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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力 与事权相匹配

财力 与事权相匹配
财力 与事权相匹配

◆分税制改革存在的财政权力和事权不对称,已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入不敷出。

◆由于“财权上移、事权下移”,以至于“中央“请客”,地方“埋单”。

◆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理当成为分税制创新的核心理念。

刘效仁

据《中国经济周刊》披露,一份由国家发改委宏观研究院经济所牵头,涉及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体制改革的课题方案正在形成。如何重新分税,事关中国经济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的大计。(6月29日《中国经济周刊》)

笔者以为,“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应当成为分税制调整创新的基石。

从国务院做出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至今已经15年。当初“分税”的目的旨在“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在此之前,以放权让利为特征的财政“分灶吃饭”体制,推行到1993年时,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已经下降至不足30%的水平。实行分税制可谓立竿见影,至2 007年度,全国财政收入已超过5.1万亿元,中央财政总收入完成28432亿元,比年初预算超收4011亿元。以此计算,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55.749%。(1月9日新华网)

事实上,1994年以来,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一直处于变动之中。例如从1 997年1月1日起,将证券交易的印花税由原来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经多次调整到现在中央占97%,地方占3%。当然,随着中央财力大幅增长,国家宏观调控能力显著增强,以四川汶川大地震为例,截至28日,中央财政投入抗震救灾资金达到496.1 1亿元,地方财政投入51.05亿元。

同时,中央财政今年先安排700亿元,建立灾后恢复重建基金,明后年继续作相应安排。如此强大的救援,对于抗灾和重建,都将发挥难以估量的作用。

但也应看到,分税制改革存在的财政权力和事权不对称,已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入不敷出。2006年,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为52.8%:47.2%,而财政支出的比重则为24.7%:75.3%。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调查,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中央只负担2%,省地两级负担11%,县级负担9%,78%的经费要由乡镇这一级来负担,最后实际上就是由农民负担。由于“财权上移、事权下移”,以至于“中央“请客”,地方“埋单”。(2005年第3期《决策》)

尤其是各省、地级市也依葫芦画瓢,把属下政府的财政税上收,大大削弱了县乡一级的财政力量,许多基层政府捉襟见肘,不得不负债前行。2002年的数据显示,全国乡镇财政净债务1770亿元,乡镇财政平均净负债400万元,村平均净负债20万元。全国65%的乡村有负债,而中西部地区几乎是乡乡有债、村村欠钱,不仅无力为民众提供最低水平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甚至无法正常履行行政职能。

地方政府不仅要吃饭,还要发展,要创造一些政绩,就不得不另想办法扩大财源。许多地方加大基础设施投资力度,热衷于招商引资,盲目上“三高”项目,把土地当成了“第二财政”,增加财政收入。一方面肆意批租土地,千方百计“闯红灯”,以至于地方政府成了土地违法案件的主角,且屡禁不止。另一方面通过“土地换身份”等方式,将集体农用耕地转为国家建设用地,在直接损害农民利益的同时,不断侵蚀着耕地保护的红线。有些地方早已是在卖孙子辈的土地,想实现可持续发展难度很大。

虽然,我们通过不断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以弥补地方财力不足的困难,但没有法律约束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人为操作因素较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成了“稀缺资源”,各地对之垂涎三尺,以至于争先恐后“跑部钱进”,众多的腐败现象应运而生。

改革现行的分税制,不断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已成大势所趋。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就已提出:要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理当成为分税制创新的核心理念。在新的分税方案调整中,笔者以为尤其是要充分尊重地方政府的意见和建议,本着“中央少拿一点,地方多留一点”的原则,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与事权。

关于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思考

作者:贾康

十七大报告提出“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这一表述是建立在过去中央全会文件中已形成的“建立健全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要求的基础之上的,但具有更明确的要点、更丰富的内涵。

财政是一个“以政控财、以财行政”的分配体系。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财政体制,是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体制,在其中,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需要合理清晰地规定其事权即支出职责。事权划分的关键,一是合理划分投资权,即应在中央政府

