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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笔记(精华版)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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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笔记

一、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1、依法成立

2、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财产,独立享有财产权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自已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以及场所

二、公司是社团法人具有社团性

社团法人是以社员为成立基础的法人,公司属于社团法人。公司的社团性主要表现为它通常要求2 个或2 个以上的股东出资设立。

三、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公司权利能力于公司成立之日产生,至公司终止之日消灭。公司签发营业执照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2、公司注销登记之日,即为公司法人资格终止之时,也就是公司权利能力丧失之时。

3、权利能力的限制

1) 性质的限制除了专属于自然人基于性别、年龄、生命、身体、亲属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公司不能承受外,公司作为拟制的法人,其权利能力不再受性质的限制。公司可以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公司可以作为其它公司的董事,可以成为资合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成为其它公司的有限责任股东,还可以作为受遗赠人,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

2) 经营范围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其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必须依法登记才产生公示效力。

3) 转投资的限制

必须以责任有限、互不连带为原则。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4) 借贷的限制只能向银行代款,企业之间不能拆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5) 担保的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包括公司的股东、其他自然人、其他法人)提供担保的。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要求:

A.首先,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其次,应依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作

出决议;否则,无效。还必须遵守章程规定的限额,超过部分无效。

B.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否则,无效。 (公司章

程不得做出相反规定)

6) 公司举债的限制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其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7) 设立中的公司不得享有法人的权利能力,解散后的公司只能在清算范围内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四、总公司与分公司

1、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由总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该责任不是连带责任,因为连带意味着双方是平等主体,连带责任的前提是连带责任人之间相互独立。

2、分公司可以自已的名义独立订立合同,也可以自已的名义参加诉讼。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授权范围内提供的保证有效,但职能机构不可以作为保证人,以其名义出具的保证合同无效。

五、母公司与子公司

1、母公司的最根本特征不是否持有子公司的股份,而是是否参与子公司的业务经营。子公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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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2、如果一个公司通过拥有另一公司的相对多数股份而能够对其加以实际控制,或通过协议实际

控制另一公司经营,则前者为母公司,后者为子公司。

3、母公司作为控股公司,一般需持有50% 以上的股份,但母公司往往无须持有半数以上的股份即可取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六、公司的股东

1、股东权利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请求召股东大会权利,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违法决议诉讼的权利等。

2、股东义务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滥用公司独立地位、滥用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其它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

3、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位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T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东T可以书面请求T监事

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T向法院起诉。

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T收到请求后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T股东以自已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注:

A、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违反了,董事会、执行董事同样可以起诉。

B、股东代表诉讼所虽然是原告身份,但代表的是公司,公司不是被告,后果由公司承担。

C、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的规定给股东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直接诉讼,后果由股东承担。

七、公司设立程序

1 、订立章程创办人协商订立公司章程。

2、确定股东。

3、缴纳出资。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

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4、确立机关。(即公司的法定机构)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董事、监事会、监事。

5、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的主体是董事会,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时间为“股东的首次出资经

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 。

八、公司营业执照

1 、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2、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6 项)

九、公司名称

1 、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

2、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字样的公司,必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3、公司名称权既是一种人身权,又是一种财产权,可以有偿转让。

十、公司住所

以公司登记时所注明的主要办事机构为公司的住所。

十一、公司章程

1、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而且必须是全体股东共同制定。

2、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发起设立,由全体发起人制定。募集设立,由发起人拟定公司章程,

并提交创立大会通过。创立大会必须有代表股份总数1/2 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并

且必须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3、公司章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经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同意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无需登记,公司章程即

生效。

4、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对公司职工以及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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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债务人不具有约束力。其效力的发生须待公司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5、公司章程的订立或变更不是以工商登记为生效条件。十二、公司资本制度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T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其余部分 2 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 5 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3 万

元。

3、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T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

额。

4、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

分 2 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 5 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 万元。

5、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T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低于500

万。

十三、公司资本维持原则

1 、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或股东不得退股,不得抽回股本。

2、先行弥补亏损。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

利润弥补亏损。

3、无利润不得分配股利。在缴纳所得税之前也不能进行分配。

4、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10%,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主要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经营规模而增加资本。

5、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股票面值。股票面值的总和即为公司的资本总额。

6、公司原则上不得收购自已的股份。

A.减少注册资本;经股东大会决议,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

B.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经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C.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经股东大会决议,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

工;

D.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产、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7、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物。十四、注册资本

1 、有限责任公司: 3 万元(认缴资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0 万元(实缴资本)

2、股份有限公司:500 万元。

3、商业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10亿元人民币(实缴货币资本),城市商业银行: 1 亿元人币(实

缴货币资本),农村商业银行:5000 万元人民币(实缴货币资本)

4、拍卖公司:一般拍卖公司:100万元人民币,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1000万元人民币。

