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杭州市建设项目规划技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稿

杭州市建设项目规划技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稿

杭州市建设项目规划技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稿
杭州市建设项目规划技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稿

杭州市建设项目规划技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

1 总则

1.0.1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规范杭州市建设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与审核,统一计算与审核方法,制定本规则。

1.0.2本规则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与审核。1.0.3建设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与审核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1.0.4建设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与审核除应遵循本规则,尚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建设用地面积

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0.2 总建筑面积

建设用地范围内单幢或多幢建筑物地面以上及地面以下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

2.0.3 地上建筑面积

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2.0.4核定建筑面积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确定的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

2.0.5核定建筑容积率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中确定的建筑容积率。

2.0.6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容积率面积)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合理控制土地开发强度而规定的必须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2.0.7容积率

建设用地范围内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2.0.8建筑基底面积

建筑物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2.0.9建筑密度

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2.0.10 建筑层数

层高在2.20米及以上,以楼板结构划分的自然层(不包括局部楼层)层数。分为地上建筑层数与地下建筑层数。

2.0.11标准层

建筑物内主要使用功能与平面布置相同的楼层。

2.0.12自然层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13技术层(设备层)

安装布设水、电、暖、卫系统等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检修用的楼层。

2.0.14夹层

在一个楼层内,以结构板形式增设的局部楼层。

2.0.15插层

位于建筑两个自然层之间与建筑整体结构不相关联而加插的局部楼层。

2.0.16错层

一层内地坪或楼面标高有高差的楼层。

2.0.17跃层住宅

套内空间跨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层的住宅建筑。

2.0.18深基础架空层

建筑物深基础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

2.0.19吊脚架空层

利用坡地建筑的吊脚部位设置的建筑空间。

2.0.20底层架空层

建筑物底层仅以结构体作为支撑、无外墙围合的开敞空间。

2.0.21避难层

因消防需要在超高层建筑中每隔一定楼层专门为人员疏散避难设置的楼层。

2.0.22层高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23净高

建筑下层地坪或楼面到上层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24走廊

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2.0.25架空走廊

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2.0.26挑廊

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0.27檐廊

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28回廊

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2.0.29门廊

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有顶盖并以柱支撑顶盖的开放式建筑空间。

2.0.30门斗

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2.0.31雨篷

设置在建筑物出入口上部的遮雨、遮阳篷。

2.0.32飘窗

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2.0.33阳台

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

2.0.34露台

设置于建筑物底层或屋面,与建筑物相通,供人们进行室外活动的无顶盖室外平台。

2.0.35勒脚

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

2.0.36围护结构

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0.37围护构件

建筑空间四周的栏杆、栏板等不封闭围护物。

2.0.38主墙

分隔建筑物内外空间的竖向平面、斜面或曲面结构。

建筑物主体结构外以玻璃、金属材料、石材等组成的不承重围护结构或装饰面。

2.0.40围护性幕墙

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2.0.41装饰性幕墙

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2.0.42楼梯

设置于建筑室内或室外,联接建筑各层之间的阶梯式垂直交通空间。

2.0.43屋顶楼梯间

与楼梯相通,突出建筑屋面,有围护结构,有顶盖,供顶层维修或安全出入的建筑空间。

2.0.44电梯井

用于电梯升降的垂直交通空间。

2.0.45屋顶电梯机房

与电梯井道相通,突出建筑屋顶,有围护结构有顶盖,供设置、停放检修电梯的建筑空间。

2.0.46屋顶水箱间

突出建筑层面,有围护结构有顶盖,内置蓄水装置的建筑空间。

2.0.47眺望间

设置在建筑物顶层或挑出房间的供人们远眺或观察周围情况的建筑空间。

2.0.48阁楼

利用坡形屋顶的上部设置的建筑使用空间。

2.0.49骑楼

楼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临街楼房。

2.0.50过街楼

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

2.0.51建筑物通道

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间。

2.0.52地下室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2.0.53半地下室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伸缩缝(温度缝)、沉降缝和抗震缝的总称。

2.0.55永久性顶盖

经规划批准设置的永久使用的顶盖。

2.0.56台阶

建筑物出入口不同标高地面或楼层不同标高处设置的供人行走的阶梯。

2.0.57门厅

位于建筑物出入口、用于接纳和疏散人流、物流及联系各主要使用空间、辅助使用空间和其它交通空间等的交通枢纽空间。

2.0.58大堂

具有休息、会客、接待、登记、商务等功能的使用空间。

2.0.59中庭

建筑物中设置的用于休闲,人流汇聚的超过一个层高的有顶盖建筑空间。

2.0.60前室

因消防或使用需要而设置的与楼梯间、电梯间相连的,用于分配、缓冲人流、物流的过渡性建筑空间。

2.0.61公共开放空间

建筑物内全时段对非特定人群开放的空间,是建筑物周围城市空间的有机延伸。

积。

3 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规则

3.0.1建筑容积率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计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其计算公式为:容积率=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之和/建设用地面积。

3.0.2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应包括:

1 层高在2.20m及以上至限制层高的地上各层(不包括底层架空部位及超高层建筑的避难空间)的建筑面积。

2 层高不足2.20m的地上各层折减计算后的建筑面积。

3 层高超过限制层高的地上各层加倍计算后的建筑面积。

4 露高超过限制高度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5 吊脚式建筑空间按比例折算后的建筑面积。

3.0.3建筑的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

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全面积,并计容积率;层高不足2.20m的应计1/2容积率面积。

3.0.4建筑物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等,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构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全面积,并计容积率;层高不足2.20m的应计1/2容积率面积。