有限介入大型、长周期、跨地区重点建设项目的同时,使地方政府从一般竞争性投资领域退出,收缩到公益性公共工程和公共服务领域,从而理清多年来中央、地方投资权上的纠葛,进而形成各级政府间的事权分工明细单。二是以“省直管县”、“乡财县管”等改革推行财政层级的“扁平化”,拉动“减少行政层级”的改革,从而有效降低行政成本,促使扁平化后的各级政府在事权合理化、清晰化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

各级政府为履行好其事权,必须解决好财力来源和财力使用效率问题。财力与事权相匹配,才能使各级政府都能提供本层级应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这是合理构建分税分级财政体制的实质性内容。目前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欠发达地区普遍感到财力不足;二是基层(县级以下)在许多地方(尤其是中西部)存在财政困难;三是在中央未赋予地方举债权的情况下,地方各级变相举借债务的规模不小、问题不少。解决与这些现象相关的制度建设问题,是实现“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目标的关键。

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相关制度建设的要点,主要包括合理的财权配置(税基配置)、科学有力的转移支付制度、地方政府公债制度三个方面。

首先要解决好财权配置(税基配置)问题。我国复合税制中的20多个税种,哪些应归中央,哪些应归省,哪些应放在市、县,哪些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应处理为共享税,以及地方必要的税种选择权、税率调整权、收费权,等等,都属于这个层面的问题。中央政府为履行宏观调控职能,应掌握有利于维护市场正常高效运行、流动性强、不宜分隔、具有宏观经济反周期“稳定器”功能的税种(如个人所得税),以及有利于贯彻产业政策的税种(消费税等);地方政府为履行提供区域性公共产品和优化辖区投资环境的职能,应掌握流动性弱、具有信息优势和征管优势、能与自身职能形成良性循环的税种(不动产税等)。决不能跳过财权(广义税基)的配置直接寻求“事权与财力的一致”,因为财权配置是配合各级政府事权的合理分工以及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合理分工,使政府稳定、规范地进行“以政控财、以财行政”的重要制度安排,是不可回避和不可忽视的。

即使较好地做到了事权与财权的呼应和匹配,也不等于做到了“财力与事权”的匹配,因为同样的税基,在发达和欠发达地区的丰裕程度会有所不同。因此,必须在合理配置财权之后,再配之以合理、有力的转移支付,使欠发达地区政府的财力也能与事权大体一致。我国转移支付的发展方向,是扩大较为客观合理的“因素法”一般转移支付的数量和比重,同时适当控制和优化专项转移支付,进一步缩小乃至最终取消因考虑既得利益而存在的“税收返还”。

从分税分级体制的长远发展考虑,还应探索在控制、消化地方政府已有债务的前提下,如何结合《预算法》的修改,在设定规范、透明的程序和必要的制约条件的情况下,适当发展规范的地方政府市政债等地方公债,这也是使地方政府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一个制度创新。来源:光明日报

