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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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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苏州市水务局

二○一八年五月

摘要

《苏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后评估计划,苏州市水务局实施了本次评估工作。本次评估活动重点运用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立法比较分析、文献检索以及专家论证评估方式,对《办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立法技术性以及绩效性作了全面、充分的评估,参照规章后评估报告的体例,形成了本篇报告。

评估结论:《办法》立法质量较高,主要内容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核心规定均具备合理性,与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之间的配合度总体较高,重点的制度操作性强,立法技术基本符合严谨科学的要求,绩效全面且突出。但是由于政策的更新和供水形势的变化,《办法》的规定有所不足。鉴于《苏州市供水条例》已经列入市人大立法规划,建议废止《办法》,进一步完善深化二次供水的规定,使之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条款。

一、前言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城市供水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居民的生活息息相关,解决好城市二次供水中存在的问题,是关系到市民安居乐业和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大事。《办法》的出台实施,为加强和提升苏州市城乡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提供了指导,为二次供水管理体制的建立提供了依据,为解决好城镇居民供水“最后一公里”供水问题提供了保障。但在苏州市二次供水事业发展的过程中,一些问题也逐步显现:一是《办法》所称二次供水对象的“建筑物”定义不清楚;二是二次供水设施“三同时”制度很难落到实处;三是二次供水设施委托管理期满后维护主体、运行和改造更新费用等核心问题不明确;四是物业公司在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抢修中的角色承担与责任分配较为模糊。为了全面考察《办法》是否适用现今的供水形势,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尤为必要。

为了深入了解和掌握《办法》实施绩效以及存在的各类问题,市水务局实施了本次评估工作。

二、评估工作概况

(一)评估准备阶段

1.成立领导小组

为保障《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评估效果,市水务局成立了《办法》立法后评估领导小组,由局领导任组长,相关处室工作人员为成员,共同组成了本次评估工作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及评估报告的终审定稿等工作。

2.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为了保证评估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专业性,市水务局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后评估计划,委托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为《办法》立法后评估项目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具体开展评估调研活动及报告撰写等工作,并将委托情况向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了备案。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指定三名律师与苏州市水务局业务处室人员共同组成评估小组负责开展具体的评估工作。

3.制定评估方案

本次评估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主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前期准备阶段,主要是对《办法》进行学习研究,列出需要评估的主要项目和重点问题,针对相关问题设计调查问卷;第二阶段为调研论证阶段,主要工作是开展问卷调查、汇总分析问卷调查的数据、开展专题调研座谈会;第三阶段为评估报告形成阶段,主要是起草《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初稿,组织专家对初稿进行评审和论证,最终形成正式评估报告。

(二)评估实施阶段

1.开展调查研究

根据评估方案,评估小组按照制定的工作计划展开了调查研究活动。

(1)公开征集意见

2017年4月,评估小组在市水务局网站上刊登公告,同时开展网上问卷调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对《办法》的立法后评估意见。

(2)问卷调查

为了充分做好基础调研工作,广泛听取相关意见,了解《办法》所涉及的各方主体对《办法》实施效果的意见反馈及立法层面上的建议,评估小组针对住宅建设单位与供水管理单位设计了不同的调查问卷并各发放了800份调查问卷,其中建设单位回收786份,回收率为98.2%;供水单位回收779份,回收率为97.3%。通过问卷得到的各项统计数据是评估报告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3)座谈调研

为了全面获取第一手信息,评估小组于2017年8月8日组织开展专题座谈会,听取二次供水主管部门、供水单位、建设单位和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意见。会议主要围绕评估小组拟定的调研提纲,针对《办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办法》具体条款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及取得的绩效进行了讨论,并积极探讨了二次供水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以及解决方法。通过调研座谈会,评估小组充分了解了《办法》出台至今的实施状况以及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方提出的宝贵意见也为评估小组的调查和研究提供了方向,为最终评估结论的形

成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4)立法比较分析

为了评估《办法》的合法性,评估小组将《办法》与相关上位法法律、法规进行了立法层面的纵向比较,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为了充分考察和分析《办法》的制度设计,评估小组将《办法》与其他省、市有关供水的法律文件作了横向比较,主要包括《深圳经济特区二次供水管理规定》《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无锡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

(5)文献检索

评估小组检索了相关文献,分析研究了《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和解决方法,这也为评估报告的最终形成提供了相关理论依据。检索的文献主要有:《关于新建小区二次供水管理运行维护费标准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苏州市、区二次供水系统工程技术细则》(试行)。

2. 分析汇总,得出初步结论

在综合采用上述各种评估方法进行调查研究之后,评估小组取得了大量的素材和数据,这些资料反映出了《办法》实施以来所取得的绩效和存在的问题,对于最终评估报告的形成提供了理论和实践上的支持。评估小组通过对这些资料进行汇总和分析,得出本篇评估报告的初步结论。

(三)评估报告形成阶段

1. 初步论证和报告起草

在收集完所有的统计数据和意见、建议之后,评估小组开展了内部讨论,对评估报告的起草、评估结果的立论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拟定了初步方案。根据初步方案及工作时间安排,评估小组于2017年8月下旬开始了《办法》后评估报告的起草工作。

2. 专家论证和报告正式形成

2017年11月9日,评估小组主持召开了《办法》立法后评估专家论证会,邀请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苏州大学法学院等相关单位的专家与会参加论证。评估小组听取了各位专家对于评估报告初稿的意见以及建议,并在会后对评估报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正式形成了本篇评估报告。

