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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价分类说明

电价分类说明
电价分类说明

索引号: 271707011/2011-00002 发文日期: 2011-05-06 发文号:

发布单位:湖北省电力公司宜昌远安供电公司

责任部门: 办公室主题词:

名称:分类电价说明(更新)

主题分类: 电价目录

分类电价说明(更新)

一、居民生活电价

适用于城乡居民生活照明、家用电器等用电设备的用电。分类标准来源于水利电力部[75 ]水电财字第67 号(电价说明部分)中第一大类“照明电价”。1993 年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电力工业局《关于转发国家

计划委员会、电力工业部印发湖北省电网电价表的通知》(鄂价重字[1993]127 号),首次将“居民生活”用电同其它照明用电分开,单独分类。

1、散户居民:具有当地户口的居民户对其住所的生活用电(居民照明、家用电器等用电)可向当地

供电企业申请供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但居民将其住所出租或用于居民生活以外的其他用途时,其用电执行相应类别的电价。

2、商品房居民生活小区: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居民生活区,其居民户的生活照明、家用电

器等用电设备的用电。

3、企事业单位的生活区:政府、企事业单位建设的住宅楼、生活区,其居民户的生活照明、家用电器等

用电设备的用电。

4、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

问题的通知》鄂价能交[2007]190 号)

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⑴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⑵普通高中、成

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⑶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

人初中;⑷普通小学、成人小学;⑸幼儿园(托儿所);⑹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

育的机构)。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是指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

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使用的电。

5、住宅楼楼道照明:居民住宅楼和楼道照明暂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6、居民区生活用蓄热电锅炉用电:对专供居民小区生活用的蓄热式电锅炉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并执行居民

分时电价。依据来源:《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2001 年增供扩销措施意见的通知》(鄂电司[2001 ]3 号)

7、部队随军家属住宅生活用电。

特别说明:居民住宅用于出租、散户居民或居民(生活)区内居民生活用电以外的其他用电,应分别执行

其所属类别电价,如:居民生活小区内的庭院照明(路灯)、第8条以外的其他集中采暖(制冷)、高层住

宅楼电梯、利用居民住宅办厂或其它商业目的、生活区内的商店、休闲娱乐场所等的用电。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

适用于水利电力部[75 ]水电财字第67 号(电价说明部分)中第一大类“照明电价”中除居民生活用电和

商业用电以外的用电。1993 年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电力工业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划委员会、电力工业部

印发湖北省电网电价表的通知》(鄂价重字[1993]127 号),首次将“非居民照明”用电同“居民生活”用电分开,单独分类;1994 年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电力工业局《转发国家计委、电力部关于湖北电网统一销售电价

方案的批复的通知》(鄂价重字[1994]29 号)、《关于执行一九九四年湖北电网统一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补

充通知》(鄂价重字[1994]35 号),新增设“城镇商业电价”类别,将“照明电价”分为三类;2003 年湖北省物

价局《关于执行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函》(鄂价能交函[2003]31 号),执行商业用电城乡同价;2006 年湖

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鄂价能交[2006 ]131 号)将商业及

非居民照明用电进行了合并。

1、一般照明用电。

2、铁道、航运等信号灯用电。

3、霓虹灯、荧光灯、弧光灯、水银灯(电影制片厂摄影棚水银灯除外)、非对外营业的放映机用电。

4、总容量不足3千瓦的晒图机、医疗用X光机、无影灯、消毒等用电。

5、以电动机带动发电机或整流器整流供给照明之用电。

6、除上列各项用电的其他非工业用的电力、电热,其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3千瓦而又无其他非工业用电者。

7、工业用单相电动机,其总容量不足1千瓦,或工业用单相电热,其总容量不足2千瓦,而又无其他工

业用电者。

8、路灯用电。对市政部门管理的公共道路、桥梁、码头、公共厕所、公共水井用灯、标准钟、报时电笛、以及公安部门交通指挥灯、公安指示灯、警亭用电、不收门票的公园内路灯等用电、居民生活小区内的庭

院照明。

9、桥梁收费站用电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依据来源:湖北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武汉供电局对桥梁收费站

用电价格的批复》(鄂电用[1997 ]18 号)。公路收费站用电比照桥梁收费站执行。

10 、空调设备用电:除大工业用户其生产车间内的各种空调设备用电外,其它用户,凡空调设备(包括窗式、柜式空调机、冷气机组及其配套附属设备)用电,不论相数和容量,不论装在何种场所,不论调冷调热,均按照明电价计收电费。依据来源:水利电力部转发《关于空调、电热等设备用电电价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84 水电财字第73 号)。

11 、电热设备: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等(但不包括商业性)的电炊、电灶、电热取暖、热水器、蒸气浴、吸尘器、健身房设备等用电,属于单位生活福利性质的烘焙设备(包括单位食堂的烘烤食品、油炸制品、肉食加工制品及类似以上用电设备)用电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依据来源:水利电力部转发《关于空调、电热等设备用电电价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84 水电财字第73 号)。

12 、非工业、普通工业用户的生产照明用电。

三、商业电价

商业电价执行范围为从事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的有偿服务消耗的电量。适用于饮食服务、商品销售、娱乐(包括商店、商场、宾馆、饭店、对外营业的招待所、酒店、歌舞厅、卡拉OK厅、

影剧院、录像厅、照像、信息、广告、个体门诊、美容美发场所和其他娱乐场所)以及金融、电信行业等

第三产业动力与照明用电。依据来源于《国家计委关于湖北省电价执行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1999 〕848 号)。1994 年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电力工业局《转发国家计委、电力部关于湖北电网统一销售电价方

案的批复的通知》(鄂价重字[1994]29 号)、《关于执行一九九四年湖北电网统一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补充

通知》(鄂价重字[1994]35 号),新增设“城镇商业电价”类别;2003 年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执行销售电价

有关问题的函》(鄂价能交函[2003]31 号),执行商业用电城乡同价;2006 年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

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鄂价能交[2006 ]131 号)将商业及非居民照明用电进行了合

