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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意见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养老保险问题

广西出台意见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养老保险问题
广西出台意见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养老保险问题

广西出台意见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养老保险问题

更新时间:2011年03月09日来源:广西新闻网-广西日报为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老有所养问题,近日,经自治区政府同意,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关于解决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意见》精神,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户籍和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对尚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属于财政补助对象人员,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待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时,再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和补缴养老保险费。按照上述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原民办教师退养人员的原有生活补助照常发放,发放标准和资金渠道不变。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按自治区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符合以下条件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保补缴当民办教师、代课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可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助:1986年12月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民办教师;2003年7月1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代课人员。

关于财政补助标准和责任分担,对被辞退或清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当民办教师、代课的累计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算),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发放补助,按其工作1-5年、6-10年、11-15年、16-20年、21年以上(含21年)5个档次,分别给予每人每工作一年500元、7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的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与设区市财政或县级财政按照6∶4的比例分担。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教学单位缴费部分由工作所在地政府负责解决。被辞退或清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任教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资金,由原任教地政府统筹安排。

《意见》规定,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办理当民办教师、代课期间养老保险费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办理补缴手续。

兴安县全体民办代课教师对“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

见”的建议

兴安县人民政府、教育局:

我县民办代课教师为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已上访近5年之久,由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0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一文,表明我区各级人民政府对民办代课教师民生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让全体民办代课教师看到了希望。

但老师们普遍认为“解决意见”不够完善,没有充分考虑我们的实际困难,仅限于养老保险的补助,且补助偏低,若按这样的标准绝大多数的民办代课教师买不起养老保险。为此,我县全体民办代课教师一致就“解决意见”提出如下请求:

一、“解决意见”实施范围应为:

1、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聘用的;

2、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乡(镇)、村公办学校(含民办公助学校)自聘的;

3、已经退养的8位老民办教师。

二、辞退补偿:

应按实际教龄,每工作一年给予当前公办教师年平均工资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三、养老保险:

1、应按国务院办公厅[1997]32号文件参加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养老保险,而不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且由用人单位为民办代课教师补缴在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2、若本人自愿不参加或无能力参加的,可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金;

3、县人民政府对民办代课教师开通无息贷款通道,让每一位民办代课教师参加养老保

险。

四、纳入城乡低保:

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民办代课教师,统一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由政府实施救助。

五、发放抚恤金:

对因疾病或意外身故的民办代课教师,他们的父母和子女仍需供养,根据教龄长短向其家属发放不同层次的抚恤金,以告慰他们的在天之灵。

六、医疗保险:

应与公办教师一样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畴。

七、开通就业绿色通道:

应积极采取措施,帮助未就业民办代课教师实现再就业。

以上建议是我县全体民办代课教师的共同心声,望政府部门郑重考虑并采纳为盼,让我们感受党和政府对全体民代教师的关怀和温暖,促进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兴安县全体民办代课教师

2011年3月5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7]32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7.09.07 【实施日期】1997.09.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97]32号一九九七年九月七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民办教师是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广大民办教师为发展我国农村教育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和关心民办教师,提出了“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农村教育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加强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保“两基”促“两全”的重大举措。为保证这一目标的顺利实现,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实行地方责任制,各有关总产部门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国家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订本地区统筹解决民办教

师问题的具体实施计划。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当地的具体实施计划于12月底前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国家教委、人事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 二、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工作要在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待遇的同时,全面贯彻实施“关、转、招、辞、退”的方针,分区规划,分步实施,逐年减少民办教师数量,力争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提倡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解决民办教师问题。“九五”期间全国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工作的分年度目标是:1997年民办教师占全国中小学教师的比例要从1996年的17%减少到12%,1998年比例减少到7%,1999年比例减少到3%,2000年

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代课教师问题的提案

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代课教师问题的提案 构建和谐社会,完善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代课教师问题的提案 一,民办教师的历史贡献(以下简称民师) 民办教师(现在称为代课教师)是20世纪中叶起中国农村特有的一特殊群体。新中国成立之初,经过连续百余年的战乱动荡,刚刚诞生的和平中国,基本上一穷二白,但充满了生机!进行现代化国家的经济文化建设异常艰难。教育方面尤其如此。由于大量文盲半文盲人口的存在,严重的制约了社会政治经济的进步发展。而在广大的农村地区,现代中小学教育基本空白一片。国家面对这一难题,在对成人进行扫除文盲教育的同时,发动各级政府、群众,在极其艰难的历史条件下,大力发展富有中国特色的“农村民办教育”进过大约30余年的艰苦努力,尽管遭遇了“文革”干扰等各种曲折,仍然基本上成功地破解了这一难题。结束了中国农村几千年来基本上没有现代初小教育的历史。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各个方面克服各种难以想象的困难,积极发展中国特色的农村现代中小学教育。经过约30年的艰苦奋斗,到80年代初,已经基本建立起一套相对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现代教育网络,成功地培养了一代具有初小文化的现代农

