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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支付清算系统

银行的支付清算系统
银行的支付清算系统

一、我国支付清算系统存在的问题

尽管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在支付清算领域进行了不断改革,但是,支付清算系统在风险管理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有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1、支付密码的法律地位问题

由于我国《票据法》并没有认可支付密码代替签章的效力,因此,支付密码不能代替印章,一旦出现制服纠纷,组织同城清算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处在无法可依的被动地位。

2、支付清算管理办法的缺位

目前我国还缺乏对市场化的支付清算组织的管理办法,对组织形式、准入、退出的标准也没有具体的规定,更谈不上管理监督和风险控制。少数单位由于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出现了不法分子盗用银行资金,造成重大损失。如何面对支付清算服务市场化的趋势,加强对支付清算组织的监督,控制风险,是人民银行必须尽快解决的问题。

3、《电子联行往来制度》严重不适应业务发展要求

《电子联行往来制度》一直停留在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交换纸质凭证的运行模式,严重滞后于实际业务的发展。

4、对新兴电子支付工具尚未立法

相应法律规定空白的存在,一旦产生纠纷很难解决。另外,由于缺乏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各家商业银行和银行监管机构关于电子支付工具方面的管理办法、执行规定以及监管措施也很不完善,操作性不强,系统完整性不足。因此,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是迫在眉睫。

(二)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电子联行系统应用软件和设备严重老化

(1)电子联行软件存在缺陷,业务高峰时间在下午3点到5点,小站只能提前关闭“本地进程”,以便有足够时间向总站发送信息。这时,如果有新的往帐到达该站,通汇点显示往帐发送已妥,事实上小站并未收到该笔往帐。

(2)电子联行通汇点查询不能及时处理。

(3)中继行系统软硬件老化,计算机档次低,出现故障的概率高。

2、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维护机制尚未建立

系统出现大的故障时,由于人民银行将开发和推广外包,并不熟悉系统,所以无法采取有效手段予以解决,造成业务处理延迟。

3、灾难备份系统建设严重滞后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以来,国家处理中心至少出现了两次故障,累计停工4小时。这种现状不利于防范运行风险。

(三)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建设周期过长,总体规划不断发生变化,产生混合运行风险。

2、数据过于集中,增加了运行风险。

3、排队机制设计影响了系统效率。

二、中国金融支付清算系统改革构想

1、将商业银行等机构的清算账户予以合并、集中

应将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账户予以合并与集中,即在一个地区内,同一商业银行的所有分支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多个账户将合并为一个账户,用于结算支付交易和法定储备管理。将所有中央银行账户集中在全国处理中心,建立全国统一的结

算账户管理系统,中央银行各分/支行依然负责管理这些账户,如开户、销户、设立账户透支限额、管理法定储备金等。

2、降低过高的储备金比率,规范账户管理

随着货币政策手段的丰富化、多样化,尤其是中央银行更多地采用公开市场操作,来影响货币供应及市场利率。因此,应把储备金作为实施货币政策的主要手段向公开市场操作等间接手段过渡。

其次,商业银行存放于中央银行的备付金比率过高,也不利于商业银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因此,降低备付金比率也是势在必行。

3、建立统一、兼容的支付清算系统

支付清算管理体系是保障支付清算体系良性运行的关键。而分割是中国支付清算体系的最突出的特点之一。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应逐步建立起以中央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为主体,各商业银行行内汇兑系统并存,证券、外汇等其他交易系统与支付系统连接的大支付清算体系框架。

其次,加快中央银行的现代化支付清算系统,如建设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小额批量支付系统、政府债券登记系统、银行卡授信系统和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的建设和推广。

再次,中央银行要把融资权和支付清算有机结合,推行支付清算和会计核算的集中化处理。

最后,应逐步将两大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以适当方式统一、连接起来,并与银行清算系统相联,消除重复交叉的结算系统结构。

4、各金融监管部门对支付结算管理体系的职责划分与中央银行的作用

随着商业银行行内结算系统日益完善,各行越来越重视各自的商业利益,中央银行对各商业银行电子汇兑系统的影响十分有限。中央银行只有尽快建立和完善其现代化的支付系统,以提高结算效率,降低结算风险,才能实现其对支付清算体系的监督管理。但是,过度分散的会计核算系统和传统的资金管理办法,使其现代化支付系统难以发挥预期的作用。因此,急需完善相应的支付清算制度,尽快建成行间支付系统特别是实时全额结算系统。

同时,商业银行强大的资金实力,使得它对支付结算系统的投入远大于中央银行,而且商业银行对支付结算实行收费服务。而中央银行支付清算系统购买电脑和通讯设备、应用软件开发所需资金均来源于财政预算和内部资金筹措,其支付清算系统的运行费用也是从中央银行日常支出中开支的,投资无法通过服务收费收回。为加强中央银行长期、随时更新支付清算系统的能力,可考虑对参加同城票据清算的银行机构,按比例分摊部分运行费用,按照成本回收原则实行新的收费政策,以维持中央银行清算系统长期、正常运行。

其次,原有中央银行的部分职能被划分出去后,中央银行监督管理下的银行支付清算系统、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原本错综复杂的矛盾更加突出,各部门协调环节增加,协调成本提高,监控效率下降。从银行业监督管理的角度来说,对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的监督管理是应有之义。否则,银监会很难实施其对银行业经营活动的监控。而且证监会对证券期货业结算的监控已有从以往中国人民银行分离职能的先例。但另一方面,中央银行对银行支付清算监督管理的必要性也是不可替代的,因为它要通过支付结算工具,灵活地开展公开市场操作以实现其货币政策意图。对支付清算体系的监控应是连续的,否则,可能导致管理上的空白点,甚至是风险的积累。

