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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总论,笔记

合同法总论,笔记

篇一:XX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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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确定合同

与射幸合同的要点

法律硕士初试科目包括:政治理论(100分)、外国语(100分)、专业综合课(含宪法、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法制史)/(150分)和专业基础课(含民法学、刑法学)/(150分)。下面凯程考研为大家分享的是XX考研民法总论知识点: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目前正是基础知识的第一轮复习,希望大家能静下心来好好复习。

1.概念

(1)确定合同。又称实定合同,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已经确定的合同。一般合同均为确定合同。

(2)射幸合同。又称机会合同,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尚不确定,其确定取决于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偶然事件的合同。保险合同、抽奖合同、博彩合同都是射幸合同。

2.分类的意义

①确定合同一般要求等价有偿,不能显失公平,否则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如显失公平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暴利合

同因违背公序良俗可被认定无效;射幸合同则不要求等价有偿。②射幸合同因双方的给付义务严重不对等,法律从公序良俗出发,对其种类、效力加以限制。如押赌合同在我国被认为是非法的;购买彩票的合同限于特定的种类;抽奖式有奖销售的奖金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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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崔建远合同法读书笔记

崔建远《合同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读书笔记

一、作者简介

崔建远,男,1956出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主席,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检察院咨询监督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人民日报(海外版)法律顾问,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生兼职指导教师,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

代表性学术成果《合同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准物权研究》(法律出版社 XX年版)、《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法律出版社 XX年版)、《论争中的渔业权》(北京大学出版社XX年版)、《合同法总论》(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物权:生长与成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XX 年版)等专著、《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与他人合著《合同法》(法律出版社 XX 年

第4 版。合著者:于淑妍、王轶、王闯、王成、申卫星、杨明刚、韩世远、薛文成)《债权保障法律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 XX 年版,合著者:韩世远)等 10 余部;发表《“四荒”拍卖与土地使用权》(《法学研究》 1995 年第 6 期)、《无权处分辨》(《法学研究》 XX 年第 1 期)等150 余篇学术论文。

二、写作背景

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的建设,推动了《合同法》的修改,自XX年以来,我国有关合同的立法及司法解释已有新的进展,国内外的专家学者对合同法的研究在继续深化,许多著述陆续面世,《合同法》第四版对第三版进行了细微的改变和深入,增加了时代的新的内容,并进一步对个别观点进行完善与深入,例如加强和细化了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的阐述,强化了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分析等。

三、基本框架分析

该书坚持合同法的基本框架,对合同法的内容进行了全面的阐述,重点适当,深入浅出的表达作者的观点并引发深思。该《合同法》教材分为二十八章。第一章绪论,介绍了合同法的概念,对合同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合同法》所规定的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

关系的协议,不同于行政法上的合同、劳动法上的合同,调整的是平等主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的交易关系,不包含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同时《合同法》也不调整物权合同。该教材界定的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合同法,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合同法的原则是适用合同法的特定领域乃至全部领域的准则,合同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因而民法的基本原则即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本书主要介绍合同法专有的基本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正义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与合同有关的事项享有选择和决定的自由;合同正义原则系属于平均正义,指对任何人都同样看待,双方的所得与所失应是对等的,而不考虑其身份和地位如何。另外,还介绍了合同法的历史发展以及合同法的作用和体系。使读者对合同法的历史发展沿革和精神有了大致的了解。

第二章对合同的分类进行了介绍,认清了各类合同的特征,对成立要件及生效要件的不同要求,应具有何种法律效力等,从而有助于合同立法的科学化,合同法的妥当适用,合同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合同理论的完善。该章分十节分别介绍了十种合同分类。

第三章第三章到第十一章,介绍了合同的订立到终止的动态过程。合同订立是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即缔约各方各自接触、洽商直至达成合意的过程是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体,当事人依程序订立合同,意思表示一致,便形成合同条款,构成作为法律行为意义上的合同的内容,合同条款固定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成为了法律关系意义上的合同的内容。合同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适当的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实现。合同的保全,准确地说是合同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合同的变更有广义与狭义的区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换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该书中仅

讨论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者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也是一种法律制度。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

义务归于消灭。

第十二章介绍了违约与违约责任,违约,即违反合同义务,我国法律中的用语是“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后十五章对具体的合同的合同类型进行专题介绍。

该书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立法体例,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对合同进行界定,动态的发展和静态得呈现出合同的基本规则和运行规则。

四、思考与评价

本书知识性与理论性相结合,介绍了合同法的基础知识,并介绍了学界主要学者的观点,并表明了自己的理论观点。该书顺应时代的发展特征,将理论实践相结合,代表出版时期的主流的观点,指引着《合同法》在现实中的应用和发展,对我国《合同法》法条的解读和发展,现有的法律《合同法》颁布于1999年,之后均为进行修改,该《合同法》对于时代的新内容,已经不能很好的解决现实中的问题,该书对赋予合同法新的内容和解释,不断丰富理论。该书有着丰富的理论内容,在各知识点中都有具体的观点的表达和说理。对于该书的各观点中,我将着重介绍合同的解除的相关问题。

(一)合同解除的概述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当解除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者仅向

将来消灭的行为,也是一种法律制度。该书认为合同解除制度是要解决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问题,合同解除大多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已经成立的合同但未生效的合同可以作为解除的对象。该书认为,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其前途如何,应区分情况而定,总之,合同的解除以合同的成立为前提,合同是否生效不作为合同解除的前提,不是合同解除的考虑范围。合同的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原则上具有解除行为,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

合同的解除与有关制度的区别,合同的解除不同于合同的终止,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判例学说多讲解除与终止进行区别,认为终止是由当事人一方为意思表示,

使继续性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的行为,是一种与解除并列的法律制度;终止的原因不限于违约,当事人基于自己的需要而提出终止,一般也给予允许。而解除权仅以违约为产生原因,在效力上溯及合同成立之时,于是便要恢复原状,这样终止与解除是不同的。如今,德国民法通说认为,合同解除不再是消灭合同关系,只是转变为清算关系,这样,在溯及力的方面,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已经趋同。在我国,认为终止时解除的一种类型,把这种意义的终止直接称为解除,不再使用终止的字样。《合同法》把终止作为与合同消灭相同的概念使用,而把德国所称的终止直接称之为解除。在我国合同的解除和合同的终止具有明显的区别,抛开德国法中

