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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锁定期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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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锁定期的小结

目前,相关规章对于锁定期的规定不完全一致,具体如下:

一、首发中的锁定期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五章第一节5.1.4条款规定: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投行实务中,参考有关案例,可以对首发中的锁定期规则总结如下:(引自春晖投行笔记)

(一)一般性规则

1.IPO前股东持有的股份一般锁定一年,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锁定三十六个月。

2.IPO前十二个月内增资扩股的股份要锁定三十六个月(从新增股份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算起)

(二)特殊性规则

3.IPO前十二个月内进行过转增、送红股,视同增资扩股,锁定三十六个月(从新增股份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起算)

4.IPO前十二个月内其他股东以股权转让方式取得的股份,要锁定一年;但不排除根据监管层要求追加锁定的可能。但如果该等股份受让自控股股东,很可能要锁定三年。

5.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股东持有的股份,要锁定三年。

6.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的,其持有的股份要锁定三年。

7.同时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其持有的股份可能要锁定三年。

8.对发行人业务有一定影响的股东,或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股东,虽然其成为股东的期限已超过首发前十二个月,也可能要延长上市锁定期,锁定三十六个月。

此外,公司股东可以自愿作出超过法定要求的承诺。股东还可以追加承诺内容,如“锁定期+减持比例”的双重承诺。

二、公开增发和配股中的锁定期

对于公开增发和配股,目前没有锁定期的明文规定。在实务中,各个案例也不尽相同。大致说来,有以下几种操作模式:

(一)不规定锁定期

如方正科技配股,采用网上定价发行,发行对象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说明书中提到“本次配股完成后,本公司将申请本次发行的股票尽早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正科技配股说明书2006年12月19日)。又如G人福配股,发行对象为有限售条件股东和无限售条件股东,但均无锁定期的安排,发行完成后即可上市流通。

(二)根据发行对象的性质,规定锁定期

如益民百货配股,对无限售条件股东网上定价发行,对有限售条件股东网下定价发行。说明书中提到“本次配股完成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配售的股票仍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东,其与原有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流通时点相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配售得到的股票在配股完成后即可上市流通。”又如厦门国贸,区分A类和B类投资者,A类有优先认购权,但须锁定一个月,B类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无锁定期安排。

个人小结:全流通环境下,在配股和公开增发中,没有锁定期的强制性规定,但各家在具体操作的时候,可以结合优先认购权对锁定期作出安排,这样有利于吸引大的机构投资者,增加发行成功的概率。

三、定向增发中的锁定期

对于定向增发,有关锁定期的规定是: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操作准则》(征求意见稿)第六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且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二)上市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三)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将取得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第七条:发行对象不属于本准则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且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会里2007年7月4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注意事项》规定:

1.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数量区间,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36个月不得转让;

2.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选择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决议应当载明,具体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将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作出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当载明具体的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2)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3)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目前的投行实务中,定向增发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认购的股份在发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机构投资者认购的股份在发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如西飞国际定向增发)但随着新规定的出台,锁定期的安排应符合新规定。

此外,在关于定价基准日的选择上,监管层明确了定价基准日有三个时点: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与发行期首日(发出邀请函日),具体为:

第一,如果认购对象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本次发行完成后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境外战略投资者,锁定期36个月,可选择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为定价基准日;

第二,认购对象为财务投资者,纯粹以现金认购的,如果锁定期为12个月,定价基准日则按照上述三个时点的股价孰高原则确定,如锁定期为36个月,则定价基准日可选择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但需在申报材料时就选定认购对象,并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

第三,对于资产+现金模式的非公开发行,证监会将实施一次核准、两次发行的审核模式,定价基准日的选择可以分为两种,一是资产认购选择董事会决议公告日,锁定期为36个月,二是现金认购部分采用孰高原则,锁定期为12个月。

此外,为了防止出现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问题,监管层首次规定:在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中,针对战略投资者和财务投资者,将分别引入公开的询价和竞价机制。

四、战略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应符合以下要求:......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

