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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歌曲翻唱的版权问题

论歌曲翻唱的版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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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歌曲翻唱的版权问题

2011年,农民工组合旭日阳刚由于翻唱汪峰的《春天里》走红网络,并作为兔年央视春晚舞台的草根力量,摇身变成受追捧的草根歌手。而后该组合称接到汪峰方面的通知,以后不能再唱这首歌。汪峰认为当初同意旭日阳刚演唱他的歌曲是为了鼓励他们,而现在他们开始用他的歌参加商业演出,所以停止授权,要求旭日阳刚不能以任何形式唱《春天里》。从艺术欣赏上来说,音乐无国界。但是,从知识产权保护上而言,音乐版权应该如何保护呢?...

所谓"翻唱",实际上就是指歌手将作者已经发表并由他人演唱的歌曲,根据自己的风格重新演绎的一种行为。由于音乐著作权知识的匮乏,歌手对如何合法翻唱、作者对如何禁止翻唱都不甚了解。而对于一般人来说,一首歌曲有好几个歌手演绎的版本的情况是司空见惯的,对于谁是原唱者,谁是翻唱者并不是很清楚,那么大家在网上下载实际上并没有经过原唱者的同意而翻唱的歌曲资源,会不会损害了歌曲原唱者的权益呢?

近年来,关于歌曲翻唱引起的纠纷层出不穷,从超级女声、女子十二乐坊,到孙燕姿、梁静茹、谭咏麟、陈奕迅……都曾为所翻唱歌曲的版权问题而惹出争议。这些歌手一般是在演唱会上翻唱老歌或其他热门歌曲,因为能够轻松调动起演唱会的现场气氛,一直是歌手喜爱的方式,但如何处理背后的版权问题,却往往被忽视。2005年,当年最火的“超女”巡回演唱会开遍全国,刚出道的李宇春、周笔畅、

张靓颖等由于没有自己的作品,只能翻唱别人的歌曲,涉嫌侵权导致诉讼,在上海打起官司。

在歌手翻唱同行人的作品同时,歌手自己的作品也在被其他人翻唱着,这些人主要是采用网络上传的方式,如快女选手曾轶可一首《最天使》就被多达百人进行了翻唱,据了解,这些翻唱的人并没有给原作者一分钱。歌手的权益遭到了损失。

翻唱是否侵权,主要看翻唱者的目的是否为了盈利,如果网友将自己翻唱的歌上传到互联网上,表演是免费的、也没有向网友支付报酬的,就不需要取得音乐著作权人的许可,也无须向音乐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必须标明作品作者的姓名和作品名称,且不能影响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利。如果翻唱歌曲以盈利性为目的,则应经过曲作者的许可。

在《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的十七项权利中,没有“翻唱权”这个名词,翻唱行为实际上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表演权。而所谓表演权,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九项规定,“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和第10条规定,音乐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对象,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表演权。歌曲作者既可自行表演,也有权许可他人表演。如果在没有取得歌曲作者许可的情形下演唱,则其行为一般会被认定构成侵权,除非有法律规定的理由。

翻唱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属于对他人的作品进行表演的范畴,应当按照《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的要求,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需要注意的是,表演他人改编的作品的,需要同时取得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所以一个歌手要翻唱另一个歌手的作品,首先要取得原创歌手及唱片公司的同意或者是买下版权,交纳版权费后即可进行翻唱,版权费由双方协商。

尽管法律有了相关规定,事实上,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大多没有足够的精力放在关于歌曲的法律事务上,客观上也不太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授权或打击侵权。为此我国建立了音乐著作权协会制度,权利人可以与该协会签订书面的管理合同,成为该协会会员,通过协会集体管理有关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收取许可费、进行有关诉讼、仲裁等事项。保护词曲作者的著作权,是音乐著作权协会的重要职能。协会可以经会员授权,对侵权行为通过诉讼或仲裁手段进行维权。

什么情况下可以合法翻唱?很多歌手认为,只有获得歌曲著作权人的许可,才可以对其进行翻唱。但事实并非如此,在法定许可或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的授权下,歌手无须获得歌曲著作权人的许可,即可以合法对其进行翻唱。

法定许可是指,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外,使用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著作权人姓名、作

品名称,并且不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的情况下进行使用的行为,该使用行为为法律所许可。录音法定许可时的翻唱在《著作权法》第39条有如下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音著协授权下的翻唱,由于歌曲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但其作者是音著协的会员,任何人只要通过合法程序向音著协申请对某歌曲的使用许可,并支付相关的授权费用后,音著协就可授权其使用。

引起歌曲翻唱纠纷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重要的是词曲著作权人、唱片公司和歌手缺乏对歌曲版权维护的法律适应,无意中造成了侵权。或者是缺乏对音著协的了解,没有按照正常的程序进行翻唱。而歌星演唱会频频爆出侵权官司,大多与费用协商达不成一致有关。争议的焦点多在版权使用费的数额和计算方法上。据了解,作为多起演唱会侵权官司权利主张人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由国家出版局批准,于1992年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机构,以集体管理方式,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依据相关规定,演唱会版税率最低为2.5%。照此标准,一场演唱会的版权使用费应为实际座位数×票价×2.5%,而这个数字往往令演出商无法接受。所以实际缴纳的版权费,往往是与音著协协商而定,因而数额多少并不统一。上一场少,这一场多,前一年少,这一年多,就造成了扯皮、推诿,甚至对簿公堂。

另外,有个别唱片公司故意混淆法定许可的概念,钻了法律空子进行不合法的翻唱。

还有就是网友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在没有获得歌手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翻唱并将其上传到网络上,由于网络的广泛性和不真实性,通常这种情况下歌手要维权的难度是很大的。

那么,我们如何来维护歌曲的版权呢?按照怎样的程序进行的翻唱才是合法的呢?

