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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方案、解读材料

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方案、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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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方案、解读材料

一、起草背景

(一)上级精神

为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风险保障体系,提高农业灾后恢复生产能力,自2007年起,中央财政先后在全国开展种植业、养殖业、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并印发了《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6号)、《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7号)、《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险费补贴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25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新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精神,2016年12月,财政部印发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2017年4月,省财政厅印发了《山东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二)我市情况

按照中央、省关于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关精神,我市自2007年起,陆续在全市开展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印发了《青岛市种植业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青财农[2008]32号)、《青岛市养殖业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青财农

〔2008〕33号)。但上述办法距今已近10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和新修订的《预算法》实施,现行的办法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二、制定目的及法律依据

为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明确各部门在保险费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监督、绩效管理等环节应承担的责任,更好地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三农”的作用,参照《预算法》、财政部《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起草了《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本办法于2017年7月通过金宏向市金融办、市农委、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物价局、青岛保监局书面征求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7章、44条。

(一)总则(共3条)

1.依据。《预算法》、《农业保险条例》、《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2.定义。本办法所称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是指各级财政,用于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险费(以下简称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

本办法所称经办机构,是指保险机构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3.原则。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二)险种及补助政策(共7条)

1.财政补贴险种。在全市已全面开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共10项,其中,种植业包括小麦、玉米、花生、马铃薯及日光温室大棚蔬菜;养殖业包括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肉兔;公益林。开展试点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共2项,即葡萄种植业和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

2.财政补贴政策。

——中央险种

(1)小麦、玉米政策性保险。投保农户(或其他投保主体)自行承担10%,其余90%由财政承担。其中,产粮大县(区市),中央财政承担42.5%,市级财政承担42.5%,区市财政承担5%;非产粮大县(区市),中央财政承担35%,市级财政承担25%,区市财政承担30%。产粮大县(区市)按照财政部下达的产粮大县(区市)名单确定。

(2)花生、马铃薯政策性保险。投保农户(或其他投保主

体)自行承担20%,其余80%由财政承担。其中,平度市、莱西市,中央财政承担35%,市级财政承担36%,平度、莱西市财政承担9%;即墨市、胶州市、青岛西海岸新区、城阳区、红岛经济区(高新区),中央财政承担35%,市级财政承担27%,区市财政承担18%。

(3)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政策性保险。投保农户(或其他投保主体)自行承担20%,其余80%由财政承担。其中,平度市、莱西市,中央财政承担40%,市级财政承担32%,平度、莱西市财政承担8%;即墨市、胶州市、青岛西海岸新区,中央财政承担40%,市级财政承担20%,区市财政承担20%;崂山区、城阳区、红岛经济区(高新区),中央财政承担40%,市级财政承担8%,区级财政承担32%。

(4)森林政策性保险。财政对公益林保费给予全额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市级财政补贴50%。

——市级险种

(1)日光温室大棚蔬菜、肉兔政策性保险。投保农户(或其他投保主体)自行承担20%,其余80%由市级财政和区市财政共同承担。市级财政与区市财政共同承担部分,其中,青岛市与平度市、莱西市按8:2承担;青岛市与即墨市、胶州市、青岛西海岸新区按5:5承担;青岛市与崂山区、城阳区、红岛经济区(高新区),仅限于日光温室大棚蔬菜,按2:8承担。

(2)葡萄、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2个试点险种。投保农户(或其他投保主体)自行承担20%,其余80%全部由市级财政承担。

葡萄保险试点范围在平度市,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试点范围在平度市南村镇和即墨市移风店镇。

市级险种补贴政策,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户承受能力、市与区市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情况,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同意后适时进行调整,并通过《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予以公布。

试点险种补贴政策,按照试点期间确定的原则执行。试点险种经市政府确定在全市全面实施的,补贴政策另行制定。

3.新增险种的审批程序、试点期限。需新增设的市级财政补贴险种,由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按照《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及规定程序,会同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价格等行业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参照本办法实施。

对青岛市级确定增加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新险种,除按照上级规定在全市推广实施外,一般要选择一定区域进行试点,试点期限为一至两年。试点结束后,由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价格等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各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对试点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由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日常会议根据评估报告做出全面推广、对有关保险

条款修改后推广、继续试点、终止试点的决定,涉及增加市级财政支出的事项,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三)保险方案(共6条)