注意,这里的战略投资者不仅仅包括首发、公开增发和非公开增发时引进的战略投资者,还包括通过股权转让等其他方式引进的战略投资者。可见,对战略投资者来说,不管以何种方式进来,锁定期都是三年。

关于上市前入股锁定期问题的小结

东方研究:关于上市前入股锁定期问题的小结 2011-05-14 17:45:12| 分类:投行学习|字号订阅 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部分规则的不明确导致不断地有人在问。在写这篇文章之前,我也以为我自己搞懂了。最后才明白,我以前关于12个月和6个月起算点的认识是错误的。 本文主要由我编写,我的同事XJY君负责了案例搜集。 一、当前关于持股锁定的具体规则 (一)全体股东 所有股东(不区分大股东和小股东,也不区分增资进入的股东和受让老股进入的股东),上市之后均应锁定12个月。该12个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计算。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该等股东在上市之后应锁定36个月。该36个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计算。 (三)高管股东 该等股东除应遵守前述两条限售规则之外,还应遵守每年减持不得超过25%的规定。 (四)上市前以增资扩股方式进入的股东 1.创业板规定 申报材料前6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锁定36个月。该36个月期限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计算。 申报材料前6个月之前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 2.中小板规定 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锁定36个月。该36个月期限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计算。 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之前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 根据目前中小板通常7~9个月的审核节奏来看,上述“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的提法基本可以换算表述为“申报材料前3~5个月内”。 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①并非所有审核人员都认可将“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换算为“申报材料前3~5个月内”的作法。部分审核人员认为,应将“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从严理解为“申报材料前12个月内”。 ②关于如何界定“12月内”的审核标准,未来还可能会发生变化。 (五)上市前以受让老股方式进入的股东 1.创业板规定

IPO培训班总结

一、对拟发行公司的行业关注: 国家对什么行业去上市融资是有鼓励和限制的,具体有文件,但我简单归纳,就是“衣(纺织、服装)、食(酒类、食品、饮料)、住(房地产、土木工程建筑)、行(交通运输)”这些都不鼓励!从另一方面分析来看,这些传统产业都存在业务创新能力、市场成长能力方面的限制。 这让我想起一个老客户,做酒店的,折腾N年了。这次听课至少有二位老师提到,餐饮业目前IPO就两字“没戏”!真为他们悲催,要不去海外上去吧~~ 这种政策倾向显然是国家经济战略转型的必然结果,当然也有老师提出,在创新能力动力不足的情况下再把传统竞争力丢掉是否稳健。(写到这儿让我想起高铁事故) 二、对拟发行公司板块选择的关注: 目前中国资本市场三大板块,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不包括各地高新开发区的柜台交易系统)。 尽管各板上市都有相关具体条件,但实务中的界线并不足够分明。这就使得IPO培训班的内容非常重复,各板都有一位老师主讲,可讲的内容也就差别不大了。 另外,象央企这些大家伙,该上的都上的差不多了,所以,交易所的竞争也就成为必然。而对拟上市公司来说,当然首先是确保能上,其次还要看哪儿上估值更高。按照嘉富诚国际资本的郑锦桥老师课件数据,截至2011年5月统计数据,上交所平均市盈率17倍,而深交所有31倍,优劣可见一般。因此,就有了比亚迪“摸错门”在深交所挂牌的案例 。 三、对拟发行公司经营合法合规的关注:

经营的合法合规性主要集中在出资的真实性、行为的规范性(税务、社保)等。 显然这些问题在民营企业非常突出,以我的执业经验,还没有哪家民营没有原罪的,所以从审核的角度看,想把问题藏住是愚蠢的 。 既然藏不住,就得解决,而且越早解决越好。想想一个民企的IPO 得多不容易吧,前期规范就得一二年,然后三年一期,到会里去再待一年半载的,这前前后后就得有五六年的打算。(脑子里浮现出一个优秀的民企家由中年到白头的样子……) (一)出资不实问题: 如果有出资不实的情况,那就得补足。当然这还要看是什么原因出现出资不实的。问题比较集中的应该是股改阶段,比如,按照净资产账面价值折股,而股改时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而不是《企业会计准则》,造成净资产差异。我记得老师说,这种情况不必再弥补。以我的理解,资本实不实本来就不应该以“账面价值”确定,因而有此结论(请同行们指正)。 (二)重大违法行为: 按照IPO条件,“企业在3年内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尽管公司上市一般当地政府都会给予较多支持,但也要关注企业违法行为的客观重大性。比如,某企业有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行为,就算当地税务机关出据了公司“没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声明 ,但也是与事无补的。 另外,违法行为必须在申报期开始时就已经修正,所以企业申报期最后一年修正也是不可以的。比如下面申报期补税的情况。 (三)税务问题: 从2008年以后在申报期内补税都成为IPO的缺陷,据说当年飞草同

IPO审核要点

IPO审核中的关注要点

PART 1 发行审核中的财务依据、首发资料和最新变化

1.1 发行审核中的法律依据 审核中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则制度: ◆《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015年修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5年修 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 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2015年修订)》。 ◆《会计法》、《审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企业会计准则》及其指南、会计准则解释及相关规定、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

1.1 发行审核的原则 审核的原则 ◆以信息披露为中心; ◆归位尽责:市场参与各方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合理怀疑:关注不符合常理、常情、常态的情况; ◆控制风险:以详细审核为基础,预防重大审核风险。 监管部门不对发行人进行价值判断,更加关注披露信息 是否客观,是否合规,是否充分,足以让投资者能做出 知情投资决定。

1.2 发行审核中的财务首发材料审核的对象 ◆招股说明书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经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意见 ◆历次验资报告(历次资产评估报告及确认备案文件)◆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原始财务报表差异比较表 ◆盈利预测报表及其审核报告 ◆其他相关申报文件注:1、针对盈利指标挨着线的(如去年末年报利润数据较小,以630中报过会),会要求审计会计师出具盈利预测说明年底收入情况,但盈利预测跟实际数据产生偏差超过20%以上,将被问责; 2、新三板挂牌时披露的财务报告和申报材料的存在较多差异,需要以上文件的基础上,会计所再出具说明情况。

IPO锁定期总结

有关锁定期的小结 目前,相关规章对于锁定期的规定不完全一致,具体如下: 一、首发中的锁定期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五章第一节5.1.4条款规定: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投行实务中,参考有关案例,可以对首发中的锁定期规则总结如下:(引自春晖投行笔记) (一)一般性规则 1.IPO前股东持有的股份一般锁定一年,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锁定三十六个月。 2.IPO前十二个月内增资扩股的股份要锁定三十六个月(从新增股份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算起) (二)特殊性规则 3.IPO前十二个月内进行过转增、送红股,视同增资扩股,锁定三十六个月(从新增股份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起算) 4.IPO前十二个月内其他股东以股权转让方式取得的股份,要锁定一年;但不排除根据监管层要求追加锁定的可能。但如果该等股份受让自控股股东,很可能要锁定三年。 5.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股东持有的股份,要锁定三年。

资料分享XXXX年发行审核总结创业板

资料分享:2010年发行审核总结(创业板) 博注: 1、企业被否决的原因都是复杂的且综合的,因此,很明显会里公布的原因仅是其中的部分原因 甚至不是最重要的。因此,以下分析仅作参考,或许能够帮助大家开阔下思路且把握下趋势。 2、创业板持续盈利能力问题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审核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究其原因个人认为:① 中介机构对于企业历史问题以及独立性等问题的日益关注,且该类问题是通过整改措施 彻底解决的,而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反映到财务数据上除非造假不然很难有调整的余地,因而因该原因被否的案例程上升的趋势。②由于证监会必须为每家否决企业提供首发办法所规定的审核依据,因此,有时候帽子不好套就都扣在持续盈利上了。的确,很多隐晦的内部的问题最后的 结果往往也就是公司的成长性和持续盈利有问题。 3、2010年发行审核非常重要的一个主题就是举报,甚至上会企业是百分之百的举报。很多方面的原因,不想去说,只是提醒举报问题如果解决不好是可以很明确的作为一条否决理由的。 【基本情况】 、通过率概况汉鼎咨询统计显示,自从2009年创业板开板以来,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审委已经召开135次发审会,审核247家,其中过会203 家,被否42家,其中撤销材料待审核2家。具体如下: 二、审核企业特性 1、行业特性:上会公司主要集中在工业制造业、新材料、信息技术(含软件开发)领域,占总上会数的70%所有过会企业基本都能包括在证监会明确的九大鼓励类行业。

