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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广西消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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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派出所

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规定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权限和范围

第四章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火灾处置工作

第六章业务培训

第七章消防基础建设

第八章监督执法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明确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加强基层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含边防派出所)。

铁路、森林、交通公安机关管辖的派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隶属关系】公安派出所在当地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调查适用简易程序的火灾。治安部门负责对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其业务指导、培训。

第四条【责任原则】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民警岗位责任制,公安派出所应明确一名具体的分管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社区(驻村)或责任区民警、专兼职民警具体实施。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指导推动并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共同承担辖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城区及辖区列管单位较多的公安派出所应至少明确一名专职消防民警,其他公安派出所应至少明确一名兼职消防民警。公安派出所应配备不少于1名辅警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经费保障】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业务经费应列入地方人民政府财政保障范围。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第六条【派出所职责】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监督

检查职责:

(一)根据上级部署,结合本辖区特点和季节性要求,确定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工作目标和计划;依法对列管单位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在权限内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掌握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基本情况和列管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基本情况,发现火灾隐患的,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予以整治;发现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每年向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主管公安机关及消防机构报告一次情况,提出消防工作建议。

(三)督促和指导列管单位依法开展消防工作,提高单位场所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安全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监督、指导社区、居(村)委会开展消防组织、消防设施、群防群治和消防队伍等基础工作,对乡镇(街道)网格化管理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四)在辖区内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群众义务消防组织开展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演练。

(五)受理群众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实施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等强制措施。

(七)确定本辖区消防安全列管单位,督促辖区内符合《广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向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备案。

(八)督促辖区内准备投入使用或者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和新建、改建、扩建、改变使用性质以及进行装饰装修的单位场所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办理消防行政审批手续。

(九)督促辖区使用、销售、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烟花爆竹的单位及个体户自觉做好防火工作。

(十)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报告制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十一)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处警指令后,应派员迅速到达火灾现场,组织参与初期火灾扑救工作,及时将火灾现场情况报告上级公安机关,维护火灾现场秩序,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并按照本规定负责辖区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和报告工作。

(十二)每月3日前,应当将上月火灾事故情况和《简易火灾事故报表》上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七条【所领导职责】公安派出所所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部署消防工作。

(二)明确民警的消防工作职责分工,定期检查、考评。

(三)掌握辖区消防工作情况,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制定消防工作措施并督促落实。

(四)召集召开消防工作例会,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五)完成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分管所领导协助所长组织实施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职责,落实、检查、督办辖区内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并及时向所长报告辖区内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专兼职民警职责】消防专(兼)职民警的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列管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排查督改火灾隐患,督促建立防火档案。

(二)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导下对其他民警开展消防业务培训。

(三)参与并指导其他民警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

(四)按照有关规定对简易火灾进行调查或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五)建立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业务档案。

(六)督促、指导列管单位做好消防宣传工作。

(七)参与、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行强制措施。

(八)制定消防监督检查、宣传工作计划。

(九)落实上级部署的其他消防工作。

专兼职民警在消防岗位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

第九条【片区民警职责】公安派出所责任区(社区、驻村)民警的工作职责:

(一)对列管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排查督改火灾隐患,督促建立防火档案。

(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三)依法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

(五)督促、指导列管单位做好消防宣传工作。

(六)参与、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行强制措施。

(七)落实上级部署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十条【消防辅警职责】消防辅警的工作职责:

(一)协助开展日常消防工作,参与消防宣传、消防巡查、初期火灾扑救等工作。

(二)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劝止,并及时报告民警依法查处。

(三)负责消防档案整理、完善基础台账、维护业务信息系统、业务数据填报等日常性工作。

(四)完成民警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权限和范围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范围】公安派出所依法对辖区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明确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年度监督抽查的单位以外的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每年3月中旬前,由主管公安机关明确公安派出所列管单位并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其余单位场所纳入年度消防监督抽查范围。

公安厅治安总队和消防总队共同研究拟定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列管单位范围标准的划分指导原则,报公安厅确定。具体范围由县(市、区)公安机关依据划分指导原则制定标准确定,并逐级报公安厅备案。

第十二条【执法权限】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权限为:

(一)责令改正。公安派出所应该填写《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其中《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加盖公安派出所印章。

