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工作心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特点及应对

工作心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特点及应对

工作心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特点及应对
工作心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特点及应对

工作心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特点及应对

持续快速发展的经济在推动社会向前进步的同时,也伴随着经济类犯罪的与日俱增。近年来,XX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呈高发态势,此类犯罪涉及被害人众多,涉案金额巨大,损害群众利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给社会安定带来不稳定因素。现对XX县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办理的该类型案件进行研究分析,为更好地处理和应对该类案件提供参考。

一、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基本情况

201X年至201X年间,XX县人民检察院共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7件9人。就案件数量而言,该类案件虽仅占4年来该院办案总数的0.4%,但每起案件涉及的被害人少则几十人,多则上千人,总涉案金额更是高达7.24亿元。这是其他刑事案件无法相比的。

从前述数据分析可知,XX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虽然数量不多,但是涉及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必须重视此类案件的预防与惩治。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特点

1.犯罪形式相似,欺骗性、煽动性强。该类犯罪的主要作案方式非常相似。嫌疑人无一例外均以高息、高回报率为诱饵,在投资前期通常会按照约定及时支付高额利息及分红,打消被害人顾虑,坚定其投资信心,之后就会找各种借口拖延支付利息和退回本金。同时,该类犯罪具有欺骗性和煽动性强特点。犯罪嫌疑人均以公司或者分公司的形式运作,有完整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租有办公

场所,聘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和业务营销人员,对普通民众来说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很难辨别。

2.涉案金额大、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根据已办理的案件情况来看,XX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影响最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高达

3.7亿元,涉案人数1700多人;个案受害人为100人以上的案件占85.7%。此类案件受害人均为不特定群体,涉及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人员、个体工商户、农民等各阶层群体。一旦红利、利息发放有问题就会引起受害人的恐慌,这就使得案件存在潜在的不可控性,稍有不慎,就会使案件的社会效应急剧扩大。

3.矛盾化解难,维稳压力大。该类案件的行为人是以高额利息为诱惑达到快速吸收存款的目的,且投资款大多被被告人挥霍或去向不明,案发后其自身偿还能力也有限,大部分资金难以追回,致使该类案件实际追缴不理想。同时,由于该类案件隐蔽性强,侦查机关取证、固证困难,导致部分事实因为证据不足或者不充分而无法认定,但是无法认定事实的涉案金额却不是小数目,即使被害人可以获得一定的赔偿或者补偿,也是杯水车薪。在索赔难的情况下,受害人经常会采取上访闹访等极端方式讨要,导致维稳压力进一步增大。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发生原因

1.风险意识淡薄,存在投机心理。追逐利益最大化是每个人都具有的正常心理。但是,在法律风险意识淡薄的情况下,在“高利率、低风险、快回报”的诱饵吸引下,受害人渴望快速致富,从而忽视了投资风险,特别是在投资前期及时获取高额利息的甜头后,更是头脑一热地把更多钱财投入到不法分子编织好的圈套之中。待到东窗事发之时,投资者不仅没有获得期待中的利益,反而赔了夫人

又折兵,成为彻彻底底的受害者。这种非理性的投资需求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滋生提供了土壤。

2.社会闲散资金多、投资理财渠道不畅。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居民收入水平逐渐提高,人民群众手上的闲散资金越来越多,对投资理财的需求也越来越旺盛。但是,传统低利率的理财方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社会上层出不穷的理财方式又让人眼花缭乱。现阶段,股票、国债、保险等正规投资虽然品种较多,但是专业性要求高,所以期限短、利息高、回报大的存款成了人们乐于选择的一种投资方式。

3.监管乏力,惩罚手段单一。打击该类犯罪涉及到工商、税务、金融等诸多部门的职能管辖,具有环节多、过程长的特点。虽然各部门也肩负打击该类犯罪的职能,但是各部门阶段性、半封闭式的打击方式收效甚微。在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前,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予以惩罚的手段也仅限于每个部门自己的职权范围之内,没有整体性的打击与预防措施,等到案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的损失大部分已经无法挽回。

4.企业回笼资金难,存在发展困境。有些涉案公司有合法的实体经营项目,所非法吸收的资金也用于企业经营上。这类企业往往因为在创业早期,自身的经营规模有限,导致合法融资渠道遭遇瓶颈,加之法律意识淡薄,才选择使用非法融资的方式。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应对策略

1.提前介入维稳,确保惩治力度。在该类案件由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前,检察机关及时与公安、信访等机关进行沟通,提前介入了解案件情况,与每一位受害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众型经济犯罪情况调查报告(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众型经济犯罪情况 调查报告(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到国家、集体、个人等多重利益,我们把他称为涉众型经济犯罪。所谓“涉众,”是指涉及众多的受害人,特别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近几年来,此类犯罪在一些地区频繁发生,涉及人员多、时间跨度大、地域广,不仅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因而是一类最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最容易引起群体性事件;最容易引起群情上访;最容易形成新的社会矛盾;成为影响地区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在近年来的经侦工作中,虽然我们始终把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作为工作重点,但多种多样涉众型经济犯罪抬头甚至扩散的可能性仍然存在。因此,我们公安经侦职能部门要始终把打击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作为工作重点,防止蔓延坐大,应当采取有效对策防之蔓延。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众型经济犯罪滋生和蔓延的原因分析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体制改革后的民营公司企业不断发展壮大,为当地农村百姓和下岗职工提供了再就业的重要场所。但在事物发展过程中,有极少部分的公司企业披着“合法”的外衣掩盖“非法”的经济