1/年收入平均为 3.12 亿元。其中过会公司与被 亿、 2.73 亿元,收入规模越大过会率越高,趋势 3、净利润:上会公司在上会前 否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 5125万、 2989 万,过会公司净利润水平比被否公司高近 60%,明显好于被否公司。 净利润在 3000 万以 下公司过会占总过会数量的比例是 呈明显下降趋势的。 4、净利润增长率:上会公司上会前一年净利润增长率为 公司的净利润三年复合增长率分别为 38%、52%,相差了 长率是过会的重要 指标,证监会高度关注成长性指标。 5、募集资金:过会的 203家企业,自 2010年 12月31 共募集资金 1015 亿,平均每家募集资金 6.64 亿。从募资金额来看,电力设备 ( 145.8 亿元,占比 13.01%)、信息服务( 129.4 亿元,占比 11.55%)和医药生 物(124.1 亿元,占比 11.08%)是募资金额最多的三个行业。 四、一些审核共性 1、在已经过会的 205家创业板上市公司当中 ,30%的企业(总计 62 家)都是各细 分市场中第一家 IPO 上市公司; 2、90%以上的过会企业募投项目个数为 2-4 个; 3、85%以上的企业在募投项目中都设计了“研发中心”的项目; 4、很多企业在募投项目设计过 程中都突破了以往对主营业务的认识,比如某企 业借助创业板上市, 由地铁业务延伸到高速铁路, 某企业由建筑智能服务延伸到 建筑节能服务, 某企业由疫苗营销转变为疫苗自主研发与生产等等。 很多企业在 研发中心的募集资金投入比例方面也有很大的突破。比如说某 IT 企业的研发中 心投入占募集资金总额的 50%左右, 某生物制药企业研发中心投入占募投总额的 40%多。 五、被否原因概况 未过会被否的创业板企业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主体资格、 独立性、规范运作、 持续 赢利能力、财务与会计、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持续盈利能力被认为是创 业板发行审核中最为注重的一环, 这包含三个方面: 一是经营模式将发生重大变 化,二是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发生重大变化, 三是对关联方或有重大不确定 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以下是创业板上市企业未过会主要原因汇总: 2、收入水平:上会公司上会前 否公司的收入平均分别为 3.36 比较明 显。 1 年净利润平均为 475 2 万元。 其中过会公司与被 53%。被否公司与过会 14 个百分点,净利润增 日已经成功发行 153 家,

关于上市后股份锁定期的规定

关于上市后股份锁定期的规定: 1、IPO锁定期 (1)《公司法》142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5.1.5,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5.1.6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二)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5.1.4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5.1.5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的备忘录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备忘录 ——制作日期:201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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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的规定。 《证券法》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

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5.1.4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1.5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上述承诺。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IPO锁定期小结

锁定对象锁定期限政策规定/窗口 指导 备注 IPO前所有股 东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法》第一 百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一般规定)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 分股份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联方)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联 方持有的股份,参照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三年。 2010年保代培训 广田股 份:实际 控制人 关联方 间接持 有的发 行人股 份锁定 三年; 东南网 架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 人)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的,其持有的股份自上市之日锁定三年。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无实际控制人) 没有或难认定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的,股东持股比例从高到 低依次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 直至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数的 51%。 2010年保代培训 董监高(一般规定)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公司法》第一 百四十二条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董监高(中小板)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 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 超过50%。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10) 3.8.2 董监高 (创业板离职后锁定要 求)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 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 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上市公 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 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 守上述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 范创业板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买 卖本公司股票行 为的通知》2010 年11月发布 相比一 般规定 更加严 格 董监高 (上市后新增股份锁定要求)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 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 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 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 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 锁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板、中小板、 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 董监高董监高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 其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 2010年保代培训