(二)行政处罚。公安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给予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由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其他的处罚,按照公安机关内部管辖权限审批,法律文书加盖主管公安机关印章。

公安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给予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由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五百元以上罚款或者作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由公安派出所提出处理意见,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所有法

律文书加盖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

(三)治安拘留。公安派出所实施拘留处罚的,应经主管公安机关法制审核,并由主管公安机关审批,法律文书加盖主管公安机关印章。

(四)强制措施。公安派出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予以临时查封或强制执行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对需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安派出所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检查频次】公安派出所应根据本辖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年度监督检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组织监督检查。开展监督检查可以专门组织,也可以结合治安检查等其他公安工作一并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组织对列管范围的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并将人员密集场所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每年对列管单位场所、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至少监督检查一次,其他单位场所检查比例不少于辖区总数的30%。

公安派出所应当于每年7月份和次年1月份,将上半年和全年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情况书面报主管公安机关和主管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四条【检查实施要件】公安派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单位监督检查内容】公安派出所对单位场所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点检查下列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六条【两委监督检查内容】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居(村)民防火安全公约。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第十七条【法律文书使用】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公安部统一的法律文书,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检查完毕,检查记录应当交被检查单位责任人阅后签名;对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注明情况。

第十八条【责令改正】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三条列举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的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案件移送】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条【举报投诉】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

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对举报投诉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受理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举报、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二十一条【参与检查验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通知属地派出所派员参与派出所消防监督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场所)实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其建筑物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通过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投入使用,以及公众聚集场所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使用、营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及时移交派出所,由派出所负责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派出所对确定的列管单位存在异议的,报上一级公安机关进行裁定,移交的具体程序、标准和时限要求另有规定。

第五章火灾处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火灾调查统计范围】公安派出所负责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起火原因明确、没有放火嫌疑、一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200元、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以下的简易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火灾损失统计工作。

超出第一款规定范围之外的火灾,公安派出所应在发生火灾事故当天口头或书面报告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并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调查、统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现场处置与案件移送】公安派出所接到火灾报案后的当日,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并及时赶赴火灾现场,组织火灾扑救、人员疏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和调查访问等工作。发现不属派出所管辖的火灾事故,应当即时通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并移交有关案件材料。

第二十四条【火灾调查程序】公安派出所对管辖的火灾案件进行调查后,应当当场制作《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捺指印后交付当事人,调查人员应当在二日内将其报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在火灾发生后48小时内将调查情况录入业务信息系统,方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发生后72小时内录入全国火灾统计系统。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原则上不应少于2人。

《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以派出所名义作出,法律文书加盖派出所印章。

第六章业务培训工作

第二十五条【业务标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将消防业务知识纳入民警新训、岗位轮训、晋升必训等重要内容,公安派出所民警应达到“一懂四会”的要求,即:懂基本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会指导社区农村消防工作、会开展消防宣传培训教育、会调查适用简易程序的火灾。

第二十六条【培训指导要求】市、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公安派出所民警消防业务培训,其中市级负责培训公安派出所分管领导,县级负责培训社区(驻村)民警,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负责为各市、县培训师资力量。

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确定分片负责的消防监督员,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公安派出所指导工作,年度内对辖区所有公安派出所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指导。

第七章消防基础建设

第二十七条【办公设施】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立单独或合用的消防办公室,设置消防工作档案柜,配备消防监督检查及火灾事故调查等消防监督技术装备。

第二十八条【业务档案】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消防监督检查业务档案,可以采取电子档案形式建档,档案应分设下列卷宗:(一)消防监督检查卷宗。

(二)消防行政处罚卷宗。

(三)火灾事故调查卷宗。

(四)消防宣传培训工作卷宗。

(五)消防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卷宗。

第二十九条【管理制度】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健全下列消防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一)公安派出所领导、消防专(兼)职民警和责任区(社区、农村)民警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二)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制度。

(三)消防监督网上执法和法律文书审批制度。

(四)火灾事故调查和火灾统计报告制度。

(五)民警工作量化管理考核和业务培训制度。

以上制度由县级公安机关统一制定。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业务纳入警务公开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八章监督执法责任

第三十条【考核评议】公安机关应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纳入公安机关社会治安评估体系和年度工作考评及公

