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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和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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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和社会发展

言论自由和社会发展对于人类文明来讲都是重要的,但是,无论从人类历史,还是从当今世界的现实来看,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却一直是一个颇为令人困惑的问题。有时我们听到这样的观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不可避免地要以牺牲言论自由为代价;有时我们又听到这样的观点:言论自由是一项绝对权利,社会要为保障这项权利付出代价,即使允许淫秽、暴力作品泛滥以至影响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也在所不惜。这类观点不仅仅是一个认识问题,它们往往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审判等体现在制度设计和运作之中。尤其是在解决有关利益冲突、权利冲突的时候,问题就暴露得更加明显。有鉴于此,我愿就言论自由与社会发展谈几点个人见解,以就教于各位朋友和同行。

言论自由是指人人享有的以口头、书面以及其他形式获取和传递各种信息、思想的权利。它包括三个方面的自由:(一)寻求、接受信息的自由。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认识和改造主观和客观世界,必须组成社会和进行交往沟通,为此,就要寻求和接受前人和他人的经验,享有寻求和接受信息的自由。否则,生存和发展将不可能。(二)思想和持有主张的自由。寻求和接受到的信息,成为思想的资源,经过加工成为思想和主张、意志。这种思想、主张和意志,不应受干扰和禁锢,否则发展将会停止,生存将受到威胁。(三)以各种方式传递各种信息、思想和主张的自由。这是人类为改造自然和争取社会进步,实现相互协作和联合必需的起码条件。言论自由是人们认识、接受、发展和传播知识、经验以及真理的重要形式;保障言论自由是对人的关怀和尊重。它与其他自由和权利一起成为现代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现代国家立国的基础。

纵观历史,我们可以找到许多有关言论自由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强有力的论据。

中国古代西周王朝(公元前1100年至前771年)时期,统治者在全国实行以嫡长子继承为核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封邦建国的宗法奴隶制统治。从文献记载和考古资料看,西周奴隶主贵族制定了不少法律,史称:“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之后周穆王时又制定《吕刑》,这里所谓“刑”,就是指法律。传世和新发掘的金文中的法律史料也印证了这些记载。尽管如此,“礼”无论在国家政治统治或意识形态方面都居于主导地位。在政治统治上,它“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世嗣”,“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

宦官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在思想和言论上,“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可以说,言论自由被钳制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虽然礼制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但到了西周末期已成了社会发展的障碍,不冲破“礼”的束缚,社会就不可能发展。春秋(公元前771年前403年)战国(公元前403年前221年)的变革当然是基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冲破了“礼”对人们思想的束缚也是重要条件。所谓“礼乐崩坏,权力下移”,就是对当时客观情况的描述。春秋末期开始的“百家争鸣”,则是中国古代言论自由的形式和内容。它是当时社会变革的产物,又大大地推动了社会变革。其结果是推动了中国从奴隶制度向封建制度的转变,为以后持续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王朝统治奠定了基础。

历史发展到19世纪,中国的封建专制制度已愈来愈腐朽,但是对这种制度的任何批评、指责,都被法律视为“大不敬”和“犯上”,为常赦所不原。1840年之后,尽管列强入侵,丧权辱国,割地赔款,民族生存到了危亡的关头,封建君主们仍然抱住祖制不可改变的信条,企图继续禁锢人们的改革思想和主张。一百多年来,西方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思想、民主共和思想和马克思主义的人民民主思想在中国的传播,每一次都付出了血的代价。可以说言论不自由,是中国社会发展迟缓的一个原因;而经过艰苦斗争,先进思想终得传播并变成巨大的精神和物质力量,又成为推翻封建帝制,促使民主革命胜利,新中国终于诞生的巨大动力。

1978年以来,中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社会得到了长足发展,是与中国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分不开的。解放思想使人们冲破一个个理论禁区,想许多过去不能想的事,说许多过去不能说的话。对于许多重大问题,在“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指导下,通过自由讨论,使认识符合或接近真理。实事求是是要求人们摆脱本本主义,认识和思考问题不要从现成的定义和原则出发,而要使思想认识符合实际,以实践检验思想和认识是否正确。评价社会发展进步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这种新的历史条件进一步鼓舞了中国人的思想解放和言论自由,正在并将继续促进中国的社会发展。

言论自由与社会发展的密切关系,在西方国家的历史上,也有许多例证。很显然,如果烧死布鲁诺的神权政治和法律制度依然存在,那么人们今天登上月球、探测太空则是不可能的。

正因为言论自由之于社会发展具有如此重要意义,所以人们不仅把它当做一种信念,而且把这种信念用法律加以确认和保障;不仅把它做为某一国的国内法

内容,而且还以国际宣言和条约的形式加以规定。

如,《世界人权宣言》:“人人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又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一、人人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除此之外,《德黑兰宣言》(1968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1993年)、《美洲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1948年)、《欧洲人权公约》(1950年)、《美洲人权公约》(1969年)和《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1981年)等国际人权宣言和公约对言论自由都作了规定。

言论自由对于社会发展是重要的,但并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它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孟德斯鸠认为,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人人都是生活在特定的群体、社会和国家之中,都必须遵循公认的道德和法律确认的行为准则。不允许借言论自由侵犯他人的权利的自由,不允许损害社会公共道德,危害国家安全,出卖国家机密,危及世界和平。“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有这个权利”。

因此,无论是国际公约或各国宪法,在宣告言论自由为一项基本人权并以法律保障的同时,都对这种自由权利的行使规定了相应的限制。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规定:言论自由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须:(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有关这种限制,在其他国际或区域性人权公约中都有规定,其中,以《欧洲人权公约》最具有代表性。该公约规定:“上述自由(指言论自由作者注)的行使既然带有责任和义务,就得受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限制或惩罚的约束;并受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国家安全、领土完整或公共安全的利益,为了限制混乱或犯罪,保护健康或道德,为保护他人的名誉或权利,为了防止秘密收到的情报的泄露,或为了维护司法官的权威与公正性所需要的约束”。

据荷兰两位宪法学者统计,在世界142部宪法中,有124部规定了发表意见的自由。这些国家在肯定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的同时,为防止这项权利的滥用,也都以“但书”的形式对这种权利的行使作了限制。

