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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一线的对赌仲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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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一线的对赌仲裁报告

来自一线的对赌仲裁报告

2014年5月26日,经过近一年的等待,我们收到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称“贸仲”)送达的两份裁决书。

这两个案件相互关联,涉及股权投资中“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目标公司的业绩如何确定等问题。与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底审理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诉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一案中所适用的裁判规则不同,仲裁庭基本上支持了我们的法律观点及主张,认定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及目标公司大股东之间的“对赌协议”合法有效,当目标公司未完成承诺的业绩时,目标公司及目标公司的大股东应向投资人进行业绩补偿并回购投资人持有的股权。

贸仲的裁决着重体现了商业投资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契约精神,对稳定股权投资信心、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我们作为投资人的代理律师,亲临争议解决的第一线,对案件的争议焦点有更加深刻的感知和体会,当然,对裁决结果也感到由衷的欣慰。虽然个案的观点与裁判规则并不代表司法裁判中普适的观点与规则,但其仍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因此,我们将这个案件与大家分享,希望能给从事相关业务的各位读者带来些许帮助。

出于商业保密及叙述简便,本文中投资人、目标公司、目标公司的大股东、业务名等称均用化名替代,交易金额、股权占比、利润等涉及数字的事实也进行了处理,与实际不一致。

一、基本案情

2011 年3月,基金A、自然人B(以下合称“投资人”)与目标公司C及其唯一的股东D签订了《增资协议》,A和B共同向目标公司C投资。《增资协议》约定,A向目标公司C增资1000万元(2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计入资本公积),

B向目标公司C增资200万元(5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计入资本公积);增资完成后,目标公司C的注册资本由175万元变为200万元,其中,A持有目

标公司10%的股权,B持有目标公司2.5%的股权,D持有目标公司87.5% 的股权。

《增资协议》中,针对公司经营约定了业绩承诺条款和股权回购条款(即通常所称的“对赌条款”)。

业绩承诺条款的主要内容:目标公司C在2011年度的税后净利润不低于1000

万元人民币,2012年度税后净利润不低于1500万元人民币,2013年度税后净利润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若净利润低于上述标准,则C、D对A、B进行现金补偿(补偿方式为:补偿金额=投资总额×每年未完成的净利润÷承诺净利润)。

股权回购条款的主要内容:当目标公司C任何一年净利润低于业绩承诺标准的80%或在2011年底前未取得特定的M业务或N业务的代理权,D有义务按20%

的年收益率受让A和B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C对受让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股权回购价格为拟回购股份所对应之实际投资额×(1+20%×自出资完成之日起至回购之日止的天数÷365)。

协议签订后,各方按照约定完成了增资及相应的股权变更手续,D作为对C占有绝对控股地位的大股东继续实际控制并经营公司。进入到2012年后,按约定需要对C的经营情况进行审计,以便A、B作为投资人可以进一步了解C的实际经营情况。

经过反复磋商,A、C与会计师事务所E达成一致,由E对C 2011年及2012年1至6月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经审计,C在2011年的净利润为800万元,2012年1至6月份净利润为亏损300万元。因审计资料不全面,E出具了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另外,C直到2012年仍未取得M业务及N业务的代理权。

这种情况下,A、B遂与C、D协商解决方案。因各方的预期差距较大,未能达

成一致意见。2012年12月,C和D根据《增资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率先向贸仲提起仲裁,请求确认业绩承诺条款和股权回购条款为无效条款,以此拒绝承担业绩补偿和股权回购义务。A和B接到仲裁通知后,亦向贸仲提起仲裁,要求C和D根据《增资协议》的约定进行业绩补偿和股权回购。

二、争议焦点

投资人提起的仲裁与C、D提起的仲裁虽然从仲裁程序上属于两个不同的案件,但实际上案件事实是相同的,两个案件相互关联,特别是对于协议效力的认定,是这两个案件必须处理的首要问题。因此,为避免赘述,本文将两个案件合并讨论。

案件的争议焦点既有法律问题又有事实问题,法律问题是业绩承诺条款及股权回购条款是否合法有效、业绩补偿和股权回购应如何适用,事实问题是目标公司C 是否完成了2011年的承诺经营业绩。

(一)关于业绩承诺及股权回购条款的效力

1、目标公司C与大股东D的主要观点

(1)业绩承诺条款为保底条款。业绩承诺条款系投资人关于其投资收益的“保底条款”,无论目标公司经营业绩如何、是否亏损,投资人都可以获得巨额收益,违反了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称“《联营合同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归于无效。

(2)业绩承诺条款中关于向投资人进行补偿的内容,未考虑目标公司 C的盈利状况和股东分配利润的原则,无论目标公司盈亏,投资人均可以从C获得补偿,该约定损害了C及其债权人的利益,违反了《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五条“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应属无效。

(3)股权回购条款亦应归于无效。如按约定,当目标公司无法实现承诺业绩时,投资人仍然能够立即收回投资,并获得20%的收益,故其同样为保底条款;而且

股权回购约定违反了《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以及《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故应属无效。

2、投资人A和B的主要观点

(1)业绩承诺及股权回购并非保底。业绩承诺及股权回购条款是协议各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的合意,系股权投资活动中普遍存在的商业条款,作用在于调整估值,并非逃避风险,不属于“保底条款”。此案中各方当事人不是联营合同关系,不适用《联营合同司法解释》。

(2)股权投资中设置业绩承诺及股权回购条款具有必然性,其目的并不是获得固定回报,而是估值调整,用来平衡交易双方利益,减少交易风险,最大限度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不公平。投资人溢价增资,绝大部分增资款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比例加起来仅占12.5%。若非C和D同意设置估值调整条款,进而使交易价格趋于平等、正常,使投资人的利益得到契约性保护,投资人必然不会按照C和D承诺利润的7倍对C进行估值。

(3)业绩承诺及股权回购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首先,不违反《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投资人并没有滥用股东权利,反而是大股东D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小股东即投资人的利益。目标公司C未完成业绩承诺,并非客观经营原因,而是大股东D操纵公司,恶意违约。其次,投资人要求回购股权不违反《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该条并不禁止股东与公司约定其他类型的股权回购,“法不禁止即可为”。而且,回购股权也并非抽逃出资。

