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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新农合补偿方案

安徽新农合补偿方案
安徽新农合补偿方案

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4版)

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4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精神为指导,以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医改重点工作安排要求为重点,结合我省2013年新农合运行的实际情况和2014 年基金总量分析,以“量入为出”为原则,在基金承受能力之内最大限度地保障参合农民受益最大化。

二、基本原则

(一)着力引导参合农民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当地基层定点医疗机

构住院。

(二)对必须到省市级大医院诊治的疑难重病,进一步提高其实际补偿比例,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经济负担,有效缓解参合农民看不起病和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受益面;相对统一,分类指导,尽力保障,规范运行。

三、基金用途

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不得用于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等。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从新农合基金中支付。医疗事故、计划生育相关手术及后遗症、并发症等不得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新农合当年筹集基金与历年结余基金全部纳入统筹基金。新农合统筹基金预算总额按以下五个

部分进行分配:

1、当年结余基金(含风险基金)。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的25%(含风险基金)。

2、门诊补偿基金。原则上占扣除上缴10%省级风险金后的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的20%。

3、大病保险基金。原则上按5%左右安排,各地可根据大病情况适当增减。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另文规定。

4、医改支持基金。医改后设立的一般诊疗费、门诊诊察费新农合支付政策另文规定。

5、住院补偿基金(包括按病种付费的住院统筹基金)。即为扣除上述当年结余基金、门诊补偿基金、医改支持基金、大病保险基金等部分后的剩余基金。

四、定点医疗机构分类

将省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分为五类,分类设置住院补偿比例以及起付线的计算系数。

Ⅰ类:乡镇卫生院及在乡镇(不含城关镇)执业的一级医疗机构。

Ⅱ类:在县城执业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和市辖区的区直医疗机构。2013年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县人民医院平均水平的Ⅰ类医院。

Ⅲ类:在省辖市城区执业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和省属二级医疗机构;被省卫生厅评定为“三级医院”的县级医院;2013年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市属二级医院平均水平的Ⅱ类医院。

Ⅳ类:在省辖市城区执业的三级医院(含省市属三级医院、社会办三级医院;含三级综合和三级专科);2013年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市属三级医院平均水平的Ⅲ类医院。

Ⅴ类:被取消定点资格后重新获得定点资格未满一年的或被暂停定点资格后恢复定点资格未满9个月的医疗机构;因违规违纪而受未涉定点资格的处罚未满半年的定点医疗机构。Ⅴ类医疗机构

在恢复正常类别之前,必须经省农合办与市县农合办联合现场检查验收。Ⅴ类医疗机构不宜开展即时结报。

五、住院补偿

(一)普通住院补偿

1、省内普通住院补偿

(1)起付线

Ⅰ类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计算公式为:

起付线=该医疗机构次均住院医药费用×X%×(1+1-该医院可报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

Ⅱ、Ⅲ、Ⅳ、Ⅴ类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计算公式为:

起付线=该医疗机构次均住院医药费用×X%×(1+0.9-该医院可报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

其中:“次均住院医药费用”、“可报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取各定点医疗机构本年度的前9个月和上一年度的后3个月(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Ⅰ、Ⅱ、Ⅲ、Ⅳ类医疗机构的X%统一为15%,Ⅴ类医疗机构的X%为25%。如按公式计算的某些Ⅰ类、Ⅱ类、Ⅲ类、Ⅳ类的起付线分别低于150元、400元、500元、700元,则分别按上述标准设置其起付线。Ⅴ类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不得低于800元。

有关说明:

Ⅰ类医疗机构起付线由各新农合统筹地区自行测算。Ⅱ、Ⅲ、Ⅳ、Ⅴ类医疗机构起付线由省农合办统一按公式计算,并由省卫生厅、财政厅另文下达各医疗机构执行,各地不得擅自下调。

2013年度参合农民住院率超过8%的县,应适度提高Ⅰ类、Ⅱ类医疗机构起付线。城市周边地区可根据当地病人流向情况在上述基础上再进一步提高Ⅳ类医疗机构的起付线。

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起付线以下费用个人自付。对重点优抚对象、五保户、低保对象不设起付线。恶性肿瘤放化疗等需要分疗程间段多次住院的特殊慢性病患者,在同一医院治疗的,只设一次起付线。

(2)补偿比例

在省内五类医疗机构住院的可报费用的补偿比例见下表:

2013年参合病人到县外住院的人次占参合农民住院总人次25%以上或当年基金支出占累计基金的比例超过80%的县,可对本县新农合病人主要流向的Ⅲ、Ⅳ类医院的补偿比例下调5个百分点。

基于基本医疗保险的普遍原理,鉴于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有限以及制度设计的公平性、普惠性的理念,在任何情况下,由新农合基金支付的实际补偿比例均不得超过85%。

(3)住院保底补偿

“保底补偿”是指:按前文描述的住院补偿规定计算的实际补偿所得金额与住院总费用减起付线的余额相比,如低于保底补偿比例Y,则按(住院总费用-起付线)×Y计算其补偿金额在Ⅴ类医疗机构、重点监控医疗机构、省外预警医疗机构住院的不执行保底补偿。

在Ⅰ、Ⅱ、Ⅲ、Ⅳ类医疗机构住院的,对不同额度的住院医药费用实行“分段保底补偿”,各费用段的保底补偿比例为(Y值):

(4)封顶线

参合患者当年住院获得补偿的累计最高限额(不含大病保险补偿)不低于20万元。

2.省外普通住院补偿

(1) 在省外预警医院住院,起付线不低于4000元,其可报费用按不高于30%(或减去起付线后的剩余总费用按不高于20%)予以补偿,封顶线不超过1万元。参合农民到此类医院住院,首次住院的,按上述待遇补偿;再次住院的,不予补偿。在无法对应Ⅰ、Ⅱ、Ⅲ、Ⅳ、Ⅴ类的“省内其他医疗机构”住院,可参照省外预警医院执行。在上述医院住院,不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省外预

