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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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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权

在任何一个宪政国家中,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都是必不可少的!例如在美国,参加私有财产乃是其宪法的主要内容,是宪法讨论的核心。私有财产把认为是划分了受保护的个人自由与政府权力合法范围之界限的。虽然现在由于私有财产的自身概念有了变化,所以私有财产的地位也发生了变化,失去了传统的在宪法中的地位,但是私有财产过去不是将来也不应是一象征,而应是自由的渊源与保障!而现代社会中,经济的发展,民主把看的越来越重要,当然保护个人权利,实现宪政成为重要的话题。可是在我国对个人权利特别是私有财产权的保护的现况是不让人满意的。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目前在中国私有财产的状况!

在中国宪法中现在还没有私有财产这个概念。我们国家把财产分为几等: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合资财产、独资财产、个人财产。群众国有财产、集体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肯定的,是法律所确认的。而对其它类型的常常的保护就降低了等次。依当今许多法学家的观点,私有财产财产权是对物之所有权。随着改革开放,中国面向全球;而加入WTO中国与世界更紧密。经济领域中,国有的、集体的成分不断减少,而相对来说,私有的成分在增长,而且是大幅度增长!故我们需要从法律上确立私有财产这个概念,从法律上保护私有财产。否则,势必会影响我们经济的发展。不妨想一下,在一个国家进行交易之后,所得到的财产没有法律保护,即是说在受到国家或他人的侵犯以后无得到法律保护的可能,那么你能够在这样一个国家中去发展你的事业吗?你在这样的国家中生活难道能够说是没有顾虑的吗?

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不仅是和经济的发展在一起的,而且更这样的是和人权的保护以及实现宪政在一起的!下面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1999年9月8日,侯瑞昌权利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第一次开庭。此案原告是公民侯瑞昌,被告是北京市民政局。

据原告侯瑞昌向法庭陈述:1988年2月侯瑞昌与黄小群等人自愿投资万元,组建合作经营组织市政施工经济实体,并已承包工程。1988年3月,原告方与北京民政局建设处达成横向联合协议:与民政局共建一联合体,由民政局负责将联合体注册成立市政工程公司,原告方负责联合体的经营,原告方每年交给民政局10万元人民币,每年递增10%—50%的利费。政治确保上交国家税费和民政局的利费以后,其余资产归原告方所有。在双方合办的市政工程公司注册成立以前,由民政局负责暂借民政局建安公司的公章和执照,为该联合体的经营代交税费事

项。此后,从1988年4 月至1995年8 月,该联合体共完成市政工程产值8000多万元,上交国家税费460余万元,交民政局利费213万元。联合体资产发展到1400余万。1995年7月,原告方向朝阳区工商管理局申报成立“北京市民建市政建筑工程公司”,工商局已经受理,1995年8月,民政局建设处新任领导对原告宣布,该联合体的资产为国有财产,查封帐号,将观众、权力交给民政局的工作委员会接管。

而被告方民政局反诉说,侯瑞昌本人是国家正式干部,所从事的工作是正常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存在个人投资、个人经营的性质,不承认侯瑞昌与民政局建设出达成的“联合”协议。从1997年8 月到1999年4月,侯瑞昌先后5次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出立案申请,前4次44皆被驳回,第5次申请终于被法院受理。

1999年12月29日,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侯瑞昌诉北京市民政局建设处侵占其财产权案第五次开庭,经过原告、被告的相互质证,合议庭休庭合议,审判长宣布裁定结果:此案应该由国有资产管理局处理,不归法院审理,不服可以上诉。*(案例可参见《北京经济报》,“非公经济周刊”20XX年1月10日头版报道)

在这个案件中,原告侯瑞昌的权益是明显受到了侵害,这种侵害是明显与国际2个人权公约、世界普遍认同的对人权保护的观点相违背的。而在这个时候他却找不到可用的法律来保护,找不到确定的不妙来要求自己的权利。这是为什么呢?我们的法制是如此的不健全,我们还怎么说什么法治、民主呢?更如何来谈及实现宪政呢?

也许有人会说,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可以放在未来的《物权法》中,而不必用《宪法》来保护。可是我认为,私有财产全应该被当作公民必需的固有的权利放在宪法中确立起来!私有财产是指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那么就必然是应该受保护的、不可动摇的。更重要的是私有财产权对于公民的其它权利的实现是有重要意义的。因为在政治中,弱者的权利往往是得不到保护的,而私有财产可以使弱者转变为强者,至少说为转变奠定了经济基础!而且众的弱者联合在一起,因他们的私有财产加总以后对于社会来说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经济部分,所以也可以使他们的权利得到必要的保护!因此说在宪法中将私有财产确立起来,对于其它的权利来说是一个非常有用的保障因素!如果将私有财产权仅仅放在《物权法》中去确认的话,就很难体现私有财产权的重要性。而且是否能够不被其它一些权利所以侵犯,我们就很难说了!当然,《物权法》中必须有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这一项。

由于目前我国宪法中连私有财产这个概念也没有,所以对于如何在宪法中确

立此权利应该还是一个问题。就我国宪法来说,其中还有许多不足,而在一个国家如果根改其根本的宪法也许就是意味着政权形式的改变。所以说在我国根改宪法是不可能的。我认为通过宪法解释来确立此权利也是不合适的,毕竟私有财产全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呀!最后,我们能够用的方法应该只有修宪了。当然这个过程需要许多努力,才能够使修宪以后不会出现众多的问题呀!