综上所述,建议成立支付清算委员会,并以中央银行的现代化支付系统为基础,成立国家清算银行,使其成为支付清算体系的核心,与商业银行行内资金汇划系统及同城票据交换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交易所结算部门共同构成中国金融支付清算系统的架构。

我国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的发展和问题(1)

2007-05-14 18:10

[摘要] 提供支付清算服务是中央银行的重要职责之一,中央银行支付清算服务的效率,对整个国家的金融稳定及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中国人民银行自从成立以来,在支付清算业务方面发生了重大的变革,我国银行的支付清算体系日臻完善,但是,对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不能忽视。

[关键词] 中央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中国人民银行

[正文]

一、中央银行的支付清算业务概述

(一)中央银行支付清算系统

支付清算系统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交易者之间的债券债务关系进行清偿的系统。具体来说,它是由提供支付服务的中介机构、管理货币转移的规则、实现支付指令传送以及资金清算的专业技术手段共同组成的,用以实现债权债务清偿及资金转移的一系列组织和安排。

支付清算系统对于一个国家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支付清算系统是经济和社会生活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其次,它对于货币政策的实施具有重要影响。中央银行可以通过支付清算系统掌握全国的金融状况和资金运动趋势,有助于正确制定货币政策、增强货币政策实施的效果;灵活高效的清算体系不仅有助于增强货币流动性,使央行更直接准确地进行货币操作,而且使公开市场操作可以有效地发挥作用。很多中央银行在提供清算服务的同时,还提供透支便利,以维持清算系统正常运作,防止清算系统瘫痪的发生。再次,中央银行的制服清算系统与金融市场的稳定有着密切的关系。最后,支付清算系统在跨国支付清算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支付清算体系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清算机构、支付系统、支付结算制度以及银行间清算安排等内容。清算机构是为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清算服务的中介组织,在各国的支付清算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支付系统是在既定的规则框架下,由提供支付服务的中介机构和实现支付指令传送及资金清算的专业技术手段共同组成,用以实现债权债务及资金转移的一种综合金融安排。支付结算制度是关于制服结算活动的规则、操作程序、实施范围与标准等的规定与安排。同业间清算安排是金融机构之间为实现客户委办业务和自身需要所进行的债权债务清偿和资金转划。

(二)中央银行清算运作的基本原理

中央银行通常要求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开设帐户,并在帐户中保持一定的准备金,以保证清偿的顺利进行,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和应收应付帐款,通过其在中央银行帐户的借、贷记载进行划转清算。

行间清算系统为银行自身和客户委办的结算事项提供资金清算服务,资金清算过程一般是付款行通过支付系统向收款行发出支付信息,使付款行和收款行之间实现资金划转。行间清算系统又分为差额清算系统和实时全额清算(RTGS)支付系统。

实时全额清算系统的运行原理,根据各个国家的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异,大致可

以分为以下几类:

1、V型结构

2、Y型结构

3、L型结构

4、T型结构

(三)中央银行支付清算业务的主要内容

1、组织票据交换和清算

2、办理异地跨行清算

二、我国银行业支付系统的现状及发展

我国支付系统的发展,以1979年改革开放为界,大体分为两阶段,一是1953年以来的高度集中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支付系统,二是改革开放以后直到现在的中国现代化制服系统以及处理跨行卡业务的金卡系统。

1、银行业组织体系

2、支付子系统

(1)同城清算所:处理全部同城跨行支付交易和大部分同城行内票据交换,为参加票据交换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清算服务。