警医院名单由省卫生厅公布,各统筹地区也可确定并增加省外预警医院名单。

(2) 在省外非预警医院住院,按当次住院费用的20%计算起付线(最高1万元),其可报费用的补偿比例可参照省内Ⅳ类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执行,具体由统筹地区根据本地病人省外住院的人数及就诊医院费用水平,在充分兼顾基金承受能力和参合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合理确定。省外非预警医院住院执行保底补偿政策。

(二)住院分娩补偿

参合产妇住院分娩(含手术产)定额补助500元。分娩合并症、并发症,其可补偿费用的1万元以下的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补偿,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同级医院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助。

(三)按病种付费住院补偿

实行按病种付费的住院患者补偿,不设起付线,不设封顶线,不受药品目录及诊疗项目目录限

制,新农合基金实行定额补偿。按病种付费重大疾病患者的定额补偿费用不计入当年新农合封顶线计算基数。省、市、县级按病种付费补偿政策另文规定,新农合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在60-85%范围内。

(四)意外伤害住院补偿

1、对有责任的各种意外伤害(如:交通肇事导致的他伤和自伤、刀枪伤、搏斗伤、酗酒、吸毒、服毒、在工厂(场)或工地作业时负伤等情形),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

2、对无责任的意外伤害(如:摄入异物、蛇咬伤、蜂蛰伤、溺水、烫灼伤等情形)、学生校园内意外伤害(学校出具受伤者无自身责任证明)、≤7岁的儿童和≥70岁的老年人无责任的意外伤害,可参照同类别医院普通住院补偿政策执行。

3、对经调查仍无法判定有无责任的意外伤害,其住院医药费用中的可补偿费用的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补偿,单次封顶2万元,不实行保底补偿。

4、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普通住院补偿政策执行,申请补偿者须提供县级或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

5、申请外伤住院补偿均须提供其参合证(卡)、当次外伤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原件和病历复印件(加盖经治医院公章),并如实填写《新农合外伤住院申请补偿登记表》以供新农合经办机构或保险公司对外伤责任关系进行调查备用。

6、兑付意外伤害住院补偿款之前,应履行必要的调查手续和必须的公示程序,结论清楚,无异议、无举报,按规范程序集体审议、批准后发放补偿款。

7、意外伤害患者首次出院后因本次意外伤害再住院所发生的费用,其补偿待遇仍按首次住院补偿政策执行。

8、在不违背上述基本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各地本着公平、公开的原则,探索符合实际、可行可控的意外伤害报销和管理办法。

9、鼓励各地探索将“意外伤害”补偿业务移交省大病保险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承办。

10、意外伤害住院补偿不实行即时结报。

六、门诊补偿

(一)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

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可以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的补偿比例不低于50%。各地可按不同病种设定年度补偿总额上限。鼓励探索慢性病门诊定点诊治、分病种定额补偿,也可以在设立起付线的前提下,将起付线以上部分的费用补偿比例提高到60%以上。

常见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高血压(Ⅱ、Ⅲ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塞)、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炎、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癫痫、帕金森氏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各地结合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应

适当增加新农合保障范围的慢性病病种,并可将上述费用较高的病种调入下文中的“特殊慢性病”范畴。

(二)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

特殊慢性病的门诊费用补偿可以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直接比照同类别医院住院补偿政策(含保底补偿)执行。

特殊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重性精神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等。各地结合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应适当增加新农合保障范围的特殊慢性病病种。

上述常见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的门诊费用是指针对该病必须(或专用)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其鉴定和认定程序要严格按照《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及特种疾病鉴定程序和管理办法》执行。

(三)普通门诊补偿

各县根据当地门诊统筹基金总量,制定合适的门诊统筹补偿方案,使统筹基金年终结余符合有关规定。

门诊补偿必须严格实行“按比例补偿”的费用分担共付机制。单次门诊的可补偿费用(不含一般诊疗费)的补偿比例可提高到50%(含对国家基本药物(2012版)和安徽省补充药品以及《目录》内中药增加的补偿比例),以户为单位对年度补偿次数或补偿金额实行封顶。鼓励探索普通门诊补偿试设“起付线”,起付线以上的费用可以提高到55%以上。

(四)大额普通门诊补偿

对个人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不含检查费、材料费、预警药品费、单方复方均不可报销的中药饮片费用)年度累计达到一定数额又不属于慢性病或特殊慢性病范畴内的,各地应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但要设置适当的起付线和封顶线。

七、其他规定

(一)新生儿出生当年,随父母自动获取参合资格并享受新农合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地自定。

(二)住院期间使用的新农合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单次(项)特殊检查(治疗)费用按80%计入可补偿费用;单次(项)特殊治疗性的材料费用,国内生产的材料按80%、进口材料按60%计入可补偿费用。

(三)院外检查。患者在县内医院住院,住院期间因缺乏相应检查设备需要到外院检查的,所发生的检查费用纳入当次住院费用,一并按政策规定报销。

(四)院前检查。参合患者在某医院住院,入院前三天内的、该院的、本次住院疾病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计入当次住院费用一并计算和补偿。

(五)参合残疾人的假肢和助听器等补偿比例为50%(不设起付线),最高补助额每具大腿假

肢为1700元,每具小腿假肢为800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为3500元。参加新农合的10周岁以下苯丙酮尿症患儿定点治疗费用补偿比例为50%。

(六)自行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在非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复印件和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材料申请补偿,新农合补偿待遇与未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同等对待。同时参加两种及两种以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参合患者,原则上凭医药费用发票原件申请补偿,不得重复报销。

