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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制度变迁的视角之一

唐宋制度变迁的视角之一
唐宋制度变迁的视角之一

唐宋制度变迁的视角之一:土地产权

郑学檬

在《中国古代经济重心南移和唐宋江南经济研究》(岳麓书社1996年)一书中,我着重讲了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知识对于中国古代经济重心南移的意义。在论述中,我把“中央和某些地方官的正确指导”这一点也列入江南农业的发展原因之一,应该说是有根据的。但在读了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1】一书之后,有所启发,现侧重唐宋一些制度变迁对江南经济发展和经济重心南移问题作一试探。当代史学研究中,对历史上经济结构和制度含义的理解是不尽一致的,为什么?因为中国的史学研究向来有自己的传统,并不刻意企求某种理论与方法。只是到了20世纪50年代,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及,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所创立、发展或解释的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理论才对历史学的研究产生极大的影响,出现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史学主流学派。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国门打开,西方哲学、史学、经济学、人类学理论的渐次传人,中国的史学研究已非昔比。半生不熟或比较成熟的“洋为中用”史学理论开始流传,在中青年学人中,被引为时尚,与时俱进,令人刮目相看。无论五六十年代学术界钻探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相关理论或是80年代初以来的西学涌人,都对中国的学术思想产生过重大影响,都要加以总结。其中90年代介绍到中国的一些西方重要经济理论著作对中国经济史研究的影响尤堪注意。本章即以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一书中提出的几个观点作为论述的出发点,讨论唐宋经济史中的制度变迁对社会经济影响问题。

诺思把结构的变迁看成是一种经济长期变化的主要根源;并指出:“结构变迁的参数包括技术、人口、产权和政府对资源的控制。政治一经济组织的变迁及其相应的激励效应是将结构变迁的所有来源理论化的基础,而且还包含着有目的人类活动的制度改变。”【2】按中国学者通常的思维方式理解,这一段话可作如下表述:政治一经济组织变迁(包括制度的改变)是结构变迁的具有理论意义的基础。结构变迁的参数包括技术、人口、产权和政府对资源的控制。这样,我们可以发现,诺思的观点和马克思主义史学观点有一致或相似的地方。后者在强调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同时,重视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肯定作为政治层面的上层建筑和作为经济层面的基础有着逻辑联系。所不同的是:诺思主张政治一经济组织变迁(包括制度的改变)是社会结构变迁的具有理论意义的基础,似乎有上层建筑反而是社会结构变迁的基础的意思。至于把技术、人口、产权和政府对资源的控制作为社会结构可变的因素,那也是与马克思主义史学观点相似,看不出有本质的分歧。至少我们对诺思的这种观点并不陌生。

我想可否以自己的理解,不管马克思主义的论述还是诺思的论述,凡是有助于分析问题的,都加以吸取,在此基础上,就唐宋社会制度变迁对经济发展的影响问题作一番考察。

一、关于国家界定产权问题

我们比较熟悉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列宁的《国家与革命》一书在五六十年代是我们的必读的经典之作。国家是阶级统治机器、国家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国家具有暴力性质等等,是人所周知的论点。诺思关于国家的论述,为我们提供了新的内容。诺思所述的关于国家存在的两种解释即契约论与掠夺或剥削理论暂且不说,因为本节不讨论关于国家的定义问题。我所注意到的只是与本题研究有关的国家界定产权问题。现结合中唐以后经济重心南移的过程加以阐述。

诺思指出:国家提供基本服务的目的,一是“界定形成产权结构的竞争与合作的基本规则(即在要素和产品市场上界定所有权结构),这能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他接着说,“而第一个目的是企图确立一套基本规则以保证统治者自己收入的最大化(或者,如果我们愿意放宽单一统治者的假设,那么就是使统治者所代表的集团或阶级的垄断租金最大化)。从再分配社会古埃及王朝到希腊与罗马的奴隶制到中世纪的采邑制,在使统治者(和他的集团)的租金最大化的所有权结构与降低交易费用和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率体制之间,存在着持久的冲突。这种基本矛盾是使社会不能实现持续经济增长的根源。”

我们不能套用诺思上述观点去论证:在中国古代社会里国家也曾经有过这类国家“界定形成产权结构的竞争与合作的基本规则”。但可从诺思的论述中悟出一个道理:即国家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必然制定若干基本规则,影响产权结构的竞争与合作。从中国古代历史的进程来看,所谓产权问题,主要集中表现在土地所有权上。50年代开始的中国古代史分期、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的讨论,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接受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学者们对中国古代土地这一基本生产资料的“产权”的看法,其中许多观点至今仍为人们沿用。概括地说,当时的观点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包括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土地私有制两大形式,土地私有制又可分为地主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因为地主阶级可划分为身份性地主(皇室地主、贵族地主)与非身份性地主(庶族地主、商人地主),所以,土地所有权的政治属性(土地所有权的人格化属性)也有不同。地租是土地所有权由以实现的形式,地主的地租收人体现了一个土地所有者的权利;而国家征收的租或税是国家主权和土地所有权合一的体现。农民土地所有制,主要表现为自耕农、半自耕农的土地所有制。

在三四十年后的今天来看,中国古代土地的“产权”问题远比以上概括要复杂。一是产权的立法既不同于希腊又不同于罗马;二是产权的层次远较上述说法复杂;三是产权效率问题从无人问津;四是产权竞争和交易费用的关系究竟如何?四是产权与统治者租金扩大化问题究竟如何理解?现在结合唐宋的一些史实加以分析,提出个人的探索性看法,以就正于同

(一)关于土地产权的立法问题

一般认为中国古代有比较严密之刑法,但无严密之民法。但并非绝对如此,关于土地的立法就是例外。西周有“井田制”,春秋时有各国变法所包含的土地法,秦简中的“田令”和“田律”,汉有“田令”,新莽田制,北魏地令,北齐、北周的田令,隋唐田令和宋田令等。虽然以上的土地法令已无法窥其全貌,甚至只知有其令而不知其具体内容,但我们还是可以肯定:土地立法表明国家十分重视关及自身利害的土地产权问题。诺思指出:“雅典的产权结构是以法律为基础的,而罗马人的贡献是精心设计出一套完整的民法体系,它强化了高度发达的交换经济中的契约关系。”【3】中国古代的土地立法内容具有严格的法律精神。有类于希腊;而又愈来愈详尽(如《唐开元二十五年田令》),有类于罗马人的精心设计。中国古代土地立法侧重土地还授、申请、限田等方面,反映出国家政策的重点在控制产权,而不是为了适应交换经济的发展,使产权契约化。中国古代较早有土地契约,但限于民间土地买卖时立约,而不改变国家的土地法。这一点使它区别于罗马土地法。罗马法“是确立在要素和产品市场的排他性个人产权基础上的”【4】。而中国的土地法是建立在国家控制农户(编户)、土地、租人的基础上。

无论先秦时期抑或秦汉至唐宋,土地是联结国家一民户(可分为贵族、官僚、农民、工商业者等不同阶层)的纽带,国家首先是土地管理者,各阶层取得土地的途径有:(1)赏赐;(2)请射;(3)职禄;(4)买卖;(5)掠夺;(6)继承。在六种途径中,除买卖、继承两种途径相对独立以外,其余四种均与国家权力有关,其产权是政治权力的延伸。

赏赐给一个人土地,是为了褒奖这个人对国家(王朝)的贡献;给予一个官吏职田、禄

田,是因为他为国家尽职尽责。至于请射土地,过去或解释为兼并,或解释为借耕,其实都是误解。请田之事很早就有,汉代以来就有“土业无主,皆为公田”【5】的传统,所以国家总是把解决无主荒地的开垦问题作为一项重要政策来实施。一般人往往误以为是国家把这些荒地分配给贫民的,而事实上是由需要土地的贫民申请的,申请者须经地方政府的批准才能获得某一块土地。《史记》曾记载一则故事说:武帝少时,由东武侯母养育,当了皇帝后这个“大乳母”上书武帝:“某所有公田,原得假倩之。”武帝就把这块地赐给了她【6】。北魏开始实施“均田制”,此制也是以无主荒地分给贫民耕种为内容,贫民需要土地,也要经过申请手续。对这类请田手续如何理解学术界有不同看法,1988年《敦煌学刊》一、二期合刊发表杨际平同志的文章《唐末宋初敦煌土地制度初探》,就“请田”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他的意见是符合历史事实的。“均田制”下的“授田”(如果是实授土地的话)与“请田”实际上是一回事。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有里正所造的“请地簿”(“请田簿”)残卷和“欠地丁簿”残卷即可资证明。“均田制”破坏后,百姓请射官荒地的做法,仍然继续存在,历唐宋而不改。由此可见,请田制度是历代处理官荒地的一种办法,而不是兴于唐宋的一种重要的土地管理制度。从产权的角度说,请田规定证实土地产权转移的规则,除了土地买卖契约规定以外,还有由政府《田令》所载的规定。所以历代“田令”也可看成是与产权有关的法令。

掠夺的定义是比较清楚的,指以某种暴力或非法手段获得土地的行为。此种方式不具有经济学上的意义。但有一点却很重要。这就是凡是具有掠夺能力者,多属现任官吏或贵族、世族,他们代表某种政治势力,所以他们通过掠夺取得的土地产权,本质上属于政治权力的延伸。很难把掠夺列为土地产权转移的一种规则,也不符合《田令》规定,即与土地产权立法精神相抵触,但从兼并行为的结果看,土地兼并又是政治势力重组的反映,把它看作一种特殊的竞争原则也可能说得过去。

