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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贯彻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办法

湖北省贯彻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办法
湖北省贯彻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办法

湖北省贯彻《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湖北省卫生厅是湖北省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湖北省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五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第六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1)2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纸上);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专科医院和中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加盖医院公章);

(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八)正面免冠白底彩色2寸近照1张。

第七条省卫生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材料提交省卫生厅审核前,需完成以下工作:

(一)工作单位核对:护士申请执业注册时,其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并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符合注册条件者的申请资料统一送交执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局审核。

市(州)卫生局直属的医疗卫生机构直接报市(州)卫生局审核。

部省属医疗卫生机构直接报省卫生厅审核。

(二)县(市、区)卫生局初审:县(市、区)卫生局对医疗卫生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市(州)卫生局复审;初审不合格的,退还到申请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市(州)卫生局复审:市(州)卫生局对县(市、区)卫生局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将申请材料上报省卫生厅;复审不合格的,退还到县(市、区)卫生局。

全省统一使用卫生部印制的《护士执业证书》。

第八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卫生厅指定的教学、综合医院(名单附后)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九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申请办理延续注册。

第十条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2)1份;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专科医院和中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第十一条护士申请延续注册,由其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并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请资料统一送交执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局初审(市州卫生局直属的医疗卫生机构直接报市州卫生局审核);县(市、区)卫生局初审合格的,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将申请材料报送至报市(州)卫生局办理延续注册手续。

部省属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申请延续注册,由部省属医疗卫生机构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并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直接报省卫生厅办理延续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

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卫生厅指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六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

第十七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加盖医院公章);

(四)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第二十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到湖北省卫生厅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的执业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教学医院,是指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有承担护理临床实习任务的合同关系,并能够按照护理临床实习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的医院。

综合医院,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规定,符合综合医院基本标准的医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业务服务收费标准

湖北省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业务服务收费标准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2011年3月14日发布 鄂价工服规[2011]24号 一、计件收费标准 (一)一般评估业务收费标准 以交易、出资、改制改组、清算、租赁、课税、清产核资等为目的的评估业务 (二)特殊评估业务收费标准 证券、期货、金融相关评估业务、以诉讼、仲裁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以无形资产为评估对象的评估业务为特殊评估业务,收费标准可上浮40%,起收点为10000元。 二、计时收费标准 1、合伙人/部门经理400元/小时 2、注册资产评估师300元/小时 3、助理人员180元/小时 注: 1、以上表中所列费率为基准费率,资产评估机构可在规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20%确定收费。 2、计费基数:单项资产评估按帐面原值计费;整体资产评估按账面资产总额;无形资产、无账面原值的资产评估按评估值;涉及债权、股权按债权额、股权额并适当考虑相关单位资产总额。 3、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相关业务收费按证券、期货、金融相关评估业务标准执行。

湖北省资产评估机构基本业务说明 本说明旨在明确涉及评估机构服务项目的工作内容、专业胜任能力要求及执业准则,便于委托双方的协作与制约,为保证执业收费协议的落实提供依据。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新兴业务将会不断出现,因此,本说明仅供有关各方参考。 一、出资评估 内容:针对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并参与年检的公司、相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设立及变更时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 专业胜任能力要求:熟悉公司法、公司注册登记年检、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及年检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精通不同类型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评估。 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及具体准则 二、交易评估 内容:针对双方以货币为媒介对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非货币财产间的价值交换为目的的评估。 专业胜任能力要求:精通不同类型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评估专业知识。 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及具体准则 三、改制改组、清算评估 内容:针对改制改组企业资产状况或企业价值评估;破产企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清算评估。 专业胜任能力要求:精通不同类型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评估专业知识;精通企业改制、清算清产核资业务流程;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财务会计等专业知识。 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及具体准则 四、清产核资 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开展的账务清理、资产清查、损益认定、资金核实和价值重估,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进行重新估价。 专业胜任能力要求:精通不同类型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评估专业知识;精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财务会计等专业知识。 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及具体准则 五、课税评估 内容:评估在不动产税收中的运用 专业胜任能力要求:精通不同类型不动产(含土地使用权)等评估专业知识;熟悉财务会计等专业知识;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及相关不动产评估准则。 六、租赁评估 内容:为确定出租人让渡使用权应向承租人收取费用(租金)基数的评估。 专业胜任能力要求:精通不同类型不动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等评估专业知识;精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财务会计等专业知识。 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及具体准则 七、证券、期货、金融相关评估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1)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5月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二○○八年五月六日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五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六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 《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湖北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doc

