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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贝卡利亚之《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读贝卡利亚之《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读贝卡利亚之《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读贝卡利亚之《论犯罪与刑罚》有感贝卡利亚是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26岁时出版《论犯罪与刑罚》,被推崇为现代刑法学的鼻祖。贝卡利亚在启蒙思想的影响下,抨击了封建社会以罪刑擅断、司法专横为主要特征的刑法制度,阐述了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宣告了近代刑法学的诞生。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用简短的篇幅论述了刑罚的起源、刑罚的目的、衡量犯罪的标准、刑罚与犯罪相对称、刑罚的适用手段、死刑等系列的刑法思想,对刑法的发展具有深刻意义。透过《论犯罪与刑罚》,我们可以发现贝卡利亚的思想。

首先,“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贝卡利亚深受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影响,认为个人只有通过同意才能受社会约束,应当签订契约,个人对社会负责,社会对个人负责,需要限制国家的刑法权。认为法律的最大目的,是使最大多数人获得幸福。本书以社会契约论为蓝本,提出了“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要求法官、特别是刑事法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官唯一的责任就是判断是否违反法律。他指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他还积极呼吁法律必须以文字的形式加以规定,而且尽可能的具体和详细,使刑法被大家所了解和熟知。同时,贝卡利亚认为刑罚的行使又必须在一定的限度内,因为他的刑法思想是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刑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市民社会公民自由和权利,而不再是中世纪及以前那样镇压被统治阶级。所以刑罚要改变,由过去的把犯罪人当成奴隶、动物对待,转而提升为人,在处罚的同时亦尊重和保障他们的权利,不对其违反义务范围外的权利和自由构成侵害,这就要求刑罚要以必要为限度。

其次,“罪刑均衡”思想。“罪刑均衡”思想也是《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的亮点,书中指出,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应当是平等的。在刑事犯罪中,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准就是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在定罪量刑时,重点考虑的是行为人在客观上的行为,也就是对人的客观行为进行刑法上的评价。一般来说不考虑人的主观因素,但不是完全不考虑,也会考虑到故意、重过失、轻过失、无辜等情形。正是通过对犯罪行为人进行刑法上的评价后,将其犯罪行为与相应刑罚充分对应,从而展现刑罚与犯罪的均衡。贝卡利亚用一句话言之:“犯罪的动机愈强烈,阻止人们犯罪的阻力就应当愈强大,这就是说,刑罚同犯罪应当相当均衡。”

再次,“刑罚人道主义”思想。贝卡利亚在本书中还体现出了浓厚的“刑罚人道主义”思想。该书在死刑一节中提出了“死刑在良好的管理制度下是否是真正有益的和公正的呢?人们所拥有的杀害同类的权力又是什么权力呢?”两个问题,并用了大量的笔

墨去论证死刑是不公正的,用死刑来证明死刑的严峻是没有好处的。真正对人的心灵发生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和严苛性,而是刑罚的持续性和连续性。严苛的刑法,强烈而短暂,但时间一长就被遗忘了。如果,将人关押在监狱中,则可以慢慢地接受教育,可能更能起到刑罚的目的。认为即便对于不可能改造的犯罪者,也不应死刑。

领悟贝卡利亚的刑法学思想,思考我国的刑法体系,我觉得有以下两点可以拿来探讨。

第一、有关死刑。贝卡利亚在本书中提出废除死刑的观点,贝卡利亚认为只有根据两个理由才可以把处死一个公民看做是必要的:一、某人在被剥夺自由之后仍然有某种联系和某种力量影响着这个国家的安全或者他的存在可能会在既定的政府体制中引起危险的动乱。二、处死某人是预防他人犯罪的根本的和惟一的防范手段。据此结合我们现在的刑罚体系,我们可以探讨在一些有关我国死刑的存在是否必要。

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而死刑是一种正确的刑罚吗?它能有效的阻止人们犯罪吗?我国刑罚的主刑由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组成。在废除死刑的情况下,如若某人实施了极其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或政府体制的行为,那么在对其处以无期徒刑的情况下能割断他这种对社会恶劣影响的延续吗?或者它的效果会差于死刑的实施吗?本人认为无期徒刑完全能达到死刑的效果,并且其有利性有过之而无不及。贝卡利亚认为,“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因为最容易和最持久地触动我们感觉的,与其说是一种强烈而暂时的运动,不如说是一些细小而反复的现象。”反对废除死刑的人认为中国目前的国情不允许废除死刑,因为“杀人偿命”已是一种传统,对一个罪大恶极的人处以死刑才能平民愤,才能获得老百姓的认同。贝卡利亚认为:“习惯是一种主宰着一切感知物的王权,一个人说话、走路、寻求生活需要,都离不开习惯的帮助;同样,道德观念只有通过持续和反复影响才会印入人的脑海。”所以要人们接受无期徒刑是最严厉的刑罚,那么我们就应该从现在着手废除死刑,而刑法修正案八已从经济犯罪,财产犯罪方面减少了死刑,以后我们也可以在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直至最后侵害人身权的犯罪逐一废除,因为我觉得只有一个行为发生在自己身上的可能性越大,人民感受到得恐惧性越大,他对犯罪分子处以极刑的欲望才越强烈,而不是从国家、社会、个人的三层利益结构出发。另外,就像贝卡利亚所说,“用死刑来向人们证明法律的严峻是没有益处的”,“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我认为这是一种荒谬的现象。”

第二,有关法律解释中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指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说明。虽说法律需要解释,法律的生命在于解释,而“对于刑法而言,就像营养对于生物,至少可以延长其生命,使其适用成为可能”,因此,我不反对法律解释,因为法律解释是法律的生命源泉,我反对的只是司法解释。我认为司法解释是变相的法官造法。贝卡利亚认为:“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法律的权力,因为他不是立法者。”立法者才有解释法律的权力,从罪刑法定的角度来看,同样是为了维护严格罪刑法定思想,解释权归于立法者。法官只能是法律的传言者。所以司法解释的滥用,会出现司法解释取代法律的现象,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因此,要区别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要在法律的应有意义之内进行解释。

