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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管理办法-20180224

诚信管理办法-20180224
诚信管理办法-20180224

湖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201802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快推进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具有的基本信息,以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其他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记录。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质量检测、设备检测、造价咨询、材料生产、设备器具租赁与安装维保、建筑构配件生产等企业(单位),以及相应企业(单位)负责人、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施工现场管理、检测等执(从)业人员。

第三条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实行全省分级负责,统一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和完善“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将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推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地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通过“公共服务平台”,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可建立本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并实现与“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交换。

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

第四条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为企业(单位)信用信息和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两大类。企业(单位)和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分别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等。

第五条基本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具有的基础信息,以及参与工程建设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

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

信息,以及在其他相关社会活动中产生的良好行为记录等。

第七条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受到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或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以及其他相关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不良信用信息等。

第八条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根据内容主要划分为以下类型:工程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管理、市场行为(包括招标投标管理、合同履约及造价管理、施工许可等)、科技创新、其他(如参加抢险救灾、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信息、考试违规信息等)。

第九条企业(单位)信用信息主要包括(详附件1):(一)基本信息

1.工商登记注册信息;

2.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资质信息;

3.工程业绩信息;

4.注册执业人员信息;

5.税务信息;

6.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

7.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信息;

8.建筑工人信息;

9.行业统计审核信息;

10.自有技术设备;

11.其他基本信息。

(二)优良信用信息

1.县级及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和奖励的信息;

2.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优良信息;

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和建筑市场“红黑名单”中“红名单”信息;

4.工程建设标准;

5.其他优良信用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

1.行政处罚;

2.安全质量事故;

3.司法制裁;

4.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5.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

6.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和建筑市场“红黑名单”中“黑名单”信息;

7.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8.其他行政处理;

9.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不良信息;

10.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条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主要包括(详附件1):(一)基本信息

1.身份信息;

2.注册执业信息;

3.相关证书信息;

4.业绩信息;

5.履历信息;

6.其他基本信息。

(二)优良信用信息

1. 县级及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和奖励的信息;

2. 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优良信息;

3.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和建筑市场“红黑名单”中“红名单”信息;

4. 工程建设标准;

5.其他优良信用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

1.行政处罚;

2.安全质量事故;

3.司法制裁;

4.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5.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

6.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和建筑市场“红黑名单”中“黑名单”信息;

7.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8.其他行政处理;

9.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不良信息;

10.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以及建筑市场监管实际需要,适时调整企业(单位)和执(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内容。

工程建设相关主管部门和群团组织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增加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内容。

第三章信用信息采集

第十二条基本信息按照以下方式采集: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行政管理事项时将数据自动传送或手工录入“公共服务平台”。

(二)外省入湘企业(单位)信息中的工商登记注册、资质等基本信息按其申报的在湘情况表采集。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资质、资格信息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公共服务平台”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信息交换,及时采集。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分级负责录入其他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采集的企业(单位)和执(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鼓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用与其他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进行数据交换的形式采集信息。

(五)行业统计审核信息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建筑行业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将信息自动传送至“公共服务平台”。

(六)企业(单位)自报信息(如: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建筑工人信息、自有技术设备等)由企业(单位)通过“公共服务平台”自主填报。

第十三条优良信用信息按以下方式采集: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采集住房城乡建设部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表彰和奖励的企业(单位)及个人信息、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优良信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和建筑市场“红黑名单”中“红名单”信息、省级及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信息;负责审核、采集省级(本省)及以上其他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等表彰和奖励的信用信息。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本地通报表彰和奖励的企业(单位)、个人信息;负责审核、采集本地其他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等表彰和奖励的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信用信息按照以下方式采集: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采集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信息和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和建筑市场“红黑名单”中“黑名单”信息、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不良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的行政处罚、建筑市场主体

“黑名单”、其他行政处理和通报批评信息。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分级负责采集安全质量事故信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其他行政处理和通报批评等不良信用信息由实施部门及时采集。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分级负责审核、采集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采集的企业(单位)及执(从)业人员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信用信息采集追溯时间按国家及省相关规定执行。优良信用信息采集一般追溯至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前三年;不良信用信息采集一般追溯至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前一年。

第十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推送机制,自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共服务平台”依法对社会公开,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十七条信用信息按照“谁采集录入,谁维护”的方式实施维护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对公开有误的信用信息进行核实、修正或撤销。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处理决定被变更或被撤销的,原信用信息采集部门应当自收到行政机关相关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变更或撤销该不良信用信息。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信用信息及其变更有异议的,可按

