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广东省普通高中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广东省普通高中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广东省普通高中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粤教基[1999]19号)

一、普通高中的设立或撤消,必须由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开办时要领取办学许可证。

二、全日制普通高中学制为三年制。

三、学校规模为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每个年级4班、6班、8班、10班、12班)。每班学生数46--50人,最小不少于30人,最多不超过54人。

四、学校选址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五、学校必须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用地面积和校舍,校舍建筑要符合国家标准,并办理有土地使用证和校舍产权证书。每生校园占地面积农村为21--27平方米,城市学校不少于20平方米。每生平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住房)不少于6.5平方米,寄宿制的学校不少于10平方米。

六、学校的教学及辅助用房、行政管理用房、生理服务用房,按(广东省中小学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标准配置和建筑。新建学校按标准上限配置和建设,现有学校未达标准下限的,应改造到符合标准下限。36个班规模学校的教学及辅助用房、行政管理用房、生活服务用配置和建设标准另行通知。有不少于56台计算机的计算机室11

司;有不少于56座的语音室1间;有3个科目的劳动技术课专用教室各1间;有历史、地理、音乐、美术专用室各1间。教学仪器的配备达国家1类标准。电化教学设备按《广东省中小学(含中师、职中)实验室现代化建设发展规划》要求,每个教室配备“四机一幕”电化教学设备或电视教学演播系统。

七、学校要有图书馆。图书馆设有教师阅览室、学生阅览室、藏书室。教师阅览室座位数不教师数的1/3,学生阅览室座位数不少于全校学生的数的1/12。生均图书不少于30册,报刊杂志不少于50种。

八、学校要有足够的运动设施,要有不少于300米环形跑道田径场,要有400平方米以上的体育活动室(或体育馆),按《广东省“九五”期间高级中学体育卫生器材设施配备标准》配备体育卫生器材设备;要有卫生室和满足办学规模的男女生分开使用的厕所。

九、校园规划按教学区、运动区、生活区合理布局,环境体现教育性,校舍光线充足,通风良好;绿化覆盖率不少于校园占地面积的30%;道路畅通,坚实平整,消防车能通达每幢建筑物;消防、供水、排水、供变电、保卫等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十、教职员工编制为每班4人,其中专任教师编制为每班3人。新办学校的教师要按国家要求全部达高中教师任职资格,现有学校教

师逐渐全部达到国家要求。各学科教师按国家颁布的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学科配齐,每个学科至少有一名具有高级职称的骨干教师。

十一、校长符合任职资格,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办学单位聘任,持证上岗。

十二、学校必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教育方针,遵照国家法规,制订办学章程,建立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国家颁布的教学计划和教学要求,使用经国家审定的教材。

十三、学校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非政府开办的学校应设立董事会管理学校经费。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编制标准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编制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优化教育人力资源配置,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政府举办的各类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教育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高等学校)。 第三条机构编制部门是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的主管部门。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协助做好高等学校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四条高等学校的机构编制应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其工作任务和特点,坚持政府监管和高等学校自主管理相结合,分级、分层、分类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 第二章机构设置管理 第五条高等学校机构包括内设机构(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辅机构、科研机构)和附属机构。 党政管理机构是指从事党政管理的工作机构。教学机构是指直接从事教学工作的机构。教辅机构是指为教学、科研服务的辅助机构。科研机构是指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机构。附属机构是指高等学校附属的公办中小学校、医院等机构。 第六条高等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和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党政管理机构根据在校学生规模,由学校在限额内综合设置(详见附件1),并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二)教学、教辅和科研机构由高校自主设置并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教学机构一般实行校、系(院)二级管理,二级学院和下属的系、所只能有一级作为办学实体。 (三)严格规范内设机构备案程序。高等学校依据本标准研究提出学校内设机构设置方案,由主管部门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确认。未予确认的学校暂缓调整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学校管理的规范

附件3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学校管理的规范 一、健全科学治理体系。凝练办学理念,制定学校章程,编制发展规划,完善常规管理制度,构建决策科学、管理民主、参与广泛、监督有力、权责清晰的现代学校制度。完善家长委员会制度,办好家长学校。推行校务公开。保障教职工和学生合法权益。 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范教育收费。实施阳光招生,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未经批准不得提前招生、扩大招生范围(含跨市招生)。公办普通高中不得招收复读生,不得与任何机构联合举办高考补习班。落实国家课程方案,严格规范教材教辅使用。落实学籍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校历要求,科学安排作息时间,严禁占用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安排学生到校上课或集体补课,保障学生充足休息时间。 三、坚持立德树人宗旨。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坚持立德树人,建立有效的德育工作体系。面向全体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健全人格和良好个性心理品质。确保学生每天1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坚持因材施教,注重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丰富审美体验,提升艺术素养。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者服务活动。加强学生生涯规划指导,促进学生自主发展。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切实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