(2)全国手工联行系统:主要处理跨行纸凭证异地支付交易,目前几乎被全国电子联行和电子汇兑系统代替。

(3)全国电子联行系统:办理该系统参与者之间的贷记转帐。

(4)全国电子资金汇兑系统:处理行内所有异地支付业务。

(5)银行卡信息交换系统:本行银行卡异地业务的联网处理。

(6)邮政储蓄和汇兑系统:主要用于个人消费者支付汇款。

银行的支付清算系统

一、我国支付清算系统存在的问题 尽管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在支付清算领域进行了不断改革,但是,支付清算系统在风险管理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有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1、支付密码的法律地位问题 由于我国《票据法》并没有认可支付密码代替签章的效力,因此,支付密码不能代替印章,一旦出现制服纠纷,组织同城清算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处在无法可依的被动地位。 2、支付清算管理办法的缺位 目前我国还缺乏对市场化的支付清算组织的管理办法,对组织形式、准入、退出的标准也没有具体的规定,更谈不上管理监督和风险控制。少数单位由于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出现了不法分子盗用银行资金,造成重大损失。如何面对支付清算服务市场化的趋势,加强对支付清算组织的监督,控制风险,是人民银行必须尽快解决的问题。 3、《电子联行往来制度》严重不适应业务发展要求 《电子联行往来制度》一直停留在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交换纸质凭证的运行模式,严重滞后于实际业务的发展。 4、对新兴电子支付工具尚未立法 相应法律规定空白的存在,一旦产生纠纷很难解决。另外,由于缺乏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各家商业银行和银行监管机构关于电子支付工具方面的管理办法、执行规定以及监管措施也很不完善,操作性不强,系统完整性不足。因此,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是迫在眉睫。 (二)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电子联行系统应用软件和设备严重老化 (1)电子联行软件存在缺陷,业务高峰时间在下午3点到5点,小站只能提前关闭“本地进程”,以便有足够时间向总站发送信息。这时,如果有新的往帐到达该站,通汇点显示往帐发送已妥,事实上小站并未收到该笔往帐。 (2)电子联行通汇点查询不能及时处理。 (3)中继行系统软硬件老化,计算机档次低,出现故障的概率高。 2、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维护机制尚未建立 系统出现大的故障时,由于人民银行将开发和推广外包,并不熟悉系统,所以无法采取有效手段予以解决,造成业务处理延迟。 3、灾难备份系统建设严重滞后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以来,国家处理中心至少出现了两次故障,累计停工4小时。这种现状不利于防范运行风险。 (三)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建设周期过长,总体规划不断发生变化,产生混合运行风险。 2、数据过于集中,增加了运行风险。 3、排队机制设计影响了系统效率。 二、中国金融支付清算系统改革构想 1、将商业银行等机构的清算账户予以合并、集中 应将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账户予以合并与集中,即在一个地区内,同一商业银行的所有分支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多个账户将合并为一个账户,用于结算支付交易和法定储备管理。将所有中央银行账户集中在全国处理中心,建立全国统一的结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账务处理办法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账务处理 (草案)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支付清算系统业务在我行的账务核算,防范业务操作风险,依据《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支付清算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密码汇款业务处理手续(试行)》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我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账务处理手续。 我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处理手续指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各会员(成员)行之间的汇兑业务、柜面通业务和密码汇款业务的账务处理。 第一章科目设置: 1011010101存放清算中心清算款项 30011001 清算系统待清算支付款项(汇兑业务) 30011002 清算系统待清算支付款项(柜面通) 30011003 清算系统待清算支付款项(密码汇款) 224106 密码汇款汇出户 224106 密码汇款移存户 224106 密码汇款逾期退回户 602101 清算系统汇兑手续费收入 60210306 清算系统柜面通手续费收入 60210307 清算系统密码汇款手续费收入 20110501 清算系统-挂账 第二章汇兑业务

一、普通贷记业务 (一)付款行的处理 付款行根据客户提交的普通贷记凭证,审核无误后进行行内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201101- XX存款户或20110501-应解汇款 贷:30011001-清算系统待清算支付款项 付款行完成账务处理后,付款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将该业务转发支付清算系统前置机,前置机对报文格式、业务权限进行检查,无误后加编密押发送至资金清算中心。 (二)付款清算行的处理 付款清算行收到资金清算中心的已清算通知,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借:30011001-清算系统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1011010101-存放清算中心清算款项 (三)资金清算中心的处理 资金清算中心收到付款清算行发来的普通贷记业务后,进行合法性检查并核验密押,无误后登记数据库日志。 资金清算中心对核验密押无误的普通贷记业务进行付款清算行清算账户可用余额检查,减少付款清算行可用余额,增加收款清算行可用余额。不足支付,将业务作排队处理并向付款清算行返回已排队信息,直至日切结束后仍未清算的,清算系统做退回处理。 已清算的普通贷记业务,资金清算中心向付款清算行返回清算通知报文,同时向收款清算行转发该笔业务。

银行结算体系建设的思考

一、当前我国银行结算体系建设情况 作为支付体系的组织者、管理者和监督者,中国人民银行一直致力于推进我国支付体系的建设:完善支付规章制度,鼓励推广和创新非现金支付工具,防范支付体系风险,加快中央银行支付系统建设,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化,推动中国支付体系改革发展的进程。 (一)基本形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支付清算网络体系。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完成了大额支付系统在全国的推广运用,系统直接连接全国1500多家金融机构,涉及6万多个银行分支机构,日均处理跨行支付业务45万多笔,金额多达7000亿元,每笔业务不到1分钟即可到账。同时,还成功实现了与中国外汇交易系统、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中国银联信息处理系统、城市商业银行汇票处理系统等多个支付结算系统的连接。大额支付系统的建成运行,实现了我国跨行资金清算的零在途。 (二)广泛运用非现金支付结算工具。随着经济金融的快速发展以及技术与金融融合趋势的加强,非现金支付工具在我国支付体系中的地位日益上升,在社会生产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据统计,2005年1-6月,全国非现金支付交易总金额超过500万亿元。银行卡的发卡规模和交易规模持续增加,银行卡支付功能不断完善,银行卡支付网络开始参与全球支付体系。银行卡已成为我国个人使用最为广泛的非现金支付工具。票据作为我国企事业单位使用最为广泛的支付工具,其使用和流通量也稳步上升。2005年1-6月,全国支票签发额约为160 万亿元;银行汇票签发额约为31万亿元,商业汇票签发额2.08万亿元。此外,网上支付等创新支付工具和方式也不断涌现。2005年上半年,我国网上支付总交易额超过了50万亿元。 (三)出现了一批专门处理支付信息的新型支付清算组织。近年来,除了传统的票据交换所等支付清算组织外,我国陆续出现了一批专门处理支付信息的新型支付清算组织。为了进一步改善对中小金融机构的清算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将批

