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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

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
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

第六部分法律——第二十六章法的一般原理

第六部分法律

第二十六章法的一般原理

本章知识点

【知识点一】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

【知识点二】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和分类

【知识点三】法的制定和法律解释

【知识点四】法的功能和效力

【知识点一】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

建议关注法的类型、本质、基本特征。

(一)法的概念

1.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类型

(二)法的本质

1.法的阶级性:法反映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

2.法的国家意志性:只有通过合法的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统治阶级意志才能成为法。

3.法的物质制约性:法最终决定于构成物质关系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三)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特殊强制性。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3.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标志。

5.法在国家权利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具有普遍性。

6.法是具有严格程序规定的规范。

【经典例题】

【例题·单选题】(2016年)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的本质可以概括为阶级性、国家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等多个方面,但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法最终决定于()。

A.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B.统治阶层的意志

C.国家的意志

D.多数公民的意志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法的本质。法最终决定于构成物质关系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知识点二】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和分类

建议关注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

(一)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

【例如】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违反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2.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1)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2)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

(3)不是每一个法律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

【例如】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二)法律规则的分类

法的概念与特征、本质试题

第二章法的概念 一、不定项选择题 1.我国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属于(A )。 A.广义的法律 B.狭义的法律 C.难以确定 D.狭义的法规 2.在我国,狭义的法律是指(C)。 A.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B.地方人大制定的法规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度的法律 D.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3.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本质属性首先是指(C )。 A.统治阶级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 B.物质生活条件以外的其他因素C.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D.法的强制性 4.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 C )。 A.统治阶级的意志 B.阶级斗争状况 C.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D.历史传统 5.法的适用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它是反复适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这表明法具有( A )。 A.规范性的属性 B.连续性的属性 C.概括性的属性 D.效率性的属性 6.法的规范性是指(AB C)。 A.法对人们行为的指导作用 B.法向人们提供一个评价是非的标准 C.法为人们提供一个行为模式 D.法总结和概括统治阶级的胜利成果 7.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都有不同程度的联系,其中与( D)的联系是最根本的联系。 A.经济 B.政治 C.道德 D.国家 8.法的更为深层次的本质是( B)。 A.社会生产力水平 B.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C.全体社会的共同意志 D.执政党的意志 9.“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句话的含义是指(C)。 A.法是统治者团体意志的体现 B.法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C.法首先和主要是执政阶级意志的体现 D.法是国家政权意志的体现 10.法调整的对象是( A)。 A.行为关系 B.思想社会关系 C.意志关系 D.各种社会资源 11.“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马克思这句话的含义是( AB )。 A.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B.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C.法不反应统治阶级的意志,它反映经济关系的要求 D.法是由生产力水平决定的 12.法的形式特征包括( ABCD )。

安全文化的概念和本质参考文本

安全文化的概念和本质参 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安全文化的概念和本质参考文本 使用指引:此安全管理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 安全文化的概念和本质 人类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一直在潜意识或有意识、有 针对性地探索和掌握安全文化。概而言之,安全文化是人 类在现实工作生活中对自身或他身安全在由感性向理性认 识、把握和实践过程中,追求最佳安全状态的要求、意愿 和氛同。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断提高,持以人为本、从 维护人的生命健康角度、突出通过人的素质提高和人的主 观能动性来保证安全的安全文化观,是包括所有企业在 内,全社会共同努力追求的方向。 2 加强煤炭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2.1 加慢煤炭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是落实“j个代表” 重要思想的具体体作为业文化的一部分,安全文化代表了

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就是宣传科学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和安全防范能,它代表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其;发点在于捉高干部职工的安全文化素质,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罔,最终目标是防止事故、抵御灾害、维护健康,它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2 加强煤炭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是企业生存发展的需要 加强煤炭企业安全文化建没,就是要营造浓厚的安全氛围,提高职工安全自主管理能力.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使企业能集巾精力抓生产,聚精会神搞建设。只有这样,煤炭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3 加强煤炭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途径 3.1 加强领导,形成合力,是加强煤炭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前提条件

教育学概念定义

教育 教育是一种培养人的社会活动,是传承文化,传递生产经验和社会生活经验的基本途径。广义的教育是指以影响人的身心发展为直接目的的活动。狭义的教育是指学校教育,即指有社会要求,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有目的的对受教育者的身心实施身心影响,期望他们发生某种变化的活动。 教育者是在社会教育活动中,有目的的影响他们生理,心里以及性格发展的人。 受教育者 在社会教育活动中,在生理,心里及性格发展方面有目的的接受影响,从事学习的人,统称为受教育者。 教育媒介 教育媒介指构建与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起桥梁或沟通作用的一切事物的总和,包括教育内容教育材料等 教育学 教育学是研究教育现象和教育问题,揭示教育规律的一门学科。教育学的研究目的是阐明教育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揭示教育规律,为教育理论和实践工作者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教育目的 教育目的是指培养人的质量规格和标准,规定了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什么样的人,是对受教育者的总的要求。 培养目标 培养目标是各级各类学校对受教育者身心发展所提出的具体标准和要求,是教育目的在各级各类学校的具体化。 教育功能 教育功能是教育活动和系统对个体发展和社会发展产生的各种影响和作用。 教学目标 教学目标是教育者在教学教学的过程中,在完成某一阶段工作时,希望受教育者达到的要求或产生的变化。 人的全面发展 人的全面发展是指人的劳动能力,即人的体力智力的全面,和谐,充分的发展,以及人的道德的发展。 德育 德育是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使学生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正确的政治观念,形成正确的思想办法的教育。 智育 智育是传授给学生系统的科学文化只是,技能,发展他们的智力和学习有关的非认知因素的教育。 体育 体育是授予学生健康的只是,基恩能够,发展他们的体力,增强他们的自我保健意识和体质,培养他们参加体育活动的需要和习惯,增强其意志力的教育。 美育 美育是培养学生的健康的审美观,发展他们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培养他们高尚的情操与文明的素养的教育。 劳动技术教育 劳动技术教育史引导学生掌握劳动技术知识和技能,形成劳动观点和习惯的教育。 教育功能

