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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在线非诉讼纠纷解决(ODR)人员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电子商务在线非诉讼纠纷解决(ODR)人员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电子商务在线非诉讼纠纷解决(ODR)人员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电子商务在线非诉讼纠纷解决(ODR)

人员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人员的职责与权利义务 (2)

第三章聘任 (4)

第四章培训 (5)

第五章考核 (5)

第六章行为规范 (5)

第七章奖惩 (6)

第八章解聘 (6)

第九章监督 (7)

第十章附则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子商务在线非诉讼纠纷解决(ODR (下称ODR服务)人力资源建设,根据《电子商务在线非诉讼纠纷解决(ODR在线注册服务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及范围:仅限于开展或提供ODR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及人员,主要包括事务秘书、值班律师、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及其调解员、联络员等,其日常行为及守则,以及其他人员的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对这些人员的聘任、培训、考核等。

第三条对ODR服务人员的管理,坚持如下原则:

(一)自由、自愿、平等、择优原则;

(二)专业问题由专业人员处理原则;

(三)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原则;

(四)保障依法办案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人员的职责与权利义务第四条ODR服务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ODR保障中心;

(二)作为ODR保障中心主要办事机构的ODF事务办公室;

(三)ODF事务办公室下设秘书处、值班台、人民调解委员会、仲裁事务联络点四个部门。

第五条上述组织机构及人员的组成及职责如下:

ODR保障中心为ODR服务提供网站或平台及其技术支持和维护,并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及人员处理相关事务;

(一)OD眇务办公室成员包括主任一名,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兼任,副主任1 名,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工作人员若干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ODF事务的全面工作,领导ODF事务工作人员,协调第三方机构及人员开展ODR 服务,开发、搭建并管理ODF网站或平台,以及相应经费、费用、开支的管理和审查,保障ODF事务的办案质量与效率;

(二)秘书处成员包括事务秘书若干名,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或者ODR

保障中心工作人员兼任。其主要职责是接收电子商务投诉或纠纷解决申请,立案受理和解、调解、仲裁案件,协助办案、事务分流、安排值班律师、调解员等,进行通知、告知、信息反馈等;

(三)值班台成员包括值班律师若干名,由ODR保障中心认证的第三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担任,形成名单,轮流值班,其主要职责是接受事务秘书安排,担任值班律师并为电子商务投诉/ 纠纷各方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咨询及指引,发表法律意见或建议,出具和解方案等;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经职工大会、职代会或工会推选产生,其成员包括主任 1 名,副主任1名,委员1 名,调解员若干名,形成调解员名单,供电子商务投诉/ 纠纷各方当事人选定或者事务秘书指定,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调解事务;

(五)仲裁事务联络点成员包括联络员若干名。联络员,由秘书兼任,或由仲裁机构工作人员担任,其职责是联系、转办仲裁事务。

第六条ODR服务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被选定为值班律师、调解员;

(二)依法提供法律帮助、咨询及指引、出具和解方案,负责具体调解事务。

第七条ODR服务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电子商务纠纷/ 投诉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保守秘密。

第八条ODR 服人员应坚守独立、中立,公正、公平原则,仅从技术及专业角度出发,提供相关服务,不持立场。

第九条为了实现电子商务在线非诉讼纠纷解决的共同目的,提高ODR服务

的工作效率,缩短处理周期,ODR服务人员应尽到勤勉、尽责、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于可能产生利益冲突与利害关系的情形,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事前得到电子商务投诉/ 纠纷各方当事人明示、默示或行为的准许,或事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存在利益冲突与利害关系的审查评判标准如下:

(一)承办该具体ODR服务,即该案件和解、调解服务的事务秘书、值班律师、调解员是该电子商务投诉/ 纠纷的当事人,或是其近亲属,或具有影响该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利害关系。

(二)和解阶段,值班律师曾经为电子商务投诉/ 纠纷各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提供过诉讼或非诉讼服务,担任其法律顾问,在其结案或法律顾问期满后 1 年内,又为对方提供法律帮助、咨询及指引的。

(三)调解阶段,调解员曾经在和解阶段担任过该案件值班律师的,或曾经为电子商务投诉/ 纠纷各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提供过诉讼或非诉讼服务,担任其法律顾问,在其结案或法律顾问期满后1 年内,又担任调解员的。

第十一条事前防范、事后补救措施如下:

(一)值班律师、调解员应如实在线注册、登记、披露自己的真实名称、姓名,以便审查、评判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及利害关系。

(二)在和解、调解正式处理之前,事务秘书应向电子商务投诉/ 纠纷各方当事人提供办案值班律师、调解员的真实姓名,并书面征询值班律师、调解员是否存在上述利益冲突及利害关系之情形,是否接受该值班律师、调解员服务。

(三)在和解阶段,值班律师应表明自己真实单位及姓名,告知电子商务投诉/ 纠纷各方当事人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及利害关系或其审查、评判标准。