(4)从商法的立法精神考量亦应尊重该条款的效力。当事人为职业商人,该条款是他们意思自治的最终选择。法律在认定其效力时,应最大限度的体现商人自治及诚实信用,给予其正面评价。

(二)业绩补偿与股权回购应如何适用

1、目标公司C与大股东D的观点

即使C未完成承诺的净利润及未获得M或N业务的代理权,要进行业绩补偿和股权回购,在具体适用时也不能并行,而是应做相应扣减。《增资协议》约定的股权回购价格是以拟回购股份所对应的实际投资额为基数的,而实际投资额并非投资总额,实际投资额应是投资总额减去投资人获得的业绩补偿(现金补偿)后剩余的金额。

2、投资人A和B的观点

从订立合同的本意角度理解,实际投资额应为出资额。如果将其理解为投资总额减去现金补偿后的金额,则在现金补偿金额大于投资总额的情况下,实际投资额就变成了负数,这显然就使得合同约定的股权回购成为没有意义的条款,违背了各方订立合同的本意。现金补偿金额是基于没有完成合同约定所产生的合同之债,与投资人的出资无关,不应该进行抵扣。

(三)目标公司C是否完成了2011年的承诺业绩

1、目标公司C与大股东D的主要观点

(1)E出具的《审计报告》缺乏公正性和独立性,对很多事项均“无法发表意见”,而《增资协议》约定的审计报告必须是“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所以该《审计报告》不能作为判断C是否完成经营业绩的依据。

(2)目标公司C已经完成2011年的承诺业绩。C在2013年2月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上确认2011年税后利润为1200万元,D作为董事长将决议文件发送给了A 和B,A和B对此未提出异议。因此,这证明C已完成了2011年的业绩,业绩补偿和股权回购的条件未成就。

2、投资人A和B的主要观点

(1)E 出具的《审计报告》应作为判断C经营业绩的依据。聘请E做审计是C 认可的,C和D在审计过程中不按照会计师的要求提供审计资料,导致会计师对某些事项无法发表意见。因此,即使《审计报告》是会计师非无保留意见的报告,形式上与《增资协议》的约定不符,该责任也应由C和D承担,进而应当将《审计报告》作为判断经营业绩的依据。

(2)C和D在2013年2月股东会决议上确认的利润与事实不符,股东会是C和D违反法定程序召开的,财务数据是C的财务部门制作的,并非按照《增资协议》约定的由外部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得出。因此,股东会决议所确认的利润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

(3)C在2012年3月报送工商机关的《年检报告书》中记载,其2011年度的净利润仅为10万元,远远低于其所称的经营业绩。这也说明C和D给出的利润指标不具有真实性,实际上是其为了自身利益炮制的。

三、裁判结果

经过近一年的研究、论证,仲裁庭最终作出了比最高人民法院在海富投资案中的司法观点更进一步的裁决,认定投资人A、B与目标公司C、大股东D之间的业绩补偿条款和股权回购条款(对赌条款)合法有效,目标公司C未完成承诺的业绩,C、D应支付现金补偿,且D应回购股权。

值得说明的是,本案裁决是按照仲裁庭多数人的意见作出的,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与其他仲裁员的意见不完全一致,这也反映出该案所涉及法律争议和事实争议的复杂性以及处理案件的高难度性。

(一)业绩补偿条款合法有效,C、D支付现金补偿

仲裁庭认为,增资前D是目标公司C的唯一股东,增资后其依然持股87.5%,而投资人增资后只为小股东,投资人对企业的估值依赖于D对预期经营状况的承诺,所以其高溢价出资的对价是该业绩承诺得以实现,为了降低风险,投资人

要求签订业绩承诺条款。C、D为了获得高溢价的出资,自愿签订此条款,其中

并不存在欺诈与非法目的。

同时,C的经营活动始终由D控制,在这种情况下,业绩承诺条款是帮助投资人在投资之前预防风险、在投资之后化解风险的契约性保护手段,也是鼓励与约束C、D尤其是控股股东D履约践诺的利益激励与责任约束机制,因而符合平等自愿、权义对等、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契约精神,应认定为合法有效。C和D 应按照业绩承诺条款的具体约定,向投资人支付现金补偿。

(二)股权回购条款合法有效,D回购投资人的股权

仲裁庭认为,股权回购条款与业绩承诺条款具有相同的性质,其功能和作用是一致的,是对C和D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实现方式的具体约定,同时构成投资人以高价增资扩股形式投资于目标公司C的前提与基础,是大股东D取信于投资人的明确意思表示,也同样是一种契约性保护手段和利益激励与责任约束机制,符合平等自愿、权义对等、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契约精神,应认定为合法有效。D应按照股权回购条款的具体约定回购投资人所持有的股权。

四、法律评析

本案中,无论是对股东与股东之间,还是股东与公司之间,仲裁庭全面认可了业绩补偿条款和股权回购条款的效力,裁决所反映的核心价值追求即对契约精神的推崇与尊重。

当然,契约精神也并非商品社会中评价私人间交易的唯一准则,而且对它的适用要建立在充分考察交易主体间的关系之上。仲裁庭在基本采信我方主张的考察方法的基础上,亦丰富了不同的考察角度。虽然个案的结果不具有普适性,但个案所反映的价值追求和考察方法无疑会引导实践。

(一)对赌条款的本质与法律适用

1、所谓对赌条款,其准确称呼应为“估值调整机制”(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是投资者根据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对投资条件加以限制,在对企业未来经营效益不确定的情况下,按企业未来实际经营绩效决定投资及其对价。估值调整机制是发达的资本市场常用的一种投融资机制,只是因为估值调整机制中常用到的约定同赌博类似,中国人便形象将其称之为对赌协议。

股权投资中的交易价格是以年终审计结算业绩为基础计算的,如果不确定业绩则难以计算增资入股价格,此时就需要预估业绩。然而,预估的业绩往往与未来实际的业绩不一致,交易双方必有一方会遭受损失,对赌条款则用于解决该问题,对交易价格进行调节,使其趋于公平。

本案中,投资人按照C和D承诺利润的7倍对C进行估值,投资1200万元仅占12.5%的股权。这样做的前提在于《增资协议》中约定了业绩补偿和股权回购条款,可以根据C未来实际经营业绩对估值进行调整,使交易价格趋于公平、合理。