犯罪活动,为解决资金不足问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择手段筹措资金,疯狂在民间以高额利息诱骗群众投资,极大刺激群众现投现收益的愿望。但目前国家实行的是刺激消费的宏观经济政策,银行存款利率低;收益少,民间投资市场活跃、投资需求望盛,相对狭窄的投资渠道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投资需求,在客观上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的滋生蔓延提供了条件。 伪装逼真,识别投资陷阱难度大。有部分公司在建立之初,为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有意夸大自已资金充足、实力雄厚,并拿出一套具有尖端科技性、效益性的虚假开发项目资料作为宣传攻势,骗取政府和社会群众的信任,从而导致公司在不具备开发物质和条件的情况下,却顺利取得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相关手续,为造大影响面和吸引力,邀请地方拥有‘权’和‘钱’一手统的各部门领导及社会各界同仁志士奠基同贺,采取这种极其诱惑性的伎俩,致使三种不同性格、不同工种的群众上当受骗,一种是下岗职工;二种是城镇无职无业人员及农村部分农民;三种是国家工作人员;前两种受害群众防范意识薄弱,主要是缺乏对不法分子公司业务经营和资信进行印证和深入了解渠道,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弱势位置,无法作出正确判断,识别不到投资的陷阱,主观上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而不法分子在运作之初就采取“折东墙、补西墙”的办法,拿后来投

论当前经济犯罪的特点及其法律制裁(一)

论当前经济犯罪的特点及其法律制裁(一) 近年来,我国走私、投机倒把、贪污、受贿、偷税、抗税、盗窃公共财产、诈骗等经济犯罪相当猖獗,出现了严重化、复杂化的趋势,表现出如下几个明显的特点: 1.发案数量多,案件大幅度上升。据司法部门统计,1985年全国法院审结严重经济犯罪案件50152件,1986年77386件;1987年60691件;1988年55710件。与1982年审结的33260件相比几乎成倍增长。① 2.大案相继增加,案值大幅度提高。80年代初,黑龙江省查处王守信特大贪污案,案值约60万元,曾哄动全国。近年来,经济犯罪案值达几万元,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已屡见不鲜。据检察机关统计,1983—1987年5年内受理的数万元、数十万元以上的大案件4200件,追回的赃款折值达16.3亿元。②据最高法院统计,1988年仅贪污类案件审结的贪污数额10万元以上的罪犯就达13人,其中一人达343万元;审结的受贿类案件数额10万元以上的罪犯有12人。③据报道,广东省1989年上半年查出受贿案件数额10万元—50万元的有35件,50万—100万元的2件,100万—500万元的2件。1988年11月底—12月初在温州举行的反走私专题讨论会反映,80年代初平均一起走私案值约几千、几万元,现在平均在几十万元,最高额达数千万元。 3.分布面和涉及面相当广泛。应当说,经济犯罪分子,无论在机关、厂矿、或企事业单位的人员中,都还是少数,不过分布面和涉及面却相当广泛,尤其是金融、粮食、建筑、供销、物资等系统的管钱管物人员染指较多。近些年来,党员、干部、职工参与经济犯罪的比重也愈益增大,内外勾结作案成为公害。据报道,最近广西自治区监察厅查处在流通领域中利用权力倒买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商品,从中牟取暴利的91起投机倒把案件,涉及厅级干部14人、处级干部25人、一般干部349人。在南京揭发出这样一个事件:1000吨钢材原地不动被倒卖了129次,价格上涨了近3倍。参与这一事件的有江苏、安徽、湖北、广东4省的83个部门。据最高法院统计,在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占比重高达10%到15%,工人高达22%到28%.④ 4.作案手法隐蔽狡诈,趋于专业化、间谍化、现代化。近些年来,投机倒把案件中出现“官倒”,走私案件中出现“官走”现象愈益严重,这些犯罪的个人或法人以改革为招牌,以开放为旗号,以合法掩盖非法,走政策边缘,钻法律空子,借口“变通”、“灵活掌握”,以合法的名义,行非法牟取暴利之实。而查处起来,阻力重重,关系网层层罗织,难以冲破。还有些犯罪分子搞到钱物,不开收据,不签名,不留字迹。三人面前不办事,“一对一”地成交,使查证十分困难。更有犯罪分子取用特务间谍活动手法,暗语通信,密写联络,备有现代化作案工具,身藏若干种应急证件,以便顺利作案,迅速转移,巧妙对付查处人员。早在8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就尖锐地指出,“经济犯罪的严重状况,不是过去三反、五反那个时候能比的”,⑤“这股风来得很猛。如果我们党不严重注意,不坚决刹住这股风,那末,我们的党和国家确实要发生会不会‘改变面貌’的问题。”⑥“如果继续听任其发展,就将对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前途产生极大的危害。”⑦为此,他提出著名的“两手抓”观点,“我们要有两手,一手就是坚持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一手就是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⑧应当说,我国刑事司法部门在近几年还是注意贯彻了邓小平同志上述思想的,即在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查处了相当多的案件,依法惩治了一大批经济犯罪分子,以上列举最高法院审结经济犯罪案件的统计数字足以说明这方面的问题。然而,“今天回头来看,出现了明显的不足,一手比较硬,一手比较软。一硬一软不相称,配合得不好。⑨表现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离”将经济犯罪都毫无例外地揭露查处,绳之以法,并处以应得之刑罚“的要求还相距甚远。实际生活中,经济犯罪的”黑数“(未知数)还相当大,在客观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尚无任何减少,对经济犯罪打击不力的现象依然存在,人民群众还很不满意。尤其在当前形势下,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清除腐败,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正如邓小平同志前不久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一些有效辩论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关键词进行高级检索,从2014年1月至2015年9月,有1180件之多,其中重庆市各级法院判决21件。 笔者作为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以办理的多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办案经验为蓝本,结合相关法规和类似案例,归纳了部分辩护观点,以飨读者。 一、以单位犯罪着手辩护 本律师在办理非吸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几乎所有的集资类犯罪均是以公司名义进行,那么如何认定其是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成为律师首先应当考虑的问题。根据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具体案件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而,在认定非吸当事人是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时,应当重点注意两点:其一是涉案公司的开设是否以进行违法活动为目的,倘若公司以吸收公众存款为目的而设立,则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反之若并非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而设立,在公司开办过程中才进行吸收公众存款的,则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其二是涉案公司开设后是否主要以吸收公众存款为主要业务,若是则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反之,若公司成立后还存在其他正常主要业务,则可能是单位犯罪。总之,因单位犯罪的入罪标准远远高于自然人犯罪,在办理非吸案件中,应当重点考量案件相关证据,从单位犯罪的辩护思路上寻找突破口。 二、准确认定吸收资金数额

