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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制度的优化方案研究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制度的优化方案研究

作者:董煜

来源:《新农业》2022年第12期

摘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大背景下,充分发挥税收优惠制度的政策导向功能,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多产业的链接,以实现农村经济的全面振兴。本文将现有税收制度框架内,以融合农村不同产业资源优势的陕西省为例,选用经营产业各异的2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研究对象,分析税收优惠政策对不同产业经营内容的农村专业合作社绩效的差异性影响,以探究问题所在,给出优化建议,从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多产业经营提供有效支撑。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绩效评价;优化

农民合作社以适度规模经营为宗旨,将分散的土地、资金、技术等聚集起来,构建生产、加工、销售等的链条式服务,是驱动农业供给侧改革、农民增收的载体支撑。党的十九大在乡村振兴决策部署中明确指出:“要通过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速推进农村一二产业融合,以促进农业集约化、标准化、规模化发展。”而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为一种重要的实现方式。税收作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有效杠杆,在“量能课税”原则指引下,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激增,截至2018年2月底已达204.4万家,且规模逐渐扩大。但限于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及范围界定不明、优惠力度及幅度过窄等问题,其对于农村一二三产业的惠及度不同,对经营产业各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绩效影响存在差异。基于此,以现有制度为基础,透过实例分析,能够及时“查缺补漏”,以发挥其政策导向作用,驱动农民专业合作多元化发展。

为测度现有税收优惠制度对经营一二三产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影响效应,将从陕西省省级示范社中,选取经营产业各异的2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研究样本,这些合作社同时满足入社成员数量达到100人以上、农民成员所占比在80%以上,并优先得到农田水利、工商监管、财税金融等的制度和资金支持,涵盖了果蔬农作物种植、畜牧、农机服务、民俗艺术、手工制作等第一二三产业各项内容,样本具有典型代表性。同时,研究时间设定为2008~2018年,数据来源于陕西省历年统计年鉴、农业合作社的统计报表数据库,农业产业化指导办公室调研数据、管辖区域地税局的财税数据。

根据分析,第一产业下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经营果蔬、畜牧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显著的扶持效应,第三产业下的税收优惠制度对提升该产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具有积极的影响,但是在第二产业下的税收优惠制度对经营第二产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并无明显影响。究其原因,这源于我国现有税收优惠制度享受主体及范围界定标准不明,容易出现“涉农即减免税

负”的片面认知,将优惠范畴限定在第一产业之内,缩减了优惠制度的覆盖范围。同时,目前我国正处于产业结构调整的关键期,第二产业中的农村建筑、工业制造等面临去产能的紧迫性。此种环境下,发展农机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举步维艰,且經营内容耗资大、投资周期长、盈利较慢,而诸如民俗工艺品、手工制作等合作社的经营规模较小,不易形成品牌效应和集群效应,税收优惠制度的覆盖不足、实施力度有限,从根本上影响经营该类产业的合作社发展规模和经营效益的扩展和提升。而相对而言,农林牧副渔等第一产业,或是基于此发展的生态观光、旅游等第三产业则发展前景广阔,在振兴农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利好政策引导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较好,且辐射性较强,带动了周边地区合作社的发展,从而形成“圈层化”的集聚发展趋势,税收优惠制度实施的效果更为凸显。

2.1 明确多产业经营的政策导向功能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趋势引领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畴不可能局限于果蔬、畜牧养殖等单一的产业之上,而要促进一二三产业的融合经营,重塑税收优惠制度的政策导向功能成为第一要务,而现有的税收优惠制度中并没有明确该功能,只是作为减免合作社和农民的一种措施,诸如《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中规定:“合作社与农民相互销售农产品及相关的产品,可免征增值税;进行农、林、渔、牧等领域内的科研需求的农苗、鱼苗等,涉及到进口关节的增值税,可以免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对于从事农、林、牧、副、渔的企业,可减免所得税。”这些优惠规定大多集中在第一产业之上,而对于手工制作、农机租赁服务、观光旅游等第二三产业则涉及较少,这些新兴产业的发展前景广阔,需要税收优惠制度的激励和引导,才能实现突破性发展,为此,可从顶层设计出发,准确定位其功能定位,将模糊、不明确的产业经营内容予以系统整合,列明税收优惠制度服务的产业范围、主体资格,统一规范和标准,以较高位阶的法律来确定其政策道作用,并构建完善的优惠体系,从上至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多产业经营提供全面、可靠性的依据,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产业导向作用。

