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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治安案件的认定、处罚和证据规格

常见治安案件的认定、处罚和证据规格
常见治安案件的认定、处罚和证据规格

二、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的治安案件

一、殴打他人案件

(一)及时出警并制作现场笔录。对当事人伤势及现场财物损毁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对发案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对殴打他人所使用的工具履行扣押手续。

(二)询问被害人,制作询问笔录。问明发案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后果,违法行为人身份、体貌特征及现场见证人情况,是否使用凶器,何种凶器。

(三)询问违法行为人,制作询问笔录。1.问明发案时间、地点、手段和过程;2.问明动机和目的,确定其主观方面为故意;3.问明是否使用凶器,使用何种凶器;4.问明被害人身份及体貌特征;5.共同作案的,应问明其他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及其在本案中实施的违法行为,从而分清主次,区分责任。应当注意,各证据之间要相互印证。

(四)询问证人,制作询问笔录。了解案件事实情况。

(五)进行伤害鉴定。鉴定结论为轻微伤的予以治安处罚,如为轻伤以上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轻微伤的不予处罚。但应做好思想工作,视情作出调解。伤害鉴定书、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伤情诊断证明、病志附卷。鉴于我市实际情况,对治安案件不强调每起案件都作伤害鉴定,但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案件必须作伤害鉴定:

1、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或重伤的;

2、案件当事人对伤害程度存有异议并提出作伤害鉴定申请的;

3、可能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4、办案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作伤害鉴定的。

没有作伤害鉴定的案件,卷中必须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伤情诊断证明、医院病志;当事人没有住院治疗的,办案民警应在现场笔录中对伤势程度及伤势的长度、宽度、面积等情况作详细记载。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进行伤害鉴定,但当事人拒绝作的,卷中应当存有证明材料。

(六)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罚的案件,伤害的鉴定,可参考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推荐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146-1996)。没作伤害鉴定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提供不出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伤情诊断证明、医院病志,且卷中现场笔录对伤势没有记载的,不能实施处罚。

(七)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不认识或不知真实姓名的,

应当进行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组织辨认时,要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有关辨认的规定进行。

(一)概念与特征:

殴打他人,是指故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伤害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内容。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殴打他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二)认定与处罚:

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行为与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是二者的伤害程度不同。

执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两个问题:一是关于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的问题;二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行为。对于这两个问题,如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行为,一般应调解处理,调解处理的对行为人不予治安管理处罚;调解不成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双方到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殴打他人行为与结伙斗殴行为有明显区别,前者针对特定人进行伤害,侵害了特定人的健康权利;后者针对不特定人,公然向社会挑战,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一)至(三)项进行处罚。

证据规格:

1:询问违法行为人,制作笔录。(1)问明发案时间、地点、起因、手段和过程;(2)问明打人的动机和目的,以确定其主观故意;(3)问明是否使用凶器,何种凶器;(4)问明受害人身份及体貌特征;(5)共同做案的,问明其他人的情况,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分清主次,区分责任,还要注意相互印证。

2:询问受害人,制作笔录。问明发案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和后果,违法行为人身份、体貌特征及现场证人情况,是否使用凶器,使用何种凶器。

3:出警情况并制作现场笔录。对当事人伤势及现场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有条件的应对现场进行拍照或摄相,对现场凶器进行扣押。

4:询问证人,了解案件的事实情况,制作笔录。

5:进行伤害鉴定,并将结论告知或送达行为人和受害人:鉴定的结论为轻微伤的对行为人予以治安处罚;如为轻伤以上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不认识或不知真实姓名的,应当进行辩认,并制作辩认笔录。组织辩认时,要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有关辩认的规定进行。

7:证明违法行为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三、诽谤案件

(一)概念与特征:

诽谤他人是指无中生有,凭空制造假情况,并进行散布,企图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客观方面是有侮辱他人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认定与处罚:

如果是过失,则不构成此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案件行为人进行处罚。

(三)证据规格:

1:询问违法行为人,制作笔录。(1)问明违法行为人基本情况;(2)问明作案的动机和目的:是否故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3)问明作案手段、危害后果:用何方式(包括用照片、大小字报、漫画、编造谣言等),对受害人造成的危害后果;(5)结伙作案的,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行为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6)有无前科。

2:询问受害人,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违法事实情节,造成后果严重程度,制作询问笔录。

3:询问现场证人,问明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制作询问笔录。

4:出警经过,现场情况。

5:现场提取物:包括照片、大小字报、漫画等,不能提取的物品现场要拍照附卷。

6:笔迹鉴定。

7:录音制品。

录。

四、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其它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案件;分别属于威胁人身安全和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的行为。

(一)概念与特征:

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是指用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对他人进行精神折磨,使他人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他人的正常生活秩序受到干扰和破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行为的目的是出于报复或者是获得某种利益;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正常生活秩序;客观方面要有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主观是故意。

(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五)项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证据规格:

1:询问违法行为人,制作笔录。(1)问明违法行为人基本情况;(2)问明作案的动机和目的:是否图报复、取乐或其他,是否故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3)问明作案手段、危害后果:用何方式(包括写恐吓信、打匿名电话、发信息、电子邮件等),对受害人造成的危害后果;(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5)结伙作案的,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行为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6)有无前科。

