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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宗藩制度与皇位继承的关系

明代宗藩制度与皇位继承的关系
明代宗藩制度与皇位继承的关系

浅析明代宗藩制度与皇位继承的关系

摘要:朱元璋建立明朝后,为巩固朱姓王室的稳定统治实行了宗藩制度。宗藩制度以宗法制为基础,从而分封藩王并且规定了明代藩王的政治、军事、司法、经济等特权。明代皇位继承以嫡长子继承制为原则,确立了有嫡立嫡无嫡立长的继嗣规则。宗藩制度与皇位继承有着一定的关系,宗藩制度对于皇位继承制给予了补充,但二者却也相互矛盾。在宗藩制度下,强大的诸王为夺取皇位屡屡发动叛乱,对于皇位的继承构成了很大的威胁。

关键词:宗藩;制度;皇位;继承

中图分类号:k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2-0168-02

明朝建立者朱元璋,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位出身于贫苦农民家庭的皇帝,也是一位雄才大略的政治家。为了适应大一统的政治局势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他对政治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朱元璋建立明朝后,对子孙进行了分封,从而形成了宗藩制度。宗藩制度是明代政治史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对明朝历史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朱元璋制定这一制度是以宗法制为基础来分封诸王,旨在巩固朱氏王朝的长久统治。明代皇位继承也严格按照宗法制下的嫡长子继承制而实行。宗藩制度与皇位的继承之间有着一定的联系。

一、宗藩制度

朱元璋建立明朝后,摆在他面前的是如何使朱家皇朝长久统治,他总结了西周以来历代统治经验,认为分封是巩固统治、长治久安

中国政治制度史

1制度,政治制度,隐性规则概念分析 制度:是为了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 政治制度:指人类组织发展到国家阶段后,从事政治活动的组织、框架,以及政治游戏的规则和政治运行的内在机制 隐性规则:指非正式规则,它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不以成文形式表现各种规则约束的总称,又叫非正式约束或者潜规则 2中国传统政治制度有哪些特点? 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官僚体系(选拔平衡);文官政治文化或文治

精神,重文轻武; 3制度史研究的对象和范围 政治组织框架,政治文化变迁;政治运作规则机制变迁;社会权利结构变迁; 包括首脑与中央决策系统及其运行机制、行政管理制度、军事、法律、监察、人事管理、财政、户籍管理、民族和宗教、外国事务管理制度。 4论述中国国家起源 经济上:随着部落的发展使得氏族成员内部发生了分化,某些强武和掌握巫术的氏族或者氏族首领逐渐占据了聚落权利中心,而生产的发展,使得这些人拥有更多财产,形成贫富分

化。 政治上:随着社会制度的进化,氏族制逐渐瓦解,被宗族制取代,军事与宗教贵族开始形成,富裕和握有权力的家族开始将权力世袭化,依权势的大小形成权力金字塔的雏形。 军事上:频发的自卫和扩张战争需要拉动了动员和从事战争的机制建立。5国家起源学说有哪些,试就其中一种谈谈自己看法 契约说冲突说贸易说水利灌溉说战争说圣人造福说; 六说各有道理,历史是复杂的,国家产生原因也是复杂的导致国家起源的因素也就不同,就契约说而言,这

种说法认为在国家产生之前,人们处于自然状态,为了避免自然状态的混乱和生活的不便,人们自动在某种契约下结合起来,形成组织,组成国家和政府,将自身的权力让渡给国家。霍布斯是契约理论的最早阐述者,洛饿休谟克完善和丰富了这种假说,认为国家的出现是为了维护人们的私有财产权,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让渡的,也可以由人民收回。契约说的核心是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是可以沟通和合作的,由沟通和合作,通过达成契约,产生了国家。 6夏朝的行政体系具体构建如何 A服内(夏后直接控制区):分为内廷

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

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继承法,我们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继承案件中具体适用继承法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试行。 一、关于总则部分 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5.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抗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6.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7.不满六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可以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人。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8.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9.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10.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2.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1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15.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6.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7.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18.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18年后至第20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20年之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二、关于法定继承部分 19.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20.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 21.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22.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3.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明代妇女社会地位的探讨

