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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系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系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系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系统

业务规划方案

一、总体规划思路和目标

总体规划思路是“突出一个重点,加强两个融合,推动三个转变,实现四个覆盖”。即突出社会保障“一卡通”这一重点;加强各业务领域信息化工作之间、信息化工作与业务工作之间的有机融合;推动信息化工作从以城镇、职工为主向统筹城乡、全面发展转变,从以本地业务为主,向支持异地业务经办转变,从支持管理经办为主,向经办、服务、监管、决策支持转变;实现对各项业务工作、服务人群、系统功能、管理服务机构网络的“全覆盖”。

总体规划目标是紧密围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重点工作和发展方向,构建统一、高效、安全的信息系统应用支撑平台,全面实现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领域的信息化,实现社会保障“一卡通”,通过系统整合和信息共享,为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之间的协同办理、业务衔接提供技术支持,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保障。

二、总体规划原则

1.坚持应用为先,突出实效原则。以服务优先、业务优先、应用优先为核心,以为用人单位、全体城乡居民服务

为重点,兼顾业务经办和宏观决策,全面提高一体化信息系统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整体支撑水平。

2.坚持数据集中,服务延伸原则。构建统一的数据中心,建立集中式数据库,实现信息的完全共享与畅通;通过信息网络将服务延伸到区县、街道和乡镇、社区和行政村,为服务对象提供更加便捷、有效的服务支持。

3.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原则。依据社会保险核心平台三版、劳动九九三版要求,进行整体规划设计和整体建设,支持人社部各项业务软件在我市的本地化实施工作和异地业务经办、结算工作。

4.坚持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原则。严格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的统一技术标准和指标体系要求,充分利用"金保工程"现有技术成果和设备资源,做到标准统一、网络互连、资源共享。

5.坚持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原则。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及发展要求,制定一体化信息工作规划和信息系统建设方案,并根据建设现状,对各区市、各业务部门进行分类指导,有重点、分步骤地有序推进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总体规划内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系统总体规划是以“整合资源、优化流程、完善管理、加强统计、提升服务、支持决策”为主线,以社会保障“一卡通”为核心,构建统一高

效的公共服务体系和科学有效的决策支持体系。共分为15个方面的具体规划:

(一)基础信息管理系统规划

一是把“人”作为基础信息管理的核心,体现以人为本的设计思路。目前对“人”的管理和业务关联方面主要有紧耦合和松耦合两种模式,两种模式各有优缺点,紧耦合的优点是业务联系紧密,效率高,缺点是系统庞大,业务工作调整难度太大;松耦合优点是业务相对独立,易于梳理,缺点是数据冗余,对效率有一定影响。综合分析比较,我们拟采用松耦合的方式管理业务信息,提高系统建设灵活性。

个人基本信息又可以划分为自然社会属性和业务属性分别对待,人的自然属性按照“一个入口、一处维护”的设计思路,严格管理,在自然属性上实现业务间的完全共享;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角度出发,业务属性又可以分为人才属性、人力资源属性和社会保险属性,由业务部门分别管理,按照需要进行部分共享。具体描述如下图:

二是以人的一生为主线,串联起各项社会保障业务。围绕人的一生,从出生到死亡的生命历程中,自然社会属性贯穿了出生、入学、就业、失业(无业)、伤残、病患、养老、死亡等一系列自然及生理变化状态,业务属性围绕社会保险、人力资源、人才管理、劳动关系管理等各阶段业务,把握了这一系列变化过程,就把握了社会保障服务的业务过程。

三是把握住人的各种业务状态的关联。通过认真分析自然状态、健康状态对参保状态、就业状态、待遇享受和领取状态、技能成长状态产生的影响,将人的自然社会属性与各

种业务属性的关联关系准确完整的用具体业务环节表述出

来,就可以形成了一体化的基本信息与业务信息互动过程,具体描述见下图: 劳动状态失业

单位就业

无业

退休终止正常发放

个体就业正常享受单位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单位/职工缴费

个人/居民缴费中断缴费

参保缴费中断续保个体缴费暂停发放退休待遇核定暂停恢复补扣发等待恢复享受

暂停享受

恢复封

等待期满正常发放

暂停发放失业金核定暂停恢复补扣发失业金核定单位退工登

记个人基本状态失业待遇状态社保费征缴状态养老待遇状态医保待遇状态参保缴费缴费

缴费终止

死亡/转出

终止终止终止

初始

出生/转入

参保缴费医保退休

四是统一单位法人实体管理。长久以来单位一直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业的一个重要视角。本次项目将建立统一的单位法人信息库,为每个机关企事业单位赋予唯一的单位索引号,建立一套基本信息。绝大多数情况下,业务系统都是一个单位仅作为一个业务经办户来管理的,个别情况下,一个单位可分成几个不同的业务经办户,从而满足现有几类常见的业务疑难问题。这种方式既考虑到统一的单位基本信息管理,也照顾到了业务方的管理和经办习惯,对于数据整合迁移带来的便利条件。

