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两岸民事平行诉讼问题及其解决方法探析发展与协调

两岸民事平行诉讼问题及其解决方法探析发展与协调

两岸民事平行诉讼问题及其解决方法探析发展与协调
两岸民事平行诉讼问题及其解决方法探析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两岸民事平行诉讼问题及其解决方法探析

赖紫宁随着两岸民商事交往的频繁与发展,与两岸人员往来、经贸投资密切相关的民商事纠纷大量发生。由于此类争议涉及两岸不同的地区,可能出现就同一争议两岸法院均可主张管辖的局面,由此形成两岸民事平行诉讼(Parallel Litigation in Civil Proceedings)。平行诉讼的发生虽然有其一定的合理空间,但另一方面又存在损害当事人利益及浪费司法资源等极大的不合理性,有必要加强研究,并着力予以解决。

一、民事平行诉讼的类型分析

(一)重复诉讼

重复诉讼是指民事纠纷的原告在两岸的某一地域法院起诉后,又针对同一被告就同一事实向系属另一法域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起诉的事实。在重复诉讼中,两个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完全相同,通常情况下,两诉的诉讼请求也基本一样。不过在某些场合,特别是在民事赔偿之诉中,原告也会根据同一事件,提出不同的诉讼请求。如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原告可能基于被告侵权的事实在侵权行为地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但也可能基于产品质量或事故保险合同而在另一地提起产品质量或保险合同之诉。但是,无论两诉的诉讼请求是否相同,二者均是依据同一事实提出的,这就是重复诉讼的特点。

(二)对抗诉讼

对抗诉讼是指前一个民事诉讼的被告依据同一纠纷事实,以前一个诉讼的原告为被告,向系属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事实。与重复诉讼不同的是,对抗诉讼中平行之两诉的双方当事人虽然相同.但

是原、被告的地位发生逆转。同一法域对抗诉讼的发生可以通过共同的上级司法机关协调解决。但是,在区际民事诉讼中。涉外管辖权是由每个地区自行决定的,两岸之间不存在相互指引、相互制约的机制。因此前一个诉讼中的被告,可以通过直接向其他法域法院起诉的方式达到对抗原告的目的。对抗诉讼在区际民事纠纷中较为常见。

二、对产生民事平行诉讼动机的分析

平行诉讼的产生固然使得当事人获得更多的诉讼机会,但是其负面效果也是显而预见的,它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导致了判决的矛盾与冲突。但是,平行诉讼作为法律制度与经济发展之间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它的存在也有其一定合理性。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实现权利的正常方法是通过司法救济,民事诉讼作为保护权利与解决纠纷的衡平机制,它的产生是基于当事人对司法救济的需要。对于这种需要,法国法称之为“利益”(intēres),德国法称之为“法律保护的需要”(Rechtschutz Bedufnis),奥地利法称之为“诉讼前提”(Voraussetzung jeder Klage)。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31条规定:“对某项诉讼请求之胜诉或败诉有合法利益的人,均享有诉权。”这种诉的利益作为直接的个人利益,应当是现实存在的、法律上正当的利益,但如果这种利益在法律上不被认为是正当的利益,那么仍然不能得到法律上的保护,基于此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将不成立。在区际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发动两个以上诉讼,同样也是出于利益需要,其中亦不泛法律上正当的利益需求。比如被告在两岸都有财产,但是在任何一个地区中的财产都不足以清偿原告起诉债务的全部等等。这种利益需要是对司法救济的正当需求,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由于当事人对于司法救济的利益需求在诉讼中具体体现为诉讼动机,这也是平行诉讼产生的重要因素。

当事人进行平行诉讼的动机包括下列几种:第一,当事人希望通过第二诉讼获得比第一诉讼可能更为有利的判决,或者原告认为正在进行的第一诉讼正朝着对其不利的方向发展,因此希望通过重复诉讼来弥补这一不利的局面;第二,另一地法院的诉讼程序更为迅速、便利,或者当事人对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的

法院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希望寻求更迅速或更公正的诉讼;第三,原告希望通过重复诉讼来骚扰被告,或者被告希望通过对抗诉讼增加原告的讼累,以期能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综上所述,对于区际民事平行诉讼问题,一方面需要通过立法或协调来尽量避免这一冲突给区际民事争议的及时、顺利解决带来的困境。另一方面又要在民事管辖权冲突实际发生时,为平行诉讼导致的一系列法律问题探寻妥善的解决方案。

三、世界各国对平行诉讼的立法实践

(一)大陆法系国家

大陆法系国家坚持传统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即针对同一诉讼标的不能提起两个诉讼。依据此原则。各国对于不同类型的平行诉讼,普遍采用限制的方法。

1.关于重复诉讼根据重复诉讼前后两诉的国别顺序之不同,区别对待。(1)如果第一个诉讼在原告的本国提起,第二个诉讼在外国提起,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普遍要求中止第二个诉讼,并规定不得以第二个诉讼为由抗辩第一个诉讼。(2)如果第一个诉讼在原告的外国法院提起,第二个诉讼在原告的本国法院提起。对于这类重复诉讼,各国的做法不尽相同。以法国为代表的拉丁法系国家拒绝中止在本国的诉讼。这些国家深受《法国民法典》的影响,以国籍作为确定涉外民事管辖权的主要根据,认为法院的主要任务是为本国人服务,而不是为外国人服务,或者只是例外地为外国人服务。[5]因此,当原告为法国人时,法国法院总是有管辖权的。《法国民法典》第14条和第15条规定了有关法院管辖权的规则。同时,《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71条还规定,一个正在外国进行的诉讼不能为抗辩提供任何根据。《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第3条也规定,同一案件或与其有关的案件的诉讼正在外国法院进行的这一事实,并不排除意大利法院的管辖权。德国、瑞士等国家是有条件地中止在本国的诉讼。《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9条规定:“相同当事人间具有同一标的诉讼已在外国法院提起但尚未判决时,如果可预见外国法院在合理的期限内将作

出能在瑞士得到承认的判决,瑞士法院即应中止诉讼。”[6]同样,《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328条,《奥地利法典》第233条也有相类似的规定。