安派出所等级评定考核范围。考核的具体内容、标准和方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政工、治安部门应当实行民警消防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将公安派出所民警消防工作履职情况,作为提拔任用和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派出所和民警,应予以表彰;因责任不落实或工作疏忽,导致辖区内列管单位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的,应予以追责。

第三十一条【执法考评】公安派出所应加强消防执法质量建设。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公安派出所的消防执法工作纳入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体系,并占一定分值。

第三十二条【执法责任】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执法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的。

(三)对消防执法中发砚的火灾隐患,不按照规定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改正,或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不按规定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消防执法中发现的或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

为,未依照有关舰定核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因办案人员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认定错误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行为或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

(七)利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指定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维修保养单位的。

(八)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成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严重后果”,是指执法过错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造成恶劣杜会影响。

第三十三条【免责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所民警不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一)民警已经按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要求履行消防监督检查执法职责的。

(二)对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本地区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已经按本规定报告的。

(三)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已经按本规定报告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或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

(五)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

(六)对依法属于其他部门职责,公安派出所已经抄告其他部门的;

(七)依法不承担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细则制定】各市级、县级公安机关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

第三十五条【术语解释】本规定“以下”包含本数,“以上”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实施时间】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0年5月20日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桂公通〔2010〕137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法律文书范本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法律文书范本 ·消防监督检查类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复查意见书 河 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制

编号: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检查类型:□监督检查□公共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检查

消防监督机关: 消防监督检查员:监督检查时间: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签名:

(此记录由公安派出所存档) 临漳县公安消防大队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临公()消限字[ ]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我所监督员于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消防监督检查,发现下列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 □1、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2、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3、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4、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开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5、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符合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6、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7、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不符合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8、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9、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10、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被占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11、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道的敷设不符合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12、其它: 请你单位在年月日前改正,并在期限届满前将整改情况函告派出所。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在此期间你单位应当采取确保消防安全、防止火灾发生的措施 公安消防机构印章 消防监督人员(签名):、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 年月日年月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44号) (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并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消防职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规章; (二)组织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 (三)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协调落实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五)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立消防组织、配备消防装备;

(六)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各有关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把消防工作纳入工作、生产、经营管理内容,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持完好有效; (七)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配备应急照明设施; (八)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队; (九)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消防工作。 第八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 (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九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熟悉和掌握本单位消防工作情 况,逐级落实各项防火安全责任制,保障消防工作所需经费的投入,促进本单位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各项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公民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本单位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安全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四)不乱堆乱放可燃物,不堵塞公共通道; (五)爱护公共消防设施;

影响中国消防发展之100人

中国消防届百位名人 以下是在消防学术领域长期工作并有突出贡献和影响的消防专家、学者,在此向前辈们致敬 1.张永胜中国消防协会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中心主任。 2.范维澄中国科技大学火灾重点实验室主任,院士。 3.袁宏永中国科技大学火灾重点实验室教授。 4.霍然中国科技大学火灾重点实验室教授。 5.廖光煊中国科技大学火灾重点实验室教授。 6.刘申友中国科技大学火灾重点实验室教授。 7.程远平中国矿业大学安全工程系副主任、博士生导师。 8.蒋军成南京工业大学消防工程系教授。 9.吴启鸿中国消防协会高级工程师。 10.陈家强公安部消防局政委,少将,高级工程师。 11.胡传平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12.厉剑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13.钱建民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14.经建生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15.郭铁男公安部消防局政委,少将,高级工程师。 16.杨隽武警学院副院长、博士,高级工程师。 17.朱力平公安部消防局总工程师,博士,高级工程师 18.杜兰萍女,公安部消防局副总工程师。 19.杨志杰公安部消防局防火处高级工程师。 20.沈友弟上海市消防局高级工程师。 21.倪照鹏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研究室主任、副研究员。 22.朱承华江苏省省公安厅巡视员。 23.马良武警学院消防工程系主任。 24.唐祝华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25.李瑜璋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26.陈引初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副研究员.。 27.闵永林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研究员。 28.阙兴贵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副研究员. 29.李建中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研究员. 30.吴学华《上海消防》杂志社摄影家。 31.吴颐伦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高级工程师。 32.范桦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任。 33.韩占先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主任。 34.覃文清女,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渝公消发[2011] 100号附件