3.0.5设计利用的坡屋顶及场馆看台下,其净高在2.10m以上的部位应计全面积,并计容积率;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1/2容积率面积。

3.0.6坡地建筑物的吊脚架空层,设计利用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设计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全面积,并按其地上外墙水平投影长度与其全部外墙水平投影长度的比例折计容积率。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按全部折计面积计算;层高不足2.20m的应按1/2折计面积计算。

3.0.7设计利用的建筑物深基础架空层,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全面积。其顶板面标高高于室外地平1.50m以上的,其面积应计容积率。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按全面积计算;层高不足2.20m的应按1/2面积计算。

3.0.8建筑物的底层架空层,应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全面积。其容积率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住宅底层的架空层,架空部位的有效面积在80m2及以上,并达到建筑主体结构占地面积的1/3的,其面积不计容积率。架空层内有围护结构的电梯间、楼梯间、门厅、井道及以栏杆、矮墙等分隔的出入口通道,与围合部位相连的台阶、坡道,出入地下室的楼梯等应计容积率。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按全面积计算;层高不足2.20m的应按1/2面积计算。

2 公建底层的架空层,作为公共空间开放,架空部位的有效面积在80m2及以上,并达到建筑主体结构占地面积的1/4的,其面积不计容积率。架空层内有围护结构的电梯间、楼梯间、门厅、井道等应计容积率。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按全面积计算;层高不足2.20m的应按1/2面积计算。

3 住宅底层架空部位的有效面积不足80m2或不足主体结构占地面积的1/3的,公建底层架空部位的有效面积不足80m2或不足主体结构占地面积的1/4的,住宅、公建底层的架空部位只作为建筑本身的附属空间的,其面积应计容积率。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按全面积计算;层高不足2.20m的应按1/2面积计算。

3.0.9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结构(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全面积。其容积率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顶板面标高高于室外地平1.50m以上的,其面积应计容积率。

2 与上部建筑的底层及以上楼层通高的(采光井除外),通高部位的面积应计容积率。

3 设于自然坡地或通过人工改造地形而形成类似吊脚层的建筑空间的,应按吊脚层计算容积率。

3.0.10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地面的各类井道(不包括采光井)及出入口(楼梯间、汽车坡道、自行车坡道),其顶盖高于室外地平1.5m以上的,其面积应计容积率。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按全面积计算;层高不足2.20m的应按1/2面积计算。

3.0.11穿过建筑物的通道,深入建筑物的尽端式出入口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堂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堂内的回廊应按其围护构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全面积,并计容积率;层高不足2.20m的应计1/2容积率面积。

3.0.12建筑物间永久性的封闭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全面积,并计容积率;层高不足2.20m的应计1/2容积率面积。有永久性顶盖不封闭的,应按其围护构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面积,并计容积率;层高不足2.20m的应计容积率面积。

3.0.13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应按一层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全面积。其容积率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应计1/2

面积。

2 有结构层的应按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层高在 2.20m及以上的应计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的应计1/2面积。

3.0.14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全面积,并计容积率;层高不足2.20m的应计1/2容积率面积。

3.0.15与建筑物相连的有柱的不封闭走廊,两建筑物间有永久性顶盖和柱的不封闭走廊,应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全面积,并计容积率;层高不足2.20m的应计1/2容积率面积。

3.0.16有柱或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应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 及以上的应计全面积,并计容积率;层高不足2.20m的应计1/2容积率面积。

3.0.17与建筑相连的有永久性顶盖无柱的走廊,应按其围护构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面积,并计容积率;层高不足2.20m的应计容积率面积。

3.0.18宽度在1.20m以上的有永久性顶盖无柱的不封闭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两端与建筑物相连的墙体视作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面积,并计容积率;层高不足2.20m的应计容积率面积。

3.0.19建筑的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高度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全面积,并计容积率;高度不足2.20m的应计1/2容积率面积。

3.0.20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全面积,并计容积率;层高不足2.20m的应计1/2容积率面积。

3.0.21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等均应按建筑的自然层计算面积。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全面积,并计容积率;层高不足2.20m 的应计1/2容积率面积。

3.0.22有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其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全面积,并计容积率;层高不足2.20m的应计1/2容积率面积。无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其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面积,并计容积率;层高不足2.20m的应计容积率面积。

3.0.23挑楼、全封闭的阳台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全面积,并计容积率;层高不足2.20m的应计1/2容积率面积。

3.0.24围护构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8.00m2以上或进深2.40m以上的不封闭凹阳台、围护构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10.00m2以上或进深2.40m以上的不封闭凸阳台及复合型阳台,应按其围护构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全面积,并计容积率。

3.0.25围护构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8.00m2及以下且进深2.40m及以下的不封闭凹阳台、围护构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10.00m2及以下且进深2.40m及以下的不封闭凸阳台及复合型阳台,应按其围护构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面积,并计容积率。

3.0.26层高不足2.20m的不封闭阳台,无论其面积及进深,均应按其围护构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容积率面积。

3.0.27不封闭的挑廊,应按其围护构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面积,并计容积率;层高不足2.20m的应计容积率面积。

3.0.28有永久性顶盖有柱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场馆看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全面积,并计容积率;层高不足2.20m的应计1/2容积率面积。

3.0.29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站台、场馆看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面积,并计容积率。层高不足2.20m的应计容积率面积。

3.0.30玻璃幕墙等作为建筑外墙的,应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全面

积,并计容积率;层高不足2.20m的应计1/2容积率面积。

3.0.31建筑的变形缝与室内相通的,应按其自然层计算面积。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全面积,并计容积率;层高不足2.20m的应计1/2容积率面积。

