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访

【发文字号】冀卫科教字[2007]3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7.06.29

【实施日期】2007.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通知

(冀卫科教字〔2007〕31号)

各市、扩权县(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省直医疗单位,高中等医学院校,有关社会团体:

为加强对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推动全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发展,提高毕业后医学教育质量,经研究决定,成立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

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由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高等医学院校、社团组织和医疗机构的领导及专家共同组成。主要任务是在省卫生厅领导下,对全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政策的研究;拟定全省毕业后医学教育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执行委员会决议,落

实委员会布置的各项工作,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科教处。

附件:1、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

2、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成员名单

河北省卫生厅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成立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毕教委”)。

第二条省毕教委是在河北省卫生厅领导下,对全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

第二章任务

第三条省毕教委是河北省卫生厅参照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毕教委”)组成成立的省级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管理和指导河北省专科医师培训工

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开展调查研究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 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器械药品药材进出口 【发文字号】冀价行费[2009]5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04.20 【实施日期】2009.04.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行费〔2009〕5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省血液中心、省直医疗机构: 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的精神,现将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血液中心(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收费标准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标准在血液中心(血站)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配血费和储血费。

1、配血费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2〕67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2、储血费每袋加收10元。 三、按照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规财发〔2005〕437号文件精神及我省现行规定,确定全省血液中心(血站)统一的收费标准(见附表1)。从我省实际出发,经调查研究,确定我省的新增血液项目收费标准(见附表2)。新增血液项目收费标准试行期为1年,试行期满后,根据试行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凡经过滤除白细胞的红细胞悬液每袋加收20元。去除白细胞的材料费另行收取,材料费由省血液中心通过集中招标等方式确定全省统一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血液中心(血站)不得自行确定材料费加收标准。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冀价行费〔2003〕45号、冀价行费〔2005〕53号文件自行废止。 五、血液中心(血站)应与各医疗机构签定送血计划,对于计划内送血,应提供免费送血服务;计划外送血收取送血服务费。收费标准为:市区内20元/次,周边郊县50公里以内的50元/次,50公里以外的80元/次(含路、桥收费站的通行费用)。送血服务里程按单程计算。送血服务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得由病人承担。 六、血液中心(血站)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卫生厅 二ΟΟ九年四月二十日附表1:河北省血液收费标准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访 【发文字号】冀卫科教字[2007]3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7.06.29 【实施日期】2007.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通知 (冀卫科教字〔2007〕31号) 各市、扩权县(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省直医疗单位,高中等医学院校,有关社会团体: 为加强对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推动全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发展,提高毕业后医学教育质量,经研究决定,成立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 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由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高等医学院校、社团组织和医疗机构的领导及专家共同组成。主要任务是在省卫生厅领导下,对全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政策的研究;拟定全省毕业后医学教育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执行委员会决议,落

实委员会布置的各项工作,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科教处。 附件:1、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 2、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成员名单 河北省卫生厅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成立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毕教委”)。 第二条省毕教委是在河北省卫生厅领导下,对全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 第二章任务 第三条省毕教委是河北省卫生厅参照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毕教委”)组成成立的省级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管理和指导河北省专科医师培训工

黑龙江省教育法治学会 关于设立校园纠纷调解专业委员会的决定

黑龙江省教育法治学会关于设立校园纠纷调解专业委员会的决定 黑教法会【2019】6号 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全省教育系统2019年学校安全工作要点》关于建设平安校园,保护学校、师生安全,构建校园安全风险综合防控体系,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机制”建设,找准风险点,建立隐患整治台账和应急处置预案的要求,结合学会工作特点,决定设立校园纠纷调解专业委员会。 黑龙江省教育法治学会校园纠纷调解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在省教育厅有关部门指导和支持下: 1.研究建立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机制,完善学校、机关、保险机构和社会组织安全工作联动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 2.以加强危化品、火灾火情(电气火灾)、饮食安全、学生非正常死亡防范等为重点的调查研究; 3.以有效调解校园纠纷为突破口进行调研,了解纠纷调解需求,制定纠纷调解预案,评估风险成本,设计风险转移(保险)方案。 4.对省依法治校示范校和学会会员单位进行走访,组织校园纠纷风险防范培训,宣传推广校园综合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扩大投保覆盖率,加强教职工、学生的风险防范意识,形成减少校园纠纷发生,增强学校校园责任风险防控能力的工作机制。