八、有关要求

(一)凡是本方案已作明确规定的重点内容,各地必须严格执行。本方案仅作原则规定或授权各地自主确定的项目,应结合当地实际和基金承受能力,做出合理、详细的规定。鼓励各地探索创新,但“地方特色”应充分考虑必要性、重要性、公平性、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二)Ⅰ、Ⅱ、Ⅲ、Ⅳ、Ⅴ类医疗机构对不设起付线病人的收治人数占出院病人的总数的比例

分别不得超过15%、10%、5%、5%、5%。超过规定比例的住院人次的所有费用,由收治医院承担患者的报销待遇。

(三)各统筹地区应将当地新农合补偿实施方案以通俗语言和模拟案例进行解读,并将“解读版”刻录成光盘,在当地基层医疗机构反复循环持续播放,着力引导参合农民首选当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理性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减少医疗广告对参合农民就医的误导。

(四)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及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及时组织所辖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学习新方案精神,理解新方案中的定点医疗机构分类、起付线设计的重要意义,努力控制住院费用不合理增长、减少不可报药品和诊疗项目的使用、努力提高可补偿费用的比例,把农民的利益与医疗机构自身的利益融为一体。

(五)各地的实施方案须以纸质文本一式两份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备案。凡不执行全省统一方案主要精神的地区,省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报批评,责令纠正。

(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纳入新农合管理的,参照本方案执行。

(七)本方案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共同负责解释。

(八)本方案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安徽省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2012版)》(皖卫农﹝2011﹞44号)及《关于调整2013年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的通知》(皖卫农﹝2012﹞59号)等过去历年的统筹补偿方案同时废止。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

2013年11月1日

2013年新农合农民个人缴费工作方案

---------------------------------------------------------------范文最新推荐------------------------------------------------------ 2013年新农合农民个人缴费工作方案 为确保我处2013年度农民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经办事处党工委、行政研究决定启动我处2013年度农民个人参合资金的收缴工作,现结合我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满足农村人民群众医疗保健需求,提高全市农村参加合医疗的人口覆盖率、提高保障水平、扩大受益面,建立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群众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向农民群众提供价格合理、服务优质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最大限度地发挥农合资金效益,让广大农民享受更多医疗实惠。 二、组织领导 1、成立街道办事处新农合参合农民个人筹资工作领导小组。 2、各村(居)委会也相应成立工作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参合农民个人筹资的宣传发动、基金收缴等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1 / 6

三、工作目标 1、确保全处参合农民知晓率达100%; 2、确保全处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 四、筹资标准 1、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以户为单位)60元/人年,中央、省、市、四级财政配套280元/人年,共计340元/人年; 2、从2013年4月起到12月底止,向全处参合农民收缴2014年度个人参合部分。 五、工作措施 ㈠宣传发动阶段(4月上旬) 1办事处于2013年4月上旬召开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动员大会,参加人员为各村(居)委会支书、主任分管卫生的副职领导、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处属各单位负责人。

安徽新农合补偿方案

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4版) 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4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精神为指导,以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医改重点工作安排要求为重点,结合我省2013年新农合运行的实际情况和2014 年基金总量分析,以“量入为出”为原则,在基金承受能力之内最大限度地保障参合农民受益最大化。 二、基本原则 (一)着力引导参合农民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当地基层定点医疗机

构住院。 (二)对必须到省市级大医院诊治的疑难重病,进一步提高其实际补偿比例,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经济负担,有效缓解参合农民看不起病和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受益面;相对统一,分类指导,尽力保障,规范运行。 三、基金用途 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不得用于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等。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从新农合基金中支付。医疗事故、计划生育相关手术及后遗症、并发症等不得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新农合当年筹集基金与历年结余基金全部纳入统筹基金。新农合统筹基金预算总额按以下五个

部分进行分配: 1、当年结余基金(含风险基金)。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的25%(含风险基金)。 2、门诊补偿基金。原则上占扣除上缴10%省级风险金后的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的20%。 3、大病保险基金。原则上按5%左右安排,各地可根据大病情况适当增减。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另文规定。 4、医改支持基金。医改后设立的一般诊疗费、门诊诊察费新农合支付政策另文规定。 5、住院补偿基金(包括按病种付费的住院统筹基金)。即为扣除上述当年结余基金、门诊补偿基金、医改支持基金、大病保险基金等部分后的剩余基金。 四、定点医疗机构分类

2019年新农合实施方案

2019年新农合实施方案 2019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断提高新农合基金的运行效益和参合农民的受益水平,按照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策和要求,根据《卫生厅关于做好2019年新农合有关工作的通知》(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201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一、筹资标准 2019年我区新农合筹资标准为350元/人,其中参合农民个人缴费70元/人,中央财政补助 156元/人,省级财政补助99元和县级财政补助25元/人。 二、参合对象 本区农村户口(不含正在服役的义务兵) 的居民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必须是整户参合,城镇户口的居民不得参加新农合。 三、基金分配及使用范围 (一)门诊基金 扩大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门诊统筹基金,供参合农村居民用于一般门诊医疗费用补偿。 1.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一般门诊医疗费用(含一般诊疗费)补偿。 2.特殊病种门诊大额补偿基金。根据当地特殊病种患病率、门诊就诊率、门诊医疗费用等因素提取一定数额的基金,用于特殊病种门诊大额费用补偿。 (二)住院统筹基金 住院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村居民住院补偿。 (三)风险基金 风险基金分年度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按比例提取。风险基金总体规模应保持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风险基金占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比例达不到10%的应补充提取,达到10%的不得再继续提取。 (四)基金使用范围

