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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排放系数

畜禽养殖排放系数
畜禽养殖排放系数

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项目

一、定义

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常年栏存量为500头以下的养猪场,3万羽以下的养鸡(鸭)场和100头以下的养牛场,以及其他同等规模的畜禽养殖。

二、技术模式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模式包括“厌氧+还田”模式、“堆肥+废水处理”模式和发酵床养殖模式(养殖200-500头)。

“厌氧+还田”模式是指粪污以厌氧消化为主要技术环节的污染防治模式,所产生的沼气再利用,产生的沼液沼渣还田的过程。适用于对沼气能源有需求且有足够沼液沼渣消纳面积的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散养密集区。

(格栅加沼气池回农田)

“堆肥+废水处理”模式是指以好氧发酵和生态处理为主要环节的污染防治模式,畜禽粪便集中堆放并在微生物作用下使有机物发生生物降解,废水经过生态处理的过程。适用于一定区域内对肥料有需求且有稳定市场销售途径的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散养密集区。适用于垫料易于获得的、经济较发达地区的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散养密集区。

①当存栏生猪当量≤50头,采用庭院式畜禽散养时,宜采用农村户用沼气池。

②当存栏生猪当量50~100头时,可采用“上山下乡”技术方案,即粪尿全部排入传统的沤粪池、沼气池发酵,发酵后变成液态肥,到山上浇灌果树、茶园、油茶园等,下乡则浇灌菜地等,实现污染物减量排放。

③当存栏生猪当量为100~200头时,将种植专业与养猪专业以经济联系起来,实行种养结合。应采用“粪尿(水)分离、固废堆肥、废水沼气池处理、沼气供养殖场和农户使用、沼液贮存并生态还田”技术。

④当存栏生猪当量为300~500头时,若畜禽养殖场周边有足够的可以消纳粪污的农田时,应采用“粪污机械固液分离、固废制有机肥、废水沼气池处理、沼气供养殖场和周边农户使用、沼液贮存并通过管网生态还田”技术。也可在肉猪栏舍全面铺设多功能生物活性垫料,生猪粪尿在多功能生物活性垫料发酵降解消化,变成有机肥,从而达到免冲洗栏舍,粪尿变成有机肥,实现源头污染物减排的目标。

三、排污量计算、

畜禽养殖主要固体污染物产生量及其性质

排污量的折算标准为:30只蛋鸡、30只鸭、30只兔、3只羊、15只鹅或60只肉鸡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

四、投资估算指标

1、“厌氧+还田”模式投资参考

沼气工程投资估算参数

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7.6.1加强传统利用方式 推广以沼气工程为核心的农业循环、以粪污发酵处理为核心的就地利用、以林牧结合为核心的林下养殖等先进技术。要积极培育有机肥加工企业、排泄物收集中心,强化“三沼”利用,见图7.3-1。要因地制宜推广“养殖-沼气-种植-池塘”生态养殖模式、生物发酵床处理模式、“水泡粪+固液分离”模式、利用畜禽粪便生产有机肥模式、复合生物滤池处理模式等生态环保治污模式,实现畜禽粪尿变废为宝、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双丰收。 采用种养结合模式治理畜禽养殖污染包括耕地与养殖场(户)就近配套、异地配套两种方式。耕地就近配套的,需要在养殖场铺设地下管道和修建蓄粪池,建立地下管网将畜禽养殖场经过处理生成的液态有机肥输送到周边;异地配套的,在田头、地头建用肥调节池,配套沼液运输槽灌车。 在传统利用沼气的基础上,努力开拓沼气生态模式,即将畜禽粪便经过一系列的生物发酵处理,产生沼气,最大限度地回收能源,以能源开发(供热、发电)为核心,以沼渣、沼液的还田利用为纽带,以农业种植利用为依托,大幅度提高畜禽养殖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效益,消除畜禽养殖废弃物产生的环境污染。

