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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

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信访局、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下同)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有关征地补偿费用的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辽宁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辽宁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六个不准”,即:农村土地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不准擅自改变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已经打乱集体经济组织界限的,可以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不再恢复);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准剥夺和非法限制其获得相应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的资格;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假借村民会议或少数服从多数等办法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对农村土地投资人的补偿权,不准克扣或剥夺投资者的合理补偿;公开发放征地补偿费用,不准以暗箱操作、欺骗、胁迫等方式克扣、侵占、截留和挪用;保

持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不准借征收、征用之机重新调整承包地。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要从实际出发,按照法律法规精神,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为宗旨,积极探索,统筹兼顾,平稳操作,妥善解决。

二、强化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的管理

(一)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符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件的人员,要办理社会保障。被征地农民所需社会保障资金中集体承担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和用地单位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二)确定被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对象及人口。被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一般分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土地和其他方式承包土地(含专业承包地、机动地、“四荒”地及公共用地,下同)。属于应当实行家庭承包土地的,要依法平均确权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乡镇政府负责指导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包括征地补偿费用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以及涉及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乡镇政府和县级农业部门审核后,交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公示告,公示告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告期内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持有异议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等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针对提出的意见,依据有关规定和批准的征地方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报市、县(市、区)政府审批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附村民会议记录、乡镇政府和县级农业部门审核意见以及对提出意见的采纳情况,举行听证的,还应附听证笔录。

(四)实行征地补偿费用专户管理。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或征地机构应直接

将征地补偿费用拨付到该村在乡镇“村会计委托代理制”账户(没有实行的,也要在乡镇代理部门为该村设立专户)进行核算和管理,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地区按国库相关管理制度规定执行。分给农民个人的,由乡镇代理部门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直接支付给农民;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的,在使用前要制定使用计划,依法履行民主决策和财务开支监督程序,向全体村民公示,经2/3以上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后方可实施。

(五)其他方式承包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其征地补偿费用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用留存集体部分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之前不得用于化解任何债务。

(六)农村土地被征收、征用后,对于全部失地或剩余土地无法保障基本生活的农民,当地政府要将其纳入城镇居民管理,给予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实行“村改居”的,要纳入城镇范围,实行城市社区管理,民政部门要做好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的指导工作;对转为非农业户口、符合条件的居民,要及时将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使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三、进一步明确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办法

(一)农民家庭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被征地农民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按照登记的承包地块对应面积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其中支付给被征地农户部分不得少于80%,集体留用部分不得多于20%。承包方获得安置补助费的数额,按照承包方家庭成员中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据实支付给其所有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农村实行股份经营、统一经营的土地依法被征收、征用的,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持有的股份份额、所占统一经营的数额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

费。

(三)在农村土地第一轮承包期间迁入现所在村,已经获得家庭承包地的,要保持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维护其征地补偿权益;第一轮承包期后迁入现所在村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上在原居住地解决;在原居住地和现居住地均未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居住地的市、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妥善解决其生产、生活问题。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做好农村后迁入农户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制定、落实和服务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将其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实行统一经营的,解决后迁入农户问题照此办理。

四、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有关工作的领导

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事关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长远生计,事关农村社会发展与稳定大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有关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各级农业、国土资源、民政、监察、信访等有关部门要认履行职责。农业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政策指导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确保征地程序合规、合法以及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民政部门要做好涉及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中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等事项指导工作;监察部门要认真查处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违法违纪问题,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信访部门要及时做好有关征地补偿费用信访的接待、受理和督查、督办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要及时受理、调解和裁决承包土地被征收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各市可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政府第93号令),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 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九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

出版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59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条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四条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五条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八条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九条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 本条例所称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 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 第十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国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指导、协调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发展。

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01.16 【实施日期】2007.03.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7月11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11日)修订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201号) 《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业经2007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文岳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取水审批和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除《国务院条例》第四条规定情形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均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第五条具有《国务院条例》第四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应急取水情形的取(排)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取(排)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下列事项向具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取(排)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地址; (二)取(排)水起始时间、地点; (三)取(排)水目的、取(排)水量; (四)排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污水处理措施和可能造成的影响。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事项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不属于应急取(排)水的,应当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2017最新)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b8059276.html,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2017最新) 1、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由哪个机关进行协调处理? 市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协调处理机关,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依法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案件。 各县(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成立协调机构做好协调处理工作。 东昌府区、经济开发区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事宜,由东昌府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受市政府委托办理。 2、可以申请协调的范围? 属于下列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可以申请协调: (一)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的适用;