并。

1、金融行业。包括所有商行银行(不包括人民银行)、证券交易机构、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所。上述用

户除居民生活用电外,其他用电均为商业用电,执行商业电价。人民银行是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不属于商

业电价的执行对象,不执行商业电价。人民银行用电按用电分类分别执行非居民照明和非工业电价。人民银行对外出租的场所,按租用者的用电性质执行对应的分类电价。邮政储蓄所与邮政生产共用办公场所又

无法分表计量的,合理核定分摊比例。与邮政储蓄有关的用电执行商业电价。

2、电信行业。电信行业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录呼业、互联网、IP电话、承揽对外业务的卫星通

信等。电信行业除居民生活用电外,其他用电均为商业用电,执行商业电价。

3、培训楼、招待所用电。接待对外业务的,对外业务用电执行商业电价。内部培训、招待内部客人的用

电,执行对应的分类电价。由于无法分表计量,按对外业务量实行比例分摊。

4、公园用电。游客不需要购门票,公园内也未设立收费游玩项目的,不执行商业电价,按对应的分类电

价执行。游客需要购门票才能入园的,营业期间的用电量执行商业电价。停止购票期间的用电量按对应分类电价执行。游客不需要购门票,但园内设有需用电的收费游玩项目,其用电量执行商业电价。所有公园

的商业网点的用电量执行商业电价。

5、旅游景点。旅游景点的用电执行商业电价。旅游景点中有佛教、道教等宗教活动场所的,其不对游客

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的用电,不执行商业电价,执行对应的分类电价。能分表计量的应分表计量,不能分

表计量的,按比例分摊。

6、广告用电。所有广告用电均应执行商业电价。广播电视播出的广告,因无法分表计量,应按播出时间

实行比例分摊。报纸、杂志等出版物刊登的广告,因无法分表计量,按广告所占幅面实行比例分摊。

7、个体门诊。个体门诊的划定,以工商部门核发的工商执照为依据。工商执照核定的个体经营的医疗门

诊,属商业用电,执行商业电价。不属个体经营的医疗门诊用电,不执行属商业电价,按对应的分类电价

执行。

8、人防地下工事用电。人防地下工事是指列入国家或地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建设的,有国家或地方规划

部门和人武部门的正式批文的工程。利用人防地下工事从事商业经营的,暂不执行商业电价,执行对应的分类电价。依据来源: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执行1995 年湖北省电网电价表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重字[1995] 第119 号一般建筑物的地下建筑不属于人防地下工事,其从事商业性经营的用电,仍应执行商业电价。

9、具有加工资质的天然气经营企业加工、仓储环节外其余经营用电。(鄂价能交函[2007]111 号《省物价局关于天然气加气站用电价格问题的函》)

四、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

依据来源于水利电力部[75 ]水电财字第67 号(电价说明部分)。非工业用电范围:凡以电为原动力,

或以电冶炼、烘熔、熔焊、电解、电化的试验和非工业生产,其总容量在3千瓦以上者。例如下列各种用

电:

1、机关、部队、学校、医院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电动机、电热、电解、电化、冷藏等用电。

2、铁道、地下铁道(包括照明)、管道输油、航运、电车、广播、仓库、码头、飞机场及其他处所的加油

站、打气站、充电站、下水道等电力用电。

3、电影制片厂摄影棚水银灯用电。

4、基建工地施工用电(包括施工照明)。

5、地下防空设施的通风、照明、抽水用电。

6、有线广播站电力用电(不分设备容量大小)。

7、具有加工资质的天然气经营企业仓储环节用电。(鄂价能交函[2007]111 号《省物价局关于天然气加气站用电价格问题的函》)

普通工业用电范围: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熔、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其受电变

压器容量不足315 千伏安或低压受电,以及在上述容量、受电电压以内的下列各项用电。

1、机关、部队、学校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附属工厂,有产品生产并纳入国家计划,或对外承受生

产、修理业务的生产用电。

2、铁道、地下铁道、航运、电车、电讯、下水道、建筑部门及部队等单位所属的修理工厂生产用电。

3、自来水厂、工业试验、照明制版工业水银灯用电。

其它:

1、邮政用电中属于动力用电的。依据来源: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邮政生产用电电价类别的复函》(鄂价重字[1996 ]269 号)

2、除农村农民的口粮(非商品性的)加工用电外的其他粮食加工用电。依据来源:湖北省物价局《关于

农村粮食加工用电价格的复函》(鄂价能交函[2004]178 号)

3、饲料工业用电。依据来源:国家物价局水利电力部《关于安徽省饲料工业用电不应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的通知》(1984 )价重字008 号)

4、广播电视台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依据来源: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农村地区广播电视运营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鄂价能交[2006 ]276 号)

5、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用电。依据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生产用

电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3 ]765 号)

6、居民生活小区内住宅楼电梯、非蓄热式电锅炉集中供暖(制冷)、供水、保安、非经营性质休闲娱乐场

所等的用电,执行非工业。依据来源:《湖北省电力公司公司关于居民小区公用设施用电电价问题的通知》

(鄂电司营销[2003]18 号)

7、具有加工资质的天然气经营企业加工环节用电。(鄂价能交函[2007]111 号《省物价局关于天然气加气

站用电价格问题的函》)

五、大工业电价

依据来源于水利电力部[75 ]水电财字第67 号(电价说明部分)。

㈠适用范围: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受电变压器总容

量在315 千伏安及以上者,以及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下列用电(315 千伏安变压器与320 千伏安变压器

属同一个容量等级,凡用电性质属于工业用电的仍应执行大工业两部制电价。依据来源:国家电力公司部

局文件《关于315 千伏安变压器用户用电电价计费问题的复函》财价[1998]205 号)。

1、机关、部队、学校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附属工厂(凡以学生参加劳动实习为主的校办工厂除外),有产品生产并纳入国家计划,或对外承受生产及修理业务的用电。