(完整版)论犯罪与刑罚

第一部对犯罪与刑罚原则进行系统阐述。 该书深刻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认的三大刑法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 作者认为刑罚的目的应该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它应当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和尽量轻的,它的强度只要能使犯罪的既得利益丧失就够了。因此,刑罚和实施刑罚的方式必须经过仔细推敲,确定对应关系,使意图犯罪者认为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并给人一种持久、有效的印象来保证此犯罪行为的减少。因为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他认为应当按三项原则来适用刑罚。第一,要维护刑罚的肯定性,即要使罪犯不可避免地受到刑罚,从而在观念上建立起犯罪与刑罚的必然性因果联系。第二,应当使刑罚的强度和性质与犯罪的严重程度和性质相对称。第三,要使犯罪及时受到刑罚。 刑事法律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要解答什么是犯罪、人为什么会犯罪这一基本问题。贝卡利亚依据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和功利主义哲学,认为犯罪应当是一个充分明确的、不容改变的法律定义,只有在维护社会契约秩序的目的下,法律才能对违背社会契约的行为作出“犯罪”的评价,只有法律才能规定什么是犯罪。贝卡利亚还把人在现实生活中必须遵循的“苦乐平均”原理运用到犯罪原因的研究上来,将犯罪看成是人在苦乐计算基础上作出的最终选择,是人们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贝卡利亚将经济条件和酷刑视为造成犯罪的主要原因。他认为财产犯罪是因贫富悬殊而对社会绝望时就会产生财产型犯罪,如盗窃、抢劫等;同时他认为对犯罪过于严厉的刑罚,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一些人犯罪,但是对另一些人来说可能具有犯罪吸引力。他指出“严峻的刑罚造成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了摆脱对一次犯罪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 贝卡利亚在书中对犯罪进行分类。他将犯罪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直接地毁伤社会或社会的代表的犯罪。其由于危害性较大,因为是最严重的犯罪,即叛逆罪。 第二类是侵犯私人安全的犯罪。这类犯罪中,一部分是侵犯人身,一部分是损害名誉。包括暴侵、侮辱、决斗、盗窃、走私 第三类就是那些扰乱公共秩序和公民安宁的犯罪。 任何不包含在上述限度之内的行为,都不能被称为是犯罪。即罪刑法定。同时,贝卡利亚主张:对于贵族和平民的刑罚应该是一致的。 提出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他认为刑罚的强度应当与犯罪的危害程度相称,因为遭受侵害的公共利益越重要给罪犯的满足感也就越大,其犯罪动机也就越强烈,所判处的刑罚也应该越重,这样才能称为罪刑相称;同时罪刑相称并不等于罪刑相等,如果罪刑相等,那么只能做到刑罚的痛苦抵消犯罪所带来的利益,而不足以使刑罚起到阻止犯罪的作用,不能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必须是刑罚所造成的痛苦要按一定的比例大于犯罪所造成的危害或者犯罪所得的利益,但是刑罚的痛苦又不能超过犯罪所得的利益很多,刑罚的程度不能无限制,“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中应该包含的一是刑罚的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除此之外,一切都是多余的,因而也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十八世纪启蒙运动前,整个欧洲笼罩在死寂的黑暗之中,恣意、狂暴和残酷的刑罚使人们饱受野蛮、残忍的封建专制折磨之苦,随着启蒙思想不断的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包括统治集团中的一些有志之士对旧的刑事制度产生了厌恶、怀疑和不满,刑法改革的思想条件和社会条件日益成熟。 1764年,26岁的意大利青年切萨雷·贝卡里亚发表了《论犯罪与刑罚》,立刻引起了轰动。他在《论犯罪与刑罚》中以巨无畏的勇气将批判的矛头直指当时的旧刑事制度,深刻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将启蒙运动所创导的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引入刑事政策领域,使人类对犯罪与刑罚的认识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 《论犯罪与刑罚》共四十二节,在书中系统地阐述了刑法思想,包括刑罚权的根据,犯罪的概念、分类,刑罚的目的、种类,适用刑罚的原则,刑罚的确定性、必定性、及时性,预防犯罪以及刑事诉讼中的反对通供、诱供等。这里,仅按通常的刑法总论的纲目体系中的一些主要思想作一阐述。 一、贝卡利亚的犯罪观: 1、犯罪是特定环境下趋利避害的必然结果。 关于犯罪的原因,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贝卡利亚未作专门的论述,而是分散于各节的论述中。综合这些论述,贝卡利亚是从机械唯物论的立场出发,竭力说明各种政治、经济、社会因素和条件与犯罪之间的必然性联系,认为犯罪是在特定环境下趋利避害的必然结果。

贝卡利亚将犯罪的根源归结为社会制度所造成的人们的政治、经济等地位的不平等,这在他当时所处的年代是难能可贵的。但是,其仅以一种被动的反映论来解释犯罪的原因,认为犯罪是行为人在这种特定政治、经济等环境下出于趋利避害目的的必然结果,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学说的不足。客观环境作用与人的犯罪选择,不是一种简单的对应关系趋利也只是促使人步人犯罪的因素之一。人之所以犯罪有一个长期、渐进而又复杂的演变过程,不是简单地以特定情境下趋利避害所能概括的。 2、犯罪是对社会契约的违反。 贝卡利亚提出人类社会调整原则的三个源泉是神明启迪、自然法、社会的拟定契约。神明启迪是指神学教义;自然法实质上是指道德;社会的拟定契约是指人定的世俗法。宗教和道德的任务是根据行为内在的善或恶来确定正义与非正义的界限,而人定法的任务则是确定政治上的正义与非正义的关系,即“行为对社会的利弊关系”,“它的力量足以在不肩负上天特别使命的情况下,正当地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贝卡利亚运用“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的理论说明犯罪的本质属性的问题,他认为犯罪是社会契约即法律的产物,它属于人定法 的管辖范围,在自然状态下是无所谓合法与非法之分的,唯有在社会 状态下,随着国家和公共权利的出现,才产生了判断合法与非法的法 律标准。罪刑只是国家的法律所要惩罚的不服从而已。这一结论被意大利的思想家菲兰杰里概括为一句话,即“犯罪只不过是对契约的违

贝卡利亚犯罪学思想述评(论文)