图7.6-1沼气生态模式流程示意图 此模式占地少、能源回收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高,经济效益较好,不产生环境污染;但前期投资较大,对操作人员技术要求高,适用于周边有农田、果林、鱼塘或水生植物的畜禽场。 7.6.2开发新型利用模式 (1)健康与能源综合利用型 该技术是一种按照生态系统内,能量流和物质流的循环规律而设计的,一种生态能源综合利用工程系统。其原理是:某一生产环节的产出(如废水、牲畜粪便)可作为另一生产环节的投入(如圈舍的冲洗、能源等),使系统中的物质在生产

白酒制造业产排污系数

白酒制造业产排污系数及排污费计算系数

1 适用范围 本手册给出了《统计上使用的产品分类目录》中白酒制造行业的产污系数和排污系数,可用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白酒制造业工业污染源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的核算。 涉及的污染物包括:工业废水量、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 2 注意事项 2.1系数表中未涉及产品的产排污系数 1)《统计上使用的产品分类目录》中白酒分类目录: 固态法白酒(152111)包括:40-51度(15211101) 52-53度(15211102) 54度以上(15211103) 半固态法白酒(152131)包括:40-51度(15213101) 52-53度(15213102) 54度以上(15213103) 液态法白酒(152151)包括:40-51度(15215101) 52-53度(15215102) 54度以上(15215103) 其他白酒(152199) 2)半固态法白酒生产总量不足白酒生产总量的百分之一,因此不同规模等级企业的产污及排污系数均使用同一组数据。 3)所有固态法白酒(152111)、半固态法白酒(152131)、液态法白酒(152151)和其他白酒(152199)的产量均折算成酒度65%(v/v)计。 4)液态法白酒(152151)的产污系数和排污系数取值分两种情况: 若企业通过外购食用酒精勾兑生产白酒则污染较少,将液态法白酒年产量以酒度65%(v/v)进行折算,按此折算量查找“1521白酒制造行业产排污系数表”中相同规模等级的浓香型固态法白酒的相应数据,将所选择的产排污系数乘以10%,得到液态法白酒的产排污系数; 若企业本身带有酒精生产车间,将白酒年产量以酒度为96%(v/v)进行折算,按此折算量查找“1510酒精制造业产排污系数使用手册”中相同原料和规模等级的酒精产品的相应数据,以此作为液态法白酒的产排污系数。 5)固态法清香型白酒的大、小型企业,产污系数及排污系数分别参照浓香型白酒的大、小型企业的数据进行计算。 6)其他类型的白酒生产企业,产污系数及排污系数参照同等规模浓香型白酒企业的数据。 7)对于存在多种原料或不同生产工艺的企业,例如,同一白酒企业既生产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畜禽养殖业产排污系数与排污系数手册

内部资料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畜禽养殖业源产排污系数手册 组织单位: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写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2009年2月

说明 为保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顺利实施,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农业源产排污系数测算组织实施方案》通知的要求,在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环境保护部指导下,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共同牵头主持,会同地方农业部门、农业和环保领域的科研单位和大学开展了“畜禽养殖业源产排污系数”核算,历时一年多的辛勤工作,在地方农业和环保部门、科研、检测中心、相关企业的支持下,完成了这一核算项目,并以此为基础编写了本手册,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畜禽养殖业源产排污量的核算打下了比较好的基础。为此,在手册付印之际,向一切参加这一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表示衷心的感谢。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目录 一、适用范围 (1) 二、主要术语与解释 (1) 三、使用方法 (2) 四、系数表 (3) (一)畜禽养殖产污系数 (3) (二)畜禽养殖场排污系数 (15) (三)畜禽养殖小区排污系数 (34) (四)畜禽养殖专业户排污系数 (53)

