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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教学提纲

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教学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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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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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入口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入口 pincai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入口!欢迎大家点击进入! 点击进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入口 点击以下图片也可进入>>> 【相关阅读】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须知 一、公示依据 本系统信息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二、系统功能 本系统提供全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填报、公示和查询服务。 1、查询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输入名称或注册号进行查询。系统支持按名称的关键词模糊查询,一次最多显示5条记录。对于无效的查询条件,将不会显示查询结果。 、市场主体填报年度报告和其他信息,通过本系统选择登记机关所在地区,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填报”进行填报。 三、信息说明 1、本系统公示的信息来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他政

府部门及市场主体,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本系统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可拨打市场主体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页下方的业务咨询电话或技术支持电话。 相关阅读:工商总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得到广泛应用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专稿”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国际在线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被授权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国际在线”网站一切自有信息产品的版权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并出示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信息产品。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考试题库 (1)

附件:1 省市县所四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使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考核工作题库 1.(B)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 A.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B.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C.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C)起施行。 A、2013年10月1日 B、2014年7月3日 C、2014年10月1日 D、2015年10月1日 3、企业应当于每年(B),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A、1月1日至3月31日 B、1月1日至6月30日 C、3月30日至6月31日 D、6月31日至12月31日 4、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B) A、自年报完成后十日内修改 B、应当在6月30日前修改;

C、不能修改 D、随时可以修改 5、下列哪种情况不能列入经营异常名录:(D) A、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B、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C、通过登记地址无法取得联系的。 D、抽查时拒不配合的。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D)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A、5 B、10 C、15 D、20 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D)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A、5 B、10 C、15 D、20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号 安全生产规范化资料

第654号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已经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4年8月7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 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企业信息公示知识竞赛题及答案

企业信息公示知识竞赛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5分共90分) (A)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起施行。 A.2014年10月1日 B.2014年7月23日 C.2014年8月7日(C)2.企业信息公示应当()。 A.真实、有效 B.有效、及时 C.真实、及时 (A)3.制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原则是()。 A.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B.强调企业社会责任 C.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C)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有经营()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A.亏损B.范围中涉及高危行业C.异常情形(A)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 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A.5%B.3%C.10% (C)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A.市级B.省级C.上一级 (A)7.()部门负责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技术规范。 A.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B.省级工商行政管理C.市级工商行政管理(A)8.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最重要的社会功能是()。 A.信息公示 B.方便监管 C.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B)9.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在同一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A.30B.20C.10 (B)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A.企业公示的信息;企业经营情况B.企业公示的信息;举报C.企业经营情况;举报 (B)11.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至()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A.7月1日;本年度12月31日B.7月1日;下一年度6月30日C.7月1日;本年度10月31日 (B)1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日,不得超过()日。 A.10;30B.15;30C.15;45 (B)13.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更正。 A.限期B.及时C.在10个工作日内 (A)1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核心内容是()。 A.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B.建立社会诚信体系 C.加强企业社会责任(B)1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不含下列哪项内容()。

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数据采集方案

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数据采集解决方案 ForeSpider数据采集系统 版本2.4.0 天津市前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日期:2016年3月22日

目录 1.引言 (1) 1.1项目简介 (1) 1.2FORESPIDER简介 (1) 2.项目设计方案 (2) 2.1系统部署 (2) 2.2系统现有功能 (2) 2.3定制开发功能 (4) 3.项目测试报告 (6) 3.1测试过程 (6) 3.2测试结果 (10) 4.售后 (11) 4.1培训 (11) 4.2维护服务 (11) 4.3其他 (11) 5.项目报价 (12) 5.1软件费用 (12) 5.2定制开发费用 (13)