明代妇女社会地位的探讨 湛明月长沙市雅礼中学湖南省长沙市410007 摘要:从明代妇女法律权益、教育地位和贞节观念几点角度出发,分析女性的社会地位。通过对封建礼制、理学秩序、阶级秩序同女性权益现实的探讨,对明代时期妇女地位进行更深层次的了解。 关键词:明代,妇女,法律地位,教育地位,贞节观念 明代时期妇女社会地位问题作为明朝历史研究的的一个重要课题,其主流学术观点一般认为明代时期妇女地位降至中国妇女历史最低点[1]。明代时期妇女在法律约束与封建社会意识加剧的背景下,其主体意识和个人权益不断遭遇打压和压榨,妇女地位低下,且一再受到各类限制。 然而,明代时期妇女地位不能一概由“低下”而论。如赵崔莉认为,明代妇女社会地位有其“二元性”[1];同时,在明代的法典中,不乏对于妇女保护的条例。本文主要从明代时期妇女法律权益、受教育程度以及贞节烈观念三个方面,来探讨妇女的社会地位。 一、明代时期妇女的法律地位 明朝法律对妇女的诸多约束主要体现在财产继承权、婚姻权、诉讼权上[2]。明代法典对女性有着极为严苛的规定,体现当时社会意识对女性人性压制的相对导向。就财产继承而言,女性实质上没有继承权力,这具体体现在女性对自己嫁妆的支配权和对夫家财产继承权的不足上[2]。一为明清时期妇女只可在为原夫家坚守贞操礼节的基础上才可支配自己的嫁妆,改嫁者的嫁妆必须交由原婆家处理;二则为未嫁之女只可在家中绝后的基础上拥有对财产的继承权力,而若已嫁女性原配死去,守寡者也难保有丈夫的财产为其生活保障。有史料记载,有女性张王氏,在其丈夫死后守寡,但张王氏原婆家以其诡测之由拒绝将她丈夫的财产交由她支配,而导致其生活难以保障,告至官府。在男性主导经济权的背景下,女性的经济权益受到侵害。此外,就婚姻权而言,明朝时期的女性很难有自己抉择的权利。就诉讼权而言,明代时期女性的诉讼被约束以诸多条令,因此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画好重点与实用条款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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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15.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6.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7.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18.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18年后至第20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20年之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二、关于法定继承部分 19.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20.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 21.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22.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3.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24.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25.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26.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27.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28.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29.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30.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中国政治制度史

填空: 1.郡县制推行始于(秦朝) 2.猛安谋克制度使用创立的是(女真人) 3.科举制建立于(隋朝)、(隋炀帝) 4.军机处设立于(雍正) 5.三省六部制,三省指(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 6.明代(宗藩制度)是宗法制的复轨 7.明厂卫制有东厂、西厂、(锦衣卫) 8.明省级的长官叫(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 9.明清的(改土归流)违背了因俗而治 10.秦朝的三公指(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11.春秋前宗教事务官吏称之为太史寮 12.秦政治文化的核心是(以吏为师)、(法家文化) 13.西汉(汉武帝)设立了(尚书台)为核心的中朝官架空了三公制 14.汉选举制有(察举、征辟) 15.科举制(进士科)士人最重视 16.元朝统治中原的制度是(投下分封制) 17.内阁制度设立于(明朝)(明仁宗朱高炽时) 18.元朝的四个等级是(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名词解释 宗法制西周以嫡庶来划分宗族系统的制度。宗法制的核心内容是嫡长子继承制,即嫡长子继承父亲的宗主地位,庶子分封。按照宗法制的规定,周王的嫡长子继承王位,其余的嫡子和庶子应分封到地方去当诸侯;诸侯的嫡长子继承国君位,其余诸子分封为卿大夫;卿大夫的嫡长子即位,其余诸子分封为士。宗法制只适应于同姓贵族之间,与异性贵族之间的关系则以婚姻为纽带联结起来。宗法制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确定了贵族的亲疏、等级、分封和世袭的关系,保证了嫡长子继承王位,解决了统治阶级内部诸子、诸弟的继承权争端,成为巩固分封制的重要手段。 郡县制秦朝开始实行的地方行政制度。秦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在地方行政制度方面,彻底废除了“封诸侯、建藩卫”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行郡县制度,把全国分为三十六郡,秦末增至四十郡。郡设郡守掌管行政和军事,设郡尉并掌军事,监御史为中央派遣的监察官吏。郡下设县,大县长官为县令,小县县令为县长,县下有基层组织乡、亭、里。郡县制的推行加强了中央集权。 总理衙门1861年清政府为办理洋务及外交事务而特设的中央机构。全称: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其职权总揽了外交及与玩过发生干系的财政、军事、教育、矿务、交通等各个方面的大权。但无权指挥各省督抚,各省督抚也不对总理衙门直接负责。总理衙门存在了40年,直到1901年,清政府根据《辛丑条约》规定,将其改为外务部,但扔位列六部之首。 三省六部制隋唐时的中央官制。三省是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中书省是决策机构,负责草拟,颁发皇帝的诏令,其长官为中书令;门下省是审议机构,负责审核政令,驳正违失,其长官为侍中;尚书省是执行机构,负责贯彻执行重要政令,其长官为尚书令,副长官为左右仆射。三省为中央最高统治机构,三省长官同为早想,共同负责中枢政务。六部是尚书省下属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吏部主管官吏的考核任务、户部主户口赋税、礼部主礼仪制度、兵部主军政、刑部主法律和刑狱、工部主水路工程。各部长官均为尚书,副长官为侍郎。三省六部制改变了以往宰相一人执掌大权的状况,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权。三省六部职司划分明确,提高了行政效率,加强了中央统治力量。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继承法,我们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继承案件中具体适用继承法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试行。 一、关于总则部分 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