“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三个关键节点

为什么要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新华网北京12月25日电《决定》指出,要“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这是理顺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配关系,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体制的重要任务。可从以下3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充分认识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的重要性。政府间财政关系归结起来主要是4个基本要素:事权、支出责任、财权、财力。一方面,完善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是整个财政体制协调运转的基础环节。事权可以定义为一级政府在公共事务和服务中应承担的任务和职责,支出责任是政府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履行其事权、满足公共服务需要的财政支出义务。多级政府体系下,在明确政府间事权的基础上,界定各级政府支出责任,才能划分财政收入,再通过转移支付等手段调节上下级的财力余缺,补足地方政府履行事权存在的财力缺口,实现“财力与事权相匹配”,这是确保整个财政体制有效运转的必然选择。另一方面,完善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是建立合理的分税财政体制的前提。纵观各国分税制建立与发展的历史,一个带有普遍性的基本特征就是,以科学界定政府事权及由此决定的支出责任为基础,匹配相应的税源,才能最终建立起以各级政府主体税种为核心的税收体系,确立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 第二,客观认识我国中央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不匹配的主要缺陷。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初步确定了中央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但由于各方面配套改革制约等多种因素影响,中央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建设一直没有深入展开。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法治化、规范化要求越来越高,这方面的问题就越来越突出。一是中央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缺乏明确清晰的界定。应由中央负责的事务,交给了地方;应由地方负责的事务,中央承担了较多的支出责任;中央和地方职责重叠,共同管理的事项较多。目前中央财政本级支出只占15%,地方实际支出占到85%,导致中央干预地方过多。这种状况造成职责不清、互相挤占或互留缺口、无从问责的现象,不符合现代国家治理的一般要求,不仅造成行政运行效率偏低、国家政策目标难以实现的问题,而且影响市场统一、司法公正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二是中央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缺乏健全的协调机制。一方面,某项政策或措施出台,往往由中央部门下发文件,“一竿子插到底”,基层政府只能被动接受。另一方面,下级政府也习惯于向上级政府争取财力支持,或通过一种事后债务化解的方式进行财力分配上的倒逼。由于中央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不适应,使得中央地方财权划分也不尽科学合理,导致中央地方事权与财力难以匹配,财税体制运行中矛盾较多,效率不高。 第三,贯彻《决定》精神,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清晰的事权和支出责任是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重要前提,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要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划和管理等作为中央事权;部分社会保障、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维护等作为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区域性公共服务作为地方事权。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中央可通过安排转移支付将部分事权支出责任委托地方承担。对于跨区域且对其他地区影响较大的公共服务,中央通过转移支付承担一部分地方事权支出责任。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结合税制改革,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 “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三个关键节点 政府间财政关系是政府公共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围绕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有关专家学者进行了多方解读,财政部也在按照中央部署积极做好相关工作。通过梳理,建立这一制度的三个关键节点逐渐清晰,即在明确事权的基础上,合理界定支出责任,并辅之以相匹配的财力。 明确事权划分 要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一个重要前提是明确事权。正如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所说,明确事权是深化分税制改革中制度设计和全程优化的始发环节,只有各级政府间事权划分合理化,支出责任才可能合理化。

让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

让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 2013年12月16日14:42 中国纪检监察报 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意义重大 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是充分发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需要。公共财政经济学中最有意义的问题之一,是确定哪一级政府最适合处理哪一项公共事务。在事权划分中,首先应明确哪些是中央事权并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哪些是地方事权并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哪些是中央委托地方事权、中央相应承担支出责任,哪些是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并明确各自支出责任。中央与地方各自明确自己的事权和支出责任,才能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治理能力,保障国家的治理能力。 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是充分发挥各级政府职能、降低政府成本、提高政府效能和执行力的需要。公共产品理论的要求之一,就是依据公共产品受益区域的大小,决定不同类型的公共产品由哪一层级的政府提供,以充分发挥不同级次的政府职能作用。通俗地说,不同级次的政府职能在资源配置上具有信息优势,可以更好地提供各种公共物品的服务来满足本级本地的需要。 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是保证政府整体运作优势互补、分工合作,形成有机整体的需要。一方面,中央政府通过对关系国计民生和涉及国家利益事权的行使、对中央级范围内政策的制定和必要情况下对省政府或者地方政府进行

财政援助,指导和影响着省政府与地方政府对各自事权的行使;另一方面,合作性的政府关系使得中央政府政策的执行与实施需要得到省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支持和配合,形成中央政府对省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政策依赖。 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并以立法形式规范,是保证各级政府职能行使的相对独立性、自主性的需要。国外发达国家通常以基本法律明确规定三级政府的职权范围,各级政府间的权力关系受到法律强有力的约束,中央政府不能违法干扰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事权的行使。各级事权的明确划分,不仅有利于保证整体社会经济活动的有序运行,同时也为中央贯彻执行统一的财税政策提供了必要的条件。这是一种将管理权的适当分散与控制权的相对集中有机结合的模式。 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是避免政府间相互推诿责任、全面提高政府效能的需要。各级政府根据各自的事权范围,通过事前财权的划分取得相应的财政收入,据此承担相应的财政支出。事权与财政支出挂钩的原则避免了财政资源分配的失衡和政府间财政关系的紧张,为各级政府事权行使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保障,使各级政府得以依法行政,保障行政功效正常发挥。 保障基层政府的事权与财力相适应 目前,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够清晰、不够合理、不够规范,一些应由中央负责的事务,交给