2、铁道(包括地下铁道)、航运、电车、电讯、下水道、建筑部门及部队等单位所属修理工厂的用电。

3、自来水厂用电。

4、工业试验用电。

5、照相制版工业水银灯用电。

6、大工业用户的生产照明(系指井下、车间、厂房内照明)。

规范电价管理

规范电价管理维护企业经济效益 客户服务中心QC小组 二〇一四年一月 1 一、小组概况: 表一 小组名称所在部门成立日期登记日期登记注册号 营销管理QC日6年12013年1月6日月2013客户服务中心 小组

性男年龄40于升奎文化程度本科组长姓名职务副主任别成 员 成年情学历职务或职称性别成员变更情况龄员况 姓 名 大专主任男于升奎42 副主任专科男赵乐元43 班长专科男肖志昊42 专工专科郭强男43 技师专科刘学文男43 专工专科陈星男40 安全员专科朱华男40 技术员专科刘红梅女39 专工中专代光菊女38 专工大专王海波男40 制表:代光菊时间:2013年1月6日 2

二、活动计划 表2活动计划概括表 表二 阶段活动内容 2013年1月,提出活动目标选题理由 2013 年2-2013年现状调查, 分析原因3 月P 2013 年4月确定要因 2013 年5月制定相应对策 2013 年6月组织实施D 2013 年7-9月检查实施效果C 2013 年10月巩固措施,明确目标A

三、活动内容 P、计划阶段 (一)选题理由 1、本着公司领导的精细化管理要求,以加大电价监管力度,规范电价行为、 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使电价监管做到有法可依,依 法管理,促进电价监管法制化、规范化。 2、通过修改集中核算工作单,并结合营业普查工作,发现分类电价的执行

有着极大的弊端;这一弊端给公司造成了积少成多的损失,直接影响了企业的 经济效益。所以规范电价的正确执行, 就能杜绝电费差错, 提高电费资金的回收 率。 (二)确定目标 目前,我公司所管辖的四到户共计2681055 户(其中居民照明2564756 户、 一般工商业58792 户、农业生产57507 户)。我们通过对每个月的集中核算、修 改工作单发现一些问题, 以电话的方式与电工进行交流, 证实了问题的所在。并3

发改价格[2008]1681号

发改价格[2008]168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提高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 湖北、湖南、河南、江西、四川、重庆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中电监局,郑州、长沙、成都电监办,华中电网公司: 为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07号)精神,决定适当提高华中电网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为缓解煤炭价格上涨的影响,适当提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华中电网有关省(市)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湖北省2.3分钱、湖南省1.8分钱、河南省2分钱、江西省1.5分钱、四川省2.09分钱、重庆市2.7分钱。同时适当提高部分电价偏低、亏损严重电厂的上网电价,有关电厂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提高符合国家核准(审批)规定的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省级电网

统一调度范围内,安装脱硫设施的新投产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湖北省0.405元、湖南省0.4205元、河南省0.3692元、江西省0.4元、四川省0.3687元、重庆市0.3643元。未安装脱硫设施的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1.5分钱。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三)三峡电站向华中有关省(市)送电价格每千瓦时分别提高为:湖北省0.2306元、湖南省0.2397元、江西省0.255元、河南省0.2389元、重庆市0.229元;落地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为:湖北省0.2927元、湖南省0.3021元、江西省0.3179元、河南省0.3012元、重庆市0.291元。三峡电站送华中有关省(市)结算的输电价格和输电准许损耗率仍按发改价格[2003]1028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河南省中原燃气电力有限公司、郑州燃气发电有限公司暂执行临时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48元。 (五)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重庆送电计划电量的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278元。重庆市小水电最低保护价提高为每千瓦时0.22元。 (六)为鼓励水电资源开发,缓解水电企业成本增支压力,提高湖南省低价小水电上网电价每千瓦时1.5分钱;其它水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5分钱。 二、为逐步理顺电网输配电价,补偿冰雪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湖北、湖南、河南、江西、四川、重庆省(市)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45分钱、0.55分钱、0.2分钱、0.45分钱、0.21分钱和0.5分钱(均含华中电网公司输电费)。 三、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提高到每千瓦时2厘钱,其中,对居民生活用电和化肥生产用电仍维持原标准。 四、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有关省(市)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

电价分类说明

索引号: 271707011/2011-00002 发文日期: 2011-05-06 发文号: 发布单位:湖北省电力公司宜昌远安供电公司 责任部门: 办公室主题词: 名称:分类电价说明(更新) 主题分类: 电价目录 分类电价说明(更新) 一、居民生活电价 适用于城乡居民生活照明、家用电器等用电设备的用电。分类标准来源于水利电力部[75 ]水电财字第67 号(电价说明部分)中第一大类“照明电价”。1993 年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电力工业局《关于转发国家 计划委员会、电力工业部印发湖北省电网电价表的通知》(鄂价重字[1993]127 号),首次将“居民生活”用电同其它照明用电分开,单独分类。 1、散户居民:具有当地户口的居民户对其住所的生活用电(居民照明、家用电器等用电)可向当地 供电企业申请供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但居民将其住所出租或用于居民生活以外的其他用途时,其用电执行相应类别的电价。 2、商品房居民生活小区: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居民生活区,其居民户的生活照明、家用电 器等用电设备的用电。 3、企事业单位的生活区:政府、企事业单位建设的住宅楼、生活区,其居民户的生活照明、家用电器等 用电设备的用电。 4、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 问题的通知》鄂价能交[2007]190 号) 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⑴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⑵普通高中、成 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⑶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