贝卡利亚,作为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和代表人物,提到犯罪学就不能不提到他。他通过他的著作——《论犯罪与刑罚》,对欧洲乃至全世界许多国家的犯罪与刑罚的理论和实践,都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在犯罪学历史上起了开创新时代的作用。 从犯罪学的角度来看,贝卡利亚的犯罪学思想主要可以分成以下几块:一、犯罪的原因 关于犯罪的原因,贝卡利亚在他的著作中论述较少,但是我们还是可以总结出他对犯罪原因的一些看法。 1.经济原因。从经济层面上来说,很多犯罪是由过大的贫富差距造成的,贝卡利亚在书中借用盗贼和杀人犯的口吻说道:“我应该遵守的算是些什么法律阿!它在我和富人之间设置了一道鸿沟。富人对我一毛不拔,反倒借口让我偿受他们所没有尝试过的痛苦。这是谁制定的法律呀?是富人和权势者。他们对穷人阴陋的茅舍从来不屑一顾,他们眼看着儿童们在哭嚎,妇女们在伤心落泪,却连一块发霉的面包也不肯拿出来。我们要斩断这给多数人造成灾难并为少数懒惰暴君服务的绳索!我们要向这不平等的根源开战!我将重新恢复自然的独立状态,我将以自己的勇敢和辛劳来获取一定时间的自由愉快的生活。也许痛苦和忏悔的一天终究会来临,但那是短暂的,在度过多年的自由和享乐的生活之后,我会有那么一个烦恼之日的。作为少数人之王,我将纠正命运的荒谬,让那些暴君在被他们的奢侈侮辱的还不如他们的马和狗面前,面如土色,失魂落魄。”就是这样一段朴素的语言,娓娓道出了犯罪人的心声。在这之前,大多数人都认为犯罪是犯罪人本身恶的表现,是其个人的反社会性造成的。而贝卡利亚的这段话向世人说明了犯罪人犯罪的真正根源——那就是贫穷。社会的贫富分化,底层劳苦大众痛苦的扩大化和上层社会的冷漠与暴虐,社会现实的严重不平,使穷人们几乎没有通过正当渠道来改变自己生活现状的可能性,只有以自己的“勇敢和辛劳”,即实施犯罪,才能打破原有的社会状态,摆脱现实的痛苦和烦恼,以获取一定时间自由愉快的生活。贝卡利亚又从趋利避害的角度分析道:“一个人如果发现它将在生活于自由之中的本国公民的眼下,在苦役和痛苦之中,度过许多年岁甚至整整一生,成为曾经报复过他们的法律的奴隶,那么,他将这种结局同能够成败未卜的犯罪,同他可能受到的暂时的痛苦进行有益的比较。”也就是说,一旦穷人们

读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①

读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① [摘要]文章对贝卡利亚的思想进行解读,并从其刑罚思想的基础,有关犯罪与刑罚的思想内容等方面,找出对当今立法、司法及法制观念的有益之处。 [关键词]功利主义;犯罪;刑罚;废除死刑;影响 现今社会,犯罪与刑罚始终是我们讨论的主要议题之一,同样也是我们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最棘手的问题之一。在中国这个在历史发展中一直以刑法和刑罚为主的法律体系中,刑法和刑罚的地位举足重轻,同样对于今天而言,刑法与刑罚在打击犯罪,维护人民利益和社会秩序上有着同样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研究西方刑法与刑罚的思想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贝卡利亚在1764年出版的《论犯罪与刑罚》使人们对犯罪与刑罚的认识产生了根本性变革,震动了世界。在这本书中,贝卡利亚以犀利的视角批判了野蛮有残酷的旧的刑事制度,控诉和揭露了旧刑事制度本质的蒙昧主义。贝卡利亚赞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思想,并追随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他把启蒙运动所倡导的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带到刑事政策领域,在刑法领域很有影响力。他运用功利主义和人性论等哲学观点指出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并提出了至今广为推崇的刑法三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人道化原则。他还强调适用刑罚适用时应具有的确定性,及时性和宽和性。贝卡利亚的思想是一颗明珠,在欧洲法制史中熠熠生辉。 一、贝卡利亚思想的基础——功利主义 贝卡利亚的思想基础是功利主义。贝卡利亚的思想基本上全部是基于功利主义,继而从唯物主义感觉论处罚,通过人的意识的支持行为,从各个方面诠释其犯罪与刑罚的思想。那么,究竟什么是功利主义思想呢? 从功利主义的历史来看,功利主义先后经历了行为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两个发展阶段。所谓功利主义②就是一个行为是对的,当且仅当行为者所可能采取的其他行为的效益都不高于该行为。简而言之,就是没有更高效益的替代行为。所谓效益,或者说一个行为的效益是指该行为之后的结果产生之所有快乐值的和减去所有的痛苦的和。简言之,效益就是乐值减去苦值后的结果。惩罚上的行为功利主义强调惩罚的结果,即乐值高于苦值。在法律惩罚上,边沁是行为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 所谓规则功利主义,是对行为功利主义的一种修正,其基本主张是,个别行为之为正确或是对的,当且仅当正确的道德规则是这样要求的,并且规则所产生的效益至少要与其它规则所产生的利益一样多。在法律惩罚上,罗尔斯是行为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

费尔巴哈

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是近代刑法思想的奠基人,被誉为“近代刑法学之祖”。他的刑法思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刑法思想的哲学基础 费尔巴哈坚持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他认为,人有感性界和理性界。于感性界,人是自然的存在者,是悟性的客体,受自然法则支配。于理性界,人是理性的存在者。刑法中的人是自然的存在者。法与道德要严加区别,前者用于自然界,后者存在于理性界。 二、心理强制说 人作为自然的存在者,具有追求快乐、逃避痛苦的本能。人受因果规律支配,没有自由,犯罪原因是感性的冲动。为防止犯罪,就要抑制人的这种感性冲动,其措施就是刑罚,即被他称之为“感性害恶”的东西。刑法的规定,预先使人们知道因犯罪而受刑,刑之苦大于罪之乐,从而抑制自己不去犯罪,此即“心理强制说”。该说与威吓说不同。后者是刑罚执行上的威吓,没的明确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对应关系,市民难以建立二者必然结合的理念。为了威吓,难免有侵犯人权等违法之举。 三、罪刑法定主义 在心理强制说基础上,提出罪刑法定主义。其内涵有三:无法律无刑罚,无犯罪无刑罚,无法律规定的刑罚无犯罪。将刑法规范分为裁判规范和行为规范。就司法官而言,刑法是裁判规范,具有限制司法权滥用之作用,体现保障人权功能;就行为人而言,刑法有规范一般人行为之作用,具有保卫社会之功能。 四、犯罪理论 提出刑法学体系。1、根据行为与危害结果距离远近,论述既遂、未遂与犯罪预备;2、根据行为与危害结果间因果关系多样性,论述正犯、共犯;3、根据行为本身内部根据的差异,论述故意、过失。犯罪原因是感性的冲动。犯罪的本质是对权利的侵害。