词曲著作权人为了防止他人翻唱,在首次出版录音制品时,可以发表合法有效的禁用声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39条第3款声明不得对其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应当在该作品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时声明。”因此,著作权人在录音制品首次出版时所附的声明,才是合法有效的排除法定许可的声明。而唱片公司通常会在专辑的封面印上“全部音乐作品未经授权,不得使用”的声明。

前面说过音著协的重要职能是保护词曲的著作权,相对的,音著协也对其会员的词曲拥有一定权利,包括使用音乐作品进行公开表演,进行公开广播,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使用音乐作品制作、复制、发行录音录像制品,以信息网络传播的方式向公众提供音乐作品等等。因此翻唱者只要向音著协交纳一定费用,即可取得歌曲的翻唱权,无需经过歌曲原创者的同意。

对已经加入音著协的著作权人来说,为确保其对以后创作产生的歌曲享有垄断性的使用权,从而最大化地获得其商业利益。可以选择退出音著协。

除了词曲人本身的努力,国家在法律方面也对保护歌曲版权不断进行完善。这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歌曲版权问题既多且杂,制订出来的法规也不能够面面俱全。

2012年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在官网上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下称“草案”)并征求公众意见,引起了外界强烈争议。

其中关于录音制品复制权限的第46条,取消了原《著作权法》中“(著作权人)法定许可声明不可使用的例外”这一句,改为“三个月后即可使用”,录音制品首次出版三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瞬间引起了音乐界人士以及网友们的大量关注。

关于草案中最大的争论,在于第46条和48条,这两条法案规定,录音制品在首次出版三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不经版权所有者同意,只需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缴纳一定的费用后即可使用。对比原《著作权法》,新草案中删去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这一句,著作权法赋予权利人三项人身权、十几项财产权,说明著作权是私权,而草案删去原法中关于权利人特别声明后不得随意使用的条款,无疑是给了翻唱者极大便利,同时损害了词曲著作权人的合

法权益。版权所有者徒有50年版权合法保护器,却丧失了许可权和定价权,结果将会是不堪设想的。

事实上,第46条中被法定许可的,是针对录音制品,但音乐作品本身并没有法定许可,也就是说,仅仅是在录制唱片时可以用上这一条,但倘若要在电视剧里、公开表演、网络上去翻唱这首歌、使用这首歌都不行的,只能用在录音制品上,这是48条的本意。按第46条的规定,旭日阳刚可以在汪峰创作的《春天里》这首歌出版三个月后,不需要经过汪峰的同意,就可以进行翻唱录制,但这个翻唱作品录制出来后,要如何使用,就需要经得汪峰的同意才可以。也就是说,你把翻唱的唱片制作出来,是可以的,但你不能拿去发行、传播,你只有制作的权利,制作完后没有使用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其他使用者)在使用(该录音制品版权)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使用者申请法定许可备案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其官方网站公告备案信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第一款所述使用费及时转付给相关权利人,并建立作品使用情况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免费查询作品使用情况和使用费支付情况。

第60和70条法令,并没在音乐界引起多大关注,但真正的“恶法”其实是这两条,其中第60条中,虽然明确表明了权利人可以声明不进入集体管理,但在第70条里,又变相剥夺了那些已如此声明

的权利人的许可权和定价权。也就是说,你可以声明,但维权诉讼是注定失败的,赔偿是没有的,所得的版权费又是由集管组织来替你决定、收取和分发,草案这样的规定,依旧是将音乐行业臵于一个没有话语权的境地。

第70条的规定,都过度倾斜与集体管理这个组织,也就是音著协。这意味着任何使用者(包括故意侵权者)只要先和某组织签个廉价合同,就可以绕开权利人的任何主张,肆意使用任何优质版权,并且规避高额赔偿。

不否认“集体管理”的积极意义,但也仅限于公开播放、卡拉O K 等目前无法精确计算或收集作品使用次数的领域。这次在草案中有关音乐的几条重大条款之修改,无一不是将权利尽力倾斜于集体管理组织。按草案规定,集管组织可以对非会员作品进行授权,不加入集管组织的作者发现作品被侵权了,不能取得赔偿,同时,法律规定不得自行成立集管组织,只能加入版权局设定的集管组织,而版费分配由集管组织来决定,实际上对于音乐人来说是十分不公平的。

目前,关于该草案的修正正在进行中,国家鼓励社会人士多多参与,集众人之所思所想,才能制订出最符合国情的法律。

如何对待歌曲翻唱问题,如何保护歌曲版权问题,还需要国家、音乐人和广大群众的共同努力。

选秀节目参赛歌曲著作权归属与是否侵犯著作权

选秀节目参赛歌曲著作权归属与是否侵犯著作权 现在真人秀节目越来越多,很多知名歌曲也被演唱,但是这些歌曲有些是经过改编的,那这些歌曲的著作权归属应该是谁的问题就出来了,娱乐圈这些案不少。我们来看看选秀节目歌曲著作权如何定义。 一、选秀节目中参赛歌曲的著作权归属及著作权内容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及相关实施条例,歌曲这类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属于歌曲的创作者,并且只有著作权人有权表演、修改、播放或者许可他人表演、修改、播放其创作的歌曲。而选秀节目中的多数参赛歌曲系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非参赛选手原创,故这些非原创选手对歌曲不享有著作权。因此,《我的歌声里》的著作权由其创作者曲婉婷享有当属无疑。 二、选秀选手在选秀节目中或其他场合下表演他人作品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 优秀的文学、艺术及或科学作品自然容易引起社会公众的欣赏、学习甚至交流,这种传播优秀作品的行为,一方面虽可能不利于著作权人(如若未经许可、未支付报酬),另一方面却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故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作品的传播,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如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九项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可见,在选秀节目中,若选手表演他人已发表的歌曲并未获得报酬,该表演也并未向公众收取费用,则该选手并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属法律上“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这也是为何众多选秀节目的参赛选手高唱着他人的歌曲却没有被告侵权的主要原因。 但是,如果表演者就其表演向公众收取费用,或者表演者因表演获得报酬,其就必须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即构成侵权。须注意的是,“出名”等情况与法律上的“获得报酬”并非同等概念。 就本次曲婉婷函告李代沫事件而言,李代沫在《中国好声音》节目中演唱《我的歌声里》若未获报酬,则难称李代沫侵权,因为该表演也并未向公众收费。退一步而言即便该表演构成侵权,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也应当由《中国好声音》节目的组织者而非李代沫个人承担责任。 故,能够支持曲婉婷声称李代沫侵权的原因,并不在于李代沫在选秀节目中表演了她的歌曲,而在于曲婉婷所称的李代沫在其他场合的行为,即其擅自拍摄了《我的歌声里》mv 并上传于视频网站,但并未指出词曲作者和原唱者,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况且该mv还涉及商业广告,是否因此受益并不明朗,涉嫌侵权。倘若李代沫录制及上传该首mv并未获得视频网站、广告商等的报酬,虽公布于网络,也至多像当年的“旭日阳刚”在网络上上传视频那样,属于“合理使用”范畴。相反,则可能构成侵权。 三、选秀节目组织者组织选手表演他人作品并通过电视台播放该表演是否侵权