美国关于言论自由的“但书”多规定于各州宪法,如:纽约州宪法:“每一

公民对于任何问题,均有写作、口述或出版其意见的自由,但须自负滥用此项权利之责任”。伊里诺斯州宪法:“每个公民均能自由写作、口述或出版各种问题之文字,但若滥用其权利时须自负其责任。”作为法国宪法序言的《人权宣言》:“自由表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巴西宪法:“除每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在娱乐和公开表演中所犯的越轨行为负责外,思想、政治或哲学见解可以自由表达,以及提供信息不受检查。通讯权利受到保护,出版书刊、报纸和期刊无须当局许可。战争、扰乱秩序的宣传或宗教、种族或阶级偏见的宣传,以及与道德及良好习俗背道而驰的出版物和放肆行为都将是不可容忍的”。印度宪法第19条第1款,一切公民均享有(一)“言论和表达自由”……但第二款规定,“为维护印度主权完整、国家安全、与外国的友好关系、公共秩序,礼仪道德,或由于涉及到藐视法庭、诽谤或煽动犯罪等问题而对上述第一款(一)项施加合理限制,也不妨碍国家为此制定法律施加此类限制。”埃及宪法:“每个公民的思想和言论必须得到保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

从这些国家宪法和法律可以看出,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正如对言论自由的肯定一样,也是普遍的。尽管如此,我认为,就言论自由及对其限制来说,自由仍然是首要的、基本的,正如权利与义务之于法律,权利是基本的一样。限制言论自由的目的是为达到言论权利与言论义务的协调和统一。

关于对言论自由限制的范围大小和程度,从宪法和法律的条文中不是不能作出区分,但主要的还要看各国的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各个国家之间限制言论自由的不平衡,不仅仅是因为宪法和法律规定与法律的执行总是存在差距,而且还有更深层次更复杂的原因。这就是:(一)各国的历史文化背景不同;(二)各国的宗教与民族习惯不同;(三)各国的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不同;(四)各国国内的社会治安状况不同;(五)各国面临的国际形势不同。

客观世界是复杂的,且不断发生变化,它不像理论家笔下抽象形成的逻辑严谨、首尾一贯的应然道理。面对选民、担负国家责任的政治家和法官要更多地考虑具体情况下的具体操作。他们既要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又要考虑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发展,使这种自由权利的行使促进而不是妨碍秩序的稳定从而影响发展。为了避免顾此失彼,招致混乱,他们必须在履行自己职责时,注意在言论自由和发展所需要的秩序和稳定之间寻找平衡点,也就是哲学上所称的“度”。这个度在各国宪法和法律中都有所规定,但在实践中对具体问题仍要靠法官依据法律的规定和事实作出裁决。

1997年冬我们在访问挪威时,挪威最高法院院长卡斯坦?施密斯(Karstein?Smith)告诉我们,最高法院正在审理这样一个案件:挪威白人联盟党以维护挪威人原有特性为由,公然在该党党纲中提出反对挪威人与黑人通婚。对此,初审法院判定该党领袖有罪,处以监禁和罚金。被告人不服,以该判决违反挪威宪法和《欧洲人权公约》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为由提起上诉。最高法院考虑到这一案件涉及重大原则问题,破例不经中级法院而由最高法院审理,并由最高法院全体法官出庭。经审理,最高法院认定,白人联盟党在党纲中反对白人与黑人通婚属于言论自由的理论是不能成立的。为了主持法律公正与社会正义,在所谓言论自由与反对种族歧视的关系上,选择了反对种族歧视的立场,驳回了上诉,维持初审判决。这一案件的审理过程和最终裁决给我们留下了深刻印象。它再次说明,宪法和国际公约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不得滥用,否则势必走向反面。

基于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不少国家在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时,对该公约第19条关于言论自由及限制的有关内容作了某些保留或声明。例如,澳大利亚、比利时、法国和德国表示它们要在与《欧洲人权与基本自由保护公约》第10条、第11条及第16条相一致的前提下遵守《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对于第19条第2段,澳大利亚、爱尔兰、卢森堡和荷兰曾就无线电和电视广播的规制和颁发执照作出了保留;卢森堡和荷兰还在保留中提到对电影公司和电影院颁发执照的制度,等等。对于这些保留或声明,只要不违背公约的根本原则,都应当抱着理解和谅解的态度。这是因为包括言论自由在内的各种自由和人权保障都主要依靠各国通过国内法律机制和措施来实现。一般情况下,其他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通过国际合作、平等对话和提示来促进而不是通过发表声明指责和干涉。

正如本文开始所谈到的,在历史上,中国人民为争取言论自由曾进行了长期斗争,并付出过血的代价。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人民就把来之不易的言论自由写在自己的纲领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这个纲领在1954年宪法制定之前曾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自1954年第一部宪法颁行之后,宪法虽几经修改,但言论自由都是明确肯定的。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同时还规定公民还有“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针对中国的具体情况,宪法特别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同其他国家一样,中国宪法也为言论自由的正确行使确立三点原则。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一规定要求: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尊重他人的名誉、人格和隐私,遵守公共秩序,保守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尊重公共道德。为了保证宪法规定的实施,中国《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还作了具体规定。《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和构成犯罪的人规定了惩罚措施。中国尽管对言论自由作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但由于封建专制主义统治历史很长,家长制影响极深,“不敬”、“非上”、“指斥乘舆”、“犯讳”、“不孝”、“告尊长”和“亲亲相隐”、“为长者讳”以及形形色色的封建等级特权等都曾作为封建刑法的罪名和适用原则。这些并没有随封建王朝的倾覆和封建皇帝的推翻而被埋葬,之后很久仍时不时散发某些臭气。几十年来,在对待言论自由上,我们是有深刻教训的,一个时期,宪法原则曾一度遭到破坏,公民的言论自由得不到基本保障和正确对待。实践中,既有限制过严,“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的话叫做违法”;又有失之过滥,在“大民主”、“革命行动”的口号下,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这一部分人和那一部分人之间,相互攻击、诽谤、揭露隐私、侮辱人格尊严,从动笔动口到动手,从动刀动棍棒到动枪动炮,形成了“全面内战”。只是在1978年之后,中国共产党通过拨乱反正,果断地结束了那场所谓“文化大革命”,恢复了宪法和法律秩序,混乱局面才得以根本好转。