5.结合学会承担的我省校园纠纷案件及校园欺凌现象课题研究,探讨规避校园安全风险,纠纷诉前化解的有效途径,用法治思维和手段解决矛盾纠纷,实现政府推动、社会协同、多方受益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与处置体系。 6.专业委员会依据学会确定的主要任务及省教育厅当年的校园安全防范重点制定校园纠纷人民调解与校园责任风险转移工作方案。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第一届主任由副会长李雪松同志兼任。 专业委员会设副主任若干名,聘请具有人民调解职能的法院、交通部门及研究和服务功能的法学院校、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等有关社会服务组织专家作为研究和参与校园纠纷人民调解的主体。 专委会优先为学会会员单位及全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服务,每年制定工作计划,结合不断变化的校园纠纷案件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校园责任风险转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教育法治学会 2019年6月5日

2018年河北省卫生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政策条件

河北省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1评定标准:系统掌握本学科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知识,较全面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实际工作;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独立处理本专业较复杂技术难题的能力;工作业绩较突出,取得较大价值的专业技术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技术水平较高,具有指导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业务工作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全省各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从事医、药、护、技专业技术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资格设置 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设置为: (一)副主任医师、副主任中医师、中西医结合副主任医师 (二)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 (三)副主任护师 (四)副主任技师 三、政治思想条件 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卫生系列中级任职资格以来,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以上。 四、学历、资历、执业条件 获博士学位后,取得所从事专业中级任职资格满2年;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所从事专业中级任职资格满5年;县(市、区)属单位中的业务骨干,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所从事专业中级任职资格满7年。 申报副主任(中)医师、副主任护师,必须具有相应执业证书。 五、外语、计算机、实践技能条件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掌握本专业实践技能。参加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六、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任职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追踪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将新技术应用于工作实践; (二)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和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在业务工作中发挥较大作用,群众公认程度较高; (三)具有组织科研和指导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业务工作的能力;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护士注册和证书换发有关事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护士注册和证书换发有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冀卫医[2009]77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9.06.04 【实施日期】2009.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护士注册和证书换发有关事宜的通知 (冀卫医〔2009〕77号) 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卫生机构: 按照卫生部及我省有关护士注册的安排部署,我省护士执业注册和证书换发工作已顺利开展,但也发现在培训考核管理、材料提交和信息录入、工作人员政策掌握以及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针对护士执业注册和证书换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现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护士执业注册 (一)关于注册信息管理问题

根据《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申请人均需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录入注册信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方能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对辖区护士执业注册信息进行查询管理,实现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的资源共享。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强注册信息录入管理和沟通配合,为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提供及时方便的服务。 (二)关于注册培训考核问题 根据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试行)》规定,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后3年内未注册和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在省内三级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经省卫生厅指定机构考核合格的证明。我省指定三级综合医院为培训考核机构,考核内容主要为临床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掌握情况,考核的形式为专业知识、能力综合测试和技能操作考试。承担培训考核任务的三级综合医院要责成专人负责并制定培训考核方案,建立培训考核人员档案,实行统一规范管理,保证培训考核质量。各市卫生局要协调辖区三级综合医院安排好培训考核工作,妥善安排注册申请人到指定医院参加培训考核。 (三)实习手册与考核问题 《护士条例》规定了“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注册必备条件,以保证注册护士对临床实践技能的掌握。实习手册是体现临床实习过程的客观资料,也是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和我省规定的注册必备材料之一。《护士条例》实施前的毕业生,注册时不能如实提供实习手册的,需要提供临床实践能力合格的证明。聘用在二级以上医院的,由所在单位对其临床实践能力进行综合认定,合格的由护理部签署考评意见、院长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聘用在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由原实习单位对其临床实践能力进行综合认定并出具合格证明。

