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铁道部关于铁路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铁道部关于铁路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铁道部关于铁路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81]铁机字309号

【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1.03.01

【实施日期】1981.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铁路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81)铁机字309号1981年3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1条铁路给水必须坚持为运输服务的方针,加强给水用水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保证铁路运输不间断用水的需要。

第2条铁路给水的范围,以运输生产用水为主,并供给路内职工及家属的生活用水,以及铁路其它工业生产用水。路外单位,一般不予供应。

第3条为了确保铁路供水安全,对给水设备,水电段和有关单位应加强管理,及时维修,保证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全体职工和家属要妥善保护,不得损坏。

第4条水电段要不断改进工作,提高供水质量,满足用户需要。要严格掌握用水计

划,对实行计划供水后,确不能保证用水需要时,铁路局应有计划地改善能力和供水条件。要作好净水、软水和饮用水的卫生消毒工作,出水质量符合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要求。

第5条各用水单位和职工及家属,都要做好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并协助供水单位(水电段)搞好装表计量和水费收缴等事宜。

第6条为了适应铁路供水、用水管理改革的需要,水电段应加强对供水用水业务的管理,受理用水申请,签订供水用水协议,查验水表,收缴水费,监督检查用水情况,宣传节约用水等工作。水电段内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分工、调整,由各铁路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二章申请用水

第7条凡需要铁路供水的路内、路外单位或原用水户增加用水量以及临时需要用水的单位,均应向水电段提出用水申请,经水电段审查后,按下列权限批准:(一)路内生产、生活用水,管径在25毫米及以下者,由水电段批准;

(二)路内生产、生活用水,管径在25毫米以上至50毫米,由分局批准;

(三)路内生产、生活用水,管径在50毫米以上以及一切路外用水,由铁路局批准;

(四)铁路所属专为地区生活用水的水厂,路内、路外用户的用水申请,均由水电段审查,报分局批准。

第8条铁路站场扩建或新、改建的工业企业厂房以及职工住宅,需要铁路供水的,必须考虑现有铁路水源和供水设备的能力。如水源和设备能力不足,需要加强和改造时,应由新建项目内列具加强和改造费用,并与新建、扩建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施工前应将设计图纸,经第七条有关批准单位会签。竣工后须经水电段检验合格,方可接管

供水。

第9条所有路内、路外用户,均应签定供水、用水协议。用户停止用水,须向水电段办理撤销协议手续,并由水电段切断水源。用户不得将铁路水管接通其它管网或增加用水户,不得将用水权私自转让。

第三章计划用水

第10条对铁路运输、生产、企业、事业和路外单位,均应实行计划用水,定量供应。用水单位应向水电段提出用水计划。

第11条水电段应根据用户报送的用水计划,进行调查,按生产任务、设备、人员情况,对每单位的月耗水总量进行核定,报分局批准后执行。

第12条职工生活用水的消耗定额,除按国家、铁路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根据不同地区气候、设备条件,由水电段核定,报分局批准。

第13条水电段应严格掌握各地区的计划用水情况,做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杜绝浪费。

第14条对超计划用水的单位,应根据超计划幅度,征收超计划用水费。收费标准,除地方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外,可由铁路局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一般按水价2~5倍征收超计划水量用水费。

第15条对严重超计划用水单位,分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应督促采取节水措施,降低用水量。措施不力而继续浪费的,水电段除按规定加收水费外,并有权控制其进水能力,限制其用水量。

第四章节约用水

第16条节约用水,不仅节约水力资源,而且节约电力,是节能的一项重要措施,

各级领导应予重视。要经常对职工进行节约用水的宣传和教育。各单位都要有人负责用水的计划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要不断改革工艺,调整供水方式,改善用水设备,采取废水收回、一水多用等措施,大力降低用水消耗,达到合理用水和节约用水的目的。

第17条对不合理供水用水方式和设备,水电段要根据国家及部、局有关规定精神,向有关单位提出改造建议,并应加强技术业务指导,协助做好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各单位应如期完成改造计划,以利节约用水。

第18条水电段、用水和房屋维修单位,均应加强对水道管路和用水设备的检查维修,努力减少漏水量。

第19条除特殊情况并经铁路局批准外,一般铁路给水,不准用于灌溉农田、菜地。

第20条各地区要协助水电段组织居民管好公用栓、供水站和居民楼房的用水,注意节约,减少浪费。

第五章计量收费

第21条所有铁路运营和非运营单位以及企业单位、职工生活和路外用水,一律计量收费。单位以立方米计。

一、机车用水,计量后,由水电段集中列运输用水科目。

二、路内单位水费应编入本单位财务计划,在有关成本或经费支出内支付。

第22条收费标准

一、路内单位生产、生活用水,均按成本计算;

二、路内职工生活用水,各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核定收费标准,但应有利于节约用水;

三、路外单位或居民的生活用水,凡成本低于当地自来水单价的,按自来水单价计

算;成本高于当地自来水单价的按铁路供水成本计算。当地没有城市供水,其收费标准由水电段核定,报分局批准。

第六章水表安装和检修

第23条为了准确计量,搞好计划供水,所有用户均应安装水表。

现有路内用水单位的水表和生活用水总表,由水电段负责安装。水电段应查清管内用户情况,制定安装水表计划,连同改装费用,报铁路局批准后执行。分户表,各局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装。