(四)在调解阶段,调解员应表明自己真实单位及姓名,告知电子商务投诉

/ 纠纷各方当事人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及利害关系或其审查、评判标准。

(五)在和解、调解正式处理之前,如若电子商务投诉/ 纠纷各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或没有明确以书面方式做出回复或反对的(视为已经书面同意),值班律师、调解员在给具体的电子商务投诉/ 纠纷各方当事人,提供过具体的ODR服务,例如法律帮助、咨询及指引、调解后,可以在仲裁或诉讼阶段,担任该电子商务投诉/ 纠纷各方当事人其中一方或对方的代理人。

第三章聘任

第十二条值班律师、调解员可由ODR呆障中心采用聘任或经相关单位、机构、人员推

荐、自荐的方式,并经ODF呆障中心审查、培训合格之后,形成值班律师、调解员名单,供电子商务投诉/ 纠纷各方当事人选定或事务秘书指定。

第十三条对值班律师、调解员名单之外的人选,经电子商务纠纷/投诉各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经事务秘书审查,不存在利益冲突与利害关系,并经其声明、承诺并保证其提供ODR服务不会对第三人、社会及国家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以成为该案的值班律师或调解员。

第十四条经选聘为ODR服务值班律师、调解员的,ODR呆障中心应当向其发放聘书,并载明聘任期限。

第十五条ODR服务人员聘期为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六条事务秘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遵纪守法、公道正派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时间;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值班律师除应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同时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法律专业本科及其以上毕业;

(二)在职律师,且执业满 1 年;

(三)热爱电子商务法律业务;

(四)有一定的办案经验;

(五)具有一定的分析案件、处理案件的能力。

第十八条调解员除应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同时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法律专业硕士及其以上毕业,或具有电子商务、工程师类培训证书;

(二)在职律师,且执业满 3 年;

(三)熟悉电子商务法律业务,在律师行业中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良好信誉的;

(四)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五)具有较强的分析案件、处理案件的能力。

第十九条 对值班律师、调解员的审查、聘用及其名单形成由事务秘书负责 初审、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会议的方式进行表决。 优秀值班律师, 可以优先被聘 为调解员。

第四章 培训

第二十条 事务秘书、值班律师、调解员在正式开展或提供

ODR 保障中心应组织任前培训,经培训合格的才可以办理具体的 第二十一条 为提高值班律师、调解员的办案质量和效率, 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进行培训。

第二十二条 对事务秘书、值班律师、调解员的考核由 ODR 保障中心ODF 事 务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三条 考核采取个案抽查考核及定期集体考核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 抽查考核,主要为临时抽查,以及年度内对被投诉值班律师、 调解员予以重点抽查考核。

第二十五条 定期集体考核为每 3 年一次,应组织全体人员采取集体培训并 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考核发生时,值班律师、调解员属于当年聘用和进入名单的, 则无需考核。

第二十七条 考核的标准包括案件处理数量,和解、调解成功率以及电子商 务纠纷/投诉当事人对值班律师、调解员的评价。

第二十八条 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六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ODR 服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确实做到:

(一) 应当维护法律的尊严,自觉遵守相应协议、规则、规范等,并接受 ODR&织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 应当勤勉敬业,尽职尽责;

(三) 遵守办案期限,配合事务秘书的工作; 。

(四) 杜绝粗心大意、无故拖延、贻误工作的行为,认真、及时、有效地 完成本职工作;

(五) 对于所承办的案件尽审慎的关注,并且投入合理的、足够的时间;

(六) 平等对待电子商务投诉 / 纠纷各方当事人, 不得以其言语和行为表现 出任何歧视,并有义务制止和纠正各当事人任何歧视性言行;

ODR 服务之前, ODR 艮务事宜

ODR 保障中心应

(七)有义务书面披露可能引起当事人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由;

(八)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

第三十条ODR服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为以下行为:

(一)向电子商务投诉/ 纠纷各方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二)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三)接受制定或选定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职责;

(四)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五)侮辱、处罚电子商务投诉/ 纠纷各方当事人;

(六)泄露电子商务投诉/ 纠纷各方当事人的稳私或商业秘密;

(七)徇私舞弊;

(八)利用提供ODR K务的便利牟取电子商务投诉/纠纷各方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九)违背电子商务投诉/纠纷各方当事人意愿,采取不正当手段强迫接受和解、调解的;

(十)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奖惩

第三十一条ODR服务人员具备下列表现之一的,则应给予相应人员奖励:

(一)处理案件公正、高效、结案期限短,成功地促成电子商务投诉/纠纷各方当事人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成绩显著的;

(二)提出ODR服务合理化改革建议并被采纳,成效显著;

(三)积极促进与国内外ODF机构沟通与交流并取得明显成效的;

(四)总结ODR服务实践经验结果突出,对工作有指导作用的;

(五)有其他功绩的。

上述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报酬,获得嘉奖、奖金或者优先续聘。

第三十二条如有第三十条规定之一,且情况严重的,则应给予相应人员惩罚,惩罚方式包括给予警告、解聘、除名。

第八章解聘

第三十三条对事务秘书的解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四条对值班律师、调解员的解聘,应经过ODR事务办公室集体讨论开会并表决。

第九章监督

第三十五条事务秘书、值班律师、调解员应接受ODR事务办公室、电子商务投诉/ 纠纷各方当事人的监督。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其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ODR保障中心。