使用说明 一、适用范围 1.本手册给出了全国大陆范围内规模化饲养的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等5种畜禽在不同区域的产排放系数,应用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中畜禽养殖业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的计算,也可供畜禽养殖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工作参考。 2.本手册给出的畜禽养殖业产污系数和排污系数涉及粪便产生量、尿液产生量、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铜、锌。 二、主要术语与解释 1、畜禽养殖产污系数:在典型的正常生产和管理条件下,一定时间内(本手册中以“天”为单位),单个畜禽所产生的原始污染物量。 2、畜禽养殖排污系数:在典型的正常生产和管理条件下,单个畜禽产生的原始污染物经处理设施消减或利用后,或未经处理利用而直接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量。 3、规模化养殖场:指具有一定规模,在较小的场地内,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采用合理的工艺与技术措施,进行精心管理,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过的养殖场。本实施方案中规定规模化养殖场的存栏或出栏规模如下:生猪≥500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200头(出栏)、蛋鸡≥20000羽(存栏)、肉鸡≥50000羽(出栏)。 4、畜禽养殖小区: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建立的有一定规模的较为规范、严格管理的畜禽养殖基地,基地内养殖设施完备,技术规程及措施统一,只养一种畜禽,由多个养殖业主进行标准化养殖。 5、畜禽养殖专业户:指畜禽饲养数量达到一定数量的养殖户,本手册中规定养殖专业户的存栏或出栏规模如下:生猪≥50(出栏)、奶牛≥5头(存栏)、肉牛≥10头(出栏)、蛋鸡≥500羽(存栏)、肉鸡≥2000羽(出栏)。

葫芦岛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葫芦岛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已由葫芦岛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10月30日通过,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2月9日 葫芦岛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2019年10月30日葫芦岛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和预防 第三章综合利用和治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禽养殖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

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的养殖污染防治。 法律法规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坚持科学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利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促进本市畜禽养殖业实现生产清洁化、污染减量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加大资金投入,引导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并将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本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市)区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公安、水利、科技、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制定、实施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开展对村民、居民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发现本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向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七条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畜禽养殖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防止畜禽养殖污染行为。

火力发电行业产排污系数手册

4411火力发电行业

1适用范围 本手册给出了《统计上使用的产品分类目录》中4411火力发电行业电能、电能+热能等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产污系数和排污系数,可用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火力发电行业工业污染源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的核算。 本手册产、排污系数指在典型工况生产条件下,消耗单位燃料的污染物产生量与排放量。 涉及的污染物指标包括:工业废水量、工业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工业废气量、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固体废物(粉煤灰)、工业固体废物(炉渣)、工业固体废物(脱硫石膏)。 2注意事项 2.1 在本《4411火力发电行业产排污系数使用手册》中,原料均指燃料。 2.2 系数表单中未涉及的燃料、工艺及末端治理技术的产排污系数 (1)燃料为生物质类,采用燃料为垃圾的同“产品、原料、工艺、规模”条件下的产、排污系数; (2)燃料为高焦炉混合煤气,参照燃料为天然气类的同“产品、原料、工艺、规模”下的产、排污系数。 高炉煤气的工业废气量产、排污系数采用天然气工业废气量产、排污系数除以15,氮氧化物的产、排污系数采用天然气的产、排污系数除以4,其它系数直接采用。 焦炉煤气工业废气量系数采用天然气工业废气量系数除以6,氮氧化物的产、排污系数采用天然气的产、排污系数除以4,其它系数直接采用。 (3)燃料为煤炭+高、焦炉煤气,与第(2)步高焦炉混合煤气系数取值方法相同; (4)燃料为“油页岩”类,采用燃料为煤矸石的同“产品、原料、工艺、规模”条件下的产、排污系数; (5)当燃煤矸石机组所用锅炉不是循环流化床锅炉时,采用燃料为煤炭类的同“产品、原料、工艺、规模”条件下的产、排污系数; (6)烟尘末端治理技术为过滤式除尘法或电、过滤式除尘器时,烟尘的排污系数采用电除尘器末端治理技术的排污系数乘以0.3取得;此时,粉煤灰的产污系数采用电除尘器末端治理技术的粉煤灰产污系数加上0.5取得; (7)烟尘末端治理技术为斜棒栅除尘器时,烟尘的排污系数采用文丘里水

