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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角度分析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从刑法角度分析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从刑法角度分析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从刑法角度分析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

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刑法修正案(五)》增补的一项刑法罪名。信用卡信息是关系到信用卡安全的重要信息资料,它一旦被泄露,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信用卡用户,同时也威胁到金融机构的信用卡使用安全。因此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侵犯了信用卡用户的信用卡信息专属权和金融机构的信用卡信息管理制度。

一、对本罪客观行为方式的认定

本罪在客观方而表现为三种行为方式:即窃取、收买、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其中信用卡信息是这三种行为共同指向的对象。

(一)如何理解信用卡信息

信用卡信息即信用卡磁条上所承载的信息。对于信用卡信息资料具体包含的内容,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发卡行标识代码及卡号》和《银行卡磁条信息格式和使用规范》两项行业标准对其予以了明确规制,主要包括用卡人信息和发卡机构两方而的信息。具体包括:主账号、发卡机构标识代码、个人账户标识、校验位、个人标识代码等。其中个人标识代码(通俗称为密码)是持卡人最重要的信用卡信息,也是该类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

对于信用卡信息,一些学者将其同于信用信息。我们认为两者并不等同,从金融学理论视角来看,信用是指能够兑现自己的承诺,取得

他人信任的具有价值利益的评价。信用信息就是关于这种具有价值利益评价的信息,已包括信用主体在其社会活动中所产生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记录,以及有关评价其信用价值的各项信息。如贷款买房,房主是否定期按照合同的约定向银行还款的行为及其评价,就是信用信息。而信用卡信息是指信用卡本身所承载的信息,不是持卡人因为使用信用卡而产生的交易信息(如消费、偿还信息等)。

(二)对于实践中出现的利用虚假的银行客户服务电话套取持卡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能否认为窃取

近年来,出现了用虚假的银行客户服务电话套取持卡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对此,如何进行认定,成为司法机关而临的一个难题。其实,该行为实际涉及到学界一直争论的一个问题:即骗取行为是否应纳入窃取的适用范畴。其中既有赞成者,也有反对者。我们认为要对窃取做出合理的解读,应从以下三个方而予以重点考察。

首先,从两者字而含义来分析。骗取与窃取是目前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犯罪手法,其共同点是都属于财产型犯罪,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客观上都侵害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最大的区别在于客观方而获取的方式不同。由于两者都包含有取,其挣诉点就聚焦在盗和骗的涵义上。无论从《说文解字》、《新华字典》还是《古汉语词典》等工具书来看,两者的字而含义都有较大区分,盗通常被解读为偷偷地将好东西占为己有,解释为用不合法的手段秘密地取得,则将它等同于偷。骗则是指采用虚构事实等手段,让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可见两者从涵义上有较大区分。

其次,从刑法语境来分析。在司法实务中区分盗与骗的关键是被害人是否具有交出财物的实施行为或意思表示(暂且不论是否是基于真实意思支配下的积极身体动作)。在现实中,由于案件错综复杂,仅从表象中难以予以界分,必须结合具体实际,从主观目的、实施行为所引发的前因后果以及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时所起关键性作用的手段等因素中进行考量。我们不妨以诈骗罪和盗窃罪来做一个分析。从主观上来看,诈骗罪中的被骗人交付财物的实施行为是基于骗取人的言行,这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骗取人是通过一定的言行让受骗人陷入错误认识,其结果是受骗人通过自身行为(意思)实现财物所有权的交付,没有骗取人骗的言行这个因,也就没有交付财物实施行为这个果(当然这种因果关系并非是必然因果关系)。而盗窃罪中行为人获得财物的关键性手段是单方的秘密获取,这种手法可理解为隐秘的、自认为不为被害人所知晓的方法。即便对方存在给的行为(如主人离开家时忘记锁门或忘记关窗,让盗窃者得以顺利盗窃。有人理解为忘记锁门或忘记关窗客观上实施了帮助行为,也是一种特殊的给),但这种行为与诈骗罪中的行为不可相提并论。

最后,从司法实践来看,现实生活中犯罪手段千变万化,对于一个案件中欺诈手段和窃取手段相交织时如何定性,则容易造成混淆,实务中对此也颇有争论。如周某等窃取、收买、非法提供国外信用卡信息资料案。在该案中,丁某等3人相互配合,通过互联网从庞某、梁某和其他人员处非法收买信用卡信息资料,当然应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罪定罪。但是,在国外游戏网站上使用这些信用卡信