五是系统实现遵循“业务多渠道、技术单入口”的原则。多渠道指的是对于社保、就业、监察、城乡居民养老、城乡居民医保、外企中心等业务部门均提供基本信息维护功能入口;单入口指的是系统功能的单入口,无论是哪个业务板块来管理基础信息,操作的都是同一个模块、同一功能,数据保存的结果也会统一。

(二)人才管理系统规划

结合人社部人事人才、技能人才管理平台建设,我局在一体化信息平台建设规划中可以采用“先采集、后分析、再利用”的原则分步完成全市统一的人才库建设。具体做法是:采集:利用我局社会保险系统对全市人员全覆盖的优势,通过互联网网上申报的方式,由单位和个人按照人才管理要求分类上报人才信息。运用网络的最大问题是如何确保信息真实性,我们的设计思路:一是由单位申报的人才信息,可以结合行政管理手段,二是由个人自主申报的人才信息,结合数字档案建设,需提供个人电子证明材料。

分析:建立人才管理基础信息库,对采集的人才信息建立“一单式”管理,每月自动生成统计信息,供领导决策。

利用:经过一段时间运转,在全市人才动态管理基本准确、成熟的基础上,结合单位人才需求,与人才市场形成良性互动。

最终的理想状态:一是通过国家、省、市等多级人才的

入口,动态跟踪记录人才入库后的各种信息变更;二是加大市场监测和分析力度,建立全市人才市场供求分析制度;三是加强信息分析研究能力和市场调节掌控能力,为人才合理流动和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具体见下图:

(三)公共就业服务系统规划

1、资源的规范与整合

一是整合城乡就业登记、解聘备案业务程序,改变现有城乡登记程序的区别,实行统一入口,统一管理,分类统计;二是规范整合自谋职业就业登记、创业人员管理程序,将原来只有失业登记人员进行自谋职业登记,扩大为所有自主创业人员,为创业带动就业做好信息管理与统计工作;三是整

合培训资源,将失业人员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创业培训、农民工在岗培训进行整合,统一入口,分类管理。

2、系统的关联与共享。

通过建立与社会保险、培训鉴定等信息系统资源共享机制,实现招聘求职、就业失业、培训鉴定、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相互关联共享,减少手工业务和数据重复录入,减少业务风险。

3、建立信息统计分析系统平台

对全市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失业就业状况、培训参保状况、就业扶持政策落实状况、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结构分析、趋势分析、关联分析、对比分析,并按时间、性别、年龄结构、文化程序、技能状况等进行多维度分析。

4、建立信息预警及监管平台

一是以区、街道为单位对失业登记率、长期失业者比例、失业人员总数等相关指标进行实时监测;二是建立失业保险金、促进就业资金监管系统;三是通过与社会保险系统、就业培训系统、鉴定系统的关联,保证失业保险金、各项促进就业补贴安全有效发放。

5、建立就业服务互联网平台

一是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手段,充分发挥互联网公共平台作用,将就业登记、解聘备案、社会保险补贴申报等业务纳入互联网公共业务平台,实现业务外网办理;二是实

现与全市各高校、职业学校、技校、培训机构、职业介绍机构联网,拓展服务渠道和服务范围。

(四)人力资源市场系统规划

一是整合原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和人才市场信息系统,建立统一完善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化系统。以统一数据中心为基础,实现信息的共享与广覆盖。通过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用人单位招聘信息、求职者信息进行统一收集、统一规范、统一更新、统一发布,实现岗位信息、人才信息最大限度的共享和覆盖,实现“一点登陆、全市共享”,提高市场配置效率。

二是实现人力资源信息系统与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

信息网的对接。将高校毕业生信息资源和全市人力资源信息进行共享,实现供求信息的对接和匹配,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三是依托人力资源信息系统,搭建统一的人力资源无形市场。在资源整合的基础上,通过公共招聘网站平台、短信移动平台、电视及平面媒体平台等方式,重点为高校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求职、招聘信息发布、岗位配置、职业规划等服务,并实现会员增值服务,实现供求双方跨区域、低成本的对接和匹配。

(五)基金征缴和社会养老保险系统规划

一是规范统一养老保险指标体系和信息平台。养老保险系统数据量庞大,有效期长,数据的准确性关系到每个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需要按照金保工程要求,统一、规范、整合、调整各养老保险部门的指标体系、结构标准,确保信息的一致性与准确、完整。

