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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途径和形式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途径和形式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途径和形式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途径和形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充分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方式和途径。

国家权力:

国家权力是指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机器来实现其意志和巩固其统治的支配力量。国家权力是一种特殊的政治权力,是通过国家政权发生的政治权力关系。其权力的形成来自于国家各机构,因此也可以叫做统治权或政府权力。其所表现的最高统治形式是国家主权,它是国家权力的“最终权力”,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源泉。政府权力来自于国家主权通过法律的的合法授予。

法定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第一节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途径和形式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途径和形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充分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方式和途径。 国家权力: 国家权力是指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机器来实现其意志和巩固其统治的支配力量。国家权力是一种特殊的政治权力,是通过国家政权发生的政治权力关系。其权力的形成来自于国家各机构,因此也可以叫做统治权或政府权力。其所表现的最高统治形式是国家主权,它是国家权力的“最终权力”,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源泉。政府权力来自于国家主权通过法律的的合法授予。 法定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第一节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第一单元坚持宪法至上第一课维护宪法权威第1框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第1课时国家权力属于

第一单元坚持宪法至上 序言 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基本原则,明确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国内外条件,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每个公民都应该坚持宪法至上,认真学习宪法,坚决捍卫宪法。 第一课维护宪法权威 引言 宪法是什么?毛泽东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我国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规范国家权力运行以保障公民权利,这是我国宪法的核心价值追求。那么,为什么说我们有尊严的生活要由宪法予以保障?为什么说国家权力的运行规则要由宪法作出规定? 第1节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第1课时国家权力属于人民 1.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2.在我国,人民在国家中的地位怎样?我国宪法是如何保障人民的这一地位的? 3.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主要有哪些? 1.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宪法的基本原则。 2.宪法保障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变题:宪法是如何保障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 (1)(2)(3)(4)] (1)宪法确认我国的国家性质,明确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我国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

人民。” (2)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奠定了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经济基础。 宪法规定,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一制度保证人民成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成为国家的主人。 (3)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明确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途径和形式。(变题: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途径和形式是什么?) 广大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贯彻于国家生活的各个领域和方面。 (4)宪法规定广泛的公民基本权利,并规定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措施。宪法还规定国家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特点和内容 项目说明 公民基本权利的特点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非常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 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或分类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 3.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担当主人责任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归根结底就是为了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我们要依法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担当起国家主人应尽的责任。 1.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什么?在我国,人民的地位怎样? (1)我国的国家性质: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人民地位: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什么?我国国家政权的基础是什么?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途径和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们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方式,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代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和中国基本政治制度的政治组织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地主人民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由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均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政府的权力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其常设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武装部队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所有少数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1]任期为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

1949年初,华北人民政府迁至北平。聂荣珍回忆说:“我第一次进城时,政府是1948年在石家庄成立的华北人民政府,董必武仍然是主席。 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成立。 1949年10月27日,毛泽东发布命令:“中央人民政府已经成立,华北人民政府的工作将立即结束。原华北人民政府管辖的五个省和两个城市政府改为中央人民政府直属,应在华北人民政府附属机构的基础上迅速建立中央人民政府的许多机构。” 1949年10月28日,董必武通知华北人民政府于11月1日停止工作。华北人民政府履行了光荣的历史使命。