财政关系

近20年的政府间财政关系改革推进了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推动了科学发展,促进了和谐社会的构建。但是,受各种因素的制约,现行政府间财政关系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职责划分存在不清晰、不合理和不规范的问题。分税制改革时,因客观条件制约,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基本维持现状,只是承诺分税制改革后推进改革。但至今为止,这一改革进展不大,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基本沿袭了分税制前中央与地方支出划分的格局。目前的主要问题:一是应该中央负责的事务交给了地方处理,如国际界河的保护、跨流域大江大河的治理、跨地区污染防治、跨地区经济纠纷司法管辖、海域和海洋的使用管理等。二是属于地方管理的事项,中央承担了较多的支出责任。如从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到农村厕所改造等地方项目,中央相关部门有相当的资金补助。三是中央和地方的职责重叠,共同管理的事项较多。如中央与地方财政对社会保障、公共卫生、义务教育等相当多事项和支出责任实行共同承担的办法。四是中央负责的事项管理得不到位。如经济总量平衡、经济结构优化和全国市场的统一等宏观经济管理职责由中央承担,相应的调控手段的决策权也必须集中在中央,但地方却承担了很多责任。从中央本级支出占比和中央公务员人数占比都明显偏小的事实看,中央政府没有负担起应负的管理责任。总之,在政府间事权和

支出责任的划分方面已积累了不少矛盾。在职责没有划分清楚的情况下,财政支出责任无法落实;中央应该管理的事务,放到地方去做,与外部性和激励相容原则不一致,地方往往没有积极性。一些应由地方管理的事项,中央却介入过多,受信息复杂性等因素影响未必能够做好,反而会让地方从这些领域退出。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地方政府在地方事务上更好地发挥作用。 政府之间收入划分还存在一些问题。分税制在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方面做了多次改革和调整,但与市场经济国家的通常做法相比,还存在一些问题:(1)政府之间税种划分不尽合理。一般来说,中央政府负责管理跨区域的生产和流通以及收入再分配,并调节总需求,因而,增值税和累进税率的所得税收入应划归中央;地方政府不负责总需求管理,地方收入应当对经济周期的敏感性较低,需要有稳定的收入预期,因此,应当将具有此类特征的最终销售税、房产税、收入税中非累进部分,以及使用者付费等收入划归地方。基于以上原则,与国际通行的按税种属性划分收入相比:我国增值税中央与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享,地方分享比例过高,不利于有效遏制地方追求数量型经济增长的冲动;地方承担7.5%的出口退税,对跨区域的生产流通不利;个人所得税累进部分的收入也列入分享范围,不利于调节收入再分配和稳定地方收入;我国没有开征最终销售税,房产税还只在试点阶段,适合划归地方的税种比较缺乏。(2)我国的中央财政收入比重并不高。中央财政收入比重多少为宜,国际上并无统一标准。但总体上看,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中央财政收

实施方案: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精神,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把握总体要求 (一)坚持依法推进。将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以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形式确定,逐步实现政府间财政事权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坚持积极稳妥。处理好改革稳定发展的关系,科学制定省以下各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清单,准确把握各项改革措施出台的时间、节奏和力度,并根据客观条件变化实行动态调整。 (三)坚持事权省定。明确省人民政府在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上的决定权,完善省级决策、市县执行的机制,适度加强省级宏观调控的职责和能力。 (四)坚持效率优先。将适合由市场或社会承担的事务交由市场主体或社会力量承担,进一步明确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和边界;将适合由省级承担的事务确定或上划为省级事权,进一步强化省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职责;将适合市县承担的事务交由市县承担,减少省级对微观事务的直接管理。 (五)坚持正向激励。通过有效授权,合理确定市县财政事权,激励市县政府尽力做好辖区范围内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和保障。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合理划分省与市县支出责任。 二、明确主要内容