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5.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6.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7.不满六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应当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人。 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8.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

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演变

摘要 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发展和演变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古代继承制度主要分为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两种。身份继承也叫宗祧继承,宗祧权是家族祭祀活动的主持权,宗祧继承也就是家长权的继承,中国古代身份继承的基本原则为长门长孙制。关于财产继承,先秦时期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采取世袭制继承财产,而非分配制度,到了汉代以后,法律则有了明确规定,财产继承采用诸子均分制,这里的诸子不仅只有嫡子、庶子,还包括非婚生子等,也就是说,只要是其子嗣,就有继承其财产的权力。诸子均分制度下的许多派生原则,例如,未婚子娶妻的财产会做适当预留,未婚子因此会多分得部分财产。在室女的嫁妆也要有所保留。归宗女娘家若再无其他男性继承人,则有权继承娘家财产,否则归宗女无权继承,归宗女住在娘家,其生活由其兄弟承担。此外,古代法律允许代位继承,某一继承人不在了,他应得的财产则由他的继承人代位继承,还有一个立继子的问题,所立继子必须是同宗同姓相应辈分的人,不得立异姓为继子,立异姓为子孙为后嗣则收为养子,养子和继子同样有权继承财产,但区别是,养子不得参加收养人祖先的祭祀活动。上述继承方式多数都是法定继承,跟现在法律相似,除了法定继承,古代继承制度还有指定继承、遗嘱继承,且指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关键词:古代继承制度;身份继承;财产继承;长门长孙;立继子

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文明历史的古老国家,根据考古发现,早在公元前21世纪就已经形成了相对统一的部落国家形态,继而揭开了中国法律历史的帷幕,中华民族充满智慧和创造力的文明传统造就了独特的法制文明。继承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主要有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本文将从这两方面对古代继承制度的发展和变迁进行讨论。 一、身份继承 从中国历史的发展来看,最早出现的继承就是身份继承,在封建社会里,身份继承是财产继承的前提和基础。在身份继承中又包括了宗祧继承和官爵继承,两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宗祧继承制度始于奴隶制时代,是宗法时代的产物,其制度详于周礼最终成熟于封建社会。经过春秋战国时期剧烈的社会变革,封建制的宗法制度代替了奴隶制的宗法制度,“家”代替“宗”成为社会组织的单位,宗祧继承从维护“宗统”的工具转变成维护“家统”的工具,始终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在封建社会里,宗祧继承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广大农民家庭和手工业劳动者在形式上也被纳入了宗法系统,可同地主阶级一样继承宗祧。依照宗祧继承制度的要求,继承时以嫡长子为先,如无嫡长子,则在直系子孙中依次确立宗祧继承人。(在封建社会礼教与法律中,宗祧继承人称为“嫡”,继承人的确立称为“立嫡”。确定嫡长子的身份准则是:一母生多子,以长为嫡;多母生多子,以生母的贵贱确定长子的身份。)嫡长子继承权的确立是地主阶级为保证他们的政治特权和财产权利不受侵害,维持其阶级内部的秩序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封爵制度始于西周,秦废除了世卿世禄制度,以军功封爵,按《军爵律》,立有军功但未拜而死者,经指定的继承人又未犯“废”、“耐”、“迁”以上罪的,可继承死者的爵位。西汉封爵继承仅限于亲生子,有“非正”罪和“非子”罪,西汉末年后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养子和孙都可承袭爵位,并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自唐以后有关封爵继承的立法日趋完善,继承人只限于直系嫡子孙,其顺序也根据宗祧继承的顺序进行。例外是女真族入关之前规定,承袭爵号的顺序首先其子承袭,若功臣无子则按先兄弟后侄儿的顺序承袭,并强调,子侄袭爵只论功德不分嫡长。 早在夏朝的时候,就已经出现了“父死子继”的身份继承制度,商朝前期实行的是“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后期则实行的是“父死子继”制度。周代吸取了夏商两朝身份继承制度的特点并在此基础上又有了自己独特的创新,周朝实行的身份继承制度是,以“父死子继”为主,间有“兄终弟及”。而且在西周时期就已确立嫡长子继承制度。嫡长子就是正妻所生的长子,妾所生子则为庶子,嫡庶有别,体现了中国古代身份继承制度的森严。秦朝法律《秦律》形成了封建社

