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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际产品责任法案例讲解大全汇总

7、国际产品责任法案例讲解大全汇总
7、国际产品责任法案例讲解大全汇总

7、国际产品责任法案例讲解大全

邹岿编

第八章国际产品责任法

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述

1、Brandenburger Y. Tayota Motor Sales. U. S. A Inc. And Toyota Motor co. ,Ltd.

在该案中,原告Brandenburger驾驶丰田公司的汽车,在高速公路上快速行驶时,不慎翻车,丰田汽车的车顶发生破裂,乘客被抛出车外造成死亡。美国法官在审理此案时,认为汽车车顶的构造有缺陷而最终导致死亡的发生。

法院最终判决制造商和销售商负赔偿责任。

2、拉哥格诉克拉格公司案

1969年,克拉格制衣公司制造的木棉棉衣的棉花未经防火处理,小孩在穿着木棉棉衣玩发火玩具手枪时,因棉衣着火而受伤。法官认为小孩所穿衣料用的木棉若经防火加工即可避免火花着火,遂判决制造厂商负赔偿责任。

法院的判决理由是:在今日广泛使用化纤合成物的时代,社会大众依赖生产者供应其衣料。合成纺织品的成分及其性质,一般人多不明了。销售者应注意维护所有使用人尤其是儿童的利益。如果对儿童的衣服,需要实验及研究,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危险性,而不应在穿着茄克者的身上进行实验。

3、马修诉Lawnlite公司案

案件发生在1956年,原告马修在观看铝制椅子,在试坐旋转时,椅子回旋部分将原告手指切断。法官认为。切断原告手指的机构装置部分是椅子构造的必要部分,被告应在其危险部分装上保护装置,否则应负设计缺陷的责任。

4、卡马乔诉本田汽车有限公司案

在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1987年判决的卡马乔诉本田汽车公司一案中,原告在驾驶被告生产的摩托车时发生车祸,其腿部严重受伤。原告在起诉时主张,该车没有安装腿部防护设施,属于设计上的缺陷。被告提出的辩护理由之一是,摩托车发生事故的风险,是每一个消费者都能预见到的,因此,根据《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402A条注释i,未安装腿部防护设施不属于对消费者具有不合理危险的缺陷。该州最高法院认为:某一产品的危险是公开的和显而易见的这一事实,并不能构成对产品有不合理的危险的主张的辩护理由。我们注意到,采纳这样的原则,作为一个法律问题,将不公平地加强风险承担抗辩的作用。但现有的证据表明,被告本来可以通过投入可接受的成本安装该防护装置,并且不会减损该产品的效用或实质性地改变其性能;被告未能这样做,从而使该产品依照“危险/效用标准”包含了不合理的危险性。

5、瓦克维尔工程有限公司诉BDH化学制品有限公司案

该案是警示缺陷的经典案例。案情经过是:被告向瓦克维尔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一种装在玻璃安瓿里的瓶上标有“有害蒸气”的化学药剂。供应商并不知道该化学药剂遇水后会产生强烈反应。一位科学家在做实验时意外地将安瓿掉在水池里引起爆炸,导致了该科学家死亡,并给原告的工厂造成了巨大损失。

法院裁决制造商负有过失责任,因为他未能提供该化学药剂的危险性的充分的警告。

第二节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1、温特博特姆诉赖特案

该案件发生在1842年,原告温特博特姆是一个驿站的马车夫。被告赖特是马车制造商。原告一直使用被告提供的马车运送邮件。

一次,原告在运送邮件途中,马车轮子突然毁坏,导致原告摔下马车而受伤。原告以被告提供了有缺陷产品直接导致自己受伤为理由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被告以“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为理由进行抗辩。

法院最终作出如下判决:因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尽管被告的产品缺陷导致原告受伤,被告也不负赔偿责任,被告的抗辩成立而胜诉。

2、托马斯诉温彻斯特案

1852年,原告托马斯购买了一瓶误贴了标签的药品,被告温彻斯特是药品制造商,他将颠茄制剂错标成蒲公英制剂出售,结果原告的妻子服用后中毒,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可以预见,误贴标签的毒药会致人伤害或死亡,该制药厂商应对最后消费者负赔偿责任。法官认为:尽管原被告之间没有任何契约关系,但批发商将有毒的颠茄当成蒲公英出售,由于出售的商品对生命及健康具有危险性,被告应对最终消费者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该案是法官们为了克服、弥补契约关系责任的不足,根据实际情况借助某种理论创设的例外,也是对“无契约、无责任”原则的一种突破。

3、海文诉佩德案

该案案情为:被告是船坞所有人,与一个漆工雇主签订了合同。被告提供脚手架和绳子,船舶漆工在脚手架上作业时因绳子突然断裂而遭受伤害,被告因此被追究责任。

布雷特·M.R.法官在判决理由中称:任何时候当一个人提供物品或器械或类似物品旨在由他人使用时,如果他认为每一个具有一般常识的人在这种情况下都能够立即意识到,除非他对提供之物的状态或提供物品的方式给予一般的注意和技术处理,否则将出现对接受并将使用此物者及其财产造成损害的危险时,即产生对提供此物品的条件或方式给予一般注意或技术处理的责任。

从本案可见,布雷特·M.R.法官的观点在当时合同责任盛行的情况下明显具有超前意识。同时也可以看出,为了满足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需要,法官们已经从对消费者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危险品开始寻找突破口,通过设定生产者和产品提供者的注意义务,使其对危险物品所致损害承担责任。

4、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公司案

原告麦克弗森从零售商处购买了被告别克汽车公司生产的一辆别克汽车。在一次正常行驶中,因汽车轮胎的缺陷,轮胎突然发生爆裂,导致汽车倾覆。原告被抛出车外,受重伤。原告因此起诉到法院。事故的原因即在于有缺陷的车轮(用有缺陷的材料制作的一只车轮,车轮轮辐裂成碎片)。

别克公司辩称,轮胎不是别克公司制造的,而是从一个汽车零件商店买来的。

然而证据显示,轮胎上的缺陷是稍经检查就可以被发现的。别克公司在购买轮胎时没有认真检查,这一疏忽造成了麦克弗森的伤害,因此要负过失责任。

法院判决:尽管原被告之间并无合同关系,轮胎也并非被告自己制造,但纽约最高法院法官卡多萨认为:“任何物品制造上具有过失,依其本质将构成对生命及身体危险的,即属于危险物品。……制造人若知悉该项物品将由买受人之外的第三人未经检验而使用的,则无论有无合同关系,对该项危险物品的制造,均负有注意义务。制造人未经注意的,就所发生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因此,被告别克汽车公司必须因其疏忽而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5、埃斯克拉诉可口可乐瓶装公司案

原告埃斯克拉是一位餐馆女服务员,当她将可口可乐放进冰箱时,其中的一瓶发生了爆炸,致使原告严重受伤。虽然原告并没有提供被告可口可乐瓶装公司过失的证据,而且被告也提供了其瓶子的制造、检验以及装气的适当性证明,但是,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仍判决原告胜诉,理由是:当制造商将其产品投放市场时,明知其产品将不经检验就会被使用,如果这种产品被证明具有致人伤害的缺陷,那么制造商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随后,美国法院在判例中不断扩大对疏忽责任的解释,责任人也不限于制造商,因设计人的疏忽造成的损害也要承担责任。