1.1项目简介 企业公示系统数据采集项目是在需求方购买天津市前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嗅)的ForeSpider数据采集系统基础上,针对本项目特殊的采集特点,由前嗅进行项目定制化开发采集功能细节,同时双方合作共同开发完成全部功能。 为了便于需求方更好地了解本软件系统对于数据采集的性能、质量、速度、范围等各方面情况,保证双方能够完成项目目标,使软件系统开发工作开展的各个过程合理有序。因此,前嗅通过本文档,把软件系统的采集状况、采集能力,对于目标采集源的测试结果,各项工作的任务分解、各团队成员的工作责任、团队内外沟通协作方式、开发进度、经费预算、项目内外环境条件、风险对策等内容做出安排。使项目成员和项目干系人了解项目开发方案和预期达到的效果,作为项目团队成员以及项目干系人之间的共识,也作为正式合作确立前的依据。 1.2ForeSpider简介 前嗅ForeSpider数据采集系统是天津市前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主知识产权的通用性互联网数据采集软件。软件具备全面的采集范围、精准的数据精度、绝佳的抓取性能、简易的可视化操作、智能的自动化采集,使企业能够以很少的人工成本,快速获取互联网中结构化或非结构化的数据。 软件几乎可以采集互联网上所有公开的数据,通过可视化的操作流程,从建表、过滤、采集到入库一步到位。支持正则表达式操作,更有强大的面向对象的脚本语言系统。 单机采集能力可达4000-8000万,日采集能力超过500万。服务器单机采集能力可达8亿-16亿,日采集能力超过2000万。并行情况下可支撑百亿以上规模数据链接,堪与百度等搜索引擎系统媲美。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桂工商办发〔2014〕262号 自治区工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贯彻落实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家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字〔 2014〕166号)精神,经自治区工商局同意,为确保《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公示过度系统的使用工作。自治区工商局按照总局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文件

的标准规范和统一规划,将在2014年10月1日之前,完成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过渡系统的建设,确保信息公示工作平稳过渡。为确保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开展,各级工商部门要做好企业公示信息的数据同步工作,确保本辖区内企业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 二、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内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条例》规定和相关要求及时公示企业信息。除企业登记、备案信息外,《条例》实施前形成的其他企业信息不纳入公示范围。《条例》实施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公示其名称、注册号、吊销日期,并标注“已吊销”。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2014年2月28日前已设立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发生变动的,从之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示转为由公司向社会公示。 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2014年10月1日以后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向社会公示。 除上述规定外,《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企业信息公示情形,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官网.doc

2018年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官 网 2018年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官网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官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0f8071393.html,/zhejiang.jsp 浙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入口点击进入https://www.wendangku.net/doc/0f8071393.html,/zhejiang.jsp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须知 一、公示依据本系统信息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二、系统功能 1、查询范围:本系统提供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信息查询服务,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 2、查询方法:用户可输入市场主体名称或注册号进行查询,注册号是精确查询,市场主体名称是模糊查询。对于无效的查询条件,将不会显示查询结果。 3、3月1日起,工商部门在本系统依法公示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3月1日前作出的市场主体行政处罚信息,属于工商部门的请向当地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公开或查询;属于其他部门的请联系该部门。

三、信息说明 1、本系统通过链接导航的方式提供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的免费查询服务。 2、工商部门公示的信息来自各登记机关,企业公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填报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对查询的结果如有疑问,请联系所查询的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为积极稳妥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推进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改革,推进配套监管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三)基本原则。 1.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

青海企业信息公示最新动态

青海注册公司===邹先生:l3l-O978-O258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九条、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企业信息公示条例

企业信息公示条例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提高政府监管效能,维护公平竞争,保障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和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准确。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不予公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推动本行政区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运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统一建设运行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第六条政府部门应当统一企业信息数据标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企业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和互联共享,记于企业名下,形成企业信用档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七条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一)登记注册信息; (二)行政许可、备案、资质资格认证信息; (三)财产权利抵押、质押登记信息; (四)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信息; (五)各类失信名单的列入、移出信息; (六)抽查检查结果信息; (七)司法协助执行信息; (八)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公示年度报告。 第九条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三)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五)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