基金支出应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和新农合其他相关制度规定的项 目和标准执行,不得将计划免疫、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狂犬疫苗、新生儿疾病筛查、慢性病调查)所需经费列入基金支出范围。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 擅自增加支出项目和随意提高补偿标准。 四、门诊统筹补偿 (一)普通门诊费用补偿 1.补偿范围 参合农民当年在本区定点的医疗机构和村卫生所就诊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 2.补偿比例及封顶线 普通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不设补偿比例。封顶线以个人为单位,一年累计封顶70元/人年。 3.补偿程序 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直接由就诊机构按政策结报。 (二)特殊病种门诊补偿 1、补偿病种 糖尿病、唇腭裂、艾滋病机会感染、精神病、肺结核、肝硬化、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白血病、恶性肿瘤、尿毒症。 器官移植服用抗排异药、尿毒症透析、癌症晚期化疗按住院比例报销,最高封顶1万元。 2、认定程序 参合农民因患糖尿病、艾滋病机会感染、精神病、肺结核、肝硬化、急性心肌梗塞、 脑梗死、白血病、恶性肿瘤、尿毒症等疾病需长期门诊服药治疗的,应持户口本、居民身 份证、合作医疗证在当年3季度到县新农合服务中心指定医疗机构检查;肺结核由风景区 结防所检查;病人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审批表》(一式两份),将相关检查 报告单附后,由所检查医疗机构审查确认,新农合办公室审批。参合患者患有2种以上疾 病的,按补偿标准最高的疾病补偿。 3、补偿标准 患上述疾病的参合患者一年报销一次,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30%,最高封顶线2000元。

洛阳市新农合最新补偿方案

洛阳市新农合最新 补偿方案 1 2020年4月19日

洛卫农卫〔〕16号 洛阳市卫生局 关于调整我市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伊滨区社会事务局,高新区、龙门园区农村和社会事务局,市新农合补助管理服务中心,各市管新农合定点医院: 为充分发挥新农合制度缓解农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程度,根据医改目标要求和基金收支情况,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决定对我市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现就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基本补偿政策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大病(住院)补偿政策: (一)起付线。城市建成区内的一级定点医院(简称城市一级定点医院)起付线由300元调整至400元,其它等级定点医院的起付线不变。 (二)补助报销比例。除二级甲等以下各级定点医院补偿比例进行相应调整外,其它保持不变。其中,乡镇卫生院住院补偿模式改为一段式补偿模式,其它等级定点医院仍采用分段式补偿模式。原乡镇卫生院西医诊疗项目补助报销比例下浮10%的政策不再执行。调整后的二级甲等以下各级定点医院补助报销比例详见下表: 城市一级定点医院新农合报销基本药物目录执行县级报销基本药 3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物目录。 二、特殊补偿政策 (一)一般慢性病门诊补偿政策。将Ⅱ期及以上高血压、有并发症的糖尿病、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冠心病(非隐匿性)、重型精神疾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等一般慢性病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具体病种范围由各县(市、区)自主确定,报我局备案后执行。一般慢性病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助比例50%,年度封顶线1500元。补偿金额与大病住院补偿金额累计计算,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参合农民。 有关疾病鉴定标准、认定程序、管理办法另行下发。 (二)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政策。将居家腹膜透析和透析液纳入新农合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范围,实行按日限量管理,日纳入新农合补助报销的腹膜透析液数量≤4袋(毫升/袋),日使用超限部分不再补助。 三、有关要求 (一)做好政策宣传、管理系统调整等项工作。各县(市、区)要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补偿方案调整情况通知各自管理的定点医院,并做好相关政策宣传、补助窗口人员业务培训等工作,确保补偿政策严格落实。市新农合补助管理服务中心要协调软件供应商及时完成新农合管理系统调整、维护、更新等工作,确保调整后的政策能同步实 4 2020年4月19日

2020年新农合农民个人缴费工作方案

2020年新农合农民个人缴费工作方案 为确保我处2020年度农民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经办事处党工委、行政研究决定启动我处2020年度农民个人参合资金的收缴工作,现结合我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满足农村人民群众医疗保健需求,提高全市农村参加合医疗的人口覆盖率、提高保障水平、扩大受益面,建立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群众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向农民群众提供价格合理、服务优质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最大限度地发挥农合资金效益,让广大农民享受更多医疗实惠。 二、组织领导 1、成立街道办事处新农合参合农民个人筹资工作领导小组。 2、各村(居)委会也相应成立工作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参合农民个人筹资的宣传发动、基金收缴等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三、工作目标 1、确保全处参合农民知晓率达100%; 2、确保全处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 四、筹资标准 1、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以户为单位)60元/人年,中央、省、市、四级财政配套280元/人年,共计340元/人年; 2、从2020年4月起到12月底止,向全处参合农民收缴2020年度个人参合部分。 五、工作措施 ㈠宣传发动阶段(4月上旬) 1办事处于2020年4月上旬召开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动员大会,参加人员为各村(居)委会支书、主任分管卫生的副职领导、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处属各单位负责人。 2、各村(居)、组层层召开筹资动员大会进行动员,时间在4月上旬完成,各组要召开群众大会,要求各级会议要有会议记录可查,并抽查部分群众了解会议贯彻情况,同时下发《致农民朋友的公开信》。

