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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养老保险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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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3)

第一章国际比较的方法论 (3)

第二章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国际比较 (4)

一、英国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经验和教训 (4)

二、美国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经验和教训 (8)

三、智利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经验和教训 (14)

四、波兰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经验和教训 (17)

五、东亚(日本)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经验和教训 (23)

第三章国外经验的启示 (31)

前言

随着老龄化进程的加速和社保资金支付危机的到来,在全球社会保障体系变革的浪潮中,争论最多的是有关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这一方面是由于其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直接关系到每个阶层、每个个人实体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在其发展历程中虽然形成的丰富的养老社会保障模式,但并未解决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所面临的基本问题或挑战。为了解答人口老龄化和经济发展速度放缓同时出现情况下如何实现社会成员养老和保证社会公平这一问题,20世纪90年代世界银行(1994)提出著名的“三支柱方案”(社会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自愿储蓄共同起作用),强调有关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应该向多支柱发展,这一政策主张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推崇。各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了不同的社会保障体系,形成了丰富的社会保障模式。在这一过程中,商业养老保险作为弥补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不足等缺点的手段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的青睐,其经营模式、管理方式及其监管手段也被全方位、多层次运用于社会保险的经营管理,使两者在国家保障体系的构建中相互依托、相互促进,在保障项目的层次上相互配合,在保障功能的发挥中相互补充。

基于这一认识,本章我们将对目前世界上存在的几种有自身特色的养老社会保险进行比较,比较过程中我们将重点阐述其如何与商业保险之间互相补充,共同发挥作用。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我们重点阐述养老社会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之间的相互关系,但同样研究方法也可以用于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障其他领域,本章中我们也会对其有所涉及。

第一章国际比较的方法论

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根本目标包含两个内容社会目标和养老。这里的社会目标是通过养

老保险达到养老的目标,同时达到分散个人风险、社会公平或再分配的目标,两者必须并行不悖,这正是养老社会保险区别于商业保险的本质之所在。在本章进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比较中,我们将坚持这一原则,将比较重点放在其制度设计对养老和社会公平是否有效、服务水平和监管模式上,力求通过对这三个方面的比较实现对其制度设计的总体把握。

在比较对象的选择上,我们选择几个具有典型意义的国家或地区作为其独特特点的代

表一

第二章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国际比较

一、英国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经验和教训

英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于1946至1948年,其主要依据是经济学家贝弗里奇的社会保障思想。通过多年的发展,基本形成了一套“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制度”。英国是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的代表国家,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全民保障,全面保障。

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津贴三大部分。

一是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也称贡献给付(Contributory benefits )是英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其支出占整个社会保障开支的70%左右。基本机制是由国家强制所有毕业离校年龄与退休年龄之间的公民参加保险,同时由国家和雇主注入资金,以共同满足社会保险的基本需要。

社会保险主要由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疾病保险三大块组成。享受社会保险的前提是一般要缴纳国民保险费(National Insurance Contributions,NICs),政府在居民因失业、病残、退休、生育、失去配偶等使收入蒙受损失时给予津贴。

国民保险费(NICs)是社会保障部门收入的主要来源,体现着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方面,用国民保险捐支付的社会保障金约占社会保障总支出的3/4,其余1/4由政府税收承担。

社会保险的主要支付项目有: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疾病补贴和寡妇给付,其支付的主要特点是:是否支付以及支付多少,不受受益人现有收入状况或经济状况的约束,而是与受益人的交纳水平(养老)或现实需要(疾病和失业)相联系。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主体,占社会保险收支的最大份额。养老保险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由三个支柱组成。第一个支柱(First Tier)是实行现收现付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由国民养老金(Basic Pension)和就业关联养老金(Earning-Related Pension)两部分组成:前者是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退休人员都可以得到相等数额的基础年金。这是一种强制性缴费制度,由国家财政、雇主和职工共同负担的,其享受金额较低,用于保证退休者的基本生活所需;后者是于1978年正式实施的政府收入关联养老金计划(State Earning-Related Pension Scheme,SERPS),它根据个人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基数区别确定。第二个支柱由职业年金计划和强制性的个人年金账户构成,由企业或单位为主承办,国家负责规范和监督,它是英国养老保险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目前,第二支柱养老金实

行缴费确定型(DC)和待遇确定型(DB)两种制度。第三个支柱为个人购买的养老基金及商业性养老保险计划。通过个人购买商业保险,为个人将来退休后仍能维持较高的生活水平提供保障。

可见,英国养老保险业已形成:以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以企业职业年金为加强,以企业自愿补充养老金和个人自愿补充养老金为辅助,三个层面相互交融的基本框架体系。

英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是一种筹资和服务相统一的全民保健计划,于1948年建立,是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服务对象是英国公民以及在英国居住一年以上的外籍人。公共医疗服务机构为全体国民提供基本上是免费的医疗卫生服务,经费90%来源于财政,10%由个人负担。

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都采取现收现付方式,就业人员单位及其本人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后两种保险个人不缴纳)保险费,发生失业、工伤和生育事件,生活生命健康出现风险时,领取相应待遇。

二是社会救助制度

由最早的《济贫法》到后来的《国民救济法》、《补充津贴法》等,英国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社会救济制度。社会救助制度也称收入限定性补助(Meanstested benefit),主要是针对生活水平低于社会最低标准的贫困家庭而建立的一种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获得救助的家庭需要经过家庭经济调查(Means-Test),证明其收入来源确实不足,确有需要。社会救助的主要对象是低收入者、贫困的老年人、失业者等。

社会救助的主要项目有:基本收入维持(Income Support)、负所得税(Tax Credit)、住房补助(Housing Benefit)和社会基金(SocialFund)。其中社会基金建立于1988年,它包括两个类型,其一是补助金和慰问金,称之为社会关怀补助(Community Care Grants ),主要用于产妇慰问金、丧葬慰问金和冬季慰问金。其二是贷款,又分为预算贷款和危机贷款,贷款免息,本金则在借款人以后可能得到的各项给付和津贴中扣除。

三是社会津贴制度

社会津贴制度又称偶发性津贴(ContingentBenefit),主要是针对特殊人群的特殊需要建立的补贴制度。专项津贴的核发不考虑受益人是否缴纳过国民保险捐,即与国民保险捐无关,也不看受益人的收入水平和经济状况如何,而是决定于受益人是否符合专项津贴所规定的项目内容。津贴的种类繁多,区分细致,既有针对特殊人群的生活津贴,也有覆盖人群范围较为广泛的教育、住房津贴。具体包括残疾人津贴、疾病照顾津贴、工伤津贴、法定产妇津贴、法定疾病津贴、住房补贴、儿童津贴、无劳动能力者生活津贴等,涵盖了各类人群的各类特殊需要。

英国社会保障体系具有以下特点值得称许:

一是强调了社会保障的平等性与普遍性,在公平与效率问题的处理上偏重公平。在英国,一般税收在社会保障支出中占的比重高于德国、美国等许多西方发达国家。这表明,英国政府在社会财富的再分配方面发挥了主要作用。此外,英国的社会保障金的分配与社会成员的缴费、收入等因素相关较小。所以,这种制度安排有利于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公正。

二是注重发挥国家功能。英国在基本制度各项目的社会保障模式选择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在工伤、失业方面采用的是社会保险方式,在老年、残疾、死亡方面兼采社会保险和国家救助方式,在医疗领域则是普遍待遇。这些差别反映了英国在社会保障各领域价值趋向的不同。在医疗和养老这两个主要项目上采用普遍福利和国家救助模式,体现了其注重发挥国家作用的倾向;在工伤、失业方面主要采用社会保险方式,在老年、残疾、死亡方面兼采社会保险,表明其在一定程度上除了依赖国家外,还愿意发挥社会的作用。

三是注意扩大商业保险服务领域。近年来,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出现了弱化国家功能、强化社会功能和市场功能的倾向。在社会服务领域,除了政府外,非营利机构和私人提供的服务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政府也愿意向非政府办的机构按照市场和“准市场”规则购

买社会服务,然后提供给居民,或者由接受服务者向服务提供者交纳部分或全部费用。同样,在医疗服务领域也进行了市场化改革。

英国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不足主要在于:一是社会保障的服务管理机构臃肿,效率低下。就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而言,社会保障部不仅是其管理机构,而且是直接办理组织。从个人保障账号的管理、待遇资格的审查,到资金的发放,都是社会保障部负责,社会保障部既是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规则的执行者、监督者;二是市场化功能较弱。1997年,英国的职业年金和私人年金之和占养老金总支出的 33%。1989年,英国的医疗保障开支中,通过市场实现的部分占总开支的13%。因此,在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方面,英国的市场化程度比较低。