保险方案应保持一定时期的稳定性。因上级政策调整或经市政府同意需要对保险方案中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的,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于当年8月底前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完成政策修订,明确调整内容和执行时间,确保政策有序衔接。

1.保险责任的设置要求。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应涵盖我市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害和意外事故等。有条件的区市可结合当地实际,稳步探索以价格、产量、气象的变动等作为保险责任,由此产生的保费,由区市财政部门给予一定的补助。

2.保险金额的设置要求。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以保障农户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灾后恢复生产为主要目标,主要包括:(1)种植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以最近一期价格等相关主管部门发布或认可的数据为准,下同),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

(2)养殖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

(3)森林保险。原则上为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灾害木清理、整地、种苗处理与施肥、挖坑、栽植、抚育管理到树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总费用。

相关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可根据本地农户的支付能力,适当调整保险金额。对于超出直接物化成本的保障部分,应当予以明确,由此产生的保费,可以结合实际,提供一定的补贴,或由投保人承担。

3.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设置要求。经办机构应当公平、合理的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属于财政给予保费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经办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当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

4.赔付条件设置要求。经办机构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合理设置补贴险种赔付条件,建立健全审核查验流程,确保国家财政资金安全,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的设置相对免赔。

5.关于保费减免相关事宜。经办机构可以通过“无赔款优待”等方式,对本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的投保农户,在下一保险期限内给予一定保费减免优惠。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各级财政按照相关规定,以农业保险实际保费和各方保费分担比例,计算各方应当承担的保费金额。

(四)预算管理(共12条)

1.关于资金使用和管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据实结算。

市财政局在收到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后,应在1个月内对中央

财政保费补贴资金进行分解下达。

保费补贴资金当年出现结余的,可结合下一年度预算统筹安排;如下年度不再发生补贴,由所在区市全额交回上级财政部门。

区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农业保险承保进度及签单时间,及时向经办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不得拖欠。

2.补贴资金预算、结算编制主体、程序和时间节点。

——预算编制

(1)区市财政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上一年度补贴险种的投保面积、投保数量、补贴资金兑付情况以及当年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等,分险种测算下一年度各级财政应当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填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附件1),并预测当年资金缺口,于每年9月10日前将下一年度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和相关主管部门。

(2)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对区市报送数据进行审核、汇总,结合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规划,提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市财政局对市级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的预算建议进行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0月10日前上报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驻青岛市财政监察青岛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青岛专员办)。

——结算编制

(1)区市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上年度中央及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结算,于次年1月31日前将

上年度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和相关主管部门。

(2)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对区市结算报告中的投保面积、投保数量等投保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并于2月20日前出具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

(3)市财政局于每年3月31日前,编制全市当年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报送财政部,并抄送青岛专员办。同时,编制全市上年度保费补贴资金结算报告,送青岛专员办审核。市财政局在收到青岛专员办审核意见后10日内向财政部报送补贴资金结算材料,并附青岛专员办审核意见。

(4)市财政局在收到青岛专员办审核意见后,结合已提前下达的保费补贴资金等情况,对市本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与区市进行清算。

对未按上述规定时间报送专项资金申请及结算材料的区市,市财政局不予受理,视同该年度该区市不申请中央及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

(五)保障措施(共9条)

1.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工作办、农业、林业、畜牧、价格、保险监管等有关部门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汇总市级财政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清算上年度中央、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当年中央财政补贴资

金,建立和完善全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制度,指导相关部门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农业保险费率调整机制,指导区市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农业、林业、畜牧、价格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行业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的审核和编制,审核、汇总区市部门上报的保险基础数据,研究提出全市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工作,指导、推动、监督区市部门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工作。

市金融工作办负责审核、汇总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牵头建立健全补贴险种经办机构评选、考核等相关制度,具体负责全市经办机构的招标工作,协调青岛保监局提供经办机构承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数据,承担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相关职责。

青岛保监局负责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对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按照规定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区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区市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申请、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等工作,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申请、结算资金的真实性负责。

区市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研究提出本地区预算安排建议,

对当地经办机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等保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经办机构负责拟订保险条款和费率,完善查勘定损工作标准和流程,按约定支付赔款,严格依法规范经营,简化承保理赔手续,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对提供的保险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展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按照《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办理。

建立健全各级农业、林业、畜牧、价格部门分别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灾害定损调解委员会。研究制定查勘定损工作标准,对定损办法、理赔起点、赔偿处理等具体问题予以规范,协调处理投保主体与经办机构之间关于灾害定损方面的争议,切实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