现有路外单位的水表安装,由各用水单位自行负责;用水单位如无力安装时,可委托水电段办理。

第24条水表装好后,由水电段进行铅封,用户不得擅自动用。所有水表的检查和校验,亦由水电段负责。

第25条新建单位用水,在装好水表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接水。新建职工住宅,不仅要装好单元总表,还需装好各户分表,方可接水。

第26条水电段应成立水表检修校验组,并配备相应的检修设备,以及仪表钳工等有关人员,负责水表检修和校验工作。要建立使用、保养、维修等各项制度,保持水表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发现损坏或泄漏情况,应及时进行修复。

第七章奖励和违章处理

第27条对节约用水或保护供水设备和协助收缴水费、组织宣传节水有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第28条对过期不缴纳水费的单位或用户,应补缴滞纳金(补缴标准,由各局自定)。三个月连续不缴纳水费的单位和用户,水电段有权停止供水,并追缴欠付水费。

对破坏计量设备或阻挠水费收缴工作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并赔偿损坏设备的修理费用,情节严重的,交有关公安、司法部门办理。

第29条未经办理用水申请手续,私自接用铁路用水的,水电段有权切断供水管道,停止供水,并追究责任,按管径流量补收水费。

第八章附则

第30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各局可以根据本办法要求,制定各项细则和有关规定。本办法与其它铁路规定有抵触者,按本办法执行。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上海铁路局下穿铁路立交桥(涵)排水管理办法

上海铁路局下穿铁路立交桥(涵)排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管理,解决当地群众出行问题,避免因立交桥(涵)积水长期浸泡路基造成路基松软下沉而影响行车安全,正常维护引道路面、护坡等立交桥(涵)设施,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局管内下穿铁路立交桥〔以下简称立交桥(涵)〕排水的管理。 第3条工务段负责管内立交桥(涵)排水的日常检查。对由地方负责排水的下穿铁路立交桥(涵),若存在积水问题,要及时加以督办;对由工务段自身负责排水的下穿铁路立交桥(涵),要组织好排水工作,确保立交桥(涵)正常使用,并结合本段实际制定出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章管理规定 第4条工务段对新接管的铁路下穿立交桥(涵),依据铁道部运输局关于印发《下穿铁路立交桥(涵)引道及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办法》(运基线路〔2006〕66号)的规定,对存在防排水问题却未设置防排水设施的,工务段一律不予接收,待其防排水设施设置到位后再予接管。

第5条工务段应建立立交桥(涵)设备管理台帐,切实将管内下穿铁路立交桥(涵)的防排水纳入日常设备管理中。 第6条工务段对管内下穿铁路立交桥(涵)排水设施要纳入桥隧设备经常性检查范畴,建立检查记录台帐。一旦发现排水系统出现问题,要采取妥善的应对措施,并加强监视。排水系统属地方负责管理的,要加强联系,明确责任;排水系统属工务段负责管理的,要及时查找问题的根源,采取有效的方案加以整治。避免因排水系统发生的问题而影响到立交主体的稳定。 第三章维修养护 第7条工务段要成立下穿铁路立交桥(涵)引道及排水设施的维护队伍,由段分管领导亲自挂帅,建立相应的联系网络,配备必要的防排水设备和交通工具,做到定人、定车、定设备。 第8条工务段要根据季节特点安排好立交桥(涵)的维护工作,保证立交桥(涵)内不积水。一旦遭受暴雨侵袭,工务段要迅速组织好队伍,尽可能在二十四小时内抽排完立交桥(涵)内积水,确保交通畅通。 第9条工务段对确实难以在大雨后及时进行清淤排水的立交桥(涵),在其内可设置0.5~1米专用人行道,以便于行人通过。

铁道部关于铁路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铁道部关于铁路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81]铁机字309号 【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1.03.01 【实施日期】1981.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铁路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81)铁机字309号1981年3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1条铁路给水必须坚持为运输服务的方针,加强给水用水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保证铁路运输不间断用水的需要。 第2条铁路给水的范围,以运输生产用水为主,并供给路内职工及家属的生活用水,以及铁路其它工业生产用水。路外单位,一般不予供应。 第3条为了确保铁路供水安全,对给水设备,水电段和有关单位应加强管理,及时维修,保证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全体职工和家属要妥善保护,不得损坏。 第4条水电段要不断改进工作,提高供水质量,满足用户需要。要严格掌握用水计