2.2 扩大税收优惠制度的服务范围和幅度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制度涵盖了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等不同税种,优惠服务的范围和幅度较为狭窄,对于一二三产业的惠及度不均衡,第一产业的农作物种植相对较多,第二产业也仅停留在农产品生产、初级加工之上,而对于深加工、物流运输等产业链条则涉猎较少,缺失全产业链的渗透,割裂了农业产业经营中各环节的平衡连续性,也无法发挥多产业融合发展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为此,需要扩展税收优惠制度的服务范围和幅度,将以服务全体农户共同利益,符合公益性认定特质和标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均纳入服务范畴之内,并规定优惠享有主体的主营范畴属于税收减免的范围,就应该确定其主体资格,而不论其经营的产业内容如何。同时,可通过降低税率、减免税额、盈亏互抵、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来丰富优惠形式和内容,且现有优惠多采用低税率方法,偏向的是对经营行为的事后调节。可在此基础上,增加税基式的优惠,比如针对经营第二三产业的深加工、民俗工艺及

旅游等投资规模大、获利见效慢的合作社,可采用加速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结合实际适度的缩短摊销或者折旧期限等方法,在提升优惠幅度的同时,也充分发挥税收优惠制度在第二三产业发展中的政策导向效应。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融合一二三产业的经营主体,对于农村、农业和农民等具有多重的带动效应,是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农业振兴的关键所在,国家也依照“择优扶持”的原则,出台了一系列减免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优惠制度,但多集中在农林牧副渔的第一产业之上,而对于第二、三产业的农产品加工生产、销售及流通等的惠及力度有限。而基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多元经营的拓展,联通农村一二三产业的大融合成为未来发展方向,税收优惠制度更应体现和发挥政策导向性作用,全面惠及一二三产业。但经上述分析,现有税收优惠制度对此的贡献度不足,重塑功能定位,扩大服务范围和内容,以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是加速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多元化经营,实现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一、农产品生产环节税收优惠政策 1: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 1.1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登记免征合作社注册费。 1.2 农村土地托管运营项目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农村土地托管项目,土地托管费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3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收按照相关政策予以减免。 2:农村家庭农场税收优惠政策 2.1 家庭农场免征土地使用税 家庭农场使用的耕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2 家庭农场购买农业生产设备 家庭农场购买农业生产设备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2.3 家庭农场合法经营收入 家庭农场合法经营收入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农产品流通环节税收优惠政策 1:农产品批发销售税收优惠政策 1.1 农产品批发企业免征增值税 农产品批发企业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1.2 农产品批发企业增值税抵扣政策 农产品批发企业购进农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抵扣政策。 1.3 农产品批发市场免征房产税 农产品批发市场免征房产税。 2:农产品零售税收优惠政策 2.1 农产品零售企业免征增值税 农产品零售企业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2 农产品零售便利店免征营业税 农产品零售便利店免征营业税。 三、农产品加工环节税收优惠政策

1:农产品初加工税收优惠政策 1.1 入库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免征增值税 入库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免征增值税。 1.2 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投资额超过500万元 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年度利润免征所得税。 2:农产品深加工税收优惠政策 2.1 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免征增值税 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2 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 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抵扣政策。 附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文件 注释: 1: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农民自愿结合组成的经济组织形式,旨在提高农民的生产经营能力和竞争力。 2:农村土地托管运营项目:农民将土地托管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统一经营,并获取相应的土地托管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 81号 宁夏税务视野 2010-08-27 11:02:15 作者: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文字大 小:[大][中][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8〕8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6-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农产品

百科名片 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 财税[2008]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地财政、税务机关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反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 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 工、流通、服务和其它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 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鉴于我国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分散在不同的法规和政策文件之中, 为方便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面掌握相关内容,现按照税种对相关优惠政策综述如下: 一、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 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也是我国最大的税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 的增值税税率为 17%和 13%,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 3%。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从事销售货物(包括农产品、农资等 )的单位,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但可享受税收优惠。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8〕81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 通知》 (国税函〔 2010〕75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 (财税〔 2011 〕137 号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以下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 )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税〔 2008〕 81 号 ) (二 )向本社社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收增值税。(财税〔2008〕81号 ) (三 )销售饲料,可以享受13%的增值税优惠税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国税函〔 2010〕 75 号 ) )。除豆粕 (四 )对以批发、零售方式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免税蔬菜范 围。 (财税〔 2011〕 137 号) 此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 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财税〔 2008〕81 号 ) 13% 的扣除率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征收的一个税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 25%,符合条件的小型 ) 微利企业税率为20%,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15%。 根据《财政部对全国人大代表有关建议的答复》 (财农便〔 2009〕 20l 号)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一般企业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据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 (一 )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的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可以免 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财政政策要点