教育心理学概念

教育心理学概念 第一章教育心理学概述 1、教育心理学:是一门研究学校情境中学与教的基本心理规律的科学。 旨在理解学生学习心理,以及根据这些理解创设有效的教学情境,从而促进学生 的学习。 2、教学内容:是学与教的过程中有意传递的主要信息部分。 一般表现为教学大纲、教材和课程。 3、教学媒体:是教学内容的载体,是教学内容的表现形式,是师生之间传递信息的工具。 第二章中学生的心理发展与教育 4、心理发展:是指个体从出生、成熟、衰老直至死亡的整个生命进程中所发生的一系列心 理变化。 5、少年期:是指11、12岁到14、15岁的阶段,是个体从童年期向青春期过渡的时期,大 致相当于初中阶段,具有半成熟、半幼稚的特点。整个少年期充满着独立性和依赖性、 自觉性和幼稚性错综的矛盾。 6、青年初期:是指14、15岁至1 7、18岁时期,相当于高中时期。青年初期是个体在生理上、心 理上和社会性上向成人接近的时期。 抽象逻辑思维已从“经验型”向“理论型”转化,开始出现辩证思维。 理想自我与现实自我仍面临分裂的危机,自我肯定与自我否定常发生冲突。 7、学习准备:是指学生原有的知识水平或心理发展水平对新的学习的适应性,即学生在学习新知 识,那些促进或妨碍学习的个人生理、心理发展的水平和特点。 8、最近发展区:是指儿童在有指导的情况下,借助成人帮助所能达到的解决问题的水平与独自解 决问题所达到的水平之间的差异,实际上是两个邻近发展阶段间的过渡状态。 9、人格:又称个性,是指决定个体的外显行为和内隐行为并使其与他人的行为有稳定区 别的综合心理特征。 10、自我意识:是个体对自己以及自己与周围事物的关系的意识。 自我意识包括三种成分:自我认识、自我体验、自我监控 11、认知过程:是指学生借以获得信息、做出计划和解决问题的心理过程。 12、认知方式:又称认知风格,是个体在知觉、思维、记忆和解决问题等认知活动中加工和组织信 息时所显示出来的独特而稳定的风格。 13、性格:是指个体在生活过程中形成的对现实的稳固的态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习惯化的 行为方式。性格是人格的核心。 第三章学习的基本理论

第二章 法的概念

一、单项选择题 1.以下有关法的表述中,哪项是法的本质的最终体现?(B ) 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正式行为规范 B.法的内容受一定社会因素制约,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C.法体现的国家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D.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2.下列有关法的特征的表述,哪项是错误的(B )? A.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B.就性质而言,法律和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的性质是完全相同的。 C.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D.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3.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B ) A.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 B.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 D.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 4.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下列哪个表述是正确的?(A) A.法律需要国家 B.国家也需要法律 C.政党需要法律 D.社会需要法律 5.我国古代法学家商鞅提出法有“定分止争”的作用,如何理解商鞅所说的“定分”?(D ) A.法是一种行为规范 B.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C.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D.法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关系 6.下列有关法的特征的表述,哪项为正确的组合(D )? (1)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有约束力,为人们提供了行为的标准,因而具有法的特征和效力。

(2)一位党的干部因受贿被判处刑罚,同时被开除党籍,这些都是法的实施方式的体现。 (3)法是司法机关的办案依据,因此,可作办案依据的典型判例。行政规章、国家政策等都可列入法的范畴。 (4)法的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由于北京市的地方性法规只能在北京市有效,因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 A.1、4 B.2、3、4 C.都不正确 D.4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有关法的特征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BC ) A.历史上的一切法的规定都是明确的、肯定的。 B.法是司法机关办案的主要依据 C.法律以外的其他社会规范也可作为司法机关裁判案件的依据 D.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的形式出现的 2.下列有关法的阶级本质的表述中,哪些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AC ) A.一国的法在整体上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体现 B.历史上所有的法律仅仅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C.法的本质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D.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内部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意志的相加 3.以下关于法律体现的意志的说法错误的是(ABD )? A.法所体现的意志为社会各阶级的总体意志 B.法所体现的意志为统治阶级中各集团意志的总和 C.法所体现的意志为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整体意志或根本意志 D.法所体现的意志为统治阶级中实力上占优势阶层的意志 4.有关法的强制性的论述,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哪些?(BCD ) A.法具有强制性,使其与道德规范等其他社会规范相区别 B.法的强制性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性,即国家强制性 C.国家强制性保证法的实施也必须依法进行,受法律规范的约束 D.国家强制力不是保证法的实施的惟一力量