1 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灭火救援标识 设计方案 为统一全市消防部队个人防护装备和车辆标识,便于对火场及抢险救援现场参战单位和人员进行识别,特制定本方案。 一、头盔 消防头盔:战斗员头盔为黄色,指挥员头盔为红色。头盔为内藏式面罩,搭配侧戴式头灯。头盔左右两侧正中位置,从前至后粘贴“重庆消防”四字。 二、臂章 臂章分为三级,总队级臂章为红色,支大队级臂章为绿色,中队级臂章为蓝色。

总队级臂章的内容有:总队长、政委、总指挥、副总指挥、指挥长、指挥助理、通信员等。 支大队级臂章的内容有:支(大)队领导职务、支(大)队指挥长、指挥助理、通讯员等。 中队级臂章的内容有:中队长、指导员、排长、战斗班长、通信员、供水员、摄(录)像员、攻坚组队员等。 灭火防护服、抢险救援服均使用相同臂章。

- 3 - 三、服装印字 灭火防护服:在后背第一反光条上方居中用白色反光材料印制直线排列的“重庆消防”四字,字体采用“黑体”加粗,字宽 7.6cm 、高8.6cm ,在“重庆消防”四字下印制“总队”或支大队名称; 采用“黑体”加粗,白色,字宽5.7cm 、高5.7cm 。 在灭火防护服右胸位置用魔术贴粘贴行政职务、人员姓名和单位名称三个项目,以便于火场指挥;战士标识所在单位名称。标牌采用绣制。 抢险救援服: 抢险救援服后背的字体采用蓝色丝线绣制,内容与字体大小与灭火防护服相同

- 4 - 整体效果如下: 四、空气呼吸器 空呼气瓶外搭配橘色阻燃材料气瓶套,用荧光漆喷制 “重庆消防”,“总队”或所在支大队名称。 五、防化服、隔热服、避火服、防蜂服等 防化服、隔热服、避火服、防蜂服等服装后背的字体颜色与服装颜色相协调(红色或藏青色服装配白字,浅灰色、黄色或白色服装配红字),在后背印制“重庆消防”和“总队”或支大队名称,字体大小与灭火防护服相同。

(消防安全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44号) (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 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并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 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消防职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规章; (二)组织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 (三)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组织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协调落实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五)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立消防组织、配备消防

装备; (六)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各有关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把消防工作纳入工作、生产、经营管理内容,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持完好有效; (七)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配备应急照明设施; (八)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队; (九)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消防工作。 第八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九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熟悉和掌握本单位消防工作情况,逐级落实各项防火安全责任制,保障消防工作所需经费的投入,促进本单位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各项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公民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本单位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安全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四)不乱堆乱放可燃物,不堵塞公共通道;

近年有消防员牺牲人数统计

近15年有消防员牺牲人数统计2014年牺牲消防官兵 2月4日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宝山支队罗店中队战斗一班23岁的陆晨、特勤班19岁的孙络络两名同志上海环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火灾中不幸壮烈牺牲。 5月1日,上海徐汇消防支队关港中队两名上等兵钱凌云、刘杰出在一高层居民楼突发火灾中不幸牺牲 5月22日,重庆市上等兵王强因营救被洪水围困群众,被落石砸中头部牺牲; 5月26日,湖北省安陆市,中队长卢亮、上士万京燕、上等兵孙雨豪三人因发展在工地塌方事故救援中因二次塌方牺牲; 5月27日,湖南平江县消防中队,下士梁德,下士鲁松旭在搜救跳江自杀妇女时牺牲。 2013年牺牲消防官兵 1月2日,杭州消防支队萧山中队特勤分队分队长尹进良、萧山中队下士陈伟、市北中队上等兵尹智慧3人在萧山区临港工业园区的一家仓库火灾中不幸牺牲; 2月25日,江西省战士王潮,在瑞金市一民宅发生火灾中不幸牺牲; 3月8日,山西省干部阳军,在原平市发生山火中不幸牺牲; 3月20日,苏州市士官全沾蓉在工业园区发生火灾中不幸牺牲;