另外,1932年,英国上议院审理的多诺霍诉史蒂文森案也突破了长期适用的产品责任限于合同当事人原则的限制。

6、多诺霍诉史蒂文森案---英国产品责任法发展史上的一大进步

该案的原告多诺霍是一位女士,1928年8月26日,多诺霍偕其友到苏格兰Paisley地方的一家咖啡馆,其友为其购买了一瓶姜汁啤酒。侍者为多诺霍倒洒时,因酒瓶是不透明的,多诺霍并未发现有什么异样,仍放心饮用。其后,当其朋友再为其添酒之际,突然浮出腐败的蜗牛躯体。多诺霍看到这些,想到刚才所饮的不洁之物,当即昏厥过去,之后得了非常严重的肠胃炎,使其健康蒙受损害。于是她起诉生产者史蒂文森要求赔偿损失,后来又提起上诉。

由5名上议院成员组成的法庭受理了此案。法庭意见分两派:

一派意见认为,本案涉及的是一个法律问题,即饮料的生产者在向分销商销售产品时,是否在产品的分销商、最终购买者或消费者无法检验生产缺陷的情况下,对最终购买者或消费者承担任何合理注意,使产品不存在能引起伤害的法律责任。英国已有足够的判例表明谨慎注意应是生产者的一个责任。美国早已采用了疏忽责任,例如,1916年的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公司案即适用疏忽责任。美国也有在姜汁啤酒中发现老鼠,最终由生产者承担责任的类似案例。因此,如果接受上诉人提出的案由,就应该认为生产者有对消费者承担合理注意的责任,上诉人应当胜诉。

另一派意见认为,如果上诉人胜诉,那么任何产品的每一生产者或修理者都要对每个合理使用该产品的人负责,这将是不合理的;1842年温特博特姆诉赖特案是反对上诉人的;因此,应驳回上诉人的请求。

5名法官在各自发表意见基础上,结果以3:2多数票判决原告(上诉人)胜诉。

上议院认为:“如果某一产品的制造商以其出售方式表明,该产品将不经过合理的中间检验环节到达消费者手中,并意识到如该产品的制造缺乏合理的注意

将造成消费者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就应当对消费者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

该案件确立了产品疏忽侵权责任( Negligence Liability)制度。

该案件将“过错”概念即疏忽责任引入产品责任法中,突破了英国长期使用的契约关系(即“无签约无责任”)确定产品责任范围的限制,标志着疏忽责任在英国得到确立。

按照英国的法律,这场官司输掉的可能性要远较“温特博特姆诉赖特案”大,因为英国是判例法国家,前一个官司消费者输了,后面的官司只能依照前例判决。但是,原告幸运地遇上了艾德金大法官,大法官放弃了前例中的契约关系,用侵权理论来明确了产品责任,使这个看起来要输的官司成了英国产品责任法案例上的一个转折点。很快,这个案子的规则原则被英国上议院确立。

在这个案件中,法官讲了一段话:“当充分享受自己生活的时候,你应该顾及你的‘邻居’;你行为的影响如此之大,以至于影响到他人生活的时候,你的行为就是一种过失。”

总之,在20世纪初,“多诺霍诉史蒂文森案件”确立的疏忽责任是英国产品责任法发展史上的一大进步,其价值目标是更公平合理地保护产品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现代法律的衡平法的精神。

7、Baxter诉Ford Motor公司案

原告( Baxter)向汽车零售商购买了被告福特公司的产品,被告以书面形式保证汽车的挡风玻璃是防碎玻璃。但是,当原告一次驾驶汽车时,一颗小石子击中挡风玻璃,玻璃被击碎,玻璃的碎片伤及原告的眼睛。

为此,原告以被告违反担保为由起诉被告。法院认为,尽管原被告之间无直接的合同关系,但是被告能够预见到对其产品的朋示担保范围涉及买受人和使用者,如果被告的产品不具有原告相信的广告说明中的功能,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8、Tacob E. Decker and Sons诉Capps案

案件发生在1942年,原告( Tacob E.Decker and Sons)购买了被告(Capps)的香肠,但该香肠变质了,原告一家人食用之后均得病,并致使其中一人死亡。

在本案的审理中,尽管陪审团认为被告无过失,但是法院仍依据默示担保理论判决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指出: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该案的被告人应依据法院的默示担保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此点,虽然判例尚未一致,但根据较好的推理,该案让制造者对所产生的损害负责。制造者在此案中所负的责任,不是基于过失,而是基于保护人类健康和生命的公共政策的一般原则。出售食品供人消费,而该食品不具备此项出售的目的。食用不卫生食物,对于人类健康及生命后果极为严重。为保护最后消费者,应使制造人就食品的卫生、清洁负默示担保责任。

9、严格责任的起源案件---格林曼诉尤巴电力公司案

案件发生在1963年,原告格林曼的妻子购买了被告尤巴电力公司生产的电动工具。当原告按照说明书刨削木材时,一块木头突然从工具中飞出,砸中原告的脑袋,造成原告重伤。

经检查,该电器属于有缺陷的产品,它与事故有直接关系。

原告以被告违反了担保(包括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为由提起诉讼,初审法院据此判决原告胜诉。被告以原告超过了UCC规定的诉讼时效为由提起上诉,

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败诉。其理由是:“当一个生产者将一件产品投放市场时,明知它将不经检验缺陷即会被投入使用。若该产品含有可能致人伤害的缺陷,该产品的生产销售者在侵权方面负有严格责任。”

在这个案件的裁定中,加州上诉法院的法官撰写了具有历史意义的意见:“为了使生产者承担严格产品责任,原告无须证明明示担保的存在。”并再次强调:“一旦制造商将其产品投入市场,又明知使用者对产品不经检查就使用,只要证明该产品的缺陷对人造成伤害,则制造者就应对损害负严格责任。”

这一判决的重要意义在于:法院的调查重点从制造商的行为转移到产品的性能。这个原则的优越性在于把控告制造商(以前根据过失)和零售商(以前根据保证)以及在销售环节里还可能有其他人的诉讼都归到一个单一的诉讼中,因此,相对而言,原告人比较容易举证产品缺陷的存在。该案确立的严格责任原则和特雷纳法官的意见,对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二版)第402节A的规则有着深刻的影响,

10、Rogers诉Ingersoll – Rand Co. 案

英格索尔-兰德公司的产品中有一种研磨机。随同机器的使用手册警告使用者,当设备运转时要在机器后方保持10英尺以外的距离,要检查退后警告器是否正常运行,并查看工作区域以防其他人员靠近,机器上还有一个告示:使用者要靠后10英尺以外,当特里尔使用该机器把沥青从一条正在重铺的路面上剥离下来的时候,他按照警告后退了,警告器没有响,而背对着研磨机站在路上的罗杰斯被机器碾过而致残,罗杰斯把英格索尔-兰德公司告上了联邦地区法院,以设计缺陷为由,要求该公司承担一部分直接责任,陪审团判给罗杰斯补偿性赔偿金1 020万美元,惩罚性赔偿金65万美元。英格索尔-兰德公司上诉,强调他们给予了足够的警告。