民,并为国家建设与国防工程提供了大批合格人才,为高等院校输送了大批合格生源和可塑之材,同时为全国农村地区“文化脱贫”和奠定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基础,建立了不可磨灭的功勋,创造了人类教育跑上的奇迹。 而民办教师们作为这项事业的骨干力量正是创造着这一奇迹的劳苦功高功勋卓著的功臣,并且留下许多可歌可泣献身共和国农村教育事业的优秀事迹。没有他们,国家就不可能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 1982年,国家为提高教学质量,曾对民办教师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整顿,那次没有被辞退的民师以后绝大多数都已转正。而被辞退(包括以后整顿的)的民师们至今老无所养,国家至今没有重视并制定这方面的政策!造成了民师历史遗留问题! 2009、3、8日,《工人日报》以《民办教师:渴盼经济补偿》为题目,报道了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全国政协常委徐震寰同志呼吁解决我国八、九十年代被辞退民办教师养老待遇问题,在2010年全国“两会”即将召开之际,我们应该回顾共和国历史,承担历史的责任,表达功臣! 国务院1997年32号文件提出2000年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但是,由于多种原因,民办教师并没有退出历史舞台,而是改称为代课教师继续在农村尤其是西部发挥着作用,有的甚至是顶梁柱作用!“他们工资极低,低到你不能相信的程度——日工资不足两元;他们对这个岗位又极坚持——他们是爷爷的老师,是父亲的老师,还

广西出台意见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养老保险问题

广西出台意见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养老保险问题 更新时间:2011年03月09日来源:广西新闻网-广西日报为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老有所养问题,近日,经自治区政府同意,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关于解决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意见》精神,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户籍和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对尚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属于财政补助对象人员,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待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时,再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和补缴养老保险费。按照上述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原民办教师退养人员的原有生活补助照常发放,发放标准和资金渠道不变。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按自治区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符合以下条件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保补缴当民办教师、代课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可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助:1986年12月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民办教师;2003年7月1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代课人员。 关于财政补助标准和责任分担,对被辞退或清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当民办教师、代课的累计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算),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发放补助,按其工作1-5年、6-10年、11-15年、16-20年、21年以上(含21年)5个档次,分别给予每人每工作一年500元、7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的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与设区市财政或县级财政按照6∶4的比例分担。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教学单位缴费部分由工作所在地政府负责解决。被辞退或清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任教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资金,由原任教地政府统筹安排。 《意见》规定,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办理当民办教师、代课期间养老保险费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办理补缴手续。

临时调课(代课)管理办法(试行)

南师大灌云附属中学 临时调课(代课)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教学常规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维护课程表的权威性,根据教育局和学校有关要求,特教师对因公或因私调课以及短期请假需要带来的课务安排加强管理,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教师不得随意调课。课程表是学校实施课程的主要依据和详细方案,也是学生安排预习、作业等学习活动的依据。课表一经排定,任何人不得随意调课。 二、教师因公出差、听课、教研活动或者因私、短期等必须调课的或需他人代课的,须向所在年级提出申请,获得年级批准后,由申请调课(代课)的教师自行协调课务后,填写《临时调课(代课)申请单》和调课方案表一式两份,一份交年级备案,并将《临时调课(代课)申请单》和调课方案表交教务处备案。 三、凡不申请、不填写申请单的调课和代课行为,视为私自调课,按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四、同意与他人调课或为他人代课的教师要在调课方案表上签字确认。签字确认后,学校视其为该堂课的责任主体。同意为他人调课、代课的教师要严格履行职责,不能敷衍了事,若课堂上发生责任事故的,学校将追究责任主体的责任。 五、本管理办法若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之处,依上级之规定执行。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南京师范大学灌云附属中学。 南京师范大学灌云附属中学