三、评估内容

(一)合法性评估

对《办法》的合法性评估,主要是通过检读法律文本的方式查明《办法》的制定与出台是否符合立法原则,制定主体是否具备相应的立法权限,具体规定是否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

1. 《办法》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

《办法》是苏州市政府于2011年5月11日以苏府规字〔2011〕5号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根据《苏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规定》第六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为加强二次供水管理,保证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上位法规定,结合苏州市的具体实际,由苏州市水务局通过对二次供水情

况的调查和研究,在对《办法》出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予以公布实施。评估小组认为《办法》的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均合法,是一部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2.《办法》的个别规定与上位法疑似冲突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二次供水的,二次供水管理者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而省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经城乡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后,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此,《办法》对供水单位确需停水时是否需要经批准的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办法》仅规定了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而省条例规定了不仅需要提前通知用户,且需要经城乡主管部门批准。

(二)合理性评估

对《办法》的合理性评估,主要是通过文本分析与实证调研相结合的方式,评估《办法》中的具体规定是否合理,内容是否完备,有无立法盲点等。评估小组经调研后发现,《办法》的具体规定均较为必要、合理,基本符合立法目的。

1.实现了二次供水设施的专业化管理

二次供水设施是实现二次供水的载体,也是二次供水中的核心部分,其管理是否专业和高效直接决定了二次供水的整体质量。随着广大群众对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及供水安全要求的不断提高,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也须从设计、施工开始就进行专业化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二条有关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及施工需要委托具有相应

资质的单位进行、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需要符合特定条件等规定,均保障了对二次供水设施的专业化管理,保障了二次供水设施能够符合提供高水质、适当水压供水的要求。

2.明确了以协议形式确定二次供水设施的责任主体

二次供水是一种“水厂→市政管网→二次供水设施→用户”的供水方式。相对于市政管网直接供水而言,这种供水除经过封闭的市政管网外,还要经过二次供水设施这一环节,而二次供水设施是先由建设单位在经过审查、设计规划后施工完成,经验收合格后移交专业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管理与维护。《办法》第七条与第八条对二次供水设施的验收、移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明确规定二次供水设施验收合格的方可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要求建设单位与供水单位签订移交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运行管理职责和维护费用。这就避免了建设单位与供水单位因费用不明、责任不明而可能引起的二次供水事故,确保了二次供水设施的无阻碍运行。

虽然《办法》中的主要制度均具备合理性,但内容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1.针对小区物业不履行配合义务的现象未规定法律责任

《办法》仅在第十条规定物业应当积极配合,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供水单位抢修维护,但并未规定相应法律责任。小区物业不履行日常巡视、及时报修等配合供水单位的义务,甚至还阻挠供水单位进入小区进行维修,极大地影响了二次供水管理秩序。针对供水企业发放的调查问卷数据反馈,有19.9%的供水企业在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维护时出现了物业拒绝甚至阻拦供水企业进入居民区的情况。

2.对二次供水设施委托管理期满后的问题未作规定

苏州市大部分居民区的二次供水是由居民区住宅开发

建设单位与供水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供水单位按照协议约定为居民区内的二次供水及设施提供服务。但在评估小组召开的座谈会上,有的区供水单位及主管部门均提出,原来约定8年的委托管理协议的期限即将到期,期满后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问题,如责任主体、费用主体等出现法律空白,亟需《办法》对到期后的二次供水工作作出明确和可行的规定。

(三)协调性评估

《办法》实施之后,市水务局于2011年8月出台了《苏州市、区二次供水系统工程技术细则》(试行),市物价局于2011年8月发布了《关于新建小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运行维护费标准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9月11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饮用水监测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些文件的实施,落实了《办法》的相关规定。所以《办法》与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之间的配合度总体较高,在二次供水管理实际工作中与这些文件相互补充配合,执行效果较好。

(四)可操作性评估

对《办法》的可操作性评估,主要从实践操作的角度研究《办法》中的各项规定是否切实可行,有无过多的提倡性、号召性、宣示性条款存在等。通过对《办法》全文的检读、调查问卷的分析,评估小组认为《办法》总体上是一部可操作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

1.供水主管部门定期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监测保证供水

质量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供水主管部门及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供水水质及卫生进行检测,并将监测信息予以发布。苏州市各区(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规定,履行了定期监测的义务,并向社会公布了监测结果。评估小组通过座谈调研了解到太仓市水务局按照每季度进行42项水质监测、每半年进行106项检测的频率对二次供水进行水质监测,高新区水务局则是通过在泵房内安置水质检测仪表来实现对水质进行实时监测,保证了二次供水的水质和安全。

2.供水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互相配合做好供水应急工作

《办法》第四条规定了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职责。评估小组通过书面征求意见,了解到苏州市各区(县)供水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的上述规定,与卫生、发展与改革、财政、住建、价格、环保等部门建立了工作协调机制并制定了应急预案。如高新区水务局以《苏州高新区(虎丘区)高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苏虎规字〔2012〕5号)为执行依据,与其他部门建立了工作协调机制,制定了高峰供水应急预案、突发性水质水压应急预案、防汛防台应急预案、防寒防冻应急预案等,有效保证了在遇到突发情况时的应急供水。

虽然《办法》总体上是一部可操作性较强的法律文件,但也存在下列问题:

1.“三同时制度”的实施存在一定困难

《办法》第四条规定了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同时设计是指建筑物主体工程设计时将给水图纸交由供水单位审核,包括二次供水泵房的位置及预留面积、二次供水的方式等;同时施