2.关于对抗诉讼

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对抗诉讼的处理方式,主要是依据两诉争端是否完全相同来决定。(1)如果两诉的争端完全相同,被告在一国所作的答辩与其在另一国起诉的理由完全相同,两诉中的证据完全一致,在此情形下,欧洲大陆法院得依职权要求停止进行其中的一项诉讼。(2)如果两诉争端不完全相同,即使其间仅有细小的差别,法院也无权停止其中任何一诉,因为中止在本国的诉讼或制止在外国的诉讼,都会影响当事人行使权利,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但在不同国家法院进行对抗诉讼所作出的判决,都只能在各自的国家执行。

(二)普通法系国家

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在处理平行诉讼的问题上,其立法原则及司法程序均不同于欧洲大陆法系国家。

美国作为法律冲突的天然土壤,法院所受理的平行诉讼在数量上远远超过其他国家。迄今为止,美国也没有法规或条约明文规定禁止平行诉讼。但是,由于管辖权冲突所带来的诸多问题,联邦法院已建立起一套较为系统的适用原则和方法。

1.未决诉讼案件原则(The Lis Albi Pendens Doctrine)

此项原则认为,为了阻止不必要的相同证据开示程序,节约利用司法资源,并为当事人节省费用,使不同法院之间产生冲突的可能性降低为最小,应中止平行诉讼的进行。它是一种允许美国法院为支持在他国法院进行的涉及相同或类似当事人及争议事项的诉讼,而中止本地法院诉讼的程序性方法。中止令发出之后,外国法院可继续进行诉讼并予判决,而且该判决通常将获得美国法院的承认。但如果该外国诉讼没有继续进行下去,则美国法院的诉讼可以恢复(revived)。通常只有在外国诉讼先于美国诉讼开始时才能

发布中止令,但是法律对此没有强制性规定,主要由审理法院自由裁量,发布此种命令一般要考虑以下因素:礼让原则、替代法院可施救济的充分性、对司法效率的促进、两个诉讼中当事人及争议事项的一致性、替代法院及时处理的可能性、当事人、律师以及证人的方便、歧视的可能性等。

2.禁诉命令(Antisuit injunction)

禁诉命令是指美国法院为使外国法院进行的诉讼终止而发布的命令,此类命令禁止在美国的一方当事人参加预期的或未决的外国诉讼。如果该当事人违背禁令,继续进行其外国诉讼,则该当事人将会受到藐视法庭命令的惩罚。关于禁诉命令的使用,美国联邦法院内一直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一种是自由放任的态度,即对禁诉命令的发布不作干涉;另一种是严格限制的态度。但是,自1984年以来,联邦法院更倾向于后者。因为禁诉命令虽然是针对本国当事人作出的,但实际上是对外国法院正在进行的诉讼的干预,是对他国司法权的干涉,所以美国法院通常很少行使权力以限制在外国法院进行的诉讼。

3.不方便法院原则(Forum Non Conveniens Doctrine)

不方便法院是指美国法院根据法律对案件有管辖权,但是,该法院认为由它对案件行使管辖权非常不方便或不公平,且存在其他较为方便审理该案的替代法院时,该法院可以拒绝行使管辖权。1947年,美国最高法院在Gulf Oil Corp.V.Gilbert一案中确立了不方便法院原则后。194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

28.U.S.C_A.(美国注释法典)1404(a)关于联邦法院之间移送管辖的规定,自此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于外国法院的场合。1991年纽约南部地区法院审理的Jayaraman一案中,Cocoa Merchants Limited系一英国公司,该公司在马来西亚起诉Jayaraman,一马来商人,要求就其承诺事项支付货款。随后Jayaraman在纽约南部地区法院针对Philipp Brothers,Inc.(Cocoa公司在纽约的母公司)提起诉讼,声称被告违反了商品交易法的行为。给他本人造成身体和精神损害。被告依不方便法院提出驳回诉讼的请求。纽约南部地区法院判决如下,首先应确定是否存在一个正当的替代法院。该法院认为,马来西亚法院对于本诉讼是一个正当的替代法院。由于马来西亚所进行的平行诉讼与联邦诉讼实际相关,而且在联邦诉讼中Jayaraman的几项诉讼请求与其在马来西亚诉讼中所作的防御和反请求惊人地相似,同时鉴于两诉中某些重要的证据完

全一致,因此该法院认为,所有这些相同点都表明马来西亚法院对于审理该争议是一个方便法院,准许被告提出的驳回诉讼的动议。

4.国际礼让(International Comity)

“礼让”就其法律含义来说,既非绝对的义务,也非仅出于对他人的礼貌、善意。它是一个国家由于考虑到国家职责和便利,考虑到本国公民或在其法律保护下的他国公民的权利,从而在其领土内对他国的立法、行政和司法行为的承认。首先将国际礼让应用于管辖权冲突是美国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该法院在Turner V.Degeto一案[12]中明确提出适用此项原则。本案原告Turner系一美国娱乐公司,该公司与德国Degeto电影公司及另一家德国广播公司签订了一项广播技术许可协议。双方对于协议书文本的翻译产生了争执。Turner公司认为德国公司对协议的德文译本与原协议不符。结果Degeto等德国公司在德国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确认他们对协议文本的翻译。一周后,Turner在美国的一个州法院起诉Degeto等公司违约,此案随后作为分属不同主权实体的诉案被移送至联邦法院。Degeto等以正在德国进行的诉讼为抗辩理由,要求联邦法院撤消或中止诉讼,但是联邦法院否决了Degeto等的请求。Degeto不服法院的裁决,上诉至第十一巡回法院。德国法院很快作出了判决,对此,上诉法院认为:“法院通常准许在美国法院和外国法院之间的平行诉讼。但是,一旦一个法院作出了判决,如本案中的德国法院,不尊重对方的判决将违背国际礼让原则,从而产生一系列严重的后果,诸如法院之间的争斗,判决的冲突和因强制执行互相矛盾的判决所带来的许多问题。”最后,上诉法院“出于对国际礼让,公正和效率等因素的考虑”终止了诉讼。美国联邦法院对于国际礼让原则的适用没有明确的限制条件,完全是由法院自由裁量决定,在大多数情况下,国际礼让原则仅适用于外国法院已作出判决的案件,“仅在极少数的情形中,没有其他法院的最终判决就放弃管辖权的做法被认为是正确的”。

四、解决两岸平行诉讼的机制及其方法

涉台案件在大陆法院归入涉外案件进行统计。有关两岸民事平行诉讼的问题,迄今为止无明文规定,但在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6条以及《关于人民法院认