在修宪之前,我们应该先确立在宪法中如何来描述这权利,以及和这权利相关的一些东西有哪些?对于这些又应该如何规定呢?我们应该综观世界各国宪法,学习他们的经验,排除他们的不足。然后我们还要立足我们实际,在普遍调查的基础上对宪法进行修改!

在私有财产被宪法确立以后我们面临的又一个重大问题是在实际生活中如何利用法律来保护这一权利。如何使此权利存在于人之心中,使私有财产权能够真正实现其重要性!

斗争是发的生命!只要斗争,法才能够实现其真正作用。故想要私有财产全得到保护,使已经制定的法律能够真正能够被用起来,就需要私有财产者的不断斗争,特别是在自身私有财产全受到不法侵害的伤害,不要后退,而应通过自己的饿斗争使法律把公正应用,使自己的权利得到全部保护!当然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我们不能够对公共责任视而不见,更不能够去为了自己的权利而去完全的放弃自己的公共责任。因为公共责任与权利是相互在一起的,只要大家履行公共责任,才能够使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当然,实现了权利也有利于公民对公共责任的重视!

在遇到实际问题时,我认为,我们应该运用《物权法》来解决实际问题,而宪法应该是司法救济的最后手段,宪法在最后才被直接应用,当然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宪法都以最高法形式存在!她起的是一个监督作用。

以上是本人对私有财产权的陋识,恳请各位法律界同仁给予指教,各位法律前辈对吾之浅薄给予教导。同时,希望在大家的努力下,私有财产权能够在中国的宪法中把确立,以期我国进入法治社会,实现宪政!

参考资料:

1,《宪政与理性》,宪政译丛,三联书店

2,《论宪政与私有财产权保护》,李曙光,《比较法研究》,20XX年第一期3,《理论周刊》,20XX年3月18日,B1版

4,《为权利而斗争》

5,《论私权保护和公共责任规观念的建立》

公安机关执法考试模拟试卷一

铁路公安机关首次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模拟试卷一(满分100分,考试时间:90分钟) 姓名考场准考证号 一、判断题(每题1分,共20分) 1.依法治国、党的领导、服务大局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2.在执法中,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包括尊重和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利。() 3.狭义的法律是指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国家认可的判例、习惯等规范性法律文件。() 4.某派出所民警经过调查,发现某行政案件的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经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应予以结案。() 5.我国的国家性质,或者说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6.2010年8月27日,某火车站派出所所长在审批继续盘问盗窃犯罪嫌疑人吴某时,决定对吴某继续盘问24小时。() 7.警察甲发现犯罪嫌疑人乙处于群众聚集的菜市场,人员集中,易伤及无辜群众,因此,无论乙有何犯罪行为,都不能使用武器。() 8. 凡采用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手段收集证据,都是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9.某村主任为方便居民通行,在通过该村的铁路线上设立了一个通道口,并派专人看守,该村主任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10.2006年4月,甲将乙打伤,因伤情轻微,乙未到公安机关报案。2007年1月,甲和乙发生矛盾,乙遂到公安机关报案称2006年4月被甲打伤过。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甲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11.警告、六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12.小明今年读小学一年级,聪明、机灵,平时学习成绩很好;某日,他在放学路上遇到一起抢夺案,民警赶到现场只找到小明一名路人,但见其是小孩,故未对小明制作旁证材料。() 13.某铁路公安处刑警金某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使用警械造成王某身体伤害,王某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4.行政赔偿中,机关甲和机关乙为同一行政赔偿案件的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如果受害人王某只向机关甲申请赔偿的,机关甲可以拒绝先予赔偿。() 15.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长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 16.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停止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17.甲欠乙债款5万元久拖不还,乙为了逼甲还债把甲锁在自家地窖中三个月,甲称无钱可还,乙很恼火把甲打成重伤,乙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18. 陈某晚潜入胡某家中盗窃贵重物品时,被胡某发现。陈某夺门而逃,胡某也没有再追赶。陈某就躲在胡某家墙根处的草垛里睡了一晚,第二天早上村长高某路过时,发现陈某行踪诡秘,就对其盘问。陈某以为高某发现了自己昨晚的盗窃行为,就对高某进行打击,致其重伤。陈某构成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 19.侦查人员夏某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但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夏某回避,夏某则不用回避。() 20.犯罪嫌疑人王某在某县大张村实施盗窃行为后,又窜至该县小张村实施抢劫行为,犯罪嫌疑人王某的犯罪行为属于流窜作案。() 二、单选题(每题1分,共30分)