息,消费信用卡持卡人的资金向游戏账户充值,再将游戏账户出售获利的行为,如何认定呢?在我们看来,这实际是一种诈骗行为川。从主观上来看,丁某等人明知这些信用卡信息是非法获得的,而去消费他人信用卡并获利,具有典型的非法占有之目的;从客观方而来看,丁某等人采用虚构事实等手段,让购买者误认为其游戏账户的金额是其本人合法拥有的资金,从而实现套现获利的犯罪目的。由此看来,丁某的前行为构成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而后行为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那么最终该以何罪论处呢?存在疑问。我们在前而己做过论述:窃取、收买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的显著特征是窃取、收买、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行为之后,往往伴随而来的是不法分子将其用于其他犯罪,形成从窃取、收买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到制作假卡,再到运输、销售、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环环相扣的犯罪锁链。有的甚至直接利用该信息资料进行诈骗,如冒用他人信用卡信息在网上银行消费。由此看来,丁某等人的行为定为窃取、收买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既符合司法实际,也符合立法原意。同时我们需要强调的是:就本罪而言,现实生活中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无论是采用复制、抄录、照相、窥视等直接方式获取信用卡信息资料,还是使用望远镜偷窥、在ATM 机上或者在P()S机上安装针孔摄像头偷录、有的甚至入侵信用卡发卡机构的信息资料数据库窃取,或者使用读卡机盗取等隐性方式,其目的都是非法占有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以获取非法之利益。

由此看来,诈骗的本质在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他人产生错误

认识,自动的交付犯罪分子所要得到的财物。在刑法意义上窃与骗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是否让原来的主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交付财物。因此在行为人利用虚假的客户服务电话套取持卡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的时候,行为人显然是采取了虚构事实的方法,让他人自愿告诉了自己的信用卡信息资料,完全符合刑法中诈骗的特征。但从罪刑法定的角度来说,刑法并没有将此类由骗取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以此来依照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定罪,是会存在争议。当然这还需要刑法的立法者对此进行进一步完善。

(三)非法提供行为的认定

所谓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是指掌握、了解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者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将自己掌握、了解的他人信用卡信息传授给他人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一般认为有出售、交付、告知、赠予等。

这里的掌握、了解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人,既包括合法掌握、了解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人。也包括非法掌握、了解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人。但是,前者提供以没有合法根据为前提,后者则只要提供就是非法提供。因为后者掌握、了解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本身就没有合法根据,是非法的,对于所掌握、了解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根本没有合法使用的前提,其任何使用都没有合法根据,是非法的。提供给他人作为使用的方式之一,自然是非法的。而前者存在合法提供的可能,如依法为配合司法侦查而提供。

值得注意的是,法条对本罪的成立没有规定情节(如行为次数、信息

刑法 罪数

刑法罪数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关于罪数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二/8) A.甲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并持该证件招摇撞骗。甲成立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 B.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20千米后,不慎撞死路人张某。因已发生实害结果,乙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仅构成交通肇事罪 C.丙以欺诈手段骗取李某的名画。李某发觉受骗,要求丙返还,丙施以暴力迫使李某放弃。丙构成诈骗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 D.已婚的丁明知杨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仍然与之结婚。丁构成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想象竞合犯 1.【考点】罪数 【答案】A。解析:成立牵连犯,要求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具有类型性、通常性的牵连关系。甲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不能成立牵连犯。因为为实施招摇撞骗行为,通常并不需要去盗窃国家机关证件,换言之,盗窃国家机关证件并不是招摇撞骗的必经手段。甲也不成立想象竞合犯,因为甲实施了两个独立的行为,一个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一个是持该证件招摇撞骗,侵犯了两个法益。故甲成立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招摇撞骗罪,应当数罪并罚。A项正确,当选。 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触犯危险驾驶罪。乙撞死路人张某,触犯交通肇事罪。甲同时触犯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应以处罚较重的交通肇事罪论处。但是不能因为乙的行为已经构成较重的交通肇事罪就否定乙也构成危险驾驶罪。B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丙虽然第一个行为触犯诈骗罪,第二个行为触犯抢劫罪,但是由于李某只遭受了一份财产性利益损失,丙针对同一被害人的同一财产性利益所实施的前后两个行为,不应数罪并罚,以抢劫罪一罪论处。C 项错误,不当选。 破坏军婚罪(与军人的配偶重婚)是重婚罪的特别法条,二者侵犯的是同一法益。已婚的丁明知杨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仍然与之结婚。丁构成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法条竞合犯,而不是想象竞合犯。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 2.关于法条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2016/二/11) A.即使认为盗窃与诈骗是对立关系,一行为针对同一具体对象(同一具体结果)也完全可能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 B.即使认为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是对立关系,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C.如认为法条竞合仅限于侵害一犯罪客体的情形,冒充警察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时,就会形成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法条竞合 D.即便认为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是对立关系,若行为人使用公款赌博,在不能查明其是否具有归还公款的意思时,也能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 2.【考点】法条关系 【答案】D。解析:如果认为两个法条是对立的关系,那么二者之间就不会出现交叉或