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

第六部分法律——第二十六章法的一般原理 第六部分法律 第二十六章法的一般原理 本章知识点 【知识点一】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 【知识点二】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和分类 【知识点三】法的制定和法律解释 【知识点四】法的功能和效力 【知识点一】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 建议关注法的类型、本质、基本特征。 (一)法的概念 1.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类型 (二)法的本质 1.法的阶级性:法反映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 2.法的国家意志性:只有通过合法的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统治阶级意志才能成为法。 3.法的物质制约性:法最终决定于构成物质关系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三)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特殊强制性。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3.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标志。 5.法在国家权利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具有普遍性。 6.法是具有严格程序规定的规范。 【经典例题】 【例题·单选题】(2016年)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的本质可以概括为阶级性、国家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等多个方面,但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法最终决定于()。 A.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B.统治阶层的意志 C.国家的意志 D.多数公民的意志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法的本质。法最终决定于构成物质关系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知识点二】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和分类 建议关注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 (一)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 【例如】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违反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2.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1)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2)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 (3)不是每一个法律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 【例如】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二)法律规则的分类

核心素养的概念与本质

核心素养的概念与本质 守望新教育,守望真善美 [核心素养三人谈] 核心素养的概念与本质 一个让人欢喜让人忧的概念 从三维目标走向核心素养 作者|褚宏启|余文森|崔允漷 褚宏启:核心素养的概念与本质 褚宏启: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协同创新中心首席专家,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 近几年来,在教育实践领域和教育研究领域,“核心素养”成为非常时髦的一个热词,谈论教育问题时如果不涉及核心素养,似乎有落后之嫌。但是对于核心素养这一概念的内涵外延,看法并不相同,聚讼纷纭,莫衷一是。滥用、泛用该词的现象比比皆是,随意性很强,乱象迭出。对此概念进行梳理,正本清源,拨乱反正,很有必要。

“核心素养”这个概念舶来于西方,英文词是“Key ompetencies”。“Key”在英语中有“关键的”、“必不可少的”等含义。“Competencies”也可以直译为“能力”,但从它所包含的内容看,译成“素养”更为恰当。简言之,“核心素养”就是“关键素养”。 “核心素养”最早出现在经合组织(OECD)和欧盟理事会的研究报告中。经合组织1997 年启动了“素养的界定与遴选:理论和概念基础”(Definition and Selection of Competencies: Theoretical and Conceptual Foundations,即DeSeCo)研究项目,此时并未在项目名称中直接使用“核心素养”一词,但2003 年出版最终研究报告《核心素养促进成功的生活和健全的社会》(KeyCompetencies for a Successful Life and a Well-Functioning Society)时,则使用了该词。为推进核心素养走进教育实践,2005年经合组织又发布了《核心素养的界定与遴选:行动纲要》(TheDefinition and Selection of Key Competencies:Executive Summary),以增强核心素养应用于教育实践的可操作性。 欧盟的核心素养框架受到经合组织研究项目的影响。欧盟的一个研究小组在2002年3月发布的研究报告《知识经济时代的核心素养》中首次使用了“KeyCompetencies”这一概念,并认为“核心素养代表了一系列知识、技能和态度的集合,它们是可迁移的、多功能的,这些素养是每个人发展自我、融入社会及胜任工作所必需的”。2006 年12 月,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关于核心素养的建议案《以核心素养促进终生学习》(Key Competences for Lifelong Learning),标志着8项核心素养最终版本的正式发布。欧盟理事会与欧盟委员会联合发布的2010年的报告《面向变化中的世界的核心素养》(Key