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业务发展演变及未来趋势研究

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业务发展演变及未来发展建议 一、我国银行支付结算体系的历史沿革 我国银行的支付结算体系根据分类方法的不同有着不同的分类,按照实现方式不同,可以分为手工操作、单机操作和联机操作三个阶段,下面根据每种支付结算体系的特点做具体的介绍。 (一)手工操作阶段。从1984 年到1993 年这段期间,我国商业银行的支付结算体系是手工操作体系,实施的是大一统的银行体制。建国初期,我国的支付结算体系是借鉴前苏联的模式而建立的,形成了四大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行使工业领域的银行职能,农业银行行使农业领域的银行职能,中国银行行使国际业务领域的银行职能,建设银行行使建设领域的银行职能,进而形成了中央银行和专业银行的二元银行体制,中国银行是国际结算的政策性银行,四大银行之间的业务几乎没有交集,不存在业务竞争。手工操作阶段的银行支付结算包括同城、异地和国际结算,分别通过不同的渠道进行。同城的结算需要结算人将保存好的纸质票据提交至票据交换所,交换所的工作人员在认真审核票据后,进行手工结算;异地结算需要结算人通过邮政部门将纸质票据寄到目的地,通过运输传输支付凭证;国际结算由中国银行独家办理。这个时期的网络完全不发达,因此,其结算方式只能依靠手工方式,银行还没有形成完善的支付结算系统,只能通过纸质票据进行支付结算,由于大多数银行网点只办理居民储蓄业务,而办理结算的网点很少,结算方式单一、十分不便捷。 (二)单机操作阶段。从1994 年起,互联网开始兴起,在银行业也得到了初步而普遍的运用,相比手工操作阶段,支付结算效率得到了很大的提高。除了互联网的兴起,这个阶段我国的银行体系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1994 年以前,工、农、中、建四大银行的商业化,使得很多股份制商业银行不断涌现;我国正式在1994年设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这个阶段的支付结算方式在同城、异地和国际三个方面的操作也有所改变。在同城结算方面,省级以上的城市能够实现跨省的票据交换,在很多发达地区都得到了普及,手工操作由自动清分机代替,并打破了行政区划,大大简便了票据支付结算的手续,加快了票据支付结算速度。在异地结算方面,借助互联网的力量各地方的银行之间逐渐实现了联网操作,央行和各国有商业银行建立了统一的支付系统,支付结算方式不再是邮路传输,而是以电子传送的方式进行支付操作,通讯线路的设立使异地间的联行结算得以实行,个人账户的通兑和对公账户的通存也得以实现。单机操作阶段一直持续到了1999 年,之后又迈向了一个新阶段。 (三)联机联网操作阶段。21 世纪以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不断进步,各

《支付结算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第十一条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第十三条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位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

中行支付商户合作协议书适用于直付业务与非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合作

中行支付商户合作协议书适用于直付业务与非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合作

附件7-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B2B网上银行支付商户合作协议书 (适用于与非第三方支付公司的“B2B直付”业务合作) 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负责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为通过互联网为甲乙双方客户提供更加便利、快捷的B2B网上支付服务,深化双方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合作,促进双方业务的共同发展,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以下简称“甲方”)和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经充分协商,就网上银行B2B网上支付相关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条款,承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一)电子支付:指甲乙双方借助互联网和电子终端为客户提供的支付服务,可以满足客户通过乙方提供的网站等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服务时自助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需求。如无特别说明,本协议中“甲方电子支付系统”即指甲方有权使用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电子支付系统。 (二)网上支付:是“网上银行电子支付”的简称,专指甲乙双方合作,通过甲方网上银行支付系统与乙方交易平台系统之间的连通,共同为客户提供基于网上银行的电子支付方式。如无特别说明,本协议中“甲方网上支付系统”即指甲方有权使用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网上支付系统。 (三)B2B网上支付:指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互联网、外联网、内联网或者私有网络以电子化方式进行的支付交易。 (四)B2B网上支付系统:指甲方借助互联网,以乙方提供的交易数据为基础,客户确认的电子付款指令为依据,为乙方和客户提供网上资金结算服务的系统。 (五)B2B直付:是B2B网上支付业务类别的一种,专指甲方以乙方交易数据为基础,根据企业客户通过甲方企业网上银行系统提交的付款指令直接将交易资金从企业客户在甲方开立的结算账户(简称“客户账户”)支付到乙方在甲方开立的结算账户(简称“乙方账户”),或根据乙方通过其支付平台系统发送的(或通过甲方企业网上银行系统提交的)付款指令,直接将交易资金从乙方账户退回到客户账户的业务模式。 (六)客户:指甲乙双方共同的客户,即利用甲方提供的支付工具通过乙方提供的网站等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七)买方与卖方:即通过乙方提供的网站等交易平台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的过程中的交易双方。买方为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者,卖方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若乙方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则亦为卖方。 (八)退货:指甲方根据乙方系统直接发送的或乙方通过甲方企业网上银行提交的退款指令,按照该笔退款指令对应的原始订单号和初始付款账户信息,将相应款项退还至买方客户在甲方开立的银行账户的服务。 (九)错误:指客户通过甲方网上银行支付系统向乙方支付货款的过程中出现的金额、合同号(或订单号)、收款人、交易处理结果等与乙方的记录不符的情况,或甲方记录的乙方账务信息与实际发生不符。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应急处置预案模版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目的和依据 为正确、有效处理系统在运行过程中由于技术、业务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原因出现的运行故障,保证会计核算的安全、准确,最大限度地降低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手续》、《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制度办法,以及《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系统包括: 1.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 2.中国人民银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以下简称影像交换系统); 3.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 4.某银行行内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银行行内系统);二、适用范围包括: 本预案适用于预防和处置支付系统、影像交换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银行行内系统面临的突发事件。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造成的系统或某一节点的瘫痪;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造成人力资源的操作限制,严 重影响支付系统的操作运行; 3.支付系统出现故障,恢复时间超过 4 小时; 4.支付系统出现故障,恢复时间小于 4 小时,但有数据丢失时的处理。 三、应急处理基本原则: 1.账务安全原则。应急处理措施必须通过各种有效方法控制账务的处理,确保会计账务的不错不乱; 2.业务连续原则。应急处理措施要确保会计核算业务的不间断进行; 3.数据完整性原则。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时,应尽快查找丢失的支付清算数据,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社会资金安全; 4.可操作性原则。应急处理措施要具有可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在处置危机时,应首先保证大额系统的正常运行而后再解决