2015年4月2日 附:临时调课(代课)申请单 南师大灌云附属中学 临时调课(代课)申请单 ___________: 本人因事需与教师临时调课,现已协调妥善,调课方案后附,特此申请,请批准。 调课申请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附:调课方案(教务处备案) 年级审批意见:审批人签字___________

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

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 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自治区的要求,在2011年12月30日前办理完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有关登记手续,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参保办法 (一)落户在农村的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则上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落户在城镇的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则上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三、补助范围 (一)1986年12月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民办教师。 (二)2003年7月1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代课人员。 四、补助标准 对被辞退或清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当民办教师、代课的累计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算),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发放补助,按其工作1—5年、6—10年、11—15年、16—20年、

21年以上(含21年)5个档次,分别给予每人每工作一年500元、7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的补助。 五、申请程序 (一)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任教地与户籍所在地属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参保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保缴费后,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参保补助申请。 (二)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任教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参保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保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后,向原任教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参保补助申请,其参保补助资金由原任教地县级教育部门将参保补助资金转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 (三)对尚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由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原则上要求在20 11年11月30日前办完登记手续。待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时,再按规定执行。 六、参保补助发放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补助直接由财政部门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其他养老保险的,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执行前已参加其他

解决原民办代课教师遗留问题工作情况自检自查报告

我镇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工作情况自检自查报告 Xx县教育局: 我镇根据上级教育部门的安排部署,严格按《XXXXXXXXXXXXXXXXXXX》和《xxxxxxxxxxxxxxxxxxx》精神,认真做好我镇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解决工作,现对我镇完成本项工作情况作自检自查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层层落实 我镇根据教育局的工作安排,成立了我镇解决代课教师和原民课教师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以中心学校校长为组长,中心校副校长为副组长,中心学校全体人员和各中小学校长为组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做好全镇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工作;各学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的工作组,负责完成片区内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解决工作。为完成好此项工作,镇中心学校与学校签订责任状,明确中心学校和学校的责任,怎人层层落实,确保本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认真布置,明确工作任务和进度 我镇按照县教育局的工作进程计划,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了《我镇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工作方案》和工作进程计划,确保在规定的实现内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三、认真做好宣传和摸底调查工作 我镇根据教育局的安排,在2013年4月,认真做好解决中小学

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有关文件精神的宣传工作,做好辖区内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的摸底工作上报工作。 四、认真做好原民办代课教师的教龄认定、经济补偿申报工作 我镇按照上级有关教龄认定和经济补偿申报的有关工作要求,认真查阅财务档案资料,尽最大努力为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提供教龄认定的原始材料,对年代较早,无法查找到原始材料的,按规定采用人证的方式来证明,学校对证人进行走访调查落实,学校、中心学校分级公示,并向教育局按时上报。经过三个批次的上报,现我镇共上报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xx人,共计教龄xxx年,死亡xxx人,民办退养xxx人,教龄xxx年。 五、做好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教龄补偿和死亡教师生活补助发放工作 第一批和第三批金额较小,采取现金的方式发放,第二批金额较大,我镇采取与邮政储蓄合作的方式,由邮政代发,学校认真做好补偿金发放的签名工作,到xx月xx日止,我镇已将上级下发的三个批次的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的教龄补偿和死完教师六个月的生活补助全部发放到教师手中,全镇三个批次共发放教龄补偿和死亡教师生活补助xxxxxxxxx元。 六、做好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的参保工作 我镇各中小学认真对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宣传xxxxx【xxxx】xxx号文件的有关精神,鼓励代课、民办教师积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对自愿参加养老保险的教师提供相关表格,帮助教师准备相关

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及代课教师遗留问题工作总结

XX小学 关于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工作的总结根据麻栗坡县教育局局长郑元福《在麻栗坡县教育系统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为全面做好辖区内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遗留问题,从2013年4月底以来我校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做了大量的工作,现在该项工作已接近尾声。现将该项工作小结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根据上级会议精神,为了更地开展此项工作,本校首先成立了关于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工作领导小组如下: 组长:XX 铜厂小学校长 副组长:XX 铜厂小学教导主任 组员:XX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铜厂小学办公室,由张传辉兼任办公室主任并处理日常事务。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XX小学于2013年4月29日于铜厂小学办公室召开关于此项工作的专题会议,首先向各位教师宣传了相关政策,然后根据具体情况对该项工作作了具体的安排布置,首先进行第一阶段的摸底调查,要求摸底调查工作必须细致,争取做到全覆盖、不遗漏。具体分工如下:XX:上铜厂、中铜厂、下铜厂

