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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滨区交通路政管理所路政巡查管理制度

淇滨区交通路政管理所路政巡查管理制度
淇滨区交通路政管理所路政巡查管理制度

淇滨区交通路政管理所路政巡查

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淇滨区农村公路路产保护力度,加强路政巡查管理,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维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淇滨区交通路政巡查中队具体负责公路路政巡查工作。淇滨区交通路政管理所应加强对本单位交通路政巡查中队工作的监

督检查,根据发现的问题对本单位路政巡查中队做出书面意见和整改通知。

第三条交通路政巡查中队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和路政巡查计划,实施路政巡查,规范详实填写路政巡查日志和交接班记录,不准弄虚作假,如违反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交通路政管理所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之前编制下季度路政巡查计划,并报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巡查计划应当载明巡查时间、巡查路线及桩号、巡查里程、巡查人员、巡查车辆牌号、巡查频率(含夜间)以及巡查重点等主要内容。

第五条交通路政管理所在局主管部门的协调下应加强同本系统建设、养护单位的横向联合,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加强配合,积极推进联合巡查模式,共同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节约路政巡查成本。

第六条路政巡查每班必须有3名(含)以上路政人员。路政人员出巡时,必须按规定着制式服装,扎制式武装带或穿反光背心,佩带标志和执法证件,保持仪容严整,举止端庄,文明用语。

第七条路政巡查工作必须配备功能完好的巡查装备,包括巡查车辆、通信设备、勘查设备、抢险救护装备、作业标志及法律文书、有关票据等。

第八条公路路政巡查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

(三)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发现和纠正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及非公路标牌等行为;

(四)纠正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检查监督公路施工现场通车安全保障措施情况;

(六)检查监督路政许可事项实施情况;

(七)协助处置交通事故和突发事件现场;

(八)及时为求援(助)者提供帮助;

(九)超限运输车辆的监督和护送;

(十)实施特殊勤务和专项整治工作;

(十一)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单位路政巡查中队分两个班组,即主班和副班,白天巡查为主班,夜间备勤为副班,主班和副班工作交替安排。主班和副班交接班时间为每天的早8点晚6点,如有变动以实际安排为准。

第十条交通路政管理所为确保路政巡查人员安全,为本单位路政巡查中队全体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路政巡查时,要指定安全员,负责关注所在班组人员人身安全,防止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路政巡查人员在夜间、雨雾等能见度低的条件下执行任务时,必须穿反光背心,路政巡查车辆遇情况临时停车时,车应开启双跳灯,遇有人拦车、求助或报警时,应立即下车,但不要离巡查车太远。

第十二条路政巡查应当采用路面车辆常规巡查、定时巡查、徒步巡查、临时巡查及异常情况下的紧急巡查等。每天巡查无特殊情况,只少巡查一条县道,五条乡道且巡查时间累计不少于7小时。每班组每月巡查天数不少于14天。村道的巡查可结合县、乡道一同进行。

第十三条特殊情况下的巡查要求

公路工程改建扩建、养护大中修等作业需要封闭交通施工或半幅封闭交通施工路段的巡查要求:实施不间断巡查和无规律巡查的模式;

遇有重大事件保畅通任务的巡查要求:适当加大巡查频率,延长巡查时间,加强与相邻市、县(区)之间的配合及信息共享,加强对过往车辆的科学引导,最大限度的保障公路畅通。

第十四条遇有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或突发事件,路政巡查工作应当符合交通路政管理所或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应应急预案中的要求。

第十五条交通路政巡查中队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养护大中修等公路工程施工路段的巡查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侵占公路、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进行涉路工程施工、修建违法建筑、擅自设立非公路标志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交通路政中队巡查范围为淇滨区农村公路的路面情况、公路标志、标线、路肩、缘石、边坡、隔离墩、排水沟、桥涵通道、护栏、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内状况、里程牌、养护等公路设施完好状况。具体涉路主要违法行为如下:

(一)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二)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活动的行为:

1、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

2、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3、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三)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行为;

(四)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扩建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行为;

(五)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的行为:

1、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

2、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3、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六)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设施的行为;

(七)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的行为:

1、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2、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3、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八)未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行为;

(九)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行为。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行为;

(十)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的行为;

(十一)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的行为;

(十二)未经公路管理机构许可,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的行为:

1、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3、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4、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5、在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未经许可设置非公路标志或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6、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7、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十三)超限运输车辆、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行驶公路的行为;

(十四)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行为;