划,对实行计划供水后,确不能保证用水需要时,铁路局应有计划地改善能力和供水条件。要作好净水、软水和饮用水的卫生消毒工作,出水质量符合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要求。 第5条各用水单位和职工及家属,都要做好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并协助供水单位(水电段)搞好装表计量和水费收缴等事宜。 第6条为了适应铁路供水、用水管理改革的需要,水电段应加强对供水用水业务的管理,受理用水申请,签订供水用水协议,查验水表,收缴水费,监督检查用水情况,宣传节约用水等工作。水电段内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分工、调整,由各铁路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二章申请用水 第7条凡需要铁路供水的路内、路外单位或原用水户增加用水量以及临时需要用水的单位,均应向水电段提出用水申请,经水电段审查后,按下列权限批准:(一)路内生产、生活用水,管径在25毫米及以下者,由水电段批准; (二)路内生产、生活用水,管径在25毫米以上至50毫米,由分局批准; (三)路内生产、生活用水,管径在50毫米以上以及一切路外用水,由铁路局批准; (四)铁路所属专为地区生活用水的水厂,路内、路外用户的用水申请,均由水电段审查,报分局批准。 第8条铁路站场扩建或新、改建的工业企业厂房以及职工住宅,需要铁路供水的,必须考虑现有铁路水源和供水设备的能力。如水源和设备能力不足,需要加强和改造时,应由新建项目内列具加强和改造费用,并与新建、扩建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施工前应将设计图纸,经第七条有关批准单位会签。竣工后须经水电段检验合格,方可接管

最新铁路供电、给水设备技术管理规程

最新铁路供电、给水设备技术管理规程牵引供电 第153条牵引供电设备应有牵引变电所、接触网、远动装置、以及牵引供电变电检测、试验设备,接触网检修、检测设备,绝缘子冲洗设备等。 应具备快速抢修能力和调度系统,牵引供电调度系统应具备对牵引供电设备状况实时远程监控的条件,并纳入调度系统集中统一管理。 第154条牵引供电设备应保证不间断行车可靠供电。牵引供电能力必须与线路的运输能力相适应,满足规定的列车重量,密度和速度的 要求。接触网额定电压值为25kV,最高工作电压为27.5kV,最低工作电压为19kV。 牵引变电所须具备双电源、双回路受电。牵引变压器采用固定备用方式并具备自动投切功能。当一个牵引变电所停电时,相邻的牵引变电所能越区供电。平均功率因数不低于0.9。接触网的分段、分相的位置应考虑检修停电方便和缩小故障停电范围,并充分考虑电力机车牵引的列车(电力动车组)正常进行和调车作业的需要。双线电化区段应具备反方向行车条件。 确需由车站接触网引街小容量非牵引负荷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枢纽及较大区段站应设开闭所。枢纽及较大区段站的负荷开关和电动隔离开关应纳入远动控制。 第155条接触网一般采用链型悬挂方式,其最小张力如第12表。接触线一般采用铜或铜合金线。 接触线距钢轨顶面的高度不超过6500mm;在区间和中间站,不小于5700mm(旧线改造不小于5330mm);在编组站、区段站和个别较大的中间站站场,不小于6200mm;站场和区间宜取一致;双层集装箱运输线路不小于6330mm。 在电气化铁路施工时,由施工单位在接触网支柱内缘或隧道边墙标出接触网设计的轨面标准线,开通前供电段、工务段要共同复查确认、以后每年复测一次;复测结果与原轨面标准线误差不得大于±30mm。 第156条接触网带电部分至固定接地物的距离,不小于300mm,至机车车辆或装载货物的距离,不小于350mm;跨越电气化铁路的各种建筑物与带电部分最小距离,不小于500mm。当海拔超过1000m时,上述数值应按规定相应增加。 在接触网支柱及距接触网带电部分5000mm范围内的金属结构物须接地。天桥及跨线桥跨越接触网的地方,应按规定设置安全栅网。 有大型养路机械作业的线路,接触网支柱内侧距线路中心距离不小于3100mm。

供水管理规定办法

供水管理规定办法 (实用版) 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序言 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 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资料,如管理制度、企业管理、岗位职责、心得体会、工作总结、工作计划、演讲稿、合同范本、作文大全、其他资料等等,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 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And, this store provides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for everyone, such as management systems, enterprise management, job responsibilities, experiences, work summaries, work plans, speech drafts, contract templates, essay compilations, and other materials. If you want to learn about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

旅客列车给水工作管理办法

《旅客列车给水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旅客列车用水需要,加强旅客列车给水工作,提高客车给水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铁路运输企业)。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客车给水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制,各铁路运输企业应建立由分管运输工作的领导牵头,客运、车辆、机务、水电、工务、房建、防疫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联席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组织站段实施,共同做好客车给水工作。 第三章人员管理及职责范围 第四条各铁路运输企业应综合考虑先进定额定员标准、充分利用工时、上水设备条件、图定旅客列车对数、停站时间和同一时间内的最高聚集客车列数等因素,按照“站停8分钟内实现全列辆辆满水”的要求,核定客车给水人员定员。并考虑到列车晚点、气候变化、班次安排、临客开行等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预备人员。