XX:梅汤 XX:江界、老长坡、三转弯、牛场、哪竜 XX:上嘎哪、中嘎哪、下嘎哪 XX:铜厂老扣览 XX:哪么、大梅单、小梅单 XX:铜厂哪腊 三、克服困难、扎实工作 XX小学于2013年5月8日召开关于该问题的专题会议,向各片区负责人传达了相关表册的填写方法并要求各负责人着手落实表册填写。于2013年6月5日召开会议通报了全县摸底人数并要求教师再次下乡落实有无遗漏。 本校于2013年7月底上报了本校第一批(全县第二批)16人符合条件的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审批表,并于9月初返回了部分填写不规范的审批表并重新进行了填写上报,于9月13日公示了第二批审核通过人员名单,本辖区共计16人。 本校于2013年10月17日再次召开关于该问题的专题会议,要求各片区负责人再次下乡落实有无遗漏人员,准备第三批上报工作,并于10底前完成。10月24日再次安排各片区负责人下乡,向第二批符合条件的16人宣传参保问题,要求讲细讲明白。2013年11月15日本校上报了最后一批符合条件的审批表,共计4人,至此本辖区符合条件人员全部上报完成,共计20人。 经过7个月的奋战,关于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问题

代课教师职责

奔滩小学代课教师工作职责 一、教师应在接受学校分配的教育教学任务后,熟悉教学计划,了解所任学科在教学计划中的作用与地位,钻研教学大纲,掌握教材的内在联系,并根据大纲要求和学生实际制定好学期授课计划。 二、按照教学常规和备课规程要求,认真进行单元备课、课时备课,写好教案,设计教法,指导学法,体现德育,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三、教师要精心搞好课堂教学,上好习题课、实验课、复习课、技能课,做好指导等工作,努力提高每一节课的教学质量。做到教学目的明确、讲授正确、教法得当、语言清晰、板书工整、组织严密、理论联系实际,有效地利用课堂40分钟。 四、要重视课堂教学实效,认真做好学生调查,掌握学生对知识的吸收率和巩固率,收集教学信息和反馈信息,做好课后反思。针对学生实际做好培优、补差工作,因材施教,加强教学的针对性,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五、用先进的教育思想指导教学,寓思想教育于教学活动之中,有机地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认真执行课堂教学常规和学校对学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教师施教行为规范,不断提高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 六、精心布置作业,对作业要及时收发、认真批改,讲求实效,搞好讲评活动。作业的留、收、改、评都要严格规范,要加强课堂练习、认真指导,努力做到当堂巩固,提高教学效果。 七、加强对学生平时的考核考查,期末考试前,一定要制定复习计划,

认真上好复习课,考试后做好质量分析,制定改进措施。 八、要按时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组内的教研活动,如听课、说课、观摩、集体备课、研究教材、学术讨论、经验交流、召开学生座谈会、学习理论等,努力提高政治、业务水平。 九、不断自我提高,积极撰写教学随笔、案例,学期结束后,要对本学期教学工作做出书面总结,写好专题总结或论文,并交教务处存档。 十、完成学校交给的临时任务。

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的文件

关于解决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的指导意见 (鄂教师[2009]11号)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各市、州、直辖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为妥善解决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经研究,决定一次性将其纳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参保对象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一次性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法【2001】14号)规定被辞退的民办教师。 辞退时间以当地实施鄂办法[2001]14号文件明确的具体时间为准。 二、参保办法 本着本人自愿的原则,参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养老费的缴纳 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比例为20%,其中:自1996年1月至自辞退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由当地财政负担12%,个人负担8%;被辞退后所需缴纳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补缴基数为参保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995年12月31日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二)个人账户 1996年1月1日起,按缴费基数的8%,为参保人员补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及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条件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参保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仍不满十五年的,可允许其继续缴费至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交满15年的次月开始计发;对参保时已超过男60周岁、女55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补缴资金到位的次月开始计发。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参加今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 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条件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分别按死亡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遗嘱抚恤金,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金计发 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批准后,其月基本养老金按下列公式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蓄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2019年中央对民办教师的新政策