(十五)其他违反《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

第十七条路政巡查人员对上述各类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一)路政巡查中,发现轻微的违法行为,应当场给予纠正或处理,如对违法设置的非公路标志、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应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对损坏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适用简易程序的可当场处罚和索赔;不能当场处理的,要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巡查结束后应及时处理或移交其他办案人员处理,不得拖延,移交工作须办书面手续,以备日后核查;案情重大的,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二)巡查发现自然灾害或事故,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寻求增援和协调处理,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灾情或事故进一步扩大。发现可能发生各类灾害或事故的隐患,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整治或防护,依法保障公路及其设施完好。

(三)桥涵、隧道突发事件的处置。路政执法人员在桥涵、隧道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立即进入事件发生区域,对事件发生区域的情况初步了解,确定事件现场安全警戒区并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执法人员立即指挥安全警戒区内的车辆退出安全警戒区。同时及时向上级进行报告,并通知相关部门开展抢险工作。

第十八条路政巡查原则上不分节假日,白天实行无休息日巡查,夜间有专人备勤负责处理突发性事件。

第十九条单位路政巡查中队分两个班组,即主班和副班,白天巡查为主班,夜间备勤为副班,主班和副班工作交替安排。主班和副班交接班时间为每天的早8点晚6点,如有变动以实际安排为准。

第二十条巡查日记记录格式和记载要求

路政巡查日记应当随车携带,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按栏目设置及时填写。

路政巡查日记记录的内容包括:巡查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巡查车辆号牌、巡查路线及各时间段到达地点的桩号记载、案件发生情况、处理情况、处理案卷号、巡查人员签字、上级巡查意见等。

确定专人规范填报(写)路政报表和巡查日志并签字,做到记录内容详实、书写工整、字迹清晰,不得编造,带队负责人签字认可,按规定要求上交路政管理所。

第二十一条路政巡查执法车辆实行专人驾驶,严格按照交通路政管理所《车辆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巡查车辆速度要求

在县道公路实施巡查时,巡查车辆的时速不得高于45km/h,在乡道或村道公路实施巡查时,不得高于35km/h;但是处理紧急、特殊情况或接举报赶赴现场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时速不受限制,但应遵守公安交管部门的要求或规定。

第二十三条巡查安全要求

实施路政巡查过程中,应当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采取必要的

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巡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车辆安全。

第二十四条紧急情况下的出动要求

在巡查过程中或接到举报后,发现影响或预见到要发生影响公路畅通的事件时,要及时处理;对当场不能处理完结的应立即向交通路政管理所负责人汇报,并通知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路政案件处理要求

对巡查中发现的损坏路产路权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处理,并在勘察现场完毕后及时向养护单位或经营性企业通报受损路产的情况;现场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向相关单位报告,按程序办理办结。

第二十六条严格按照《交通部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路政执法人员“八不准”》、《交通行政执法禁令》、《交通文明执法忌语》和《河南省交通运输文明执法制度》等规范开展路政巡查执法工作,严禁吃、拿、卡、要,收受红包,接受当事人宴请以及礼物。

第二十七条坚持文明执法,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以理服人。若遇突发事件,应在第一时间报警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发现有影响或预见到要发生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时,要及时处理。遇有重大路政案件,难以当场作出处理的,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做好现场秩序维护。

第二十八条巡查人员上路巡查时不得擅自脱离巡查路线和巡查集体,对出现漏查、漏管或不查、不管、不作为的,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或被监督检查到的,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路政巡查中队在接到举报后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不得借故拖延或不出现场,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从严追究责任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路政巡查中队负责人要加强对本队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认真工作,履职尽责。交通路政管理所对路政巡查中队的路政巡查工作每月进行一次抽查,每季组织一次检查,年终进行综合考核。

第三十一条路政巡查人员应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发现和制止违

法行为,对未经路政许可侵占公路设施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的,要追究巡查中队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路政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路政巡查频次以路政所制定的路政巡查计划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2014年1月6日起施行。