电子商务在线非诉讼纠纷解决(ODR)人员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电子商务在线非诉讼纠纷解决(ODR) 人员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人员的职责与权利义务 (2) 第三章聘任 (4) 第四章培训 (5) 第五章考核 (5) 第六章行为规范 (5) 第七章奖惩 (6) 第八章解聘 (6) 第九章监督 (7) 第十章附则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子商务在线非诉讼纠纷解决(ODR (下称ODR服务)人力资源建设,根据《电子商务在线非诉讼纠纷解决(ODR在线注册服务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及范围:仅限于开展或提供ODR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及人员,主要包括事务秘书、值班律师、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及其调解员、联络员等,其日常行为及守则,以及其他人员的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对这些人员的聘任、培训、考核等。 第三条对ODR服务人员的管理,坚持如下原则: (一)自由、自愿、平等、择优原则;

(二)专业问题由专业人员处理原则; (三)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原则; (四)保障依法办案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人员的职责与权利义务第四条ODR服务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ODR保障中心; (二)作为ODR保障中心主要办事机构的ODF事务办公室; (三)ODF事务办公室下设秘书处、值班台、人民调解委员会、仲裁事务联络点四个部门。 第五条上述组织机构及人员的组成及职责如下: ODR保障中心为ODR服务提供网站或平台及其技术支持和维护,并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及人员处理相关事务; (一)OD眇务办公室成员包括主任一名,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兼任,副主任1 名,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工作人员若干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ODF事务的全面工作,领导ODF事务工作人员,协调第三方机构及人员开展ODR 服务,开发、搭建并管理ODF网站或平台,以及相应经费、费用、开支的管理和审查,保障ODF事务的办案质量与效率; (二)秘书处成员包括事务秘书若干名,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或者ODR 保障中心工作人员兼任。其主要职责是接收电子商务投诉或纠纷解决申请,立案受理和解、调解、仲裁案件,协助办案、事务分流、安排值班律师、调解员等,进行通知、告知、信息反馈等; (三)值班台成员包括值班律师若干名,由ODR保障中心认证的第三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担任,形成名单,轮流值班,其主要职责是接受事务秘书安排,担任值班律师并为电子商务投诉/ 纠纷各方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咨询及指引,发表法律意见或建议,出具和解方案等;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经职工大会、职代会或工会推选产生,其成员包括主任 1 名,副主任1名,委员1 名,调解员若干名,形成调解员名单,供电子商务投诉/ 纠纷各方当事人选定或者事务秘书指定,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调解事务; (五)仲裁事务联络点成员包括联络员若干名。联络员,由秘书兼任,或由仲裁机构工作人员担任,其职责是联系、转办仲裁事务。 第六条ODR服务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被选定为值班律师、调解员; (二)依法提供法律帮助、咨询及指引、出具和解方案,负责具体调解事务。 第七条ODR服务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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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被告民众公司销售的商品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食品或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被告民众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被告京东公司作为网络平台服务商,没有履行法定的监察监督义务,导致不法产品在其平台肆意流通,造成重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应与被告民众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京东公司辩称:涉案商品有被告民众公司销售,原告王素芳要求被告京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京东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已经履行了平台经营者对入驻商家经营主体身份的审核义务;被告民众公司网页中对其商品的说明与描述系卖家的独立商业行为,被告京东公司并未参与相关信息的制作及发布过程,对此并不知情也无过错。 被告民众公司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原告王素芳与被告京东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民众公司未参加庭审,亦未对证据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庭审中现场核对,本院对原告王素芳与被告京东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素芳提交的91健康商城质保清单显示:2015年4月16日,原告王素芳购买了”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一盒,单价979元,”采瑞玛咖咀嚼片”一盒,单价698元,专享优惠100元,共计消费1577元,付款方式为京东支付。2015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网络合同)

电子商务法案例: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评析. 2001年3月31日,刘某以“Jaliseng”为用户名在交易平台注册,成为易趣网的用户,由易趣网为刘某提供免费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2001年7月1日,易趣网开始向用户收取网络交易平台使用费,并于9月18日发布了新的《服务协议》供新老用户确认,该协议对用户注册程序、网上交易程序、收费标准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了具体的约定。此后,刘某确认了易趣网的《服务协议》,并继续使用易趣网的网络交易平台,但至2001年9月24日,刘某尚欠易趣网网络平台使用费1330元,为此,易趣网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网络平台使用费、赔偿律师费用。刘某则认为,《服务协议》长达67页,过于冗长,致使用户不能阅读全文,故用户不应受该协议的约束。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如何确认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这一法律问题。 网络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 本案易趣网与用户刘某服务关系的建立,系基于易趣网的《服务协议》,那么,易趣网单方提出的《服务协议》是否属于网络服务合同,它与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有何区别?这是我们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所谓合同,依合同法之规定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易趣网《服务协议》的字面上看,该《服务协议》应该是一种协议,且这《服务协议》也符合合同法中所规定的“书面合同”和“数据电文”的表现形式,故易趣网的《服务协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的要件形式,应该当做一种合同。 但本案的问题在于,这份《服务协议》系易趣网在平台上单方公布的,它作为一种合同的形式和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显然有着很大的区别,我国合同法的分则虽然规定了十余种特殊的合同形式,但是此类网络合同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 美国的《统一电子交易法》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也未对网络交易合同、网络服务合同等网络合同予以明确。 可见,网络服务合同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合同,从严格合同的意义上而言,易趣网与用户之间的这份《服务协议》是一份格式合同,其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双方当事人的服务与被接受服务的目的非常明确。作为网络公司,其提供平台、进行服务、收取费用,而作为用户,则愿意接受此种服务。其次,合同未经双方合意,系由一方单方拟定。这是格式合同最显著的特点,即合同由一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单方拟定,相对方不能更改,要么全部接受合同的条款,要么全部不接受合同的条款,相对方只有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合同条款的权利,而没有选择更改合同条款的权利。再次,在网络服务合同中,一方的身份和性质难以确定,因为网络服务合同是自动生成的,只要用户浏览了网络公司拟定的《服务协议》,按确认键同意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成立,故在此情况下,用户一方的身份和性质就不能确定,用户