最终裁决:美国上诉法院维持了哥伦比亚巡回法院的陪审团的决定。

法院对此解释说,在一个有关设计缺陷的案件中,原告必须证明产品以及替代设计的危险、代价和益处,还要证明产品危险的严重程度超过了为避免危险而付出的代价。警告只是其中一个考虑因素,但不是仅有的一个,警告不能“超越所有别的因素”,在这个案件中,法院指出,一个背对着机器的工人不太可能留意机器上“要靠后10英尺之外”的告示,制造商理应预见到这种危险,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商应该具有更高的责任感,并采取进一步的安全措施来防止可预见的危害”。

11、美国最荒谬的诉讼案之---斯特拉·里贝克诉麦当劳案(Stella Liebeck v.McDonald’s Restaurants,P. T,S.,hc,1992,又名“麦当劳咖嘲)案”)美国许多荒谬的诉讼案之所以产生,美国独特的庭审制度功不可没。在美国庭审制度中,法官只管想办法查清事实:现场发生了什么事,被告做了什么,而给被告判什么罪、量什么刑则是由陪审团来决定的。陪审团的成员从何而来?就是在当地的居民中随机抽签而来!因为陪审团都是普通人,看事各有自己的立场,并不是完全公正,有些人耳朵软,特别容易被辩护律师忽悠得晕头转向,所以经常会做出很可笑的判决。为此美国成立了个斯特拉( Stella)奖,每年颁给最荒诞的诉讼案和白痴陪审团。斯特拉奖以Stella Liebeck命名。

斯特拉·里贝克79岁那年(1992年),孙子开车拉她在麦当劳花0.49美元买了一杯咖啡。她把杯子夹在双膝之间,试图打开杯盖往里加糖和奶精,没想到

杯子翻了,滚热的咖啡将她的大腿和腹股沟烫伤,经过住院治疗并多次植皮,折腾了两年她才能重新下地行走。老人女儿要求麦当劳赔偿2万美元医药费,麦当劳只肯赔800美元。女儿就请律师上诉到法院,控告麦当劳出售的咖啡“具有不该有的危险性”和“劣质产品”(“unreasonably dangerous”and“defectively manufactured”)。

这就是著名的“麦当劳咖啡案”。麦当劳因为咖啡的温度过高(80-90摄氏度),高于其他几个快餐连锁店的60-70摄氏度,而且没有明显警告,陪审团判决麦当劳的责任是80%,老太太的责任是20%,所以麦当劳需赔偿1.6万美元的医疗费。

又因为法庭查证麦当劳在1982-1992年的十年期间,总共收到七百余起咖啡烫伤事故的投诉,而麦当劳只是私下给受害者一点补偿了事,一直对该问题漠视不理。他们十年间总计卖出100亿杯咖啡,事故率为百分之零点零零零零零七,认为可以忽略不计。

因此陪审团又判麦当劳必须给老太太270万美元的惩罚性补偿,但法官认为陪审团过于意气用事,所以把惩罚金减为64万。双方都不服,继续上诉。后来庭外和解,老太大最终得到100万美元的赔偿。

12、豪特诉热卡茨基案(1975)

原告豪特在使用一种高尔夫球训练器具击球时被该器具击伤。为此,原告以误示说向法院起诉,诉称之所以购买该器具是因为相信了被告热卡茨基所作出的“绝对安全,绝不会伤害球员”的说明。最后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认为,被告的上述说明构成对该产品主要事实的误示,因此判原告胜诉。

13、Greeman诉Yuba Power Products公司案(1963)

原告( Greeman)之妻在零售商处购买了被告(Yuba Power Products Inc.)制造的一种多功能电动工具作为圣诞礼物送给原告。之后原告又买了必要的附件。当原告按说明书的要求使用该工具锯木时,一块木头突然从电器中飞出击伤其头部。为此,原告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法院认为,为使制造商承担严格责任,原告一方不必证明明示担保的存在,只要制造商将其产品投放市场,明知产品将不经检验而使用,如果该产品表明具有致人伤害的缺陷,那么制造商就应当对损害者承担严格责任。

14、在1916年纽约州的麦克弗森诉布依克汽车公司案中,制造商生产的一部汽车,车轮制作有缺陷,结果发生爆破,伤了原告。法院认为,“如果一件东西粗心大意地制造出来,其性质可以合理地肯定会危害生命和肢体,那么这样的东西就是危险之物”,“如果除危险性之外.制造商还明知这样的东西除购买者外,还会有其他人使用它而不会进行新的检验,那么不论有无契约,这种危险物的制造商负有小心制造它的义务。”这种义务的存在不以直接买卖关系的存在为转移。基于此,制造商应该对原告进行赔偿。

此外,如果一件产品不可避免地具有危险性,或者对此产品的使用或误用(除非使用人采取某些预防措施)可能的危险可以预见,那么制造商就有义务告诫使用人此种危险,并建议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这种告诫必须相当清楚地将危险性质和程度传达到一个理智而谨慎的人的脑中。而且这一告诫义务是连续的,不一定随着产品的出售而告终。这些原则起初最经常地适用于药品,后来适用于其他产品。在诺埃尔诉联合飞机公司案(1964年)中,一架飞机因为螺旋桨与减速

器分离而栽入海中,并由于螺旋桨叶打击了机身而起火。被告飞机螺旋桨制造商其实早已经发现,在飞机发动机关掉之后,不能使螺旋桨叶周期变距,偶尔超转以致引起螺旋桨与减速器脱离。而且,在发生该事故前五个月,一种防止螺旋桨超速的装置已经制成。初审法院裁决螺旋桨制造商犯有过失行为,表现在既未在事故发生前将新的安全装置提供给飞机所有人,又违反告诫义务,未将此次事故前已在其他飞机上发生过的多次危险超转通知飞机所有人。这一裁决为美国第三巡回区上诉法院所确认。

15、“1953年麦克自诉利哥特杂货公司”案

原告从被告处购得一只咖啡具。当原告根据使用说明煮咖啡时,咖啡沸起喷到原告的脸上,造成严重伤害。陪审团认为咖啡具的滤器槽口不适合排放水烧开后产生的压力,责任在被告。被告不服。

法院判决:根据默示担保原到,被告仍然应负赔偿责任,。其理由是,在英美法上,担保源于侵权行为,后来才成为合同法上的基本概念,但是始终没有丧失其在侵权行为法上的性质。由于担保的这种双重性,违反担保,除了负有合同责任外,依其情况,也可构成侵权责任,而且基于被告违反其产品具有某种性质的明示担保以及具有可销性的默示担保并不依赖于对方疏忽的举证,因此美国法院将其适用于解决产品责任问题。

16、1999年,美国一名9岁的菲裔美籍女童,因吃了“盛香珍”果冻后被噎住,成为植物人。她的家属因此以意外伤害罪起诉“盛香珍”。2001年7月,女童不治身亡,原告指控的罪名也随之改为“意外致死罪”。原告律师指出,“盛香珍”明明知道果冻已经在日本造成9名儿童死亡,还是把这种产品外销到美国,“盛香珍”必须为这种不当行为负起赔偿责任。美国法院最终判决,生产果冻的台湾“盛香珍”食品公司败诉。“盛香珍”被判赔1670万美元。