刑法分则中数罪并罚的情形

刑法分则中数罪并罚的情形 1.行为人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任务的,叛逃罪、间谍罪 2.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 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与相关犯罪并罚。 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又利用黑社会组 织实施其他犯罪的。 4.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其死亡或伤残的,交通肇事罪、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5.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 死亡、伤残或疾病,骗取保险金的,以保险诈骗罪与其他罪并罚。 6.行为人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并罚 7.行为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又不报谎报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情况 罪。 8.犯第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而构成其他罪 的,按本节各罪与他罪并罚。 9.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走私各罪、妨害公务罪。 10.犯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 11.暴力抗税,造成重伤、死亡的,抗税罪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12.骗取税款超过其所交纳的部分,偷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 13.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购买、运输假币罪、使用假 币罪。 14.行为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且数额巨大,但给客户开具存单,客户也认为该款存入银行, 但该款实际上却以个人名义借贷给他人等方式挪用的,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挪用公款/资金罪。 15.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前罪和销售假冒的注 册商标的商品罪并罚。(另: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同此情形,以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并罚) 16.在实施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犯罪过程中或其后,又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或又非法 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有伤害、侮辱行为的,以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罪与相关罪并罚。 17.构成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同时,如果还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劳动或者造成 其他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当与本罪并罚。 18.行为人实施故意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失去知觉),利用被害 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抢劫罪,盗窃罪) 19.在偷开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与其 他罪并罚。 20.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够成其他犯罪的。 21.在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中,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 后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行为的。 22.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 23.行为人构成贪污、贿赂犯罪,又将脏款偷存境外的,与隐瞒境外存款罪并罚。 24.

最新刑法中应当与可以总结

精品文档 刑法中应当与可以总结 1、第17 条:已满14 不满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第20 条: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 免除处罚。 3、第21 条: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 免除处罚。 4、第22 条: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第23 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第24 条: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7、第27 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第28 条: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9、第29 条: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1、第56 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12、第57 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4、第67 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15、第68 条: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6、第72 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 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 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宣告缓刑,可以根据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17、第164 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8、第276 条之一逃避欠薪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9、第351 条: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20、第383 条:个人依法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 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1、第390 条: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2、第392 条: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从重处罚 (一)总论部分: 第65 条: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二)分论部分 1、第385 条:索贿的,从重处罚。 2、第109 条叛逃罪: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的,从重处罚。 3、第157 条: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精品文档

刑法基本概念整理

刑法基本概念整理 第一章:刑法的绪论 1.刑法:即一个国家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具体些说,刑法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2.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附属刑法规范)。 3.狭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4.刑法的渊源: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5.刑法典: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及刑法的法律,是刑法的最主要存在形式。 6.单行刑法: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说明、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刑罚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7.刑法的性质:内容上——(1)调整范围的广泛性,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秩序到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都有所涉及 (2)调整对象的特定性:针对最严重的违法行为 (3)调整手段的严厉性:刑罚是国家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形式上——(1)刑法是基本法(2)刑法是实体法(3)刑法是公法 8.刑法的目的:就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护法益 9.刑法的任务:就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人民,打击敌人,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10.刑法的机能:就是刑法在社会生活中应当具备的作用,它是实现刑法目的和任务的手段。(1)保护法益机能(2)保障人权机能(3)规制行为机能 11.谦抑思想:就是不应当将所有的违法行为都作为刑法的处罚对象,作为刑法处罚对象的只能是那些不得不予以刑罚处罚的行为。 12.刑法规范:是以禁止、处罚犯罪行为为内容的罪刑规范。(包括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如刑法规定有盗窃罪、遗弃罪,其中所蕴含的规范就是:不得盗窃、义务者必须抚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13.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我国刑法是采用编、章、节、条、款、项的结构来编排的。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14.刑法解释:是对刑法规定用语的意义进行说明,是赋予刑法规范特定含义的思维或者实践过程。 分类:(1)主体不同 立法解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刑法规定所做的解释 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查工作中具体应用的法律解释(2)方法不同 文理解释——亦称文意解释或者文法解释,是根据刑法条文的文词字句进行的字面解释。论理解释——指参酌立法背景、目的、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对刑法规定做逻辑分析,阐明刑法用语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当然解释)——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事项,但依事物属性、处罚目的以及当然的道理,推论刑法所没有明文规定的事项,但要在刑法规定适用范围之内。 (扩大解释)(限定解释)