二是整合业务流程,采取求同存异的原则,在满足现有工作需求的基础上,尽量将基金征缴和养老保险各项工作流程趋向规范一致,尽量减少差异性,实现一个平台下支持企业、机关事业和农村养老人员的业务经办;

三是解决人员转移问题。一方面确保养老保险流动人员在目前我市各经办机构之间能准确、及时的接续流动;另一

方面实现与全国、省养老保险转移业务的程序接口,满足流

动人员养老关系转移的实际工作需要;

四是建立与各金融机构统一的业务接口,规范养老保险基金往来支付,满足财税库行、银行直连、报盘收支等各种业务需要;

五是建立灵活有效的网络服务平台,满足参保单位及个人养老保险网上申报、信息查询、政策咨询等业务需要,减轻经办机构工作压力;

六是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管理体系,实现全市统一的养老待遇社会化发放和管理,进一步提高养老保险退休化服务水平;

七是搭建起连接市、区、街道(乡镇)、村(居)的四级网络管理体系,为实现全市统筹、分级管理打好基础;

八是开发建立内控管理系统。按照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及要求,对各项养老保险基金业务加强监督控制,对部分重点业务采取强制性控制,杜绝和减少养老保险基金出现问题的风险,确保养老保险基金收缴与支付工作的平稳运行;

九是开发建立决策分析系统。养老保险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制度,通过开发决策分析系统,掌握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及存在问题,确保及时制定应对方案和措施;

十是开发建设与地税、国税、工商、民政等与养老保险信息有关部门的信息数据衔接接口,通过扩大数据范围,及时掌握养老保险应参保、应缴纳的实际情况,为扩面、清欠

工作提供帮助和支持。

(六)医疗保险系统规划

一是通过实现医疗费用明细的实时上传,建立对定点医疗机构有效、便捷监管体系。将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当日发生的医疗费用明细包括医嘱、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单、CT 等信息及时上传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二是建立适应多种费用结算模式的医院实时联网结算平台。在医疗保险政策调整过程中建立灵活的参数调节机制,通过参数、业务规则的设定,实现政策调整简单、快捷。

三是做到有效信息共享。一是社会保障内部系统内部资源数据整合,与工伤、生育、失业系统联动,医疗结算信息及相关业务信息共享。二是在青岛市信息交换平台上与公安、民政、教育、工商等部门的数据共享。

四是建立智能化决策系统。利用智能化决策系统为管理者提供更及时、更有效的决策依据。从已积累的海量数据中

建立数学模型,预测出业务发展的未来趋势,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等。

五是建立支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医疗费、失业保险医疗补助金、居民低保医疗救助(民政局)的统一医院结算平台。 医疗保险结算中心

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医疗费用

失业保险医疗补助生育保险医疗费用

居民低保医疗救助工伤保险医疗费用

医疗费用结算网络社会保险基金财务

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低保资金

工伤保险基金基金结算民政系统接口

(七)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系统规划

建立统一集中部署、多级经办管理、分级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

一是实现基金财务的集中化管理

通过基金财务人员、管理的集中化,进行社保基金集中核算,提高基金财务管理的独立性、工作准确度和效率。

二是实现业务、财务的一体化衔接

业务经办是前台,财务经办是后台,一方面要使业务财务之间的关联关系能够及时反映到经办工作中,提高记账效率和准确度;另一方面要使业务数据和财务数据起到相互验证的作用,提高基金的安全管理程度。

三是将基金支付(如养老金、失业金等)纳入人民银行“财税库行”网络。

四是实现基金财务管理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目前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的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职责逐步向上级机构转移,相应的基金财务管理系统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必须要加强。因此要规范科目代码、核算细度,完善社保基金专业科目体系等事项。

五是通过票据的全过程管理,实现以票管款

对社会保险专用票据强化管理,通过信息系统建立每张票据的生命周期跟踪。实现“票款分离、以票管款”。对票据的领用、注销、保管,做好信息登记,定期检查票证结存情况,盘点库存票证,确保做到帐票相符。

六是通过审批控制大额资金的流动

通过级别审批,控制大额资金的流动。在重要、敏感等基金财务管理环节设置多级审批制度和复核机制。

七是基金凭证、报表自动生成

通过业务财务一体化衔接,实现财务和业务数据间及时、准确、完整的对账。通过自动功能,定期生成基金凭证、基金报表,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

工伤生育保险...征缴核算支付核算财务结算银行对账失业保险

征缴核算

支付核算财务结算

银行对账机关养老保险征缴核算

支付核算财务结算银行对账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征缴核算支付核算财务结算银行对账机构整合流程整合监管整合