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黑龙江省公安厅等关于

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黑龙江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 和分值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教联[2015]29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体育局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 【发布日期】2015.06.19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体育局、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 方案的通知 (黑教联[2015]29号) 各市(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县,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教育局、民(宗)委(局)、公安局、体育局、科协,各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精神,按照《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

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多方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制定了《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同意。现将此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认真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读和实施工作。 附件: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方案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黑龙江省公安厅 黑龙江省体育局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 2015年6月19日 附件 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提高人才选拔水平,按照《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原则 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国务院和有关部门要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确定新一轮河北省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和重点发展学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确定新一轮河北省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和重 点发展学科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卫科教字[2007]58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7.12.05 【实施日期】2007.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确定新一轮河北省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和重点发展学科的通知 (冀卫科教字〔2007〕58号) 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各省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根据《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河北省医学重点学科和重点发展学科周期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冀卫科教字〔2007〕24号)和《河北省卫生厅关于申报河北省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和重点发展学科的通知》(冀卫科教字〔2007〕35号)要求,2007年9月至10月我厅组织省内和北京各大医院的59位知名专家,对我省“十五”期间确定的42个省级医学重点(发展)学科和各市、各单位遴选推荐的58个新学科进行了严格的现场评审和专业评审。 近日,我厅根据专家提交的评审意见,从全省卫生服务需求和卫生事业全面协调、持

续发展的需要出发,按照扶强扶优、优胜劣汰、动态管理、促进发展和统筹区域布局的原则,经审慎研究确定了我省新一轮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和重点发展学科,现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各市、各单位要加强对重点(发展)学科建设的指导和支持,充分发挥重点(发展)学科在当地医疗卫生服务中的技术支撑和示范引领作用,为我省卫生科技进步和卫生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附件:1.河北省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名单 2.河北省省级医学重点发展学科名单 二OO七年十二月五日附件1 河北省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名单 1. 河北省人民医院心血管内科 2. 河北省人民医院医学影像中心 3.河北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文字号】冀卫规[2013]2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3.08.28 【实施日期】2013.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卫规〔2013〕2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定州、辛集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厅卫生监督局,省疾控中心: 为贯彻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范我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为,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报经省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卫生厅 2013年8月28日

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卫生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不得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第七条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的规定,明确市、县(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分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同一公共场所经营者申办的卫生许可范围分属不同级别管辖的

黑龙江省教育厅文件-哈尔滨师范大学

黑龙江省教育厅文件 黑教高[2007]191号 关于表彰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的决定 为了鼓励长期工作在高等教育教学第一线的优秀教师,表彰他们在本专科教学工作中做出的突出成绩,激励全省高校教师努力做好一线教学工作,促进高校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评选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厅组织了黑龙江省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名师奖的评选工作,通过学校推荐、专家评选、网上公示等程序,现决定对黑龙江大学张家骅等44名黑龙江省"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 获得者予以表彰。希望获奖教师再接再厉,同时,号召高等学校广大教师向获奖教师学习,学习他们优良的师德和教风,刻苦钻研的精神,严谨治学的态度,高超的教学水平,为办好让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 1、我省高校获第三届国家级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名单 2、黑龙江省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名单(本科高校) 3、黑龙江省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名单(高职高专院校) 4、黑龙江省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名单(思想政治理论课) 我省高校获第三届国家级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名单 张家骅 黑龙江大学 王焕定 哈尔滨工业大学 王洪斌 东北农业大学 黑龙江省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名单 (本科高校) 邓自立 黑龙江大学 付家才 黑龙江科技学院 盖景福 哈尔滨学院 郭黎利 哈尔滨工程大学 韩洪军 哈尔滨工业大学 贾丽华 齐齐哈尔大学 李冀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