对于终止的规定,仅就我国的《合同法》对于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进行分析可以看出两者存在明显的区别。笔者认为至少存在以下几点不同,首先,合同解除是以合同的成立为前提并不以合同的生效为前提,合同是否生效不影响合同的解除,而合同的终止即合同的消灭,合同成立并生效在先;其次,合同的解除和合同的终止是两种不同的状态,发生的时间不同,产生的原因也不同,合同的解除以违约为前提,合同的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三种,其一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合同目的的消灭,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另外,解除和撤销,解除和撤销都是合同消灭的制度,该书认为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其一,从使用的范围来说,撤销的范围比较广泛,不仅适用于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领域,而且适用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即民事行为场合,解除仅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提交前消灭的情况。笔者认为这一点与前述的合同解除的性质的规定有所出入,该书在合同的解除的性质中规定合同的解除以合同的成立为前提但未生效的合同也可作为解除的对象,而在此处解除的撤销的区别中认为合同的解除仅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情形,该处对提前消灭缺乏明确的规定,也即认为合同的解除要以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为前提是必须的,因此,笔者认为本书对合同解除的性质的规定缺乏明确的规定,两处的表述存在一定的矛盾。解除和撤销的区别之二,从发生原因来看,撤销的原因直接

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的原因有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其三,从发生的效力看,撤销都有溯及力,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无效,而解除往往没有溯及力,只有在当事人有特别规定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即违约解除非继续行合同时,才有溯及力。解除和解除条件亦不同,既有共性又有区别。从上述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合同解除的类型主要有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二)合同解除的条件与程序

解除有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之分,合同解除的条件也有法定解除的条件与约定解除的条件之别,法定解除的条件又有一般法定解除与特别法定解除的条件之分。该书仅对一般法定解除进行了讨论,《合同法》规定的一般法定解除条件大致有三种类型,一是协议解除的条件,二是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三是违约行为。合同解除的程序也分为三种,即协议解除的程序、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和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的程序。关于合同的解除的程序主要依据该法条的规定。

(三)合同解除的效力

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涉及三种学说,直接效果说、简介效果说、折衷说。所谓直接效果说是指合同因解除而溯及既往地消灭,尚未履行的债务免于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发生返还请求说。间接效果说认为,合同本身并不因解除而归于

消灭,只不过使合同的作用受到阻止,其结果对于尚未履行的债务发生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对于已经履行的债务发生新的返还债务;按照折衷说,对于尚未履行的债务自解除时归于消灭,对于已经履行的债务并不消灭,而是发生新的返还债务。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效力采取的是直接效果说。崔建远教授也认为应采用直接效果说,并在其论文《解除效果折衷说只评论》中对折衷说进行评析,认为折衷说不符合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的文义和规范意志;解除不消灭合同关系之说不符合客观事实;将恢复原状义务作为合同解除导致的返还债务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弱点;折衷说与我国合同法第98条的解读、对合同与违约损害赔偿之间的依存关系的认识存在着误区,在利益衡量方面处于劣势。在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和合同解除三者之间关系的把握上,折衷说看错了法律评价的重心。另,折衷说关于解除权行使的行为引起物权变动之说不能成立。笔者赞成崔建远教授的观点,对于合同解除的效果应当采用直接效果说。

关于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的问题,我国合同法并无明确系统的规定。一般通说认为合同的解除无溯及力,原则上约定解除的合同有无溯及力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原则上不能有溯及力,但是由此而导致不公正后果时则宜有溯及力。对于违约行为有无溯及力应具体分析。对于非继续性合同,应认为合同原则上具

有溯及力,当被解除时能恢复原状是其是否

篇三:合同法解析课堂笔记西昌学院胡侠

合同法解析主讲:西昌学院胡侠

第一编合同法总论

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意义

二、合同法所处于民法的位置三、合同概念、特征一、意义

(一)合同法在司法考试中所占比例大

从分值分布看,史上均分值50分以上,其他部门法望尘莫及。而在合同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后的1999年、XX年两届律考中,有关合同法律制度的试题分值连续达到了60分以上。

一、意义

(一)合同法在司法考试中所占比例大

如果加上与《合同法》有直接,间接联系的法律、法规的试题分值,其总分值应在80分以上,如《担保法》、《保险法》、《劳动法》、“三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仲裁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上的一系列合同法律制度律考总分可达400分,合同法不精,难过司法考试关。

一、意义

(一)合同法在司法考试中所占比例大从题型看,《合

同法》以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并重。从近两年考试情形看,卷四中有关合同法律制度的案例分析题至少有两道,总分值在20分以上。因此,做好合同法案例分析题,意义重大。

一、意义

(一)合同法在司法考试中所占比例大

《合同法》共计23章428条,内容博大精深,理论底蕴深厚,许多法条涉及到合同法、债法乃至民法的基本理论制度。对此,我们会加强合同法基本理论的介绍,以有助于同学们从更深层次上理解掌握合同法法条。

一、意义

(二)合同法的学习对于其他单行法的学习有很大裨益合同法的学习对于其他单行法的学习有很大裨益,如此前的一系列合同法律制度

《担保法》之担保合同《保险法》之保险合同

《劳动法》之劳动合同

“三资企业法”之两资经营企业合同及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合伙企业法》之合伙协议《仲裁法》之仲裁协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之房地产交易合同

《土地管理法》之土地出让、转让合同《产品质量法》之产品责任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消费合同《商业银行法》中的借贷合同《招投标法》中的招投标合同《海商法》上的一系列合同法律制度等

一、意义

(三)合同无处不在

大到社会资源的流转,重要的生产资料,比如说土地使用权,它的出让,它的转让,它的抵押,通过合同实现;

一、意义

(三)合同无处不在

小到日常生活,坐个车,旅客运输合同;买杯牛奶,买卖合同;看个电影,吃个饭,服务合同;租个房,居间合同;包个工程,建设工程合同;寄放包裹,保管合同。合同是一种交易规则。