(二)被征收土地的种类、等级的认定;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 (四)被征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 (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的确定; (六)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的适用; (七)因青苗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 (八)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 第(七)、(八)项争议,由市人民政府处理。 3、申请协调的期限?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批准该公告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市、县人民政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未告知申请人申请协调期限,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以内提出协调申请。 4、谁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协调? 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的,由被征收土地及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所有权人作为申请人申请协调。 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适用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 对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其所有权人申请协调。 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争议的,由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 5、在申请人申请协调时,应当提供什么资料? 申请人申请协调,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 (2013-11-29 09:40:34) 分类: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文件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办法》 (省政府第93号令),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 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征地补偿

图书质量管理细则

四川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 图书编校质量管理细则 一、为建立健全图书质量管理机制,规范图书出版,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 二、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图书质量包括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三、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的图书,其内容质量属合格;不符合者为不合格。 四、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一的图书,其编校质量属合格。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一的图书,其编校质量属不合格。 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的判定以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制定的行业标准为依据。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的计算按《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执行。 五、我社图书严格按照以上规定实行编校质量检查,使图书编校质量检查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1、对社内图书质量检查不合格品,按照该书编校费的实际金额扣罚相关责任人。对省出版局图书质量检查不合格品,按照该书编校

费的2倍额度扣罚相关责任人,该书折半计算造货码洋。对总署图书质量检查不合格品,按照该书编校费的2倍额度扣罚相关责任人,该书不计算造货码洋。不论图书产品编校质量差错率是否超过万分之一,书中如有政治性、导向性差错并造成较为恶劣影响的,按照该书编校费3倍额度及直接经济损失的50%扣罚直接责任人,该书不计算造货码洋,并视具体情况对其实行停止本职工作三个月至一年的处罚;特别严重者调离编辑工作岗位。不论图书产品编校质量差错率是否超过万分之一,因书中重大知识性差错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该书编校费三倍额度及直接经济损失的30%扣罚直接责任者,该书不计算造货码洋。 2、每个校次的校对人员需严格填写“校对记录表单”,记录原稿及各校次编校硬伤。一校发现原稿硬伤超过万分之三,每一处错误,得到责任编辑确认,扣罚责任编辑一元;二、三校发现硬伤超过前一校次30%以上,每一处错误,得到责任编辑认可,扣罚前一校次校对人员一元。社内首次校对均视同为一校,参照一校扣罚标准。 校对统计半年核算一次,差错扣罚在工资中扣减。 总署、省出版局质量抽检差错率在万分之零点五以内的图书,每种一次性奖励500元。 3、校对人员发现书稿政治性、导向性差错,扣罚责任编辑300元、复审300元、终审300元,扣罚金额用于奖励相关校对人员。 4、实行图书印前抽查,抽查字数为书稿的30%。经责编认定后,如抽查部分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一,即为不合格。印前检查不合格者,

2020辽宁省水资源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招聘试题及答案解析

2020辽宁省水资源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招聘试题及答案解析 (网络整理,题目顺序与原题可能不一致) 1. —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总需求是指_____。 A: 国内需求 B: 国内需求与国外需求之和 C: 企业需求与个人需求之和 D: 全社会消费品需求 参考答案: B 本题解释:【答案】B。解析:社会总需求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 (通常1年)由社会可用于投资和消费的支出所实际形成的对产品和劳务的购买力总量。它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国内需求,包括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投资需求由固定资产投资需求和流动资产投资需求组成。消费需求由居民个人消费需求和社会集团消费需求组成;二是国外需求,即产品和劳务的输出。故本题答案选B。 2. —次性餐具属于固体废物的一种,按照来源的分类它属于_____。 A: 工业固体废物 B: 农业固体废物 C: 生活垃圾 D: 危险废物 参考答案: C 本题解释:【答案】C。解析: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是工业生产过程中排入环境的各种废渣、粉尘及其他废物。农业固体废物指农林牧副渔各项生活中丢弃的固体废物,主要成分是农作物秸秆、枯枝落叶、木屑、动物尸体、大量家禽家畜粪便以及农业用资材废弃物。危险废物指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废物。生活垃圾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本题中一次性餐具属于生活中产生的废物,C项正确。故本题答案选C。 3. 下列选项中,_____是做好一切领导工作必备的条件,也是行政领导最基本的素 质。 A: 思想理论修养 B: 求真务实作风 C: 宏观战略思维 D: 开拓创新能力 参考答案: A 本题解释:【答案】A 【解析】做好一切领导工作的条件和行政领导的基本素质包括:思想理论修养、求真务实作风、宏观战略思维、开拓创新能力。其

2017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仅供参考)