第三节欧洲的产品责任法

第四节关于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

第五节中国的产品责任法

1、美国诉中国政府“中国马牌”烟花爆炸索赔案

一宗向中国政府索赔5 000万美元的烟花爆炸案,历经6年缠讼,最终于1999年9月13日由美国南卡罗来纳州哥伦比亚地区联邦法院审结。

本案案情如下,

原告:美国烟花爆炸事故中伤亡者及其遗产代理人

被告一:中国广东省土产进出口总公司及其两家香港分销商

被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

1996年6月,一份美国哥伦比亚联邦法院委托送达的诉状通过美国驻中国大使馆送交中国外交部。

诉状称:1993年6月,数名美国人在装卸一批烟花时,因产品质量问题,部分烟花突然爆炸,致使两名装卸人员当场死亡,另有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经查该批烟花标明广东省土产进出口总公司注册的中国马牌( Chinese Horse Brand)商标,由两家香港分销商分销至美国。原告诉请被告承担5 000万美元的赔偿。因广东省土产进出口总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故将中国政府也列为被告。

外交部接到该诉状后,会同当时的外经贸部和司法部商讨对策。司法部致函美国国务院,阐明根据国际法,主权国家享有国家豁免权,不受域外法院的管辖,美国法院不应将中国政府列为被告。另外,中国的国有企业都是独立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政府不应对其债务负责。同时致函广东省土产进出口公司,让其尽快拿出应对方案。广东省土产进出口总公司的律师认为若不应诉,败诉的可能性很大,美国法院极有可能查封中国政府在美国的所有国家财产,后果将会非常严重,遂决定赴美应诉。

应诉后,中方利用原告确定诉讼主体以及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失误,成功地说服哥伦比亚联邦法院将广东省土产进出口总公司列为被告,以取得在法庭上辩驳的机会。

在庭审中,原告出示了美国烟花协会专家关于爆炸事故是由于产品质量引起的鉴定结论,中方要求该专家向法庭提供直接证据。结果该专家向法庭作证:由于当初取样不当,自己原来所作的鉴定结论是不全面的,没有科学依据。与此同时,中方提出了原告疏忽的抗辩。依据美国法,厂商必须雇用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否则被视为非法雇用童工;而且从事烟花等危险品的搬运,须经专门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后方可进行,否则也被视为非法。而本案中,厂商所雇用的搬运工是利用暑期打工的大学生,未经过任何培训,且其中有两位还是未满18周岁的童工。据此,中方提出不承担任何责任。原告律师见此情形,提出和解,并最终撤回了起诉。

1999年9月,法院判决中国政府不承担任何责任。

中方支付了道义性质的20 000美元慰问金。

这是我国成功地以胜诉收场的一个国际产品责任诉讼。此案虽然胜诉,但该案的经验教训却值得我们思索及总结。

2、2003年6月,郑女士在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购买了一个由日本贝亲株式会社生产的、由上海丽婴房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在第一八佰伴设柜销售的微波炉奶瓶消毒盒。7月底,女儿甜甜出生,消毒盒启用。21个月后一天,奶瓶和消毒盒放在微波炉里加热消毒后,郑女士去厨房打算为女儿冲奶粉,甜甜不慎碰到了奶瓶消毒盒的盒盖,导致奶瓶消毒盒内热水将甜甜脸部、颈部、胸部大面积烫伤。郑女士认为,这与消毒盒存在严重缺陷有关。消毒盒加热后,水蒸气会凝结积聚在盒子下部,很容易从缝隙中流出将人烫伤。而且消毒盒的外包装没有中文使用说明,盒内的中文说明非常简单,根本没有提到日文警示的多处内容。贝亲株式会社认为,消毒盒设计完全合理,在水平的桌面上即使盒身因较大的外力作用而翘起,给水盘内的水也不会流出,除非消毒盒整体被翻起,而且盒身底部专门设置了一个放水孔,按正常操作,完全可以避免烫伤的发生。该奶瓶消毒盒所附的中文说明书中对“防止被烫”多处作了警示,况且让婴幼儿远离热的物品是个常识问题。上海丽婴房婴童用品有限公和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均认为甜甜之所以会被烫伤,完全是因为其家人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又没有尽到对孩子的监护义务所致,产品本身并不存在缺陷。法院审理查明,中文说明书中有两点提示:“消毒后将消毒盒继续置于微波炉内一段时间等待冷却,然后用双手水平取出”;“将消毒盒放在水平面上,打开放水栓并倾斜盒身将残积的水放出,并当心热水烫手。”法院认为,经过加热的消毒盒在一段时间内处于高温状态,这种危险是消毒盒达到其功能的必然结果,属于合理危险。中文说明书已明确防烫警示的两处操作,在基本遵守规程的前提下,不会发生烫伤。让幼儿远离高温下的消毒盒,

是一个正常成年人的常识。本案的奶瓶消毒盒不存在产品缺陷,原告之所以烫伤,是因为原告家人没有遵守消毒盒的基本操作步骤,没有尽到监护的义务所致。

3、1999年1月31日下午,深圳居民蔡某开着奔驰S320轿车在广深高速公路虎门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车撞断护栏后坠入路下水沟,安全带断裂,气囊未弹出,蔡某当场死亡,同车两人受伤。事后,蔡某的父亲认为,奔驰车安全气囊未弹出是造成其子死亡的重要原因。在交涉一年无果的情况下,2000年1月,蔡某的父亲将奔驰的生产商戴姆勒-克莱斯勒股份公司告上法庭。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

第一,气囊未适时弹开能否证明涉案车辆存在缺陷的问题。

本案中,涉案车辆受损照片清楚显示出车辆左前角受到了严重撞击,而前座气囊未适时弹出,这构成了证明涉案车辆存在缺陷的表面证据。

第二.对于安全带的断裂是否属于产品缺陷的问题。

本案中被告虽然通过提供同类安全带来佐证其安全带符合保护人身安全的

国际标准,但法院认为,个案中产品的质量特性不能用种类物来进行替代证明。因此,法院认为,被告未能尽到证明涉案车辆投入使用时,危及人身安全的安全带缺陷并不存在的义务。

针对以上两点问题,奔驰公司一度辩称,由于中国当时并没有汽车安全带和安全气囊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所以不能据此判断涉案奔驰车存在缺陷。然而,这种说法并没有被法庭所采纳。

2004年9月29日,深圳居民蔡某父亲状告奔驰公司产品质量的跨国商品纠纷案,历时68个月终于有了结果。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于轿车安全带断裂加之气囊不能适时弹出,导致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奔驰公司应对其涉案车辆产品质量缺陷承担责任,赔偿受害人由此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失28万多元。这是中国大陆首例消费者状告奔驰公司胜诉的案例。