总之,从产权立法角度看,中国古代是比较完备的,但立法的精神是确立国家对土地产权的控制,而不是像诺思所云“罗马法”那样,“这种法律是确立在要素和产品市场的排他性个人产权基础上的”【7】。

唐宋之间土地产权立法的变化莫过于《田令》的修改。戴建国先生在宁波天一阁发现的宋《天圣令》及其附录的唐《田令》为我们提供了有关这一变化的证据【8】。如宋《天圣令》就没有还授田的规定,更无永业、口分之别。表明国家对土地产权的控制力度在削弱,私人的土地产权更为充分。宋《天圣令》有一条内容是:“诸官人、百姓,并不得将田宅舍施及卖易与寺观。违者,钱物及田宅并没官。”(转引自戴文)那么,如果是卖易给其他人当然是合法的了,土地买卖比唐《田令》的规定显得灵活得多了,也就是说,官人、百姓的产权更完整了。一个社会对土地占有数额进行限制,如汉唐之限田,从保障生产者(主要的纳税人)土地产权这一点来说是合理的制度;但从生产要素(如土地)上界定产权角度说。限田妨碍了土地要素可能合理的配置,因为土地兼并者中有的(如商人)是有实力的投资者,故限田在一定条件下又是不合理的制度。有一些证据表明:从唐至宋个人土地产权的扩大,如王仲舒为江西观察使,实行某些政治经济改革,“三年法大成,钱余于库,粟余于凛,人享于田庐,讴谣于道路。”【9】所谓“人享于田庐”,可以理解为当时江西农户(地主与农民)有充分的土地产权,乐于耕作,安于农亩。王仲舒是在穆宗即位后出任江西的,他的改革反映了江南地区发生的制度变迁的潜在意义。为什么唐以后整个社会特别是江南地区的商品经济的水平有很大提高?其中一个原因是土地这个与市场关系密切的生产要素的个人产权扩大了,改善了市场发育所需的商品生产环境。这一点如果没有从经济学理论去观察是很难弄明白的。

(二)关于产权层次的复杂性问题

唐宋产权复杂性问题也是很少有人去认真思考的问题。我的不成熟的理解是:产权层次

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土地产权所有者的多种阶级成分及他们多数和土地相分离。在五六十年代,把土地所有者分为皇室、贵族、官僚地主(身份性地主);商人地主、一般地主(非身份性地主);自耕农;半自耕农(部分佃农或小商小贩、手工业者)。就实际情况而言,是准确的。他们之中,除自耕农、半自耕农以外,都与土地相脱离。他们(主要是地主阶级各阶层、集团)的土地产权有不稳定的一面,许多事实说明因犯罪,或政治上失败、失宠而被籍没的土地不计其数;因战乱而逃亡而失去土地的情况也所在多有;因子孙败落而出卖、典押土地的情况亦不在少数等等。以政治权力为依托的产权必然与政治权力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这类地主依靠收取地租来实现其产权,如果出现佃农不交租的情况或者因灾害而收不到租的情况,其产权将随之缺损。与以上产权缺损同时发生的是产权的转移,“千年田,八百主”,即言土地产权变动之速也。所以,实际上土地产权是在缓慢而不停地流动着,最终构成土地产权既有层次又有不断变换的有如层云移动的状态,此即所谓复杂性原因之一也。

二是国家的干预下,使私人土地产权发生转移。我们知道,租税的收入是国家安危所系。为了确保税人,国家必然会尽量防止民户以逃亡形式逃税。唐《开元二十五年令·田令》(《天圣令》附录)规定:借佃荒田者,“私田三年还主”,而三年以上则另一回事了。这一法律规定,迫使逃户必在规定的期限内返回耕种纳税,否则他的土地将作为荒田被人请射,土地产权亦归他人所有。南宋经界法也规定:经界中“稍有欺隐不实”者,“仍将所隐田没人官,有人告者赏钱并田,并给告人”【10】。唐宋乃至其他各朝代的这类属于重新界定产权的干预措施,实可视之为“重新界定产权”行为。诺思说:“国家的统治者之所以鼓励这样重新界定产权,是因为这样做可以增加产出和税收收入。”【11】尽管诺思是从国家的统治者“使财富的再分配有利于大地主”这个角度说的。隐田者的这部分土地产权遂转入他人手中。国家干预下的产权转移有许多情形,此处所举仅为一种而已。此亦为土地产权层次复杂性之一。

三是民户在财产继承中出现的土地财产关系的变动。这种变动情况比较复杂,亦影响土地财产权的复杂化。举个例子说,一个家庭如无直系男性继承人,怎样选择继承人便是个问题。有了符合法令与习俗的继承人不等于土地财产权的继承问题就解决了。如寡妇守节,原则上有权继承丈夫的土地财产,直至找到继嗣。在唐宋土地财产继承法的研究论著中有关于上述问题的论述。

(三)关于产权效率问题

诺思说到国家界定产权时说:“最终是国家要对造成经济增长、停滞和衰退的产权结构的效率负责。因而国家理论必须对造成无效率产权的政治一经济单位的内在倾向作出解释。而且要说明历史中国家的不稳定性。”又认为:如果假定一个“中立”的国家存在,那么在给定现行技术、信息成本和不确定性的约束条件下,“在稀缺与竞争世界中以最小成本解决方案而存在产权形式将是有效率的”【12】。如果没有理解错的话,诺思的意思是:从成本方面考虑,哪一种产权形式带来的成本最小,该产权即是最有效率的;而有效率的产权能造成经济发展,国家界定的产权若是促进了经济发展,则这个产权形式就是有效率的产权,若是造成经济停滞和衰退,那么可以认为它是无效率的产权;具体造成产权有效率或无效率的直接责任是某个政治一经济组织,国家的理论要对这类组织的“内在倾向作出解释”。以上观点有两点不是很清楚的,一点是造成无效率的政治一经济组织的“内在倾向”指的是什么?一点是“最小成本”在历史上(如中国古代)如何认定?

关于第一点,在地中海应指希腊的城邦之类;在西欧应指采邑、庄园之类。所谓这些组织的“内在倾向”应指其对产权形成有非常重要影响的政策规定。关于最小成本问题。是诺思作为一个运用经济理论研究经济史的学者所必然会提出的观点。然而在中国历史上要找到相应的例证是很难的,原因是成本或边际成本的取样与计算十分困难。因此至少在我来说是无

法做这件事。那么如何找到一种方法来说明产权效率就成为我们的探索任务了。

我想试一试用分析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和经营者的经营积极性的方法来评估唐宋的土地产权效率。唐代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在政局安定时期应当说还是比较高的,而在乱世则较低,可证无论是《田令》实施时期或是废除了土地还授之后的《田令》实施时期,农民的产权效率是比较高的,因为农民有了土地可耕作,不管有无土地所有权,都会有生产积极性。至于产出之多少还要看土地肥瘠、耕作技术和是否风调雨顺以及租税负担是否过重等等因素。以我们了解的中国古代农民经济状况为例,土地产权只是一个重要的前提,要使土地产权效率体现为较高的产出,还需要上述土质、耕作技术、天时、租负等条件,即需要一个制度系统来保证其产出一一产权效率由以实现的标志。唐宋的情况均如此。凡是有效率的产权的存在,无不和当政者努力改善实现农民产权效率诸条件有关。由此可以推论,不能孤立地去求证土地产权效率,必须从制度系统去分析土地产权效率。

产权效率不仅限于土地产权效率,还有其他房屋、碾硙、油坊、商铺、邸店、作坊等不动产的产权效率。这类产权效率如何评估是一个新问题,没有成说可借鉴,故试作简要分析。首先是这类产权不同于土地产权,与国家的产权政策有着密切关系,依托政治权力而存在;这类产权和上述因素的关联度不等,但不是没有关系。其次,这类产权的处置自由度远大于土地产权。唐宪宗元和八年(813年)的一条敕令称:“应赐王公、公主、百姓等庄宅、碾皑、店铺、车坊、园林,一任贴典货卖,其所缘税役,便令府院收管。”【13】既然允许庄宅、店铺等产权的自由出让,那么它的产权是充分的。有一些资料表明,江南地区这类产权的效率是比较高的,从而带来了江南工商业的发展,促进了江南经济质量、规模的提升。

二、关于租金最大化问题

诺思承认:从古埃及到希腊、罗马社会的奴隶制到中世纪的采邑制,在使统治者租金最大化的所有权结构与降低交易费用和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率体制之间,“存在着持久的冲突。这种基本矛盾是社会不能实现持续经济增长的根源”【14】。这一论述所具有的深刻性可能需要作进一步分析。

从唐宋两代的实际情况看,有几个问题需要认真思考。以下是我关于这几个问题的初步意见。

(一)租金最大化的确切含义

诺思没有详细解释租金最大化的含义。就中国古代社会而言,统治者的租金是指国税意义上的租税。唐宋时分为唐前期的租(租庸调之租)和唐后期与宋的税(两税之税),还有其他的征税,是为统治者的“租金”。另外还有地主所收的地租,也是“租金”,因为地主之中,相当多是官僚,所以地租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统治者的“租金”,但不是我们这里讨论的租金,我们讨论的是诺思所说的具有国税意义上的租金。以唐后期至宋的情况而言,只有租金合理化而无租金最大化问题,此即与诺思所论不合者。请看下列事实:

唐德宗时的翰林学士陆贽有著名的《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翰苑集》卷二十二)之奏议,这篇宏文反映了时人对具有国税意义的丁租和两税性质的看法。他指出:“丁男一人,授田百亩,但岁纳租税二石而已。言以公田假人,而收其租人,故谓之租。”(第一条《论两税之弊须有厘革》)就是说,时人以为土地产权属于国家时,国家向土地耕种者收取的生产物叫“租”。而事实上当时除部分荒地准于农户请受外,农户的土地一般是祖业。所以,国家产权在多数情况下只是象征意义。国家征收的租(也就是诺思所说的“租金”)的特点:一是统一,如陆贽所云:“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天下为家,法制均一。”(第一条《论两税之弊须有厘革》)二是租税负担率(税率)较低,以丁租来说,一丁百亩之田不过“岁纳租税二石而已”,平均亩纳二升。这个税率肇自汉文帝三十税一制度,以后曹

操的《租调令》“其收田租亩四升”【15】,把税率提高一倍。唐代丁租税率比汉魏均低。所以陆贽竭力反对两税法的高税率原则。他说:德宗建中之初“创两税之新制”,“每州各取大历中一年科率钱谷数最多者,便为两税定额,此乃采非法之权令,以为经制,总无名之暴赋,以立恒规。”(第一条《论两税之弊须有厘革》)从租金最大化原则来说,两税法是做到了,但受到政治家的质疑。所以往后的论争,都围绕着税额问题。而唐后期北方处在方镇割据局面,难有减税之可能;南方则因许多新进士人(多数是进士科出身)主持州县政务,实行某些改革,把两税税额稳定在一个合理负担的基础上,以保证财政收入;但就两税本身来说。是在控制税额最大化,从而推进南方的社会经济的发展,使经济重心南移的趋势得以保持下去。

(二)租金合理负担的制度化

唐德宗贞元以后由于折纳等因素,两税的实际负担明显增加,所以有陆贽等政治家的激烈批评,围绕两税税额、折纳、减免灾后税额和反对摊逃等问题的讨论一直在进行,因为这些问题没有一个明确而合理的政策是不能从制度上保证两税额的合理水平。试以元和四年(809年)的政策为例加以条析。该年度支奏:“诸州府应上供两税匹段及留使、留州钱物等,每年匹段估价稍贵,其留使留州钱即闻多是征纳现钱,及贱价折纳匹段,既非齐一,有损疲人。伏望起元和四年已后,据州县官正料钱数内一半依京官例征纳现钱支给,仍先以郭下两税户合给现钱充,如不足,即于当州两税内据贯均配支给。其余留使州杂给用钱,即请各委州府并依送省轻货中估折纳匹段充。”“应带节度观察使州府合送上都两税钱,既须差纲发遣,其留使钱又配管内诸州供送,事颇重叠。其诸道留使钱伏请各委节度观察使先以本州旧额留使及送上都两税钱充,如不足即于管内诸州两税钱内据贯均配,其诸州旧额供使钱即请随夏税旨限收送上都,度支收人次年旨符,便为定制。”【16】

以上记载说了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匹段折估,凡诸州府上供的两税匹段及留使、留州钱物等出现“每年匹段估价稍贵”的情形;留州留使钱物中,也有“贱价折纳匹段”问题,这类折纳,“有损疲人”,应予制止,所以有“其余留使州杂给用钱,即请各委州府并依送省轻货中估折纳匹段充”的政策。第二个问题是州县官正料钱的支给。规定正料钱的一半依京官例支给现钱,“仍先以郭下两税户合给现钱充”。如不足于“当州两税(钱)内据贯均配支给”,避免趁机滥征。这样一来,可以制止名义上税额不变,经折纳、加征后而实际上增加税额的行径。第三个问题是改变两税钱的解送。原规定使府解送上都,诸州解送使府;改为使府先以本州旧额留使及送上都两税钱充,如不足即于管内诸州两税钱内据贯均配;诸州把供使钱直送上都。这三项政策,虽非重大改革措施,亦有利于控制税负、降低运输费用。由此可见,国家界定产权的目的不是求得租金的最大化,而是在求得租金的合理化,确保统治者的长远利益。

同样,在宋代税额的控制也是统治者们争议的焦点。宋代的两税已经不再是一州、一县之总额控制;由于按地起税,逃税者首先从瞒产上作文章,所谓隐田漏税是也。政府的对策是继承唐元稹同州“均田”(均税)、后周柴荣颁发“均田图”办法,加强田产清查,明确纳税人的产权,也明确纳税人的义务,产税挂钩,以行政手段,迫使有产户依法纳税。这一思路发展为方田均税法与南宋的经界法。国家在实施方田均税法与经界法中,充分发挥了界定产权的作用,保证了税人(国税意义上的租金收入),但只是保证国家合法的税人而不是最大的税人。我们知道,南宋代替北宋,南北经济总量南重北轻的格局已无法改变,李椿年的经界法之实施,从制度上保证了南方经济的持续增长。究其原因是经界法强化了产税挂钩,从法律上确认土地产权的标志之一是纳税(另一标志是收租),唐代就提出的“据地出税”原则真正得以实现。

过去在分析重税之弊或两税不均时,多从批判政府官员之苛政人手,自有其理由。倘若

照上面的思路去分析,主要问题在制度而不在人。我想用一个例子来说明。北宋以来两税之征收必有文簿为据。这是一项具体的制度。但一开始就有漏洞。宋太祖建隆时,已发现“向来州县催科都无帐历”,所以太祖命逐县造户帖、户抄。太宗至道元年(995年)六月诏令检复“招携及归业承佃户税物文帐”,并令三司“将复检文帐上历系管,于判使厅置库架阁,准备取索”。加强文簿的管理。真宗大中祥符八年(1015年)为了防止下级官员偷卖文簿,诏令“州县案帐抄旁等委当职官吏上历收锁,无得货鬻弃毁。仍令转运使察举。犯者官员重置其罪,吏人决仗配隶。”卫州判官王象就因卖掉“案籍文抄”,除名为吏。仁宗天圣三年(1025年)京西路劝农使报告说:“点检夏秋税簿,多头尾不全,亦无典押书手姓名,甚有揩改去处,深虑欺隐,失陷税赋。”报告还说,兖、郓、齐、潍、濮诸州已查出“失陷税赋”四万三千九百八十四贯匹石。针对这类“走移税赋”情况,要求详细规定“夏秋税簿”的写造、勘验、归档程序【17】。这些措施加强了夏秋两税征收的制度建设。可以设想如果没有这些明确的制度性政策,最能干、最廉洁的官吏也难以成事。下面还要再说一下南宋经界法在这一制度建设中的作用。

高宗绍兴年间,李椿年提出经界主张就是为了重建夏秋两说的征收制度。他指出经界不正有十大害处。“经界既正则民有定产,产有定税,税有定籍,虽欲走弄不可得矣。”【18】然后他提出了非常详细的土地产权登记、转移规定,从制度上确保税人,实现具有国税意义的租金收入。中国古代经济重心南移趋势之所以不会因辽、金南下而中止,和经界法这类制度的保证有极大关系。为了使大家了解李椿年对制度建设的作用,特再引用其报告部分内容如下:

“今欲乞令官民户各据画图了当,以本户诸乡管田产数目,从实自行置造砧基簿一面,画田形址段,声说亩步四至,元典卖或系祖产,赴本县投纳,点检印押类聚,限一月数足,缴付措置。经界所以凭照对画到图子,审实发下,给付人户,水为照。应日前所有田产,虽有契书,而不上今来砧基簿者,井拘入官。今后遇有将产典卖,两家各赍砧基簿及契书赴县对行批凿,如不将两家簿对行批凿,虽有契砧干照并不理为交易。”【19】从完善赋税征管制度角度看,其具体化、规范化是前所未有的,无疑有利于保证国家的税人。更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制度所起的作用。上举唐宪宗元和四年关于折纳等政策,直接受惠的恰恰是江淮地区,“先是天下方镇恣意诛求,皆以实估敛于人,虚估闻于上。宰臣裴珀深知其弊,俾有司奏请厘革。江淮之人今受其赐。”【20】最后一句话是《册府元龟》编者的看法,时间在北宋前期[《册府元龟》成书于宋真宗大中祥符六年(1013年)],可见此次制度性的政策规定,对江淮经济发展的影响直至北宋前期。证明制度变迁对经济的影响有长期作用。至于李椿年经界法实施时的制度性规定,当然首先在江南推行。因此可以认为唐宋时期经济重心的南移与有关制度性建设相联系,没有必要的制度变革,要形成比较稳定、持续的经济发展是不可能的。

(三)所有权结构、交易成本与有效率体制之间的关系

如何理解所有权结构、交易成本与有效率体制之间的关系?诺思的理论可能不完全符合唐宋时期的实际情况。诺思在他的书中强调:“在使统治者(和他的集团)的租金最大化的所有权结构与降低交易费用和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率体制之间,存在着持久的冲突。这种基本矛盾是使社会不能实现持续经济增长的根源。”【21】因为经济学的素养不同,对这段话的理解也会不同,就个人水平来说,要逻辑地解释诺思的观点还有困难。