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中的相关内容可供参考。如该规定第13条规定,案件虽经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判决,但当事人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第15条规定,对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民事判决,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大陆的司法实践中,并不禁止平行诉讼。这一点有别于大陆法系坚持一事一诉的原则,而近似于普通法系在此问题上的态度。

中国与其他国家缔结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对平行诉讼问题作了两种不同的处理。多数双边条约规定,在提出请求时,如果被请求国法院对于相同当事人就同一标的的民事案件正在进行审理,可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依此规定,只要有关诉讼正在被请求国审理,无论被请求国法院和作出判决的法院谁先受理诉讼,被请求国均可依此拒绝承认与执行对方法院的判决。另一方面,根据中国与意大利、蒙古等国缔结的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则被请求国法院并不能因为案件正在由其审理而当然地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只有在被请求国法院比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先受理该诉讼时,才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

两岸问题虽然不同于国际司法协助的问题,但从有利于两岸民商事的交流及其司法合作的角度出发,在解决相关问题方面,更多应从务实的角度去考虑,既考虑共同的中华文化传统。也要考虑借鉴国际上被普遍采用的原则,互相尊重对方独立的司法权,探寻解决两岸平行诉讼的最佳方法。

(一)受诉在先原则

受诉在先原则是国际间普遍采用的解决管辖权冲突的规则,如果大陆或台湾某一地法院已经受理了某一跨法域的民事诉讼,另一地法院应当拒绝管辖或中止诉讼。1968年9月欧共体在布鲁塞尔签订的《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和判决执行公约》(以下简称布鲁塞尔公约),是现今国际社会在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方面规定得最为详尽、完备。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一个地区性国际公约。该公约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消除由于同一争议而在不同的缔约国之间进行的平行诉讼。根据这一目的,该公约就解决平行诉讼作了如下规定。1.相同当事人之间就同一诉因在不同缔约国法院起诉时,首先受诉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应主动放

弃管辖权,让首先受诉法院受理。需放弃管辖权的法院,在其他法院的管辖权被提出异议时,得延期作出决定。2.如果有关联的案件在不同的缔约国法院起诉时,除第一个受诉法院外,其他法院在诉讼尚在审理时,得延期作出决定。首先受诉法院以外的法院.也得由于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而放弃管辖权,如果该法院的法律容许有关联的诉讼案件合并审理,且首先受诉法院对两件诉讼都有管辖权时。3.属于数个法院有专属管辖权的诉讼,首先受诉法院审理。

1988年5月签订的洛迦诺公约对布鲁塞尔公约的有关条款作出了修订。公约第21条规定:“在相同的当事人之间涉及相同的诉因在不同的缔约国进行诉讼时,在首先受诉法院的管辖权确立以前,其他法院应主动中止诉讼。”“在首先受诉法院的管辖权已确立的情况下,其他法院应拒绝行使管辖权。”根据这一规定,可以避免先受诉法院一旦裁定自己没有管辖权,可能造成案件处于无人管辖的状态。

2001年6月20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特别委员会通过的《民商事管辖权及外国判决公约(草案)》,是目前国际社会对解决管辖权冲突所作的比较全面的规定,它代表了解决平行诉讼的最新发展。该公约第21条规定:“1.如果相同当事人在不同缔约国的法院进行诉讼,而且这些诉讼是基于相同的诉因,则不论其所寻求何种救济,只要先受案法院有管辖权且预期其将作出能够按照本公约在后受案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后受案法院应中止诉讼,除非后者按照第4条或者第12条享有专属管辖权。2.先受案法院作出的符合本公约有关承认或执行要求的判决一旦呈交,后受案法院应拒绝行使管辖权。”

受诉在先原则体现了对本法域之外司法权的尊重,因此,被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常常成为承认与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的一个先决条件。但该原则的最大缺陷是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可能在纠纷开始之时,挑选一个对自己有利的法院首先进行诉讼,造成当事人挑选法院的大量发生。

(二)不方便法院原则

不方便法院原则是解决两岸民事平行诉讼的一个重要方法。如果两岸法院对同一诉讼都享有管辖权,但显然另一地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更为方便,能够使纠纷得到更为迅速有效的解决。首先受诉的法院认定本

法院地对当事人来说是一个不公平或十分不便的地点(unfair or seriously inconvenient place),先受诉法院可在其权限内拒绝行使管辖权。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不仅不会损害两岸各自独立的司法权,相反,由于它强调司法公正,作为“文明司法体制的标志”(美国法官Frankfurter语)同样也会受到另一地法院的尊重.对方法院也将会本着互惠、礼让原则,对其的司法权予以尊重,并对其司法活动给予协助。大陆的《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不方便”的判断标准,但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许多以不方便法院原则为由拒绝管辖的判例。如住友银行有限公司与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贷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该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认为“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均系在香港注册登记成立的法人,该融资贷款协议的签订地、履行地均在香港,当事人又选择香港法作为融资贷款协议的准据法,从方便诉讼的原则考虑,本案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管辖更为适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宜受理本案”,终审裁定驳回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从实践来看,“方便”与“不方便”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随意性,需要对这一原则作出必要的限制。大陆最高法院在2005年发布了《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该纪要第11条规定,大陆法院在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过程中,如发现案件存在不方便管辖的因素,可以根据“不方便法院原则”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要符合下列条件:1.被告提出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受案法院认为可以考虑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2.受理案件的大陆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3.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大陆法院管辖的协议;4.案件不属于大陆法院专属管辖;5.案件不涉及大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6.案件争议发生的主要事实不在大陆境内且不适用大陆法律,大陆法院若受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7.境外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

(三)协议管辖原则

协议管辖是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争议发生时,选择他们认为最合理、最方便的某一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以解决双方之间发生的民事争议。这种协议选择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这种选择只要是合法有效的,应依法得到尊重和保护。2001年6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民商事管辖权及外国