2、《合同法》的灵魂是契约精神,它体现在合同自由、当事人自愿、当事人地位平等、诚实信用、公平等方面。《增资协议》属于投资人、目标公司C、大股东D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适用《合同法》,其中业绩补偿和股权回购条款均属于关于价格调整机制的约定,内容不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得到尊重与保护。

(二)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大股东之间对赌条款法律效力的考察

在考察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大股东之间对赌条款的法律效力时,主要从契约自由的角度入手,若双方是基于平等自愿、诚实信用而签订了契约,且契约内容符合公平合理的要求,那么就应当尊重契约自由,而不应轻易否认契约的效力。此外,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判断:

1、交易各方的地位。我国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不尽完善,外部人很难了解一个公司的真实的情况,即使投资人进行了谨慎的尽职调查,也很难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其对企业的估值主要基于目标公司或大股东的承诺,投资人在开始就处于信息不对称的不利局面。

本案中,目标公司C此前为一人有限公司,D为唯一股东,投资人对预期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了解有赖于D做出的承诺。而且,增资扩股之后,D仍基于原始投资保持对C的控制股东地位。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设置对赌条款来预防投资风险。

2、设置对赌条款是为了保证投资人获取固定收益还是为了调整估值。本案中,按照C和D承诺利润的7倍进行企业估值,其前提和对价是承诺的未来业绩得以实现,投资人未来得以通过高价转让所持股权而获得预期投资回报。各方约定的股权回购条件之一是经营业绩未达到承诺业绩的80%,说明投资人是承受风险的,不存在所谓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情形,因此不属于保底约定。

3、承诺业绩是否脱离企业正常经营的合理预期范围。在海富投资案中,目标公司及大股东承诺的业绩远远高于公司的实际经营业绩,而本案中目标公司C在2010年度的净利润就已达到800万元,所以各方将2011年的承诺利润约定在1000万元较为符合实际,未脱离企业的正常经营规律。

(三)投资人与目标公司之间对赌条款法律效力的考察

在考察投资人与目标公司之间对赌条款的法律效力时,除考虑当事人意思自治、契约自由之外,还要兼顾目标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判断《公司法》所保护的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利益是否受到损害时,应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进行动态分析,不能僵化的适用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稳定原则而排除特例。

1、业绩补偿给公司经营造成的影响。本案中,承诺业绩建立在之前年度的经营指标之上,没有脱离企业正常发展规律,即使2011年未完成业绩而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也远低于C获得的净利润,不影响C的生产经营和存续。

所以,如果设定合理的业绩承诺、采用合理的方式计算补偿金额,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反而对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是一种正向激励,能够促使其妥善经营,共同获益。

2、目标公司、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实际关系。本案中,目标公司C此前为一人公司,D为唯一股东。A和B投资后,虽获得了股东资格,但并不掌握C的实际经营权,D仍处于绝对控股地位。本案证据显示,D与C基本上形成了人格混同,C事实上丧失了独立人格。

因此,在实质意义上C与D的利益是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没有必要再撇开D单独考虑C的利益是否受到侵害。此外,评价是否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是存在债权人,且债权人的债权因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对赌在清偿上受到影响。如不存在上述情形,则不应一概而论的认定实现对赌条款时必然侵害债权人的利益。

3、股权回购是否有法律意义上的履约障碍。本案中,按照《增资协议》的约定,D被界定为回购投资人股权的首要义务主体,C是D回购股权的无限连带责任人。当C 和D的支付能力不足以实现回购约定时,他们可以有三个月的宽限期来寻求第三方受让股权。如果仍不能完成投资人的股权出让,则C和D承担违约金。这种交易安排没有给股权回购造成法律上的履约障碍,故就履行业绩承诺义务方面,合同约定内容合法有效。

当然,也有观点认为,如允许C对D的回购股权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则违反了《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故应认定该约定无效。

(四)裁决上对股权回购的技术性处理

1、业绩补偿与股权回购并行适用。虽然A增资的1000万元中仅2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B增资的200万元中仅5万元计入注册资本,但A的实际投资额为 1000万元、B的实际投资额为200万元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在计算股权回购款时,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约定,则不应将现金补偿的数额从实际投资额中进行扣减。

2、仅裁决大股东回购股权,支付股权转让款。《增资协议》约定当C未完成承诺业绩时,D有义务回购投资人的股权,C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仲裁庭认为该约定合法有效。然而,在裁决内容上,仲裁庭仅要求D回购股权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并未要求C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我们认为,仲裁庭之所以作出该等裁决,可能是预先考虑了裁决的可执行性。如果同时裁决C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届时执行裁决时或许会出现困难而导致裁决难以得到实际执行,进而损害裁决的既判力。当然,这仅是我们的分析,仲裁庭是基于何种考量而作出此等处理有待于将来仲裁实践中的进一步揭示。

(五)证明责任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情况下的适用

本案的一个重要事实争议为目标公司C是否完成了2011年承诺的业绩,即净利润达到1000万元。从证据上看,各方提供的证据均达不到《增资协议》所要求的标准,这就导致2011年实际完成利润这一主要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需要使用证明责任负担这一裁判方法对案件进行处理。

投资人提供的《审计报告》虽然从形式上看不符合《增资协议》的约定,但《审计报告》中列明了导致审计机构无法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主要原因是 C和D拒不提供财务资料,故C和D应当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责任,而不

应利用这一行为导致的结果进行抗辩。并且,C向工商机关报送的《年检报告书》上记载的 2011年利润额也远远低于其主张的数额。

这种情况下,即使审计报告的各项数据并不能准确反映C的经营业绩,但因为C 和D提供的证据不足以确定准确的净利润,所以依据证明责任的负担,C和D要承担事实真伪不明所导致的不利后果。仲裁庭认定了投资人主张的数额。

(六)财产保全措施在仲裁程序中的使用

与诉讼程序相同,仲裁程序中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以避免对方转移财产,造成裁决难以执行。本案中,投资人利用掌握的财产信息,在仲裁案件立案后立即向贸仲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查封了目标公司和大股东的现金、房屋、车辆等财产,为执行裁决奠定了基础。