数罪并罚的几个问题

论数罪并罚制度 数罪并罚,作为国际上普遍运用的一种刑罚裁量制度,其价值主要表现为:在一个诉讼中如何确定一个被告人由于实施多个不同种类的犯罪而产生的刑事责任计算问题。这既是对犯罪人人身危险性作出的一种全面衡量,也是对犯罪人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的客观评价,最终为确定其应执行的刑罚提供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总则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中规定了数罪并罚原则。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原则,关系到贯彻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以及依法办案的严肃性。《刑法》实施以来,刑法学界对于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原则,存在不同的认识;而司法机关在具体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本文将从数罪并罚的历史沿袭和具体适用两方面对该原则进行一些行而有效的讨论。 一 简单地说,数罪并罚就是司法机关对一人犯数罪的情况进行合并处理的一项原则。犯罪现象中,不仅有一人犯一罪的情况,而且有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一般来说,一人犯数罪比一人犯一罪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应当处以较重的刑罚。因此,立法者对犯数罪的犯罪分子采取了特殊的量刑原则,这就是刑罚具体运用中的数罪并罚。而对于数罪的处罚,各国在刑法中或理论上有不同的称谓。如前苏联称之为“并合论罪”,日本称之为“并合罪”,《1871年德国刑法典》称之为“数罪俱发”等等。我国封建法典的代表《唐律》各例律中称“二罪从重”,旧中国北洋政府时代的《暂行新刑律》称为“俱发罪”。 对数罪如何处罚,中外历史上的法律都有过不同的规定。如《唐律》规定:“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等者,从一。若一罪先发,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即以赃致罪,频犯者,并累科。……”很显然,《唐律》对于数罪的处罚,既体现了封建统治阶级的所谓“恤刑慎罚”思想,又体现了对所谓重犯、累犯从严之惩处。比奴隶社会极端野蛮残酷的刑罚制度,数罪并罚制度无疑是一个历史的进步。 进入资本主义阶段以后,资产阶级为了巩固其统治秩序,确立了资本主义法制原则,在刑事立法方面,把对数罪的处罚规定在刑法典中,成为其刑法中重要的刑罚制度之一。如《1871年德国刑法典》对数罪的处罚作了专章的规定。

2017刑法知识点总结(简洁版)

刑法考点总结(简略版) 总则部分: 一、刑法概述 1.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 2.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3)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刑法的适用范围 (1)空间效力: ①国内犯:属地管辖; ②国外犯: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 (2)时间效力:溯及力:禁止溯及既往(我国采纳从旧兼从轻原则) 二、犯罪论 1.刑法概说 (1)犯罪的概念 (2)犯罪的分类 2.犯罪构成 (1)违法性: ①危害行为: A.刑法禁止的行为不是犯罪故意支配下实施的任何身体动作,而是在客观上可能侵犯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 B.作为与不作为危害行为; C.持有行为 ②行为对象:是指实行行为所作用的物、人、组织 ③危害后果: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与现实危险状态 A.分为:侵害犯与危险犯 B.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a.意义:影响罪数的认定;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 判定;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b.特点:共性:客观性;顺序性;相对性;规律性;复杂性 特殊性:诈骗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等都具有特殊的因果关系发展进程 c.认定:合法则的因果关系;条件关系与危险的现实化 ④特定身份:必须是在行为主体实施犯罪行为前就已经具有的特殊资格或者已经形成的特殊地位。 ⑤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都属于违法阻却事由。 (2)责任性: ①故意/过失: A.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要求行为人认识所有的客观构成要件事实,所以任何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都是特定的。

数罪并罚知识讲解

数罪并罚

量刑制度一:累犯、自首、立功 量刑制度二:数罪并罚与缓刑制度 ↘ 第四节数罪并罚 一、数罪并罚的概念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在法定期限内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觉得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即就是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制度。 是指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的特征: 1、一人犯数罪 2、2、数罪发生在法定期间内 a、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 b、判决宣告后, 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漏罪) c、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人又犯罪的(漏罪) d、被宣告缓刑或假释的犯罪人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或发现漏罪的。 吸收原则:是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选择最重的一种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都被最重的刑罚吸收。 并科原则:也称为相加原则,是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然后将各罪所处的刑罚相加在一起全部执行。