二、美国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经验和教训

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始建于20世纪30年代。1935年,在罗斯福总统领导和主持下,美国国会通过了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典--《社会保障法》,并设立社会保障署,由联邦政府直接管理老年保险计划。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完善,美国已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内容广泛,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以及社会救济。其中,社会保险是最重要的,它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1、养老保险

美国的养老保险由政府强制性的社会保障计划、雇主养老金计划和个人养老储蓄三个支柱组成。

社会保障计划(Social Security)是普及全民的强制性养老计,也是美国目前覆盖面最广、最基础的养老制度。它由国会立法,强制执行。筹资方式为专项税收,资金运行方式为现收现付。资金来源为参保人缴纳的社会保障税,由雇员和雇主共同缴纳。从社保基金中列支的主要有退休金(retirement benefit)、伤残津贴,死亡家属抚恤金,和医疗

统筹保险金(Medicare),其中退休金是最早设立的一个,也是至今社保体系最重要的职能。政府财政为该体系提供最终担保。自20世纪80年代后,这一政府强制性的社会保障计划就基本实现了对就业人员的全覆盖。

社会保障计划的相关管理部门为联邦政府的社会保障署(Social Security Administration)、社保和医疗统筹基金信托董事会(Board of Trustees Social Security and Medicare trust funds)、社会保障咨询理事会(Social Security Advisory Board)、财政部、劳工部和国内税收局。社会保障署具体从事社会保障税缴纳情况记录、受益资格认定、咨询以及资金发放等工作。它的各种具体的制度规定是全国统一的,所有资金也是在联邦范围内统一调配使用的,实现了全国统筹。社保和医疗统筹基金信托董事会的基本职能是负责社会保障体系的当年资金流入和流出统筹管理,以及社保和医疗统筹信托基金的保障增值。财政部是社保基金信托董事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财政部部长兼任社保基金信托董事会主席。劳工部负责全国就业人员福利的监管,包括退休和养老福利,但劳工部的主要角色在于监督各种私营的养老和退休计划,对联邦社保体系基本不起主导作用。劳工部部长也是社保基金信托董事会董事。国内税收局负责征收工资税,并将其中属于社保体系的部分上缴到财政部的特定信托基金账户。社会保障咨询理事会主要职能为:研究社会保障体系的长期财务问题,探讨对策;研究社会体系怎样更好为公众服务;社会保障基金的风险评估;对社保局的长期跟踪评估;促进公众更好理解社会保障体系,等等。可见,美国的社会保障经费管理极其严格,不仅仅是收支两条线,而且是收、支、管严格分立的制度。更有一个独立于行政部门、跨党派的咨询理事会,进行整体上的监督、咨询和评估。

雇主养老金计划(Employer Pension Plan)又称职业养老金计划(Occupational Pension Plan)建立于1974年。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美国的雇主养老金计划基本上都是待遇确定型(即DB模式)。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个人账户为基础的缴费确定型(即DC 模式)迅速发展。目前是两种方式并存,但在具体组织方式上存在较大区别。

待遇确定型(即DB模式)没有全国统一的待遇标准,而且也没有法定的最高限额,其待遇标准由雇主和雇员谈判确定,但要根据联邦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DB型养老金计划普遍采取基金制,建立的养老金基金必须与雇主的资产分开,并且基金投资也必须与雇主业务完全分离。各个企业或非企业机构所建立的待遇确定型养老金基金都要成立一个管理机构。管理机构通常有雇主代表、雇员代表以及熟悉投资和精算的专业人士构成。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类养老金基金的基金管理和投资是完全分开的,投资是由基金管理机构委托专门的投资机构进行。

在待遇确定型的雇主养老金计划的组织和运作过程中,政府仍然发挥着多方面作用。一是规定基本组织方式。二是进行税收调节。根据美国法律规定,所有待遇确定型的养老金在领取时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三是对基金管理者以及投资者的行为有严格而详细的法律规定。四是针对可能出现的投资失败情况,政府建立了担保(再保险)机构--国家养老金再保险公司(Pension Benefit Guaranty Corporation,简称 PBGC),防止个别基金投资失败使雇主和雇员利益严重受损。总体上说,政府在这一养老金计划中的作用是利用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监管。

缴费确定型(DC模式)包括利润共享计划、401k计划及其他计划,一般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实施缴费确定型(DC模式)的基本方式是为在职的雇员建立个人账户,按期进行资金注入并进行积累、投资。雇员退休后,账户中的本金及投资收益归雇员所有。政府对缴费采取EET方式实行税收优惠,但有总量限制。存入雇员个人账户上的私人养老金,既可以用来向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人寿保险和年金或团体延期给付年金,也可以通过信托基金方式积累,由银行、信托公司或个人受托人来管理养老金。

在缴费确定型(DC)的雇主养老金计划中,政府的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提供税收优惠政策。二是监督资本市场运行,防范风险。三是除税收优惠政策外,还有对参保人的约束政策。

无论是待遇确定型(DB)雇主养老金计划还是缴费确定型(DC)养老金计划,都一直呈现不断增长之势。至2001年,DB计划的积累额为18650亿美元,DC计划的积累额更是高达24520亿美元。需要说明的是,美国许多企业和非企业机构同时拥有待遇确定型(DB)和缴费确定型(DC)养老计划。

个人储蓄养老金计划是一个完全由个人自愿参加的计划,主要包括传统个人退休账户(Traditional IRA)、反向(鲁斯)个人退休账户(Ruth IRA)、小企业个退账户(SIMPLE IRA)等。按照美国现行规定,所有70岁以下且有收入者都可以开设个人退休账户,而且不论其是否参加了其他养老金计划。政府对个人开设退休账户提供税收优惠,但对注入个人退休账户的资金是有限额的。

政府在个人储蓄养老计划中的责任与政府在缴费确定型雇主养老金计划(DC模式)中的责任基本相同。一是提供税收优惠;二是监督资本市场运行,防范风险,政府同样也不对个人储蓄计划的养老金提供担保;三是对与个人储蓄养老账户有关的缴费与提取上,也有一些约束性政策。

此外,个人可以通过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人寿保险、股票,以及各种方式的储蓄作为养老计划的补充。

一般来说,私人养老金计划提供的养老金,加上公共养老金计划提供的养老金,可以达到雇员退休前收入的50-55%,低收入人员则可达到70-75%。

2、医疗保险制度

在美国,国家没有一体化的医疗保险制度,但目前美国已有1.92亿人享有医疗保险,占人口总数的82%。医疗保险的主要方式有三种:一是政府为老年人、残疾人和一些穷人提供的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计划;二是雇主为他们的雇员及其被供养人提供的医疗保险,称为私营医疗保险计划;三是各种健康组织提供的医疗计划。

医疗保险计划是根据《社会保障法》建立的,只对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低于65岁

的残疾人和肾病患者提供,分为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的两部分:A部分:强制性的住院保险;B部分:自愿性的补充医疗保险。A计划的资金来源通过政府征税取得,由国家健康和人类服务部负责综合管理。B计划由政府部门和中介机构共同管理,其资金来源于联邦补充医疗保险信用基金。

私营医疗保险计划在80年代以前的20年中,基本上实行的实报实销制度,具体由半官方机构蓝十字(Blue-Cross)、蓝盾(Blue Shield)经办,蓝十字对支付给医院的医疗费进行保险,而蓝盾对支付给医生的医疗费进行保险。两者可以—体运营,被称为Blues。自1985年开始,部分企业改为向人寿保险公司投保,采用定额付费方式,保险费主要由雇主为雇员缴纳。但营利性保险公司在与健康维持组织(Health maintenance organization ,HMO)的竞争中并不具有优势。因而开始成立独立开业者协会一类的HMO或者PPO(preferred Provider Organization)组织。

健康维持组织属于保险机构,也提供医疗,由三个组成部分:①Parmanente健康计划,是健康维持组织的主体部分;②进行集体诊疗的医生组织;③与这些组织有合同关系的医院团体。到1997年,美国劳动人口的75%加入了健康维持组织。

选择提供者组织(PPO:Preferred Provider Organization)。这是为对抗健康维持组织发展而生产的一中折扣性连锁机构。保险公司作为组织者与医生签订合约,人保者到签约医生处看病时按照折扣交医疗费。

3、失业保险

于1935年由国会通过立法授权各州政府建立。失业保险项目由州政府进行管理,联邦政府只是制订一些措施鼓励各州政府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并尽量在州际之间保持统一性,这项制度涵盖了97%的工资收入者。失业保险通过工薪税(属于社会保险工薪税)来筹集资金,在大多数州,并不是雇主和雇员共同分担,失业保险工薪税全部由雇主负责。失业保险由联邦劳工部管理,各州由劳工局和就业局管理。