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是入罪条件之一,因而在刑事辩护中对涉案数额的辩护意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0年司法解释”)第3条明确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因而,笔者结合自身在办案过程中的经验和相关司法判例,认为非吸案件涉案数额的辩护思路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 所谓全额计算,是指对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而非要求行为人对共同犯罪中的所有吸收资金负责。而非吸犯罪一般而言均为共同犯罪,涉案人数众多,那么这时就应当着重从涉案资金是否全部由行为人所吸收方面进行辩护。举例而言,若行为人的同级或下线在行为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吸收了部分资金,这部分资金就超出了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犯意,不能认定为行为人吸收的资金。所谓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因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这就需要辩护律师积极寻找对当事人有利的从轻情节。不少律师认为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仅是指案发后行为人的退还被害人的退赃金额,但本律师认为这种观点有待商榷。 原因在于案发前后已归还的金额既可以是案发后行为人积极退还被害人受害金额,更重要的是非吸犯罪的特征还在于行为人为顺利吸收资金,必然会承诺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进行还本付息或者按期限给付一定的回报,这部分资金数额也往往较多,而行为人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进行的还本付息或者给付的

工作心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特点及应对

工作心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特点及应对 持续快速发展的经济在推动社会向前进步的同时,也伴随着经济类犯罪的与日俱增。近年来,XX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呈高发态势,此类犯罪涉及被害人众多,涉案金额巨大,损害群众利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给社会安定带来不稳定因素。现对XX县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办理的该类型案件进行研究分析,为更好地处理和应对该类案件提供参考。 一、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基本情况 201X年至201X年间,XX县人民检察院共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7件9人。就案件数量而言,该类案件虽仅占4年来该院办案总数的0.4%,但每起案件涉及的被害人少则几十人,多则上千人,总涉案金额更是高达7.24亿元。这是其他刑事案件无法相比的。 从前述数据分析可知,XX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虽然数量不多,但是涉及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必须重视此类案件的预防与惩治。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特点 1.犯罪形式相似,欺骗性、煽动性强。该类犯罪的主要作案方式非常相似。嫌疑人无一例外均以高息、高回报率为诱饵,在投资前期通常会按照约定及时支付高额利息及分红,打消被害人顾虑,坚定其投资信心,之后就会找各种借口拖延支付利息和退回本金。同时,该类犯罪具有欺骗性和煽动性强特点。犯罪嫌疑人均以公司或者分公司的形式运作,有完整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租有办公