一体化基金财务征缴核算支付核算财务结算银行对账统一核算业务经办

统一结算金融机构统一信息监管机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征缴核算

支付核算财务结算银行对账

(八)劳动关系管理规划

一是把住劳动合同入口管理。通过应用系统建设在支持

个人劳动合同备案的基础上,实现集体合同备案,将工作重点转向集体合同管理。

二是建立薪酬水平调查反馈的技术平台,完善薪酬水平

的动态管理,加强宏观指导。通过主动获取企业社保工资申报信息和摸底调查,完成信息采集,为制定工资指导线提供数据支撑;核算具体行业、企业、工种的人工成本、薪资水平;制定和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为工资集体协商、实现同工同酬提供可靠的依据和参考。

三是通过网上申报和网上行政审批等手段,实现企业工

时标准管理。

(九)劳动监察“两网化”规划

一是按照劳动监察执法工作流程,开发完善劳动监察案

件处理系统,从受理、处理、反馈、督办、跟踪等方面实现

案件的统一管理,并实现对案件指挥调度、案件转办的全程监控;

二是增强对专项业务的处理能力,如监察年审、诚信评价、专项行动等专项业务平台;

三是开发完善劳动监察网格化平台,对网格内用人单位的招用工、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信息及情况进行归并及整合,同时利用无线技术的远程办公手段,实现对网格信息的实时管理与调度;

四是开发与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信息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提高预警监控能力,与劳动仲裁、稽核等部门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办案、提高效率等。

五是开发统计分析系统,分析违法违规单位的行业、性质、数量、所在区域、违法原因等情况,从而调整工作重点与方向,便于决策。

(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系统业务规划

一是以数据整合为契机,提高基础数据质量

此次一体化信息系统建设将首先对原信息系统的单位、人员基础数据进行整合,筛选、整理、过滤历史社保基金收支明细,从而提高数据质量,使基金监管的工作重点更多的转向关键业务点监控和社保基金运行的宏观分析。

其次可以利用市电子政务办的全市电子数据交换平台,从财政、税务、工商、民政等部门采集相关数据,用于微观监控和宏观分析。

二是扩展基金监管宏观分析功能

在基金监管针对性上扩展宏观分析功能,对社保基金进

行统计分析,通过分析基金收缴、支付、财务状况、缴费单位及职工的资料历史和当前状态,加强对社保基金运行情况的宏观监控。

丰富基金监管分析指标体系,以多样的图表、表格从不同角度展示分析结果,从而便于及时了解社保基金的运转情况和支撑能力。发挥系统智能与人工自主发现问题相结合的实效,通过制定基金监管规则,实现基金监督预警、自动智能发现问题;通过图表分析、监控查询,支持监督人员自主判断发现问题。

三是强化内控,把部分监控事项前置

把部分监管事项(如缴费基数保底封顶、养老金大额支付等)放到业务系统中,通过“事前预警、事中监控、事后监督”等多重方式,防范基金管理漏洞。另一方面要往企业单位延伸,和稽核、仲裁、监察信息共享,加大对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的工作力度, 增强社保基金支撑能力,实现“应保尽保、应付尽付”,保障职工利益。

(十一)稽核管理系统规划

一是实现与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数据共享,包括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相关的基本信息、参保信息、缴费信息、欠费信息以及定点医药机构的结算信息、明细信息等,确保能及时掌握案情背景,为及时办案奠定基础;

二是开发稽核与劳动监察、仲裁等部门的数据共享与衔

接功能,确保案件及时接收与转交,并避免重复办案;

三是建立与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信息的传递通道,增强对应参保、应缴费情况的掌握情况;

四是开发监控预警平台,针对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与完整的重点业务项目,增加监控功能,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

五是开发完善稽核指挥调度系统,确保稽核案件的处理实现流程化、科学化与规范化,最大限度杜绝人为干扰办案因素的影响;

六是开发诚信评价系统,通过对参保单位及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的诚信评估,鼓励先进、督促落后,逐步规范全社会的社会保险参保行为,提高参保意识;

七是开发分析决策功能,通过对各项稽核工作情况的统计,采取横向、纵向及交叉比较的方式,了解稽核各类工作及稽核案件的发展情况,提前发现基金工作中的不稳定因素,确定工作重点。

(十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系统规划

一是按照劳动仲裁法律法规及工作内容,开发完善劳动仲裁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仲裁机构案件的办理流程、专项指派、案件信息、移交转办等数据的管理,并增加提醒功能,实现仲裁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可以根据不同案件在不同业务环节方便快捷的进行数据流转、报审报批等操作;