浅谈政府的权力与人民的权力之间的关系

浅谈政府的权力与人民的权力之间的关系 人力081 吴惟妙200800710012 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是是一种既存在冲突叉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关系.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要意识到政府权力是一种管理,更是一种服务,要正确行使政府权力,以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以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 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是宪法的核心问题,二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转化。从作用方式来看,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的作用是双向的。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相互依存。 一方面,人民权利是政府权力的基础和源泉,政府权力都是由人民授予的。卢梭从社会契约论出发,认为人民是政府最高权力的来源,政府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而政府的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资产阶级学者也得承认“人民是权力的唯一源泉”和“原始权威”。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府,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行使权利,选举人民代表。组成政府权力机关一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产生各级各类政府机关并依法赋予其权力,这展现了人民权利产生政府权力的过程。因此,人民权利是政府权力的源泉,一切政府权力都是由人民权利派生和转化而来的。另一方面,政府权力是人民权利实现的保障。政府权力一经产生和得到确认,其本身又有独立性,有其自身的规定性与运作规律,同样对人民权利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建立有限政府、限制政府权力是宪政的基本精神。这一精神具体表现为两个宪政原则:一是公共权力是人们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的和禁止行使的权力:二是公共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人民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通过组建政府政权组织体系使政府权力得到合理配置与合法运行,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二) 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相互制约。 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相互对立,此消彼长。罗隆基曾讲过,“政府的功用,就在保障人权,就在保障国民做人上那些必要的条件。什么时候我做人的必要的条件失去了保障。这个政府在我方面就失掉了它的功用,同时我对这个政府就失去了服从的义务。人民权利是政府权力的源泉,也是政府权力配置和运行的目的和界限,即政府权力的配置和运作,只是为了保障主体权利的实现,协调权利之间的冲突,制止权利之间的相互侵犯,维护和促进权利平衡,才是合法和正当的。因此,保障人民权利是政府权力正当性的依据,如果一国法律对政府权力规定太多且无限制,并且政府权力被少数个人或团体占据,只为他们自己谋利益,漠视甚至蹂蔺人民的权利,那么政府权力的任意扩张与滥用将会影响政府权力的行使,最终可能造成政府权力对人民权利的侵犯。人民权利是非常脆弱的,它无力也无法保护自己,因此它需要政府权力的保护,但又害怕政府权力的侵害。而人民强烈的权利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抵消政府权力的任意扩张与滥用。 ( 三) 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相互转化 马克思主义政府理论阐明,政府消亡的过程,就是政府权力向人民权利转化和回归的过程。当然这是一种历史的追求,它反映了政府权力向人民权利转化和回归的可能性与必然性。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的相互转化是一种对向性的转化,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人民权利需要向政府权力转化,因为人民个人的力量不足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只有通过人民转让部分权利给政府,由政府权力保护人民权利,才能保障人民权利的顺利实现。同时,政府权力必然逐渐向人民权利的方向转化和回归,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来看,政府权力的范围将逐步缩小,人民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将越来越大,随着政府的消亡,政府权力最终将全部回归为人民权利。人民权利转化为政府权力,是为了保证人民权利的真正实现。政府权力向人民权利转化与回归,可以实现政府权力的分工与监督,最终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 和谐社会政府权力应为人民权利服务。“设立政府权力的目的,政府权力自身的价值,均在于为权利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全文)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全文) 联合国大会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第2200A(XXI)号决议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 生效: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於一九七六年三月二十三日生效。 序言 本公约缔约各国, 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确认这些权利是源於人身的固有尊严,确认,按照世界人权宣言,只有在创造了使人人可以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正如享有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一样的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公民及政治自由和免於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考虑到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负有义务促进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认识到个人对其他个人和对他所属的社会负有义务,应为促进和遵行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而努力,兹同意下述各条: 第一部分 第一条 一、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二、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而不损害根据基於互利原则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法而产生的任何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三、本公约缔约各国,包括那些负责管理非自治领土和托管领土的国家,应在符合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条件下,促进自决权的实现,并尊重这种权利。 第二部分 第二条 一、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二、凡未经现行立法或其他措施予以规定者,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按照其宪法程序和本公约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采纳为实施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所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 三、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 (甲)保证任何一个被侵犯了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补救,尽管此种侵犯是以官方资格行事的人所为: (乙)保证任何要求此种补救的人能由合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当局或由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任何其他合格当局断定其在这方面的权利;并发展司法补救的可能性;