音乐侵权类型有哪些

随着各种音乐综艺节目的举办,音乐侵权的案例也随之增长,常见的音乐侵权主要是哪些呢? 音乐版权侵权类型: 1、音乐抄袭 “音乐侵权”似乎无法可依,没有任何法规能成为决定性依据。对此律师表示,包括影视作品的侵权,很多判断标准都是十分模糊的。对于如何杜绝类似侵权案件,律师认为在相关法律并不完善的情况下,唯有进行行业自律,只有踏踏实实做自己的东西才有市场。 据了解,在音乐圈中,认定抄袭也有将“8个小节雷同”作为判断音乐作品是否抄袭的标准。我国并无相关版权法,版权法律都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之下,而《著作权法》中根本没有类似“8小节雷同即算抄袭”的相关法律,“法律中对音乐侵权并不像商标、专利,它没有量化的标准,因此类似官司更多的是靠法官的裁定。 2、翻唱侵权 人们所说的“翻唱”实际上是指将已经发表并由他人演唱的歌曲重新演唱,其中根据自己的风格重新演绎但不改变原作品的一种行为。

如果所翻唱的音乐作品已经以录音制品的形式出版发行过,再以CD、卡带等录音制品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属于法定许可的范围,不需要经著作权人事先许可,但要在两个月内按照法定许可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如果在录像制品、电视音乐(MTV)或现场表演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属于非法定许可的使用方式,须经作者本人许可。如果翻唱外国歌曲一般会涉及到是否要将外文歌词翻译成中文的情况,我国著作权法把这项权利规定为作者享有,如果翻唱外文歌曲需要将歌词翻译为中文的话须经作者本人同意,并和作者协商有关报酬。 如何预防音乐版权侵权: 虽然版权登记采取自愿的原则,但是任何登记行为都是证实权利的初步证据,所以作者还是尽早选择专业的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如果您有版权登记需求,可以上汇桔网,汇聚全国各地的版权登记服务商,一对一服务,选您喜欢的版权登记服务代理商。若有版权相关疑问,欢迎登录汇桔网咨询我们的在线客服进行了解。 告别代理机构鱼龙混杂,严选优质商机,交易托管,实时监控服务流程,对每一步服务进度负责,汇桔网平台权威有保障,值得信任。

论歌曲翻唱的版权问题

论歌曲翻唱的版权问题 2011年,农民工组合旭日阳刚由于翻唱汪峰的《春天里》走红网络,并作为兔年央视春晚舞台的草根力量,摇身变成受追捧的草根歌手。而后该组合称接到汪峰方面的通知,以后不能再唱这首歌。汪峰认为当初同意旭日阳刚演唱他的歌曲是为了鼓励他们,而现在他们开始用他的歌参加商业演出,所以停止授权,要求旭日阳刚不能以任何形式唱《春天里》。从艺术欣赏上来说,音乐无国界。但是,从知识产权保护上而言,音乐版权应该如何保护呢?... 所谓"翻唱",实际上就是指歌手将作者已经发表并由他人演唱的歌曲,根据自己的风格重新演绎的一种行为。由于音乐著作权知识的匮乏,歌手对如何合法翻唱、作者对如何禁止翻唱都不甚了解。而对于一般人来说,一首歌曲有好几个歌手演绎的版本的情况是司空见惯的,对于谁是原唱者,谁是翻唱者并不是很清楚,那么大家在网上下载实际上并没有经过原唱者的同意而翻唱的歌曲资源,会不会损害了歌曲原唱者的权益呢? 近年来,关于歌曲翻唱引起的纠纷层出不穷,从超级女声、女子十二乐坊,到孙燕姿、梁静茹、谭咏麟、陈奕迅……都曾为所翻唱歌曲的版权问题而惹出争议。这些歌手一般是在演唱会上翻唱老歌或其他热门歌曲,因为能够轻松调动起演唱会的现场气氛,一直是歌手喜爱的方式,但如何处理背后的版权问题,却往往被忽视。2005年,当年最火的“超女”巡回演唱会开遍全国,刚出道的李宇春、周笔畅、

张靓颖等由于没有自己的作品,只能翻唱别人的歌曲,涉嫌侵权导致诉讼,在上海打起官司。 在歌手翻唱同行人的作品同时,歌手自己的作品也在被其他人翻唱着,这些人主要是采用网络上传的方式,如快女选手曾轶可一首《最天使》就被多达百人进行了翻唱,据了解,这些翻唱的人并没有给原作者一分钱。歌手的权益遭到了损失。 翻唱是否侵权,主要看翻唱者的目的是否为了盈利,如果网友将自己翻唱的歌上传到互联网上,表演是免费的、也没有向网友支付报酬的,就不需要取得音乐著作权人的许可,也无须向音乐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必须标明作品作者的姓名和作品名称,且不能影响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利。如果翻唱歌曲以盈利性为目的,则应经过曲作者的许可。 在《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的十七项权利中,没有“翻唱权”这个名词,翻唱行为实际上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表演权。而所谓表演权,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九项规定,“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和第10条规定,音乐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对象,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表演权。歌曲作者既可自行表演,也有权许可他人表演。如果在没有取得歌曲作者许可的情形下演唱,则其行为一般会被认定构成侵权,除非有法律规定的理由。

翻唱歌曲属于侵犯音乐著作权吗

人们所说的“翻唱”实际上是指将已经发表并由他人演唱的歌曲重新演唱,其中根据自己的风格重新演绎但不改变原作品的一种行为。 如果所翻唱的音乐作品已经以录音制品的形式出版发行过,再以CD、卡带等录音制品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属于法定许可的范围,不需要经著作权人事先许可,但要在两个月内按照法定许可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找不到著作权人的,可以向中国著作权协会支付报酬。如果在录像制品、电视音乐(MTV)或现场表演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属于非法定许可的使用方式,须经作者本人或协会的许可,音著协负责对会员的作品有权发放翻唱使用许可。如果翻唱外国歌曲一般会涉及到是否要将外文歌词翻译成中文的情况,我国著作权法把这项权利规定为作者享有,如果翻唱外文歌曲需要将歌词翻译为中文的话须经作者本人同意,并合作者协商有关报酬。 “音乐侵权”似乎无法可依,法官综合各方面意见得出的判断成为决定性依据。对此律师表示,包括影视作品的侵权,很多判断标准都是十分模糊的。对于如何杜绝类似侵权案件,律师认为在相关法律并不完善的情况下,唯有进行行业自律,如果你的作品确实是抄袭的,那么即使法律不给你定罪,你的音乐作品也会被歌迷所唾弃,这对你又有什么好处?只有踏踏实实做自己的东西才有市场,这个世界也才能真正‘清静’。 据了解,在音乐圈中,认定抄袭也有将“8个小节雷同”作为判断音乐作品是否抄袭的标准。而律师对此明确表示,我国并无相关版