二是开发建设劳动仲裁文书打印功能。各类劳动仲裁表

格、文书均可实现系统录制及打印,实现劳动仲裁办公自动化;

三是开发建设劳动仲裁查询功能,可以根据案号、姓名、日期、案件背景等多种条件对案件信息进行多样性查询,提高仲裁的办案工作效率;

四是开发建设劳动仲裁内控管理功能,以时间、流程等为节点,实现对仲裁案件的全程监督与控制,重点强化案件的审批与结案过程;

五是开发建设劳动仲裁统计分析系统,按照工作实际要求及未来发展需要,可及时对劳动仲裁案件处理情况进行分类统计、汇总、分析及决策,确保能及时发现问题并制定措施;

六是开发建设与劳动监察、社会保险、就业、信访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与衔接,扩大信息来源,实现业务联动。

(十三)公共服务体系规划

一是加强服务渠道建设。在传统大厅经办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服务渠道,完善12333呼叫中心、多媒体触摸屏系统、LED信息展示系统、网上业务办理大厅和用人单位自助服务终端等,为广大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更多渠道的服务。

新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历任领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历任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Ministry of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MOHRSS) 是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 管理和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的中国国家权力机构。 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2008.03.11)“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审议通过组建,同时组建国家公务员局,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不再保留人事部、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2008年3月31日正式挂牌,而其官方网站也于 同日开始运行。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历任领导[2008.3-- ] 部长尹蔚民2008.3--副部长季允石2008.3-- 2011.2 正部长级孙宝树2008.3-- 2012.3 李智勇2008.3-- 杨志明2008.3-- 张小建2008.3-- 2010.10.8 杨士秋2008.3-- 王晓初2008.3-- 何宪2008.3-- 胡晓义2008.3--

信长星2010.10.8-- 张建国2011.2-- 邱小平2012.3--潘立刚2013.5--政务院劳动就业委员会[1952.7.25 --1954 09.27]主任李维汉(1896-1984) 1952 0725 1954 0927副主任安子文(1909-1980) 1952 0725 1954 0927副主任李立三(1899-1967) 1952 0725 1954 0927副主任章乃器(1897-1977) 1952 0725 1954 0927副主任钱俊瑞(1908-1985) 1952 0725 1954 0927副主任孙志远(1911-1966) 1953 + 1954 0927人事部(1950.9.11成立,1954.11.10撤销,1988.4成立。2008.3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合并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安子文(1909-1980) 1950 0905 1954 0927 部长赵东宛(1926-) 1988 0412 1993 0329 部长宋德福(1946-2007) 1993 0329 2000 1228 部长张学忠(-) 2000 1228 2002 1228 部长张柏林(1942-) 2003 0317 2007 0830 部长尹蔚民(1953-) 2007 0830 2008 0317 副部长徐冰(1903-1972) 1950 1226 1954 0927 副部长孙起孟(1911-) 1950 1226 1954 0927 副部长李楚离(1903-2000) 1951 0903 1954 0927 副部长程连昌(1931-) 1988 0503 1993 03 副部长张志坚(1937-) 1988 0503 1998 03+

劳动合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单位类型(企业、其他)经济类型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注册登记地 实际经营地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第二条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实际居住地 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及联系电话 第三条乙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四条本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种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完成时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五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岗位,从事工作,工作地点为。 甲乙双方可以签订岗位协议书,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第六条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四、工作时间和休假时间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下列第种工作时间制度: (一)标准工作时间制度: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 40小时,每周休息日。 (二)不定时工作制。甲方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乙方意见的基础上,应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等适当方式,确保乙方的休 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日和平 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应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批准后实行。 第八条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安排乙方工作时间,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保证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 丧、计划生育、带薪年休等休假权利。 第九条甲方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逼迫乙方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 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甲乙双方按照依法确定的工资分配制度,协商约定乙方的工资水平,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一条甲方按下列第种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标准为元/月(周)。 (二)计件工资。乙方的劳动定额标准为。计件单价为。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知识练习(附答案)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知识练习 一、判断题 1.温家宝总理在今年8月27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依法行政会议上讲话中指出,政府要严格依法办事,政府不仅要按法定权限办事,还要按照法定程序办事。没有程序的民主,就没有实质的民主;没有程序的公正,就很难保证实体公正和结果公正。() 2.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4.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5.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案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6.劳动者对社会保险待遇核定不服的,劳动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8.为促进就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加强公共就业服务。() 9.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0.农民工进城就业与城镇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但是不能享有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