3.0.32飘窗的窗台高度不足0.30m或进深超过0.60m的,应计算面积。高度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全面积,并计容积率;高度不足2.20m的应计1/2容积率面积。

3.0.33落地飘窗应计算面积。高度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全面积,并计容积率;高度不足2.20m的应计1/2容积率面积。

3.0.34在外墙以内设置搁板、吊顶等形成的类似飘窗的建筑空间,其面积应计入所在层的建筑面积。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全面积,并计容积率;层高不足2.20m的应计1/2容积率面积。

3.0.35与建筑物内相通的有永久性顶盖的设备平台应按不封闭阳台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面积,并计容积率;层高不足2.20m的应计容积率面积。

3.0.36与阳台底板相连、且底板低于阳台底板或底板高于阳台底板不超过0.40m的有顶盖设备平台、花池应与阳台一并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面积,并计容积率;层高不足2.20m的应计容积率面积。设备平台及花池与阳台串联式布置的,其宽度计入阳台进深。

3.0.37单独设置的有永久性顶盖的设备平台、花池,其围护构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超过3.00m2的,应按其围护构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面积,并计容积率。层高不足2.20m的应计容积率面积。

3.0.38住宅建筑层高(包括多层通高)在

4.50m以上的,其容积率面积应按实际面积的1.5倍计算。跃层式住宅、别墅、排屋的通高客厅除外;住宅的顶层与坡屋顶通高的,坡屋顶不计入层高。

3.0.39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层高(包括多层通高)在

4.80m以上不足6.00m的,其容积率面积应按实际面积的1.5倍计算;层高在6.00m及以上不足8.10m的,应按实际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在8.10m 及以上的,应按实际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除外。

3.0.40商业建筑的层高(包括多层通高)在5.00m以上不足6.00m 的,其容积率面积应按实际面积的1.5倍计算;层高在6.00m及以上不足8.10m的,应按实际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在8.10m及以上的,应按实际面积的3倍计算。实际面积达到2000m2的单一使用空间除外,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除外。

3.0.41火车站、航站楼、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及大会堂等使用功能对层高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生产工艺对层高有特殊要求的建筑,设备安装对层高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可按其实际面积计容积率。

3.0.42超高层建筑设置避难层的,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面积不计容积率。

3.0.43下列项目不计算建筑面积

1 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位。

2 窗台高度在0.30m及以上且进深不超过0.60m的飘窗。

3 围护构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3.00m2且单独设置的设备平台及花池,底板标高高于阳台底板0.40m以上的与阳台相连的设备平台及花池。

4 利用坡屋顶、场馆看台下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

5 设计不利用的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坡屋顶及场馆看台下方等建筑空间。

6 建筑物的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箱(搁板)、构件、配件、无柱雨篷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等。

7建筑物间无永久性的顶盖的架空走廊,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8 建筑的天面及天面上的水箱、花架、露台、露天游泳池。

9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安置箱和罐体的平台。

10 利用天桥、高架桥、高架路的桥(路)面作为顶盖的建筑物。

11 活动房、临时建筑、简易建筑。

12 独立烟囱、亭、塔、罐、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13 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14 与建筑物内不相通的变形缝。

4建筑基底面积与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4.0.1建筑密度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基底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建筑密度=(建筑基底面积之和/建设用地面积)×100%。

4.0.2独立的建筑物,其高度(从室外地平起算)在1.50m以上的,应计算基底面积。

4.0.3建筑物的基底面积应按其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无勒脚的应按其0.90m以上(从室外地平起算)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0.4建筑物底层封闭的走廊、门廊、门斗等,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有顶盖不封闭的,应按其柱或墙的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0.5建筑物的悬挑结构,其结构底部高出室外地平不足2.10m的,应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0.6建筑物的檐口、阳台、设备平台、空调板、飘窗等,有柱或突出外墙的墙体落地的,应按其柱或墙体的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0.7建筑物挑廊或挑楼的底层,不封闭、两端有墙体落地的,应按其墙体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0.8有柱的棚结构建筑,应按其柱的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单排柱、独立柱的,应按其顶

盖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4.0.9建筑物的外墙内倾的,应按其室外地平以上0.90m部位的外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外墙外倾的,应按其室外地平以上2.10m部位的外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0.10建筑物底层架空的,应按其落地的柱或墙体的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0.11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骑楼的底层,按其柱的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过街楼、架空连廊的底层,应按其上一层底板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0.12建筑物外墙外的附墙柱、垛、装饰面、台阶、室外楼梯等,其高度在0.90m以上的,应计入基底面积。

4.0.13建筑物的外墙向内凹进,上有顶盖的,凹进部位应计入基底面积。

4.0.14建筑物的内天井,其底层四周均设有围护结构的,应计入基底面积。

4.0.15建筑物的变形缝应计入基底面积。

4.0.16地下室、半地下室,其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平1.50m以上的,应计基底面积;因周边室外地平高差形成局部位置的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平1.50m以上的,该部位应计算基底面积。

4.0.17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地面的各类井道及出入口(楼梯间、汽车坡道、自行车坡道),其顶盖高于室外地平1.50m以上的,应计算基底面积。

4.0.18坡地建筑物设有一层或多层吊脚层的,应按其接触地面各层的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的合成面积计算。

4.0.19高度在1.50m及以下的独立建筑物、高度不超过0.90m的外墙附着物、建筑物底层的围墙、无顶盖的构架,市政道路内的骑楼、跨越市政道路的过街楼、架空连廊、集中绿地内的小品、雕塑、假山等均不计基底面积。