(完整word版)电商平台对用户交易纠纷处理的机制或方案

弗乐斯商务平台对产生交易纠纷的处理机制 针对合肥弗乐斯传媒有限公司所属电子商务平台“弗乐斯”,以下简称平台。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交易纠纷,平台实施如下处理机制。 一、部门职责 合肥弗乐斯传媒有限公司指定客户服务责任人,负责客户交易纠纷的预处理,包括与客户充分沟通协商,纠纷的信息传递、材料的收集、传递和报告,并负责配合对已形成的诉讼纠纷进行处理,协助风险管理部收信相应的证据材料。 公司相关部门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明确客户投诉途径,在弗乐斯显要位置公布投诉处理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客户投诉处理,认真、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和意见,及时向用户反馈处理结果,并做好记录,建立投诉处理不当的责任追究和机制。 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对客户投诉的集中处理,包括设立客户服务代理接受客户电话投诉、协调处理相关部门与客户沟通无果的投诉请求,并检查相关业务部门的处理结果。 风险管理部负责客户交易纠纷所涉法律问题的处理,包括向公司相关部门提供客户投诉处理的法律意见,处理业已形成的诉讼类纠纷,以及负责对公司自行处理的诉讼纠结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 二、客户交易纠结的分类处理 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对客户交易纠纷信息进行分类登记,根据客户交易纠纷风险程序的大小,将客户交易纠纷分为以下四大类: 1、因公司相关部门业务差错或其他过错给客户造成损失引发的客户交易纠纷; 2、由于行情交易系统故障,发生应急事件等客观原因引发的客户纠纷。 3、因客户自身对系统使用、规章制度、产品购买不熟悉,或客户提出不合理要求、对员工按章事感觉不便等原因引起的纠纷。 4、其他原因引发的客户纠纷。 公司相关部门应将上述客户纠纷信息分类登记结果报公司客户了服务中心备案,对其中可能引发诉讼风险的纠纷信息重点监控并同时报风险管理部备案。

电商法律案例分析

案例1:一刚上小学二年级的男童,在某购物网站以他父亲李某的身份证号码注册了客户信息,并且订购了一台价值1000元的小型打印机。但是当该网站将货物送到李某家中时,曾经学过一些法律知识的李某却以“其子未满10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拒绝接收打印机并拒付货款。由此交易双方产生了纠纷。 李某主张,电子商务合同订立在虚拟的世界,但却是在现实社会中得以履行,应该也能够受现行法律的调控。而依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和第55条的规定,一个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应该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其子刚刚上小学二年级,未满10周岁,不能独立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所以该打印机的网上购销合同无效;其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拒付货款。 对此,网站主张:由于该男童是使用其父亲李某的身份证登录注册客户信息的,从网站所掌握的信息来看,与其达成打印机网络购销合同的当事人是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人,而并不是此男童。由于网站是不可能审查身份证来源的,也就是说网站已经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不应当就合同的无效承担民事责任。 问题:当事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电子合同是否有效?

分析: 这个案例反映出对电子合同主体进行必要限制的意义。对于网络交易来说,合同当事人在网络上根本无法看到或辨别交易相对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是利用计算机按键或鼠标来发出意思表示,即便网络中心要求交易相对人输入身份证号码及出生日期或信用卡号以证实其为成年人,但仍有伪造或提供不实资料的可能性,故网络中心或利用网络进行交易的销售者基本上无从得知对方当事人究竟是否是成年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如何判断网上交易的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与这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有无必要对通过网上订立交易合同的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加以限制,成为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难题。, 本案中是李某的未满10周岁的男孩在网络上订立了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一个未满10周岁的儿童来说,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所以李某拒付货款的行为本来也无可厚非。但是,由于孩童是以其父的身份证登录客户信息,如果网站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那么完全无视网站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则有失公平。而另一方面,李某作为其子的监护人和其身份证的合法持有人,没有尽到相应的管教义务和保管义务,导致其子滥用其身份证进行登录注册,应当对合同无效给网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应该认定购物网站有权要求李某承担货物的往返运费和其他交易费用。