鼓励区市政府和经办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防灾减损工作,防范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

2.明确经办机构的申报条件、确定方式。

经办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经营资质。符合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具有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或审批的保险产品。

(2)专业能力。具备专门的农业保险技术人才、内设机构及业务管理经验,能够做好条款设计、费率厘定、承保展业、查勘定损、赔偿处理等相关工作。

(3)机构网络。在拟开展补贴险种业务的区市所在区域具有分支机构,在农村基层具有服务站点,能够深入农村基层提供服务。

(4)风险管控。具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本实力、完善的内控制度、稳健的风险应对方案和再保险安排。

(5)信息管理。信息系统完善,能够实现农业保险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满足信息统计报送需求。

(6)国家和青岛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

3.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3〕129号)的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农业大灾风险的长效机制。经办机构应于每年5月底前,将上年度大灾风险准备金的计提、使用、管理等情况报告同级财政部门、行业监管部门。

4.规范保险金赔偿时间及支付方式。经办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赔偿的保险金原则上应当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投保农户

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5.规范投保模式。各区市和经办机构应当因地制宜确定具体投保模式,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积极发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镇(街道)林业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服务功能,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投保。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镇(街道)林业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户投保的,经办机构应当在订立补贴险种合同时,制订投保清单,详细列明投保农户的投保信息,并由投保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

除农户委托外,市级和区市财政部门不得引入中介机构,为农户与经办机构办理财政补贴险种合同签订等有关事宜。财政补贴的农业保险保费,不得用于提取工作经费或向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或佣金。

6.强化信息公开。经办机构应当在确认收到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缴保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保单上应当载明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各级财政承担的保费比例和金额,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发放到户。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在显著位置,或通过互联网、短信、微信等方式,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

(六)监督检查(共5条)

1.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局应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保费

补贴绩效评价制度,并探索将其与完善农业保险政策、评选保险经办机构等有机结合。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主要绩效评价指标原则上应当涵盖政府部门(预算单位)、经办机构、综合效益等。可结合实际,对相关指标赋予一定的权重或分值,或增加适应本地实际的其他指标,合理确定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市财政局每年8月31日前将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报财政部,同时抄送青岛专员办。

2.强化财政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

区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加强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动态监控,定期自查本地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情况应及时报告市财政局。

3.建立农业保险费率调整机制。连续3年出现以下情形的,原则上应当适当降低保险费率,经办机构应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依法予以监督:

(1)经办机构农业保险的整体承保利润率超过其财产险业务平均承保利润率的;

(2)专业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整体承保利润率超过财产险行业平均承保利润率的;

(3)前两款中经办机构财产险业务或财产险行业的平均承保利润率为负的,按照近三年相关平均承保利润率的均值计算。

本办法所称承保利润率为1-综合成本率。

综合成本率:=综合费用率+综合赔付率。

4.强化责任追究。

——禁止以下列方式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1)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

(2)通过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代领或挪用赔款、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农户缴纳保费或者财政补贴资金;

(3)其他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方式。

——对各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经办机构以任何方式骗取、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青岛专员办和市财政局将责令其改正并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视情况暂停其中央及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格等。

各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专项资金审核工作中,存在报送虚假材料、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和本条第一款所述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

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共2条)

明确本办法由青岛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以及该办法的有效期(三年)。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最新)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保障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X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X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执行。 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依据国家和省、市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定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处理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的规定; (二)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切实保护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权责一致、程序规范、精简高效、民主公开、便民利民; (四)内容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可以对外独立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部门管理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制定和公布 第七条下列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市、县区、镇人民政府; (二)街道办事处;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

国家层面现行有效的价格认定规范性文件

国家层面现行有效的价格认定规范性文件 目录 一、部委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 (法发〔1994〕9号) (1) 2.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办〔1997〕808号) (3) 3.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1318号) (11) 4.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 (发改厅〔2008〕1392号) (13) 5.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纪发〔2010〕35号) (15) 6.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 —1 —

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价格〔2010〕770号) (22)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2251号) (25)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认定复核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8﹞1343号) (30)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范》的通知 (发改价证办〔2013〕104号) (38) 2.关于印发《林木价格认定规则》的通知 (发改价证办﹝2013﹞202号) (43) 3.关于印发《涉案侵权和伪劣商品价格认定规则》的通知 (发改价证办〔2013〕203号) (49) 4.关于印发《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的通知 (发改价证办〔2014〕190号) (54) 5.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改价证办〔2014〕235号) (58) —2 —