广州规划管理容积率指标计算办法

附件 广州市规划管理容积率指标计算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规划管理中容积率指标的计算,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等国家标准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中的建筑工程容积率指标计算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房屋预售及房屋产权登记时的建筑面积测算,不适用本规定,按照《房屋测量规范》(GB/T17896.1-2000)、《广州市房屋面积测算规范》(DBJ440100/T204-2014)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当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 1

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执行。 第四条(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一般计算规则) 建筑避难层中用作消防避难的空间以及地下公共通道、地下公交站场、地铁站台层、地铁站厅层(除商业设施外)、地下停车库、地下非机动车库、非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和地下市政公用设施及地下设备用房等地下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既有房屋为改善人流疏散、垂直交通等而增设的消防楼梯、连廊、无障碍设施、电梯等配套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对因实施绿色建筑技术而必须增加的建筑面积,符合现行政策法规的规定并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不纳入计算容积率。具体认定办法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建筑公共开放空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架空层应有公共垂直交通设施可达,其净高应≥3.6米,且架空层开敞面累计长度应不小于架空层周长的40%; (二)位于首层的单个架空空间面积应不少于150平方米,其进深应不小于4.0米; 2

杭州市技术规范

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各项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按 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本规定执行。 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民建房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后 报市政府。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所附表(2—2)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出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 规划执行。

居住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13米 第十三条居住建筑与其主日照面垂直布置的遮挡建筑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山墙高度的1.0倍(不套用折算系数),且不得小于13米;居住建筑与其非主日照面垂直布置的建筑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垂直布置建筑山墙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13米;当遮挡建筑山墙宽度大于等于13米或连续排列且排列间距小于15米时,其间距按第十二条平行关系控制间距。 第十四条居住建筑与遮挡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时,日照间距按如下标准控 制: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30度时,最窄处按平行关系控制间距,并以遮 挡建筑的方位套用方位折减系数。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的1.0倍, 且不得小于13米。 第十五条新建居住建筑楼底层作架空层、自行车库、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房时,与南侧遮挡建筑的日照间距可扣除其底层高度(最高限扣5米),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当新建建筑在南侧,计算日照间距时,不得扣除北侧现状居住建筑(不包括同步规划先行建造的居住建筑)底层任何非居住建筑高度。 第十六条老人公寓、学校教学楼、医院病房楼、敬老院(含疗养院)疗养住宿楼和一类居住用地内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等建筑与遮挡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5倍,其它相关规范无特殊规定时,最小值按不得小于13米控制;与其主日照面垂直布置的遮挡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2倍, 且最小不得少于13米,当遮挡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3米或连续排列且排列间距小于15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关系控制。与遮挡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时,按如下两种情况控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15年6月修订)

附件: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 配建标准实施细则 (2015年6月修订)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杭州市公安局 二O一五年六月 - 1 -

前言 2009年,杭州市在市建设、规划与公安等部门的共同推进下,出台了针对当时发展要求的杭州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对指导城市建设和地块开发发挥了积极作用。 伴随着城市化和机动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而机动车停车位的建设速度远落后于机动车增长速度,导致机动车停车位缺口不断拉大,停车结构不尽合理,停车供需矛盾日益严峻。 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修编项目组对杭州市停车现状进行深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参考国内同类城市相关规定和规范,结合杭州市停车发展趋势,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开展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的修编工作。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指标。 本次修编的主要内容是: 1、在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的基础框架上,根据近几年来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建设、审批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并结合其它同类规范相关内容,对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建筑分类进行优化调整。本次修编未调整建筑物大类的划分方法, - 2 -

只对部分建筑物小类进行调整,使得建筑分类更加科学合理。 2、在对杭州市停车供需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判断的基础上,对比国内同类城市的停车配建指标,总体提高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的配建指标值,使其达到较高的配建水平。 3、本次修编加入公共停车位建设内容。根据调查,杭州市区停车结构严重失衡,路外公共停车位的数量严重偏少,本次修编规定土地行政划拨类的建筑工程应增配公共停车位,可以有效地缓解停车供需矛盾,可操作性也较好。 - 3 -

余杭区“十三五”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近日,区住建局公示了《余杭区“十三五”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意见稿),涵盖整个余杭区,并就临平创业城、良渚文化城、未来科技城、大径山生态区这“三城一区”展开重点研究。请跟着小余儿来了解一下吧! 地 铁 余杭要建6条地铁 3号线走线浮出水面 ★ 地铁1号线 已运营。在余杭区境内有6个站,分别是乔司南站、乔司站、翁梅站、余杭高铁站、南苑站和临平站。本轮三期建设计划拟北延4个站点。 ★ 地铁2号线二期 正在建设。在余杭区的站点主要集中在二期,有勾庄站、新月路站、新良路站,预计2019年完工。

在杭州上报国家发改委的地铁三期规划中(注:杭州地铁3期规划目前正在等待国家发改委审批,审批接近尾声,也就是说出结果的日子快了),地铁2号线还计划新增1个良渚站,由新良路站延伸至良渚站,线路主要沿古墩路敷设,长约1.6公里。 ★ 地铁5号线一期 正在建设。在余杭区有中央公园站(主体结构开始施工)、仓前站(主体结构开始施工)、杭师大站(主体完工)、常二路站(主体结构开始施工)、五常站(主体结构开始施工)5个站点,并且向西在老余杭预留了临安城际接口。 地铁三期规划中,5号线还会继续往西,在规划常顺路与绿汀路交叉口,设绿汀路站、创新路站,线路长约3.2公里。 ★ 地铁3号线(规划) 在余杭区的《规划》(意见稿)中显示,地铁3号线(规划)由留下西行进余杭区,经五常大道之后与地铁5号线在绿汀路站接轨,再由杭临城际铁路直达临安。东段也将延伸至余杭区星桥街道。 ★ 地铁4号线二期(规划)