工是指二次供水泵房土建、设备与建筑物主体同步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是指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与建筑物主体同步交付使用。但评估小组在座谈会调研了解到,“三同时”在操作中还存在一定困难,如有些居民区开发商在将二次供水设计图纸送出审核后并不等待审核结果就已经开始了二次供水设施的施工建设;即便审核结果通过,也不严格按照审核通过的规划施工。而有些图纸审核并未通过,但二次供水设施的施工已经开始,供水单位无法对其施工进行整改,也不可能再对设计图纸进行修改和完善。这就导致了二次供水设施设计与施工不同步、二次供水设施施工与建筑物主体施工不同时,由于设计审核和施工审批涉及不同的主管部门,这更使得二次供水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可操作性大大降低。

2.二次供水的费用承担问题并未得到彻底解决

《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协议应当明确收费标准。二次供水费用由二次供水设施的建造费用及二次供水的运行管理费用组成,但《办法》对于建造费用特别是供水设施更新资金的承担并没有统一的规定。苏州市物价局发布的《批复》仅明确了二次供水设施基本费用的范围,并不包括二次供水设施的更新费用承担问题,这是是二次供水管理中的核心问题。供水单位会认为该笔资金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而建设单位不是供水用户,故由其承担这个费用缺乏法律依据。而业主一般则认为供水单位既已经与建设单位签订协议负责二次供水的管理与维护,供水单位就应当承担。

(五)立法技术性评估

《办法》总体上用语基本符合《立法技术规范(试行)》

的要求,逻辑较为严密,结构基本合理,部分条款在立法技术上仍存在一些问题:

1.《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定义中,所规定的“建筑物”包括了居民生活建筑物和商用、工业用非生活建筑物,而《办法》的名称明确了生活饮用水,并不包括非生活饮用水的范围,所以建议对《办法》本条中的“建筑物”明确界定,同时二次供水的定义也不能局限于居民生活用水。

2.《办法》第八条前半部分提到了建设单位和供水单位两个主体,但后半部分中关于移交协议的备案主体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六)绩效性评估

1. 《办法》实施后取得的成效

(1)基本实现了二次供水的科学健康发展

自《办法》实施以来,苏州市二次供水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保证供水安全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的立法目的已经基本实现。评估小组通过座谈调研得知,苏州市范围内二次供水基本达到了供水安全性高、供水水质优、供水检测勤的要求。这也提高了城乡居民的健康水平,促进了生态环境的快速改善,基本解决了苏州市城市快速发展中开发建设用水需求和居民日益增长的供水需求的矛盾。

(2)落实了二次供水信息公开制度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消毒后投入使用前的二次供水水质检验结果应向当地居民公示、第十四条规定了供水和卫生主管部门定期公布水质及卫生监测信息,而评估小组通过收集资料得知上述规定均得到了良好的贯彻执行。如《通知》

第二部分中明确了“城市生活饮用水每季度监测一次,农村生活饮用水每年监测两次。监测数据要按季度报当地政府,抄送水利、住建、教育、环保等相关部门。各地应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结果信息发布制度,每季度向社会公开监测城乡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结果。”所以《办法》实施后,二次供水的信息实现了公开化和透明化,既让广大用户对二次供水工作的运作有了清楚的了解,也对二次供水工作的全过程实施有了更为有效的监督。

(3)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的技术性审查基本落实

《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了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经过供水主管部门的技术性审查。虽然对于“技术性审查”的合法性存在争议,但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的技术性审查是二次供水设施良好运行的前提,是二次供水工作规范化与科学化操作的标志,更是二次供水水质安全的保障。通过座谈调研得知,苏州市范围内的二次供水设计方案的技术性审查基本得以落实,以常熟市为例,供水企业及其委托的设计单位,将每一个项目的图纸在设计完成后报送至监管单位,监管单位出具技术审查意见,然后送常熟市建筑施工审图中心进行专业审查,这样就确保了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科学、合理、规范。

2.《办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已有居民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难落实

《办法》第九条对已经建成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加以规定,“费用承担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由于二次供水设施的属性存在争议,该项工作推进缓慢。评估小组通过收集资料和座谈会的意见发现,费用如何分担,各执一词。如吴江区水

务局制定了二次供水改造计划,但由于旧居民区普遍存在卫生条件差、漏水现象频繁、存在逆流污染等隐患,造成了二次供水改造计划难以顺利实施,仍然有部分旧居民区尚未进入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设计阶段。

(2)建设单位和供水单位的法律责任不够明确

《办法》全文共计十八条,其中第五、六、七、八条针对的是建设单位作出的义务规定,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条针对的是供水单位作出的义务规定,但是没有相应责任的规定。由于《办法》属于规范性文件,无法对违反《办法》的行为作出强有力的法律责任规定,影响了《办法》在实施中的效果。

四、评估结论及建议

(一)评估结论

评估小组通过采用多种评估方法对《办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立法技术性和绩效性进行分析与评估,认为《办法》立法质量较高,具有一定的超前性。但是由于政策的更新和供水形势的变化,《办法》的规定有所不足。鉴于《苏州市供水条例》已经列入市人大立法规划,建议废止《办法》,并将其中的主要内容纳入《苏州市供水条例》,进一步完善深化二次供水的规定,使之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条款。

(二)立法建议

建议《办法》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修改、完善:

1.修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规定

《办法》第十五条,表述修改成与上位法一致。

2.明确二次供水费用的承担主体

由于建设单位或业主与供水单位对二次供水设施更新改造费用的承担、高低楼层用水用户对运行管理费用的承担产生了争议,因此需要明确二次供水设施属于“公共设施”还是“业主共同共有”。评估小组认为,二次供水设施的服务对象是整个建筑物,应当包含所有的用户,故应明确二次供水涉及的更新改造费用和运行管理费用应由整幢建筑物全体业主承担的原则,这更能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原则。