关于共犯与正犯。惹起者有直接惹起者和间接惹起者。前者又叫物理惹起者,即实行犯。 后者又有二种:直接-间接惹起者,又叫知的惹起者,即教唆犯;间接-间接惹起者,又叫主帮助犯。帮助犯是在因果关系中起副原因的人。起主原因的是惹起者。提出多数人共同犯罪问题。 五、刑罚理论 市民刑罚是因实施了权利侵害、由国家所加、用刑法予以威吓的害恶。刑罚的本质是感性害恶,施加刑罚的根据是权利的促使。坚持一般预防的刑罚目的。肯定死刑,否定恩赦权。 这里所说的费尔巴哈是指作为“近代刑法学之祖”的法学家费尔巴哈,当然人们也不会忘记哲学家的费尔巴哈(路德维希·费尔巴哈),两者是父子关系。刑法学家的费尔巴哈(以下未作说明皆指该人)当然也对哲学很感兴趣,而且其刑法思想也深受哲学影响,这可以从他的告子录可以看出来:“从少年时代起,我就从心底里不喜欢法学,而且直至今日我也不把它视为科学。我的爱好最终还是历史,特别是哲学方面;我最初的大学时光完全只奉献给了这两个情人,除了她们我不想任何东西,我不能想象没有她们去生活。我那时已获得了哲学博士的学位,以便作为一个哲学教师出现在人们面前。但是你看!我和你的母亲相识了。它使我去考虑一种专业,它可比哲学快一些带来职位和收入。这时我草率但又坚决地决定由心爱的哲学转向令人讨厌的法学,它并未使我多久不开心,因为我很快知道,我一定要赢得她的欢心;于是,我的孜孜不倦,我的由于纯粹义务而生的激奋勇气,使我在两年后就已升到了讲座的席位;我的强制,紧迫和生计科学通过著文立说而丰富,并有此获得了一个立足点。 由此立足点开始,我突然成名并且极为幸运地出人头地,而且在同时代的人那里赢得了响亮的证明;我的人生已有所作为。” 康德的哲学思想影响了费尔巴哈,二元论是康德的哲学特点之一,康德在人的存在问题上区分了感性的现象世界和理智的本体世界,人就属于这双重世界,在感性的现象世界受因果律支配,在理智的本体世界则是自由的。康德以

关于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的资料

初读《犯罪与刑罚》,一股很浓的“启蒙运动”的思想扑面而来,经过查阅资料发现,果不其然,作者贝卡利亚受到启蒙运动先驱孟德斯鸠的影响很大,他在1766年写给他的著作的法文译者莫雷莱的信中所讲: "我把一切都归功于法国人所写的书。这些书唤起了我心灵中8年来一直遭受溺信教育扼制的人道情感。仅仅 5年的功夫,我就完全转而相信这些哲理,并且成为《波斯人信札》的信徒。”而《波斯人信札》正是孟德斯鸠的成名作。除此之外,全书的写作是建立在“社会契约论”之上的,在书的第二章中,贝卡利亚这样写道:“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忧的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份份自由总和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正是继承吸收了卢梭“人生而自由与平等,人们通过订立契约来建立国家,国家就是人民契约的结合体。” 在书的第五章“法律的含混性”中,贝卡利亚写到:“了解和掌握神圣法典的人越多,犯罪就越少”,让我不由得想到了《左传》中的“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明显的,后者是错误的。第一,让百姓熟知法律,就是让百姓知道自己所让渡给国家的小部分权利凝结成了怎样的屏障来保护自己的大部分权利。第二,百姓熟知法律后,就不会再不知情的情况下触犯法律,犯罪的次数就会变少,社会也会随之更加稳定。由于这两句话的所出现的时代和地点都不同,没有办法进行比较,我又想到了在1765年的中国,法律的公开制度是否已经成熟了呢?通过查阅资料我发现,1765的中国正值乾隆年间,《大清律例》对法律的公开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要求官员必须熟练援引法

律条文进行判案,并且要向百姓讲演法律,达到普法的目的。中华法系中虽然存在大量封建糟粕,但在法律的公开方面竟与西方的大陆法系不谋而合,这也不失为其先进性。 贝卡里亚将功利主义式的“最大多数人分享最大幸福”和契约理论结合起来,说明了法律的目的:作为“公意的体现,而非个人利益的杂烩”的法律,要保障最大多数人,而非少数人的安全、自由和利益,实现公共幸福。简单而言,法律需要保障社会的公共利益。贝卡里亚又试图说明,通过立法,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是有可能相协调的。他对人性抱有相对现实的态度,承认人性的自利原则,并认为人们受激情的驱使而追求个人利益,常常倾向于侵犯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利益。正因为人的自利,立法才成为必需。良好的立法一方面要“使普遍利益集中地体现个人利益”,保持社会秩序的平衡;另一方面则要规范人的行为,防范个人对公共利益的践踏,并确立起惩罚违法行为的规则。 对于酷刑和死刑的反对,通常被视为贝卡里亚人道主义的最好证明。贝卡里亚自己也说:“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2)但这远非他人道主义的全部和核心。当贝卡里亚写道:“伟人和富翁都不应有权用金钱赎买对弱者和穷人的侵犯。否则,受法律保护的,作为劳动报酬的财产就变成了暴政的滋补品。一旦法律容忍在某些情况下,人不再是人,而变成了物,那么自由就不存在了。”

读贝卡利亚之《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读贝卡利亚之《论犯罪与刑罚》有感贝卡利亚是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26岁时出版《论犯罪与刑罚》,被推崇为现代刑法学的鼻祖。贝卡利亚在启蒙思想的影响下,抨击了封建社会以罪刑擅断、司法专横为主要特征的刑法制度,阐述了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宣告了近代刑法学的诞生。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用简短的篇幅论述了刑罚的起源、刑罚的目的、衡量犯罪的标准、刑罚与犯罪相对称、刑罚的适用手段、死刑等系列的刑法思想,对刑法的发展具有深刻意义。透过《论犯罪与刑罚》,我们可以发现贝卡利亚的思想。 首先,“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贝卡利亚深受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影响,认为个人只有通过同意才能受社会约束,应当签订契约,个人对社会负责,社会对个人负责,需要限制国家的刑法权。认为法律的最大目的,是使最大多数人获得幸福。本书以社会契约论为蓝本,提出了“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要求法官、特别是刑事法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官唯一的责任就是判断是否违反法律。他指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他还积极呼吁法律必须以文字的形式加以规定,而且尽可能的具体和详细,使刑法被大家所了解和熟知。同时,贝卡利亚认为刑罚的行使又必须在一定的限度内,因为他的刑法思想是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刑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市民社会公民自由和权利,而不再是中世纪及以前那样镇压被统治阶级。所以刑罚要改变,由过去的把犯罪人当成奴隶、动物对待,转而提升为人,在处罚的同时亦尊重和保障他们的权利,不对其违反义务范围外的权利和自由构成侵害,这就要求刑罚要以必要为限度。 其次,“罪刑均衡”思想。“罪刑均衡”思想也是《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的亮点,书中指出,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应当是平等的。在刑事犯罪中,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准就是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在定罪量刑时,重点考虑的是行为人在客观上的行为,也就是对人的客观行为进行刑法上的评价。一般来说不考虑人的主观因素,但不是完全不考虑,也会考虑到故意、重过失、轻过失、无辜等情形。正是通过对犯罪行为人进行刑法上的评价后,将其犯罪行为与相应刑罚充分对应,从而展现刑罚与犯罪的均衡。贝卡利亚用一句话言之:“犯罪的动机愈强烈,阻止人们犯罪的阻力就应当愈强大,这就是说,刑罚同犯罪应当相当均衡。” 再次,“刑罚人道主义”思想。贝卡利亚在本书中还体现出了浓厚的“刑罚人道主义”思想。该书在死刑一节中提出了“死刑在良好的管理制度下是否是真正有益的和公正的呢?人们所拥有的杀害同类的权力又是什么权力呢?”两个问题,并用了大量的笔