明清时期中国与琉球的宗藩关系

明清时期中国与琉球的宗藩关系 历史文化旅游学院 08(1)班 王玮 040801033 【摘要】华夷秩序是中国古代君主建立的传统的国际关系体系,而宗藩关系则是华夷秩序在政治上的集中体现。明洪武年间,琉球王国接受大明王朝的册封,称臣入贡,宗藩关系正式建立。明清时期本着厚往薄来的原则,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与琉球进行了有益的交流。清朝末年,随着传统的华夷秩序的解体,中国与琉球的宗藩关系也随着日本吞并琉球而不复存在。 【关键词】:华夷秩序宗藩关系琉球中国日本 华夷秩序 谈到琉球与中国的宗藩关系,不得不谈及的一个问题,便是中国古代的“华夷秩序”。华夷秩序是在古代世界的社会条件下产生的一个有理念、有原则和有着自身一套比较完备体制的国家关系体系。朱元璋曾说,“自古帝王临御天下,中国属内以制夷狄,夷狄属外以奉中国”,则是对华夷秩序论的体现。华夷秩序的内涵是:“以中华帝国为中心,在中国封建皇权的约束和保护下,建立国际和平局面;在中华封建文明的影响与制约下,促进各国的进步与繁荣。”【1】朝贡贸易是华夷秩序的经济制度体现,宗藩政治是华夷秩序的政治制度体现。 中琉宗藩关系的建立 中国与琉球的贸易往来,可追溯到隋朝以前;而中国与琉球的官方交往,最早是在隋代,那时还主要以战争形式为主。唐宋时期,两国的官方交往未有新的进展。元朝时期,才有了进一步接触。1372年,中国与琉球建立正式的邦交关系;直至1879年日本吞并琉球,中国与琉球友好交往长达500年。 琉球,位于日本九州与中国台湾省之间的琉球群岛,面积460。平方公里,其范围大体相当于厉史上的琉球王国。历史上的琉球王国,原有岛屿36个,其中北部9岛,中部11岛,西南部16岛。对流球王国的称谓,也经历了一个过程,最初是隋朝时期,根据琉球群岛的形状,命名为“流虬”,后来有又有“流求、流球、”等称谓,直到洪武五年,即公元1372年,才正式确定为“琉球”并沿用至今。琉球王国的历史,大致分为村落时代、按司时代和王统时代。而王统时代又可分为舜天、英祖、察度、尚思绍和尚圆王统时期。英祖王统的第四代玉城王(1313年,元皇庄二年即位)。因耽于酒色,不理政务,引起了按司们的反感。不久,出现了大里按司统治下的山南、今归仁按司统治下的山北同玉城王统治下的中山相对立,合称三山鼎立,也称“三山分王”。1350年高德的浦添按司察度成为中心的统治者。由此开始了察度王统时期。到同明王朝正式建立关系时,琉球王国已是中山、山南、山北三分天下,而中山最强。其王依次为察度、承察度、怕尼芝。不久,中山王逐步统一琉球全国。所谓中琉之间的关系,主要是指中国自明代以来同中山之间的关系。1372年,明王朝“命行人杨载以即位建元诏告其国’,得到中山王察度、山南王承察度、山北王怕尼芝的响应。分别遣使奉表,贡献方物,开始了同中国正式确立友好关系的时期。【7】 中琉宗藩关系的强盛 明朝时期中国与琉球的宗藩关系,主要表现为朝贡贸易关系,重在贸易。“‘所谓朝贡贸易,即由政府遣使至海外诸国(主要是东南亚国家)颁赐明朝正朔,邀其入明朝贡,明政府对朝贡国正贡回赐,附载货物由官方给价收买或由贡使自行出

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 篇一: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 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 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发展和演变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古代继承制度主要分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两种。身份继承也叫宗祧继承,宗祧权是家族祭祀活动的主持权,宗祧继承也就是家长权的继承,中国古代身份继承的基本原则为长门长孙制。关于财产继承,先秦时期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采取世袭制继承财产,而非分配制度,到了汉代以后,法律则有了明确规定,财产继承采用诸子均分制,这里的诸子不仅只有嫡子、庶子,还包括非婚生子等,也就是说,只要是其子嗣,就有继承其财产的权力。诸子均分制度下的许多派生原则,例如,未婚子娶妻的财产会做适当预留,未婚子因此会 多分得部分财产。在室女的嫁妆也要有所保留。归宗女娘家若再无其他男性继承人,则有权继承娘家财产,否则归宗女无权继承,归宗女住在娘家,其生活由其兄弟承担。此外,古代法律允许代位继承,某一继承人不在了,他应得的财产

则由他的继承人代位继承,还有一个立继子的问题,所立继子必须是同宗同姓相应辈分的人,不得立异姓为继子,立异姓为子孙为后嗣则收为养子,养子和继子同样有权继承财产,但区别是,养子不得参加收养人祖先的祭祀活动。上述继承方式多数都是法定继承,跟现在法律相似,除了法定继承,古代继承制度还有指定继承、遗嘱继承,且指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历史的古老国家,根据考古发现,早在公元前21世纪就开始形成了相对统一的部落国家形态,继而揭开了中国法律历史的帷幕,中华民族充满智慧和创造力的文明传统造就了独特的法治文明。 早在夏朝的时候,就已经出现了“父死子继”的身份继承制度,商朝前期实行的是“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后期则实行的是“父死子继”制度。周代吸取了夏商两朝身份继承制度的特点并在此基础上又有了自己独特的创新,周朝实行的身份继承制度是,以“父死子继”为主,间有“兄终弟及”。而且在西周时期就已确立嫡长子继承制度。嫡长子就 是正妻所生的长子,妾所生子则为庶子,嫡庶有别,体现了中国古代身份继承制度的森严。秦朝法律《秦律》形成了封建会第一套完整的继承制度。但《秦律》里却保留了奴隶法制中的嫡长子继承制度,从而开始形成中国古代身份继承的基本原则:长门长孙制。当然,在特殊情况下,符合公平规

