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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最新)

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最新)
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最新)

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最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及《X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X省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发〔201X〕39号)精神,推动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重要意义

财政事权是一级政府应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职责,支出责任是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合理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是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前提和保障,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按照中央、省统一部署,我市不断完善市以下财政分配关系,积极探索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初步构建了现行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体系框架,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全市经济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要看到,在新的形势下,现行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不清晰、不合理、不规范等问题。主要表现在:政府职能定位不清,一些本可由市场调节或社会提供的事务,财政包揽过多,同时一些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承担不够,越位、缺位及错位并存;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尽合理,

一些本应由上级直接负责的事务交给下级承担,一些宜由下级负责的事务上级承担过多,政府间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交叉重叠;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规范化程度不高,存在频繁调整、责任转嫁等现象;基层财力与事权不匹配,部分地区财政收支矛盾突出。这种状况不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利于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与建立健全现代财政制度、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不相适应,必须实施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二、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划分原则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中央、省改革精神,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党的领导,坚持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法治化道路,坚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在中央、省总体部署和顶层设计下,紧密结合我市实际,科学合理划分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快形成合理授权、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为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间财政关系创造基础性条件。

(二)划分原则

1.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围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目标,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合理确定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将应由市场或社会承担的事务,交由市场主体或社会力量承担;对应由

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明确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相应政府层级。

2.体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与政府管辖区域一致性原则,合理确定各级财政事权。实现全市性宏观调控、统一市场以及受益范围覆盖全市的基本公共服务由市级负责,地区性基本公共服务由县级负责,跨县基本公共服务由市、县共同负责。

3.兼顾政府职能和行政效率。结合市以下政府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更好地发挥县级政府组织能力强、贴近基层、获取信息便利的优势,将所需信息量大、信息复杂且获取困难的基本公共服务优先作为县级财政事权,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信息比较容易获取和甄别的全市性基本公共服务作为市级财政事权。

4.实现责权相统一。将适宜由市级承担的财政事权上划市级,提高市级财政事权的执行能力;将适宜县级政府承担的财政事权决策权下放,减少市直部门代县级决策的事项,保证各地有效管理区域内事务。要明确共同财政事权在各级政府间各自承担的职责,将财政事权履行涉及的战略规划、政策决定、执行实施、监督评价等环节在各级政府间做出合理安排,做到财政事权履行权责明确和全过程覆盖。

5.落实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确定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属于市级并由市级组织实施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属于县级并由县级组织实施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属于各级政府共同

财政事权,根据受益范围、影响程度,区分情况确定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及承担方式。

6.调动各级政府履行事权的积极性。在坚持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决定的前提下,认真落实地方执行责任。通过有效合理授权,科学合理划分市以下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减少市级对微观事务的直接管理,发挥县级政府因地制宜加强区域内事务管理的优势,激励县级政府尽力做好辖区范围内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和保障,调动和保护县级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配合做好中央、省级财政事权的上划工作。根据中央、省部署,对已确定或上划为中央、省级的财政事权,包括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出入境管理、国防公路、国界河湖治理、全国性重大传染病治理、全国性大通道、全国性战略自然资源使用和保护、全省性战略发展规划、全省性重大传染病防治、全省性战略自然资源使用和保护、跨区域生态环境监测等基本公共服务,要积极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做好上划工作。上划后,市以下各级政府原则上不再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二)合理划分市以下财政事权。法律法规明确及中央、省改革中划分为地方的财政事权,按照上述划分原则合理确定市以下财政事权。

1.适度加强市级财政事权。坚持基本公共服务的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的方向,将关系到全市统一市场建设、保持经济社会稳定、促

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的财政事权确定或上划为市级财政事权,强化市级财政事权履行责任,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直接行使。确需委托县级行使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有关市直部门委托县级行使,并严格按照行政委托、授权程序和规定执行。对市级委托县级行使的财政事权,受委托县级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职权,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

逐步将全市性战略发展规划、全市性重大传染病防治、全市性战略自然资源使用和保护、跨区域生态环境监测等确定为市级财政事权,加强全市的统一管理。

2.保障县级履行财政事权。加强县级政府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职责。将地域信息性强、外部性较弱、直接面向基层、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由县级提供更有效方便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县级财政事权,赋予县级政府充分自主权,依法保障县级的财政事权履行,更好地满足当地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行使,市级对县级的财政事权履行提出规范性要求,并逐步按照上级规定予以明确。

逐步将社会治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市政交通、农村公路、城乡社区事务、群众体育、项目征地拆迁,以及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监管、安全生产、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环境综合整治等受益范围地域性强、信息较为复杂且主要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县级的财政事权。