建立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体系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b10026099.html, 建立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体系研究 作者: 来源:《北京档案》2015年第12期 摘要:本文在对北京市档案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度体系的现状、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度体系合法性审查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具有补充、细化上位法的功能,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乃至整个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都具有一定影响。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北京市政府都对制定机关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等提出了具体要求。鉴于此,本文在对北京市档案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度体系的现状、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解决对策。 一、现状及分析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定义、特征及与行政立法、标准的区别 1.概念。《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人民政府规章外,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简称制定机关)行使法定职权时,制定和公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制定机关的工作计划、总结、人事任免、学习培训等内部事务的文件,以及涉密文件、不对外公布的文件,不属于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 2.特征。行政规范性文件是众多类文件中具有特定内涵的一种;现阶段判断一个文件是不是规范性文件,应主要从实体内容上判断,不能拘泥于形式(尤其是在鉴别以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应是依法行使社会公共管理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文件内容应属于涉及调整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表现形式应当是“红头”并“盖章”。转发上级机关时提出的具体实施措施、补充意见等符合上述条件的,应界定为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为实施特定的社会公共管理事项而制定的工作规程、办事流程、办事指南等,内容包含规定管理相对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提交的材料、遵守的程序等事项的,应当界定为规范性文件。经本级政府批准、由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界定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3.区别。一是与行政立法的区别:(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特定的行 政机关,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是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和被授权行政主体。(2)行政立法的效力高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规范性文件的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3)行政立法可以在法定范围内设定权利(权力)和义务(责任),有一定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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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 (条文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定义) 本规范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各组成部分的安排和语言运用的方法。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公布、延续、修改、废止等,应当符合本技术规范。 第四条(基本原则)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逻辑结构严密,语言文字规范,表述简洁准确,标点符号正确。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明确的制度、措施和程序等实质内容,不得制定没有实质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者本市政策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且仍然适用的,不得制定内容重复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名称和体例 第五条(文件名称)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由制定机关或适用范围、规范事项和文件体例三要素构成,能够集中体现规范性文件的实质内容,反映适用范围和基本体例。 第六条(文件文号) 规范性文件的文号一般由制定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文号。 制定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编号,当年度所有规范性文件的发文顺序号应当按照签发时间,统一顺序编制。 第七条(文件体例) 规范性文件的体例是指规范性文件的体裁、结构。 制定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结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公文种类的规定,选择合适的文件体例,载明相应的行政管理事项。 (一)“规定”适用于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范,一般既有实体内容,又有程序规范。 (二)“办法”适用于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具体的规范,具有较强的操作性,规定的事项更为细致。 (三)“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意见”适用于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表述的内容较为宽泛。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章节题库(第12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圣才出品】

第12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概念题 行政规范性文件 答: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征:①行政规范性文件是一种特殊文件,而不是行政立法。②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是一般文件,而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③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社会进行管理而实施的一种抽象行政行为。④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发布的用以对社会进行管理,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类型:①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②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国务院工作部门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③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论述题 试论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南开大学2010年研) 答: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俗称“红头文件”。它在法律文件中以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甚至以“报告”、“纪要”、“答复”、“意见”、“通知”、“解释”、“说明”和“函”等形式发布。 (1)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

行政规范性文件从性质上来说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是一种对不特定多数人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载体或形式,理由是: ①行政规范文件一般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制定的,因而符合行政行为的职权要件; ②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作出的规定; ③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 综上可知,行政规范性文件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 (2)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地位 ①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其法律地位低于法律、法规和规章。由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限性和行政、社会事务的复杂性,难免会出现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加以规定和调整的漏洞。 此外社会和行政事务的发展变化也会使上述行政立法的规范性文件发生滞后性。行政机关为了实施行政管理必须依照除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决定,但不得适用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②在行政诉讼裁判中可以被引用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既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依据”,也不是合法性审查的“参照”,在法律适用上没有一席之地,可以不加以考虑。 但由于我国行政管理的法制化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将继续发挥重要的作用。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可见,我国已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上承认了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得以适用的法律地位。与规章的适用一样,法院在行政诉讼中适用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对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判断为前提,合法有效的其他