电价概况及主要电价政策解读

电价概况及主要电价 政策解读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副司长李才华 一、电价概况 (一)管理体制。我国电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重大事情报国务院决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电力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及省以上电网的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省以下独立电网的电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可对电价政策和电价水平提出调整意见。调整居民电价需依法召开调价听证会,具体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召开。 (二)法律法规体系。《价格法》对政府定价作出了原则性规定。1996年颁布的《电力法》对电价作出了专门规定;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电价改革方案》明确了电价改革的目标、方向和原则;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电价改革的主要措施。此外,2005年3月颁布的《可再生能源法》对可再生能源的电价管理原则也作出了规定,我们据此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暂行办法》。 (三)电价机制。我国电价机制正在由政府定价向市场竞争定价过渡。目前,电价政策和电价水平主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 定。电价按电力生产经营环节分 为上网电价、输配电价和销售电 价。电价由成本、费用、税金和利 润构成,价格水平按“合理补偿成 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 金、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 其中: 1.上网电价。(1)燃煤机组。 2004年以后新投产的上网电价实 行标杆电价,分省按平均成本制 定电价标准,随煤价变化而相应 调整;老机组大部分也已执行标 杆上网电价。(2)水电、核电机组。 电价机制正在进一步完善中。(3) 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以标杆电价 管理为主。同时,开始引入市场定 价机制。在东北电网进行了竞价 上网试点;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 可与电力用户进行直接交易试 点,协商确定电价。 2.输配电价。制定了跨省、区 送电的电网设施的输电价格;公 布了各省级电网暂行的输配电价 标准,但未据此监管电网的收入 与成本;规范了西北等区域电网 输电价格;制定了部分省(区)发 电企业与用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 的输配电价。 3.销售电价。由上网电价和输 配电价构成。销售电价按用户性 质和负荷特性分类,主要分为居 民电价、大工业电价、一般工商业 电价、农业生产电价、趸售电价 等,有些地区还存在非普工业电 价、商业电价、非居民照明电价。 每类电价中,电压等级越高,电价 越低。对工业电价还实行了两部 制,即分为基本电价和电度电价。 销售侧广泛实行了分时电价制 度,六个省实行了发电侧与销售 侧峰谷电价联动,五个省实行了 丰枯季节电价。 二、主要电价政策 (一)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直 接交易。是推进电价市场化的重 要举措,是国外电力市场交易的 主要方式。2003年,国家电监会会 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吉林龙华 热电厂向吉林碳素厂和吉林铁合 金厂直接供电;2009年3月,国家 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 源局放开了约20%的售电市场,允 许用电电压等级在110千伏以上 的工业企业向发电企业直接购 电,协商确定电量与电价。6月,国 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 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完善电力 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 [2009]20号),对各地推进电力用 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 作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随后,国 家有关部门批准了三个试点方 案:一是辽宁抚顺铝厂从内蒙古 东部地区的伊敏电厂直接购电方 案。二是安徽铜陵有色公司从国 賯跁

电费核算问题解答与电价分类说明

电费核算问题解答及电价分类说明 2010-12-30 22:05:26| 分类:默认分类阅读479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 电费核算问题解答 【说明】《电费核算问题解答》主要针对基层单位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国家相关文件为依据,以问答的形式编写而成的,主要是为了方便基层工作人员掌握好、执行好国家电价政策,准确核算电费,达到规经营的目的。各省物价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关于基本电费方面的问题 1、如何选择基本电费的计算方式?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中关于“基本电费的计算”的规定,基本电费可按变压器容量计算,也可按最大需量计算。具体采用哪种计算办法, 由用户自行选择,但在1年之应保持不变。 基本电价按最大需量计费的用户应和电网企业签订合同,按合同确定值计收基本电费,如果用户实际最大需量超过核定值5%,超过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用户可根据用电需求情况,提前半个月申请变更合同最大需量,电网企业不得拒绝变更,但用户申请变更合同最大需量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六 个月。 2、对具有不通过变压器而直接接入电网的高压电动机的用户如何计收基本电费? 答:根据《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75)水电财字第67号)中关于“不通过专用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按其容量另加千瓦数(千瓦视同千伏安)计算基本电费”的规定,以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凡有不通过变压器而直接接入电网的高压电动机者,应以受电变压器铭碑额定容量及不通过变压器而直接接入电网的高压电动机的铭牌容量(千瓦视同千伏安)的总和作为基本 电费容量,收取基本电费。 3、新装、停止、增减容量、暂停、暂拆与复用如何计收当月基本电费? 答: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84条关于“基本电费以月计算,但新装、增容、变更与终止用电当月的基本电费,可按实用天数(日用电不足24小时的,按一天计算),每日按全月基本电费的三十分之一计算”的规定,对新装、停止、增减容量、暂停与复用的用户其开始或停止月份的基本电费按实用日计算,每日为全月基本电费的三十分之—。增减容量、暂停与复用均应以经核实的书面报告为依据。申请暂拆的 用户,暂拆期间按照暂停的标准收取基本电费。 4、用户计划限电期间是否可以减收基本电费? 答: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84条关于“事故停电、检修停电、计划限电不扣减基本电费”的规定,用户计划限电期间的基本电费照常收取,不得减免。 5、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大工业用户申请暂停后,如何计收基本电费? 答: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24条规定,“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暂停用电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停止运行。供电企业在受理暂停申请后,根据用户申请暂停的日期对暂停设备加封。从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

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

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9]2474号) 2009年10月26日16:29发改委网站【大中小】【打印】共有评论0 条 发改价格[2009]2474号 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物价局,各区域电监局、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电能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的交易价格 (一)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除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其上网电量一律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上网电价。 (二)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其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按照当地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一定比例执行。其中,水电按照50%执行,火电、核电按照80%执行;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电网企业据此支付购电费,并计入购电成本。 (三)发电企业启动调试阶段或由于自身原因停运向电网购买电量时,其价格执行当地目录电价表中的大工业类电度电价标准。 (四)燃煤发电机组安装脱硫设施、具备在线监测功能且运行正常的,已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自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脱硫加价;环保部门不能按时验收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环保部门通知电网企业,自发电企业向环保部门递交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执行脱硫加价;经环保部门验收不合格的,相应扣减已执行的脱硫加价。发电企业向环保部门递交验收申请时应抄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并抄录电能表起始表示数。