3.合理确定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按事权构成要素、实施环节,分解细化各级政府承担的职

责,避免职责不清造成相互推诿。对省级确定的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市级承担或市与县共同承担,一般不由县级独自承担。逐步将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学生资助、科技研发、基本就业服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基本生活救助、基本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文化、扶贫、粮食安全、食品药品安全,跨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环境保护治理及大型地质灾害等体现市级宏观调控、跨地区且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共同财政事权,并明确各承担主体的职责。

4.建立财政事权划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中央、省各领域改革进程、政策调整和客观条件变化,结合我市实际,动态调整市以下财政事权的划分。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要根据中央、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市、县财政事权的划分进行调整和完善。对新增及尚未明确划分的基本公共服务,要根据各领域改革进程、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各级政府财力增长情况,将应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统筹研究,明确各级财政事权。

(三)合理划分市以下各级支出责任。根据调整规范后的各级财政事权划分,合理划分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做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

1.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属于市级的财政事权,应当由市级财政安排经费,市直各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要求县级安排配套资金或提供经费支持。市级的财政事权如委托县级行使,要通过市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足额安排相应经费。

2.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属于县级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县级通过自有财力安排。对县级政府履行本级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除部分公益性资本支出通过地方政府债券等资金安排外,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县级的财政事权如委托上级机构行使,县级应负担相应经费。

3.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根据情况划分支出责任。对确定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按照省级制定的基础保障标准,对省和市、县承担部分由省和市、县按比例分担支出责任。对确定为市、县财政事权,且属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市级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基础保障标准,由市、县按比例分担支出责任。对不适宜或暂不具备条件制定全市统一基础保障标准的共同财政事权,暂由县级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保障标准,市级通过适当补助的方式分担支出责任。对市、县均有各自机构承担相应职责的共同财政事权,按照各自行政隶属管理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四、保障和配套措施

(一)加强与相关改革的协同配套。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与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以及机构人员编制等改革紧密相连,要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加快推进相关领域改革相结合,既通过相关领域改革为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创造条件,又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体现和充实到各领域改革中,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局面。

(二)及时推动部门职责调整。按照一项财政事权归口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合理划分部门职责分工,理顺部门分工,妥善解决跨部门财政事权划分不清晰和重复交叉问题。推进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明确开发区与所在地政府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规范理顺开发区管理体制机制。

(三)深化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根据中央、省与市县收入划分总体方案,考虑各级政府事权划分和收入属性,合理划分市以下政府间财政收入,形成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配合上级部门推进深化省直管县财政改革,对实行体制管理型省直管县财政改革的试点县,在省以下财政事权统一划分的框架下,市级原则上不再承担试点县改革后新增支出责任。

(四)完善市以下转移支付制度。与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相适应,清理整合与财政事权划分不相匹配的转移支付,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正常增长机制,增强财力薄弱地区履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保障能力。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转移支付,对保留的专项转移支付进行甄别,属于县级事权的项目划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清理规范资金配套政策,今后除按规定由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的事项外,市直各部门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不得将下级政府对本部门职能领域的财政投入情况作为监督、考核、检查及工作督导的内容。健全转移支付监督和绩效评价机制,规范转移支付资金使用。

五、职责分工和时间安排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省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周密安排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切实履行责任,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明确部门职责。市财政局、市编办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市直各部门要落实部门主体责任,根据本方案,结合中央、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进程,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县级意见基础上,对本部门所涉及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财政事权列出清单,并制定改革具体实施方案,会商市财政局、市编办后按程序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在改革实施过程中,各部门要妥善处理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带来的职能调整以及人员、资产划转等事项,确保改革按时保质完成。

(三)完善争议化解机制。市以下财政事权划分争议由市政府裁定。市直各部门在出台财政事权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明确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市级委托县级行使的财政事权设置原则、程序、范围和责任,减少划分中的争议。

(四)明确时间安排。

1.2018年。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省级相关部门的对接,按照中央、省改革进程,配合做好国防、国家安全、外交、公共安全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财政事权上下划调整工作。

2.2019年。根据中央、省改革进程,配合做好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财政事权划分工作,争取在教育、医疗卫生、就业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取得进展。

对科技、体育、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城乡社区事务、交通运输等其他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与省对口部门的衔接,及时跟踪、了解中央、省改革思路、进展情况等,并结合我市实际,认真研究本部门所涉及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工作。

3.2020-2021年。基本完成主要领域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工作,及时总结改革经验成果,全面推进各领域改革,形成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清晰框架。及时梳理需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内容,实施制订或修订相关法规规章。

各县(市、区)要按照本方案精神,结合实际,积极推动财政事权和指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