环评中需要的经验排污系数

烧一吨煤,产生1600×S%千克SO2,1万立方米废气,产生200千克烟尘。 烧一吨柴油,排放2000×S%千克SO2,1.2万立米废气;排放1千克烟尘。 烧一吨重油,排放2000×S%千克SO2,1.6万立米废气;排放2千克烟尘。 大电厂,烟尘治理好,去除率超98%,烧一吨煤,排放烟尘3-5千克。 普通企业,有治理设施的,烧一吨煤,排放烟尘10-15千克; 砖瓦生产,每万块产品排放40-80千克烟尘;12-18千克二氧化硫。 规模水泥厂,每吨水泥产品排放3-7千克粉尘;1千克二氧化硫。 乡镇小水泥厂,每吨水泥产品排放12-20千克粉尘;1千克二氧化硫。 物料衡算公式: 1吨煤炭燃烧时产生的SO2量=1600×S千克;S含硫率,一般0.6-1.5%。若燃煤的含硫率为1%,则烧1吨煤排放16公斤SO2 。 1吨燃油燃烧时产生的SO2量=2000×S千克;S含硫率,一般重油1.5-3%,柴油0.5-0.8%。若含硫率为2%,燃烧1吨油排放40公斤SO2 。 排污系数: 燃烧一吨煤,排放0.9-1.2万标立方米燃烧废气,电厂可取小值,其他小厂可取大值。燃烧一吨油,排放1.2-1.6万标立方米废气,柴油取小值,重油取大值。 【城镇排水折算系数】0.7~0.9,即用水量的70-90%。 【生活污水排放系数】采用本地区的实测系数。。 【生活污水中COD产生系数】60g/人.日。也可用本地区的实测系数。 【生活污水中氨氮产生系数】7g/人.日。也可用本地区的实测系数。使用系数进行计算时,人口数一般指城镇人口数;在外来较多的地区,可用常住人口数或加上外来人口数。 【生活及其他烟尘排放量】 按燃用民用型煤和原煤分别采用不同的系数计算: 民用型煤:每吨型煤排放1~2公斤烟尘 原煤:每吨原煤排放8~10公斤烟尘 一、工业废气排放总量计算 1.实测法 当废气排放量有实测值时,采用下式计算: Q年= Q时× B年/B时/10000

畜禽养殖排放系数

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项目 一、定义 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常年栏存量为500头以下的养猪场,3万羽以下的养鸡(鸭)场和100头以下的养牛场,以及其他同等规模的畜禽养殖。 二、技术模式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模式包括“厌氧+还田”模式、“堆肥+废水处理”模式和发酵床养殖模式(养殖200-500头)。 “厌氧+还田”模式是指粪污以厌氧消化为主要技术环节的污染防治模式,所产生的沼气再利用,产生的沼液沼渣还田的过程。适用于对沼气能源有需求且有足够沼液沼渣消纳面积的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散养密集区。 (格栅加沼气池回农田) “堆肥+废水处理”模式是指以好氧发酵和生态处理为主要环节的污染防治模式,畜禽粪便集中堆放并在微生物作用下使有机物发生生物降解,废水经过生态处理的过程。适用于一定区域内对肥料有需求且有稳定市场销售途径的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散养密集区。适用于垫料易于获得的、经济较发达地区的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散养密集区。 ①当存栏生猪当量≤50头,采用庭院式畜禽散养时,宜采用农村户用沼气池。 ②当存栏生猪当量50~100头时,可采用“上山下乡”技术方案,即粪尿全部排入传统的沤粪池、沼气池发酵,发酵后变成液态肥,到山上浇灌果树、茶园、油茶园等,下乡则浇灌菜地等,实现污染物减量排放。 ③当存栏生猪当量为100~200头时,将种植专业与养猪专业以经济联系起来,实行种养结合。应采用“粪尿(水)分离、固废堆肥、废水沼气池处理、沼气供养殖场和农户使用、沼液贮存并生态还田”技术。 ④当存栏生猪当量为300~500头时,若畜禽养殖场周边有足够的可以消纳粪污的农田时,应采用“粪污机械固液分离、固废制有机肥、废水沼气池处理、沼气供养殖场和周边农户使用、沼液贮存并通过管网生态还田”技术。也可在肉猪栏舍全面铺设多功能生物活性垫料,生猪粪尿在多功能生物活性垫料发酵降解消化,变成有机肥,从而达到免冲洗栏舍,粪尿变成有机肥,实现源头污染物减排的目标。 三、排污量计算、 畜禽养殖主要固体污染物产生量及其性质 排污量的折算标准为:30只蛋鸡、30只鸭、30只兔、3只羊、15只鹅或60只肉鸡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 四、投资估算指标