群落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群落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群落生态学(community ecology)是研究生物群落与环境相互关系及其规律的学科,是生态学的一个重要分之科学。 一.群落的概念 (一)群落的定义 群落(生物群落,biotic community)棗指一定时间内居住在一定空间范围内的生物种群的集合。它包括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等各个物种的种群,共同组成生态系统中有生命的部分。生物群落=植物群落+ 动物群落+ 微生物群落 生物群落上述的三个部分,从目前来看,植物群落学研究得最多,也最深入,群落学的一些基本原理多半是在植物群落学研究中获得的。植物群落学(phytocoenology)也叫地植物学(geobotany)、植物社会学(phytosociology)或植被生态学(ecology of vegetation),它主要研究植物群落的结构、功能、形成、发展以及与所处环境的相互关系。目前已形成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 动物群落学的研究较植物群落困难,起步也相对较晚,但对近代群落生态学作出重要贡献的一些原理,如中度干扰说对形成群落结构的意义,竞争压力对物种多样性的影响,形成群落结构和功能基础的物种之间的相互关系等许多重要生态学原理,多数是由动物学家研究开始,并与动物群落学的进展分不开。最有效的群落生态学研究,应该是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群落的有机结合。 (二)群落的性质 关于群落的性质,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两种对立的观点。争论的焦点在于群落到底是一个有组织的系统,还是一个纯自然的个体集合。 ①"有机体"学派认为:沿着环境梯度或连续环境的群落组成了一种不连续的变化,因此生物群落是间断分开的。法国的Braun-Blanquet、美国的Clements和英国的Tansley等支持上述观点。 ②"个体"学派则认为:在连续环境下的群落组成是逐渐变化的,因而不同群落类型只能是任意认定的。前苏联的Ramensky、美国Gleason的和法国的Lenoble等支持上述观点。 虽然现代生态学的研究,群落存既在着连续性的一面,也有间断性的一面。如果采取生境梯度的分析的方法,即排序的方法来研究连续群变化,虽然在不少情况下,表明群落并不是分离的、有明显边界的实体,而是在空间和时间上连续的一个系列。但事实上,如果排序的结果构成若干点集的话,则可达到群落分类的目的;如果分类允许重叠的话,则又可反映群落的连续性。这一事实反映了群落的连续性和间断性之间并不一定要相互排斥,关键在于研究者从什么角度和尺度看待这个问题。 (三)群落与生态系统 群落和生态系统究竟是生态学中两个不同层次的研究对象,还是同一层次的研究对象。这个问题,目前还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大多数学者认为应该把两者分开来讨论,如Odum (1983)和Smith(1980)等人,但也有不少学者把它们作为同一个问题来讨论,如Kreb (1985)和Whittaker(1970)等。 但我们认为,群落和生态系统这两个概念是有明显区别的,各具独立含义。群落是指多种生物种群有机结合的整体,而生态系统的概念是包括群落和无机环境。生态系统强调的是功

法律 -法律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法律的基本概念 一、法律的基本概念 (一)法或法律的定义: 法的定义: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 “法律”,通常那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以上使用。 广义的“法律”通“法”同义。 狭义的法律,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称为法律。 (二)法的特征 法的特征:指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所持有的属性。 特征: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造法的两种形式。 2、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3、法是制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4、法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三)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指法的质的规定性,是法的内在、基本的物质精神因素的总和,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发展变化的决定力量。

要点: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经济基础对法具有决定作用。 二、法律价值和法律理念 (一)法律的价值 首先:法具有服务性价值,它确认和保护、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它确立规则,使资源得到合理的分配。其次:法本身还具有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价值、相对稳定相的价值、是国家权力运用公开化的价值等。只有当法律符合或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时,法律才有价值可言。 (二)法律的理念 法律的理念是对法律的本质、精神、基本原则和运行机制的理性认识和价值取向上的意识形态,它基于某种基本的法律制度而产生。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公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三、法律的形式和体系 (一)法律的形式 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是法律的主要形式。 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

2019南平松溪教师招聘:教育的概念及本质

2019南平松溪教师招聘:教育的概念及本质 【考点讲解】 从历年教师招聘考试来看,教育的概念、本质是个常考点。考查题型主要以客观题为主,一:一般考查形式:以案例反选的形式来考查考生,给出一个案例让考生对此做出选择。二:也会以判断题的形式来考查考生,文中会有一些混淆点。本文将帮助各位考生对此块知识点进行理解和掌握,希望能对各位考生有所助益。 【知识点梳理】 (一)“教育”的相关解释 1.中国古代文献 “教育”一词最早见于《孟子·尽心上》。孟子曰:“君子有三乐,而王天下不与存焉。父母俱存,兄弟无故,一乐也;仰不愧于天,俯不怍于人,二乐也;得天下英才而教育之,三乐也。”注:在这里经常考查单选题,考教育的词源,从书籍名称,作者以及得天下英才而教育之这句话来考查。 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解释道:“教,上所施,下所效也”;“育,养子使作善也”。注:在这里通常会讲这句话直接写成题干问是指什么。 2.西方解释 法国教育家埃米尔·涂尔干认为:“教育是年长者对社会生活方面尚未成熟者所施加的影响。其目的在于,使儿童的身体、智力和道德水平都得到发展,以符合整个社会从总体上对儿童的要求,并符合儿童将来所处的特定环境的要求。” (二)教育的概念 教育是培养人的一种社会活动,是传承社会文化、传递生产经验和社会生活经验的基本途径。教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教育:凡是增进人的知识和技能、发展人的智力和体力、影响人的思想和品德的活动都是教育。它包括社会教育、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注:在这儿