判决公约(草案)》第4条规定:“(一)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某一缔约国的法院有权管辖任何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与某一特定法律关系有关的争议,则该国法院应享有管辖权,且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此种管辖权应具有排他性。当具有排他效力的协议指定某一非缔约国法院时,缔约国法院应拒绝管辖或中止诉讼,除非被选择的法院自己拒绝行使管辖权。(二)第一款所指协议如以下列形式签订或确认,则在形式上有效:(1)以书面形式;(2)以任何其他联系方式,且该方式能提供可获取的信息,使其日后能被引用;(3)按照当事人双方通常遵守的惯例;(4)按照当事人双方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并在有关的特定贸易或商务中相同性质合同的双方所通常遵守的惯例。”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也就排斥了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法域法院的管辖权。对于这种协议约定管辖,大陆法律只承认书面协议的方式才能产生合法的的有效选择,而且这种管辖协议有如下限制:1.争议内容限于合同或财产权益方面;2.当事人协议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3.协议管辖法院应与纠纷有实际联系,如当事人所在地、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

(四)中止诉讼原则

中止诉讼又称未决诉讼,是指相同当事人就同一诉因在两个不同的法域分别提起诉讼。被告向后受诉法院以案件已在另一法域法院受理为由提出异议,后受案法院裁定中止审理,待先受诉法院审理终决后再视情形决定是否恢复审理的情形。这其实也是受诉在先原则的一种体现。根据199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对当事人就同一案件事实起诉的,不予受理”;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前,一方当事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就同一案件事实作出的判决的,应当中止诉讼,对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认可条件的申请,予以认可并终结诉讼;对不符合认可条件的,则恢复诉讼”。因此,对于中止诉讼后如何处理的问题,关键是对方法院作出的判决能否得到“认可”,如果认可了,则终止诉讼;如果不能认可,则继续诉讼。此外,中止诉讼往往以能合理预期对方法院能够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能被本地法院认可的判决为条件。并且,在案件中止审理后,如果对方法院拒绝行使管辖权或者未能在合理的期限作出判决。本地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外地法院不能得到依法合理保护的,应当有权根据原告的申请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海牙《民商事管辖权及外国判决公约》第21

条第3项规定,如果在先受案法院,原告未能采取必要步骤使诉讼进行到就实质问题作出决定,或者该法院未在合理时间内作出此类决定,则后受案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继续处理该案。

在是否行使准予中止诉讼的自由裁量权时,可以参考英国法院的方法,即要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尤其要考虑以下要素:1.在何地可以取得证据,以及在何地审理的有关便利条件及费用;2.该民事行为是否适用该外地法律,如果适用,该外地法律与本地法有无重要区别;3.当事人各方与何地有联系,其密切程度如何;4.被告是否真诚地希望该案在外地审理,或仅仅是谋求诉讼程序上的好处;5.原告会不会由于不得不在该外地法院起诉而受到下列损害:他们可能会被剥夺对其提出的请求所提供的担保;或无法执行对其有利的法院判决;或由于政治、种族、宗教或其他原因不可能得到公正的审判等。

(五)协调管辖原则

建立两岸统一的协调管辖机制无疑是解决两岸平行诉讼问题的最有效方法。当两岸发生管辖权冲突问题时,由当事人或法院向两岸成立的协调机构提出协调申请,由协调机构负责解决。协调机构的成立可以参考美国的多地区诉讼司法专家小组(judicial panel on multidistrict litigation)的方法操作。根据28U.S.C.A.1407(a)(1995)规定:“当涉及一个或多个相同事实问题的民事案件在不同的地区法院待决时,出于协调或合并审前程序的目的,这些案件可以被移送至任何地区法院。移送的决定由本节授权的多地区诉讼司法专家小组依便利当事人和证人,公正有效地审理案件的目的作出。”司法专家小组如何成立,可以由海基会及海峡会协商具体事宜。在目前情况下,海协会与海基会也可就平行诉讼问题协调两地最高法院。协调可以考虑下列几点因素。

1.当平行诉讼在某一法域法院待决时,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经一方法院审查,如果对岸法院正在进行的诉讼不会危及一方司法权、社会安全、公共秩序和法律的基本准则,不违反一方法院的专属管辖,不会造成一方当事人规避法律、利用法律的后果,能够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提供彻底全面的解决,考虑两诉提起的先后顺序,出于保护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的负担,以及诉讼经济的目的,从礼让原则出发,该地法院可以中止其正在进行的诉讼;

2.如对岸法院已依案件的事实作出判决,且该判决非以欺诈手段取得,内容也不违背当地法律的基本准则,败诉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保障,在诉讼过程中,未发生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或在没有诉讼能力时未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形,则该地法院可终结诉讼;

3.根据不方便法院原则以及礼让规则,受诉法院审理本案显然非常不方便,从有利于案件迅速、公正以及诉讼经济原则考虑,应请求该受诉法院放弃管辖,而由另一地法院行使管辖权,以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法院审判,解决管辖权冲突问题。

浅议民事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法制进程的推进,民事公益诉讼越来越倍受民众的关注,笔者从公益诉讼的概念入手,重点阐述了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和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问题,并对中国当今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作了分析,以及对如何建立民事公益诉讼机制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受案范围诉讼时效 一、对于公益诉讼理论界暂无统一的定义,一般认为公益诉讼是指 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团体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公共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梁慧星教授认为:公益诉讼针对的行为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而没有直接损害原告的利益,因而与起诉人自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公益诉讼可以分为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目前对于我们国家只存在刑事公益诉讼,具体是由检察机关对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诉讼,依法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而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笔者认为也有建立的必要,尤其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带来一系列的环境卫生,食品安全等多方面的问题,所引起的民事赔偿和民事责任日益突显,以及人们的环境意识、健康意识的不断加强。尽管公益诉讼是指与起诉人自

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但是当社公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正所谓唇亡齿寒,个人利益在某些程度上也将难保不受侵害, 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个人利益最终也将受到损害,公共利益和 个人利益有必然的天然联系。因此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更加 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 1、公民 公民是社会的基本单位,社会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构成体。社会好比一幢大楼,而公民乃是组成万丈高楼的一块块砖瓦,公民与社会有着本质和密切的天然联系,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也就是说公共利益是个人利益的相加,保障了公共利益的健康,个人利益也必然受益,公共利益出现了病态,个人利益最终也必然受到损害。所以保护公共利益实质上也就是保护社会利益。恩格斯也曾说过:“只有维护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才能有自己的利益。”【1】基于这种天然的必然的联系,公民完全可以成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题。 给予公民这种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实现法律的社会价值。公民提起公益诉讼可以使损害公共利益者承担法律责任,一方面使公民对违法企业、单位、个人的监督更加有力,另一方面也给有违法动机的企业、单位、个人以警示作用,使他们不敢以身试法。因此放宽对公民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限制,赋予公民对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提起公益诉讼的诉讼权利,无疑有利于以