首先,如果国家在要素和产品市场上界定所有权结构,那么这个所有权结构就不应该是妨害降低交易费用和妨害有效率体制的建立。问题可能出在租金最大化的假设上,既然这个所有权结构要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当然会出现妨害降低交易费用和有效率体制的建立。

正如上面已经分析过的那样,租金最大化的假设至少在唐宋赋税史上是不易证明的,它和国家这个高居于所有阶级之上的政治结构的固有特性有关,就是说国家尽管不能不有其阶级性,但在一定程度上又必然会代表“全民”的利益。所以租金最大化的假设违背国家性质和职能。但不能否认,历史上某个时期有竭泽而渔的搜刮,也可以说短暂的、局部的租金最大化现象是出现过,但这是一种非正常的行为或政策,不可引以为通例。诺思有一句话说得很精辟:“由于现存产权结构引导着人类的经济行为,个人就会发现,从其利益出发,一种产权制度下的行为不同于另一种产权制度下的行为。”【22】中国历史的共同体特性相当大地影响国家的作用,它不能任意把大多数纳税人即编户齐民置于自己的对立面。所以租金最大化和另外两个因素的持久冲突是否属实是个疑问。

其次,关于交易费用。上面引《宋会要辑稿》关于“今后遇有将田产典卖,两家各赍砧基簿及契书赴县对行批凿,如不将两家簿对行批凿,虽有契砧干照,并不理为交易”的记载,表明李椿年所建立起来的“界定形成产权结构的竞争与合作的基本规则”是有利土地交易,因为它有助于防止土地交易中的欺诈行为。至于农产品的交易,和租金最大化有关。唐中叶以后,江南地区农户(地主和农民)虽然不能说两税负担普遍减轻,但也不是普遍加重。因为在江南存在着税负的平衡机制,具体表现为地方州县采取落实“据地出税”的若干政策,与此同时,江南的生产力有较快的提高。因此,产出和税负之比,维持在一个合理水平上。就在这种环境下,江南农户(地主和农民)出售粮食、购买生产生活资料的情况比较普遍,农户和农副产品市场的联系已司空见惯,这种情况恰好证明农户土地产权的稳定性是有利于他们在产品或商品市场上的交易。我无法解释这个时期农户的交易成本究竟是低了还是高了,但从农户卷入交易的范围不断扩大这一现象推测,他们的交易费用是降低而不是提高。再者,交易成本会因为交易环境的改善、利润率的上升而得到补偿。诺思的论断似乎脱离这些应当考虑的因素。在中唐以后,江南地区交易环境的改善在本文下半部分将有举证。

复次,关于有效率体制问题。所有权结构与有效率体制的关系应该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我能想到的难点就有多个,试析如下以就正于时贤。一是关于有效率体制的含义。所谓有效率体制应指政治经济组织体制,亦即国家体制,而不是诺思在书中提到的其他一些概念如有效率产权或有效率市场等方面。例如被诺思誉为“西方古代世界经济史就是一部罗马史”的罗马,由于罗马法的创立,有了一套完整的民法体系,因而强化高度发达的交换经济中的契约关系。商法、财产法等法律的问世不能不说是造就了一个有效率的产权和有效率的经济体制。到了“奧古斯都统治下的罗马帝国发展了更加精巧的管理体制,这些管理体制与波斯帝国和古希腊君主制度有很多共同之处,即进行检查,建立文官制度,任命有经验的属于元老院的总督管辖各省,设立按职业支付薪金的常备军。税收结构改变了,对承包商的依赖减少了,征税的范围扩大到了在意大利定居的罗马公民(在此之前,奴隶解放只征收5%的税)以及外省居民。”【23】罗马共和国、罗马帝国的情况说明它们应是那种有效率的国家。诺思在分析所谓“探险和商业扩张时代”的国家统治危机时,说:“国家统治上的冲突导致了带来具有两种不同的结果的国家:一种是产生相对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形式的国家,另一种是相对或完全处于衰落期的国家。”【24】总之,所谓有效率的体制即指有效率的政治与经济组织而言。

就唐宋时期而言,比较公认的唐之宪宗、穆宗,北宋之仁宗、神宗,南宋之高宗诸朝,大体上税人有所控制,不应列入所谓租金最大化时期;经过若干改革,产权结构,特别是土地产权结构也有合理性;法制尚称健全,政治有所刷新,当时的政府可以视为有效率的体制。因此之故,也很难断定唐宋两朝的所有权结构与有效率体制之间存在着持久的冲突。但是话得说回来,使租金最大化往往是许多官吏的从政目的,竭泽而渔往往是一些官吏的不可抑止的行为。因此在这些官吏当权期间,极易出现短期的无效率体制。这类局部腔梗式的无效率

状态会导致政治、经济体制和已有的所有权结构发生冲突。

注释:

【1】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人民、三联上海书店,1994年版,2002年重印。

【2】同上书,第63页。

【3】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第123页。

【4】同上书,第123页。

【5】《三国志》卷15《司马朗传》。

【6】《史记》卷126《滑稽列传》褚先生补述。

【7】道格拉斯.C.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第123页。

【8】戴文刊于《历史研究》2001年第一期。

【9】《韩昌黎文集校注》卷7,唐故江南西道观察使“太原王公神道碑铭”。

【10】《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之三九。

【11】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第131页。

【12】同上书,第17页。

【13】《旧唐书》卷15《宪宗纪》。

【14】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第25页。

【15】《三国志》卷一《武帝纪》。

【16】《册府元龟》卷488《邦计部·赋税》。

【17】以上均见《宋会要辑稿》食货——之十至十二。

【18】《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之三十六《经界》。

【19】《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之三九。

【20】《册府元龟》卷488《邦计。赋税》。

【21】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第25页。

【22】同上书,第89页。

【23】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第123页。

【24】同上书,第73页。

商品经济与唐宋社会变革

商品經濟與唐宋社會變革 林文勳中國經濟史研究2004年第1期 內容提要:唐宋時期,社會生產力的進步導致了商品經濟長足的發展。當時,商品流通的活躍,市場關係的擴大及其影響的加強、商人資本的崛起、貨幣制度的飛躍,種種跡象表明,唐宋社會商品經濟的發展達到了一個新的高度。商品經濟的發展促成了唐宋社會的變革,這種變革主要表現為社會要素的流動及其重要組合。關鍵字:商品經 濟社會變革唐宋時期 唐宋時期,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導致了產品供給的增長;江南的開發,不傴促進了經濟總量的增加,而且很大程度上推動了經濟結構的調整,並同時擴大了市場的成長空間。在此基礎上,商品經濟有了長足的發展。當時,社會上雖然還有像白居易所描述的徐州古豐縣朱陳村①那樣的自然經濟村落和地域,但商品經濟的發展已確實不能漠視。商品流通的活躍、市場關係的擴大及其影響的加強、商人資本的崛起、貨幣制度的飛躍,種種跡象表明,唐宋社會商品經濟的發展確實達到了一個新的高度。 商品經濟是一種具有流動性和分化性的經濟形式。它的發展,既引起了各種社會要素的流動及其組合,又衝擊了原有的經濟關係和社會關係,還產生了新的社會力量。所有這 些,促成了唐宋社會的變革。 一、商品經濟賦予唐宋社會新的時代特徵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人類社會經濟的發展尌是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的對立運動過程。商品經濟的發展,從另一方陎來說尌是自然經濟的退步。二者是一種完全對立的關係。列寧指出;“在自然經濟條件下,社會是由許多單一的經濟單位(宗法式的農民家庭、原始村社、封建領地)組成的,每個這樣的單位從事各種經濟工作,從採掘各種原料開始,直到最後把這些原料製造成消費品。在商品經濟下,各種不同的經濟單位在建立起來,單獨的經濟部門的數量日益增多,執行同一經濟職能的經濟單位的數量日益減少。”②有的學者說,中國古代的自然經濟以商品經濟存在為條件,商品經濟以自然經濟存在為前提。初看起來,還比較辯證,但卻混淆了兩者的本質關係。唐宋時期,商品經濟獲得很大發展,達到一個新的歷史高度。在這種歷史條件下,自然經濟必然退縮。 —————————————————— ①《白居易集》卷10,《朱陳村》。 ②《俄國資本主義的發展》,《列寧全集》第3卷,第17頁。