2003~2012案例分析汇总

2003 41.中国A公司与荷兰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大豆合同,合同规定,发生争议时提交英国伦敦仲裁院仲裁。合同执行过程中,买方B公司对卖方A公司所交货物提出质量异议并要求降价,在未得到A公司满意答复的情况下,B公司将争议提交伦敦仲裁员仲裁。仲裁员裁决A公司降价出售大豆,并返回B公司已付的多余货款。A公司对裁决不服,向中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我国某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为什么 (1)无权受理此案。因为提交仲裁就意味着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 (2)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42.中国某粮油公司与新加坡Z公司以FOB上海为条件签订了一份出口中国玉米的合 同,合同明确规定买方Z公司保证该合同项下的中国玉米运往肯尼亚销售,不得转销其他地区。中国某公司在准备履行和同事得知Z公司正安排该批货物运往乌拉圭某港口,于是通知Z公司:根据可靠消息,你方意将该批货物运往乌拉圭销售,我方将中止履行交货义务。Z公司收到上述通知后李吉祥卖方出具书面保证:如果我方不履行合同,将由我方担保银行赔偿你方损失。但卖方收到上述通知后仍然中止履行合同。 问:卖方有无继续中止履行合同的理由?为什么? (1)卖方有理由继续中止履行合同。 (2)根据法律,一方预期违约时,另一方有权立即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合同。挡在预期违约的一方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时,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必须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3)本例中买方预期违约,卖方履行通知义务后,买方提供了保证但其保证没有达到法律要求的“充分”程度,因为卖方十分关心的是货物销售地点,而买方并未针对销售地点作具体保证。 2004 41.阅读下面材料,按要求回答问题: 目前全球移动通讯设备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的公司有摩托罗拉、诺基亚和爱立信三家。 诺基亚公司较早涉足移动电话设备的生产,它的崛起开始于1981年。当时北欧国家决定创立世界上第一个国际移动电话网络,因为在北欧各国铺设传统的电线电话网费用太高,高于采取无线移动电话设备,而冬季驾车行驶的人和居住偏远的人遇到意外情况需要用电话来求助。 芬兰对电话业未实行国家垄断,电话服务有50个地方电话公司提供,这些公司董事会根据公民表决的方法确定价格,强大的竞争压力使诺基亚公司尽量降低成本,其成本结构是目前世界上移动电话设备制造商中最低的。 ——《今日全球商务》(查尔斯·希尔)问:运用新贸易理论和波特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分析诺基亚公司在全球移动电话产业方面获得成功的原因。 从新贸易理论看: (1)诺基亚公司在移动电话产业上具有先发优势。诺基亚较早涉足移动电话产业,并成为这一产业的领先者。(2分) (2)诺基亚公司在移动电话产业上具有规模经济效应。因为它是全球占据主导地位的三家移动电话公司之一。(2分)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1、中国G公司(进口商)与新加坡H公司(出口商)签订进口一批纤维板的合同,金额为800万美元,分八批交货,每批100万美元,使用远期汇票付款。合同订立后,新加坡出口商按时发来第一批货物,同时开立了八张远期汇票,每张汇票金额为100万美元。但中国进口商的的开户银行S银行将八张汇票全部承兑并退还给新加坡出口商。此后,新加坡出口商不再发货,同时将全部汇票转让给美国花旗银行。汇票到期后,花旗银行作为汇票的持票人要求S银行付款。该案导致中国G公司巨额损失。该案损失的主要原因是中国涉案的各方对金融票据缺乏应有的知识。 答:对于远期汇票付款是指出票完成后不能马上要求、而只能在规定的日期内要求票据权利的票据。而且远期汇票承兑后不可撤销,而G公司在H公司发第一批货物就对其全部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导致了必须对承诺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才造成了巨额损失。 2、中国青岛M公司与韩国F公司签订了一笔服装交易合同,贸易条件为FOB,金额为3万多美元,并约定信用证付款。但F公司迟迟未开来信用证,在M公司的多次催促下,F 公司答应改为银行支票付款,在装运港一手交货,一手交支票。在M公司已备妥装运货物准备装船时,F公司却提交了一份支票复印件。对此出口商予以拒绝。同时,F公司也对货物包装提出新的要求,并要求将海运改为空运,答应立即寄来支票原件。当出口商改换包装后准备空运时,要求F公司前来验货,但F公司以该批货物价格过高为由拒绝验货,最终导致出口商遭受巨大损失。 答:我方因坚持用信用证付款,这样可以降低损失同时支票只能开出一张,而F公司却提交了一份支票复印件,违背了支票的原则,同时看不到F公司的诚意。M公司在看到这种

网络案例分析汇总

《计算机网络技术》案例分析汇总 2017.6 1.某网络中心5台服务器组成一个小网络,其中一台服务器的IP地址为192.168.46.161 求:(1)此网络的子网掩码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2分) (2)此网络的网络地址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2分) (3)此网络的广播地址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2分) (4) 与此网络相同的子网共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个(2分) (5) 该子网中最多可容纳______________________台主机(2分) (6) 如果要测试与192.168.46.163是否连通,应输入__________________命令。(2分) (7) 如果IP地址为192.168.46.162的服务器8080端口下有一WEB网站,则应在浏览器的地址栏中输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访问该网站。(3分) 2.计算机网络案例:根据网络拓扑图完成下列问题(15分)。 1、请在右侧横线中写出图示位置网络设备的名称。(每空2分,共4分) 2、给出LAN1、LAN2、LAN3的网络地址。(每空1分,共3分) 3、已知该网络首选DNS服务器为202.121.4.141,备用DNS服务器为202.121.4.158,请完成IP地址222.1.1.1的主机Internet协议(TCP/IP)属性对话框的填写。(每空2分,共8分)

3.网络配置案例(15分) (1)某同学家有3台电脑(2台台式电脑和1台笔记本电脑)组成局域网,采用ADSL方式 接入Internet,使用的网络设备有ADSL Modem和无线路由器,传输介质有双绞线、电话线和无线,网络连接示意图如题77图所示,请回答下面问题:(每空2分,共8分) ①图中a处的传输介质是(),b处的传输介质是() ②图中c处的连接设备是(),d处的连接设备是() (2)某公司有经理室、工会、生产部、技术部、采购部、销售部、人事部、安全部和财务部等9个部 门,每个部门有5~10台计算机。现需组建内部网络,公司向ISP申请的网络地址 为:2l0.85.31.0,为提高网络性能,将各个部门划分成相互独立的逻辑子网,要求经理