论城市房屋拆迁中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论城市房屋拆迁中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在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公民私有财产权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及附属物所有权、预期收益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公民的上述财产权能否得到全面合理的补偿,是确保城市房屋拆迁平稳实施的关键因素。而现行拆迁立法没有区分“商业拆迁”与“公共利益拆迁”,实际上已经违反了《宪法》有关公民财产权保护的条款及征收征用条款。目前,备受关注并引起广泛争议的“新拆迁条例”,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但在各方利益的博奕过程中,改法阻力依然很大。目前很多地方仍在大规模实施强制拆迁行为,由此引发的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问题仍极为突出。 一、问题的由来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拆迁”一词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大众的视野中。应当说,城市房屋拆迁以及后续的开发建设,推动了城市的现代化步伐,也为公众直接或间接带来一定福利。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民主法治进程的发展,公民的财产权观念日益强化。对于普通公众而言,房屋是最重要的私有财产,也是保障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条件。但是,近年来因城市房屋拆迁而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严重,“暴力拆迁”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原因之一。这些矛盾问题导源于城市房屋拆迁中参与主体的多元性、利益诉求的多样性以及利益调控机制的缺失。政府利益、开发商利益、被拆迁人利益,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政府要实现自身利益,某些政府官员为了发展仕途要大搞政绩工程,开发商要实现商业利润的最大化,被拆迁人要在其财产被剥夺或限制时得到公平补偿,少数被拆迁人甚至期望通过拆迁以谋取暴利。由此可见,城市房屋拆迁过程是一个多方利益博弈的过程。如果各方利益无法达成均衡状态,特别是被拆迁人利益如果不能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普遍的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甚至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终将难以避免。

私有财产权

私有财产权 在任何一个宪政国家中,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都是必不可少的!例如在美国,参加私有财产乃是其宪法的主要内容,是宪法讨论的核心。私有财产把认为是划分了受保护的个人自由与政府权力合法范围之界限的。虽然现在由于私有财产的自身概念有了变化,所以私有财产的地位也发生了变化,失去了传统的在宪法中的地位,但是私有财产过去不是将来也不应是一象征,而应是自由的渊源与保障!而现代社会中,经济的发展,民主把看的越来越重要,当然保护个人权利,实现宪政成为重要的话题。可是在我国对个人权利特别是私有财产权的保护的现况是不让人满意的。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目前在中国私有财产的状况! 在中国宪法中现在还没有私有财产这个概念。我们国家把财产分为几等: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合资财产、独资财产、个人财产。群众国有财产、集体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肯定的,是法律所确认的。而对其它类型的常常的保护就降低了等次。依当今许多法学家的观点,私有财产财产权是对物之所有权。随着改革开放,中国面向全球;而加入WTO中国与世界更紧密。经济领域中,国有的、集体的成分不断减少,而相对来说,私有的成分在增长,而且是大幅度增长!故我们需要从法律上确立私有财产这个概念,从法律上保护私有财产。否则,势必会影响我们经济的发展。不妨想一下,在一个国家进行交易之后,所得到的财产没有法律保护,即是说在受到国家或他人的侵犯以后无得到法律保护的可能,那么你能够在这样一个国家中去发展你的事业吗?你在这样的国家中生活难道能够说是没有顾虑的吗? 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不仅是和经济的发展在一起的,而且更这样的是和人权的保护以及实现宪政在一起的!下面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1999年9月8日,侯瑞昌权利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第一次开庭。此案原告是公民侯瑞昌,被告是北京市民政局。 据原告侯瑞昌向法庭陈述:1988年2月侯瑞昌与黄小群等人自愿投资万元,组建合作经营组织市政施工经济实体,并已承包工程。1988年3月,原告方与北京民政局建设处达成横向联合协议:与民政局共建一联合体,由民政局负责将联合体注册成立市政工程公司,原告方负责联合体的经营,原告方每年交给民政局10万元人民币,每年递增10%—50%的利费。政治确保上交国家税费和民政局的利费以后,其余资产归原告方所有。在双方合办的市政工程公司注册成立以前,由民政局负责暂借民政局建安公司的公章和执照,为该联合体的经营代交税费事