2:询问受害人,制作询问笔录。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违法事实情节。

3:询问现场证人,问明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制作询问笔录。

4:出警经过,现场情况。

5:现场提取物:包括恐吓信、匿名电话、信息、电子邮件等,不能提取的物品现场要拍照附卷。

6:笔迹鉴定。

7:录音制品。

8:作案工具。作案工具要扣押、收缴,并制作照片附卷。

录。

五、盗窃案件。

(一)询问被害人(单位),制作询问笔录。问明被窃时间、地点、经过,如何发现被窃,被窃物品的数量、特征、种类、购买时间及价值,被窃钱款应问明具体数额、面值、张数,被窃钱物存放于何处。

(二)询问违法行为人,制作询问笔录。1.问明作案时间、地点、手段、动机、目的、预谋和实施过程;2.问明窃取财物的数量、品种、规格和型号,应与被害人所述基本相符;3.问明赃款、赃物的下落,进行销赃、窝赃、用赃的人员、地点以及退赃情况;4问明作案工具的具体情况和作案工具的来源及下落;5.有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三)询问知情人或发案现场群众,获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四)制作现场笔录,记录现场的状况并提取违法行为人遗留在现场的脚印、指纹、物品等。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对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

(五)收缴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六)被窃物品应由物价部门作出估价鉴定。估价鉴定是区分违法与犯罪的主要证据。鉴于我市实际情况,暂不要求每起偷窃案件都作估价鉴定,但不作估价鉴定的案件必须有证明被窃物品价值的证据。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必须作估价鉴定:

1、被窃物品价值有可能超过盗窃案件追究刑事责任数额标准的;

2、当事人对被窃物品价值有异议并提出作估价鉴定申请的;

3、可能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

4、办案单位或上级部门认为应当作估价鉴定的。

(七)将可证明被窃物品价值的证据,如购物发票等附卷;查获的所有赃款、赃物应拍照片附卷;被窃物品返还被害人或被害单位时,应严格按照规定填写返还物品清单。

(一)概念与特征: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家、集体、个人少量财物的行为。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必须是实施秘密窃取少量财物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偷窃行为,若不是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则不属于盗窃行为。

(二)认定与处罚:

如果行为是偶尔发生的,数额明显偏小,尚未造成危害和不良影响的,也可以不予治安处罚,可对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挽回损失。未成年人违反该行为的可以予以训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证据规格:

1:询问违法行为人,制作询问笔录。(1)问明违法行为人基本情况;(2)问明作案时间、地点、手段、动机、目的、预谋和实施过程;(3)问明窃取财物的数量、品种、规格和型号,应与被害人所述基本相符;(4)问明赃款、赃物的下落,进行销赃、窝赃、用赃的人员、地点;(4)问明作案工具的来源及下落;(5)有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6)有无前科。

2:询问被害人(或被害单位负责人),制作询问笔录。问明被偷窃的时间、地点、经过;如何发现被窃;被窃物品的数量、特征、种类、购买时间及价值,被窃钱款应问明具体数额、面值、张数;被偷窃的钱物存放于何处。

3:询问知情人或发案现现场人员,获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4:制作现场笔录,记录现场的状况并提取违法行为人遗留在现场的脚印、指纹、物品等。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对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

5、扣押、收缴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6:被窃物品应由物价部门作出物价鉴定。并将结论告知或送达行为人和受害人。物价鉴定是区分违法与犯罪的主要证据。物价鉴定的案件必须有证明被窃物品价值的证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必须作物价鉴定:(1)被窃物品价值有可能超过盗窃案件追究刑事责任数额标准的;(2)当事人对被窃物品价值有异议并提出作物价鉴定申请的;(3)可能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4)办案单位或上级部门认为应当作物价鉴定的。

7、将可证明被窃物品价值的证据,如购物发票等附卷。

8:查获的所有赃款、赃物要扣押,并拍照片附卷。

9:被窃物品返还被害人或被害单位时,应严格按照规定填写返还物品清单。

10:证明违法行为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六、抢夺案件

(一)概念与特征:

抢夺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少量公私财物的行为。客观上有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少量公私财物的行为,即乘财物所有人或财物保管人不注意,当面公开夺取少量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明知行为是非法的,为了强行占有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物,而采取公开夺取的方式获得财物。

(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抢夺行为人,进行处罚。

(三)证据规格:

1:询问违法行为人,制作笔录。(1)问明违法行为人基本情况;(2)问明作案的动机和目的: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趁人不备,公开夺取;(3)问明作案手段、危害后果:是否乘坐交通工具,是否造成受害人受伤;(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5)问明分赃情况;(6)问明被抢夺钱款、财物或其他物品去向;(7)结伙作案的,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行为人相互关系、地位、相互印证情况;(8)有无前科。

2:询问受害人,制作询问笔录。(1)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作案方式;(2)被抢夺钱款、财物或其他物品的特征、价值。

3:询问现场目击证人,制作询问笔录。(1)违法事实情节;(2)被抢夺钱款、财物特征及价值;(3)行为人、受害人各自体貌特征。

4:出警经过。

5:现场勘查。

6:鉴定结论:被抢夺的财物要做价值认定,并将结论告知或送达行为人和受害人。

7:作案工具。作案工具要扣押、收缴,并制作照片附卷。

8:被抢夺钱款、财物或其他物品的处理。被抢夺钱款、财物或其他物品要扣押、发还,并制作照片附卷。

9:辨认笔录:如果行为人不是当场被抓获的,要让受害人进行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

10:证明违法行为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七、故意损坏财物案件

(一)概念与特征: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是指故意非法地损坏公私财物的完整性或使公私财物丧失部分以至全部价值或使用价值的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其动机一般是出于泄私愤、图报复或嫉妒,行为人为了取乐、逞强、显示自己而故意非法损毁公私财物,其目的是将财物损坏;在客观上要有非法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损坏的财物必须是非已所有,行为损坏的对象必须是普通财物,如生产工具、房屋、器材设备、生活用品等;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其动机可能是报复、发泄不满情绪、耍威风、欺压他人等等;损坏公私财物的价值数额应当是比较小。