国际结算票据案例分析及答案

1、案例分析题出票人甲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乙乙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丙又将票据转让给丁丁又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人。请问在这一系列的当事人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答①甲、乙、丙、丁、戊所处的地位是相互独立的在前者被称为前手在后者被称为后手。例如甲为乙的前手乙为甲的后手甲、乙、丙、丁均为戊的前手戊则同时是甲、乙、丙、丁的后手。②前手与后手的区分意义在于票据上的当事人行使追索权时只能由后手向前手追索而前手不能向后手追索。所以在前后手的关系中前手为债务人后手为债权人。 2、案例分析题1998年1月湖南天易公司与福建华茂发展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性质的《联营合同》约定华茂公司向天易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湖南交通银行衡阳某分行下简称为交行对该借款作担保并给天易公司出具了担保书。之后天易公司签发了以浙江某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1998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还同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将该汇票与合同一并提交给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下简称为农行请求承兑双方签订了《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天易公司告知农行拟使用贴现的方式取得资金并承诺把该汇票的贴现款项大部分汇回该行由该行控制使用。其后该农行承兑了此汇票。而后收款人浙江某服装厂持票到建设银行浙江某分行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现款以退货款形式退回给天易公司后者则按《联营协议》的约定将此款项全部借给华茂发展公司。汇票到期后农行以受天易公司等诈骗为理由拒绝付款给贴现行而当天易公司要求华茂发展公司及交行归还借款时该行则以出借方签发汇票套取资金用于借贷不合法为由拒绝承担保证人责任。请问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2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答1天易公司的出票、农行的承兑、浙江某服装厂向建行浙江某分行的贴现构成了本案中的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之间的一系列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即本案的票据关系。2在本案中存在以下几种非票据关系①票据原因关系。将套取的资金用于非法借贷是本案中一系列出票、承兑等票据行为的真正原因它们在本案中是以各种合同关系体现出来的。②票据资金关系该关系以天易公司同农行某县支行签订的《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体现出来。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因为付款人一旦承兑其即成为确定的付款人承担保证到期支付票款的责任不得以资金关系抗辩善意的持票人。交行是票据基础关系的当事人同样不得以他人的票据关系系非法来作为借贷担保关系的抗辩理由。本案中天易公司与华茂发展公司的借贷关系显然是无效的交行应依法就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3、案例分析题1995年8月6日某市天吉电器集团公司与某县对外贸易公司化工建材分公司签订一份价值203765元的天吉冰柜、天吉空调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化工建材公司预付货款8万元天吉公司供给化工建材公司价值202797元的电冰柜和空调。电器公司在催要货款过程中双方于1995年8月17日又签订一份价值492800元的空调、冰柜购销合同。为付款化工建材公司向刘某借款并从某县支行申领到一张以刘某为户名的20万元现金汇票交付给电器公司此款包括8月6日的合同款122797元余下款作为8月17日合同的预付款。电器公司持该汇票到某市分行要求兑现。因汇票密押错误某市分行拒付。电器公司遂将该银行诉之法院。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汇票密押错误系某县支行工作失误所致。在电器公司要求兑付汇票过程中某县支行先后发出4封电报催收。付款单位以有纠纷和汇票方汇款人刘某挪用公款为由电告某市分行协助不要解付要求汇票作废处理退回某县支行。此外在电器公司要求兑付汇票过程中某县检察院出具通知函以刘某挪用公款为由要求某县支行不得更改密押。其间某市分行根据内部结算办法规定先后发出几封电报给某县支行要求进行查询答复、更改密押但某县支行始终未更改密押。?6?1 试问某市分行是否应承担付款义务为什么某县分行应否承担责任答某市分行应该承担付款义务。因为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则某市分行应否解付的依据在于持票人所持汇票是否有效如果银行汇票的形式符合法定要求则银行应五条件付款。在本案中由汇票的形式看发票人是某县支行付款是某市分行收款人为电器公司其形式合法从汇票记载的内容看也符合法律的规定从其取得方式看天吉电器集团公司从某县支行申领取得途径亦是正常的。而根据票据的无因性付款方某市分行所负的审查义务也仅限于以上各项内容而不必审查收、付双方的原因关系以及双方是否存在纠纷等实质性的内容。因此该汇票是有效的某市分行应该承担付款义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密押错误系某县支行的工作失误造成应由其承担过错责任在本案中某县支行应承担不解付的连带责任。 4、案例分析题2001年7月间某工商银行A市分行某办事处相当于县级支行办公室主任李某与其妻弟密谋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用该银行已于1年前公告作废的旧业务印鉴和银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签署了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和付款人及承兑人记载为该办事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精选1

案情:某甲开立100英镑的支票给乙,叫他向丙银行取款,乙拿到支票后拖延很久不去取款,恰在此时,丙银行倒闭,甲在丙银行的账户里的存款分文无着。乙在未获支票款项的情况下,找到了甲,要甲负责。甲以支票已过期为由拒绝对以负责。 分析:甲可以对乙拒绝负责,但理由并不是因为支票过期。支票不同于即期汇票,即期汇票的持票人如不在合理的时间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出票人和所有背书人均得到解除责任。但支票的持票人如不在合理时间内提示付款,出票人仍必须对支票负责,除非持票人的延迟提示而使出票人受了损失。在上例中,由于乙的晚提示致使甲受了损失。那么甲就可不对该支票负责,因为乙如果及时去取款,甲就不会受到损失,所以他可对支票不负责任。如果丙银行倒闭清理时,所有债权人尚能分到一定比例的偿付金,那么,甲作为存户债权人应把所分到的偿付金付还给乙,如甲按30%的比例分到了偿付金,他应按同样的比例付给乙,而对其余的70%可不负责任。 案情:A银行向B银行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受益人交单后B银行通过快递将单据寄交A银行,A银行审单后发现下述不符点,遂对外拒付。汇票上小写金额为USD905000.00,大写金额为HONG KONG DOLLARS NINE HUNDRED AND FIVE THOUSAND ONL Y,金额不一致。 分析:1930年6月7日日内瓦《统一汇票票法公约》第二章第一节第6条规定:“汇票金额同时以文字及数字记载者,于两者有差异时,文字记载之数额为付款数额。”“汇票金额以文字或数字记载在一次以上,而先后有不符时,其较小数额为付款数额。”本案例中,汇票票面金额同时以文字及数字记载,文字金额即大写金额为.....数字金额即小写金额为.....两者不一致,根据上述规定,开证行只能按文字金额即大写金额照付。 D/P远期付款方式的掌握:X月X日,我国公司同南美客商B公司签订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双方商定采用跟单托收结算方式了结贸易项下款项的结算。我方的托收行是A′银行,南美代收行是B′银行,具体付款方式是D/P 90天。但是到了规定的付款日,对方毫无付款的动静。更有甚者,全部单据已由B公司承兑汇票后,由当地代收行B′银行放单给B公司。于是A公司在A′银行的配合下,聘请了当地较有声望的律师对代收行B′银行,因其将D/P 远期作为D/A方式承兑放单的责任,向法院提出起诉。 分析:从中不难看出,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首先不主张使用D/P远期付款方式,但是没有把D/P远期从《URC522》中绝对排除。倘若使用该方式,根据《URC522》规则,B′银行必须在B银行90天付款后,才能将全套单据交付给B公司。故B′银行在B公司承兑汇票后即行放单的做法是违背《URC522》规则的。但从南美的习惯做法看,南美客商认为,托收方式既然是种对进口商有利的结算方式,就应体现其优越性。D/P远期本意是出口商给进口商的资金融通。而现在的情况是货到南美后,若按D/P远期的做法,进口商既不能提货,又要承担因货压港而产生的滞迟费。若进口商想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则必须提早付款从而提早提货,那么这D/P远期还有什么意义?故南美的做法是所有的D/P远期均视作D/A 对待。在此情况下,B′银行在B公司承兑后放单给B公司的做法也就顺理成章了。 代收行对托收指示的态度:1995年11月,荷兰A银行通过国内B银行向C公司托收贷款,B银行收到单据后,将远期汇票提示给付款人承兑。据付款人称,出票人已告知,货物已抵达香港,必须承兑汇票后,出票人才肯交货。付款人为尽快取得货物,遂承兑了汇票。1996年1月,B银行收到已承兑的汇票后,遂对外发出承兑电,称汇票业经付款人承兑,到期我行将按贵行指示付款。1996年5月,汇票到期,B银行要求付款人(C公司)付款,C公司称,由于未完全收到货物,不同意付款,B银行就此电告A银行,付款人不同意付款。几天后,A银行回电称:在我行的托收指示中,我们要求贵行:⑴承兑交单(汇票期限为出票后180天);⑵承兑的汇票由贵行担保;⑶如果已承兑的汇票没有由贵行担保,请不要放单。贵行1996年1月来电通知,客户已承兑汇票,到期时,将按我行指示付款。因此,请贵行立即安排付款。