的不良倾向。 四、引领教师专业发展。加强师德师风和法治教育,严禁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严禁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严禁教师收受学生或家长礼品礼金。建立完善教师专业发展制度,构建以校本研修为基础的教师专业成长体系,提高教师专业素养。保障教师培训时间及经费。落实教师岗位职责,完善教师考核评价制度,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五、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深入开展课程与教学改革。积极实施国家和地方课程,科学开发校本课程,创造条件开设选修课程。坚持以生为本,开展分层分类教学,实施差异化培养,着力打造优质高效课堂教学。重视教育教学研究,营造良好研究氛围。鼓励学生特长发展,关注学困生发展。限制统一考试次数,不按学业成绩排列公布全体学生名次。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 六、建设安全文明校园。大力培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的和谐校园文化,营造良好教风、学风、校风。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防控体系。按规定配齐安保人员和安防设施设备,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自护自救能力。重视食品卫生安全,办好师生膳食。做好校园绿化、净化、美化工作。 本规范自2016年1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04 粤教基[2009]88号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 粤教基…2009?88号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 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广东实验中学、华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 现将《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管理职责和目标任务 依法办学,规范中小学管理和办学行为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必须履行的责任。按照“分级管理,以县为主”和“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进一步明确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各个层面各个环节的责任,做到责任明确,责任到人。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按照国家办学的有关规定及《广东省普通高中办学基本标准》、《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以规范课程开设、作息时间、招生行为、课业负担等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为重点,以制度化、规范化、特色化管理为目标,使每一所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成为办学行为和管理规范,安全文明,校风、教风、学风良好,育人氛围浓厚的和谐校园。 二、科学安排作息时间

中小学校要按照校历的规定安排教学活动,严禁中小学组织学生在节假日(含双休日和寒暑假)集体上课,或以补差、提优等形式变相组织集体上课。 要严格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得占用学生课间休息时间和放学后的时间。学生每天在校教育教学活动时间(含早读),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普通高中不超过8小时。保证学生每天的睡眠时间,小学生每天10小时,初中生每天9小时,高中生每天8小时。寄宿制学校学生晚自习时间义务教育阶段不超2小时,高中不超2.5小时;晚自习结束时间,义务教育不超过21:00,高中不超过22:00;早上统一起床时间不得早于6:30。不住校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安排回校参加晚自习。 三、严格执行课程计划 中小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课程方案、课程计划等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按规定开设课程和安排课时,课程表要张榜公布,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学校不得违反省的课程计划增减课程和课时,严禁违反课程计划提前结束新课或提前开设新课,禁止擅自取消或减少按规定必须开设的课程、课时和教学内容,特别是要保证按规定开足、开齐信息技术课、艺术课(或音乐课、美术课)、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1小时。 四、规范招生行为 全面实施中小学“阳光招生工程”,教育部门要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程序、收费标准及咨询电话。学校要公开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报名条件、报名时间及地点、咨询电话、录取结果。 义务教育阶段招生由县级或以上教育部门统筹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严格执行分区划片就近入学或电脑派位入学,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学校(除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奥林匹克学校外)

广东省普通高中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广东省普通高中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粤教基[1999]19号) 一、普通高中的设立或撤消,必须由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开办时要领取办学许可证。 二、全日制普通高中学制为三年制。 三、学校规模为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每个年级4班、6班、8班、10班、12班)。每班学生数46--50人,最小不少于30人,最多不超过54人。 四、学校选址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五、学校必须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用地面积和校舍,校舍建筑要符合国家标准,并办理有土地使用证和校舍产权证书。每生校园占地面积农村为21--27平方米,城市学校不少于20平方米。每生平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住房)不少于6.5平方米,寄宿制的学校不少于10平方米。 六、学校的教学及辅助用房、行政管理用房、生理服务用房,按(广东省中小学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标准配置和建筑。新建学校按标准上限配置和建设,现有学校未达标准下限的,应改造到符合标准下限。36个班规模学校的教学及辅助用房、行政管理用房、生活服务用配置和建设标准另行通知。有不少于56台计算机的计算机室11