(一)全面落实中央部署和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分领域财政事权划分实施方案制定工作,及时做好确定为中央财政事权的相关支出上划工作。对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委托我省行使的中央财政事权,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省以下各级政府各自承担的职责,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中央明确与地方共同承担的财政事权,及时做好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 (二)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改革。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合理确定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和范围,厘清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的边界。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既要防止各级政府大包大揽,也要防止各级政府推卸责任。凡是市场机制能够自行调节的事项,政府应逐步退出,凡是市场主体能够自主解决、社会组织能够自律解决的事项,应逐步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和社会机构来承担。对应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要明确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相应政府层级,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推进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划分。 1、适度加强省级财政事权。按照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等区分情况确定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坚持基本公共服务的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方向,加强省级在全省宏观经济调控、统一市场建设、体现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和全省重大战略实施等方面的财政事权。强化省级财政事权履行责任,省级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省级直接行使,省级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财政事权管理责任。将省级承担的地域性财政事权下划市县,减少省级对基层微观事务的直

xxxx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财政支出责任识别与测算、能力评估)

xx市政基础设施PPP项目 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主管机构:xx财政局 咨询单位: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01年月

目录 1.项目概况 (4) 1.1项目简介 (4) 1.2项目PPP运作方式 (5) 1.3项目回报方式 (6) 2.财政支出责任识别与测算 (7) 2.1评价依据 (7) 2.1.1政策依据 (7) 2.1.2项目资料 (8) 2.2财政支出责任的识别 (8) 2.2.1股权投资支出责任 (8) 2.2.2运营补贴支出责任 (8) 2.2.3风险承担支出责任 (9) 2.2.4配套投入支出责任 (11) 2.3财政支出责任的测算 (12) 2.3.1股权投资支出 (12) 2.3.2政府运营补贴支出责任 (12) 2.3.3风险承担支出 (16) 2.3.4政府配套投入支出 (17) 2.3.5政府支出责任汇总结果 (17) 2.4地方财政预算测算 (18) 2.4.1地方财政近5年收支情况 (18) 2.4.2财政一般预算规模测算 (18) 3.能力评估 (20) 3.1财政承受能力评估 (20) 3.2行业和领域平衡性评估 (21) 3.3结论 (21)

执行总结 致xx财政局、xx发改局PPP项目办公室: xxxxxxxx公司受贵方委托,对xx市政基础设施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提供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专项咨询服务。我司通过分析贵方提供的相关资料(详见本报告2.1.2节),组建项目咨询服务团队、讨论分析、对xx财政状况进行分析后认为,根据现行政策及相关指引,xx市政基础设施PPP项目实施对xx政府当前及今后的年度财政支出影响在合理范围之内,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结果为“通过论证”,具体理由如下: 本PPP项目实施期间,xx政府对包含本项目在内的全部PPP项目财政支出占当年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比例结果介于0.91%~8.41%,其中最高为8.41%,发生在2019年,总体为xx留有较多未来发展PPP 项目的空间。 本项目是xx地区的第一批基础设施类PPP项目,行业和领域平衡性评估完全符合国家规定。 本报告所有结论和建议均基于目前已正式公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贵方提供的项目相关资料,我司对因贵方所提供资料不准确而导致的结论偏差概不负责。