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财政政策要点 一、引言 当前,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是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之一。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集体经济是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有力手段之一。然而,在现实中,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受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加强相关政策和措施的支持和保障。本文旨在从财政政策的角度出发,分析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要点,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具体分析。 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的要点 1.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政府应该制定出更为完备、科学的政策框架和措施,以此来引导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比如,加大对农村合作组织、集体经济等的财税支持,进一步优化农村公共服务资源配置等。 2. 改革税收体制。为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需要对税收体制进行适当的改革,比如对税费的减免、优惠政策;建立起健全的农村公共财政体制、中央与地方财政的合作机制等。 3. 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的产业升级。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需要升级产业结构,增强经济价值。政府应该加快推进农村产业链的升级、物流信息等方面的完善,提高产品运输效率和联动效应。 4. 推进农村金融改革。政府应该推进农村金融体系改革,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提供必要保障。比如,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发展农村信贷;鼓励农村集体经济试点,提高其信

贷融资能力。 5. 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体系。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政府应该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规范、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的正常运营。建议建设多方参与、保障农村集体经济拓展的现代市场体系,鼓励农村集体经济实现资源共享、互利共赢。 三、案例分析 1. 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政府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有力举措。政府实施《农村专业合作社组织培育行动计划》后,专业合作社逐渐成为农村产业发展的核心。政府通过一系列财政政策和优惠措施刺激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改善合作社的运行环境和经营条件。同时,政府还提供了一系列的财政补助和支持,帮助合作社发展壮大。 2. 风头村 风头村是一个村集体经济发展模式成功的典范。以风电为龙头,风头村集中整合三十多户村民,共同创办了永之伟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政府对此给予了支持和补助,引导其发展为集风电发电、农业种植、旅游观光三大产业于一体的集体经济。此举也为其他村进行了良好的示范。 3. 贵溪市减贫产业扶贫项目 在江西省贵溪市,政府开展了一项减贫产业扶贫项目。该项目旨在通过发展特色产业,带动农村困难户摆脱贫困。政府对此项目提供了专项扶贫资金,采取适当的财税优惠政策,贯彻实

农民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民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而 制定的一项重要举措。它为农民合作社减轻了经营负担,提供了更多 发展机会,进一步促进了农村经济的繁荣和农民的收入增加。本文将 对农民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详细论述。 第一章:税收优惠政策的背景和意义 自改革开放以来,农业合作社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农村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农民合作社面临着多种挑战 和困难。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旨在降低合 作社的经营成本,鼓励农民参与农业产业化进程,推动农村经济的快 速发展。 第二章: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 1. 入股资金免税:农民合作社的入股资金不纳税,这为合作社的正 常运营提供了良好的经济环境。这一政策鼓励更多的农民加入合作社,共同分享发展红利。 2. 产品销售免税:农民合作社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这降低了农产品价格,增强了合作社的竞争力。同时,也促使更 多农民将农田投入到农产品生产中,提高了农民的收入。 3. 投资项目税收减免:农民合作社投资农业生产项目的,根据投资 额度的不同,享受不同程度的税收减免。这项政策激励了农民积极投 资兴办农业产业,推动了农村产业结构的升级和优化。

第三章:税收优惠政策的推广和宣传 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地实施需要得到农民合作社的关注和支持。为了 使政策更好地为合作社发挥作用,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宣传,使农民了 解并积极参与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同时,税务部门也应提供便捷的 办税服务,简化合作社的纳税流程,提高农民合作社的税收遵从度。 第四章: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和问题 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对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它提高 了农民参与农业产业化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长足发展。然而,也要看到税收优惠政策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宣传不到位、执行力度 不够等。政府部门需要进一步改进政策,加强监管,确保税收优惠政 策的顺利实施。 第五章:发展农民合作社的建议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进一步推进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 增加宣传力度: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引导农 民了解政策,激发其参与合作社的积极性。 2. 完善政策细则:政府应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的细则,让政策更加明确,更好地满足合作社的需求。 3. 强化监管机制: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监管,确保政 策的顺利实施,防止滥用和失信行为的发生。