场所,聘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和业务营销人员,对普通民众来说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很难辨别。 2.涉案金额大、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根据已办理的案件情况来看,XX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影响最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高达 3.7亿元,涉案人数1700多人;个案受害人为100人以上的案件占85.7%。此类案件受害人均为不特定群体,涉及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人员、个体工商户、农民等各阶层群体。一旦红利、利息发放有问题就会引起受害人的恐慌,这就使得案件存在潜在的不可控性,稍有不慎,就会使案件的社会效应急剧扩大。 3.矛盾化解难,维稳压力大。该类案件的行为人是以高额利息为诱惑达到快速吸收存款的目的,且投资款大多被被告人挥霍或去向不明,案发后其自身偿还能力也有限,大部分资金难以追回,致使该类案件实际追缴不理想。同时,由于该类案件隐蔽性强,侦查机关取证、固证困难,导致部分事实因为证据不足或者不充分而无法认定,但是无法认定事实的涉案金额却不是小数目,即使被害人可以获得一定的赔偿或者补偿,也是杯水车薪。在索赔难的情况下,受害人经常会采取上访闹访等极端方式讨要,导致维稳压力进一步增大。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发生原因 1.风险意识淡薄,存在投机心理。追逐利益最大化是每个人都具有的正常心理。但是,在法律风险意识淡薄的情况下,在“高利率、低风险、快回报”的诱饵吸引下,受害人渴望快速致富,从而忽视了投资风险,特别是在投资前期及时获取高额利息的甜头后,更是头脑一热地把更多钱财投入到不法分子编织好的圈套之中。待到东窗事发之时,投资者不仅没有获得期待中的利益,反而赔了夫人

20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0〕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浅谈互联网时代下经济犯罪的特点及对策

浅谈互联网时代下经济犯罪的特点及对策 随着计算机、网络、通讯等技术的进步,互联网迅猛发展,并 在社会各行各业广泛应用,给人们的生活、工作带来了极大便利。 但同时也成为不法分子违法犯罪的利器。利用互联网犯罪已经成为 一种新的严重侵害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形态。互联网时代下的经济 犯罪给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开展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和困难。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进行集资诈骗,非法集资,传销,出售、购买 假币等犯罪活动的案例屡见不鲜。在互联网时代下,打击经济犯罪 就必须先清楚的了解互联网时代下经济犯罪的特点。 首先,犯罪形式的多样化,今时今日,互联网已在社会各个领 域得到广泛应用,无论是工业、服务业、商业甚至是农业,还是人 们的衣食住行,互联网已无处不在,这就为犯罪份子实施犯罪活动 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 其次,犯罪行为的隐蔽性,这是由互联网自身的虚拟性所决定的。互联网时代下诞生了许多新兴商业和产业,例如互联网商务、 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通讯等等,但无论是什么产业,都是通过计算 机和计算机群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的读写只是一种电子信号,是虚 拟的存在。因此犯罪分子利用虚拟信号进行的犯罪行为相对具有很 强的隐蔽性。 最后,犯罪跨度大,这是由互联网的开放性所决定的。犯罪分 子利用互联网可以跨地区甚至是跨国界进行犯罪活动。例如通过互 联网进行传销、非法集资或者集资诈骗,只要是互联网连接的地方,犯罪分子都可以进行犯罪活动。利用互联网的开放性犯罪分子突破 了时间空间的限制。 针对互联网时代下的经济犯罪的新形势,就公安机关而言,惩 治犯罪是防控犯罪的有力手段。对跨区域、智能化、信息化互联网 经济犯罪予以惩治,需要创新惩治模式。 一、创新集群战役惩治模式。在传统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中,管 辖地公安机关只针对辖区内的犯罪网络、犯罪链条进行惩治打击, 打掉经济犯罪团伙中单一环节、单一链条的情况较为普遍,对辖区 范围外的上下游犯罪的铲除和整治较少。集群战役可以集合全国或 地区经侦力量,整合涉案地优势资源,实现跨区域线索经营、落地 查证、嫌犯抓捕的统一调度指挥和信息共享,战役中多警种跨区域

关于打击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几点思考

关于打击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几点思考 近几年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发案率大幅上升。这类案件严重危害我国的金融秩序,损害投资户的利益,并易引发群体性上访,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是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和重大隐患。 一、非法集资类案件的犯罪特点分析 通过对近三年来我庭审理的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分析,我们发现非法集资类案件存在以下主要特点: (一)被告人数多、年龄偏大、女性多于男性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这16起非法集资案件中,被告人数达到98名,平均每起案件的被告人数为6人之多。其中焦英霞集资诈骗案被告人为15人,圣瑞集团集资诈骗案的被告人更是达到32人之多。且被告人多以40岁以上的中老人年为主,其中40-60之间的被告人占到了全部被告人人总数的67%。在这98名被告人中,女性被告人占大多数,比男性被告人多出**.2个百分点。 (二)涉案金额大、涉及地域广 非法集资类案件的涉案金额往往特别巨大,少则几十万、几百万元,多则上千万元,甚至几亿、几十亿元,如焦英霞集资诈骗案犯罪金额高达7亿多人民币、圣瑞集团集资诈骗案犯罪金额高达5亿多人民币。而且犯罪嫌疑人活动范围扩大,跨区域犯罪增多,有些犯罪案件涉及黑龙江省、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等20多个省市。 (三)受害人数多、年龄偏大 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受害群体广泛, 受害人数少则数十人,多则成百上千人。遍及离退休老人、下岗职工、农民、个体工商户、