私有财产权的税法保护.pdf

2004年3月14日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就在宪法的层面上规定了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但是宪法规定的权利与现实生活中所享有的权利并非一回事,也并非可以轻而易举地实现二者的转换。宪法权利的落实必须通过具体法律的规定与实施。 现代社会对于私有财产权进行剥夺的最经常的方式是税收,当然,这种剥夺是一种合法的剥夺,也是具有坚实的理论与实践基础的剥夺。因为人民需要国家提供公共物品,而国家本身并不进行生产,因此,提供公共物品的资源必须由享受公共物品的人民来提供。税收就是人民享受公共物品所支付的价格。用德国著名税法学家霍姆兹的话来讲,就是“税收是文明的对价”。 虽然税收是必要的,但是,并不是任何形式的税收都是合理的、合法的。因为税收本质上是对人民财产权的剥夺,因此,必须经过人民或者人民代表的同意。而人民同意的方式就是由代表民意的议会通过法律的形式来规范税收的基本事项,如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税目和减免税等。这一原则被称为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的最高原则,也可以称为税法的“帝王条款”,它是税收具备形式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基础,也是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最有力武器。古代帝王大都是横征暴敛的,人民包括处于统治阶级的贵族、宗教人士等对付国王任意剥夺私人财产权的基本手段就是税收法定,英国1215年的《大宪章》、1689年的《权利法案》,美国1776年的《弗吉尼亚权利法案》、1787年的《宪法》,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所确立的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就是税收法定原则。正是税收法定原则才使得私有财产权获得切实保障,并最终实现了封建经济向资本主义经济的过度以及现代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 议会立法征税也并非可以恣意妄为,也必须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生存权保障原则。这一原则在税法中具体化为最低生活费不课税原则,即国家征税不能触及维持纳税人最低生活水平的最低生活费,否则就侵犯了纳税人的生存权,而生存权是现代社会普遍承认的基本人权。税法中体现最低生活费不课税原则的制度很多,特别体现在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扣除额制度,即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先将维持纳税人基本生活的费用予以扣除。税法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还规定了赡养老人的扣除、抚养子女的扣除、医疗费的扣除、教育费的扣除等等,充分保障了纳税人的生存权。我国税法所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制度、消费税中对于日常生活用品不征税制度等都是税法中保障纳税人基本生存权也就是基本财产权的制度。 在现代国家,税法既是国家征税之法,也是纳税人权利保护之法。它在表面上是剥夺纳税人的财产权,但在实质上,它是保护纳税人财产权的重要法律。因为政府必须“依法”征税,没有法律依据,政府不能征税,否则就是违法和违宪,美国1894年的所得税法就曾被联邦最高法院宣布违宪而无效。这样,税法就保障了纳税人的财产不被政府任意剥夺。同时,税法中的最低生活费不课税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等,则保障了纳税人的财产不会被议会肆意剥夺,国家征税必须是“有利”、“有理”和“有节”的。 在西方发达国家,虽然死亡和纳税被视为人生不可避免的两件大事,但是人们并不害怕死亡和纳税。因为,对于前者而言,有上帝来保护他们,使得他们死后可以进入天堂;对于后者而言,有税法来保护他们,使得他们在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时,不用担心他们的财产会被政府任意剥夺。 翟继光

2014年干部普法网普法考试答案 (1).

2014江门市学法 单选(共20题,每题2.00分 题目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法治的生命线是(C A . 公开 B . 公平 C . 公正 D . 民主 题目2:根据现行《宪法》规定,关于公民权利和自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 的?(D A . 劳动、受教育和依法服兵役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B . 休息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 C . 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未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D .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题目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是(A A . 社会主义制度 B .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 . 人民民主专政 D . 公有制

题目4: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关于私有财产权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C A . 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B .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C . 任何人不得剥夺公民的私有财产 D .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题目5: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明确将(D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A . 2014-7-1 B . 2014-8-8 C . 2014-10-1 D . 2014-12-4 题目6: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A 以法律规定。 A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 . 国务院 D . 中央军事委员会 题目7: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B

宪法试题及答案

1、(单选题)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代表候选人需要获得()方为当选。 A.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 B.全体选民的2/3选票 C.参加投票的选民的2/3选票 D.全体选民过半数的选票 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C 2、(单选题)我国宪法规定享有解释宪法职权的机关是()。 A.国家主席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D.全国人大 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D 3、(单选题)补选人大代表的程序和方式,由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A.人大 B.全体代表 C.民政府 D.人大常委会 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D

4、(单选题)全国政协和地方政协之间的关系是()关系。 A.协商 B.指导 C.领导 D.监督 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D 5、(单选题)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在必要的时候,下列哪一机构有权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秘密举行?() A.十个以上代表团联名 B.全国人大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 C.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主席团 D.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 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C 6、(单选题)国家的结构形式主要是调整()。 A.国家整体和部分之间的关系 B.国家的阶级关系 C.国家的民族关系 D.国家局部之间的关系 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A 7、(单选题)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实质是()。

A.少数服从多数 B.集体行使职权 C.平等原则 D.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A 8、(单选题)我国中央军委的领导体制是()。 A.合议制 B.主席负责制 C.集体负责制 D.双重从属制 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C 9、(单选题)国家制度的核心是()。 A.国家结构形式 B.政体 C.国体 D.政党制度 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A 10、(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有关审计机关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浅谈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障