贝卡利亚读书笔记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贝卡利亚其人 切萨雷·贝卡利亚,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1738年3月15日生于米兰,于 1758年9月13日毕业于帕维亚大学法律专业。毕业后回到米兰,加入当时很时髦的一个文人俱乐部“被改造者学社”,在那里相识了民主主义者,经济学家彼德罗韦里,而后又加入了韦里在家中成立的“拳头社”。1762年7月,贝卡利亚发表了他的处女作《论米兰公国1762年货币混乱及其救治》,此书为当时的金融改革做出了一定的理论贡献,贝卡利亚在学术界崭露头角。 从1763年开始,贝卡利亚打算写一本主题是对刑事立法批判的书,而此时给与贝卡利亚主要帮助的是韦里的弟弟,担任过“囚犯保护人”职务的亚历山德罗。到1764年7月16日,散发着油墨芬香的样书摆在了贝卡利亚的面前,样书既未署名,也没有印上出版社的名字,只是赫然印着那个后来震动全世界的响亮书名《论犯罪与刑罚》。 这本书虽然篇幅不大,但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正如18世纪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伏尔泰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书评中所写到的一样“《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正如服用了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当我阅读它时真感到解渴,我由此相信这样一部著作必定能清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当中依然残留的野蛮内容。”全书洋溢着伟大的人道主义气息,在此书中,贝卡利亚深刻的揭露了旧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事制度所确认的三大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力倡无罪推定。 此书的发表,立即引起了宗教和保守势力的惊慌和攻讦,有人因其不敢署名而指责他的懦弱,说他“只希望做人类的保卫者,但不愿为此做殉道者”。但《论犯罪与刑罚》的出版给贝卡利亚带来的更多是赞扬,敬佩和拥戴。伯尔尼的爱国者协会在尚不知作者是谁的情况下就向作者授予了金质奖章,70多岁的启蒙思想家伏尔泰在读到它时,称道“作者是我们的兄弟”“贝卡利亚是一位仁慈的天才,他的杰出著作教育了欧洲。”美国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在起草《人权宣言》时,曾引用了《论犯罪与刑罚》意大利版的26处摘要。此书也不断的再版,据估计,在18世纪末,《论犯罪与刑罚》的各种版本不下60种,成为自《圣经》以来译本最多的著作之一...... 由于《论犯罪与刑罚》的成功,1768年11月奥地利女王专门发布了一项命令,授予贝卡利亚米兰宫廷学校(伦巴第地区与帕维亚大学齐名的另一所高校)经济贸易教授的职位,并规定其讲座是一切经济和金融专业的学生的必修课。1771年他被任命为米兰公共经济最高委员会委员,1785年米兰公共经济最高委员会被归为政府委员会,职权扩大。委员会划为7个部,贝卡利亚被任命为第三部的负责人,主管农业,工业,商业,后来被调任第二部,主管警察,法庭,监狱和

浅析菲利犯罪学思想及当今之思考刘振华

Theory Researc h 学 ★★★ 论理 ★ 收稿日期:2014-04-23 作者简介:刘振华(1992-),男,河南周口人,本科生,从事法学研究。 浅析菲利犯罪学思想及当今之思考 刘振华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恩里思 · 菲利(Enrico Ferri,1856-1929)是著名的刑法 学家 、 犯罪社会学派的创始人 。 菲利注重运用实证的方法 研究,侧重从社会方面寻找犯罪的原因,并用实证的研究 方法得出了 “

个人 、 自然 、 社会 ” 的三元犯罪原因论 。 同时, 针对古典学派以刑罚来治理犯罪,菲利提出了用刑罚的替代措施来弥补刑罚之不足,从而来预防和减少犯罪 。 今天 社会,各种矛盾冲突加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的要求,建设法治中国 。 其中,尤其提到 了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此举,得到了学界和广大社会民众的高度评价 。 随着劳教制度的废除,我们欢呼雀跃,但同 时,不禁要想到如何构建一个既符合中国国情,同时又能

将解决社会矛盾和尊重人民基本权利兼顾的司法机制?这时,我们不妨反观一下菲利教授的犯罪社会学理论,其从社会学角度去研究犯罪 、 预防犯罪 、 治理犯罪的观点,或许 对我国新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有所启迪和裨益 。 一 、 菲利的犯罪原因理论 众所周知,菲利师从 “ 犯罪学之父 ” 的龙勃罗梭,在其 影响下,菲利的犯罪原因观自然带有很浓厚的犯罪人类学色彩,同时,菲利研究犯罪问题的方法论也受到龙勃罗梭的影响 。 但菲利又处于世纪之交的时代,古典学派虽盛行

多年,但面对当时犯罪数量不断增长的现实,却无能为力。 这就使得菲利的犯罪学观点充满了对古典学派的批判 。 站 在既有理论无法解决现实问题而新的理论尚未形成的风 口浪尖之上,菲利既继承前人观点,同时又进行变革,并取得重大突破 。 通过转变,菲利使得自己的犯罪原因观点朝 着更为科学的方向发展,并极大地推动了犯罪社会学理论的进步 。 (一)犯罪人类学到犯罪社会学 菲利赞同其师龙勃罗梭的观点,以犯罪人类学的视角 去解释犯罪 。 但龙勃罗梭 “ 天生犯罪人 ” 的观点,从一开始

论贝卡利亚的死刑观

论贝卡利亚的死刑观——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朱媛媛)时间:作者:新闻来源:【字号:大| 中| 小】 论贝卡利亚的死刑观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死刑,人类文明史上最古老的刑罚,自产生以来被历代统治者奉为“治国法宝”,没有人质疑它存在的合理性。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最早对死刑的残酷性提出尖锐的批判,由此引发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论,促使人们开始对死刑制度进行理性的反思。 贝卡利亚以社会契约论为出发点,从国家或者君权的层面论证死刑制度是刑罚权的滥用。根据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的理论,贝卡利亚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中是平等的、独立的,各人有其自身的权利,通过缔结社会契约让渡一部分权利给国家。公民权利的让渡是法律产生和行使的前提,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刑罚权产生于人们为了维护社会共同生活而缔结的社会契约,君权或者国家权力其实是公民让渡的私权的集合。贝卡利亚认为“君权和法律,它们仅仅是一份份少量私人自由的总和,它们代表的是作为个人利益结合体的普遍意志。”[1]贝氏认为生命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公民无权自杀,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所