5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生火灾,两名消防员战士牺牲; 6月6日,武汉地区普降暴雨,在抗洪中消防战士张尘宇牺牲,年仅21岁; 6月19日,山西省消防战士杜晓烨在朔州市开发区一饭店发生爆炸事故中牺牲; 10月11日,北京石景山消防支队参谋长刘洪坤和八大处中队副中队长刘洪魁在喜隆多商场发生火灾不幸牺牲; 11月22日,青岛市黄岛区中石化发生爆炸,六名消防员牺牲; 2012年牺牲的消防官兵 2月1日,下士孙茂辉在苏州工业园区一家生产电子元件的企业火灾中不幸牺牲; 3月10日,浙江诸暨市城东消防中队副指导员田思嘉在小商品直销超市火灾中不幸牺牲。 2011年牺牲消防官兵 2月10日内蒙古武警消防总队张旭,在救火回了的时候遭遇车祸,不幸牺牲, 2010年牺牲消防官兵 1月26日湖南临湘市副中队长肖忧、战斗员鲍赟、下士胡超,在岳阳临湘市桃林镇长春花炮厂火灾中,因发生爆炸不幸壮烈牺牲。 4月19日成都消防支队特勤二中队上等兵张杨,武侯区新希望路2号一住宅火灾中因坠楼,不幸牺牲;

河北:启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河北:启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作者:高珊 来源:《电动自行车》 2018年第8期 国家应急管理部近期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13—2017 年间,全国共接报因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1 万余起, 因电动自行车火灾死亡的人员高达233 人,其中较大以上亡人火灾34 起,造成142 人死亡,分别占较大以上亡人火 灾起数和亡人总数的11% 和9.6%。为预防控制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国家有关部门于2018 年5 月15 日发布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国标”),该标准是《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修订稿,标准中严格规范了电动自行车整车安全、机械安全、电气安全、防火安全等各方面的 安全性能。新国标出台后,为认真吸取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教训,按照国务院安委办统一部署,2018 年6 月6 日,河北省消防总队下发全省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1. 夏季更须严防电动自行车火患 “近年来,全国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频发,且呈逐年增长趋势,起火原因主要是电动自行车电气故障。”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宣传处处长张金星表示,某些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性能设计存在缺陷,电池欠压过载或短路保护 功能缺失、线路老化、绝缘性能不达标,一旦使用者违规进行改装改造,或者进行不规范充电、过度充电,都容易引 发电动自行车起火。 “电动自行车起火多数发生在充电过程中,且多数事故发生时,电动自行车都放置在楼道等相对封闭的环境中,易 引发重大的亡人事故。”张金星建议,夏季是火灾高发期,市民应提高防火意识。对于长期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应定期 进行线路检查,按时更换电池,电动自行车使用时间过长会出现线路老化问题,最好是半年或一年到维修点进行一次 检查。使用的电池也最好2~3 年更换一次,避免出现电路故障。由于夏季气温高,市民给电动自行车充电时,最好在 比较容易散热的通风处。充电时间也应控制在10 h内,且不要在夜间充电,避免无法及时发现起火情况。 2. 重点整治“进楼入户”“人车同屋” 为全面整治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隐患,2018 年5 月18 日,国务院安委会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半年的综合 治理,从根本上解决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等问题,斩断火灾发生的“链条”。 2018 年6 月6 日,河北省消防总队下发全省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即日起至2018 年年底,在全 省范围内重点排查整治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建筑首层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室内公共区域,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电动自行车充电线路乱拉乱接,充电设施安装不规范;未落实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 安全保障措施等行为。 “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需要多方联动。”河北省消防总队有关负责人介绍,在此次专项行动中,消防部门将联合地方政府督促指导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建设管 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制定严格的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管理规定,对管理区域的电动自行车实行集中存放、集中管理,做好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及配置的消防器材的管理维护。 据介绍,为确保这次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各级安委会还将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 合查处、案件移送机制,对发现的问题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及时通报违法违规行为,移送违法违规案件,加强全链 条监管,切实形成执法合力。 “要防范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事故,除了消防、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齐抓共管外,提升市民的防火安全意识 是关键。”张金星建议,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案例和消防安全知识等的宣传,讲解电动自行车违规存放、充电的危险性,增强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消防意识的养成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不断地引导教育。同时,提升预防和处置能力,为电动自行车火灾带上‘紧箍’。”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消防检测收费文件 桂价费[2006]20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 物价局文件 桂价费〔2006〕208号 ----------------------------------------------------------------------------------- 关于制定我区建筑消防设施和 建筑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收费标准的函 广西消防协会: 报来《关于申请建筑消防设施和建筑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收费(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报告》悉。鉴于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建筑消防设施和建筑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收费标准的复函》(桂价费字〔2003〕405号)试行时间已到,试行收费标准的制定,促进了我区消防检测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了消防检测中介行业的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发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同意我区建筑消防设施和建筑电气防火安全检测试行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执行。现将建筑消防设施和建筑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收费主体 凡依法成立并具备消防设施检测和电气防火安全检测资格的单位,受用户委托,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消防和电气安全检测规范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和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进行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防火安全设施检测时,可收取检测费。