“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三个关键节点

为什么要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新华网北京12月25日电《决定》指出,要“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这是理顺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配关系,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体制的重要任务。可从以下3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充分认识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的重要性。政府间财政关系归结起来主要是4个基本要素:事权、支出责任、财权、财力。一方面,完善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是整个财政体制协调运转的基础环节。事权可以定义为一级政府在公共事务和服务中应承担的任务和职责,支出责任是政府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履行其事权、满足公共服务需要的财政支出义务。多级政府体系下,在明确政府间事权的基础上,界定各级政府支出责任,才能划分财政收入,再通过转移支付等手段调节上下级的财力余缺,补足地方政府履行事权存在的财力缺口,实现“财力与事权相匹配”,这是确保整个财政体制有效运转的必然选择。另一方面,完善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是建立合理的分税财政体制的前提。纵观各国分税制建立与发展的历史,一个带有普遍性的基本特征就是,以科学界定政府事权及由此决定的支出责任为基础,匹配相应的税源,才能最终建立起以各级政府主体税种为核心的税收体系,确立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 第二,客观认识我国中央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不匹配的主要缺陷。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初步确定了中央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但由于各方面配套改革制约等多种因素影响,中央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建设一直没有深入展开。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法治化、规范化要求越来越高,这方面的问题就越来越突出。一是中央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缺乏明确清晰的界定。应由中央负责的事务,交给了地方;应由地方负责的事务,中央承担了较多的支出责任;中央和地方职责重叠,共同管理的事项较多。目前中央财政本级支出只占15%,地方实际支出占到85%,导致中央干预地方过多。这种状况造成职责不清、互相挤占或互留缺口、无从问责的现象,不符合现代国家治理的一般要求,不仅造成行政运行效率偏低、国家政策目标难以实现的问题,而且影响市场统一、司法公正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二是中央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缺乏健全的协调机制。一方面,某项政策或措施出台,往往由中央部门下发文件,“一竿子插到底”,基层政府只能被动接受。另一方面,下级政府也习惯于向上级政府争取财力支持,或通过一种事后债务化解的方式进行财力分配上的倒逼。由于中央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不适应,使得中央地方财权划分也不尽科学合理,导致中央地方事权与财力难以匹配,财税体制运行中矛盾较多,效率不高。 第三,贯彻《决定》精神,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清晰的事权和支出责任是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重要前提,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要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划和管理等作为中央事权;部分社会保障、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维护等作为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区域性公共服务作为地方事权。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中央可通过安排转移支付将部分事权支出责任委托地方承担。对于跨区域且对其他地区影响较大的公共服务,中央通过转移支付承担一部分地方事权支出责任。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结合税制改革,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 “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三个关键节点 政府间财政关系是政府公共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围绕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有关专家学者进行了多方解读,财政部也在按照中央部署积极做好相关工作。通过梳理,建立这一制度的三个关键节点逐渐清晰,即在明确事权的基础上,合理界定支出责任,并辅之以相匹配的财力。 明确事权划分 要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一个重要前提是明确事权。正如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所说,明确事权是深化分税制改革中制度设计和全程优化的始发环节,只有各级政府间事权划分合理化,支出责任才可能合理化。

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沪府办发〔2011〕1号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 法》 沪府办发…2011?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体现政府公共服务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发布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

预…2009?7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 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本市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评价主体) 本市财政部门和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责任主体。 财政部门是指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各区县财政局。 部门(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适用范围) 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支出,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基本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绩效评价注重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绩效评价客观、公正,标准统一、资料可靠,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部门(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绩效评价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评价依据)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规章制度; (二)国家、本市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三)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

财政关系

近20年的政府间财政关系改革推进了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推动了科学发展,促进了和谐社会的构建。但是,受各种因素的制约,现行政府间财政关系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职责划分存在不清晰、不合理和不规范的问题。分税制改革时,因客观条件制约,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基本维持现状,只是承诺分税制改革后推进改革。但至今为止,这一改革进展不大,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基本沿袭了分税制前中央与地方支出划分的格局。目前的主要问题:一是应该中央负责的事务交给了地方处理,如国际界河的保护、跨流域大江大河的治理、跨地区污染防治、跨地区经济纠纷司法管辖、海域和海洋的使用管理等。二是属于地方管理的事项,中央承担了较多的支出责任。如从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到农村厕所改造等地方项目,中央相关部门有相当的资金补助。三是中央和地方的职责重叠,共同管理的事项较多。如中央与地方财政对社会保障、公共卫生、义务教育等相当多事项和支出责任实行共同承担的办法。四是中央负责的事项管理得不到位。如经济总量平衡、经济结构优化和全国市场的统一等宏观经济管理职责由中央承担,相应的调控手段的决策权也必须集中在中央,但地方却承担了很多责任。从中央本级支出占比和中央公务员人数占比都明显偏小的事实看,中央政府没有负担起应负的管理责任。总之,在政府间事权和