3.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参与收费标准的制定

《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了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费用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而《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则规定了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指导性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制定。在后续的立法中,应当明确供水主管部门也应参与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的制定,进一步完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费用制定主体的规定。

4.增加法律责任规定

在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中,小区物业应当利用自己的优势,为二次供水设施提供基本的看护、检查服务,在发现二次供水设施出现运行问题时及时通知供水单位,为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维护时提供便利,这些是物业应当承担的管理义务。因此需要在后续《苏州市供水条例》的立法中进一步细化物业企业在二次供水整个过程中应当承担的义务以及未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

附件一:

《苏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立法后评估调研提纲

1.《办法》第四条规定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职责。作为主管部门,有没有与卫生、发展和改革、财政、住建、价格、环保等部门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有没有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并演练?

2.二次供水设施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这项规定是如何执行的?

3.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部门是怎样监督的?

4.有无开展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技术性审查以及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方案及其变更备案?工程竣工后,供水单位有无参与竣工验收?

5.有没有制定《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协议》合同样本?有没有开展移交协议备案工作?

6.有没有编制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改造移交后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费用如何承担?

7.二次供水的水质检测、监测和公示制度是如何操作的?二次供水设施定期清洗、消毒工作如何开展的?

8.停水通知一般通过哪些渠道发送的?

9.二次供水发展需要解决哪些实际问题?

10.对《办法》中其他条款的看法,需要修改的具体建议与意见。

附件二:

《苏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立法后评估调查问卷(供水企业)

尊敬的女士/先生:

您好!

《苏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年7月1日实施以来已近6年,为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我们设计了本调查问卷,请您支持,非常感谢。

请您在选择题的括号中填写答案选项,需要进行说明和阐述的请在题后的划线处填写。本调查问卷仅供研究使用,我们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您提供的资料保密,请您放心。

苏州市水务局

2017年6月

基本信息:

所在地区:

所属单位:

填表日期:2017年月日

1.您所在单位是否就《办法》及相关供水法规、规章进行宣传或培训?()

A.经常有

B.偶尔

C.没有

2.《办法》规定供水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践中您所在单位是否参加?()

A.是的

B.没有

C.不清楚

3.您所在单位对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以及管理的费用是否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执行?()

A.是的

B.没有

C.不清楚

4.您所在单位在与建设单位达成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协议中是否对上题中的费用进行了约定?()

A.已经约定

B.没有约定

C.不清楚

5.您所在单位在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中,物业服务单位与您所在单位的配合情况如何?()

A.物业服务单位积极配合供水单位工作

B.物业服务单位对供水单位开展的工作并没有提供到帮助

C.物业服务单位出现过阻碍供水单位开展工作的情况

D.不清楚

6.您所在单位一般多久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与消毒?()

A.六个月以下

B.六个月以上

C.不清楚

7.您所在单位在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后是否经具备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投入使用?()

A.经过鉴定

B.没有经过鉴定

C.不清楚

8.您所在单位是否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来确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以及清洗消毒人员?()

A.是的

B.不是

C.不清楚

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 法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或白建设施供水通过各种设施间接供给用户使用的水。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所设置的高、中、低位蓄水池(塔)、水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告示供水设施。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计、建造、维修和使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省、市(地州)、县(市、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测分级管理办法总的分工原则,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水质监测检验由其同级卫生防疫站负责。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卫生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设施管理和卫生管理工作。二次供水的日常水质自查检验由同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或水质化验室负责。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凡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必须取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方可供水。 第六条二次供水单位应建立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工作。

03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1998年09月23日计价格[1998]1810号)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供水价格,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计价格【1998】1810号文印发了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制定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水价格,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城市供水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市供水价格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污水处理费计入城市供水价格,按城市供水范围,根据用户使用量计量征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市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价格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价格分工管理目录执行。 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二章水价分类与构成 第六条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可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等五类。各类水价之间的比价关系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成本和费用按国家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核定。 (一)城市供水成本是指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原水费、电费、原材料费、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直接工资、水质检测、监测费以及其他应计入供水成本的直接费用。 (二)费用是指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三)税金是指供水企业应交纳的税金。 (四)城市供水价格中的利润,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二次供水管理组织及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 二次供水管理组织 主任: 职责:负责英伦小镇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工作 组长: 职责:带班进行检查、检修、清扫、消毒等工作 组员: 职责:在组长安排下进行检查、检修、清扫、消 毒等操作工作 专职管理员: 职责:负责日常巡查、记录、软化器还原、工器具和钥匙等的管理等工作 二0一三年×月×日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一、建立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专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二次供水管理,并按照国家相关卫 生要求按时对《卫生许可证》进行审验和换证. 二、管理人员、维修人员及水箱清洗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并 经卫生知识培训才能上岗,以后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若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皮肤病或健康带菌者,均应调离从事管水工作岗位,并做好记录。 三、二次供水设施要符合卫生标准,所用材料必须无毒、无异味,不得影响水质卫生, 其材料应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有效卫生许可批文。 四、二次供水水箱内壁应光滑,便于清洗,顶部有盖,并设换气孔套上纱网,周围有防 护措施。 五、二次供水设施能正常运转,设备整洁,地面干净,储水箱应加盖上锁,每年必须用 符合标准的消毒药剂彻底清洗消毒一次,水质由具备法定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水质检测结果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规定的标准方可饮用。 六、在水箱周围半径10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等存在,不得堆放在毒有害物质,水箱 周围应干净。 七、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城市市政自来水管网直接连通,水箱的溢水管应高于下水道最 高水位并有防污染设施。 八、泵房上锁,生活泵房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 九、水箱顶盖必须加锁盖好,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揭开顶盖。 十、运行人员随时注意各水箱水位计的显示水位,注意观察各水箱是否有渗漏情况,保 证水箱能正常运行。 十一、一旦发现饮用水水质有异常改变,不得隐瞒水质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和供水行政部门或卫生防疫机构,防止介水传染的流行。 ××有限公司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城市二次洪水水质,防止生活饮用水二次污染,保障饮用水的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用水单位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及深度净化处理后,再供给用户使用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二次供水的管理。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二次洪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二次供水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配合供水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用户用水水压需要超过国家规定管网末端服务压力的,应当自建二次洪水设施,实施二次供水。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洪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向供水主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施工手续。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由供水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经营单位不得予以供水。 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不得在城市供水