5、证券公司:经纪类:500 万元人民币,综合类:根据经营项目不同,分别为 1 亿、5 亿元

民币

6、保险公

司:2 亿元人民币(实缴货币资本)

7、出版单

位:30 万元。

8、直销企

业:8000 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

十五、注册资本的变更

1 、减少注册资本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T作出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T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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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少注册资本T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国有独资公司T要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减资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T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有限: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股份: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T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T通知公告债权人T变更登记。

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股份公司不得低于500 万元)。

2、增加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规定执行。出资缴纳完毕后,必须经过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同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并进行变更登记。

两种途径:

a)吸收外来新资本,包括增加新股东或股东追加投资。

b)用公积金增加资本或利润转增资本。

增资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董事会制订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增加资本。

十六、出资方式股东(或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

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十七、公司债券

债券是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债券,债券是有期限的投资证券,公司债券是债权凭证。可以自由流通转让、质押和继承。

附有选择权的公司债券:

1、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者,能够在一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发行的股票。

2、有认股权证的债券持有者,可凭认股权证购买所约定的公司股票。

3、可退还的公司债券,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退还。

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公司经股东会决议T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薄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债券持有人对可转换债券享有选择权。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1、主体是上市公司。

2、通过股东大会的决议。

3、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规定转换办法。

4、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5、必须标明可转换债券字样。十八、公司债券的发行

主体资格: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均可发行公司债券。

发行公司T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申请T核准T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债券募集办法应载明法定事项:公司名称;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法;债券担保情况;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公司净资产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公司债券中记载以下主要事项:公司名称;每种债券的票面金额和利率;债券的种类;公司债券的偿还方式及期限;利息支付方法;债券的编号和发行日期;附有担保债券有关担保事项;可转换债券应在票面上载明可转换债券字样。

公司债券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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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薄。

无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十九、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有限责任公司T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公司T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

份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二十、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

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顺序:

弥补亏损T提取法定公积金T提取任意公积金T支付股利。如果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法定公积金: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用途: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转

为资本时,所留存的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资本公积金的构成为:

股票溢价款、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况。包括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净本金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财产,资产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账面净值的差额以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

二十一、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三个都可以)

二十二、公司的变更

1、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相互变更必须符合公司成立条件。

2、股份公司的股本总额,应该是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3、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应该符合股票发行的程序。公开发行股份的程序为: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及有关文件T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T签订承销协议T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的协议T将股份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二十三、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1、合并:依法定程序,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结合组成一个新的公司的法律行为。注意:外商投资企业

与中国内地企业之间的合并(包括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内地投资举

办的公司合并)应适用特别规定。非公司企业依法被公司收购兼并,且继续存在的,应该依法变更为子公司或分公司。对证券市场上公司兼并和公司的收购行为,由证券法另行规定。

2、合并程序:

签订合并协议T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T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在

报纸上公告)T债权人接到通知书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45日内)T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必须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应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通过方为有效。

4、持异议的股东可行使股份回购权。不同意公司合并的股东在接到公司合并的通知后有权请求公司购回他

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应

予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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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公司解散

公司的解散是一种法律行为,应当进行“先散后算” ,在进入清算程序前,应宣告公司解散,然后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1、公司解散的原因包括: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决;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 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2、破产清算与公司法上的清算不同:破产清算事务由法院主持依破产法进行,清算组成员由法院指定;

清算属于诉讼行为,而公司法上的清算属于非诉讼行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清算程序依公司法进行;

破产清算与公司法上的清算这两种程序相互衔接的。当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制作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即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给法院。

3、国有独资公司的清算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的人员组成;其它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4、清算组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

2)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通知、公告债权人;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5)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6)清理债权、债务;

7)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8)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9)申请宣告破产。

5、清算程序:

成立清算组T通知、公告债权人,催报债权T清理债权债务,编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制定

清算方案T分配剩余财产T制作清算报告T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T注销登记T公告公司终止。

清偿顺序:

支付清算费用T职工工资T社会保险费用T法定补偿金T缴纳所欠税款T清偿公司债务T剩余财产的分配。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有:

1)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处刑罚,执行期满没有

超过5年的人,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没有超过 5 年的人;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

产清算之日起未超过 3 年的人;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之日起未超过 3 年的人;

5)负有重大债务长期未履行偿还义务的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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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

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已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经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已;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

1)

2) 执行公司职务。

3)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5)

6)造成实际的损失。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1、

2、须以外国公司的存在为前提。

3、须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

4、须以营利为目的,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5、

6、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本公司在域外的一种场所或者办事机构,包括分公司、代办处、工程项目的承包

地点等。

7、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这是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区别于中外合作、中外合资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最大特

点。

六、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1、

2、股东有最高人数的限制:由50 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3、

4、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5、设立手续和机关设置较为简单:不一定都要设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对外转让出资受

到严格限制:

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

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 日

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

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

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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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 好资料 公司法》笔记 一、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1、依法成立 2、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财产,独立享有财产权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自已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以及场所 二、公司是社团法人具有社团性 社团法人是以社员为成立基础的法人,公司属于社团法人。公司的社团性主要表现为它通常要求2 个或2 个以上的股东出资设立。 三、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公司权利能力于公司成立之日产生,至公司终止之日消灭。公司签发营业执照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2、公司注销登记之日,即为公司法人资格终止之时,也就是公司权利能力丧失之时。 3、权利能力的限制 1) 性质的限制除了专属于自然人基于性别、年龄、生命、身体、亲属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公司不能承受外,公司作为拟制的法人,其权利能力不再受性质的限制。公司可以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公司可以作为其它公司的董事,可以成为资合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成为其它公司的有限责任股东,还可以作为受遗赠人,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 2) 经营范围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其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必须依法登记才产生公示效力。 3) 转投资的限制 必须以责任有限、互不连带为原则。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4) 借贷的限制只能向银行代款,企业之间不能拆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5) 担保的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包括公司的股东、其他自然人、其他法人)提供担保的。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要求: A.首先,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其次,应依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作 出决议;否则,无效。还必须遵守章程规定的限额,超过部分无效。 B.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否则,无效。 (公司章 程不得做出相反规定) 6) 公司举债的限制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其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7) 设立中的公司不得享有法人的权利能力,解散后的公司只能在清算范围内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四、总公司与分公司 1、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由总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该责任不是连带责任,因为连带意味着双方是平等主体,连带责任的前提是连带责任人之间相互独立。 2、分公司可以自已的名义独立订立合同,也可以自已的名义参加诉讼。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授权范围内提供的保证有效,但职能机构不可以作为保证人,以其名义出具的保证合同无效。 五、母公司与子公司 1、母公司的最根本特征不是否持有子公司的股份,而是是否参与子公司的业务经营。子公司分 学习--- 好资料 为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2、如果一个公司通过拥有另一公司的相对多数股份而能够对其加以实际控制,或通过协议实际 控制另一公司经营,则前者为母公司,后者为子公司。 3、母公司作为控股公司,一般需持有50% 以上的股份,但母公司往往无须持有半数以上的股份即可取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六、公司的股东 1、股东权利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请求召股东大会权利,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违法决议诉讼的权利等。

浅议公司解散清算实务中八大焦点问题(一)

浅议公司解散清算实务中八大焦点问题(一) 公司自股东或发起人合意设立公司并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公司法律人格即建立起来,此刻公司的财产即脱离出资人或股东掌控,公司随即独立享有了其民事主体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公司以其自有的股东出资财产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和独立享受独立法人主体的各项权利义务,这种主体资格非因法律程序不得否定或解除。与自然人一样公司作为民事权利主体同样具有一定的生命周期,或是因为股东自治原因,或因法定原因,或因公司存在司法部门强制性原因死亡。当公司出现上述情形时公司应该消亡,公司法律制度下称之为解散,解散是公司具备了死亡的前提条件,解散后公司应该依法履行清算的义务,与公司破产清算不同,公司解散后仍有剩余财产可供分配,如同自然人死亡后进行遗产及相关事务的清理,这样公司才最终可以依法从社会主体中彻底消亡。 在我国公司法2005 年修改之前,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解散清算规定得相对完善,但由于各类公司的出资人或股东对公司合法合规死亡不够重视,忽略公司清算的重要意义。同时由于一定程度的商事主体信用能力不足,恶意逃债,名存实亡的现象普遍存在,导致很多公司具备解散条件却不进入合法清算程序,有的企业已经若干年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却视而不见,公司股东不仅在公司解散时卷走公司财产,在公司经营期间就已经大肆转移公司资产。正因为此,公司解散的条件和合法清算就显得尤为重要,即可保护公司小股东或非实际控制股东的利益,又可保护债权人和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且为保证经济秩序中商事主体一直遵循和建立的合法准入,依法退市的法律机制,以及对整个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均是有重要意义的。笔者从实务角度出发,针对解散清算中几个焦点问题写些浅见,以期对实务工作有所裨益。一、公司解散成因 (一)公司解散成因和分类公司解散是公司最终消亡的前提,是清算的源头,又称为公司清算的前置程序。公司解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解散包括宣告破产,破产也是公司消亡的形式。狭义的解散则排除宣告破产这一解散事由。两者主要区别在于公司是否有可分配的剩余财产,两者在公司清算期间有时还会出现转换,即当清理财产时发现无剩余,则公司应该启动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均是强制性的,无选择的,是完全的司法干预清算,且破产的前提需要引入人民法院裁决的形式确定,无公司私权利自治的内容。而解散和解散清算则可以由公司通过自愿的程序,由公司自行进行处理。因此,在公司解散制度中出现诸多形成的原因。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中根据解散事由分类分为,自行解散、法定解散和强制解散。强制解散包括行政解散和司法解散。《公司法》第181 条规定了五种解散原因,《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183 条可诉的情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1、基于公司章程规定和公司最高决策机构决议解散这种解散方式称为自行解散,又称任意解散, 或公司自愿解散,这种方式是依据公司和股东或出资人的意志决定解散公司。 第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公司章程规定解散分为营业期限届满的解散和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解散。公司章程在设立时可以约定亏损达一定数额或比例、经营条件发生哪些重大变化、持续几年不能分红、股东既不能转让股权公司又不能回购股权形成股东僵局和发生不可抗力等合法情形构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第二、公司最高权利机构决议解散由于公司这一商事主体组建时所追求股东营利之目的,也就是在合法范围内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那么股东作为公司营利的最终受益者,公司的持续发展或中断经营及消亡无不与股东息息相关,股东在任一时期终止公司持续经营的自主权正是其经营权和财产权合一的体现。这一自由原则也正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立法的思想,是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所以公司解散法律制度中赋予公司股东达到一定比例,即达到所持股比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即可以自行解散公司的权利。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法》第44 条,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法》第104 条中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公司法》第67 条规定。 2、因公司合并、分立和破产而发生解散这种解散方式是公司基于法律规定而解散,称之为法定解散。公司以吸收合并方式合并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公司以新设合并的方式合并时,合并各方解