中国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思想解放促进了改革开放,改革开放所带来的社会发展也促进了言论自由的实现。一方面,1978年以来的经济改革首先使广大农民,然后使全体中国公民在财产关系、身份关系以及相应的行为选择等方面都获得了较大的自由,他们比过去更愿意,也更能够真实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和内心的愿望;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报纸、杂志、收音机、电视机乃至VCD机和英特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在中国以惊人的速度和规模增长,为中国公民充分享有言论自由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条件。为了落实1982年宪法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一些有关新闻、出版、专利、商标、著作权的法律、法规。例如,《著作权法》特别规定:“外国人作品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受本法保护”。这些规定表明,我国政府对言论自由的保护是不分国界的,十分广泛的。

中国人民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时,也在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

治,决心贯彻科教兴国和依法治国的方略,把自己的国家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在现有的基础上实现这一伟大目标,必须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坚持和完善对外开放,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必须大力发展科学和教育事业,促进科技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快新科技成果的运用,实现技术发展的跨越;必须继续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对国家机关,真正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发展才是硬道理”,而在我们前进的道路上,没有现成模式可以遵循,为了实现经济、科技、教育和政治等方面的发展,必须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和首创精神,这就需要以包括言论自由在内的各种权利与自由为基础条件。正如江泽民所说:要“保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

中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在完备过程之中,今后应该依据宪法进一步完善有关保障言论自由的法律,诸如新闻法、出版法、广播电影电视法、演出法和其他关于信息传播的法律,使这些领域的从业人员之间,他们与听众、观众、读者之间的法定权利与义务关系进一步明晰,平时有所遵循,发生和解决纠纷时有法律依据。使包括言论自由在内的整个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的保障法律化、制度化,使这些权利一旦被侵犯就能得到及时救济。中国保障言论自由的法律有待完善,并不能否定20年来中国在保障言论自由方面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历史性进展。可以预言,充分的言论自由将进一步体现中国公民的民

主和人权意识,从而进一步推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整个社会向前发展。而随着社会发展、科学技术进步和文化水平的提高,中国人将会更加充分地享有言论自由。这是肯定的。

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 引言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言论自由正逐渐突显其重要地位。言论自由可以说是民主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更是国家健全文化体制所要求的。由于言论自由在社会和国家发展中占有很大的重要地位,许多国家都将言论自由纳入宪法。 本文将从言论自由在中国历史上的发展变迁和分析几个涉及言论自由的事件的缺点以及优点,进而提出一些对于中国言论自由保护的建议,希望人们可以清醒理智的看待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的发展 在中国古代秦朝的“焚书坑儒,独尊法家”,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及明清时期大兴文字狱,文化大革命时期造成的大量冤假错案无一不是政治上对人民思想与言论施与高压实行文化专制严重禁锢了人民的思想和言论自由。而在半殖民半封建的旧中国,中国人民也是出于压迫地位任人宰割,连生命财产都不能被保护,更加没有言论自由一说。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公民的各项权利包括言论出版自由权利才有了制度基础,我国宪法中有关于保障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明确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监督。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

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些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健全体现了我国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程度不断得到提升这一现象。 由此可见,随着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国家对于言论自由的保护程度将会逐渐减轻,人民也将更加切身体会到言论自由带来的好处。 涉及言论自由的例子 在2011年中旬,香港爆发一场关于要求撤回德育及国民教育科的抗议行动。部分香港人士认为在中小学设立德育及国民教育科管制学生思想、浪费上课时间及浪费公币。这场运动在香港掀起了一场不小的风波,在香港各大网站都有关于此类的报道,但是在内地知道这个消息的却是寥寥无几。当时在新浪微博有不少香港市民发布了关于学民思潮的的言论及图片,但在不久后都被统一的屏蔽了,并附言:“根据相关政策,此文字不适宜公开。”由此可见,在大陆的新闻媒体界仍然存在着一些“政策”阻碍着人民获得言论的自由权,而人们目前所拥有的言论自由也只是相对的。当然,我们可以理解国家的相关政策限制其言论自由是有着良苦用心的,国家担心大众在看到部分居心叵测的不法分子散播的谣言后会人心惶惶。为了避免这一现象的发生,相关部门设立了一道防火墙来保护大众,但这一举措也同时限制的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不可否认的是,中国还是有许多新闻媒体为了寻求真相为了争取

浅谈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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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观的历史

第一章新闻自由观的历史 新闻自由作为公民民主权利的一部分,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一项积极成果,列宁就曾称赞出版自由是一个"伟大的口号"。 按照人们对新闻自由的一般理解,新闻自由的基本内涵在于,强调人们有获取各种新闻信息和表达自己思想观点的自由,媒体有根据受众的需要传播新闻信息和发表公众意见的自由,这种自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任意限制和剥夺公民和媒体的这些新闻自由权利。 例如,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新闻自由体现的是为私有制条件下的资本主义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服务的明显特征。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新闻自由体现的则是为以公有制为主的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服务的明显特征。 从现今的认识出发,我们可以为新闻自由作如下定义:新闻自由是公民民主权利的一种,是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在新闻传播领域内的体现。它是指“收集、发布、传送和收受新闻的自由,包括报刊的出版自由、电台与电视的播放自由、新闻采访与报道的自由,以及发表新闻评论的自由”等。 1、这个定义切合着国际新闻自由协会(International Press Institute IPI)为新闻自由提出的四条标准。但新闻自由思想的发展,却是有着经300多年的漫长历史的,总

体上可以分为争取出版自由、争取言论自由、争取采访自由和争取公众新闻自由四个大阶段。 新闻自由是从西方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争取新闻业的自主权开始的,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的斗争中提出的“伟大口号”。新闻自由的口号最早是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的。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进行资产阶级革命的国家,17世纪40年代,英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国会取代皇家掌握了政权,但原有的对出版的管制与特许出版制度仍未废除。1644年11月,英国诗人、资产阶级政论家约翰〃弥尔顿向议会发表了《出版自由请愿书》的长篇演讲,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出版自由”的口号。根据“主权在民”和“天赋人权”的思想,对封建专制制度对人民的自由民主权利的压制进行了犀利的揭露和批判,并提出出版自由是人的与生俱来的权利,限制人民的出版自由就等于压制真理,因为真理只有在“自由而公开的斗争”中,才能战胜谬误,证明自己的真理性;他认为,“杀人只是杀死了一个理性的动物,破坏了一个上帝的象;而禁止好书则是扼杀了理性本身,破坏了瞳仁中的上帝圣象。” 2、因此,对出版的查禁与特许,实际上就是伤害真理本身。弥尔顿的这些思想,为自由主义新闻理论奠定了理论基础,他所首倡的出版自由观念,以及从中引导出的“观念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可构成诽谤罪。”这一规定是对发表诽谤他人言论行为的严厉打击,是为了遏制利用互联网进行造谣诽谤行为的出现。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互联网出现了何种问题,相关部门就会推出相应的具有针对性的立法。我国目前初步确立了针对互联网的法律规制体系。2.立法缺陷从法律位阶上看,立法效力等级低我国网络言论自立法效力低,法律位阶较高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侵权责任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占了相关立法的大部分,比如现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都是行政法规,事实上,行政法规,规章的法律等级比较低,不够权威,它们难以担任约束管制网络言论自的重任。因此