吴志华《政治学概论》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章 政 府【圣才出品】

第四章政府 4.1 复习笔记 一、政府概说 1.政府概念 (1)政府的概念 ①宏观意义的政府泛指国家权力的所有机关,包括通常所谓立法、行政与司法机关。 ②中观意义的政府指国家权力中的行政机关。 ③在微观意义上,人们将政府看做议会制国家中行政权力的核心—内阁。 (2)政府的特点 ①公共性。一方面,政府权力来源于人民。在现代社会,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明示委托。另一方面,政府权力服务于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人民意志,必须向人民负责,必须为人民谋求利益。 ②合法性。一方面,政府权力依照宪法或法律产生,政府权力必须依照宪法或法律规定的范围、种类、时效、程序与限度运行。另一方面,政府必须得到人民的普遍认同与支持。 ③强制性。在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下,政府具有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威性。任何政党、阶层或个人都有义务服从和配合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命令等与政府活动,任何政党、阶层或个人都不得违背和对抗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命令等与政府活动,否则,将依法受到制裁。 2.政府职能 (1)政府职能的含义

①政府职能是指政府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所担负的职责与所发挥的功能。 ②政府职能具有两个层次:根本职能与具体职能。 政府的根本职能包括实行阶级统治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政府职能即国家职能的具体化。一方面,政府具有镇压被统治阶级反抗与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职能;另一方面,政府具有对国家社会生活进行干预与协调的职能。 (2)政府职能的分类 ①暴力垄断。军队、警察、监狱等暴力机器履行的是政府最典型的职能。暴力垄断成为政府与其他社会组织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②规则划定。制度是社会外在形式与实质内容的统一。为了社会良序运行,政府必须及时构建合理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制度。实际上,所有的政府都包括三大职能:其一,立法或制定法律;其二.执行或实施法律;其三,解释法律,宣判、裁定其含义。 ③资源提取。资源是维系政府自身与社会运转的基础。政府最普通的提取形式包括税收、兵役等。 ④公共产品分配。政府是公共产品提供的主体。公共产品必须由政府提供,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包括安全、秩序、环保、科技、教育、文化等。 (3)现代社会政府职能 在现代社会,政府职能范围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 ①政府政治职能,即政府为维护国家统治阶级的利益,对外保护国家安全,对内维持社会秩序的职能。 ②政府经济职能,即政府为国家经济的发展,依法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管理的职能。 ③政府文化职能,即政府为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的需要,依法对文化事业所实

法律在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中的作用

法律在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中的作用

法律在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中的作用 国家权力是指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因为拥有一定的资源或者优势而得到的支配他人或者影响他人的力量,是一种保证集体组织系统中各单位履行有约束力的义务的普遍化能力。而权利则是指在社会中产生,并以一定社会承认为前提的,由其享有者自主享有的权能和利益,权利是在人与人相对存在的社会状态中存在的,也总是以一定的社会承认作为前提。 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具有一致性。首先,表现为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在原始时代人们已经有了原始的权利,而国家权力的情形则不相同,在最初不存在权力,后来由于人的认识发展和社会的逐步形成,一些社会公共事务需要一定的人来担任和管理,当初行使这种权力的主体是全体氏族成员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委托的氏族首领,他享有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力量,这就是最初的权力。其次国家权力是为了维护公民权利而产生的,在私有制社会产生全力和义务出现以后,权利经常会遭到侵犯,这时便需要产生一种公共权力来维持社会秩序,这就是国家权力的雏形。最后,公民权利优于国家权力,由于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也由于权力的目的在于维护和实现权利,因此相对于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就是手段和工具,否则便是对权力的反动和对权利的否定。 然而,由于社会生活的纷繁复杂和人类利益的逐步发展,国家权力的主动性便使它具有情势的变动的潜在本性,国家权力的支配性表现为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它可以要求人们作出某种行为,包括允许人

们做什么,要求人们做什么和禁止人们做什么,而且任何权力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是以相应的服从的存在作为条件。因此,在国家权力触角所及的领域,如果放任其肆无忌惮,便会不可避免的会影响公民权利,这便与国家权力的人民性背道而驰,国家权力的人民性是指国家权力是人民权利或者说人民权利的产物,来自于人民的让渡和人民的授权,这也就是主权在民的体现,人民的权利高于国家权力,任何国家权力都必须最终归结到对人民负责上来,至少在应然的意义上应当如此。权力的人民性决定了权力必须收到人民意志的法律约束。当权力的人民性和权力的支配性即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发生冲突时,如何协调二者的关系以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的权利呢?就必须发挥法律的作用。法律是社会利益的调整器,能够以其特有的强制力和高效率的运行机制,实现对各种互相冲突、摩擦甚至对立的利益关系进行筛选、评价和平衡,以最小的成本谋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 合理性原则在我国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已成为通说,它是基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而提出的,是指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仅要合法而且应当合理、客观、公正。合理性原则产生的原因是基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广泛适用。从形式上看,行政主体基于法定范围内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所产生的自由裁量行为都是合法行为,即使在客观上背离了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后果也仅属于不当的行为,不产生违法的问题;但同时又应当注意到,严重不当的行政行为也会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正因为如此,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同样必须受到法律的控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仅应当合法,而且应