公司法讲义

公司法讲义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l 共四节: l 第一节、公司的法律界定 l 第二节、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 l 第三节、公司法的历史沿革与发展趋势 l 第四节、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l 本章重点讲授:公司的法律界定、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公司的法律界定 一、公司的概念 1、“公司”词义 英文中“公司”对应的词有两个,但其外延均比我国公司概念大:一个是company,通常指社团,不问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或是否为法人;另一个是corporation,专指法人社团,也不以营利性为其特征,商业性的公司,应该称为Business corporation。Company多为西欧国家所习惯使用,而corporation多为美国所习惯使用。 l 日本称公司为“会社”。 2、公司的一般定义 l 大陆法系公司的概念,可以简单概括为: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 l 英美法系国家没有明确的公司的定义,但其内涵、特征与大陆法系相似。 3、我国公司的法定定义 l 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l 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学理定义 l 【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见赵旭 东《公司法学》P2) l *参考概念: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的,从事营利性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见范健《商法》P90) 对于“法人”概念的理解 包含两层含义:第一,依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设立的法律主体; 第二,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可以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 二、公司的特征 l 1.营利性—— l 2.社团性—— l 3.法人性—— 第一、关于营利性------------------------社会责任 一、概念 广义: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 者利益以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权尤其是《经济、社会和文 化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也包括自然人之外的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的权利和利益。 社会责任的缘起: 理论上:最早于1924年由美国的谢尔顿提出 立法上: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就首开公司法变革之先河,于1989年修正其公司法,要 求公司的经营者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stake holders)负责,而不仅仅是对股东(stock holders)一方利益负责。 第二、关于社团性------------------一人公司

[资料笔记]企业法要点精华.doc

[资料笔记] 公司法要点精华- 06公司法考点摘要 1、我国公司两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 3、转投资的限制:对象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且除法律规定外不能成为连带责任人 4、公司对外担保,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对内担保,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5、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给公司放权,原公司法是规定比例的) 6、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7、举债的限制: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其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总资产-负债)额的40% 8、公司经营范围的修改,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公司

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构变更登记 9、超越经营范围的活动并非当然无效。“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10、以公司股东的责任形式划分,公司可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11、通说认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封闭式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属于开放式公司。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并不向社会募集股份,因此也具有封闭性 12、以公司信用基础为标准,公司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以及人资兼合公司。 13、本公司和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章程,以自己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但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14、在本国注册的本国公司,在外国注册的为外国公司 15、一个标准的公司名称中应当包括四方面的内容:①公司类型;②公司注册机关的行政级别;③公司的行业和经营特点;

企业法修订案新旧对照.doc

公司法修订案新旧对照- 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法,新的公司法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自1993年12月29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后,我国立法机关第三次对这部法律作出的修改,也是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 众所周知,公司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主要的企业形式。公司制企业在所有类型的企业中所占的比例不是最多,但是聚集的资本和对整个经济的贡献却远远超过其他类型的企业。同时,公司又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载体。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的国有企业改制,主要就是通过采用公司制度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造。因此,修订公司法,进一步健全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对于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制度支持。那么,这一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具有举足轻重作用的新的公司法到底有哪些内容,我们可以从新旧法律条文的对比中清晰地得到答案。 1.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现行公司法(以下简称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修订后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法):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增加理由:“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具体含义是,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出资额为限的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