绪论及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绪论及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讲绪论及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绪论 一、刑事诉讼 1、诉讼 (1)从文字上讲:以言词表现的纷争。 形式上:两相争执 内容上:争执的起因及名自的主张和理由 裁判者:氏族首领或德高望重者,阶级社会里的司法官。 构成:控方(原告)、承控方(被告)、听诉方(审理)。 定义:诉讼是讼争的一方或双方将致讼的原因、内容、主张及理由告知、倾诉于听讼之人,以求讼的息解活动。 (2)从法律意义上讲: 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解决讼争的活动。 我国的诉讼:是指在国家机关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争讼的全部活动。即按照法定的程序,完成诉讼任务,实现社会的正义与民主。 (3)分类: A、历史类型为标准:奴隶制国家诉讼、封建制国家诉讼、资本主义国家诉讼、社会主义国家诉讼。 B、诉讼程序的特征:控告式(弹劾式)、纠问式(审问式)、混合式(审问辩论式)。西方国家分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 C、诉讼纷争的内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 2、刑事诉讼 (1)定义: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及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A、广义:指国家为实行刑罚权的全部诉讼行为。(本书从广义) B、狭义:专指审判程序。 (2)特点: A、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机关无权。 B、必须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C、必须依法进行。 D、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等。 E、在特定的诉讼形式下进行。 F、准确及时合法地惩罚犯罪,保障无孤。 二、刑事诉讼法 1、概念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的法律。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A、广义: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5〕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1次会议通过 自2015年1月7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四条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第五条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违法记录”。 第六条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同一原告或者不同原告对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90分

民事诉讼法 一、名词解释: 1.诚实信用原则:又被称为“帝王条款”。要求人们在日常的经济生活中讲究信用、恪守 诺言,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2.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 权利。 3.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含两人)的诉讼。 4.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 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 5.普通共同诉讼:又称为一般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 的是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而将其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是单独诉讼的合并形态。 6.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全部或部分,以独立的实体 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7.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进行的诉讼,就其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 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利,但是与案件处理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的人。 8.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选择管辖 法院。 9.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 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 10.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 11.法院调解的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在法院调解的过程中,应当共同遵守的准则。 即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原则;合法原则。 12.法院调解的程序:是指调解的过程。我国法院调节包括开始、进行和结束三个阶段。 13.支付令:又被称为支付命令、督促决定。是指在督促程序中由人民法院发布的,旨在限 令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或者提出书面异议的法律文书,如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履行支付义务又不提出异议,则发生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14.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作出相互谅解和让步,就如何履行生效 法律文书的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即执行和解协议,从而结束程序的一种活动。 15.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方法违反法律规定,请求 执行法院予以救济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 民事纠纷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 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又称为民事争议、民事冲突。 特点: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内容是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内容A、关于事实主张,法院能够调查认定的事实只能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加以主张并予以争执的事实; B、关于自认事实,只要自认就排除法院的认定,法院不仅没有必要审查其真实性,而且也不允许作出与此相反的事实认定; C、认定所争事实需要的证据资料,必须是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方法中获得,不允许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 特点:①诉讼当事人化。诉讼活动都由当事人来发动推动主导 ②程序公正。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更加强调程序公正的价值。 ③当事人有主动权。当事人主义给予当事人极大地权利。 ④法官中立。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旨在揭示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必要性和意义,分为: (一)程序的内在价值(目的性价值) 指民事诉讼程序自身所具有的满足程序主体需要的独立价值。内在价值的实现可以排斥法官的恣意,保障人的尊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确立理性而为公民所信赖的司法权威。 程序自由价值主要指程序价值主体能够合乎目的的支配民事诉讼程序,自由的选择,判断和接受民事诉讼程序。 公正价值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程序公开、程序维持等。 效益价值包括效益和效率价值。等 (二)程序的外在价值(工具性价值) 外在价值是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民事诉讼程序在保护民事权利、维护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源于罗马法。古代罗马法学家把法分为公法和私法,诉讼也被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公诉”是对有关国家利益案件的诉讼,“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个人案件的诉讼。但这种区分和近代的“公诉”和“自诉”并非同一概念,按今日所谓的“公诉”是由代表国家的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请求;“自诉”是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直接向法院提起的诉讼。罗马法则以涉及国家和政府的诉讼为“公诉”,涉及个人利益关系的诉讼为“私诉”,凡个人受到不法的侵害致使个人的权利遭受损失的,纵然是刑事诉讼,也只能是私诉。故“以私人资格发生的诉讼,以保护私人权益为目的,叫私益诉讼,以保护公益为目的的,就叫做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又称“现代型诉讼,在美国称为公共诉讼,在日本则交替使用现代型诉讼和公共诉讼概念”。这种诉讼是围绕公共利益产生的纠纷基础上形成的诉讼。公益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所有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既包括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诉讼,也包括私人、非法人组织等,代表国家和社会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本文的公益诉讼是广义的公益诉讼)。狭义的公益诉讼仅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公诉,我国目前只有刑事公诉属于此列。根据提起公益诉讼主体不同,公益诉讼可分为国家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非国家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个人提起公益诉讼。国家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主要是检察院作为国家、社会利益的代表向法院提起的公诉。非国家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是非国家机关的社会组织代表社会公众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如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向法院提起的公益诉讼。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又称公民诉讼或民众诉讼,是指任何一个公民对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均可代表国家、社会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根据适用法律的不同和处理的纠纷的性质不同,公益诉讼还可分为刑事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有其明显的特征: 1、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不一定与被告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3、民事公益诉讼的救济内容,不仅仅是对损害的赔偿,恢复原状或确认和恢复权,对侵害者惩罚,还包括要求公司、企业以及国家修改、变更有关政策和事业规模,或者采取有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