2019年中央对民办教师的新政策 一、应该得辞退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第十四条第3项,“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教人[2011]8号文《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3款“妥善做好辞退补偿。辞退代课教师,要参照《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精神,按本人实际代课时间给予一次性补偿,每满一年的的最低补偿标准由各地参照当地最低生活费用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行代课时间按其本人在公办中小学代课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实际上,被退代课教师有的地方给了,却是很少,大部分地方分文不给。 二、应该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教人[2011]8号文,第一条4款“将辞退代课教师依法纳入社保。按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政策及方向,根据不同情况,将辞退代课教师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对符合条件的代课教师,可按国家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医疗救助待遇”。 三、解决辞退原民办教师的遗留问题 国办[1997]32号文《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将辞退原民办教师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根据该文而辞退的民办教师,当时未按规定一次性补偿的,地方政府应予以落实,对离岗退养的老弱病残原民办教师,要采取措施,使他们生活得到保障”。 可现实是大部分省给被退原民办代课教师,(男60岁,女55岁)有退休养老补助。即教龄乘以8元(国家规定教龄津贴最高是10元),这实际是教龄补贴,而不是养老金。养老金应该是基础养老金(每月最低80元)+教龄补贴。 民办教师是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广大民办教师为发展我国农村教育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和关心民办教师,提出了“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这是党中央、国

教师请假代课制度

为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增强教师的服务意识和效率意识,应制定规范的教师请假代课制度。 下面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教师请假代课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教师请假代课制度篇1近期我校出现请假教师所代班级无人代课现象,特别是早、晚自习缺勤现象严重,对此校务会制定本补充制度。 一、因事(病)请假的教师需按规定严格履行《玛沁县藏文中学请销假制度》,填写统一制定的《请假单》,并按程序逐一审批。 二、根据学校师资实际情况,在学校同意的情况下,原则上同意请假教师自行找好代课教师,并按要求向教务处支付代课教师的代课费用。 三、代课教师一经确定,必须按照原班级教师的正常课时安排进行上课,如有课时冲突,需自行协调解决。 四、代课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出现迟到、旷课、早退等现象,特别要注重早、晚自习的到岗工作,否则不予支付代课费以及按照《考勤制度》有关规定予以迟到、旷课、早退等情节的经济处罚。 五、请假教师的代课费必须在请假离岗前按照请假天数一次性向教务处上交代课费,代课教师的代课费由教务处根据代课教师的到岗情况实施发放。 教师请假代课制度篇2为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和“课程安排的严肃性,增强教师的服务意识和效率意识,建立科学合理的请假

制度,特拟订本细则。 1.任课教师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停课、调课、代课。 确实需要请假者,必须在安排好功课和相关工作(包括班主任工作、值日工作、晨间活动管理等)的前提下才予以批准,否则不予同意。 2.凡学校安排教师参加学习、听课、培训和进修等活动,功课由教师自己安排,并到教导处做好登记,代课金由学校支付。 调课过程当中确实有困难的可找教导处协调帮助。 3.教职工公出、病假、事假、婚丧假、产假等必须先办理请假的相关手续。 对于急事而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者,可以请组内教师代办请假手续,也可以委托相关人员转告教务处或校长室,事后三天内必须补办手续。 4.老师安排调、代课时,先填写“下塘小学调代课登记表,并向相关领导递交调、代课有关证明(如开会通知书、上级文件或医院病假单等),征得相关领导同意签字并作出妥当安排后,方可离校,并提交教务处存档。 5.教师请假期间安排的调、代课,如委请的教师未能到教室上课或监督,则视为代课老师旷课。 代课老师不得同时代多班上课,以免授课重叠。 6.教师未经科室批准而调代课,双方均视为旷课;上课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上作旷课处理。

民办教师2019年中央新政策

民办教师2019年中央新政策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条文,现对教师教龄津贴的实施作如下规定: 一、教师教龄津贴执行范围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 从事教师工作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二十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 二、教龄津贴标准 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三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三、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 教龄计算办法: 1.上述学校的教师或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等直接从事德、智、体、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教龄。 2.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 3.民办教师或长期顶编代课教师转为上述学校公办教师后的教龄计

算,应按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4.曾在冤假错案间断教育工作,现已平反纠正,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其间断的时间,可心计算为教龄。 5.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曾在职带薪下放的教师,其间断教育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教龄。 6.教师连续病休超过六个月的时期不计算教龄。 四、领取教龄津贴的教师调离上述学校后,教龄津贴即行取消。 五、民办教师是否实行教龄津贴制度,由和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中央对2019原民办教师新政策 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教师和代课教师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6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8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90元;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2年(含1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120元。今后可视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适当调整补助标准,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在不低于省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地标准。 代课教师补助对象确定:(一)本人申请。(二)乡级初审。(三)县级审核。(四)市州核准。 这是对于中央对2019原民办教师新政策的解答。