湖北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湖北省价格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推荐: 由于的项目比较多,在湖北的鉴定申请人有时会疑惑鉴定机关是否存在不合理收费的情形,故而湖北省相关国家机关制定了湖北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对各鉴定项目的收费进行了约束,申请人可以参照该管理办法的规定,计算自己该缴纳多少费用。 湖北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和司法鉴定

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湖北省价格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向当事人或委托人收取的鉴定服务费用。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经营者自主定价。 政府定价的司法鉴定收费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由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目录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目录内政府定价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由省及省授予司法鉴定收费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目录内实行政府定价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在成本监审基础上,按照合理补偿成本、统筹考虑司法鉴定行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对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由司法鉴定机构按照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的认定标准,由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载明鉴定内容、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护士首次注册需要提交材料

护士首次注册需要提交材 料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护士首次注册需要提交材料 一、提交材料要求 1、《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用黑色碳素笔填写); 2、健康检查证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六个月以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3、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专科以及上:毕业证原件、复印件、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中专:毕业证原件、复印件、学历证明原学校盖章及当地市教育局盖章);临床实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加盖医院公章);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8、1张2寸白底登记彩照;(另同底3张1寸白底登记彩照分别贴在首次注册申请表以及健康体检表上) 二、学历证明要求 审核提交材料中关于学历证书一项,申请人除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外,专科以上学历需同时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中专学历需同时提供湖北教育信息网学历查询证明或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历证明。

护士执业注册 申请审核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填表说明 1.本表供申请首次护士执业注册或者重新申请护士执业注册使用。2.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填写,内容真实,字迹清晰。 3.本表的第1、2、3、4、5项由申请人填写,第6项由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填写,第7项由注册机关填写。 4.表内的年月日时间,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 5.申请人学历,填写护理或者助产专业最高学历。 6.申请人健康状况,填写健康状况良好、一般或者有慢性病。7.申请人工作类别,填写临床护理、护理行政管理、预防保健或者其他。 8.申请人现技术职称,填写护士、护师、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未评定。 9.使用的照片为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填报日期:年月日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氧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五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六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

宜昌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宜昌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党政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离开城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区指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宜昌高新区(含白洋园区)、猇亭区、夷陵区小溪塔。 第四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如实填写《宜昌市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1),具体包括出差人员姓名、职务、出差事由、地点、预计天数等。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按照分地区、分级次、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离开城区出差发生的城市间的交通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收费依据及标准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布日期:20XX-5-14 一、收费依据 1、《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XX]10号); 2、《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物价局计价格[1999]1283号); 3、《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XX]1998); 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复函》(鄂价房服函[20XX]73号); 5、湖北省勘察设计协会文件(鄂勘设协)10号。 二、收费许可 1、《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麻城市物价局麻价服证第58079号); 2、《湖北省物价局收费许可证》(麻城市物价局局第20XX0702号)。 三、收费标准 (一)、森林资源调查勘测 1、分地类面积勾绘 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中地形测量的一半计费用。每平方公里测量费用为14244元,其中难度系数为1~1.3。 测量费用为= 面积×每平方公里测量费×难度系数 地类面积勾绘费用按照测量费用的50%计算,每亩收费4.5~5元。 2、林地资源调查 调查内容:分林种、树种的胸径、树高、数量、蓄积;古大珍稀树种、国家保护树种专项调查;风景区、森林公园、野生动物专项调查等。 林业行业标准:林业综合调查每亩调查费用为25~35元/亩计(按难度系数取费)。 资源调查费= 面积×每亩调查费 (二)、伐区作业设计 林业行业标准:林业伐区调查费用为10~20元/亩(按难度系数取费)。平均20~25元/立方米。 伐区作业设计费=面积×每亩调查费 (三)、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 包括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木材加工可行性研究报告、林业建设项目建议书(成果)等。 当项目计费用基价为1000万元~1亿元时,取12~28万元;当项目计费用基价为1~5亿元时,取28~75万元。当项目费用基价为1000万元以下时,取3~5万元。林业行业调整系数为0.8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 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59号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已于 5月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经过,现予以发布,自 5月12日起施行。 陈竺 二○○八年五月六日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五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经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六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八项规定涉及七项费用管理控制指引(含通报案例)(1)

八项规定涉及七项费用管理控制指引(含通报案例)(1)

