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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X〕X号)、《X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X政〔X〕X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划分原则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准确把握改革目标取向、政策意图和推进节奏,尽快形成科学合理、职责明确的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体系。坚持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合理确定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理顺优化市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在落实中央决策、地方执行机制的基础上,明确市政府在市以下财政事权确认和划分上的决定权。遵循宪法和政府组织法的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国家、省制定出台的有关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逐步实现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规范化管理。

(二)划分原则。

1.体现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受益范围覆盖全市的基本公共服务由市政府负责,县区基本公共服务由县区政府负责,跨县区的基本公共服务原则上由市政府与县区政府共同负责。

2.兼顾政府职能和行政效率。结合市以下政府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更好发挥县级政府贴近基层、获取信息便利的优势,将所需信息量大、信息复杂且获取困难的基本公共服务优先作为县级财政事权。信息相对比较容易获取和甄别的全市性基本公共服务作为市政府财政事权。

3.实现权、责、利相统一。将适宜由市级政府承担的财政事权执行权上划,进一步明确市级政府在保持全市经济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协调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的职责,并细化到市各职能部门。将适宜由县级政府承担的财政事权决策权下放,保证各地有效管理区域内事务。明确共同财政事权市政府与县区政府各自承担的职责,将财政事权履行涉及的政策决定、执行实施、监督评价等各环节在市、县区政府间作出合理安排,做到财政事权履行权责明确和全过程覆盖。财政支出责任与财政收入体制相对应,市级原则上不再承担省直管县财政支出责任(上级有关规定明确由市级承担的除外)。

4.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确定市县区政府支出责任。对属于市以下并由市、县区政府分别组织实施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市、县区政府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对属于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区分情况确定市、县区政府支出责任以及承担方式。

5.激励县级政府主动作为。通过有效授权,合理确定县级财政事权,使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与政府管辖区域保持一致,激励县区政

府尽力做好辖区范围内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和保障,避免出现地方政府不作为或因追求局部利益而损害其他地区利益或整体利益的行为。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科学界定市以下财政事权。

1.适度加强市级财政事权。坚持基本公共服务的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方向,加强市政府在保持区域内经济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协调发展、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的财政事权。强化市级财政事权履行责任,市级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市政府直接行使,确需委托县区政府行使的,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有关职能部门委托县区政府行使,并以相关制度予以明确;受委托方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

逐步将全市发展战略规划、跨区域重大疫病防治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跨区域食品药品安全保障、跨区域战略性自然资源使用和保护,以及体现市级调控职能、维护市场统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障全市重大战略实施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或上划为市级财政事权,进一步提高全市性公共服务供给保障水平。

2.明确县区财政事权。加强县区政府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职责。将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由当地提供更方便有效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县区财政事权,赋予县区政府充分自主权,依法保障县区财政事权履行,更好地满足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县

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政府行使,市对县区的财政事权履行提出规范性要求,并通过相关制度予以明确。

逐步将社会治安、市政交通、农村公路、城乡社区事务等受益范围地域性强、信息较为复杂且主要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县区财政事权。

3.合理确定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对上级与我市共同财政事权我市承担部分,以及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按事权构成要素、实施环节,分解细化市、县区政府承担的职责,原则上超出县区管辖范围或超越县区管理能力的跨区域事务由市级承担,与省共同的事务由市承担或由市县共担。

根据中央、省财政事权划分,对义务教育、科技研发、公共文化、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业、粮食安全等省和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中我市承担部分,予以明确;将跨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与治理等体现市委市政府发展规划、跨县区且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基本公共服务,以及市委市政府鼓励发展的领域,原则上确定为市级或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

4.动态调整市以下财政事权划分。根据财税体制改革要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进程,结合我市客观条件变化,动态调整市以下各级财政事权。对新增及尚未明确划分的基本公共服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市、县区政府财力增长情况,将应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统筹研究划分为相应级次的财政事权。

(二)合理划分市以下支出责任。

1.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属于市的财政事权,由市财政安排经费,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要求县区配套资金。市级财政事权委托县区行使的,安排相应转移支付。

2.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属于县区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县区自有财力安排。对县级政府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除部分资本性项目支出通过省政府依法代为发行政府性债券等方式安排外,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县级财政事权如委托市级机构行使,县级政府应负担相应经费。

3.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区分情况划分支出责任。根据国家改革推进情况,按照基本公共服务的属性,涉及全市统一市场和要素自由流动的财政事权,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义务教育等,按照统一标准,由市、县区按比例或以市为主承担支出责任;对受益范围较广、信息相对复杂的财政事权,如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环境保护与治理、公共文化等,根据财政事权外溢程度,由市、县区按比例或市给予适当补助方式承担支出责任;对市、县区有各自机构承担相应职责的财政事权,如科技研发等,按照各自隶属关系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对市级承担监督管理、出台规划、制定标准等职责,县区承担具体执行等职责的财政事权,市和县区各自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对属于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的,市级主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承担部分支出责任,以确保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三、保障和配套措施

(一)建立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参照省政府做法,适时成立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领导小组,财政、编制及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强化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扎实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二)加强与相关改革的协同配套。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各项改革紧密相连、不可分割,要建立改革协同推进机制,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加快推进相关领域改革相结合,既通过相关领域改革为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创造条件,又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体现和充实到各领域改革中,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局面。

(三)明确政府间财政事权划分争议的处理。已明确属于市以下的财政事权划分争议由市政府裁定。在落实中央、省财政事权设置要求的基础上,明确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市委托县区行使的财政事权设置的原则、程序、范围和责任,减少划分中的争议。

(四)完善市与县收入划分和对下转移支付制度。根据省以下收入划分改革总体进程,适时调整市以下财政收入划分,进一步理顺市与县区的财政分配关系,形成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进一步完善市以下转移支付制度,清理整合与财政事权划分不相匹配的市对下转移支付,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转移支付,对保留的专项转移支付进行甄别,属于县区财政事权的划入一般性转移支付。

(五)及时推动相关部门职责落实。比照省做法,按照一项财政事权归口一个部门牵头负责的原则,合理划分部门职责,理顺部门分工,妥善解决跨部门财政事权划分不清晰和重复交叉问题,处理好市政府垂直管理机构与下一级政府的职责关系,为更好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提供保障。

(六)督促县区切实履行财政事权。随着省与市以及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推进,县区财政事权将逐渐明确。对属于县区的财政事权,县区政府必须履行到位,确保基本公共服务的有效提供。市要加强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强化县区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责任。

四、职责分工和时间安排

(一)职责分工。市财政局、市编办等有关部门承担牵头责任,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市各职能部门要落实部门主体责任,根据本实施方案和上级部门出台的具体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县区意见基础上,研究提出本部门所涉及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改革具体实施方案,按程序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特别是对省新划分到市以下的财政事权,各相关部门要在省公布3个月内提出市以下划分意见,按程序报批实施。

在改革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妥善处理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带来的职能调整以及人员、资产划转等事项,积极配合推

动制订或修改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规定。

(二)时间安排。

1.X年。部署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按照中央、省关于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进程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做好相关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改革贯彻落实工作。

2.X—X年。结合实际、循序渐进,及时跟踪并配合省在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改革工作。参照省改革进程,稳步推进市以下相关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3.X年。按照省改革进展情况,基本完成主要领域改革,初步形成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清晰框架。及时总结改革成果,推动形成保障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科学合理的制度体系。督促县区完成主要领域改革。

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这项改革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周密安排部署,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积极稳妥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为建立健全现代财政制度和深入践行五大发展理念奋力走在X 北振兴前列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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