限制加重原则:是以数罪中的最高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或者在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 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准则。 我国的数罪并罚原则: 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综合原则。 1、吸收原则的表现:决定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 则。 吸收原则 2、限制加重原则表现: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 限制加重原则(依据《刑法》第69条第一款规定)。 刑法第69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

刑法学1知识点总结

刑法学1知识点总结(大红本) 第一章刑法概说(非重点)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刑法的创制和完善 第三节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第四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节适用刑罚人人平等原则 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概念 第二节犯罪构成 第五章犯罪客体(非重点) 第一节犯罪客体概述 第二节犯罪客体的分类 第三节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危害行为 第三节危害结果 第四节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五节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第七章犯罪主体 第一节犯罪主体概述 第二节刑事责任能力 第三节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第四节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第五节单位犯罪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犯罪故意

第三节犯罪过失 第四节与罪过相关的的几个特殊问题 第五节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第六节认识错误 第九章正当行为 第一节正当行为概述 第二节正当防卫 第三节紧急避险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第二节犯罪既遂形态 第三节犯罪预备形态 第四节犯罪未遂形态 第五节犯罪中止形态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 第一节共同犯罪概述 第二节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罪数形态 第一节罪数判断标准 第二节一罪的类型 第三节数罪的类型 第十三章刑事责任(非重点) 第一节刑事责任概述 第二节刑事责任的根据 第三节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和解决方式 第十四章刑罚概说 第一节刑罚的概念 第二节刑罚的功能 第三节刑罚的目的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非重点) 第一节刑罚的体系 第二节主刑 第三节附加刑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刑法学 导论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学:广义上,是指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研究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应用法学的范畴。 狭义上,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并阐述其哲学基础,研究其发展历史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刑法解释学、刑法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 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对象加以排列组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 二、简答题 1、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 2、具体研究方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1)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在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予以何种刑罚制裁的法律。(内涵) (2)广义上,指所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上,仅指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含义) 2、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3、刑法体系:(1)广义上,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上,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但书

4、刑法解释:(1)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概念) (2)文字具有多义性和发展性、法律具有抽象性、立法者的思维局限造成的法律缺陷、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为了使刑法规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规范化解释。(必要性) (3)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纽带,有助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促进其发展完善。(重要性) 5、刑法解释: (1)根据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2)根据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各解释的相关概念】 二、简答题 1、刑法的性质? (1)阶级性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存在。 (2)法律性质: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控范围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处罚范围的不完备性、部门法律的谦抑性。 2、刑法的分类? 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伦理刑法与行政刑法、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 (具体概念) 3、刑法的创制根据? (1)上位法根据:宪法 (2)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 4、刑法立法的目的、任务及功能? (1)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2)惩罚是手段,保护各种法益是目的 (3)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安定的生活局面。 (4)行为规制功能、法益保护功能、自由保障功能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基本原则:(1)指贯穿整个刑法、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