权法,版权法律都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之下,而《著作权法》中根本没有类似“8小节雷同即算抄袭”的相关法律,“法律中对音乐侵权并不像商标、专利,它没有量化的标准,因此类似官司更多的是靠法官的‘自由裁定’。说白了,这还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法官本人对音乐的理解。”

最新音乐版权与唱片公司详解

版权非常重要,因为它们可以确定谁实际拥有歌曲和歌曲唱片,以及谁能赚取版权费。当歌曲作者撰写歌曲时,歌曲一旦成形(如唱片,或印制成乐谱)即自动取得版权。但是,为了对版权侵害进行诉讼,应在美国国会图书馆的版权局注册歌曲。在任何情况下,应先完成歌曲注册再向公共领域发布(可在网站上收听等等)。 职务作品 如果您曾经在工作中撰写了一首歌曲(可能您为广告公司工作,并为某商业广告撰写了一首歌曲),那么这首歌曲并不归您所有-- 而是归公司所有,因为您撰写歌曲是工作的一部分。同样道理,如果您曾经受委托撰写作品,也属于集体工作的一部分。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您签署的协议将特别声明这是“职务作品”。作为版权所有者,您有权转载拥有版权的歌曲,创造该歌曲的拷贝或变奏曲,以及公开分销、表演和展示。(虽然我们无法确定您如何“展示”歌曲。)如果您自己演唱并录制了这首歌曲,则您也持有录音版权(彻底与他人区分开)并且拥有通过数字音频传播方式公开播放或“表演”的权利。 版权许可 通过授予某人一份许可,可允许他使用您的歌曲。但是,录制该歌曲并公开分销后,将免除强制许可,任何人如果想要涉猎(录制)该歌曲都无需您的特别许可。但是,他们需要按照法律向您支付法定版税税率,而且还要通知您他们准备发行这首歌曲,并且每月向您发送版税结算单。未经版权所有者的同意,他们不得对歌词或旋律进行任何改动,也不得改变“歌曲的基本特征”。如果歌曲一经改动,则视为“衍生作品”。唱片公司很少使用强制许可,因为他们不想每月提供版税结算单。他们与版权所有者联系并获得直接许可,以便他们能够更加自由地协商相关条款。 共享版权 如果您为一首歌曲撰写歌词,而您的伙伴创作乐曲,则您们每人各拥有50% 的版权。您不是拥有全部歌词,而您的伙伴也不是拥有全部乐曲——您们每人拥有整首歌曲(乐曲、歌词和所有内容)的50%。这意味着如果您与伙伴发生冲突时,您不能把自己对该歌曲的专有权转让给别人。并且,如果您通过该歌曲赚了钱,那么这笔钱的一半必须付给您的伙伴。 产生其他形式共享版权的情况还有:您或您的发行人(通常您会将歌曲版权的控制权交给发行人)签字向其他发行人转让部分版权用于采样合成(一首歌曲使用其他歌曲的一部分)。 版权转让 在大多数音乐发行协议中,都会要求歌曲作者将写成歌曲的版权转让给发行人。这称为“版权转让”,或简称“转让”。这可以有效地将歌曲所有权转让给发行人, 作为交换,发行人根据双方一致同意的发行合同定期向歌曲作者支付一定的版税。通常,歌曲版权由音乐发行人持有,而唱片的版权则由唱片公司控制。 唱片的主要参与者包括: * 歌曲作者——为歌曲撰写歌词和旋律的人(或人们)。 * 发行人——与歌曲作者合作推销其歌曲的人(或公司)。

“翻唱类”节目容易侵犯哪些权利

“翻唱类”节目容易侵犯哪些权利近年来,众多歌曲“翻唱类”节目充斥荧屏,虽然这些节目的构思、策划、编排、呈现方式有所不同,但是“翻唱类”节目在制作时所涉及的音乐作品侵权防控问题较为复杂,易于引发版权侵权风险。 “翻唱类”节目,涉及直接翻唱与改编翻唱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翻唱”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一般来说,“翻唱”是指重新演唱已经发表且由他人演唱过的音乐作品的行为。 按照音乐作品被翻唱的具体表现形式,又可将“翻唱”细分为“直接翻唱”和“改编翻唱”。“直接翻唱”是指在演唱他人音乐作品时,基本上不对原作品进行改编,保持了原有音乐作品的词、曲、旋律等整体风貌。“改编翻唱”是指在演唱时,对原有音乐作品的歌词、编曲、伴奏、曲风等做出重大修改,使得一般公众能明显区分重新演绎后的音乐作品,具有明显的独创性。近几年的“翻唱类”节目因所涉歌曲众多,基本都会同时涉及“直接翻唱”和“改编翻唱”,因此所触及的权利类型也就会有所叠加,涉及的情形也会较为复杂。 “翻唱类”节目,可能触及的权利类型 (一)表演权 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翻唱类”节目中都会选取歌曲而由其他演唱者进行现场演唱,其间,不论是播放原曲的伴奏,还是现场

伴奏,都属于表演行为,都可归属于表演权的规制范畴。因此,“翻唱类”节目应获得音乐著作权人就表演权的许可。 (二)保护作品完整权 “翻唱类”节目还可能会侵犯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任何一个作品的产生无不凝聚着作者的思想和理念,因此作品的完整性与作者的人格紧密相关。在现实中,确实存在部分翻唱者为吸引公众眼球,增加点击率,迎合低级趣味,用污言秽语篡改歌词,恶意歪曲、丑化原有音乐作品内容的情况,给音乐作品的词作者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在这种情形下,就会构成音乐作品的词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三)署名权 “翻唱类”节目在翻唱原有音乐作品时应准确标注著作权人姓名、作品名称,主要是指词、曲作者名称以及原唱者信息等,否则也会引发一些侵权纠纷。例如,《烛光里的妈妈》的词作者李春利于2013年因《我是歌手》节目中未经其授权就改动了歌词,并将词作者署名写错而与演唱组合羽·泉和湖南卫视发生了侵权纠纷,认为侵犯了其包含改编权、署名权在内的多项著作权。 (四)广播权 电视台录制播放、直播的“翻唱类”节目针对已公开发表的音乐作品,电视台有权不事先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就公开播放,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对于音乐作品而言播放的只能是就作品所录制完成的录音录像制品或含有该等录音或录像的类似电影作品,如果需要