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二次供水单位不得转供水。 第九条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周围十米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修建建(构)筑物,设置渗水厕所、化粪池、堆放垃圾和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为保证城市供水管网的压力,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进行二次洪水的单位,应当避开用水高峰期蓄水。 第十一条使用二次供水的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接照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和水质日常检测,发现水质受到污染时,应当及时报告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单位必须每半年对二次洪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专业单位,必须经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后,方可承揽清洗消毒业务。 第十三条直接从事二次供水或二次洪水清洗消毒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至少一次到卫生防疫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源携带者,不得从事二次供水工作和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工作。 第十四条供水主管部门应指定水质检测机构,每月对二次供水的水质进行一次化验检测,检测结果应当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主管部门按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附件 1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地方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1

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 第六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七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核定供水准许收入。应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各类用户用水价格。 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 第八条供水企业准许成本包括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由有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核定。 第九条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其中:(一)有效资产为供水企业投入、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不包括与供水业务无关的、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 (二)准许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准许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其中:权益资本收益率,按本定价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国家10 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3 个百分点核定;债务资本收益率, 2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范文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参考模板 请各二次供水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该模板建立自身管理制度,加强管理,保障二次供水安全。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为确保我单位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订如下卫生管理制度: 一、认真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切实做好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水箱(水池)应封盖加锁,周围10米内无工业、生活污染源。 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并做到持证上岗。 三、每天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巡查和现场余氯测定,有记录备查,并做好环境清洁工作。 四、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由卫生管理人员或委托专业清洗队伍进行,清洗消毒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每年清洗消毒1-2次,并有记录。清洗后做好水质检测,水样必须送当地疾控中心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抽样监测,确保水质卫生安全。 五、水质余氯达不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必须进行整改(加氯消毒等方式),并做好登记工作,保证余氯达标。 六、积极、主动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对本单位二次供水管理的监督,对管理人员违反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按本单位的职工考核规定进行处理。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组织 ******(请自行组建) 二次供水水质消毒制度 为规范二次供水水质消毒工作,保证水质的安全卫生,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二次供水水质消毒工作管理,制定消毒操作程序,明确管理操作人员,确保消毒工作质量。 二、消毒人员应当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三、使用的消毒剂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生产单位、卫生许可批号,并做好索证登记工作,消毒剂配制和使用按说明书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四、根据每日余氯检测结果,当末端水水质余氯达不到规定标准时(余氯少于0.05mg/l),需进行水质消毒。 五、二次供水消毒后水质应当符合GB5749一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按水质消毒要求配置必要的设备,量筒、配置桶、余氯比色仪等器械,保证消毒质量。 七、规范水质消毒工作,每次水质消毒后做好登记工作,记录加消毒剂量,检测水质消毒前后的余氯。 二次供水水箱清洗消毒操作规程

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

***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生产和其它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和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供水遵循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它用水。 第四条城市供水部门的职责是:满足城市规划区内的居民生活、生产用水需要,加强对城区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确保城市供水,做好供水经营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要全面做好城市供水、用水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供水工作遵循合理开发、保护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供水,实行统一规划、加强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优化资源配置,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城市公共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适应城市发展需求。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

第八条地下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城市水源保护区为:东到东外环外1公里和**镇、西到西外环外1公里和**镇、南到**路外1公里、北到 ***。 第九条严格限制城市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在城市公共管网覆盖范围以内,供水能力能够满足需要的,禁止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能达到出水量及饮用水水质要求的,交城市供水部门统一管理,对达不到供水标准要求的一律关闭。 第十条关闭后的自备水井,由城市供水部门采取技术措施予以封闭,对符合饮用水质量标准的自备水源井作为城市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第十一条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应当征求城市供水部门意见后,用水单位或个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由水行政部门备案后,用水单位或个人方可按照城市供水工程的技术规范设计施工。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在建小区和今后开发小区以及机关团体招商引资企业等均不得自行开采地下水资源,由城市供水部门负责供水管网的设计、铺设与覆盖,统一进行供水与管理。 第三章城市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项目工程许可证手续前,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到城市供水部门交纳城市供水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供水基础设施建设。收费标准依据《定政办发〔2015〕17号》文件。