制度变迁财政视角

制度变迁财政视角 学以致用,经济理论的最大用处是进行经济解释。从现实的观察开始,总结出有规律性的东西,并将其用于对现实的解释,这是经济学研究 的基本路径。本文运用财政压力周期变动下的政府行为的理论,在一 个制度变迁的框架内考察了公共政策的变化。并用来解释中国五十多 年来的政策变迁,特别是对近三十年来中国改革周期中政策变化的解 释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这些研究已经引起了经济学界广泛的兴趣。国内外学者更多地从制度 变迁的成因、路径、成本收益等角度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并对未来进 行了积极的预测。经济学是对现实的解释,致力于中国经济学建设的 学人不应放弃对这一史无前例变革的探索。运用一种新的方法,一种 新的视角,在不同的视角下透视体制变迁的现实,则是一种贡献①。 林毅夫、蔡昉、李周(1994),樊纲(1995)、张军(1994)、程虹(2001)、杨小凯(2004)等分别从不同的层面进行了阐述,并得出 了令人关注的结论。对重大的变革,人们的认识总是横看成岭侧成峰的。1929-1933年大危机过去了七十多年,经济学界对其成因的看法依然是远近高低各不同。对于中国五十多年的演化,特别是二十多年的 改革,我们尚处于山中,因此不识改革真面目则是常态。给摸着石头 过河的中国改革以尽可能多层面的理论解释是经济学的任务。多视角 的研究可以提升经济学对现实世界的解释力。 政府财政压力的水准是很难量化的,因此我们运用的是广义的财政概念,它不仅包括政府预算中经常账户的执行情况,还包括债务、铸币税、产权等所有能够引发公共收支变动的过程。财政压力周期变动就 是财政平衡到财政崩溃的过程,在委托代理的框架内,当委托人难以 承受代理人提供的公共产品的价格时,便会终止代理关系。结果是财 政崩溃,政府失败。在我们对中国近六十年制度变迁和公共政策演化 的解释过程中,出于谨慎的原则,我们仅仅考虑财政压力的大小,不 进行质的区分。下面的分析,也仅仅一个学者从经济学视角的学术思考。

制度变迁理论发展综述二

制度变迁理论发展综述二 二、新制度学派的制度变迁理论 以加尔布雷斯和缪尔达尔为代表的20世纪50年代之后,是相对前两个时期的新制度学派。1936年《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的出版,标志着新的主流经济学—“凯恩斯主义”的出现,老制度主义便衰竭下去了。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济发展比较迅速,生产过剩的经济危机也爆发得更加频繁,社会问题日益尖锐,主流经济学还是不能对种种严重的社会问题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和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因此,承袭了老制度主义的思想传统的新制度主义,在历史条件下发展了凡勃伦的传统,用制度结构分析方法,对新古典经济学和凯恩斯主义进行批评,虽仍以“异端”出现却又受到人们偏爱。 加尔布雷斯在《丰裕社会》(1958)、《新工业国》(1967)、《经济学和公共目标》(1973)中主要分析了:权力和权力分配,集团利益和不同集团的利益冲突以及经济的不同组织结构。加尔布雷斯关心“公共目标”,并分析了资本主义社会矛盾,探究了这种社会存在种种弊端的原因,建立了“抗衡力量”—“二元结构”理论模式,并提出了社会改良的政策主张—建立“新社会主义”。缪尔达尔在《美国的两难困境:黑人问题和现代民主》(1944)中,提出“循环积累因果联系”理论,指出白人对黑人的歧视与黑人的物质文化水平低下这两个因素互为因果并相互强化,从而使黑人问题成为美国的困境。缪尔达尔进一步指出,循环积累因果联系还存在着“扩展效果”,即A的发展使B的状况不断改善和“回荡效果”,即A的发展使B的状况不断恶化。该理论精辟地分析了经济、社会和制度现象的内在依赖性。 (一)以加尔布雷斯为代表新制度学派对制度变迁的研究 以加尔布雷斯为代表的新制度学派承袭了凡勃伦的基本思想,更多地从制度方面或结构方面来分析资本主义社会。他们研究的制度,不仅包括各类组织(公司、工会、国家、企业主协会等等),还包括社会集团的行为准则,社会意识类型。加尔布雷思自称他的研究是所谓“结构改革”,而不是“量的增减”。他不考虑所谓“经济增长”,认为对“结构”的研究比对“增长率”的研究更符合实际,制度方面的目标比“增长率”的目标更为重要。加尔布雷斯认为,应当把重心转移到“质”的方面来,应当主要采取制度分析和结构分析的方法。 1.对制度的解释 在新制度学派看来制度只是人类本能和外在客观因素相互制约所形成的和广泛存在的习惯。现实的经济制度(私有制、货币、信贷、商业、利润等等),只不过是心理现象(风俗、习惯、伦理、道德)的反映和体现,起决定作用的是法律关系,人们的心理以及其他非经济因素。加尔布雷斯甚至“把人通常当作习惯和遗传下来的思想、态度的奴隶,这种习惯和遗传下来的思想、态度的合理性只是偶尔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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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宋变革的时代特征

论“唐宋变革”与中国历史分期 清华大学历史系教授张国刚 一学术史的回顾 把“唐宋变革”作为一个学术问题提出来,一般认为始于日本京都大学教授内藤湖南。内藤湖南在1910年发表的《概括的唐宋时代观》一文中认为,唐代是中世(medieval),而宋代为近世(modern)。①1925年他在京都帝国大学讲课时这样归纳“中国近世史的意义”②:所谓近世的内涵,与中世相比,大体有哪些不同呢?首先,从政治上讲,是贵族政治的衰落,君主独裁政治的兴起。 与此同时,人民的地位也有了显著的变化。 君主与人民之间的阶层——官吏,其录用法也改革成为科举制了。亦即选用官吏的方法,由从贵族阶级中推举一变为通过考试录用了。 内藤湖南对于唐宋变革论的把握,明显受到基佐《欧洲文明史》的影响。内藤的唐宋变革论是从社会性质上来观察唐宋之间的变化,从西方文明史观的角度来解读唐宋之间的变革。③内藤之后,宇都宫清吉的《东洋中世史的领域》虽然对内藤观点的细节提出一些批评,但是,总体上并没有否定唐宋变革观。④宫崎市定《东洋的近世》⑤,更加进一步发展了内藤湖南的看法。他不仅继承了内藤关于唐宋变革是贵族政治向君主独裁政治转变的观点,而且十分突出地强调宋代作为近世的意义,认为,与西方相比,东洋的进入近世的历史要更早。⑥很显然,从内藤湖南到宫崎市定,日本学者明显主张唐宋之间的变革是一种社会变革。其后学谷川道雄《试论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构造》⑦虽然试图修正或者减弱内藤湖南“格义”史学的痕迹,淡化社会性质变革的内容,但是,从总体看来,至今的日本学者还是主张唐宋是中世和近世的分界线。 近年来美国学者也关注唐宋变革问题。赫若贝(Robert M. Hartwell)⑧、包弼德(Peter Bol) ①收入《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一卷,中华书局(北京)1992年版,第10—18页。 ②内藤湖南《中国史通论》上,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北京)2004年版,第323页。 ③内藤湖南观点其实还得益于他在京都大学的同事日本史学者内田银藏。后者曾从师于兰克(L.Ranke)弟子利兹(L.Ricess),有留学欧洲的经历。他在1903年出版了《日本近世史》一书中,首次将日本史与西方史作比较,认为日本从足利末期到江戸初期,“已经出现了与西欧社会及其相似的,由中世向近世过渡的情形。”他又将中国史与西方史进行对比,以秦汉比拟罗马帝国,将魏晋以降的混乱比拟日耳曼的民族迁徙,以隋唐比拟西方的中世。总之,内田从与西方史的比较出发,将日本的江戸和中国的宋元明时期划定为近世。内藤湖南在与内田的交往中,于1921年发表了题为《关于应仁之乱》的演讲,指出室町中期日本在文化、社会上均发生了变化,认为从此平安贵族文化彻底崩溃。并将日本近世的特征归结为:1下层人民的地位上升;2贵族文化扩展为庶民文化;3日本文化独立于隋唐文化等。由此,他进一步指出:“其实在中国从唐代到五代末期也出现了这种时代”,还提出了唐宋变革时期乃中国向近世过渡期的见解。且于次年发表《概括的唐宋时代观》等,提出唐宋过渡期所呈现出从贵族政治到君主独裁、人民经济地位的上升、文化的民众化倾向、民族意识之高扬等等中国近世的特征。参见《史学月刊》(开封)2005年第5期,葭森健介《唐宋变革论成立的背景》。 ④收入《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一卷,第122—134页。 ⑤收入《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一卷,第153—241页。 ⑥最近关于内藤湖南唐、宫崎市定唐宋变革观的学术评论,请参见柳立言《何谓唐宋变革》,《中华文史论丛》(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1期,第125-170页。 ⑦收入张国刚主编《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4卷,商务印书馆(北京)2002年版。 ⑧ Hartwell, Robert M. “Demographic, Political, and Social Transformations of China, 750-1550.” Harval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 42, No.2(1980): 365-442. “Financial Analogism, Examinations, and the Formulation of Economic Policy in Northern Sung China.”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30(1971):281-314.