(二)认定与处罚:

处理此类案件,要与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区别开来。两者主要区别在于情节轻重,损失价值数额大小,以及动机目的不同。如果入室盗窃行为,损坏了他人的门窗或箱柜,不论盗窃的财物是多少,损坏的轻重,应作为盗窃罪论处。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案件,要与故意损毁文物、古迹、公共设施的案件区别开来,后者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被损害的客体是法律所保护的特定对象。

由于紧急避险的需要,不得不损坏了某种公私财物的行为,亦不能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案件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证据规格:

1:询问违法行为人,制作笔录。(1)问明违法行为人基本情况;(2)问明作案的动机和目的:是否图报复、发泄不满情绪、耍威风、欺压他人等等,其目的是否是将财物损坏;(3)问明作案手段、危害后果:所用工具、手段,财物损害程度;(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5)结伙作案的,问明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行为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6)有无前科。

2:询问受害人,制作询问笔录。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被损毁财物的特征、价

值、来源、新旧程度、被损坏程度。

3:询问现场目击证人,制作询问笔录。

4:出警经过。

5:现场勘查:制作现场勘查照片,有条件的可现场录象。

6:鉴定结论:被损毁财物要做价值认定,并将结论告知或送达行为人和受害人。

7:作案工具。作案工具要扣押、收缴,并制作照片附卷。

8:证明违法行为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治安案件查处 论述题

论述题 1.分析治安案件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关系,把握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联系与区别,并归纳不同性质案件的认定标准。 2.谈谈在治安案件查处过程中如何体现“执法为民”思想。 3.结合社会调查,谈谈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社会评价及其思考。 4.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5.结合实例分析如何对数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认定及处罚。 6.怎样正确适用治安管理处罚,在具体量罚中怎样行使自由裁量权? 7.如何运用治安案件调查基本方法对不同对象开展调查。 8.简述治安案件办理中如何具体实施人身、物品、场所检查,以及对公民居所检查有何特别要求。 9.分析治安案件调查取证中证人拒绝作证、行为人虚假陈述等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10.学生收集案例,根据案例分析治安案件终结的情形,案件终结后应当如何处理? 11.结合案例,分析该案例应当适用的程序,查处的步骤、方法,使用的法律文书。 12.简述案卷制作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13如何利用案卷卷宗材料服务于公安工作? 14、论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在查处治安案件中的体现。 15、论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意义。 16、联系实际阐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17、试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的关系。 18、举例阐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客观方面必要要件和选择要件对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意义。 19、论治安管理处罚。 20、论调查取证的基本原则。 21、论治安案件证据审查的要求。 22、论告知。 23、论治安调解。 24、阐述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联系和区别。 25、如何理解违法行为与处罚相当原则在查处治安案件中的适用? 26、论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执法监督的关系。 27、论治安案件查处的公开原则

常见治安案件证据规格大全

目录 一、扰乱单位秩序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三、寻衅滋事(寻衅滋事中的结伙斗殴行为) 四、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 五、非法携带管制器具 六、盗窃、损毁公共设施 七、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八、侮辱 九、诽谤 十、虐待 十一、盗窃 十二、诈骗 十三、敲诈勒索案件 十四、故意损坏财物 十五、阻碍执行职务 十六、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 十七、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 十八、旅馆业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 十九、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二十、卖淫、嫖娼 二十一、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 二十二、非法持有毒品、吸毒 二十三、殴打他人、故意伤害 二十四、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十五、强迫劳动 二十六、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二十七、抢夺 二十八、赌博 二十九、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三十、招摇撞骗

一、扰乱单位秩序 扰乱单位秩序,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违法行为的动机和目的; 3、问明作案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手段、方式、危害后果; 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 5、结伙作案的,问明的违法嫌疑人的数量、身份,预谋、结伙聚合的过程、相互关系、地位,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被侵害人(单位)陈述,问明行为人实施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行为的时间、地点、经过、起因、目的、手段、后果,物品损失,是否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违法嫌疑人的数量、身份及体貌特征,制作询问笔录; 2、其他证人证言,问明违法事实、情节、物品损失及其他后果,制作询问笔录。 (三)物证、书证 作案工具等物证和照片,扣押清单。 (四)鉴定结论 法医鉴定、损坏物品的物价鉴定。 (五)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1、提取现场的影像、视频监控资料; 2、现场制作的视听资料。 (六)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的痕迹物证等。 (七)辨认笔录 证人及相关当事人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 (八)其他证据材料 1、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材料,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复印件等。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指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

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证据有哪些

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证据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证据有哪些 ?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八种:(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

治安案件查处 多项选择题

多选题 处罚程序、执法监督 1、治安案件的来源主要有以下(ABCD)类。 A、公安机关自己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事实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B、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报案或者举报、被侵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 C、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D、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 2、举报和控告的区别主要有(ABC)。 A、行为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B、对案件的知晓程度不同 C、行为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不同 D、产生的结果不同 3、对于受理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是否将其作为治安案件进行调查,必须同时符合以下(ABC)条件。 A、是否有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发生,这是公安机关调查治安案件的前提 B、违法行为是否需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是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C、是否属于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的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 D、是否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4、对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其意义在(ABCD)。 A、是为了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的知情权 B、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的合法权益 C、是有利于保护公民配合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 D、是为了避免群众对公安机关产生误解 5、调查治安案件、收集证据的基本原则要求包括(ABD)。 A、公安机关调查治安案件,应当依法进行 B、严禁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C、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必要时可以作为处罚的根据 D、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无效 6、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AD)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A、是本案当事人的 B、是本案当事人的亲属的 C、本人或者其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D、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7、公安机关在执行传唤时,应当注意以下(ABCD)问题。 A、执行人员要向被传唤人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B、要出示传唤证,并向被传唤人宣读传唤证 C、应告知被传唤人传唤的原因和依据