11.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用人单位在为学生保留岗位的情况下,可以收取岗位保证金或抵押金。() 12.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确定失业预警线,当失业率达到预警线时,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并提出采取相应措施的建议。() 13.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 14.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5.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三方面的制度,其中,社会保险制度是核心。() 16.《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各类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17.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职工或者直系亲属承担举证责任。() 18.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均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8。() 19.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时,对用人单位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 20.劳动者对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有关部门要求进行最终结论性鉴定。() 2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是城镇所有从业人员。() 2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就已经和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 2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应当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24.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3号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

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保的通知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基数核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社会保险费]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基数核定等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即为社会保险法所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第二章社会保险费申报 第五条[申报方式]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先通过网上申报,并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第六条[申报内容] 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时,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提供下列信息: (一)用人单位代码、全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二)用人单位缴费情况,包括: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金额和缴费期限等; (三)职工名册及变化情况、每名职工缴费基数及变化情况; (四)为职工代扣代缴明细情况;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申报材料。 第七条[申报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申报材料进行即时审核,对申报材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准确的,予以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提出改正意见,退用人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 第八条[延期申报]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申报。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九条[未申报基数核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本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条[代职工申报]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第十一条[个人申报]以个人身份(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下同)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个人也可以先通过网上申报,并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第三章社会保险费缴纳 第十二条[缴纳期限和方式]用人单位应当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缴费后的3个工作日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到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缴纳; (二)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知识试题填空题(社会保障)说课讲解

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知识试题填空题(社会保障) 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知识试题填空题(社会保障)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承担。 2.社会保险基金存入()。 3.《企业年金办法》规定,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当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 4.《企业年金办法》规定,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 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三类企业扩大到()。 6.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中,对基金支付能力不足一年,特别是去产能企业集中,涉及员工数量众多、就业岗位偏少的统筹地区,要加大失业保险()调剂力度。 7.通过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推动全面、规范实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实现“两个全覆盖”,即(),为企业脱困发展、减少失业、稳定就业护航。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全国工商联办公厅联合开展的“失业保险惠企政策进民企”专项宣传活动要求,省级及地市级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和工商联每年至少联合举办()。 9.符合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的参保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申领的技能提升补贴金额一般不超过()。 0.符合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的参保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申领的技能提升补贴金额一般不超过()。 1.符合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的参保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申领的技能提升补贴金额一般不超过()。 2.2018年,失业保险针对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提出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稳岗补贴标准、放宽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等,这些政策的执行期限截至()。 3.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保障对象包括: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 4.单位职工失业后,失业人员应当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6.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对其遗属()。 7.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知识测试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知识测试题 一、选择题(请将正确答案的填写在括号内)(30分,每题1分) 1、用人单位自()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A.用工之日 B.签订合同之日 C.上级批准设立之日 D.劳动者领取工资之日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时间的劳动合同。 A. 解除 B.续订 C.终止 D.中止 3、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A.百分之三十 B.百分之五十 C.百分之六十 D.百分之八十 4、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A.七日 B.十五日 C.一个月 D.三个月 5、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小时的用工形式。 A.四二十四 B.四二十八 C. 六二十四 D.六二十八 6、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天。 A.5 B.10 C.15 D.20 7.对怀孕()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A.9 B.7 C.5 D. 8、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为( )。 A.2% B.3% C.4% D.6% 9、对持《》达到规定年龄的人员,灵活就业后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A.失业登记证 B.低保证 C.再就业优惠证 10、集体劳动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与( )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的合同 A.企业 B.企业工会 C.企业主管部门 D.劳动部门。 11、劳动合同期限期完成一年以上的,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期限每满一年不超过一个月计算,最长不得超过( ).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九个月。 12、《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 A.应当 B.不得。 13、无效劳动合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 )确认。 A.劳动合同鉴证部门 B.劳动监察部门 C.人民法院。 14、劳动合同期限分为三种类型,其中有一种类型叫做( ) . A.永久期限 B.长期期限 C.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15、劳动者患( )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A.肝炎 B.肺结核 C.职业病 16、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职工劳动报酬的( )。 A.70% B.80% C.90% 17、元旦加班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 )的工资报酬。 A.150% B.200% C.300% 18.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年龄为( ) A.14周岁 B.16周岁 C.18周岁 D.20周岁 19.企业在进行外部人力资源供给的预测时,应侧重于( ) A.关键人员 B.一般人员 C.临时工 D.一线工人 20.生产产品的有效作业时间是指( ) A.工人的纯工作时间 B.工人从上班到下班之间的时间 C.工人的准备时间、操作时间、吃饭、休息时间 D.工人在企业逗留的全部时间 21.在劳动过程中,防止人员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主要措施是( ) A.加强福利待遇 B.改善劳动条件 C.提高员工自我保护意识 D.保障劳动者权益 22、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少于() A、50万 B、100万 C、150万 D、200万 23、劳务派遣公司应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以上的固定劳动期限劳动合同。 A、2年 B、3年 C、4年 D、1年 24、湖南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将云南来的一批员工派遣至珠海上班,这批员工享有的报酬和条件,按照() 标准执行。 A、湖南 B 云南C珠海 25、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 )的权利 A、同工同酬 B、试岗而定 C、同工高薪 D、同工低酬 26、劳务派遣一般在哪些岗位上实施() A、临时性 B、辅助性 C、替代性 D、唯一性 27、非全日制用工的,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 A、3小时 B、5小时 C、8小时 D、4小时 28、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工资 A、一倍 B、二倍 C、三倍 D、四倍 29、以下哪些情况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A、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B、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C、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D、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30、下列哪些义务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 A、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B、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C、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D、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能分解到各直属事业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能分解到各直属事业单位, 就是人社局的具体工作了 1.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促进就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收集、发布职业供求信息;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职业介绍服务;负责街道、社区和乡镇、村就业平台的业务指导与管理;指导协调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组织开展境外劳务输出工作;开展小额贷款担保服务和创业指导工作;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负责全市城镇失业登记及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工作;负责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及规范指导劳务派遣工作。 2.市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贯彻执行国家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工作;审核、发放死亡离退休人员的丧葬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承办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承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3.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贯彻执行国家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市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工伤和生育保