中国古代继承制度之演变doc资料

中国古代继承制度之 演变

摘要: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发展和演变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古代继承制度主要分为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两种。身份继承也叫宗祧继承,宗祧权是家族祭祀活动的主持权,宗祧继承也就是家长权的继承,中国古代身份继承的基本原则为长门长孙制。关于财产继承,先秦时期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采取世袭制继承财产,而非分配制度,到了汉代以后,法律则有了明确规定,财产继承采用诸子均分制,这里的诸子不仅只有嫡子、庶子,还包括非婚生子等,也就是说,只要是其子嗣,就有继承其财产的权力。诸子均分制度下的许多派生原则,例如,未婚子娶妻的财产会做适当预留,未婚子因此会多分得部分财产。在室女的嫁妆也要有所保留。归宗女娘家若再无其他男性继承人,则有权继承娘家财产,否则归宗女无权继承,归宗女住在娘家,其生活由其兄弟承担。此外,古代法律允许代位继承,某一继承人不在了,他应得的财产则由他的继承人代位继承,还有一个立继子的问题,所立继子必须是同宗同姓相应辈分的人,不得立异姓为继子,立异姓为子孙为后嗣则收为养子,养子和继子同样有权继承财产,但区别是,养子不得参加收养人祖先的祭祀活动。上述继承方式多数都是法定继承,跟现在法律相似,除了法定继承,古代继承制度还有指定继承、遗嘱继承,且指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关键词:古代继承制度;身份继承;财产继承;长门长孙;立继子

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文明历史的古老国家,根据考古发现,早在公元前21世纪就已经形成了相对统一的部落国家形态,继而揭开了中国法律历史的帷幕,中华民族充满智慧和创造力的文明传统造就了独特的法制文明。 继承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主要有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本文将从这两方面对古代继承制度的发展和变迁进行讨论。 一、身份继承 早在夏朝的时候,就已经出现了“父死子继”的身份继承制度,商朝前期实行的是“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后期则实行的是“父死子继”制度。周代吸取了夏商两朝身份继承制度的特点并在此基础上又有了自己独特的创新,周朝实行的身份继承制度是,以“父死子继”为主,间有“兄终弟及”。而且在西周时期就已确立嫡长子继承制度。嫡长子就是正妻所生的长子,妾所生子则为庶子,嫡庶有别,体现了中国古代身份继承制度的森严。秦朝法律《秦律》形成了封建社会第一套完整的继承制度。但《秦律》里却保留了奴隶法制中的嫡长子继承制度,从而开始形成中国古代身份继承的基本原则:长门长孙制。当然,在特殊情况下,符合公平规律的也不排除指定继承的可能。 汉朝开始,封建社会渐渐进入成熟时期,继承制度也进一步完善。在汉朝,嫡长子继承制度又进一步加强了,比如只有嫡长子才能封爵等等,到了魏晋南北朝以及隋朝时期,嫡子继承制度更加严格,由此看来,那时法律着重保护正妻的权益。进入唐代和五代时期,在身份继承制度方面就已经明确了使用宗祧继承制度,宗祧继承在古代也就是身份继承,宗祧权就是家族祭祀活动的