内部资料、不得外传 福建省机电(控股)有限公司 八项规定涉及七项费用管理控制指引(含通报案例) 各权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切实加强差旅、业务接待、车辆使用、会议、培训、出国人员经费及福利费开支等各项费用管理,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等文件精神,参照财政部相关费用管理的规定,结合纪委检查通报情况,控股公司资产财务部拟定了《八项规定涉及七项费用管理控制指引》,作为各权属单位财务部门日常费用报销审核的参考依据(本指引非正式文件,仅作参考使用): 一、差旅费 控制原则: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具体要求: 1、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 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2、交通工具:参照《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 法》(闽财行【2014】22号)执行,不得乘坐高铁/动车 商务座、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省部级标准)。(案 例:中国联通通报了近期查处的广东联通党委书记、总 经理何飚顶风违纪,2013年3-8月多次违规乘坐头等舱

约,加强预算管理,规范审批程序。 1、业务接待实行预审批制度,由经办部门填报业务 接待审批单,载明接待对象、人数、陪同人员及接待标 准、日期等,并报单位领导审批。(案例:2015年省委 巡视组及省纪委对省属企业检查中指出部分企业存在业 务接待审批单填写不规范(特别是接待对象)的现象) 2、公务接待需安排用餐的,原则上安排在单位食堂 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 人均标准原则上不超过100元(含酒水、),并严格控制 陪餐人数。(案例1:2014年8月20至21日,贵州省织 金县水务局在接待上级调研检查工作过程中,先后4次 在餐厅为客人提供香辣海螺、龙虾两吃、刺身香螺、红 烧鱼翅等高档菜肴,每次餐费均在2000元以上,且多次 违反规定增加陪同就餐人数,多次接待无公函、事由等。 案例2: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法律监管部副总经理黄强, 2012年至2014年,违规公款宴请国资委有关工作人员, 公款赠送礼品、提供娱乐活动。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 分,退赔违纪所得。) 同城之间的公务活动不安排用餐。(案例:武汉大学2015年7月,同城接待武汉理工大学一行7人,花费1394元;接待湖北大学一

关于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湖北)

湖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房服[2006]273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质量,促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是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环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内容包括: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公众利益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进行技术审查,对设计优化及经济合理性提出技术咨询建议,编制技术性审查咨询意见书,交由委托方督促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完善后,进行全面复核,最终向委托方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咨询报告。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机构应是专门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承担民事责任,并完成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兼营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业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机构应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认定书》。 三、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自主选择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机构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工作。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为基数,采取超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计取(见附表);浮动幅度为上

鄂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鄂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鄂州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市直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如实填写《鄂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1),具体包括出差人员姓名、职务、出差事由、地点、预计天数等。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市财政局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省里统一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市级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

湖北省建设工程第二、三部分费用计费规定汇总.doc

湖北省建设工程第二、三部分费用计费规定汇总 (供方案、可研、概算等阶段) 一、第二部分费用取费规定 1.工程前期咨询费 取费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 [1999]1283)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估算投资额3000 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字〔2001〕107 号)取费基数:工程估算投资额 计算方法:内插法单位:万元 1000~3000 1 亿元 5 亿元10亿元 ≤1000 3000万元万元50 亿元 项目~~~ 万元(含 3000 ~以上 5 亿元10 亿元50亿元 万元) 1 亿元 一、编制项目 1.5 ~2 2~6 6~14 14~37 37~55 55~100 100~125 建议书

二、编制可行 2~5 5~12 12~28 28~75 75~110 110~200 200~250 性研究报告 三、评估项目 1~1.5 1.5 ~4 4~8 8~12 12~15 15~17 17~20 建议书 四、评估可行 1.4 ~2 2~5 5~10 10~15 15~20 20~25 25~35 性研究报告 (1)、行业调整系数 建材、交通(公路)、铁道、市政公用工程0.7 (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0.8 ~1.2( 工程复杂程度具体调整系数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单位根据各类工程 情况协商确定 ) 。 2.环境影响咨询费 取费依据:《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 [2002]125 号) 取费基数:工程估算投资额 计算方法:内插法单位:万元 估算投资额 ( 亿元 ) 0.3 以 0.3 -2 2-1010-50 50-100 以 咨询服务项目下100 上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 含大纲 ) 5-66-15 15-35 35 -75 75- 110 110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氧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五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六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 《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九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一条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差旅费管理办法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玉屏山居差旅费管理,参照眉山发展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玉屏山居职工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玉屏山居专题组织的外出培训活动不在此管理范围内,由承办部门提出专题申请,报玉屏山居一事一议制定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此办法标准。 第三条实行出差审批制度。先审批,后出差,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出差前应填写“出差审批单”(附件3),载明出差事由或依据、目的地、往返天数、人数、交通工具、所需经费等。总经理出差由董事长审批,其余人员出差由总经理审批。因特殊或紧急原因临时出差的,应事前请示相关领导同意后,待出差结束后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七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八条住宿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玉屏山居、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但由于玉屏山居统一安排的外出试住活动不在此管理范围,由承办部门形成专题报告报玉屏山居一事一议。 第九条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1)。 第十条出差人员应当在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伙食补助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期间玉屏山居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二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市内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内到甘孜、阿坝和凉山出差每人每天120元,到省内其余市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到省外出差按财政部公布的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三条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公杂费 第十四条公杂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等费用。 第十五条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应在出差返回后一周内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财务部对费用票据及费用包干标准等审核无误后,办理差旅费报账事宜。凡与出差审批单载明的地点、天数、人数、交通工具等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而改变路线、天数、人数、交通工具的,按特殊事项费用审批办理。 第十八条差旅费实行预算管理。由财务部根据现行差旅费报销标准,测算年度差旅费预算总额。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2018年05月01日起执行。