畜禽养殖相关法律法规梳理结果(按法律法规归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自2015 年1 月1 日起施行)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全文2016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全文2016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已经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 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 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 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污水处理厂产排污系数

附录三 污水处理厂污染物产排污系数 1.一级处理(含一级强化处理):C k Q k S 31+= S :污水处理厂含水率80%的污泥产生量,吨/年; k1: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物理污泥产生系数,吨/万吨-污水处理量,系数取值见表1; k3:城镇污水处理厂或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化学污泥产生系数,吨/吨-絮凝剂使用量; Q :污水处理厂的实际污(废)水处理量,万吨/年; C :污水处理厂的无机絮凝剂使用总量,吨/年。有机絮凝剂忽略不计。 2.二级处理(含深度处理) 无初沉池情况:C k P rk S 32+= 有初沉池情况:C k P k Q k S 3217.0++= S :污水处理厂含水率80%的污泥产生量,吨/年; k1: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物理污泥产生系数,吨/万吨-污水处理量,系数取值见表1; k2: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生化污泥产生系数,吨/吨-化学需氧量去除量; k3:城镇污水处理厂或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化学污泥产生系数,吨/吨-絮凝剂使用量; Q :污水处理厂的实际污(废)水处理量,万吨/年; P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化学需氧量去除总量,吨/年; C :污水处理厂的无机絮凝剂使用总量,吨/年。有机絮凝剂忽略不计。 r :进水悬浮物浓度修正系数,无量纲。 当进水悬浮物全年平均浓度较低时(<100mg/L ),取值为1.0; 当进水悬浮物全年平均浓度中等时(≥100mg/L ,且<200mg/L ),取值为1.3; 当进水悬浮物全年平均浓度较高时(≥200mg/L ),取值为1.6。 如果缺乏进水悬浮物浓度参考数据,可按中等浓度条件取值,即取为1.3。 在异常数据核查中,应重点核对污水处理厂的监测记录,并根据实际进水悬浮物浓度范围确定是否需要调整该参数进行重新校核或核算。 表1物理污泥产生系数( k1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起施行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经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预防、综合利用与治理、激励措施、法律责任、附则6章44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1基本信息 2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预防 第三章综合利用与治理 第四章激励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3解读 专家解读 4法规 答记者问 1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3号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已经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3年11月11日

2条例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1] 第二章预防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

2018年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2018年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山东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畜禽养殖发展现状,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综合整治,合理开发与利用农业资源,有效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区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要求 根据畜禽养殖场养殖规模数量、所处的地理位置及对周围环境影响的程度进行综合整治。 (一)城区禁建区内的养殖场,对水源污染严重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18年底前停止养殖,其他的应在18年5月1日前停止养殖。 (二)禁建区内养殖场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在18年5月1日前全部达标排放。(三)加强对禁建区内监控,禁建区内不得出现新的养殖常 三、工作职责 推广先进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技术,发展“猪—沼—果”等形式的立体生态农业,提高农业生态经济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积极协助开展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新、扩、改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四、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18年3~7月) 1.召开养殖业主污染综合整治工作会议,学习贯彻关于规模化养殖畜禽的有关法律法规,传达区政府关于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的会议精神。 3.按照整治对象责任划分情况,分别入户调查宣传,掌握全区畜禽养殖业生产现状和污染防治设施现状,摸清养殖企业的规模、法人、养殖数量、建成年份等,确定禁养区内第一批和第二批停止养殖的养殖户名单,以及禁建区内养殖户的名单 (二)综合整治阶段(18年8月~18年5月1日) 1.区有关部门根据调查摸底情况,通知禁养区内第一批禁止养殖的专业户在 1 / 2