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工作职责

路政大队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依法保护路产路权,实施高速公路路政巡查督导,制止和查处各种违法利用、侵占、污染、毁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检查督促公路养护单位修复受损公路设施,维护高速公路及标志、标线的完好。 2、负责路产案件的审核、备案,并对存在争议的赔偿事项和金额进行复核,检查指导路政中队路产案件的处理工作;参与路政案件的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3、依据授权审查许可所辖高速公路养护作业施工有关事宜,并对施工保畅和上级许可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4、依据授权许可管辖路段内的超限运输,组织实施超限运输车辆监护通行工作。 5、负责制定年度路政管理工作计划和考核指标,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和考核,并对所辖路政中队的路政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 6、参与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及路产变更移交工作,建立健全路政管理档案。 7、负责路政法律文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8、负责对所辖高速公路路政人员服装配发、巡查车辆、装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负责路政管理工作情况的统计分析,及时报送所辖高速公路的道路通行情况。 10、组织、参与所辖路段采取的路政行政强制措施活动,组织、参与人民法院受理的路政强制案件的执行。 11、负责审查新招录路政人员的资格,组织开展路政业务培训,建立人员管理信息库,定期报送路政人员管理信息。 12、负责路政执法活动的公路“三乱”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13、完成高速公路管理处交办的工作,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路政大队长岗位职责 1、负责大队全面工作,宣传贯彻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等,制定工作计划和措施,定期召开队务会议,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检查指导中队工作。 2、负责超限运输日常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超限运输车辆监护通行事宜。 3、负责审定所辖路段养护施工交通保畅方案,对许可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组织路政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5、负责审定管辖路政事案处理意见,定期开展路政法律文书的评查工作。 6、负责对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及其受损公路设施的修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完善公路标志标线和设施的初步意见。 7、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办法

XX高速公路XX合同段 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XX高速公路工程是我公司打开四川公路市场的窗口工程,为实现保护环境、促进职业健康安全,特制定本细则。 2、依靠科学的管理理论、程序和方法,实施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的管理,动用多种多样的方法,在施工过程中保护环境、保护生态,使施工中潜在的安全隐患处于受控状态,确保施工生产的安全,促进职工的职业健康。 3、始终把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工作放在工作的首位,经常开展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和相关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全体职工的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意识和能力。同时加大奖惩力度,保证措施的严肃性。 第二章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组织机构 1、XX高速公路XX合同段项目部成立了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项目经理XX担任组长,党工委书记XX、副经理XXX、副经理XX、项目总工XX担任副组长,成员为五部一室负责人。安质环保部负责日常的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 2、各施工单位必须成立以队长为组长,副队长、专职安全员和各业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小组,专(兼)职环保员、安全员负责具体的管理业务。 3、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编制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查处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对违章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确保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 4、各级专(兼)职环保员、安全员有权纠正各种违章行为,专(兼)职环保员、安全员必须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专(兼)职环保员、安全员的更换必须通过相应的程序。 5、专(兼)职环保员、安全员必须不断地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对施工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隐患要及时和单位领导沟通,一定要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路政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路政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主持路政稽查大队日常工作。 (2)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 (3)负责辖区内路政执法工作,制定工作计划、目标、措施。 (4)负责受理制止、查处非法侵占、污染、损坏、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等违法行为。 (5)负责管辖公路路政许可事项的审报、审查工作。 (6)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7)参加新修、改建公路路产验收交接工作。 (8)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处属各路政大队的日常工作。 (9)参与路政复议案件、诉讼案件、强制执行案件的有关活动。 (10)负责实施管辖公路交通量观测工作。 (11)积极向总段提出路政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路政稽查大队副大队长岗位职责 (1)协助大队长完成大队工作,提出工作建议,当好助手。 (2)负责制定全总段路政人员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跟踪调查路政人员的执法情况。 (3)负责有关路政管理政策和法规的宣传工作,以及对路政巡查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4)严格依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对路政许可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审查路管理档案的建档立卷工作,上报统计资料。 (6)负责路政巡查装备器材及服装的请领、管理工作。 (7)负责定期抽查交通量观测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路政稽查大队内勤人员岗位职责 (1)加强政治业务学习,熟练掌握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提高写作技能和文学表达能力。 (2)做好各类文件、案卷的归档及保管工作,做到制度健全、手续完备、清退及时、文件无丢失和损坏。 (3)做好会议记录,草拟各种请示、报告、通知、工作总结、调查报告和简报。 (4)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各种统计报表。 (5)按有关规定做好路政人员的证件、服装发放管理工作。 (6)做好路政装备、设备的台帐管理工作。 (7)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主动当好领导的参谋。 (8)参与路政案件的诉讼、强制执行等有关活动。 路政稽查大队交调人员岗位职责

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路政巡查工作,加强路政管理,严格履行公路路政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挖掘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维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路政管理规定》、《交通外业执法工作规范》、《河北省公路路政巡查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路路政管理站主管辖区内公路路政巡查工作,由所辖的各中队具体组织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工作。 第三条路政巡查的范围为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县道、乡道)、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公路建筑控制区。 第四条路政巡查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挖掘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 (三)发现和纠正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行为。 (四)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的正常秩序,检查处理公路的特殊利用、占用和超限运输。 (五)及时发现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突发自然灾害、公共事件,排