【转】关于翻唱的版权问题

翻唱死去歌手的歌曲有什么版权问题吗? 版权的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五十年,如果他已经去世五十年了,那可以翻唱的,否则你需要得到他的继承人的同意和授权。 方大同的那张叫做自选辑,本来就是一张翻唱碟。不同的是方大同的是向原唱者买每首歌版权的,所以他出这张专辑是完全合法的。而旭日阳刚翻唱汪峰的歌是没有买版权的,以此谋利是违法行为,所以汪峰最后和他们协商希望他们买下《春天里》的版权。 好多明星都翻唱过其他明星的歌曲,并且发布到自己的专辑里,在翻唱前应该是需要和原唱商议吧? 但是如果原唱已故(像国荣,家驹,杰克逊之类的),翻唱他们的歌曲并发布在自己的专辑里会侵权么?(假设原唱者生前所在唱片公司已同原唱者解约) 首先要搞清一点,在演唱这方面是没有版权所言的,虽然某位歌星可能第一个先唱了那首歌曲,但并不表示那首歌是属于他(她)的,歌星只是表演者者而不是版权的所有者~如果要翻唱的人要出唱片翻唱那首歌只需要跟这首歌的词曲作者和第一发行这歌的唱片公司联系就可以~ 最近的“旭日阳刚与汪峰事件”,引起了我对知识问题的一些疑问。 1.翻唱是不是指一个歌手唱另一个歌手的歌? 2.如果1的回答是“是”,那这个歌手唱之前就要取得歌的词曲作者及原歌手的同意 了? 3.假如说某个学校,举行元旦晚会,某个教师或学生表演节目唱了汪峰的歌算侵权 吗?为什么? 1、翻唱是指一个歌手唱另外一个歌手的歌。。 2、歌手在唱之前,要征得这首歌所有权的人的同意,一般就是这首歌的创做者。。或 创做者把版权所卖给的那个人或公司 2.3、歌手在使用别人歌。未经对方许可的情况下。是不能进行商业使用的(是指存在 金钱利益方面。如开演唱会。出唱片之类的),通俗点就是用来赚钱。这样就属于侵权。。。在不存在金钱利益方面的演唱。是不属于侵权行为的(所以在街头卖唱。参加比赛)。这些都不属于侵权行为。 在中国,翻唱歌曲构成侵权要以盈利为目的,如果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如并不发行磁带、在盈利性的晚会上翻唱歌曲等,就不够成侵权。翻唱歌曲如以盈利性为目的,则应经过曲作者的许可,注意不是原唱歌星的许可。 3.在网上找的歌自己翻唱下再发到网上是否侵权了?比如我想翻唱《尘封缘》,是否需 要找到原作者取得同意? 听到几首网络歌手的原创歌曲、觉得不错、于是想自己翻唱、保证绝对没有任何商业

国人版权意识

国人版权意识 四.中外版权意识的比较和分析 国人版权意识是一个国家落实版权制度,促进版权保护的基础。由于每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及文化社会的现实情况不同,各国人民的版权意识也有所差异,造成这一差异的原因来自于市场制度,价格激励等多个方面。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市场投机乱象丛生,中国作为版权保护尚不成熟的国家,中国国民作为版权意识较为薄弱的群体,距离欧美发达国家的距离还有很远。 1.中外国民版权意识差距 (1)中国国民的盗版消费偏好较为明显 据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2012年一项涵盖全国28个省份的调察报告显示,中国有九成左右的消费者曾通过各种途径购买过盗版图书、音像制品、程序软件。根据调查,有百分之的受访者表示曾有购买盗版产品的经历,有百分之的消费者经常购买盗版产品,而从来没有购买过盗版产品的受访者仅占到调查的百分之。大多数受访者表示购买原因是盗版产品在获得和正版产品一样体验的同时花费更少,如果可以买到盗版产品便不会去购买相对应的正版产品。而类似的调查在欧美国家的结果却恰恰相反,面对盗版和正版的抉择时,大多数人会选择正版,在他们看来中国的调查结果是不可想象的。不难看出,中国国民对于盗版产品已经形成了消费偏好,版权产权保护意识意识并没有在公众的脑海中清晰地建立。 (2)中国国民对侵权犯罪性质认识不足 对于侵犯版权违法定性的看法,反映出国民对版权意识是否具有较为深刻的认识。对于侵犯版权的行为是否应被列入违法,中外国民还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调差显示,中国国民有相当部分认为侵犯版权,购买盗版的行为无足轻重,认为这些行为不涉及违法的人数是欧美国民的两倍多。同样的,认为侵权行为是不被允许的违法行为的欧美国民则是中国国民的两倍多。在绝大多数欧美国民看来,盗版侵权是非常恶劣法律予以禁止的行为,他们会自觉控制侵权。而在中国侵权盗版行为更容易被社会所宽容。 (3)中国国民对版权保护的自我意识较弱 在对中美国民版权保护意识的一项调查结果分析显示,版权意识非常强的美国国民比例达到了百分之三十二,而中国仅仅百分之九,差距非常大。认为自我版权保护意识弱的中美国人比例分别是百分之36和百分之7,相差里29个百分点。从版权保护的自主性自发性来看,中国国民同欧美国家还存在着差距。 2.中国国民版权意识相对薄弱的原因分析 (1)版权制度起步较晚 欧美国家长期的版权保护,完善的版权法律机制,造就了其国民较高的版权意识;版权是一种私有财产,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在他们看来,侵权无疑是一件可耻的事情。我国的版权保护起步比较晚,相对于美国在1790年通过的《联邦版权法》来说,时间上大致差了两百年。过敏接触和了解版权的时间不够长,尽管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文化教育水平

浅析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

音乐作品是整个著作权作品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对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反映了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发展水平。我国的音乐市场在此前经历了长达十多年的盗版横行、缺乏保护的黑暗年代,但是近些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新的传播方式的出现,音乐作品在国际范围内的交流日益加深,相关产业对音乐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的渴望日益强烈。那么,到底什么是音乐作品著作权?我国现行的法律又是怎么保护的呢? 音乐著作权是指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网络传输权等财产权利和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著作权法规定的音乐著作权的保护期指的是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改编、翻译等创作者对其创作的音乐作品享有专有权的保护期限。保护期限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过了保护期的音乐作品可以免费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修改权等人身权永远受保护。需要注意的是,现行的著作权法将音乐中的曲和词是分别进行保护的,https://www.wendangku.net/doc/1b17858283.html,这其实是沿用了对古典乐的定义,曲为音乐作品,词为文字作品;其次现行的著作权法对编曲者、混音合成等作者没有相关的权利保护,这其实是与现代音乐的发展是不相匹配的。这也说明了,立法在时代的进步中往往是有滞后性的,一方面我们要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我们在实务运用中也要懂得变通。 下面我们就来说说平时生活中遇到的两个最多的音乐著作权问题,同时也是大家有较多疑问的问题: 一、翻唱