常用的排污系数

常用的排污系数 烧一吨煤,产生1600×S%千克SO2,1万立方米废气,产生200千克烟尘。 烧一吨柴油,排放2000×S%千克SO2,1.2万立米废气;排放1千克烟尘。 烧一吨重油,排放2000×S%千克SO2,1.6万立米废气;排放2千克烟尘。 大电厂,烟尘治理好,去除率超98%,烧一吨煤,排放烟尘3-5千克。普通企业,有治理设施的,烧一吨煤,排放烟尘10-15千克; 砖瓦生产,每万块产品排放40-80千克烟尘;12-18千克二氧化硫。规模水泥厂,每吨水泥产品排放3-7千克粉尘;1千克二氧化硫。 乡镇小水泥厂,每吨水泥产品排放12-20千克粉尘;1千克二氧化硫。物料衡算公式: 1吨煤炭燃烧时产生的SO2量=1600×S千克;S含硫率,一般0.6-1.5%。若燃煤的含硫率为1%,则烧1吨煤排放16公斤SO2 。1吨燃油燃烧时产生的SO2量=2000×S千克;S含硫率,一般重油1.5-3%,柴油0.5-0.8%。若含硫率为2%,燃烧1吨油排放40公斤SO2 。 ¬排污系数:燃烧一吨煤,排放0.9-1.2万标立方米燃烧废气,电

厂可取小值,其他小厂可取大值。燃烧一吨油,排放1.2-1.6万标立方米废气,柴油取小值,重油取大值。 【城镇排水折算系数】0.7~0.9,即用水量的70-90%。 【生活污水排放系数】采用本地区的实测系数。。 【生活污水中COD产生系数】60g/人.日。也可用本地区的实测系数。【生活污水中氨氮产生系数】7g/人.日。也可用本地区的实测系数。使用系数进行计算时,人口数一般指城镇人口数;在外来较多的地区,可用常住人口数或加上外来人口数。 【生活及其他烟尘排放量】 按燃用民用型煤和原煤分别采用不同的系数计算: 民用型煤:每吨型煤排放1~2公斤烟尘 原煤:每吨原煤排放8~10公斤烟尘 一、工业废气排放总量计算 1.实测法 当废气排放量有实测值时,采用下式计算: Q年= Q时× B年/B时/10000 式中: Q年——全年废气排放量,万标m3/y; Q时——废气小时排放量,标m3/h; B年——全年燃料耗量(或熟料产量),kg/y; B时——在正常工况下每小时的燃料耗量(或熟料产量),kg/h。

畜禽养殖排污系数表

附件2 畜禽养殖排污系数表: 畜禽粪便排泄系数 畜禽粪便中污染物平均含量(单位:公斤/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4]43号 关于减免家禽业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04〕17号)和财政部、发改委《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财综明电〔2004〕1号),做好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工作,加强对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的管理,防止其他突发性疫病的传播,现就畜禽养殖、加工行业减免排污费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迅速开展畜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的排污申报登记工作,掌握辖区内畜禽养殖业的排污情况。 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与当地财政、物价部门提出2004年2月1日起至2004年7月31日期间减免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排污费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服务意识,帮助有关单位做好防治禽流感的环境保护工作,不得因减免排污费而放松对禽畜养殖、加工行业的监督管理,防止发生由污染引发的疫情传播。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于2004年8月31日前将落实本通知的情况及附表以书面形式报我局。 附件:1.畜禽养殖加工业户排污情况与排污费减免汇总表 2.畜禽养殖排污系数表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一: 畜禽养殖加工业排污情况与排污费减免汇总表 填报单位:环境保护局(厅) 填报日期:

联系人:联系电话:填表说明:1、此表填写畜禽养殖业排污申报和排污费数据。 2、规模养殖农户指未经工商登记、养殖规模在表中所列数量以上的农户。 3、排污数据无法通过监测取得的,可以按照附件2排污系数计算。 4、填报数据中的存栏数以调查月平均值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令 第643号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已经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3年11月11日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与无害化处理,保护与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与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她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与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鼓励与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与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与装备研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任何单位与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与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二章预防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

畜禽养殖粪污产生量参数及计算公式

附件4: 畜禽养殖粪污产生量参数及计算公式 一、规模场和散养畜禽粪污参数 表1 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产生量参数表 畜种日粪便收集量日污水产生量饲养周期 猪2kg 10L 育肥猪180天母猪365天 奶牛20 kg 48L 365天肉牛10 kg 24L 365天蛋鸡0.1 kg 0.25L 365天肉鸡0.1 kg 0.25L 45天羊 2.6 kg -- 365天鸭鹅0.13kg -- 表2 散养畜禽粪污产生量参数表 项目单位 奶牛 猪蛋鸡肉鸡羊(肉牛) 粪 kg/(只·d)20 2 0.12 0.12 2.6 kg/(只·a)7300 398 25.2 25.2 尿 kg/(只·d)10 3.3 — kg/(只·a)3650 656.7 — 饲养周 期 d 365 180 365 45

二、计算公式: 1、生猪粪污产量=母猪产污量+出栏猪产污量 母猪产污量=(母猪存栏量×粪便收集量×饲养周期)+(母猪存栏量×日产污水量×饲养周期) 出栏猪产污量=(生猪出栏量×粪便收集量×饲养周期)+(生猪出栏量×日产污水量×饲养周期) 2、奶牛粪污产量 奶牛产污量=(奶牛存栏量×粪便收集量×饲养周期)+(奶牛存栏量×日产污水量×饲养周期) 3、肉牛粪污产量=母牛产污量+出栏牛产污量 母牛产污量=(母牛存栏量×粪便收集量×饲养周期)+(母牛存栏量×日产污水量×饲养周期) 出栏牛产污量=(肉牛出栏量×粪便收集量×饲养周期)+(肉牛出栏量×日产污水量×饲养周期) 4、蛋鸡粪污产量 蛋鸡产污量=(蛋鸡存栏量×粪便收集量×饲养周期)+(蛋鸡存栏量×日产污水量×饲养周期) 5、肉鸡粪污产量 肉鸡产污量=(肉鸡出栏量×粪便收集量×饲养周期)+(肉鸡出栏量×日产污水量×饲养周期) 6、羊粪污产量 羊产污量=羊出栏量×粪便收集量×饲养周期

《畜禽规范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试题

全市畜牧兽医系统法律法规知识测试题库 《畜禽规范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试题及参考答案 一、问答题(30题) 1、制定《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3、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坚持哪些原则? 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4、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县级以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5、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县级以上农牧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6、国家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有什么政策? 答: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时,应统筹考虑哪些因素? 答: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有什么要求? 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9、要解决我国畜禽养殖环境问题,根本出路在哪里? 答:一是要靠推动我国畜禽养殖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和转型升级;二是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的综合利用;三是加强环境监管。