提高我国网络言论自法律规制的立法效力,有利于提高法律的效用,使得法律更多的为民众服务,也能使低于该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有章可循,能减少下层立法机构为了自身利益而制定规章的现象。立法者须广泛地进行调研,搜集大量资料以便明确要达到的预期社会效果。[8] 对网络言论自的规制过于宽泛我国有些法律对网络言论自的规制存在过于宽泛的现象。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里面规定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发布、扩散的信息,比如在公众场合侮辱他人的信息,捏造虚假事实恶意诽谤他人的信息,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言论,还有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的信息。该法条中禁止性规定手段不太合理,例如,上文所说的公然侮辱他人的信息,客观上无法完全禁止网络上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它存在了限制过宽的问题,还有禁止对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言论,对公民的言论是否损

害国家机关信誉应该有个明确的界限,如果连对国家机关提出的言辞激烈的批评建议也要禁止,那该规定就存在对网络言论管制过于宽泛的问题。我们在制定规制网络言论自的法律时有必要在明确网络言论自特殊性的基础上再制定,网络言论自具有广泛性,因而不可能对所有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进行限制,否则只会显得对网络言论管得过宽并且没有实际效用。网络言论自立法可操作性不强我国对于网络言论自进行规制的法律大多是纲领性的文件,多是作客观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例如,我国法律规定了隐私权受到侵害的界限为“不得??不得??”可是如果违规行为出现,我们要考虑的是如何制裁它、侵权者应该用什么方式去承担责任、被侵权者的救济如何实现,但这些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可循。此外,很多时候同一行为相对应的有多个行政处罚主体,各自的处罚力度不同,这导致出现我国虽有多部网络法律,但可用来实际

言论自由的价值及其界限是什么

言论自由的价值及其界限 摘要:言论自由在联合国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中定义为“人人有主张及发表自由之权;此项权利包括保持主张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经由任何方法不分国界以寻求、接收并传播消息意见之自由。”①即言论自由是按照自己的意愿在公领域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近来,它通常被理解为包含了充分的表述的自由,包括了创作及发布电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富有表现力的资讯。 关键词:言论自由价值界限 前言: “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人类自古以来就执着于对自由的追求,言论自由通常被认为是现代民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概念,但言论自由并不代表着可以毫无忌惮地发表任何意见,言论自由的前提是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进行消息传播。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言论自由又是有界限的。就如卢梭所言“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② 一、言论自由的价值 马克思认为,自由是人类的天性,是人民不可剥夺的普遍权利。作为自由的一部分,言论自由也是人民不可剥夺的权利之一,人们具有思想与讨论的自由,能够自由地形成与发表意见。有人认为,言论自由会带来一些诸如一些人散布反动消息,导致社会的不稳定等等负面影响,因此言论

自由是有害的。但是我认为,言论自由是利大于弊的。密尔曾经阐述过禁止言论自由的弊端“迫使一个意见不能发表的特殊罪恶乃在它是对整个人类的掠夺,……,那就是从真理与错误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③ 根据言论自由的理论,言论自由能够发挥促进民主、发现真理、提升自主性、发扬容忍等作用。言论自由能够促进民主,因为言论自由是民主的是进行自我统治的必要条件,没有言论自由就没有民主;言论自由能够发现真理,因为言论自由给予了人们表达思想的机会,给予了人们挑战权威的机会,如果没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人们可能会因为畏惧而少发现了许多的真理;言论自由能够提升自主性,因为言论自由使得人们可以在不通过与他人讨论的情况下表达自己的思想,即使他的思想可能并不会奏效;言论自由能够发扬容忍,是因为言论自由会使得一些不受欢迎的言论出现,然而由于言论自由,对这些言论持不同意见的人应该包容这些言论的存在。 二、言论自由的界限 虽然言论自由能够促进社会的进步,但是人们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时,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法律是对人们自由的一种约束,这种约束不是对自由的奴役,而是对自由的拯救。④从限制的对象来分类,可将言论自由的分类分为两类,即针对言论内容的限制及非针对言论自由的内容。 针对言论内容的限制主要服从以下四个原则: 1.伤害原则,又称密尔原则,既伤害他人原则。该原则由密尔首先提出,他主 张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 2.父爱主义,又称亲缘主义原则,即一个人的自愿行为有时也不是自由的行为, 当他的行为会使他自己丧失重大利益时,法律可以限制他的自由。

美国公民言论自由的限度

美国公民言论自由的限度 (杨尊) [摘要]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不仅有助于维护和促进个人的自我实现及全面发展,而且对于维护民主政治、促进社会进步也有巨大的作用。美国作为西方实行三权分立的典型国家,其民主程度也是极具代表性的,在这么一个相对较为民主的国家中,其公民的自由问题是值得探析的,特别是公民言论自由的限度问题。 [关键词]公民、言论自由、美国 当人们进入现代民主政治社会或说公民社会之后,“公民”一词被宪法赋予了特定的内涵,宪法将公民定义在法律的范围之内,人们成功地从自然人向公民转化,人们所拥有的权利被法律给确定下来,生活在现代民主社会中的人们有了特定的身份或说是称谓,即公民,虽说只是称谓上的变化,但这种变化是极具现代意义的,因为法律在定义公民之后,明晰了公民在国家中的各种权利,这些权利在法律的范围之内行使和受到法律的保障。在公民的各种权利中,言论自由是公民极其重要的一项基本权利,言论自由意味着人们在法律的范围之内自由的发表自己的认识和见解,言论自由有助于人们增长知识、探求真理;正如洛克所言的那样,人是生而赋有自由的,自由作为一种天赋的权利,神圣而不可侵犯,而言论自由作为自由这个大集合体中的一项,必然也应受到保护和尊重。 纵观人类历史,任何一个开放的民主政治社会,没有一个人不将言论自由或讨论自由作为建立和健全民主制度的重要环节,因为言论自由有助于建立和保障