支出责任的划分方面已积累了不少矛盾。在职责没有划分清楚的情况下,财政支出责任无法落实;中央应该管理的事务,放到地方去做,与外部性和激励相容原则不一致,地方往往没有积极性。一些应由地方管理的事项,中央却介入过多,受信息复杂性等因素影响未必能够做好,反而会让地方从这些领域退出。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地方政府在地方事务上更好地发挥作用。 政府之间收入划分还存在一些问题。分税制在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方面做了多次改革和调整,但与市场经济国家的通常做法相比,还存在一些问题:(1)政府之间税种划分不尽合理。一般来说,中央政府负责管理跨区域的生产和流通以及收入再分配,并调节总需求,因而,增值税和累进税率的所得税收入应划归中央;地方政府不负责总需求管理,地方收入应当对经济周期的敏感性较低,需要有稳定的收入预期,因此,应当将具有此类特征的最终销售税、房产税、收入税中非累进部分,以及使用者付费等收入划归地方。基于以上原则,与国际通行的按税种属性划分收入相比:我国增值税中央与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享,地方分享比例过高,不利于有效遏制地方追求数量型经济增长的冲动;地方承担7.5%的出口退税,对跨区域的生产流通不利;个人所得税累进部分的收入也列入分享范围,不利于调节收入再分配和稳定地方收入;我国没有开征最终销售税,房产税还只在试点阶段,适合划归地方的税种比较缺乏。(2)我国的中央财政收入比重并不高。中央财政收入比重多少为宜,国际上并无统一标准。但总体上看,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中央财政收

上海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申报单位名称:上海市同舟服务中心 项目名称党外人才专项服务工作经费 项目类型 市委市政府已确定的新增项目□ 结转项目□ 其他一次性项目□ 经常性专项业务费√ 其他经常性项目□ 资金用途基本建设工程类□ 信息化建设类□ 政策补贴类□政府购买服务□ 资产购置类□ 其他事业专业类√ 开始时间2019/1/1结束时间2019/12/31 项目概况根据上海市同舟服务中心召开的2019年财政预算专题汇报会纪要和同舟的职能。本部门立项:党外代表人士体检服务、主旋律精品文化演出票推送、党外代表人士理论书籍推送。提供知联会、海联会、新联会等统战社团党外代表人士提高文化素养专项服务。预计全年服务1715人次。 立项依据按照沪编[2015]581号《关于同意调整上海市委统战部所属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以及实际工作需要。 项目设立的必要性积极响应部机关相关职能处室做好三个统战社团的统战服务工作,同时通过提高文化素养、提供优质文化生活等项目,较为有效地激发党外人才对统战工作的认同感和归属感。通过联情联谊,促进党外人才为上海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保证项目实施的制度、措施选择确定党外人士体检、提供文化素养演出票的发放和理论书籍推送的人员名单,均由相关处室和中心领导的确定。党外人才服务部根据名单去安排执行预算和具体工作,并有统战社团服务部相关人员配合。项目总体工作由中心领导负责,党外人才服务部按照会议纪要,按季度、按流程执行完成服务工作。 项目总预算(元)1000000项目当年预算(元)1000000 同名项目上年预算额(元)800000同名项目上年预算执行数 (元) 800000 子项目名称预算金额(元) 项目当年投入资 金构成 专项服务工作1000000 项目实施计划全年将根据实际情况分两次体检,在新联会、海联会、知联会及党派人士中选择体检服务对象,体检标准为2500元/人次,共服务120人次,共30万元。以下二项工作将按照四个季度等量均额分别推进:1.提高文化素养专项40万元,600元/人次,共667人次。2.党外人士书籍推送30万元,书籍购买为928份;单价323元/套。 项目总目标完成:1.党外代表人士体检费30万元。体检标准为2500元/人次,共120人次。2.提高文化素养专项服务40万元,600元/人次,共667人次。3.党外代表人士理论书籍推送30万元。 年度绩效目标完成:1.党外代表人士体检费30万元。体检标准为2500元/人次,共120人次。2.提高文化素养专项服务40万元,600元/人次,共667人次。3.党外代表人士理论书籍推送30万元。 分解目标 分解目标内容绩效指标指标目标值投入和管理目标 制度文件健全性健全 进度控制率管理100% 产出目标精品演出推送667人次精品书籍推送928份体检项目120人次 效果目标 社会效益达到预期目标 满意度95% 影响力目标精品演出推送满意度满意度提升精品书籍推送满意度满意度提升体检项目满意度满意度提升 备注