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方案分析

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方案分析 ——基于B2B、C2C模式下如何保障消费者利益的研究 华北电力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徐兴朝 摘要:近年,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各种纠纷也随之而来!有交易就有纠纷,这是不可避免的!以B2B、C2C模式为例,解决电子商务交易纠纷可能涉及到监管方(政府)、交易平台、商家、物流方、消费者等主体,如何有效地防止纠纷发生,当纠纷发生后如何有效地解决?这是当前电子商务最主要的问题,针对于此,本文就当前交易纠纷涉及最多的B2B、C2C电子商务模式,针对其中一部分交易纠纷提出一个新颖的、相对可行解决方案。 关键词: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方案 一、引言 近年来,电子商务平台发挥网络科技的优势,为交易者提供了一些独特的风险防范和纠纷解决机制,极大地促进了网络交易的发展规模。但随之而来的就是各种交易纠纷,而现在交易纠纷的解决方案大致可分为两种,一是依靠民间型机制,二是依靠官方型机制。但是从依靠交易平台的民间型机制到依靠法律的官方型机制仍然解决不了一些网络交易纠纷。 例如,某人网上买了一款手机,收到的却是一块砖头。当她几经反转,从商家、交易平台、物流都询问了一遍,依然找不到原因。最后寻求法律的帮助,但是并没有得到解决!这是为什么?商家、物流、消费者各执一词,都说自己没有作假,也没有证据表明自己说的是对是错,法律也无法解决。那么该如何解决呢?所以,针对这种情况就必须建立一种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这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二、当前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方案分析 目前,针对网络交易纠纷,在电子商务市场上存在者诸多解决方案,起到预防纠纷的发生、帮助解决纠纷的作用。以解决方案的主体而言,可分为法律、技术、交易平台三个方面。 (一)法律

电子商务法经典案例分析

1.韩某有一天在网上浏览,发现一辆二手帕萨特汽车起拍价只有10元人民币,他想可能是网站在搞什么促销活动,就参加了竞拍。几轮下来他成功了,成交价是116元。网站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了确认,并给他发来了电子合同。韩某根据网站提供的电话,跟卖主联系,卖主是一家卖二手车的汽车经销公司,也收到了网站发来的那份电子合同,但是该公司坚决不同意交车,理由是这份合同无效,因为第一,汽车的底拍价是10万元而不是10元,在网站上显示的10元底拍价是由于其工作人员输入失误造成的;第二,他们认为116元就把车卖了,这样一个合同是不公平的。韩某的手上有三份证据:一份是网络公司给他发来的电子确认书,第二份是电子合同,另外还有一份整个交易过程的证据。经多次交涉无果,韩某最后只好把汽车经销公司告到法院。 结合所提供的案例分析下列问题: (1)这个网上竞拍的电子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该竞拍合同有效。因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因工作人员的失误,误将10万元写成10元,实际上不是卖主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重大误解。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2)本案反映出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存在哪些问题? 本案中电子商务交易过程和证据完善确凿,事实无误,出现争议的关键是工作人员失误将拍卖底价写错,所以电子商务看似规范,其实过于简单,缺少磋商和纠错的程序,大多是电脑程序自动完成,非常容易出现问题。 2.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

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1)从此案法官判决中可以看出,法官引用了《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您认为在此案中,手机短信是否能作为证据? 依据电子签名法,本案中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电子签名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赋予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相应的法律地位,其中数据电文的概念非常广泛,基本涵盖了所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文件、记录、单证、合同等,我们可以理解为信息时代所有电子形式的信息的基本存在形式。(2)如何来确定短信的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针对主要证据——手机短信息,法官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

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方案分析

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方案分析——基于B2B、C2C模式下如何保障消费者利益的研究 华北电力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徐兴朝 摘要:近年,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各种纠纷也随之而来!有交易就有纠纷,这是不可避免的!以B2B、C2C模式为例,解决电子商务交易纠纷可能涉及到监管方(政府)、交易平台、商家、物流方、消费者等主体,如何有效地防止纠纷发生,当纠纷发生后如何有效地解决?这是当前电子商务最主要的问题,针对于此,本文就当前交易纠纷涉及最多的B2B、C2C电子商务模式,针对其中一部分交易纠纷提出一个新颖的、相对可行解决方案。 关键词: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方案 一、引言 近年来,电子商务平台发挥网络科技的优势,为交易者提供了一些独特的风险防范和纠纷解决机制,极大地促进了网络交易的发展规模。但随之而来的就是各种交易纠纷,而现在交易纠纷的解决方案大致可分为两种,一是依靠民间型机制,二是依靠官方型机制。但是从依靠交易平台的民间型机制到依靠法律的官方型机制仍然解决不了一些网络交易纠纷。 例如,某人网上买了一款手机,收到的却是一块砖头。当她几经反转,从商家、交易平台、物流都询问了一遍,依然找不到原因。最后寻求法律的帮助,但是并没有得到解决!这是为什么?商家、物流、消费者各执一词,都说自己没有作假,也没有证据表明自己说的是对是错,法律也无法解决。那么该如何解决呢?所以,针对这种情况就必须建立一种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这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二、当前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方案分析 目前,针对网络交易纠纷,在电子商务市场上存在者诸多解决方案,起到预防纠纷的发生、帮助解决纠纷的作用。以解决方案的主体而言,可分为法律、技术、交易平台三个方面。 (一)法律 从制度上来讲,当网络交易出现纠纷后,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的渠道寻求救