现实生活中,有的股东滥用权利,采用转移公司财产、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造成公司可以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大量减少,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为此,此次修改公司法,借鉴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和法律规定,总结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经验,增加了上述规定。这一制度的引入,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保证交易安全,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安排。 2.增加股份有限公司可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增加理由:累积投票制与普通投票制的区别,主要在于公司股东可以把自己拥有的表决权集中使用于待选董事中的一人或多人。例如:一公司共有100股,股东甲拥有15股,乙拥有另外85股。每股具有等同于待选董事人数的表决权(如选7人即每股有7票)。如果要选7名董事,股东甲总共有105个表决权,乙拥有595个表决权。在实行普通投票制的情况下,甲投给自己提出的7个候选人每人的表决权不会多于15,远低于乙投给其提出的7个候选人每人85的表决权。此时甲不可能选出自己提名的董事。如果实行累积投票制,甲可以集中将他拥有的105个表决权投给自己提名的一名董事,而乙无论如何分配其总共拥有的595个表决权,也不可能使其提名的7个候选人每人的表决权多于85,更不可能多于105。累积投票制的功能就在于保障中小

自考《企业与公司法》课堂笔记核心复习资料与模拟

写在前面: 公司法考试:15本为+?侣是有两个老师说过■■■■■■■■■耍注意: 】、12.8号的笔记还是要看一下.VIP级别的重要- 2、第九训的,)⑵非货币财代出资未办理财舟权转移乒续,老师讲到这个部分的时 M是必考的知识点一最晚一审法院开庭质证完成以前. 3.12.15号的第十四讲三.四部分是重点?(一、二不考〉 书本上的第13、16、17、18. 19、20、21、23 (最后两节) 名词解释:5个,4分 堵定条件.法院在这种情况卜,如何处理,7分.两题论述:实践问题 可能会考的简 2、中外合资的案予 2011-11-3 FROM 韩莉 第八讲公司和公司法 上次课国有企业: 老师:参与国有企业财产均分全体国民的项目: 1、改革开放以来注重的是经济效率,刺激私人投资,允许一部分人先富。利用911,埋头发財。-切以GDP为|:|标,把我们的发展作为很重要的目标。 2、但是近儿年更多.通过分配的方式开始保障改革和发展的财富让全国人民共享,切入点在分配这里,如医疗改革等,理由如卜: 1)但是没有从国有企业这方面者手。 2)这也可能对人口统计带来经济上的效应。 3)从国际话语权公共舆论主流价值观方而,政治体制改革不能动,牵?发?而动全身,那么我们可以做-些温和的举动° 4)为胡锦涛做出些冇业绩的挙动。国家财富枳累了那么多。国有财富监管不到位还不如分给国民。 注意:对这些领域应该有所保留:涉及国安方面的.如军工行业,可以保留国有企业, 其他都应该退出。但是,对国家安全不能扩大解释。 一、公司制企业产生的时代和社会根源 ()罗马时代对于法人现象的社会承认 (■欧洲中世纪晚期的商业发展模式: 已经出现公司的迹象: 1、康门达组织,意大利,船主和业主签订协议.业主提供实务或资金,分配利润。互相信任。如果发生可损,如海难事故,业主只以投资为限负责,船主则是无限责任。 类似隐名合伙.只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2、后来转移到陆地,成了陆地上的康明达,有了等级.变成了隐名合伙的等级和西合组织。 3、1856年英国合股公司法,承认民间私有投资则享受冇限资任的保护。 4、1600年出现了东印度公司,180多个股东,儿万磅的股份。经过英国女王批准,在海外做贸易。东印度公司的股东冇限资任,呈家特区。

修改公司章程所需程序

公司修改《章程》所需进行的程序 目录 一、公司董事会成员变更程序。 二、公司修改《章程》所需进行的程序。 三、公司章程修改的法律限制。 四、浅议新《公司法》规范下的公司章程。 五、公司章程的特征。 六、公司章程的性质。 七、新《公司法》规范下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应注意的问题。 八、新《公司法》:公司章程的修改。 九、新《公司法》:让更多人当老板。 十、新《公司法》:“八大改动”新鲜亮相。 十一、附件:新《公司法》全文。

一、公司董事会成员变更程序: 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变更有二种类型: 第一种:董事会成员变更,其产生程序或人数与公司合同和章程有关规定一致的,应当自董事会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董事会决议。 2、《公司董事变动备案表》。 3、新任董事的委派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 4、加盖原工商登记机关档案室专用章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复印件。 第二种:董事会成员变更,其产生程序或人数与公司合同和章程有关条款规定不一致的,应当自董事会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董事会决议; 3、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合同、章程修改对照表 5、新一届《董事会成员名单》;

6、经委派方签字盖章的新任董事委派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 7、加盖原工商登记机关档案专用章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复印件; 8、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9、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二、公司修改《章程》所需进行的程序: 1、由公司董事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2、股东会对章程修改条款进行表决。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时,报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如股份有限公司为注册资本而发行新股时,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4、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记事项的,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未涉及登记事项,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5、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项的,应依法进行公告。如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告。