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其他社会无业人员等社会各个阶层。且受害人年龄普遍偏大,多以中老人为主。这部分人手中有些闲散资金,但又苦于找不到致富门路,很容易受到犯罪嫌疑人的欺骗和诱惑,有的甚至将所有积蓄都用来投资。同时,受害人之间多多少少都存着同事、朋友、亲属等不同的关系层面,形成由点到线、由线到面的幅射效应。有的受害人既是被害人又是帮凶,不但自己投资,还劝亲朋好友等去投资,自己从中获利。 (四)追赃困难、维稳压力大 从目前办理的案件情况看,非法集资案件追赃非常困难,追赃远低于实际损失数额。原因在于,一是大部分集资案件的爆发,均是资金链已经断裂,募集来的资金已被犯罪分子消耗殆尽;二是案发时犯罪分子多以现金方式转移了赃款,大量赃款去向难以查明,追赃困难,被害人损失难以挽回;三是此类案件犯罪证据收集较难,往往导致因证据不足或不充分而对犯罪数额认定的较低。这就容易引起受害人不满,在没有其它索赔渠道的情况下,被害人往往集结到各级政府上访,寻求政府救济,或采取堵塞交通等方式,给政府施加压力,容易出现越级访、告急访,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非法集资类案件的犯罪形式分析 (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 为骗取受害人参与集资,犯罪分子往往采取“放长线钓大鱼”的作案手法,以高于银行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利率为诱饵,诱惑和煽动公众参与集资活动。在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初期,犯罪分子往往能保持良好的“信誉”,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给予投资者高额回报,骗取参与群众的信任,进而利用获利集资人作“活广告”四处宣扬,不断扩大集资规模使资金越滚越

非法集资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什么区别

非法集资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什么区别 中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非法集资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什么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非法集资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从造成的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从案发后的归还能力看,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 来源: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f7513408.html,/bianhu/gezuibianhu/bfscjjcxz/jinrongzhapianzui/jizizhapia/1114076.html

2019年当前经济犯罪特点及打防对策

当前经济犯罪特点及打防对策 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认为:犯罪是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是伴随私有制、阶级、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历史现象。经济犯罪是古老而最早的犯罪。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剩余产品的出现,少数人占有剩余产品,开始产生经济犯罪。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其他犯罪开始出现,侵财型的经济犯罪逐渐增多。随着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社会文明进步,人们多层次、多方位的需求,部份人欲壑难填和不劳而获而诱发新的经济犯罪。我国现阶段和世界其他国家一样,在市场经济领域,出现了经济犯罪的高期,与其他刑事犯罪比,有其自身特点。 一是犯罪罪种增多,侵害面广。随着经济生活的广泛,经济环节的增多,经济犯罪罪种也随之增多,侵害的客体也增多。目前在商品生产、流通、消费的各个环节,比如公司、企业、金融、保险、税收征管、证券市场、知识产权、购销合同、票据等各个社会经济活动领域,都有经济犯罪案件发生,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二是隐蔽性强,预谋性强。经济犯罪案有“隐形犯罪”之称。经济犯罪大多数都是犯罪行为人通过精心设计,采用伪装、隐蔽帐目、移花接木等手段,千方百计隐瞒事实真相,欺上瞒下,使其犯罪行为不易暴露。有的犯罪过程长达数年或更长的时间,等到罪行败露的时候,国家和集体的资财已遭受严重损失。三是作案手段专业化、智能化。经济犯罪嫌疑人大多受过良好教育,具有一定的金融、财税、贸易和会计、法律等方面的

专门知识,具有长期从事经贸活动的经验。他们往往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智慧,在熟悉的经济业务领域中进行犯罪。许多犯罪行为人都有合法的经济活动身份作掩护。许多犯罪行为人在犯罪前事先经过周密的部署,犯罪中行动诡秘,不留痕迹,案发后应变能力强,使侦查机关不容易突破。四是社会破坏性、腐败伴生性。经济犯罪数额越来越大,动辄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地侵占国家社会财物。如巨额诈骗、侵占挪用国有资产等经济罪案,直接侵害公民个人利益,危害面广。这些案件对社会具有较大的破坏性,严重危害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同时,经济犯罪涉及面广,往往一个大要案件发生,其背后就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甚至较高层次的领导有某些方面的联系,与党政机关腐败、公务人员的贪污、社会不良风气相纠缠,有的经济犯罪分子以金钱开路编织关系网,寻找保护伞,有的内外勾结,权钱交易,经济犯罪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五是技术含量高,侦破难度大。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经济领域许多行业实行了计算机管理,给社会公众提供了方便,为发展经济创造了有利条件。但是,一些作案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更加快速,更加便捷地盗窃、诈骗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大量资财。 近年来,我县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在打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中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相继破获了一大批经济犯罪案件,依法严惩了一大批经济犯罪分子,为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许多令人鼓舞的辉煌战绩,受到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为我县经济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随着改革