二、合同法所处于民法的位置

合同法是民法的子法,合同法和民法是部分和整体的关系,所有的合同均适用于民法总则的规定。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合同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

合同本身是一种社会关系,即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经过法律调整之后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并且是财产关系,产生相应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比如,帮同学保管车辆形成的关系,首先是个社会关系,再是个法律关系,是个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是合同关系,是无偿保管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

的保管合同规范调整。

这个合同法律关系中,主体是两个自然人,内容是保管人与寄存人的权利与义务,客体是保管的行为,注意,而非保管的物品。

案例:

2.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XX/三/1)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二)合同行为和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即民事权利义务的产生。

例如,订立合同的行为引起合同权利义务的产生、侵权行为引起索赔权利和赔偿义务的产生、自然人死亡引起继承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等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即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内容或者客体的变化。例如,当事人双方的协议可以使原已成立的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发生改变、不可抗力的出现可以使合同关系发生变更等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即民事法律关系不复存在。

例如,履行债务的行为可以使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分割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使财产共有关系归于消灭等等。

(三)合同权利和民事权利

总结:

合同法是民法的子法合同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合同行为是民事法律事实合同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权利是民事权利

案例:小明自费到北京来想考北大的研究生,准备要用将近一年的时间,于是他在中关村旁边租了一间平房,租期跟房主口头约定了一年时间,租金也约定好一个月三百块钱,这样小明就住进去了。住了不到两个月,中关村附近,房屋租金猛涨,400、450,甚至500才能租到那里的房了,于是房主觉得一个月三百块钱出租太少,就与小明商量房租涨成380元一个月,小明不愿意,房主也不愿再把房子租给小明,想撤销合同,可以吗?

三、合同概念、特征

(一)合同古今中外的概念

合同这个词,其实在中国古代法律当中并不叫合同,后来才发明出合同这个词。古文献《周礼·天官·小宰》记载的一句话“听称责以傅别”,这句话通常被认为是中国古典合同法的最早的一种相关的文献记载。

三、合同概念、特征

(一)合同古今中外的概念西周契约制度

(1)买卖契约:“质”、“剂”

“质”长,买卖奴隶、牛马;“剂”短,买卖兵器、珍异之物;

买卖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都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三、合同概念、特征

(一)合同古今中外的概念西周契约制度

(2)借贷契约:“傅别”“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三、合同概念、特征

(一)合同古今中外的概念

08-8.西周时,格伯以良马四匹折价,购买倗生三十田。双方签订买卖契约,刻写竹简之上,中破为两半,双方各执一半。依西周礼法,该契约的称谓是下列哪一种? A.傅别B.质剂 C.券书 D.书券

三、合同概念、特征

(一)合同古今中外的概念

新中国建立以前,著述中都使用“契约”而不使用“合同”一词。自50年代初期至现在,除我国台湾之外,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主要采用了合同而不是契约的概念。

三、合同概念、特征

(一)合同古今中外的概念英文中称为“Contract”, 法文中称为“Contrat”或“Pacte”,德文中为“Uertrag”或“Kontrakt”。

三、合同概念、特征

(一)合同古今中外的概念

这些用语都来源于罗马法的合同概念“Contractus”。据学者考证“Contractus"一词由“Con"和“Tractus"二字组成。Con由 Com转化而来,有“共”字的意义,“Tractus”有交易的意义。因此,合同的本意为“共相交易”。

权合同。

三、合同概念、特征

(一)合同古今中外的概念(二)物权法、知识产权法、人格权法、劳动法等法律所中国人说“合同”,“合”字强调不是一个人,二人以上才确认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能是合,所以它讲的是两个主体之间,两个当事人之间的专利权或商标权转让合同、许可合同、著作权使用合同、事情。“同”字强调双方同意,双方协商一致,才叫合同。出版合同、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名称权转让合同、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三、合同概念、特征(二)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合同。三、合同概念、特征(二)特征

2、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具有目的性。区别于事实行为(非表意行为)。

3、合同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区别于单方意思表示的行为。三、合同概念、特征(二)特征

4、合同是一个债的关系。区别于身份合同。

5、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区别于道义关系、礼仪关系等一般的生活行为。案例: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

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应如何处理?(XX/三/22)A 由乙承担违约责任 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 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第二节合同法的适用一、适用范围二、合同分类三、合同法原则第二节合同法的适用一、适用范围(一)合同法第9章到第23章规定的15类合同、债权让与合同、债务承担合同、协议解除合同的合同,担保法上的保证合同、定金合同,保险法上的保险合同等典型的债合同;还有合伙合同、联营合同以及无名合同都受合同法调整。

(三)特别注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除“订立”不适用

合同法,其他环节都适用合同法调整。

(四)合同法不调整的范围三类: 1、政府依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如行政合同。例: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100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A.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B.无效民事行为 C.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D.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四)合同法不调整的范围三类: 2、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关系,如企业内部生产责任制、企业内部承包合同、车间与工人之间的生产安排方面的协议等。

(四)合同法不调整的范围三类: 3、婚姻、收养、监护等只涉及人身关系的协议,是身份合同不涉及财产安排的,例如:婚约收养协议委托监护协议

案例:下列协议中哪项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A.甲与乙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B.乙与丙签订的监护责任协议 C.丙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联产承包协议 D.丁与戊企业签订的企业承包协议二、合同分类(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1、区分标准:是否双方互相承担给付义务;单务合同:保证合同、借用合同、赠与合同、民间借贷(自然人借款)等;不完全双务合同:附义务的赠与(负担的

义务不成为赠与的对价)

(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区分意义:

(1)是否具有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

(2)合同被解除,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双务合同必须互为返还给付。

(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一种情况《合同法》第66条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另一种情况《合同法》第67条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一方的权利),和第68条、第69条的规定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一方的权利)。

而单务合同是一方履行义务,因而不存在履行顺序的问题。

例:合同签订后,乙公司经调查发现甲公司的经营恶化,没有资金来支付货款,遂决定暂缓发货,并通知甲公司。乙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

(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1、区分标准: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有无代价(对价),可以将合同区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无偿合同:赠与合同、保管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等

(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2、区分意义:

(1)确定对价关系。

合同法总论部分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合同法练习题集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名词解释题 同时履行抗辩 权、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甲与乙订立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 10 吨大蒜。甲收购完大蒜之后,被人盗走。甲便交付了 10 吨 大葱给乙。甲的这种行为主要违反了合同履行的哪种原则?( ) A. 全面履行原则 B ?实际履行原则 C ?协作履行原则 D ?经济合理原则 2.按照合同约定,海赢公司应当在 6 个月内向辉正公司交付一批货物。在合同订立之后,辉正公司 很快便搬迁了。海赢公司欲向辉正公司交付货物,却无法联系到辉正公司。辉正公司的这种行为主要违反 了合同履行的哪种原则?( ) A. 适当履行原则 B ?实际履行原则 C ?协作履行原则 3 ?甲要修房子,需要一批砖。甲与乙订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乙应当在 甲修房子的工地上。未料想乙的拖拉机坏了,于是乙便让丙用丙的拖拉机运了 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丙是合同债务人 B. 丙是合同的履行主体,若履行不适当,应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C. 乙是合同的履行主体,若履行不适当,应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D. 乙是合同债务人,若丙履行不适当,乙应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4 ?甲在乙经营的酒店进餐时饮酒过度,离去时拒付餐费,乙不知甲的身份和去向。甲酒醒后回酒店 欲取回遗忘的外衣,乙以甲未付餐费为由拒绝交还。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200 5 年司考) A .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 ?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C ?是自助行为 D ?是侵权行为 (二)多项选择题 1 ?下列选项中,属于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有( )。 A. 甲、乙、丙三方约定:丙向甲支付货款,由甲向乙购买钢材之后售于丙,丙可以直接请求乙向自 己交付钢材。由于甲 不向乙支付货款,乙便拒绝了丙提出的交付钢材的请求 B. 甲将汽车出卖给乙,乙应向甲支付 15万元。乙又将其对甲请求交付汽车并转移所有权的债权让与 给了丙。在丙向甲请求履行时,甲可以乙未给付价款为由拒绝自己的履行 C. 甲将画卖给乙,乙应向甲支付 20万元。丙承担了乙的债务,当甲向丙请求支付价款时,丙可以甲 未对乙交画为由拒绝自己的履行 D. 甲、乙向丙购买化肥,约定甲、乙负连带责任。甲将自己应支付的那部分货款交给了乙,由乙支 付给丙,但乙却分文未付。当甲向丙请求交付化肥时,丙可以货款未付为由拒绝交货 2 ?下列行为中,符合合同履行规则的有( )。 A ?债务人履行时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受履行行为性质的影响 B. 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外,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履行 C.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又不能通过其他方法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D. 合同履行费用的负担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又不能通过其他方法确定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3 ?甲于2月3日向乙借用一台彩电,乙于 2月6日向甲借用了一部手机。到期后,甲未向乙归还彩 电,乙因此也拒绝向甲归还手机。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2005年司考) A ?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 ?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C ?是行使留置权 D ?是行使抵销权 简答题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案例分析题 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 1 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 2006 年5月 9日,甲公司的董事长与乙公司 签订了一份精密机床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精密机床作价 950万元,甲公司于 2006年10月 31日前交货, 乙公司在交货后 10天内付清款项。除此之外,未作特别约定。乙公司在订立合同后想赚取差价,便另行 寻找买家。2006年6月8日,乙公司与丙公司订立了合同,将该台精密机床转让给了丙公司,价格为 980 D ?经济合理原则 3 天之内,运 1 万块砖到 1 万块砖到甲的工地上。对

合同法总论,笔记

合同法总论,笔记 篇一:XX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的要点 凯程考研集训营,为学生引路,为学员服务! XX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确定合同 与射幸合同的要点 法律硕士初试科目包括:政治理论(100分)、外国语(100分)、专业综合课(含宪法、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法制史)/(150分)和专业基础课(含民法学、刑法学)/(150分)。下面凯程考研为大家分享的是XX考研民法总论知识点: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目前正是基础知识的第一轮复习,希望大家能静下心来好好复习。 1.概念 (1)确定合同。又称实定合同,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已经确定的合同。一般合同均为确定合同。 (2)射幸合同。又称机会合同,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尚不确定,其确定取决于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偶然事件的合同。保险合同、抽奖合同、博彩合同都是射幸合同。 2.分类的意义 ①确定合同一般要求等价有偿,不能显失公平,否则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如显失公平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暴利合

同因违背公序良俗可被认定无效;射幸合同则不要求等价有偿。②射幸合同因双方的给付义务严重不对等,法律从公序良俗出发,对其种类、效力加以限制。如押赌合同在我国被认为是非法的;购买彩票的合同限于特定的种类;抽奖式有奖销售的奖金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第 1 页共 1 页 篇二:崔建远合同法读书笔记 崔建远《合同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读书笔记 一、作者简介 崔建远,男,1956出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主席,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检察院咨询监督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人民日报(海外版)法律顾问,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生兼职指导教师,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 代表性学术成果《合同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准物权研究》(法律出版社 XX年版)、《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法律出版社 XX年版)、《论争中的渔业权》(北京大学出版社XX年版)、《合同法总论》(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物权:生长与成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XX 年版)等专著、《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与他人合著《合同法》(法律出版社 XX 年