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公民权利》知识点复习(20200608165818)

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公民权利》知识点 复习 第三课公民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与文化教育权利;平等权宗教信仰自由;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等特定人群权利 受宪法和法律特殊保护等 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及具体内容包括: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 本政治权利,行使这些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 的基础。 政治自由: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监督权: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 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 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满十八周岁;未被剥夺政治 权利。 公民享有政治自由的意义?

有助于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 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意义: 公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行使监督权,有助于国家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人身自由的含义及地位 含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 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地位:人身自由 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只有在人身自由得到保障的 前提下,公民才能独立、自由、有尊严地生活 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内容: 人身自由不收侵犯: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 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 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 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人格尊严不 受侵犯: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 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 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 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 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人格尊严权内容

当代中国政治与政府142答案

《当代中国政治与政府》试卷B 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4题,计20分) 1、政府(广义的政府等同于国家机构,包括一切掌握公共权力的机关。 中观的政府包括国家元首、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其核心是立法、 行政和司法部门。狭义的政府仅指行政部门,是公共权力的执行部分 门。政府具有权威的广泛性、成员的非自愿性、暴力垄断性和权力的 合法性等特点。) 2、人民主权原则(也称主权在民原则,中心意思是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 属于人民。资本主义国家大多明确了人民主权原则。我国宪法第2条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 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体现了人民主 权原则。) 3、国家元首(是一个国家在实际上或形式上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最 国家机关体系中实质上或象征性地居于首脑地位的部分。我国的国家 元首是国家主席。) 4、司法程序(司法程序包括诉讼程序和非诉讼程序两种。前者包括民事、 刑事和行政诉讼程序。后者包括公证、调解和仲裁。) 二、简述题(每题10分,共4题,计40分) 5、简述我国宪法的基本结构和功能。(我国现行宪法由序言、总纲、公 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等五个 部分组成。宪法的功能是确认革命胜利的成果、巩固国家政权;维护 经济基础,促进经济发展;健全法律制度,推动法制建设,保障和维 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确认文化制度,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等。) 6、简述我国政党制度的基本特点。(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 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多党合作制以宪法为活动的根本准则;多 党合作制具有共同的奋斗目标;多党合作制具有政治协商、民主监督、 参政议政的传统;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地位,是多党合作制的前提。) 7、简述人民法院的工作原则。(平等原则。公开审判原则。辩护原则。 合议制。回避制度。) 8、简述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 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办理本居住地居民的公 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人民政

【政治】人民能直接行使国家权力吗

【政治】人民能直接行使国家权力吗 【政治】人民能直接行使国家权力吗2012年7月23日,45名三沙市人大代表参加了海南省三沙市第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一次会议,会议依法选举产生了市一级权力机构,符戆当选首届人大常委会主任,肖杰当选第一任市长。人大代表是人民权利的受托者,这种受托性质表明 ①人大代表由人民群众直接选举产生 ②人大代表直接行使国家权力 ③人大代表拥有国家权力的“最终控制权” ④人大代表必须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表达者 A.①② B.③④ C.①③ D.②④ 【选题依据】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高考政治学科的必考内容之一,它包括“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等具体考点,这些考点在近几年全国各地的高考中基本都有涉及。本题以三沙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为背景,考查人大代表的职权与责任,较好地考查了考生提取有效信息、运用教材知识分析问题的能力,综合性强。 【解题指导】解答本题的关键是正确理解人民与人大代表的关系。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广大人民通过选举出来