上海支付结算综合业务系统

上海支付结算综合业务系统银行接口规范 版本号:1.05 二○○八年十一月 深圳市雁联计算系统有限公司

文档控制分发 版本控制

批阅意见

目录 第一章概述1 1.1 目的 (1) 1.2 系统概述 (1) 1.3 系统总体结构 (2) 1.4 接口概述 (3) 1.4.1非直联模式 (3) 1.4.2直联模式 (3) 1.5 定义、缩写词和术语 (3) 第二章业务范围5 第三章接口主要业务流描述7 3.1 系统工作日和状态 (7) 3.2 业务种类 (7) 3.3 支付业务描述 (8) 3.3.1贷记业务-网银(自助渠道) (8) 3.3.2贷记业务-普通 (16) 3.3.3贷记退汇业务 (23) 3.3.4借记业务 (28) 3.3.5借记冲正业务 (36) 3.4 信息业务描述 (38) 3.4.1票据影像业务 (38) 3.4.2专用内部账户调拨 (40) 3.4.3交易明细查询 (43) 3.4.4查询查复业务 (44) 3.4.5账户信息变更 (46) 3.4.6账户余额查询业务 (48) 3.4.7自由格式信息 (50) 3.5 资金业务描述 (51) 3.5.1轧差清算 (51) 3.5.2日终处理 (52) 3.5.3系统对账 (52) 3.6 管理业务描述 (55) 3.6.1系统登陆 (55) 3.6.2系统退出 (55) 3.6.3系统强制退出通知 (55) 3.6.4系统状态变更通知 (55) 3.6.5场次变更通知 (56) 3.6.6日切通知 (56)

3.6.7通讯检查 (56) 第四章接口系统结构57 4.1 物理连接 (57) 4.2 应用连接 (57) 4.2.1示意图 (57) 4.2.2API说明 (58) 4.2.2.1连接API (59) 4.2.2.2断开连接API (59) 4.2.2.3发送API (60) 4.2.2.4接收API (61) 4.2.2.5确认API (63) 第五章接口信息处理说明65 5.1 接口信息处理模式 (65) 5.1.1发送处理模式 (65) 5.1.2接收处理模式 (65) 5.2 接口报文说明 (66) 5.2.1字符集说明 (66) 5.2.1.1属性符号 (66) 5.2.1.2x-字符集 (67) 5.2.2报文结构 (67) 5.2.2.1报文头 (68) 5.2.2.2报文正文 (70) 5.2.2.2.1短报文正文 (70) 5.2.2.2.2长报文正文 (71) 5.2.2.3报文尾 (71) 5.3 业务报文 (72) 5.3.1支付报文 (72) 5.3.1.1实时贷记业务报文(SMP001) (72) 5.3.1.2实时借记业务报文(SMP002) (73) 5.3.1.3贷记退汇报文(SMP003) (74) 5.3.1.4借记冲正业务报文(SMP006) (74) 5.3.1.5支付业务回执报文(SMP009) (75) 5.3.1.6账户信息查询请求业务报文(SMP101) (76) 5.3.1.7账户信息查询回执业务报文(SMP102) (76) 5.3.2信息报文 (77) 5.3.2.1查询报文(SMP201) (77) 5.3.2.2查复报文(SMP202) (77) 5.3.2.3专用内部账户调拨报文(SMP203) (78) 5.3.2.4专用内部账户回执报文(SMP204) (79) 5.3.2.5账户信息变更报文(SMP205) (79) 5.3.2.6票据影像业务报文(SMP206) (80)

第二章支付结算制度

第二章支付结算制度 本章知识点简介 本章是关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介绍,支付结算包括票据、信用卡、汇兑、托收承 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凡是与支付结算的各种结算方式有关的法律、行 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定都是支付结算的法律依据。适用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 主要有:《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 本章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支付结算概述。包括支付结算的概念、法律特征;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办

理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二是现金管理。包括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现金使用的限额;现金收支的基 本要求;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三是银行结算账户。包括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 更和撤销;各种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开户要求和开户程序;银行结算账户的管 理: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罚则。 四是票据结算。包括票据的概念和种类;支票的概念、种类、出票、付款和办理 要求的有关规定;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出票、承兑、付款、背书、保证等有关规

定:银行汇票的概念、使用范围、记载事项、兑付要求等规定;信用卡的概念和种 类、申领、销户、资金来源、使用等有关规定;汇兑的概念和分类、办理汇兑的程 序、撤销和退汇等有关规定。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 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按照是否使用票据作为结算工具,支付结算方式可以分成票据结算方式和非票据