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 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发[2016]49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6.08.16 【实施日期】2016.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6〕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是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前提和保障,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提出的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的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必要性

财政事权是一级政府应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职责,支出责任是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改革开放以来,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经历了从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到“分灶吃饭”、包干制,再到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变化,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逐渐明确,特别是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改革,初步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体系框架,为我国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奠定了良好基础。总体看,我国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地位、依法治国提供了有效保障,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以及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要看到,新的形势下,现行的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还不同程度存在不清晰、不合理、不规范等问题,主要表现在:政府职能定位不清,一些本可由市场调节或社会提供的事务,财政包揽过多,同时一些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承担不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尽合理,一些本应由中央直接负责的事务交给地方承担,一些宜由地方负责的事务,中央承担过多,地方没有担负起相应的支出责任;不少中央和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交叉重叠,共同承担的事项较多;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尽规范;有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缺乏法律依据,法治化、规范化程度不高。 这种状况不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利于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与建立健全现代财政制度、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不相适应,必须积极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二、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划分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

实施方案: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精神,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把握总体要求 (一)坚持依法推进。将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以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形式确定,逐步实现政府间财政事权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坚持积极稳妥。处理好改革稳定发展的关系,科学制定省以下各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清单,准确把握各项改革措施出台的时间、节奏和力度,并根据客观条件变化实行动态调整。 (三)坚持事权省定。明确省人民政府在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上的决定权,完善省级决策、市县执行的机制,适度加强省级宏观调控的职责和能力。 (四)坚持效率优先。将适合由市场或社会承担的事务交由市场主体或社会力量承担,进一步明确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和边界;将适合由省级承担的事务确定或上划为省级事权,进一步强化省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职责;将适合市县承担的事务交由市县承担,减少省级对微观事务的直接管理。 (五)坚持正向激励。通过有效授权,合理确定市县财政事权,激励市县政府尽力做好辖区范围内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和保障。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合理划分省与市县支出责任。 二、明确主要内容

(一)全面落实中央部署和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分领域财政事权划分实施方案制定工作,及时做好确定为中央财政事权的相关支出上划工作。对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委托我省行使的中央财政事权,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省以下各级政府各自承担的职责,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中央明确与地方共同承担的财政事权,及时做好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 (二)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改革。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合理确定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和范围,厘清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的边界。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既要防止各级政府大包大揽,也要防止各级政府推卸责任。凡是市场机制能够自行调节的事项,政府应逐步退出,凡是市场主体能够自主解决、社会组织能够自律解决的事项,应逐步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和社会机构来承担。对应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要明确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相应政府层级,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推进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划分。 1、适度加强省级财政事权。按照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等区分情况确定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坚持基本公共服务的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方向,加强省级在全省宏观经济调控、统一市场建设、体现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和全省重大战略实施等方面的财政事权。强化省级财政事权履行责任,省级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省级直接行使,省级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财政事权管理责任。将省级承担的地域性财政事权下划市县,减少省级对基层微观事务的直

(完整版)上海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项目名称:合庆镇高科东路以北、G1501以西区域共83条中小河道轮疏工程项目项目 评价类型:财政支出绩效事后评价 项目主管部门: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人民政府 项目实施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区域发展办公室 委托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人民政府 评价机构:上海宏大东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8年6月28日

目录 摘要 (1) 一、概述 (1) 二、评价结论和主要绩效 (1) (一)评价结论 (1) (二)主要绩效 (1) 三、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 (2) (一)主要经验及做法 (2) (二)存在的问题 (3) (三)建议和改进措施 (3) 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1) 前言 (1) 一、项目基本情况 (1) (一)概况 (2) 1. 立项背景及目的 (2) 2. 预算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 (2) 3. 项目完成情况 (2) 4. 组织及管理 (3) (二)绩效目标 (4) 1. 总目标 (4) 2. 阶段目标 (4) 二、绩效评价工作情况 (5) (一)绩效评价目的 (5)

(三)绩效评价原则、评价方法等 (6) (四)数据采集方法及过程 (6) (六)绩效评价的局限性 (8) 三、评价结论和绩效分析 (8) (一)评价结论 (8) 1. 评价结果 (8) 2. 主要绩效 (10) (二)具体绩效分析 (11) 1.项目决策类指标 (11) 2.项目管理类指标 (12) 3.项目绩效类指标 (15) 四、主要经验及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20) (一)主要经验及做法 (20) (二)存在的问题 (21) (三)建议和改进措施 (21) 五、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21)

xxxx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财政支出责任识别与测算、能力评估)

xx市政基础设施PPP项目 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主管机构:xx财政局 咨询单位: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01年月