中国古代皇位继承制度初探

2008年第5期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N o.5,2008 (总第i I1期)J O U R N A L O F M U D A N J I A N G C O L LE G E O F E D U C A T I O N Seri al N o.111 中国古代皇位继承制度初探 王小路 (哈尔滨师范大学人文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摘要]皇位继承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维系君主专制、万世一统政治制度,它起源于氏族时期,经过不断发展和衍变.最终确立了嫡长予继承制.皇住继承制度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捌的影响。 [关键词]中国古代}皇位;嫡长子继承翻 [中图分类号]D6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23(2008)05--0018--02 皇位继承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世袭君主制的核心,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维系君主专制、万世一统的政治制度。它是皇权得以承袭的唯一途径.直接关系到君主专制统治能否巩固和延续,因而得到中国历代王朝的高度重视。皇位继承制度从产生到发展、完善,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本文将试对这一制度的起源、发展和衍变,及其对中国古代社会产生的影响等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皇位继承制源于氏族时期。其萌芽是氏族部落首领的继承制度。在氏族社会。公共事务由成年的氏族成员共同管理,重大事务则由民众大会讨论决定。《礼记礼运》中载:“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说明的正是氏族社会民主选举首领的制度。在推举出新的氏族部落首领之后。上一任首领就会自觉地让位于新首领.即推行所谓的“禅让制”。这种与当时生产力极其低下的条件相适应的继承制.做到了“选贤与能”.如大禹就是因为治水有功,而被推举为继承舜的部落首领。 由夏朝开创。商沿袭并巩固的“家天下”的新体制.则彻底打破了原始部落联盟旧有的禅让制。夏朝时社会生产力并不发达.农业社会的基本单位还处于家族公社阶段.因此夏朝的王位继承制度采取了长子支系兄终弟及制。主要表现为夏朝的主权在长子支系中传递继承。具体来说,它包括父死子继、兄终弟及和叔终长侄继三种继承方式。随着王位世袭制度的确立,围绕着王位继承的争斗问题便随之而来。商朝前期.主要实行兄终弟及制。一方面,这反映了母系氏族社会影响的存在;另一方面.由于夏商两部族相邻而居,时代相接,因此商朝前期延续了夏朝的传长子支系兄终弟及制。而商朝后期.庚丁以后的五个王.则采用并固定了父子相继的传递方式,同时开始出现嫡庶的区别。根据《史记》中《殷本纪》和《宋微子世家》记载.商王纣是帝乙嫡子,微子启是庶子.尽管启年长.帝乙还是立纣为法定继承人oC X3可见从商朝后期起,王位继承制度开始向嫡长子继承制转变. 西周王朝承袭了商朝的王位继承制,并在此基础上使嫡长子继承制确立起来。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基于商朝的教训。商朝前期.王位继承制度以兄弟相继为主。然而自中丁以后.弟子争相代立,政局十分混乱;相 反,商朝后期自庚丁以下。四世传子,王室则比较安定。于是周公在借鉴前人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礼作乐”,正式创制并确立了嫡长子继承的制度。另一方面,西周初期.政局还很不稳定.需要一种能够维护统治阶级的内部团结和体现等级秩序的规章制度来巩固周王朝的政权,嫡长子继承制便适应这种需要而建立起来。 所谓皇位的嫡长子继承制,就是指由正皇后所生的长子继承皇位的制度。“古代统治者实行一夫多妻制,多妻中有一个正妻,即‘嫡’。其子为嫡予;其他妻子为‘庶’,其子为庶子。按照周制,最高统治者称天予,统治天下的土地和臣民,继承王位的。必须是嫡妻长子。至于这位嫡长子贤与不肖,不在考虑之内。如果嫡妻无子.就只能立庶妻中级别最高的贵妾之子,至于被立者是否为庶子最年长者。也不在考虑之内”Cz3。《公羊传隐公元年》将其概括为t。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嫡长子继承制一经确立之后。就作为国家最高权力继承的基本形式.为后来的专制王朝所继承。秦汉以后,除了秦王朝皇帝因短命而亡未及确立太子,清朝采用秘密建储制之外.大多数王朝都将其奉为“万世正法”。 皇位继承制度虽然沿用了周代的嫡长子继承制,但实际上立太子却要受到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不但君主常常出于个人的好恶而干扰、破坏嫡长制的实行,各种权贵势力如干政的宦官、外戚后妃集团也常常出于各自的利益。干扰这种制度的实行。以汉武帝为例.他与太子刘据施政观点不同,双方矛盾日益加深。深受武帝信任的江充敏锐地觉察到了这种矛盾.于是他制造了太子暗中埋木人行“巫蛊”的冤情,利用武帝之手清除了太子及其追随者。通过上例我们可以看到。不同政治集团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会对皇位继承人发起攻势。从而达到其自保或夺权的真实目的。在此后的两千多年里,皇位继承制度就是在这样的血雨腥风中成长起来的。直到清朝宣统皇帝退位,封建王朝解体,皇位继承制度才真正宣告结束。 应当说,仅就皇位嫡长子继承制本身来说,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在这种继承制度下.无论是“立嫡”还是“立长”,都公然放弃了才德方面的要求。可以说,它是一种典型的非智能型的皇位继承方式,“在君主所拥有的(下转第60页) [收稿日期32008--03—17 [作者简介]王小路(198l一),女,黑龙江伊春人,哈尔滨师范大学人文学院2006级硕士研究生。研究向:历史文献学。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释义: 【法律条文】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释义】 本条规定了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原则。 被继承人的遗产,即有积极遗产,也有消极遗产。积极遗产,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个人财产和其他可以继承的财产权益。消极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所遗留的债务和其他应履行的财产义务。 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的积极遗产的同时,也要对被继承人的消极遗产负清偿责任。继承人接受继承,是其承担清偿被继承人消极遗产的必要前提条件。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便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继承人在清偿被继承人的消极遗产时,只能以被继承人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即继承人承担清偿被继承人的消极遗产的责任范围,采取的是以其所接受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的原则。这种原则称为限定的继承原则。对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那部分消极遗产,继承人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继承人自愿全部偿还的,不在此限。清偿被继承人的消极遗产时,不得取消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必要的遗产份额。 如果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本条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在确定被继承人债务时,应当将被继承人个人所欠债务同家庭共同债务、被继承人的债务同继承开始时因殡葬被继承人所生之债相区别。在清偿被继承人的消极遗产时,税款应优先于其他债务清偿。