中行B2B支付商户合作协议书(适用于B2B直付业务与非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合作)

附件7-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B2B网上银行支付商户合作协议书 (适用于与非第三方支付公司的“B2B直付”业务合作) 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负责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为通过互联网为甲乙双方客户提供更加便利、快捷的B2B网上支付服务,深化双方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合作,促进双方业务的共同发展,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以下简称“甲方”)和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经充分协商,就网上银行B2B网上支付相关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条款,承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一)电子支付:指甲乙双方借助互联网和电子终端为客户提供的支付服务,可以满足客户通过乙方提供的网站等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服务时自助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需求。如无特别说明,本协议中“甲方电子支付系统”即指甲方有权使用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电子支付系统。 (二)网上支付:是“网上银行电子支付”的简称,专指甲乙双方合作,通过甲方网上银行支付系统与乙方交易平台系统之间的连通,共同为客户提供基于网上银行的电子支付方式。如无特别说明,本协议中“甲方网上支付系统”即指甲方有权使用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网上支付系统。 (三)B2B网上支付:指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互联网、外联网、内联网或者私有网络以电子化方式进行的支付交易。 (四)B2B网上支付系统:指甲方借助互联网,以乙方提供的交易数据为基础,客户确认的电子付款指令为依据,为乙方和客户提供网上资金结算服务的系统。 (五)B2B直付:是B2B网上支付业务类别的一种,专指甲方以乙方交易数据为基础,根据企业客户通过甲方企业网上银行系统提交的付款指令直接将交易资金从企业客户在甲方开立的结算账户(简称“客户账户”)支付到乙方在甲方开立的结算账户(简称“乙方账户”),或根据乙方通过其支付平台系统发送的(或通过甲方企业网上银行系统提交的)付款指令,直接将交易资金从乙方账户退回到客户账户的业务模式。 (六)客户:指甲乙双方共同的客户,即利用甲方提供的支付工具通过乙方提供的网站等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七)买方与卖方:即通过乙方提供的网站等交易平台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的过程中的交易双方。买方为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者,卖方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若乙方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则亦为卖方。 (八)退货:指甲方根据乙方系统直接发送的或乙方通过甲方企业网上银行提交的退款指令,按照该笔退款指令对应的原始订单号和初始付款账户信息,将相应款项退还至买方客户在甲方开立的银行账户的服务。 (九)错误:指客户通过甲方网上银行支付系统向乙方支付货款的过程中出现的金额、合同号(或订单号)、收款人、交易处理结果等与乙方的记录不符的情况,或甲方记录的乙方账务信息与实际发生不符。

支付清算体系

一,支付清算体系的简介 支付清算体系是一个国家的金融基础设施,或说公共服务。我国由央行主管此事,目前大体维持“结算-清算”二级制的支付体系。通俗地讲,银行与商户、消费者之间为结算关系,而银行之间构成清算关系,两个层次交易完成后,支付环节才算终了。清算,其实就是因跨行交易而产生的银行间债务债权进行定期净轧(比如每日),以结清因跨行交易产生的债务债权。清算更为底层,是一个平台,由央行主导建设,一般个人用户不会直接接触清算系统。结算则是前端,由银行、非金支付公司等向客户提供服务,也就是所谓的支付业务。银行自身接入清算系统,非金融支付公司则以自已开户的备付金托管行代理,接入清算系统。 图1“结算-清算”二级体系 从上面的二级体系可以看出,跨行的清算必须经过央行的清算系统进行处理,而银行内部的结算,则是由各个商业银行自己经营办理。 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对清算的义务和责任: 1,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2,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银监会)制定支付结算规则。 在《商业银行法》中规定了商业银行对结算的支持:

1,商业银行可以经营办理国内外结算。 因此,清算不等于结算。从基础概念看,央行主导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清算系统,而商业银行则可以经营国内外结算业务,即是“结算-清算”二级制的支付体系。 那么,为什么央行需要维持目前的“结算-清算”二级体系呢?笔者认为本质是监控资金在全社会的流动,避免系统性风险,提高支付的效率,树立公众对支付体系的信心,同时,有利于有效地实施货币政策等。由于清算系统是平台系统,不是前端服务,因此对用户体验没有刻意要求,但对系统稳定性、可靠性、高效性、安全性要求极高,央行将其视为金融的基础设施,或称公共服务,依然未允许市场化的商业介入。结算环节则是市场主体分散的交易,对用户体验要求较高,因此在不产生系统性风险(要一定程度上容忍非系统性风险,比如创新业务试点中发现安全漏洞之类的)的前提下,当局鼓励创新,增加用户支付效率,改进体验。因此,我们认为,央行希望实现的意图为维持现有格局,清算环节仍然视为基础设施,不希望市场介入;支付结算环节则放开竞争,鼓励创新。 目前在运行的清算系统均由央行主管,主要包括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小额批量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超级网银)、同城票据清算系统、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支付系统、银行卡跨行支付系统(银联跨行交易清算系统CUPS)、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系统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等。这些系统大多由央行主办,可视为非盈利的基础设施,仅银行卡跨行支付系统由特许企业(银联)运营(但银联仍由央行主管)。 二,清算的运作过程 本节笔者以银联为例子,结合目前的刷卡消费涉及的发卡行,收单行,衔接机构,用户和商户等主体,全面阐述清算的过程。 1,清算账户的开通 清算进行的前提条件是参与清算的主体需要开通清算账户,用于管理清算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沉淀,管理资金的头寸。 首先接入相关清算系统的主体需要在清算系统开清算账户,银行一般需要在央行开通准备金账户和备付金账户(主要用于清算),银联则只需要在央行开通备付金账户即可,无需准备金账户。 而商户对接银联的清算则有两种接入模式: ? 直联商户:即直接通过银联的POS接入商户,商户的交易过程会经过银联网络,且其清算过程是由银联的收单清算系统进行处理,直联商户的结算账户(不在央行清算系统开清算账户,只是在商业银行开结算账户而已)一般不是开在央行的清算系统,而是开在一般商业银行中,银联通过对应的小额系统对其结算账户进行贷记处理。 ? 间联商户:是由收单行自己布置POS对接的商户,商户的交易过程一般对银联来说是透明的,其清算过程,或者说应该是结算过程是由对应的收单行跟各个商户自己进行的,银联不参与其中的结算。