合同法总则习题与答案(新)范文

合同法模拟试题 一、不定项选择题 1、下面哪些言辞属于要约? A、甲对一直想购买其珍藏的猴年邮票的乙说“我正在考虑是否要将这张邮票卖给你。” B、某建筑公司发传真给某水泥厂,上面写着“请速运20吨150型号水泥来我司。” C、某大学生张三勤工俭学出售IC卡,他在各个学生宿舍都散发了销售传单,上面写着“面值100、50、30元的IC卡9折优惠,如需要请呼191--88888” D、赵六素来想购买好友郭七祖传的一副黄庭坚真迹,郭七都不肯割售。一日,两人共饮都有七分醉意,赵六以言语相激,说郭七自己不懂欣赏书法却不肯出售黄庭坚真迹,郭七不胜赵六之激,便说,“好,你拿30万块钱来,这副画就归你。” 2、下面哪些情形中,合同已经成立? A、甲对乙说,“我的那本佟柔教授主编的《中国民法》8块钱卖给你,要不要?”,乙说,“好,一言为定。” B、联想计算机公司与某销售公司签订了销售500台联想商博士2000电脑的合同,双方就合同的全部条款都已经协商完毕打印好后各执一份,但没有签字盖章。不久联想公司便将500台联想商博士2000电脑运送到了该销售公司。 C、某超级市场发传真给某食品厂,上面写着“请速运20箱统一牛肉味方便面来我司。” 该食品厂立即派车送去了30箱统一牛肉味方便面。 D、郭某打电话给马某说,“昨天你想买的那枚珍珠我决定卖给你了,8000块钱。”,马某说,“我要和我老婆商量一下,明天给你答复。”第二天,马某发电子邮件给郭某说“决定8000元买你的珍珠,请速送来。” 3、所有KODAK洗像店在装照片的纸袋封口上方都用非常小的字体提示到:“1、如遇意外损坏或损失,只赔偿同类同量胶卷:2、由订印照片之日期起,如三个月后仍未前来领取,订件将由本公司随意处理:3、如遇机械故障、电流中断或水源问题,本公司有权将取件时间押后。”请问,对这三条提示的效力评价正确的陈述是( ) A、这三条提示都属于格式条款,都应当归于无效: B、尽管这三条提示都属于格式条款,但只是第一条无效;

(整理)合同法重点归纳.

合同法重点归纳 考点一、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的概念 要约须是由特定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有明确的缔约意图、内容具体、确定意思的表示。(例外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 区别1: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注意2:不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第19条) 目的:阻止要约发生效力 撤回和撤销 1.撤回条件: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 目的: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2.撤销条件: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18) 1.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 不得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为履行合 (19条)同作了准备工作 (二)承诺的概念(合同法第21条)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否则构成逾期承诺 3.承诺须与要约内容相一致——否则构成承诺变更 注意1:承诺变更(合同法第30、31条) 1.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构成新要约 2.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变更 注意2:逾期承诺(合同法第28、29条) 1.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A.迟发迟到,承诺原则上无效 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 2.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A.未迟发而迟到,承诺原则上有效 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 考点二、合同的效力 合同成立,生效 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不生效力:附条件和期限的合同 合同成立,效力有瑕疵: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 合同的效力合同符合生效要件:有效的合同 合同的效力状态:合同主体不合格:效力未定的合同(先无效后有效)(是否符合生效条件)意思表示不真实:可撤销的合同(先有效后无效) 合同内容违法:无效的合同 一)效力未定的合同

合同法总论重点论述题考试考点总结

论述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在合同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合同自由原则及包括缔约的自愿,也包括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在履行合同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或者变更有关内容,还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具体地说,合同自由与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确认当事人的合法的合意具有优先于法定的任意性规范适用的效力。在一般情况下,有 约定时以约定,无约定时依法定。因此,当事人的约定要优先于法律的规定。只要当事人的合意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合同法就不应当对其何合意进行干预。 2.尊重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确定合同内容和形式,确定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选择自由。合同自由不是仅体现在合同关系的某一环节上,而是体现在合同关系的各个环节和过程之中。具体来说,当事人的选择自由表现在如下方面:第一,在合同的订立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订约伙伴。第二,在合同成立的效力认定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尽量减少政府不必要的行政干预。第三,在合同内容的确立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允许当事人自有约定合同的内容。第四,在合同形式的确立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确定力合同形式以不要式为原则,要式为例外的规则。第五,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允许当事人变更和解除合同。第六,在违约责任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形式,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等等。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中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从合同关系上看,缔约过失责任并不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其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失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违约责任则以合同关系为基础,其要解决的问题是一方违反合同应当如何补救的问题。(2)从责任的性质和形式上看,缔约过失是一种法定责任,不能由当事人约定,其责任形式为赔偿损失;而违约责任是一种约定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责任形式,损失赔偿的数额及其计算方法,免责条件等,其责任形式除赔偿损失外,还包括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修理,重作,更换等。(3)从赔偿范围上看,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限于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为期待利益的损失,包括履行利益的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4)从损害赔偿的性质上看,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法律上一般没有特别的限制;而关于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法律通常做出一定的限制,如可预见规则的限制等。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为依赖利益损失。确定应予赔偿的信赖利益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与缔约行为的关联性,即信赖利益是基于对缔约行为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并非缔约行为中的一切利益。(2)信赖的合理性。法律所保护的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此种合理的信赖意味着当事人虽处于缔约阶段,但因一方的行为已使得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够成立或者生效,由于另一方的缔约过失破坏了缔约关系,使信赖人的利益丧失。倘若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合理信赖,即使支付了费用,亦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3)信赖的善意性。一方面,缔约人对相对缔约人的信赖必须基于合法目

2017法硕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2017法硕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1.概念 (1)一时性合同。指可以通过一次给付使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合同。所谓一次给付,既指纯粹一次履行完毕,还包括分期履行。在后一种情形,因其总给付系自始确定,时间因素对于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并无影响。 (2)继续性合同。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须经持续的给付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其基本特色在于,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总给付的内容取决于应为给付时间的长短。委托合同、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合伙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供应水电气热合同均属继续性合同。 2.分类的意义: (1)可让与性的强弱不同。一时性合同中的债权债务,可让与性较强;继续性合同中的债权债务,原则上由当事人承受,转让的障碍较多。《合同法》对此有所体现: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24条第二款);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合同法》第371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合同法》第400条) (2)对解除权限制的程度不同。一时性合同贯彻合同严守原则,解除权发生的原因较少。继续性合同重视信赖基础之存在,信赖基础丧失或难以期待当事人继续维持合同关系时,法律多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继续性合同法律规定了较多的法定解除权。例如,委托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权任意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是否溯及既往不同。一时性合同解除后具有恢复原状的可能性,可以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继续性合同被解除时,或无恢复原状的可能性,或不宜恢复原状,故继续性合同被解除后仅向将来发生效力,解除前的合同关系不受影响。 凯程法硕优势: 凯程法硕辅导经验丰富,每年都有大量学员考取北大、清华、人大、中国政法、贸大、中财、北师大、中央民族大学、社科院、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等院校,在凯程官方网站有他们的经验谈视频,同学们可以查看,相信他们的经验对每位同学都有很大的帮助。对法硕参考书、就业、择校、分数线、备考指导等不清楚的同学,可以查看凯程的官方网站,可以联系咨询老师,为同学们详细解答。 凯程法硕成功学员经验谈视频: 很多机构说自己考了多少人,亮出来多少经验谈,但是几乎没有机构把自己学员的经验谈视频亮出来,凯程有实力把凯程学员部分学员视频经验谈亮出来,体现凯程的绝对优势。详细请查看凯程官方网站法硕栏目。