中山大学《公司法》讲义及思考题(导论和第一章)

前言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二、本课程的学习内容 理论和争议 现状与发展 问题及解决 三、学习与研究方法 四、本课程的内容和框架结构 五、学习参考资料 教材和著作 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江平主编,方流芳副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第二版),法律出版社。 周友苏著:《公司法通论》,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台)柯芳枝著:《公司法论》,三民书局印行,1997年版。 (日)末永敏和著,金洪玉译:《现代日本公司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德)托马斯·莱塞尔、吕迪格·法伊尔著:《德国资合公司法》(第三版),高旭军、单晓光、刘晓海、方晓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加拿大】布莱恩R·柴芬斯著:《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牛津法学教科书译丛),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版。 张维迎著:《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刘连煜著:《公司法理论与判决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江平主编、赵旭东副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蒋大兴著:《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方法???判例?制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王红一著:《公司法功能与结构法社会学分析——公司立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Gower and Davies, Principles of Modern Company Law (8th ed), Thomson, Sweet & Maxwell 2008. Larry E. Ribstein and Peter V. Letsou, Business Association (4th ed), Anderson Publishing Co 2003. Adolf A. Berle, Jr. and Gardiner C. Means, 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 Revised edition, Adolf A. Berle,1968. Frank H. Easterbrook and Daniel R. Fischel, The Economic Structure of Corporate Law,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网络资源 法学期刊和法学网站(学术期刊网;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国外:https://www.wendangku.net/doc/0d18534520.html,) 国内相关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通过, 2005年修正)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3年通过,1986年,1987年修订)及《实施条例》(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通过,2000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通过,2000年修改)及《实施细则》(1990年发布,2001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00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2005年修订) 我国《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税收征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有关企业的规定 我国关于外资保险、证券等公司、外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法规 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 国外立法 United Kingdom Companies Act 2006 Takeover Code Combined Code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UK Listing Rules United States

新旧公司法的对照

新旧公司法的对照原规定修改文本影响第七条 依法设立 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 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 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 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二十六条 有限 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三)将第二十

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 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第二十九条 股东

经营性事业单位的改制(公司法)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d18534520.html, 经营性事业单位的改制(公司法) 哪些单位需要改制 需要转企改制的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是指,面向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或中介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范围主要包括:宾馆、招待所、疗养院、物业管理等后勤服务机构;以接待服务为主要任务的各类培训机构;工程建设(维修)、产品设计、技术服务、物资供应、工交环卫等服务机构;剧场、会展中心、展览馆、旅行社等经营性机构;农场、园艺场、养殖场、林场等经营型机构;各类俱乐部、新闻出版、发行等文化产业经营机构等。 转企改制三种形式 转企改制的主要形式包括:先售后股。将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经评估后的存量资产以净资产计价出售给单位职工。在职工购买存量资产的同时,鼓励职工增资产入股。允许社会法人、自然人作量投入,对净

资产额较大,职工难以一次性认购的,可采取分期付款和买、租、股结合的办法。对本单位职工不能全额认购的,允许出售给社会法人或自然人。 兼并重组。通过市场竞价的方式或由主管部门与兼并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兼并方出资收购其全部资产和负债,实行整体式兼并。兼并重组既可在本系统内进行,也可跨系统进行。 停业破产。对无力正常运转且难以实行重组的单位,采取先清算债权债务、分流安置人员,后申请停业注销的办法,实施自行解体。对严重亏损、债务沉重和无力清偿的单位,可参照企业破产办法进行破产清算。 职工身份如何置换 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应依法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按照职工的实际年龄,每满一年发给职工一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职工原有身份不再保留,可以由改制后的企业重新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进入社会自谋职业。对重新聘用人员,经被聘用职工本人同意,可将其应得的经济补偿金转为改制后企业的个人股份。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变现资金,首先用于支付职工历年欠发工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用和安置富余职工。如国有资产变现资金仍