决策后评估制度

牡丹江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后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规范我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和《牡丹江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决策后评估是指负责评估的机构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施行过程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决策执行后的效果作出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 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室是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决策建议、执行部门(以下称评估机关)具体负责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履行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审查职责。 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可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后评估。 第四条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要以有利于检验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效果、效益、效率,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利于实现决策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决定决策的循环使用为目的。 第六条开展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应当全面调查了解政府决策的实施情况,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客观全面地作出跟踪反馈、评估。

跟踪反馈、评估机关、受委托评估机构不得预设评估结论,不得按照评估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偏好取舍信息资料。 第七条参加跟踪反馈、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估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开展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的权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网上发表意见等方式,向跟踪反馈、评估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有关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收集有关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执法、行政管理、行政服务的信息资料,及时进行分类整理,逐步建立健全评估信息收集系统,为开展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积累资料。 第十条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跟踪反馈、评估机关的要求,提供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协助做好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跟踪反馈、后评估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后评估是指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根据其制定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评价,并提出跟踪反馈、评估意见的制度。 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跟踪反馈、后评估:(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较多意见的;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 审查文书 文件名: 起草单位: 送审日期: 目录

部门审批表

长春市人民政府局关于申请《(草案)》合法性审查的函 市政府法制办: 为了,根据,我单位起草了《(草案)》。我单位法制机构已对《(草案)》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并经集体讨论决定通过,拟以的名义制发。现送贵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请予审查。 附:《起草说明》 (公章) 年月日关于《(草案)》的起草说明 市法制办: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 ×××××××××××。

二、制定的依据 、××××××××××××××××××××; 、××××××××××××××××××××; 、××××××××××××××××××××; 三、设定的主要制度及情况说明 、×××××××××××××××××××; 、×××××××××××××××××××; 、×××××××××××××××××××; 四、公众参与、征求意见、咨询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的采纳情况 ××××××××××××××××××××××××××××××××××××××××××。 年月日 (公章)

规范性文本格式 为统一草案文本格式,便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和审议,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格式进行如下规范: 一、文本封面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为宋体磅,“(送审稿)”为宋体小初,印制日期为汉字宋体磅。其他文字字体、字号参见附件文本格式样式。 二、文本封面不标注页码,正文底层中处标注页码。 三、法规草案文本采用文档格式、左侧装订成本,纸张规格为型纸,文字方向为横向。 年夹馅棚户区 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磅宋体)

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方案、解读材料

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方案、解读材料 一、起草背景 (一)上级精神 为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风险保障体系,提高农业灾后恢复生产能力,自2007年起,中央财政先后在全国开展种植业、养殖业、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并印发了《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6号)、《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7号)、《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险费补贴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25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新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精神,2016年12月,财政部印发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2017年4月,省财政厅印发了《山东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二)我市情况 按照中央、省关于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关精神,我市自2007年起,陆续在全市开展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印发了《青岛市种植业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青财农[2008]32号)、《青岛市养殖业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青财农

〔2008〕33号)。但上述办法距今已近10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和新修订的《预算法》实施,现行的办法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二、制定目的及法律依据 为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明确各部门在保险费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监督、绩效管理等环节应承担的责任,更好地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三农”的作用,参照《预算法》、财政部《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起草了《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本办法于2017年7月通过金宏向市金融办、市农委、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物价局、青岛保监局书面征求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7章、44条。 (一)总则(共3条) 1.依据。《预算法》、《农业保险条例》、《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2.定义。本办法所称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是指各级财政,用于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险费(以下简称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情况通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备案审查的部门(以下简称备案审查部门)可以与党委、人大、司法机关的有关工作机构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衔接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制定 第七条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各级人民政府;