翻唱其实是一个很大的范围,包括多种形式,其引起的法律后果往往也是截然不同的。如果你只是在家或者在ktv翻唱已经发表过的音乐作品,这是完全没有问题的,不会侵犯任何的权利,当然前提是翻唱的作品不能用于商业活动。 但是如果一位歌手要翻唱别人的音乐作品,并且在自己的专辑收录,那又是另一种情况。这种情况已经涉及到了商业使用,属于我国的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法定许可的范围即不需要著作权人的许可,但是需要支付报酬。 第三种,也是我们现在看到的最多的翻唱形式,就是现在很火爆的音乐真人秀节目中翻唱他人的音乐作品。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来说是非法定许可的范围,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且支付报酬才能翻唱。当然这只是理论层面的解释,现实中电视台和企业为了谋取自身的利益往往会选择钻法律的漏洞,他们在节目中进行的大量的翻唱和使用都是没有授权的更不用说支付报酬。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因为立法中确实有不完善的地方,让他们有漏洞可钻,另一方面是现在音乐侵权的成本过低,立法上对这样的行为没有惩罚性赔偿。 二、音乐抄袭 我想大家对“音乐抄袭”同样并不陌生,现实中我们也能看到很多抄袭的案例,但是其实在立法上对“音乐抄袭”是没有明确的定义的,包括影视作品的抄袭,判断标准都是十分模糊的。也就是说,即使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音乐抄袭”也无法可依。据了解,在音乐圈中,认定抄袭的标准是有“8个小节雷同”,但是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对音乐侵权进行像商标、专利一样的量化规定,因此类似的纠纷只能通过法官的自由裁定。 通过上述的介绍,相信大家对于音乐著作权及其侵权形式、存在的问题都有了一定的了解。我国从1990年起建立著作权法律制度,到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修正《著作权法》,

版权-抖音音乐翻唱或改编侵犯版权

针对重点短视频平台企业在专项整治中的自查自纠情况和存在的突出版权问题,国家版权局在京约谈了抖音短视频快手等15家重点短视频平台企业。 其中,抖音平台积极响应国家版权局与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等关于“剑网2018"专项行动号召,坚决打击侵犯版权行为,通过自查、用户举报等方式,共下架版权相关音频751个、视频5284个、重置用户资料81个,水久封禁严重侵权用户11203个,封禁轻微侵权用户(6个月)4140个。 音乐、歌曲,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根据法律规定,未经允许,没有法律依据,擅自使用或者修改后使用他人作品的,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在抖音等平台,有大量的短视频都有背景音乐或者配乐,很多音乐还经过了修改。如果这些音乐的使用和修改没有得到授权的话,无疑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的。 就这个定性而言,无论抖音平台也好,短视频制作者也好,应该有相应的认识。宣传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多年,如果这点认识都没有的话,是不能让人信服的。 那么,既然大家都有认识,为什么还发生侵权呢?大概有这么几点原因:

1、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只有几十年的时间,传统的法律中和法制观念中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真正深入人心还需要时间; 2、在我国的传统思想中,知识的分享才是主流; 3、经济社会,疯狂逐利,漠视他人权利,让商人主动顾忌他人知识产权,无异与虎谋皮; 4、行政、司法机关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坐视侵权方式发家的企业做大做强。 以上就是关于抖音音乐翻唱或改编侵犯版权的相关内容介绍。汇桔网提供诸多优质的版权登记服务商选择,均为业界精英,资质齐全,并保障支付安全。精挑细选,由您掌控。若有版权相关疑问,欢迎登录汇桔网咨询我们的在线客服进行了解。

版权-翻唱作品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

翻唱作品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 既然是翻唱歌曲,就涉及版权问题,现在音乐节目的版权意识增强了很多,一是音乐人知道有维权的权利,二是电视台也早就注意到这个问题。那么翻唱作品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有哪些?如何处理翻唱作品涉及的著作权问题呢? 人们所说的“翻唱”实际上是指将已经发表并由他人演唱的歌曲重新演唱,其中根据自己的风格重新演绎但不改变原作品的一种行为。 翻唱作品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有哪些? 如果所翻唱的音乐作品已经以录音制品的形式出版发行过,再以CD、卡带等录音制品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属于法定许可的范围,不需要经著作权人事先许可,但要在两个月内按照法定许可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找不到著作权人的,可以向中国著作权协会支付报酬。如果在录像制品、电视音乐(MTV)或现场表演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属于非法定许可的使用方式,须经作者本人或协会的许可,音著协负责对会员的作品有权发放翻唱使用许可。

如果翻唱外国歌曲一般会涉及到是否要将外文歌词翻译成中文的情况,我国著作权法把这项权利规定为作者享有,如果翻唱外文歌曲需要将歌词翻译为中文的话须经作者本人同意,并合作者协商有关报酬。 翻唱歌曲版权问题应该怎么处理? 翻唱别人的歌曲,如果为一般益表演翻唱节目,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未取得授权而使用别人的歌曲参加商业比赛并进行电视直播、拍MV等用于商业用途就涉及侵权,包括在酒吧里演唱和歌手翻唱视频在网上传播等都可能涉及侵权。现在很多节目方也会找到版权人或者音著协来主动沟通版权事宜。 在合法的情况下,作品被翻唱本身也是作品被传播很好的手段,“比如白百何在《跨界歌王》中演唱的《你知道我在等你吗》,很有她自己的个性,让一首老歌焕发青春。” 随着版权意识的增强,音乐节目的版权也越来越规范。作为节目制作方,灿星在使用歌曲之前,都会主动来接洽版权并支付版权费。尊重版权也是对词曲作者的尊重,这一点对于音乐创作也是极为重要的。 音乐节目在与音乐人进行版权问题的沟通对接时,一般分为三种情况:

版权-浅析抖音平台上的音乐使用问题

下面主要从以下角度对抖音平台上的音乐使用问题进行浅析版权相关问题: 1、抖音音乐翻唱或改编的行为性质? 2、该行为侵犯了哪些权利? 3、对于抖音平台上新做出来的视频,是否也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版权”是英美法系的概念,“版权”最初的意思是“复制权”。“著作权”是大陆法系的概念。其原意为“作者权”。我国《著作权法》第57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即在我国,说起版权就是指“著作权”。著作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著作权仅指民事主体对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利,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即民事主体对作品之外的客体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利。在我国《著作权法》中,邻接权特指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等。 要探究抖音音乐翻唱或改编的侵权问题,我认为首先要厘清,被侵权的音乐的原权利人是谁。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通常包括词、曲、演唱、录音制作部分。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说,一首歌曲有多个不同的权利,第一类是作品相关,即词曲作品对应的是词作者和曲作者;第二类是邻接权相关,即歌手的表演者权、唱片公司的录音制作者权。这就意味着,对于一首歌曲,其权利人可能不唯一。通常,

一首歌曲的版权人可能是词作者、曲作者、音乐制作人、所属公司等。这就意味着,当我们想要获得音乐的许可使用权时,可能要取得不止一个主体的授权许可。 其次,来介绍一下抖音平台上音乐的使用模式。抖音平台上的音乐有两种使用方式,一种是抖音平台自带的音乐,另一种是在抖音的APP里有一个小窗口,通过这个小窗口用户可以上传自己手机里已经下载的音乐,并可以对其进行剪辑、应用等操作。 针对第一种,抖音平台上的音乐,如果平台上放的音乐未取得原权利人的授权,那么抖音所属的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作为抖音的用户,如果在不知抖音未取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平台上的侵权音乐,制作了短视频,那么该用户是否侵犯了原权利人的权利呢?我认为,用户的行为也属于侵权行为,但是根据《抖音用户服务协议》知识产权条款中第10.1条的规定,“公司在‘抖音’软件及相关服务中提供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软件、技术、程序、网页、文字、图片、图像、音频、视频、图表、版面设计、电子文档等)的知识产权属于公司所有。公司提供本服务时所依托的软件的著作权、专利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公司所有。”可以认为,对于大多数用户是想不到自己在平台上使用的这首音乐是未经过授权的音乐,也即其没有主观上的恶性。但是著作权是由一系列专有权利构成的,在未经得著作权认许可或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就构成对著作权的直接侵权。此时,无论侵权人的主观状态如何,都应当承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因为,不管侵权人的主观状态如何,如果不要求其停止侵害,那么侵犯原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就仍然处于持续状态。对于侵犯信息网

《离人愁》被华晨宇diss抄袭,那么音乐版权被抄袭应该如何判定

《离人愁》被华晨宇diss抄袭,那么音乐版权被抄袭应该如何判定 今天我们是不是走到哪里都能被抖音神曲侵袭,就算不玩的网友也一定被抖音的各种神曲、爆款舞蹈等荼毒过,而抖音的热度也捧红了很多人,比如火爆抖音《离人愁》,却在《明日之子》中被花花DISS不懂乐理“只是这样套旋律的东西,连基本的乐理知识都不懂,就不要标榜原创”,那么聊一聊:《离人愁》爆抄袭,关于侵权音乐版权的事。 李袁杰的《离人愁》此歌一发出就爆火,如今已经达到7亿点击率,看着数

简直比想象的还得要高的多,这首歌更是被各大平台的网红等传播,纷纷模仿其中潇洒的样子,这样一来,这首歌更加的火爆,但是火了之后黑料就被扒出,被指出《离人愁》抄袭 许嵩也在这首歌里躺枪,强大的网友对比出,开头部分是《山外小楼夜听雨》高潮部分是《清明雨上》副歌部分是《红尘客栈》整体基调是《烟花易冷》更是有网友嘲讽离人愁抄袭,网友还戏称《离人愁》,又名《清明山外红尘客栈夜听烟花冷》作曲:周杰伦混响:任然编曲:许嵩粘贴师:李袁杰在《明日之子》上,李袁杰演唱了自己原创歌曲《离人愁》,可是华晨宇当场直接说:我也懂中国风,但是我要的是创新,标注自己为原创人,其实是不对的,应该拿出一个专业的东西,应该把基本功再学习一下。 华晨宇在《明日之子》上当场说做音乐人就不要套作,套作的意思想必各位都懂,华晨宇还说基础音乐人必会题4536251考验李袁杰,4536251被薛之谦

玩出花来,但李袁杰直说不知道,后台的杨幂都看不下去了,杨幂:别说了,多说多错,看来场面真的是太尴尬。 那我们在这里说一下音乐作品被抄袭如何判定。 1 判定抄袭借鉴“两个原则” 我国对于“音乐抄袭”的判断原则借鉴了美国的“接触+实质性相似”这 两个原则。所谓接触原则,即被控侵权人有合理的机会听到或者看到原告版权作品。接触的成立是认定版权抄袭的前提。 实质相似性原则,即被指控抄袭的音乐作品和原创作的作品之间具有实质上的相似之处。而这正是实务界和学术界的难点所在,也是原创作品难以被保护或者抄袭作品得以逃脱法律制裁的问题所在。即便在经验丰富的美国法院,也不得不承认没有明确的标准判断两个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相似性,法官对于真相的判断往往依赖于双方律师的证据和辩论。 2 “八小节雷同原则”不是绝对的 我国对于实质相似性的判断有两种方法,一是八小节雷同原则,二是主属和弦相同相似原则。但在具体的个案中这些原则也可以予以变通,比如“敖包相会”诉“月亮之上”一案中,仅以6小节雷同便判定构成抄袭。网上可以找到该案的