除公路存在的安全隐患。 (六)负责勘察各类路政许可项目现场,据实写出勘察报告,并对许可项目的实施进行全程监控。 (七)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和监督。 (八)为过往司机指路,救助受伤、患病、遇险和其他需要援助的人。 (九)超限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和特大件超限运输车辆护送等专项整治和特殊勤务工作。 (十)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由路政执法人员执行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路政巡查的内容: (一)及时发现下列侵占、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2、擅自穿(跨)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架设、埋设管线等 设施; 3、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4、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以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 路上行驶; 5、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 6、利用公路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

四川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四川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四川省高速公路BOT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经营-移交(BOT)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BOT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投资人招标投标及项目建设、经营、移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授权市(州)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投资人,依法特许经营的高速公路。 第三条项目特许经营的期限包括准备期、建设期和运营期(含收费期)三个阶段。 准备期是指投资协议签订起至项目开工;建设期是指项目开工起至交工验收;运营期是指项目通过交工验收至收费期届满,其中收费期是指项目批准收费起至收费期届满。 第四条项目投资人应依法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和经营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投资人招标 第五条开展投资人招标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高速公路专项规划; (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 (三)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编制并经审查; (四)省政府已授权采用BOT方式建设。 第六条项目投资人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注册资本、净资产、投融资能力、初步融资方案、从业经验和商业信誉等。 第七条项目投资人招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发售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编制、递交投标文件; (四)招标人组织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 (五)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六)中标候选人公示; (七)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签订投资协议。 第八条招标人应通过国家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步在省指定媒介发布。 采用国际招标的,应通过相关国际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重庆市路政管理条例

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路产保护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录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 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本条例所称的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保障公路畅通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公路路政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依法治路、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公安、土地、规划、市政、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积极配合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对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奖励。 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第九条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 (二)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四)依法查处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会同规划、土地、市政部门依法控制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六)审理、审批从地下、地面、上空跨越、穿越公路的构筑物或设施事宜; (七)审批公路的特殊占用及超限运输,并对其实施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八)维护公路、公路渡口的养护、施工作业及公路收费站的正常秩序;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配合公路养护单位加强公路养护工作,保持公路完好、平整、畅通。 第十一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按国家规定统一着装,并持有国家或者市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路政巡查车须装有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由区、县(自治县、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报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审批: (一)在国道上设置立交、平交道口,以及在国道用地范围内埋设管道、杆线、电缆; (二)砍伐国道、省道和县道行道树在二十株以上的; (三)跨越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的超限运输。 第十三条下列事项由区、县(自治县、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审批:(一)在省道及县道设置立交、平交道口,以及在省道或县道用地范围内埋设管道、杆线、电缆; (二)砍伐国道、省道和县道行道树在二十株以下的; (三)本行政区域内的超限运输。

路政执法车辆管理规章制度3篇

路政执法车辆管理规章制度3篇 路政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规范公路路政管理行为,保障所辖路段的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 __公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路政中队依法实施公路路政管理行为,保护路产、维护路权。查处各类路政事案,做好法律法规的 __。 二、路政人员执法时,应着装规范、佩戴整齐、持证上岗。 三、路政人员执法时,应恪尽职守、公正廉洁、文明执法,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收费、罚款; (二)擅自提高路产的赔偿、补偿标准; (三)要求过往车辆带人带货; (四)刁难或者勒索行政管理相对人; (五)其他违法行为。 四、发现破坏路产、侵害路权的行为时,路政人员应及时进行现场勘验,收集证据,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五、发现擅自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及公路用地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设立非公路标志的行为,应立即制止,依法处理,并及时上报。 六、对经上级部门批准,在管辖路段上空、地面和地下进行跨线作业、道路施工和地下挖掘时,应当进行施工监管。因施工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坏的,应向施工方索赔。 七、路政人员上路巡查应规范化上岗,履行巡查职责,做好巡查记录。 八、制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体系,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发生交通事故或突发事件时,路政中队请示所领导后启动应急预案。 九、按照规定建立路产档案、路政文书档案、日常管理档案,并按照“一案一档”的原则建立路政处理档案、路政处罚档案、违章建筑档案。 十、按照规定对路政车辆、设备器材进行维修、保养。

十一、对于违反路政管理法规,且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路政中队可依法留置其车辆。十二、加强对路政人员的管理、培训和监督,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路政巡查管理制度 一、巡查时间 路政巡查实行四班三运转制。早班上班时间为:8:00时——14:00时,中班上班时间为:14:00时——次日0:00时,夜班上班时间为:0:00时——次日8:00时。 二、巡查班交接程序 (一)交接班时,接班班长应阅读上一班巡查记录,有不明之处当面问清。交班人员如有留置车辆或证件等其它特殊情况,须移交后方可结束本班巡查工作。 (二)接班人员认真检查设备器材的完好性和数量,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检查合格后接收。 (三)因造成较大路产损失或侵权案件等需要连续在路面值勤的,接班人员要现场交接班。