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向信用信息采集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采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时,要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做到采集及时、完整、真实无误;应依法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企业(单位)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采集的信用信息,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由提供信用信息的单位负责。

第四章信用信息公开和应用

第十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信用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

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具体公开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确定。

(四)优良和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满后,转为其信用信息档案长期保存。

(五)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和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市场监管工作中可以通过“公共服务平台”,依法调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档案。

第二十二条公开信用信息有误的,按本办法第十七条处理。

第二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建筑市场有关主体报送虚假信用信息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完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对信用好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行政许可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

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对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并将监管情况通过“公共服务平台”按月报送至住房城乡建设部。

第二十五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推进与发展改革、人民银行、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工商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逐步建立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形成共享机制,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第二十六条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对建筑市场各方主

体进行失信惩戒,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第二十七条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

第二十八条对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包括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市场主体信息(单位名称和机构代码,或个人姓名和证件号码等)、事由、行政处罚决定或生效法律文书、列入部门、列入依据、列入日期、管理期限等。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将建筑市场

主体“黑名单”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及“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网”、“信用湖南”等网站。

第十四条(告知异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之前,应当履行告知程序。有异议的,由列入部门核实。无异议的,于7个工作日内公布。对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或行政处罚结果的异议不在此列。

第二十九条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

第三十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第三十一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信用评价

第三十二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支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主管部门、群团组织或第三方机构制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具体评价办法,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情况

进行评价。信用评价活动应当遵循开放市场、客观独立、公开公正的原则,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十三条信用评价是指对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价,主要包括企业(单位)综合实力、工程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管理、市场行为、科技创新、其他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信用量化评价采取百分制,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使用“公共服务平台”公开的信用信息进行评价的分值应不低于总分值的90%。

(二)基本信息评价分值设置应不低于总分值的30%、不高于总分值的50%;优良信用信息评价(守信激励)分值设置应不低于总分值的10%、不高于总分值的30%;信用评价中设置有自定义信息评价时(如:对施工企业等的信用评价),不良信用信息评价(失信惩戒)满分分值设置为总分值的30%,扣分不设限值;信用评价中设置无自定义信息评价时(如:对监理企业等的信用评价),不良信用信息评价(失信惩戒)满分分值设置为总分值的40%,扣分不设限值。

(三)“工程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管理”类型评价满分分值设置应不低于总分值的30%、不高于总分值的50%(适用于建设、施工、监理、设计、造价咨询等单位及相应执(从)业人员)。

(四)“市场行为”类型评价满分分值设置应不低于总分值的15%、不高于总分值的30%。

(五)本地设置优良信用信息单项加分分值不得高于“公共服务平台”公开的类似优良信用信息对应加分分值。

(六)本地设置不良信用信息单项扣分分值不得低于“公共服务平台”公开的类似不良信用信息对应扣分分值。

(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有以下情形的,信用评价计零分:

1.未按规定取得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被依法吊销的。

2.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或安全事故。有效期一年或至事故被认定为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书面文件送达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次日止。

(八)《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湖南省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见附件。其他企业(单位)及执(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表参照制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另行公开。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意后,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三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以省、市州为评价基本单元。数量较少、管理较集中的企业(单位)(如监理企业、质量检测机构、造价咨询企业等)和执(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可以省为基本单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下属单位、群团组织或第三方机构实施信用评价。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含省管县)的监督指导,统一组织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制定评价办法,经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后,在“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信用评价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30日20:00前公开当季度信用评价结果。在“公共服务平台”上直接进行信用评价的,系统自动实时报送、公开评价结果;在本地自建系统上进行信用评价的,应将信用评价结果实时上传至“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鼓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利用“公共服务平台”或本地自建系统即时进行自动评价。

第三十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实时公开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办法、评价标准及评价结果。

其他主管部门、群团组织或第三方机构等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公开其信用评价办法、评价标准及评价结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视其社会影响力,以及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决定是否公开。

第三十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采用“公共服务平台”公开的各类评价结果平均值作为全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分(以下简称“全省信用分”),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实时公开,并同步推送“信用湖南”等网站。

第三十八条信用评价单位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中,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落实住房城乡建设

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有关规定,应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进行评价,不得排斥“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的外地工程业绩、同类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等,不得设置歧视外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评价指标,不得对外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设置信用壁垒,不得直接或变相要求外地企业(单位)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信用评价单位对首次在本行政区域内准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初始评价,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上一评价周期发布的同类同级别企业(单位)或执(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的平均水平,但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除外。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包括参与招投标活动)后,其信用评价按本行政区域评价办法实施。

第三十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在信用量化评价的基础上,分档设置信用等级,实施差别化管理,结合本地实际,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负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审核、维护更新、公开和推送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保障信用