浅谈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障 [摘要]文章以中国城镇化的发展为背景,主要从宪法的视角来探讨当前社会中出现的房屋拆迁中宪法对于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唐福珍自焚事件可以说是一例典型的对于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侵犯。公权力与公民基本财产权之间的关系,以及作为公民的我们在面对私有财产受到侵犯时,应该依据怎样的法律条文来获取救济,而这些条文是否可以用来救济我们被损害的权利。 [关键词]权力;公民财产权;现实权利;宪法保障 一、唐福珍事件概述 2009年11月13日造成,在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发生一起恶性拆迁事件,女主人唐福珍以死相争未能阻止政府组织的破拆队伍,最后自焚于楼顶天台,烧得面目全非。数人被拘,数人受伤住院,政府部门将其定性为暴力抗法,被拆户控诉政府暴力拆迁,11月29日晚,唐福珍因伤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唐的数名亲人或受伤入院或被刑拘,地方政府将该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 12月3号,成都市金牛区政府召开了自焚事件的情况通报会。通报会上,金牛区政府认定了胡昌明所修房屋属违法建设,金牛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拆除胡昌明违法建设,主体合法,程序合法。但唐福珍自焚过程中,由于判断不当、处置不力,金牛区政府已对区城管执法局局长钟昌林做出停职接受调查的建议。 经过金牛区政府认真调查,初步认定: 条款一: 1.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成都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胡昌明所修建的位于金华村四组的房屋属违法建设,应当予以拆除。 根据《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成都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金牛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拆除胡昌明违法建设,主体合法,程序合法。 条款二: 2.胡昌明及部分唐、胡两家亲属在金牛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执行拆除违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汇总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汇总 1、民法: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民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3、财产关系: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我国民法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财产所有和交换为内容,即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4、民法的渊源: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5、商法:又称商事法,形式上的商法专指民法典以外的商法典以及公司、保险、破产、票据、海商等单行法;实质上的商法是指一切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6、民法的体系:与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商品关系的内在要求相适应形成的以调整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目的,由民事主体、物权、债和合同等制度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7、制定法: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 8、民事单行法:针对特定类型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而制定的特别法规。 9、习惯法:已经成为具有法律性质的规则或者安排的习惯。 10、民事法律关系:人与人之间的纳入民法调整范围的生活关系,也可以说是人与人之间因民法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1、法律事实:法律权利义务产生的根据,包括与人的意志有关的行为以及与人的行为无关的事实(前者为法律行为,后者为非法律行为)。 12、民事法律事实:民法的基本概念,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亦即由民事法律规定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事实。 13、民法的基本原则:表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为民法所固有并对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全部民事规范的价值主线和灵魂所在;民法基本精神与基本价值的体现。 14、民法的强行性规定:不能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而必须无条件遵循的规定。 15、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设定自己的权利义务,法律尊重这种选择。 16、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 17、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包括两层,一是从国家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角度定义善良风俗。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18、过错责任原则:民法上责任分担的归责原则,指如果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只有当他具有过错时才被课定责任,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

(0141)《宪法学》网上作业题答案

(0141)《宪法学》网上作业题答案 1:第一次 2:第二次 3:第三次 4:第四次 5:第五次 6:第六次 1:[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是由哪一机关批准生效的? A:国务院 B:全国人大 C:全国人大常委会 D:国家主席 参考答案:C 1、应注意写出要点; 2、注意检查语法和拼写错误; 3、文理通顺,中心突出。 2:[单选题]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哪一机关不享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制定权? A: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B: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C: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D: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参考答案:A 1、应注意写出要点; 2、注意检查语法和拼写错误;

3、文理通顺,中心突出。 3:[单选题]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A:环境权 B:平等权 C:出版自由 D:受教育权 参考答案:A 1、应注意写出要点; 2、注意检查语法和拼写错误; 3、文理通顺,中心突出。 4:[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有关审计机关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B:国务院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C:国务院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D: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 参考答案:D 1、应注意写出要点; 2、注意检查语法和拼写错误; 3、文理通顺,中心突出。 5:[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关于私有财产权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B: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浅议私有财产所有权 刑法保护(一)

浅议私有财产所有权刑法保护(一) 摘要]财产权利是个人权利的基础,私有财产权已成为现代人权的重要内容,物权作为财产权的两大基石之一,应加强其刑法保护力度,从而切实地保护好公民的私有财产。本文从物权上的所有权角度出发分析了我国现行刑法对私有财产所有权保护的现状,指出其缺陷所在,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提出了几点完善的建议,以期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财产权,物权,所有权,刑法保护 财产权是以财产为对象的,能带来社会生活利益的全部权利即通常所说的产权,包括物权、债权和其他财产权(如知识产权等)。财产权中的物权主要是为大陆法系的民法所采纳的概念,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的有体物的财产权利,1]和债权一起构成财产权的两大基石。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帮助,就能够依自己的意志依法直接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它的支配方式,所有人和使用权人在依法行使其权利时,一般不需要取得义务人的同意,也不需要义务人的辅助。2]物权一般分为三类,即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相对于权利内容受到限制的其它物权而言(如土地使用权等),所有权是“完全物权”,而其它物权是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所有权的权能,没有法律的依据和所有人的授权,其他物权人不能行使处分权。 从这三个概念中可以看出,所有权是财产权的核心,新宪法修正后,要想将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落到实处,加强对所有权的刑法保护无疑对整个私有财产的全面、充分的保护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在整个财产权的保护面前竖立起一道最坚实的屏障。 一、刑法保护私有财产所有权的正当性理由 《宪法》赋予了公民在政治、社会、个人生活等方面的基本权利,而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并称为公民三大基本权利的财产权作为公民社会生活方面的主要权利越来越受关注和重视。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对现行宪法有关保护私有财产的规定作出了重要修改,进一步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此举在笔者看来至少具有以下二点意义:第一,肯定了私有财产应有的法律地位。以前的宪法仅仅停留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的层面,而比合法收入含义更为广泛的私有财产被忽略了,从而使得大量而普遍的私有财产在宪法和法律上没有合法地位,这次宪法修正案使得这种尴尬的状况有所改观。第二,将使我国经济获得新的发展动力,并因此获得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私有财产已成为中国财富的主要组成部分,加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将使我国经济获得更长久的发展。我们必须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的科学内涵,充分地保护好公民的私有财产。但私有财产并非一个空泛的概念,物权就是它最主要的法律内涵。物权正式付诸于成文法典是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第307条:“物权,是属于个人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可见,它一出现就进一步明确了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而所有权作为物权的核心权力更应受到保护。然而与欧陆国家在私有财产所有权保护方面走过的道路不同,新中国成立前经历了几千年的奴隶制统治,在这种封建统治中对公权益相当重视,而对私权利、对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则缺乏严格的制度予以调整和保护。 新中国成立后,个人权益受到空前的重视,但由于受封建传统的影响,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的走了不少弯路。公民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完善的保护,生活中公民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屡屡遭受不同方面的侵犯更凸显出法律对其保护的苍白无力,甚至经常出现以社会公共利益需求为理由,借政府公权力之手为商业利益群体违法征用农民土地和滥拆居民住房事件,将公民财产所有权遭受侵害的一幕幕演绎到了极致。在第一次规范(民法、行政法、经济法)不能进行强有力的保障的情况下,刑法这作为其它部门法的补充法和保障法的第二次规范应挺身