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高速公路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日俱规模化和网络化,高速公路大大地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由于高速公路是一定时期的产物,它也受到了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和制约,如设计标准、施工要求和实载通行能力都不同程度地滞后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超负荷运行屡见不鲜,事故发生率有上升的趋势;其二,随着地方经济的不断发展,地方政府寄望于开发的层面和深度,依托于高速公路布局和开发,时而出现越权违法许可高速公路红线控制区内的占用地兴建建筑物;其三,经济的发展使大多数农民富裕了,重新有了兴建住宅的愿望,由于高速公路多穿行于荒山僻壤之中,国家也加大了农田耕种的管理力度,乡镇政府默许农民在高速公路红线控制区内挤占违房屡屡发生;其四,由于路政人员的配置及其点多线长等因素,全面完成好保护路产和维护路权工作难度是显而易见的。产生以上不良现象的原因,我个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对设计标准和实载通行能力相对饱和,需通过加快对道路维修改造,更新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和调整管理机制,加大管理力度来解决;对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主要涉及到地方规划、土地管理、建设等部门的越权违法许可红线控制区内

建筑物,应采取沟通,上门法规宣传,促使政府职能部门撤消许可决定,必要时可采取行政复议的手段;沿线村民违章建房的问题,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原房地基拆除兴建,在工程兴建中尚未拆除,并在乡村、土管部门备案,另外,农民“根基”的传统意识和耕作农田习惯较强,给控制新建违章建筑带来一定难度,是否可以考虑拆迁补偿的办法;另一种情形是乡村公路改扩建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自身的愿望迁入红线控制区内新建,这种情形可以控制,但要做很多具体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加路政人员工作量。基于以上几点,我们是否可以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和平台,增强对上述问题解决的方式和途径,按照“三个服务”的指导思想和“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建立一个与沿线政府职能部门相结合的互动平台 我们在路政执法过程中,常常会遇到有的政府职能部门对《公路法》、《高管条例》以及路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太了解,在招商引资、布局新建投资项目上的行政许可行为或个人房屋建设等方面,有职能交叉,法规重叠,时常有违背《公路法》等相关规定和超越权限的行为发生。对高速公路的利益造成不法侵害,导致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处于被动状态,为了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我们应建立一个相互理解,紧密配合的互动平台,尤其是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衔接。首先要做好《公路法》的宣传送达工作,对高速公路路政管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维护公路路产不受侵占和破坏,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发展公路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高等级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云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执行,《云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没有作出规定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省及其设在地(州、市)县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国道、省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各级土地、公安、工商、建设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爱路护路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四条公路路产是指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公路指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公路用地指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一米范围的土地。公路设施指公路的排水设备、防护构造物、交叉道口、界碑、里程碑、测桩、安全设施、通讯设施、检测及监控设施、养护设施、服务设施、渡口码头、花草林木、专用房屋等。 第二章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五条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公路路产,实施公路巡查,依法制止和查处各种违法利用、侵占、破坏公路路产的行为; (三)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依法取缔违章建筑;

日常养护巡查制度资料

巴陕高速日常养护巡查制度 为了及时发现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坏情况和收集高速公路路况信息,以便及时、合理地安排维修和清理,确保营运安全、道路畅通,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公路水泥砼路面养护规范》、《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中对日常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日常养护巡查的分类、内容及频率 日常养护巡查分为日常巡查、经常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特殊检查。 (一)日常巡查 日常巡查主要是对路面、路基、桥涵隧、沿线设施、绿化、管理服务设施的日常巡视检查。 调查频率:养护管理中心每周三次(周一、三、五);养护施工单位每周三次(周二、四、六,国家法定假期);路产管护大队每天一次。 (二)经常性检查 1.路面 在完成日常巡查工作内容的基础上,重点是对裂缝类、松散类、变形类和其它破坏的地点、长期观察,作好预防性养护工作。检查己修补路面