电价管理有关政策

附件1:电价管理有关政策 一、变损 1、政策依据 (1)《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四条,当用电计量装置不安装在产权分界处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的有功与无功电量均须由产权所有者负担。在计算用户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收时)、电度电费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应将上述损耗电量计算在内。 (2)向被转供户供电的公用线路与变压器的损耗电量应由供电企业负担,不得摊入被转供户用电量中。 2、营销系统档案设置:计量方式为高供低计的变损计费标志应为“是”,变损分摊标志应为“按电量分摊(电量为零时按容量)”。 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1、政策依据: (83)水电财字第215号,关于颁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通知》;东电财[1984]第958号,关于印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补充规定;关于对趸售单位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补充通知(东电财字[1985]第306号);辽电营销[2001]7号,关于下发“营业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2、《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功率因数的标准值及其适用范围: (1)、功率因数标准0.90,适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用户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 (2)、功率因数标准0.85,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其它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非工业用户和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 (3)、功率因数标准0.80,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用户和趸售用户,但大工业用户未划由电业直接管理的趸售用户,功率因数标准应为0.85。

电费与电价的组成

电费与电价的组成(转载) 滏阳收录于2011-01-15 阅读数:公众公开原文来源 我也要收藏 一、电价、电费的基本规定 二、现行江苏省电网电价表 2006年7月1日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三、现行电价种类: 现行电价可分为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和销售电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 四、现行销售电价分类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06)223号文随文公布 的江苏电网销售电价表规定,江苏电网电价分类有如下7类: ⒈城镇居民生活用电 ⒉农村居民生活用电 ⒊非居民照明用电 ⒋非、普工业用电 ⒌大工业用电 ⒍农业生产用电 ⒎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五、销售分类电价的应用范围和说明 1、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生活用电的应用范围和说明: 1.1江苏省统一销售分类电价中城镇和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应用的范围是直接用 于城镇或农村居民生活的用电。如照明用电、空调用电、热水器及一些应用于提高居民家庭生活质量等电器的用电。 2、非居民照明用电应用范围和说明 2.1 1993年国家计委、电力工业部计物价(1993)1229号“关于印发《华东电网电价表》的通知”中将照明用电分成:居民生活用电和非居民照明用电两类,对“非居民照明电价”给出了定义:“非居民照明电价”运用于居民生活用

电外,执行原电价表“照明电价”的照明用电量。 2.2 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江苏省电力局苏价工(1999)256号《关于在全省实行统一销售分类电价的通知》中又将非居民照明用电分成:其它照明用电和商业照明用电两类。 2.3 苏价工(2006)223号文将原商业照明用电与其它照明用电价格并轨,改称为非居民照明用电价格。 2.4 非居民照明用电应用范围: 2.4.1 一般照明用电。 2.4.2 铁道、航运等信号灯用电。 2.4.3 霓虹灯、荧光灯、弧光灯、水银灯(电影制片厂摄影棚水银灯除外)、非对外营业的放映机用电。 2.4.4 电扇、电熨斗、电钟、电铃、收音机、电动留声机、电视机、电冰箱等电器用电。 2.4.5 总容量不足3千瓦的晒图机、医疗X光机、无影灯、消毒等用电。 2.4.6 理发用电吹风、电剪、电烫发等电器用电。 2.4.7 烹饪、烘焙、取暖等生活用电热用电。 2.4.8 以电动机带动发电机或整流器整流供给照明之用电。 2.4.9 除上列各项用电的其他非工业的电力、电热、其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3千瓦,而又无其他工业用电者。 2.4.10 工业用单相电动机,其总容量不足1千瓦,或工业用单相电热,其总容量不足2千瓦,而又无其他工业用电者。 2.4.11 凡从事商品交换,提供有偿服务等电力用户的照明用电。包括:商品销售业:如商场、商店、批发中心、超市、加油站等;物资供销、仓储业:如物资公司、仓库等;宾馆、饮食、服务业:如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酒店、咖啡厅、茶座、餐馆、美容美发厅、浴室、休闲中心等;文化娱乐场所:如收费的旅游点、公园、影剧院、录像放映点、游艺机室、健身房、保龄球馆、游泳池、歌舞厅、卡拉OK厅等;修理、修配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如洗染店、彩扩、摄影等。 3、非、普工业用电应用范围:

成都市电力电价

成都市电力电价 关于调整成都电力销售价格的通知 各区(市)县物价局: 根据《四川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华中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工[2004]146号)精神,现将我市电力销售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居民生活用电、贫困县农排用电、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和中小化肥用电价格不作调整,仍按成价工[2003]323号执行。 二、新核定的电力销售价格,适当拉大了电压等级价差;提高了大工业电价(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中小化肥除外)中的基本电价。调整后的直属供电局销售电价见附表一。 三、代管供电局销售电价按川价工〔2004〕146号调价金额顺加调整。调整后的销售电价见附表二。 四、农村电力销售价格适当调整。调整后的销售电价见附表三。 五、除已安装“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电谷段价格仍执行优惠政策外,取消其余优惠电价措施,各类用户均按用电类别执行对应的目录电价。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试行差别电价。其中允许和鼓励类企业,电价随各地工业电价统一调整;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电价在以上基础上再分别提高每千瓦时2分钱和5分钱。部分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界限,见附件四。 六、农业生产、养殖业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高等学校学生食堂、澡堂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七、以上电价调整措施从2004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各区(市)县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一、成都电业局直属局电力销售价格表 二、代管供电局销售电价表 三、成都市农村电力销售价格表 四、部分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界限动态|成都电价优惠多 为鼓励城乡居民多用电,近期四川省出台了一系列电价优惠政策。 据了解,在新出台的电价标准中,各类用电户的电价标准均有调整,其中居民装一户一表分时计度用电、新引进外资企业用电和城市光彩工程用电优惠最大,受益最多。成都市居民用电已从原来的每千瓦时0.4128元平均下调为0.3878元。安装了一户一表分时计度的居民用户,在6至11月丰水期深夜低谷时段每千瓦时电费只交0.1元,通宵开空调用电已不会再心痛,其余季节深夜低谷用电也从原来每千瓦时0.4128元降为0.1875元。而未安装一户一表分时计度的居民虽享有电价优惠,但降幅均不太大,即在丰水期(6—11月)深夜低谷时段用电每千瓦时需缴纳电费0.2801元,在每年其余季节低谷时段用电每千瓦时电费达 0.3878元。与此同时,对于去年11月1日以后引进的省外、境外投资的全资或控股工业企业,每千瓦时电费比大工业用电少支付1/3左右。此外,高耗能产品生产用电、大宗工业用户低谷时段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的大型宾馆、酒店、商厦使用电力集中制冷、制热的中央空调系统动力用电等均享有较大的电价优惠,即每年6至11月深夜低谷时段用电电价下浮70%,其余季节低谷用电电价下浮65%。城市光彩工程电价经调整后则由原来平均每千瓦时0.375元降为0.2728元,6至11月深夜低谷时段电价更优惠,从原来的每千瓦时0.1875元降至0.1228元。成都电业局负责人强调,凡是在去年拖欠当年电费的用户,将不得享受电价优惠政策。 成都天然气新价格推迟 早报讯(记者李媛)昨(14)日,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宣布:3月份抄表确认的用气量仍按1.28元/立方米的原价结算,上游涨价成本继续由燃气公司承担;新价格推迟一月、从4月份起抄见表量执行。