规范性文件审查细则

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政府办公厅(室)转送或者部门直接报送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制部门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在20 日内办结,并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15条、第16条) 部门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按照本规范进行前置审查。 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按照本规范第二部分材料审查和第三部分内容审查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查。 第一部分规范性文件的界定 一、判断一个文件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主要从文件实体内容上去判断。凡是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的,需要公众知晓并遵照执行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文件,都属于规范性文件,不论这种影响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是负面的还是正面的。 判断规范性文件应注意以下常见情形: (一)名称和形式不能作为判断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标准。规范性文件目前没有专门、固定的名称和形式,只要按照国务院《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文种制发的文件,其内容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影响,不论采用何种名称,也不论采用条文式还是段落式,都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机关转发上级规范性文件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的,也属于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为实施特定行政管理事项制定的工作规程、办事流程、办事指南等,其内容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具备的条件、遵守的程序、提交的材料等事项的,属于规范性文件。(四)行政机关针对规范性文件适用问题作出的批复、解释或者处理意见等,其内容和形式具有普遍适用规则特征的,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机关制定的以下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除市政府转办外,不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一)对行政机关或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方面事项制定的文件;(二)适用于行政机关内部的执法考评、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 (三)为明确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文件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等内部工作制度的文件;(四)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五)为实施专项行动明确有关部门职责的实施方案。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名称为“实施方案”、“工作方案”的文件,若其内容除明确部门职责和任务分配外,还涉及创设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内容,应当在出具意见时指出“实施方案”、“工作方案”的内容不具有对外效力,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部分内容应当另行出文,并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第二部分材料审查 审查报送材料是否提交了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起草说明及相关法律依据,其中,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出台的必要性、依据、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及理由等内容。同时,还应当审查下列程序性材料: 一、是否征求各相关单位或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的意见 部门代政府草拟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如涉及其他有关部门职权,或者法人、公民或组织利益的,应当征求相关主体的意见,并采纳合理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意见,应当进行协调沟通。对于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予以反映;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1条、第14条) 二、是否经部门法制科室合法性审查

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发现问题整改方案(最新)

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发现问题整改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全区政务公开工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年度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发现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要求,针对我区政务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特制定如下整改方案。 一、重大决策结果公开方面 问题表现:重大决策结果公开不足。 整改措施:根据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情况和全区中心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应主动协调、联系区信息中心,在区门户网站开设重大决策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发布职责范围内应予以公开的重大决策事项的依据、进展情况及落实情况,加强信息内容保障,完善搜索查询功能,全面提升重大决策信息集中度和信息获取便利性。(责任分工:区信息中心,各地区、各部门负责落实。完成时限:X年8月) 二、规范性文件公开方面 问题表现:规范性文件公开不完善、不规范。 整改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审核本地区、本部门在政府网站公开的本地区、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开专栏。公开内容包括文件正文、发文主体、文号、发文时间等。(责任分工: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落实。完成时限:长期)

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公开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分类发布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等信息。(责任分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完成时限:X年12月) 三、权力、责任清单公开方面 问题表现:虽发布公开了权力、责任清单,但未发布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有关情况。 整改措施:在区政府门户网站权责清单专栏下增加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栏目,及时发布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有关信息,并在权责清单专栏中对所涉部门职权信息进行调整更新。(责任分工:区编办,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完成时限:X年6月) 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方面 问题表现:“三公”经费决算信息公开不全,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公开不全。 整改措施:对本地区、本部门“三公”经费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检查整改,按照《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X〕36号)要求补充完善公开内容,细化公开说明(公开内容包括四项: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责任分工:区财政局牵头,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完成时限:X年7月)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问题和思考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问题和思考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涵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许多不同的称谓,如各种法律法规中出现的“其它规范性文件”“行政规定”、“规定”,也有“红头文件”之俗称。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最能概括其本质内涵。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省内各部门、各地市的定义基本类同。据此,可以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性概况为四点,即行政性、外部性、普遍性和规范性,同时符合这四性的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1.行政性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除此之外的其它主体,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法原则,不能制定规范性文件。 2.外部性是指,调整对象是行政主体以外的公民、法人、其它组织。行政主体内部的管理规章、制度不具有外部性,因而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3.普遍性是指调制对象是不特定的,是普遍适用的,因此无法确定具体对象以排除其他人的适用。如各类执法文书,因对象特定,就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4.规范性是指调整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实际的权利义务,是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责的依据,具有行政刚性。这四个特性分别从制定主体、适用范围、管理对象、调整内容四个方面定义了何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的规范性是其区别于一般政府文件的最本质特征,也使其具有了部分行政立法的特点和作用。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作用 从本质上来说,行政规范性文件并不属于我国正式的法律渊源,不被视为国家法律体系的一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适用范围仅涵盖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八种,没有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因而从根本上否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拥有正式法律性文件的地位。但与此同时,行政规范性文件又具有行政立法的某些特点,是行政机关在日常事务中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是政府权威的象征。在实际执行层面,因法律规定往往过于宽疏、滞后,有时只有只言片语的指导性规定,而国内社会现阶段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各地域、领域社会生活复杂多变,在难以及时立法规范的情况下,作为