征收征用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王利明)

征收征用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王利明 王利明院长出席“物权法与房地产业发展专家论坛” 11月20日,由成都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市房管局联合主办的“2005中国(成都)物权法与房地产业发展专家论坛”在蓉开讲,我院院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物权法起草专家王利明教授出席了此次论坛。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扈纪华、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陈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丁宁宁教授为在场的200多名代表热议了这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律。 附:演讲实况: 主持人:现在论坛继续进行,第二场演讲由王利明先生进行,王利明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中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建设部顾问,他演讲题目是“征收征用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下面有请王利明先生。 王利明: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大家早上好,非常感谢论坛主持者邀请我来讲几点意见。我今天主要是谈公共利益与征用的问题。公共利益是公法、私法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也是公权力和私权利连接的焦点。因为其关系到如何限制政府权利,保障个人财产权利的问题,认真处理好征收、征用及补偿问题,也是构建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今天我们讲法治这个概念,尽管在学界有不同的看法,学者的理解很不一样,但是我个人认为,法治实际上可以用八个字来概括,就是依法“限制公权、保障私权”,公共利益这个问题就是要着力解决公权和私权、公共利益与私人财产权利之间平衡的问题。 物权法草案7月10日草案公布之后,其中有关公共利益与征收征用问题获得了社会高度关注,可以说各界反映比较激烈的很多都是围绕着物权法草案中有关征收征用的几个条款。物权法草案第四十九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物权法草案第68条、第128条也进一步规定了对公民个人财产以及用益物权等的征收征用的限制及其补偿。但是,社会各界对这几个条款的修改提出了不少意见。其中有一条重要的意见就是,物权法中应当对公共利益下一个准确定义,他们认为在我们实践中,不少地方政府机关在拆迁中,不适当地借用了公共利益这个旗号,所以一些征收、征用、拆迁的情形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迫切需要在物权法中对公共利益下一个明确的定义,这样对于防止公共利益被滥用,对于充分保障公民财产权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这个建议我觉得确实是有道理,但是我们在讨论过程中,可以说对这个意见经过了认真的研讨,查阅了大量的国外文献资料,我个人认为,在物权法中要对公共利益下一个准确定义是非常困难的。我觉得“公共利益”的最大特点可能就在于法律的文本很难准确地对其下一个定义,而只能留待通过有关的程序解决或者是通过司法在个案中进行解释。 为什么立法上很难对公共利益下一个准确定义呢?我想有四个方面原因。

法宣试题

1、(单选题)关于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下列说法不成立的是(D )。 A.属于国家内政 B.任何国家不得干涉 C.是国家主权的体现 D.只能由《宪法》授权机关进行 2、(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表述,错误的是(C )。 A.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公民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B.公民私有财产权保障的义务主体首先是国家 C.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D.现行宪法中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作了规定 3、(单选题)在我国,通过和公布宪法的机关是(B)。 A.国家主席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国务院总理 4、(单选题)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 ) A.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D.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5、(单选题)公民应履行的最根本的法律义务是(C )。 A.依法纳税 B.劳动的义务 C.遵守宪法和法律 D.受教育的义务 6、(单选题)现行《宪法》明确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A )。 A.取得赔偿的权利 B.提出批评的权利 C.要求给予刑事处罚的权利 D.提出建议的权利 7、(单选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多项职权,但下列哪一职权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C ) A.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B.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C.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 D.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8、(单选题)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保护属于我国公民的(B )权利。 A.文化教育 B.人身自由 C.政治自由 D.社会经济

公民合法财产权保护案例分析

演讲稿 法事4xx119宿舍 成员: 李长东,李子旭,郝秋梦,赵海波,闫卫兴,郭强,李棒,孙晖演讲人: xx 案例分析: 2009年3月底,包头市东河区回民办事处妇女维权工作站负责人赵瑞来到市妇联,谈了一桩财产权属纠纷案。 44岁的周某系包头市某医院职工,与丁老太系亲属关系, 2003年2月周某与丁老太的丈夫韩某(已故)口头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周某以 2.8万元购买韩某位于东河区西脑包某宿舍3栋1号小院一处,该院中的私产砖木结构平房(46平方米)过户到周某名下。该小院中,有自建房,而无产权证的房屋54平米。 2003年3月4日,两人签订了书面《协议书》第三条约定: 韩某暂时搬不出此房,经双方商定,韩某在2003年底搬出。但时至 2008年7月份丁老太仍没有搬出将此房交于周某。周某于 2007年7月一纸诉状递到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周某依据房屋产权证向丁老太主张,让她返还周某名下的房屋46平方米的请求,符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应予支持。 关于周某让丁老太腾出无产权证的房屋54平米及院落不予支持。