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精编文档).doc

《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季建业 2012年11月19日 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管理,保障饮用水质量和安全,维护居民用户、供水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称二次供水)及其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维护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供水节水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和高淳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和分工,负责辖区内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二次供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居民住宅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供水单位接管新建二次供水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收费标准承担具体费用。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和改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住宅与商业、办公用房在同一建筑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单独设置; (二)所用材料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不得使用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管件、配件和设备; (三)一户一表、抄表到户; (四)生活饮用水与消防用水的泵房、储水池应当分别设置,管道不得互通,供水管道用不同颜色标示,并配备必要的防止水污染装置; (五)储水设施的容积、加压设施、管道口径应当满足用水需要,便于维护管理; (六)储水设施的顶部及周围排水畅通,溢水管不得直接与排水管连通,顶部设有通气孔,通气孔有防止异物进入的防护装置。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筹集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二次供水设施改造。 已经建成投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供水单位未对其进行运行维护管理的,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年度改造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供水单位实施。 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建设的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廉租房,以及由于建设单位倒闭、破产等原因处于弃管、失管状态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由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专项资金承担。

二次供水相关规章制度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一、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工作接受市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的指导。 二、二次供水操作人员持《健康证》上岗并按规定每年一次健康检查。 三、办理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及相关复审手续。 四、每年由专业自来水清洗公司对水池水箱进行不少于一次清洗消毒,填写《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记录表》,出具合格的水质化验报告并到相关部门备案。 五、定期保养水泵、阀门及管道,定期刷漆防止生锈。 六、每天巡查一次供水系统,发现有跑、冒、滴、漏现象,应立即处理。 七、应保障住户生活用水的连续性,若因检修、保养暂停供水,应提前1天通知客服中心,告知住户做好储水准备。 八、遇突发事故导致停水,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向住户做好解释工作。 文档

水泵房管理制度 一、项目工程负责人负责对水泵房管理、监督和检查。 二、项目工程维护人员负责按计划进行月、季、年度保养、维修、清洁、并填写《设施设备保养记录表》。 三、水泵房应备齐消防器材、水泵房钥匙由专人保管。 四、每日对水泵房运行设备进行二次查看,将真实数据填写在《水泵房设备运行记录表》上。 五、每日对水泵房进行一次巡查,将巡查容填写在《二次供水巡查记录表》上。 六、定期检查水泵、闸门、电机的紧固螺丝有无松动,运行声音是否正常等。 七、严禁在水泵房吸烟、存放有毒、有害物品。保持水泵房通风换气,环境卫生。 八、非工作人员进入水泵房,须填写《外来人员进出登记表》,并由相关人员陪同方可进入。 相关记录 《设施设备保养记录表》 《水泵房设备运行记录表》 《二次供水巡查记录表》 《外来人员进出登记表》 文档

设施设备保养记录表项目:序号: 文档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制度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制度 水泵房管理制度 1 、水泵房设备等由管理处指定专人负责监控、清洁及日常运行巡视。 2 、水泵房内机电设备、仪器由值班人员负责操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水泵房,严禁非值班人员操作各种开关、按钮。 3 、消防泵、生活泵、污水泵及各类控制开关、按钮、阀门应有明显操作标志,标志简单易懂,正确无误。 4 、水泵、仪表、阀门控制开关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工程部机电维修组进行维修、更换,确保控制性能良好。 水池(箱)管理制度 1 、由管理处指派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人员负责水池(箱)的日常管理工作。 2 、水池(箱)容积及管道口径应满足用水需求,生活用水与消防用水管道布置合理,不存死水区。 3 、水池(箱)结构坚实、牢固、光洁、不渗漏、耐腐蚀;水池(箱)人孔必须加盖加锁,锁匙由专人保管;水池(箱)溢流管口、通气孔口应有防蚊虫进入的不锈钢网;溢流管、排空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连。 4 、水池(箱)每半年至少由水处理公司清洗消毒一次,并取得市水质检测中心水质检测合格证明。在水质二次污染高发期应适当增加清洗次数,定期投加适量消毒剂。

5 、水池(箱)管道、阀门定期维护,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应立即组织维修、更换。非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开启或关闭水池(箱)阀门。 6 、水池(箱)四周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杀;周围3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旱厕或堆放垃圾堆。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职责 1、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由管理处指定,经相关培训后方能上岗。 2 、管理人员应定期维护保养供水设施,随时掌握及查询供水设备、仪表运行情况,了解水池(箱)及配套管道、阀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管理处汇报,并协助维修人员维修。 3 、管理人员负责供水设施房间的管理,保持供水设施周围环境卫生,制止闲杂人等靠近,保证正常供水。

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 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6年10月23日川价发〔2006〕215号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 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管理的科学性,规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2号),结合我省城市供水企业的实际,制定了《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施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省建设厅。 附件:1.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 行) 2.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表

附件一: 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科学性,规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结合我省城市供水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价格过程中调查、测算、审

核城市供水经营者提供的供水成本基础上核定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城市供水经营者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注重其合理性、平稳性和完整性。具体核算原则是: 1、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当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当期成本;凡是不属于当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当期成本。 2、合法性原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能计入供水成本。 3、相关性原则。凡与城市供水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一律不能计入城市供水成本。 第四条核定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必须以有权部门的批文和批件、经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第五条城市供水企业劳动人员数量按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人员定额编制等有关规定核定。 第六条生产经营过程中物耗指标、产销差率、管网漏失率、企业定员及工资水平等各种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一定区域范围内社会公允的水平,共同费用分摊方法和分摊比例应合理。 第二章城市供水成本构成项目及审核标准