第五条给水设备的运行、巡检、维修管理及水质化验工作以及整备给水的客技站和给水工作量少的客车给水站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核定足够的定员。 第六条结合本单位运营实际合理确定客车给水人员作业班制。给水作业也可实行业务外包、物业管理等多种生产组织模式。 第七条按实际工作需要,为给水人员配备对讲机等作业备品,以及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定期更换,保证作用良好,具体标准由各铁路运输企业确定。各客车给水站应为客车给水人员提供专用房舍,供工作、学习、间休和存放工具备品使用。 第八条考虑岗位特点和劳动强度,各铁路运输企业可按照按劳分配原则制定客车给水人员考核办法。 第九条客车给水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不准以任何借口拒绝给客车供水。 第十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客车给水人员要注意来往车辆,加强瞭望,按照固定线路行走,严禁扒车、钻爬车底、顺道心行走、抢越线路,防止发生伤亡事故。 第十一条客车给水有关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从业体检合格,能承担室外劳动作业。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正文: ---------------------------------------------------------------------------------------------------------------------------------------------------- 铁道部令 (第11号)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7月11日第七次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于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志军 2003年7月31日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 第五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采用现代管理方法,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

艺、新型建筑材料,不断提高建设水平。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工作,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 第七条铁路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监督制。 第八条铁路建设必须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从事铁路建设的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监理、咨询等活动的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专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在批准的资质和资格范围内从业,接受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十一条铁路建设程序包括立项决策、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立项决策阶段。依据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铁路中长期规划或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设计阶段。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四条工程实施阶段。在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批准后,组织工程招标投标、编制开工报告。开工报告批准后,依据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和投资,按照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组织建设。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阶段。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竣工或分期、分段完成后,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移交。 第三章项目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十六条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单位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机构,是实现建设目标的直接责任者。建设管理单位由建设项目投资人选择或组建。建设项目投资人按权力和责任统一的原则,明确建设管理单位的职责和权限,并监督其完成建设工作。 第十七条中央政府直接投资的铁路建设项目,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选择建设管理单位。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铁路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选择或组建建设管理单位。 其他铁路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并参照本办法选择或组建建设管理单位。 第十八条铁路建设管理单位必须是依法设立、从事铁路建设业务的企业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管理同类建设项目的工作业绩,其负责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合格、投资控制良好,经运输

铁道部关于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铁道部关于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3.07.01 •【文号】[83]铁机字1000号 •【施行日期】1983.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 铁道部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1983年7月(83)铁机字1000号) 第一章管理 第1条铁路电力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铁道部: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对全路电力工作统一规划、综合平衡、督促检查、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组织专业培训;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工艺标准;有计划地改善和增强供电能力,不断提高供电质量。 铁路局:贯彻执行有关的方针政策和上级规章、指示,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有关细则和办法;做好供用电的管理工作和专业培训;掌握电力设备状态;审批年度检修、基建大修和供用电计划;抓好节电工作,核定事故备品贮备定额;组织电力试验、能力查定和设备鉴定工作;编制规划、提出增强能力和改善供电条件的措施;按时提报电力设备运用、检修季(月)报;及时组织《水电段履历簿的填报工作》;指挥本局管内电力调度工作。

铁路分局:根据部、局有关规章、规程、指示,负责分局管内供用电管理。组织编制供电设备增强和更新改造计划;组织分局管内电力设备鉴定和能力查定;下达各单位用电、节电指标;审查年度生产财务计划及设备检修计划,督促检查各项计划和生产任务的完成情况;适时进行安全检查。 水电段:是铁路供电的基层单位,应贯彻执行上级的各项规章、命令,制定有关制度和实施办法;全面完成供电任务、设备检修计划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实行经济核算;认真做好职工政治思想、技术教育和安全生产工作,加强企业管理,保证运输生产和职工生活用电需要。 电力修配厂:是为电力设备检修服务的单位,实行经济核算。具体贯彻执行有关的规章制度、命令、指示,负责全局管内电力机械设备和其他电力配件的大修、改造和制造等任务。 电力试验所:在机务处领导下,负责全局发、变、配电所预防性试验及电力工程交接验收试验;校对和修理电气测量仪表及其附件,并对水电段试验工区进行业务指导。 第2条水电段实行段、供电所(电力大修队、检修车间)、工区(班组)三级管理制度。 一、水电段:设供电所、检修车间及必要的股室和电力调度。 二、供电所:负责技术指导和电力安全工作;合理分配和使用电力;检查各工区供电任务和检修计划的完成情况,质量良好地完成各项任务。 检修车间:负责段管内电力机械设备大修、中修,配件加工,构件修制和技术革新等工作(如铁路局有电力修配厂时,其大修任务可由电力修配厂承担)。 三、电力工区:完成铁路运输、工业生产、职工生活的供电任务,负责供电设备的使用、保养和检修工作。 第3条电力工作应开展全面质量管理。要抓好基础工作,组织全员培训,