治安案件调查报告范文3篇

治安案件调查报告范文3篇 范文一 公安机关担负着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职责,直接影响着公安机关保一方平安职责的落实。对公安队伍的管理现状进行实事求是的调查,掌握分析广大公安民警的思想动态,将有助于我们发现问题,调整队伍管理方针,做好队伍的政治思想工作。为了实现公安队伍的长远管理目标,我们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对存在问题不掩盖、不回避、不护短,客观剖析当前公安队伍管理中存在的各种弊病。 为了获得民警思想动态的第一手资料,我借助公安内部网络,在公安网上开展了一次队伍管理现状及民警心态的民意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希望各级公安领导能够实事求是,对队伍管理现状进行重新定位和深刻反思,制定合理的队伍管理政策,促进公安队伍整体工作开展,确保公安队伍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保一方平安。综合分析在当前社会治安形势错综复杂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稳定付出了大量辛勤的劳动,得到政府和社会的充分肯定。以下问题的讨论,笔者侧重于对存在问题或不同看法的讨论分析。 一、当前社会现状及治安形势的客观评价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部队、警察都是专政工具,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警察是调和、平息社会矛盾的工具,警察所承当责任的大小,与社会矛盾的发展变化息息相关。当前公安队伍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正与我国当前社会矛盾紧密相关。我们必须从分析当前社会现状和社会矛盾出发,分析社会治安形势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首先,决定社会治安形势的主要因素是由社会矛盾,即社会中存在的不平等、失业、贫富分化、腐败、种族问题、黑恶势力等因素决定的。公安机关对社会治安的管理,只能对治安起着一定的控制缓解作用,只治标,不治本。单凭公安机关无法化解社会根本矛盾,也无法平息矛盾激化带来的社会治安恶化。从国际上看,

试论当前治安案件查处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_毕业论文(设计)

试论当前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不短推进,各级公安机关不断加强治安案件办理程序的规范化建设,严格依法刑事调查措施,保障了办案质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一些办案过程中 关键词:治安案件存在问题原因危害对策 一、治安案件概述 办理治安案件是治安管理部门的一项主要职责,是治安管理部门规范,引导社会成员的行为,教育、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重要手段。有效办理治安案件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具有重要作用。 (一)治安案件的概念 治安案件,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应当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法以“以事实为依据”、“错罚相当”、“公开”、“公正”、“保障人权”、“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为原则立案查处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关于治安案件的定义,各种表述不尽一致,但我认为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解释和把握。 1.构成治安案件这一法律事实的核心内容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不是违反其他行政管理行为,也不是犯罪行为,也不是经济、民事行为,更不是有悖道德的行为。 2.确认治安案件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与查处治安案件的相关法律规范。 3.确认治安案件的当时,必须认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如果在确认时,认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该行为不应予以立案,也就不能称为治安案件。当然,“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是立案机关在立案时的一种确认,即在当时根据通常情况,认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4.治安案件必须是由法律授权的专门机关或组织,即公安机关立案确认的,

常见治安案件的认定、处罚和证据规格

二、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的治安案件 一、殴打他人案件 (一)及时出警并制作现场笔录。对当事人伤势及现场财物损毁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对发案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对殴打他人所使用的工具履行扣押手续。 (二)询问被害人,制作询问笔录。问明发案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后果,违法行为人身份、体貌特征及现场见证人情况,是否使用凶器,何种凶器。 (三)询问违法行为人,制作询问笔录。1.问明发案时间、地点、手段和过程;2.问明动机和目的,确定其主观方面为故意;3.问明是否使用凶器,使用何种凶器;4.问明被害人身份及体貌特征;5.共同作案的,应问明其他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及其在本案中实施的违法行为,从而分清主次,区分责任。应当注意,各证据之间要相互印证。 (四)询问证人,制作询问笔录。了解案件事实情况。 (五)进行伤害鉴定。鉴定结论为轻微伤的予以治安处罚,如为轻伤以上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轻微伤的不予处罚。但应做好思想工作,视情作出调解。伤害鉴定书、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伤情诊断证明、病志附卷。鉴于我市实际情况,对治安案件不强调每起案件都作伤害鉴定,但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案件必须作伤害鉴定: 1、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或重伤的; 2、案件当事人对伤害程度存有异议并提出作伤害鉴定申请的; 3、可能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4、办案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作伤害鉴定的。 没有作伤害鉴定的案件,卷中必须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伤情诊断证明、医院病志;当事人没有住院治疗的,办案民警应在现场笔录中对伤势程度及伤势的长度、宽度、面积等情况作详细记载。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进行伤害鉴定,但当事人拒绝作的,卷中应当存有证明材料。 (六)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罚的案件,伤害的鉴定,可参考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推荐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146-1996)。没作伤害鉴定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提供不出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伤情诊断证明、医院病志,且卷中现场笔录对伤势没有记载的,不能实施处罚。 (七)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不认识或不知真实姓名的,