哈尔滨师范大学 倪江 哈尔滨医科大学 宋宝玉 哈尔滨工业大学 宋冶 东北林业大学 孙毅 哈尔滨工业大学 王滨有 哈尔滨医科大学 王勇 哈尔滨工业大学 臧淑英 哈尔滨师范大学 张凤杰 佳木斯大学 张家骅 黑龙江大学 张晓丹 哈尔滨商业大学 赵永平 黑龙江工程学院 周游 哈尔滨商业大学 黑龙江省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名单(高职高专院校) 陈丽丽 黑龙江农垦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陈相伟 齐齐哈尔高等师范专科学校 董雪梅 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董占奎 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黄德烈 牡丹江大学 李国政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 刘晓杰 黑龙江旅游职业技术学院 栾良龙 黑龙江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 关于制定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行费〔2010〕41号 省血液中心: 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下发的《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9〕5号)试行期一年已满,根据试行情况,制定了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血液中心(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收费标准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标准在血液中心(血站)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配血费和储血费。 1、配血费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2〕67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2、储血费每袋加收10元。 三、按照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规财发〔2005〕437号文件精神及我省现行规定,制定的全省血液中心(血站)统一的收费标准见附表。 四、凡经过滤除白细胞的红细胞悬液每袋加收20元。去除白细胞的材料费另行收取,材料费由省血液中心通过集中招标等方式确定全省统一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各市、县血液中心(血站)不得自行确定材料费加收标准。

五、各血液中心(血站)应与各医疗机构签定送血计划,对于计划内送血,应提供免费送血服务;计划外送血收取送血服务费。收费标准为:市区内20元/次,周边郊县50公里以内的50元/次,50公里以外的80元/次(含路、桥收费站的通行费用)。送血服务里程按单程计算。送血服务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得由病人承担。 六、各血液中心(血站)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冀价行费(2003)45号、冀价行费(2005)53号、冀价行费〔2009〕5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河北省血液收费标准 附件: 河北省血液收费标准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卫医〔2012〕4号 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全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贯彻落实《河北省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办字〔2011〕84号),我厅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95号)精神,结合实际组织制定了《河北省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实行过程中要注意及时收集、整理工作相关情况,注重阶段性效果评估。实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卫生厅医政处。 附件:河北省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实施方案 二O一二年一月三十日附件列表: 1:河北省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实施方案.doc 2:附件.doc

河北省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中、高级职称医师的专业特长和技术优势,稳步推动医务人员的合理流动,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人才交流,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医疗秩序和医师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河北省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全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努力解决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医疗卫生发展不平衡、资源配置不合理的问题,鼓励优质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流动,提高使用效能,提升全省整体医疗服务水平,实现患者的合理分流,改善群众享有优质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 二、工作内容 (一)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要求 1、医师多点执业含义。本方案中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

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

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意见 【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 【发文字号】黑政办发〔1998〕5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发布日期】1998.02.11 【实施日期】1998.0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人事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意见 (黑政办发〔1998〕5号1998年2月11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切实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在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待遇的同时,全面贯彻“关、转、招、辞、退”五字方针,以“转、招”为主,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尽快减少民办教师数量,实现本世纪末全省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

二、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 目前,我省有1986年前享受国家补助费民办教师50000余人(含1978年前的顶编代课教师近5000人),占全省中小学教职工总数的17%。2000年以前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是: (一)到1998年底,民办教师减少到2.8万人,约占全省中小学教职工总数的7%;经济发达县、乡实现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民办教师全部具备国家承认的教师资格。 (二)到2000年底,全省范围内基本完成合格民办教师“转、招”为公办教师的工作,中小学教师队伍中的民办教师基本消化。 (三)“转、招”指标安排。从1998年开始,每年下达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指标不低于9500人,其中需要国家下达专项指标4000人左右,省安排地方指标6000人左右,3年可使2.8万名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同时每年安排师范内招民办教师指标1000人,3年可培养农村中小学骨干教师3000人。3年共安排“转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 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价行费[2005]3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5.05.20 【实施日期】2005.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冀价行费[2005]33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物价局、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和温家宝总理“要严格规范医疗收费,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切实减轻群众负担,特作如下通知: 1.严格规范门诊收费。(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有门诊科室都必须设普通门诊。(2)门诊患者为诊断一种疾病,涉及两个以上科室的,只收一次挂号费和诊查费。(3)门诊注射、换药、针灸、理疗、推拿、血透、放射治疗,按疗程收取一次挂号费,治疗疗程中不再收取诊查费。(4)已收急诊监护费的不再收门急诊留观诊查费和急诊观