关于与MP3相关的音乐著作权的法律问题及其分析

关于与MP3相关的音乐著作权的法律问题及其分析 众所周知,互连网的兴起已经给传统版权保护带来了太多的问题,包括文字、音乐、数据、影视、图例等所有能以数字化技术处理转换的作品,都无一例外的遇到了"比特"空间的阻击。甚至有人说,传统版权在互连网时空已经死亡。当然,事实上对于各类新型作品保护的法律规则已经出现,网上著作权保护的新秩序也正在形成。只不过,MP3音乐作品的出现确实给纷繁复杂的网络版权保护增添了新麻烦。如何界定MP3的法律性质,如何看待新技术引发的网络音乐作品的侵权争讼,如何为数字音乐著作权设定较为合理的法律保护模式,已成为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必须认真思考的新课题。 一、MP3及MP3音乐 所谓MP3,作为与互连网技术同时兴起的一项新型数字音乐处理技术,就是利用了MPEG Audio Layer3技术,将数十支CD 歌曲压缩成比一般光盘文件小12倍的数字录音文件,存放于硬盘物理空间轨道上却不失音质的一种新的音乐格式。人们一般可以通过从网上下载免费的MP3播放程序或购买MP3“随身听”的两种方法欣赏MP3音乐,还可以根据需要自己动手编辑 MP3歌曲。这种新技术的发明与普及运用极大地推进了MP3的商业化与产业化进程。随着MP3播放机、播放程序的问世以及以https://www.wendangku.net/doc/1b17858283.html, 等网站的纷纷亮出攻势,从而上演了MP3业欲与以盒带、LD、CD 为介质的传统音像业瓜分天下的新龙虎大战。 就其性质而言,MP3是一种创新的数字压缩技术,正象传统的录音技术及现代的CD、LD技术一样,它将带来信息科技时代的一场数字音乐革命。与传统音乐相不同的是,MP3音乐无论从载体到存储介质,还是在生产与传播方式上都可以通过数字化或数字式的渠道进行。这场革命直接结果,不仅催生了如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b17858283.html,(音乐网站)、Napster(开发、设计出用以下载MP3软件的企业)、Diamond(专门生产Rio品牌的MP3播放器的公司)等一大批专门从事MP3商业化活动的新型互连网企业,使广大音乐消费者得以欣赏到免费或低廉的高品质数字音乐,而且飞速发展的MP3业已经将传统的音像制造服务业逼到了绝路的边缘。因

如何获得翻唱歌曲版权权利

如何获得翻唱歌曲版权权利 某节目中,因为翻唱一首没有获得这首歌版权翻唱授权的歌曲,被歌曲相关权利人纷纷发表声明。想要获得歌曲翻唱的权利,需要经过哪些权利人的授权呢? 一、获得歌曲翻唱的权利,需要经过哪些权利人的授权? 一首歌的版权分为两部分:歌词和乐谱。歌词属于著作权法中的“文字作品”,乐谱属于“音乐作品”。歌词的版权归属于词作者,乐谱的版权归属于曲作者。 如果作词人作曲人和唱片公司签订转让版权的合同,那么版权转归唱片公司所有。 歌手只是著作权法中规定的“表演者”,不是词曲的版权人,对词曲本身不享有版权。当然,除了歌曲兼有词曲作者和表演者双重身份的除外,其既享有著作权人的权利,又享有表演者的权利。 二、什么是版权? 在了解一首歌的版权之前我们要先了解著作权、表演权和表演者权三个权益。 1、著作权。在我国著作权法中,版权通常被叫做著作权。 国内《著作权法》在叙述时还是按照大陆法系国家的特点好似用著作权的说法。著作权涵盖的权利包括两个,人身权和财产权。 可以著作权转让,但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转让施加限制,对人身权利一般不允许转让和放弃。 2、表演权。表演权,又称公演权或上演权。表演权是一种著作权属性的权利。指著作

权人自己或者授权他人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特点在于必须以公开的方式进行,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 所以表演他人作品应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为作品、作者署名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3、表演者权。表演者权指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与拥有著作权属性的表演权不同,表演者权是一种邻接权,保护度稍低于著作权。表演者权是为了保护表演者的表演不被歪曲而赋予表演者的人身权利。 其次,表演活动商业性会带来经济效益,所以表演者权也含有财产权利。 三、一首歌包含哪些权益 歌曲版权主要包括录音版权和词曲版权。一首歌首先经过词曲作者创作后产生第一层权利(词曲版权)。随后歌曲经过唱片公私录音制作后,录音制作者享有音制品制作者权。 因唱片公司也投入了一定独创性劳动(制作、编曲、混音等等)其也享有其他权利。不过音制品制作者权及唱片公司的其他相关权益均属于从词曲作者著作权上长出来的自权力。 四、翻唱时会涉及的权利 1、直接翻唱。作为音乐人对歌曲翻唱及改变是常会有的事,那么我们也应该了解在演绎他人作品时和著作权相关的知识。 (1)词曲创作和原创是同一个人时。音乐作品一经创作出来其著作权人就享有著作权和表演权。没有经过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的翻唱,除已写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或非营利的演出之外,其他的现场表演及唱片光盘录制等方式的表演一般情况下

现场演唱会的著作权问题

现场演唱会的著作权问题 作者 王瑜 现场演唱会的著作权问题 2004年7月3日,孙燕姿成都演唱会后,媒体爆出孙燕姿演唱会主办者和组织者被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四川代表处催缴版权作品使用费的消息。在演唱会举办之际,音著协四川代表处先后两次向演出承办单位发出律师函,敦促该演出组织单位依法交纳音乐作品使用费,结果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音著协四川代表处于演出当晚对成都体育中心孙燕姿演出现场做了调查取证,并准备向演出公司提起诉讼。 最终,音著协与北京时代新纪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达成书面协议,北京时代新纪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音著协补交了孙燕姿成都演唱会的音乐作品使用费3万元。 这个案子并不是第一起向演唱会收取音乐作品使用费的案例,音著协在2003年向第四届金鹰电视节组委会和湖南省广播电视局送达了《关于依法支付音乐作品著作权使用费的函》。音著协开始收取现场演出的音乐作品著作权使用费,这标志着现场演出免付音乐作品著作权使用费的历史已经结束。演唱会的组织者们在积思苦虑如何赚取更多利润时,该考虑另外一个问题——演唱会的知识产权问题了。 演唱会知识产权主要是相关著作权,演唱会一般来讲以歌唱演员的演唱歌曲为主,歌唱演员演唱他人作词作曲的歌曲,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演唱者表演需要相关的表演技术和技巧,表演也是一种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的行为,是把文学作品转化为表演的艺术,法律将表演作为一种权利加以保护,这就是表演者权,表演者权是表演者享有的权利。所以演唱会的组织者将面临两个方面的著作权问题: 1、取得所演唱歌曲词曲作家的许可, 2、注意保护表演者的著作权(表演者权)。 一、演唱会的组织者应当取得词曲作家的许可。 《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根据该条规定,取得许可这是演唱会组织者的义务,取得许可要区别以下两种情况: 1、词曲是原创的,取得原创词曲作者的许可就可以。 《著作权法》在2001年进行了修改,关于这个问题有了很大的变化。原《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已经取消了这项法定许可。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该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这里的作品并不区分已经发表还是没有发表,都需要经过作者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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