4、伤残保险

政府公务员的工伤保险由劳工部管理,企业人员的工伤保险由各州的劳工部门管理,伤残抚恤由社会保障署管理。

5、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

主要有TANT(对有需要家庭的暂时补助),对象针对单亲家庭和未成年人,由联邦政府开支;EITC(对低收人家庭直接的现金补助,对就业的实行税收补贴),SST,针对65岁以上老人和残疾人;Medicaid(医疗补助或公办医疗救助计划),主要为前面三类人提供医疗保险,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基础的现付制。运行管理被托付给州政府,资金来源由联邦政府负担近六成。具体的支付补偿事务被委托给民办保险机构办理。;Food-Stamp(食品券计划);房屋补贴、教育补贴和工作培训。在布什政府提出的2006年财政预算中,为穷人提供食品券的预算高达500亿美元。目前美国有2900万人有资格领取食品券。

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色:

一是体现社会公平原则。美国的各项法定社会保障项目的水平控制较低,但覆盖面很广,使人们普遍感受到了社会保障安全网的作用,又使政府和企业的负担不会太重。

二是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是基本模式,重视市场功能。作为一个典型的市场经济国家,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总体上比较成型。从整个国家的社会保障安全网来看,与其他国家相比其市场的参与和作用要大得多,如保险市场、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医疗市场、药品市场、中介机构等都很发达,同时政府也发挥其引导作用。

三是商业机构参与社会保障领域较深,民众参加商业保险意识较强。如美国政府主办的医疗保险只包括老年人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绝大多数人员的医疗保险由企业和个人负担,商业医疗保险市场广大,发展稳定。在美国,各种保险公司目前已达到3000多家,其中人寿保险公司1600步家,从业人员超过200多万人。人寿保险公司按照社会的需求设计了包罗万象的保险品种,涉及到人们生、老、病、死、伤、残、医疗、旅游等保险项目。

保险业雄厚的资金实力和服务的完善性,使人们时刻感受到它的安全可靠和服务到位,因此也赢得了全社会的信任,在美国几乎所有的人都会根据个人的需要购买不同项目的保险,其认同程度和覆盖率、普及率是非常高的。

四是社会保障监管注重发挥协同监管。社会保障基金由多个部门协同管理,每个部门职责重点不一,监管领域也不同,在各类计划的经营管理各个方面注重以法律约束。三、智利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经验和教训

在拉美国家中,智利于1924年率先建立了社会保障体系。1980年它又推行了社会保障改革,建立了个人基金制。改革的成功超出了人们的预料而震惊了世界,事实上许多国家都借鉴了智利改革的成功经验。

智利目前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由两个主要组成部分组成:老年社会保险制度(包括残疾和遗属社会保险)和医疗保健制度,两者都是80年代初对原有的旧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后建立起来的,到现在已实行了十五年。

1、改革前智利社会保障体制

改革前的智利社会保障制度以现收现付制为基础,它广泛地覆盖了养老金、抚恤金、疾病补助和健康津贴。养老金制度采取的是所谓“传统的”社会保险模式。其做法是:政府通过向雇员和雇主征收社会保险税的方法筹集资金,专门设立社会保险账户,政府统一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由国家财政统筹拨款,经银行系统发到个人手中,不足部分由政府财政收入予以弥补;医疗保健制度主要是国家出面举办,个人根据其所属的职业集团参加各种基金,并交纳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税,由公立医院或某些社会集团自己的诊所向劳动者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当时的社会保障体系没有覆盖到全国,而是根据职业的类型划分为三个大的系统,包括蓝领工人、领薪金的雇员和公共部门的职员,又根据职业的具体类别分为约50个更小的子系统。各个系统内的职工群体的受益水平有很大的差异,对那些具有政治经济实力的群体过于慷慨。

在70年代后期,拉美国家普遍陷入经济衰退之后,这种社会保险模式的弊端也随之显露出来,并越来越成为经济复苏和进一步发展的阻碍因素。随着许多国家逐步走向老龄化

社会,纳税人与养老金领取者的比例逐渐减小,逃税现象愈加严重,加之缺乏有效管理和对资金的良好运用,在高通货膨胀的影响下,养老金的实际价值大为下降,社会保险赤字不断增加,成为政府财政的沉重负担。而不同社会集团由于基金实力相差悬殊,条件优劣有异而形成不平等、不合理的现象,也越益为人们所关注。社会安全感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大大增加。

在这种情况下,智利从改变整个体制的运作机制入手,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彻底改革,建立新的个人养老储蓄金资本化制度,实行公立与私营医疗机构分摊医疗服务的混合医疗保健制度。

2、改革后的养老保障制度

新的养老金制度的基本内容可概括为四个特点:一是政府实施立法和监控。政府对养老金基金的投资实行严格的限量监管,代表政府对有养老金管理公司进行技术监督和控制的机构是养老金管理总监署。养老金管理总监署负责审批基金管理公司的建立,控制管理公司的数量和质量,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对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实行监管。银行、保险公司和各类金融机构及国家养老金管理总局均不得拥有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但可投资于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必须达到4%的最低年回报率。如投资回报率达不到法定标准,则用储备金弥补。二是民营机构具体操作。养老基金由私营机构管理,这些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均为私营保险公司,是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注册营业的。政府除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对最低投资利润率定期进行必要的评估、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外,不干预养老基金管理机构的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其存活与否取决于市场,取决于各管理机构之间的竞争。各养老基金管理机构通过提高投资利润率和服务水平吸引更多的投保人。三是个人养老储蓄金资本化。劳动者在职期间每月将一定比例的工资存入个人账户,作为资本,由养老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投资,使基金不断增值。劳动者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个人在职期间的储蓄。本人储蓄,本人使用。劳动者退休时根据存入金额的多少和其参加的养老基金管理机构的基金增值额,领取相应的养老金。四是政府承担最终风险。新制度本质特征是退休基金的私有私营,政府在该制度中扮演最后责任人的角色,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当个人退休金积累不足时,政府将补足最低退休金。

主要做法如下:每个投保人在自己选择的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开办一个个人账户,每月交纳相当于月工资13%的保险税,其中10%作为个人的养老金存入个人账户,另外3%作为投保人的人寿保险和意外事故保险金,转交给指定的保险公司。保险费即可由用人单位在

发放工资时统一扣除并代为交纳,亦可自己交纳。用人单位和雇主不须为职工支付保险费。

私营养老基金管理机构的业务活动、经营管理方式和具体运作方法均由国家通过有关法律和法规加以规范化的制约和指导,并受政府专门机构的监督。各基金管理机构通过向投保人收取管理费来维持自身的运转,依靠提高各自的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投资效益等展开竞争,吸引更多的投保人。法律规定,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加入某个基金管理机构或者转向另一个管理机构。因此,各个管理机构的经营状况直接决定着其在市场上的占有率和生存。政府的专门机构--养老基金管理监督局每年对各管理机构的业务活动情况进行一次评估,看是否达到最低利润率。如某个管理机构未能达到所规定的最低水平,政府即可对其实行清算,同时负责弥补不足部分。

3、改革后的医疗保健制度

智利在医疗保健制度方面的改革包括两个内容:一是改革医疗管理制度,把主要为蓝领工人和穷人提供免费医疗服务的全国卫生服务机构与主要为白领职员和政府公务员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合并为统一的全国医疗服务机构。同时把公立医院的管理职责下放给所属各市政府。二是实行医疗保健机构的部分私有化,成立私营医疗保健保险公司(Institudos de Salud Previsional)。改革后的医疗保健制度由两部分组成:公共系统,包括国立医院、市立医院和注册营业的各种专业医院,资金来源为投保者保险税和政府的资助;私营系统,由私营保险公司组成,负责资金管理及组织和提供医疗服务,通过与投保人签订保健合同,为投保人制定医疗保健计划的方式,向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支付医疗开支。每个合同为期一年。合同费用取决于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健康风险和与医疗计划相关连的服务质量。资金来源为投保者根据工资交纳的7%的保险税,如果法定的投保费用不足以支付医疗保健计划时,可以额外收费。私营医疗保健系统的建立,为中上收入的社会阶层提供了新的医疗保险选择,投保者可以享受与自己的收入水平和投保费用相一致的健康保险和医疗保健计划。

从实行十几年的情况看,改革富有成效,新制度,特别是养老金制度运行良好,已有90%以上的劳动者加入了新制度,养老基金逐年增加,1994、1995和1996年的社会平均工资替代率分别为64.8%、64.3%和67.5%,显示出强劲的自我存活能力。医疗保健保险公司的覆盖率也在逐年上升,从80年代中期的8.7%上升到90年代初的15%以上,改革成效颇为突出。

智利社会保障制度设计主要有以下经验值得借鉴:

一是将商业保险提升到与社会保险同等地位,共同为社会保障体系发挥作用,扩大覆盖面。这点无论是其养老基金的缴纳还是医疗计划的征缴,都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如养老基金方面个人在每月缴纳10%月工资存入个人账户的同时还需要将3%的比例投保商业保险,购买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人寿保险。医疗方面更是借助私营医疗保健系统让私营保险公司在医疗保险保障领域发挥作用。目前养老保障和医疗保健保险的覆盖面大约为人口总数的2/3,90%的劳动人口加入新制度。

二是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市场化管理。智利将养老基金交给私营机构管理经营并进入市场后,基金成为资本,可以增值,推动各基金管理机构各显其能,以争取最高的利润。

三是提高政府作用,加强监督管理。为保证养老金制度的良好运行,智利政府在立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制定出一整套法律措施和配套体系,对新制度的基本原则、操作程序、监督机制、投资办法、评估体制、计算公式等各方面均有明确而详尽的规定,其中仅管理方面的规定就有400个。此外,政府还必须通过政策和其他经济手段对社会保险事业加以监督和指导。

四是实行税收优惠。智利在税收和利率上给予企业和个人以政策支持,使劳动者的投保在纳税前进行,养老储蓄金不必交所得税,同时取消大部分社会保险税,代之以其他各种税收,企业以向国家纳税的形式,把经济发展中的部分成果转交国家,并通过国家进行收入的再分配。

智利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覆盖面需要进一步加大,当前覆盖面为全部人口的2/3;二是分散管理模式需要进一步改进。智利退休基金管理公司的收入来源于佣金,结果造成“佣金大战”,市场秩序混乱,而分散经营的体制正好为此提供了土壤,这些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造成了管理成本、市场集中等问题。

四、波兰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经验和教训

在计划经济时期,波兰的社会保障基本上由国家和企业大包大揽。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在职人员的供养系数越来越高,国家和企业不堪重负。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波兰政府于1996年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分别设立退休养老、医疗保健、

工伤事故、失业救济等组织和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及其组织独立于政府机构和预算之外,社会保障经费将通过财政拨款、社会筹资和职工平时支付等办法加以解决。

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其中社会保险分为四类:养老保险、病退(丧失劳动能力)保险、疾病保险(包括病休和产假)、事故保险(包括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1、社会保险

20世纪30年代波兰议会就正式通过社会保险法。后几经变迁修改,并不断完善。目前实行的是波兰议会1998年10月13日通过的社会保险法。新的社会保险体制覆盖所有职业和社会群体,农民和军警及安全部门专业人员仍分别沿用原先单独的社会保险体制。

养老和病退保险属于义务保险,所有人都必须参加。参加这两种保险的人原则上都应参加疾病和事故保险,但失业人员、临时工、合同工和其它领取疾病保险金的人员可不参加事故保险。临时工、合同工、个体经营者、神职人员和服刑人员可自愿参加疾病保险。

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所交纳的社会保险金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社会保险金交纳比例占投保人工资总收入的36.59%,其中,养老保险19.52%,由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分别负担50%;病退保险13.00%,由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分别负担50%;疾病保险2.45%,全部由职工本人负担;事故保险0.97%-3.86%不等,全部由所在单位负担。

在养老和病退保险制度中,由于交费标准统一,参加保险人员所享受的待遇也是一致的。波兰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女性职工达到60岁、男性职工达到65岁可以申请退休并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个别职业群体可通过提高保险费交纳标准而提前退休。养老和病退保险费由投保人和工作单位平均分摊的原则也适用于合同工和临时工。个体经营人员的退休、病退和其它保险费均由本人交纳,交纳比例与其它人员一样,其申报的工资收入不应低于全国平均工资的60%。

事故保险金根据投保人所从事的职业不同,单位所交纳的比例也不同,从事越危险或事故越频繁的职业,所交纳的事故保险金比例就越高。根据波兰社会保险法的规定,2003年1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事故保险金应交纳的比例为0.97%-3.86%。

社会保险基金统一由国家社会保险局管理,具体由养老保险基金、病退保险基金、疾病保险基金和事故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上述四个保险种类的资金。在社会保险基金框架下,除了上述四项基金外,分别设有病退保险、疾病保险和事故保险储备基金,为相应的保险储备资金。此外,还设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人口储备基金,主要为养老保险提供储备金,其主要来源为国家财产私有化的部分收入、提取1%养老保险金的收入以及养老保险基金的结余资金。

国家为社会保险赔付提供担保。建立各种保险储备基金目的是为了保证今后社会保险基金有更大的支付能力,最终达到经费完全自理的目的。

残疾人的社会保险交费受到特别优待,残疾人本人只交纳病退保险费应由个人交纳的部分,养老保险和其余它保险费全部由国家财政或国家残疾人康复基金会负担。

社会保险投保人所在单位有义务计算、收取并向国家社会保险局缴纳全额社会保险金。

2、养老保险

从1999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养老保险体系。新的养老保险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强制性基本养老保险,又称基础保险,保证统一的支付比率,以维持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第二层次是强制性补充养老保险,又称开放式保险,支付比率因人而异;第三层次是个人自愿参加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基础保险,为所有职工必保之险,其所收取的保险金用于支付日常的养老保险金。国家社会保险局为投保个人及其单位设立保险金账号,负责计算保险金数额,并根据有关法规予以升值。1999年元月1日前己满50周岁的人只参加此种保险。值得注意的是,此部分实行“名义账户制”,即在筹资方式上采用了现收现付制,在分配方式上采用了固定缴费。

开放式保险,此险为1999年元月1日前未满30周岁的人员必须参加的保险。国家社保局负责按所规定的比例将其交纳的保险金划入此类保险基金。开放式保险基金管理者将保险资金作为资本进行投资运作,赚取利润,从而达到增值的目的。基金管理者一般都是以养老基金会冠名的合资公司,吸收了大量外资作为运营资本。养老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对个人账户基金进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政府对基金投资收入实行免税政策,投保者所获养老金水平完全取决于基金投资运营情况。监管则由专门成立的养老基金监管局负责。截止2003年4月的统计数据,共有16家开放式养老基金投入运营,外国资本约占40%。从2003年开始,绝大部分开放式养老基金出现赢利。

此外,还有职工集体保险,这是一种自愿参加的附加保险。它由一个或几个企业组成保险基金。投保个人必须先参加基础保险或开放式保险。由于这种保险需要企业支付的保险金更多,因此只有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才有能力开办这种保险。到目前为止,波兰共有近百家这种保险基金。

为弥补转轨所产生的成本(第一支柱现收现付产生的缺口、降低缴费率产生的缺口),波兰通过变卖国有资产收入、财政预算收入、发行特种国债等办法弥补基金缺口。波兰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并负责将其中的一部分留作现收现付第一支柱之用,将另一部分作为第二支柱个人账户缴费转移到个人所选定的私营养老基金管理公司。

国家养老基金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和协调养老保险体制的正常运行。

3、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义务保险,所有职工原则上都应参加。失业保险金的比例是投保职工工资收入的2.45%,保险金全部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劳动基金由劳动部统一调配至各县级劳动局,主要用于支付失业人员的失业救济金和支付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金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全部由劳动局支付。失业人员在失去领取失业救济金资格后,劳动局只负责缴纳其医疗保险费。

浅析人口老龄化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

浅析人口老龄化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 【摘要】:人口老龄化是21世纪人类社会共同面对的重大现实问题,是一个将深刻影响人类发展的长期性问题。随着人口老龄化高潮的到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一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和进步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人口大国,由于历史现实的原因,人口年龄结构呈现自身的特点,其约束作用也更加的明显,人口的老龄化也必将使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诸如养老保险制度、医疗制度改革、产业结构调整等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因此,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以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本文从四个方面论述了人口老龄化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冲击和影响。首先对国内外有关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制度的关系进行了理论综述和实证研究综述;其次分析了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现状与未来变化趋势;再次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论述了我国人口老龄化对未来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这部分以中国人口老龄化的现状和趋势为背景来分析人口老龄化对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和商业保险的冲击和影响,从构筑国家基础安全体系的角度出发对我国社会养老机制在人口老龄化冲击下的合理模式进行初步分析,建立理论模型和计量模型来研究中国人口老龄化对中国社会的养老保险体系和制度的作用效应。最后根据前文所述内容得出了相应的结论并提出了构建适合我国人口变动特点的未来养老机制的若干政策建议。【关键词】:人口老龄化养老模式养老保险制度计量模型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F842;F224;C924.2 【目录】:摘要6-7Abstract7-9目录9-11第一部分引言11-181问题的提出11-122研究现状12-172.1国外的研究成果12-132.2国内的研究成果13-173创新点17-184本文研究思路18第二部分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现状与未来变化趋势18-231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现状和特点18-222我国人口老龄化未来的变化趋势22-23第三部分我国人口老龄化对未来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23-401社会保险体系和制度23-271.1养老模式和社会保险制度23-251.2养老保险制度的融资模式与受益模式25-272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27-283人口老龄化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28-303.1人口老龄化降低家庭养老的功能28-293.2人口老龄化导致社会养老负担的加重293.3人口老龄化将导致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29-304人口老龄化对我国社会养老保险机制的冲击30-335人口老龄化对我国商业保险发展的影响33-405.1我国商业保险市场发展的现状33-345.2我国商业保险需求分析34-365.3人口老龄化对我国寿险业规模影响的实证分析36-40第四部分结论与建议40-42参考文献42-44致谢44-45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45 本论文购买请联系页眉网站。