的施工质量和效果。 调查频率:养护管理中心和养护施工单位每月进行一次。 2.路基及结构物 检查的内容为《公路养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内容,重点是对路肩是否有损坏;边坡是否稳定;边沟、排水沟、截水沟、跌水井、泄水槽等排水设施有无淤塞、排水是否通畅,进出口是否完好;挡土墙、护坡、桩板墙、抗滑桩等支挡结构物有无变形、损坏,泄水孔是否堵塞。 调查频率:养护管理中心和养护施工单位每月进行一次。 3.桥梁 检查的内容为《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11-2004)中规定的“桥梁经常性检查表”内容。 调查频率:养护管理中心和养护施工单位每月进行一次。 4.涵洞 检查的内容为《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11-2004)中规定的“涵洞经常性检查”和“涵洞定期检查”内容。 调查频率:经常性检查由养护施工单位每月进行两次,定期检查由养护管理中心和养护施工单位每年进行一次。 5.隧道 检查的内容为《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H12-2003)中规定的“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内容。通过检查,及时发现早期破损、显著病害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复习题

《高等级公路路政管理》复习提纲 1.高等级公路的概念 高等级公路一般包括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二级公路。 2.高等级公路的特征 1)公路几何指标高,设计速度快;2)服务水平高,横向干扰小;3)混合交通影响小,通行能力大;4)路基宽度大,占地面积多。 3.公路路政管理的概念 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交通主管机关和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维护公路管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和发展公路事业,对公路使用者及其相对人所采取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管理行为,即依照法律、法规履行保护路产、维护路权的管理,进行公路路政的执法。 4.公路路产、路权概念 公路路产,是指公路管理部门依法管理使用的所有有形的和无形的公路财产。它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含交通安全设施)、机械设备、料场、科研成果,专利所有权和知识产权等。 公路路权,是指公路管理部门对公路财产享有占用、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以及对损害路产的行为而拥有的行政管理权和民事权益。 5.高等级公路路政管理的手段 1).行政手段。是依靠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能和权威,运用各种行政的决定、命令、规章制度、工作程序等手段,以鲜明的权威和服从为前提,直接左右被管理者的管理方法。行政手段具有权威性、强制性、无偿性、垂直性的特点。 2).经济手段。是指在客观经济规律直接起支配作用的情况下,通过各种经济手段的运用,按照经济原则调节各种不同的经济利益的管理方法。经济手段具有间接性、关联性、平等性的特点。 3).法律手段。是指通过各种法律、法规、规章等,调整路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保证和促进公路事业发展的管理方法。路政管理的法律手段具有稳定性、权威性、规范性的特点。 4).技术手段。要不断学习,提高素质,掌握高科技管理手段,学会运用高技术装备和信息化系统来进行管理;要大力发展并运用路政管理网络系统、路政执法巡查车辆GPS卫星定位系统、超限运输车辆查询系统、标志标线管理系统等高新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服务和整合资源的能力,推动管理方式方法的转变。 6.高等级公路路政管理的主要内容 1)保护路产。是路政管理的中心任务。主要表现在制止和查处如超限运输、在公路上试刹车、挖掘公路以及毁坏和破坏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涵洞、排水设施、防护构造物、花草树木、苗圃等违法行为。 2)维护路权。是路政管理的重要任务。主要表现在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审理跨越公路的各种管线和渠道,审理各种道路与公路交叉,废弃公路的产权归属等。 3)维持公路工作秩序,保证车辆安全通行。是路政管理的任务之一。主要表现在维持公路渡口、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公路外部行政管理的正常秩序。 4)保护权益。主要是保护公路管理机构、路政管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以及公路养护工作人员、公路管理人员从事生产、执行公务时的合法权益。 7.高等级公路路政管理与普通公路路政管理的区别。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作者:来源:厅法规处时间:2011-1-21 (2001年9月25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章公路路产管理 第四章超限运输管理 第五章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规范公路路政管理行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纳入公路路网的乡道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四条公路路政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并经营的公路,其路政管理职责由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其他专业规划时,应当与公路规划相协调,并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 国土资源、建设、公安、水利、林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检查、督促公路养护单位及时修复受损公路,维护公路及其标志、标线的完好; (三)进行公路巡查,依法制止和查处侵占、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 (四)依法管理公路建筑控制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用于公路路政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车身标志、路政检查标牌和示警灯。 第八条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恪尽职守、公正廉洁、文明执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收费、罚款; (二)擅自提高路产的赔偿、补偿标准; (三)要求过往车辆带货带人; (四)刁难或者勒索行政管理相对人; (五)其他违法行为。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培训和监督,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第九条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接受检查。 第三章公路路产管理 第十条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属于公路路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交通路政执法人员岗位职责