可能会考单选题,所以考生需谨记广义的教育包括三方面,即社会、家庭、学校教育。 狭义的教育:主要指学校教育,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的社会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施加影响,促使他们朝着所期望的方向发展的活动。注:教育是人独有的社会活动,在这里经常出现判断题,比较说猴子妈妈教猴子爬树等为教育来判断是否正确。 教育随着人类的产生而产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当生产力到一定水平,可以有一部分人脱离生产劳动,语言的发展也达到了较为完善的文字形态后,便出现了学校。注:经常出现判断题,所以谨记与人共始终的只有教育。 (三)教育的本质 教育是一种有目的地培养人的社会活动,这是教育区别于其他事物现象的根本特征,是教育的质的规定性。具有以下三方面特点: 第一,教育是人类所独有的社会现象。注:这点区别人和动物。 第二,教育是有意识、有目的、自觉地对受教育者进行培养的过程。注:这点区别是否是本能。 第三,在教育这种活动中,存在着教育者、受教育者以及教育影响三种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缺一都不属于教育。注:所以自学不属于教育。 (四)教育的社会属性 1.教育具有永恒性 教育是人类所特有的社会现象,只要人类社会存在,就存在教育。教育的永恒性是由教育本身的职能决定的。 教育的职能表现在两个方面: (1)使年轻一代适应现有的生产力,教育充当生产斗争工具的职能; (2)使年轻一代适应现有的生产关系,在阶级社会,教育充当阶级斗争工具的职能。而这两种职能在任何社会都会得到体现。 2.教育具有历史性

第一章 教育的概念和本质习题集

第一章教育的概念和本质 【真题回顾】 1.在我国,最早把“教”和“育”连在一起使用的人是()。 A.孔子 B.孟子 C.荀子 D.老子 2.【多选题】广义的教育包括()。 A.学校教育 B.社会教育 C.家庭教育 D.全民教育 E.素质教育 3.一般而言,狭义的教育主要是指()。 A.学校教育 B.家庭教育 C.社会教育 D.社区教育 4.【多选题】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的方式主要有()。 A.互访 B.家长会 C.家长委员会 D.电话访问 5.【判断题】学校教育是指增进人们知识和技能,影响人们思想观念的活动。(X ) 6.下列现象中,不属于教育现象的是()。 A.妈妈教孩子洗衣服 B.初生婴儿吸奶 C.成人学开车 D.木匠教徒弟手艺 7.教育是()。 A.人类社会独有的活动 B.人类与动物共有的活动 C.现代社会特有的活动 D.人类与其他高等动物独有的活动 8.【多选题】教育的基本特征是()。 A.发展性 B.历史性 C.永恒性 D.相对独立性 9.教育与社会发展具有不平衡性,这表明教育具有()。 A.依赖性 B.继承性 C.相对独立性 D.历史性 10.【判断题】因为教育受社会发展制约,为此,教育不可能超前发展。(X ) 二、教育的基本要素 11.构成教育活动的两个最基本的要素是(a )。 A.教师和学生 B.教师和教科书 C.学生和教科书 D.教学内容和手段 12【多选题】教育的基本要素包括(abd )。 A.教育者 B.受教育者 C.学校 D.教育影响 13.教育具有人口功能、文化功能、经济功能,这些是教育的(d)。 A.社会遗传功能B.人的培养功能 C.本体功能 D.社会功能 14.教育的生物起源论和心理起源论的共同特点是都否认了(a)。 A.教育的社会性 B.教育的平等性 C.教育的阶级性 D.教育的生产性 15.认为动物界也存在教育活动的学者是(c )。 A.孟禄 B.杜威 C.利托尔诺 D.斯宾塞 16.教育心理起源论认为教育起源于(b)。 A.生产劳动 B.模仿 C.语言 D.动物本能 17.【多选题】劳动起源说的代表人物是(bc )。 A.沛西·能 B.米丁斯基 C.凯洛夫 D.利托尔诺 学说主张代表人物 18.【多选题】原始社会教育的特点是(abcd )。 A.无阶级性 B.为生产劳动服务 C.在社会生活中进行 D.教育手段极其简单 E.在特定场所进行 19.西欧进入封建社会后,形成了两种著名的封建教育体系,即教会教育和(d)。 A.武士教育 B.绅士教育 C.僧侣教育 D.骑士教育 20.我国奴隶社会的教育内容是(b )。 A.四书五经 B.六艺 C.自然科学 D.生产技能 21.欧洲奴隶社会中,斯巴达教育特别重视(D )。 A.文化知识教育 B.艺术教育 C.读写算教育 D.军事体操教育 22.斯巴达和雅典两种教育体系出现于欧洲的(B )。 A.原始社会 B.奴隶社会 C.封建社会 D.资本主义 23.下列描述能够体现中国古代教育特点的是(B)。 A.教育与生产劳动紧密结合 B.教育与生产劳动严重脱离 C.教育与生产劳动逐步结合 D.教育与生产劳动若即若离 24.“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反映了古代社会教育具有(A )的特点。 A.等级性 B.专制性 C.刻板性 D.象征性

法的概念和特征

法的概念和特征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法的概念和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法的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指法对个人行为及最终对社会关系产生影响。法作用的对象有个人行为和社会关系两部分,以此为标准我们可以将法的作用分为夫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两部分。 1、法的规范作用: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 2、法的社会作用:阶级统治作用,经济、政治、思想,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作用。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一、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法与经济的联系是最根本的联系:法与经济基础、法与生产力 1、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性质,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 2、生产力发展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 二、法与政治、政策的关系