农业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措施改进

农业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措施改进 作者:张格杨王成艳 来源:《今日财富》2022年第31期 农业专业合作社作为新时代的农业经营主体,其在国家政策的导向下,依法享有国家政策红利,不断增强发展实力,引领农民步入农业市场中,提高生产收益,为农业现代化发展注入动力。国家为农业专业合作社出台了不少减免优惠税收的政策,本文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角度分析了合作社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提出了当前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有助于增强税收优惠政策可行性的完善措施,以此来确保农业专业合作社得到有效帮扶,更好地服务于农业经济发展。 乡村振兴战略推进过程中,农业专业合作社发挥了重大作用,其兼具社会功能与经济功能,不只是农民互助经济组织,同时还扮演着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角色,其社会功能体现在能够带动小型农户实现共同富裕。为了支持农业专业合作社运行,应从税收优化、金融支持、财政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倾斜等方面对其进行有效扶持。现从税收的角度探讨应如何支持农业专业合作社发展。 一、农业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一)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对成员以生产的方式提供的农业产品进行销售时,可将其等同于农业生产主体自产的农业产品,以此对增值税采取免收政策。一般纳税人若从合作社处采购免税类农产品,可依照9%的增值税扣除率,来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合作社在向社员销售农业生产中所用的农机、农药、化肥、种苗、种子以及农膜时,可免除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在从事渔业、牧业、林业以及农业项目时的所得,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合作社可享有一般企业的所得税减免政策。若合作社能够被有效认定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可享有暂免征收农林产品初步加工、养殖业、种植业方面的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三)印花税 合作社社员与农业专业合作社签订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赊销合同后,可对印花税实施免征政策。 除了上述几个税种之外,农业专业合作社还享有契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以及关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农业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操作性有待增强 当前涉农税收优化制度与政策对于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相关规定还有完善空间,对其的引导、指导以及支持力度亟需增强。合作社是具有互助性质的经济组织,社中成员本身仍旧具有较为独立化的市场地位,因此合作社成员能够享有税收方面的优惠待遇,而合作社自身是否能够享受尚不明确。若直接按照涉农企业的优惠政策实施,合作社可以享有的优惠政策范围会受到限制。因此应进一步细化税收优惠条款,明确优惠范围,以此确保合作社能够切实获得政策扶持。 (二)重点不够突出 尽管国家为农民提供税收、财政、金融方面的支持,如取消农业税,但是实际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生产与经营主体仍旧需要承担各类税费带来的税务压力。当前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不断上涨,且涨幅相对比较大,税收惠农的力度有待加强,重点也需要得到进一步突出。生产资料企业的经营主体可借助物价上涨这一市场现象,将负担向农业生产者转移,导致农业税收优惠给农民带去的好处遭受到一定程度的抵消,影响了农民收入。因此在制定与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背景与农民的需求。 (三)管理问题带来的阻碍 部分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内部管理水平较低,尤其是财务管理方面的工作,核算未落实到位,缺少专门的成员账户,与个人、其他单位进行的经济业务未能够进行单独核算,账务处理得相对混乱,应税、免税类项目核算体系不清晰。其他财务问题还包括发票管理效果不佳、发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可以享受4项税收优惠政策,并从7月1日起执行。税收支持农业发展是我国一项长期基本国策,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多个税种。那么如何利用税收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走健康发展之路呢? 一、要弄清楚税收政策内涵 (一)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弄清楚以下几项税收政策: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这里有一个条件,农业产品必须是”本社成员生产的",否则就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这里明确购进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免税农业产品”,其他农业产品或商品则必须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抵扣。因此,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他农业产品则要考虑税收问题。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这里规定的是”向本社成员”销售上述六种商品,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否则不能享受免征优惠.因此,在实际经营中既要把握好销售对象又要把握好规定的商品品目。 4、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对”自产农业产品”做了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二)营业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免征营业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规定,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换言之,对农民专业合