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

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 颁布日期 1999.12.18 实施日期 1999.12.18 失效日期 时效性有效 内容分类计划 颁布单位铁道部/水利部 全文 一、为在铁路建设中保护生态环境,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国家投资、地方投资、国内集资合资、中外合资、国外投资的新建、在建、扩建、改建铁路,独立枢纽等铁路建设项目。 三、铁路建设必须贯彻国家关于水土保持的法规,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防治因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铁路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铁路建设过程中的水土保持工作。铁路建设、施工单位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的铁路工程,应在可研阶段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同时,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成部分单独成册。 六、建设单位负责提出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初步设计中的水土保持措施。 七、凡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委托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同时,委托熟悉工程情况、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 铁道部管理的建设项目,在建设单位尚未明确时,由铁道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相关单位代行建设单位提报水土保持有关文件方面的职责,同时通报国家及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 八、铁道部管理的项目由铁道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国家及有关省、地级水行政部门参加进行预审;铁路局管理的建设项目,由铁路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进行预审。 九、铁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在收到项目水土保持方案30天内组织预审,在完成预审后45天内向负责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报预审意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预审意见后60天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已被确认。 十、工程勘测设计中的路基、边坡防护设计应包括水土保持的内容;对隧道、路堤、路堑及站场工程的取弃土、碴必须进行水土保持设计。 十一、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中,应按行政区划列出水土保持设施清单和相应投资,并纳入相应阶段的工程概算。 十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费比照环境影响评价费经核实后纳入概算。 十三、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括施工期水土保持措施的设计及组织管理。 十四、建设单位应把工程中土石方集中工点的水土保持工程及措施,纳入工程招标和工程监理范围。 十五、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水土保持意识的教育和管理,严格按设计施工,禁止随意弃土、弃碴以及对非施工用地范围的地表植被造成破坏。 十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1995年5月30日以后开工建设的重点在建铁路工程

铁道部关于铁路电力机车用电管理规则

铁道部关于铁路电力机车用电管理规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1.10.30 •【文号】铁机[1991]160号 •【施行日期】1992.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铁道部铁路电力机车用电管理规则 (1991年10月30日铁机(1991)160 号)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电力是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能源。随着我国电气化铁路的发展,电力机车用电量逐年增大。为加强电力机车用电管理工作,提高铁路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电力机车用电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能源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用电规则和有关统计、计量法规;加强对电力机车用电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完善岗位责任制;优化机车操纵,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加强机车保养,提高检修质量;做到准确计量、严格考核、厉行节约、节奖超罚。努力降低机车电力消耗,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二章管理工作 第3条电力机车用电管理工作应加强领导,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

(一)铁道部机务局的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能源方针、政策和法令,制定全路机车用电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制度,指导各铁路局制定机车安全、节约用电技术组织措施。 2、根据国家下达的机车能源年度计划指标,综合平衡后,下达到各铁路局,并定期进行考核分析。 3、监督检查全路机车用电管理工作和机车节电技术组织措施的实施;组织全路机车用电管理工作的对规定检查。 4、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组织交流机车节电先进经验;积极推广机车节电新技术;搞好专业队伍培训,提高机车用电管理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 (二)铁路局机务处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铁道部机车用电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结合本局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监督检查各铁路分局、机务段、供电段的机车用电管理工作。 2、根据铁道部下达的机车用电年度计划指标,编制管内各分局的计划指标。定期对机车用电情况做出分析和总结。 3、制定全局电力机车节电办法,统筹安排节电技术组织措施费的使用;积极试验采用机车节电新技术,总结推广节电先进经验。 4、组织全局机车用电管理专职技术人员的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定期对全局机车用电管理工作进行对规检查。 5、按时向铁道部上报机车用电的有关报表、资料。 (三)铁路分局机务科的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铁道部、铁路局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措施,组织制定机务与供电部门的机车供、用电办法和检查制度,并定期进行考核(跨分局的机车供、用电办法和检查制度由铁路局负责组织制定,跨路局的由两局协商制定)。 2、根据路局下达的机车用电年度计划指标,编制分局管内各段的计划指标,

国家土地管理局、铁道部关于颁布《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1992]国土[建]字第144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铁道部关于颁布《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 国家土地管理局铁道部关于颁布《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2年10月27日<1992>国土<建>字第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铁道部部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有关规定制定的《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经国家土地管理局、铁道部批准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起颁布施行。 附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用地管理,适应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和建设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在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下切实做好本部门用地的利用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由铁路部门利用和管理,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铁路用地是指铁路部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留用的和征(拨)用的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铁路临时用地是指根据铁路建设的需要,短期内(三年)使用的施工用地,材料、机械堆场用地,简易道路和便线用地,取弃土场用地等。

中国铁路总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铁总计统〔〕新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铁总计统〔2015〕26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环境保护工作,促进铁路运输生产、建设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章程》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铁总发展与法律〔2014〕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以下简称环保),是指通过加强环保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降低噪声振动影响,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条铁路环保工作要与国家环保要求相适应,与铁路发展相适应。坚持做到铁路运输生产、建设和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铁路环保工作纳入总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履行环保义务。

第六条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环保考核评价制度,对环保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总公司环保主管部门为计划统计部门,按照国家环保工作方针政策和总公司工作要求,研究、协调、解决环保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总公司环保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办法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总公司环保政策、标准、管理办法、环保指标等; (三)编制总公司环保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负责总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水土保持方案的评审;组织开展总公司建设项目环保、水保静态和动态验收报告审查工作; (五)监督、指导总公司所属单位污染防治工作; (六)组织开展环保新技术和产品示范与推广、宣传、培训工作,推动环保技术研究开发等; (七)负责总公司环保统计工作。 第九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环保工作需要,按照国家和总公司环保工作有关规定,统筹布置本企业环保工作,研究、协调、解决环保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所属单位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环保管理工作。所属单位环保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铁路节约能源管理暂行细则