的人大代表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是人民权利的受托者,这种受托性质表明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②④观点正确且符合题意;我国县级及县级以下人大代表是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但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是由人民间接选举产生的,①观点错误;人大代表的权力来自于人民,所以人民拥有国家权力的“最终控制权”,③观点错误。故本题选D。 【知识分析】本题考查人民与人大代表的关系。结合教材分析如下: (1)我国《宪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2)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此可见,我国人民不是直接行使国家权力,而是通过民主选举选出人大代表,由他们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3)我国人大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我国县级及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由人民间接选举产生。 (4)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_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 ——— 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 应克复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是我国政治现代化所亟待解决的一个基本政治关系。 “公民”这一概念是舶来品。中国本土只有“臣民”、“子民”的概念。这两个概念反映截然不同的政治关系与政治意识。公民是民主政体下的主体或主宰。臣民与子民则是专制政治下的被统治者、被奴役者。 近代中国虽引进了公民概念,并将它运用于宪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历次所颁布的宪法,都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但在实践上,并没有确立公民意识,更无有保障公民权利。社会仍然是以权力为上,以官吏为本。强大的、无所不包的国家权力往往将公民的神圣权利冲击得落花流水。不仅在建国之后的历次政治运动中(如“反右”运动、“反右倾”运动、“文化大革命”运动等)公民权利均横遭践踏,即使改革开放20多年之后,公民的基本权利仍无有得到切实的保障。当然,不可否认,情况比前30年有了改善。 确立与国家权力相独立的个人权利是 近代民主的最大成就 讨论民主政体下国家与公民的关系,首先看看西方国家是怎样处理这个问题的。 在西方,公民在国家中主体地位的确立,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经过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人权的概念才逐渐滋长并终于在人们的心目中变得不可动摇,为以后新兴资产阶级共和国提供了理论基石。但是,即便如此,公 民的地位,在以后的某些时期仍受到过挫折。譬如,法国大革命的雅各宾派专政时期,再如,法西斯极权统治时期、斯大林统治时期,人权都曾横遭剥夺。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原因自然是多方面的。从思想根源上加以寻索,在于近代以来,存在着视公民权不同价值地位的两种民主理论。这两种民主理论在近代以来的西方民主史上都产生过重大的影响,成为不同人们的信仰与追求。不同的历史及其结果也就出现了。 洛克的民主理论是以公民的权利为基础的。在政府建立之前,人们处于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有天赋的权利。但自然状态是一种无政府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个人权利的实现有种种不便。霍布斯甚至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是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所谓自然状态,其实是思想家们的一种假说,目的在于说明人类建立政府之必要。政府是人们之间契约的产物。政府的目的只是为了建立大家必须共同遵守的公共秩序,结束无政府状态,以保障个人的权利。这些个人权利,洛克认为最基本的是生命、自由、财产的权利(这三项权利以后分别被载入美国的“独立宣言”、法国的“人权宣言”等重要历史文献)。所以,洛克强调,人们在订立契约、建立政府的过程中,只是把管理社会的公共权力让渡给了政府;至于个人权利,每个人仍保存于自身,这部分权利是绝对地属于个人的,任何情况下不可转让,不可剥夺。政府的职责只是为了保障每个人的权利。所以,政府的权力对于公民的权利来说是从属、派生