2017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江苏省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 苏政发〔2011〕91号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征收的项目。 第三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四条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可能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给予补偿。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和当地经济适用房价值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被征收人获得征收补偿后仍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者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租赁廉租住房、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优先保障。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被征收人签订

补偿协议并实际搬迁后的次月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租赁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保障次序列同期申请的非被征收人之前。 第六条对被征收人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次序,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后实际搬迁的先后顺序确定。 第七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第八条承担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压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从事房屋征收评估、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其信用情况,并适时更新。 第九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规定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2019年最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征地补偿标准

2019年最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征地补 偿标准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专业拆迁律师就将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大家: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土地共有七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北陵街道(沙河子村、小韩村、塔湾村、下坎子村)。 补偿标准:区片价:360000元/亩;建设用地:360000元/亩;未利用地:28800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北陵街道(包道村、八家子村)。 补偿标准:区片价:260000元/亩;建设用地:260000元/亩;未利用地:20800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造化街道(小转村)。 补偿标准:区片价:160000元/亩;建设用地:160000元/亩;未利用地:128000元/亩。

四类区片区片范围:城东湖街道、南阳湖街道、于洪街道(北李官村)。 补偿标准:区片价:104000元/亩;建设用地:104000元/亩;未利用地:83200元/亩。 五类区片区片范围:于洪街道(红旗台村、丁香村、姚家村)、造化街道(大转村、后丁香村、造化村)。 补偿标准:区片价:81000元/亩;建设用地:81000元/亩;未利用地:66560元/亩。 六类区片区片范围:造化街道(关家村、刘家村、旺牛村、明星村、白家村、郭大桥村、闸上村、高力村)、于洪街道(东民村、前民村、西和平村)、平罗街道(三家子村、上蒲河村、前辛台村、后辛台村、平罗一村、平罗二村、平罗三村、秋家村、黄土坎村)、马三家街道(兰屯村、小三家村、永安桥村、马三家村)、大兴街道。 补偿标准:区片价:57000元/亩;建设用地:57000元/亩;未利用地:45600元/亩。 七类区片区片范围:沙岭街道、平罗街道(二台子村、北三台子村、富强村、王家村、白辛台村、误兵林村、陆家村、青堆子村)、马三家街道(东三十家、东大林村、东甸子村、北甸子村、古城子村、大房身村、岔路村、拉马台村、教养院、曹台村、皮台村、范屯村、西三十家村、西大林村、边台村、静安村)、光辉街道。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新出图[1997]79号1997年3月3日) 新出图[1997]79号新出图1997年3月3日发布 为加强图书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图书质量管理机制,促进图书出版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我署在1992年颁布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基础上加以修改补充,制定了《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现发给你们,请照此施行。在施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我署。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图书质量管理机制,使图书出版工作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的工作大局服务,努力实现图书出版从扩大规模数量为主向提高质量效益为主的转变,促进图书出版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依据我国《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图书质量的政策、法规、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正式批准的图书出版单位及其出版的图书。 第二章图书质量的分级和标准 第三条 图书质量管理的范围,包括选题、内容、编辑加工、校对、装帧设计、印刷装订等方面。为了便于管理,本规定将有连带关系的选题和内容,合并为内容项;将编辑加工和校对,合并为编校项。 第四条 图书内容质量、装帧设计质量分为两级,即:合格、不合格;编校质量、印刷装订质量分为四级,即:优质、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五条图书内容的质量分级标准 1、在思想、文化、科学、艺术等方面,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文化积累价值或使用价值的,为合格。 2、在思想、文化、科学、艺术等方面,没有价值,有严重问题,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禁止出版的,为不合格。 第六条图书编校的质量分级标准 1、差错率低于0.25/10000的,为优质。 2、差错率超过0.25/0000,未超过0.5/10000的,为良好。 3、差错率超过0.5/10000,未超过1/10000的,为合格。 4、差错率超过1/10000的,为不合格。 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的计算方法,见本规定附件。 第七条图书装帧设计的质量分级标准 l、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插图等,能够恰当反映图书的内容,格调健康;全书版式设计统一,字体、字号合理的,为合格。 2、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