论养老保险费率国际比较现实困境与改革方向分析

论养老保险费率国际比较、现实困境与改革方向分析 我国人口基数大,增长速度快,随着经济的蓬勃发展,我国的人口数量还在不断攀升,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如社会老龄化严重。要解决这一问题,需多方发力,最主要的就是养老保险体制的健全。而目前,在养老保险体制的运行中出现两方面的困境:一方面表现在,与国际做比较,我国养老保险费率基本偏高,企事业单位缴费负担重;第二方面是,人口老龄化严重,出现资金支付等问题。对于养老保险问题处于较大争议,由此可见,国家对于养老保险改革势在必行。 养老保险费率改革方向 0引言 2016年,我国针对养老保险相关问题出台了相关改革政策,主要体现在养老保险的改革目标及基本原则、实施范围、缴费比例及基数等十多个方面。本文主要对我国现阶段养老保险与国际养老保险进行比较,同时分析养老保险的现实困境与未来的改革方向。 1我国养老保险费率与国际养老保险费率的比较 1.1我国养老保险 我国养老目前实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统筹与个人

账户相结合。分别为雇主与雇员,雇主与雇员的基本费率分别为:雇主20%、雇员8%。对于我国目前情况而言雇主的养老保险费率偏高。 1.2国际养老保险 以亚太地区养老保险中雇主与雇员的费率为比较对象。 表格1亚太部分地区养老保险的费率 地区雇主养老缴费费率雇员养老缴费费率日本7.677.67韩国4.54.5菲律宾7.073.33泰国33越南115新加坡14.520 1.3比较 以上是对我国与亚太地区养老保险缴费费率实际情况的罗列对比。对于亚太地区而言,综合我国现阶段国情与社会体制养老保险缴费费率处于较高水平。特别是对于雇主的养老保险非常高。 2现实困境 2.1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小 我国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小是由我国国情所决定的,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数占到总人数的百分之八十。但是在很长时间我国部分农村并未纳入国家养老体系当中,城市人口的养老保险较农村人口有一定的优势性,对于城市人口来说社会保障是由国家与社会承担,农村人则需要自己承担。在城市中,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尚未加入养老保险的范围,这种情况所产生的原因是在于国家政策上的疏忽及企业对于养

日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中国的启示(达阅)

日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中国的启示 随着经济、医疗和社会的发展,综观世界,人口老年化已成为我们人类所共同面对的一大问题。诚然,长寿百岁一直是我们共同的梦想。而这个梦想成为现实的同时又为我们带来了新的忧虑。为了适应人口结构的变化,日本政府对旧的养老保险制度做了重大调整,从而有效的缓解了由于人口老年化给社会带来的压力。日本和中国同属于亚洲国家,其生活习惯。生理特点及其所处的自然环境都有相似之处,而且两个国家都面临人口老年化的问题。本文拟就通过对日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分析,对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做进一步探讨。 一、日本保险制度改革的背景 (一)日本养老保险制度概况 日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国民养老保险和厚生养老年金构成。国民养老保险又称为基础养老保险,凡年满20岁以上,65岁以下的公民必须参加入保。厚生养老年金是在国民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设定的一种附加年金,投保对象限定工薪阶层,强制性要求加入厚生养老年金,保费分别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负担。 国民养老保险制度在政府的前提下运营,投保人在一生中都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据统计,国民养老金待遇占老人家庭收入的63.6%,这一制度成为人们老年时生活的主要保障,一直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这一养老保险制度随人口老年化面临着严峻挑战。 (二)日本老年化的现状及其趋势 按照联合国的老年化的标准,一个国家65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超过7%则称为人口老年化国家。根据日本总务省2004年9月19日公布的人口推算数字显示,日本全国65岁以上老龄人口已占到总人口20%,平均寿命为82岁,其中日本90岁以上的高龄人口达到了101.6万,并且日本社会老龄化的趋势将进一步加剧。据推算老龄人在今后十年内可能达到总人口的25%,到2030年将达28%.到2050年将达33%。目前每4个工作人员养一个老人,到2025年,每2个工作人员养一个老人,到2050年,每1.5个工作人员养一个老人。日本的公共养老保险制度一般被认为是采取的现收现付制为主,基金制为辅的混合制养老保险制度,所以公共养老保险制度是在跨代抚养的基础上运行的。20世纪60年代日本平均年龄是60岁,而现在平均年龄延长到82岁,60年代所确定的支付年限为10年,所以现在支付年限比原来延长近一倍。从上面的数据可以看出现代的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费负担显然大大加重了。在人口老年化的形势下,旧的养老保险制度已不能为更多的老年人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所以日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人口老年化的必然结果。 (三)国民养老金出现空洞化 据统计,目前日本大约有1/3的被保险者拒交或滞交保险金。其主要原因有:第一,由于贫困、失业、疾病等原因,没有交纳保险金的能力;第二,主要是由于中青年对现行的国民养老金缺乏信赖,有交纳能力但不愿意交纳。他们认为他们所承担的高额养老保险费很大一部分用于当代养老费用支出。而由于近年来出生率下降,人口老年化,当他们年老时,新的一代年轻人几乎无力承担逐步膨胀的老年人群的养老负担。他们越来越对国民养老保险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制度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就是通常所说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该制度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形式,社会统筹部分由国家和企业共同筹集,个人帐户部分则由企业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强制实施的,其目的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界各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有三种模式,可概括为传统型、国家统筹型和强制储蓄型。 传统型养老保险制度 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又称为与雇佣相关性模式(employment-related programs)或自保公助模式,最早为德俾斯麦政府于1889年颁布养老保险法所创设,后被美国、日本等国家所采纳。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个人领取养老金的权利与缴费义务联系在一起,即个人缴费是领取养老金的前提,养老金水平与个人收入挂钩,基本养老金按退休前雇员历年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和不同档次的替代率来计算,并定期自动调整。除基本养老金外,国家还通过税收、利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基本上也实行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统筹型(universal programs)分为两种类型: 1)福利国家所在地普遍采取的,又称为福利型养老保险,最早为英国创设,目前适用该类型的国家还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亚、加拿大等。 该制度的特点是实行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度,并按“支付确定”的方式来确定养老金水平。养老保险费全部来源于政府税收,个人不需缴费。享受养老金的对象不仅仅为劳动者,还包括社会全体成员。养老金保障水平相对较低,通常只能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而不是基本生活水平,如澳大利亚养老金待遇水平只相当于平均工资的25%。为了解决基本养老金水平较低的问题,一般在力提倡企业实行职业年金制度,以弥补基本养老金的不足。 该制度的优点在于运作简单易行,通过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对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以抵销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但该制度也有明显的缺陷,其直接的后果就是政府的负担过重。由于政府财政收入的相当于部分都用于了社会保障支出,而且经维持如此庞大的社会保障支出,政府必须采取高税收政策,这样加重了企业和纳税人的负担。同时,社会成员普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缺乏对个人的激励机制,只强调公平而忽视效率。 2)国家统筹型的另一种类型是苏联所在地创设的,其理