2020年(新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

(新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

现将对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转发给广大律师,请德阳律师极极参与,讨论、举荐. 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 解读一:【关于制定企业规章制度】 解读二:【关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解读三:【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读四:【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 解读五:【关于违约金(服务期、竞业禁止)】 解读六:【关于违反合同赔偿金】 解读七:【关于申请法院支付令】 解读八:【关于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九:【关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十:【关于经济补偿金】 本文系从律师的视角,从实践的角度,结合劳动合同法与现行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做法变化之处,对《劳动合同法》的重点法条作相读。其中重点法规均作特别标准,便于阅读。 上海劳动法律师为您解读《劳动合同法》的新变化之一:【关于制定企业规章制度】 一、关于制定规章制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目前实践中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制定拥有完全自主权,只要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且向员工公示即为有效。 【变化解读】 一、新的《劳动合同法》主要对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进行了调整和修改。变“听取意见”为“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平等协商”。 二、但是,如果规章制度的制定没有经过民主程序,是否规章制度有效、无效还是部分无效?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能否适用?新的《劳动合同法》对此并未明确。该法仅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也就是说规章制度仍然只是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才又可能归于无效。 三、此外,对于未建立工会的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经“全体职工”讨论。“全体职工”如何定义?规章制度以何种方式表决?如果100个职工有1个未参与讨论或有1个不同意,规章制度是否能够通过和生效?老的规章制度未经新进员工讨论同意是否适用?我们认为,全体职工表决通过应该是过半数通过即可(参照公司表决制度)。

[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合同法总论)模拟试卷4.doc

[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合同法总论)模拟试卷4 单项选择题 第31-5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 下列行为中,属于从给付义务的是( )。 (A)甲将住宅卖给乙,同时交付房屋产权证书 (B)甲去超市购物,售货员交付货物的同时交给甲购物发票 (C)甲受乙委托出卖几套家具,甲将家具售卖情况及卖货款交付给乙 (D)甲因违反合同约定赔偿乙的损失 2 不属于要约的是( )。 (A)自动售货机售卖商品 (B)商店橱窗展示的商品样品 (C)悬赏广告 (D)商店明码标价出售商品 3 属于要约邀请的是( )。 (A)自动售货机售卖商品 (B)寄送的价目表 (C)拍卖人的拍定 (D)悬赏广告

4 就承诺所作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承诺是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B)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作出的承诺必然不发生承诺的效力 (C)原则上,承诺生效的时间和地点也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D)承诺可以撤销 5 甲与乙系朋友关系。某日甲外出,将自己的一台照相机交给乙保管。乙未经甲同意将照相机卖给不知情的丙,对此表述正确的是( )。 (A)乙对照相机无权处分,丙可以取得照相机的所有权 (B)乙的行为效力待定,丙无权取得照相机的所有权 (C)如果甲追认乙的行为无效,甲可以要求丙返还相机 (D)乙、丙之间的合同无效,因为乙无权处分该相机 6 甲向乙借款1万元,约定3个月还款,丙为保证人。2个月后,乙将1万元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丁,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除非丙同意,否则丙不承担保证责任 (B)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C)由甲、乙、丙三方协商确定丙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D)丙仍需承担保证责任 7 下列行为属于附随义务的是( )。 (A)甲与乙约定购买干果1吨,并要求乙对干果进行包装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

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狭义的合同法,是指规范合同的专门法典,如《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关于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通则》、《海商法》、《著作权法》以及涉及合同的条例、办法、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等。 合同法是通过规范民事主体的合同行为,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以商品交换为核心的民事财产 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广义的合同法:调整合同关系法律规范总称 狭义的合同法:合同法典 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合同法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分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合同法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 调整范围:主体: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种类:经济合同、技术合同、其他各类有关债权债务的民事合同。 三、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 合同法本质上调整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合同法的地位是民法体系中重要的民事单行法 四、《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合同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 终的根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二)自愿原则 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法律关系。 1?缔结合同的自由。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4?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 5?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 (三)公平原则 1?包含等价有偿的意思,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当事人取 得他人财产利益应向他方给付相应的对价。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 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 合理分配。 2?公平原则的体现:

合同法总论期末模拟试题(1—2)

合同法模拟试题(1)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合同中,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是()。A.行纪合同 B.融资租赁合同 C.收养合同 D.培训合同 2.甲公司7月1日通过报纸发布广告,称其有某型号的电脑出售,每台售价8000元,随到随购,数量不限,广告有效期至7月30日。乙公司委托王某携带金额16万元的支票于7月28日到甲公司购买电脑,但甲公司称广告所述电脑已全部售完。乙公司为此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B.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C.甲公司的广告不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D.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3.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是以电报或者信件做出的,承诺期限自( )开始计算。 A.电报或信件的受要约人接收的日期 B.电报到达受要约人的日期或者信件的邮戳日期 C.电报发出之日或者信件的邮戳日期 D.电报交发之日或者信件载明的日期 4.上海A公司与北京B公司在上海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A公司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后交B公司带回北京签字盖章。该合同成立时间为()。 A.自A公司与B公司口头协商一致并签订备忘录时成立 B.自A公司在上海签字盖章时成立 C.自B公司在北京签字盖章时成立 D.自B公司签字盖章后,A公司收到时成立 5.A公司应B公司之邀赴京洽谈签约,后因双方对合同价款无法达成一致协议而未能如愿签订合同。对A公司赴京发生的差旅费应由()。 A.B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一)(1)