民主政治,言论自由确保公民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及检举等权利,维护和改进政府工作人员的自律意识,起到通过选举机制对公权力滥用的制约作用。 围绕言论自由究竟是相对自由还是绝对自由这一问题,各国的学者都有关于自己的见解,可谓见仁见智,但是从一个现代民主政治社会的视角出发,我个人认为公民的言论自由应是一种相对的自由,公民生活在一个现代民主国家中,公民必须遵守法律、服务大局、服从公共利益,当言论自由对他人、社会、国家造成威胁时,言论自由就必须得受到限制和禁止,相对的言论自由也才能使现代民主社会继续存在和发展,当然,这也是符合洛克的自由主义思想的(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自由受到自然法——理性的约束,在理性的基础上行事;在政治社会中,人们的自由要受到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在公共同意基础之上确立的立法权的限制及约束;在政府之下的人们的自由则要受到长期有效的规则所限制和约束,人们在长期有效的规则中行使他们的自由权利)。 美国作为一个西方典型的现代民主国家,其政治的民主程度相较之其他发展中国家而言,是极为开明和开放的,生活在这样一个民主程度相对较高的国家是极为自由的(当然,这种自由也必须得在法律的范围之内),正因这种民主,使得人们都极为强调个人的权利,不断朝着公民基本权利的最大化而奋斗,作为自由当中的一种——言论自由,极具其特色意义。美国公民的言论自由的范围和程度也是通过不断的政治改革和法律完善使其范围和程度逐渐扩大、不断加深的,虽说美国和中国都通过宪法及法律确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深有感触,中国公民的言论自由程度远远不及美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出现这

马克思的新闻自由观与现实思考

马克思的新闻自由观与现实思考 ——以《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为蓝本 摘要本文以马克思于1842年2月发表的《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为蓝本,指出了马克思对书报检查制度的质疑;梳理、总结了这一时期马克思关于新闻自由的思想,提炼了其新闻自由观的可借鉴之处,并就我国现实存在的新闻出版自由问题提出几点思考。 关键词马克思新闻出版自由书报检查 目录 马克思的新闻自由观与现实思考 (1) ——以《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为蓝本 (1) 一、《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中对检查令的质疑 (2) (一)揭露书报检查制度的实质 (3) (二)反驳真理的“严肃”和“谦逊” (3) (三)揭示法令保护宗教的动机 (4) 二、《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中的新闻自由观 (5) (一)“新闻法”是“关于新闻出版自由的法律” (5) (二)新闻自由的权利与义务:评论与监督 (6) (三)将倾向作为标准的检查令是恐怖主义的法律 (7) 三、马克思新闻自由观的现实意义 (8) (一)认识并承认新闻自由对人与社会发展的意义 (8) (二)强调舆论监督是新闻自由的内在要求 (9) (三)指出新闻自由能够实现政府与人民群众良性互动 (9) (正文) 《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是马克思于1842年2月发表的,

针对国王菲特烈·威廉四世于1841年12月24日颁布的新的书报检查令的批评文章。[1]新的书报检查令的第二条特别强调:书报检查不得阻碍人们对真理作严肃和谦逊的探讨,不得使作者受到无理的约束,不得妨碍书籍在书市上自由流通。这样的语句曾让当时的知识分子觉得新闻自由、言论自由的时刻到来了。但马克思却始终保持清醒与理智,犀利地揭露了最高统治者的伪善,指出新的书报检查令其实是以看似开明的伪善来掩饰的,对旧的书报检查令的变本加厉,更加严酷的对新闻出版自由进行控制。 梳理、总结此文中马克思关于新闻自由的思想,有利于我们更为深刻真切地认识马克思主义新闻思想的源流。通过提炼了其新闻自由观,我们能够找到中国在新闻出版自由方面值得借鉴之处以及差距和不足,因而是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一、《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中对检查令的质疑 普鲁士新旧两个书报检查令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总被反复提及,并用来比较。其中,“旧的书报检查令”是指,普鲁士政府在1819年10月18日颁布的书报检查法令。而“新的书报检查令”则是指,普鲁士政府在1841年12月24日颁布的新的书报检查令,也就自然是马克思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一文中的主要批判对象。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摘要] 网络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在互联网部的延伸,由于发表言论的载体是网络,这就决定了其具有广泛性、便捷性、互动性、匿名性等特征,同时与现实言论自由相比较,网络言论自由具有更重要的价值,即加强了舆论监督的力量促使政府更加开放、透明提高了公民的意识。但是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网络言论自由如果不加以规制就有可能会与隐私权、名誉权及权等人格权相冲突。而目前我国的立法对网络言论的规制不够完善,因此借鉴国外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经验,规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 网络言论自由;价值;人格权;法律规制 [Abstract] Network freedom of speech is the extension of freedom of speech on the Internet within, because speech is the carrier of the network, which determines that its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universality, convenience, interactivity, anonymity, at the same time and the reality of freedom of speech in comparison, freedom of speech on the Internet has a more important value, namely, to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of public opinion forces make government more open, transparent to improve the citizen's democratic consciousness. But any freedom is limited, network freedom of speech if not regulate it may and the right of privacy, right of reputation and the right of name, right of personality conflict. At present, China's legislation on Internet speech is not perfect, so the experience of regulation free speech law foreign experience, standardize our freedom of speech on the Internet is very necessary. [Key words]freedom of network speech; Value; right of personality; legal regulation