1、法与政治的关系,法受政制约。 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 政治体治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 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 法服务于政治主要表现在:1、在阶级对立社会,法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统治阶级内部与同盟者的关系,从面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2、打击制裁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其他严重犯罪活动。3、调整公共事务关系,维护公共秩序在发挥政治职能时发挥社会职能。 2、法与政策的关系 政策对法的作用: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党的政策对社会主义法的适用及指导,即指导执法与司法。 社会主义法对党的政策的作用:1、法是实现政策的重要形式,法是定型化,规范化,条文化的党的政策便于国家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更好了解党的政策,从而正确地执行和拥护党的政策。2、法一般是在总结党的政策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集中群从的智慧而制定出来的党的政策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将日益完善。因而在实践中产生的效果更显着,从而使党制定与实施政策的目的得到全面实现。 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民主和法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密切联系,缺一不可,不可分割的 社会主义民主是法的前提和基础。

教育概念的内涵和外延.doc

研究教育概念内涵和外延 教育的概念从逻辑学的角度来讲,有两个重要特征,即教育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教育概念的内涵就是概念所要反映的对象的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即教育是什么。而教育概念的外延是指概念所要反映的具有本质属性的对象,即什么是教育。从教育理想与教育现实的角度来讲,教育概念的内涵蕴含着人们对理想教育的追寻,而教育概念的外延则是对教育现实的反思。只有清楚二者的关系,才能把握教育本质,从而使教育实践向“本真意义上的教育”逼近。 (一)教育的内涵 教育是什么?有关教育本质的讨论自1978年以来已经持续了30多年。但是依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有人认为教育的本质属于上层建筑,有人则认为是生产力,或既是上层建筑又是生产力,还有人认识到教育的本质太复杂,干脆把教育的本质定义为一种特殊范畴等等。关于教育本质的大讨论虽进一步加深了对教育的认识,但是却把关于教育本质的讨论局限在对教育功能的探讨中。看到教育具有政治功能,就认为教育的本质就是上层建筑。看到教育具有经济功能,就认为教育的本质就是生产力等。这种对教育本质的探讨方式与逻辑学上对本质的界定(本质即一事物成为该事物而区别于其它事物的根本特征)是相违背的。认为教育的本质是上层建筑,是生产力,既是上层建筑又是生产力等等。并不能把教育与其它上层建筑或生产力相区别,可见这些并非教育的本质,而认为教育的本质是一种特殊范畴,这只是对教育本质无法认识的一种诡辩而已。试问此范畴区别于彼范畴的不正是其特殊性吗? 教育是什么?这一命题揭示的是教育概念的内涵,重点在于探讨教育的本质属性是什么,从逻辑学的角度来讲,既然教育本质的规定性就是把教育与其它事物区别开来的根本特征。那么,对教育本质探讨的角度就应该是从这个规定性出发,把教育从纷繁复杂的宇宙万象中层层剥离出来,才能找到独属教育的本质特征宇宙万象虽然纷繁复杂。但如果从动静的角度来划分,无论人们怎样定义教育,都一致认同教育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止不变的。教育是一种活动如果按照有无生命的角度又可以把活动划分为生命体的和非生命体活动。那么,非生命体的活动是讨论教育是什么与什么是教育育吗?例如大气运动、风霜雨雪的变化等非生命

必修3:群落的基本特征与结构(中图

第一节群落的基本特征与结构 一、教学目标 1.识别群落,说出群落水平上研究的问题。 2.描述群落的结构特征。 3.尝试进行土壤中小动物类群丰富度的研究。 二、教学重点和难点 1.教学重点 群落的结构特征。 2.教学难点 从结构与功能相统一的角度描述群落的结构特征。 三、板书设计: 一、群落概念 二、基本特征 三、群落的结构 1、水平结构 2、垂直结构 四、教学过程: 在学生讨论的基础上,教师应当引导学生认识:在种群水平上的研究对象是同一物种的生物集合体,而群落水平上研究的是不同物种的生物集合体。群落是从比种群层次更高、范围更广的角度来研究生物之间的关系和相互作用。由此引出在群落水平上科学家要研究哪些问题。

利用“问题探讨”中的素材,通过一些事例,进一步说明在群落水平上研究的一些问题,并且通过剖析池塘生物群落,引出群落结构的话题。在进行这些内容的教学时,应联系具体的事例,并尽可能让学生自己比较、归纳和总结,避免教师直接“下定义,举例子”的教学方法。 关于“群落的物种组成”的教学,主要让学生认识到:(1)物种组成是区别不同群落的重要特征,例如,我国新疆北部的森林,主要是由常绿针叶树种组成,而南方许多森林的主要树种是阔叶乔木;(2)不同群落间,种群数量和种群中个体数量差别很大。例如,在热带森林的生物群落中,植物种群数以万计,无脊椎动物种群以10万计,脊椎动物种群以千计。但是,在冻原和荒漠的生物群落中,种群数量要少得多。 认识一个群落的物种组成,首先,要调查该群落分别有多少种植物、动物和微生物,列出它们的名录。其次,还要进一步搞清群落中各种群的相对数量和比例。在生态学上,描述一个群落中种群数量的多少是用丰富度来表示。 在学习完这些内容之后,学生对群落的概念、群落水平上要研究的问题有了一定的认识。 这时,可以有两种教学策略:一是先进行探究“土壤中小动物类群丰富度的研究”,然后再回到正文学习种间关系、群落的空间结构等内容;二是按照教材顺序进行教学,将探究活动安排在本节结束时进行。从贯穿、突出科学方法教学的角度,我们提倡运用前一种教学策略。 探究的教学策略见下文。 关于“种间关系”的教学可以让学生分析教材中提供的资料,然后教师进行归纳总结。资料1比较直观,大多数学生能够解释实验结果。但要提醒学生的是,竞争不仅是对食物的相互争夺,还包括对资源和空间的相互争夺。例如,水稻和稻田中的稗草之间争夺阳光、养料和水分,小家鼠和褐家鼠争夺居住空间和食物等。资料2比较复杂,大多数学生可能一时难以看懂图中的意思,教师应作必要的说明。此外,还应指出,捕食者与猎物的关系是在漫长的进化过程中形成的,在自然界中,捕食者种群将猎物种群捕食殆尽的事例是很少的,