信息安全。

第四十一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采集推送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信用信息采集推送情况。对于应采集推送而未采集推送或未及时采集推送信用信息的,以及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地区,将予以通报,并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二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信息采集管理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或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工作人员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对于推送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应当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异议信用信息(包括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等)及信用评价结果申诉与复核制度,公开异议信用信息及信用评价结果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信用信息及其变更、信用评价结果等存在异议的,可向认定、采集该信用信息或实施信用评价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相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申诉人理由;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相

应处理。

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处理的异议,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受理单位处理。

第四十四条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办法的行为,向相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X月X日。

附件:

1.《湖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目录》(内含2个表格)

2.《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内含5个表格)

3.《湖南省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内含4个表格)

诚信管理办法-20180224

湖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201802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快推进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具有的基本信息,以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其他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记录。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质量检测、设备检测、造价咨询、材料生产、设备器具租赁与安装维保、建筑构配件生产等企业(单位),以及相应企业(单位)负责人、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施工现场管理、检测等执(从)业人员。 第三条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实行全省分级负责,统一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和完善“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将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推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地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通过“公共服务平台”,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可建立本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并实现与“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交换。 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 第四条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为企业(单位)信用信息和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两大类。企业(单位)和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分别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等。 第五条基本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具有的基础信息,以及参与工程建设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

安全生产诚信制度

华润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建设安全生产诚信体系的通知 为推动实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促进华润煤业依法守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激励约束,促进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保安全”转变,建立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现就加强华润煤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其根本目的就是促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本质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就企业层面而言,是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体现,主要表现在是否自觉守法,是否履职践诺,是否落实制度,是否规范安全行为等方面。同时也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法》第75条,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建立评定评估、分级管理、公开、公示、通报、监督、奖励、惩戒等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其最终是逐步形成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的长效机制。因此各单位必须利用各种形式,认真组织贯彻《指导意见》,领会安全生产诚

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并将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作为推动实施新《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 (一)、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各区域公司负责结合自身特点,制定明确各个层级一直到区队班组岗位的双向安全承诺事项,并于2015年6月30日前签订和公开承诺书。 重点承诺内容: 一是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消防等各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绝不非法违法组织生产; 二是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三是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不违章指挥,不冒险作业,杜绝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是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五是自觉接受安全监管监察和相关部门依法检查,严格执行执法指令。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要督促本单位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安全承诺,接受各方监督。 (二)、建立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消除“黑名单”。 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承诺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1、是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 2、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

《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诚信管理办法(公开征询意见稿)》

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诚信管理办法 (公开征询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市更新工作诚信管理,建立城市更新工作诚信体系,遏制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诚实守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对规划编制单位、中介机构、申报主体和实施主体在城市更新管理活动中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诚实守信 的不良信用行为进行收集、处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度管理)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对城市更新管理中发现的不良信用行为,应当建立公布和限制申请制度,对有关机构、单位和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第二章不良信用的认定标准

第四条(规划编制单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及城市更新专项编制中的不良信用信息认定标准及处理按照《珠海市城乡规划编制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在城市更新项目交通影响、承载力以及经济合理性评估工作中有下列违背诚实守信情形之一的,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城市更新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并纳入黑名单,提交资质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对具体承接评估的分院(所、处、室)及其责任人给予处罚,三年(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进行城市更新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日始)内不受理其城市更新项目评估报告审查:(一)隐瞒受处罚、违法行为等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评估单位资质的; (二)以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估单位资质证书的; (三)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评估工作的; (四)未经资质管理机构同意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评估工作的; (五)在编制评估测算报告时,不深入细致研究项目情

煤矿安全生产诚信建设活动实施方案(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煤矿安全生产诚信建设活动实施方案(正式) Deploy The Objectives,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3583-20 煤矿安全生产诚信建设活动实施方 案(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具体、周密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为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强企业安全生产自律责任感,杜绝安全生产“三非”、“三违”行为,按照《关于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办〔2009〕135号)的要求,经川北片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在我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诚信建设活动。 一、充分认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的重大意义 部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薄弱,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承诺不兑现,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三非”、“三违”、“三超”行为时有发生,

是区域煤矿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只有切实解决上述问题,才能促进区域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是煤矿企业及其干部职工在安全生产活动中自觉执行法律法规、遵守规章制度、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的意识、行为,以及创造安全生产环境、提高处置危害事件能力的综合反映。它体现了企业和职工在安全生产活动中履行承诺、义务的能力和水平,以及企业和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可信程度。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的必然要求,是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现实需要,也是提高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效能的重要手段。 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活动的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为核心,以加强