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或白建设施供水通过各种设施间接供给用户使用的水。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所设置的高、中、低位蓄水池(塔)、水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告示供水设施。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计、建造、维修和使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省、市(地州)、县(市、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测分级管理办法总的分工原则,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水质监测检验由其同级卫生防疫站负责。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卫生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设施管理和卫生管理工作。二次供水的日常水质自查检验由同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或水质化验室负责。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凡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必须取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方可供水。 第六条二次供水单位应建立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工作。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三台县城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防止饮用水污染,保证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二次供水设施间接向用户供给生活饮用水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处理,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高、中、低位蓄水池(塔、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气压罐等。 第三条凡在公司供水范围内的二次供水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三台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是我县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二次供水进行监督、管理。三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二次供水进行水质监督和监测。 第五条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由公司根据市政管网布置情况进行水力计算为依据,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市政供水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生活、消防应分别设置。 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的选址、设计和建造除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并经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卫生局、公司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一)选定的场所周围半径10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许可批文,确保无毒、无害; (三)水池壁坚实坚固、光滑、不渗漏,水池加盖加锁,池盖密封性能好,透气孔有防止蚊虫、异物进入池内的装置; (四)机泵室与储水池必须分建,储水池溢水管、泄水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通,溢水口、泄水口位置应高于下水道最高水位。

厦门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厦门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市城市供水工作的管理,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适应厦门经济特区发展的需要,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在城市范围内从事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凡从事城市供水活动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厦门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的统筹规划、计划用水并对城市供水行业进行协调和监督管理。 环保、水、卫生、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城市供水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市供水主管部门应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实施。 第六条城市供水坚持开源节流并重、先生活后生产、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必须爱护供水设施,并按有关规定节约用水。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管理 第八条市供水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应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坂头水库、上里水库是城市供水专用水库,由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北溪引水工程、汀溪水库、湖边水库是厦门市城市供水主要供水水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供水水源调度,确保城市供水需要。 第十条坂头水库、上里水库、汀溪水库、湖边水库的保护区和其它拟作为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由环保部门会同供水、水利、卫生、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榆林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精编版】

榆林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障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住建部等4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经贮存、加压后,由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闸门位置至城市居民家庭计量水表前设施的总称,包括供水管道、闸门、泵房、水池(水箱、压力容器)、水泵、电机、气压罐、电控装置、消毒设备、水质监控设备、泵房安防监控设备等设施,但不包括消防、直饮水、热水、中水回用等其他供水设施。 第三条本市城区内进行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维修维护、清洗消毒和运行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市高新区、横山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市发改委、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建设、统一验收标准、统一管理维护、保障供水管网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采用安全可靠、卫生环保、节能节水的先进技术和设备,推行智能化标准化泵房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二次供水设施建设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用水水压需求超过供 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时,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其工程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 第八条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要求应当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满足户表智能管理及二次供水设施智能化建设要求。 第九条二次供水不得影响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正常供水,需要使用城市二次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的泵站建设规划选址应当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并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禁二次供水管道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 (二)二次供水设施的储水设施和泵房周围1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化粪池、渗水井和其他有污染的设施,不得堆放有毒、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一.二次供水管理要求: 1.工程部主管管每月5日之前检查小区内每个水箱,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工作日志上。 2.二次供水管理由水泵房值班人员专职负责。水泵房值班员必须持有卫生防疫站认可的《健康证》。 3.每个水箱应结构完好、无渗漏,检视窗应加盖上锁,水箱周围及顶盖应清洁干净。 4.水箱应每年清洗、消毒一次,清洗员必须持有经卫生防疫站认可的《健康证》。 5.清洗消毒水箱时应提前两天通知客服中心,由客服部通知有关用户做好储水准备。 二..水箱清洗消毒安全注意事项 1.在水箱内作业时,光源需采用36V以下安全电压,最好用手电筒或应急灯。 2.抽污水的潜水泵应装漏电开关,漏电开关应提前试验并确认开关可靠。 3.水箱消毒人员需戴防护眼镜和口罩,如果在水箱内感到头晕、气喘,则应马上离开水箱到外面呼吸新鲜空气。

4.上下水箱时应把紧扶手、踩稳不锈钢梯,严防跌落。 三.水箱清洗消毒前的准备工作 1.1:100灭菌净水溶液或市卫生防疫站配制的消毒液。 2.潜水泵、应急照明灯或手电筒。 3.扫把、尼龙刷、尼龙绳、胶桶、眼镜、口罩、胶手套。 四.水箱清洗消毒程序 1.排放水 排放水应提前关闭水箱进水阀,让水箱水位用到接近消防用水水位,以免浪费;为确保用户正常用水,排放干水箱的时间应控制在1.5小时以内。 2.清洗消毒 清洗:铲出水箱内泥沙及各种沉淀物; 用扫把或尼龙刷从水箱顶部、四周墙壁、底部依次反复刷洗; 如果仍未洗干净应再进行刷洗直至干净为止。 消毒:用扫把或尼龙刷蘸取1:100灭菌净水溶液(或防疫站配制的消毒水溶液,依次反复刷洗消毒;之后将水箱盖好封闭半小时; 用清水冲洗一遍整个水箱,排出消毒水溶液; 重复用清水冲洗一遍并排出消毒水溶液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制度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制度 为保证酒店二次生活用水安全、卫生、清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供水系统设施、设备运转正常,制定以下管理规定:一、水泵房管理制度 1.水泵房、消防水系统、设备等由工程部指定专人负责监控、清洁及日常运行的巡视。 2、专职维护人员应按时对二次供水系统设备进行巡检,认真 填写巡检记录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供水设备正常运行。 3、水泵房内机电设备、仪器由值班人员负责操作,无关人员 不得进入水泵房,严禁非值班人员操作各种开关、按钮。 4、消防泵、生活泵、污水泵及各类控制开关、按钮、阀门应 有明显操作标志,标志简单易懂,正确无误。高压用电设备有危险标志并有防触措施。 5、水泵、仪表、阀门控制开关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 行维修、更换,确保控制性能良好。 二、水池(箱)管理制度 1、由工程部指派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人员负责水池(箱) 的日常管理工作。 2、按时对蓄水池的水位和水质清洁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异常 情况要及时汇报和查找原因。 3、水池(箱)容积及管道口径应满足用水需求,生活用水与 消防用水管道布置合理,不存死水区。 4、水池(箱)结构坚实、牢固、光洁、不渗漏、耐腐蚀;水 池(箱)入孔必须加盖加锁,锁匙由专人保管;水池(箱)溢