创业板IPO和科创板的对比总结

创业板IPO和科创板的对比总结 一、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结论】创业板IPO的发行条件与科创板IPO的发行条件基本一致,仅有2个地方不同: 1.行业要求不同:科创板强调“科创属性”,且应当属于六大行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而创业板实行行业“负面清单”管理,原则上不得是《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规定的十二大行业(有例外); 科创板对行业有要求;而创业板对行业无要求; 2.科创板要求最近2年内董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而创业板只要求最近2年内董事、高管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对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动无要求。 二、深交所规定的行业负面清单

第二条创业板定位于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第三条支持和鼓励符合创业板定位的创新创业企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保荐人应当顺应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准确把握创业板定位,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推荐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创新创业企业,以及其他符合创业板定位的企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第四条属于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中下列行业的企业,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但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除外:(有例外) (1)农林牧渔业; (2)采矿业; (3)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4)纺织业; (5)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6)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7)建筑业; (8)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锁定期小结

一、IPO前 1、发起人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4、<创业板上市规则>最新规定,就新增股份而言,监管层规定,“中小板、主板从IPO招股书刊登日开始倒推,12个月内入股的,锁定三年;创业板从材料受理之日起倒推,6个月内入股的,锁定三年,12月内入股的锁定期为一年。。” 5、而就在IPO前转让取得的股权而言,监管层规定,“申请受理前6个月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出的,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申请受理前6 个月从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出的,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一年;如果公司没有或难以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则所有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公司董、监、高间接持股的参照直接持股处理。” 6、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IPO 1、IPO向战略投资者配售,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从上市之日起计算。 IPO应向参与网下询价的对象配售股票,并应与网上发行同时进行,公开发行股票少于4亿股的,配售量不超过发行总量的20%;4亿股以上的,配售数量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数量的50%。询价对象应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自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近期IPO失败案例及原因汇总(已打印)

近期IPO 失败案例及原因汇总 截至 8月 15日证监会已经下发了 97家企业的 IPO批文,与此同时,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未通过发审委审核,成为今年第八家 IPO 申请被否的公司。财致道(公众号)搜集了近期 IPO被否的企业,整理了一系列被否原因的专题解析。【一】持续盈利能力 企业持续盈利能力是否影响 IPO 主要依据以下法规: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 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三十条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四)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五)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2015年至 2016年 7 月,证监会陆续公开披露关于不予核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从中可以看出持续盈利能力是 IPO 被否的主要原因之一。 ▌一 . 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2014年10月20)证监会 7月22日召开的发审委会议未通过四川天邑的首发申请,否决原因可从发审委提问的主要问题推测一二。 IPO被否理由: 1、交易可持续性存疑。四川天邑客户主要为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和中国移动等三家通信运营商,其中四川天邑在 2013-2015 年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以及下属各地区分公司的合并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均达 80%以上且逐年增加,四川天邑向中国电信销售的产品价格多数高于中国联通、中国移动,部分产品售价差异高达一倍之多。四川天 邑描述中国电信与中国联通招标时,中国电信采用最优价中标,中国联通则采用低价中标。发审委对下列主要问题进行了询问:( 1)何为“最优价中标”,销售给中国电信的产品价格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2)四川天邑主营业务集中