以公民没有将自己圣神的生命权转让给国家。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那么死刑的出现属于权力的滥用,是非正义的。 “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2]贝卡利亚进一步从死刑制度弊端角度论证了死刑的非必要性。(1)从犯罪人的层面看,贝卡利亚从人的本性出发来探究,他认为“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3]贝卡利亚从心理学的角度探究了死刑及自由刑实施给犯罪人带来的心理效应,认为短暂的心理压力不如长期、持续的心理压迫,这是因为“我们的精神往往更能抵御暴力和极端的但短暂的痛苦,却经受不住时间的消磨,忍耐不住缠绵的烦恼,因为,它可以暂时地自我收缩以抗拒暴力和短暂的痛苦。然而,这种强烈的伸缩性却不足以抗拒时间与烦恼的长期和反复的影响。”[4]基于这样的考量,贝卡利亚一直强调劳役足以达到刑罚对于重刑犯所设定的惩罚与预防的目的,而死刑也就因此而显得多余。(2)从社会成员的层面看,贝卡利亚反击了报应刑主义者所提出的民众对被处死刑犯人所持有的“嗜血本性”,他认为由于刑场上国家与受刑人的强弱对比,加之人们缺乏对犯罪事实的了解,与犯罪行为没有直接的厉害关系,死刑反而会引起人们对受刑者的怜悯之情,扭曲人们对违法者的义愤,拒绝对法律的敬畏,“在大部分人眼里,死刑已变成了一场

重读贝卡利亚的刑事程序法思想

重读贝卡利亚的刑事程序法思想 房保国 【关键词】贝卡利亚刑事程序 【点击次数】2215重读贝卡利亚的刑事程序法思想 房保国* 我们的知识和我们的观念是相互联系的,知识愈是复杂,观点的差距也愈大。 ——贝卡利亚 [本文主旨]贝卡利亚关于刑事程序的论述是比较丰富的,他基于对纠问式诉讼模式痼疾的深刻反思,主张无罪推定,推崇实行陪审制,关注证据制度,反对刑讯逼供,期待刑事程序的人道化,并且论及了许多其它刑事诉讼制度,同时在研究方法上有所突破。重温和反思贝卡利亚的刑事程序法思想,有助于加强和深化当前的程序理论研究。 [关键词]] 贝卡利亚无罪推定刑讯逼供证据制度 法律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这二者之间既不可截然分开,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一代刑事法学鼻祖赛萨雷·博尼萨那·贝卡里亚候爵(Cesa re Bonesana Becearia 1738-1794)以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而名垂青史,其中所阐发的一系列刑事法思想一直为世人所称道,《论犯罪与刑罚》的出版也被视为近代刑法学诞生的标志。但长期以来,人们尽管呼吁“刑事一体化”,却还是多从“实体”意义上解读贝氏的思想,探讨其在刑法上的意义,认为贝卡利亚在刑法学上的功绩主要在于首次提出了罪行法定、罪行均衡和刑罚人道等三大原则,从而奠定了刑事古典学派的基石。但客观地说,贝卡利亚的刑事实体法思想固然突出,同时程序法方面的论述也是非常丰富的,然而长期以来,人们很少留意在这个问题上进行系统的考察。事实上,即使是贝卡利亚本人也坦言,他是从“刑事制度”而非是仅从“刑法”制度上进行研究的;考虑到18世纪还未出现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的完全分离,贝卡利亚没有也不可能在此问题上作出像今天一样关于程序与实体的明晰划分,他主要是从刑事制度的总体框架上进行阐述的。 今天我们重读贝卡利亚的刑事程序法思想,目的不是试图将其思想纳入我们今天“现代

浅谈贝卡利亚及其刑法思想2

曹宁西北大学法学院 摘要:贝卡利亚作为“现代刑法学之父”,“犯罪学之父”,是刑事古典学派和犯罪学古典学派地创始者,他地伟大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一经问世就震惊了西方刑法学界,书中“闪耀着理性与智慧地光芒,逻辑与推理构成了严谨地体系”.()作者在书中所阐述地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刑罚人道等原则已成为现代世界各国刑法所遵守得普世原则.因此,本文拟主要针对贝卡利亚在该书中所体现出地地刑法三原则做一个简单地评述,期望能更好理解现代刑法原则所体现地深刻内涵.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关键词:贝卡利亚;刑法思想;罪行法定;罪刑相适应;刑罚人道 一、贝卡利亚生平简介 切萨雷?博尼萨纳?贝卡利亚()生于年月日,意大利米兰地一个贵族家庭.由于家庭环境良好,使他地生活一直没有受到经济方面地困扰,而且有机会接受良好地教育并和上层社会地青年贵族进行思想与学术交流.贝卡利亚八岁进入帕尔马地一所耶稣教会学校上学,因其数学成绩良好被同学成为“小牛顿”.八年后来到帕维亚大学学习法律.毕业后回到了米兰,并结识了对其人生具有重大影响地韦里兄弟.年,韦里兄弟将他们经常讨论地敏感议题“对刑事立法地批判”交给贝卡利亚去写.到年贝卡利亚就完成了《论犯罪与刑罚》——这本注定要震惊世界只有六万余字地传世名作.贝卡利亚也因为《论犯罪与刑罚》而取得了巨大地声誉.此后地贝卡利亚陆续写作并出版了一批经济和法律方面地书籍,在其晚年,贝卡利亚被任命为伦巴第刑事立法改革委员会地成员,撰写了关于刑事立法地书面咨询意见,主要有《论警察》,《对政治犯罪地简略思考》,《论无期徒刑计划》,《改善被判刑人地命运》,《论管教所》和《对死刑地表态》.年月日,贝卡利亚因中风在家中平静地去世.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二、《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地写作时代背景 贝卡利亚地《论犯罪与刑罚》之所以能振聋发聩,与他所处地特殊时代背景是紧密相连地.贝卡利亚所处地世纪正是黑暗中世纪晚期,随着专制君主制地确立和加强和宗教改革后教会对宗教犯罪镇压地加强,罗马法地国家至上主义和教会法地道义责任论在欧陆国家地刑事立法以及司法理论中占据了绝对地统治地位.罪刑擅断主义、酷刑威吓主义和对违背宗教道德规范地行为迫害更是达到了登峰造极地地步.而此时地新兴资产阶级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地不断发展,要求在法律上能保障自己地合法权益,铲除特权,建立符合人性与理性地刑事法律.而文艺复印以来地启蒙运动又为贝卡利亚地写作提供了哲学基础,在启蒙思想中,贝卡利亚接受了格劳修斯地自然法理论和霍布斯以及洛克地社会契约论作为自己地理论出发点.自然法理论和社会契约地观念强调公民权利地天生性和神圣性,社会契约论强调国家权力来自公民自然权利地一部分,自然法理论则强调人性与理性才是最高地法,这在欧洲封建社会,宗教神学思想和权力神授占据统治地位地当时来说,无疑具有重要地历史意义.生活在思想启蒙运动高潮迭起地时代地贝卡利亚地刑法思想,也注定要受到此时地启蒙运动思想地影响.正如陈兴良教授在《刑法地启蒙》一书中所说:“由此可见,贝卡利亚在刑法领域不是一个横空出世地英雄,而是启蒙时代地产儿.他将启蒙思想引入刑法领域中,猛烈地抨击了封建专制刑法原则,为现代刑法制度地建立提供了理论基础”.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贝卡利亚地刑法三原则 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地第章最后地总结中为人们讲述了一条普遍公理:“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地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地、及时地、必需地,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地、同犯罪相对称地并由法律规定地”.贝卡利亚在这里提到了一直到今天仍是各国刑事立法普遍原则地刑法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贝卡利亚之所以提出这样地刑法原则,是因为当时罪刑擅断、酷刑以及刑罚地任意性在各国大行其道.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全国2014年4月自考犯罪学(一)试题00235