福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入口 - 【福建工商局欢迎您!】

福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入口- 【福建工商局欢迎 您!】 点击进入>>>福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入口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须知 一、公示依据本系统信息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二、系统功能 1、查询范围:本系统提供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信息查询服务,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 2、查询方法:用户可输入市场主体名称或注册号进行查询,注册号是精确查询,市场主体名称是模糊查询。对于无效的查询条件,将不会显示查询结果。 3、2014年3月1日起,工商部门在本系统依法公示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3月1日前作出的市场主体行政处罚信息,属于工商部门的请向当地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公开或查询;属于其他部门的请联系该部门。 三、信息说明 1、本系统通过链接导航的方式提供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的免费查询服务。 2、工商部门公示的信息来自各登记机关,企业公示的

信息由企业自行填报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对查询的结果如有疑问,请联系所查询的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制度改革方案》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2014年3月1日起,取消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实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于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查询。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哪些?(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注: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企业信息公示条例(征求意见稿)》

企业信息公示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信息公示,扩大社会监督,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促进企业诚信自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完整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他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 企业公示信息,有权保守商业秘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统筹规划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推动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部门间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企业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能够即时公示的应当即时公示;不能即时公示的,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八条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企业取得行政许可的信息; (二)企业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上述企业信息;通过其他系统公示企业信息的,应当采取可行的技术措施,实现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互联互通。 第九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doc

2018年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2018年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入口:https://www.wendangku.net/doc/0f8071393.html,/beijing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须知 一、公示依据本系统信息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二、系统功能 1、查询范围:本系统提供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信息查询服务,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 2、查询方法:用户可输入市场主体名称或注册号进行查询,注册号是精确查询,市场主体名称是模糊查询。对于无效的查询条件,将不会显示查询结果。 3、3月1日起,工商部门在本系统依法公示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3月1日前作出的市场主体行政处罚信息,属于工商部门的请向当地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公开或查询;属于其他部门的请联系该部门。 三、信息说明 1、本系统通过链接导航的方式提供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的免费查询服务。 2、工商部门公示的信息来自各登记机关,企业公示的信息

由企业自行填报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对查询的结果如有疑问,请联系所查询的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 工商总局:注册企业信息网上公示借助机构抽查 8月23日,国家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条例》共二十五条,自10月1日起施行。 所有注册企业经营情况网上公示 新闻发布会上,张茅介绍说,3月1日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以来,3月到7月全国新登记市场主体553.19万户,同比增长18.57%,资本总额9.05万亿元,同比增长58.61%,其中新登记企业160.61万户,市场主体里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企业同比增长64.48%,注册资本8.22万亿,同比增长69.09%。企业增长数量保持在稳定、高位。 张茅还称,去年我国一天诞生企业6900家,今年3-7月,全国一天诞生企业1.05万户,今年比去年每天增长53%。去年注册资本一天是262亿,今年是537亿,增长104%,今年的注册资本是逐步到位的,不是一下到位的。 此外,《条例》的实施还对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就业以及工商注册的便利化进程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针对“废除年检验照制度,建立反映企业基本经营状况的年报公示制度”这一项措施,张茅称,年度报告制度和此前的年检制度相比变化确实比较大,过去年检是报工商局审查,企业对政府负责,现在年报,企业公布的信息是对社会负责,企业确实要承担起企业的责任。此外检查的方法和便利化的程度也发生了变化。

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操作手册

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操作手册 为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wendangku.net/doc/0f8071393.html,)将于2014年10月1日正式运行。 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登录公示系统? 答: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以下两个途径登录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 一是通过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0f8071393.html,直接进入信息公示系统。 二是通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0f8071393.html,)右上角的图片链接信息公示系统。 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录信息公示系统时如何身份认证? 答: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点击信息公示系统首页上的“企业公示信息填录”,进入登录界面。