名词解释 1.旧诉讼标的理论:诉讼标的是原告在诉讼中提出的特定的具体的实体法上的 权利主张,判别诉讼标的的多少,须以原告所享有的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为标准。 2.当事人主义:是指诉讼程序的启动和继续主要由当事人决定,裁判对象仅限于 当事人请求的范围,证据资料主要由当事人提出。 3.当事人适格: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可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因 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 4.既判力:是指确定判决对诉讼标的之判断对法院和当事人等所产生的约束 力。 5.管辖恒定:是指法院对某个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以当事人起诉时为准;起诉 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不因据以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受影响。 6.移送管辖:是指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将本院已经受理的案件移送给有 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7.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没有独立的请求 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8.诉讼担当:是指实体法上的权利主体或者法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以自己的 名义,为了他人的利益或者代表他人的利益,就因该实体权利或者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而提起诉讼,所受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来的权利主体的情形。 9.诉讼承担:是指诉讼进行中,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一方当事人将其的诉讼 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他人,由他人作为本案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 10.反诉:是指在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所提起 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或诉讼理由有牵连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11.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中,因发生某些特殊情况,人民法院裁定暂时停 止诉讼程序。 12.书证: 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和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证据。 13.物证:指以自己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损坏程度等标志和特征来证明案 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 14.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民事案件的某些专门 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 15.勘验笔录:是指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或物品进行勘 查、检验后所制成的笔录。 16.推定的事实: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经验法则,从已知事实中所推断出的另一 事实。 17.高度盖然性:是指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后,在内心有相当大的把握相 信该事实已经发生,并且已经发生的可能大于没有发生的可能性。 18.民事判决:是指法院在对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有关 法律,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定。

2014电大《民事诉讼法学》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2014电大《民事诉讼法学》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30分) 1. 民事程序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适用的方法性法律,是由诸多法律组成的法律体系。 2.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 3. 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4. 原告,是指因民事使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5.证明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和在无 法证明时,要承担的败诉责任。 二、填空题(每空2分,共10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理由” 三、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每题2分,共10 分 ) 1.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B )。 A. 一审终审制 B.二审终审制 C. 三审终审制 D.复审制 2.《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 B )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A. 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 公民 D.党组织 3. 《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 在障碍消除后的( D )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A. 3日 B. 5日 C. 7日 D.1 0日 4.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 A )主持。 A. 审判员一人 B.审判员二人 C .陪审员二人D.陪审员三人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完善之我见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完善之我见 摘要:公益诉讼目前是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所重点关注的一个热门话题,还被纳入了《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范围。本文将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当事人适格、举证责任分配和权力保障以及限制方面等问题提出建议,以期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制定有所裨益。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完善建议 abstract: the public welfare lawsuit currently is our country the theory and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key concern for a hot topic, also be included in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changes range. this paper will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to the party’s fitness, and the burden and power security and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in limited, in order to the amendment of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draft) formulation of beneficial. keywords: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mprovement suggestions 中图分类号: d915.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从2008年在全国范围内引起轰动的“三鹿奶粉事件”,到2012年的“麦当劳”旧货换新装——卫生状况遭质疑、“家乐福”被曝“返包”——销售过期食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何能够得到有效地保护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行政执法的疲软让人们将目

民事起诉状(提起公益诉讼用)

民事起诉状 原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写明职务),联系方式:……。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黎XX,男,生于1970年11月12日,汉族,城镇居民,住XX县XX镇XX路XX号4楼5号,身份证号码: XXXXXX19701112XXXX,电话号码:1898033XXXX。 诉讼请求: …… 事实和理由: ……(写明原告具备提起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以及其他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起诉状副本×份 起诉人(公章和签名)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四条等制定,供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用。2.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初步证明材料;(三)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章程、起诉前连续五年的年度工作报告书或者年检报告书,以及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无违法记录的声明。3.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据;(三)消费者组织就涉诉事项已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的规定履行公益性职责的证明材料。

民事诉讼法学试题及答案

民事诉讼法学试题及答案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10分) 1.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和法院一切诉讼参与人的民事诉讼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人民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人民检察院之间,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分别发生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 3.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4.民事管辖,是指确定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的职权范围。 5.民事诉讼当事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6.普通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7.按照民事诉讼证据来源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 8.当事人起诉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书面形式;二是口头形式。 9.诉讼代表人,是指在代表人诉讼中,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或者商定产生的,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从而维护全体当事人及自身民事权益的人。 10.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民事诉讼。 二、选择题(含单选和多选。每小题2分,共20分) 1.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调整的( D )。 A.目的 B.范围 C.方法 D.对象 2.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有( AB )两个方面。 A.因财产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B.因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C.选民资格案件 D.督促程序 3.依法调解的含义包括( ABD )。 A.必须是当事人自愿调解 B.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C.一切案件都要经过调解 D.凡是可能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尽量采用调解 4.世界各国通用的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的原则有( BCD )。 A.民事主体的国籍 B.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 C.案件的影响面的大小 D.诉讼价额的大小 5.普通的共同诉讼应当符合以下( ABCD )条件。 A.几个诉都属于同一个人民法院管辖 B.能够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 C.经当事人同意 D.能够达到简化诉讼程序,节省人力、物力、财力的目的 6.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留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B )。 A.10天 B.15天 C.一个月 D.三个月 7.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 D )负担。 A.原告 B.被告 C.原告和被告共同 D.人民法院 8.凡是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为证明自己主张成立而提出的证据,就是( A )。 A.本证 B.反证 C.直接证据 D.间接证据 9.法庭辩论的顺序是( C )。 A.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或答辩;被告及其代理人答辩;互相辩论 B.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言;原告及其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或答辩;互相辩论 C.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或答辩;互相辩论 D.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言;原告及其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或答辩;互相辩论