目录 1.项目概况 (4) 1.1项目简介 (4) 1.2项目PPP运作方式 (5) 1.3项目回报方式 (6) 2.财政支出责任识别与测算 (7) 2.1评价依据 (7) 2.1.1政策依据 (7) 2.1.2项目资料 (8) 2.2财政支出责任的识别 (8) 2.2.1股权投资支出责任 (8) 2.2.2运营补贴支出责任 (8) 2.2.3风险承担支出责任 (9) 2.2.4配套投入支出责任 (11) 2.3财政支出责任的测算 (12) 2.3.1股权投资支出 (12) 2.3.2政府运营补贴支出责任 (12) 2.3.3风险承担支出 (16) 2.3.4政府配套投入支出 (17) 2.3.5政府支出责任汇总结果 (17) 2.4地方财政预算测算 (18) 2.4.1地方财政近5年收支情况 (18) 2.4.2财政一般预算规模测算 (18) 3.能力评估 (20) 3.1财政承受能力评估 (20) 3.2行业和领域平衡性评估 (21) 3.3结论 (21)

执行总结 致xx财政局、xx发改局PPP项目办公室: xxxxxxxx公司受贵方委托,对xx市政基础设施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提供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专项咨询服务。我司通过分析贵方提供的相关资料(详见本报告2.1.2节),组建项目咨询服务团队、讨论分析、对xx财政状况进行分析后认为,根据现行政策及相关指引,xx市政基础设施PPP项目实施对xx政府当前及今后的年度财政支出影响在合理范围之内,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结果为“通过论证”,具体理由如下: 本PPP项目实施期间,xx政府对包含本项目在内的全部PPP项目财政支出占当年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比例结果介于0.91%~8.41%,其中最高为8.41%,发生在2019年,总体为xx留有较多未来发展PPP 项目的空间。 本项目是xx地区的第一批基础设施类PPP项目,行业和领域平衡性评估完全符合国家规定。 本报告所有结论和建议均基于目前已正式公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贵方提供的项目相关资料,我司对因贵方所提供资料不准确而导致的结论偏差概不负责。

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沪府办发〔2011〕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体现政府公共服务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发布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9〕7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 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本市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评价主体) 本市财政部门和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责任主体。 财政部门是指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各区县财政局。 部门(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适用范围)

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支出,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基本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绩效评价注重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绩效评价客观、公正,标准统一、资料可靠,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部门(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绩效评价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评价依据)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规章制度; (二)国家、本市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三)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 (四)部门(单位)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绩效目标;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部门(单位)预算申报的相关材料、依法批复的部门(单位)预算;区县及以下各级政府申请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相关资料; (七)部门(单位)决算报表及报告; (八)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组织领导) 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领导。财政部门应当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绩效评价管理工作。 第八条(评价经费) 实施绩效评价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部门(单位)预算。

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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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 意见 【标 签】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划分中央与地方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中央与地方,划分改革 【颁布单位】国务院 【文 号】国发(2016)49号 【发文日期】2016-08-16 【实施时间】2016-08-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是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前提和保障,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提出的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的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必要性 财政事权是一级政府应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职责,支出责任是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改革开放以来,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经历了从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到“分灶吃饭”、包干制,再到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变化,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逐渐明确,特别是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改革,初步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体系框架,为我国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奠定了良好基础。总体看,我国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地位、依法治国提供了有效保障,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以及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要看到,新的形势下,现行的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还不同程度存在不清晰、不合理、不规范等问题,主要表现在:政府职能定位不清,一些本可由市场调节或社会提供的事务,财政包揽过多,同时一些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承担不

全国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监测功能

全国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监测功能 用户操作手册

目录 全国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监测功能用户操作手册 (1) 一、系统访问 (1) 二、数据录入 (1) (一)本级财政年度预算支出设置 (1) (1)进入预算设置菜单 (1) (2)预算录入 (1) (3)信息查看 (2) (4)信息导出 (3) (二)本级地区地理坐标设置 (3) (1)进入设置菜单 (3) (2)坐标设置 (4) (三)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数据录入 (4) (1)识别阶段 (4) (2)跨本级支出责任录入 (5) (3)采购阶段 (5) (4)执行阶段 (6) 三、PPP项目目录 (7) 四、财政支出责任测算 (8) 五、财政支出责任监测预警 (10) (一)中央、省级用户查看 (10) (二)市、区县级用户查看 (12)