《清朝皇位继承制度》

《清朝皇位继承制度》 【内容简介】 清朝皇位继承制度具有与其他王朝皇位继承制度迥然不同之处。它先后有过四种皇位继承形态,经历了从不立储君,到公开建储,又到暗定储君,再到不立储君的曲折变化;它所创立的秘密建储制度,解决了皇储矛盾与储位之争问题,是对中国皇位继承制度的重大改革。 本书直接采用第一手材料满文档案,并广泛搜集、运用其它史料,将清朝皇位继承制度的嬗变与清朝皇权的产生、发展、中衰、消亡进程作为一个总体,从历史、政治、文化、心理等不同视角,进行了综合考察。 【目录】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皇权与皇权传承 第二节清朝皇权与皇权传承 第三节清朝皇位继承制度研究回顾

第二章汗位推选制度 第一节汗位推选制的产生与实施 一、后金汗权的建立与努尔哈赤选立继承人的失败 二、八王共治国政制与皇太极继位 1、建立在八王共治国政制基础上的汗位推选制 2、八王共治国政制对于皇太极的"保护"作用 第二节崇德时期的皇位传承 一、天聪汗权向崇德皇权的转变 二、皇太极的建储意图 三、形同而质异的汗位推选制 第三节汗位推选制的消亡 一、清朝入关与皇权高度集中、强化的奠基阶段 二、顺治帝的建储意图 1、孝庄母子关系探析 2、储君人选的分歧

三、顺康之际皇位交接 第四节关于汗位推选制的几点思考 一、与氏族推选制及世选制的异同 二、短暂的最高权力传承制度 三、天、崇、顺、孝(庄)权力传承思想之演变第三章嫡长子皇位继承制度(上) 第一节嫡长子皇位继承制实施的政治环境 一、康熙朝皇权的集中与强化 1、清除鳌拜集团 2、改进中枢辅政机构解决皇权与阁权的矛盾 二、崇儒重道方针的确立 三、建储前政治形势概观 四、满汉朝臣对建储的态度 第二节康熙帝对子嗣的教育 一、以满文化为本、汉文化为用的教育宗旨

2021年继承制度的重点知识解析

继承制度的重点知识解析 继承制度的重点知识解析 一、继承的概念 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其遗留的个人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遗留财产的死者称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称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遗嘱,有权获取遗产的人称为继承人。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 二、继承的法律特征 (一)自然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是发生继承的前提。只有财产所有人死亡,才能发生继承问题。 (二)死者有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财产继承的基本条件。继承是对死者遗产的继承,如果死者没有遗留财产,继承不会发生。 (三)依法或依遗嘱,死者应有合法继承人。合法继承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死者的合法有效遗嘱,依法享有继承权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财产所有人死亡,如果没有合法继承人,就不会发生继承问题,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应当依法处理。 (四)继承的结果是死者的遗产转移给继承人所有。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做出接受继承或者法律推定接受继承时,继承人就取得了对遗产的继承权。如果只有一个继承人,实际上他已取得了对全部遗产的继承权。如果有两个以上继承人,每个继承人就取得了对部分遗产的继承权,继承人对遗产享有财产共有权。在遗产分割后,每个继承人对他所分到的遗产享有所有权,他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行使对该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此可见,发生财产保管问题,失踪人与他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履行问题等。继承的结果是继承人取得了遗产的所有权。 三、我国继承法对自然人遗产的处理方式 (一)继承,即依遗嘱或法律规定,由死者的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情况。 自然人死亡后,其遗产继承适用何种方式,依被继承人是否立有遗嘱来确定。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遗嘱的,适用遗嘱继承;被继承人没有立下合法有效遗嘱的,适用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及遗产分配原则等来确定遗产继承的继承方式,是我国自然人继承遗产的主要方式;遗嘱继承是指依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来确定继承人以及继承的遗产种类、数额的继承方式. (二)遗赠,即依遗嘱由非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情况。 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法律允许自然人通过遗嘱将遗产处分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充分尊重了遗嘱人的意愿,这将有利于更好地实现财产的社会价值。 (三)遗赠扶养协议,即依遗赠扶养协议由对死者尽了扶养义务的人取得遗产的情况。 自然人可以与扶养人或集体所有组织签订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集体所有组织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