[_法学理论论文,1,有关,若干,思考]有关数罪并罚的若干思考

有关数罪并罚的若干思考_法学理论论文(1) 内容提要:数罪并罚是我国刑法适用基本制度之一,其对遏制犯罪现象的发生,创建良好的社会秩序意义重大,以下将分析数罪并罚原则,浅谈司法理论和实践中的几个热点难点问题: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进行合并处罚的原则,其功能在于确定对于赎罪如何实行并罚,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数罪并罚的核心和灵魂,它一方面体现着一国刑法所奉行的刑事政策的性质和特征,另一方面从根本上制约着该国数罪并罚制度的具体内容及其适用效果。论文关键词:数罪并罚数罪并罚的原则数罪折中原则合并原则数罪并罚是我国刑法适用基本制度之一,其对遏制犯罪现象的发生,创建良好的社会秩序意义重大,以下将分析数罪并罚原则,浅谈司法理论和实践中的几个热点难点问题: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进行合并处罚的原则,其功能在于确定对于赎罪如何实行并罚,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数罪并罚的核心和灵魂,它一方面体现着一国刑法所奉行的刑事政策的性质和特征,另一方面从根本上制约着该国数罪并罚制度的具体内容及其适用效果。各国所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吸收原则。即对数罪采取重刑吸收轻刑的处罚原则,在对各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选择最重的一种刑罚作为应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吸收,不予执行。采用这一原则对于某些刑种如死刑、无期徒刑是适宜的,且适用颇为明显,因为其违背了甼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有重罪轻罚之嫌,致使在犯数罪和犯一重罪承担相同刑事责任的条件下无疑等于鼓励犯罪人或潜在犯罪人实施一重罪后,志实施更多的同等或较轻的罪,所以单纯采用吸收原则是不科学的。(二)合并原则指数罪分别宣告刑罚。这一原则来源于“一罪一罚”“数罪数罚”的思想,但实际弊端甚多,如对有期徒刑而言,采用绝对相加的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期限,往往超过犯罪人的生命极限,与无期徒刑的效果并无二致。已丧失有期徒刑的意义,再如数罪中若有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者,则受刑种的限制药厂,根本无法采取绝对相加的原则予以执行,并且逐一执行所判数人无期徒刑或死刑,也是极端荒诞之举。所以,合并原则作为单纯的适用的数罪并罚原则实际上既难以执行,且无必要,亦过于严酷,有悖于当代刑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性质精神,采取单纯合并的原则也不科学。(三)限制加重原则。指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以其中最重的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程度的刑罚,作为应执行的刑罚。或者在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数刑相加的总和刑期一定的情况决定执行的刑罚,法律同时规定决定刑罚的最高不得超过的限度,克服了吸收原则和合并原则的弊端,既使得数罪并罚制度贯彻了有罪必罚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又采取了较为灵活,合乎情理的合并处罚;但该原则仍有一定的局限性,如对死刑无期徒刑根本无法采用。因而当然不能作为普遍适用于各种不期而遇鹷的并罚原则。(四)折衷原则。指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不是单一的采取吸收原则,合并原则,合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而是根据不同的情况兼采上述原则,以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和宣告刑成结构的合并处罚原则。我国现行刑罚采取的正是这种原则,因其取长补短,针对性强,灵活性强,适用面广。一数罪中既有判处有期徒刑的,又有判处拘役或者管制的,即不同种类的有期自由刑之间应如何并罚?对于这个问题,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有几种常用的解决办法,一是吸收说,主张对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合并处罚,采用重刑吸收轻刑的规则决定执行的刑期,即有期徒刑吸收拘役或者管制只执行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吸收管制药厂,只执行拘役其主要理由是这种方法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符合并罚的原则,且简便易行。二是分别执行说,主张对判决宣告的不

刑法的基本理论

刑法的基本理论 我国1997年及2012 年修订的刑法典规定了四个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 均衡原则 罪刑均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1] 。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但该原则的思想基础则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人权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前明文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下: (1)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应作为刑法[2] 的渊源。 (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5)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只能将值得刑罚科处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将轻微危害行为当作犯罪处理;处罚程度必须适应现阶段一般人的价值观念。 (6)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必须明确;对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 (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这里特别要说明的是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禁止扩大解释,但如何厘定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则是一个难题。从形式上说,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字含义的“射程”之内进行解释;而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字含义的“射程”之外进行解释。从着重点上说,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身,仍然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比较。从论理方法上说,扩大解释是扩张性的划定刑法的某个概念,使应受处罚的行为包含在该概念中;类推解释则是认识到某行为不是刑法处罚的对象,而以该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相似行为具有同等的恶害性为由,将其作为处罚对象。从实质上而言,扩大解释的结论在公民预测可能性范围之内;类推解释则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 罪刑法定的最早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国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凡是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者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这一规定奠定了“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进一步提出了罪刑法定的主张,将罪刑法定的思想系统化成为学说。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罪刑法定学说在资产阶级宪法和刑法中得以确认。

刑法中一罪或数罪汇总

刑法中一罪或数罪汇总 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包含欺骗行为,不另定诈骗罪(但在无商品交易或虚拟交易中骗取他人财物的,构成诈骗罪)(2)知道或者可能知道他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使得条件的,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共犯论处(3)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定罪重罚。 2、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材、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3、第149条:只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零部件化妆品罪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定刑轻。其余六个都重,竞合时,定六个具体罪名。 例:甲生产假冒避孕药品,其成份为面粉和白糖的混合物,货值金额达15万元,尚未销售即被查获。甲的行为触犯生产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想象竞合,择一重。——按司法解释来,货值金额3倍以上,定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节的9个罪名,又妨害公务的,数罪并罚 1、危险驾驶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 2、第171条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并出售、持有、运输的,以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处罚。 3、第171条:构成出售、运输人民币,又犯使用假币的,数罪并罚;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处罚,从重处罚。 4、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犯本罪,又实施诈骗的,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5、第191条洗钱罪:构成本罪同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或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之一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 6、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 7、数罪并罚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犯本罪还有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数罪并罚 8、第157条:犯走私罪又妨害公务的,数罪并罚 9、第204条骗取出口退税罪:骗取税款超过所纳税额,同时构成逃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其他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10、第213条假冒注册商票罪:与以假冒注册商票方式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理,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先假冒后销售,如果针对同一商品,就只定假冒注册商票罪;如果针对不同商品,则数罪并罚 11、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先制作侵权复制品,然后销售,如果针对同一物品,只定侵犯著作权罪;如果针对不同物品,数罪并罚。 12、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如果商业秘密同时是国家秘密、情报,而触犯其他罪名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13、第229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是加重情节,不另定其他罪。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讲解学习