一、系统访问 各级地区登录PPP综合信息平台,点击导航栏中的【财承监测】菜单进入: 图-财承监测系统访问 二、数据录入 (一)本级财政年度预算支出设置 各级财政用户首次进入财承监测系统后,必须先录入本级财政前六年以及未来三十年的预算支出测算数额,该数据将作为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测算基准,非常重要,设置后当年不可以修改和删除,请务必核对准确后再录入提交。具体操作如下: (1)进入预算设置菜单 点击页面上方一级菜单【参数设置】,再点击左侧二级菜单【预算设置】进入菜单页面;点击页面右上方“新增”按钮,进入本级年度预算支出录入页面: 图-预算设置菜单 (2)预算录入 在新增预算设置页面中,用户首次须录入本级前六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

数,以及未来30年的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和政府性基金支出的测算数额。系统自动计算本地区前五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平均增长率和未来年度支出增长率。 系统数据初始化已将已有数据进行一次性导入,但仍有部分项目的财承报告缺失或支出责任数据不全。各级财政用户需要逐个核对导入的数值是否正确并点击每个年份的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录入框以触发系统计算增长率。空值请补充录入,初始值如需调整请直接在原值上修改。 图-预算录入页面 以后每年由管理员设置填报时间,各地区在规定时间内在此页面中更新上一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数值和未来年度变化值,并新增录入第30年的支出测算数值。所有数据请务必一次性录入完成,确认无误后提交设置。 重要提示: 预算支出测算设置每年只能设置一次(一般为3月末,首次系统设置除外),各年度的测算数额将是已有管理库项目和当年新入库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测算基准数(应与当年新入库项目财承报告测算基准数一致),直接依此计算各项支出责任占比。设置后当年不可以修改和删除,请务必核对准确后再录入提交! (3)信息查看 在列表中点击“查看”按钮,可查看已填报信息详情。通过地区选择,可查看本级地区及所辖地区的预算设置信息。

第十六章 财政管理体制练习题

第十六章财政管理体制 一、单项选择题 1、将一些调控功能较强的税种和体现国家主权的收入作为中央政府收入,这体现了政府间财政收入划分的()。 A、集权原则 B、恰当原则 C、效率原则 D、收益与负担对等原则 2、决定政府间财政收入划分的主要标准是()。 A、征税主体 B、税种属性 C、税率 D、课税对象 3、根据政府间财政收入划分原则,一般应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是()。 A、流动性强的税收收入 B、收益和负担能够直接应对的使用费收入 C、调动功能比较强的税收收入 D、收入份额较大的主体税种收入 4、下列国家中采用联邦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是()。 A、意大利 B、韩国 C、德国 D、日本 5、财政大政方针和主要的规章制度由中央统一制定、安排,地方在中央决策和授权范围内对财政活动进行管理,指的是财政管理体制的()。 A、财政联邦制模式 B、财政单一制模式 C、财政分税制模式 D、财政分级包干制模式 6、()是指中央财政为实现特定的宏观政策及事业发展战略目标,以及对委托地方政府代理的一些事务或中央地方共同承担事务进行补偿而设立的补助资金,需要按规定用途使用。 A、专项转移支付 B、横向转移支付 C、一般性转移支付 D、其他转移支付 7、在我国,专项转移支付的使用受到较大限制,一般不属于专项转移支付使用范围的是()。 A、矛盾突出事务 B、共同事权事务 C、效益外溢事务 D、符合中央政策导向事务 8、根据分税制体制改革,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收划分为()。

A、地方税 B、中央税 C、营业税 D、中央地方共享税 9、按照我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中央收入。 A、铁路运输部缴纳的房产税 B、国有商业银行总行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C、保险总公司上缴的利润 D、省属企业缴纳的消费税 10、某省征收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为500亿元,按照现行所得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该省应分享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为()亿元。 A、125 B、250 C、200 D、300 二、多项选择题 1、财政管理体制的内容主要有()。 A、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B、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C、政府间事权及支出责任的划分 D、政府间财政收入的划分 E、财政分配和管理机构的设置 2、联邦制下,联邦(中央)与州(地方)之间的权力关系具有的特点包括()。 A、联邦(中央)与州(地方)在宪法规定的领域内相互独立、平等,互不从属 B、联邦(中央)与州(地方)都直接对公民行使权力,每个公民都隶属于两极或多级政府 C、规章制度主要由中央统一制定、安排 D、地方政府拥有的分权水平较低,自主性较小 E、联邦(中央)与州(地方)之间在宪法规定的事务上相互协调 3、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具有的作用有()。 A、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弥补其收支差额 B、有利于实现政府间财政关系的纵向平衡 C、有利于增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控制能力 D、增强了地方政府提供本地区公共物品和服务的能力 E、完全解决了各地方之间因财务状况不同而造成的公共服务水平的不均等 4、下列转移支付中,属于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是()。 A、均衡性转移支付 B、支农转移支付 C、民族地区转移支付 D、调整工资转移支付 E、社会保障转移支付