电价分类说明

电价分类说明 一、居民生活用电:为城乡居民住宅家庭生活所使用的电力,包括居家照明、家用电器和温度调节等用电(但兴办家庭商业,其经营性用电执行商业用电价格);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集体宿舍用电。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为执行居民生活用电、商业用电和大工业用电中车间以外的照明(含市政路灯、亮化工程等用电)、办公设施用电。 三、商业用电:为从事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的有偿服务的电力用户,例如商场、商店、批发、仓储、加油站、公路收费站等用电;铁路、公路、水运、航空机场等客运站用电;金融、保险、证券等单位用电;邮电、通信营业场所等用电;对外营业的宾馆、餐饮、饭店、招待所等用电;娱乐、影视制作场所等用电;收费公园及公益性公园收费场所等用电;从事经营性咨询服务、广告服务、信息服务、旅游服务、房地产经营等其他综合技术服务用电,不论照明、动力和容量大小均执行商业用电价格。 四、非工业用电:为机关、部队、学校、医院、学术研究、科研及试验等单位非生产性动力用电;污水处理、管道输气、铁道、电车、邮政、广播电视电讯机房、国家储备库等动力用电;地下防空(商业性经营的执行非居民照明用电)及基建施工(不分动力、照明)、抢险救灾、园林花卉用电。 五、普通工业用电:为以电能为原动力,受电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以下的从事工业生产、加工或维修用电;自来水厂用电。 六、大工业用电:为以电能为原动力,受电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工业生产和维修、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其中: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电石为一九八O年七月一日前投产的最终产品生产用电。 大工业电价包括电度电价、基本电价二部分。 (一)电度电价是指按用户实用电度数计算的电价。 (二)基本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容量(需量)计算的电价。 基本电费是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乘以基本电价计算的。

电价分类说明

电价分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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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71707011/2011-00002 发文日期: 2011-05-06 发文号: 发布单位:湖北省电力公司宜昌远安供电公司责任部门:办公室主题词: 名称:分类电价说明(更新) 主题分类:电价目录 分类电价说明(更新) 一、居民生活电价 适用于城乡居民生活照明、家用电器等用电设备的用电。分类标准来源于水利电力部[75]水电财字第67号(电价说明部分)中第一大类“照明电价”。1993年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电力工业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划委员会、电力工业部印发湖北省电网电价表的通知》(鄂价重字[1993]127号),首次将“居民生活”用电同其它照明用电分开,单独分类。 1、散户居民:具有当地户口的居民户对其住所的生活用电(居民照明、家用电器等用电)可向当地供电企业申请供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但居民将其住所出租或用于居民生活以外的其他用途时,其用电执行相应类别的电价。 2、商品房居民生活小区: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居民生活区,其居民户的生活照明、家用电器等用电设备的用电。 3、企事业单位的生活区:政府、企事业单位建设的住宅楼、生活区,其居民户的生活照明、家用电器等用电设备的用电。 4、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能交[2007]190号) 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⑴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⑵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⑶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⑷普通小学、成人小学;⑸幼儿园(托儿所);⑹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电价政策对电力经济运行管理的影响分析

电价政策对电力经济运行管理的影响分析 经济的不断发展带动了各个行业的不断转型,我国电力行业同样如此。一直以来,电力价格及电力资源的定价受国家行政政策影响较大,在电力经济运行中,电价政策发挥着统筹协调我国经济发展与电力企业实际成本与所得利益的作用,电价政策的变化不仅影响着电力企业的深层次发展,而且影响着当前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实际趋势。本文就对电价政策对电力经济运行管理的影响有关内容展开分析,可供参考。 标签:电价政策;电力经济运行;管理;影响 1电价政策的概述 电力产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电价直接影响到电力市场的发展,电价政策由我国政府控制。在我国电价政策的发展历程中,首先经历了指令性电价,然后经历了浮动性电价,最后转变成了上网电价。但是始终由政府统筹协调我国的电力经济产业,电价政策由政府制定。在传统的电力经济运行管理过程中,主要由政府来监督管理,政府管理带有一些强制性要求,无法全面把控市场环节。近年来,我国运用比较广泛的就是阶梯电价政策,充分结合当前用户的实际用电情况,将电价划分为阶梯价格,从而充分满足不同用户不同程度的用电需求,相对来说,这一政策的应用取得了显著的作用,有效提升电力资源的利用率,促使电力资源的定价更具合理性。总体来说,当前,我国电力市场在发展完善的过程中,仍然存存着一定的问题,仍然需要继续进行深入的探讨。 2电价政策对目前电力经济发展产生的影响分析 2.1电价政策对电力经济运行管理起到指导作用 作为电力经济运行的关键所在,电价政策不仅充当电力供应与需求之间的关联纽带,而且电价政策的制定也决定并调节着电力企业经济运行系统的负荷,这与政府对电力企业的指导与监管密不可分。科学合理的电价政策,为电力企业经济管理提供正确的运行信号,指导着电力企业发展方向,完善了电力企业与用户之间的相互关系,最终达到推进电力工业持续发展的作用,在维持电力资源平衡与全网资源优化配置方面成效显著。当电价政策制定或调整不当时,电力经济运行管理势必受其影响,产生负面效应,造成电价策略失效,必将制约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与转型。在制定电价政策时,其往往建立在电力经济运行管理和发展基础上,通过对电力市场的充分调研,可以更加明晰现有资源、数据以及用户负荷曲线变化等方面的资料和信息,对电力企业的管理变化情况进行追踪调研,全面掌握其管理水平,在对电价政策做出正确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提高决策的科学行。 2.2电力经济运行管理发展促进了电价政策的制定