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一)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条解读: 1.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合同主体资格,确定法人主体资格主要审核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期限和年检,并且通过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实相关信息(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0f10525852.html,/)。 2.分公司的设立和注销比较简单,与分公司签署合同也应当查验分公司营业执照。对标的额较大,又必须与分公司签署合同的,应当由公司出具分公司可以缔结合同的授权书。 3.除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规定外,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并非一概无效,但应尽量避免交易内容超出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法条解读: 一般而言,能够确定当事人、标的和数量的,即可认定合同成立,本条规定的八个条款并非每个合同都必须具备的“必备条款”,但是相关条款的欠缺或约定不明极易产生争议和纠纷,因此我们在签署合同的时候要以这些条款为基础,根据交易实际来拟定合同文本。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法条解读:

1.签字与盖章之间是选择关系,即当事人既可以只签字而不盖章,也可以只盖章而不签字,也可以既签字又盖章。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行为既可同时同地完成,也可异地完成。在后一种情形下,以最后一方当事人完成签字或盖章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2.有权签字的法定代表人或有授权委托的授权代表,其中应当注意审查授权委托权限与交易内容是否相适;印章必须是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能是公司部门印章,还应核对印章名称与合同开头当事人名称是否一致。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法条解读: 1.合同违反法定形式,原则上不成立,但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要注意:必须是履行了“主要义务”,另外此时的“合同”成立,是指口头约定的全部内容成立,而不仅仅是“已经履行的部分”成立。 2.该条规定是法律上的“推定”,也就是作为的默示,与之相对的是“沉默”,即不作为的默示。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保持沉默是无任何法律意义的,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赋予当事人的不作为以一定的表示意思,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如甲向乙发出的函件中载明:“如果在10日内不对技术协议进行确认,视为同意技术协议内容。”如果甲、乙双方在此之前从未有过如此约定,也不存在此类交易习惯,则甲的单方约定对乙并无拘束力。 3.在我司合同实践中,经常遇到业主、监理不能及时对相关事宜进行确认,导致后续工作无法进行,建议相关部门在签署合同时约定确认期限,并且约定超过期限的要么视为认可我司意见,要么作为延期事由,还要注意传真、函件等书面资料的保留。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法条解读:

最新合同法总则重点

合同法总则重点

合同法 第一部分《合同法》总则 一、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程序 举例:A企业向B企业发出传真订购一台设备,列明了数量、质量、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等,但要求B报价,该传真属于邀约邀请。 B企业收到传真后,又向A企业发传真,列明了设备的单价,B向A发送的传真中包括订立合同所需要的全部条款,因此属于要约。 A收到传真后向B发出传真,对单价进行了调整,这属于A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行为,因此原要约失效,该传真属于新要约。 B企业向A企业发出传真,同意了A指明的价格,该传真则属于承诺。 实际履行原则 1.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约邀请。 (2)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例题1】要约是只能向特定的人发出的,邀请他们与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答案】×

【例题2】甲公司7月1日通过报纸发布广告,称其有某型号的电脑出售,每台售价8000元,随到随购,数量不限,广告有效期至7月30日。乙公司委托王某携带金额16万元的支票于7月28日到甲公司购买电脑,但甲公司称广告所述电脑已全部售完。乙公司为此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B.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C.甲公司的广告不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D.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B 2.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和失效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3)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例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要约中,不得撤销的有 ()。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 B.要约人明示不可撤销的要约 C.已经到达受要约人但受要约人尚未承诺的要约

合同法教学大纲

合同法教学大纲 说明 合同法学属于法学专业的基础性课程之一。通过本学科的学习,法学专业的本科学生不仅应当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具备深入学习和研究合同的专业理论素养,而且应当具备基本的实践操作能力,能基本运用本学科的专业知识分析和处理合同案件。学习本学科应具备民法总论、分论的相关专业知识。 本《教学大纲》适用于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教学总学时为30学时,其间穿插4学时的模拟法庭、案例讨论等实践教学内容。鉴于总学时数的限制,因此一般只能讲授合同法总论。分论部分的内容原则上由同学们自学。教学手段为多媒体教学。 本教学大纲的学习目的和要求部分对学生应掌握的各章知识点作了不同要求,共分四个层次:“重点掌握”和“综合应用”部分为各章的重点内容,通常也是教学的重点和难点,不仅要求学生对这些知识点能理解,而且能熟记,并能与本学科的其他各章以及其他学科的相关知识融会贯通。学生在学习“重点掌握”和“综合应用”部分内容时,既要认真听教师的课堂讲授,又要认真阅读指定教材和有关法律条文,必要时还须参考阅读推荐参考书的相关内容;而“了解”和“理解”部分为各章的非重点内容,只要求学生一般掌握,能明白各知识点的涵义和内容即可。 本教学大纲经过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民法研究所全体老师集体讨论研究,由姚忠琴执笔撰写,王洪教授审定。

配合本教学大纲教学的指定教材为李开国教授主编的《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本大纲基本涵盖指定教材编写的内容,对于该指定教材未在本大纲中写入的内容同学们务必自学,以全面掌握本学科知识。为配合同学们深入理解教师讲授内容和自学,特推荐以下参考书和法规: 1、《合同法》,崔建远主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合同法总论》,韩世远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合同法研究》(第一卷、第二卷),王利明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合同法分解适用集成》,李国光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5、《合同法案例》,李永军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总论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重点掌握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分类、合同法与债法体系中相关法律的关系。了解合同法的意义和我国合同立法的演变历史。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同法案例1

第一章合同及合同法总论 一、个体工商户诉工商局违约案 ——略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案情简介】 2006年,经某市工商局同意,200户个体户到该局投资兴建的轻工业批发市场设摊经营,工商局为他们颁发了临时营业执照和摊位证,并分别收取了三年管理费和摊位费。工商局收取的摊位费主要用于市场建设及偿还兴建该批发市场时的贷款。2007年1月,工商局根据有关部门疏通轻工业批发市场消防通道的要求,将该200户个体户的摊位移至该批发市场后面的露天场地,同年9月又移至不属于工商局所有的“星星市场”。这两次摊位移动均未征求200户个体户的意见,为此,双方发生纠纷。200户个体户诉至法院请求工商局返还摊位费,赔偿营业损失。工商局则认为其与200户个体户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收取的摊位费属于行政收费,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法律问题】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正确认识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区分行政管理关系和民事合同关系。请问大家法院能否受理本案?