察床位费。(5)体检和婚前体检均不得另收挂号费及诊查费。 2.严格规范床位费和护理费。(1)医疗机构病房应配备床位费项目内涵列示的各种物品,如有不足,当地物价、卫生部门要在省定指导价格的基础上,按比例相应核减床位费标准。(2)有关组织向医疗机构合法收取的各类医疗垃圾处理费计入病床成本,医疗机构不得另行立项收费。(3)病房内安装降温和取暖设施并使用该设施的,降温和取暖费不计入病床成本,医疗机构可在病房床位费之外另行收取降温和取暖费。中央空调计入床位费,不得另行收费。(4)医疗机构在核定的病房床位数之外一般不得增加病床。由于治疗的需要,确需临时加床的,按病区低档床位价格的50%收费。在病室外(病房走廊)增加的病床不得收取空调降温和取暖费。(5)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护理费项目内涵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指导价格执行。一、二、三级护理费、特殊疾病护理、新生儿护理等项目之间不得重复计算收费。重症监护、特级护理当日计算达到12个小时的,不再收一、二、三级护理及气管切开护理费、一般专项护理费。(6)对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继续医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电子登记和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医务工作 【发文字号】冀卫发[2013]2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3.07.31 【实施日期】2013.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电子登 记和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卫发〔2013〕23号) 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有关高中等院校: 为进一步落实卫生部《卫生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根据省卫生厅、省人社厅《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和《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电子登记和审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卫生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7月31日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电子登记和审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卫生部《卫生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提出的要实施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的任务,完成卫生部2008年在《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积极利用现代化手段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的目标,根据省卫生厅、省人事厅《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和《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使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信息ICME系统(以下简称ICME 系统)进行管理。各地、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并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安装并使用ICME管理系统。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进一步推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意见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中等教育 【发文字号】黑教基[2010]139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0.11.08 【实施日期】2010.1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意见的 实施意见 (黑教基〔2010〕139号) 各市(行署)教育局,省森工总局、农垦总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第四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要求,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我省基础教育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服务“八大经济区”建设和“十大工程”实施,现就结合我省实际贯彻《教育部关于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教基二[2010]3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自2001年起,我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历经十年,取得显著成绩,促进了先进教育理念

的传播,推动了素质教育的实施,带动了全省基础教育的整体发展和质量提高;全面落实国家义务教育课程三级管理政策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现了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创新了人才培养模式,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得到培养,综合素质显著提高;以教研工作为载体,促进了教师专业发展,教师新课程实施能力不断提高;评价制度改革取得重大进展,中招配额、高考与综合素质评价链接力度不断加大,全面科学的评价体系正在形成;构建了有效的课程改革保障机制,创造性地建立了课程改革的各项制度;推进课程改革的策略不断完善,建立了典型引路、示范推广模式,课程改革成效显著。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少数地方对课程改革重视不够;一些学校尤其是农村学校办学条件不足;课程改革各项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教师专业素养有待提高;教研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待增强。因此,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 1、切实履行课程改革职责。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领导责任,通过制定政策、总结经验、宣传典型、提供资源等措施,加大课程改革推进力度,实现对课改的有效领导。教研部门要充分发挥在教学研究、指导与专业服务方面的职能作用,通过开展有效的教研活动,促进中小学校课程实施水平的提高。学校要整体规划课程体系,规范课程实施,开发利用资源,建设实施团队,改进课程评价,培育课程文化。 2、进一步完善课程改革制度建设。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卫生类社会团体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卫生类社会团体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卫科教[2009]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9.02.16 【实施日期】2009.0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卫生类社会团体管理的通知 (冀卫科教〔2009〕3号) 厅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对河北省境内卫生行业全省性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卫生社团)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卫生社团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近日,我厅制发了《河北省卫生类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冀卫科教[2009]2号),经厅党组研究同意,现就加强卫生社团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为我省境内卫生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我厅内部对卫生社团的管理采取分工负责制。 (一)科教处负责卫生社团的综合管理,主要包括卫生社团及其分支机构的成立、变