新闻自由的

新闻自由的权利属性 刘小妹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北京 100088) 摘 要:对新闻自由的权利属性有不同的界说,包括第四权力说、社会权力说以及公共自由说、 社会权利说、公众权利说和集体权利说、制度权利说。新闻自由不同于言论自由,是一种旨在保障 新闻媒体实现民主参与和监督政府功能的制度性基本权利。 关键词:新闻自由监督功能制度权利 新闻自由被视为是维系民主政治于不坠的重要基础之一,因此各民主国家莫不将之视为宪法所应保障的基本权利之一。然而,什么是新闻自由?与民主政治为何有如此紧密的关系?新闻自由是否为我国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之一?宪法为什么要保障新闻自由?所有这些问题的阐释都有赖于对新闻自由的权利属性的准确定位。 一、新闻自由权利属性的各种界说 宪法为何要保障新闻自由或者说宪法保障新闻自由的理论基础是什么?新闻自由的宪法权利属性如何?大部分的论者在回答这个问题时,都与说明宪法为什么要保护言论自由所提出的理论相同,如追求真理说、健全民主程序说及自我表现说等。但也有学者智识到新闻自由的独立性,认为其与以个体为本位的言论自由的最根本区别在于新闻自由更侧重于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去考量自身的价值,并以此为理念构建其制度。对新闻自由性质的认识有两种路径:一是权力说,二是权利说。与此对应,下文分别介绍理论界和实践中对新闻自由性质的各种界说。 (一)权力说 1.第四权理论(the forth estate theory) 新闻媒体从“第四等级”发展为“第四权”,1说明了新闻媒体已成为构建现代民主社会所不可或缺的一枝力量,是民主社会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第四权理论是已故美国联邦最高法院Potter Stewart 大法官根据新闻传播媒体在现代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担负的功能提出的。他认为宪法所以保障新闻自由的目的就在保障一个有组织的新闻传播媒体,使其成为政府三权之外的一种第四权,以监督政府2、防止政府滥权、发挥制度性的功能,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受政府的恣意侵犯。因此第四权理论也称为“监督功能理论”(the watchdog function theory)。3 将新闻媒体所享有的新闻自由视为政府三权之外的第四权,以形成对政府权力运作的体制外监督,,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第四权力说是对第四权理论机械地字面理解和误读,对舆论监督功能片面而夸大 1Potter Stewart, 26 HASTINGS L.J.631,634(1975)。根据Stewart大法官的说法,该词原是由Edmund Burke,以早期组成国会的三种阶级——宗教、贵族及平民——的称呼,用来形容新闻记者在社会中的功能及地位,其原意是形容监督政府者除了当时的三种阶级外,新闻记者亦担任不可忽视的角色,可说是在宗教、贵族、及平民之外的第四阶级。如将“The Fourth Estate”译为第四权,可能是想表明新闻传播事业为立法、行政及司法三权以外的第四权。可见将之译为第四权,并不符合其原始意义。不过无论采用那种含义,该词都是在说明新闻媒体在现代国家中担任着监督政府的角色及功能。 2这里的监督是指媒体的一种社会功能(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力义务”内容)。虽然媒体的力量日益强大,足以被看作是“第四权”,但这仍然是从它对于社会生活的实际影响力来说的,而不是从国家权力的基本结构来说的。 3David Kelley & Roger Donway , (Likeralism and Free Speech) , in DEMOCRACY AND THE MASS MEDIA 70-1 , 97-8 ( Judith lichtenberg ed.1990 )。监督功能理论与第四权理论类似,但它并非仅用来说明宪法为何要保障新闻自由,而是说明美国宪法为何有宪法修正案第一条的规定。

论言论自由权

论言论自由权 李心雅 (陕西理工学院经济与法学学院法学1101班,陕西,汉中,723001) 指导教师:罗了一 [摘要]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宪政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网络等媒体给言论自由权的使用提供了土壤,与此同时,相应问题应运而生。很多人滥用言论自由权,随意发表言论,触碰道德甚至是法律的底线,这给社会造成了很大影响。与此同时,相较于法律完善的国家而言,我国对于言论自由的立法还存在很多漏洞,这也不利于对权利的规制。故此,本文将针对言论自由的正当行使问题与法律完善等相关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权限制保护 引言 言论自由权作为公民的最基本的政治权利,对个人甚至国家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在政治体制中有着重要的地位。若言论自由权得不到保障,那么公民的基本权利就会受到侵害,若言论自由权被随意行使,那么,会对社会产生相当大的危害。目前,我国对言论自由权的规定不够完善,滋生出很多问题,同时,对于言论自由形式的监管力度不够,种种问题都显示着对于言论自由的研究和完善迫在眉睫,对言论自由权提起重视,改善社会的言论环境。 一、言论自由的含义及价值 言论自由是指从享有得以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获取和传递各种信息、思想的权利, 它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自由:(1) 寻求、接受信息的自由。人们为了生存和发展,就必须能认识和改造主、客世界,从而形成与社会的互动和交流,我们要接受前人的经验和其他人享受自由的需求。(2) 思想和持有主张的自由。寻求和接受到的信息, 成为了思想的资源, 再经过加工变成思想和主张, 这种思想、主张不会受干扰和侵犯, 否则发展将会停滞不前, 生命将会受到一定的威胁。(3) 用多种方式传递的信息、思想和主张的自由。言论自由是人们认识真理、接收和传播知识的重要发展形式。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自由, 它对于人们的生存和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人类社会发展前进的每一步都与言论自由密不可分。[1]因此, 言论自由具有重要的价值:(1) 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坚实的基石。言论自由也是民主政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也是它的基本特征之一, 没有言论自由就不能称为民主政治,没有言论自由就没有办法产生民主政治。[2]言论自由可以监督和约束公共权力, 促进公民之间、公民与政府之间及其官员之间的联系, 有利于增加公民的民主意识和对政府的信任, 建立起他们之间的良好关系。(2) 言论自由有助于自我价值的实现。人与动物不同额主要原因就是由于人具有思想的特征。人能够运用抽象思维, 使用语言交流思想和感情, 并可以创造文化。每个人在其成长的过程中, 有权利产生自己的观点, 并且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 否则人类的存在将不会产生多大的意义。(3) 言论自由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促进真理的发展。压制一种观点的唯一正当的理由就是寻求压制的人对真理的判断是绝无谬误的。但是没有人或组织能够绝无谬误, 尤其是在一个不断发展的世界中。只压制错误不压制真理是不可能的。而且, 即使一个新观点是错误的, 它的提出和公开讨论可以促进对已接受观点的重新思考和检验, 结果是人们更深刻地理解支持原有观点的原因, 更能完全地理解其含义。(4) 制衡的作用。言论自由可以疏导社会矛盾, 从而保持社会的稳定。历史表明, 禁锢思想压制言论总是导致社会动荡和革命的一个根源, 日常生活中, 人们总会产生各种各样的情绪。公民享有言论自由, 人们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将各种