交通路政执法人员岗位职责 交通路政执法人员岗位职责 岗位名称:县(市、区)公路管理段主管领导岗位职责: 1在段长领导下,具体负责辖区内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2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3参与制定本辖区路政管理工作计划和实施措施;4指导和参与辖区内重、特大路政案件的查处工作;5指导和监督本辖区路政管理部门的路政许可工作;6指导和参与本辖区路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公路路产、公路设施及建筑控制区内非公路设施的调查、登记、绘图、建档工作; 7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署、指导和参与本辖区路政管理专项治理和综合治理工作;8监督生产部门及时恢复被损坏、破坏的公路、公路设施;9组织调配人力、机械参与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路政案件;10组织辖区内人民群众开展爱路护路活动;11参加辖区内新修公路路产验收工作。 岗位名称:县(市、区)公路管理段路政法规科科长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路政法规科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公路路政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3具体负责本辖区路政执法工作,制定本辖区路政管理工作计划,并提出实施措施; 4组织路政管理员上路巡查;负责受理、制止、查处各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路政案件; 5指导、监督、审核本科路政许可管理员审核的路政事宜,签发批文;6负责对辖区内超限运输车辆实施监督检查及验证放行的管理工作;7参加辖区内新修、改建公路路产的验收工作; 8负责本科路政管理档案的建档工作,按时上报路政管理报表; 9负责组织开展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爱路护路活动和路政管理综合治理工作; 10负责维护辖区内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11参与当地人民法院受理的路政强制执行案件的执行;12负责对本辖区路政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工作; 13负责本辖区路政管理器材、设备和交通工具的管理和使用。 岗位名称:县(市、区)公路管理段路政案件查处员岗位职责: 1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辖区内的公路路产产权;2坚持日常公路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查处; 3依法制止、查处管辖区内各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路政案件; 4依法控制辖区内公路两侧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参与人民法院为保障公路完好畅通而实施的强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 5对需立案处理的案件,负责立案、调查等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 6在查处路政违法案件中对现场进行全面、细致、准确的勘查、取证,并按办案程序认真办 理; 7按照一案一档要求,建立、健全路政案件查处档案;

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模拟试题

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模拟试题 一、填空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 2、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 4、路政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 5、公路赔(补)偿费应当用于受损公路的(修复),不得挪作他用。 6、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 7、公路养护人员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协助路政管理人员实施日常路政管理。 8、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 9、用于路政管理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三条和交通部制定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10、路政管理人员实行公开录用、竞争上岗,由市(设区的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二、不定项选择,(每小题都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请将它们的标号填入题后的括号内,全部选对才给分,错选、少选、多选不给分) 1、根据《路政管理规定》,以下哪些属于按一般程序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所必经的程序:(A、B、 D、E) A、立案 B、调查取证 C、组织听证 D、制作并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E、出具收费凭证 F、行政复议 2、公路赔(补)偿费标准,由( A )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A、省级 B、市级 C、县级 3、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ABC )的原则。 A、统一管理 B、分级负责 C、依法行政 D、保障畅通 5、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ABCD )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条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 A、限载 B、限高 C、限宽 D、限长 6、根据《路政管理规定》,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涉及( D )的许可。 A 国道 B 省道 C 县道 D 乡道 7、在下列各项中,属于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许可的是(ABCDE ) A、占用、挖掘公路许可 B、修筑堤坝、缩窄或者拓宽河床作业许可 C、铁轮车、履带车和其它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上路行驶许可 D、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 E、超限运输许可 F、在建筑控制区内搭建居民房 8、下列哪些属于路政管理中的行政强制措施(ACD )

淇滨区交通路政管理所路政巡查管理制度

淇滨区交通路政管理所路政巡查 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淇滨区农村公路路产保护力度,加强路政巡查管理,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维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淇滨区交通路政巡查中队具体负责公路路政巡查工作。淇滨区交通路政管理所应加强对本单位交通路政巡查中队工作的监 督检查,根据发现的问题对本单位路政巡查中队做出书面意见和整改通知。 第三条交通路政巡查中队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和路政巡查计划,实施路政巡查,规范详实填写路政巡查日志和交接班记录,不准弄虚作假,如违反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交通路政管理所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之前编制下季度路政巡查计划,并报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巡查计划应当载明巡查时间、巡查路线及桩号、巡查里程、巡查人员、巡查车辆牌号、巡查频率(含夜间)以及巡查重点等主要内容。 第五条交通路政管理所在局主管部门的协调下应加强同本系统建设、养护单位的横向联合,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加强配合,积极推进联合巡查模式,共同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节约路政巡查成本。 第六条路政巡查每班必须有3名(含)以上路政人员。路政人员出巡时,必须按规定着制式服装,扎制式武装带或穿反光背心,佩带标志和执法证件,保持仪容严整,举止端庄,文明用语。 第七条路政巡查工作必须配备功能完好的巡查装备,包括巡查车辆、通信设备、勘查设备、抢险救护装备、作业标志及法律文书、有关票据等。