司;有不少于56座的语音室1间;有3个科目的劳动技术课专用教室各1间;有历史、地理、音乐、美术专用室各1间。教学仪器的配备达国家1类标准。电化教学设备按《广东省中小学(含中师、职中)实验室现代化建设发展规划》要求,每个教室配备“四机一幕”电化教学设备或电视教学演播系统。 七、学校要有图书馆。图书馆设有教师阅览室、学生阅览室、藏书室。教师阅览室座位数不教师数的1/3,学生阅览室座位数不少于全校学生的数的1/12。生均图书不少于30册,报刊杂志不少于50种。 八、学校要有足够的运动设施,要有不少于300米环形跑道田径场,要有400平方米以上的体育活动室(或体育馆),按《广东省“九五”期间高级中学体育卫生器材设施配备标准》配备体育卫生器材设备;要有卫生室和满足办学规模的男女生分开使用的厕所。 九、校园规划按教学区、运动区、生活区合理布局,环境体现教育性,校舍光线充足,通风良好;绿化覆盖率不少于校园占地面积的30%;道路畅通,坚实平整,消防车能通达每幢建筑物;消防、供水、排水、供变电、保卫等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十、教职员工编制为每班4人,其中专任教师编制为每班3人。新办学校的教师要按国家要求全部达高中教师任职资格,现有学校教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

附件: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 教育与心理咨询工作基本建设标准 (试行) 目录 一、总则 二、组织与管理体系建设 三、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四、心理健康知识宣传 五、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建设 六、个体心理咨询 七、团体心理辅导 八、网络心理咨询 九、电话心理咨询 十、朋辈心理咨询 十一、心理危机干预 十二、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效果评估 — 1 —

第一部分总则 1.1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的含义 本标准中所指的心理健康教育是指通过课程、讲座、各种知识宣传形式,旨在促进高校全体大学生和研究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优化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增强社会生活适应能力的专门教育,而不是指为心理学和教育学等专业开设的心理类专业课程。本标准中所指的心理咨询是指为那些有心理问题、心理困惑和心理障碍的学生所进行的专业性的各种形式的个别心理辅导。 1.2适应对象与分类 本标准原则上适合于普通高等学校(含职业技术学院、民办或私立学院)。本标准所指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对象包括研究生、本科生和大专生。各类学校应针对不同层次的教育对象和不同学制的学生,在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重点、时间安排和教育方法上有所区别。民办高校可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酌情调整本标准部分条款的执行形式。 高校教职员工的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测评和心理咨询工作可以统一划归到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中心和校医院,鼓励人事部门、工会和妇联等组织积极开展教职员工的心理健康教育,并安排必要的经费为有需要的教职员工进行心理测评和心理辅导。 1.3 标准执行要求 — 2 —

各高校应按本标准要求积极进行基本条件建设和队伍建设,工作基础较好的学校应力争在本区域内发挥辐射与引领作用,成为区域内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培训与督导的示范中心;凡未达到建设标准的学校,要加大投入力度,力争在3年内基本达标。经检查验收,对于建设水平达到示范中心和基本达标的学校将分别予以挂牌公示和适当奖励,并采取目标管理与动态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 1.4 定期检查督导机制 省教育厅每年将组织对全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专项检查督导,并重点现场抽查20所左右的学校,检查督导的结果将予以公示。 第二部分组织与管理体系建设 2.1 心理健康教育组织与管理体系的基本构成 心理健康教育组织是指为实现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目标而专门建立起来的教育机构和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的平台。心理健康教育的管理体系是指与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工作相关的组织与部门之间的管理权责和领导从属关系。 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组织应有合理的结构设置,按职权和管理层次可以分为学校、院系和班级几个层次。学校一般应设置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委员会、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中心,院系设置二级心理辅导站,班级和宿舍设置心理健康委员。 — 3 —

广东省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化办学基本标准

广东省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化办学基本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省教育现代化建设~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义务教育~努力办好义务教育阶段的每一所学校~加快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标准~结合《广东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实施意 见,2004—2010年,》提出的目标~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公办普通中小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和体育、艺术类学校不适用本标准。 第二章办学方向 第三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三个面向”。实施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加强学生思想品德教育~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学生全面发展和终生发展奠定基础。 第四条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有先进的教育思想~树立人本教育观、素质教育观、现代学校观等教育观念。 1 第五条坚持依法办学~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办学条件 第六条小学规模12个班以上~班额45人。初中规模18个班以上~班额50人。