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优化策略

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优化策略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以农民为主要成员,依托农村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进行农业 生产、产销一体化、农产品加工和经营等经营业务,并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法规给予 的相关税收政策的新型农村经济组织。在我国农村,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和农产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农业产业化进程的加快,在农民专业 合作社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 至关重要。本文将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一些优化策略,以期对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一、问题分析 1. 内部管理不规范 2. 资金管理不到位 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营中,资金管理不到位是一个较为常见的问题。一些合作社缺乏科 学的财务管理理念,导致资金使用不明确、不规范,甚至出现挪用资金的情况。 3. 产品销售渠道狭窄 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农产品销售渠道的拓宽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关键环节。 但是目前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品销售渠道狭窄,无法将农产品销售到更广阔的市场, 导致销售难度加大。 4. 技术更新滞后 农业生产技术的更新换代对于农业生产的发展至关重要。但是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技 术更新滞后,导致生产效率低下,竞争力不足。 5. 成员意识不强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是合作社的主体,他们的意识和行为直接关系到合作社的发展。但是一些合作社的成员意识不强,缺乏团结意识、责任意识和合作意识,这些问题制约了 合作社的发展。 二、优化策略 加强内部管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基础。合作社应加强规章制度的建设,明 确决策程序、工作分工和责任划分,确保内部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完善资金管理是防止合作社经营风险的重要环节。合作社应建立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防止资金滥用和挪用。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税收政策的评价及建议研究分析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税收政策的评价及建议研究 近年来,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精准推进,中国农村经济正在逐步复苏,乡村旅游、特色产业、农产品等领域也取得了显著成果。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了农民增收、社会稳定的基石。为了更好地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税收政策的调整和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一、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税收政策的评价 1.鼓励政策 鼓励税收政策是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主要体现为减免税收、优惠税收以及其他支持政策。例如,农业生产资料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合作组织,免征增值税;养殖业、种植业等农业生产行业的小规模经营者,可以按销售额缴纳税款等。这些政策的推出,既有利于调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又有助于缓解其财务压力,从而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2.完善政策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和壮大,加强和完善税收政策的必要性也越来越大。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和力度不够,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税收扣除制度不完善等。为此,需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研究和制定,完善与之相关的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效益和可持续性。

二、建议研究 1.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和力度 政府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和扩大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和力度。例如,对于规模较小、业务较为单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适当增加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和期限,鼓励其快速发展。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有效带动更多农民积极参与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中来。 2.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税收扣除制度 在拓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领域、提高其生产力和效益方面,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为了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建设基础设施,政府可以完善相关税收扣除政策。例如,提高“土地、房屋、厂房及设备”等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抵扣门槛,减轻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企业的税收负担。 3.增加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 虽然政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这些政策并不是所有农民专业合作社都知晓。因此,政府应该加强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于税收优惠政策的认知度,鼓励更多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到此项政策的实施当中来。 总之,税收政策是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增加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调整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研究

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研究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重要的农村经济组织形式,在推动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现代化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然而,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融资问题逐渐成为其发展的瓶颈。本文旨在探讨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融资渠道单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成员自筹和内部积累,外部融资渠道有限。这种单一的融资渠道使得合作社难以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其业务发展。 融资难度大: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有效的抵押和担保,以及财务信息不透明,使得其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难度较大。 融资期限短且成本高昂: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期限较短,且利率较高,使得其融资成本高昂。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方案: 政府应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方式,降低合作社的融资成本。同时,建立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

融资担保体系,为其提供有效的担保支持。 促进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 银行等金融机构应积极创新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产品,提供更加灵活、更适合其实际需求的信贷服务。同时,优化信贷审批流程,降低融资门槛,提高服务效率。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其信用意识和财务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规范财务核算,提高财务信息透明度。积极拓展外部融资渠道,如利用债券市场、股票市场等直接融资手段。本文总结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问题需要政府、银行机构以及合作社自身三方面的共同努力。未来,应继续和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的新动态、新模式和新机遇,以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新需求。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的监管和风险控制,确保融资过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以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推动中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前进。 随着农业经济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合作社的利益

【精品】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规定摘要:自2009年1月1日起: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二、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一)农膜、化肥、农机等免征增值税 政策规定摘要:自2001年8月1日起,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二)磷酸二铵免征增值税 政策规定摘要:自2008年1月1日起,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171号) (三)滴灌带和滴灌管免征增值税

政策规定摘要: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 (四)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政策规定摘要: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1.有机肥料 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优化税收制度的建议