绝密★考试结束前 全国2014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犯罪学(一)试题 课程代码:00235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狭义犯罪学研究的主要目的是 A.识别犯罪人B.惩罚犯罪人 C.揭示犯罪发生的原因D.抓捕犯罪人 2.认识到犯罪原因不是单一的,并提出三原因说的犯罪学学者是 A.龙勃罗梭B.菲利 C.贝卡利亚D.边沁 3.从研究方法上来看,犯罪学研究的重要方法或者说主要方法是 A.人类学研究方法B.生物学研究方法 C.社会学研究方法D.心理学研究方法 4.贝卡利亚的犯罪学思想和刑罚理论不包括 ... A.“自由意志”说B.行为中心论 C.罪刑法定D.罪刑相适应 5.“炎热的月份或炎热的国家以暴力犯罪居多;寒冷的月份或寒冷的国家以财产犯罪居多”。下列选项中谁提出的理论最能支持以上论述 A.边沁B.达尔文 C.李斯特D.龙勃罗梭 6.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统治者及其思想家们多认为犯罪产生的根源是 A.社会性的因素B.家庭因素 C.人性中的“贪”和“利”D.自然地理因素

7.文献研究、实地调查、案例分析、分类法、事实归纳法属于典型的 A.定量研究方法B.定性研究方法 C.描述性研究方法D.探索性研究方法 8.纵向研究法的一种主要研究形式是 A.同期群研究法B.调查研究法 C.实验研究法D.逻辑推理法 9.犯罪学研究中最主要的方法是 A.定量研究法B.定性研究法 C.同期群研究法D.二次分析法 1O.一些行为,如无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人实施的严重危害行为,具有实质的社会危害性,却被排斥在法定犯罪行为之外,这种行为被称为 A.待刑罚化犯罪行为B.准犯罪行为 C.待犯罪化行为D.除犯罪化行为 11.在犯罪学中,包括安乐死、卖淫、吸食毒品、赌博等行为属于犯罪行为类型中的 A.暴力犯罪B.财产犯罪 C.无被害人犯罪D.经济犯罪 12.基于未成年犯罪人身心尚未成熟,易受外界影响的特点,我国对未成年犯罪人一贯坚持的方针是 A.非犯罪化B.严惩 C.挽救D.教育 13.作为最基本的犯罪事实,反映了其所产生的特定历史阶段的社会治安状况的是 A.犯罪状况B.犯罪特点 C.犯罪规律D.犯罪形态 14.马克思曾经指出,“剥削阶级的法律本身不仅能惩罚犯罪,而且也能捏造罪行。”这句话表明犯罪现象具有 A.社会性B.历史性 C.阶级性D.文化性 15.在犯罪数量当中,虽已发生但由于种种原因未予记载的是 A.明数B.暗数 C.案发数D.报案数 16.犯罪被害人学的奠基者是 A.门德尔松B.李斯特 C.龙勃罗梭D.菲利 17.将犯罪学的研究重点由犯罪行为的法律内容转移至犯罪人的学者是 A.菲利B.享悌 C.费尔巴哈D.龙勃罗梭 18.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损失的主要衡量标准是 A.直接物质损失B.间接物质损失

论贝卡利亚的死刑观念

论贝卡利亚的死刑观念 民商法学院知识产权法专业曹建峰20130301Z20816 【摘要】死刑历来被各个时代和国家的人认为是不可或缺的刑罚手段,但笔者认为这种根深蒂固的观念是一个历史的错觉,因为我们一直生活在成见和传统的桎梏当中,缺乏对我们习以为常的事物进行反思和检讨的精神,本文旨在提供这样一个机会,将熟悉的陌生化,从而对其形成更为真理性的认识,并检讨贝卡利亚反对死刑的主要观点。 【关键词】死刑,社会契约,功利主义,人性 贝卡利亚所处的时代是死刑滥觞的时代,当时,五花八门的死刑执行方式刺激着人们的感官,教会和君主妄图以最暴虐的刑罚来威慑民众,以维持自己的统治权威。显然,贝卡利亚在声讨和抨击欧陆旧刑罚制度的时候,必然要触及这一直接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因为在贝卡利亚看来,不论死刑的执行方式多么温和,借国家之手处死一个人本身就包含着暴虐的因子。 贝卡利亚的刑罚观念都深深地烙烙印上了功利主义的色彩,其对死刑的反对和驳斥也不例外。因为,在根本上,贝卡利亚并不认为刑罚的目的是报复,也即,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而是阻止罪犯重新犯罪,并规诫他人不要重蹈覆辙。由此可见,贝卡利亚是拒斥报复主义的刑罚观念的,而将其整个刑罚体系建基于功利主义之上。他是有理由这么做的,一如他