判决下达后,周某不服,上诉到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于 2009年5月初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分析:针对该案我提出两个疑问: 1、周某购买韩某的院落,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 2、协议书的第三条约定,让其暂时居住,事实上该协议已经履行。 这两个问题应该如下解决: 一是按照《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时发生效力。在该案中,小院内有产权证的房屋46平米,已过户给周某,而无产权证的自建房54平米,根据国家房地产法律规定,有产权的可办理产权证,无产权房是不允许办理过户的。所以,对有产权的房屋,按照产权证所属,要求丁老太返还该房是有据可查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自建房和小院没有产权,而且在协议中没有明确提出归属问题,所以不予支持。二是丁老太自丈夫去世后,生活没有来源,依靠政府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维持生活,再没有其 它住房。如果将这所自建房判给周某,丁老太一家人就会居无住所,给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三是周某与丁老太是亲戚关系,从人性化角度也应该让处于弱势的丁老太一家人有安定的住所。 意见: 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是一种普遍的保护,是一种法律对社会普遍正义的追求,是道 德对各种不公正的,剥夺他人财产现象的谴责,是公众对建立符合公平正义的财产秩序的诉求。第一,我们的私人财产权,应该得到法律的庄严承诺。保护私人财产权,应该首先是一个宪法上的庄严承诺,同时也应该是一种以法典形式表现出来的庄严承诺。我们之所以需要民法典,就是需要我们的执政者,我们的国家,在宪法的基础上,跳出只对人民做出战略上的庄严承诺,要保护私人的财产权。第二,就是我们主张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通过一个渐进

浅析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含义

浅析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含义 私有财产的产生具有天然正当性。它为人们生命的维持与延续,生存与发展的谋求提供着必不可少的支撑。私有财产权在世界上多个国家被认为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其他基本权利的基础。各国宪法都纷纷规定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一、财产权相关概念的辨析 1、财产《法学大辞典》中对财产的定义大致有三点:(1)有货币价值的物权客体,既有体物。(2)对物的所有权。某物归属某人所有即被视为某财产。(3)具有货币价值的有体物和对财物的权利的总和。这些权利包括所有权、他物权、知识产权等。可见,这里的“财产”是把财产和财产权混用,显然认为财产指有体物,也可以指财产所有权本身。在不少法学著作中,“财产”与“财产权”往往交替使用,却指的是同样的对象。财产作为财产权的客体表现形式,人们很容易将两者紧密联系起来甚至等同。由于财产具有“物质性利益”,主要体现为法律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利益通过权利来实现,权利即财产,因而可以说“财产的实质是财产权”。 2、财产权财产权是权利人对能满足自己需求的客体独立地享有某种权能和利益,不受他人包括国家干涉的一种权利。财产权是建立在财产上的权利,而财产是对人有用的事物,所以建立在对人有用的事物上并能给人带来利益的权利就是财产权,财产权是实现人自身目的一种基本工具和依托。财产权不仅包括所有权及其以外的物权,还包括无体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及水土资源的使用权之类的权利。 3、产权与财产权 经济学上的产权是否等于宪法上的财产权。回答也是否。经济学上的产权概念可适用于国家干预经济和私人自主活动两类行为;涉及私人自主活动部分,又包含全部涉及经济价值的自由和权利,和平享有财产、迁徙自由、营业自由、广播自由甚至人格权,皆可属之。宪法学者应尽量避免使用经济学的产权概念。代之以征税权、开支权等公权力概念与财产权、营业自由等人权概念。二、私有财产权宪法规范内容的结构宪法规范对私有财产权的规范设计主要通过三个方面的内容来完成: 1、不可侵犯条款各国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地位通过不同的方式予以确认,第一种就是直接肯定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地位,如1793年的法国宪法便直接规定:“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财产为一切公民的自由处分其财富、其受益、其工作与职业所收入的权利。”“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 第二种就是运用不可侵犯条款来确认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地位。不可侵犯条款的经典表述就是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7条所宣称的“财产是一个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美国宪法第5修正案规定:“没有依据正当的程序,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均不受到剥夺。”日本宪法第29条第1款也规定:“财产权不受侵犯。”第三种是把私有财产权作为国家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而不是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如前苏联宪法第13条规定:“苏联公民个人所有财产权的基础是劳动收入,国家保护公民个人所有财产和对个人所有财产的继承权” 2、限制条款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毫无限制的自由竞争经济不可避免地面临深刻矛盾。如贫富分化、社会不公等等。人们认识到无限制的财产权并不利于充分地发挥其社会功能,相反会引发不少的社会问题和深刻的社会矛盾。因此,各资本主义国家开始以社会义务、职责为理论基础,在宪法中多承认私有财产权的社会性,对私有财产权既作保障性规定,又作限制性规定,国家可以根据“公共福利”的