产品责任法案例

产品责任法案例 案例1 北京的一名消费者在北京的一医院接受了心脏起搏器的安装手术,术后发现心脏起搏器的导管存在裂痕,但无证据表明该情况对该名消费者的人身造成了伤害。经查,心脏起搏器的导管是医院从一美国制造商处购买的,消费者即对该美国制造商提起有关产品质量的诉讼,要求美国制造商赔偿由于其产品缺陷给消费者造成的精神损害,要求其支付十多万美元的赔偿,后经北京海淀区法院调解,美国制造商向该消费者支付了2万人民币的赔偿。 案例2我国某玩具进出口公司向美国某玩具公司出口塑料弹弓。出口后不久,美国方面就反映有质量问题。美国方面称,该国儿童使用弹弓时弓柄断裂,并已发生多起伤害案件,有的甚至眼睛致残。经法院审理,美方提出证据表明,我方出口的弹弓所使用的材料不安全,仅经受9磅拉力弓柄就断裂,香港同类弹弓弓柄能经受60磅的拉力。 问:1)该弹弓产品属于质量不合格产品还是缺陷产品,为什么? 2)我国出口商是否应承担产品责任,应对谁承担产品责任,为什么 案例分析 1、中国实行的是类似于美国的“严格产品责任”的产品责任制度,相应的法规依据为: 1)《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3条:"消费者、用户因为使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制造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3)《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都各有详尽的规定。 谁可以提起诉讼。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产品的制造者提起有关产品责任的诉讼。受害人的范围不仅包括产品的购买者,还包括产品的实际消费者,受到伤害的第三人。 产品制造者可提出的免责情形。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9条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根据《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生产者赔偿责任范围包括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包括缺陷产品本身,因为产品由于其本身缺陷而造成的价值的减少,应通过合同责任解决),受害人的人身受到的伤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和第42条的规定,制造商对其提供的缺陷产品致人伤残,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有关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收入、残疾器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等等,致人死亡的还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该案中受害人仅能证明导管有裂痕的事实,但却提不出证据证明其人身因此受到伤害。这样受害人的地位是非常不利的,因为导管有裂痕属于缺陷产品自身损失,不能要求赔偿,而受害人又提不出有说服力的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所以受害人转向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在中国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但审判实践中受害人经常会提出精神赔偿的请求而法院也往往会承认这种请求权的合法性,在一些著名的巨额产品责任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金往往占了损害赔偿金的很大比例。可以预测在今后的产品责任案中,精神损害赔偿金会成为决定赔偿金高低的主要因素。 依照中国法律精神损害赔偿必须与人身损害赔偿一并提出,即精神损害是由于受害人人身受到伤害而引起的,并非纯粹的精神损害。例如该案中受害人在没有证据证明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单独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2、1)如果我国出口公司与美国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弓柄承受拉力应超过9磅,则由于该玩具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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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的管理沟通案例分析大全大全 阿维安卡51航班的悲剧(1) l990年1月15日晚7:40,阿维安卡(Avianca)51航班飞行在美国南新泽西海岸上空3.7万英尺的高空。机上的油量可以维持近两个小时的航程,在正常情况下飞机降落至纽约肯尼迪机场仅需不到半小时的时间,这一缓冲保护措施可以说是十分安全。然而,此后发生了一系列耽搁。首先,晚上8:00整,肯尼迪机场航空交通管理员通知51航班的飞行员,由于严重的交通问题他们必须机场上空盘旋待命。8:45,51航班的副驾驶员向肯尼迪机场报告他们的“然料快用完了”。管理员收到了这一信息,但在9:14之前,飞机仍没有被批准降落。在此之前,阿维安卡机组成员再没有向肯尼迪机场传送任何情况十分危急的信息,但飞机座舱中的机组成员却相互紧张地通知他们的燃料供给出现了危机。 9:14,51航班第一次试降失败。由于飞行高度太低及能见度大差,因而无法保证安全着陆。当肯尼迪机场指示51航班进行第二次试降时,机组乘员再次提到他们的燃料将要用尽,但飞行员却告诉管理员新分配的飞行跑道“可行”。9:31,飞机的两个引擎失灵,1分钟后,另外两个也停止了工作,耗尽了燃料的飞机于9:34坠毁于长岛,机上73名人员全部遇难。 当调查人员考察了飞机座舱中的磁带并与当事的机场管理员讨论之后,他们发现导致这场悲剧的原因是沟通的障碍。为什么一个简单的信息既未被清楚地传递,又未被充分地接收呢?下面我们对这一事件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首先,飞行员一直说他们“油量不足”,机场交通管理员告诉调查员这是飞行员们经常使用的一句话。当被延误时,管理员认为每架飞机都存在燃料问题。但是,如果飞行员发现“燃料危机”的呼声,那么管理员有义务优先为其导航,并尽可能迅速地允许其着陆。一位机场管理员指出:“如果飞行员表明情况十分危急,那么所有的规则程序都可以不顾,我们会尽可能以最快的速度引导其降落的。”遗憾的是,51航班的飞行员从未说过“情况危急”,所以肯尼迪机场的管理员一直未理解到飞行员所面对的真正困难。 其次,51航班飞行员的语调也并未向管理员传递有关燃料紧急的严重信息。许多管理员接受过专门训练,可以在这种情境下捕捉到飞行员声音中极细微的语调变化。尽管51航班的机组成员表现出对燃料问题的极大忧虑,但他们向肯尼迪机场传达信息的语调却是冷静而职业化的。 最后,飞行员的文化和传统以及机场的职权也使得51航班的飞行员不愿意声明情况危急。当对紧急情况正式报告之后,飞行员需要写出大量的书面报告。另外,如果最终发现飞行员在计算飞行中需要多少油量方面存在疏忽大意的话,那么联邦飞行管理局就会吊销其驾驶执照。这些消极的强化因素极大地阻碍了飞行员发出紧急呼救。在这种情况下,飞行员的专业技能和荣誉感则变成了赌注。 问题: 1)分析51航班飞行员与肯尼迪机场交通管理员之间的沟通。 2)试述如何运用积极倾听技巧以阻止这场空难。 3)目前在主要的国际机场中大量航班是国外航班,因而飞行员与国际机场交通管理员所使用的母语通常不同,而且文化背景也不同,那么,管理员如何才能做到有效地沟通,避免出现51航班这样的悲剧? 名医劝治的失败(2) 我国古代春秋战国时期,有一位著名的医生,他叫扁鹊。有一次,扁鹊谒见蔡桓公,站了一会儿,他看看蔡桓公的脸色,然后说:“国君,你的皮肤有病,不治怕是要加重了。”蔡桓公笑着说:“我没有任何病。”扁鹊告辞后,蔡桓公对他的臣下说:“医生就喜欢给没病的人治病,以便显示自己有本事。” 过了十几天,扁鹊又前来拜见蔡桓公,他仔细看看蔡桓公的脸色说:“国君,你的病已到了皮肉之间,不治会加重的。”桓公见他尽说些不着边际的话的话,气得没有理他。扁鹊走后,桓公还没有消气。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 答案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1、中国G公司(进口商)与新加坡H公司(出口商)签订进口一批纤维板的合同,金额为800万美元,分八批交货,每批100万美元,使用远期汇票付款。合同订立后,新加坡出口商按时发来第一批货物,同时开立了八张远期汇票,每张汇票金额为100万美元。但中国进口商的的开户银行S银行将八张汇票全部承兑并退还给新加坡出口商。此后,新加坡出口商不再发货,同时将全部汇票转让给美国花旗银行。汇票到期后,花旗银行作为汇票的持票人要求S银行付款。该案导致中国G公司巨额损失。该案损失的主要原因是中国涉案的各方对金融票据缺乏应有的知识。 答:对于远期汇票付款是指出票完成后不能马上要求、而只能在规定的日期内要求票据权利的票据。而且远期汇票承兑后不可撤销,而G公司在H公司发第一批货物就对其全部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导致了必须对承诺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才造成了巨额损失。 2、中国青岛M公司与韩国F公司签订了一笔服装交易合同,贸易条件为FOB,金额为3万多美元,并约定信用证付款。但F公司迟迟未开来信用证,在M公司的多次催促下,F 公司答应改为银行支票付款,在装运港一手交货,一手交支票。在M公司已备妥装运货物准备装船时,F公司却提交了一份支票复印件。对此出口商予以拒绝。同时,F公司也对货物包装提出新的要求,并要求将海运改为空运,答应立即寄来支票原件。当出口商改换包装后准备空运时,要求F公司前来验货,但F公司以该批货物价格过高为由拒绝验货,最终导致出口商遭受巨大损失。 答:我方因坚持用信用证付款,这样可以降低损失同时支票只能开出一张,而F公司却提交了一份支票复印件,违背了支票的原则,同时看不到F公司的诚意。M公司在看到这种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 1、某年我出口公司与香港M公司成交一批手钻,金额20051美元,香港A银行开来信用证,其中对运输标志即唛头的规定为T-2684A/81M144。我方于12月30日装运后在制单时误将唛头写成J-2684/81M144。议付行于1月21日审单时也未发现这个差错,即向开证行寄单,同时按信用证规定也向纽约偿付行进行了索偿,并收到了偿付款。香港开证行于2月9日来电拒付,要求议付行将偿付款退还,所有费用包括电报费及利息等均应由议付行承担。 问:(1)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2)我们应从本案例中吸取什么教训? @ (1)成立,提单唛头属提单重要信息,需与信用证规定一致,题中错误导致单证不符,开证行可以拒付。(2)公司制单需仔细,议付行审单需严谨。 2、英国伦敦某进口商为购买我国罐头向P银行申请开出L/C,金额为60280美元。我方银行于10月4日议付,并向开证行寄单索汇。开证行接单后于10月28日来电拒付,理由是:“受益人未按商务合同规定分两批发货装船。”经查我方供货人与英国进口方签订的商务合同确有分两批装运的条款。而我方议付行检查来证并无分批发货条款,且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故复电开证行仍要求付款,且要求保留索偿迟付款项利息的权利。 问: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我方要求是否合理? @ 不成立,要求合理。信用证处理的是单据,开证行付款条件是单单相符、单证相符。这里的相符是指单据表面相符,与实质贸易及合同无关。如果提单描述的货物与信用证不符,可以拒绝付款赎单,但货物品质与合同是否相符与信用证结算无关,因此不可拒绝付款。