铁路节约能源管理暂行细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6.06.27 •【文号】铁节[1986]609号 •【施行日期】1986.08.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节能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 铁道部铁路节约能源管理暂行细则 (1986年6月27日铁节(1986)609号)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贯彻国务院颁发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合理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结合铁路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2条铁路一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团体和个人,都应执行本细则的规定。 第3条本细则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焦炭、原油、天然气、电力、柴油、汽油、煤油、煤气、蒸汽、燃料油等。 根据铁路实际情况,节能工作应包括节约用水。 第4条节约能源,是指通过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技术进步和经济结构合理化等途径,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利用新能源或用其他物质代替常规能源的,也视为节约能源。

第二章节能管理体系 第5条铁道部建立节能工作办公会议制度。办公会议由部主管节能工作的领导主持,有关局、室主管节能工作的负责同志为成员。节能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和审查铁路有关节能的重大方针、政策、规定、规划、计划和改革措施;听取节能工作汇报;部署和协调节能工作任务。日常工作由节约能源办公室负责。 第6条部内企业主管局,应有一位负责人主管节能工作,有节能专职或兼职人员,主要负责本系统本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度规划、计划和改革措施;组织指导节能的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检查监督本系统本部门的企业及单位改进节能管理;统筹、协调完成节能工作任务。 第7条铁路各企业、事业单位,都应有一位负责人主管节能工作,实行责任制。 铁路局、工程局、勘测设计院、工程指挥部,通信信号公司,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应建立节能工作办公会议制度,有节能管理机构,负责日常节能工作。部属工业企业,应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部属其他企事业单位应指定人员管理节能工作。铁路局、工程局、设计院、工程指挥部,通信信号公司所属企业的节能机构和人员配备,由局、院、指挥部公司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本着确保完成节能工作的原则,自行确定。 所有企业都应建立健全从厂(段)到车间、班组,能发挥实效的三级节能管理网。 第8条企业节能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本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以及铁道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办法;管理和监督合理使用能源,不断提高能源利用率;制定和组织实施本企业的节能年度计划及长远规划;组织编制节能技术措施,核定能源消耗定额,完善节能科学管理,降低能耗;定期进行能耗分析和按期上报节能统计报表;实施节奖超罚,分配节能奖金;组织

供用水管理办法

盐环定扬水管理处供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供用水管理工作,优化水资源配置,为受水区人畜饮水、农业、城镇、工业、生态提供水资源保障,根据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属各单位、受水区各级用水户的供用水管理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供用水管理工作应运用行政、经济、科技、法律等手段,提高综合管理水平。 第四条切实加强供用水管理工作,深化灌溉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管理组织,规范用水程序,完善管理制度。 第五条大力推广应用节水新技术,逐步建设节水型灌区.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六条盐环定扬水灌区供用水管理由盐环定扬水管理处统一领导,实行专管和群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盐环定扬水管理处负责所辖干渠的用水管理工作,干渠直开口和干渠上直接取水的受水区泵站(以下简称直开口)及以下的用水,应在盐环定扬水管理处的指导下,由受益县、乡、村负责管理。 第八条盐环定扬水管理处供水工作实行管理处、泵站(所)两级管理,灌溉调度科是受水区供水管理的业务科室,负责制定全系统的供水计划、水量统计和水量计算,协调解决用水矛盾,指导灌区做好作物种植布局、节水等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各泵站(所)负责所辖渠段供水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是审核所辖灌域的用水申请,向管理处申报,并实施管理处批准的计划;二是负责干渠直开口的测量水工作;三是根据核批的用水指标监督检查灌域用水性质和作物种植结构、种植面积,保证供用水计划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受水区各市(县)水务局根据管理处下达的用水指标,将水量

分解到各直开口,并报所在站(所)、管理处审核。 第三章用水计划 第十条受水区用水遵循“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丰增枯减,以供定需、以水定产,同比例增减,均衡分配”的原则。 第十一条受水区用水实行水量和流量双指标控制.引配水量指标的确定原则依据水利厅要求、水源状况、作物种植结构、灌溉定额、渠系水利用系数、工程供水能力等,按照“同比例丰增枯减”原则计算确定. 第十二条严格供用水计划的编制和执行,管理处灌溉调度科负责全系统供用水计划的编制,各泵站(所)负责本渠系用水计划的编制,各受水区负责直开口以下用水计划编制。 具体程序和要求 1。受水区各市、县水务局,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向泵站(所)上报年度用水计划申请,9月30日前上报冬灌用水计划申请。泵站予以审核后报管理处,管理处汇总、审核后返还各市(县)以及泵站(所),作为今后编制供用水计划的依据.各乡、村每月10日前向所在的泵站(所)上报经市(县)水务局审核后的阶段用水计划申请。 2。管理处每年夏秋灌和冬灌前,根据水利厅下达的用水指标和泵站上报用水计划申请,分别制定年度供水计划和冬灌供水计划,每月15日前制定下月供水计划,报主管处长审核后下达执行。 3。各泵站(所)根据管理处下达的供水计划,编制出本泵站(所)管辖渠系的配水计划。 4.用水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需调整时,必须提前三日由支渠长写出书面申请,经乡政府、水管所批准报泵站(所)同意后,再上报灌溉调度科最终审批。 第十三条为了维护供水计划的严肃性,严格控制引水、供水指标,每年开灌前,管理处与受水区各市(县)水务局(公司)签订供用水管理目标