全国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监测功能

全国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监测功能 用户操作手册

目录 全国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监测功能用户操作手册 (1) 一、系统访问 (1) 二、数据录入 (1) (一)本级财政年度预算支出设置 (1) (1)进入预算设置菜单 (1) (2)预算录入 (1) (3)信息查看 (2) (4)信息导出 (3) (二)本级地区地理坐标设置 (3) (1)进入设置菜单 (3) (2)坐标设置 (4) (三)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数据录入 (4) (1)识别阶段 (4) (2)跨本级支出责任录入 (5) (3)采购阶段 (5) (4)执行阶段 (6) 三、PPP项目目录 (7) 四、财政支出责任测算 (8) 五、财政支出责任监测预警 (10) (一)中央、省级用户查看 (10) (二)市、区县级用户查看 (12)

一、系统访问 各级地区登录PPP综合信息平台,点击导航栏中的【财承监测】菜单进入: 图-财承监测系统访问 二、数据录入 (一)本级财政年度预算支出设置 各级财政用户首次进入财承监测系统后,必须先录入本级财政前六年以及未来三十年的预算支出测算数额,该数据将作为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测算基准,非常重要,设置后当年不可以修改和删除,请务必核对准确后再录入提交。具体操作如下: (1)进入预算设置菜单 点击页面上方一级菜单【参数设置】,再点击左侧二级菜单【预算设置】进入菜单页面;点击页面右上方“新增”按钮,进入本级年度预算支出录入页面: 图-预算设置菜单 (2)预算录入 在新增预算设置页面中,用户首次须录入本级前六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

数,以及未来30年的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和政府性基金支出的测算数额。系统自动计算本地区前五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平均增长率和未来年度支出增长率。 系统数据初始化已将已有数据进行一次性导入,但仍有部分项目的财承报告缺失或支出责任数据不全。各级财政用户需要逐个核对导入的数值是否正确并点击每个年份的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录入框以触发系统计算增长率。空值请补充录入,初始值如需调整请直接在原值上修改。 图-预算录入页面 以后每年由管理员设置填报时间,各地区在规定时间内在此页面中更新上一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数值和未来年度变化值,并新增录入第30年的支出测算数值。所有数据请务必一次性录入完成,确认无误后提交设置。 重要提示: 预算支出测算设置每年只能设置一次(一般为3月末,首次系统设置除外),各年度的测算数额将是已有管理库项目和当年新入库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测算基准数(应与当年新入库项目财承报告测算基准数一致),直接依此计算各项支出责任占比。设置后当年不可以修改和删除,请务必核对准确后再录入提交! (3)信息查看 在列表中点击“查看”按钮,可查看已填报信息详情。通过地区选择,可查看本级地区及所辖地区的预算设置信息。

第十六章 财政管理体制练习题

第十六章财政管理体制 一、单项选择题 1、将一些调控功能较强的税种和体现国家主权的收入作为中央政府收入,这体现了政府间财政收入划分的()。 A、集权原则 B、恰当原则 C、效率原则 D、收益与负担对等原则 2、决定政府间财政收入划分的主要标准是()。 A、征税主体 B、税种属性 C、税率 D、课税对象 3、根据政府间财政收入划分原则,一般应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是()。 A、流动性强的税收收入 B、收益和负担能够直接应对的使用费收入 C、调动功能比较强的税收收入 D、收入份额较大的主体税种收入 4、下列国家中采用联邦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是()。 A、意大利 B、韩国 C、德国 D、日本 5、财政大政方针和主要的规章制度由中央统一制定、安排,地方在中央决策和授权范围内对财政活动进行管理,指的是财政管理体制的()。 A、财政联邦制模式 B、财政单一制模式 C、财政分税制模式 D、财政分级包干制模式 6、()是指中央财政为实现特定的宏观政策及事业发展战略目标,以及对委托地方政府代理的一些事务或中央地方共同承担事务进行补偿而设立的补助资金,需要按规定用途使用。 A、专项转移支付 B、横向转移支付 C、一般性转移支付 D、其他转移支付 7、在我国,专项转移支付的使用受到较大限制,一般不属于专项转移支付使用范围的是()。 A、矛盾突出事务 B、共同事权事务 C、效益外溢事务 D、符合中央政策导向事务 8、根据分税制体制改革,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收划分为()。