企业用户须凭法人一证通登录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并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公示其他信息。 个体工商户选择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的,也须凭法人一证通登录。 农民专业合作社自2015年1月1日起,凭法人一证通登录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并公示年度报告。 问:如何报送年度报告? 答: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录成功后,点击“年度报告在线填报”的图标,进入年度报告填报页面。 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向其注册地所在的工商所报送纸质材料。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书(纸质版)可在公示系统中下载打印。

问: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有哪些? 答:法人企业的年度报告包括: (一)企业通信、联系电话等信息; (二)企业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生产经营情况等。 企业在线填报时,请按照信息公示系统网页上的指引填报信息。 问:企业填写年度报告书后如何公示? 答:企业完整填写年度报告书后,信息公示系统将提供年度报告“打印预览”功能。 企业确认填报信息无误后,选择“提交并公示”的,系统提示企业年度报告将向社会公示,确认后,系统将显示“提交成功”。 问:企业还需要公示哪些即时信息? 答:企业即时信息包括:(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问:企业如何公示即时信息? 答:企业登录信息公示系统后,点击“其他自行公示信息填报”的图标,进入即时信息填报页面。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或者开展本辖区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第四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第五条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也可以对企业进行检查。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一次不定向抽查。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检查未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操作流程

一、登录方式 在浏览器的地址栏中输入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0f8071393.html,/ ,进入江西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登录江西省工商局门户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0f8071393.html,/,点击“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入。 二、查询企业信用信息 登录江西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首页,在搜索文本框中输入企业名称或注册号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姓名,点击“搜索”按钮(注册号仅提供精确搜索,企业名称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姓名提供模糊搜索。),出现验证码方框,按显示的数字输入计算结果,点击“搜索”按钮,系统将根据输入的条件显示出查询结果列表(系统根据输入的条件显示出查询结果列表),点击企业名称进入该企业信息展示页面,点击纵向的【工商公示信息】、【企业公示信息】、【其他部门公示信息】可切换到不同的页面进行查看。 三、企业公示信息填报 企业公示信息填报前,须先进行联络员信息申报。 1、联络员信息申报:登录江西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首页,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填报”→点击“联络员信息申报”→输入相关信息后点击“申报”。申报成功后,打印《企业信息公示联络员确认表》并加盖企业公章,到登记机关窗口进行确认。 2、企业年度报告报送:登录江西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首页,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填报”→输入注册号、联络员手机号码、密码(联络员网上申报时设置的密码或者到登记机关现场进行联络员信息确认时的初始密码:abc+手机号码后4位)、验证码、手机获取到的验证码,点击“登录”→点击“年度报告在线填报”,依次录入相关信息并点击“保存并下一步”按钮,如需审查填报内容,可点击“预览打印”按钮,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并公示”按钮,提交成功后即完成年度报告的报送并公示。 备注:【基本信息】中的“是否有网站或网店”、“企业是否有投资信息或购买其他公司股权”、“有限责任公司本年度是否发生股东股权转让”,当选择“是/有”时可在下一步进入相关页面进行填录,选择“否”则会跳过相关页面。企业可对自主公示的数据项选择“公示”或者“不公示”。 ▲点击“暂存并关闭”按钮,可保存当前页面所录入的信息并关闭当前页面。 ▲年度报告公示后,如需修改年度报告内容,重新进行年度报告在线填报即可。 3、企业即时信息填报 登录进系统后,点击“其它自行公示信息填报”,选择需要公示的信息页面,录入相关信息后点击“保存并公示”按钮,如需审查填报内容,可点击“预览打印”按钮,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并公示”按钮,提交成功后即完成即时信息的公示。 ▲点击“添加”按钮,可新增一条记录。 ▲点击“保存”按钮,可保存当前页面所录入的信息但不公示。 ▲公示状态为“未公示”的信息可“修改”或“删除”,公示状态为“已公示”的信息只能“修改”。 ▲即时信息公示后,如需修改即时信息内容,重新进行其它自行公示信息填报即可。 4、忘记登录密码/修改登录密码 在用户登录界面,点击“忘记密码”,进入修改密码界面,输入相关信息后点击“重置密码”按钮即可。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4号) (相关资料: 法律1篇行政法规6篇部门规章37篇司法解释1篇其他规范性文件4篇地方法规420篇相关论文12篇)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已经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4年8月7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页脚内容1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2篇) 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第五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页脚内容2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操作说明