浅析卢梭关于政府权力起源的思想及现实意义

浅析卢梭关于政府权力起源的思想及现实意义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最具革命性的部分是明确阐明了国家权利和政府权力起源于人民。他认为国家和政府存在的前提是人民,国家权利和政府权力都源于人民,因此国家和政府都必须服务于人民,平等保护并发展人民权利。 一、卢梭政府权力起源思想的背景 1、卢梭政府权力起源思想的社会背景 卢梭生活于18 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时期,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继承和吸收了17世纪荷兰、英国资产阶级的政治思想理论,建立了资产阶级政治理论体系。他们以此为武器,对封建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和封建的君权神授论进行了深刻的批判,他们以人性论解释人们行为的动因,用建立在人性论基础上的自然法理论,去解释社会和国家的起源与目的。他们对人类社会的未来充满乐观的态度,并为实现资产阶级的政治理想作了积极的理论探索和制度设计。18 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时期的这种政治环境和文化氛围,为卢梭社会契约论的产生奠定了的客观的社会基础。 2、卢梭政府权力起源思想的实践背景 在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的转型过程中,思想先驱者在深入探索社会起源、公民原始权利和法律原则的基础上,批判了当时的政治体制和社会结构,他们从理性出发,积极汲取自然法中的法则来取代统治当时社会的传统习惯。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到国家是人们契约或同意的结果,代表国家的政府行使一切权力的目的是保护那些缔结契约的人们。卢梭同意霍布斯的主权统治论,但他不同意人民必须在被统治或无限制自由中进行选择的观点,而积极主张人类可以通过构建政治社会,既自己统治自己,又享受最大的自由。在这一点上,卢梭主张人民是一切权利和权力的所有者,国家的形成和政府的组建都源于人民追求自由的意愿。 二、卢梭政府权力起源思想的内容 1、国家权利源于个人权利的转让 卢梭把“自然状态”作为逻辑起点,假定在自然条件的阻碍下,人类凭借个人的能力已无法生存,必须结合在一起才能克服生存的阻力。在结合的瞬间,人民也就将天赋的自由转化成政治条件下的自由,将自然条件下的权利转让给共同利益体,形成共同的国家权利,让自由与权利在政治社会中得以承认、确定以及受到保护。 卢梭认为,根据自然法每个人都是自由和平等的。卢梭说每个人转让他所有的权利时,实际上这种转让是一种交换,一种有利的交换。他认为既然权利是天赋的,那么只能转让,不能出卖。人们转让权利是希望获得对权利的更好保障。这样人们转让的是自然状态下不确定的价值、个人能力基础上无限的权利,而获得的是以法律为基础、不可征服的合法权利。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针对封建专制制度和等级特权,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人们自愿把权利转让给一个既可信又可靠的共同体———国家,满足普遍意义上的价值观念:既保持自身自由,又实现民主与法治;既实现自我权益,又保持公平与博爱。从而也就自然而然地得出了一个结论:国家的一切权利来源于人民,国家的主权在于人民。 2、政府权力源于主权者的委托 卢梭认为不需要或不应当出现主权的这种转让,主权源自人民,应当保留在人民那里,主权者按照公意制定法律,并创建政府执行法律。主权在社会契约中是至高无上的,是不可转让的,也是不可分割的。这里的主权,实际上就是政治体的立法权。因而,行政权与立法权自然是分离的。 与在立法权上人民不能被代表相反,需要一个介于主权者和臣民之间的中介者,在公意的指示下代表人民执行法律。这个代表就是政府。主权者委托给政府的权力,只是权力的使用权移,而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权力的行使要受到委托者的严格限制。政府必须把维护主权

第十章 国家形式与国家标志

第十章国家形式与国家标志 第一节政权组织形式概说 一、国家形式概述 (一)国家形式的概念和内容 1.概念 一国统治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或者说是国家权力的运行机制 2.内容 包括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前者指国家权力的横向结构,后者指国家权力的纵向结构 (二)国家形式与国家性质的关系 1.国家性质在一般情况下决定国家形式 不同类型国家的统治阶级必然要采取一种最适合自己行使暴力的方式方法,选择一种最适合自己的国家形式 国家性质发生变化时,国家形式也随之变化 ﹡国家性质只是诸多决定国家形式的因素之一(其他还有民族的、历史的、地理的因素),只不过是起主导型的决定因素 2.国家形式反映并制约国家性质 统治阶级选择的国家形式有利于达到自己的目的,就能促进国家的巩固和发展,反之就会导致国家的衰亡

二、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 (一)政体的概念 是相对国体而言的,是指拥有国家主权的统治阶级实现其国家主权的宏观体制 (二)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 实现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以及各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即国家机关的组织体系,或者说是国家机构的内部构成形式 (三)两者的关系 1.联系 前者是对后者的抽象与概括,后者是前者的具体化 2.区别 (1)着重点不同:前者着重于体制,粗略地说明国家权力的组织过程和基本形态;后者着重于机关,详细地说明实现国家权力的机关以及各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 (2)政权组织形式相同,政体未必一样。相同政体之下亦可能采用不同的政权组织形式 三、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的种类 ﹡政体的种类比较简单: 1.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君主、贵族、民主 2.资本主义国家:君主、共和 3.社会主义国家:共和 政权组织形式的种类就比较复杂