供方考察报告样板

******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考察报告 考察时间:****年**月**日 考察对象:************** 参加人员:************** 目录 现场管理............................................................................................................................. 1. 考察背景 ?考察目的:针对****项目幕墙工程选择入围单位。 ?入围单位选择条件: 根据****项目幕墙、铝合金门窗的特点,考察单位的入围条件如下:

2. 公司考察 2.1. 基本情况 2.1.1. 资信 2.1.2. 组织架构与核心成员 公司组织架构.doc 该公司常规组织架构如附件: 经调查,其内部在业务上分为两个片区,每个片区销售与项目各自衔接,技术、生产等职能部门在全公司范围内提供支持,相关核心人员架构如下图,其中标蓝色的是此次考察接触到的人员。 ****部分核心人员组织架构 2.1. 3. 类似工程业绩 一年以内该公司类似幕墙工程业绩如下。

2.2. 设计能力与工厂化意识 ?设计能力 该公司设计分为两个部门:1、技术方案部(投标阶段);2、工程设计部(施工阶段)。共有高级工程师7人,中初级工程师100多人,均属总工高长明分管。具有较强的幕墙、门 该公司在铝合金门窗的制作安装上具有较高的工厂化意识,自行研发了主框与副框的定位技术,工厂完成组框后到现场安装效率及精度均有所提高。 主框与副框连接定位卡 2.3.合作意愿 本工程从规模、时间、工程特点等方面为该公司合适项目,且该公司有与**发展长期合作的意愿,因此对本工程非常重视。总工***、副总经理****代表公司与我方考察队伍进行了愉快的交流。 3.工厂考察 该公司有两个自有的加工基地,第一基地占地16720平方米,生产车间12000平方米,年生产幕墙、铝合金门窗40万平方米;第二加工基地占地20000平方米,生产车间16000平方米,年生产幕墙、铝合金门窗60万平方米。具备自动化程度很高的生产线,两个加工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国际商事仲裁同诉讼、调解、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相比具有自己的特点: 1、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一般都是民间组织,不具有法定的强制管辖权,只能受理双方当事人根据 仲裁协议提交给它处理的案件。 2、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当事人有较大的自主权,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 仲裁员、仲裁规则、仲裁形式及仲裁应适用的法律等。 3、国际商事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商 业信誉。 4、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如对裁决不服,也 不能上诉。香港: 当事人可自由决定仲裁适用的程序规则(如HK1ACD内部仲裁规则UNCITRAL仲裁规则或诸如ICC之类的其他协会规则),但不能选择依照香港法律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程序规则。UNCIRAL示范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可自由协商仲裁员适用的程序法。若不能达成协议,仲裁员 可根据他们认为适当的程序进行仲裁。 对内部仲裁应当适用仲裁条例条款。该条例第14(1)节赋予仲裁员在程序中以较大的权力,它规定:“任何仲裁协议均应视为包括这么一个条款,即……有关当事人应依照要求呈送他们所有的全部文件给仲裁员,并做一切仲裁员可能要求他们做的事……”。另外,第14(6)节规定:法院有以下权力:命令询问证人,提呈文件、通过宣誓做证,为费用提供担保、保护、诉讼保全或拍卖相关货物、扣押、保护或调查任何相关财产以及临时委派涉讼财产管理人。 马来西亚: 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自治原则也被马来西亚所承认。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可决定仲裁适用的程序法。在没有专门规定时,仲裁条例第13(1)节赋予仲裁员对仲裁程序相当宽的自由决定权(上述香港仲裁条例第14(1)节也用了同样的表述)。与香港立法相同,马来西亚仲裁条例第13(6)节授予法院干预仲裁程序的权力,诸如命令询问证人,提呈文件等等。

公司资产评估报告范本

公司资产评估报告范本 有关公司资产评估报告范本,整理了以下有关的资料,欢迎参考 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范本 目录 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资产评估报告书 一、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简介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范围与对象 四、评估基准日 五、评估原则 六、评估依据 七、评估方法 八、评估过程 九、评估结论 十、特别事项说明 十一、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期后重大事项 十二、评估报告法律效力 十三、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资产评估报告书备查文件 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重要提示 以下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项目的全面情况及资产评估结果成立的假设和前题、正确评价资产评估结果,请您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 XX国际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北京天桥X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运用法定或公认的方法及程序,在XX君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础上对北京天桥青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XX省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25%的股权所涉及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进行了评估。 本公司评估人员在资产占有方有关人员密切配合和大力协助下,对委估资产进行了实地查看与核对、同时进行了必要的市场调研与询证以及我们认为必要实施的其它评估程序,对委估资产在2002年12月31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 本次评估的资产评估申报资料和资产产权证明文件由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提供,提供方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现将资产评估有关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评估目的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北京天桥青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转

让其持有的XX省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25%的股权所涉及的全部资产和负债提供价值参考。 二、评估范围与对象 本次评估范围是XX省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的整体资产。 评估对象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动负债及长期负债。 评估前总资产为85,462.13万元,负债总额为54,498.60万元,净资产为30,963.53万元。 纳入本次评估的资产与委托评估时确定的资产范围相一致。 三、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xx年12月31日。 评估中所采用的计价标准均为基准日时点的价格标准。 四、评估结论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02年12月31日 资产占有单位:XX省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帐面价值调整后帐面值评估值增加值增值率% A B C D=C-B E=D÷B×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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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对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打赏,谢谢! ******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考察报告 考察时间:****年**月**日 考察对象:************** 参加人员:************** 目录 *******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考察报告...........................................................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考察背景....................................................................................................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公司考察....................................................................................................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 基本情况......................................................................................... 错误!未定义书签。 资信............................................................................................... 错误!未定义书签。 组织架构与核心成员................................................................... 错误!未定义书签。 类似工程业绩...............................................................................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 设计能力与工厂化意识................................................................. 错误!未定义书签。 3.工厂考察.................................................................................................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项目考察....................................................................................................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 已完工项目(****).....................................................................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 在施项目(工总行**、**国际)................................................. 错误!未定义书签。 现场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 错误!未定义书签。 质量情况....................................................................................... 错误!未定义书签。 成品保护....................................................................................... 错误!未定义书签。 4.3. 项目经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4.4. 用户反映......................................................................................... 错误!未定义书签。 5.成本造价水平......................................................................................... 错误!未定义书签。 6.总结.........................................................................................................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考察背景 ?考察目的:针对****项目幕墙工程选择入围单位。 ?入围单位选择条件: 根据****项目幕墙、铝合金门窗的特点,考察单位的入围条件如下:

仲裁裁决书

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2010)宁裁字第370-13号申请人:周兵男汉族1972年9月生,系南京同舟知识产权事务所职员 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虎踞路59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蒙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帆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虎踞路81号 负责人:周隽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 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帆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周兵与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动江苏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南京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与被申请人移动南京分公司签订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移动电话客户办理国际长途、国际漫游业务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2010年7月15日向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提出仲裁申请。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四条及《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七条之规定,于当日受理此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及《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因双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本会主任指定郝海兵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审理本

案。 仲裁庭于2010年8月20日、9月2日在本会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周兵、两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杨帆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仲裁请求与答辩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已经严格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也尽到了相应的提示义务,不存在违约的行为。因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二、举证、质证与认证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1、2009年7月5日双方签订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移动电话客户办理国际长途、国际漫游业务协议》一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协议明确约定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在2009年7月7日-2009年7月14日期间开通国际长途和国际漫游,并且约定了双方争议的解决方式。 证据2、2009年7月5日业务受理单一份,证明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办理了开通相应业务的手续。 证据4、申请人出入境记录和登机牌一份,证明申请人原定行程是2009年7月7日-2009年7月12日,因手机在韩国不能使用,提前于2009年7月9日回国。 证据5、被申请人发给申请人的信息记录一份,证明申请人因手机国际漫游不能使用而提前回国,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反映的问题后,于2009年7月9日承认其存在问题,并表示已在积极处理,但是此后申请人未得到任何的回复和处理意见。证据6、江苏省省属企业服务业定额发票两张、购买手机、手机卡发票各一张,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导致申请人的损失,其中到工商局查档费人民币100元,购买被申请人要求的手机为韩元105000元及购买手机卡韩元31830元。

仲裁裁决书 实例

重庆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2006渝裁(房)字第432号 申请人石平,男,汉族,1972年8月23日生,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2号附6号3单元4号。 委托代理人凌忠实,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杨家坪房管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13号银都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沈正富,所长。 委托代理人曹伟,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4年11月9日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于2006年12月1日受理了本案。 根据《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规定,本会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参加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木、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和仲裁员选指定书等材料。被申请人未向本会提交书面答辩。 根据仲裁规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委托,本会主任依法指定胡廷非担任本案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于2007年1月18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申请人石平和申请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凌忠实,被申请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曹伟到庭陈述了自已的主张及意见。双方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了核对和质证,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双方进行了辩论,并作了最后陈述。 仲裁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予以裁块。 一、仲裁请求与答辩 申请人提出的案件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如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4年11月9日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分三次付款225,772元购买位于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36号负一楼197号商铺,合同补充条款约定:“若交房后360天内出卖人不能给买受人办理其购买摊位/商铺的《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则买受人可以选择退房,出卖人在30天内退还买受人交纳的房款并按国家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违约金”。申请人如数交清了购房款225,772元,并于2004年12月23日向海潮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缴纳了11,412元地产税。被申请人于2005年4月8日与申请人办理了交房验收手续。现在距交房之日已经超过了360天,被申请人却不能为申请人办理两证,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提出退房要求被拒绝。申请人认为,由于当时就是看重能够办理两证,自已的产权有保障,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缴纳了购房款,但是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申请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属于严重违约行为。根据合同补充条款的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3条、94条的规定,申请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退款以及由被申请人承担违约金。根据仲裁规则第68条的规定,申请人合理支出的律师费也应当由被申请人补偿。据此,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4午11月9日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2、由申请人退还给被申请人位于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36号负一楼 197号商铺;由被申请人退还给申请人购房款225,772元,退还其他费用11,412元,并按合同约承担违约金; 3、由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为办理仲裁案件所支出的合理的律师费2,000元。 被申请人在庭审中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申请人所述买卖商铺的情况属实。2004年11月9日双方签订购房合同,2005年4月8日交付商铺,申请人此后一直正常对外租赁使用。廷迟办证没有影响申请人对该房屋的正常使用,也没有对其实现购房协议的意图造成损害。被申请人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仲裁的分类 一、国内仲裁与国际仲裁 国内仲裁(domestic arbitration)是指一国当事人之间为解决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民、商事纠纷,而由本国仲裁机构进行的仲裁。国内仲裁体现了仲裁机构和双方当事人在国籍上的一致性。 国际仲裁(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在我国习惯上称为涉外仲裁,是指争议当事人分属于不同国家或争议的内容涉及不同国家的仲裁。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称谓是“国际商事仲裁”(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二、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 临时仲裁(ad hoc arbitration)是指无固定仲裁机构介入,仲裁活动不由仲裁机构进行管理,而由当事人各方通过仲裁协议直接组织仲裁庭,并由其进行的仲裁。我国仲裁法不承认临时仲裁。 在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均没有规定临时仲裁,但由于我国参加了1958年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该公约明确规

定了缔约国或者参加国对在其他成员方境内做出的临时仲裁裁决有承认和执行的义务。因此,只要有关当事人约定在公约成员国境内临时仲裁且该成员国法律并不禁止,则人民法院应认定有关临时仲裁协议有效。 临时仲裁是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临时组成仲裁庭根据一定的仲裁规则与程序对特定争议进行的仲裁。临时仲裁庭处理完争议案件即自动解散。在临时仲裁中,仲裁程序的每一个环节都由双方当事人控制。仲裁员的指定方法及其管辖范围或权力,仲裁地点和仲裁程序都由双方当事人决定。仲裁地点既可以明确约定某一具体的地点,也可以以仲裁员的住所地或惯常居住地作为仲裁地点。仲裁程序规则既可以选择某一国家的仲裁规定或某一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确定。临时仲裁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它的形式有很大的灵活性,符合当事人的意愿和特定争议的实际情况。临时仲裁的主要不足就是它的有效进行将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合作,如果当事人在程序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很容易时仲裁拖延误时。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它是按照一定格式和内容来反映评估目的、假设、程序、标准、依据、方法、结果及适用条件等基本情况的报告书。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范文。欢迎大家参考!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 涉及的常州市新港热电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坤元评报〔 201 6 〕 456 号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目录 注册资产评估 师 .................................................................. .. (1) 资产评估报告· 摘 要 .................................................................. .. (2) 资产评估报告· 正 文 .................................................................. .. (5) 一、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及其他评估报告使用 者 ................................ .. 5 二、评估目 的 ................................ .. (9)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 围 ................................ . (9)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 义 ................................ .. (11)