排污系数

1、燃料燃烧过程中废气排放量及污染物的测算 ⑴用煤作燃料时 燃料燃烧废气排放总量(万标立方米)=燃料耗用量(吨)×0.8 燃料燃烧过程中二氧化硫排放量(千克) =燃料耗用量(吨)×8×(1-脱硫效率) 燃料燃烧过程中烟尘排放量(千克) =燃料耗用量(吨)×1000×灰分×dfh× (1-除尘效率) ÷(1-cfh) 注: 本公式适用煤粉炉、沸腾炉、抛煤机炉,其他炉型应去掉分母计算。通常dfh取20﹪, cfh取30﹪。 燃料燃烧过程中氮氧化物排放量采用排污系数法,见表1。 ⑵用天然气作燃料时 燃料燃烧废气排放总量(万标立方米)=燃料耗用量(万立方米)×15.3 燃料燃烧过程中二氧化硫产生量(千克)=燃料耗用量(万立方米)×6.3 燃料燃烧过程中烟尘排放量(千克) =燃料耗用量(万立方米)×2.86 燃料燃烧过程中氮氧化物排放量采用排污系数法,见表1。 ⑶用油作燃料时 柴油:燃料燃烧废气排放总量(万标立方米)=燃料耗用量(吨)×1.56 重油:燃料燃烧废气排放总量(万标立方米)=燃料耗用量(吨)×1.42 燃料燃烧过程中二氧化硫排放量(千克)=2×燃料耗用量(吨)×1000×(1-脱硫效率) 燃料燃烧过程中氮氧化物排放量采用排污系数法,见表1。 哈哈这些都是环评爱好者里面的资料整理一些传给你吧。 几个常用的系数供参考(排污系数) 烧一吨煤,产生1600×S%千克SO2,1万立方米废气,产生200千克烟尘。 烧一吨柴油,排放2000×S%千克SO2,1.2万立米废气;排放1千克烟尘。 烧一吨重油,排放2000×S%千克SO2,1.6万立米废气;排放2千克烟尘。 大电厂,烟尘治理好,去除率超98%,烧一吨煤,排放烟尘3-5千克。 普通企业,有治理设施的,烧一吨煤,排放烟尘10-15千克; 砖瓦生产,每万块产品排放40-80千克烟尘;12-18千克二氧化硫。 规模水泥厂,每吨水泥产品排放3-7千克粉尘;1千克二氧化硫。 乡镇小水泥厂,每吨水泥产品排放12-20千克粉尘;1千克二氧化硫。 物料衡算公式: 1吨煤炭燃烧时产生的SO2量=1600×S千克;S含硫率,一般0.6-1.5%。若燃煤的含硫

南通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南通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坚持属地管理、控制总量、预防为主、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推进畜禽养殖业结构调整,促进畜禽养殖产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网络体系,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组织实施本辖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按照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综合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 1 / 7

用的指导与服务,协助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基层治理]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制定和实施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村规民约,对本村(居)村民(居民)开展宣传教育,发现畜禽养殖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分类管理]本市畜禽污染防治根据养殖规模,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实施分类管理。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依照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实施管理。畜禽养殖专业户的养殖污染防治参照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实施管理。 本条例所称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的养殖规模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八条[主体责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应当承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履行国家和省规定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义务,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九条[规划调控]市、县(市、区)农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和总量,落实畜禽养殖污染区域控制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并适时修订完善。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最新)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X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畜禽养殖发展现状,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综合整治,合理开发与利用农业资源,有效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镇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要求 根据禽养殖场养殖规模数量,所处的地理位置及为周围境影响的程度进行综合整治。 1、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对水源造成污染的养殖场在X年底前停止养殖,其他的应在X年1月30日停止养殖。 2、禁建区内养殖场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在X年3月30日前全部达标排放 3、加强对禁建区内监控,禁建区内不得出现新的养殖场。 4、养殖区未经分离发酵、沉淀过滤处理的养殖户不得直排到水沟、渠堰、农田和堰塘、水库、河体以及引用水源点。

5、养殖区养殖户干稀粪要分离达标处理,干粪要集中堆讴发酵处理,稀粪要三级沉淀过滤处理,方可直排到水沟、渠堰或农田。所有养殖户在X年5月30日前全部达标排放。 三、工作职责 1、镇畜牧 (1)负责养殖场污染整治的牵头工作。 (2)推厂先进的规模化养殖技术。发展“猪一沼一果”等形式的立体生态农业,提高农业生态经济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2、镇安全办 (1)积极配合开展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 (2)开展养殖场污物排放监控,对于超过排放标准的,要求限期达标。 (3)受理、处理养殖场污染事件。 3、镇国土、建管部门 (1)积极协助开展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 (2)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新、扩、改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土地使用手续。 (3)做好违章搭建养殖场所的整治。 (4)积极协助县环保部门开展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 五、各村(居)民委员会 (1)组织对本辖区内禁养区、禁建区的养殖场情况进行摸底。 (2)开展有关污染整治法规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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