教师调代课规定

河南测绘职业学院教师调、代课管理规定2017-09-30 14:51:49 来源:点击:3 第一条为了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计划,稳步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课程表一经排定,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课程表规定的时间、地点上课,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减授课时数。未经教务处批准,均不得擅自变动课程表安排。第三条调课是指任课教师因故不能按学校下达的教学进程计划和课程表进行教学活动,经申请批准后对任课教师、任课时间和任课地点的调整。 第四条代课是指任课教师因故不能按学校下达的教学进程计划完成教学任务,经批准后由其他任课教师替补完成教学任务的教学活动。 第五条补课是指任课教师因调、停课原因消失后,根据教务处的安排,完成教学任务的行为。 第六条每学期开课前确有正当理由需变动课程表安排的,必须由任课教师于开课前提出书面意见,经系部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七条每学期开课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调、停课: (一)经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全校性活动占用上课时间: (二)任课教师因病、因公、因事等特殊原因无法上课。 第八条调、停课手续的办理: (一)节假日、运动会等涉及的调、停课,按校历和学校下发的文件执行;(二)全校性活动需要调、停课的,应由任课教师持所属部门的书面通知,经校长批准后,教务处方可发出调、停课通知; (三)因病、因公、因事需调、停课的教师,必须填写《调、停课申请表》,提出所调课程,说明调、停课原因,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拟定补课安排意见,由系部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四)一周内调课超过四学时以上,需到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 (五)调、停课应于上课前一天办妥手续,以便教务处做好安排。因情况紧

民办教师2019年中央新政策

2019年国家对原民办代课教师有何新政策?有哪些补偿? 代课教师是指在公立学校中没有事业编制的临时教师。1984年底以前他们被称为民办教师,在此前从教的临时教师基本被转正或清退。那么2019年国家对原民办代课教师有何新政策?有哪些补偿呢? 2019年国家没有代课教师国家出台的有新政策。只有各地地方政策,如下:“对具备教师资格、符合教师任职条件、未能考录的代课人员根据岗位需要进行考核,妥善安排转岗。寄宿制学校后勤服务岗位、扫盲岗位和社会其它岗位聘用人员时应优先考虑代课人员。 沧州黄骅市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的实施方案 沧州黄骅市户籍、2003年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符合上述条件人员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 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不享受教龄补助。

二、执行标准 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教龄补助的方法发放养老补助。基础养老金标准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教龄补助标准为每个教龄每月20元,任教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教龄补贴标准。 三、执行时间 教龄补助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基础养老金发放时间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四、认证办法 由镇工作小组统筹安排,各学校具体负责,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和“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身份和教龄认证原则。 人员身份和教龄的认定程序: (一)个人向学校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学校

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 (二)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复审核实,报市教龄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三)市教龄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四)审核结果在乡、村、校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 (五)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市教龄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省、市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六)市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批准的名单发放教龄补助。 因结婚等原因致使户口迁移到本市内其他乡镇的符合条件人员,在户口所在地申报,由原乡镇负责调查取证、认定和公示工作。 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各学校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对对认定过程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向镇工作小组反馈,以便统一标准,统筹把握。

2017民办教师补助政策

2017 民办教师补助政策 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必然产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 重要组成部分。 民办学校教师作为民办学校的主体,在民办教育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 重的作用。 那么 2017 年民办教师补助政策是什么?以下是为您整理 2017 民办教师补助 政策,希望对您有帮助。 民办教师补助政策 1、代课教师与单位已形成关系,补偿待遇和标准,适用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如果辞退应当每满一年给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 一年计算补偿,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2、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继续聘用:(一)劳动 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重 新订立劳动合同时,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十年的;3、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 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不能辞退):(一)从 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或者疑似职业病病 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 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 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扩展阅读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通知粤教师〔2016〕11 号各地级以上 市及顺德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开展落实 中小学教师待遇政策自查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6〕42 号)文件精神,按 照、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 (以下统称原 民办代课教师)问题,经省政府同意,在全省范围内对原民办代课教师群体有关 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准确摸清原民办代课教师群体的数量、分布、年龄、工作年限 和参加养老保险等基本情况。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属地为主原则,市、县、乡镇是工作责任主体。 (二)坚持物证为主、 组织调查为辅、 人证为参考的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原则。 (三)坚持客观公正、透明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