13级整理笔记--企业与公司法最完整版介绍

一、名词解释 1.企业法律形式:指企业依据不同的法律标准和条件所形成的组织形式。企业的法律形式决定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和企业的法律地位,表彰企业的信用基础,决定投资人的风险责任范围和并决定国家的立法体系。 2.股东派生诉讼:也称代表诉讼,指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或者其他人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权益,而公司怠于通过诉讼方式追究其责任以恢复公司的利益时,由公司股东基于与公司的利益连接,径行代表公司对侵权方或者违约方发起的诉讼。主要功能:防止董事对公司有侵权行为或者决策、管理过失,给公司造成利益损失,而其他董事可能碍于情面或者因其他理由放弃诉讼使公司不得不蒙受损失的情况发生。 3.公司债:公司债是由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具体是指公司依据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4. 债权人委员会: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期间的临时组织。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5.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特殊表现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国家。 6. 商业判断规则:是由美国法院在处理针对董事的诉讼中发展起来的用以免除董事因经营判断失误承担责任的一项法律制度。其前提是该业务属于公司权力和管理者的权限范围之内,并且有合理的根据表明该业务是以善意方式为之。 7. 资本公积金:也称为资本储备金,是指因法律规定,在公司的生产经营之外由资本及与资本有关的资产项目所产生的应作为资本储备的股东利益收入。 8. 新设合并: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参与合并的原有各公司均归于消灭、原有的权利义务均由新公司继承的的公司合并。 9. 公司:依照法定程序设立,以盈利为目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10. 外国公司:有两种法律上的含义:其一,从普通法律意义上讲,一切依据外国法在外国设计的公司针对本国而言均是外国公司;其二,从公司法意义上讲,外国公司是指依据外国法在外国成立,但依据本国法在本国设立分公司的该外国公司,我国《公司法》称之为“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往年真题) 1.法人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我国《民法通则》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公司章程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均具备的关于其组织和活动的规则性文件,制定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之一。其

公司法必读推荐书目(最新最全经典书目大全)

《公司法》参考书目 基础理论 沈四宝:《西方国家公司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美]莱纳·克拉克曼、[美]亨利·汉斯曼等:《公司法剖析:比较与功能的视角(第2版)》,罗培新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加拿大]布莱恩R.柴芬斯:《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林华伟、魏旻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罗培新:《公司法的合同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罗培新等著:《公司法的法律经济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蔡立东:《公司自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美]米尔霍普、[德]皮托斯:《法律与资本主义:全球公司危机揭示的法律制度》,罗培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美]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丹尼尔·费希尔:《公司法的经济结构》(中译第二版),张建伟、罗培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美]亨利·汉斯曼:《企业所有权论》,于静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张维迎:《产权、激励与公司治理》,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英]马丁·利克特:《企业经济学:企业理论与经济组织导论》(第三版),范黎波、宋志红译,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荷兰]乔治·亨德里克斯:《组织的经济学与管理学:协调、激励与策略》,胡雅梅、张学渊、曹利群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美]奥利弗·E.威廉姆森、西德尼?G.温特主编:《企业的性质——起源、演变和发展》,姚海鑫、邢源源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陈郁编:《企业制度与市场组织——交易费用经济学文选》,上海三联、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路易斯?普特曼、兰德尔?克罗茨纳编:《企业的经济性质》,孙经纬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美]斯蒂文?G.米德玛编:《科斯经济学——法与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版;[美]罗纳德·哈里·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盛洪、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版;[美]迈克尔·詹森:《企业理论:治理、剩余索取权和组织形式》,董英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美]克莱因、[美]科菲:《企业组织与财务——法律和经济的原则》(第八版),陈宝森等译,岳麓书社2006年版;李清池:《商事组织的法律结构》,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美]杰弗里·N·戈登、(美)马克·J·罗编:《公司治理:趋同与存续》,赵玲、刘凯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江苏自考11002公司法与企业法复习讲义

独资企业 一、名词解释 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二、简答 独资企业特征: 1、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仅为一个自然人; 2、业主对企业的事务有绝对的控制和支配权; 3、企业的全部资产,包括企业经营所获得的利润归业主个人所有; 4、企业虽然有自已的名称和商号,并以企业名义领取营业执照和开展营业活动,以企业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但他无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特殊形态; 5、业主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6、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企业经营和收入可看做是业主的经营和收入,由业主个人缴纳各种税收; 7、独资企业由于企业的存在和业主的民事人格不可分割,企业随业主的去世而结束。 独资企业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要有合法的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的经营场所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满足其经营业务开展需要的从业人员。 普通合伙企业

一、名词解释 合伙企业:指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承担无限连事责任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入伙: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来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经全体合伙人与意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退伙:是指已经取得合伙人身份的公民、法人、基他组织使其合伙人身份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和事实。 除名:是指保伙人因有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的规定或有其他重大不轨行为损害了合伙企业利闪或威胁合伙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而被其他合伙人一致决定开除的行为。 二、简答 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的合作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定退伙的情形有哪些? 法定退伙是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退伙。法定退伙的情形包括: ①公民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公民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合伙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合伙人无法履行无限连带责任;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最新公司法学习笔记