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安全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参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村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补偿的基 本医疗保障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县(市、区)为单位统筹。农村居民较少或有其他原因需要提高统筹层次的,可以实行地级市统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目 标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 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组织与经办机构 第七条省、市人民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政府主管负责人担任组长或主任,卫生、财政、发展改革、农业、民政、公安、审计、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 药品监督管理、物价等部门为成员。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设计、运行指导和监测评价,并监管定点医疗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第九条省、市级人民政府在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在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经办机构,并向乡镇派驻经办人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 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第十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的日常事务管理、医药费用审核结算报销、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基金会计核算、运行数据统计分析上报、信息系统维护、工作档案管理等。 第十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工作需要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经办机构的办公用房和监管设施由当地人 民政府提供。 第三章参加人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加对象为全体农村居民。参加对象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小学生必须随其家庭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参加人不得同时参加两种以上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第十三条参加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享受参加年度的医药费用补偿和其他医疗待遇; (二)查询、核实个人缴费及获得补偿的情况; (三)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服务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参加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户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个人缴费; (二)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统筹补偿方案(最新)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统筹补偿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完善我县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度,着力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有效减轻大病患者经济负担,切实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省卫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x新农合大病保险指导方案(xx版)的通知》(卫基层秘〔xx〕64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本着“以人为本、保障大病、政府主导、专业承办、政策联动”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资金筹集 xx年,我县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按当年筹资基金总额的5%予以安排,从xx年的新农合基金中切块列支,不再额外向参合个人收取。 二、基金管理 新农合大病保险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按照承办合同规定约定拨付给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设立收入账户和赔付支出账户。大病保险基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封闭运行。 xx年新农合大病保险盈利率确定为2.5%。按大病保险筹集资金总额提取盈利部分后的专项基金数额作为盈亏结算的基数。 原则上,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应在参合年度的次年3月底之前完成合同年度大病保险赔付,4月底之前与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完成大病保险基金盈亏结算。

商业保险公司赔付合同年度大病保险补偿后的结余部分,全部返还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如出现亏损,非政策性亏损部分全部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因政策性调整、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导致的大病保险基金亏损,由新农合基金与商业保险公司按亏损总额的70%、30%分担。 三、基金用途 支付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支付大病保险合同约定的商业保险机构合理盈利。 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范围。参合年度已享受新农合住院补偿或者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新农合补偿后的住院医药费用个人自付部分及特殊慢性病门诊新农合补偿后自付费用列入合规费用范围。 下列费用不列入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费用范围: 1.在非医疗机构、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Ⅴ类医疗机构、预警医院、发生的医药费用。 2.门、急诊(不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发生的医药费用。 3.《xx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规定的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的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单味使用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 4.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 5.单价超过0.5万元的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以及支付部分费用的检查、治疗类项目,超过0.5万元以上部分的费用(系统设置最高限价)。即:该类项目按照(0.5万元*数量)计入合规费用。

新农合报销比例

2012年新农合报销比例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报销政策,越来越好了,不比城镇职工医保差! 10月24日,河南省卫生厅召开新闻通气会,对2012年新农合报销新政策进行了通报。在公布的新农合的新政策中,利好消息“一箩筐”,这些利好包括报销比例最高可达到90%;报销封顶线再次提高,最高可报销15万元;对住院一次性花费超过10万元的参合患者,按90%的比例给予报销;设置农民工定点医院等。这就意味着,从2012年1月1日起,参合人员再到医院看病,报销比例会更高,自己负担的医疗费用更少。 据了解,2011年全省有7804万人参加新农合,参合率达到96.96%。另外,2012年,农民个人交费部分由30元提高到50元。 2012年开始实施的新政中,报销比例大幅提高,在乡级医院住院看病者,报销比例高达90%,到省级大医院看病者,报销比例也可达65%(具体报销比例见本版表格)。 河南省卫生厅农卫处处长王耀平提醒参合人员:选择医院时,不要光看报销比例,还要看起付线是多少。很多农民不知道什么是起付线,其实,起付线就是参合者完全负担的医疗费用。也就是说,参合人员报销时,医疗总费用减去起付线后,才能按照报销比例进行报销。 有很大一部分参合人员,只看报销比例,不看起付线。以乡级和省级医院为例,乡级医疗机构报销90%,省级报销65%,看似只有25%的差别,其实,差别远不止25%。乡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是100元,省级医院是2000元,也就是说,个人负担部分,在省级医院看病要比在乡级医疗机构多负担1900元。除此之外,同是一种病,乡级医疗机构要比省级医院的治疗总费用少得多。所以,王耀平处长提醒参合人员,如果是发烧、咳嗽、阑尾炎、割包皮等小病、小手术,没必要到省、市级医院,在基层医院治疗,性价比最高。 对于反复住院治疗的参合人员,新农合新政还给予了人性化关怀,明确指出:参合人员年度内,在同级别医疗机构第二次及其以后住院的,起付线按同级别医院的50%收取。 新规同时规定,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合儿童住院,报销起付线,在规定的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起付线基础上降低50%。参合人员在县级及以上中医院住院治疗的,报销起付线在规定的同级医疗机构报销起付线基础上,降低100元。对符合条件享受两项及以上起付线优惠政策的参合 参合人员看病不能光看报销比例 还要看清起付线 在年度内第二次住同级别医院者 起付线减半 人员,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最高级别的一项优惠政策。 如果参合人员不在户口县所在地,而是在省内其他县、乡打工或办事儿,需要就医的,可直接到所在地医疗机构治疗。如果所住的医院是县、乡级医疗机构的,执行户口所在县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标准。 在一些人的印象中,新农合“只保小病,不保大病”,而农民负担不起的,就是治疗大病的费用。近几年,为解决新农合“既保小病又保大病”的问题,新农合报销封顶线不断提高,人性化政策不断出台。2012年,更是把封顶线从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 另外,对于住院一次性花费超过6万元的参合患者,扣除起付线后,按80%的比例给予报销;对住院一次性花费超过10万元的参合患者,扣除起付线后,按90%的比例给予报销。 河南省卫生厅副厅长秦省说,如此人性化的规定,将大大减轻重大疾病参合患者的医药费用负担,最大限度地避免因大病返贫的现象。 中医药治病花钱少,效果好,不良反应少。新农合鼓励参合人员通过中医药治病,住院费用报销时,起付线以上部分,报销比例提高10%。