治安案件管辖的分类

治安案件管辖的分类 根据《行政处罚法》管辖的规定,治安案件的管辖可以分为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 1.地域管辖 或称“屑地管辖”旷是指在特定行政区域内,划分公安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及其所属各部门在查处治安案件、实施治安处罚权方面的权限分工。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定对公安机关也适用,即治安案件由违反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这种管辖的确立是科学的、合理的,是符合公安执法实际情况的。法律所以这样规定是基于以下几点理由; (1)这种管辖的原则是基于逻辑上的法理基础,因为任何涉及法律的问题都要以行为为基础,离开行为理论,管辖是脱离实际的。 (2)这种管辖的原则充分地体现了行政效率的原则,因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认定,主要根据违法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过程、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的分析、判断,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除认定违法事实以外,还要考虑处罚 的幅度和种类,这些都与处罚的环境有密切的关系,因此,治安案件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有利于及时、准确地发现、认定和制裁违法行为,有利于减少调查取证、执行处罚等方面的费用,降低治安处罚的成本。 (3)违法行为地管辖原则已为世界各国的立法和执法实践所遵循,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不论是民事领域,还是行政领域,行为发生地的主权代表者依行为发生地法行使国家权力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共同遵循的规则。况且我国坚持对外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法律规定和适用上尽量做到与世界各国保持一致,这有利于与世界各国的交往。 在地域管辖中还有一种共同管辖,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安机关对同一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均享有治安处罚权。共同管辖是地域管辖的一种,只能发生在同级公安机关之间,不同级别的公安机关不可能产生共同管辖的问题。在地域管辖领域产生共同管辖的原因,主要是行政区划界限不清职责不明造成的。各级公安机关在查处治安案件的过程中,如遇到共

公安机关常见警情处理规范

目录 一、接受报警 (1) (一)操作规程 (1) (二)注意事项 (1) (三)常见警情的询问重点 (1) (四)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3) 二、出警准备 (3) (一)操作规程 (3) (二)注意事项 (4) (三)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4) 三、现场处警 (4) (一)特殊对象的处置 (4) (二)走失及失踪人员的处置 (6) (三)常见意外事故的处置 (9) (四)灾害事故的处置 (13) (五)常见矛盾纠纷的处置 (16) (六)生活噪声扰民的处置 (24) (七)其他警情的处置 (26)

公安机关常见警情处置规范一、接受报警 (一)操作规程 1.向报警人表明接警人的单位和姓名。 2.接听报警电话或询问报警人时,主动引导报警人讲明案(事)件的主要情况(发生时间、地点、主要情节)及报警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 3.对于有疑问的报警,或者报警人未说清警情具体内容即挂断电话的,报警案(事)发的地址无法明确的,及时回拨报警人电话,进一步了解情况;回拨电话无人接听的,如警情发生地明确,应立即派 人到现场核实情况。 4.接警应当认真询问以下基本内容: (1)警情发生的时间; (2)警情发生的地点; (3)警情的基本情况(包括性质、涉及的人员数量级范围等); (4)当事人的情况; (5)与警情相关的物品情况; (6)警情发生的原因; (7)警情造成的直接后果,包括伤亡人数、造成的财务损失等; (8)报警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联系电话、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当前在何处 报警、与案(事)件的关系等。 5.属于求助报警的,应当问明求助的具体内容,在向公安机关求助前还曾向何部门提出过求助;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一般性报警求助,应根据报警者心情和态度给予恰当的答复和安慰。 6.属于投诉的,问明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及投诉内容。同时,告知投诉人必须对投诉内容负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将告知内容如实记入询问笔录。 7.按规定填写、存储接警记录。 8.立即向领导报告并根据领导意见通知公安民警出警。 (二)注意事项 1.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应按时间顺序详细记录接警调度处置过程。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对电话报警录音。 2.报警人到公安机关报警的,应制作《询问笔录》。 3 对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紧急事件或事故报警,应向领导汇报并根据领导指示派公安民警先期处置,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4.属于公安机关应当救助的其他为难情形,主要是指公民因昏迷、受伤、分娩等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以及正在发生的火灾、煤气中毒、食物中毒等危急情形。 5.盗电的案件属于电力部门管辖,构成犯罪的,由电力部门移送公安机关。

治安案件调查与处理分析

治安案件调查与处理 第一节治安案件调查与处理概述 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基本理论 (一)概念及特征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的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而应当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1、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的内容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扰乱公共秩序;二是妨害公共安全;三是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四是妨害社会管理。 2、具有违法性。这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特征,是评价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标准。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无论是实施行政处罚还是采取强制措施,都必须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为依据,如果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将某一种行为确定为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就不能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3、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受治安管理处罚性。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然要受到国家和法律的惩罚。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否应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就有以上三个方面的标准。也就是社会危害性,具