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意见

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意见 为深入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设现代财政制度,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意义 财政事权是一级政府应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职责,支出责任是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建立科学规范政府间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完善国家治理结构的一项基础性、系统性工程。科学划分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建立健全现代财政制度、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快建设经济文化强省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我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不断调整理顺省以下财政分配关系,积极探索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在一些重点领域逐步明确省、市、县财政的支出负担比例,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现行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

出责任划分还不同程度存在不清晰、不合理、不规范等问题,比如一些本可由市场调节或社会提供的事务,财政包揽过多,同时一些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承担不够;政府间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交叉重叠,一些本应由上级直接负责的事务交给下级承担,一些宜由基层负责的事务上级承担过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规范化程度不高,支出责任转嫁和风险转移的现象时有发生;基层财力与事权不匹配,财政收支矛盾尖锐,等等。这种状况不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改革创新精神,确保这项改革平稳推进、取得实效。 二、划分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基本原则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党的领导,坚持财政事权由中央决定,坚持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法治化规范化道路,坚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先在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上突破,加快形成统一领导、法治规范、权责明晰、运转高效的财政体系,为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间关系创造基础性条件,为推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在坚决维护中央权威的基础上,处理好中央与地方、改革创新与稳定发展、总体设计与分步实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 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沪财预[2005]7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5.11.11 【实施日期】2005.11.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六批)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项目 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财预[2005]74号) 各委、办、局,各市级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上海市市本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市本级支出预算由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组成,项目支出预算是市级预算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或政府发展战略、特定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按照其支出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项目三种类型。 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 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由预算资金安排的、单项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的项目。主要包括:由国家、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工程、基金项目、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以及大型修缮、购置、会议等项目。 其他类项目,是指除上述两类项目之外由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共财政的原则。建立预算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三级预算项目库,共同对项目进行公共性评判,确保财政性资金向满足公共需要方面转移。

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最新)

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最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及《X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X省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发〔201X〕39号)精神,推动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重要意义 财政事权是一级政府应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职责,支出责任是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合理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是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前提和保障,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按照中央、省统一部署,我市不断完善市以下财政分配关系,积极探索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初步构建了现行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体系框架,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全市经济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要看到,在新的形势下,现行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不清晰、不合理、不规范等问题。主要表现在:政府职能定位不清,一些本可由市场调节或社会提供的事务,财政包揽过多,同时一些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承担不够,越位、缺位及错位并存;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尽合理,

一些本应由上级直接负责的事务交给下级承担,一些宜由下级负责的事务上级承担过多,政府间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交叉重叠;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规范化程度不高,存在频繁调整、责任转嫁等现象;基层财力与事权不匹配,部分地区财政收支矛盾突出。这种状况不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利于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与建立健全现代财政制度、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不相适应,必须实施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二、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划分原则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中央、省改革精神,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党的领导,坚持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法治化道路,坚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在中央、省总体部署和顶层设计下,紧密结合我市实际,科学合理划分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快形成合理授权、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为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间财政关系创造基础性条件。 (二)划分原则 1.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围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目标,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合理确定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将应由市场或社会承担的事务,交由市场主体或社会力量承担;对应由

财政事权改革

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 一、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必要性 财政事权是一级政府应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职责,支出责任是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改革开放以来,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经历了从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到“分灶吃饭”、包干制,再到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变化,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逐渐明确,特别是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改革,初步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体系框架,为我国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奠定了良好基础。 但也要看到,新的形势下,现行的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还不同程度存在不清晰、不合理、不规范等问题,主要表现在:政府职能定位不清,一些本可由市场调节或社会提供的事务,财政包揽过多,同时一些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承担不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尽合理,一些本应由中央直接负责的事务交给地方承担,一些宜由地方负责的事务,中央承担过多,地方没有担负起相应的支出责任;不少中央和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交叉重叠,共同承担的事项较多;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尽规范;有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缺乏法律依据,法治化、规范化程度不高。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 1.适度加强中央的财政事权。 要逐步将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出入境管理、国防公路、国界河湖治理、全国性重大传染病防治、全国性大通道、全国性战略性自然资源使用和保护等基本公共服务确定或上划为中央的财政事权。 2.保障地方履行财政事权。 要逐步将社会治安、市政交通、农村公路、城乡社区事务等受益范围地域性强、信息较为复杂且主要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地方的财政事权。 3.减少并规范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 要逐步将义务教育、高等教育、科技研发、公共文化、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业、粮食安全、跨省(区、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环境保护与治理等体现中央战略意图、跨省(区、市)且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基本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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