(新)教师管理制度汇编

教师管理制度 一、考勤制度 1、教师必须自觉遵守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严守工作岗位,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所承担的各项工作,无特殊情况不能迟到早退,迟到、早退三次按事假半天处理。 2、教师外出听课、开会或半天以内的因私外出应提前向教导处请假,经同意方能离开,情况要与事实相符。 3、教师因事不能来校须写请假条报教导处或校长室审批,请假半天由教导处审批,半天以上由校长审批,课务和其他事情(如班主任工作、午间看护、值日等)自行安排。七天以内因公外出,课务自行安排,超过七天的超出天数的课务由教导处安排。 4、教师病假必须出具医院证明,并及时通知教导处做好代课安排。如暂时来不及出具证明的过后须补上,无医院病假证明则按旷工处理(事假的双倍处理)。 5、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凡享有探亲假的教师应在寒暑假中安排探亲,提倡教师尽可能把婚假安排在公休假期内。所有的假期都应及时出具假条经校长审批后方能离开。产假期满应按时上班,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服从分配。 6、无特殊情况教师不得随意调课,否则按违反课程计划处理;不是教导处同意安排的代课,不作代课处理,不发代课费。 7、教导处每月统计病事假并予以公布

二、学习制度 1、每学期根据教师需求,学校提供书籍,供教师阅读,每位教师每学期研读1-2本教育专著。 2、每位教师对书中的经典语句进行摘抄,每学期完成不少于2万字的读书笔记,读书笔记每周五上交学校检查。 3、学校骨干教师,学校负责人每周向全体教师推荐一篇高质量的教育教学文章。推荐文章力求符合课改理念,贴近教师的实际需要。推荐的文章发送到学校网站,提醒全体教师学习,针对文章发表自己的观点。 4、每周教师要登录学校推荐的网站,网上学习。 5、学校每月组织一次教师论坛活动,教师发言要围绕一个主题阐述自己的观点,做到理论、做法、效果相统一,力求语言简练、用词准确、观点鲜明、有说服力。教师论坛的目的是形成“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校本研训文化,教师之间互相学习,互助提高。 6、在教师读书学习的基础上,每位教师每学年确定研究一项小课题,也可两三人合作,制定课题计划,利用学到的先进教育理念来指导自己的教学,解决教学中的实际问题--进行小课题研究。“课题研究即问题解决”。 7、外出学习、培训人员需具备:工作认真扎实,上进心强,有辐射带动的责任感。教育观念先进,并对现代教育理论的学习、研究有

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工作方案

市门前完小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 调查摸底工作方案 为了全面掌握我校所管辖的4个行政村(市门前村、赵家坳村、紫山冲村、城月村)代课教师、原民办教师的基本情况,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对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进行调查摸底的通知》(湘教通〔2012〕171号)精神,学校召开了专题会议,要求各责任人提高认识,吃透会议精神,在调查过程中要做到“三个结合”,即个人申报与村级审核相结合、村级审核与学校审核相结合、学校审核与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相结合,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调查工作,做到不遗漏、不掺假,确保各项数据和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为确保此次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调查摸底工作顺利进行,切实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出现错报、乱报、漏报、少报和多报。我校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学校成立摸底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蒋鹏 副组长:刘柏华 组员:王海燕及本校全体教职员工 二、调查内容。 1、在岗代课教师基本情况; 2、已辞退代课教师的基本情况; 3、已辞退原民办教师的基本情况;

4、退养原民办教师的基本情况; 5、产生代课教师问题的主要原因; 6、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三、有关要求。 1、代课教师问题、原民办教师问题情况非常复杂、关联度高、政策性强。有关责任人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和指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以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态度,扎实开展调查摸底工作,确保各项数据和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2、调查摸底结束后,要针对调查表所列项目,对调查摸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写出调查摸底报告,并于5月24日前将摸底表、摸底调查统计表、调查摸底报告等(含电子文档)报送到中心校。 四、具体措施。 1、积极配合各村的宣传发动工作,与4个行政村的村干联系商议; 2、组织原联校老骨干、村小老教师、村支两委老村干部等相关人员对有关人员上报的信息进行甄别,材料上报时要由甄别人员亲笔签字才能上报。 下马渡镇市门前完全小学 2012年5月18日