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管理办法

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航运公司提升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倡导航运公司模范遵守海事相关法律法规,激励航运公司安全健康发展,推动建设“我要安全”的航运企业安全文化,进一步提升海事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的评选、年度评价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管全国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管理 工作,组织实施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评选、年度评价、资格撤销的复核、相关结果发布以及证书发放等工作。 各直属海事局具体负责辖区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评选和年度评价的受理和初审、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证书年度签注、待遇落实及相关材料归档等工作。 第四条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评选 第五条申报安全诚信航运公司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持有我国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符合证明》3年及以上,且最近3个年度未因安全管理原因被跟踪审核、附加审核或安全管理约谈,海事信用信息评定结果不低于A级; (二)最近3个年度,国际航运公司(包括同时持有国际和国内双证的公司)每年审核发证机构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数量(不含代表船)不超过全国平均数,国内航运公司每年审核发证机构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数量(不含代表船)不超过全国平均数; (三)最近3个年度所管理船舶在船舶安全检查中,未发生船旗国检查滞留情况,且船舶安全检查平均单船缺陷数不超过当年全国的平均单船缺陷数; (四)最近3个年度所管理船舶未发生负对等及以上责任的一般等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件)(含污染事故,下同); (五)最近3个年度所管理船舶(包括在船船员)无严重违反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行为,无严重违反船舶检验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公司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发生向海事管理机构漏报公司及所管理船舶的水上交通事故(件)、船旗国滞留、海事行政处罚、影响安全管理管理体系运行的重大事项等信息;未发生遗弃船员、欠资欠薪等侵犯船员合法权益的情况及违反海事劳工公约规定的相关船东责任等问题。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为增强公司职员的信用观念,提高信用意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要坚固树立诚信经营意识,建立公司信用文化,建立起科学完善的内部信用治理体系。要从加强内部信用建设入手,经过加快公司改革步伐,增强内部信用治理责任制;强化公司外部的资信治理,经过建立严格的信用约束机制,来规范公司信用,构筑公司信用基础。 第二条抓好公司质量信用建设,逐步建立推广标准化体系、质量保证体系,推进标准化服务,开展争创名牌企业活动,全面推进我公司的质量信用建设。 第三条进一步增强依法纳税的意识,提高企业的纳税信用。 第四条以增强信用意识为重点,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宣传以诚实守信为行为准则的诚信理念和道德情操,倡导“知信用、守信用、用信用”的良好氛围,为公司的健全进展营造和谐信任的环境,形成“守信为荣、失信为耻、无信为忧”的良好氛围。 第五条建立“四别”答应公约,把“别躲避债务、别违反合同、别逃税骗税、别做假帐伪帐”作为公司基本的经营守则。 第六条建立公司内部信用治理体系——全程信用治理模式。从建立公司基本的信用治理制度入手,经过强化事前治理——客户资信操纵,事中治理——合同治理与客户投诉治理,以及事后治理——应收帐款及售后服务监控,从而全过程地操纵公司在经营治理中面临的信用风险。 第七条会员信用的收集与记录:从政府公报、奖惩公告、媒体报道、会员反馈等渠道,收集会员单位诚信信息,包括会员注册信息,资格信息,商业信誉信息等,按行业分类记录整理。 第八条关于信用记录良好的单位,我们将优先选为推举企业,帮助其宣传并促成不少贸易机会。 第九条健全会计制度、加强财务治理、严格客户投诉治理、信守合同、依法脚额纳税。 第十条要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自觉同意工商行政治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治理。依法建帐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别得帐外设帐,别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禁止一切弄虚作假的行为。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建立内部财务治理方法。 第十一条建立信用治理的内部机制,使其涵盖公司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使信用道德、理念渗透到公司的各个方面。 第十二条在全面推行质量治理的基础上,做好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 第十三条遵守信息安全行业法律、法规,确保客户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向客户提供规范化、人性化的服务,信守服务答应。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属嵊州市信息港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细则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细则 第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诚信共分级按该类企业排名和诚信评分划分: (一)AAA级:总分90分以上,且排名前10名的; (二)AA级:总分75分以上,且排名前30名的; (三)A级:总分55分以上,75分以下的; (四)B级:总分40分以上,55分以下的; (五)C级:总分40分以下的。 第二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B级管理: (一)上年度以来有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除不可抗力原因外,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 (三)在投标有效期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 (四)上年度以来在资质申报、诚信手册申办、资质核查等工作中存在伪造证照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C级管理: (一)在黑名单公布期内的; (二)不具备承接业务能力或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诚信AAA级企业的管理: (一)参加投标时,可不提供项目班子人员等证书原件,不需缴纳投标保证金、低价风险金、履约保证金; (二)采用资格预审的,直接入围正式投标人; (三)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可加5分(百分制),在同等条件或评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四)采用经评审择优最低价法的,其投标报价按下浮3%后的参与评审和报价排序,中标通知书和合同按原投标价签订; (五)成为政府投资项目的应急、救灾、保密等不需要招标工程项目的预选承包商; (六)质量安全监督部门3个月最少巡查1次施工工地。 第五条诚信AA级企业的管理: (一)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可加3分; (二)采用经评审择优最低价法的,其投标报价按下浮1%后的参与评审和报价排序,中标通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精编版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黑名单”制度 第一条为更好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严格落实企业安生产诚信管理“黑名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造成安全生产诚信严重缺失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上报市、县(区)安委办审查确定,列入“黑名单”,并在新闻媒体上向全社会公布,进行重点监管。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应列入“黑名单”: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件过期擅自生产经营的。 (二)各级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整治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三)规模以上且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为A级的企业,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造成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其他企业,发生死亡1人以上(含)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 (四)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含)行政处罚的。 (五)安全生产诚信管理D级企业在评估确定级别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整改完毕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第四条黑名单确定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各县(区)、各有关部门通过事故调查、安全