公示平台年报、其他信息申报 功能指南 2015-03-01

目录 第一章年报申报、其他信息申报准备工作 0 一、普通用户登录 0 二、已支持的浏览器列表及设置 0 第二章年报申报、其他信息申报功能操作简介 (3) 一、首页 (3) 二、联络员备案................................................................................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登录 (4) 四、年度报告报送 (6) 1.基本信息 (7) 2.网站或站店信息 (9) 3.股东及出资信息 (10) 4.对外投资信息 (13) 5.资产状况信息 (16) 6.股权变更信息 (17) 7.对外担保信息 (18) 8.党建信息 (20) 9.预览并公示 (21) 五、其它自行公示信息填报 (23) 1.行政许可信息 (24) 2.股东及出资信息 (28) 3.股权变更信息 (31) 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33) 5.行政处罚信息 (35) 六、市场主体查询 (36)

第一章年报申报、其他信息申报准备工作 一、普通用户登录 1、企业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网址:),点击“湖南”进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点击链接“企业公示信息填报”,选择企业登录窗口,登录企业年度报告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2、企业(含农专)和个体工商户登录企业年度报告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可在网站自行填写联络员备案表后到登记机关窗口备案确认。 3、企业(含农专)和个体工商户登录企业年度报告系统报送年度报告也可到登记机关工商窗口进行公示联络员备案。 4、经工商登记机关确认备案后,信息公示联络员可填报企业年度报告。 5、信息公示联络员相关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工商登记机关重新备案。 二、已支持的浏览器列表及设置 为方便您顺利进行年报申报及其他信息申报,建议您使用IE8及以上版本的浏览器,并请关闭浏览器兼容性设置,或使用火狐、Chrome 等浏览器。目前支持主要浏览器名称及版本如下:

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年报申报答疑

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年报申报答疑 1、本报告书仅限企业每年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时使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报告。 2、年度报告内容应真实反映企业存续经营实际情况,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3、企业发现其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于报告当年的6月30日前进行更正。更正前后的信息同时公示。6月30日后,年度报告的更正功能关闭。 4、对于未申报2019年度年报的市场主体,须先完成2019年度年报后才能进行2020年度的年报。 5、本报告书所有信息项均为必填项,如果该项内容确无信息,请填写“无”。 6、企业填报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存续状态、网址、网站信息均为报送时的信息,其余信息为所报告年度12月31日的信息。 7、本报告书填报中涉及到金额信息项的以万元为单位,可保留小数点后六位。 8、股东(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与报告年度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姓名或者名称一致。

9、每一个股东(发起人)的出资信息只需填报一条,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出资额为截至报告年度12月31日的累计数额,其中外商投资企业认缴和实缴出资额的币种与注册资本一致;认缴和实缴出资时间为截至报告年度12月31日最后一次认缴和实缴时间,出资方式可以多选。 10、企业资产状况信息,应当是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利润表)中的期末数;纳税总额为企业全年实缴各类税金的总和。 11、企业主营业务活动指企业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活动。企业控股情况指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 12、参保各险种人数指报告期末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不含离退休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指报告期内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按缴费人员的应缴口径计算。本期实际缴费金额指报告期内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补缴欠费和跨年度(或跨季度)的预缴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指截至报告期末单位累计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金额(本金)。 13、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对外担保、从业人数、社保缴费信息为非强制性公示的事项,可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其中,对外担保信息可以选择某条具体信息是否向社会公示。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答问、亮点和意义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九条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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