代课调课管理制度范文

代课调课管理制度范文 篇一:教师调课、代课制度 教师调课、代课制度(征求意见稿) 为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校务会议精神,对教师调课、代课,做出如下规定,请认真执行。 一、概念界定: 1、调课是指教师因公外出(开会、办事)、因病事假或参加教育教学活动需将自己的课程与其他教师课程作适当调整的行为。 2、代课是指教师因公外出两天及以上(开会、办事)、因病(事)假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上课的,由学校审核批准,安排其他教师代替上课的行为。 二、原则: 1、严格执行学校课程计划,按课表上课。学校调(代)课工作由教务处依据学校实际情况安排,各部门相互协调,全校教师积极配合教务处的调(代)课,私自调课、代课按旷工处理,以确保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2、凡符合我校《教职工考勤制度》规定的调课由当事人自行调整课程,并报学校教务处登记备案,教务处登记备案后为正常调课,否则一律视为私自调课,按旷工处理。 凡符合我校《教职工考勤制度》规定的代课由学校教务处按学校课程表安排其他教师代请假教师上课,教务处发放代课通知单并作好《学校教师代课情况》的统计工作。

3、学校调课遵循同班级教师为主,代课遵循同年级同学科为主,根据教师课程密集程度安排课程,提倡教师间团结互助、相互支持。 4、调课和请假教师要安排好教学工作后再履行请假手续,其中必须在工作日内享受的政策性假(婚丧育工伤等)、重大急病或生病住院的病假(以医院的病历、病假条、住院证明等相关手续为准)除外,但也应先通知教务处,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5、所有教师只要当堂课无课程安排且未于工作日当天告知学校有不适合代课情况的,应主动接受代课工作安排,不借故推诿、不拈轻怕重。凡安排的代课课程未按时到岗上课一律视为旷工,造成安全等责任事故将由其负全责。 6、任调(代)课课程的教师应自觉遵守学校有关教师教学常规工作方面的要求,确保每一堂课的质量。语文、数学、英语等学科在授课后要按学校教学常规要求布置适量作业并及时批改。 7、行管后勤人员、任课教师市内参加会议、活动等在一天以内的,一律要求调课,并报教务处备案。需调课时,首先找语文教师调,各班语文教师有此项义务。如遇到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由教务处做出代课安排。 8、教师对代课安排有异议、意见的,应在按时到岗上课的基础上,再通过正常渠道向学校反映,坚决杜绝放下课程来反映问题。 三、要求

车古乡中心完小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工作总结

车古乡中心完小 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 遗留问题工作总结 解决好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是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民生工程、爱心工程,关系到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的切身经济利益、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我校根据《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和《红河州教育局、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红河州财政局、中共红河州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及上级会议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组织调动学校相关人员,积极开展妥善解决民代课教师遗留问题工作,并顺利完成了民代课教师统计上报、经济补偿等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学习文件精神,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 为了保证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工作顺利开展,我校组织学校领导班子和全体教师认真学习有关文件,深入领会文件精神。通过学习,我们认识到妥善解决我州代课教师问题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工作的意义重大。 因此,我校在开展此项工作中,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统一思想,强力推动;明确责任,严格问责的原则。严格依照文件要求,扎实有效地开展妥善解决民代课教师遗留问题工作,切

实做好这项关系到原民代课教师切身利益的工作。 二、领导重视,目标明确,责任到人 为妥善解决我县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结合我校的工作实际,为确保车古乡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工作顺利完成,特成立车古乡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 三、建立保障机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1、车古乡原民代课教师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召开民代课教师遗留问题工作会议,并在车古乡召集各村两委干部、小学及教学点负责人召开会议,通过在村务公开栏张贴通知,以及学生通知、原民师代课教师相互告知等多种形式,做好民代课教师遗留问题宣传工作。我校对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进行了第一轮的查档登记、统计、上报,对统计上报的民代课教师进行张榜公示,做到不漏村,不漏人。 登记时需提供能够证明原民办代课教师本人身份和教龄的原始物证材料,由车古乡原民办代课教师领导工作小组查验核实并复印、照相存档,原件退还本人妥善保存,以备认定时再次查证。还须提供证明人名单及有关信息,其中须有同事3人以上和学生3人以上提供证明。登记时本人须公开承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信息,真实无误,无虚假行为。如有不实,个人承担一切后果,并由本人签名并按手印。 2、2013年7月,根据县教育局相关文件及通知精神,我校对已统计上报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信息,进行了第二轮的核查、统计、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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