商业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应急预案

商业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高效处置常山联合村镇银行本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突发事件,提高应对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危机的能力,防范支付清算风险,保障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支付业务的连续性及本行、客户资金的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中断开始至恢复期间,在发生电力故障、通讯线路故障、火情水灾、病毒爆发、网络攻击、人为破坏、不可抗力、计算机硬件故障、网络操作系统故障、漏洞、应用系统故障及其它异常事件影响导致业务中断时,我行须及时启用替代清算渠道或采用手工处理方式,保证网上支付跨行清算业务正常持续进行。业务应急的完整方案根据业务变化或演练情况不断完善。 第三条应急预案涉及机构、人员、业务场景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使用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相关部门,包括网络金融部、运营服务部、总行营业部、信息科技部等。 本预案适用于预防和处置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面临的各种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一)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造成系统或某一节点的崩溃; - 1 -

(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造成人力资源操作限制,严重影响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操作运行; (三)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出现故障,恢复时间超过可容忍的时间极限。 第四条处置原则 (一)系统不间断原则。本行应建立灾难备份系统,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按规定程序切换到灾难备份系统,保障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不间断运行; (二)业务连续性原则。处置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危机时,应采取积极措施,处置措施预案应具有可操作性,保障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支付业务处理的连续性; (三)数据完整性原则。处置危机时应尽快查找丢失的支付数据,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客户资金安全性。 第五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备份设施 本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以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大小额支付系统、银联系统、兴业银银平台作为备份清算渠道。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应急预案处理组织架构包括应急领导小组、应急执行小组及应急保障小组,各应急小组名单及联系方式见附件1。 (一)应急领导小组 应急领导小组由董事长领导担任组长,行长负责人担任副组长,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个人服务业务规则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个人服务业务规则 (BOCNET) 第一条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营业网点开立了长城电子借记卡、集中的贷记卡、准贷记卡及存折账户(普通活期、活期一本通、定期一本通)的客户可通过网上自助注册或营业柜台注册方式开通中国银行网上银行个人服务。凡注册网上银行个人服务的客户均应按此业务规则办理网上银行业务。 第二条中国银行网上银行个人服务提供查询版、理财版和贵宾版服务。查询版服务只能进行账户的查询,不能进行转账汇款、投资及支付等。理财版和贵宾版服务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功能包括:账户查询、转账汇款、跨境汇款、主动收款、私对公转账、信用卡、外汇买卖、国债买卖、基金买卖、黄金买卖、B股银证转账、第三方存管、银期转账、贵金属代理、中银理财计划、结构性理财、小额结售汇、贷款管理、跨行互联服务、网上支付及代缴费、自助关联账户等。贵宾版另外提供VIP资讯服务。中国银行将根据客户申请的服务和身份认证方式的不同提供不同的服务功能,且中国银行网上银行银行通过持续升级以提供不同的服务产品满足客户不断变化的金融服务需要。通过网上自助注册的客户只能使用中国银行网上银行查询版个人服务。注册成为中国银行网上银行个人服务贵宾版的客户是中国银行中银理财、财富管理和私人银行贵宾客户。客户可以凭身份证明资料到柜台进行网银服务版本的升级。 跨行互联服务是依托于人民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向客户提供的银行之间的便捷服务功能,主要满足客户通过网上银行进行跨行账户信息的查询及跨行账户的资金实时划转。跨行互联服务仅面向理财版和贵宾版客户提供服务,功能包括协议付款签约、协议查询签约、跨行账户查询、转账服务、在线服务、预约管理六项功能。 第三条中国银行网上银行个人服务提供24小时服务,但各具体服务项目应在相应系统开通时间内办理。 第四条使用中国银行网上银行个人服务的客户在首次使用网上银行时应注意: 1. 通过柜台注册方式申请使用网上银行个人服务的,根据银行打印的服务凭条上的“网银登录用户名”登录后,客户必须设置本人使用的网银用户名(6-20位含有数字、字母的用户名);通过自助注册方式申请使用网上银行服务的,在注册过程中设定本人使用的网银用户名。用户名一经设定不能更改。 2. 通过柜台注册方式申请使用网上银行个人服务的客户,必须将在柜台注册时设置的6位数字密码修改为符合中国银行网上银行用户安全机制要求的登录密码(8-20位含有数字、字母的密码)。客户可根据需要或按安全须知要求网上自助修改登录密码。 3.客户应及时设置网银预留信息,以有效分辨假冒网站,并可选择使用我行网银“中银E信”服务,设置短信通知服务,及时了解网银账户资金动向。

《支付结算办法》(2)