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

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县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根据《X县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制度》(X政办发〔X〕13X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现就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有关事项实施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合法、公开、及时、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X县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制度》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通过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检验规范性文件内容和程序规定的合理性、可行性,发现规范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的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制度设计和应对措施,进一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二、重点评估文件 县民政局:《X县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X政办发〔X〕7X号)县财政局:《X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X政发〔X〕X号)县政府其它部门、事业机构对本部门、单位起草制定的以县政府或部门名义实施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应按照《X县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制度》相关规定,积极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

三、评估主体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是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评估主体,负责开展评估工作,包括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实施评估和撰写评估报告等相关工作。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的,由牵头部门组织开展评估工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评估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供与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协助做好相关具体工作。县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 四、评估内容 (一)文件的执行效果。主要评估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目的;规范性文件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管理成本;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执法人员和社会公众的评价和反应。 (二)文件的合法性。主要评估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制定依据相一致,依据的上位法废止或修订后,是否需要及时修订;与政府制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冲突,各项制度是否协调、衔接。 (三)文件的合理性。主要评估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是否相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否相对应;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必要、可行。

论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效力

在行政工作中,行政机关常常制定一些不属于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自己和下级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方式。那么,这些规范性文件在行政执法、行政诉讼中具有怎样的地位和作用呢? 一、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内涵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规范性文件的概念,所谓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在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长期生效的文件,主要规范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管理行为以及行政执法权的授予、委托等内容。 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规范性文件和命令。这些把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措施、行政决定和命令统称为其他规范性文件。 由此可见,其他规范性文件指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法规、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行政决定及命令。 2、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1)制定主体广泛性。所有行政机关,上至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下至各乡镇人民政府,均有权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 (2)效力的多层级性和从属性。其他规范性文件数量众多,其效力与制定主体相对应,从上到下呈现多层级的特点;而且下级规范性文件不能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相抵触,并分别从属于相应的行政法规、规章。 (3)内容的规范性。其他规范性问家也是为人们提供行为规则,行为模式的,在其效力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但是它不能自行为公民设定义务,为自己创设权力,正因为如此它不属于行政立法活动。 3、其他规范性文件同行政立法、具体行政性、内部行政行为的关系 (1)其他规范性文件同行政立法的关系 通常学理上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两大类:行政立法行为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因此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同行政立法行为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同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具有规范性、重复适用性等特征;而且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

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 (条文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定义) 本规范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各组成部分的安排和语言运用的方法。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公布、延续、修改、废止等,应当符合本技术规范。 第四条(基本原则)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逻辑结构严密,语言文字规范,表述简洁准确,标点符号正确。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明确的制度、措施和程序等实质内容,不得制定没有实质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者本市政策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且仍然适用的,不得制定内容重复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名称和体例 第五条(文件名称)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由制定机关或适用范围、规范事项和文件体例三要素构成,能够集中体现规范性文件的实质内容,反映适用范围和基本体例。 第六条(文件文号) 规范性文件的文号一般由制定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文号。 制定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编号,当年度所有规范性文件的发文顺序号应当按照签发时间,统一顺序编制。 第七条(文件体例) 规范性文件的体例是指规范性文件的体裁、结构。 制定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结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公文种类的规定,选择合适的文件体例,载明相应的行政管理事项。 (一)“规定”适用于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范,一般既有实体内容,又有程序规范。 (二)“办法”适用于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具体的规范,具有较强的操作性,规定的事项更为细致。 (三)“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意见”适用于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表述的内容较为宽泛。

2020年关于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和执行效率的几点思考(精编文档).docx

精品范文,下载后可编辑 关于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和执行效率的几点思考摘要: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是法律法规内容的直接体现和具体细化。财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对于制定财政政策、管理预算资金以及行使财政管理职能起着更为直接、更为具体的作用。提高规范性文件执行效率,直接关系到财政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关键词:财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执行效率 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以外,由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的总称,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工作实践中常见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包括规定财政管理体制、税收政策、非税收入征收及使用管理、财政重大项目、民生工程和社会事业支出管理等方面的文件。财政规范性文件是财政管理的重要依据,是财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各项政策的主要载体。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规范,直接关系到财政管理行为的合法性。 一、当前规范性文件制定及执行现状 2011年至2017年,**共制定并公布规范性文件43件,其中,规定专项资金管理类规范性文件20件。近年来,**从源头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从过程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和执行,有效预防了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发生,为推进