余杭区内的线路主要沿勾运路向西敷设,在勾运路与西塘路交叉口,线路转向西南,沿金渡北路向西敷设至线路终点。 ★ 地铁10号线一期(规划) 余杭区内的站点主要沿杭行路和勾仁大道敷设。 “十三五”期间,除了已建成运营的地铁1号线,正在建设的2号线二期、5号线一期外,余杭未来科技城要建3条有轨电车。 有轨 电车 以后怎么去未来科技城? 坐有轨电车!线路都有了 根据初步规划,余杭区有轨电车主要集中在未来科技城板块,共有6条线路,几乎辐射闲林、老余杭、留下及仓前,全长74.4公里,工期从2016年至2020年不等。也就是说,到2020年,有轨电车将成为未来科技城出行的主要代步工具。 ★ “十三五”期间,主要建的有轨电车线路有三条

杭州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 索 取 号: A018-2005-5-0001 分 类: 业务信息 公开机 构: 杭州市规划局 公开日期: 2008-5-15 产生机构: 杭州市规划局 产生日 期: 2005-12-14 杭州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8-5-15 浏览次数: 1790信息来源: 关键字: 【字号: 大 中 小 】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杭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杭州市规划局实际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规划行政主管范围,杭州市域各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控规”,是指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配套设施、道路和工程管线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第四条 城市的中心地区、旧城更新地区、近期建设区、储备土地和拟出让的用地等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规”。 第五条 非经本规定要求程序进行的“控规”编制、审查和调整,均视为无效。 第二章第二章 “控规控规””的编制 第六条 “控规”编制计划的来源有: 1、规划局根据“年度指令性规划设计项目编制计划[1]”下达的“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编制计划书”(以下简称“计划书”); 2、规划管理审批处室因管理需要提出编制建议,经规划局主管领导批准的编制计划; 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因城市发展需要,提出的“控规”编制要求经规划局主管领导批准的编制计划;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市规发〔2006〕851号,2006年7月10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关于发布《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 市规发〔2006〕851号 (2006年7月10日) 为了规范建筑设计行为,明确我市容积率指标的计算方法,我委制定了《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该规则仅限于设计单位计算容积率指标时使用,建筑面积的计算仍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为解决建筑容积率计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现予发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十日 附件:《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一、容积率系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商。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地下有经营性面积的,其经营面积不纳入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下列规定执行。 二、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米(2.7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7.6米(2.7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三、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5米(3.3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8米(3.3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四、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6.1米(3.9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10米(3.9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五、计算含阳台建筑的容积率指标时,阳台部分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六、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以上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七、住宅、办公、普通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及屋顶,独立式住宅建筑和特殊用途的大型商业用房,工业建筑、体育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类建筑暂不按本规则计算容积率,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杭州市总体及分区规划.

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1.规划背景 为适应杭州市改革开放和新世纪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科学、合理地进行城市现代化建设,整合新市区空间布局,在1983年国务院批准的《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981-2000年)》和《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补充(1985-2000年)》以及《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年)》的基础上,根据市区行政区划的变动,编制本次城市总体规划。规划期限分为近期(2001-2005)、中期(2006-2010)、远期(2011-2020)、远景(至2050年左右)。 2.城市性质 新一轮总体规划把杭州城市性质定位为国际风景旅游城市、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长江三角洲的重要中心城市和浙江省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3.城市规模 2000年全市总人口现状为389.76万(城市人口253.72万)。预计近期(2005年)全市总人口达到430万(城市人口313万),远期2020年全市总人口达到530万(城市人口445万)。根据国际特大城市的发展经验,此后人口规模将稳定在500多万。 近期(2005年)市区城市用地规模为290.38 km2,远期(2020年)市区城市用地规模为452.99 km2。 4.城市布局结构 新一轮总体规划提出"城市东扩,旅游西进,沿江开发,跨江发展"的发展战略,提出"南拓,北调,东扩,西优"的发展方向,并明确了"东动,西静,南新,北秀,中兴"的发展格局,将城市以旧城为核心的团块状布局转变为以钱塘江为轴线的跨江、沿江、网络化组团式布局。采用点轴结合的拓展方式,组团之间保留必要的绿色生态开敞空间,形成"一主三副,双心双轴,六大组团,六条生态带"的开放式空间结构。 4.1一个主城 主城由上、下城区和西湖、拱墅、江干五个城区组成,是全省的政治、经济、科教、信息、文化中心和旅游中心。贯彻"控制、疏散、重构"方针,保证城市中心功能的发挥,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和西湖风景名胜区;控制规模,疏解工业和居住用地,降低老城区人口密度,增加城市公共绿地面积,提高环境质量;调整用地结构,增加综合服务类用地和就业岗位,重点发展以旅游服务、商贸、金融、会展、信息咨询为主的第三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新型都市工业,提高城市品质,增强城市活力,促进城市繁荣。中部、南部为商贸、居住生活区;北部以工业、仓储物流区为主;东部为交通、市政设施区;西部为教育科研、居住区。湖滨地区为旅游商业区,江滨地区为城市新中心。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完整版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 术规定版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2010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杭州市域各县(市)的城镇可参照执行。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技术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等特定区域,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四条各项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本规定执行。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农民建房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后报市政府。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所附表(2—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 围表》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 出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精心整理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行。 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