学刑理整点识知法.刑法学 导论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学:广义上,是指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研究刑法所规定的 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 应用法学的范畴。 狭义上,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并阐述其哲学 基础,研究其发展历史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刑法解释学、刑法 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 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 对象加以排列组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

二、简答题 1、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 2、具体研究方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1)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在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予以何种刑罚制裁的法律。(内涵) (2)广义上,指所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上,仅指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含义) 2、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3、刑法体系:(1)广义上,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上,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但书3(. 4、刑法解释:(1)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概念) (2)文字具有多义性和发展性、法律具有抽象性、立法者的思维局限造成的法律缺陷、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为了使刑法规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规范化解释。(必要性) (3)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纽带,有助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促进其发展完善。(重要性) 5、刑法解释: (1)根据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2)根据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 【各解释的相关概念】 二、简答题 1、刑法的性质? (1)阶级性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存在。 (2)法律性质: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控范围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处罚范围的不完备性、部门法律的谦抑性。

刑法中的包容犯,转化犯,数罪并罚的情形重点

★刑法中的包容犯主要有:(1)绑架罪包容故意杀人罪(见 239 条,行为人在实施绑架犯罪过程中,又指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仍以绑架罪论处;但绑架罪不能包容故意伤害罪,而是要按想像竞合犯从一重处罚,因为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高于绑架罪基本构成的法定刑);(2)拐卖妇女罪包容QJ罪(见 240 条,行为人在实施拐买妇女的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对被拐买的妇女实施奸淫行为的);(3)拐卖妇女罪包容引诱、强迫卖淫罪(见 240 条,行为人在实施拐买妇女的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实施诱骗、强迫被拐买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买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行为);(4)抢劫罪包容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263条,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如果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则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如甲持刀拦路行抢,故意将受害人杀死后取走其财物,或者甲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故意将被害人杀死,取走其财物,都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而甲将仇人杀死后取走其身上的5000元现金,或者甲实行抢劫罪后,为防止受害人报案,将其杀死,都应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2005年卷二第61题);(5)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见 318 条,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实施剥夺、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或者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6)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罪(见 321 条第 2 款,行为人在实施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实施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7)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包容妨害公务罪(见 347 条,行为人在实施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犯罪行为过程中,又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对该妨害公务行为不单独定罪);(8)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包容QJ罪(见 358 条,行为人在实施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犯罪行为过程中,以QJ的方式迫使妇女或幼女卖淫的); 4、转化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因具有特定情形而使其行为性质发生了变化,转化为较重之罪,不以原行为性质定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刑法中明确规定的转化犯有14种:(1)抗税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因为抗税罪的法