电价分类说明

分类电价说明(更新) 一、居民生活电价 适用于城乡居民生活照明、家用电器等用电设备的用电。分类标准来源于水利电力部[75]水电财字第67号(电价说明部分)中第一大类“照明电价”。1993年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电力工业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划委员会、电力工业部印发湖北省电网电价表的通知?(鄂价重字[1993]127号),首次将“居民生活”用电同其它照明用电分开,单独分类。 1、散户居民:具有当地户口的居民户对其住所的生活用电(居民照明、家用电器等用电)可向当地供电企业申请供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但居民将其住所出租或用于居民生活以外的其他用途时,其用电执行相应类别的电价。 2、商品房居民生活小区: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居民生活区,其居民户的生活照明、家用电器等用电设备的用电。 3、企事业单位的生活区:政府、企事业单位建设的住宅楼、生活区,其居民户的生活照明、家用电器等用电设备的用电。 4、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能交[2007]190号) 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⑴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⑵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⑶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⑷普通小学、成人小学;⑸幼儿园(托儿所);⑹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是指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使用的电。 5、住宅楼楼道照明:居民住宅楼和楼道照明暂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6、居民区生活用蓄热电锅炉用电:对专供居民小区生活用的蓄热式电锅炉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并执行居民分时电价。依据来源:?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2001年增供扩销措施意见的通知?(鄂电司[2001]3号) 7、部队随军家属住宅生活用电。 特别说明:居民住宅用于出租、散户居民或居民(生活)区内居民生活用电以外的其他用电,应分别执行其所属类别电价,如:居民生活小区内的庭院照明(路灯)、第8条以外的其他集中采暖(制冷)、高层住宅楼电梯、利用居民住宅办厂或其它商业目的、生活区内的商店、休闲娱乐场所等的用电。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 适用于水利电力部[75]水电财字第67号(电价说明部分)中第一大类“照明电价”中除居民生活用电和商业用电以外的用电。1993年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电力工业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划委员会、电力工业部印发湖北省电网电价表的通知?(鄂价重字[1993]127号),首次将“非居民照明”用电同“居民生活”用电分开,单独分类;1994年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电力工业局?转发国家计委、电力部关于湖北电网统一销售电价方案的批复的通知?(鄂价重字[1994]29号)、?关于执行一九九四年湖北电网统一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鄂价重字[1994]35号),新增设“城镇商业电价”类别,将“照明电价”分为三类;2003年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执行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函?(鄂价能交函[2003]31号),执行商业用电城乡

电价分类及有关政策

电价分类及有关政策 电价分类标准基本电费的计算: 峰谷分时电价实行范围功率因素的标准值及其适用范围。电价是电力产品这一商品的货币体现,它由电能成本、利润、税金构成。制定电价,应当以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为原则。 为什么要对电价实行分类:主要有以下四点原因:1、保证电力企业的合理收入;2、国家经济政策的需要;促进合理节约能源;4、公平合理的需要。 电价分类标准 一、居民生活 居民生活用电是指居民生活照明、家用电器等用电设备用电;高校(经有管理权限的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从事高等级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的大学(学院))学生宿舍、公寓的基本生活用电(不包括在学生宿舍、公寓从事经营性质的用电,如商店、超市、理发等)。城乡中小学校教学用电价格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电价,自2006年6月2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执行范围暂定为国家教育部门批准和备案管理的基础中、小学教学用电,包括教学、试验、学生和教职工生活用电等,不包括劳动部门管理的就业、职业培训学校(如:烹调、美发、驾驶等学校),也不包括各类幼儿园,各类大学的用电维持现有标准不变。注意:学校中以前执行非普、办公等电价的用电,若是用于教学,则一律执行居民生活电价;若不是用于教学则仍按原电价类别执行。

二、城镇商业电价 适用于镇及以上城镇的饮食服务、商业销售、娱乐(包括商店、商场、宾馆、饭店、招待所、酒店、歌舞厅、卡拉OK厅、影剧院、录像厅、信息、广告、个体门诊、美容美发场所和其它娱乐场所)以及金融、邮电行业用电。国家的中央银行是各类银行的管理机构,不是经营性质,所以不能执行商业价 利用人防地下工事从事商业性经营用电,暂不执行城镇商业电价三、非居民生活照明 除以上两条所列外,下列各种用电均按非居民生活照明电价计收电费。 1.铁道、航运等信号灯用电。 2.霓虹灯、荧光灯、弧光灯、水银灯(电影制片厂摄影棚水银灯除外)、非对外营业的放映机用电。 3.非、普工业用户的照明用电按非居民照明计收电费。办公用电、办公用的非蓄冷空调用电执行非居民电价。 4.总容量不足3千瓦的晒图机、医疗用X光机、无影灯、消毒等用电。非工业用的电力、电热(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试验、非工业生产),容量在3千瓦以下的执行非居民电价,容量在3千瓦及以上者执行非工业电价。 5.除上列各项用电的其他电力、电热,其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3千瓦,而又无其他非工业、工业用电者。