2017年电大专科民事诉讼法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一、填空题 1.公示催告程序属于(特别)程序。 2.民法和民事诉讼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 3.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和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经人民法院认可和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是(共同诉讼)· 4.在代表人诉讼中,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或者商定产生的,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从而维护全体当事人及自身民事权益的人,是(诉讼代表人)。 5.法院、诉讼参加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时,依法应遵守的期限,为民事诉讼中的(期间)·6.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作出裁定,对一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利害关系人一定范围的财产或者与争议有关的财产采取措施,限制其处分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律制度,是(财产保全)。 7.第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的案件,上诉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 8.民事主体向法院提出司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为(诉)· 9.在民事诉讼的实践中,当事人对本证提出反驳,证明对方当事人所提的本证是虚伪的、不合法的。这种反驳叫做(证据抗辩)。 10.人民法院通过对原告起诉的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叫做(受理)。 11.我国的民事诉讼为(两审)终审。 12.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来源于(诉讼地位)的平等。 13.第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的案件,上诉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 14.法院和诉讼参与人会合在一起共同为诉讼行为的时间叫做(期 日)。 15.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 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法 院提出独立的反请求,被称做(反 诉)。 二、单项选择题 1.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 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 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A )日 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A.十B.十五 C.三十D.三个月 2.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 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 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 ( B )。” A.拘留B.拘传 C.缺席判决 D.判决其败诉 3.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 件时通常适用的最基本的一种诉讼 程序,是( D )。 A.督促程序B.特别程序 C.简易程序D.普通程序 4.对票据持有人丧失票据进行 补救的一种程序是( D )。 A.特别程序B.督促程序 C.认定财产无主案件D.公 示催告程序 5.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 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 C )。 A.3个月B.6个月 C.1年D.2年 6.重大涉外案件的一审法院是 ( B )。 A.基层人民法院B.中 级人民法 C高级人民法院D.最 高人民法院 7.以下属于诉讼参加人的是 ( A )。 A.当事人B.证人 C.审判人员D.代理人 8.人民法院依法对必须出庭参加诉 讼的被告人,迫使其到庭而采取的强 制措施是 ( D )。 A.拘留B.拘役 C.传唤D.拘传 9.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经审 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 ( C )日内立案。 A.3 B.5 C.7 D.9 10.以下做法错误的是( C )。 A.庭审笔录当庭宣读 B.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被 告知在五日之内阅读 C.庭审笔录不能改动 D.庭审笔录要由当事人和其他 诉讼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三、多项选择题 1.广义的诉讼,以( BCD )作为诉 讼的三个基本阶段。 A.侦察B.起诉 C.审判D.执行 2.委托代理人,是指接受( ABCD ) 的委托和授权,代为诉讼行为的人。 A.当事人B.法定代理人 C.法定代表人D。诉讼中的 第三人 3.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与刑事诉 讼中强制措施的区别在于 ( ABCD )。 A.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只能由 人民法院实施 B.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适用的 对象是不特定的 C.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依据的 是民事诉讼法 D.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主要是 排除性的,排除妨碍诉讼的行为,保 障诉讼的正常进行 4.民事诉讼证据必须具备以下 ( ABCD )条例:。 A.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B.必须是与案情有内在联系的客 观事实 C.必须是法律允许作为诉讼证据 的客观事实 D.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客 观事实 5.法庭辩论的程序有(ABCD )。 A.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 B.被告及其代理人答辩

开展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开展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及 存在的问题 民事公益诉讼产生的原因是“民事公益违法行为”因各种原因未得到有权机关切实合理的处理而导致公共利益处于无人维护的状态。当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推进,人民群众法治观念的日益增强,关注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和活动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注意,因此而产生的公益诉讼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尖锐;环境污染、国有资产流失、垄断经营、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但由于诉讼法领域理论和立法发展的滞后,导致受害者无法通过诉讼途径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少立法者、司法者、法学专家和环保人士认为,这一条款为我国公益诉讼打开了一扇大门,使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跨越性一步。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的机关支持受损害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采用检察建议或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这种方式在案情清晰、双方当事人配合,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情

况下,通过非诉方式成果好、见效快,采用检察建议或调解等方式,可极大地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近几年,为维护国家集体利益,我院民行科与县林业局、质监局、税务局、国土资源局等行政执法机关取得联系,对一些违规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督促各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起诉,对一些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督促各行政执法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起诉;依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临汾洪洞县支行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剩余贷款本息进行催缴的通知,我院民行科督促该行对限期内不清偿的客户,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确保国家利益不受损害。我院民行科干警深入劳动监察部门,摸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各种情况,对劳动监察部门不能及时处理的,检察机关支持农民工到法院起诉,积极引导农民工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2年,我院民行科开展民事督促起诉活动,重点加强对国土资源、环保、国税、地税、财政部门负责收缴的土地出让金、排污费、应收税款、应收借贷款费及拖欠贷款的追缴力度。督促国土资源、环保等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拖欠土地出让金和排污费的追缴,已向县国土资源局下发《督促起诉通知书》。 2014年上半年,民行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今年以来拖欠

新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的规定

浅谈新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的规定

————————————————————————————————作者:————————————————————————————————日期: 2

浅谈新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的规定 2011级法律硕士(法学)2011021372 刘小庆近年来,诸如山西近百名儿童接种高温变质疫苗死亡、油田大面积溢油等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法律业界人士和有关部门多次强烈呼吁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关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2012年8月31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案通过,新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次民事诉讼法首次写入公益诉讼内容,被视为本次民诉法大修的最大亮点。 新民事诉讼法解决了制约开展民事公益诉讼的“瓶颈性”问题——原告资格,令人欢欣鼓舞。民事公益诉讼的创立是在我国立法中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创新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只是为这项诉讼制度的创立提供了法律依据,而具体的实施规则尚需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但与此同时,公益诉讼应如何认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是否纳入公益诉讼范畴,起诉主体规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较为模糊,具体哪些机关和组织有权提起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竞合应当如何处理,是否会造成重复诉讼,公益诉讼中关于举证责任、赔偿的数额、以及赔偿金的归属与分配等,对于特定环境公益案件,管辖法院如何确定、诉讼请求如何限定、原告收集证据的权利有多大、环境损害鉴定如何进行、要不要缴纳诉讼费用、原告能否放弃诉讼请求或者与对方和解、法院能否调解、能否发布禁止令、如何确定裁判的效力范围、裁判文书如何执行,等等,诸如此类的特殊程序问题,均须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以更好地适用该项制度。 本文就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解与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一些看法。 一、关于适用范围 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是“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这种列举加概括式的规定,主要有两层意思:一是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只有在损害公共利益时,才可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如果针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直接请求保护个体利益,则不属于本条公益诉讼的范围,而属于一般普通民事诉讼即私益诉讼。公共利益的核心在于公共性,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尽管代表人诉讼涉及众多当事人,但受害人可以确定,诉讼目的是为维护个人利益,故仍然属于私益诉讼。二是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两类案件,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还可以根据实践的发展稳步拓展。鉴于民事公益诉讼还处于初步施行阶段,目前的适用范围应暂限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两类情形为宜。 二、关于起诉主体 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关于其中“法律规定的”的限制范围问题,目前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律规定的”既限制“机关”,又限制“有关组织”;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律规定的”仅限制“机关”,而不限制“有关组织”。综合分析有关立法