更及注销登记的审查;常务理事会的换届审批;卫生社团举办重大活动的审批;卫生社团的年度检查的初审等; (二)人事处负责在卫生社团及其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中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厅管干部的资格审查和省管干部的报批事项等; (三)机关党委负责卫生社团党的组织建设工作等; (四)规划财务处负责卫生社团在换届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卫生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五)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部门查处卫生社团及其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 (六)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相应卫生社团及其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日常业务指导工作,并依法对重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为进一步监督指导卫生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严格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厅机关内部对卫生社团实行业务指导与廉政风险防范责任归口管理(责任分工见附件1)。 三、根据《行政许可法》,“成立、变更、注销卫生类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审查”是我厅行政许可事项之一。对外审查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我厅机关内部按照第一条、第二条责任分工进行审查,并按照《河北省卫生厅省级卫生社团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审查内部运行流程图》(见附件2)流程运行。 附件:1、省级卫生社团业务指导与廉政风险防范责任处室一览表 2、河北省卫生厅省级卫生社团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审查内部运行流程图(略) 二OO九年二月十六日

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托儿费

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 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印发《关于解决进一步发展幼儿教育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96 年 1 月 2 日 黑教联发[ 1996 ] 7 号 各行署、市、县教委 ( 局 ) 、物价局、财政局: 经省政府同意, 现将 《关于进一步解决发展幼儿教育若干问题的意 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解决进一步发展 幼儿教育若干问题的意见

我省幼儿教育近些年在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和各有关部门的支持 下有较大的发展,保育教育质量也有明显提高。目前,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 幼儿教育遇到一些新的矛盾和困难: 一是企业办园减少, 到一九九四年底全省已停办近 300 所,占企业办园的 20% ,仅去年一年 哈尔滨市就停办 186 所;二是一些机关、企事业将幼儿园推向市场,实 行自收自支。财政拨款减少或取消,教师工资靠收管理费难以维持,发展幼儿教育事业难以落实,不少幼儿园为了生存,不得不缩小规模,还有的将园舍出租或挪作他用;三是街道办园及其他形式办园运行困难。幼儿园现行收费标准过低,现仍执行五年前的收费标准;社会对幼儿园的摊派过多, 经费入不敷出, 去年又有一批街道幼儿园被迫停办或滑坡。 其他形式办园也大量停办、滑坡。上述问题和困难如不及时解决,不仅影响了幼儿入园, 将严重影响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提高, 更难保证中 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九十年代幼儿教育发展目标的实现及省政府下达的《九十年代黑龙江儿童发展规划》的贯彻实施。幼儿教育工作是直接关系到国民素质的提高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事,各级政府应予充分重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促其健康发展。为此,现将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 要动员和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以政府行为解决幼教事业发 展中遇到的问题,从而稳定企业及其他形式办园。 1. 坚持多渠道办园方针,继续办好企事业幼儿园。 按照

河北省卫生厅医疗机构设置许可审批程序与时限

河北省卫生厅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审批办理流程及时限 一、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149号)第九、十五、二十、二十一条; 2、《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省政府3号令,2002年省政府16号令修订)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三条 二、办理条件 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1)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设置人符合规定的条件; (3)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4)投资总额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5)医疗机构选址合理; (6)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合理。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1)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投资到位; (4)医疗机构用房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5)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符合要求; (7)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合格。 3、医疗机构变更登记同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许可或简化程序;医疗机构歇业注销登记须有正当理由。 三、材料目录 1、医疗机构设置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3、医疗机构变更登记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3)变更项目涉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有特殊规划要求的,需要提供同意设置的批复。 4、医疗机构歇业或注销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书》; (2)申请注销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四、办理流程 1、接件; 2、材料审查; 3、正式受理; 4、现场审核; 5、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五、办理时限 医疗机构设置受理后30日,执业许可受理后45日 六、实施主体 1、综合医院——医政处(监督电话:58989822)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优质护理改善护理服务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优质护理改善护理 服务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卫办医[2015]12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5.07.16 【实施日期】2015.07.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优质护理改善护理服务的通知 (冀卫办医〔2015〕12号)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机构: 深入持续推进优质护理、改善护理服务是“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对于提高护理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强化护理服务意识,提高护理服务水平,惠及更多患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优质护理、改善护理服务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5〕15号)。现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就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继续扩大优质护理服务覆盖面,惠及更多患者