二、收养协议是合同法上的“合同"吗? ——谈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案情简介】 2009年10月,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由被告收养原告7岁的孩子,原告同时向被告一次性支付5万元作为被收养人的生活补助。合同中还约定,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随后双方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一年后小孩上学,在校期间经常与同学打架,被告遂以该孩子太顽皮为由提出解除收养协议。原告起先拒不接受,后因考虑孩子已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故同意解除收养协议,但要求被告退还5万元生活补助,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则不同意退还5万元人民币,也不同意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问题】 被告不同意退还5万元人民币是否有法律依据?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原告是否可以向被告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与之问题密切相关的即是合同法的适用范围问题。)

崔建远合同法读书笔记

崔建远《合同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读书笔记 一、作者简介 崔建远,男,1956 出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主席,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检察院咨询监督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人民日报(海外版)法律顾问,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生兼职指导教师,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 代表性学术成果《合同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准物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 年版)、《论争中的渔业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合同法总论》(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物权:生长与成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等专著、《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年版)。与他人合著《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 年第4 版。合著者:于淑妍、王轶、王闯、王成、申卫星、杨明刚、韩世远、薛文成)《债权保障法律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合著者:韩世远)等10 余部;发表《“ 四荒” 拍卖与土地使用权》(《法学研究》1995 年第6 期)、《无权处分辨》(《法学研究》2003 年第1 期)等150 余篇学术论文。 二、写作背景 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的建设,推动了《合同法》的修改,自2003 年以来,我国有关合同的立法及司法解释已有新的进展,国内外的专家学者对合同法的研究在继续深化,许多著述陆续面世,《合同法》第四版对第三版进行了细微的改变和深入,增加了时代的新的内容,并进一步对个别观点进行完善与深入,例如加强和细化了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的阐述,强化了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分析等。 三、基本框架分析 该书坚持合同法的基本框架,对合同法的内容进行了全面的阐述,重点适当,深入浅出的表达作者的观点并引发深思。该《合同法》教材分为二十八章。第一章绪论,介绍了合同法的概念,对合同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

2020年合同法重要知识点

合同法重要知识点 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狭义的合同法,是指规范合同的专门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关于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通则》、《海商法》、《著作权法》以及涉及合同的条例、办法、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等。合同法是通过规范民事主体的合同行为,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以商品交换为核心的民事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广义的合同法:调整合同关系法律规范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合同法典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合同法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分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民事法律关系。第二,合同法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调整范围:主体: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种类:经济合同、技术合同、其他各类有关债权债务的民事合同。 三、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 合同法本质上调整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合同法的地位是民法体系中重要的民事单行法 四、《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合同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 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原则。(一)平等原则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 于对方。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二)自愿原则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 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1.缔结合同的自由。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4.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 5.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三)公平原则 1.包含等价有偿的意思,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当事人取得他人财产利益应向他方给付相应的对价。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 2.公平原则的体现: (1)情事变更制度:是指作为法律关系存在的前提的情形,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不可预料的变更,从而导致原来的法

20190406段波YY讲民法2019—016:重点法条五十题四合同法总则部分+优加题目已打印-7页文档资料

2019赛季段波YY讲民法系列之四:条分缕析篇(2019—016) 合同法总则配套习优加课堂,伴你成长 段波YY讲民法包括三大系列:核心课程(段波老师主讲)、明师论坛(万国各明师主讲)、优加课堂(优加团队主讲),其内容也从民法向所有学科扩散 刑法经典真题三十题(下) 说明: 本期测试将在本周五(4月6日)晚上七点半通过YY频道80137由优加团队辅导老师周海营(来自深圳万国,段波老师私人助理,优加记忆卡撰稿人)主讲。 主讲:周海营 本次题型:各位同学,我们可以将本次题目全部看作为不定项选择题。 01.甲乙两家有仇。某晚,两拨人在歌厅发生斗殴,甲、乙恰巧在场并各属一方。打斗中乙持刀砍伤甲小臂,甲用木棒击中乙头部,致乙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9年卷二7题) 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紧急避险 C.属于防卫过当 D.属于故意杀人 02.甲将自己的汽车藏匿,以汽车被盗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该案存有疑点,随即报警。在掌握充分证据后,侦查机关安排保险公司向甲“理赔”。甲到保险公司二楼财务室领取20万元赔偿金后,刚走到一楼即被守候的多名侦查人员抓获。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卷二15题) A.保险诈骗罪未遂 B.保险诈骗罪既遂 C.保险诈骗罪预备 D.合同诈骗罪 03. 关于贷款诈骗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9年卷二11题)

A.甲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B.乙以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转贷给某企业,从中赚取巨额利益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C.丙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的项目骗取银行贷款。该公司构成贷款诈骗罪D.丁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后携款潜逃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04. 甲公司为了解决资金不足,以与虚构的单位签订供货合同的方法,向银行申请获得贷款200万元,并将该款用于购置造酒设备和原料,后因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红酒被查处,导致银行贷款不能归还。甲公司获取贷款的行为构成:(2019年卷二16题)A.贷款诈骗罪 B.合同诈骗罪 C.集资诈骗罪 D.民事欺诈,不构成犯罪 05. 关于骗取出口退税罪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9年卷二59题) A.甲公司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对甲公司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论处 B.乙公司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发票,并利用该虚开的发票骗取数额巨大的出口退税,其行为构成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C.丙公司缴纳200万元税款后,以假报出口的手段,一次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400万元,丙公司的行为分别构成偷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D.丁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对丁公司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06. 某企业生产的一批外贸供货产品因外商原因无法出口,该企业采用伪造出口退税单证和签订虚假买卖合同等方法,骗取出口退税50万元(其中包括该批产品已征的产品税、增值税等税款19万元)。对该企业应当如何处理?(2019年卷二10题)A.以合同诈骗罪处罚 B.以偷税罪处罚 C.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 D.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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