柏浪涛刑法考点的几个总结二

柏浪涛刑法考点的几个总结二 总结5:假币犯罪的罪数。(1)串联关系,只定前行为。a.伪造+使用=伪造; b.购买+使用=购买。(2)并联关系,并罚。a.出售+使用,并罚。b.运输+使用,并罚。 总结6:公开盗窃的行为类型:(1)貌似抢劫:甲伤害乙,致乙重伤无法反抗但清醒,忽看到乙的钱包掉地上,拿走(注意与司法解释的情形不同)。(2)貌似抢夺:乙遛狗,无狗绳。甲跑过来当着乙面,迅速抱走小狗。(3)貌似侵占:新娘让伴娘帮拿着戒指,一会仪式要用。伴娘在新娘眼皮底下拿跑。 总结7:财产罪中的“多次”。共四个:(1)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有三个:多次盗窃,多次抢夺,多次敲诈勒索。(2)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有一个:多次抢劫。注意:诈骗罪、侵占罪中没有多次规定。 总结8:诈骗、盗窃、侵占的四种类型:(1)一开始有非法占有目的:a.甲欲非法占有乙手机,骗乙临时借打个电话就还,乙借给,甲拿到手就跑了。甲是盗窃。b.甲欲非法占有乙手机,骗乙借用两天,乙借给,甲到手两天后不还。甲是诈骗,名为借、实为骗。 (2)拿到手后才有非法占有目的。a.甲临时借打一下乙的手机,乙递给,甲拿到手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拿跑了。甲是盗窃。b.甲提出借乙手机用两天,乙借给,甲拿到手后产生不法所有目的,两天后不还。甲是侵占。 总结9:观点展示的考点。(1)偶然防卫:乙要杀丙时,甲杀死乙,救了丙,但甲没意识到自己制止了一起不法侵害,只想杀乙。关于对甲的处理。观点一: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观点二:无罪,成立正当防卫(结果好,行为就好)。观点三: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坏行为偶然制造了好结果)。偶然避险也有类似三种观点。 总结10:观点展示(2):正当防卫伤及无辜:乙伤害甲,甲防卫,向乙扔砖块,击中附近丙。甲对丙构成?观点一:正当防卫,因为甲的行为就是对乙的正当防卫行为。观点二:假想防卫,因为事实上丙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观点三:紧急避险,因为紧急避险就是伤害无辜第三人。 总结11:观点展示(3):打击错误。甲向乙开枪,却击中附近路过的丙。观点一: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是杀人未遂,对丙是过失致死,最终定杀人未遂。

刑法知识点整理

刑法 知识点整理 政 法 大 学 苏 惠 渔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概述: 研究对象:刑法学是以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广义刑法学:研究有关犯罪与刑事责任的一切问题的学科,其研究对象包括实体的刑法规范、犯罪的原因与刑事对策、形式诉讼程序、刑罚执行等等; 狭义刑法学:研究实体性法规范的学科。 我国刑法学研究对象: 1、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刑法的基本原理和有关论述; 2、我国刑法的本质、任务、制定依据、基本原则、适用范围; 3、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各种犯罪形态以及定罪原则与方法; 4、刑事责任尤其是刑罚的本质、功能、种类、适用原则与方法; 5、各种具体犯罪的概念、特征与刑事责任; 6、有关刑法的立法与司法解释、执行刑法的实践经验与问题以及刑法的适用规律; 刑法学与临近学科: 刑事诉讼学刑事侦查学犯罪学劳动改造学中国刑法史学外国刑法学国际刑法学 研究刑法学的意义: 1、对刑事立法具有指导作用; 2、对刑事司法具有指导作用; 3、对繁荣法学具有促进作用; 刑法学的体系: 刑法学体系的概念与建立依据: 概念:研究犯罪与刑事责任的理论学说体系(刑法学体系与刑法体系基本相同); 建立依据: 1、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 2、以中国实际为依据; 3、以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为主线; 4、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为原则; 刑法学的研究方法: 根本方法: 1、阶级分析的方法; 2、历史的、发展的观点研究刑法; 3、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研究刑法; 具体方法: 1、注释研究法:对刑法条文进行逐句分析、解释使刑法的意义得以明确的方法。也成分析 研究法; 2、历史研究法:对刑法条文进行历史的分析与未来的展望,弄清刑法的来龙去脉,了解刑 法的动向的方法;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经典考题分析:数罪并罚制度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经典考题分析:数罪并罚制度【相关法条】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理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不能超过三年,拘役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理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理应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理应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知识要点】 (一)数罪并罚的原则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是混合原则。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69条做了修改,原有条文是:“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理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不能超过三年,拘役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不能超过二十年。第二款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1.对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2.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拘役 能够超过6个月达到1年,管制能够超过2年达到3年。有期徒刑总 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不能超过二十五年(这是刑法修正案八的变化)。 注意:在计算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的时候,要注意新的规定: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 十五年以上的,不能超过二十五年。重点把握总和刑期超过三十五年 的情形,数罪并罚的上限提升到了二十五年。 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即对判处附加刑的,采取附加刑与主刑并科的原则。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 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这是刑法修正案八的变化)。 (二)适用数罪并罚的不同情况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适用第69条的规定。 对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种数罪的,原则上应以一罪论处;但在 以一罪论处不符合罪刑相适合原则,或者前后犯罪相隔时间很长,不 宜作为一罪的从重情节或法定刑升格的情节处理时,应实行并罚。 2.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适用第70条的规定,该方 法称为“先并后减”。 特点: (1)一人所犯数罪均发生在原判决宣告以前。 (2)原判决只对其中的部分犯罪作出判决,对另一部分犯罪没有 判决。 (3)不管漏罪即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性质相同的犯罪, 均应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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