扩增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的县级医院,已经开展的医院要扩大覆盖病房数量。到2015年底,我省三级医院全部病房都要开展优质护理服务;二级医院中,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占60%病房的地市级医院的比例不低于80%,县级医院不低于40%。同时,三级综合医院要在门(急)诊、手术室等非住院部门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其他有条件的医院要积极开展。 二、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改善医院护理服务 (一)明确门(急)诊护理服务职责,创新服务形式。医院要建立门(急)诊护理岗位责任制,明确并落实护理服务职责。通过优化护理服务流程,规范护理服务行为,加强健康教育等工作,提高患者就医满意度。优先安排临床护理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强的护士承担分诊工作,做好分诊、咨询、解释和答疑。对急、危重症患者要实行优先诊治及护送入院。对候诊、就诊患者要加强巡视,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给予及时、有效处置。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候诊、输液、换药、留观等期间的患者健康教育。制定并落实门(急)诊护理质量督导及培训方案,通过满意度调查等方式了解患者就医感受,持续改进护理工作。 (二)规范病房患者入、出院护理流程,改善服务面貌。医院要健全并严格落实患者入、出院护理服务工作制度和服务流程。责任护士应当按照要求为患者提供入、出院护理服务,不得交由进修护士和实习护生代替完成。有条件的医院,应当明确专(兼)职人员为出院患者提供有针对性的延续性护理服务,保证护理服务连续性,满足患者需求。医院患者入、出院护理工作制度及服务流程见附件。 (三)落实病房责任制整体护理,规范护理行为。责任护士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制整体护理,根据患者的疾病特点,生理、心理和社会需求,规范提供身心整体护理。要严格落实护理分级制度,重点对患者实施全面评估,根据评估情况予以必要的专业照护。按照有关要求定时巡视患者,及时观察病情变化、用药及治疗后反应,发现问题及时与医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厅“惠民医院”、“惠民病房(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厅“惠民医院”、“惠民病房(床)”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卫行风字[2007]6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7.05.18 【实施日期】2007.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厅“惠民医院”、“惠民病房(床)”绩效考评暂 行办法》的通知 (冀卫行风字〔2007〕6号) 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惠民医院”和“惠民病房(床)”的管理,科学考评其工作成绩,省卫生厅制定了《河北省卫生厅“惠民医院”、“惠民病房(床)”绩效考评暂行办法》及其考评标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从今年6月份开始,各医疗单位要按照《“医疗惠民工程”落实情况月报表》的要求,统计上报有关情况。 附件:1、河北省卫生厅“惠民医院”、“惠民病房(床)”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2、河北省卫生厅“惠民医院”、“惠民病房(床)”绩效考评标准

3、“医疗惠民工程”落实情况月报表 河北省卫生厅 二OO七年五月十八日附件1: 河北省卫生厅“惠民医院”、 “惠民病房(床)”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我省“惠民医院”和“惠民病房(床)”落实“一免三减”措施的督导,正确评价其“方便患者就医、减免贫困患者医疗费用”的绩效,防止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特制定如下考评办法: 一、考评内容 1、“惠民医院”、“惠民病房(床)”的床位数量和标准是否按规定设置,收治享有惠民政策的病人总数和减免费用总数,即实际惠民成效如何。 2、惠民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是否按规定接诊贫困患者;对贫困患者的诊疗费用是否做到了“一免三减”,成效如何;应减免的医疗收费标准是否做到了公开透明;是否有更加优惠的减免措施。 3、工作制度落实情况。医疗惠民工作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明确了接诊贫困患者的办事窗口;减免医疗费用的审批程序是否简单可行;是否做到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医疗服务质量落实情况。“惠民医院”和“惠民病房(床)”的技术人员和医疗设施是否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配备、并规范运作;是否做到了文明行医。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