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

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 方案 XX县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根据《XX州卫生局关于对13个县(市)新农合实施方案的请示的批复》(红卫字〔2009〕427号)、《云南省卫生厅关于省级和州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即时结报工作的通知》(云卫发〔2009〕1215号)精神,为使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 号),遵循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等筹资的原则,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农民医疗卫生服务,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保证社会稳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二、任务目标(一)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为解决我县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举措;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逐步使农民群众树立风险共担,互助共济的意识;逐步减轻农民的医药费用负担,提高群众对卫生服务的利用率,进一步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建立农村基本健康保障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二)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力争全县90%以上的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使全县农民得到基本医疗保健。(三)巩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基层医疗

机构形成比较规范的管理运行模式;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的整体诊疗环境有明显改善,基本医疗服务相关设施、设备得到有效补充,能够满足常见病、多发病的处置需要;医务人员能够较好地掌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相关政策及具体工作流程、工作要求;乡、村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服务质量、服务能力有一定提高。三、工作原则(一)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广大农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强迫农民参加合作医疗或强制代垫农民参合费用。(二)基金封闭运行,以收定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照《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经办机构负责审核支付费用,财政部门设立财政专户对基金进行管理,严格做到银行管钱不管账,经办机构管账不管钱,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起付标准、减免报销比例和累计减免报销最高限额,既保证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使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三)体现便民利民。合作医疗减免补偿程序和手续在保障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精简,以方便农民群众,提高合作医疗公信度。参合群众在县域内,可以自由选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诊,获得基本的医疗服务。四、管理组织(一)县级管理机构由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组成的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安徽临泉县田桥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现状调研

安徽临泉县田桥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现状调研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结合我国国情推行的一项旨在解决广大农民看病难的惠民政策。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开始在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推行。为了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开展情况,以及农民的切身感受,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我于今年暑假到新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田桥卫生院访谈与调查。通过对调查问卷的分析、深入访谈并且结合我所查阅的资料,了解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现状及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做了深入总结。在调查中发现这种利国利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运行中确实带给了农民很多实惠,但还是遇到了很多困难。认真分析这些困难产生的原因,找出解决办法,是进一步完善和推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迫切需要。因此我把调查重点放在了发现问题上,对调查结果进行整理。 一、田桥乡概况 田桥乡隶属与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在安徽省北部,整体位置为中原地带。交通较临泉县内其他乡镇较方便。乡镇共有六万余人,13个行政村。该乡镇随临泉县于2008年开展新农村合作医疗,田桥乡卫生院为田桥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2010年,田桥乡参加新农合人员约为5.2万人,参合率约为85%,落后于临泉县新农合实施先进乡镇。 二、新农村合作医疗简介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由农民自愿参加,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互助共济的医疗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减轻农民医疗负担,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2010年,中央和省、县地方财政为每位参合农民拿出120元专项资金,农民个人缴费30元,共计150元农民群众看病治病。各级政府采取严格措施管理专项资金,国家政策规定,合作医疗专项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参合农民看病报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合作医疗专项资金中开支一分钱。 农民只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能享受到全年看病补偿的权利,一旦生病本年度内最高可报销10万元,是个人缴费的十倍、百倍、千倍。 三、田桥乡新农合实施政策 (一)临泉县哪些人可以参加新农合 1、全县范围内农业户口的农村常住居民均可参合; 2、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自愿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 3、农垦系统、农林渔场以及各类开发区、风景区中属于农业人口的居民,按照自愿和属地化原则纳入当地新农合; 4、长期居住在当地农村但尚未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的农民,参加居住地的新农合。农村户口的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必须跟随家长一起参加新农合; 5、鼓励家长提前为参合年度出生的孩子缴纳参合资金。 资金一年一筹集,当年有效,启动前缴费,中途不入也不退。五保户、重点优扶对象参合个人缴费部分,由县民政局部门统筹解决;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3人)、儿女绝育户(4人)的参合缴费由乡镇政府从社会抚养费中统一支付。在办理参合手续的同时,必须所要1收款凭据,2《临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以后每年11月底前缴纳下一年度的参合费用,从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新农合待遇。 (二)参合农民如何就诊? 患病后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享受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的补偿;有权自主选择优质、廉价、方便、安全的定点医疗机构。如果一旦生病,须携带本户《就诊证》和个人身份证明可自由

2015郸城县新农合补偿方案 (1)

郸城县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统筹补偿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率和参合人员受益水平,建立和完善新农合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有效减轻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周口市卫生局、周口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周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2015年版)》的通知>(周卫新农合[2014]2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为主,兼顾受益面。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大病统筹,也可适当用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 (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节余。既要最大程度地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率,又要避免出现基金透支,确保基金安全。 (三)坚持便民利民宗旨。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逐步简化报销补偿程序,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兑现。 (四)坚持合理利用卫生资源。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合理分流病人,引导病人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 二、基金分配和使用 (一)合理分配和使用基金 新农合基金主要用于建立大病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

家庭账户基金、大病保险基金和风险基金,不再单独设立其他基金。2015年度个人缴费90元,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每人补助360元(以上级通知为准),合计每人450元。其中70元作为家庭账户基金,50元作为门诊统筹基金(其中提取20元作为一般诊疗费支付资金),310元作为大病统筹基金,20元作为大病保险基金。年度内门诊统筹基金与大病统筹基金可调配使用。2015年,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从个人缴费90元中划出 20元纳入统筹基金,用于提高慢性病及普通门诊费用补偿比例和一般诊疗费支付标准。 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25%(含风险基金)。 (二)明确基金补偿范围 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补偿。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由公共卫生项目负担的; 2、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3、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4、因故意犯罪、酗酒、吸毒、自杀、自残、斗殴等造成的; 5、在境外就医的; 6、超出新农合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