有违法性,应受治安处罚性。简称为“三性”危害社会的行为同时构成民事侵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违反治安管理的构成要件 违反治安管理的构成要件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特征的细化。 1、行为的客体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客体,是指我国治安管理法律所保护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要注意区分对象和客体是不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通过对对象施加影响而侵害客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客体决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对象一般不决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例1,甲殴打乙,侵犯的对象是乙的身体,甲所侵犯的客体是乙的身体权和健康权,寻衅滋事中的结伙斗殴,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在这里所侵犯的社会公共秩序是主要所的。例2,行为人甲盗窃路面井盖,正在使用的井盖是公共设施,侵犯的对象是井盖,侵犯的客体属于复杂客体,即公共安全和国家或者集体的财产所有权,其中公共安全是主要的,因此将此种违法行为放在妨害公共安全行为这一节,案由是盗窃公共设施;行为乙是工厂职工,乙将工厂生产的井盖盗窃之后卖给他人,这种行为侵犯的是工厂的财产所有权,因此属于侵犯财产权利,适用的案由是盗窃。 2、行为的客观方面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我国刑诉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就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时往往只注意到该证据所产生的结论是否真实可信,而对其来源是否合法、能否采用却很少关注,总体来说是重实体轻程序的。从实体法的角度看,只要有助于发现和查明案件真实的事实和材料都必须得到承认和运用,否则就谈不上实体公正,而程序法则要求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和材料必须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否则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两者之间的矛盾,从实质来说也就是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矛盾,正是通过制定一系列具体的诉讼证据规则来加以平衡的。 通过具体的证据规则,使控辩双方能够积极加入诉讼过程,就其所提出的意见承担举证责任,并由此限定证据审查的范围。这样既能减少法院不必要的查证活动,提高办案效率,又能减少法官对案件进行职权调查的因素,避免过分的自由裁量和主观擅断。同时,具体的证据规则也为控辩论双方和法官的证明活动确定一个框架,有利于协调控辩双方之间以及控辩双方与法官之间围绕证据展开信息交流。制订严格、科学、明确的证据规则,对证据收集、举证、质证、认证全过程作出具体规定,以严格的司法程序为保障,使法律真实最大程度接近于客观真实,才能真正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改变那种“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促进司法公正这一诉讼最高目标的实现。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确立的诉讼证据原则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方面的立法是非常不完善的,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有关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条文,主要有刑诉法证据专章的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部委《规定》)的3条,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11条,以及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具体规定审判程序中涉及证据的一些条文。而且上述条文中还有相当部分不涉及审判环节或者仅作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我国三大程序法中,民商事及行政诉讼都有了证据规则,刑事诉讼则没有证据规则的具体规定,与执掌生杀予夺大权的刑庭沉重的审判职责极不相称,使我国97年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疑罪从无”等原则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从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人权法治观念在刑事立法和司法领域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 尽管如此,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还是或原则性、或明确具体地规定了一些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虽然这些原则,有些在法学界获得普遍认同,有些却在应用于司法

治安案件查处

第八部分治安案件查处案例题 附录一 案例一:聋哑人郭某和聋哑人谢某某在一大街的行人道上行走时,看见一肩挎小包的女士在前面走,二人使了眼色,便靠上去,乘其不备,郭某抢了该女士的小包,递给谢某某,二人分别向前跑去,后被过路行人追上,扭送派出所。二人是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案例二:又聋又哑的人杨某某,于春节前,从农村自己家里装了两提包土特产欲送往市里的叔叔家。从县城长途车站准备乘车进市,买票后排队上车。这时,负责检查“三品”的民警叫他把提包拿过来,接受检查,杨某某似乎“置之不理”,民警即走过去一边拿起他的一个提包,一边说要接受“三品”检查,杨某某一看民警拿他的提包,以为不允许带许多东西,要没收提包,即抢过提包就跑,民警见此人不接受“三品”检查,又提起包要跑,断定提包里有问题,随即叫了另外一个民警朝杨某某追去,将杨某某追上后带到车站派出所,经询问得知,该杨系聋哑人。杨某某是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案例三:9月的一天,村民崔某与邻里发生纠纷,非常生气,气愤之中,手持一木棍,冲到邻居林某某家,将林家的桌子、镜子等物品砸坏,物品折价400元左右。民警将其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讯问,崔某正在被讯问时,突然语无伦次,两眼发呆,精神异常。经鉴定,崔某系精神分裂症。经查,崔某家族有精神病史,其本人精神一直正常,此次因受刺激而发病。崔某是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案例四:马某某与妻子江某在自己居住的街巷设一饮食小排挡。后章某与妻子郭某在其邻边也设一饮食小排挡。2000年4月的一天下午约3时左右,马某某与一朋友在自家排挡吃饭、喝酒后,坐在凳子上唠唠叨叨,自言自语几分钟,然后起身拿了一把菜刀,二话不说,朝章某背上砍一刀,将其砍伤。章某被送到医院治伤,经鉴定系轻微伤。 马某某当即被派出所依法传唤,接受讯问时,不能说明发生的事。 事后,马某某的妻子江某向派出所提供了两年前省精神病院的精神病鉴定证明:马某某系“酒精性精神障碍”(即酒精所致间歇性精神病)。此次,经鉴定马某某仍系“酒精性精神障碍”。马某某是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附录二 一、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案例一:某市水泥厂女职工南某某与本厂女职工曾某某素来不和。5月的一天近中午,南某某与曾某某因公用水池用水问题,发生争执,并相互扭打,被邻居拉开(双方均未造成伤害后果)。南某某丈夫孙某某下班回家,听说妻子与曾某某吵架,拉起妻子找到曾某某骂架,并拣起过道上一把破菜刀递给妻子南某某,说:“揍她,砍她,坐牢老子去。”南某某乘曾某某不备,举起菜刀往曾背上、头上砍去,造成曾某某头部损伤,经鉴定系轻微伤。解释南某某、孙某某的行为。 案例二:有两名直接负责运输爆炸物品的押运人员,甲是多次负责在此路线上押运的人员,乙是第一次担任押运的人员,二人在运输爆炸物品前,负责检查爆炸物品的包装是否牢固、