第七条学校用地,包括建筑用地、运动场地、绿化用地~不包括池塘、湖泊及生产劳动基地,城区小学生均10平方米以上~其它小学14平方米以上,城区初中生均16平方米以上~其它初中24平方米以上。城市老校可适当降低标准。 第八条校舍设计和建筑基本符合国家标准~无危房。小学生均建筑面积6平方米以上~有住宿生的~按住宿生数每生增加2.4平方米。初中生均建筑面积7平方米以上~有住宿生的~按住宿生数每生增加2.7平方米。 第九条校园布局合理~教学区、运动区、生活区基本分开,校园净化、绿化、美化~有良好的校园文化和育人环境。 第十条教学设施设备: ,一,教学、行政、生活用房 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基本满足需要的教学、行政、生 2 活用房。专用场室及辅助用房能保证正常开课的需要~学生生活用房符合省的要求。 小学须有科学实验室、科学仪器室、计算机室、综合电教室、语言实验室,可由具有视听功能的其它室代替,、音乐室、美术室,含书法室,、藏书室、学生阅览室、教师阅览室等专用场室及辅助用房。 初中须有理化生实验室和仪器室、计算机室、综合电教室、语言实验室,可由具有视听功能的其它室代替,、音乐室、美术室,含书法室,、藏书室、学生阅览室、教师阅览室、生物园等专用场室和辅助用房。 ,二,常规教学仪器设备 根据课程标准要求~小学19个班以上按照国家一类标准配备~其它小学按二类标准配备,学生分组实验按二人一组数量配备~演示实验仪器和分组实验仪器4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9]24号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 通知 正文: ----------------------------------------------------------------------------------------------------------------------------------------------------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粤价〔2009〕24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教育局: 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民办中小学校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项目统一为学杂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民办中小学校学杂费包括学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体检费,标准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该校近三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和合理回报率制定。民办中小学校的回报率暂试行:省一级学校不超过生均培养成本的8%、市一级学校不超过7%、县(区)一级学校不超过6%、一般学校不超过5%。 承担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民办中小学校,应按省规定的范围和财政补贴标准对学生相应减收费用。 (二)民办中小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按实际管理费用和成本提出,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三)民办中小学校的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参照公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管理。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19〕26号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正文: ----------------------------------------------------------------------------------------------------------------------------------------------------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粤教基〔2019〕26号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广东实验中学、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2号,下称《高考改革方案》)和《广东省推进普通高中全面提升行动方案》(粤教基〔2019〕13号)等文件精神,为适应我省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和高考综合改革,完善普通高中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创新教学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促进普通高中优质特色多样化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主要措施 (一)做好课程实施规划。各地要按照现行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高考改革方案》指导学校做好课程实施整体规划。学校要执行三级课程管理制度,整体规划三年课程安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充分挖掘课程资源,开发、开设丰富多彩的各类选修课程,满足学生选课需求。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中课程教材实施工作的通知》(粤教基函〔2018〕213号)精神,我省普通高中从2020年秋季学期高一年级起实施新课程方案、使用新教材,2018年、2019年秋季学期高一年级继续使用教育部2003年印发的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学科课程标准;各地各校要做好2018级、2019级课程实施过程中新旧课程的有效衔接,将学生发展指导、选课走班、综合素质评价等高中课程教学改革新理念融入教育教学中。 (二)完善学校课程管理。学校要依据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学生选课情况,科学合理排课编班和安排

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社团活动基本标准(试行)

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社团活动基本标准 (试行) 1. 背景 社团活动对学生的个性发展、兴趣培养和团队合作能力的提升 起着重要作用。为了规范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社团活动,激发学生 的创造力和实践能力,特制定本基本标准。 2. 目标 本基本标准旨在推动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社团活动的健康发展,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意识和领导才能,并为学 校提供社团活动管理的参考。 3. 内容 - 学校应设立专门的社团指导教师,负责社团活动的组织与指导。 - 学校应提供充足的场地和设施,以满足社团活动的需求。