论析唐宋文化的区别与唐宋间文化转型的社会经济原因

作业:论析唐宋文化的区别与唐宋间文化转型的社会经济原因? 长期以来,人们在使用“文化”这一概念时,其内涵、外延差异甚大,故文化有广义与侠义之分。广义的“文化”,着眼于人类与一般动物、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的本质区别,着眼于人类卓立于自然的独特生存方式,其涵盖面非常广泛,所以又被称作“大文化”。 关于文化结构,有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两分说,物质、制度、精神三层次说,物质、制度、风俗习惯、思想与价值四层次说,物质、社会关系、精神、艺术、语言符号、风俗习惯六大子系统说,等等。通过对唐宋文化资料的收集,我觉得在论析唐宋文化的区别方面,三层次说是最好的分析方法。 (一)物质是由人类加工自然创制的各种器物,即“物化的知识力量”构成的物态文化层。它是人的物质生产活动及其产品的总和,是可感知的、具有物质实体的文化事物,是构成整个文化创造的基础。它包括衣、食、住、行四个方面,唐宋文化在物质上的最大区别表现在衣、食方面上。 1·从衣着方面来说,唐代服装总体呈现出艳丽奢华,奔放豪迈的特点。唐代的裙子颜色绚丽,红、紫、黄、绿争艳斗研,尤以红裙为姣姣者;服饰图案改变了“天赋神授”的创作思想,采用真实的花、草、鱼、虫进行写生,设计趋向于表现自由、丰满、肥壮的艺术风格。唐代在妇女中间,出现了袒胸露臂的形象。对于异国的衣冠服饰,唐代采取兼收并蓄的态度,所有这些在某中程度上反映了唐代兼容并包的大国心态。 宋朝的服饰简洁质朴。宋朝女装拘谨、保守,色彩淡雅恬静,襦衣、褙子的“遮掩”功能加强,一切的“张狂”相比唐代都收敛了许多。两宋时期,服装分类更加细化,不同行业有服不同装。北宋初年,对各级官员的服色都有严格的规定,如三品以上穿紫色,五品以上穿朱色,七品以上穿绿色,九品以上穿青色,至于普通百姓,就只能穿黑白二色。因此和唐代相比,虽然宋朝的服装色彩种类并未减少,但在整体上仍显得单调。 2·在饮食上,唐代时,饮食文化呈现出一种“大有胡气”的全面开放状态。当时有“贵人御馔,尽供胡食”之说。深受胡食之风影响的唐代饮食文化显得豪迈粗犷。就主食饼类而言,唐代普遍崇尚粗大,如唐代的饼餤以直径阔大著称,平民百姓日常食用的胡饼也是相当大的。唐代的菜肴烹饪尽显豪迈之色,肉食多大块整体烹制,如军中名菜“浑羊殁忽”、韦世源《烧尾宴食单》中的“红羊枝杖”,都是整羊烹制。在食风上,唐人多不拘小节,蘸蒜齑食饼,抽雪刃割肉的豪爽饮食场面不乏记载。唐代的官私宴饮规模宏大,动辄数百、上千人参加。酒宴之上,唐人更是豪情万丈。酒酣尽情之时,宾主往往要即兴表演歌舞。各种助饮的酒令在唐代得到了迅速地发展,人们行令时强调胜负,显得气氛十分热烈。唐人饮茶也并不像后世那样文雅,进行慢斟细品,而是趁热猛灌。 与唐代饮食文化相比,宋朝饮食文化的“胡化”色彩大大减弱了,显得细腻精致。宋代无论是主食面点、还是副食菜肴,都全面完成了品类的细化,花色品种众多。宋代的饼类食品普遍要比唐代小巧得多,各种精巧的节日面点,如端午巧粽、七夕巧果、重阳花糕等等,其风格更是与唐代豪迈粗旷的食风迥异。唐代那种大块整体烹制肉食的传统在宋代也渐渐衰落,精切细割的炒法烹饪更趋流行。宋人的酒文化也减少了大呼小叫的豪迈成分,多了几分轻言细语的文雅。酒宴之上,宾主们不再像唐人那样尽情地表演歌舞,而是儒雅地坐在座位上欣赏歌曲和舞女的专业表演。助饮的酒令也渐渐演变为各种文字游戏了,很少能激起唐代酒宴上那种豪爽热烈的气氛来。在饮茶上,宋人从茶叶的制作即开始追精求细,

制度变迁理论综述

制度变迁理论综述 杨芳 () 摘要:近年来,在世界范围的社会实践的推动下,在学者们对制度变迁理论的贡献下,制度变迁理论获得了较大发展,并对经济学的各个领域产生了深刻影响。制度变迁理论的基本分析框架是:分析变化了的自然环境、技术水平、人口结构、产权、道德文化、意识形态等等如何向人们提供新的获利机会,从而提供变革旧制度、创造新制度的动机,为了获得更大的收益或节约某些交易成本,人们必须进行制度创新;只有当环境改变时,才会又发生对新制度的“需求”与“供给”。 关键字:制度变迁路径依赖 制度变迁的含义及其动力 对制度变迁的分析,马克思主义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来论述。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必然要求建立新的生产关系与之相适应,从而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否则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同时,在生产关系基本性质不变的前提下,生产力的发展也必然要求变革与生产力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中的某个环节,进一步推动生产力的发展。由此,旧的生产关系被新的生产关系所替代的制度变迁,属于社会革命性质的制度变迁,而变革生产关系中的某个环节所引致的制度变迁,属于社会改革性质的制度变迁。马克思主义所理解的制度变迁,包含社会革命和社会变革的意义。 然而,新制度经济学则把制度变迁的意义等同于制度创新或制度发展的理解。V W拉坦(1978)认为,制度创新或制度发展是“一种特定组织的行为的变化;这一组织与其环境之间是相互关系的变化;在一种组织的环境中支配行为与相互关系的规则的变化”。但这一系列变化须以成本—收益的法则加以权衡而决定其发生的可能,当这些变化所带来的收益小于其成本,这些变化就会被终止。诺斯在诠释制度变迁的主要方式时更加表达这一含义,认为制度变迁是一个制度不均衡时追求潜在获利机会的自发交替行为,这一获利行为可以通过政府引入法律、政策和命令的强制性方式进行,也可以由个人或团体为追求获利机会自发性或自愿合作方式倡导和组织。一言以蔽之,制度变迁的动力来自于行为人的预期净收益超过预期成本的追求。由此可见,马克思主义从生产力的发展需要寻找制度变迁的动力,而诺斯从个体追求潜在利益寻找制度变迁的动力。 制度变迁路径的不确定性与确定性分析 制度选择存在“路径依赖” 诺斯指出,人们在进行制度选择时存在“路径依赖”。“路径依赖”类似于物理学中的惯性,事物一旦进入某一路径,就可能对这种路径产生依赖。这是因为,经济生活与物理世界一样,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诺斯认为,在“路径依赖”的背后隐藏的都是人们对利益的考虑。对组织来说,一种制度形成以后,会形成某种既得利益的压力集团。他们对现存路径有着强烈的要求,力求巩固现有制度,阻碍选择新的路径,哪怕新的体制更有效率。而对个人来说,一旦做出某种选择后,就会不断投入各种资源。在职业生涯中,我们无法摆

制度变迁的理论:概念与原因(一)

制度变迁的理论:概念与原因(一) 引言 传统的历史学家已表现出对使人类行为得以发生的制度的兴趣,他们的许多著作中包括了对人们与这些制度之间的相互影响的检验。另一方面,经济史学家(尤其是“新”派史学家)则将他们的努力集中于用经济上的理性行为来解释过去的事件,制度被视为既定的,那些更为传统的史学家的“考古”癖有时会受到蔑视。或许是由于他们对长期变迁的关注,传统的史学家已承认,制度确实在很大程度上与经济增长的速度和模式有关(一种对它们来讲是很显然的相互关系,不过经济学家只是逐步领略到的)。许多史学著作往往热衷于对政治、军事和社会制度的演进与发展的研究,正如这些复杂的制度已随历史而演进的一样,已形成的这些复杂的经济制度为这一高度技术化的社会得以生存和实现的框架提供了一部分内容,尽管历史片断往往从一些理论形式中吸取教训,但遗憾的是,用于帮助理解制度变迁现象的理论却很少。在缺乏这些理论的情况下,历史学家只能局限于记叙、归类与描述,而愿意承认这一局限的历史学家却很少。 如果史学家对经济发展进程的解释没有人们所期望的那样具有洞见力,其责任在很大程度上也应归于由经济学家所提供的因果结构的蓝图。最优秀的历史学著作常常不是根植于明确的前题所得出的充分的逻辑推演,而是基于鲜明的直觉知识。这一直觉之所以能成功地在某些方面超越数学,并不在于历史学家盲目地拒绝拜倒在科学的祭坛下,而

在于事实上他能够利用的理论常常说明能力很差,是与事实完全不相干的,而且在历史长河中表明了一些逻辑错误。直到“更好的’理论被创造出来以前,没有人会责备他仅仅依赖于过去对他十分有用的直觉知识。 不过,这些理论是不可能从一些象牙塔似的理论家的前额中生长成熟的,能够预言未来和解释过去的理论更有可能从那些关注于逻辑的理论家与解释过去的历史学家之间的相互影响的点滴与片断中形成。在对解释经济演进过程的理论的探索中,学者们必须不断地从理论到事实,再回到理论。 本书是对美国经济史的理性历程的“逐日”记叙,这一历程计划要描述已产生的现行经济制度结构的发展进程,该描述又是第一次(非常粗略地)试图为建立一个专门的、相关的和逻辑的关于这些制度的产生、成长、成熟、衰亡的理论框架提供基础。本书是对美国历史中发生的制度变迁原因的研究,它尤其关注经济组织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但是,它只不过是一个初步的研究,这一理论在有些观点上是很薄弱的,而且有时的解释是惊人的简单。不过,本书确实代表了向着一个有用的经济增长理论发展的第一步,它确实对美国的经济经验提供了一些新的解释。 既然本书是为历史学家(经济学家)而作。它在写作历史时可能偏离了模型和理论的作用,尽管这样做在技术上是不准确的。为了简化起见,我们将交替使用“模型”与“理论”两词,它们将既指一系列假定相关