试论当前治安案件查处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

试论当前治安案件查处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不短推进,各级公安机关不断加强治安案件办理程序的规范化建设,严格依法刑事调查措施,保障了办案质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一些办案过程中 关键词:治安案件存在问题原因危害对策 一、治安案件概述办理治安案件是治安管理部门的一项主要职责,是治安管理部门规范,引导社会成员的行为,教育、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重要手段。有效办理治安案件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具有重要作用。 (一)治安案件的概念 治安案件,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应当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法以“以事实为依据”、“错罚相当”、“公开”、“公正”、“保障人权”、“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为原则立案查处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关于治安案件的定义,各种表述不尽一致,但我认为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解释和把握。 1.构成治安案件这一法律事实的核心内容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不是违反其他行政管理行为,也不是犯罪行为,也不是经济、民事行为,更不是有悖道德的行为。

2.确认治安案件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与查处治安案件的相关法律规范。 3.确认治安案件的当时,必须认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如果在确认时,认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该行为不应予以立案,也就不能称为治安案件。当然,“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是立案机关在立案时的一种确认,即在当时根据通常情况,认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4.治安案件必须是由法律授权的专门机关或组织,即公安机关立案确认的,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均无权确认治安案件和立案。 (二)查处原则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错罚相当”、“公开”、“公正”、“保障人权”、“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一)治安管理处罚依据公开。就是公安机关据以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范和依据,应当公之于众。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内容、结果公开: 第一、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身份要公开,即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在调查和实施处罚时,应当向相对人出示证件,以表明其执法人员的身份; 第二、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要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第三、处罚决定公开,即决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并向被处罚人宣布、送达,同时抄告被侵害人。 (三)有效办理治安案件的重要意义

治安案件案例

治安案件案例 (执法资格题库) 案例一:方某,某地养殖专业户。由于方某鱼塘内的鱼常在夜间被偷,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余元。2005年6月,方某请来本村电工汪某在鱼塘周围设置了电网,每到傍晚便将电网通电,2006年4月某晚,方某和汪某正在鱼塘内喝酒,忽然听到一声惨叫,方某连忙拉闸断电。二人出门查看,发现村民赵某被击倒,方某遂找来一辆农用车,将赵送往医院。因抢救及时,赵某短暂休克之后,即苏醒过来,后恢复正常。公安机关在向赵某调查取证时,赵某称去年五一曾在此偷过鱼,到市场上卖了200元钱,经查证属实。 【问题】 对涉案人员的行为、财物应如何认定、处理?(10分)【答案要点】 1.方某、汪某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的行为,且一直处于持续状态,(1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1分) 2.汪某帮助方某在鱼塘周围私设电网,与方某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1分),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7条规定分清责任,分别处罚。(1分) 3.方某、汪某对电伤赵某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1分)4.赵某的盗窃行为在6个月内未被公安机关发现。(1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不再处罚。(1分)

5.赵某盗窃行为的200元非法所得,(1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追缴退还。(1分) 案例二:南某与曾某素来不和。一天中午,南某与曾某因公用水池用水问题,发生争执,并相互扭打,被邻居拉开。南某丈夫孙某下班回家,听说妻子与曾某吵架,拉起妻子找到曾某骂架,并捡起过道上一把破菜刀递给妻子南某,说“揍她,砍她,坐牢老子去”,南某乘曾某不备,举起菜刀往曾某背上、头上砍去,造成曾某头部损伤,经鉴定系轻微伤。派出所民警经调查,认定上述情况属实,但如何处理,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南某、孙某与曾某系邻居关系,只能调解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且应当分别处罚南某、孙某。请问两种意见是否正确,并分别说明理由。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只能调解是错误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所谓“可以”,并非“应当”,而是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裁量。 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给予两人治安管理处罚是正确的,但认为:“应当分别处罚南某、孙某”是不准确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南某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行为,而其用刀砍曾某的行为是在孙某的唆使下实施的,孙某的行为构成教唆,因此,孙某的教唆行为与南某的实施行为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孙某同样应以故

公安机关常用文书整理

【名称】传唤通知书(1) 【正文】 传唤通知书 ┌─────────┐┌──────────┐┌─────────┐│××××公安局│.│××××公安局│.│××××公安局││传唤通知书(存根)│.│传唤通知书(副页)│.│传唤通知书││×公预字第号│.│×公预字第号│.│×公预字第号││男│字│犯罪嫌疑人_年龄__│字│根据《中华人民││犯罪嫌疑人__女_│.│民族__│.│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住址_______│.│现在住址______│.│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单位及职业____│.│工作单位______│.│现传唤居住在的││传唤原因_____│第│送达处所______│第│于_年_月_日_时││应到时间_____│.│送达时间______│.│到接受传讯。││应到地点_____│.││.│││批准人______│.│传唤通知书我已收到。│.│││送达人______│号││号│││填发时间_____│.│犯罪嫌疑人__│.│__公安局(印)││填发人______│.│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送达人__│.││└─────────┘└──────────┘└─────────┘

说明:该文书是公安机关为查明案情,传唤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按照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案接受讯问的文书。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这里所指的证明文件就是传唤通知书。 制作和使用传唤通知书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要明确传唤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传唤的对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得以传唤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证人提供证言。 传唤通知书只能使用一次,而且每次传唤不得超过12小时。传唤过程中,不得采取派人押解、加带械具等强制办法。 本格式是公安机关使用的传唤通知书。 ========================================================== 【名称】××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正文】 ××公安局 起诉意见书 字()号