- 学生参加社团活动应经过学校批准,并在活动期间保持良好的研究表现。 - 学生社团活动应包括学术研究、文化艺术、体育健身等多个领域,丰富学生的兴趣爱好。 - 学生社团应定期组织活动,如演讲比赛、展览展示等,以展示学生的才艺和成果。 - 学生社团应加强与社会的联系,发挥积极作用,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 4. 管理与评估 - 学校应建立社团活动管理制度,包括社团注册、活动审批和资金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 学校应定期对社团活动进行评估,以提供有针对性的支持和指导。 5. 责任与监督 - 学校应确保学生参与社团活动的权益,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 学校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社团活动的监管,防止 不良现象的发生。 6. 实施与推进 - 学校应根据本基本标准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并向全体师生 宣传和推广。 - 学校可举办社团活动培训和交流会议,提高社团指导教师的 专业水平和组织能力。 本基本标准从颁布之日起试行,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完善和修订。同时,学校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更详细的管理办法和政策,以促进学生社团活动的健康发展,并增强学校的辐射力和影响力。 参考资料: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社团管理办公室相关文件

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管理基本标准(试行)

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管理基本标准(试行) 目标 本文档旨在规范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的管理,促进学生健康成 长和全面发展。 基本原则 1. 平等原则:根据学生的个性和需求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和服务。 2. 管理原则: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实施有效的学生管理。 3. 公平原则:依法公正对待学生,确保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4. 综合原则: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培养提高学生的自主 能力和创新意识。 学生行为规范 1. 研究规范:学生应按时上课,完成研究任务,遵守课堂纪律。 2. 行为规范:学生应尊重师长和同学,遵守校规校纪。

3. 安全规范:学生应注意自身安全,遵守交通规则和校园安全规定。 4. 文明规范:学生应树立良好的行为规范,注重礼貌、卫生等方面的修养。 学生权益保障 1. 学生权益保护:学校应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或虐待学生。 2. 隐私保护:学校应保障学生的个人隐私权,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学生的个人信息。 3. 公正评价:学校应公正、客观评价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不得任意歧视或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生支持服务 1. 学业指导:学校应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帮助他们合理规划研究。 2. 心理咨询:学校应设立心理咨询机构,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3. 个性发展:学校应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提供机会让学生发展自己的个性和特长。 学生违规处理 1. 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学生违规处理制度,规定违规行为及相应的处理措施。 2. 处理措施应公正、合理,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附则 本文档所述标准适用于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 注意:本文档为推荐标准,具体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以上为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管理基本标准(试行)的文档内容。 - 完 -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新设本科专业办学质量评估标准(试行)【模板】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新设本科专业办学 质量检查评估实施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强化高等学校本科教学的中心地位,规范新设本科专业办学条件,提高新设本科专业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提升专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办出专业成效与特色,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对新设专业质量评估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评估范围 省教育厅每年组织新设专业评估,评估范围为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新设置的毕业生不足三届的本科专业。 二、评估原则 (一)科学客观。建立科学客观的评估标准体系。评价内容方面,确定专业办学定位、教学条件、师资队伍、教学过程、教学效果评估为评估基本内容,选取易于衡量的反映专业办学状态的核心指标要素,科学设计合理的评价指标和函数体系。测评方式上,做到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测评为主,强调依据事实做出客观判断,尽可能使评估标准趋于定量化、科学化,客观反映专业真实的办学质量,以提高评估结果的可靠性与科学性。 (二)简约高效。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通过网络采集、汇总、分析专业相关状态数据以及学校自查初步了解专业办学情况。对自查情况存在问题的重点高校组织专家进校检查,简化评价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三)信息公开。新设本科专业专项评估将建立广泛参与评估的工作机制,聘请学科专家、教

学管理专家、行业专家参与评估工作。实施阳光评估,相关的政策文件与实施办法、评估标准、评估程序和活动、《新设专业评估自评报告》、基本状态有关数据、评估结论等,均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开。 三、评估主要观测指标 新设本科专业办学质量评估是按照专业教育教学目标和一定的质量标准,对新设的本科专业的教学条件、教学过程和教学效果等进行的综合判断。评价内容由专业办学定位、师资队伍、教学条件、教学管理、教学质量保障共5项一级指标、15项二级指标组成(详见附件)。 四、评估组织 新设本科专业办学质量评估由省教育厅高教处负责统筹并组织实施。 省教育厅高教处负责制订评估工作总体方案和规划,组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普通高等学校新设本科专业专项评估专家组(以下简称评估专家组)并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评估委员会主要负责指导监督专业评估工作,审议评估结论的建议报告,形成评估结论,受理相关评估争议、仲裁等事宜。 评估专家组主要负责审阅学校自查报告,实施入校检查,并向省教育厅提交评估结论的建议报告。 五、评估实施程序 新设本科专业办学质量检查评估分学校自评和专家评价两个阶段、三个步骤进行。 (一)学校自评。学校对照《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新设本科专业评估标准》(附件1),认真开展新设专业自查自评工作,撰写自评报告,以专业评估为契机促进学校新设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二)专家检查。评估专家组对高校提交的自查报告进行审阅,形成初步意见和结论,报评估