A、地方税 B、中央税 C、营业税 D、中央地方共享税 9、按照我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中央收入。 A、铁路运输部缴纳的房产税 B、国有商业银行总行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C、保险总公司上缴的利润 D、省属企业缴纳的消费税 10、某省征收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为500亿元,按照现行所得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该省应分享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为()亿元。 A、125 B、250 C、200 D、300 二、多项选择题 1、财政管理体制的内容主要有()。 A、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B、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C、政府间事权及支出责任的划分 D、政府间财政收入的划分 E、财政分配和管理机构的设置 2、联邦制下,联邦(中央)与州(地方)之间的权力关系具有的特点包括()。 A、联邦(中央)与州(地方)在宪法规定的领域内相互独立、平等,互不从属 B、联邦(中央)与州(地方)都直接对公民行使权力,每个公民都隶属于两极或多级政府 C、规章制度主要由中央统一制定、安排 D、地方政府拥有的分权水平较低,自主性较小 E、联邦(中央)与州(地方)之间在宪法规定的事务上相互协调 3、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具有的作用有()。 A、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弥补其收支差额 B、有利于实现政府间财政关系的纵向平衡 C、有利于增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控制能力 D、增强了地方政府提供本地区公共物品和服务的能力 E、完全解决了各地方之间因财务状况不同而造成的公共服务水平的不均等 4、下列转移支付中,属于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是()。 A、均衡性转移支付 B、支农转移支付 C、民族地区转移支付 D、调整工资转移支付 E、社会保障转移支付

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意见

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意见 为深入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设现代财政制度,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意义 财政事权是一级政府应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职责,支出责任是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建立科学规范政府间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完善国家治理结构的一项基础性、系统性工程。科学划分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建立健全现代财政制度、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快建设经济文化强省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我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不断调整理顺省以下财政分配关系,积极探索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在一些重点领域逐步明确省、市、县财政的支出负担比例,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现行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

出责任划分还不同程度存在不清晰、不合理、不规范等问题,比如一些本可由市场调节或社会提供的事务,财政包揽过多,同时一些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承担不够;政府间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交叉重叠,一些本应由上级直接负责的事务交给下级承担,一些宜由基层负责的事务上级承担过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规范化程度不高,支出责任转嫁和风险转移的现象时有发生;基层财力与事权不匹配,财政收支矛盾尖锐,等等。这种状况不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改革创新精神,确保这项改革平稳推进、取得实效。 二、划分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基本原则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党的领导,坚持财政事权由中央决定,坚持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法治化规范化道路,坚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先在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上突破,加快形成统一领导、法治规范、权责明晰、运转高效的财政体系,为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间关系创造基础性条件,为推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在坚决维护中央权威的基础上,处理好中央与地方、改革创新与稳定发展、总体设计与分步实

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最新)

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最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及《X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X省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发〔201X〕39号)精神,推动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重要意义 财政事权是一级政府应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职责,支出责任是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合理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是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前提和保障,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按照中央、省统一部署,我市不断完善市以下财政分配关系,积极探索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初步构建了现行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体系框架,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全市经济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要看到,在新的形势下,现行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不清晰、不合理、不规范等问题。主要表现在:政府职能定位不清,一些本可由市场调节或社会提供的事务,财政包揽过多,同时一些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承担不够,越位、缺位及错位并存;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尽合理,

一些本应由上级直接负责的事务交给下级承担,一些宜由下级负责的事务上级承担过多,政府间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交叉重叠;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规范化程度不高,存在频繁调整、责任转嫁等现象;基层财力与事权不匹配,部分地区财政收支矛盾突出。这种状况不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利于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与建立健全现代财政制度、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不相适应,必须实施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二、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划分原则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中央、省改革精神,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党的领导,坚持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法治化道路,坚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在中央、省总体部署和顶层设计下,紧密结合我市实际,科学合理划分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快形成合理授权、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为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间财政关系创造基础性条件。 (二)划分原则 1.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围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目标,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合理确定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将应由市场或社会承担的事务,交由市场主体或社会力量承担;对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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