上市公司各类股东减持前的锁定期总结

IPO公司各类股东减持前锁定期 2017年5月27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次减持新规主要是规范上市公司各类股东在锁定期满后的减持行为。 一、规定锁定期的核心法规 1、《公司法》(2014):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公司的股票,自公司成立一年起不得转让; 发起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票,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董监高任期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董监高所持有的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董监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2、《证券法》(2014): 第四十七条: 董监高和5%以上股东,买入股票6个月内卖出,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因证券公司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制。 第九十八条; 上市公司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票,自收购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5.1.4: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经发行的股票,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5.1.5: 发行人首次向本所申请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得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向本所申请,可豁免上述承诺。 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5.1.5:同上

ipo上市股份锁定期限规定

股份锁定期的问题很多人很多次做过总结,小兵自己认为这份资料可能在很多地方可以给大家更多的启发。 一、一般法律规定 (一)公司法第142条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上交所规则5.1.5 1、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3、老的规则还有“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的规定,但是新的规则对此做了修订,但是根据证监会的意见,并不认同交易所的修改,还是要按照老的法规锁定三年。 (三)深交所规则5.1.6 1、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整理)年ipo发审政策总结.

2011年IPO发审政策总结(法律及财务) 来源:投行小兵 【杨文辉:IPO法律审核】 1、主要法律依据:除了跟发行上市特别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还应特 别关注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行业政策等。 2、主体资格:主要资产产权清晰、财产权转移手续须完成,股东出资的 商标、专利若未完成办理转移手续,否则在审核中将构成障碍。 3、股权结构:股权结构要求清晰、相对稳定、相对规范,股东是合格的 股东。股权中必须无代持、无特殊利益的安排;证券从业人员作为未上市公司的股东无法规限制,但上市后会与证券法冲突,需上市前清理;自然人不能与外资成立合资企业;特殊行业如保险公司的股东不能为自然人; 特殊身份人员如公务员、国企高管不允许在国企子公司持股。 4、独立性:独立性整改时间要看具体问题,部分问题如资金占用等可以 在申报时点前解决,并且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对发行人没有重大影响;但对于如资产租赁等影响公司经营的,需要解决后运转一段时间,一般要求报告期内解决。 5、规范运行:①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受到过 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特别是独董要关注其在别的上市公司有无行政处罚和证监会、交易所谴责,个别企业因此被否。监事应有独立性,不可由董事高管担任,也不可由董事高管的亲属担任;董事会中有亲属关系的成员占大多数,可能影响董事会的正常运转。②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要求家族企业的董事、高管不能主要由家族成员担任,监事不能由家族成员担任。 ③引进的新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特殊要求若与上市公司治理的要求有冲 突,要求在申报前解除(比如对赌协议)。 5、募集资金运用:①应根据发行定价情况及发行规模合理预计的募集资 金额来选择确定募投项目。②审核过程中调整项目要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外部审批程序,证监会重新到发改委征求意见。 6、整体上市:整体上市是基本的要求,可以避免同业竞争且减少规范关 联交易、从源头上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问题。证监会要求并鼓励整体上市,整体上市是证监会发行部2011年8项重点工作之一。