法的特征与本质

法的特征与本质 Final revision by standardization team on December 10, 2020.

法的特征与本质 第一节法的概述 一、“法”的词义 “法”首先是指一种实在的社会现象,其次是指描述这样一个社会现象的概念或名称。 (一)汉语中“法”与“法律”的词义 汉语中“法”一词的含义甚为广泛,根据《说文解字》中的释义,它大体有三层含义: 1.“法”与“刑”是通用的。古代的刑含戮、罚罪之意,还有规范的意义。 2.法者,平之如水,含有“公平”之义。 3.法含有“明断曲直”之义。 一方面,汉语中的“法”在哲理意义上与“理”通用,指“道理”、“天理”;另一方面,汉语中的“法”又在典章制度意义上使用,与“律”、“法律”、“法制”等相通用。 (二)西语中“法”与“法律”的含义 在大部分西语中,“法”主要是在哲理意义上使用的。学者们为了区别的方便,分别在“法”一词之前加上“客观”和“主观”定语,这便有了“客观法”(法律规则)与

“主观法”(法律权利)的称谓。西语中真正在国法意义上使用的“法”(法律)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法律规则,即实在法。 二、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使用 在当代中国,法与法律有时通用;有时则将法作为比法律更广泛的概念。如以我国宪法和立法法为例,从狭义层面理解法律,即认为法律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而从广义层面理解法,即法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二节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 (一)从其存在形态看,法是一种社会规范 从其存在形态看,法首先是一种规范。所谓规范,是指人们行为的标准或规则。法律不是一般的规范,而是一种社会规范。其特点在于它所调整的是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社会关系)。法律作为社会规范,不同于思维规范、语言规范,也不同于技术规范,而是像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一样,具有规范性。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规定人们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表现在法律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人们可以怎样行为、人们不得怎样行为、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

核心素养的概念与本质

核心素养的概念与本质 从三维目标走向核心素养 作者|褚宏启|余文森|崔允漷 褚宏启:核心素养的概念与本质 褚宏启: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协同创新中心首席专家,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 近几年来,在教育实践领域和教育研究领域,“核心素养”成为非常时髦的一个热词,谈论教育问题时如果不涉及核心素养,似乎有落后之嫌。但是对于核心素养这一概念的内涵外延,看法并不相同,聚讼纷纭,莫衷一是。滥用、泛用该词的现象比比皆是,随意性很强,乱象迭出。对此概念进行梳理,正本清源,拨乱反正,很有必要。 “核心素养”这个概念舶来于西方,英文词是“Key ompetencies”。“Key”在英语中有“关键的”、“必不可少的”等含义。“Competencies”也可以直译为“能力”,但从它所包含的内容看,译成“素养”更为恰当。简言之,“核心素养”就是“关键素养”。 “核心素养”最早出现在经合组织(OECD)和欧盟理事会的研究报告中。经合组织1997 年启动了“素养的界定与遴选:理论和概念基础”(Definition and Selection of Competencies: Theoretical and Conceptual Foundations,即DeSeCo)研究项目,此时并未在项目名称中直接使用“核心素养”一词,但2003 年出版最终研究报告《核心素养促进成功的生活和健全的社会》(KeyCompetencies for a Successful Life and a Well-Functioning Society)时,则使用了该词。为推进核心素养走进教育实践,2005年经合组织又发布了《核心素养的界定与遴选:行动纲要》(TheDefinition and Selection of Key Competencies:Executive Summary),以增强核心素养应用于教育实践的可操作性。 欧盟的核心素养框架受到经合组织研究项目的影响。欧盟的一个研究小组在2002年3月发布的研究报告《知识经济时代的核心素养》中首次使用了“KeyCompetencies”这一概念,并认为“核心素养代表了一系列知识、技能和态度的集合,它们是可迁移的、多功能的,这些素养是每个人发展自我、融入社会及胜任工作所必需的”。2006 年12 月,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关于核心素养的建议案《以核心素养促进终生学习》(Key Competences for Lifelong Learning),标志着8项核心素养最终版本的正式发布。欧盟理事会与欧盟委员会联合发布的2010年的报告《面向变化中的世界的核心素养》(Key Competences for a Changing World),“Key Competences”一词竟然出现了381 次,真真成为了“关键词”。 在国际上,与“Key Competences”同样火爆的一个词是“21st century skills”,有人将之译为“21世纪技能”或者“21世纪能力”,从该词所包含的内容看,译为“21世纪素养”比较合适。实际上,英文中的Competences和skills,在描述人的发展的维度时,在词义上没有本质区别,没有必要为此大费口舌而耽误时间。而且在“具体”内容上,核心素养与21世纪素养也是大同小异。 21世纪素养的研究始于美国。2002年美国在联邦教育部的领导下,成立了“21世纪素养合作组织”,该组织制订了《21世纪素养框架》,2007年该组织发布了《框架》的更新版本。新加坡和日本受美国影响较大,新加坡教育部2010年3月颁布了“21世纪素养”,日本国立教育政策研究所于2013年3月发布了题为《培养适应社会变化的素质与能力的教育课程编制的基本原理》报告,提出了日本的“21世纪能力”。