一、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参考题目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题目 1.简述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核心地位 2.试述中国政治发展的动力系统 3.简述市场经济对中国政治的影响 4.浅谈村民自治中遇到的理论问题 5.简述政府对弱势群体的行政责任 6.试述政府在地方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7.浅谈政党与政治社团良性互动的政治意义 8.简述政治稳定对意识形态的基本要求 9.分权制衡与议行合一的制度技术比较 10.民主与效能怎样避免二律背反 11.试述政府组织的科学性及其表现 12.试述政府行为质量的评判标准 13.论人大制度的创新 14.当代中国公民参政研究 15.试析公务员考核制度流于形式的原因与对策 16.如何完善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 17.论我国执政党与人大的关系 18.如何切实发挥人大对政府的监督作用 19.非政府组织的现状、作用、意义 20.中国社会中间组织的现状、作用、意义 21.非政府组织在政策形成和执行上的意义和作用 22.公共组织与私营组织的比较 23.中国决策体制和执行体制研究

24.中国西部大开发政策研究 25.中国地方政府中的党政关系研究 26.中国党政关系的变迁及其政治发展问题 27.新时期中国社会阶层分化的政治发展 28.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发展与改革 29.城市基层自治与中国民主发展 30.村民自治中的乡村关系 31.村民自治相关立法的改革与完善 32.对农民工弱势地位的政治学分析 33.当前中国农民组织化的现状分析 34.中国信访制度研究 35.解决城市流浪乞讨问题的对策 36.当前中国政治参与的阶层分析 37.评价“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取向 38.贫富两极分化问题研究(含义、测度、控制) 39.贫富差距与其他不公平问题的关系 40.社会分化的政治后果 41.如何协调发展与稳定 42.论政策执行的监控系统 43.试析充分发扬民主是我国选举制度的本质要求 44.浅析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现状 45.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46.论新时期我国民族地区的政治文明建设 47.当代大学生政治观分析 48.我国当前农村选举现状及其利弊分析 49.试论发展民主政治与和谐社会建设

清朝皇位继承制度

清朝皇位继承制度 在中国封建王朝皇位继承制度发展演变历程中,清朝皇位继承制度处于一个相对特殊的地位。它是中国最后一个王朝的皇位继承制度,具有不同于历代封建王朝皇位继承制度的独特之处。 同历代封建王朝皇位继承制度相比较,清朝皇位继承制度所具有的特点,主要体现在皇位继承形态的复杂性、多样性。 清朝皇位继承形态不断发生变化,曾先后出现汗位推选制、嫡长子皇位继承制、秘密建储制、懿旨确立嗣君等4种模式。此外,康熙帝的继位主要由孝庄皇太后而定,雍正帝则是利用康熙帝实行秘密建储计划中的失误,侥幸取得皇位。晚清三次以懿旨确立嗣君方式出现的皇位继承个案(包括未能成功的己亥建储),继承人与皇帝的辈份关系及其承继关系,也各不相同。 清以前历代封建王朝恪守嫡长子皇位继承制,无论在实施中出现何种情况,这一制度本身,并未发生变化,其发展轨迹具有静态特征。与此不同,清朝皇位继承制度呈现出不断改革调整,以便更加适合客观形势需要的演变轨迹,具有动态的发展特征。这种制度化与灵活性相结合,不拘泥于已有模式的限制,而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原有制度及时做出更改、修订,甚至废弃的特点,反映了满族统治者的创新、务实精神。 清朝皇位继承形态的不断变化,实际上主要是择嗣标准的反复变化,以及储君、储权的时有时无。 清朝皇位继承制度中选立储君的标准,有过数次改变。

汗位推选制下,八王(诸贝勒)以贤能与否作为唯一标准,在八王范围内推选汗位继承人。 康熙帝实施嫡长子皇位继承制时,以皇子是否具有嫡长身份,作为择选皇位继承人的唯一标准。 秘密建储制下,皇帝是从选贤的标准出发,择定皇位继承人,但优先考虑具有嫡长身份的皇子。 上述三种皇位继承形态中,择嗣标准出现了由贤能到嫡长,又到二者兼顾,既择贤而立,又重视嫡长的变化,呈现出否定之否定的发展轨迹。 懿旨确立嗣君的皇位继承形态下,血缘关系与年龄因素,是慈禧所考虑的主要方面,即在去世皇帝无子情况下的嗣君人选,除去是近支宗室成员外,还要具有叶赫纳拉氏血缘,同时必须是幼龄。 清朝皇位继承制度的演变中,储君与储权时有时无,而且两者的变化并非完全一致。 天命、天聪、崇德三朝确立、实施的汗位推选制度,以及顺治朝的皇位传承,均无储君,亦无储权。 康熙前期与中期实施嫡长子皇位继承制,公开册立储君,储权随之而生。 康熙后期实行秘密建储计划,以及雍、乾、嘉、道各朝实施秘密建储制度的过程中,均有皇帝所暗立的储君,但储君身份不公开,因而不存在储权。 咸、同、光、宣各朝,既未公开建储,亦无暗定储君,储权无从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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