广东省普通高中教学水平评估 (2)

广东省普通高中教学水平评估广州市工作手册 广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广州市教育评估和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 目录 一、广州市普通高中教学水平评估工作指南 第一部分广州市普通高中教学水平评估工作方案 一、组织分工 二、组织程序 三、评估组人员构成及职责 四、评估主要程序和内容要求 五、评估工作的调控 六、评估经费 第二部分受评学校的迎评准备 一、受评学校迎评资料准备 二、评估资料的管理 三、交评估组的书面资料 四、接待组织工作 二、相关政策规定(略) (一)广东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实施意见(粤教基[2004]47号) (二)广东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学校教学管理意见(试行)(粤教基[2004]83号) (三)广东省普通高中选修课开设指导意见(粤教研[2005]7号) (四)2006学年广州市普通高中课程开设指导意见 三、广州市普通高中教学水平网上评估系统学校使用说明(略) 四、广州市高中教学水平评估网上评估系统专家使用说明(略) 广州市普通高中教学水平评估工作指南 为做好广州市普通高中教学水平评估工作,为评估组开展评估提供指引,为受评学校迎接评估提供参考,依据《广东省普通高中教学水平评估工作手册》(2008年版)、《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中教学水平评估方案的通知》(穗教转〔2007〕15号)和《广州市教育局工作会议纪要》(工作会议纪要[2008]13号)要求,根据广州市实际,对不同于《广东省普通高中教学水平评估工作手册》(2008年)中的操作办法做出规定。 第一部分广州市普通高中教学水平评估工作方案 一、组织分工

市一级以下(含市一级)普通高中学校的教学水平评估,在市教育局的领导下,由市教育督导室负责、市教研室予以业务指导、市教育评估和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评估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二、组织程序 (一)自评。学校在督导室和教研室的指导下,按照《广东省普通高中教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以下简称《学校指标》,具体内容见粤教督[2006]29号)和《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科教学水平评估指标》(以下简称《学科指标》,具体内容见粤教研[2008]7号附件1)要求组织学校教学工作,使全体教师了解和熟悉教学水平评估实施办法,包括评估标准、评估过程、评估方法和评估结论的使用等;对照指标要求,逐项评议打分,汇总自评结果,撰写自评报告和自查评分说明,准备好评估档案资料。 (二)申报。关于广州市一级申报“优秀”等级的普通高中教学水平评估,本着减轻学校负担,避免给学校造成重复迎评的压力,在评估的三个环节(经广州市推荐由省教研室发评估通知,评估结论报省教研室,评估申报材料及评估结论由省在网上统一公示)由省统一进行的基础上,评估的组织操作由市评估中心按照广州市工作方案进行,省派出组长和专家参加评估。广州市区一级或未评等级的普通高中教学水平评估由市自行组织,经区(县级市)教育督导部门推荐,由市教育督导室审核确认后,发出督导评估通知。 申报“优秀”等级的学校申报材料须提前一个月用电子版发给广州市教育督导室后送省网站公示;其他受评学校须将申报材料按市评估中心要求上传至广州教育评估网,(操作办法见《广州市普通高中教学水平网上评估系统学校使用说明》),市评估中心将相关资料在网上公示后,方派驻评估组。 (三)接受评估。评估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预评价。由专家在进校评估前网上审阅学校备查材料(操作程序见《广州市高中教学水平评估网上评估系统专家使用说明》),形成对学校的初步了解和认识; 第二阶段,进校评估。时间为两天半,程序包括:查阅学校资料、听课、座谈会、专访、抽测等。 (四)审批。市评估中心在评估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评估结果在广州教育评估网公示后,报市教育局审批并发文通报评估结果;评为“优秀”等级公的须报省统一公示后由省发文通报评估结果。公示期内学校对评估结论如有异议,可以逐级向督导室申请复议。 三、评估组人员构成及职责 (一)评估组的组成 建立广州市普通高中教学水平评估员库,评估组从省、市督学、特约教育督导员和教育评估员库中选 3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 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06.08.10 •【字号】 •【施行日期】2006.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 (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推进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广东的需要;是实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的必然要求;是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学校之间教育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有效手段。各地要切实把义务教育工作重心转到办好每一所学校和关注每一个孩子健康成长上来,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二、各地要根据《广东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2004-2020年)》及其实施意见要求和本标准规定,将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摆在重要位置,结合实际,制定规范化学校建设实施方案并大力推进。对办学条件和管理水平未达到规范化标准的学校,要制定限期改造计划,集中力量加快改造进程,尽快提高区域内义务教育学