2016法宣在线普法试题答案

201法宣在线普法试题答 、(单选题)下列有关宗教信仰自由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1o A.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 民o B.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o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C.o 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学校应该开设宗教课程 D.D 用户选择:正确答案:D ?下列选项中哪一种情况不是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条件?根据我国宪法规定,2、(单选题))( o公民在遭到抢劫时 A.o B. 公民在疾病时o C.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时o D.公民在年老时正确答案:A A用户选择:?)。(3、(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保护的表述,正确的是o A. 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o B.宪法对建立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未加以规定o所有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C.o宪法没有规定对归侨权益的保护 D.用户选择:A正确答案:A ?、(单选题)我国公民的平等权利是指公民()。4o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A. o B. 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o C. 在立法上一律平等 o事实上平等 D. A 用户选择:A正确答案:?)。5、(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表述,错误的是( o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作了规定A.2004 o公民私有财产权保障的义务主体首先是国家 B.o C.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公民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o D.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受侵犯D 用户选择:D正确答案:?)6、(单选题)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o A.受教育权o B.劳动权o C.选举权o D.环境权 用户选择:D正确答案:D ?、(单选题)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7)( o A.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其监督o B.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o C.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o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A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8、(单选题)具有我国公民资格的法定条件是(o获得批准 A.o B.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o出生在中国 C. o D.具有中国国籍 用户选择:D正确答案:D 、(单选题)关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说法错误的一项是)。o A.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公民o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公民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 B.诉、控告或者 检举的权利o C.公民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o D.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及时回复 用户选择:D正确答案:D ?)以 10、(单选题)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以上多数通过。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 o四分之一,二分之一 A.o三分之一,三分之二 B.o四分之一,三分之二 C.o D.五分之一,三分之二 DD 用户选择:正确答案: ?)。、(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公民游行自由的说法不准确的一项是(11 o A.游行自由是公民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自由 o B.我国公民有游行自由

私有财产权宪法限制条款比较研究(一)

私有财产权宪法限制条款比较研究(一) 摘要]:世界多数国家宪法将私有财产权确立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保障同时,也进行必要的限制。各国虽然受其传统、现实等因素影响,在财产权限制规范、理论和实践方面并不完全相同,但也体现着一定的共性。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宪法在对私有财产权限制规范以及隐含其中的财产观、公共利益理论和实践方面均有不足,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宪法,私有财产权,限制条款,公共利益 经历了多年的民间诉求和学者努力,在以人为本理念的指引下,2004年新一届政府对宪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其中,宪法第22条修正案标志着我国确立了完整的私有财产权保障的宪法规范结构。然而,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并不会就此完结,该条规定的实效性还需依靠宪法解释等技术去实现。尤其是作为财产权保障手段的限制和补偿问题更是凸现出来,而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探讨或许能为我们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限于篇幅,本文仅就私有财产权宪法限制条款进行比较,并从规范表现、财产权观念和限制理由等方面具体展开论述。 一、限制条款规范表现 各国宪法对私有财产权限制的规定大致有两种情况,分别以美国和德国为典型。美国宪法并无独立财产权条款,i]只在第5条修正案2](充公条款或征用条款)中间接推导出私有财产权限制的理由——公共使用。德国联邦基本法第14条则明确规定,“所有权负有义务,其行使应该有助于公共福利。”与之类似,日本国宪法第29条规定,“财产权的内容,应由法律规定,以适应公共福利”。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虽然规定“财产(所有)权是不可侵犯的和神圣的,”ii]但宪法委员会承认,1789年以来,财产权及其行使的目的和条件发生了演变,一方面,它扩大了财产权的范围;另一方面,它也接受了“因整体利益要求而施加的限制。”iii]意大利共和国宪法规定,“法律为了保证私有财产能履行其社会职能并使其为人人均可享有,得规定获得与使用私有财产的办法以及私有财产的范围。”俄罗斯联邦宪法(1993年)第35条第3款规定,“为了国家需要强制没收财产只能在预先作出等价补偿的情况下进行。”越南宪法第23条规定,“个人和组织的合法财产不实行国有化。在必要的情况下,为了国防的安全和国家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购买或征用个体或组织的财产,并按照通行的市场价格予以赔偿。国家征购的程序由法律规定。”i v]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从以上宪法规范我们大致可以发现如下现象: (一)美国宪法虽然并无独立财产权条款,但这并不妨碍财产权限制内容的存在,从而使得国际间对话和比较成为可能。 (二)除德国、日本外,多数国家宪法的限制条款和补偿条款合二为一,这正说明了二者的紧密逻辑联系。德、日宪法虽将二者分别规定,但并不没有抹煞这种联系,相反,它使得二者逻辑层次更加分明。 (三)各国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限制理由虽表述不一,但基本围绕“公共”二字展开。 (四)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权限制除公共利益外,还在“私有财产”前加以“合法的”限制。 此外,我国宪法有关财产权规范被规定在总纲中,而非基本权利中。这也是比较过程中需加以注意的。 而通过对上述表象继续分析,我们还可以获得更为深入的理解,有些对于我国宪政的理论和实践颇有启示意义。这主要体现为各国的宪法财产观和限制的具体理由。 二、宪法财产观比较 美国宪法没有独立的财产权条款,这是制宪精英“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财产观妥协的产物。3]前者认为,私有财产的目的是使每个人有基本经济保障,从而能够不依附于他人,平等地参与公众事务。后者认为,私有财产的目的是划清公私界限,从而能够在私人经济领域不受政府干预随心所欲。显然,在共和主义看来,私有财产从属于一个更高的社会目标,它既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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