铁道部关于铁路运输给水规则

铁道部关于铁路运输给水规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77.01.01 •【文号】[77]铁机辆字100号 •【施行日期】1977.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 铁路运输给水规则 ((77)铁机辆字100号1977年1月1日) 总则 铁路给水是铁路运输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为:保证铁路运输生产不间断地用水,供给铁路职工必需的生活和工业生产用水。 给水工作必须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依靠工人阶级,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修养并重的原则,努力提高设备质量;充分挖掘潜力,开源节流,有计划地充实设备,增强通过能力;做好净、软水及卫生消毒工作,不断改善水质;放手发动群众,开展增产节约运输,降低成本,节约开支;大搞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逐步实现机械化、电气化、自动化,以适应铁路运输生产不断发展的需要。 《铁路运输给水规则》是广大给水职工长期生产实践的总结,是加强管理、提

高质量、保证安全供水的基本规则,全体铁路给水干部和职工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第一章管理 第1条铁路运输给水工作,必须按照集中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发挥铁道部、铁路局、分局、水电段各级组织的作用。 铁道部: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对全路运输给水工作,统一规划,综合平衡,督促检查,总结交流经验;组织专业培训;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掌握有关铁路运输给水能力,做好长远增强和改造规划。 铁路局:贯彻执行有关的方针、政策和上级规章、指示,结合具体情况,制订补充细则;组织全局运输给水的管理工作;加强思想技术教育;抓好典型,总结交流经验;下达年度生产技术指标;审批给水设备年度检修、基建、大修、技术改造计划和给水配件贮备定量;布置通过能力查定,提出增强能力及改善水质的措施和计划。 分局:根据部、局有关规章、规程、指示,负责分局管内运输给水工作。对能力不足处所,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运输需要;组织和完成给水通过能力查定;组织编制基建、大修、改造建议计划,审查年度生产财务及给水设备检修计划;掌握与改善供水质量;监督检查用水情况,宣传节约用水。 水电段:是铁路运输给水工作的基层单位。具体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上级指示,做好职工的政治思想和教育工作以及段管内的给水管理、运用、检修和安全等工作,不断提高质量,降低成本,保证完成各项给水任务。 第2条水电段实行段、给水领工区(车间、队)、工区(班组)三级管理制度。 水电段:水电段下设给水领工区、检修车间(队)、必要的股室和生产调度。 给水领工区:按照管辖区段、任务繁重设置。任务量较大的枢纽站,根据具体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 例>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2.08.11 •【文号】铁体法[92]97号 •【施行日期】1992.08.1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防汛抗旱 正文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 则》的通知 (1992年8月11日铁道部发布,铁体法(92)97号)各铁路局,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铁道建筑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通号总公司: 1991年7月15日,国务院以第86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的要求,在铁道部1986年颁布的《铁路防洪工作规定》的基础上,参照《条例》、《铁路法》等有关条文,制定了《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铁工务〔1986〕495号文颁布的《铁路防洪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运输设备进行防汛抗洪(以下简称防洪)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铁路工程、工业、院校及生活设施防洪活动参照所在省市防洪实施细则进行。 第三条防洪工作以“全员防洪”为指导思想,实行“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全力抢修,当年复旧”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防洪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洪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铁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洪的义务,必要时铁路部门可请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支援防洪抢险。 第六条在“国家防汛总指挥部”的领导下,铁路各单位应配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讯指挥部,协调相关的防洪工作,实行同沿线有关单位和地方政府防汛部门联防,争取地方群众积极支持。 第七条铁路运营部门要积极改善抗洪能力不足的铁路运输设备,对危及行车安全的设备病害,必须采取工程措施整治,提高设备抗洪能力。 第八条各有关部门汛期要加强对危及行车安全处所的检查、监测,严格执行《汛期安全行车措施》(附录一),防止发生行车事故,以保证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九条既有铁路改造工程,设计应满足规范抗洪能力要求;施工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影响既有线抗洪能力。 第十条铁路防洪工作要依靠现代科学技术、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防洪工作和装备水平,使铁路防洪逐步实现现代化。 第二章防洪组织