ipo种员工持股平台优缺点总结

i p o种员工持股平台优 缺点总结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三种持股方式优缺点比较及总结 1、员工直接持股的优缺点 员工直接持股的优点: (1)税负最低:限售股转让税率为20%,如按核定征收,税率为股权转让所得的20%*(1-15%),即17%。如长期持股,持股时间超过一年后,分红所得税率为0%。 员工直接持股的缺点: (1)对员工长期持股约束不足:目前国内普遍存在公司上市后,直接持股的员工股东一待限售股解禁即抛售的情况,一些高管甚至为了规避一年内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年初所持股份25%的约束,在公司上市后不久即辞职,辞职半年后出售全部股份套现。这违背了公司通过员工持股将公司与员工的长远利益捆绑在一起、留住人才的初衷。 (2)若员工在企业向证监会上报材料后辞职,公司大股东不能回购其股权。 2、员工通过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股的优缺点 员工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公司间接持股的优点: (1)相对于员工个人持股,更容易将员工与企业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在上市之前还可规避因员工流动对公司层面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万一向证监会申报材料之后过会之前发生员工辞职等情况,可通过调整员工持股公司股东出资额的方式解决。 (2)相对于合伙企业,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更健全,未来政策风险较小。 公司间接持股的缺点: (1)税负最高:落实到最终自然人股东收入,股权转让税负45%,分红税负20%,比员工直接持股和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税负都高。但是,如果有合理的税收筹划,实际税负可能会低于员工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方式,理论上股权转让实际税负区间为5.65%~43.39%,分红实际税负区间为0~20%。 (2)由于是通过公司转让限售股,所有股东只能同步转让股权; 3、员工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的优缺点 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的优点: (1)相对于员工个人持股,更容易将员工与企业的利益捆绑在一起,且在公司需要股东做决策时操作更简便,大多数决议只需要普通合伙人做出即可。在上市之前还可规避因员工流动对公司层面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万一在向证监会申报材料之后过会之前发生员工辞职等情况,可通过调整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的方式解决。 (2)相比公司制企业,在税收方面有优势,在转让限售股时,营业税及附加税为5.65%,员工缴纳5%~35%(按个体工商户税率缴纳)或20%的所得税(根据不同地区政策而定),加上营业税及附加,合计税负为10.37%~38.67%(按个体工商户税率)或24.52%(部分地区)。但如果税收筹划合理,通过公

创业板发行审核关注要点及被否案例

创业板发行审核关注要点及被否案例 【前言】根据2011年第一次保荐人培训讲义及证监会披露的创业板、主板被否原因(不予核准的决定)整理。 IPO法律审核 一、总体审核情况 1、创业板总体审核情况: ①截至2011年4月5日,创业板总受理将近500家,创业板已审核企业277家,其中过会企业达到231家(含已上市196家),未过会46家。)②周期正常四个月,影响审核进度的几个重要事项:带线索的举报都要求进行核查(目前举报主要涉及来自竞争对手的专利举报;财务信息举报;)一定要认真回答反馈意见的问题,很多都是可能被举报的问题;集中申报时存在排队见面会的问题。 2、2010年主板被否情况 ①2010年主板被否企业32家,证监会给20家被否的拟主板上市公司出具了否定原因。这20家公司净利润最低的为1797.30万元(淮安嘉诚高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的为28574.52万元(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已于12月10号通过2次审核),平均净利润为7300.85万元。 ②被否的原因主要集中于持续盈利问题(13家),关联交易问题(4家),独立性问题(3家),会计政策(1家),信息披露(1家)。 3、2010年创业板被否情况: ①2010年创业板被否企业22家,证监会给14家被否的拟创业板上市公司出具了否定原因,这14家公司净利润最低的为1633.99万元(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的为11826.11万元(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平均净利润为3493.23万元。 ②被否的原因主要集中于持续盈利问题(10家),同业竞争(3家),内控缺陷(1家),营业收入的确认(1家),独立性(1家),被人举报(1家)。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定向发行股份锁定期的总结

股票锁定期分别在现行的不同的法律法规中规定:有《证券法》规定的公司高管的股票锁定期,有《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发起人、股东的锁定期,有《上市规则》规定的实际控制人、定向增发、配股的新股东的锁定期,还有其他一些法规,例如《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境外战略投资者的锁定期等等。现将其做个总结归纳:(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5.1.4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1.5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3.1.6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市公司股东买卖公司股票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所网站公告。”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5.1.5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1.6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 (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二)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发行人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前十二个月内(以刊登招股说明书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在发行人向本所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应当承诺:自持有新增股份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基准日)的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3.1.8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

股东大会特别表决事项之小结

股东大会特别表决事项 之小结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特别表决事项之小结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减公司注册资本; 3.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形式; -以上均来自《公司法》第104条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7条 4.一年内出售\购买资产或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总资产的30%; -来自《公司法》第122条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7条 5.单个激励对象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股份数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来自《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第12条 6.股权激励计划 -来自《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第37条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7条 7.股权分置改革 -来自《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16条 8.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议案 -来自《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26条 补充说明 1.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司法》并不强调一律须经由股东大会审议,只是规定对上市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这时的审议方式也只是普通决议,而非特别决议。