二、检测内容及对象 消防检测分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建筑电气防火安全检测。 (一)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主要包括普通及安装检测和性能检测。 1、普通及安装检测。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安装质量(含安装位置、布管布线等)进行检测。 2、性能检测。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各项性能指标进行检测。 3、下列建筑工程必须按规定实行消防设施检测:含有消防供水和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施;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火灾应急自动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等建筑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 4、对建筑工程竣工时经消防验收后的建筑消防设施,当年不再进行性能检测。但建筑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规定定期委托检测单位对本单位的消防设施进行性能检测。 (二)建筑电气防火安全检测。主要检测变、配电设备;线路敷设;照明灯具、开关、插座的安装以及其它规定需要检测的内容。建筑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根据需要自愿委托检测单位进行。 三、收费标准 (一)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 (二)建筑消防设施和建筑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收费标准详见附件。附件中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全区最高限价,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由被检单位与检测单位在规定的最高限价内协商议定。

安徽省 电气火灾监控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J11295-2008 DB34/T 855-2008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Design,Installation and Commissioning of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2008-10-28发布2008-12-01实施

安徽省建设厅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安徽省地方标准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Design,Installation and Commissioning of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DB34/T 855-2008 批准部门:安徽省建设厅 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

2008 合肥 前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我省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用中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等重要工程环节,我们在调研和优化了省内外各地的应用经验基础上,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总结编写了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六章和4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定义、系统设计、施工安装、工程验收、维护管理等。本规范附录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范由安徽省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地址:合肥市长江西路315号邮编:230031)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火灾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笪远生陈震金欣刘炳海吴龙标 盛涛胡浩张俊纵恒金军 邱志明陈炳华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吴鹤鸣张永明万力马凯陈新汉 陈东明江兵孙若汪黎明薛亚群 汪礼苗