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由 表(3—2)建设用地下限指标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可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1.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

2.因邻近土地为已实施或已经通过规划审批的河道、道路、绿化等工程,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 3.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进行翻建的项目。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十条新建房屋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一节低、多层建筑之间的间距 第十二条住宅与北侧非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住宅高度的0.7倍且不应小于13m,有一幢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 第十三条住宅两侧的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小于9m,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6m。若对住宅主朝向产生较大视线干扰时,间距不应小于与住宅垂直布置的建筑高

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第十二次修改稿)

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本“指导标准”依据2004年中国城市规划协会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结合杭州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杭州市规划局下达直接委托的规划编制任务可按此标准执行;招投标委托的规划设计任务,应标单位可参考本标准合理报价。 第三条执行本“指导标准”的规划设计单位所提交的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浙江省及杭州市颁布的相关文件中有关深度及质量要求。 第四条本“指导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由杭州市规划局根据具体情况适时修改完善。 第五条本“指导标准”由杭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二、总体规划 第六条市、县(市)域总体规划按0.7万元/万人标准计费。 注:(1)市域总体规划不含城市总体规划,市域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分开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含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不再单独编制。 (2)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总人口为准。 1、单独编制规划纲要的,按总设计费的40%计费。 2、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

3、两年内修编,按计费标准的50%计费;两至五年内的修编,按80%计费;五年以上的修编按100%计费。 4、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原则上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第七条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1、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先期做过概念规划评估的,按计费标准的80%计费。 2、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标准为:25万元/每个。 3、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设计费的30%计费。 4、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 5、两年内修编,按计费标准的50%计费;两至五年内的修编,按80%计费;五年以上的修编按100%计费。 6、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原则上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规划设计方案中技术指标计算

参照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和有关规范计算 (1)单层、多层及以上建筑物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2)地下室、半地下室等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等)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3)有柱雨篷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独立柱的雨逢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4)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R单排柱、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建筑物墙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二层以上建筑物出挑形成走廊、檐廊的按上述原则计算,未形成的不计算。 (6)穿过建筑物的通道或两个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两个建筑物间无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8)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投影面积计算;突出墙外的门斗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9)室外楼梯按其投影面积计算。 以下部分不计入建筑占地面积: (1)无顶盖的花架等建筑小品不计算。 (2)亭、独立烟囱、烟道、油罐、水塔、贮油(水)池、贮仓、圆库等建、构筑物不计算。 (3)城市公共通道不计算。 (4)骑楼不计算。 2、建筑面积计算: 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划计算: (1)对高度为2.2m以下(含2.2m)的设备层不计算建筑面积。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由福州市城市规划局核定 (2)根据福州市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高度为2.5m以下(含2.5m)的架空层(作为停车库等用途的),可不计算建筑面积。 (3)封闭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杭州市城市防洪减灾规划(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杭州市城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城市防洪减灾工作,完善城市防洪减灾基础设施体系,加快大型防洪骨干工程和城市防洪减灾体系的建设,在《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编制本规划。 第2条规划期限。 近期:2011~2015年; 远期:2016~2020年。 第3条规划区范围。 为杭州市规划城区范围,包括上城、下城、西湖、江干、拱墅、滨江和萧山、余杭八个区,总面积为3068km2。 第4条本规划是《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中城市防洪减灾部分的深化和完善,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工程规划、专业规划涉及“防洪、排涝、减灾”部分以及城市防洪减灾体系建设、骨干防洪排涝工程建设的依据和法定文件。 第5条本规划文本中的划线部分为强制性内容。

第二章水系和防洪治涝单元 第一节水系 第6条水系。涉及杭州市城市防洪的主要水系包括:钱塘江、浦阳江、东苕溪、西湖、京杭运河。 第7条钱塘江。钱塘江是浙江省第一大河流,自西南至东北穿越城市腹地,将城市分为江北、江南两部分。钱塘江杭州河段属河口段,受自杭州湾进入的海洋潮汐影响。当大洪水或台风暴雨侵袭时,加之潮汐作用,钱塘江杭州河段水位便会急剧壅高,水位可高于南北两岸平原地面2m~3m。 第8条浦阳江。浦阳江为钱塘江的下游支流之一,流经临浦,于小砾山汇入钱塘江。湄池以下为感潮河段,洪水期浦阳江沿程水位高出临浦组团平均地面高程2m~3m。 第9条东苕溪。东苕溪位于城区西北面,为太湖流域的重要水系之一,是典型的山区性河流,余杭至德清右岸筑有西险大塘保护杭州市城区和杭嘉湖东部平原。东苕溪发源地天目山是浙江省暴雨中心之一,洪水期河水位暴涨暴落,西险大塘沿程最高水位经常高出杭州市平原区2m~4m。 第10条西湖。西湖位于市中心,汇入湖区的主要溪流有金沙溪、龙泓涧、长桥溪、赤山溪等。雨洪主要排水口是位于少年宫广场的圣塘闸,经古新河泄入运河。 第11条京杭运河。京杭运河属于太湖流域,运河杭州段自南向北穿越江北主城区,是江北地区排洪涝水的骨干河道和重要航道。运河区地势低平、排水不畅,遭遇大雨,运河往往形成长历时高水位,对江北地区防洪及城市排水有较大影响。上塘河、下沙水系、西湖及上述水系的汇水区也属京杭运河水系。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核心区、地铁上盖物业、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附录三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三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 表( 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联合审查实施办法