电子商务法律纠纷案例

【电子商务案例】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 电子签名案. 情简介: 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 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 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

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 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法庭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仲的关于承认的相关规定,"1391173XXXX"的移动电话号码是否由韩女士使用,韩女士在第一次庭审中明确表示承认,在第二次法庭辩论终结前韩女士委托代理人撤回承认,但其变更意思表示未经杨先生同意,亦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原告杨先生对该手机号码是否为被告所使用不再承担举证 责任,而应由被告对该手机其没有使用过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法院确认该号码系韩女士使用。 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移动电话短信息即符合电子签

电子商务安全问题典型案例

案例一: 淘宝“错价门”引发争议 互联网上从来不乏标价1元的商品。近日,淘宝网上大量商品标价1元,引发网民争先恐后哄抢,但是之后许多订单被淘宝网取消。随后,淘宝网发布公告称,此次事件为第三方软件“团购宝”交易异常所致。部分网民和商户询问“团购宝”客服得到自动回复称:“服务器可能被攻击,已联系技术紧急处理。”这起“错价门”事件发生至今已有两周,导致“错价门”的真实原因依然是个谜,但与此同时,这一事件暴露出来的我国电子商务安全问题不容小觑。在此次“错价门”事件中,消费者与商家完成交易,成功付款下了订单,买卖双方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淘宝网关闭交易,这种行为本身是否合法?蒋苏华认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淘宝网的行为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交易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赔礼道歉并赔偿消费者的相应损失。 总结:目前,我国电子商务领域安全问题日益凸显,比如,支付宝或者网银被盗现象频频发生,给用户造成越来越多的损失,这些现象对网络交易和电子商务提出了警示。然而,监管不力导致消费者权益难以保护。公安机关和电信管理机关、电子商务管理机关应当高度重视电子商务暴露的安全问题,严格执法、积极介入,彻查一些严重影响互联网电子商务安全的恶性事件,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我国电子商务健康有序的发展。 案例二: 黑客热衷攻击重点目标 国外几年前就曾经发生过电子商务网站被黑客入侵的案例,国内的电子商务网站近两年也发生过类似事件。浙江义乌一些大型批发网站曾经遭到黑客近一个月的轮番攻击,网站图片几乎都不能显示,每天流失订单金额达上百万元。阿里巴巴网站也曾确认受到不明身份的

网络黑客攻击,这些黑客采取多种手段攻击了阿里巴巴在我国大陆和美国的服务器,企图破坏阿里巴巴全球速卖通台的正常运营。随着国内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移动电子商务也将迅速发展并给人们带来更大便利,但是由此也将带来更多的安全隐患。黑客针对无线网络的窃听能获取用户的通信内容、侵犯用户的隐私权。 总结:黑客攻击可以是多层次、多方面、多种形式的。攻击电子商务平台,黑客可以轻松赚取巨大的、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比如:窃取某个电子商务企业的用户资料,贩卖用户的个人信息;破解用户个人账号密码,可以冒充他人购物,并把商品货物发给自己。黑客有可能受经济利益驱使,也有可能是同业者暗箱操作打击竞争对手。攻击电子商务企业后台系统的往往是专业的黑客团队,要想防范其入侵,难度颇大。尤其是对于一些中小型电子商务网站而言,比如数量庞大的团购网站,对抗黑客入侵更是有些力不从心。如果大量电子商务企业后台系统的安全得不到保障,我国整个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将面临极大威胁。