优化税收制度的建议 税收制度作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支柱,直接影响着经济的稳定发展和社会的公平正义。然而,在当前快速发展的社会经济背景下,我们仍然面临着税收制度亟待改革的问题。为了实现税收制度的优化,从而更好地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本文将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简化税务程序 税务程序的繁琐和复杂是许多企业和个人感到困惑和不满的重要原因。为了降低市场主体的行政成本,税务部门应当致力于简化税务程序。首先,可以通过优化税务登记制度,简化企业税务登记流程,并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办理手续。其次,可以加强电子税务系统建设,实现在线填报纳税申报表,提高办税效率。同时,应提供清晰的纳税指南,加强税收政策的解读和沟通,方便纳税人理解和遵守税法法规。 二、提高税收征管效能 税收征管的高效运转对于税收制度的稳定和税收收入的增加至关重要。为了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应加强税务执法力度,加大对逃税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风险分析和大数据技术的运用,提升对涉税风险的预警和监测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稽查工作。其次,应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质量,确保税法的正确适用和税务工作的公正执行。此外,应加强纳税人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觉性和配合度。

三、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是鼓励企业和个人获得更高收益的重要手段。为了进 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应完善税收优惠政策。首先,可以针对研发创新、环境保护和扶贫等重点领域,给予税收减免和奖励,鼓励企业增加投 入和技术创新。其次,可以提高小微企业的增值税起征点,减轻其税 收负担,促进其发展壮大。此外,也可以加大对农业、教育和医疗等 社会事业的资金投入,提高相关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 四、加强税收公平性的保障 税收公平性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公正和稳定。为了加强税收公平性的 保障,应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应加强对高收入群体和富人的税收调节,建立起合理的税负分配机制。其次,应依法严格打击逃税行为, 确保各类纳税主体履行纳税义务。此外,还可以在税收政策制定中增 加对中低收入群体的关注,通过适当的税收优惠和扣除政策,减轻他 们的税收负担,增强税收制度的公平性。 综上所述,优化税收制度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一环。 通过简化税务程序、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和加强税 收公平性保障,可以更好地发挥税收制度的作用,促进经济的稳定增 长和社会的公平发展。希望相关部门能够积极落实这些建议,推动税 收制度的持续改革和创新。

探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有效举措

探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存在的问 题及有效举措 摘要: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力度,可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 资金利用率,保障市场投资方式的合理性与可行性,从而增加经济效益。通过科 学合理的财务管理工作,还可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运行监督工作,有效 预防潜在的财务风险,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持续性健康发展。但是在农民专业 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如管理制度问题、财务人员问题、财 务核算问题、融资活动问题等,严重限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稳定发展。基于此,需要明确分析相关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应对措施,保障各项工作的可靠性 运行。本文主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并探究其应 对措施,旨在进一步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水平,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 的持续性发展壮大。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问题策略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 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这,在自愿、民主基础上形成的联合管 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这也是政府实现助农攻坚扶贫的主要途径,并且在金融贷款、税收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涉及到资金筹集、投资管理、资金运营管理、盈余分配管理等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民专 业合作社的发展规模越来越大,逐渐向更加专业化、组织化方向发展,其覆盖范 围越来越广,收益群体逐渐增多。但是其财务管理效益水平不高,严重危害农民 专业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因此,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 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实现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分配的合理性、有效性、规范性,加强财务人员的专业培训力度,完善管理 制度,全面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概述

新农村建设方案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模式及其成果研究

新农村建设方案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模式及其成果研究一、前言 新农村建设方案的提出,为农村地区的发展和改善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模式作为新农业经营模式之一,受到了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本文将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经营模式及其成果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地区,以农民为主体组织,共同进行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的法律实体。具体来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成成员主要为具有同一行业或领域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农民,这些农民通过合作组织实现共同生产和销售,以及资源、技术、信息分享与合作。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模式 1. 经营方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方式主要包括:共同生产、资源共享、财务统一、信息共享。 共同生产:通过协作合作的方式,共同开展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等各个环节的生产活动,提高农产品的生产效率和基础设施建设。