谈谈对于言论自由

谈谈对于言论自由、社会责任的认识 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伏尔泰曾说过:“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这句话无疑鉴定的肯定了人们说话的权利,即言论自由的权利。 在我国,言论自由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是指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与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它通常被理解为充分的表述的自由,包括了创作及发布电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富有表现力的资讯(1)。 然而,言论自由并非指完全的自由,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人们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还要想到他人的权利,还要想到做为一个公民的社会责任。 在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美国南加州两名中国留学生遭枪杀的案件中,不少中国网民在网上大肆“唾骂”两名已逝者,认为作为“官二代”、“富二代”的他们是“死了活该”、“大快人心”。虽然有网民宣称网络是个自由的地方,想说什么就说什么,但是这样偏激、刻薄的话语不得不让人感到悲哀。 世界上没有一个人不热爱自己的表达权,热爱表达、追求表达的自由,但如果是普通公民几个人在一块闲聊,天南地北的神侃一通,由于范围很小,既便有不负责任的言辞也影响不大,权作开心一笑并无大碍(2)。但是,网络传播信息的速度之快、范围之广,无疑会使这些言辞的广度、深度无限放大,加之网络上不乏一些“唯恐天下不乱的”看客,添油加醋、胡乱起哄的后果可想而知。是想当受害人的家人、朋友看见、听见这些言论,是何等的伤心!在没有完全弄清楚整个事件的前提下,胡乱猜测,加以辱骂,往轻里说是道德素质不高;往重里说便是侵害了受害人及其一家的人身权利,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除了这些不明就里的网民,一些中外媒体也议程设置不当,将整个枪杀事件的重点放在一辆二手宝马车上。大众传媒是公民了解天下事的主流途径,大众传媒对一件事情的报道方式与报道内容会使受众对该事件的了解与看法产生极大影响,当国内外媒体都将视线瞄准在一辆宝马车上时,受众自然而然的收到影响,注意力转移到这辆可是说是代表“财富”的车子上,从而忽略了事件本身,忽略了事件发生的原因,加之我国固有的一些“仇富心理”,自然也对被害人产生了偏见。 况且,那两名被害人是中国留学生,我国的媒体怎也可以像外国媒体一样,做个“冷眼看客”?怎可以受利益的驱使,置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于不顾?怎可以与正确的方向背道而驰,使得自身的正义初衷发生扭曲?大众传媒的公信力何在?在市场原则下,传媒很容易向急功近利、媚俗大众的错误轨道,大众传媒将个体传播变成公众传播的同时,也就赋予传媒内容以社会意义,这决定了大众传媒必须具有一种社会担当的精神,大众传媒必须时刻回归和立足于自己的社会角色(3)。

言论自由 法律

《世界人权宣言》 第十九条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根据《宪法》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公民有言论自由,但是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针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从限制的对象可分为两者,即针对言论内容的限制及非针对言论内容的限制。 (自由言论主要受到法律的两方面的限制: 1 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教唆、煽动他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2 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来侮辱、诽谤其他公民的人格。谁公开发表有损于他人的言论,就要对言论后果负法律责任。对此,我国刑法、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文件都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扩展资料: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论网络言论自由

摘要:网络媒体的蓬勃发展,使得任何人都有机会发表言论。言论自由在互联网时代被赋予了新的理念和表现方式,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言论自由在更宽广的领域得到实现。所谓网络言论自由权,其实就是言论自由权在网络上的自然延伸。其核心依然是人人都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只是由于网络的特殊性使其表现形式区别于现实社会。通过对传统言论自由与网络言论自由的分析比较,从而得出网络言论自由的特殊内涵和价值。 关键词:言论自由;网络言论自由 1 言论自由与网络言论自由 1.1 言论自由的内涵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最重要的权利,也是民主社会存在的基础之一;具体是指人人享有的以口头、书面以及其它形式获取和传递各种信息、思想的权利。言论自由的核心内涵是人人都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这种自由绝不受任何无故的侵犯和剥夺;表达自己观点和思想的自由伴着人类存在的始终,它是一种最基本的自由。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综合考查我国宪法谱系、保障言论自由条款的具体表达方式、以及立法原意,我国言论自由之“言论”,不仅包括口头形式,还应包括书面形式。 1.2 言论自由与网络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在互联网时代被赋予了新的理念和表现方式,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言论自由在更宽广的领域得到实现。所谓网络言论自由权,其实就是言论自由权在网络上的自然延伸。其核心依然是人人都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只不过网络的特殊性使其表现形式区别于现实社会。 网络言论属于言论自由的保护对象,二者在本质上是一样的。一方面,言论权作为公民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民主社会存在的基础之一,其核心内涵是人人都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这种自由绝对不受任何无故的侵犯和剥夺;另一方面,任何一项自由都是有限的,不存在绝对的权利和自由。言论自由也是一种有限权利,并且还是一项容易发生冲突的权利,借助网络这种新形式的言论自由、由于其固有的特征,使得这些冲突更加明显和激化,都需要加以限制。当然,网络毕竟与以前的载体有实质的区别,网络言论自由具有它的特别之处。因此,在具体保护和限制的范围、方式和方法上,与传统的言论自由应区别对待。 1.3 网络言论自由的特殊内涵 首先,传播方式特殊性与便捷性。因特网是将信息以数字的形式传播的,因而它的载体不同,传播途径也与传统媒介不同。在网络不断普及发达的今天,只要能够使用一台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终端设备,任何人都可通过网络发表言论,信息一旦提交则能迅速地存在和流传于网络中间。 其次,公众参与的广泛性与平等性。因特网是一个互动的空间,每个人都可以参与进来,而不是一个旁观者。人们可以自主决定对哪件事情、在哪个地方、与哪个时候发表什么样的言论,使用者始终处于一个主动地状态。 再次,特定的匿名性与表达方式真实性。网络是个开放的空间,任何用户都可以随时进出,并以匿名的方式自由地发表各种言论。用户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的身份可以与他在现实世界中的身份毫不相干,没有人知道你来自哪里、是何人。 最后,即时的互动性和开放性。进入网络世界,遍及全世界的网民可能有上千亿人同时在线,信息的快速传递能被他人在极短的时间内获知,他人又可以通过极为便捷的方式即时对信息作出回应,信息的发出者和接收者可以完全感觉不到时间和距离的限制。这种互动性所具有的新特征是在传统条件下所无法达到的,这也为公众积极行使言论自由注入了动力,使得不