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方式

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方式 电子商务纠纷解决之道,信用认证PK网上仲裁 据报道,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颁布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仲裁规则》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则特别适用于解决电子商务争议。案件的处理均通过网络进行,无论是投诉人的申诉、被投诉人的答辩,还是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程序处理、审案专家的案件处理及裁决书制作发布均通过网络进行。另外,中国21315信网也同时向全国企业发出了《关于开展信用认证以快速、安全获得订单》的通知,从即日起,信网将联合美国CINWA公司及世界三十多个国家信用管理机构,开展企业信用认证工作,以使在逆势中顽强搏击“风暴”的中小型企业,能够通过第三方信用机构的公正权威信用信息评估与认证,树立企业诚信形象,取得买家的信任,赢得订单。同时,这对于在“风暴”中航行的国内外采购商来说,无疑也是一剂“定心丸”。 无论是《网上仲裁规则》的施行,还是信用认证工作的开展,一个是为了帮助企业避免电子商务纠纷,一个是为了帮助企业处理电子商务纠纷,但是,是纠纷发生之后再寻求解决,还是在发生之前就杜绝隐患?无疑,任何一个企业都选择的是第二种。 在经济危机呼啸的日子里,节约成本、最大范围的“推销”自己,换取更多的企业生机,推进了电子商务模式的成熟。未来10年,将会有70%的贸易额通过电子交易完成,电子商务将成为主流商业经济模式。但是,承载电子商务列车的企业,不得不面临交易与风险的矛盾。与之产生的电子商务纠纷也越来越多,主要问题有假冒伪劣,缺乏诚信,网络安全,商帐拖欠等等。那么,对于这样一个以虚拟网络为交易载体的时代,守信的企业如何建立、证明自己的信用,向客户展现自己的信用记录便成为更多企业为之探讨的话题。信用认证是一项由权威第三方对企业信用信息与状况进行调查审核的服务,认证后由第三方向社会提供信用报告,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服务。能极为有效的促进企业市场销售、顾客信赖、贷款融资授信额度。能够及时地被国际、国内采购商、供应商所搜索、信任和优先交易。早日进行信用登记通过信用认证,能早日开展信用销售、获得订单,树立更良好的信誉。 互联网研究机构艾瑞咨询和淘宝网联合发布的《2008年度网购市场发展报告》显示,2008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发展非常迅速,交易规模首次突破千亿大关,达1281.8亿元,同比增长128.5%。网络购物的总体规模占全社会零售总额的1%左右。电子商务的突飞猛进将迅速带动我国信用认证行业的茁长成长,企业信用认证也必将成为电子商务纠纷的根本解决之道。 从“虚拟财产”争议看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之道 2004年内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讨论,因李宏晨诉北极冰点公司和吴伟诉长沙卓越电脑软件公司两个实际案例而更显其热烈。在网络游戏中玩家所拥有的“装备”等虚拟物品究竟应该做什么样的法律界定,在游戏中的“级别”是否也可以归为财产,“虚拟财产”的称谓是否准确等问题,引起法律界颇费精神的思考。在现实中“虚拟财产”的交易却已经开展了起来。从法律上讲就是产生了合同之债的法律事实,由此各种各样的纠纷可能随之产生,前面提到的两个案例已经表明这一判断的准确性。正如电子商务已经发展成为现在最具活力的经济形式一样,任何交易活动都存在潜在的风险,出现纠纷是事所必然。电子商务本身的特点,对现实社会中纠纷解决方式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各国法律界都在积极探讨电子商务环境的下的纠纷解决机制。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适应其特性的纠纷解决机制便自发地产生,“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ODR)是其中最为突出的,虽然其本身只是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在网络上的应用而已。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题答案

第三章 案例库:2001年三月三十一日,刘某….故用户不应受该协议的约束。 (1)易趣网的《服务协议》是否可以当做一种合同?如果合适的话,是一种什么合同?有什么特点? (2)根据这个案例用户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 答案:一:(1)所谓合同,依合同法制规定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易趣网服务协议的字面上看,该服务协议应该是一种协议,且这些许也符合合同法中所规定的“书面合同”和“数据电文”的表现形式,故易趣网的服务协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的要件形式应该当做一种合同。 但本案的问题紫玉,这份服务协议系易趣网在平台单方公布的,它作为一种合同的形式和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显然有很大的不同,我国合同法的法则虽然规定了十余种特殊的合同形式,但是此类网络合同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可见,网络服务合同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合同,从严格合同意义上而言,易趣网与用户之间的这份服务协议是一份格式合同,其具有以下特征:(1)双方当事人的服务与被接受服务的目的分寸明确。(2)合同未经双方合意,系由一方单方捏到,这是格式合同最显著的特点,(3)在网络服务合同中,一方的身份和性质难于确定,因为网络服务合同是自动生成的,只要用户浏览了网络公拟定的服务协议,按确认键,同意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成立。故在此情况,用户一方的身份和性质就不能确定,用户在浏览服务协议之后,可能会成为确定的一方当事人。(4)网络服务合同与传统的构成要件有着显著的不同。 二:网络用户的自我保护是在目前我国立法尚不完备的条件下的权宜之计,主要要注意一下几个方面:1.网络用户要知道我国网络法律的有关现状。对自己作为网络合同当事人所出的地位,要有一个必然性的认识。2.要了解网络合同的成立,签订于一般传统意义上的合同订立有何不同,特别是对一些格式化的合同的订立一定要慎之又慎,一定要全面了解网络公司单方拟定的有关协议,并全面知晓相关协议的内容,切不可大意行事。3.一旦引起纠纷,做好相关材料,证据的收集工作。 第四章: 案例:小张是一位股票投资人,他通过电子邮件委托经纪人来买卖股票,----发生三种场景(1)通这个案例,分析采用强化或安全电子签名的必要性 (2)简述我国电子签名法所规定的安全的电子签名的条件? 答:(1)与一般电子签名相比,强化电子签名必须满足独特性,辨识力、可靠性、关联性四项标准。 独特性是指:该签名是签名者为特定目的使用的独一无二的: 辨识力是指:签名可客观辨别签名者的身份, 可靠性是指:由签名者以安全可靠之方法制作,或使用可单独控制的安全及信赖之措施方法制作,且制作后不易被伪造或破解。 与电子文件内容的关联性是指:签名能识别经签署之电子文件内容是否遭到篡改。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占有,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有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都会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五章: 1阐述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对电子认证服务采用强制性许可制度的理由。 答,目前,国际上对电子认证服务的管理大概分为三种模式,一是强制性许可制度,