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

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 班级:公管081班学号:200800708039 姓名:梁志国家的权力与人民的权利,这一相互对立的矛盾,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相互协调发展的,应在一种动态平衡的机制中运行,以实现宪政的宗旨。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二者之间的关系,要意识到国家权力不仅是一种管理,更是一种服务,要正确行使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 一、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的概述 (一)政府权力 政府权力是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内政外交的权力。这种权力是建立在人民同意的基础上的。政府权力的主体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政府权力可以分为象征性的和实质性的。政府权力通常需要军队和警察来保障。其权力的形成来自于国家各机构,因此也可以叫做治权或政府权力。其所表现的最高统治形式是国家主权,它是国家权力的“最终权力”,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源泉。政府权力来自于国家主权通过法律的合法授予。 (二)人民权利 人民权利是社会成员的个体自主和自由在法律上的反映,是国家对人民所承诺和维护的权利,是一种社会所认可的赋予人民个体可做或可不做的自由,包括依照宪法和法律所享有的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这种人民权利,其实是将人的价值法制化,它体现的是人民权利人的一种自主性,即人民在自己意志支配下和法律范围内有选择地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他人不得加以阻扰,他也可以请求国家或者要求其他人民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二、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 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是宪法的核心问题,二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转化。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关系: (一)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相互依存 人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和源泉,国家权力都是由人民授予的。卢梭从社会契约论出发,认为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而政府的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行使权利,选举人民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产生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并依法赋予其权

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的关系

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的关系及其良性互动 政府的权力是民众赋予的,而公民的权利则是通过宪法及其他法律确立并加以维护的。政府权力同公民权利之间存在着互动关系,政府权力的扩大往往会以牺牲公民权利为代价,而公民权利的切实维护与有效保障又需要法律权威性的社会认可。我们应理顺公民权利和政府权力之间的关系,为其良性互动创造必要的条件。 在社会管理的众多关系中,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的关系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一对关系。一般来讲,政府的权力是民众赋予的,而公民的权利则是通过法律形式确立并加以维护的。政府权力的扩大往往会以牺牲公民权利为代价,而公民权利的切实维护与有效保障又需要法律权威性的社会认可。从这个意义上讲,要切实维护和有效保障公民权利就必须维护宪法及相关法律的地位与尊严,而有效规制政府权力为其设定一定的权力边界也需要维护宪法及相关法律的地位与尊严。 “权利”与“权力”是不同的。一般来讲,“权利”比“权力”的内容要广泛得多。权利的内容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权力”作为一种公权,其内容则是有限的。其次“权利”是私权,是可以放弃的,然而,“权力”作为一种公权就不具备这么大的自由度。 “权利”与“权力”的联系。首先,权力”来源于“权利”.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人们逐渐认识到一些社会公共事务需要一定的人来担任和完成,由此便产生了权力。其次,“权力”是为维护“权利”而产生的。出于对保护弱者和防止任意报复造成社会混乱的考虑,设计一种为大家所共同接受的公共权力就成为必须。通过公共权力作用的有效发挥,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弱者,使每个社会成员的权利都能切实得到维护。 在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的关系上,公民的权利永远要优于政府的权力。无论在什么社会制度下,一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是人民赋予。既是人民赋予的权力,也就理应要维护人民的利益,并且要自觉接受人民对其进行各种形式的监督。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的主从关系不能颠倒。特别是在现代社会,公民可以运用多种方式来对政府进行有效的监督。在公众和大众媒体对政府权力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应积极配合,自觉接受监督。这也要求一方面公众和各类大众媒体在行使新闻与言论自由以及舆论监督权利的时候,要力求真实、准确,切忌无中生有;另一方面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要自觉接受各种形式的监督。当公众或大众媒体的批评、指责出现偏差或与事实严重不符时,政府也可以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来向社会进行澄清。公众和大众媒体在对政府公权力行使中所进行的监督,并以此提出的各种批评即使有些与事实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出入,政府也要充分理解并予以包容。与此同时,在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上,明确政府相关部分的职能权限,坚决杜绝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的发生。只有在有限政府和法治政府的基础之上才能建立起真正为公众服务的好政府,公民的各项权利才不会被政府权力所侵占以至吞噬。 综上所述,对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就要首先立足于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同时结合政治运行的规律来切实保障政府权力的有效实施,只有这样才能理顺公民权利和政府权力之间的关系,为其良性互动创造必要的条件,同时也才能够为社会整体稳定和人们安居乐业提供必要的保障。