2019年电大民事诉讼法学期末复习资料

民事诉讼法学期末复习资料 民诉的期间和期日: 民诉的期间: 1?申请回避:3日,可以复议一次,同样是3日。 2 ?公告送达的界满期间:60日。 3 ?诉前财产保全: ①申请:48小时内答复 ②解除:申请人在财产保全后15日不起诉的 4?拘留:15日以下 5. 立案: ①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 ②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6. 不得起诉及其例外情况: ①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或分娩后1年内,不得离婚; ②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或分娩后1年内,除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可以受理; ③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例,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④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起诉或被告方起诉或6个月后原告方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受理。 7?立案后,法院在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15日内提交答辩状(涉外的是30日);法院应 在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上诉的期间:原审法院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岀答辩状(涉外的是30日);法院应在收到答辩状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9?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10. —审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并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11 ?受委托调查的法院:应在30日内完成调查。 12. 判决:当庭判决的,10日内发送判决书。 13. 审限: ①普通案件,6个月审结; ②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延长6个月; ③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14?简易程序:3个月审结,不得延长。 15. 上诉的期间: ①不服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②不服裁定,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16. 上诉案件的审限: ①不服判决的上诉:3个月(二审立案之日后); ②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③对不服裁定的上诉:30日审结。 17?特别程序:30日或公告期满后30日审结。 18?选民资格:选举日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因此而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2、两审终审: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终结诉讼的审级制度。 3、专属管辖:法律规定的某些民事案件专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均无管辖权。此类管辖具有独占性和排它性。 4、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发现自己无管辖权,从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5、当事人:因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6、诉讼行为能力:以自己行为的参加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7、诉讼代表人: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诉讼中,依法律规定产生的代表众多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其本身也是当事人。 8、诉讼标的:诉讼中,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要求法院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也指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请求。 9、举证责任倒置:特殊情况下,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即提供证据证明事实主张不能成立。 10、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或处罚手段,目的在于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11、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指法院开庭审理时,在一方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依法进行的判决。 12、执行根据:当事人据以申请,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13、执行回转:执行完毕后,因执行根据即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将财产恢复到执行前状况的情形。 14、司法协助:两国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的原则,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相互代为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以及其他诉讼行为等活动的总称。 15、民事程序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适用的方法性法律,是由诸多法律组成的法律体系。 16.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 17、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8原告,是指因民事使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19、证明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和在无法证明时,要承担的败诉责任。 20、民事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民事、经济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群众组织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分工。 21.上诉,是指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

浅析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63611390.html, 浅析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作者:蒋思宗 来源:《成长·读写月刊》2016年第05期 【摘要】作为一项新生制度,民事公益诉讼在产生的初期阶段不可避免的会遇到操作和 实施上的困境。因此,在运行过程中需要根据其产生的问题进行一定的完善。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完善建议 一、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概述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的一项新的特别制度,即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对于与代表个体利益的私益诉讼相对的公益诉讼来说,其典型特点在于这一制度越过了个体利益的代表,更加着力于通过整个诉讼活动来推动公共利益的价值实现。 民事公益诉讼主要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一)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设立的目的主要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它区别于私益诉讼的最大的特点。相比较而言,私益诉讼的目的则主要是保护原告等特定诉讼参与人的私人权益,既包括单个的私法主体的权益,也包括由若干个私法主体构成的特定的群体所享有的共同权益。从表现形式来看,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既包括以单纯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形态,也包括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私人权益的混合型诉讼目的的形态。 (二)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特殊性。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起诉主体与案件一般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使是在前文中提到的混合型诉讼目的形态中,虽然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私人权益的目的并存,起诉主体针对其中的私人权益虽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对其中掺杂的公共利益保护的诉讼请求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在现行法律规定中,无论是哪种类型的公益诉讼,法律均对具有原告资格的主体作出了明确的要求或者限制性的规定,而这些要求或者限制性规定在传统的民事诉讼中是并不存在的。因此,民事公益诉讼在起诉主体的资格上相对于传统民事诉讼而言存在着明显的特殊性。 (三)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效力的扩张性。在传统的民事诉讼中,最终做出的判决的效力尤其是判决的既判力一般只在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之间产生,这是既判力的相对性原理决定的。而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判决的效力往往会在某种形式上扩张至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或者有关主体,使其也受最终作判决的约束。此外,公益诉讼判决效力的扩张方式既可以是直接扩张的方式,也有可能是间接扩张的方式,有可能因为不同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的不同规定而有所区别。

《民事诉讼法学》期末考试复习题

《民事诉讼法学》期末考试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不属于民事纠纷的特点的是()。 A.民事纠纷的主体间的关系是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 B.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争议 C.民事纠纷主体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D.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 【正确答案】 A 2.下列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的是()。 A.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社会关系 B.民事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公诉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 C.民事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 D.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既分立又统一的法律关系 【正确答案】 B 3.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称为()。 A.仲裁法 B.民事诉讼法 C.行政诉讼法 D.刑事诉讼法 【正确答案】 B 4.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B.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又称实质意义的民事诉讼法 C.狭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的专门性法律 D.广义的民事诉讼法包括民事诉讼法典、宪法、实体法和其他程序法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民事诉讼的规定

【正确答案】 B 5.关于民事诉讼的特点说法错误的是()。 A.民事诉讼的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检察院构成 B.民事诉讼是自愿解决民事纠纷 C.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D.民事诉讼应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进行 【正确答案】 B 6.关于诉讼行为说法错误的是()。 A.诉讼行为是诉讼上的主要法律事实 B.诉讼行为可分为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 C.诉讼行为是指合法行为 D.诉讼行为是由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行为 【正确答案】 C 7.下列不属于当事人平等原则的内容的是()。 A.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平等 B.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某些诉讼权利不同就不能视为平等 C.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D.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正确答案】 B 8.下列不属于当事人对民事权利的处分的是()。 A.原告在起诉时可以自由地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和选择保护的方法 B.在诉讼开始后,原告依法变更其诉讼请求 C.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其诉讼请求 D.在诉讼开始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正确答案】 D 9.关于处分原则的主要内容说法错误的是()。 A.享有处分权的主体仅限于当事人 B.当事人处分的权力对象仅是民事权利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