新农合政策的报销制度差异对于农民的影响

新农合政策的报销制度差异对于农民的影响 ——基于省第一人民医院的案例研究 第一章绪论 一 .绪论 1.1研究背景及问题提出 本论文将实证分析与理论研究相结合,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相结合,基于对省第一人民医院的案例研究为例,对的新农合报销制度和报销行为进行分析,有以下发现:(1)只有参加了新农合的农民生了病,才能得到报销;对新农合报销制度认知度越高的农民越能得到最大额度的报销款;参合农民受教育程度和月收入越高,报销也越多;丰富的社会资本可以在参合农民报销中起到积极的作用。(2)在不同病种报销规定中,除了职业病报销的比例比较低外,其他病种报销比例大致在50%左右;对于那些常年被慢性病困扰的农民来说,新农合确实能解决部分问题。但新农合基金费用有限、以及医疗费用增长过快,新农合报销不能彻底解决生病农民的真正困难。(3)从就医地点来看,住院的病人是根据各级医疗机构的不同起付线和报销比例进行报销的,农民就医地点的选择与报销的多少密切相关;医疗机构的正

规与否也和报销有一定的关联,越正规的医院越容易得到报销,而越不正规的医疗机构,农民得到报销的可能性则很低。 针对上述发现,我提出了如下建议:(l)政府应该对新农合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报销制度的宣传。让农民搞清楚如何报销,到哪里报销,以及能报销多少等具体容。(2)政府要使农民从报销中得到更多的实惠,扩大新农合报销围和比例,让农民受益更广。(3)当前报销制度建设有待于进一步完善。(4)建立门诊统筹机制,加大对各个医疗机构的报销制度的监管力度,杜绝不合理报销现象的产生。 鉴于农民医疗保健的严峻现状,从社会公平的角度考虑,2002年10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要求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2003年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下发了《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见》,基本目标是2003年开始试点,2008年基本推广,到2010年基本覆盖农村居民。新农合政策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村居民自愿参加的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居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新农合制度的部管理机制还存在着筹资机制不科学,监督机制不健全、管理水平差,政府部门对新农合的监管方式方法和报销比例不健全等问题且不能更好的指导实践,对建立完善、可行的新农合制度提出了迫切要求。其中农民对报销情况的反映尤为强烈,因为报销的好坏是反映新农合制度好坏的重要指标。农民参加新农合也就是为

连云港市2016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连云港市2016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根据《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连云港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保障水平,统一全市新农合补偿政策,确保2016年度工作目标圆满完成,特制定本方案。 一、参合对象与参合办法 (一)参合对象 我市新农合参合对象范围为全市范围内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农村居民以及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市区范围内的农垦系统、农场、林场中属于农业人口的居民,按照自愿和属地化原则纳入市区新农合参合范围;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可以参加各统筹区新农合,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政策。 赣榆区在行政区划调整过渡阶段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照县级管理体制执行。 (二)参合办法 1、参合对象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 2、第四季度为下一年新农合筹资缴费时间,具体筹资事项及开始时间由各统筹区政府相关部门另行通知。 3、外出务工人员的个人参合费用收缴时间可延长至2016年2月29日。 4、筹资工作结束后当年出生的新生儿,父母有一方参加新农合的,可在出生后15个工作日内参加当地新农合,自出生日起享

受新农合待遇;超出15个工作日办理新农合的,自生效30天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新农合待遇。退伍士兵中途参合的,自生效30天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新农合待遇。 5、参加新农合的人员,同时参加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不享受新农合政策待遇,个人参合费用不予退还。 二、资金筹集、管理与使用 (一)筹资标准 1、2016年全市新农合个人筹资标准提高到不低于12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另行通知。 2、外出务工人员在2月底前参合的,个人缴费标准不变,在缴费次月起享受当年度新农合政策待遇。新生儿和退伍士兵中途参合的,缴费标准为当年全额筹资标准。 (二)筹资办法 1、各地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新农合筹资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筹资与宣传发动工作,镇、村卫生机构要主动参与筹资工作。 2、各地要实行“两定筹资”(定时间、定地点)。村民委员会要通知辖区居民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缴纳个人参合费用,并主动向办理缴费人员提供参合人的身份证信息和联系电话。 3、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按省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到位,并及时完成省级补助经费的申报工作。 4、农村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等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农合,个人应缴纳的参合费用由当地财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支付。 (三)资金使用

新农合-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医保(新农合)政策竞赛试题集 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附属肿瘤医院 医保办 工会 医务处 护理部 二○一六年十月

目录 一、填空题…………………………………… 二、单项选择题……………………………… 三、问答题…………………………………… 四、案例分析……………………………………

一、填空题 1、2016年度蚌埠市三级医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患者第一次住院起付线(即门槛费)为1200 元,二级医院第一次住院门槛费为800 元。 2、蚌埠市基本医疗保险恶性肿瘤患者一个年度内第三次及以后放化疗住院门槛费为100 元。 3、职工医保医用特殊材料中,国产材料个人先支付10% ,进口特殊材料费(植入放置体内的)个人支付先50% ,然后再进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段进行报销。 4、医保患者门诊特殊病病种包含恶性肿瘤、尿毒症、组织器官移植术后。 5、2016年度我院医保患者慢性病门诊一个年度内起付线为1200 元,起付线以上定额范围内报销比例为65%。 6、医保患者出院时只能带与出院诊断有关的继续治疗性口服用药,且带药品种不超过4种,药量控制在7日以内(传染类疾病控制在30日以内),不允许带针剂。 7、参保人员在我院住院治疗,在患者未达到出院标准的情况下出院,造成参保人员在12日内因同一种疾病再次入院的(紧急抢救除外),市医保中心认定为分解住院。 8、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 9、参保职工就医在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最多支付_6_万元;超过部分由救助金报销,最多支付__24_万元。 10、安徽省医保药品目录的适用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11、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及以下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