《公司法》学习笔记 《公司法》是一部大法,与证券法一起构成了资本市场的法律基石。所有与证券相关的从业者都应该学习并能加以熟练运用。 《公司法》看似文辞浅白,实则深奥无比。 本文试图从投行的角度来分享关于《公司法》的学习心得。 一、引子:关于浅白与深奥的举例 例一:股东大会召开必须至少提前15日发出会议通知,那么,在网络通讯如此发达的现代社会,如何不能更短更有效率? 我的理解是,除去众所周知的理由外还应基于以下考虑:1、给予不赞同提案却又无力改变投票结局的中小股东较为充分的卖出时间;2、防止舞弊,即利用股东无法获知会议通知或无法参会的时间差来左右投票结果。 例二: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数量为何规定5-19而非其他数字? 我的理解是,这个问题应该结合股东单位长期投资的会计政策进行理解。 可见,读懂《公司法》并非易事,需要较多的知识经验储备,《公司法》借鉴了西方国家近三百年来的管理运作实践经验,可谓是智慧的结晶,对于看似浅白的条文都应该细致揣摩方能深入理解。 二、抓住有限责任的核心 《公司法》的核心是有限责任,而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则由其他法律进行规定,股东承担何种责任是划分企业类型的标志。 有限责任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理解这个概念是阅读理解《公司法》的基础。 三、对比法学习 《公司法》并非孤立存在,其与《民法》、《证券法》、《会计法》等等渊源深厚且相互印证,所以阅读时需要打好其他法律的基础。 《公司法》所调整的两类对象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其实质是人与资合的区别,所以最有效的阅读方法是对比法,即详细比较两类公司的各种差异以深入理解法条的意义,以下通过改制实例来阐述对比学习方法。 四、找出所有微妙变化 改制时国内企业A股IPO历程的必经之路(新设公司除外),在《公司法》颁布后,绝大多数改制行为都是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过程。那么,改制前后股东权利义务会发生哪些微妙变化? 1、限制了部分权利 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而股份公司无相应规定。 有限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却不分红、营业期限届满而决议继续存续,股东有权要求回购,股份公司无相应规定。 公司管理层违法法律或章程造成损失的,有限公司股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股份公司股东则有连续持股180日且比例1%以上的限制条件。

挂牌企业定向增发八大规则

企业挂牌定向增发八大规则解析 一、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和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适用规则的不同 根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 根据《业务规则》“4.3.3 按照《管理办法》应申请核准的股票发行,挂牌公司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办理股 票发行新增股份的挂牌手续。4.3.4 按照《管理办法》豁免申请核准的股票发行,主办券商应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发表意见,挂牌公司在发行验资完毕后填报备 案登记表,办理新增股份的登记及挂牌手续”。 据此,股东人数定向发行后累计超过200人或者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挂牌公司(以下简称“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应先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东人数定向发行后未超过200人挂牌公司发行后应直接向全国股转系统申请备案。 在适用规则上: 1、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挂牌公司 应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52号)及《非上市公众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53号)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2、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挂牌公司 应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以下 简称《业务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1号——备案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

行业务指引第2号——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3号——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等规定向全国股转系统申请备案。 二、定向发行时点 1、挂牌的同时可以进行定向发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实行)》4.3.5:“申请挂牌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同时定向发行的,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该条明确了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同时可以进行定向融资。 允许挂牌企业在挂牌时进行定向股权融资,凸显了新三板的融资功能,缩小了与主板、创业板融资功能的差距;同时,由于增加了挂牌时的股份供给,可以解决未来做市商库存股份来源问题。另,挂牌的同时可以进行定向发行,并不是一个强制要求,拟挂牌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对资金的需求来决定是否进行股权融资,避免了股份大比例稀释的情况出现。 2、储架发行(挂牌后增发) 储架发行是相对于传统发行的概念。一般是指证券发行实行注册制的基础上,发行人一次注册,多次发行的机制。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41条规定:“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发行的,需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公司法讲义

讲义 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依照(各国的)公司法所组成并登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特征 1、公司社团性 2、公司营利性 案例:营利是公司存在的唯一目的吗?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思考:如何理解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指公司在营业过程中,除依法对股东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本责任之外,基于公司的社会性而对公司员工、消费者、供应商等利害关系人、所在社区、社会公众等相关方面权益的必要关注或尊重,对全社会的环境、人权等公益领域应担负的责任。 3、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现代公司法的一个重要问题――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1)概念 指为阻止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行为的发生和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仅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而设立的法律制度。 (2)特征 A、以承认公司有独立法人人格为前提。 B、对特定法律关系中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否认,而非对公司法人人格全面否认。 C、是一种利益关系的再调整,即通过追究法人人格滥用者的责任,清偿公司债务。 D、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 (3)来源:刺破公司的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ion Veil 刺破公司面纱是在美国1809年Bank of the united States v.Deveaux一案中最先适用的。成熟于美国1905年的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一案。在该案中,美国法官Sanborn指出:“就一般规则而言,除非出现了相反的理由、情况,否则公司应该被看做是一个法律实体而具有独立的人格;但是,当公司的法人特性被用来作为损害公共利益、使非法行为合法化、保护欺诈或者作为犯罪行为的抗辩工具时,那么,法律上将视公司为数个人之间的组合体。” (4)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依公司法的规定设立 任何公司必须依照该国的公司法设立并登记。因此,第一,只能设立该国公司法所准许的公司。第二,有关公司的一切事项,均须遵守公司法的规定。第三,公司依法登记后始为成立。 三、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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