教育理念:概念、特点和作用

教育理念是对“教育是什么”的价值判断和基本看法,正确的教育理念是学校管理和发展学校的基本前提和保证。教育理念具有思想导向的特性。它以一种文化氛围、一种精神力量、一种价值期望、一种理性目标的形式陶冶学校的教师和学生。作为一种行为准则,它具有规范人、指导人的作用。它对学校的办学目标和发展方向有着强化说明的作用,全体教职员工坚定地信奉这种价值观,就会凝心聚力,形成组织的共识,分享组织的共同价值观,形成一种对学校未来充满信心的文化力量和精神力量。教育理念具有对实践反思、规范和指导的特性。教育理念是对教育实践的客观反映,以教育实践作为自己存在的前提,在一定条件下又反过来对教育实践起指导作用。教育理念具有历时性。它是在特定的时空、特定的内外部条件下形成的,具有与时俱进的哲学内涵,随社会的变化而变化。教育理念具有前瞻性。有着对奋斗目标和努力方向的设定,体现出对学校未来发展状态的一种期待。前瞻性的教育理念,将会成为学校教育行动的思想先导,为教育实践活动指引方向。一个优秀的校长在形成自己的教育理念时,往往从四个层面上来考虑:一要充分考虑国际教育改革的时代发展,定位要高;二要充分考虑素质教育的宏观背景,方向要明;三要充分考虑学生发展空间的建构,视野要宽;四要充分考虑教职员工的工作目的,责任感要强。教育理念表现在实践层面上,是办学思路。办学思路的表述,一般包括: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针、办学策略、办学措施、办学特色和办学目标。有了明确的办学思路,学校的教育理念才能变为现实,才能给学校带来生机和活力。课程是学校办学理念的体现。学校课程的本质是指由一定的育人目标、基本文化成果和学习活动方式组成的,用以指导学校育人的规划和引导学生认识世界、了解自己、提高自己的载体。显性课程和隐性课程都是学校办学理念的体现。因此要加强课程改革,优化课程结构,按照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要求均衡地设置课程,并根据学校实际和学生的不同需求进行适度调整,加强课程的综合性,强调各个学科领域之间的联系和一致性,促进学生形成对客观世界的完整认识。学校要通过对课程实施效果的反思,实现对课程开发的质量控制,把教育理念贯穿在课程设置和课程评价全过程之中。教育策划是实践教育理念的重要举措。教育策划是遵循教育规律,运用策划理论,就学校的发展方向、办学目标、发展战略、具体措施等进行全面地、系统地预构,创造性地制订出科学高效的行动方案,设计事业的发展,动态控制教育活动的全过程,从而取得最佳的教育效益。在促进教育教学改革深入发展时,充分考虑学生学习空间上的拓展,为学生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充分构建学生发展的文化背景和智力背景,丰富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陶冶学生的情操,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完善学生健康的人格,提升学生的人格境界,唤起学生对自由精神的追求。好的教育策划是对学校办学理念实施的战略性思考,是对学校办学理念内涵的丰富和发展。教育理念决定办学特色。学校的特色不是学校中标志性的实体,它是学校学科专业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制度、校园文化建设的选择所体现出来的独特的总体风格。这种总体特色是在学校的教育理念的影响下形成的。教育理念对办学特色的影响是具体的,也是抽象的;是有形的,也是无形的。它无时不在,无事不在,无处不在。它活跃在校园里,它活跃在教室里,它活跃在学生和教职工的言谈与行动中。在先进的教育理念指导下所形成的办学特色,会成为学校的一种优秀传统、一种怀念和一种追求。如无锡市第一中学将办学特色概括为三句话:“一切为了学生的明天,为每一个学生未来的发展创造最大的可能性,是我们的责任;让每一个学生都认识到自己的价值,并愿意用自己的价值去创造社会的价值,是我们的理想;让学习成为一种轻松而快乐的工作,让健康的笑容展现在每个人的脸上,是我们的追求。”这种办学特色是在无锡一中“一切为了学生的明天”的教育理念支配下形成的,成为无锡一中师生员工的精神追求。我们新海实验中学要形成的办学特色是“基础扎实,规范自主,特长明显,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和谐发展。”这就必须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很好地实践“一切为了学生的发展”的办学理念。作为体现学校价值观的办学理念一旦规范和指导了教职工的教育教学实践行为,就会形成学校的办学特色。作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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