铁路运输管理规定

铁路运输管理规定 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详细记录了对铁路旅客运输管理作出的一些规定,方便乘客旅游,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铁路运输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铁路运输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提高铁路旅客运输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做到安全、准确、迅速、优质地运送旅客及行李包裹(以下简称行包),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明确铁路旅客运输内部管理的规定,不做为旅客及托运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3条铁路旅客运输工作,应大力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逐步实现技术设备和管理水平的现代化。 第4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本规则解释权在铁道部。 第二章分级管理 第一节铁道部 第5条依据国家政策、法令、制定、修改有关规章、运价、标准等。审批公布新线(含跨局临管线)营业里程,开办或封闭营业站。 第6条收集国际铁路及国内其他交通工具运送旅客的有关信息;制定铁路旅客运输经营、管理及采用新技术的中、远期发展规划;培训客运领导干部。 第7条编制和调整直通旅客列车运行图、票额分配方案,临时直通旅客列车的加开、停运;编制跨三局以上列车的行包运输方案;掌握直通旅客列车的运行、客车加挂;审批路用车的跨局使用;审批特、一等站的客运站修建方案以及大型客运设备的更新改造、新技术的引进方案。 第8条组织完成国家下达的旅客运输计划,检查旅客运输中各项工作质量,仲裁跨局旅客及行包责任事故。 第二节铁路局(集团公司)

第9条贯彻执行铁道部命令指示、规章制度,制定有关补充规定或细则;审批公布管内临管线营业里程;审报营业站的开办和封闭,审批旅客乘降所开办和封闭。 第10条编制和调整管内旅客列车运行图、票额分配,跨两局直通列车和管内列车的行包运输方案;掌握管内临时客车的加开、停运;掌握管内旅客列车运行,客车加挂;掌握管内客车配属;审批二、三等客运站的修建方案以及较大客运设备的更新改造、新技术引进方案。 第11条培训、考核客运干部。组织完成旅客运输生产任务,检查管内旅客运输各项工作质量;编写广播资料;审批旅客及行包重大事故的赔偿。仲裁跨分局旅客、行包责任事故。 第三节铁路分局(总公司) 第12条贯彻部、局(含集团公司,以下同)规章制度、命令指示;组织完成旅客运输生产任务,负责管内旅客运输工作质量;培训、考核班组长及主要工种。 第13条掌握列车运行状况及管内列车的加开、停运及客车加挂;审批四等及以下车站客运设施的修建更新;审批旅客及行包大事故的赔偿。 第四节站、段 第14条贯彻执行上级规章、命令、指示;制定客运工作的管理细则、作业过程和实施措施;培训、考核客运职工;管好、用好客运设备、设施;处理旅客及行包事故,确保质量良好地完成旅客和行包运输任务。 第三章运输组织 第五节客运调度 第15条客运调度(以下简称客调)是铁路旅客运输日常工作的组织者和指挥者,在保证旅客列车按运行图行车,加强旅客计划运输组织工作,完成旅客及行包运输任务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各级客调受同级客运主管部门领导。 第16条各级客调按分组管理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规章制度,掌握旅客列车的运行和客流及行包流量、流向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运能,有预见地组织均衡运输。掌握各次旅客列车旅客区段密度,分界口输

铁道部关于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

铁道部关于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7.12.31 •【文号】铁机[1987]1334号 •【施行日期】1987.12.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水电 正文 铁道部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 (1987年12月31日铁机(1987)133 4号)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保证铁路给水工作的安全,不断改善给水条件,适应运输、生产和生活需要,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铁路给水运用、管理、维修及施工作业。对于从事与给水有关的作业人员,除执行本规程有关规定外,还必须执行相应的有关安全管理规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3条铁路给水工作,工种繁多,作业面广,尤其是在井下、坑内、高空作业时,以及在操纵、检修电力设备或压力设备时,存在着窒息、砸伤、烫伤、摔伤、撞伤、触电及爆炸等危险。因此,加强给水作业安全是十分必要的。 第4条各级领导要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建立安全组织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把安全生产列入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方面的政策、法令,完善各种作业标准,不断改

善职工的安全作业条件,认真抓好宣传、教育、检查、督促和总结交流工作。 第5条《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是保证给水工作安全、防止事故的基本规程。铁路给水人员必须熟悉和严格遵守本规程。要努力钻研技术业务,熟练掌握本职工作,在工作中团结互助、互相关心,坚决克服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6条对防止事故的有功人员应给予适当的表扬和奖励,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应分别情况给予教育、纪律处分,对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其性质严重者,建议依法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 第7条在执行本规程时,各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8条给水工作人员工作前,要充分地休息,保证工作时精力充沛,意志集中。工作前及工作中不准喝酒,工作负责人发现有人酒后工作,应停止其工作。 第9条给水人员在执行职务工作时,必须穿着规定的服装并戴好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与人闲谈或做与本职无关的工作,要忠于职守,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第10条在作业前,应首先检查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及与工作有关的周围环境,如有不安全现象,必须消除或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得进行工作。 第11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在机车、车辆、机械、设备等下面或有倒塌危险、有毒气体和过分潮湿的地点附近休息、饮食、乘凉或避风雨。 第12条不得飞乘、飞降机车或列车和在移动中的机车、车辆前方抢越线路。禁止从车辆或车钩下面,由一方穿向对方,严禁钻车作业。绕过车辆或列车时,不得紧靠车辆或列车前、后通行,并须注意邻线是否有列车、车辆驶来。在接近线路通行或横跨线路时,应注意了望,确认无机车、车辆移动或列车驶近时,方准通行。横跨线路时,要走直角,并须严格执行“一站、二看、三通过”制度。在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