文学常识9 唐宋八大家

韩愈 图源:网络 1.韩愈:字退之,自称“郡望昌黎”,世称“韩昌黎”“昌黎先生”。官至吏部侍郎,人称“韩吏部”。谥号“文”,故称“韩文公”。“唐宋八大家”之首,有“ 3.千古文章四大家:韩愈、柳宗元、欧阳修、苏轼。 4.写作理论:“文道合一”“气盛言宜”“务去陈言”“文从字顺”。 》:“古之学者必有师。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 》:“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 (3)《祭鳄鱼文》:驱逐鳄鱼。 (4)《论佛骨表》:反对唐宪宗拜迎佛骨。 (5)《送孟东野序》:“大凡物不得其平则鸣。”(孟东野:孟郊) (1)《春雪》:“白雪却嫌春色晚,故穿庭树作飞花。” (2)《左迁至蓝关示侄孙湘》:“云横秦岭家何在?雪拥蓝关马不前。”(被贬原因: (3)《早春呈水部张十八员外》:“天街小雨润如酥,草色遥看近却无。”(小雨:锋

柳宗元 图源:网络。《唐诗》里面的刘禹锡的头像错误,应该是柳宗元。 1.柳宗元:字子厚,河东人,世称“柳河东”“河东先生”。官至柳州刺史,又称“柳 3.王孟韦柳:王维、孟浩然、韦应物、柳宗元。 》:《临江之麋》《黔之驴》《永某氏之鼠》。(寓言) “君子在下位则多谤,在上位则多誉;小人在下位则多誉, (3)《天说》:坚持唯物主义,阐述天人关系,但忽视人类认识和掌握自然规律的能动 (4)《封建论》:论述郡县制代替分封制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打击藩镇割据。 》:《始得西山宴游记》《钴鉧潭记》《钴鉧潭西小丘记》《至小丘西小石潭记》《袁家渴记》《石渠记》《石涧记》《小石城山记》。 》:论述蛇毒与苛政之毒,反映社会黑暗。 》:“千山鸟飞绝,万径人踪灭。” (2)《渔翁》:“烟销日出不见人,欸乃一声山水绿。” 欧阳修 图源:网络 1.欧阳修:字永叔,号醉翁,晚号六一居士。谥号“文忠”,故称“欧阳文忠公”。

唐宋变革论

唐宋变革论 关于唐宋变革论,最初由日本国学者内藤湖南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提出,经过一百多年的学界充分研究与探讨,东亚各国学界对此已经形成基本认识,即承认唐宋间历史进程的巨大飞跃,但是否真正属于变革,尚需进一步的研究。 以下转载李华瑞先生的《20世纪中日“唐宋变革”观研究述评》,以期大家能够对此有充分的了解。 20世纪中日“唐宋变革”观研究述评 李华瑞 近年来,唐、宋史学界不约而同地认识到,打通唐宋断代界限,是提高唐、宋史研究的重要途径。而要打通唐宋研究,在20世纪颇有影响的“唐宋变革论”是一个不可回避的话题,故重新受到学者们的关注。于是有关这个话题的讨论会和相关文章也日渐多起来,这是一件十分可喜的事情。笔者在这里仅对过去的讨论作一些梳理。 一、中日学者唐宋变革观的分期异同 依据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划分历史阶段是历史学科的一项重要任务。台湾《中国通史论文选》的编辑者说地好:“历史的最大特性就是…变?,研究历史就是要明了它的变化情形,若不分期,就不易说明其变化真相。历史分期的目的即在于帮助我们找出历史的变点,进一步观察它的质变和量变,从而了解各时代的特性。” [1]从这个角度而言,唐宋变革说实质上就是对中国历史的一种分期。 唐宋之际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大变动时期,虽然从宋以降至近代已多有学者认识到这种变化,但是从分期的角度提出“唐宋变革”当首推日本学者内藤虎次郎(号湖南,1866-1934),1910年,内藤湖南在日本《历史与地理》第9卷第5号上发表《概括的唐宋时代观》提出唐和宋在文化的性质上有显著差异。唐代是中世纪的结束,而宋代则是近世的开始。他的这种新观点是建立在新的历史分期方法基础之上的。他说:“由于过去的历史家大多以朝代区划时代,所以唐宋和元明清等都成为通用语,但从学术上来说这样的区划法有更改的必要。不过,为了便于讨论,在这里暂且按照普通的历史区划法,使用唐宋时代一词,尝试综合说明从中世转移到近世的变化情形。”[2] 内藤湖南先生所说的“从学术上”重新划分中国从中世转移到近世的变化,大致是受了欧洲人的传统分期法的影响,即所谓“西洋史上古,中古,近代的正统分期法,是文艺复兴时代的产物”。而日本史学界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对中国历史的分期问题一直墨守着“三分法”,即分为“古代”、“中世”及“近世”(或称为“上古”、“中古”及“近代”)三段。内藤湖南对中国历史的时代划分是“上古(至后汉中叶);中世(中古,从五胡十六国至唐中叶);近世(前期:宋元;后期:明清)”。其后,宫崎市定在继承内藤湖南观点的基础上又

唐宋八大家简介

唐宋八大家简介 唐(公元618年—907年)宋(960年—1279年)八大家,又称唐宋古文八大家,是中国唐代韩愈、柳宗元和宋代苏轼、苏洵、苏辙、欧阳修、王安石、曾巩八位散文家的合称。其中韩愈、柳宗元是唐代古文运动的领袖,欧阳修、三苏等四人是宋代古文运动的核心人物,王安石、曾巩是临川文学的代表人物。他们先后掀起的古文革新浪潮,使诗文发展的陈旧面貌焕然一新。 韩愈和柳宗元是对好朋友,曾巩曾携欧阳修、王安石访三苏即苏轼、苏洵、苏辙。 公元907-960年为中国的五代十国。 五代指的是如下五个朝代: 后梁公元907-923年、后唐公元923-936年、后晋公元936-946年、后汉公元947-950年、后周公元950-960年。 十国指的是以下十个割据政权: 前蜀、后蜀、吴、南唐、吴越、闽、楚、南汉、南平(即荆南)和北汉等。 唐宋八大家个人作品 韩愈(768年-824年),字退之,是唐代文学家、哲学家、思想家、著名的散文家和重要诗人,河阳(今河南省焦作孟州市)人。贞元八年(七九二年)进士,为唐宋八大家之首。唐宪宗时,曾随同裴度平定淮西藩镇之乱。在刑部侍郎任上,他上疏谏迎佛骨,触怒了

宪宗,被贬为潮州刺史。后于穆宗时,召为国子监祭酒,历任京兆尹及兵部、吏部侍郎。 诗文作品《原道》《论佛骨表》《原性》《原毁》《师说》《进学解》等 其他作品杂文有《杂说》、《获麟解》以及著名的《祭十二郎文》 艺术风格韩愈被列为“唐宋散文八大家”之首,又将他与杜甫并提,有“杜诗韩笔”之美称。他的散文创作,实现了自己的理论。其赋、论、说、传、记、颂、赞、书、序、哀辞、祭文、碑志、状、表、杂文等各种体裁的作品,都有卓越的成就。论说文在韩文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以尊儒反佛为主要内容的中篇和长篇,有《原道》、《论佛骨表》、《原性》、《师说》等,大都格局严整,层次分明。叙事文在韩文中比重较大。 柳宗元(773年-819年),字子厚,汉族,唐代文学家、哲学家、散文家和著名的思想家,祖籍河东(现山西运城永济一带)。柳宗元的骚赋成就极高。宋人严羽说:“唐人惟子厚深得骚学。”此论相当中肯。柳宗元的辞赋继承和发扬了屈原辞赋的传统。他的辞赋,不仅利用了传统的形式,而且继承了屈原的精神。 诗文作品寓言故事有《黔之驴》、《永某氏之鼠》、《临江之麋》 哲学作品哲学论著有《非国语》《贞符》《时令论》《断刑论》《天说》《天对》《永州八记》。其中包括《小石潭记》《始得西山宴游记》《袁家渴记》《石渠记》《小石城山记》等。

内生制度变迁理论_阿西莫格鲁_青木昌彦和格雷夫的比较解读

2011年第 2期总第 154期 内生制度变迁理论 :阿西莫格鲁、 青木昌彦和格雷夫的比较 彭涛魏建 内容提要 :达龙 ·阿西莫格鲁 (Daron Acemgolu 、青木昌彦 (Masahiko Aoki 和阿夫纳 ·格雷 夫 (Avner Greif 的内生制度变迁理论为制度变迁理论提供了更加坚实的微观基础。在这三位学者中 , 阿西莫格鲁强调了制度变迁中的政治因素 , 青木昌彦突出了共同信念的核心地位 , 格雷夫则以文化的变迁为主线 , 三者共同将制度作为社会发展的内生结果 , 但他们在研究视角、方法、制度变迁传导机制的界定和对多重均衡问题的处理上各不相同。 作者简介 :彭涛 , 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博士生。魏建 , 吉林大学数量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 , 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吉林大学数量经济研究中心 2007年度招标课题 “ 中国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制度变迁与权力博弈” (项目编号 :07JJD790132 的阶段成果。关键词 :内生制度变迁阿西莫格鲁青木昌彦格雷夫 以诺思为代表的制度变迁理论成功地重新阐释了经济史中重大事件的经济逻辑 , 在收获关注和成功的同时 , 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批评。因为诺思将制度变迁最终归结为人口和相对价格变动等外生因素 , 这不仅使其理论存在不周延之处 , 而且严重削弱了理论解释力。制度变迁的内生化处理是自 20世纪 90年代中期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制度分析范式。内生化理论的核心特征是坚持制度变迁是社