辽宁省2013年水资源公报

辽宁省水资源公报 2013 辽宁省水利厅 2014年3月

辽宁省水资源公报 辽宁省水利厅发布 一、水资源量 2013年,全省降水总量、地表水资源量、地下水资源量和水资源总量均多于多年平均值。与上年相比水库蓄水量略有增加,地下水位变幅变化不大。 2013年, 全省降水总量1092.88亿m3,折合年降水深751.1 mm,比多年平均值多10.8%。时空分布差异大,汛期降水偏多。 年内分配2013年,全省降水量主要集中在6-8月。6-8月降水量507.3mm,占全年67.5%,比同期多年平均值多14.5%;1-5月降水量96.6mm,占全年12.9%,比同期多年平均值少13.0%;9-12月降水量147.2mm,占全年19.6%,比同期多年平均值多18.5%。(降水量年内各月分配见图1) 地区分布从流域分区看,全省有5个流域三级区降水量比多年平均值多,有2个流域三级区降水量与多年平均值基本持平,有3个流域三级区降水量比多年平均值少。比多年平均值多40.0%以上的流域是第二松花江丰满以上,降水量为1049.9 mm;比多年平均值多20%-30%的有浑河流域和沿黄渤海东部

诸河,降水量分别为921.2mm和926.4mm;比多年平均值多10%-20%的流域是辽河柳河口以上和东辽河,降水量分别为721.4mm和804.8 mm;与多年平均值基本持平的流域是太子河及大辽河干流和辽河柳河口以下,降水量分别为817.5mm和549.7mm;比多年平均值少10%-20%的流域为滦河山区、沿渤海西部诸河和西拉木伦河及老哈河,降水量分别为498.2mm、459.0mm和368.3mm。 从行政分区看,全省14个市级行政区,有7个市降水量比多年平均值多,有4个市降水量接近多年平均值,有3个市降水量比多年平均值少。比多年平均值多30%以上的是抚顺市,降水量为1027.5mm;比多年平均值多20%-30%的有大连市、铁岭市和丹东市,降水量分别为870.1mm、819.1mm、1261.2mm;比多年平均值多10%-20%的有本溪市、沈阳市和鞍山市,降水量分别为978.1mm、622.7mm、856.3mm;接近多年平均值的有营口市、辽阳市、阜新市和锦州市,降水量分别为760.7mm、779.9mm、497.6mm和527.2mm;比多年平均值少10%-20%的有盘锦市、朝阳市和葫芦岛市,降水量分别为536.7mm、413.4mm和500.1mm。 (各市降水量情况见图2) (二)地表水资源

最新江苏省征地补偿新标准资料

江苏省征地补偿新标准 对于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如下:第二十六条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公顷低于一万八千元的,按一万八千元计算。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第二十八条经批准占用国有农用地,导致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可以按不高于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同类土地的标准予以补偿

征地补偿标准比较分析——以辽宁省公益性项目征地补偿为例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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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标准比较分析——以辽宁省公益性项目征地补偿为 例 作者:陈立双, 张玉龙 作者单位:沈阳农业大学,110161 刊名: 农业经济 英文刊名:AGRICULTURAL ECONOMY 年,卷(期):2009(3) 被引用次数:1次 本文读者也读过(10条) 1.张瑛.周国新.Zhang Ying.Zhou Guoxin南京失地农民征地补偿标准测算研究[期刊论文]-南京社会科学2008(7) 2.李明月.江华征地补偿标准的公平性研究[期刊论文]-调研世界2005(10) 3.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与征地补偿标准[期刊论文]-齐鲁学刊2009(4) 4.纪晨.孙萍.孙书鹏.JI Chen.SUN Ping.SUN Shu-peng新征地补偿标准与征地补偿多元化模型分析[期刊论文]-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06,23(1) 5.朱晓刚.杨小雄.黄小兰.冯小丽新征地补偿标准及其应用探讨[会议论文]-2006 6.杨小雄.黄小兰.朱晓刚.何志明征地补偿标准验算方法探讨[会议论文]-2006 7.刘亚玲按照市场经济办法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期刊论文]-经济学家2005(3) 8.唐俊忠.刘世铎.吴群琪基于"人本经济"思想的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的探讨[期刊论文]-中外公路2009,29(2) 9.何琳.祝建民.HE Lin.ZHU Jian-min征地补偿标准区片综合价的确定基础及数学模型的建立[期刊论文]-仲恺农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19(3) 10.王芳.樊芳从动态预测的角度进行征地补偿标准的确定[期刊论文]-安徽农业科学2007,35(35) 引证文献(1条) 1.赵瑞娟我国征地补偿标准的思考:基于资源环境经济学视角[期刊论文]-南方农村 2009(5) 本文链接:https://www.wendangku.net/doc/2b8059276.html,/Periodical_nyjj200903010.aspx

图书出版合同(示范文本)

图书出版合同(示范文本) Clarify their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09361

图书出版合同(示范文本) 订立合同双方: 出版者:____,以下简称甲方; 著(译)者: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甲方承担乙方书稿的出版问题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同意出版乙方书稿《_____》并享有该书稿的专有出版权,其期限为____年,即从____年__月__日到____年__月__日止。甲方在合同期间有权将本书稿以各种形式出版。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再续订。 第二条本书稿是乙方本人的智力成果(或受他人委托的智力成果),如发生抄袭和侵犯他人版权情况,由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不得将本书稿以任何形式在其他