险待遇审核及支付;负责对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定点单位费用结算;负责对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定点单位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 4.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 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工作;负责参保单位及个人缴费的申报、审核工作;负责社会保险扩面工作;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清欠工作;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负责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的建帐、管理工作;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参保工作。 5.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宣传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案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对区、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6.市劳动保障局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 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管理、维护工作;负责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12333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工作。 7.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负责全市因工及因病、非因工负伤职工的伤残鉴定工作。 8.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真题DOC

2012年5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 第二部分理论知识 (26~125题,共100道题,满分为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26~85题,每题1分,共60分。每小题只有一个最恰当的答案,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答案的相应字母涂黑) 26、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追求的目标是( )。 (A)利润最大化 (B)差额最小化 (C)效用最大化 (D)差额最大化 27、( )是指一国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服务按价格计算的货币价值总量。 (A)总需求 (B)国民净收入 (C)总供给 (D)国内生产总值 28、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直接决定了( )的性质。 (A)劳动法律事实 (B)劳动法律制度 (C)劳动法律事件 (D)劳动法律关系 29、( )是当前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 (A)宪法(B)劳动法律 (C)国务院劳动行政法规 (D)劳动规章 30、劳动法律关系的主要形态是( )。 (A)劳动行政法律关系 (B)劳动合同关系 (C)劳动服务法律关系 (D)集体合同关系 31、在市场营销学中,市场是( )购买者需求的总和。 (A)显性和隐性 (B)男性和女性 (C)城市和农村 (D)现实和潜在 32、影响产业购买者购买决定的主要因素不包括( )。 (A)社会因素 (B)环境因素 (C)组织因素 (D)人际因素 33、( )包括行为者所处的各种环境和机遇,所从事的工作的特点和难度,以及工作与人的相互作用,他人对行为者的强制或约束、鼓励的作用等。

(A)知觉 (B)内因 (C)外因 (D)归因 34、在亨利·明茨伯格提出的经理角色理论中,管理者的角色不包括( )。 (A)决策类角色 (B)人际关系类角色 (C)信息类角色 (D)沟通协调类角色 35、基于“经济人”假说的管理是运用( )来调动人的积极性。 (A)物质刺激 (B)满足社会需要 (C)内部激励 (D)搞好人际关系 36、人力资源的( )是企业竞争优势的根本。 (A)技能开发 (B)创新能力 (C)培训开发 (D)管理能力 37、( )是岗位调查、岗位分析、岗位评价与岗位分类分级等项活动的总称。 (A)岗位研究 (B)工作研究 (C)工作分折 (D)定岗定员 38、被称为人力资源管理活动的纽带的是( )。 (A) 制度规划 (B) 人力资源规划 (C) 战略规划 (D) 工作岗位分析 39、以下不属于人力资源规划中费用规划内容的是( )。 (A)人力资源费用预算 (B)人力资源费用控制 (C)人力资源费用监督(D)人力资源费用结算 40、以下关于工作说明书和岗位规范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工作说明书内容可繁可简 (B)岗位规范与工作说明书的一些内容有交叉 (C)岗位规范应从实际出发,设计出单位特色 (D)工作说明书是以岗位的“事”和“物”为中心 41、以下不属于企业定员的内部环境的是( )。 (A)考勤制度 (B)退职退休制度 (C)奖惩制度 (D)企业与员工具有双向选择权 42、采用按岗位定员的方法时,应考虑的内容不包括( )。 (A)看管岗位的负荷量 (B)生产班次及倒班要求