浅谈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发展趋势

浅谈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发展趋势 2010-3-31 13:36 任舸【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摘要:文章简要肯定了近年来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所取得成绩,指出了目前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诸多问题,从全面推进多层次养老制度体系建设、扩大非缴费型和基本养老覆盖范围、重新界定政府在养老保险体制中的职能和建立城乡有别的养老保障模式等方面对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趋势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趋势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真正发展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经过近30年的发展和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制度设计不断完善,管理服务不断细化,对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深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我国经济结构不合理、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就业压力逐年增加和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等深层次问题逐步显现出来;伴随市场化、城镇化、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提高,养老保障的任务越来越重,社会化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政府管理的压力越来越大,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障制度面临着诸多问题和严峻挑战。 一、目前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层次缺失 我国养老金制度模式从1993年提出实施多层次养老保险模式。但作为养老保险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企业年金养老制度推进缓慢,覆盖率小,大部分城镇职工依然仅有基本养老保险。而且,我国政策规定企业只有加入了基本养老保障之后,才允许按政策规定设立企业年金。所以,只有少部分经济效益较好的能源、金融和通讯的企业设立企业年金,而经济效益差的企业一般只有基本养老金保障,形成企业年金缺位。 (二)基本养老金制度覆盖率低 2006年我国就业人口为76990万人,其中城市就业人数为28310万人,城市就业人口比例为36.77%.数据显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理论覆盖率从2001年的38.8%增长到2006年的42.8%,覆盖率仍不足50%.显示我国社会养老保障的有效覆盖面较狭窄。 (三)养老保险基金“所有者缺位” 当前,我国个人帐户中的养老基金实质上是缴费人的资本或劳动收入的一部分,所以,从经济学上产权明晰这一原则出发,理应成立一个代表缴费人利益的组织来对这部分基金进行管理。而我国目前的情况却是由政府代管,政府成为养老基金的托管人。所以,我国目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际上就处于“所有者缺位”继而“所有权悬空”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发生融资困难和基金被挪用的情况,也就不足为奇了。 (四)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亟待健全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城乡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收入水平、经济结构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在使我国城市和农村之间形成了不同养老保障制度。与城镇相比,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低,保障项目少,社会救助仍是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内容,作为现代社会保障核心

中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中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账户制度设计欠合理,既不够公平,也缺乏效率 目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设计欠合理,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效率与公平未能有效结合。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各方面: 1.养老保险“统账结合”(指统筹部分进入个人账户的基金与个人所缴的基金的结合)的个人账户制度在结构上欠合理,即个人账户“统账”不分,不能体现个人账户的法律主体地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在制定养老保险政策时,必须制定责权明确,产权明晰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政府、企业和个人本是三个不同的经济利益主体,个人账户中的“统账”不分既不能理顺职工个人与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不能理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还不能理顺企业集团内部不同经济利益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严格来讲,企业按比例上缴的养老保险费应属于社会统筹基金,是一种公共财产;而个人账户应属于个人基金,是一种私人财产,这两种基金应严格区别开来,不能混淆。可是,目前,个人缴费比例是 5%,而个人账户的建账(或提取)比例为11%(即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这样,个人账户增加了6个百分点,而社会统筹账户少收6个百分点。可见这样的个人账户不是一个正规的个人账户,而是一个公私混合账户,这里的“个人”就有一点名不符实。 2.按照现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执行的结果是一定比例的统筹基金(单位按比例划入个人账户的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结合形成的个人账户不但不能体现参保个人独立的经济法人地位,而且,一旦因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而在社会保障部门未按规定记足个人账户时,个人有权提出申诉,企业和政府就成了被告,形成被动的局面。不仅如此,由于企业全额缴费与企业欠缴(即由于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没有分开核算,所欠缴部分是统筹基金还是个人基金并不清楚)在记账上是一个样(即都按11%比例记账),从而形成了企业多缴或欠缴养老保险费在计算职工待遇上不受影响。因为,现行政策没有因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而扣职工个人账户的严格规定。这造成了吃社会统筹的“大锅饭”的现象。 3.从目前制度实际运行情况看,无论企业多缴费还是职工个人多缴费,按政策规定账户规模都为1l%,不能扩大,所以,企业和职工个人都不愿意多缴费,尤其是个人。实际上,个人账户只是计算待遇的一种方法,且目前为“空账”,不是一个实实在在的资本账户,这就会导致企业与职工产生信任危机,不利于基金征缴。 (二)养老保险制度总体设计不够合理,既损害了公平,也损害了效率 首先是制度分割,覆盖面窄。由于国家在设计养老保险制度方案时,没有把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因此,在城镇三大社会系统组织中的三类人群的养老保险制度各不一样。机关公务员及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仍实行由国家财政统包。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虽然实行了社会统筹,个人缴费,但在具体政策和业务操作上,与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相比存在很大的差异性:(1)基本政策不统一,包括实施范围、缴费工资基数(双基数)、缴费比例。(2)与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衔接。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只处在社会统筹阶段,个人缴费未与计发待遇挂钩,还没有建立职工个人账户,人员流动频繁,而基金无法转移。(3)养老金计发办法与企业不一致,养老金调整也不一样。(4)退休审批权与业务经办相分离。即退休审批权在人事部门,而业务经办和养老金发放在社会保障部门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也存在着统筹层次低、覆盖面不高,待遇不统一等现象。部分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仍游离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在全社会分担风险的功能,存在着制度起点上的不公平,阻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和效率的提高。

最新浅谈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浅谈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一、我国养老社会保险的制度变迁 1、我国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建立 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是人类文明与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和成果。1951年原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但在之后的三十余年里,由于受到国家经济体制等因素的制约,我国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险制度没有什么变化,直到1984年我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垒面启动。 2、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初步改革 1984年我国城市经济休制改革全面启动,在国营企业的市场化改革展开的过程中,传统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缺陷显现出来。随着企业更新职工队伍,企业退休人员骤然增多,企业养老金负担迅速增长,由于实质上的企业保险,企业之间负担轻重不一的矛盾十分突出。传统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在80年代首先开始进行了还原养老社会保险基本职能的养老社会统筹的工作,1986年国务院颁发的77号文件,建立了市一级层次上的国有企业养老金的社会统筹机制。在社会统筹机制内,养老金资金由人口结构年轻的国有企业向人口结构老龄化的国有企业的转移,实际上构成传统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再保险机制。传统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在部分企业层面上的支付危机在这样的社会统筹机制的设置上在一定时期内解决了。1990年,劳动部又开始进行养老社会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试点工作,提出养老社会保险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按职工退休时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第二部分按职工本人缴费年限和指数化月平均缴

费额计发。随后,地方各级政府又建立了专职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归属劳动部监管。1991年为扩大传统养老社会保险的缴费基础,国务院在《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要求国营企业的所有职工(包括固定工与合同工)都要以标准工资的3%为起征点向该计划缴费。《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确立了我国养老社会保险由国家、企业、个人三个层次构成的基本模式,初步确定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逐步建立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在这个多层次的养老社会保险体制中,基本养老保险是核心,由国家立法,在全国统一强制实施,适用于城镇各类职工。第二个层次是单位依靠自己的经济力量举办的,体现不同单位在经济条件上的差别性的养老保障。第三个层次是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个人根据经济能力和不同需求自愿参加,国家在政策上给予适当引导,在储蓄利率上给予相应的优惠。 3、新型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构建 4 新型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 2000年,中央政府组织专门力量研究提出了完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试点方案,并于2001年7月起在辽宁省进行试点,目前已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吉林和黑龙江两省。中央政府提出修改和完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最直接的动因是拯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从1998年起,中国养老社会保险制度面临两方面的巨大压力:其一,养老基金收不抵支,养老金拖欠十分严重。其二,个人账户有账无钱,是空账,个人账户取舍问题再次引人关注。放弃它,统账结台的制度设计落空;保留它,需要财力支撑。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核心内容包括两个方面:调整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

国际养老保险制度比较

国际养老保险制度比较

目录 前言 (3) 第一章国际比较的方法论 (3) 第二章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国际比较 (4) 一、英国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经验和教训 (4) 二、美国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经验和教训 (8) 三、智利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经验和教训 (14) 四、波兰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经验和教训 (17) 五、东亚(日本)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经验和教训 (23) 第三章国外经验的启示 (31)

前言 随着老龄化进程的加速和社保资金支付危机的到来,在全球社会保障体系变革的浪潮中,争论最多的是有关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这一方面是由于其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直接关系到每个阶层、每个个人实体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在其发展历程中虽然形成的丰富的养老社会保障模式,但并未解决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所面临的基本问题或挑战。为了解答人口老龄化和经济发展速度放缓同时出现情况下如何实现社会成员养老和保证社会公平这一问题,20世纪90年代世界银行(1994)提出著名的“三支柱方案”(社会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自愿储蓄共同起作用),强调有关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应该向多支柱发展,这一政策主张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推崇。各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了不同的社会保障体系,形成了丰富的社会保障模式。在这一过程中,商业养老保险作为弥补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不足等缺点的手段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的青睐,其经营模式、管理方式及其监管手段也被全方位、多层次运用于社会保险的经营管理,使两者在国家保障体系的构建中相互依托、相互促进,在保障项目的层次上相互配合,在保障功能的发挥中相互补充。 基于这一认识,本章我们将对目前世界上存在的几种有自身特色的养老社会保险进行比较,比较过程中我们将重点阐述其如何与商业保险之间互相补充,共同发挥作用。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我们重点阐述养老社会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之间的相互关系,但同样研究方法也可以用于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障其他领域,本章中我们也会对其有所涉及。 第一章国际比较的方法论 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根本目标包含两个内容社会目标和养老。这里的社会目标是通过养