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采集存在不良行为的企业名称、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企业,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审查确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将审定后的信息报市、县(区)安委办,由市、县(区)安委办按照上述第三条的内容进行审查确定,经公示后予以公布。 (四)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市、县(区)安委办要定期通报给银行、人力社保、财政、发改、经信、商务、国土资源、市场监管、电力等部门,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五)“黑名单”解除。因第三条第(一)、(二)、(五)项原因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消除不良行为后即可向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提出解除申请;因第三条第(三)、(四)项原因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事故发生当日起或第2次被处罚的当日起1年期满,方可向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提出解除申请。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接到解除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审查合格后,将结果报市、县(区)安委办,市、县(区)安委办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从“黑名单”上解除。解除情况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黑名单”结果运用。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取消其列入黑名单期间内的评先评优、申报“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知名商标”、创建“文明单位”等各

V1_佛山市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试行)2综述

佛山市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构建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和《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下同)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含职业安全健康,下同)信用信息,是指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中处理或获取的,各类可识别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规定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安全生产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披露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 - 1 -

客观、准确、安全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列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二章主要职责 第六条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定期向各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二)对各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不到位的进行督办; (三)对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职责: (一)依照本办法做好本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 (二)督促所主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在《佛山市安全生产自助管理系统》中进行注册登记; 三)督促所主管的生产经营单位按时、如实填报本单位基 本信息和安全生产管理信息; (四)不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填报的基本信息和安全生产管理信息进行现场核查,及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不属实信息进行更正。 第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规定,保障信息- 2 -

企业诚信管理制度

企业诚信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提高本企业信用意识和信用管理水平,加强自律,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各部门及员工。 3.职责 3.1管理部负责建立企业内部诚信教育计划,并进行相关培训,培训后考核并记录。 3.2 企业各部门负责诚信管理制度的制定及落实,并记录制度落实情况。 4. 企业诚信内容 4.1 对本企业员工进行诚信的宣贯教育,全体员工有较高的信用意识和职业道德,相关职能部门能充分发挥信用风险管理机制的作用,有效监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较好地规避信用风险; 4.2重视企业信誉,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的行为,不与明知资信不良的企业合作; 4.3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个人品德信用良好,能够树立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经营理念; 4.4 采购部和销售部在订立原辅材料和营销合同时,合同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平等互利;

4.5 企业重视产品、服务质量,力争质量信用良好,在本企业加工销售的产品,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法,严格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严格、规范的质量管理制度,有标准、实用的质量检测手段,保证产品质量稳定,能够达到质量标准,让消费者吃到本企业制作的放心产品; 4.6 进一步完善营销、产品售后服务措施,建立顾客回访制度和应急预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及时兑现对消费者的承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7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用工制度和劳动合同规范,按时交纳社会保险和必要的商业保险,无拖欠员工薪资记录,保障员工在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不雇佣未成年人从事劳务,确保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积极改善提高员工居住和生活条件; 4.8 企业所售产品无侵权,无假冒、伪劣、禁售商品,做到计量准确,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关于计量器具的规范要求; 4.9 严格建立财务会计统计台帐,做到填报真实计算准确,不弄虚作假。积极配合税务部门依法核纳并及时按月缴纳税款,无偷、骗、逃、抗、欠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5. 实施 5.1 管理部负责建立企业内部诚信教育计划,每年至少对企业员工开展一次诚信教育培训,教育员工学习诚信经营应当遵守的具体要求,使员工能够认知“诚信经营”应遵守的规则,培养员工诚信意识,培训后进行相关考核并做好培训记录。