新农合各项管理制度

新农合相关制度 1.新农合服务质量控制和评价制度; 2.新农合协议医师管理制度; 3.新农合绩效考核和成本管理制度; 4.新农合人员身份核实制度; 5.抗菌药物分级使用审批制度; 6.贵重药品及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审批制度; 7.转诊转院审批制度; 8.医疗消费知情制度; 9.自费费用告知同意制度; 10.新农合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11.新农合业务培训制度; 12.单病种管理; 13.住院次均费用等相关控费制度; 14.慢性病管理制度; 15.门诊管理制度; 16.住院管理制度。 17.新农合工作管理制度 18.新农合工作人员职责 19.新农合工作制度

新农合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一、医保科指定专人负责新农合网络的日常维护。 二、新农合网络工作人员,每天上班必须打开此网络,及时 认真检查网络运行是否正常。 三、新农合网络首页设有门诊,住院报销相关内容,涉及内 容更新维护。 四、定时与上级新农合联系,定期技术维护,解决运行中出 现的问题,保证网络正常运行。 五、网络管理人员要严格管理用户口令密码,由于密码泄露 所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 2017年6月1日

新农合保险业务培训制度 一、定期对新农合窗口进行岗位培训。掌握医保流程及医保 操作技能,以便较快地适应医保报销程序。 二、按新农合相关政策需要进行培训,结合实际注重实用性 逐步提高医疗保险工作质量。 三、医保办工作人员应学习和掌握最新医保业务知识和政 策,定期对医保办人员及临床医生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充分了解新农合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高医保专 业知识面。 四、定期请新农合老师讲课,系统的讲解新农合相关知识、 业务水平、提高医保工作理论水平和专业素质。 五、医保办工作人员及时下发新农合的政策文件。并组织相 关人员学习文件内容,及时更新知识。 六、经常进行短期培训,医保办工作人员随到随讲,及时下 发医保政策知识。 2017年6月1日

2020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方案

2020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精神和“xx”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大病统筹为主和互助共济的原则,在提高筹资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病住院补偿水平,提高门诊补偿比例并扩大受益面,巩固和发展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切实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 二、基本原则 (一)引导参合农民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当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对必须到省、市级医院诊治的疑难重病,进一步提高其补偿比例。 (二)新农合补偿与农村医疗救助相结合,对重大疾病提高保障待遇,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再给予重点救助,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经济负担,有效缓解参合农民看不起病和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受益面;相对统一,分类指导,尽力保障,规范运行。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是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 1、领导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2、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各自职责; 3、负责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章程和实施方案; 4、负责落实配套资金。 (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简称县合管中心)是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经办机构,其主要职责: 1、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工作; 2、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缴、管理和支付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 3、编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预决算,做好有关统计报表的上报、信息管理与发布工作; 4、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之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 5、对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所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6、定期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 (三)镇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所,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委托,开展本镇行政区域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负责农民缴纳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归集和上缴、参合人员的微机录入; 2、为参合农民代办医疗费用补助和结算手续及相关信息发布等工作; 3、做好基础资料的收集和统计报表的管理、上报工作; 4、收集与反馈农民对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与建议。

安徽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最新版

安徽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最新版 为加强全省范围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使参合农民得到及时、有效、优质、价格合理的医疗服务,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安全,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持续发展,制定了安徽省最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下文仅供参考! 20xx年安徽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全文 一、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与管理 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与省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审定省直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审定市直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审定县(市、区)直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 2、开展为公众服务的大型企业及解放军、武警驻皖部队所属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审定。 3、其它医疗机构,包括非地方医院、民营医院的定点资格一律按照审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权限,由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与同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负责审定。不应将符合条件的非地方医院或民营医疗机构排斥在定点医疗机构之外。

二、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与审批 1、申请对象及基本条件。凡我省范围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按照自愿原则,均可向负责定点资格审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①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达到同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②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有比较健全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③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④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和医疗服务管理规定,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相关工作人员及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⑤主动配合与自愿接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或经办机构督查和考核;⑥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较好,社会评价较高。 2、申请材料。申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在负责定点资格审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领取《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附件),并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承诺书、参合农民就诊管理措施、医药费用控制措施以及负责定点资格审定的卫生行政部门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材料。 3、审批与公布。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常年受理医疗机构定点资格申请。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及时进行资格审

201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

201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着力引导参合农民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当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二)对必须到省、市级大医院诊治的疑难重病,进一步提高其实际补偿比例,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经济负担,有效缓解参合农民看不起病和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受益面;尽力保障,规范运行。 二、基金用途 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不得用于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及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等。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从新农合基金中支付。医疗事故、计划生育相关手术及后遗症、并发症等不得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新农合当年筹集基金与历年结余基金全部纳入统筹基金。新农合统筹基金预算总额按以下五个部分进行分配: (一)当年结余基金(含风险基金)。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的25%(含风险基金)。 (二)门诊补偿基金。原则上占扣除上缴10%省级风险金后的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的20%。

(三)大病保险基金。按XX年度每参合人数10元标准从XX年度统筹基金中提取,XX年度县新农合大病再保险补偿方案将根据省、市工作要求及相关文件另行制定。 (四)医改支持基金。医改后设立的一般诊疗费、门诊诊察费新农合支付政策另文规定。 (五)住院补偿基金(包括按病种付费的住院统筹基金)。即为扣除上述当年结余基金、门诊补偿基金、医改支持基金、大病保险基金等部分后的剩余基金。 三、定点医疗机构分类 将省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分为五类,分类设置住院补偿比例以及起付线的计算系数。 Ⅰ类:本县乡镇卫生院。 Ⅱ类:在本县城区执业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及县外乡镇执业的一级医疗机构。 Ⅲ类:在省辖市城区执业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省属二级医疗机构。 Ⅳ类:在省辖市城区执业的三级医院(含省市属三级医院、社会办三级医院;含三级综合和三级专科)及本县病人主要或集中流向的省外医疗机构。 Ⅴ类:是指重点监控医疗机构、省外预警医疗机构、及省内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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