会整体演进的结果 , 其中的任何因素及其变化都是内生于当时的社会环境的 , 这些因素相互作用 , 共同推动了制度变迁 , 因此 , 不能简单地将其中任何因素作为外生变量来对待。 达龙 ·阿西莫格鲁 (Daron Acemgolu 、青木昌彦 (Masahiko Aoki 和阿夫 纳 ·格雷夫 (Avner Greif 是内生制度变迁理论的代表性学者 , 他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 , 采取不同的方法将制度变迁的动力进行内生化处理 , 形成了各有特色的理论范式。总体上来看 , 阿西莫格鲁的分 析较青木昌彦和格雷夫的分析更为狭窄一些 , 他主要侧重于讨论政治领域和经济领域之间的互动 , 突出强调政治权力的分配对经济制度的变迁起着决定作用。青木昌彦与格雷夫则倾向于建立一个统一、庞大的制度分析框架 , 分析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个因素综合作用下的制度变迁及其相互关系。其中 , 格雷夫的分析更为一般化 , 因为青木昌彦将政治领域中制度均衡直接视为外生参数而不予以讨论。 研究视角的不同决定了他们对制度要素所涉及的不同层级 (或者领域、对制度变迁产生的影响有着不同的观点和分析方法 , 这使三个分析范式的内生化程度存在差异。同时 , 他们在 621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双月刊 处理制度变迁的内生化过程中遇到难题时采取的手段也各不相同 , 形成了不同的理论特色。内生化程度是制度变迁内生分析范式的理论主线 , 因此我们对三者的内生制度变迁理论进行比较 , 找出契合点和不同点 , 以进一步明晰内生制度变迁理论的发展方向。

唐宋变革论

唐宋变革论 “唐宋变革”作为一个学术问题提出来,一般认为始于日本京都大学教授内藤湖南。1910年内藤湖南在《概括的唐宋时代观》中初步提出了他的看法,认为唐代是中世,宋代为近世。在后来的日本学者中,宫崎市定在继承内藤湖南观点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指出古代、中世、近世的三分法亦适用于东洋史,即从世界史的角度重新解释“近世”概念,认为宋以后是中国的近世文艺复兴时代。 其中,我们不得不提到内藤湖南的分期法,即所谓“西洋史上古,中古,近代的正统分期法,是文艺复兴时代的产物”.中国历史分期以秦汉以前为“上古”,东汉到西晋为“第一过渡期”,五胡十六国到唐朝中叶为“中世”,唐朝后期到五代十国为“第二过渡期”,宋朝以后则为“近世”。而唐宋变革轮就是内藤湖南根据他的分期法来划分中国的历史,当然,他也提出了相关的证据和做了相关的分析证明,这种运用横向比较分析历史的方法是可取的,但是,对于这种方法是不是所有的地方都符合这个规律是值得商榷的。就像在大的规律指导下,也还是各有各的不同,每个事物都有它自身的特点,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下面,是几位中国学者关于唐宋变革的看法。 陈寅恪先生在《论韩愈》一文中指出:“唐代之史可分为前后两期,前期结束南北朝相承之旧局面,后期开启赵宋以降之新局面。关于政治社会经济者如此,关于文化学术者亦

莫不如此。退之者,唐代文化学术史上承先启后转旧为新关捩点之人物也。”钱穆先生说:“论中国古今社会之变,最要在宋代。宋以前,大体可称为古代中国,宋以后,乃为后代中国。秦前,乃封建贵族社会。东汉以下,士族门第兴起。魏晋南北朝定于隋唐,皆属门第社会,可称为是古代变相的贵族社会。宋以下,始是纯粹的平民社会。除蒙古满州异族入主,为特权阶级外,其升人政治上层者,皆由白衣秀才平地拔起,更无古代封建贵族及门第传统的遗存。故就宋代而言之,政治经济、社会人生,较之前代莫不有变。”邓广铭先生提出:“宋代文化的发展,在中国封建社会历史时期之内,截至明清之际的西学东渐的时期为止,可以说已经达到了登峰造极的高度。(引自:李华瑞《20世纪中日“唐宋变革”观研究述评》,《史学理论研究》,2003年第4期。)上述三位大师级人物虽说观点有些差异,但是无疑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认为宋代较之前面几个朝代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只是他们的侧重点不同,其中,陈寅恪先生重在政治战争方面,钱穆先生认为重在政治经济,而邓广铭先生重在文化。但是就我个人而言,宋代是较之前代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历朝历代,哪个朝代没有发生过变化呢,只是变化的程度不同。 对于唐宋变革论,金泽大学李庆在他的《关于内藤湖南的“唐宋变革论”》做了相关说明。 首先,就是国内学者几乎都认为变革是内藤湖南1910年首先

制度变迁理论

制度变迁理论 一、理论概述 美国经济学家道格拉斯·C·诺思(Douglass C. North)在研究中重新发现了制度因素的重要作用,他的新经济史论和制度变迁理论使其在经济学界声誉雀起,成为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之一,并因此获得了1993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是由以下三个部分构成的:描述一个体制中激励个人和团体的产权理论;界定实施产权的国家理论;影响人们对客观存在变化的不同反映的意识形态理论。诺思所讲的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都是指这一意义上的制度。 制度的构成要素主要是:正式制约(例如法律)、非正式制约(例如习俗、宗教等)以及它们的实施,这三者共同界定了社会的尤其是经济的激励结构。所谓的制度变迁是指一种制度框架的创新和被打破。 制度变迁的原则是: 制度可以视为一种公共产品,它是由个人或组织生产出来的,这就是制度的供给。由于人们的有限理性和资源的稀缺性,制度的供给是有限的、稀缺的。随着外界环境的变化或自身理性程度的提高,人们会不断提出对新的制度的需求,以实现预期增加的收益。当制度的供给和需求基本均衡时,制度是稳定的;当现存制度不能使人们的需求满足时,就会发生制度的变迁。制度变迁的成本与收益之比对于促进或推迟制度变迁起着关键作用,只有在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的情形下,行为主体才会去推动直至最终实现制度的变迁,反之亦反。推动制度变迁的力量主要有两种,即“第一行动集团”和“第二行动集团”,两者都是决策主体。 制度变迁的一般过程可以分为以下五个步骤: 第一,形成推动制度变迁的第一行动集团,即对制度变迁起主要作用的集团; 第二,提出有关制度变迁的主要方案; 第三,根据制度变迁的原则对方案进行评估和选择; 第四,形成推动制度变迁的第二行动集团,即起次要作用的集团; 第五,两个集团共同努力去实现制度变迁。 根据充当第一行动集团的经济主体的不同,可以把制度变迁分为“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和“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所谓“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是指由个人或一群人,受新制度获利机会的引诱,自发倡导、组织和实现的制度变迁,又称为诱致性制度变迁。所谓

刑事诉讼的制度变迁和理论发展

刑事诉讼的制度变迁和理论发展 根据《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一书展示的两个理论命题(合作性司法模式和案卷笔录中心主义),以一种制度变迁的大历史观和理性行动者视角,站在社会科学研究的立场,分别从刑民边界模糊还是清晰、两种司法正义观的冲突以及时空交错背景下的刑事诉讼制度变迁三个角度对刑事诉讼法学中的一些重要的学理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基于此,对于未来的刑事诉讼制度变革,“拿来主义”式的法律移植效果恐怕不佳。在司法实践层面,我们可能需要更多地方性的制度创新和试错;在理论研究层面,则需要更多扎实的实证研究和基于中国问题的理论创新。 “存在”只是一个连续的“曾经”,是一个借着否定自己、破坏自己和反驳自己而存活的事物。——尼采(P2 -3) 一个广阔的大连接着所有真理,这些真理越是狭窄,越受局限,就越是易于变化,越不确定,越是混乱;而当它扩展到一个较为广阔的领域并上升到较高的着眼点时,真理就越简明、越伟大、越确定。——贝卡里亚(注:转引自黄风:《贝卡里亚传略》,载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133 页。) 一、引子:从中国问题到理论贡献 1996 年 3 月 17 日,在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者的立法参与和不懈努力下,承载其无罪推定、抗辩制、程序正义等现代程序理想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案通过了全国人大的审议并于 1997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法律人额首相庆,以为法治的春天即将到来。 就在同一年,苏力以其冷静的思考向他自己也向所有的中国法学研究者提出了一个时至今日仍然直指人心的问题——什么是你的贡献?站在整个人类知识传统和知识传承的角度,这个贡献不是西方法学理论的中国翻版,不是中国法制经验的简单堆砌,更不是西方法律制度不问青红皂白的“拿来”和“移植”。用苏力的话来说,“关注中国当代的现实生活,发挥我们的比较优势,是中国学者有可能作出独特学术理论贡献的必由之路”。(Ⅶ) 表面看来,以上两个事件毫无关联之处,一个是成文法典的修改和实施,一个是学者的自我反省和理论期许。但在社会急剧转型和变迁的当代中国,对那些不满足于提供立法对策和法条解释的刑事诉讼法学者而言,发生在 1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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