2019号文 诚信管理制度

陶煤字[2012]6号 陶二煤矿 关于下发安全诚信管理制度的通知 矿属各单位: 为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监管精细化建设,培养我矿基层单位在安全管理上“自发、自助、自律”机制,做到“关口前移和重心下放”,通过诚信管理的有效开展,进一步提高我矿基层单位在职工安全、行为规范、隐患排查、安全确认、班组安全建设等工作管理水平,增强职工自主保安意识,提高班组自主管理水平,夯实安全管理基础,经矿领导研究,结合本科实际,特制定安全诚信管理制度,望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各项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陶二煤矿职工个人安全诚信档案管理办法 陶二煤矿井下职工集体升、入井制度 陶二煤矿安全确认及“手指口述”管理制度 陶二煤矿安全先进班组评比实施办法 二0一二年一月一日 主题词:下发安全诚信管理制度 印数45份附件1: 陶二煤矿

职工个人安全诚信档案管理办法 为切实提高职工个人素质,探索在安全管理职工队伍中引入“竞争、激励、约束、淘汰”机制,以激发广大职工的安全工作热情,培养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生产第二“安全理念,形成以个人保班组、班组保区队、区队保全矿的安全格局,经矿研究制定此办法: 一、实施范围 全矿生产辅助队伍的所有职工,具体为一采区、二采区、维修区、准备区、开拓区、掘进区、掘二区、工程队、机电区、运输区、机电科、东井工区、通风区、防突区、治水队。 二、考核办法 模拟交警对违章司机扣分制度,对员工实行末尾淘汰考核。每名员工基准分20分,违反矿安全管理制度,在执行矿各项罚款制度后,按违纪行为严重性进行扣分考核。 考核以年度为一个考核期限。 每月列单位倒数1--3名的职工,为安全诚信差的职工,区(队)长、支部书记要对其进行帮教,并留有记录存档。 职工本人扣分为零分后,是劳务派遣工的,退回派遣机构,解除劳动合同;和矿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全民工,给予开除矿籍留用查看处分(三个月),在此期间只发生活费;和矿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全民工,合同期满矿不再和本人续签劳动合同。 职工扣分情况做为是否续订劳动合同、是否列入精减对象、是否被评为先进个人、标兵、模范、是否聘任为班组长及以上管理人员的重要依据。 三、扣分标准 1、各类事故责任者,按承担责任大小进行扣分,受罚款100元处理的一次扣0.2分;101-300元的扣0.5分;301-500元的扣1分;一次性罚款500元以上的扣2分。职工出现打架行为的,按责任进行扣分,主要责任者一次扣3分,次要责任者一次扣2分。(安监科、调度室、保卫科提供考核数据) 2、一般三违一次扣0.5分、较严重三违一次扣5分、严重三违一次扣10分。(安监科提供考核数据)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度

编号:SY-AQ-03718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和管理 制度 Enterprise safety production integrity evaluat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度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 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 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1、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的等级作为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分别相应地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原则上不再重复评级,对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暂评为四级。 2、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发布主体是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的授信主体,一年向社会发布一次。 3、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分级分类动态管理。重点是巩固一级、促进二级、激励三级、严控四级。具备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未履职到位,或应进行安全生产承诺而未承诺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安全生产诚信等级下降一个级别,四级企业下降则直接列入“黑名单”。 4、凡有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取消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5、对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年监督检查频

次不少于4次;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停产整顿或取缔关闭。停产整顿期间,局属各有关行业主管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执法检查,严防事故发生。 这里填写您的公司名字 Fill In Your Business Name Here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全)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xxxxxxxxxxxx公司 人资行政部