附件2 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 联合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本级审批权限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联合审查管理。各区、县(市)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二、职责分工 市建委牵头负责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受理,组织施工图联合审查,协调审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负责施工图技术审查中介费用的统一收费。 市规划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市公安消防局、市财政局、市园文局(城区绿化办)、市卫生局、市住保房管局、市林水局、市气象局、市人防办(以下简称参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图审机构)为联合参审单位。项目的具体参审单位由市建委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及各部门的法定职责确定。 参审部门可委托认定的中介机构代表参审部门参与审查。 市政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作为服务部门参加联审。

三、联审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各参审部门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依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对审查内容作出许可(同意、合格)或不许可(不同意、不合格)的决定(意见)。服务部门对基础设施的接入是否符合要求提出建议。各参审部门参加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项目类别(性质)、规模、审查的内容(条款)及法律依据应通过行政服务中心网和杭州政务网、杭州建设网向公众公布。 (二)一门受理原则。建设单位统一向市建委施工图联合审查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递交施工图审查申请及施工图文件(图纸、说明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三)一次告知原则。第一次审查(以下简称首审)时,各参审部门针对图纸深度及法定审查内容提出的补正要求及修正意见,必须一次性告知。 (四)限时办结原则。各参审部门的审查意见必须在集中审查的时限内作出,并在作出审查意见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加盖行政单位公章的决定书(审查意见)交市建委。 四、申报条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申报要件包括下列内容: 1.建筑、结构、水暖电全套施工图及电子文件、相应计算书。 2.经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工程地质勘探报告。

规划设计方案中技术指标计算

规划设计方案中技术指标计算

1、建筑占地面积计算: 参照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和有关规范计算 (1)单层、多层及以上建筑物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2)地下室、半地下室等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等)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3)有柱雨篷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独立柱的雨逢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R单排柱、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建筑物墙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二层以上建筑物出挑形成走廊、檐廊的按上述原则计算,未形成的不计算。(6)穿过建筑物的通道或两个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两个建筑物间无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8)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投影面积计算;突出墙外的门斗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9)室外楼梯按其投影面积计算。 以下部分不计入建筑占地面积: (1)无顶盖的花架等建筑小品不计算。

(2)亭、独立烟囱、烟道、油罐、水塔、贮油(水)池、贮仓、圆库等建、构筑物不计算。 (3)城市公共通道不计算。 (4)骑楼不计算。 2、建筑面积计算: 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划计算: (1)对高度为2.2m以下(含2.2m)的设备层不计算建筑面积。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由福州市城市规划局核定 (2)根据福州市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高度为2.5m以下(含2.5m)的架空层(作为停车库等用途的),可不计算建筑面积。 (3)封闭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3、建筑容积率计算: (1)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但地下室作为商场或其它营业性公共场所的,应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屋面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不计;用作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m的不计。 (2)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m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 (2) 第一节建设用地分类和兼容 (2) 第二节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配置 (2) 第三节地下空间开发 (3) 第四节建筑容量 (8) 第三章建筑管理 (10) 第一节低、多层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 (10) 第二节高层建筑与周边建筑的建筑间距 (14) 第三节建筑间距的其它规定 (18) 第四节建筑退让 (18) 第五节建筑空间环境 (22) 第六节场地设计标高 (24) 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 (25) 第一节市政交通场站工程 (25) 第二节交通线性工程 (28) 第三节市政管线工程 (30) 第五章附则 (32) 附录一本技术规定用词说明 (32) 附录二术语 (32) 附录三计算规则 (34) 一、建筑高度计算 (34) 二、住宅建筑间距计算 (34) 三、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36) 四、建筑面宽计算 (38)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规定要求,并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技术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各专项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但在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历史地段,和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的、为加强城市风貌管理、突出城市特色的重要公共活动中心、交通门户枢纽等地区,可根据实际建设需要和城市设计,在控规中明确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 城市综合体建设应按照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人防、环保、卫生、交通、防汛、文物保护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技术要求。

2020年浙江省杭州清洁能源占比要达6成

2020年杭州清洁能源占比要达60%以上发表于:2016-11-01 16:21:32 来源:杭州日报编辑:suna 能源发展,无论是对城市经济,还是绿色生态,都有非常重要的影响。昨天,《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市政府 网站发布。 《通知》明确,到2020年,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4650万吨标煤左右。全市清洁能源占比达到60%以上,非化石能源占比达到13.5%以上,而煤炭消费占比降至21%以下。“十三五”期间,单位GDP能耗进一步下降。 为达到以上目标,《通知》分别从强化能源供应保障能力、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提高能源利用率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措施,并对电力建设布局及重点项目进行了明确。 根据《通知》,“十三五”期间,杭州将实施华电江东热电二期,以及桐庐县白云源、建德市乌龙山、淳安县千岛湖等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到2020年末,杭州电源装机容量将达到887 万千瓦。 同时加快电网建设。“十三五”期间,杭州将新建500千伏钱江变、萧东变、杭州变3座,扩建仁和变、萧浦变等4座,开展500千伏江南变前期工作,以及浙中-萧浦、宁绍-涌潮等送出

工程2个,计划投资48.2亿元。并推广建设智能变电站,鼓 励新能源微电网应用示范。 除了淘汰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行业低端产能,杭州还要重点推进太阳能光伏发电、风电等项目。“十三五”期间,计划新增太阳能光伏装机容量700兆瓦以上,风电装机容量100兆瓦左右。其中,以产业园区、大型商业建筑和公共场馆设施等为重点发展分布式屋顶光伏,以乡村和低密度住宅小区为重点发展户用光伏,并合理利用滩涂、水面、荒山荒坡,发展农光互补、渔光互补型的 地面光伏电站。 此外,成品油的储运能力也要在“十三五”期间进一步增强。到2020年,全市油库库容量将达到80.3万立方米,基本满足杭州地区成品油市场需要。