校达到规范化标准比例。2007年,珠江三角洲地区和其他大中城市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达到80%,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力争达到50%;2010年,珠江三角洲地区和其他大中城市达到100%,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要达到80%。 三、各地要切实将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与中小学布局调整、危房改造、生活设施改造、新装备建设、强师兴教等工程结合起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要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学校管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实现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四、省建立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完成情况督导制度。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将每年组织对各市、县(区)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各市、县(区)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的完成情况。 广东省教育厅 二○○六年八月十日 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推进我省教育现代化建设,根据《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公办普通中小学校,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改造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另行规定。 第二章办学条件 第三条学校有独立的校园。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小学不低于18㎡,初中不低于23㎡。市中心城区小学不低于9.4㎡,初中不低于10.1㎡。 第四条学校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符合国家《中小学校建筑

办学标准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 标准(试行)》的通知 鲁教基字〔2008〕15号 各市教育局: 为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提高我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水平,改善办学条件,推进学校建设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全省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将《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以指导各地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 一、推进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山东、促进教育公平的需要;是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为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基本均等的受教育条件,科学合理配臵基础教育资源的必然要求;是贯彻《义务教育法》,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有效途径。各地要切实把基础教育工作重心转到办好每一所学校,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目标上来。 二、本《标准》是中小学完成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应具备的基本办学条件,是规划、设臵、改造和管理学校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各地要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并落实基础教育学校均衡发展规划,制订《标准》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积极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实现区域内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对办学条件未达到基本办学标准的学校,要制定改造计划,加快改造进程,争取用5年时间,使全省中小学达到《标准》要求。 三、各地要将中小学标准化建设与布局调整、薄弱学校建设、危房改造等工作结合起来,合理配臵教育资源。要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学校管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各市在实施过程中,要及时进行总结。落实《标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厅基础教育处。二○○八年五月七日

《广东省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条件基本标准(试行)》

《广东省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条件基本标准(试行)》

附件: 《广东省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条件 基本标准(试行)》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强学校美育工作,促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和学生的健康成长,促进我省中小学艺术教育的优质均衡发展,根据《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13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艺术教育的意见》(教体艺[2008]8号)和《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各级各类全日制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本《标准》从师资、教学场地、教学设备器材、教学资料配备等方面,明确了开展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和要求,是中小学校办学应达到的基本标准之一,是教育检查、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各地应当按照本《标准》对中小学校进行核查,尚未达到本《标准》的,应积极创造条件,使其尽快加以完善,通过三到五年的时间,力争达到标准要求。各地在新建或改建、扩建中小学校时,应当按照本《标准》进行建设和配备。少数因特殊困难,部分项目达不到本《标准》要求的学校,亦应因地制宜地采取相应的办法,保障艺术教育工作能有效实施。 一、师资配备基本标准 (一)任职资格 中小学艺术(音乐、美术)教师必须经过相应专业学习或培