1.2 现代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专题一各具特色的国家和国际组织 2 现代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班级学号____ _____ 姓名 选择题(在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 )1.关于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论述,正确的是 A.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主要指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 B.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指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 C.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也叫国体 D.现代各国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一样的 ( )2.美国、日本和德国都是当今世界的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但美国实行总统制共和制,日本实行君主立宪制,德国实行议会制共和制。这表明 ①同一国体可以采取不同的政权组织形式②一国采取什么政体与国家的性质无关 ③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有其相对独立性④国体确定后采取什么政体并不重要 A. ①② B. ①③ C. ②③ D. ②④ ( )3.资本主义民主共和制和君主立宪制在国家元首产生上的不同点是 A.前者由选举产生,后者由国王任免 B.前者由议会产生,后者由选举产生 C.前者由选举产生,后者由世袭产生 D.前者由总统决定,后者由议会决定 ( )4.习近平主席在荷兰访问期间,会见了荷兰国王和议会领导人,指出立法机构交往是中荷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方愿意在相互尊重基础上同荷兰议会加强交流,荷兰议会正在审议政府提交的新对华政策文件,相信这是一份为两国关系增添活力的文件。从中可以解读出荷兰的政体是 A.议会制民主共和制 B.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C.总统制民主共和制 D.半总统制 ( )5.美、俄为总统制共和制,而德、意均为议会制共和制,区分两种政体,主要看 ①国家元首和政府产生的方式②国家元首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 ③是否实行三权分立制度④国家元首、议会、政府之间的关系 A. ①② B. ①③ C. ②④ D. ③④ ( )6.总统制和议会制的主要区别在于 A.总统是不是直接由选举产生的 B.政府的产生方式 C.议会能否制约政府首脑 D.是否存在三权分立与制衡关系 ( )7.南非的第五次全国大选于2014年5月7日举行,选民投票选出新一届国民会议,并由国民会议选举产生新一任南非总统。新总统上台后将组建新内阁,并任命新的政府部长和副部长。从材料中看,南非政体形式属于,因为 A.议会制南非没有君主或国王 B.总统制总统有权任命内阁成员 C.总统制总统是通过选举产生的

部编人教版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知识梳理第三课公民权利 (2)

第二单元理解权利义务 第三课公民权利 1.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和监督权等。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①条件:我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②重要性: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行使这项权利是公民参与管

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 (2)政治自由 ①内容: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②重要性:公民享有政治自由,有助于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 (3)监督权 ①表现:我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②重要性:公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行使监督权,有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人身自由 (1)含义: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2)重要性: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只有在人身自由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公民才能独立、自由、有尊严地生活。 (3)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3.社会经济与文化教育权利 依据我国宪法,公民享有广泛的社会经济与文化教育权利。 (1)财产权 ①意义:我们的生存和发展及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满足,都离不开财产。 ②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公民可以通过合法方式取得财产,并依法占有和使用,获得收益和进行处分。 (2)劳动权 ①重要性: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劳动就业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这是公民赖以生存的基础。 ②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3)物质帮助权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4)受教育权 ①含义:公民有按照其能力平等地从国家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并获得相应物质保障的权利。 ②重要性:教育为个人人生幸福奠定基础,为人类文明传递薪火,成就民族和国家的未来。 ③相关政策: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制度,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国家制定资助政策,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5)文化权利 ①内容:科学研究的自由、文学艺术创作的自由和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②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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