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2011版)

杭规发〔2011〕273号 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 规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筑层高设计,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及地下空间,改善城市环境,鼓励建筑设底层架空层,我局制定了《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并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杭州市规划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规划建筑层高容积率通知 抄送:省建设厅、市法制办、市建委、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房管局、市消防局、市环保局、市人防办、市交警支队;局各处室、各分局、市规划信息中心。 杭州市规划局办公室 2011年7月25日印发 校对人:段丽联系电话:85085482

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 计算规则 一、为规范建筑层高设计,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地下空间,改善城市环境,鼓励建筑设底层架空层,现根据《城乡规划法》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范围为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萧山、余杭除外)的住宅建筑、办公建筑、商业建筑,不包括工业、仓储等建筑类别。 三、基本规定: 1、多层、高层普通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得大于3.2米(建筑面积大于240平方米的大户型因特殊技术等需要的,可适当增加其标准层高度,但不得大于3.4米),低层住宅标准层层高不应大于3.6米。住宅建筑非标准层层高应小于4.5米,当大于等于4.5米小于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跃层式或低层住宅等当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可按其实际面积计入容积率。 2、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得大于4.2米;办公建筑非标准层层高应小于4.8米,当大于等于4.8米小于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因功能需要的建筑空间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杭州市城市规划分析

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分析 建筑41班 米兰 2140703006 摘要: 杭州市作为我国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之一,杭州市城市建成区从最初的矩形发展到扇形,再发展到目前以钱塘江为轴心的沿江、跨江多核组团式布局模式,已初步呈现出 现代化大都市的空间格局。其多中心的城市发展模式和规划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关键词:杭州、多中心、城市总规划、历史文化名城

(一)历史沿革及规划发展历史: 杭州城市空间结构从清末至2l世纪经历了多次变革: 清末至2l世纪80年代为团状与指状形态下的单中心集聚结构,城市的主中心主要位 于湖滨和吴山地区,功能以混合为主,城市各类公建都集中于此; 而进入90年代后,城市形态仍以团状为主,但城市中心结构出现了显著的变化,即在原中心北部建立了新的城市中心一武林区域,同时外围也形成了两大副城——下沙和 滨江,城市向多中心发展,而城市功能在地域空间上也出现了分化趋势; 到2005年以后,随着跨江战略的深入实施,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指出 杭州市未来的发展要从以旧城为核心的团块状布局模式,转变为以钱塘江为轴线的跨江、沿江,网络化组团式布局,形成“一主三副、双心双轴、六大组团、六条生态带”开放式空间结构。 目前杭州城市逐步形成了多中心、网络化、组团式的空间结构,各个中心功能专业化 发展更为明显。 一、杭州市第一次城市总体规划(二十世纪八十年代)

这是杭州第一个经国务院批复的城市总体规划。从1978年开始编制,1983年5月经国务院正式批准。此次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985年到2000年。定义杭州市的城市性质为浙江省省会所在地,是国家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全国重点风景旅游城市。城市总 体布局按照“保护西湖风景,开辟钱江新区,逐步改造旧城,配套生活设施,调整工 业结构,发展卫星城镇”的原则进行空间布局。 二、杭州市第二次城市总体规划(2000年) 该轮总规对上世纪九十年代至本世纪初的杭州城市发展起到了重要的规划指导作用,引导城市空间有序拓展,对杭州未来的发展奠定了主基调。城市性质上,开始通过分层次确定城市的主导功能,较好的解决了发展旅游和发展工业的关系。城市布局上,开始向沿江、跨江多核组团式发展,特别是城市新中心即后来的钱江新城核心区的建设,奠定了从西湖时代向钱塘江时代转变的基础。 从1993年开始编制,1996年行政区划调整,新设滨江区。2001年3月,杭州市行 政区划再次调整,设立设立萧山区和余杭区,市区行政范围进一步扩大。 此次总体规划的期限为2000年到2010年,城市性质是国际风景旅游城市和国家历 史文化名城,长江三角洲重要中心城市,浙江省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中心。城市布局发展方向调整为以主城为基础,沿跨江、沿江两条轴线,向东、向南发展,严格控制向西发展;布局形态,从现状的旧城为核心的团块状布局,转变为以钱塘江为轴心,跨江、

东莞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计算细则

东莞市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计算细则 (试行稿) 目录 1 总则 (1) 2 术语 (1) 3 结构层高计算 (3) 4 建筑面积计算 (5) 5 容积率的计算…………………………………………………………………………

(16) 6 建筑密度的计算 (18) 7 绿地率的计算 (19) 8 停车位的计算 (21) 9 建筑高度的计算 (22) 1 总则 1.1 为提高东莞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规范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统一计算方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东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各项指标均为规划指标,与消防等无关。 1.3本细则未涉及到的内容,应按照国家、广东省和东莞市现行的有

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规定和标准执行。 1.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1.5 突破本细则的建设项目,当确有需要时,应在方案报审阶段提出申请,并由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1.6 本细则由东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本细则由颁布之日起实施。 2 术语 2.1 结构层高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结构层上表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 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2.2 架空公共空间 建筑物首层部分或全部仅以结构体作为支撑,无其他围护结构,供公共活1 动或绿化使用的开敞空间。 2.3 阳台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供使用者进行户外活动的建筑空间。 2.4 露台 设置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施、没有顶盖的室外的平台。 2.5 凸窗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