流管口、通气孔口应有防蚊虫进入的不锈钢纱网;溢流管、排空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连。 5、水池(箱)每年至少由专业清洁机构清洗消毒一次,并取 得市水质检测中心水质检测合格证明。在水质二次污染高发期应适当增加清洗次数,定期投加适量消毒剂。 6、水池(箱)管道、阀门定期维护,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应立即组织维修、更换。非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开启或关闭水池(箱)阀门。 7、水池(箱)四周应保持清洁,定期杀灭蚊虫。 三、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职责 1、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由工程部指定,管理人员需取得市 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2、管理人员应定期维护保养供水设施,随时掌握及查询供水 设备、仪表运行情况,了解水池(箱)及配套管道、阀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协助维修人员维修。 3、管理人员负责维持供水设施房间秩序,保持供水设施周围 环境卫生,制止闲杂人等靠近,保证正常供水。 4、根据水池(箱)清洗记录档案,及时组织专业清洗机构进 行水池(箱)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工作结束后,应及时通知卫生防疫站对水池水质进行检测,如果检测不合格,则应重新清洗和消毒水池直至合格为止。 5、监督专业清洗机构清洗消毒过程,监督水质取样人员现场 采取进、出水样。

陕西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 2004-6-4 9:56:3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供水价格,保障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水事业的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供水条例》和《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地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及县级市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市供水价格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污水处理费计入城市供水价格,按城市供水范围,根据用户使用量计量征收,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城市供水价格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价格分工管理目录执行。 制定或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二章水价分类与构成 第五条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的不同,城市用水可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等五类。各类用水包括的范围为: 1、居民生活用水:居民生活用水。 2、工业用水:工业生产企业用水。 3、行政事业用水: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社会福利机构等用水。 4、经营服务用水:商业、宾馆、招待所、餐饮、物资、粮食、供销、外贸、信息、金融、房地产、书店、洗浴等用水。

5、特殊行业用水:桑拿、冲浪、足浴、室内游泳池、洗车、美容、舞厅等用水。 以上未包括的行业按使用性质划入相应用水类别。 第六条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成本和费用按国家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核定。以会计报表作为计算依据。 〈一〉供水成本是指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原水费(实际发生的购水费用)、电费、原材料费、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直接工资、水质检测和监测费以及其它应计入供水成本的直接费用。 〈二〉费用是指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三〉税金是指供水企业应交纳的税金。 〈四〉城市供水价格中的利润,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净资产=报告期资产-资产负债 净利润=净资产×净资产利润率 第七条输水、配水等环节中的水损可合理计入成本。 第八条污水处理成本按管理体制单独核算。 第三章水价的制定 第九条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十条供水企业合理盈利的平均水平为净资产利润率8~10%。具体利润水平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征求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根据不同资金来源分别确定。 〈一〉主要靠政府投资的,企业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6%。 〈二〉主要靠企业投资的,包括利用贷款、引进外资、发行债券或股票等方式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 一、设专人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运转、保养等日常性卫生管理工作。 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 三、每年应对二次供水用水箱进行1-2次全面清洗、消毒,设立清洗、消毒记录,水箱清洗、消毒应按照卫生监督部门的有关要求,按规范程序进行,二次供水水箱的清洗、消毒工具及设备必须专管专用。 四、定期对二次供水的水质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存档。 五、二次供水设施必须加盖加锁,周围环境保持整洁、卫生。 六、及时发现和消除污染隐患,如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卫生监督部门。 物业办

饮用水储水池管理制度 一、每年对储水池进行2-3次清洗、消毒,并有记录、照片、影像资料。末梢水送有关部门定期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在小区公布。 二、每周对储水池周围检查一次,发现塌陷、下沉、裂缝等隐患,及时报修。及时清扫储水池周围地面卫生,严禁雨水、污物进入。 三、清洗时间,事前以书面告知业主。 四、清洗方法:用清水将水澉内反复清洗后,将水用泵排到下水道,反复清洗。保证池内干净为止。清洗完的再用规定消毒用品消毒,再用净水将池内反复清洗、确保干净、安全饮用。 五、小区内水源,未经领导批准,外部单位、个人不准取水、不准连接小区供水管道。 六、非供水管理人员,不得进入水泵房,不准参加储水池的清洗、消毒工作。 物业办

生活饮用水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一、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每年必须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疾病哐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直接供水管水工作。 三、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后每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培训,未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或者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生活饮用水病证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生活饮用水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行为,不得在生产场地吸烟,不得进行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活动。 六、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物业办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地方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

第六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七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核定供水准许收入。应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各类用户用水价格。 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 第八条供水企业准许成本包括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由有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核定。 第九条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其中:(一)有效资产为供水企业投入、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不包括与供水业务无关的、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 (二)准许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准许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其中:权益资本收益率,按本定价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国家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3个百分点核定;债务资本收益率,参考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与供水企业实际融资结构和借款利率核定;资产负债率参照本定价周期初始年前3年企业实际资产负债率平均值核定。政府投资供水项目准许收益率从低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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