为建设信用企业,实现企业良性、可持续发展目标,公司成立信用(合同)管理机构——xxxxxxxxxxxx公司信用(合同)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法律法规学习制度 一、公司信用(合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每年的学法计划,内容包括学法的内容、时间安排、授课人员、参加人员等。做到至少每月组织一次相关人员(或全体员工)参加的合同法律法规系统学习,并做好学习记录。 二、法人代表、副总经理及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带头参加合同法律法规的学习,每次学习除做好学习记录外,还应实行签到制,因故未参加学习者应进行补学。 三、信用(合同)管理人员以及业务、财务部门的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或本公司合同法规的系统培训和考核,领取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其中专、兼职信用(合同)管理员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信用(合同)管理员培训合格证书。 四、公司分管领导必须定期组织部门分管信用(合同)管理负责人及信用(合同)管理员开展活动,结合信用(合同)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学习新法规,解决新问题。 五、公司信用(合同)管理领导小组须定期开展研讨会和案例分析会,对本公司在信用(合同)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情况进行研讨分析,结合具体案例提高自己的信用(合同)管理水平。 信用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一、为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健全企业信用管理机制,提高企业信誉,降低和减少企业经营风险,公司领导研究决定成立信用管理工作机构,并明确工作职责。 二、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机构,公司副总为信用管理机构的分管领导,任命信用管理机构成员。 三、信用管理机构职能: 1.组织宣传、贯彻合同法律法规条例,培训信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依法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2.制定、修订本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3.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化管理。 4.客户授信管理:进行客户信用审批,跟踪客户,定期对客户的信用状况统计分析。 5.应收账款管理:控制应收账款平均持有水平,日常监督应收账款的账龄,随时将潜在的不良账款进行技术处理,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 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们组织制定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贯彻,并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落实《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基础条件较好的地级城市要在2007年6月30日前, 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本地区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和诚信信息平台。其他地区在2007年年底前也要全部启动这项工作,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实施。 附件: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七年一月十二日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 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由建设部制定和颁布。 第四条建设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标准;负责指导建立建筑 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国联网的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负责对外发布全

安全生产诚信承诺书

安全生产诚信承诺书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对企业职工的生命安全负全面责任,本企业保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诚信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国 家和各级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积 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有效地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不断 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本质水平,努力塑造企业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我们郑重承诺: 一、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法定人数的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使安全生产管理做到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主动获取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建立健 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到位。 三、确保资金投入,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持续具备法律、 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依法对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 知识培训,做到按要求持证上岗。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 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五、不违章指挥,不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七、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八、尊重、引导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权益和义务,加强职业危害治理,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九、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十、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的监督和监察,绝不弄虚作假。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承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职工安全诚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职工安全诚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一、考核办法 考核实行处度递增累计积分制,个人年度诚信积分累计达到12分,即收回上岗证,停班参加为期7天的强制性学习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重新上岗后列为安全管理的重点人物实行重点管理。职工年度累计积分达到20分,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 二、考核细则 ㈠职工考核 1、安全生产 ⑴出现一次轻伤事故,计事故责任者2分,所在班组的当班出勤人员每人累计0.5分。 ⑵出现一次重伤或重大非人身事故,计事故责任者3分,所在班组的当班出勤人员每人累计1分。 2、遵章守纪 ⑴发生一次不方明行为累计0.3分(以保卫科处罚为依据)。 ⑵出现一次一般“三违”累计0.5分。 ⑶出现一次严重“三违”累计1分。 ⑷出现一次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等事件累计1分。 ⑸人为破坏安全设施、设备、宣传排版、警标的,每次

累计1分。 另处根据性质、破坏程度以及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经济或行政处理。 3、安全学习 ⑴出现严重违章的发家信,家属回一封安全叮咛信,经家属签字后寄到矿工会,否则累计违章者0.5分。 ⑵因诚信档案月度考核差被安排参加“三违”人员安全培训的,无故不参加每次累计0.5分。 ⑶认真坚持好“每日一题”学习每月一考活动,月度考试低于 80分的,每降低10分,累计0.2分,但低于60分的,必须停班参加安全培训班,合格后方可上岗。 ⑷无故不参加全员培训的,累计0.5分,并必须进行补考生方可上岗。对全员培训考试不合格的,每次累计0.5分。 ⑸及时参加矿及工区安排的特殊工种培训学习,无故不参加的,每次累计0.5分,考试不合格的,累计0.2分。 ㈡管理人员考核 机关管理人员、工区管理人员的考核,除执行以上标准外,一并执行下列考核标准: 1、工区管理人员: ⑴本工区月度百人违章率不得超过20%,否则每超过十个百分点工区管理人员各累计0.3分。 ⑵本单位出现一次轻伤事故,工区管理人员每人累计1

建筑企业诚信管理办法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 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建规〔2012〕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诚信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采集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对其信用状况做出评价,并据此实施差别化监管的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诚信评价实行阶段评价和实时评价相结合的方法:(一)阶段评价,是以6个月为一个评价周期,根据阶段评价开始前2年内录入诚信系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期限要求的所有信用信息,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的评价; (二)实时评价,是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在阶段评价后发生并被录入诚信系统的信用信息,按本办法规定方法每天进行的评价。 第五条诚信评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客观与科学的原则。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制定信用信息认定标准,负责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及投诉的处理,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依照诚信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各区(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