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

浙江女富豪吴英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诉 来源:北青网2008-2-24 本报讯前年年底爆发并备受关注的浙江女“富豪”吴英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经于近日审查终结,2008年2月21日,浙江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吴英等8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依法追诉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这是记者昨天从东阳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获悉的。 2006年年底,刚在一夜之间成为全国各地人皆知晓的浙江东阳26岁、传言身家在38亿的年轻女“富豪”吴英被刑事拘留,其塑造的“本色神话”也瞬间破灭。关于该事件的报道当时全国各地铺天盖地,但关于吴英被拘留的真相以及她真实的身价以及本色集团目前的状况等,各媒体的报道不一。本报记者曾于2007年2月15日专程奔赴浙江东阳进行实地调查。 昨天,据东阳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人介绍,经依法审查查明,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东阳市本色商贸有限公司)自2006年4月13日成立以来,法定代表人吴英在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资格的情况下,采取书面或口头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以借款、投资、资金周转等名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在义乌、东阳、宁波等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7.2亿余元。公司成立之前,吴英个人以相同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1.27亿余元,所吸收资金被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吴英用于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公司经营及个人使用等。目前尚有5.37亿余元资金没有归还,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 此外,自2005年下半年以来,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杨志昂采用书面或口头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以借款、投资、资金周转等名义,在义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其中林卫平向71人、1家单位非法吸收存款8.65亿余元;杨卫陵向31人非法吸收存款1.65亿余元;杨卫江向12人非法吸收存款7060万元;杨志昂向9人非法吸收存款6635万元,上述吸收资金均被四人高息放贷给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吴英等人。 在吴英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徐玉兰受吴英之托帮助向14人非法吸收存款2765万元;骆华梅、杨军介绍吴英向林卫平非法吸收存款并从中赚取介绍费各300余万元,杨军介绍吴英向杨卫江非法吸收存款并从中赚取介绍费24万元。 昨天,当记者问及本案的开庭时间时,东阳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人称目前还尚未得知。 九江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300万赃款退还受害人 来源:新华网 2008年11月4日,(江西)九江市公安局举行成功侦破“安徽省万物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退赃会,186名受害人共领到了300多万元。 2006年4月,安徽省万物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派张宝霞、高春影到九江开发市场,2007年1月20日成立安徽省万物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张宝霞任总经理,高春影担任财务负责人。随后,张宝霞、高春影以安徽省万物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的名义开展联合养殖梅花鹿等业务,以年利润高达30%以上作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截至2007年7月上旬,张宝霞、高春影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25.55万元,南昌、九江、上饶等地有186人受害。 据查,张宝霞、高春影在明知安徽省万物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通过年检的情况下,继续以安徽省万物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联合养殖梅花鹿的农户签订合同,并谎称集资款由总公司支配使用于生产经营。2007年7月初,张宝霞、高春影在得知安徽省万物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多名高管被刑拘后,携款潜逃,后被抓获。今年9月1日,九江市中级人

试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

试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 朱永才朱晓东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媒体报道了大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例,笔者发现这一罪名的扩大化己经是极普遍的现象。一些地方的司法实践把一些民间借贷行为都放进这个罪里。许多个案根本不考虑企业或个人吸收资金是以非法从事资本、货币经营为目的还是为解决企业或个人自身发展需求;不考虑是否存取自由、是否造成损害后果。这一扩大化的倾向与入世后打破金融垄断、鼓励金融市场竞争、民间金融逐步合法化的趋势是完全背道而驰的,如果放任这一扩大化的倾向继续发展,必将成为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阻碍。 在理论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扩大化表现为: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解释为:非法吸收公众原本会存到银行金融机构去的存款。其理由是:因为被有关企业或个人吸收或借贷,使银行的存款业务减少;行为人虽然没有对“存款人”的财产造成损失,但必须对银行金融业务减少而造成银行的损失及其储户的“彷徨”负责。从而,该罪的危害不但是对金融秩序的危害,而且扩大为对金融机构的垄断利益的危害,这样就把损害金融垄断者的利润和危害金融管理秩序混为一谈。因此,从本质上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名的扩大化必然导致对金融机构垄断的强化。从长远来看,这样做不但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有百害而无一利,而且会阻碍民间借贷的正常发展。所以,有必要在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加以区分。