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及对我国新农保的借鉴_王翠琴

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及对我国新农保的借鉴 (1.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0;2.山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社会发展学院, 山东济南250014 )王翠琴1,黄庆堂2 [摘要]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独具特色、构建科学、保障有效,基本解决了农民的养老问题。当前,我国正 在积极推进新农保试点,日本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路径、内容构成、改革经历等对我国新农保的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具体的经验借鉴有:新农保的推行需要社会保险法的保驾护航;政府应成为新农保建设的最主要组织者;推崇公平,分类引导帮助农民加入新农保;注重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新农保基金应该在适当情况下进行市场化投资运营。 [关键词]日本;农村养老保险;新农保;借鉴[中图分类号]F840.6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0)10-0091-06 日本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独具特色、构建科学、保障有效,基本解决了农民的养老问题。当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日本与我国同为东亚国家,文化相近,其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路径、内容构成、改革经历等对我国新农保的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路径1.家庭养老保障阶段(二战以前) 日本的农村养老保险不是横空出现的,而是随着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在日本政府的规划下,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够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二战前,日本农村处于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阶段,对老人的抚养都是以家庭为主。日本农户多为直系家庭,老年后生活依靠长子抚养、照顾,“家”制度在日本起主导作用。当时,农村只有国民健康保险,制度型的养老保险尚未实施。例如,20世纪50年代末日本有1,368万人能享受到养老保险,仅占总就业人口4,284万的1/3,当时包括农民、个体经营者和无业者等共4,700多万人未能加入养老保险体系[1]。 2.农村养老保险建立、发展阶段(20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 20世纪50年代,日本从二战中恢复元气,工业化快速发展,大量农村年轻劳动力涌入城市。60年代,日本经济步入黄金发展时期,从事农林渔牧业的人数约为总劳动力的30%[2]。农村人口开 始出现老龄化、兼业化和城市化,具有抚养能力的人数逐渐减少,家庭自我保障的作用大为减弱,社会逐渐成为了抚养老人的主角。传统的以家庭为主体的生活保障体系已无法满足家庭成员的养老需求,进入城市和留在农村的劳动者迫切希望享受到社会保险的保障。从1958年起,日本政府开始着手酝酿建立面向农林牧渔业的劳动者、个体经营者的国民养老保险。1959年日本首次颁布了“国民年金法”,将排除在工薪阶层之外的广大农民、个体经营者依法强制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到20世纪60年代,凭着农村公共医疗和养老保险两大支柱,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初具规模并开始得到迅速普及,日本进入了“国民皆保险”、“国民均年金”的福利时代。 3.农村养老保险的充实、扩展阶段(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 日本的养老保险具有灵活性,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不断进行调整和修正。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包括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在内的日本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得到补充、改革和完善。日本政府于1970年制定了“农民养老金基金法” ,并于1971年1月开始实施。农民养老金基金同国民年金相辅相成,合力保障农民晚年生活,提高福利水平。参加农民养老金计划的被保险人数在1975年达到顶点,为116万人,占农业总就业人口791万人的15%,该制度成为农民参加国民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 [作者简介]王翠琴(1983-),女,湖北赤壁人,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农村社会保障;黄庆堂(1987-),男,广西梧州人,就读于山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社会发展学院,研究方向:社会保障理论与政策。 [收稿日期]2010-06-20 [基金项目]华中农业大学引进人才科研启动项目《农村社会保障政策评估》(52204-09084)和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09JZD0027)的阶段性成果。 2010年10月第32卷第10期 当代经济管理 CONTEMPORARY ECONOMY &MANAGEMENT Oct.2010Vol.32No.10 DOI:10.13253/https://www.wendangku.net/doc/1413148312.html,ki.ddjjgl.2010.10.020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与改革现状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与改革现状 1.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历史沿革 (1)养老保险制度的初创期(1950~1957) 标志着中国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的是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此条例对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从实施范围、实施内容、待遇标准等方面做出了各种具体的规定。 (2)养老保险制度的扩充、发展期(1958~1966) ①国务院在1958年2月9日和3月7日分别颁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至此,养老保险从劳动保险条例中脱离出来,成为了独立的、统一的企业、机关的养老保险制度。 ②为了解决城镇集体经济中从业人员及他们的退休养老问题,1966年4月20日发布了《关于轻、手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社员退休统筹暂行办法》和《关于轻、手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社员退职暂行办法》,建立了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退休统筹制度。 ③在1958年、1959年,国务院还颁布了有关军人的退休管理的规定,在制度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养老保险体系。 (3)养老保险制度的停滞、倒退期(1967~1977) ①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机构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原有的退休、退休制度也近似于瘫痪,造成了实际上的干部、职工的终身制。 ②1969年2月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使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失去了社会统筹的功能,职工的退休养老成了其所在单位内部的事务,使社会保险退化为企业保险、社会保障倒退为企业保障。 (4)养老保险制度的恢复期(1978~1986) 1978年6月2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这标志着养老保险制度从此进入了制度恢复期,但同时也将1958年统一起来的企业和机关退休、退职制度重新分化为两个分离的制度。 (5)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发展期(1986~) ①从体制上对传统养老保险制度革命的标志是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②1991年6月26日,为扩大传统养老保险的缴费基础,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了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统筹,意味着现代养老保险制度将从此得以确立。 ③1993年10月15日,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确立了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④1995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进一步确立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⑤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根据两年来各地方的实践,颁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了“七统一”。 ⑥1998年3月成立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全国的社会保险体制进行统一的管理。

浅论中国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问题

浅论中国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问题 摘要:中国在1999年步入了老龄化社会行列,并且老龄人口数量增长迅速。根据《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预测研究报告》指出:中国到20XX年全国老龄人口达到亿,20年将达到亿。另据权威组织预测:到2037年时,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比重将从现在的%升至%。人口老龄化的加重将会给社会一系列问题。从社会保障的角度来看,首先被影响的,就是养老问题,而养老问题中的核心就是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问题。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能否良性运转,已成为影响中国国民经济可持续性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然而在养老基金运营的实践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值得重视和急需解决的问题。研究这些问题,对于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体制,解决现实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指导养老保险工作实践,都具有积极和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养老保险;基金;运营 绪论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个国家社会发展和经济运行的“安全阀”,是一项与人民利益紧密的经济保障制度。所谓养老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为保障劳动者在离开劳动岗位以后,能获得国家的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制度。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备受世界各国的重视,更是成为了经济学家高度关注的研究对象。自从德国在世界上建立了第一个养老金制度以来,人们就从未停止过对养老制度的研究,在不断的改革和探索中。我们看到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存在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养老负担沉重,国家实在无力完全承担,于是不得不大力着手改革。在20世纪50年代,中国建立了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期间对养老保险制度的结构进行了多次修改,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是按照国务院1997年所颁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建立的,基本模式是将原来的现收现付制转变为以社会统筹与个人统筹相结合的为特征的部分积累制,将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对其收支实行两条线管理。该种模式的确定,为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得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标准化,规范化,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十七大报告指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社会保障是社会安定的重要特征。”

浅议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413148312.html, 浅议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 作者:常青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1期 摘要目前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不仅有助于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靠且能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本文分析了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对其一一提出了完善措施。 关键词社会保障养老保险立法建议 作者简介:常青,重庆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1-056-01 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为1.69亿,预计2050年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将占三成,达31%①。而依据“生存保障原则”②,为了保障在这个市场经济体制中处于弱者地位的老年人的基本生存条件,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刻不容缓。 一、我国现行养老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养老保险法律的相关配套法规立法存在缺失 尽管我国已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但对其具体实施细则未作规定,实际操作较为困难。 (二)我国养老保险参保率不高 造成此现象的原因有:没有对该保未保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大力度的惩处;许多企业只顾利润,不愿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农民工因为诸如换工的保费接续等问题,愿意参保者不多;当今还普遍存在由于养老保险关系异地接转不畅所带来的退保等现象。另外,在一些发达城市,即使缴费达到一定年限,由于未拿到当地户口,仍不能在当地领取养老金,而是被“打回”户籍所在地。例如张三一直在发达城市工作,所缴的社会保险中用于社会统筹的部分远大于个人部分(即为发达城市的养老保险做了贡献),由于未在发达城市落户,退休后却要到未做贡献的原籍领取养老金,其原籍地也很不乐意对张三进行养老金支付。 (三)基本养老保险未全面覆盖到各种群体