出版单位另行出版。否则,乙方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__元。 第四条本书稿的字数和插图(照片)___。 第五条本书稿的基本稿酬定为每千字__元,并按规定付印数稿酬。书出版后,一个月内付清全部稿酬。 第六条本书定于____年__月底出版。如不能按期出版,甲方应预支给乙方30%以内的基本稿酬。 第七条本合同签订后,由于客观形势的变化不能出版,甲方应支付给乙方30%的基本稿酬。由于甲方的原因不能出书,付给乙方50%~70%的稿酬。遇有这两种情况,都应在__天内将原稿退给乙方。 第八条甲方对原稿负责,原则上不给乙方看清样。如乙方要求看清样,只能作个别文字改动,如因改动过多而造成经济损失和延长出书时间,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书出版后,赠乙方样书20册,乙方可按定价的70%购书100册。以后每重印一次,赠乙方样书2册。 第十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经乙方许可,甲方有权允许第三者转

辽宁省水资源情况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辽宁省水资源情况数据分析报 告2019版

前言 辽宁省水资源情况数据分析报告主要收集权威机构数据如中国国家统计局等,通过整理及清洗,从数据出发解读辽宁省水资源情况现状及趋势。 辽宁省水资源情况数据分析报告相关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 所有,任何机构及个人引用我方报告,均需要注明出处。 辽宁省水资源情况数据分析报告深度解读辽宁省水资源情况核心指标从从 水资源总量,地表水资源量,地下水资源量,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重复量,人均水资源量等不同角度分析并对辽宁省水资源情况现状及发展态势梳理,相信能为你全面、客观的呈现辽宁省水资源情况价值信息,帮助机构和个人提供重要决策参考及借鉴。

目录 第一节辽宁省水资源情况现状概况 (1) 第二节辽宁省水资源总量指标分析 (3) 一、辽宁省水资源总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水资源总量现状统计 (3) 三、辽宁省水资源总量占全国水资源总量比重统计 (3) 四、辽宁省水资源总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辽宁省水资源总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水资源总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水资源总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辽宁省水资源总量同全国水资源总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辽宁省地表水资源量指标分析 (7) 一、辽宁省地表水资源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地表水资源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辽宁省地表水资源量占全国地表水资源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辽宁省地表水资源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辽宁省地表水资源量(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地表水资源量(2016-2018)统计分析 (9)

2020年国家征地补偿新标准每亩补多少

2020年国家征地补偿新标准每亩补多少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 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 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 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 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江苏征地补偿新标准

江苏征地补偿新标准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江苏省征地补偿新标准 对于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如下:第二十六条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公顷低于一万八千元的,按一万八千元计算。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辽宁省供水用水基本情况数据分析报告2018版

辽宁省供水用水基本情况数据分析报告2018版

序言 辽宁省供水用水基本情况数据分析报告从供水总量,地表水供水量,地下水供水量,其他供水量,用水总量,农业用水量,工业用水量等重要因素进行分析,剖析了辽宁省供水用水现状、趋势变化。 辽宁省供水用水基本情况数据分析报告相关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请注明出处。 借助对数据的发掘及分析,提供一个全面、严谨、客观的视角来了解辽宁省供水用水基本情况现状及发展趋势。辽宁省供水用水基本情况分析报告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等权威部门。 辽宁省供水用水基本情况数据分析报告以数据呈现方式客观、多维度、深入介绍辽宁省供水用水真实状况及发展脉络,为机构和个人提供必要借鉴及重要参考。

目录 第一节辽宁省供水用水基本情况现状概况 (1) 第二节辽宁省供水总量指标分析 (3) 一、辽宁省供水总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供水总量现状统计 (3) 三、辽宁省供水总量占全国供水总量比重统计 (3) 四、辽宁省供水总量(2015-2017)统计分析 (4) 五、辽宁省供水总量(2016-2017)变动分析 (4) 六、全国供水总量(2015-2017)统计分析 (5) 七、全国供水总量(2016-2017)变动分析 (5) 八、辽宁省供水总量同全国供水总量(2016-2017)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辽宁省地表水供水量指标分析 (7) 一、辽宁省地表水供水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地表水供水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辽宁省地表水供水量占全国地表水供水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辽宁省地表水供水量(2015-2017)统计分析 (8) 五、辽宁省地表水供水量(2016-2017)变动分析 (8) 六、全国地表水供水量(2015-2017)统计分析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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