电子商务在线纠纷解决(ODR)服务介绍

电子商务在线纠纷解决(ODR)服务介绍 一、众信ODR服务介绍 1.服务简介 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大量的网上消费投诉与纠纷,消费者维权困难,成为阻碍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瓶颈。电子商务具有的“虚拟性、跨地域性、开放性、交易金额低”等特点,使利用传统的诉讼方式解决电子商务纠纷,对消费者来说存在起诉难、管辖难、成本高、费时长、执行困难等现实问题。 为了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维护消费者和合法经营者正当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众信电子商务交易保障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众信中心”)根据政府授权和各有关部门的指导下,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强力推出了电子商务在线纠纷解决(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ODR)机制。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是一种借助或者利用互联网技术、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等各种通讯工具,依托中立第三方所提供的运作程序,在网络世界中解决电子商务交易当事人之间因电子商务交易所发生的投诉或纠纷的一种途径、手段、方式和方法。 众信中心在充分研究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学习和借鉴国外ODR机构的先进做法,立足于中国国情,形成了一套有效的电子商务纠纷调解机制和标准规范,打造了一个专业、科学的电子商务在线纠纷解决服务平台,并联合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律师协会、WTA等国内外ADR/ODR机构和方旭辉、蔡其南、张韬、张忠等业界专家和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及其消费者提供的包括在线法律咨询、消费投诉、协商和解、调解,及与ODR+云上仲裁、消费指引/预警以及纠纷处理评价等在内的一站式电子商务纠纷处理服务,并通过此服务积累跨境电商平台或企业的投诉信用,为主体信用信息提供数据支撑。 2.服务内容 1)在线法律咨询:为消费者和可信交易生态圈企业提供在线交易纠纷法律咨询服 务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考试复习

一、从恒通公司诉华康公司看电子代理的效力和责任 原告:恒通商贸公司 被告:华康化学用品公司 [案情介绍] 恒通商贸公司(下面简称甲公司)为一大型跨国零售企业,为增加效率、降低成本,决定开展电子商务,建立一套自动的交易系统。他们首先采用电脑管理所有库存商品,包括库存商品的数量、入库、出库、订单的传送等均由电脑自动操作完成。华康化学用品公司(下面简称乙公司)系大型洗涤剂生产商,其生产的某洗涤用品在甲公司的销售状况非常好,交易量特别大。为此,甲、乙公司于2004年5月3日达成一项协议,约定双方洗涤用品的下单和接单均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的形式,由双方的电脑自动进行。就此,双方达成并签署了一个书面合同,其中约定:甲公司洗涤用品存货不足时,一经甲公司采购负责人决定,甲公司电脑自动给乙公司下单(信息发送成功,电脑会自动显示),乙公司收到订单后,无需特定的人同意,电脑便自动接单。然后,乙公司便根据甲公司的订单送货上门。 合同还同时约定,乙公司一有新品,电脑便会自动向甲公司发出提示,以便甲方发出订单。 根据双方的协议,合同自5月10日生效,在此之前,双方对运行系统进行了多次调试,双方对系统的正常运行表示放心,并约定,一旦系统出现问题,应当立即告诉对方。合同生效后,系统运行一直正常,双方对这种运行高效、成本极低的交易方式十分满意。可是,在2004年9月,该系统出现问题,致使双方发生纠纷。纠纷的经过是这样的,2004年9月12日,由于甲方库存的乙公司洗涤用品低于正常库存量,急需进货,甲公司电脑便自动给乙公司下单,订单对货号、数量作了约定,电脑也显示信息发送成功。按照常规,乙方当天收到订单后,立即组织发货,9月15日就能到货。可不知道是什么原因,直到9月21日,乙公司的货才送到甲公司。而甲公司销售的乙方洗涤用品已经于9月16日销售完毕,为了应急,甲公司只得于9月15日从另一家公司进了一批其他类型的洗涤用品。甲公司拒绝接受此批货物,还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因为,从9月16日到9月21日,甲公司销售的乙方洗涤用品一直缺货,不仅引起了顾客的不满,可能致使部分顾客流失,而且直接影响了甲公司的销售额。但乙公司声称,他们是在9月18日才接到订单的,并且立即组织发货,乙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要求乙方为此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 问:如何处理双方的纠纷? [评析] 本案属于电子商务中最为常见的一种纠纷,此类纠纷的关键在于电子商务本身的在线、无纸化等特点。 本案属于企业间电子资料交换缔结合同,其特点是,在特定企业之间实现网络联机,首先签订一个基本交易合同作为继续交易的前提,然后依据EDI电子资料交换而成立个别的交易合同,作为双方履行的依据。就个别合同的签订,系由电脑自动判断或者由人输入资料,并传送订货、受货资料而订立合同,因此,在此种商品买卖合同中,并非以书面方式,交涉过程也系依电子资料交换自动为之,非书面形式,也无签名。本案纠纷的产生源于此类电子合同自身的特征。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存在一个基本交易合同,在一个基本交易合同之下可能成立若干个个别交易合同。长期、持续的供货合同,基本上就是采用这种形式,这种合同的一个基本特点是就个别合同,双方有强制缔约的义务,即只要甲公司发出订单,且订单的基本条款没有违背基本合同,除非有不可抗力,乙公司就有承诺的义务;同时,非有正当理由,甲公司也不得拒绝乙公司的承诺。因此,存在强制缔约的情形,只要要约符合要约合法条件以及双方的约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合同就成立,乙公司不为承诺,就构成违约责任。个别交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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