的社会契约论思想同样建基于功利主义之上,并且政府和刑罚的最终目的也是服务于这一目的,即积存公共利益,防范来自政府和犯罪行为的践踏。而所谓的公共利益,在贝卡利亚眼里,不过是共同体之下的所有私人利益的总和,两者在目的论意义上是取向一致的,即促进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并由最大的共同体成员分享(并非平均分享,因为贝卡利亚认为社会成员经济上的差别是必要的,富人奢侈品消费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对穷人是有利的,参见《论犯罪与刑罚》有关自杀的那一章节),而且个人利益只有在共同利益的框架下才对个人是有意义的,否则就像在自然状态之下,除了恐惧、担忧和冲突,人们根本不真正拥有什么。 在论述死刑的不正当和非必要之前,有必要梳理一下贝卡利亚的社会契约论思想。和社会契约论的先驱一样,贝卡利亚也认为,在政治国家产生之前,人处于自然状态,人与人之间或者团体与团体之间是相互反对的关系,因为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执法者,根据自然法,人人有权惩戒任何企图侵害自己的生命和财产的侵犯者,这样不安全和无序弥漫于人类社会,这一状态几乎等同于战争状态,所以人们处于维护自身的自然权利的需求,达成社会契约,将自己的一部分自由让渡给政府,以保存更大的自由,独立发展自己之人格,而不必再担心会出现自然状态下的不安全和相互侵犯,因为,人们已经把裁判权和执行权交给了国家,避免了人人都是执法者造成的无序和私人报复,防止使人又轮回到自然状态,也即非社会状态。这是政府赖以产生的逻辑起点,也是国家存在的唯一正当理由,无怪乎潘恩会说,即

贝卡利亚的犯罪学理论

贝卡利亚的犯罪学理论 姓名: 院系: 专业: 学号:

贝卡利亚的犯罪学理论定罪之前的监禁的依据是什么?犯罪的嫌疑是由谁判断的,法律还是法官?犯罪的迹象能否成为逮捕的充分条件?随着刑罚变得宽和,随着从监所中消除了凄苦和饥饿,随着怜悯和人道吹进牢门并支配那些铁石心肠的执法吏,法律将心安理得地根据嫌疑决定逮捕。 ---------贝卡利亚 贝卡利亚于1738年3月15日出生于意大利米兰的一个贵族家庭。他的家族曾经是帕维亚的侯爵。贝卡利亚的祖母留下了丰厚的遗产,一家人衣食无忧。8岁的贝卡利亚被送进帕尔马教会学校,尽管他十分厌恶那里的宗教课程,晚年还撰文批评教会学校“扼杀心灵的人道情感”,却在那所学校里以数学天赋而闻名,被老师、同学们称为“小牛顿”。 16岁时,他进入帕维亚大学法学院学习。他从未放弃对数学和经济学的研读。这些积累在十年后他写作《论犯罪与刑罚》时派上了用场。他在序言中说道:“应当运用几何学的精确度来解释这些问题。因为这种精确度足以制胜迷人的诡辩、诱人的雄辩和怯懦的怀疑……如果说,对于无穷无尽、暗淡模糊的人类行为组合可以应用几何学的话,那么也很需要有一个相应的、由最强到最弱的刑罚阶梯。” 1758年9月,他毕业后回到米兰。这段时间里,他认识了影响他一生的经济学家彼德罗·韦里,并加入了韦里组建的以年轻数学家、法学家和经济学家为主要成员的“拳头社”。贝卡利亚每晚和志同道

合者共同读书、互相辩论。韦里很欣赏贝卡利亚的写作才能,他在一封信中写道:“我正在挑选一批有天才的青年人,其中有个叫贝卡利亚的侯爵,他有丰富的想象力,对人类精神的刻苦研究使他出类拔萃……他是位有造诣的数学家、优秀诗人,有独辟蹊径的头脑。”。 四年后,贝卡利亚发表了处女作《论米兰公国1762年货币混乱及其对策》。米兰作为贸易和金融中心,汇率混乱、投机横行。贝卡利亚考察了各种货币的含金量,设计了一个以含金量为基础的货币价值兑换公式,引起了学术界和米兰当局的重视。1763年2月,部分采纳贝卡利亚建议的金融改革措施在米兰出台。作为经济学新锐的贝卡利亚在学界崭露头角。 30岁那年,贝卡利亚成为米兰宫廷大学的经济学教授。他的经济学课程为期2年,共分为以下6个部分:经济学基本原理、农业、商业、工业、税收金融以及公共安全秩序。这门课深受学生欢迎,他的课堂讲稿经常被译为法文和英文发表。1804年,他的一位学生将讲义整理誊清,以《公共经济教程》在米兰出版。 两年后,他开始跨入政界,一边教学一边兼任米兰公共经济最高委员会委员,开始参与票据改革、货币改革和度量衡改革等一系列经济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一年后,他辞去教职,成为一名专业的经济官僚。他在这一委员会工作了二十年,大部分时间担任第三部的负责人,

[摘录]《论犯罪与刑罚》-贝卡利亚

[摘录]《论犯罪与刑罚》-贝卡利亚[上]2008-06-06 15:18《论罚罪与刑罚》-贝卡利亚 阅读笔记 ——向毒舌的老贝,以及他洋溢着人道主义精神的伟大著作鞠躬!(题记) 摘录: 引言部分 1 人们往往把最重要的调整工作委弃给平庸的谨慎和个别人的裁量,而这些裁量者关心的是反对实质上是利益均沾的高明法律。 2 人们只有在亲身体验到关系着生活和自由的最重要事物中已充满谬误之后,并在极度的灾难把他们折磨的精疲力竭之后,才会下定决心去纠正压迫他们的混乱状况,并承认最显而易见的真理。 3 平庸的头脑不习惯于分析事物,而习惯于根据传统而不是根据考察来接受强烈的印象。 4 当哲学和真理成为了共同的财富,国家之间悄悄的展开了一场战争,这是最符合人道的战争,也是理智的人们最值当的战争。然而,只有极少数人考察了残酷的刑罚和不规范的刑事诉讼程序并向其开战。过去的几百年来所沿袭的谬误,已经形成了一种强大的偏向势力。这股偏向势力至今已把冷酷变成了一系列合法的惯例。 5 受到残酷的愚昧和富奢的怠惰宰割的软弱者在吞声饮泣;对于未经证实的或臆想中的犯罪所徒劳滥施的野蛮折磨正在变本加厉;不幸者最凶狠的刽子手是法律的捉摸不定,以及监狱的日益阴森恐怖。 6 应当用几何学的精度来解决问题。因为这种精度足以致胜迷人的诡辩、诱人的雄辩和怯懦的怀疑。 刑法的起源惩罚权 1 刑罚越是公正,君主为臣民所保留的安全就越神圣不可侵犯,留给臣民的自由就越多。 初步结论 1 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 2 代表社会的君主只能制定约束一切成员的普遍性法律,但不能判定某个人是否触犯了社会契约。 3 即使严酷的刑罚的确不是在直接与公共福利及预防犯罪的宗旨对抗,而只是徒劳无功而已,在这种情况下,它也不但违背了开明理性所萌发的善良美德——这种理性往往支配着幸福的人们,而不是一群陷入怯懦的残忍循环之中的奴隶——同时,严酷的刑罚也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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