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及投诉的处理,依照诚信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检测管理、造价管理、工程交易、建设科技等机构,根据市、区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采集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形成或者掌握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依照诚信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履约评价信息: (一)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工程建设活动中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积极拓展业务、依法纳税、履行社会责任等,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等表彰或认可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二)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工程建设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等,受到建设行政或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认定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三)履约评价信息,是指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就建筑施工企业履行与本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分包合同)情况进行评价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八条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的特点,本办法规定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指标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采集: (一)工程质量管理; (二)建筑安全生产; (三)科技创新与绿色文明施工; (四)工程招投标及经营管理(含履约评价); (五)从业资格及其他。 具体信用信息指标按本办法附件《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目录表》执行。市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分类、具体信用信息指标进行调整。 第九条实行信用信息分档次与有效期制度。 (一)良好行为信息档次,按照良好行为所产生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大小、所获表彰层级高低、在本市的工程业绩及纳税额度大小等因素划分, 可分为非常优秀、优秀、良好、较好、一般5个档次,有效期分别为2年、1年、9个月、6个月、3个月;每一档次良好行为的得分总和一般不超过上上档次分数区间的最高分; (二)不良行为信息档次,按照不良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及当事人主观过错大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非常严重、很严重、严重、一般、轻微5个档次,有效期分别为1年、9个月、6个月、3个月、1个月; (三)履约评价信息档次,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在履行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机构人员配备、技术经济实力、工程实施过程管理、工期控制、协调配合与服务质量等履约表现情况划分,可分为优秀、良好、较好、一般、差5个档次,分别对应良好行为中的优秀、良好、较好、一般档次,以及不良行为中的严重档次,有效期分别为1年、9个月、6个月、3个月、6个月。 第十条信用信息的有效期自该信息录入诚信系统并参与信用评价计分之日起开始计算。在有效期内,该信用信息参与实时评价,并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0c18687116.html,)向社会公示。有效期届满后由市主管部门将其转入建筑施工企业诚信档案系统内部保存。

企业诚信管理制度

企业诚信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公司的信用管理工作,提高本公司信用意识和信用管理水平,加强自律,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及员工。 3.职责 3.1管理部负责建立企业内部诚信教育计划,并进行相关培训,培训后考核并记录。 3.2公司各部门负责诚信管理制度的制定及落实,并记录制度落实情况。 4.公司诚信内容 4.1对本公司员工进行诚信的宣贯教育,全体员工有较高的信用意识和职业道德,相关职能部门能充分发挥信用风险管理机制的作用,有效监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较好地规避信用风险; 4.2重视企业信誉,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的行为,不与明知资信不良的企业合作; 4.3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个人品德信用良好,能够树立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经营理念; 4.4采购部和销售部在订立原辅材料和产品销售合同时,合同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平等互利; 4.5公司重视产品、服务质量,力争质量信用良好,在本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法,严格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严格、规范的质量管理制度,有标准、实用的质量检测手段,保证产品质量稳定,能够达到质量标准,严禁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让消费者喝到本公司生产的放心产品; 4.6进一步完善产品售后服务措施,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和应急预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及时兑现对消费者的承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7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用工制度和劳动合同规范,按时交纳社会保险和必要的商业保险,无拖欠员工薪资记录,保障员工在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不雇佣未成年人从事劳务,确保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积极改善提高员工居住和生活条件; 4.8公司所售产品无侵权,无假冒、伪劣、禁售商品,做到计量准确,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关于计量器具的规范要求; 4.9严格建立财务会计统计台帐,做到填报真实计算准确,不弄虚作假。积极配合税务部门依法核纳并及时按月缴纳税款,无偷、骗、逃、抗、欠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5.实施 5.1管理部负责建立企业内部诚信教育计划,每年至少对公司员工开展一次诚信教育培训,教育员工学习诚信经营应当遵守的具体要求,使员工能够认知“诚信经营”应遵守的规则,培养员工诚信意识,培训后进行相关考核并做好培训记录。 5.2管理部将诚信作为各部门和员工绩效考评的重要考核指标之一,纳入年终综合考核评定,部门和员工互评、领导打分都要将诚信作为考评指标,考评结束要对优秀部门或员工进行相关奖励,通报表扬,以做表率,对违反本公司诚信管理制度的部门或个人要给以相应处罚。 5.3公司及各部门做好诚信制度的制定和落实,部门负责人不定期召开分析会,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进行讨论,并做好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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