五、评估基准 日 ................................ .. (11) 六、评估假 设 ................................ ............................... 12 七、评估依 据 ................................ ............................... 13 八、评估方 法 ................................ ............................... 15 九、评估过 程 ................................ ............................... 25 十、评估结 论 ................................ ............................... 27 十一、特别事项说 明 ................................ . (28)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 明 ................................ .. (30) 资产评估报告· 附 件 .................................................................. (32) 评估结果汇总表及明细 表 .................................................................. .. (82)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1 .就注册资产评估师所知,评估报告中陈述的事项是客观的。 2.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对象中没有现存的或预期的利益,同时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没有个人利益关系,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3.评估报告的分析和结论是在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基础上形成的,仅在评估报告设定的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下成立。

火灾事故调查卷 (样板)

XX公安消防支队火灾事故调查卷 XX市XX厂 自2006年4月12日至2006年5月24日保管期限长期 本案共 1 卷 本卷共XX 件XX 页 立卷单位 XX公安 消防大队 全宗号类别号目录号案卷号 119Z5·1Z200606001

顺 序号责任者文号题名日期页号 备 注 1 xx公安 消防大队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2006.X.X 1 2 XXX 受案登记表2006.X.X 5 3 xx公安 消防大队 X公消 [2006]第X号 火灾原因认定书2006.X.X 6 4 xx公安 消防大队 X公消 [2006]第X号 火灾事故责任书2006.X.X7 5 xx公安 消防大队 勘验笔录2006.X.X9 6 xx公安 消防大队 询(讯)问笔录2006.X.X12 7 xx公安 消防大队 移送案件通知书及回执2006.X.X19 8 x鉴定机构技术鉴定报告2006.X.X21 9 xx公安 消防大队 模拟实验报告2006.X.X22 10 赵爱国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 表 2006.X.X23 11 xx公安 消防大队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 表 2006.X.X24 12 xx公安 消防大队 火灾现场平面图2006.X.X25 13 xx公安 消防大队 火灾现场照片2006.X.X28 14 xx公安 消防大队 抽样取证证据清单2006.X.X31

顺 序号责任者文号题名日期页号 备 注 15 xx公安 消防大队 其它有关材料2006.X.X32 16 xx公安 消防大队 呈请结案报告书2006.X.X33 17 xx公安 消防大队 备考表2006.X.X34 15 xx公安 消防大队 其它有关材料2006.X.X32

供应商考察报告

供应商考察报告 默默无闻作为自己的准则;深入学习,不断提高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用各方面的知识充实自己,加快知识更新,增强应变能力。供应商考察报告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供应商考察报告范文一:20**,铝杆型的笔在市场中找到了新的突破口,需求量在不断的提高,客人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我们反思,为什么这些铝杆能够得到是市场的青睐呢?除了设计上的亮点之外,更多靠的是高质量、低价位的销售策论,质量是靠我们这些合作伙伴生产出来的,在这里,先感谢我们的合作伙伴,在过去的一年中还是取得了一些不错的成绩,基本是上还是满足了客人的需要,但是在新的一年中,我们将面临着更严峻的考验和困难,今年的原材料在不断的上升,劳动力的费用增加,客人的量在不断的提高,量大了,价格就要求我们下调,薄利多销嘛!这也是能够理解的。但是我们从来都没有提出过,因为量大了而要求我们的合作伙伴降价。现在的竞争也是越来越激烈了,以前的利润可以达到20%、30%甚至更高,但是如果现在还有企业的老板抱这这样的利润目标不放,那么,它最终的出路就是被市场淘汰!原材料上涨、劳动力的成本增加、客人有不给我们加价,那我们的出路在那里呢?只有等死吗?我想,没有一个老板会同意这样做的!那怎么办呢?我们这样做的:

1、提高生产效率 加大工人的培训力度,优化生产工艺,用机械化代替人工。 2、提高产品质量 质量是企业的立足之根本,要完善公司内部的质量体系,要把质量的要求贯彻到每一个员工的身上,让他们了解自己生产的东西怎样的是好的,怎样的是不好的,标准要明确。 3、提高员工的待遇,减少老员工的流失率 老员工是企业的财富,他们了解公司,熟悉自己的工作,对产品的质量要求很清楚。 还有很多的方式方法,当然也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而定,但,总之,通过内部的管理去平摊外界的各种费用的增加还是有很多努力的空间的! 去年,我们主要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 1、无法正常满足交期 2、质量不能稳定 今年,客户给我们的铝杆目标量在3000万支左右,就现在的供应量是远远不能满足需求的,那我们就必须要调整,要加量!多年的经验告诉我们,如果我们满足不了市场的需求,我们就会被市场淘汰,很现实,但更残酷。 相信,通过我们大家的一起努力,今年我们一定会开拓一片更好的市场,让我们为了美好的明天共同努力吧!