2.证监会规则将须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扩大至:①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②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③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④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3.证监会规则特别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采用三分之二的特别决议(特别注意:此处的三分之二是出席会议董事的三分之二,而不是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此外,深交所还特别规定,除全体董事须以三分之二多数决形式表决以外,还须征得三分之二独立董事的同意。

他山之玉——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限售期(锁定期)规定的总结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限售期(锁定期)规定的总结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142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老公司法是三年)。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三、2010年保荐代表人培训窗口指导内容 1、主板IPO审核有关问题 (1)根据上市规则,IPO前原股东持有股份上市后锁定1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锁3年; (2)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锁定36个月。该36个月期限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计算; (3)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之前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 2、创业板IPO审核有关问题 (1)申请受理前6个月增资的股份,自[工商登记]日起锁定3年;[对比主板:1年前增资

Ipobso试用期会计工作总结

I p o b s o试用期会计工作 总结 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秋风清,秋月明,落叶聚还散,寒鸦栖复惊。 试用期会计工作总结 时光荏苒,三个月的试用期很快就要过去了,回首过去的三个月,内心不禁感慨万千……时间如梭,转眼间将跨过三个月实习期之坎,回首望,虽没有轰轰烈烈的战果,但也算经历了一段不平凡的考验和磨砺。 财务工作十余年,也写了近很多份的总结,按说,定期对自己进行一番盘点,也是对自己的一种鞭策吧。 作为大华集团子公司的***公司的财务,财务部应算是关键部门之一,对内不仅要求迅速熟悉集团财务制度,熟悉财务软件的操作,而且还应适应不断提升财务管理水平的要求,对外要应对税务、审计及财政等机关的各项检查、掌握税收政策及合理应用。在这三个月里在领导的支持,在同仁的配合下我终于将各项工作都扛下来了。本人感觉自身综合工作能力相比以前又迈进了一步。回顾即将过去的三个月,在部门经理的正确领导下,本人的工作着重于公司的经营方针、宗旨和效益目标上,紧紧围绕重点展开工作,紧跟公司各项工作部署,在核算、管理方面做了应尽的责任。为了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克服不足,以及集团行政部的要求,现将三个月的工作做如下简要回顾和总结。 实习期的工作可以分以下三个方面: 一、费用成本、客户往来方面的管理 1. 规范了低值易耗品的核算管理,全面建立低值易耗品台帐,从易耗品的购买、领用全面跟踪,方便企业更全面的了解这些价值较低物资的分布情况,加强管理。

2. 在集团财务制度的基础上规范了华品成本费用的管理,明确了成本费用的分类,重新整理了科目,为加强了项目管理,分门别类的计算实际消耗的费用项目,真实反映当期的成本。为绩效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3.规范商业公司财务帐套布局设置,根据商业公司特点,设置相应帐套,通过辅助帐中客户、仓库模块的核算使博科软件充分发挥出作用,能够及时有效的反映财务数据,满足未来经营管理的需要。 二、会计基础工作 (1)认真执行《会计法》,进一步加强财务基础工作的指导,规范记账凭证的编制,严格对原始凭证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强化会计档案的管理等。 (2)根据集团的指示,对华品公司会计电算化情况进行了备案,使财务工作符合财政部的需要,更加规范化,为不断提高财务工作质量而努力。 (3)按规定时间编制本公司及集团公司需要的各种类型的财务报表,及时申报各项税金。 三、财务核算与管理工作 (1)按公司要求对商业公司包租的商业地产进行登记、分析,对各项收入监督、审核,制定相应的财务制度。统一核算口径,日常工作中,及时沟通、密切联系并注意对他们的工作提出些指导性的意见,与各分公司、集团财务管理部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2)正确计算各项税款及个人所得税,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积极配合税务部门新的税收申报要求,及时发现违背税务法规的问题并予以改正,保持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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