电费价格

目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华中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 (2) 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华中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 (7) 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鄂价能交[2004]138) (9)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华中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10) 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销售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13) 湖北省电网(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表 (14)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 (15) 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 (19) 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鄂价能交[2006]131号) (2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湖北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2) 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湖北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2) 湖北省电网(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表 (2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 (24) 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 (26) 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鄂价能交[2008]147号 (27)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 (29) 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 (31) 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鄂价能交[2009]323号 (3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33) 省物价局关于适当调整电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36) 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鄂价环资规【2011】48号文 (38)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华中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1038 号 湖北、湖南、江西、河南、四川、重庆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按照我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61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销售电价水平,规范电价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将有关省(市)电网销售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分别提高:湖北省2.65分钱、湖南省1.8分钱、江西省1.78分钱、河南省1.63分钱、四川省2.38分钱和重庆市3.3分钱,用于解决电网经营企业建设与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煤炭价格上涨、新投产发电企业核定上网电价、城乡用电同价等问题。电价调整后各类用户用电价格见附件一至附件六。电价调整后,发电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电网企业提价收入应用于增加电网建设投入、归还银行贷款本息。禁止电力企业将提价收入用于提高工资、奖金和其它福利性支出。 统一核定新投产(含已投产未定价及未来投产,下同)机组的上网电价。湖北、湖南、江西、河南、四川、重庆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燃煤机纽(含热电机纽)上网电价,未安装脱硫设备的分别核定为每千瓦时0.32元、0.345元、0.335元、0.29元、0.295元和0.295元;安装脱硫设备的在此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湖南、四川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水电机组上网电价分别核定为每千瓦时0.315元和0.28元。今后新投产发电企业执行上述上网电价推动销售电价上升的,与销售电价调整同步执行。有关新投产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水平见附件七。 湖北省外商直接投资的蒲圻、西塞山电厂上网电价暂分别核定为每千瓦时0.421元和0.398元。将葛洲坝电厂、丹江口电厂的上网电价分别由每千瓦时0.151元和0.142元调整为0.153元和0.162元。核定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电网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26元,在重庆电网的上网电价(不含输电费)为每千瓦时0.236元。

电价管理制度

开封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电价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保证公司财富最大化,特制定本制度。 1.2为了加强电价管理、保证国家电价政策的准确执行,电费管理中心设电价电费专责(专职或兼职)一名,负责国家电价政策的贯彻执行、电价资料的收集分析上报、客户用电价格的核定等。电价电费专责的工作接受本部门行政领导和上级部门业务指导。 2.客户电价核定与调整 2.1全公司所有客户电价的核定、变更决定均应由电价电费专责做出,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私自变更客户电价类别。 2.2如遇下列情况,电价电费专责需对客户电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 2.2.1国家新的电价政策出台。 2.2.2新增客户用电。 2.2.3客户变更用电,且其变更内容将会引起客户电价类别发生变化的。 2.2.4经普查发现客户用电性质与申请用电性质不符,或用电比例发生变化的。

2.3新增客户电价的核定:业扩专责在审查客户用电申请时应调查客户用电性质,用电检查员在进行业扩工程竣工验收时要核实客户用电性质,并在验收报告上做出明确记录。电价电费专责接到新增客户验收报告后根据客户用电性质,核定应对客户执行的电价类别,并将结果填在验收报告上转核算员计算电费。 2.4客户电价的调整 2.4.1电价电费专责接到国家电价政策调整文件后应在2日内,制定出我公司电价调整实施方案报主管经理批准后,书面通知我公司属各有关单位的电费核算人员,变更相关客户电价标准。 2.4.2客户业扩或变更用电手续应通过电价电费专责的审查。电价电费专责在审查业扩专责为客户办理的变更用电手续时,应对随之引起客户电价类别的变化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标注在变更用电手续上后转核算员执行。 2.4.3电价电费专责在接到用电检查人员营业普查时发现并转来的客户电价不符的书面报告或客户要求调整电价的书面申请后,应会同用电检查人员到客户用电现场进行核实,并确定处理意见。对确需进行调整的,电价电费专责要制定出调整方案报科室领导批准后交核算员执行。 3.电价检查:公司主管营销的领导组织、电价电费专责负责每年对全公司的电价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配电中心负责对高压客户的电价日常管理工作,台区中心负责对低压客户的电

电价一般分为五大类

电价一般分为五大类,具体为居民生活用电、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用电、非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现将分类及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居民生活用电 居民生活用电指城乡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指楼道灯、住宅楼电梯、水泵、小区及村庄路灯、物业管理、门卫、消防、车库)等生活用电;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中(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初中(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小学(普通小学、成人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的学校教学用电和学生生活用电;敬老院、孤儿院、救助管理站等提供住宿的收养、收容服务场所用电;农村公用变压器(原农村综合变压器)以下的路灯、自来水及非赢利性公共活动场所用电。 以上用电均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电。 二、大工业用电 1、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且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用电,以及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自来水厂用电、污水处理厂及其泵站用电、船舶修理厂用电均执行大工业电价。自来水厂用电和污水处理厂及其泵站用电是否执行峰谷电价由用户自行选择。 中小化肥用电:指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具有生产许可证、单系

列合成氨年生产能力为30万吨以下(不含30万吨)的化肥企业生产用电,以及磷肥、钾肥、复料企业的用电,但不包括上述企业生产中小化肥以外的用电。 电解铝生产用电:指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的电解铝企业生产电解铝的用电。 氯碱生产用电:指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经济规模,即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生产氯碱的用电。 2、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量计算或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的计费容量按受电装置上直接连接的变压器容量和不通过该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核定。计费方式,在不影响电网和受电变压器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由用户提前一个月申请,经供用双方充分协商后确定,在12个月之应保持不变。 凡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最大需量由用户申请,供电企业确认。用户未申请的,需量按该用户上一月申请的需量进行计算,直至用户申请变更为止。用户申请最大需量,不得低于变压器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和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的40%。实际计收需量,在超过确认数15%和低于确认数10%幅度之间的,按实际抄见千瓦数计收基本电费;超过确认数15%以上的,超过部分加倍计收基本电费;低于确认数10%以上的,按确认数的90%计收基本电费,但低于变压器容量和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的40%时,则按容量总和的40%计收基本电费。为简化手续,最大需量可按月申请、确认,也可将当年每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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