企业年金制度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解析

企业年金制度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杨春桥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 摘要随着我国养老保险!三支柱?体系的确立,建立和发展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本文分析了我国目前企业年金发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对美国和英国企业年金制度的比较分析,为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企业年金制度提供参考。 关键词企业年金制度比较启示 企业年金又称作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企业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提高员工退休后生活水平,按照自愿、量力原则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同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共同构成了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三大支柱。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对于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企业激励机制的执行,员工退休生活的保障都是非常有利的。企业年金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克服公共养老保险的单一性,发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制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有利于降低国家基本养老保障的替代率,减轻政府提供基本养老保险所面临的财政压力,应对即将到来的老龄化危机。 1 我国企业年金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1 我国企业年金的基本情况 1.1.1 发展规模 2000年我国企业年金规模仅191亿元,到2005年底达到680亿元,增长了256%。2006年上半年,全国又新增企业年金计划260个,企业年金基金增加110多亿元,显示出来良好发展趋势。 1.1.2 覆盖范围

2000年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约有1.6万个,参加职工560万人。到2001年企业数为1.7万个,参加职工655万人,到2005年底,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达到2.4万个,参加职工924万人。同期,全国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的职工人数分别为10448万人, 10802万人和13120万人,企业年金参加者进展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的 5.36%, 6.06%和 7.04%。而世界上167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中,有1/3以上国家的企业年金制度覆盖了约1/3的劳动人口,丹麦、法国、瑞士的年金覆盖率几乎达到了100%,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在50%左右。 1.1.3 替代率 我国企业年金替代率约为5%,而在OECD国家,企业年金的目标替代率一般为20%~30%。经验数据显示,以国养老保险体系中!三支柱?的替代率较为合理的比例是4:3:2。 1.1.4 发展结构 从行业上来看,我国企业年金在经济效益较好的行业尤其是在击打垄断行业发展较快。2004年,企业年金基金过亿的企业全部集中在电力、石化和电信行业。从地域上来看,企业年金在沿海和发达省份要快于内陆落后省份。此外,国有企业建立年金的比例要明显高于民营企业。 1.2 我国企业年金存在的问题 1.2.1 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尚未真正建立 目前国际上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通常在40%左右,而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约为60%,大体上相当于国际上第一、第二支柱的替代率之和。这一高比例的替代率降低了企业年金发展的空间,一方面造成了职工对于基本养老的依赖,另一方面,随着我国老龄化的日益加剧,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转?运转的问题也日益严峻。 1.2.2 企业负担沉重,职工亦无热情

分析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分析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2010秋本科公共事业管理卢筱昀 【内容摘要】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从建国到现在经历了三个阶段,很好地为经济稳定和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但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提早出现,及经济和社会环境的改变,我国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着严峻的考验,现存在不少的问题亟待解决,诸如资金缺口、空帐运行、养老金替代率高且不一、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率低等。政府可从重新确立政府职能、解决空帐问题、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多渠道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等方面入手,研究解决我国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总之,一个运行良好的养老保险制度关系到国家的稳定,是建立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历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空帐运行;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率;养老金替代率;退休年龄偏低 一、引言 为了解决我国人口增长过快的问题,我国从1978年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对人口出生率进行控制,有效的控制了人口的快速增长,为我国经济的腾飞发展和综合国力的增强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但在发展之余,计划生育也给我国社会带来了不小的负面影响。由于严格控制了人口增长,青年人数相对与老年人的比率越来越低,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在《退休行为与退休政策》一书中,明确指出21世纪的中国将进入一个不可逆转的老龄社会。现在中国老龄化呈现五个基本特征:老龄人口绝对数为世界之冠;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快;未富先衰,经济压力很大;老年人口在区域分布上不均匀;老龄人口高龄化趋势十分明显。从现在到2020年,人口老龄化进程明显加快,年均增长速度将达到3.28%,大大超过总人口年均0.66%的增长速度。随着20世纪60~70年代中期的新中国成立后第二次生育高峰人群进入老年,2021~2050年是人口加速老龄化阶段。由于总人口逐渐实现零增长并开始负增长,人口老龄化将进一步加剧。到2023年,老年人口数量将增加到2.7亿人,与0~14岁少儿人口数量相等。到2050年,老年人口总量将超过4亿人,老龄化水平推进到30%以上。2051~2100年是稳定的人口重度老龄化阶段。2051年,中国老年人口规模将达到峰值4.37亿人,约为0~14岁少儿人口数量的两倍。中国人口老龄化的程度不断加剧,就意味着作为非劳动力的老龄人

养老保险制度有哪些内容

养老保险制度有哪些内容 *导语:养老保险制度有哪些内容?你了解了养老保险制度吗?养老保险作为人们老年人生活的保障,需要引起重视,下面就由小编来为您介绍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又称老年保险,是指国家立法强制征集社会保险费(税),并形成养老基金,当劳动者退休后支付退休金,以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最重要内容之一。 世界各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有三种模式,可概括为传统型、国家统筹型和强制储蓄型。 *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又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以保证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为目标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其覆盖范围为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自由职业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我国当前基本养老保险采取统账结合的管理模式,要求参保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工资总额的20%和8%的比例,分别参加社会统筹调剂和存入职工个人账户中,缴费满15年并达到退休年龄者可以领取养老金,计发办法采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中人(新规定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逐步过渡的方式。 从现状来看,我国公平方面取得的成效是十分显着的。截至2014年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50107万人,实现了制度全覆盖,也同时实现了城乡居民之间养老保险的公平。2015年初国务院颁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将政府公务员也进入了社保体系,实现了真正的并轨,在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方面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 然而,我国养老金制度在可持续方面面临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近日公布的2015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显示,剔除财政补贴后全年基本养老保险亏空将超过三千亿元,制度可持续性堪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PPT

浅谈中国养老保险制度 摘要:文章简要对比了国际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侧重比较了中美保险制度的差异。肯定了近年来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所取得的成绩,指出了目前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诸多问题,从全面推进多层次养老制度体系建设、扩大非缴费型和基本养老覆盖范围、重新界定政府在养老保险体制中的职能和建立城乡有别的养老保障模式等方面对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趋势进行了探索。 关键词:养老保险中美制度对比制度改革成就现存问题发展趋势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真正发展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经过近30年的发展和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制度设计不断完善,管理服务不断细化,对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深化和社会正处于转型期,以及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提高,我国养老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尤其是和国外各种保险制度比较,更能发现我国保险制度的缺陷,对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供借鉴。 国际养老保险制度的比较 由于世界各国政治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等,历史传统各异,不同国家养老保险制度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尽管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五花八门,但几乎都是由一些基本要素所构成,对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具有成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一比较,对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改革会提供一些借鉴。 从制度特点来看,国外建立起来的养老保险模式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投保资助型、福利国家型、国家保险型和储蓄积累型等。目前,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属于投保资助型,英国、瑞典等北欧国家是福利国家,前苏联、东欧诸国以及澳大利亚等国实行国家保险模式,智利和新加坡等国则实施储蓄积累模式。这些模式在具体设计上各有特点,以下对它们进行简要的比较。 (一)资金来源基金的负担方这一问题来说,一般以雇主、雇员及政府三方出资为主或至少是其中两方出资。就各国实际而言,投保资助型国家主要以三方负担为主,政府的责任主要是间接的;而储蓄型模式中,政府基本不承担责任。具体来看,福利国家的基金来源于一般税收,基本上由国家和企业负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或缴纳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例如,瑞典退休者在工作期间不必缴纳任 何保险金或保险税。在投保互助型的美、德、日等国中,美国的养老金以社会保障税的形式负担,主要由雇员和雇主缴纳,国库原则上不负担,典型的依靠目的税负担费用,根据所得最高税率可达27%;欧洲大陆国家养老金来源比较多样,主要来自保险费,但以国库的部分负担为补充,其中德国除主要由保险费(占所得比例的17.7%)负担外,国库也分别负担12-15%;东亚的日本也是雇主、雇员、国家三方负担型,日本对其基础部分除有定额保险费负担外,国库负担高达33%。 (二)给付水平从计算基数的对比看,即按照不同期间的平均所得作为养老金计算的基数,一般采用的期间越短,给付水平越高。有的国家以加入养老金计划的整个期间为基数,例如德国就以加入全期间平均所得为基数,还有些国家以退休前几年的平均所得为基数,例如意大利仅以退休前5年间平均所得为基数。从替代率标准的对比看,替代率是养老金额相对于过去所得的比例,是有效的衡量给付水平的工具,替代率越高,给付水平越高。并且计算替代率的标准也各不相同。由于依据不同的计算基准,不仅会使替代率大相径庭,而且使养老金的实质水准相差悬殊,无论各国采取什么办法,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就是尽量不让替代率过高,以防止福利刚性。 (三)支付条件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条件通常有四个:一是退休年龄,西欧、北欧国家和美国、加拿大、智利、澳大利亚等国,均规定法定退休年龄为65岁,而亚洲、非洲等国家规定的年龄为55或60岁。二是工龄,即必须达到一定的工作年限,通常为男25年左右,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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