重庆消防新规定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关于征求对《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公安(分)局,北部新区建设局,两江新区建设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近年来,高层建筑大量增加,火灾事故频发。为切实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提升高层建筑抗御火灾的能力,结合我市高层建筑的实际情况,市城乡建委、市公安局对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建发【2004】124号)进行了修订,编制了《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目前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3月15日17:00前通过邮件同时传至以下两部门:市城乡建委勘察设计处(联系人:李永强,电话:63676222,邮箱:pacqjzaq@https://www.wendangku.net/doc/ff8569738.html,);市公安消防总队防火部建审处(联系人:张锋,电话:67315482,邮箱:zfzuning@https://www.wendangku.net/doc/ff8569738.html,)。 本通知同时在市城乡建委(https://www.wendangku.net/doc/ff8569738.html,)和市公安局(https://www.wendangku.net/doc/ff8569738.html,)网站同时发布。 附件:1、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2、制定说明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附件1 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针对重庆市近年来高层建筑防火设计中遇到的问题,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建筑物内设有配套使用的设备用房、车库及设置在地下一层、首层及二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物管等管理用房时,在进行建筑分类时可不单独作为一种功能计。 二、居住建筑的商业服务网点,物管等管理用房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三、居住部分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居住部分与其他功能空间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和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实体隔墙完全分隔,且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居住部分自建筑首层起算,按居住建筑进行防火设计。 四、一类高层居住建筑每层住宅户数不超过2户(含2户)、二类高层居住建筑每层住宅户数不超过4户(含4户)时,户门可直接开向前室;二类高层居住建筑每层住宅户数超过4户时,直接开向前室的户门不应超过该层总户数的1/2;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直接开向前室的户门必须为乙级防火门; (二)水、电管道井的检查门不应开向楼梯间;当直接开向前室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三)电气井、管道井直接设置在前室时,每层楼板处必须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分隔。 五、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除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一类高层建筑非居住部分,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不应设置剪刀楼梯。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管理工作,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等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建筑消防设施是指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联动控制系统,消防供水设施,消火栓(消防炮)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烟和排烟设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消防电话和应急广播,防火分隔设施,消防供配电设施,灭火器,以及其它安装或设置在建筑物内外,直接用于报警和灭火、人员疏散的消防设施、设备、灭火器材。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建筑消防设维护保养管理包括值班、巡查、检测、维护、保养、建档等工作。 第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管理归口部门、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建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巡查、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第六条不具备维护保养和检测能力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签订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应明确维护保养的内容、频次和相关责任,并自签订维护保养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维护管理单位自身有维护保养能力的,应明确维护保养职能部门和人员。 第七条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根据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第八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值班、巡查、检测时发现问题和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并做好记录。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消防系统的,应当有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并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重点单位要将每月维保记录、设备运行记录(见附件)实时录入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户籍化”管理档案。 第九条提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依照签订的维护保养合同和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职业标准认真履行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操作、检测、维护、保养的人员,应当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单位、维护保养企业应当根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doc13)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 (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职责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四章消防组织 第五章灭火救援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并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消防职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 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规章; (二) 组织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 (三) 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 组织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协调落实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五) 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立消防组织、配备消防装备; (六) 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各有关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 把消防工作纳入工作、生产、经营管理内容,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 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五)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持完好有效; (七)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配备应急照明设施; (八)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队; (九) 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消防工作。 第八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 (二)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 (三) 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

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 2017年度招录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简章 接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是消防部队干部生长的重要来源之一。随着重庆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需要越来越多的高素质人才补充到部队,担负起消防工作和部队建设的重任。我们热忱欢迎有志于献身消防事业的应届青年毕业生到重庆消防部队建功立业。 一、部队情况简介 公安消防部队是纳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一个警种,是国家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能部门,担负着公安消防保卫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双重职能。消防部队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和供给标准,享受解放军同等待遇,人员配额为国家兵役制,人员工资、服装及生活费由国防经费支出。 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又称武警重庆市消防总队。受公安部消防局和重庆市公安局双重领导。总队机关设在重庆市渝北区云杉北路77号,总队在各区设有消防支队,各县设有消防大队,并设有特勤、水上、轨道交通等专业消防支队。担负着全市消防监督执法、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处置突发事件等任务,是一支涉及专业面广、技术相对密集的公安现役部队。 二、接收数量 总队2017年度计划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25名,其中,女生3名。 三、接收专业

四、接收条件和要求 (一)政治合格,必须是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忠于祖国,志愿献身于公安消防保卫事业,在校期间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未受过任何处分。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无任何政治经济历史问题。 (二)必须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校2017年应届本科毕业生。重点接收国家“985”工程、“211工程”高校,教育部、公安部直属院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重点高校本科毕业生。凡院校性质不符的一律不接收。

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指导细则(试行)

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指导细则(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四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我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细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统一性,依据建设工程消防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对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 第三条本细则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桂建发〔2019〕1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配套具体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除遵守本细则外,还应符合其他相关建设工程消防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建设工程消防查验是指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共同参与,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第51号部令)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展的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消防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制定消防查验方案后,及时将消防查验方案上传至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管理平台。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协助开展建设工程消防查验,提供消防设计和施工技术咨询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施工。

安徽省多措并举开展暑期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行动增强师生消防安全素质

安徽省多措并举开展暑期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行动增强师生消防安全素 质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安徽省“多措并举”开展暑期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行动增强师生消防安全素质 暑期将至,为充分利用中小学生暑假这一契机,深入推进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巩固提高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水平,增强师生消防安全素质和自防自救能力,全面提升国民消防安全素质,安徽省教育厅、省公安消防总队决定在全省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广泛开展暑期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行动。 一是开展夏季消防安全检查。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在学校暑假前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防火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校园内是否设置易可燃彩钢板建筑、是否采用大量易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制度和日常防火巡查工作是否落实,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安全出口是否畅通,食堂、寄宿制学校的宿舍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是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接送学生车辆是否配备灭火器、安全锤等内容。 二是开展“四个一”活动。普遍开展以“上一节消防课、开展一次逃生疏散演练、参观一次消防队站或科普教育基地、完成一次暑期家庭消防