治安案件查处读后感

治安案件查处读后感 笔者最近研读了《治安案件查处教程》这本书。治安案件查处,是公安机关规范、引导社会成员的行为,教育、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重要手段,是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的一项基本业务。治安案件查处工作对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改革开放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作用。以后我们会开着门课,而且这是一本教材,因此我的知识性是很强的,所以总感觉写这本书的读后感是比较难的。最难的地方就是这本书很少显露出作者的思想感情,以致于我想赞同或批判都很难。笔者就现实当中所存在的问题与书中所讲述的方法的一些重点进行解释和讨论。 治安案件的三个实质要件是: 1、构成治安案件的核心内容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这一法律事实,而不是违反其他行为行政管理行为。 2、构成治安案件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与查处治安案件相关的法律规范。 3、确认治安案件成立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笔者认为,其中两个最为重要的环节即是违法行为的发现、抓获以及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确立案件的结果。之所以称这两个环节是最为重要的是因为执法者最容易在这两个地方出现问题。 首先,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都

应该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这里面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即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因为执法者的问题造成执法不到位的情况,应该对执法人员进行批评和处罚。当然,这里面么包含着故意过失和非故意过失两个方面的因素。 故意过失就意味着一些执法者为了个人或集团的利益故意放掉违法人或假装不知情。非故意过失即执法者因为主管之外的因素,如体能差、技术装备没有使用好等而使违法者逃脱。 第二个,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立案和出发的过程中,确保公平公正的原则是很重要的。即相同过错不能判不同程度的处罚。这里还涉及到执法者对人群的划分。在处罚中,执法者具有自由裁量权,并且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执法者划分人群的标准是社会公正的重要体现。即不同的人犯相同的错应给与相同的处罚。 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作为公安机关的一项执法活动,首先必须遵循我国法律普遍适用的一般基本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等等。 治安案件查处的原则: 1、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出发作为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我们在处罚的同时,更应该记得我们的最终目的是教育和感化违法人。通过教育才能在根本上根除犯罪,而不能单单靠严刑峻法。但是教育没有处罚作为手段,教育就会变得软弱无力,从而难以实现教育的作用。所以我们必须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正确把握应予处罚、不予处罚、从重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等法定环节。应将教育和处罚

浅析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解读

浅析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梁聪 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是一个刑辩律师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本文对刑事诉讼证据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进行解读,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 一、刑事证据的种类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证据种类,是指根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表现形式对证据所作的分类。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种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证据包括: (1)物证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起证明作用的,因此与其他证据相比,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稳定性。 (2)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书证的表现形式和制作方法多种多样,不限于“书写的文字材料”。书证属于实物证据范围,客观性较强。这里需要注意书证与物证的区别是“书证以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以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书证与物证的共同特点主要是都要有实物载体,属于实物证据。如果一个物体可以同时以上述两种方式发挥证明作用,它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3)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外的人,其陈述的是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证言往往会受到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影响。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不能作为证人。 (4)被害人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被害人对犯罪有较多了解,但也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称为口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可以全面、具体反映案件事实,但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切身利害的关系,口供容易反复,时供时翻,这是口供比起其他证据所不同的又一个显著特点。 (6)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意见。鉴定意见具有特定的书面形式,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内容仅限于案件涉及的相关科技技术问题。与证言等其它言辞证据相比,鉴定意见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少。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勘验等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笔录。勘验等笔录的表现形式可以包括文字、记载、绘制的图样、照片、复

治安案件调查与处理案例分析题

治安案件调查与处理案例分析题《治安案件调查与处理》案例分析题 1、回避一一案情:纺织女工林某因与工友袁某发生口角而怀恨在心,回家后将此事用手势告知了聋哑的丈夫许某,并要丈夫教训袁某为自己出气。因丈夫不认识袁某,自己又不好出面,林某又要与其共同生活的13岁的小姑许某某一 同前去,指认袁某并作帮手。次日晚,许某及其妹许某某拦下晚归的袁某,对其拳打脚踢。经医疗诊断,袁某身上多处受伤,伤势轻微。袁某报案后,A区公安 分局派民警肖某负责此案。但袁某以肖某系林某的同学,两人交往甚密为由,申请肖某回避。 冋题:(1)肖某是否应当回避?为什么?其是否回避由谁来决定? (2)对于林某、许某、许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2、殴打他人一一案情:某村村民杨某,因怀疑本村农民周某(被侵害人)盗窃其食杂店里现金30元,随即到被侵害人家里找其质问,并将被侵害人拖至自己店里,当众威胁说:“你如果不把钱交出来,就把你的皮剥掉”等。当被侵害人否认偷钱时,杨某朝他

的脸部打了一巴掌,并随后拿出绳子欲将其捆绑,被他人劝阻,被侵害人因在杨某的食杂店里被逼还款,自感没脸见人,回家后服农药 自杀,经抢救脱险。 公安机关在处理本案时,认定杨某殴打他人的行为属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200 元罚款。但是,其后杨某一直拒绝缴纳罚款,因此,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又对其处以了五日行政拘留 问题:以上公安机关的各项处罚是否正确?请简要说明理由 3、故意伤人还是正当防卫?案情:某日下午,某村村民朱某因砌围墙与邻居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发生争执,在争吵中双方用石头、砖块对砸。朱某被砸伤头部后即回家拿一菜刀返回现场。到现场后朱某并没有使用菜刀,双方仍用石块对砸。但因对方人多,朱某抵挡不住,即跑离现场,另三人紧追不放,并用竹子、木棍、锄头将朱某打成轻微伤。某公安派出所根据双方斗殴的事实,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对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以及朱某作出了五百元以内不等的罚款决定。但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不服裁决,以打伤朱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对其三人的处罚决定。 问题: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4、警察李某行为是否合法?一一案情:某县公安局在一日晚间接到群众举报王某在家中开设了一个地下赌场,从中收取场地费,遂到王某家中进行检查,发现赌资700余元,麻将若干,用作输赢的珍贵字画两幅,淫秽书刊和录像带若干。于是公安机关当场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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