第八条公路路政巡查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 (三)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发现和纠正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及非公路标牌等行为; (四)纠正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检查监督公路施工现场通车安全保障措施情况; (六)检查监督路政许可事项实施情况; (七)协助处置交通事故和突发事件现场; (八)及时为求援(助)者提供帮助; (九)超限运输车辆的监督和护送; (十)实施特殊勤务和专项整治工作; (十一)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单位路政巡查中队分两个班组,即主班和副班,白天巡查为主班,夜间备勤为副班,主班和副班工作交替安排。主班和副班交接班时间为每天的早8点晚6点,如有变动以实际安排为准。 第十条交通路政管理所为确保路政巡查人员安全,为本单位路政巡查中队全体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路政巡查时,要指定安全员,负责关注所在班组人员人身安全,防止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路政巡查人员在夜间、雨雾等能见度低的条件下执行任务时,必须穿反光背心,路政巡查车辆遇情况临时停车时,车应开启双跳灯,遇有人拦车、求助或报警时,应立即下车,但不要离巡查车太远。 第十二条路政巡查应当采用路面车辆常规巡查、定时巡查、徒步巡查、临时巡查及异常情况下的紧急巡查等。每天巡查无特殊情况,只少巡查一条县道,五条乡道且巡查时间累计不少于7小时。每班组每月巡查天数不少于14天。村道的巡查可结合县、乡道一同进行。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本)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本) (2005年1月1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包括高速公路)的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水利、工商、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提高公路服务和管理水平,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公路的建设和养护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第五条公路路政管理经费应当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执法监督 第六条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下列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一)许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的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的行为; (二)许可超限运输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三)管理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和维护;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管理公路施工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中涉及路政管理事项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七)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路政大队路政管理职责

路政管理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路产; 三、实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公路路政管理大队(所)职责 一、按照市农村公路管理处下达的全年路政管理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具体贯彻落实各项业务管理工作。 二、负责保护公路路产,实施公路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查处各类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 三、负责对辖区内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和爱路护路意识教育。 四、负责辖区内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监管。 五、负责全市农村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监管工作。 六、负责对许可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控。 七、检查、监督公路养护作业、施工路段的正常秩序和公路工作。 八、督促各县(市、区)按时上报路政报表、小结和信息资料等,建立、健全各类台账。 九、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公路路政管理中队职责 一、按照大队(所)下达的路政管理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具体贯彻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二、负责保护公路路产,实施公路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查处各类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 三、负责对辖区内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和爱路护路教育。 四、负责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五、负责中队辖区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管理工作。 六、负责勘察各类路政许可项目现场,据实写出勘察报告,并对许可项目实施进程进行全程监控。 七、检查监督公路养护作业、施工路段按规范设置标志设施,维护施工路段的正常秩序; 八、按时上报路政报表、小结、收集信息和资料等,建立、健全各类台帐。 九、负责中队票据、证章、装备器材、法律文书的正确使用和管理。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综合办公室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大队(所)范围内的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执行;全面搞好大队(所)的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当好领导的参谋并协调好各部门的工作配合。

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高速公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符合国家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向社会公告,专供汽车通行的公路。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设立的高速公路交通巡逻警察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高速公路相关工作。 第五条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的经营企业以及利用贷款、集资建成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从事高速公路投资建设以及收费、养护、清障等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交通巡逻警察机构应当加强巡察,保证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 第二章建设与养护

第七条省交通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需要,按照国家高速公路总体规划要求,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全省高速公路规划,依法报批后组织实施。 高速公路建设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省公路条例》的规定执行,其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要求。 第八条对高速公路建设使用土地,高速公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可以统一征地和供地。 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安置费用支付标准和方式,由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按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应当支付的安置补偿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九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规划、联网运行和管理的要求,组织建设高速公路通信、监控、收费系统,以及限载检测、交通量观测和管理等设施。 已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不具备前款规定的设施条件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建设。第十条在高速公路通车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上跨高速公路的与高速公路分离的桥梁、下穿高速公路的道路、收费站连接线等设施及时移交给原道路管理单位管理;没有道路管理单位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管理应当按照新建高速公路的要求和规定实施。 高速公路互通出入口、服务区的增设或者关停,应当经省交通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加强高速公路养护,并安排相应的养护资金,对高速公路实行预防性、周期性养护,保障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省交通部门的规定,定期报送路况数据。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养护规范加强养护巡查,并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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