房屋租赁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2002年5月10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1996年12月10日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于2001年12月25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上述合同项下的房产租赁合同争议仲裁案。本案适用仲裁委员会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 由于本案争议金额未超过人民币50万元,根据仲裁规则第64条的规定,本案适用仲裁规则规定的简易程序。 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担任本案独任仲裁员,于2002年3月14日成立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庭审阅了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被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答辩书及其附件后,于2002年4月11日在北京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的仲裁代理人、被申请人的仲裁代理人均到庭作了口头陈述,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并进行了辩论。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仲裁庭根据现有书面材料和证据以及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本裁决。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1996年 12月1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房产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出租给被申请人位于×地×室建筑面积40.93平方米的商铺,租期5 年,毛租金以年计算,根据租金回报率逐年递增,第一年按房价的10%,第二年按房价的11%,第三年按房价的12.5%,第四年按房价的14%,第五年按房价的15.5%。毛租金应包括租赁期内应分摊的管理费、管理基金、管理费保证金(押金)及其他应由业主承担的费用,租金为毛租金扣除上述费用后,申请人因出租房产应获取的税前收益。申请人因该收益所应缴纳的税款及其他行政规费均由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可代申请人代扣代交,申请人应纳税及行政规费有:房屋租赁手续费(年租金的1%,按合同的有效期限于登记时一次缴清)、印花税(年租金的0.1%,按合同的有效期限于登记时 一次缴清)、营业税(年租金的 5%,每年缴纳一次)、房产税(年租金的12%,每年缴纳一次)。

选择国际仲裁的优势

选择国际仲裁的优势 选择国际仲裁的优势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相比,仲裁具有以下优点: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 在仲裁中,当事人享有选定仲裁员、仲裁地、仲裁语言以及适用法律的自由。当事人还可以就开庭审理、证据的提交和意见的陈述等事项达成协议,设计符合自己特殊需要的仲裁程序。在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则由仲裁庭决定。因此,与法院严格的诉讼程序和时间表相比,仲裁程序更为灵活。 二、一裁终局 商事合同当事人解决其争议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是,只有诉讼判决和仲裁裁决才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不同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不能上诉,一经作出即为终局,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裁决虽然可能在裁决作出地被法院裁定撤销或在执行地被法院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但是,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承认和执行的理由是非常有限的,在涉外仲裁中通常仅限于程序问题。 三、仲裁具有保密性 仲裁案件不公开审理,从而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 四、裁决可以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和执行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现有缔约的国家和地区146个,根据该公约,仲裁裁决可以在这些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此外,仲裁裁决还可根据其他一些有关仲裁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得到执行。《纽约公约》于1987年对中国生效,中国在加入《纽约公约》时作出了商事保留和互惠保留。 相关阅读: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主要运用于下列案件: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争议; 国际货物运输中的争议; 国际保险中的争议; 国际贸易、支付结算中的争议; 国际投资、技术贸易以及合资、合作经营、补偿贸易、来料加工、国际租赁、国际合作开发自然资源、国际工程承包等方面的争议;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争议; 海上碰撞、救助和共同海损中的争议; 国际环境污染、涉外侵权行为中的争议等。 其特点是以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为基础;仲裁机构一般是民间性的组织;提交仲裁的当事人有自由选择地点、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程序和适用的实体法;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一旦作出,立即生效。 仲裁方式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本1889年。英国人为了解决本国商人和欧洲国家商人在国际贸易中的纠纷,颁

资产评估报告实例

房地产评估报告 项目名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世纪彩城丽苑2单元704住房委托方:XXXX 估价方:湖北工业大学 估价人员:王彬 估价作业日期:2012年10月20日至10月31日估价报告编号:鄂房估字[01]第XX号 目录 一、致委托方函 二、估价师声明 三、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四、估价结果报告 五、估价技术报告 六、附件

致委托方函 XXX: 受您的委托,我于2012年10月20日至10月31日,对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世纪彩城丽苑2单元704住房,建筑面积为106m2,《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鄂证字第XX号的房屋资产进行市场价格评估。 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例及委托方提供的各种资料,遵循依法、公正、科学、准确和适度的原则,经过本人实地收集资料、分析计算,并与估价时点武汉市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水平相比较后,确定委估房地产于估价时点重2012年10月25日的价格为1250024元,单价为11792.68元/m2 王彬 2012年10月25日

估价师声明 我郑重声明: 一、我在本估价报告中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和准确的。 二、本估价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我自己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到本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三、我与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个人利害关系或偏见。 四、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进行分析,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本估价报告。 五、我已对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查勘。 签字 王彬 2012年10月25日

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一、本项估价的假设条件 1.本报告在评估过程中,假设委估房地产为民用,在未来剩余使用年限内不改变房地产用途。 2.假设委估房地产产权合法,没有产权纠纷。 3.假设委估房地产现状满足所采用的城市规划、用途管制和限制条件,另有说明的除外。 二、本项估价的限制条件 1.本报告有关资料由委托方提供,未对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如因资料不实而导致估价失实、失误和错误,责任不在估价方和估价人员。 2.本报告仅供委托方确定拍卖底价提供参考依据用,不对其他用途负责。 3.本报告未考虑抵押、担保、出租等他项权利对委估对象实际价格的影响。 4.实地查勘时,对房屋仅进行一般性察看,并未进行结构性测试,不可能确定其内部缺损。 5.本报告中的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存根》所载数据计。 6.本估价报告未考虑房屋拍卖所需的手续费以及房地产过户所应交纳的各种税。

全国2013年10月00262《法律文书写作》历年真题及答案

绝密★考试结束前 全国2013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法律文书写作试题 课程代码:00262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 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法律文书的程式性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结构固定化;二是用语(B)1-11 A.法律化B.成文化 C.标准化D.书面化 2.人民法院第二审行政判决书的尾部应当写明(A)6-190 A.本判决为终审判决B.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C.本判决作出后立即生效D.本判决作出后可在十五日内提出申诉 3.公安机关对接受的刑事案件正式开展侦查活动的合法依据是(C)2-45 A.呈请破案报告书B.呈请立案报告书 C.立案决定书D.呈请拘传报告书 4.监狱起诉意见书移送的机关是(B)7-200 A.人民法院B.人民检察院 C.监狱管理机关D.公安机关 5.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第56号第二审刑事判决书的案号应写为(A)4-121/133 A.(2007)保刑终字第56号B.保刑终字(2007)第56号 C.保刑(2007)终字第56号D.保刑终字第56号(2007) 6.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庭上当庭所做的系统性发言,称为(D)8-238 A.代理词B.公诉意见书 C.法律意见书D.辩护词 7.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在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为解决程序问题而作出的书面决定是(B)5-168 A.民事判决书B.民事裁定书 C.民事调解书D.民事决定书 8.第一审民事调解书的尾部应当写明(C)5-174