办理护士执业重新注册须知(电子化注册)

办理护士执业重新注册须知(电子化注册) 一、受理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 (三)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 二、办理流程 (一)护士登录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网上办事-北京市医政医管电子化注册平台-护士电子化注册”栏目,进入“北京市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在线提交申请,并分别按照以下情形、根据系统提示在线提交材料。 1.《护士执业证书》已过期且中断执业未超过3年的,需在线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正反面在一页纸上); (2)有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原件扫描件; (3)医疗卫生机构聘用证明(系统自动生成,机构确认环节由机构加盖公章); (4)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照片电子版。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且中断执业未超过3年的,需在线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正反面在一页纸上); (2)有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原件扫描件; (3)医疗卫生机构聘用证明(系统自动生成,机构确认环节由机构加盖公章); (4)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照片电子版。 (5)吊销注册的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原件扫描件。 3.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按照上述两种情况基础上,提交临床护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原件扫描件。 合格证明按照《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取得。由个人在北京市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在线提交重新培训申请。 (二)医疗机构在线进行审核、确认后,打印具有唯一识别码的全套申请材料纸质版,并在需签字、盖章处分别签字、加盖公章。 (三)护士在收到制证完成通知后,将全套纸质申请材料(机构打印生成、唯一识别码、加盖公章)提交至卫生行政部门,领取证书。 三、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在线受理后12个工作日内

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省级驻武汉市以外地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及标准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厅局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单位级别在厅局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四)工作人员在武汉市区(含市远郊区)内出差办事,其公共交通费(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据实报销。 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没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招销(\第三章住宿费 第九条出差人员暂按照副省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正副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的标准以下凭据报销。 第十条省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标准:副省长级人员住套间,厅局级人员住单间,处级以下人员住标准间。 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到基层单位锻炼、实习、支援工作的人员以及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只能接受接待单位就近从简安排住宿。 定点饭店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各单另行公布。 第十一条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无住宿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四条(一)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

卫生部发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卫生部发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五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六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 《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九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一条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第十二条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

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DOC)

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省直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如实填写《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1),具体包括出差人员姓名、职务、出差事由、地点、预计天数等。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关于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及《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权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护士执业执业证书的核发和注册工作由县(市、区)级以上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转移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县(市、区)级以上行业学会实行自律管理,并由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管。 县(市、区)级以上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要确认“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保障注册人员素质、注册办公场所”等条件的行业学会,并授权其实施护士执业证书核发和护士注册具体事项。 第四条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为护士执业注册建立注册程序、流程和指引,提供政策咨询。 各县(市、区)级以上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对获得授权并承

接护士执业注册职能的同级行业学会开展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并提供指导。 第五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县(市、区)及以上护理学会负责承接本行政区域内卫生与计生行政部门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内聘用护士的执业注册工作。 未成立独立法人护理学会或护理学会不能承担护士执业注册的,可由县(市、区)及以上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通过公告、公开、择优选择并对外公示等程序,选择其他医疗卫生行业协会,如医学会或医师协会等,承接其属地内医疗卫生机构内聘用护士的执业注册工作。 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执业证照的医疗卫生机构聘用的护士,包括省属、部属高等医药院校附属医院、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含省中医药局)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含省中医药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其执业注册工作由省护理学会负责。 第六条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并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批准该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所转移护士执业注册职能的县(市、区)级以上行业学会提出申请。 不在医疗卫生机构护理岗位的人员不得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护理岗位设置名录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另文发布。 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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