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及其界限

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及其界限 摘要:近些日来,陈永洲恶意虚假诽谤中联重科一案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随着长沙警方跨省抓人的发生,《新快报》的”请放人”事件更是将陈永洲案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笔者欲以陈永洲案为线索,对比各国关于言论自由之规定,深入探讨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及其界限,并说明其利弊以及怎样做到言论自由、新闻自由之平衡。 关键词:言论自由新闻自由舆论监督宪法权利限制 一、陈永洲事件的始末以及相关评论 《新快报》记者陈永洲曾于2012年9月26日至2013年6月1日发表十余篇有关中联重科“利润虚增”、“畸形营销”、“利益输送”及涉嫌造假等一系列批评性报道。2013年10月23日,《新快报》以标题为“请放人——敝报虽小,穷骨头,还是有那么两根的”的头版新闻向跨省抓人的长沙警方示威。直至2013年10月30日,长沙市岳麓区检察院以陈永洲收人钱财,虚假诽谤中联重科的证据,以及造成的中联重科股票狂跌,亏损巨大并严重损害广大股民利益的严重社会后果对其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逮捕。对于此次陈永洲事件,社会评论各异。《人民日报》对陈永洲的行为做出了眼里批评,称“当许多记者怀着理想和道义,追问事实与真相的同时,也有一些害群之马,打着舆论监督的旗号,吃拿卡要、敲诈勒索,把本是服务大众的媒体,当成谋取个人、小团体利益的私器。这种行为,让公众厌恶,令同行不齿6ygb ,也使新闻媒体的公信力受到损害。坚决反对新闻敲诈,是维护法纪的需要,也是行业整风的需要”。中国记协也对此持同样的态度;而有关专家学者却不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刘兵教授认为该案只是名誉侵权的民事纠纷,并指出损害商业信誉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有并且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为目的,因此,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可见,在刘教授看来此事的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并没有如事实所定性的触犯刑法之严重程度。笔者认为,无论陈永洲行为的恶劣性严重与否,要以民还是刑对其定性及处罚,他都严重触犯了我国根本大法——宪法之规定。 二、各国关于言论自由、新闻自由之规定 很明显,陈永洲一案涉及到了宪法赋予人们基本权利——“言论自由”的行使。纵观各国立法,关于言论自由、表达自由及限制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况:美国立法赋予公民神圣不可侵犯的言论自由权利,但是其联邦最高法院又过“纽约时代周刊诉沙利”案确立了处理诽谤性言论应遵循“真实恶意”原则;英国在表达自由是否构成诽谤的问题上给与了十分宽松的条件(原告只需证明名誉侵权的言论、提及被害者、公布即可,而无需证明被告企图破坏原告名誉,或伤害原告),这就使得表达者必须特别谨慎,但是并不意味这对此束手无策。因为英国的法律给与了媒体一定的绝对和有限的特许权,与公众利益和对公众有兴趣的表达不受诽谤指控;德国基本法规定:“每个人都有权在言论、文字和图像中自由表达和传播其见解……必须受保障,并禁止审查。”根据此规定德国法律不能进行事前

当下网络现状引发的言论自由的思考

基于网络现状的言论自由的思考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言论逐渐普及,占据了人民言论的主要部分,网络言论促进了人民对于社会问题的监督,进一步的深化了人民的民主权益,具有重大的意义,但是同时,网络言论自由方面的政策并不健全,本文通过对网络言论自由现状进行分析,探讨了网络言论自由的意义、限制和价值。并针对网络言论自由的建设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 关键字:网络言论自由 作者牛红韦华,武汉理工大学信息学院信研A1103班,学号1049721103036 当下,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互联网在人们的生活中成为了必需品,同时也增大了人与人之间交流的范畴,我们从传统的言论方式转变成了现在信息化与传统结合的言论方式。同时也就增加了一系列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探讨,信息化促进自由、促进真理、深化民主,加大了腐败的打击力度,但是同时也促进了不良言论以及文化的传播,给国家的稳定和言论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干扰,给我国传统的关于言论自由的法律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冲击。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问题的探讨是我们目前需要讨论的话题。 1、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现状 互联网发展至今,网络汇聚的力量已显露无遗,一方面,网络言论空间因为发言者享有平等和相对自由的话语权而成为公众舆论的最大聚集地,人们在此天马行空想说就说,展示了不少目前社会存在的问题,大家也可以任意发表自己的看法以及提出自己的建议。甚至,各级领导也分别采用了网络交谈的方式,与大家进行沟通交流。不过,另一方面,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虚拟空间让人敢于表达,也放纵人们的言语释放欲望。在网络这个大晒台上,有人不吝对陌生人的赞赏,有人则喜欢出口成脏;有人倾诉衷肠,有人则患“露私癖”以暴露他人隐私为乐;有人大展才华,还有人无所顾忌地展示自己各种独特的行径;有人诚心诚意为国家建设提意见,还有人唯恐天下不乱,散播不良思想。目前的网络现状可

何谓真正的言论自由

何谓真正的言论自由 今年8月,随着“秦火火”被北京警方抓获,红极一时的“网络红人”,昔日的“著名推手”终于因为利用互联网蓄意制造、传播网络谣言,善意侵害他人名誉等行为落入法网。秦火火利用一些焦点事件和社会热点,利用广大网民的盲从情绪,制造言论,借机造势从而从中获利。有些人认为,言论自由就是绝对自由,想说什么、用什么词语说都是自己的事。查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对此,我们不得不重新思考:何谓真正的言论自由? 现代社会,言论自由通常被以写入各国宪法的形式加以保护,可见其位置之重。一般来说,言论自由常指公民有权通过言语来表述各种思想与见解,包括书面和口头等形式。历史上,“言论自由”的口号早在启蒙思想阶段就已经被提了出来。后在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中,言论自由作为人权的一项重要权利被写入其中。之后,各国在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也纷纷采取类似的方法规定言论自由。我国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也通过宪法直接规定公民的言论自由。 然,尽管言论自由是现代民主中的必然概念,但它从来就不是绝对的。言论自由这只看不见的手,从权利开始之初便生长于权利规则的土壤。所以,规则制定者在制订之时就已经预见这一点,并规定将其同其他的权利和特定的社会群体所接受的传统习俗和惯例密切相关。我国自开始规定言论自由时便同时规定,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时不得破坏社会秩序,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或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正如今年9月“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的入罪标准,也为公民正确行使言论自由提供参考。 换句话说,我们有权利说任何想说的话,只要不伤害他人。滥用言论自由轻则使他人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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