资源共享:在物质资源、技术资源等方面,农民合作社进行优化整合,以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效益。 财务统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统一管理、管理资金,分享成果。分配规则和税收方式都是一致的。通过资金管理和成果分配方式,提高合作社整体效益。 信息共享:通过开展“走村入户”等活动,加强与种植养殖户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的交流合作,提高资源共享程度,推动经营模式不断升级。 2. 成员义务与权利 成员义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每一成员都需要按照一定的制度规范行事。具体来说,每个成员都需要履行成员义务,如认真考虑合作协议,对合作社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另外还要遵守合作社的分配、考核和惩罚制度,共同参与决策。 成员权利:成员享有平等的经营和参与决策的权利,经营收入也应该均分或按照各自的劳动力和技术水平分配。另外,成员还可通过合作社享受政策支持,如税收减免等。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果 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模式的实施,可以取得以下成果: 1. 提高农产品质量: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经验,在农村地区普及科学种植、养殖等新技术,提高农产品质量。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 作者:暂无 来源:《农民致富之友(上半月)》 2011年第6期 张亚娣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和特点 农民专业合作社按其组建形式可分为以下四类:一是龙头企业带动型。利用公司的品牌优势,合作社组织农户按照品牌要求的质量标准进行生产,产品以订单形式由龙头企业负责收购。合作社在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发挥了桥梁纽带作用。二是种养大户创办型。由种养大户或经营 能手牵头,农户参加,在组织内部开展产前、产中、产后全程服务。三是行业协会带动型。依 托行业协会,以生产同类产品为基础,以“协会+基地+农户”为合作模式。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规模偏小,质量不高,带动力不强。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真正上规模、有影响、市 场竞争力强的合作社不多,普遍存在规模偏小、实力不强的问题,在市场竞争中不具备明显优势,吸引力、凝聚力不强。 (二)对合作社认识不到位,优惠扶持政策落实难。有些部门和干部对合作社重要性认识 不足,对合作社的性质了解不够,对合作社缺乏积极支持的态度和有效指导。国家对合作社的 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难以落实到位。有的政策本身操作性不强,也是落实不到位的原因之一。 如合作社因为没有抵押物,信贷支持就比较难操作到位。 (三)经营管理水平不高,内部运行机制不够规范。由弱势群体组建和参与的农民专业合 作社,普遍存在经营管理能力、文化技术水平难以适应市场经济规模化经营的要求。内部管理 制度和章程或不健全,或流于形式。许多合作社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运行不规范。缺乏 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资金积累制度和风险保障制度。股权设置、利润分配、利益保障与农民 专业合作社法律法规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三、规范农民合作社的对策 (一)加强培训,规范合作社组织行为。把培训重点放在规范内部组织机构方面,建立健 全各项制度,做到正常运行,规范运作。要在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平的分配和权益保障机制上下功夫,让入社农民共同享受合作社农产品加工、销售环节的增 值收益,增强合作社的凝聚力和带动力。 (二)加强引导,支持合作社发展壮大。一要根据我县产业特点和布局,制定我县农民专 业合作社发展总体规划,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二要支持鼓励龙头企业、有竞争 力的合作社,打破行政区域界限,按产业带所覆盖的范围创办不同类型的专业合作社,扩大优 质合作社资源对农民的覆盖面;三要建立科学的合作社评估体系,制定评估细则;四要促进合 作社之间的联合,探索合作社之间的联合之路。鼓励同类专业合作社以产业为导向,以品牌为 纽带,依法组建合作总社,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整合,形成“拳头”抱团闯市场。 (三)加强扶持,切实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一是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 和技术推广等服务;二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的项目,优先委托、安 排有条件的合作社实施。合作社需要的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审批。上级明文规定的有关税收优

农民合作社税收优惠制度优化方案浅析

农民合作社税收优惠制度优化方案浅析摘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大背景下,充分发挥税收优惠制度的政策导向功能, 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多产业的链接,以实现农村经济的全面振兴。本文将现有税收制度框 架内,以融合农村不同产业资源优势的陕西省为例,选用经营产业各异的20家农民专业合 作社作为研究对象,分析税收优惠政策对不同产业经营内容的农村专业合作社绩效的差异性 影响,以探究问题所在,给出优化建议,从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多产业经营提供有效支撑。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绩效评价;优化 农民合作社以适度规模经营为宗旨,将分散的土地、资金、技术等聚集起来,构建生产、加工、销售等的链条式服务,是驱动农业供给侧改革、农民增收的载体支撑。而在新型农业 经营主体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为一种重要的实现方式。税收作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 有效杠杆,在“量能课税”原则指引下,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激增,截至2018年2月底已 达204.4万家,且规模逐渐扩大。但限于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及范围界定不明、优惠力度 及幅度过窄等问题,其对于农村一二三产业的惠及度不同,对经营产业各异的农民专业合作 社的绩效影响存有差异。基于此,以现有制度为基础,透过实例分析,能够即时“查缺补漏”。以发挥其政策导向作用,驱动农民专业合作多元化发展。 1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制度实施的绩效评价 为测度现有税收优惠制度对经营一二三产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影响效应,将从陕西省 省级示范社中,选择经营产业各异的2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研究样本,这些合作社同时 满足入社成员数量达到100人以上、农民成员所占比在80%以上,并优先得到农田水利、 工商监管、财税金融等的制度和资金支持,涵盖了果蔬农作物种植、畜牧、农机服务、民俗 艺术、手工制作等第一二三产业各项内容,样本具有典型代表性。同时,研究时间设定为