《支付结算办法》(2) 第七十二条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七十三条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七十四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第七十五条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七十六条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二)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三)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七十七条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第七十八条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第七十九条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第八十条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

中国银行分为三类

中国银行分为三类 第一类:央行中国人民银行 职能:肩负“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三大支柱职能,担负14项主要职责, 即: (一)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五)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六)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七)经理国库。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九)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 (十)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十一)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类政策性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职能:国家开发银行是中国最大的政策性银行,它的主要业务范围是支持国家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国家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1997年以前,国家开发银行主要从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推荐的项目中挑选贷款项目。1998年以后,国家开发银行逐步面向市场,建立了贷款项目的市场开发机制,同时,对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的推荐项目,进行严格评审,自主决策。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职能: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属于政策性银行,其由政府设立,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为目的的,不以赢利为目标的金融机构。其资金来源为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同时发行少量的政策性金融债券,一般办理粮食、棉花、油料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和收购贷款,扶贫贷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以及小型农、林、牧、水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 中国进出口银行职能: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外经贸政策、金融政策和外交政策,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推动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促进对外关系发展和国际经贸合作,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第三类:商业银行首先讲解商业银行的职能,商业银行的职能是就其本身性质而言的功能,强调商业银行发挥作用的内政性能。大体有以下四方面的职能。 第一、信用中介职能。商业银行作为货币借贷双方的“中介人”,通过负债业务(集中社会上各种闲散资金)和资产业务(将集中的闲散资金投放到需要资金的国民经济各部门),实现资本的融通,对经济结构和运行过程进行调节。这是商业银行的最基本职能,最能反映其基本特征。 第二、支付中介职能。商业银行作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货币保管、出纳和支付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管理工作规定模版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某银行支付系统的安全运行管理,进一步明确支付系统各相关业务、技术、运行操作管理部门职责,加强部门间的分工协作,及时预防、发现、报告、处理各类影响支付系统正常运行事故的发生,确保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根据人民银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及某银行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某银行支付系统的各项业务操作和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系统,包括大、小额支付系统和支票影像交 换系统。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支付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的资金清算部、科技开发部以及各支行。 第五条支付系统管理由总行资金清算部负责支付清算系统的运行;科技信息部负责总行支付系统及软件维护、硬件维护以及技术维护。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六条某银行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由资金清算部、科技开发部共同负责,系统设置系统管理员、密押员、业务主管和操作员岗位: 资金清算部作为支付系统的业务主管部门,接受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会计财务科和科技科的业务、技术指导, 总体负责支付系统的业务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总行及石家庄中心支行相关制度,制定我行支付系统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所辖支付系统参与者的准入、变更和退出的初步审核,并按相关要求上报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 (三)负责商业银行前台客户端的系统设置,以及相关维护。负责商业银行前台客户端正常业务处理。前置机(MBFE)登录和退出。 (四)负责对所辖支行的系统参与者进行业务指导,受理各参与者的清算举报、纠纷以及业务咨询。 (五)发生影响我行支付系统业务正常处理的异常情况和重大故障时,经主管行长批准后向当地人民银行和石家庄中心支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故障原因、处

支付结算综合业务系统银行接口规范(doc 110页)

支付结算综合业务系统银行接口规 范(doc 110页) 部门: xxx 时间: xxx 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编辑

上海支付结算综合业务系统银行接口规范 版本号:1.05 二○○八年十一月 深圳市雁联计算系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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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概述1 1.1 目的 (1) 1.2 系统概述 (1) 1.3 系统总体结构 (2) 1.4 接口概述 (3) 1.4.1非直联模式 (3) 1.4.2直联模式 (3) 1.5 定义、缩写词和术语 (3) 第二章业务范围5 第三章接口主要业务流描述7 3.1 系统工作日和状态 (7) 3.2 业务种类 (7) 3.3 支付业务描述 (8) 3.3.1贷记业务-网银(自助渠道) (8) 3.3.2贷记业务-普通 (16) 3.3.3贷记退汇业务 (23) 3.3.4借记业务 (28) 3.3.5借记冲正业务 (36) 3.4 信息业务描述 (38) 3.4.1票据影像业务 (38) 3.4.2专用内部账户调拨 (40) 3.4.3交易明细查询 (43) 3.4.4查询查复业务 (44) 3.4.5账户信息变更 (46) 3.4.6账户余额查询业务 (48) 3.4.7自由格式信息 (50) 3.5 资金业务描述 (52) 3.5.1轧差清算 (52) 3.5.2日终处理 (52) 3.5.3系统对账 (53) 3.6 管理业务描述 (55) 3.6.1系统登陆 (55) 3.6.2系统退出 (55) 3.6.3系统强制退出通知 (55) 3.6.4系统状态变更通知 (55) 3.6.5场次变更通知 (56) 3.6.6日切通知 (56)

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附件 陕西省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 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财政资金银行支付清算行为,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陕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陕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是指通 过人民银行陕西省内各分支行和商业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经财政部和陕

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上述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代理银行是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代理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和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的不同,采用大、小额支付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等方式实现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 第六条代理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地办理财政性资金的 支付与清算业务,对本系统经办行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资金汇划中出现的问题,并接受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当地财政部门的管理监督。 第七条代理银行办理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支付清算业务,必须经过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资格认定。代理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资金实力雄厚,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二)参加大、小额支付系统等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保证 行内系统同城转账实时到账、异地汇划及时划出; (三)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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