二、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分析 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金融业是国家进行计划调控和经济建设的重要职能部门,其活动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另外,这一时期由于经济不发达,公民手头现金、存款甚少,机关、社团也没有更多可供支配的资金,因此就不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制度环境和客观条件。所以,1979年我国在制定第一部刑法时,并没有规定这个罪名。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行和深入,国家经济日益活跃,公民生活水平日渐提高,手头现金和储蓄存款也越来越多。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国家金融市场的搞活,市场日益繁荣和市场主体自主经营权的扩大,一些个人和公司、企业为了发展生产或扩大经营,千方百计、想方设法募集资金,有的进而发展到违反国家金融法规,擅自吸收公众资金或变相吸收公众资金,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其中一些金融机构也在相互竞争中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这些行为不但严重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还给国家和公民带来了极大的金融风险,而且引发了不少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为此,1995年5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专门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其第四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其第七十九条还特别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同年6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

当前经济犯罪特点及预防对策

当前经济犯罪特点及预防对策 【摘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经济的快速增长引发了社会经济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犯罪活动日益猖狂,严重地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阻碍了经济发展。侦查部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和防范工作中面临着新的严峻挑战。本文就经济犯罪的打击和防范现状、特点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浅析,并提出了本人就新形势下经济犯罪相应的对策以及措施。 【关键词】经济犯罪;现状;防范与打击;对策 当前,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使社会经济活动从追求短期逐利型向做大做强型发展的动荡阶段,由此伴生的经济犯罪发案率将超过其它刑事犯罪,公安经侦部门作为打击经济犯罪的专业队伍,多年来一直在加大打击经济犯罪的工作力度,取得了辉煌的战果和成绩,但在有效预防和遏制经济犯罪方面就略显欠缺,当前,如何更好预防、打击经济犯罪,有效遏制经济犯罪猖獗势头,更好地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服务,是对经侦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新任务,也是公安经侦部门面临的我国经侦工作任务将更为艰巨复杂。面对这样的局势,我国公安经侦部门就需要有更加清醒的认识,要从未雨绸缪的角度做好大战之前的备战工作,才能应对新形势下新一轮经济犯罪浪潮,为新时期我国经济快速平稳发展保驾护航。

一经济犯罪的新特点 (一)犯罪领域广泛化 目前,由于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其不断更新的产业科技信息,强大的网上立体销售平台,应用技术信息为实体经济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有形和无形效益。与此同时,借助互联网技术平台,网上电子银行的快速发展势必最终取代现金支付,使快速交易走到了我们面前。然而,随着其快速发展伴随而来的通过互联网实施的非法传销、合同诈骗、集资诈骗、非法证券咨询咨询犯罪和其他形式的经济犯罪。此外,经济犯罪还发生在权利运作的各个环节,如工程招标方面,物资采购环节,工程建筑领域,物资管理和仓储环节等。近年来,在全国各个地区的这种类型经济犯罪活动越来越突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曾破获了一起特大系列诈骗案。霍某冒充是领导亲戚,以给他人孩子安排工作为名,在短短几年时间内约有80多名受害者先后上当受骗,霍某则收取15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好处费,涉案金额高达1400万元。直到几名受害者聚到公安局一起报案,霍某诈骗的手段才慢慢暴露无遗。在其作案的几年时间内,涉案的80多名受害人均被霍某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搪塞,他们也并没有起疑心,可见普通人防范经济犯罪的意识弱到极点。霍某还不断对被害人进行这样的告诫:“事情正在办理之中,这种事情需要严格保密,而且你们的钱已经花出去了,要是报案,事情不但办不成不说,钱也肯定会打水漂。”在她的“安抚”下,时至霍某东窗事发被逮捕仍不断有受害人打电话询问其安排工作的进展情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 依照刑法第176条的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处罚。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个人吸收存款额不满20万元或变相吸收存款不满3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10万元损失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损失3.5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宣判前全部退还存款人存款的,适用罚金刑; (二)个人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2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30户,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损失3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个人吸收存款10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8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单位吸收存款额不满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不足15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50万元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7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适用拘役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为起点;宣判前退还全部存款的,适用罚金刑; (二)单位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150户,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4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单位吸收存款50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缓刑适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吸收存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二)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三)吸收存款额四分之三以上未退还的; (四)曾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刑或行政处罚的。 原文地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2f7513408.html,/zhuanti/ffxsggck/ 本资料由为你辩护网(原四川刑事律师网)提供,更多参考https://www.wendangku.net/doc/2f7513408.html,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专题:选登典型案例之一草根PE的骗局——上海黄某非法集资案 一名年轻的创投企业发起人、私募股权基金()管理PE者,一群以退休职工为主的投资人,融资的别有用心、投资的盲目轻率,充分暴露出目前草根界的混乱现状。PE案情简介 当创投企业受热捧时,后”的黄某与李某某等人合谋80“发起所谓的创投企业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年月至年2008 22006月,黄某伙同李某某、王某某等人先后注册成立上海汇乐投8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九家投资管理公司,以投资者参与公司发起设立可得到无风险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亿佘元。1.3在私募基金概念炒作如火如荼之际,黄某对其吸引资金 的方式进行了升级。年月至年月间,黄某420092008“”4纠集张某某在上海成立德浩企业,在天津注册设立德厚基金 公司,以招募私勤奋基金的名义,以签订协议、承诺%的8.4固定年收益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佘万元。4800至案发,黄某等人所筹集的亿佘元款项除部分返1.78利、归还投资款及投资外,大部分资金被用于炒股、提现、出借及购置房产和个人消费,并挥霍殆尽,造成参与者经济损失佘万元。8500 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年月至年1720032006月间,黄