法治财政标准化管理、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严格程序管控,突出规范性文件源头管理。制定出台《**县财政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打造规范性文件全方位、全过程管理;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由各业务科室负责起草,送交法制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发布规范性文件,需经局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发,20日内向社会公开发布,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每年年初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明确规定未列入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局法制科原则上不予审查。 (二)坚持扎口管理,保障规范性文件执行效力。建立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所有规范性文件实行扎口管理,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统一编制“宝财规”文号,并由办公室统一对外公布。同时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机制,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及时修改、废止,对有效、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确认。2011年以来,**共开展4次定期集中清理,清理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35件,清理废止3件,需要修改5件,进一步摸清了现行规范性文件的底数,保证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能有效适用。

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几个问题

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几个问题 一、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和特点 规范性文件也就是百姓俗称的红头文件,是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的行政主体为了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据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授权而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除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之外的行政文件。 2004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基础: 《宪法》第89条第1项、第90条第2款、第107条、第108条规定:各级政府及部门可以发布决定、命令、措施、指示。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9条第1项规定:各级政府及部门可以发布决定、命令、措施、指示。

《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不受理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第32 条规定: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处罚法》第14条规定:除本法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以及第13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法》在表述这类规范性文件时用了“行政规定”。 规范性文件的特点: 第一,行政性。 包括制定机关的行政性和公文的行政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行政公文的种类分为: 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十三种。行政公文从发文对象来分:一是单纯向权力机关行文的,如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律或地方性法规议案;二是直接向社会发布的,如通告、公告;三是向行政机关行文的,如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四是既向行政机关行文,也同时向社会公布的,如命令、决定、通知。规范性文件应当属于后三种,更多的应当属于第二种和第四种。 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政府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不具有行政管理权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除行政机关外的其他国家机关,以及委托组织不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定权。 第二,外部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

精心创作,质量一流,排版规范。【下载后可任意复制修改】 通用精品文稿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2) 第一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6) 第二节区政府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11) 第三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12) 第四章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和清理 (15) 第五章监督管理 (16) 第六章附则 (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X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X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及X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审议决定、公布、备案、评估、清理及其监督管理,按照上述规定及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区行政机关制定的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党工委)。 第四条本区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备案、清理等相关管理工作应通过全市统一的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进行,以实现对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五条本区行政机关应当通过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开展必要性论证等方式,对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加强统筹、综合;内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归并后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数量原则上应当逐年减少。 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明确的制度、措施和程序等实质内容,不得制定没有实质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者本市政策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且仍然适用的,不得制定内容重复的规范性文件。 区政府工作部门通过制定或者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可以满足履行职责需要的,应当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府办)制定或者转发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本区下列行政机关(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区政府; (二)区政府的工作部门; (三)街道办事处。 区府办负责编制本区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经区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以外的单位,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逻辑结构严密,表述简洁准确,语言文字规范。 第八条禁止规范性文件规定下列内容: (一)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

XX安监局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增强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建设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规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活动,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局制定或以法律、法规授权单位名义制定的,涉及非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通告等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后评估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把握重点,有序推进。 第四条后评估应当根据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效性等标准,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等内容进行评估。 第五条开展后评估工作时,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公开后评估有关信息,广泛征求有关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 局有关科室应当对本科室起草或者主要实施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提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

实施情况等文字资料和有关数据,配合后评估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开展后评估工作,应当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采用专业统计分析工具,研究建立计量模型,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统计和社会分析等方法,确保后评估的客观性、科学性。 第七条后评估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予以保密。 第八条后评估可以针对特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可以针对特定规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某一项具体规定。 前款所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规定为后评估项目。 第九条局法规科根据局年度计划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的安排,结合工作实际,在每年年底前组织拟订下一年度后评估计划草案,并确定承担部门,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条后评估项目根据实践需要、条件成熟、重点突出、统筹兼顾的原则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确定为后评估项目: (一)规范性文件或者具体制度对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质量技术监督新机制有重大影响的; (二)拟将“暂行”、“试行”规范性文件上升为正式规范性文件的; (三)本制度施行后制定规范性文件实施满一年的。 第十一条开展后评估应当采取多种方式收集信息资料,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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