作业”为内容的“四个一”活动。其中,学生家庭消防作业,可以是反映参观消防队站(消防科普教育基地)体会认识的作文,也可以是家庭消防演练活动的记录、家庭逃生疏散的计划等,安徽法制报《消防周刊》将择优刊登。 三是开展“消防安全示范课”征集活动。在全省中小学校、幼儿园在职教师中继续开展消防安全示范课征集活动,由各地教育、公安消防部门通过层层征集,推荐上报本地的消防安全示范课课件和录像。征集的示范课课件和录像审查通过后将择优制作授课光盘,供全省各中小学、幼儿园新学年开学时选用。省教育厅、省公安消防总队还将选送优秀示范课参加全国 “消防安全示范课”征集活动。(具体方案见附件1) 四是开展“快乐假期安全随行”消防夏令营活动。安徽省教育厅、省公安消防总队联合在全省开展第三届“快乐假期安全随行”消防夏令营活动,各市教育局、公安消防支队要以“切实增强学生消防安全意识和掌握一般自防自救技能”为目的,按照每月1期、每期5天组织在校学生参加活动。

重庆市关于采用防火保温材料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 有关要求的通知 公消[201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有关标准、规定,经部领导批准,在新标准、规定发布前,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现就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 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 府令第 103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 通过,自 2014年 6月 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陈武 2014 年 4 月 29 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 预防火灾发 生, 减少火灾危害 , 保护人身、财产安全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 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下列场所 ( 一) 建筑总面积 2 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 会堂、 公共展 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 ( 二 ) 建筑总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 饭店、商场、市场 ; ( 三 ) 建筑总面积 2500 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娱乐、游艺、放映 场所; ( 四 ) 床位数 300 张以上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 幼儿园 , 床位数 1500 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 ; 2014 年 4 月 23 日自治区 届人民政府第 28 次常务会议审议 养老

(五)单个厂房建筑面积或者车间建筑面积2500 平方米以上, 而且同一时间用工100 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六)总储量1000 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气体的生产、 充装、储存、销售单位;总储量5000 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 建筑总面积3000 平方米以 ;建的甲、乙类可燃固体及可燃纤维的生产、储存、销售单位筑总面 积1 万平方米以上储存其他可燃物质的仓库、堆场 (七)建筑高度50 米以上的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广播电视 楼、电力调度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建筑高度100 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 (八)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城市地下轨道交通 (九)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者规模容量80 万千瓦以上的 大型发电厂; (十)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建筑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 位。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 危单位消防工作的领导, 统筹研究、协调解决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广西景心合消防检测有限公司_中标190924

招标投标企业报告广西景心合消防检测有限公司

本报告于 2019年9月24日 生成 您所看到的报告内容为截至该时间点该公司的数据快照 目录 1. 基本信息:工商信息 2. 招投标情况:中标/投标数量、中标/投标情况、中标/投标行业分布、参与投标 的甲方排名、合作甲方排名 3. 股东及出资信息 4. 风险信息:经营异常、股权出资、动产抵押、税务信息、行政处罚 5. 企业信息:工程人员、企业资质 * 敬启者:本报告内容是中国比地招标网接收您的委托,查询公开信息所得结果。中国比地招标网不对该查询结果的全面、准确、真实性负责。本报告应仅为您的决策提供参考。

一、基本信息 1. 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广西景心合消防检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N4EHM5W 工商注册号:450111000261674组织机构代码:MA5N4EHM5 法定代表人:李志峰成立日期:2018-04-11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状态:存续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C-7栋第四层 营业期限:2018-04-11 至 / 营业范围:消防设施的检测(凭资质证经营)、维修、保养服务;消防产品质量检测、公共设施安全检测(以上两项凭资质证经营);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消防检测技术咨询;销售:消防器材(除国家专控产品)、电子产品(除国家专控产品)。 联系电话:*********** 二、招投标分析 2.1 中标/投标数量 企业中标/投标数: 个 (数据统计时间:2017年至报告生成时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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