训,均达到《教师法》中规定的任职规定,获得教师资格证书,且每学年接受相应专业继续教育培训不少于72学时。 (二)学历要求 新任小学和初中艺术教师须大专及以上学历,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艺术教师须本科及以上学历。中小学现任艺术教师的学历亦要努力达到以上要求,目前尚达不到的,应通过三到五年的时间,力争达标。 (三)配备要求 根据国家、省规定的教学大纲以及课程计划要求,结合学校开展课外艺术活动需要,学校应当在核定教职工编制数限额内,采取专兼结合方式,足额配备艺术教师,确保音乐、美术课程开足课时。 小学(不分年级),每6-8个班配备音乐、美术教师各1名;初中(不分年级)每10-14个班配备音乐、美术教师各1名;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不分年级)每12-16个班配备音乐、美术教师各1名。 城市、县(区)学校艺术(音乐、美术)教师以专职为主;农村中小学可以专、兼职相结合。农村中小学校至少要配备音乐、美术专职教师各1人(学校办学规模不足12个班的学校至少配备专职(或兼职)音乐、美术教师各1名)。 二、工作条件基本标准 学校需按照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配备艺术(音乐、美术)学科专用教室和教学设施、设备。配备时要本着先进、科学、合理的原则,以能适应艺术教学的特点,便于学生操作、体验、感悟和掌握,达到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基本需要为出发点。 配置音乐、美术教学设备,应在满足课堂教学活动的基础上, — 3 —

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科教学水平评估指标详述(doc 100页)

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科教学水平评估指标详述(doc 100页)

一、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科教学水平评估指标 1.广东省普通高中语文教学水平评估指标 本指标体系包括4个一级指标领域,11个二级指标项目,50个要素。 一级指标二级指标权重 1.教学管理1.1教学理念 1.2教学计划 10 2.教学保障2.1教学人员 2.2教学条件 10 3.教学过程3.1教学常规 3.2教学研究 3.3教学评价 3.4教学资源 60 4.教学效果4.1课程达标 4.2学业水平 4.3充分发展 20 说明:

1.评估结论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2.本方案二级指标共11项,总分值100分,最小单位为1分;得分达到85分为“优秀”;达到60分以上为“合格”;得分在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广东省普通高中语文教学水平评估指标 一级指标二 级 指 标 评估标准 分 值 评分操 作方法 得分 备查材料 自 评 他 评

2. 教 学 保 障 2 .1 教 学 人 员①专任教师数量满足语文教学工作需 要,能够高效率完成教学工作;全体 语文教师都具备规定学历资格;拥有 教师资格证书,使用普通话进行语文 教学和交流。 ②科组长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 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5节,并承担语 文教学课题研究。 ③科组有教师专业发展计划和制度,落 实语文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制度, 教师修足继续教育学分;开展了校本 教研和校本培训。 ④重视抓好青年教师、骨干教师培养工 作。有在当地有声誉较高的语文学科 带头人,并能开设有一定影响的示范 课、研究课。 ⑤教师具有信息技术与语文教学整合 5 每要素1 分;一项 缺失扣 0.5。扣完 为止。 ⑤要素 中未达 到的,该 项得0 分。 ①专任教师 情况表。 ②反映教师 专业发展、工 作水平、学历 状况的有关 材料。 ③科组长、学 科带头人具 体材料。 ④校本教研 制度建设和 开展活动的 材料。 ⑤教师听课 记录本。 ⑥教师开发

广东省高级中学(完全中学)教育装备标准(试行).docx

广东省高级中学(完全中 学) 教育装备标准(试行) (修改稿)

二OO四年四月

目录 编制说明--------------------------------------------------- 2 广东省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实验室及功能室使用面积和间数指标表3 广东省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实验室及功能室设置分类表---------- 4 实验室建设环境要求----------------------------------------- 5 一、物理实验室--------------------------------------------- 6 二、化学实验室--------------------------------------------- 10 三、生物实验室--------------------------------------------- 15 四、多媒体网络计算机室------------------------------------- 19 五、语言实验室--------------------------------------------- 21 六、音乐室------------------------------------------------- 22 七、美术室------------------------------------------------- 25 八、历史室------------------------------------------------- 27 九、地理室------------------------------------------------- 28 十、综合电教室--------------------------------------------- 29 十一、综合实践活动室--------------------------------------- 30 十二、软件制作室------------------------------------------- 31 十三、生物园----------------------------------------------- 32 十四、地理园----------------------------------------------- 33 编制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适应中学新课程改革的要求,提高我省中学教育装备水平,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我省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特制定《广东省高级中学(完全中学)教育装备标准(试行)》。 一、指导方针: 1、实验室和功能室的建设,应满足学科教学的要求,有完善的设施、设备,有配套的教学仪器,有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 2、符合现代教育的特点,有利于各种媒体信息的传播、收集和运用,实现资源共享。 3、适应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要求,有利于营造学科实验的优良环境,有利于创设体验科学探究过程,培养创新能力的教学环境。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