某等人利用租借的办公地点招揽客户,釆用低吸高抛的方法,非法买卖、转让三家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收取客户资金万元,从中非法获利万元。8381944作案手段 、夸大宣传、利益诱惑。公司设立过程中,黄某、李某1某培训公司人员釆用随机拨打电话、向亲友介绍其设立的 创投企业等方式吸引公众投资,还多次在上海、安徽、浙江 等地设立多个招募投资经营点,以开讲座、推介会等形式进 行虚假宣传,承诺支付?的回报收益及许诺分红、超10%8%额回购等招揽投资人。对能招来投资的人员给予不同比例的 提成,诱使投资人再向他人进行宣传,以招揽更多不明真相 的人参与。 、分红派息,抛砖引玉。在明知公司并无盈利的情况2下,黄某等人欺骗、利用其他股东并以董事会决定的名”“义,在上海、安徽等地设立多家无投资价值的公司,还将投资人的出资款用于支付所谓的投资分红”,通过借新“还旧或挪用本金等方式向投资者兑现每年的分红以及10%超额回购,制造公司机构庞大、实力雄厚、业绩良好的假象,以获取投资人的信任。 、虚假增资,居心叵测。为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2008 3年月至、黄某指使王某某先后釆取支付高额中介费,月间87.提供相关股份投资比例资料和通过向他人借资及关联企业 来回划款增资、验资等方法,为其中两家公司虚报增资,欺 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增资注册和股权变更登记,

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引发的思考

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引发的思考 2008-6-17 17:20:02 简要内容:当前,在我国金融犯罪领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发案量大幅增加,案值不断攀升,不法分子利用群众的投资需求和快速致富心理,炮制各种名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大肆聚敛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行为的蔓延之势已严重威胁着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这类犯罪因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故而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自去年以来,国务院多次召集银监会、发改委、公安部、工商总局等近20个部委召开专项工作会议,就处置此类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专项部署。 人民网·天津视窗6月17日电:当前,在我国金融犯罪领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发案量大幅增加,案值不断攀升,不法分子利用群众的投资需求和快速致富心理,炮制各种名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大肆聚敛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行为的蔓延之势已严重威胁着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这类犯罪因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故而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自去年以来,国务院多次召集银监会、发改委、公安部、工商总局等近20个部委召开专项工作会议,就处置此类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专项部署。 缺乏法律制约的集资活动对于投资者来说可能是一本万利的投资机遇,也可能是圈钱无数的洪水猛兽,一旦资金链条中的某一环节发生了问题,便会连锁反应到其他金融、社会领域,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多发对国家金融秩序的正常运行造成极大的威胁,也给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不安定因素,甚至引发公众性群体事件的发生,严重地影响了我国正常的金融和社会秩序。 市公安局经侦部门日前成功侦办了一起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此案涉及我市多个区县的数百名群众,涉及地域广、人员多、涉案金额巨大,给广大群众敲响了警钟。 本案主要犯罪嫌疑人林某,男,1962年出生,黑龙江人,小学文化,黑龙江省A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某,男,1957年出生,辽宁人,初中文化,哈尔滨市B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4年4月,林某获悉了黑龙江省阿城市将对市内一座古寺进行复建的消息,遂产生在寺后修建一座“万佛城”,即修建一座可容纳数万灵位的灵骨塔、依靠销售灵位牟利的念头。项目预计三年时间完工,五年后可将数万座灵位全部售出,预计获利数亿元。为获取此项经济效益,林某决定参与出资开发古寺复建项目。苦于没有足够的资金,为解决资金不足问题,林某找到邢某,二人经过商定,达成了分工负责以及在社会上向公众进行集资的意向,由林某负责办理复建古寺的相关手续以及项目施工,邢某负责集资活动,并向林提供集资款。随后,邢某通过他人与我市人员李某、刘某、曹某等人取得联系,鼓动她们参与集资,并制定了年息为40%至50%、吸收公众存款超过5万元即有奖励等方案,以其所在的B公司名义在津大肆宣传项目投资,积极进行发展成员、吸收公众存款及返款等活动。 自2004年4月至2005年6月间,邢某在津设立李某、刘某、曹某三个负责人,下辖彭某、黄某等若干小组长,小组长再各自广泛拉拢人员参与集资。集资方式分为A、D两种,A种方式为:每季度返25%本金和10%利息,即一年内本金返清并加返40%利息;D种方式为:每月返5%利息,返10个月,共返利息50%,一年后返还本金。奖励方式为,揽存者揽存超过5万元即可奖励500元,超过30万元奖励800元,超过100万元奖励1000元,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