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知识试题判断题库

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知识试题判 断题库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2.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由用人的权利。 3.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投资基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向城市异地转移就业;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人民政府应当互相配合,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 7.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全日制用

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8.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 1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1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可以适当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12.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应当如实向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3.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统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失业登记时,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调查统计和登记所需要的情况。 1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5]10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7.09 【实施日期】2015.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 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5〕1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9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实施办法。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实施办法。 原在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母婴医疗服务的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纳入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需要调整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结合生育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综合研究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 新修订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人事部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第二章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6号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第五条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六条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七条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应当至少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或者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 外国人合法入境的,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证明其生存状况,不再提供前款规定的生存证明。 第八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因社会保险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的,外国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第九条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第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为外国人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未依法为招用的外国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处理。 用人单位招用未依法办理就业证件或者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的,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附件: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教育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蚌教人[2010]44号 关于做好2010年蚌埠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人社局,局属各学校(幼儿园),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276号)和市人社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蚌人社【2010】135号)精神,现就2010年蚌埠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蚌埠市中小学(幼儿园)、特教学校教师;教研员;学校电教机构电化教育教学人员;工读学校教师等。 二、事业单位实行按岗申报 各县(区)、学校要根据省人事厅、教育厅《转发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皖人发〔2009〕9号)精神,在《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规定的结构比例限额内,结

合事业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科学设置岗位,加强岗位管理。为了与国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相衔接,今年仍然在核定学校岗位结构比例内申报评审,原则上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三、申报条件 今年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评审条件要求仍按照原省教育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教人[2005]6号)文件执行。 四、申报材料 1、表格和证书 (一)驻蚌单位所属学校,须出具市人社局开具的委托评审函一份。各县区所属学校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还须提交经市人社局审批的“评审计划审批表”(见附件) 县(区)教育局、局属单位报送《申报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单位汇总表),高、中、初级分别填写,各报一份,并将此表内容输入软盘(Excel电子表格)一并报送(见附件1),输入软盘的内容报送之前要认真校对。 (二)《中小学、中专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报中学高级、中级须提交一式两份;初级一份。 (三)申报中学高级教师须填写《蚌埠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资格材料鉴定表》(一式两份);申报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须填写《蚌埠市学级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资格简明登记表》,中级一式两份,初级一份(见附件2、附件3)。 (四)教师资格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聘书、学历证书、继续教育证书、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审批表、校长岗位培训和校长提高班有关证书、获奖证书等均提交原件。 (五)凡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者,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写专题报告,报市人社局批准并出具《破格评审通知书》后,方可将评审材料报送市教育局人事科办理典型课例教学和答辩有关手续,合格后报相应评委会评审。 2、教育教学方面材料 (一)申报中学高级须根据本学科教学改革实践,撰写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意义的行动研究报告、教育叙事一篇。 (二)申报中学一级、小学高级须结合本学科教学改革实践,撰写一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专业知识题库(社保考试必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业知识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 1.(D )负责对聘任的仲裁员以及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仲裁申请的受理、仲裁庭组成、仲裁员的仲裁活动等进行监督。 A.人社部门纪检监察机构B.人社部门法制工作机构 C.人社部门人事管理机构D.仲裁委员会 2.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B )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A.半年B.一年C.两年D.三年 3.劳动争议由(D )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 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A.企业注册地B.劳动者户籍地 C.劳动者住宿地D.劳动合同履行地 4.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C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A.5日B.10日C.15日D.30日 5.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 D )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A.全体职工B.职工代表大会C.工会D.企业负责人 6.仲裁庭应当在开庭(C )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A.3日、5日B.5日、7日C.5日、3日D.7日、5日 7.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D )内结束。 A.7日B.15日C.30日D.45日 8.调解人事争议,应自调解委员会决定受理之日起(C )内完成调解。逾期未完成的,视为调解不成。A.10日B.15日C.30日D.60日 9.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B )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A.30日B.15日C.10日D.5日 10.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C )为共同当事人。 A.劳动者和用工单位B.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 位 C.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D.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 1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D )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A.30日B.15日C.10日D.5日 12.仲裁案件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C )。 A.60日B.30日C.15日D.10日 13.劳动争议案件的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C )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A.5日B.7日C.10日D.20日 1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C)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A.1名B.2名C.3名D.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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