外出考察报告格式范文 供应商考察报告范文

外出考察报告格式范文供应商考察报告范文【--个人简历范文】 由于20**年分公司签订的办公用品、印刷品、标识标牌采购框架合同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综合保障部根据公司采购相关规定,与党群工作部、计划财务部、办公室、地面服务部组成考察小组分别对办公用品、印刷品、标识标牌各三家供应商进行了为期三天的考察。我有幸作为计划财务部的小组成员全程参加了此次考察。 3月19号,我们重点考察了分公司的办公用品的供应商,三家分别为上海弘栩商贸有限公司,国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捷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我们对每个供应商进行询价,并重点向供应商提出了分公司的使用需求,应急服务,质量标准,要求供应商在保质保量的基础上价格要公道,送货要及时。由于上海的企业已经在陆续实行“营改增”,因此我也向供应商的代表提出了分公司对供应商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要求,并听取了对方对我们的付款周期等服务 __,最 后分别对三家供应商的实地厂房进行了考察。 3月21号由综保部肖剑经理带队考察了分公司的印刷品的供应商,分别为上海新航空印务有限公司,上海新康印刷厂,上海英之华。新航空印务有限公司是中航集团的关联方单位,也航空公司行程单印刷单位的唯一制定单位。我们重点考察了各供应商的实地厂房,了解到

了供应商的的生产流程,弄明白各个生产环节。此举也对供应商的生产规模,印刷品质量有了更深一步的了解。 3月23号我们重点考察了分公司的标识标牌的供应商,也为三家,分别为上海常青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铂金展示设计有限公司,上海沈远图文广告有限公司。标识标牌基本用于公司办公地,机场办公地等场所。标识标牌的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到公司的外部形象。我们认真听取了供应商的公司简介,产品介绍,我们也提出了分公司对标识标牌的质量高标准,应急快速反应能力,以及急客户所急,想客户所想的服务意识。 3月29号上午考察小组成员通过供应商邮寄到党群纪检室的询价产品报价单,相关资质,结合分公司实际服务需求,进行全面的考量与探讨,以不记名投票方式最终选择了弘栩,新康,铂金为分公司办公用品、印刷品、标识标牌的供应商。此次考察也圆满结束。 我认为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比较,有利于了解供应商的实际生产现状及采购流程,减少采购费用,减少人力物力消耗,更加能保证服务,提高效率,满足分公司的各项使用需求,希望公司能加大对分公司其他采购供应商的考察,让采购透明化,效率最大化。 供应商考察报告范文(二)

延迟交房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给大家看看

台州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2011)台仲裁字第号申请人,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城关镇。 委托代理人翁孝杯(特别授权),浙江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东方大道8号临海市建设大楼9楼。 法定代表人金序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宏伟(特别授权),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红月(特别授权),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浙江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会申请仲裁,本会于2011年10月31日受理,并向被申请人发送应裁通知书。后发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仲裁条款,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后本会方可依法处理,为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1年11月8日签订仲裁协议,同意把本案争议事项提交本会处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本

会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由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陈文通、被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汪俊杰和本会主任指定的首席仲裁员周显根组成仲裁庭。仲裁庭于2011年12月6日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翁孝杯、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宏伟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仲裁完结。 申请人申请称:2009年5月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第8条约定,被申请人应于2009年11月30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申请人使用,因被申请人资金短缺等原因,被申请人未按期向申请人交付商品房;后在申请人不断要求下,被申请人才通知申请人于2010年2月21日可以交付商品房,逾期交付商品房时间达83天。为解决逾期交付商品房事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0年8月5日签订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一份,协议书载明:一、原由申请人自行交付的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所需契税等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二、申请人同意在被申请人承担办理权属证书所需费用后,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因逾期交房产生的违约责任并自愿放弃该项主张。但被申请人在协议书签订后再次违反约定,经申请人催告仍未履行,故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已付购房款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因双方协商未果,据此向本会提出如下仲裁请求:一、要求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0年8月5日签订的协议书; 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6606元人民币;三、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亚洲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及其仲裁制度的特点

亚洲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及其仲裁制度的特点-颜云 青郭国汀译 近年来随着亚洲经贸与投资的迅速发展,丞须一套有效而省时节费的纠纷解决方式,因而,仲裁作为解决国际或国内商事纠纷的另一种方式已在亚洲地区异军突起。亚洲许多国家制订了详尽的法律规范仲裁并建立仲裁中心及机构以提供仲裁服务。可是,尽管一些亚洲国家已采用联合国为协调各国仲裁规范而制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CITRAL 示范法),亚洲各国仲裁法仍存在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着重分析比较香港、马来西亚、新加坡、日本、南韩、台湾、中国、泰国及印度尼西亚九个国家和地区的仲裁制度的特点,而不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仲裁法及程序作详尽无遗的分析。本文还将回顾上述各亚洲国家国际仲裁中心的运作功能及各自的仲裁法,主要论题有: 现行的国际和国内仲裁法律及规则; 仲裁协议及其意思自治的有效性; 仲裁员的指定及其管辖权; 对仲裁员的质疑及撤换; 临时性及保护性措施; 律师代理; 实体争端的适用法律; 仲裁裁决的执行; 对仲裁裁决的异议和驳回仲裁裁决(宣告无效)。 此外,本文将援引上述九国的典型仲裁条款。 一、主要商事仲裁中心 香港: 1985年成立的为本港及国际仲裁提供专业服务和邦助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提高了香港作为国际仲裁庭的地位。该中心是一个由商界及专业人士组成的委员会运作的、独立、非赢利性机构,它由香港政府提供资助,并接受私人捐赠。其为本港及国际仲裁提供服务,包括指定仲裁员,提供辅助服务,以及依该中心自身仲裁规则及UNCITRAL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管理。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签订的合作协议提高了该中心在亚洲国际仲裁中的地位。 马来西亚: 1978年,亚非法律咨询委员会(AALCC)通过决议在马来西亚吉隆坡建立一个地区仲裁中心,以期在亚太地区提供一体化解决争端的体系。该中心是非赢利性组织,由马来西亚政府提供资金组建,并保证不受政府干预。尽管其大部分资金来源于马来西亚政府,但该中心直接向亚非法律咨询委员会报告并只对亚非法律咨询委员会秘书长负责。 该中心主要功能包括: 促进亚洲地区的国际商事仲裁; 对其它仲裁机构的活动提供协助与合作[如由世界银行倡导的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公约(ICSID)] 对临时仲裁机构提供协助; 协助执行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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