谈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的问题

谈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国家大力扶持农业发展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各地开设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惊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新型的经济互助组织,对于税收管理来说,是个全新的领域。如何做好新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涉税日常管理,已成为乡镇税收管理员面前的一项紧迫性工作。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存在的问题 1、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掌握较少,纳税意识淡薄。通过了解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兴办情况,每个地区都存在挂牌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不少,但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较少,还有相当数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游离于正常税收管理之外的现象,这说明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税意识不强。 2、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不规范,财务核算不健全。(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财务核算管理还没有成熟经验,个别细节没有明确。譬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本社农民成员之间的核算应该使用何种凭证尚未以文件的形式予以明确。(2)部分合作社的成立初衷不纯,是以追求政策支持和信贷支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为目的,他们不愿意核算的太清楚,甚至人为的造假账来应付管理。

3、税务机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日常监管力度欠缺 缺乏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征收管理办法。虽然出台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在税收征管的程序针对其特殊情况的相关规定的修正严重滞后,至今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出台和成型的管理经验,这使得税收管理无章可循。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的建议 1、认定免税资格,保证涉税信息准确。应定期从工商部门取得开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对超期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及时与企业沟通,责令其补办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管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的,应坚持实地调查与资料备案同步,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审批免税,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及时征收税款。 2、做好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要有计划的对一线农村税务管理员开展业务培训,帮助他们熟悉和掌握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只有一线农村税务管理员真正吃透相关法规政策,才能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征收管理工作。同时,各级税务机关,尤其是农村税务所(分局)要加强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将关于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采取各种方式,帮助其吃透政策、用好用对税收优惠。

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市农村专业合作社已有了较大发展,在实践中体现出了其对农民增收致富、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推进全市农业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深化农村综合改革、促进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助推作用,日益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生力量.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诸多制约其发展的因素,只有立足现状,正视不足,寻找差距,有序、有效、有力地推进其规范化进程,农村专业合作社才能健康稳步,得到可持续发展. 一、重庆农村专业合作社得到较大发展 1、合作社数量大幅增加 近年来,重庆市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迅速发展,截至2008年底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8639个,其中专业合作社4557个,综合服务社3442个,专业协会640个。合作经济组织已经覆盖全市88%的乡镇和67%的行政村,参合农户达到175万户,农民入合率达25.7%。 2、合作社收入增加 专业合作社建成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187万亩,创建农产品品牌773个,其中经工商注册的品牌254个,获得无公害产品认证的有54个,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的有31个,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有6个.专业合作社农产品商品化率达到

88.6%,近6年,通过合作社为农民增加收入累计达到25亿元,专业合作社成员年均获得盈余返还和股金分红达400多元。实践充分证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对农民增收致富,对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推进全市农业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着力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深化农村综合改革,促进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3、合作社呈多元化发展趋势 重庆市农村专业合作社主要有四种类型,即种养殖大户(能手)、龙头企业、基层农技部门和基层供销合作社等,合作范围渐次扩大,产业范围也从水果、蔬菜等经济作物逐步拓展到畜牧、水产和粮食作物,农村专业合作社成员打破了区域限制,跨村以上合作社占近50%,实现了跨区域资源配置。我市农村专业合作社还呈现出向品牌、流通、深加工等经营领域发展,形成专业化生产、区域化布局、企业化管理、品牌化经营的良好格局。 二、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原因及其重大意义 1、建立新型农村合作社是实现农业家庭经营与大市场对接的有效途径 我国土地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能充分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能让分散的农民因地制宜生产,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为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我国一项基本济制度长期不变.但这并不能说明它没有缺陷,家庭经营的局限性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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