3、我某公司与外商按CIF 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8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7 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直到8月5日,外商才发简电开证,我方怕误装运期,急忙按简电办理装运。 8 月28 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通过银行议付,银行也未发现,但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我方以货物及单据均与合同相符为由,根据合同要求买方付款,经过多次交涉未果,最后该批货物被港口海关拍卖处理,使我方遭受款货两空的损失。你认为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4、我国A外贸公司向英国B公司出口茶叶600公吨,合同规定:4月至6月份内分批装运。B公司按时开来信用证。证内规定:Shipment during April/June, April shipment 100M/T, May shipment 200M/T, June shipment 300M/T。 我国A公司实际出运情况是:4月份装出100M/T,并顺利接汇。5月份因故未能装出,6月份装运500M/T。试问:我外贸公司6月份出运后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5、我某出口公司与新西兰商人成交一批出口货物。原合同规定买方开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但对方开来的却是一张60 天的远期信用证。不过在证中规定:“discount charges for payment at 60 days are borne by buyers and payable at maturity in the scope of this credit.”问此证是否为假远期信用证?我可否接受? @ 此证虽属假远期信用证,但审度证中有关词句的含义,实际上是远期加利息的条款。如我接受,则在不能贴现的情况下势必要等到60天后才能收汇,且60天后汇价涨跌如何,也难预计。故应让买方改证,等其明确远期汇票能即期付款并由开证行或付款行负责贴现,而且一切贴息和费用归买方承担后,我方可接受。

案例分析习题汇总

案例分析习题汇总 网络图基本概念: 1、网络图 在进度控制中,网络图用来表示进度计划。它是一种表示计划中各项工作先后顺序和所需时间的网状图,由若干箭线和节点组成。 2、工作 组织施工首先要划分工作项目,网络图中,每一个工作项目称为一项工作。工作的表示方法如下: 工作要消耗时间和资源。但网络图中有一类特殊的工作,它既不消耗时间也不消耗资源,这类工作称为虚工作。网络图中,虚工作只表示工作之间的逻辑关系。 3、节点 节点表示工作开始和完成的瞬间,为时间的一点。除了网络图的开始节点和完成节点之外,中间的任何节点都表示前面工作的结束及后面工作的开始。 4、编号 即节点编号。节点编号的原则:从左向右编,从小到大编,并且箭头号要大于箭尾号。 5、工艺关系、组织关系 工艺关系和组织关系合称逻辑关系。逻辑关系是指工作之间的先后顺序关系。 所谓工艺关系是指工艺上、客观上要求的先后顺序关系。 所谓组织关系是指为了组织施工或资源调配的方便而人为规定的先后顺序关系。 6、紧前工作、紧后工作 紧前工作和紧后工作是两个非常重要的概念。紧前工作和紧后工作表示工作之间的关系。 7、线路、关键线路、关键工作 线路:从网络图的起点节点开始,顺着箭头方向一直到终点的全程称为一条线路,网络图中有若干条线路。列出网络图示例中的所有线路。 关键线路:所有线路中持续时间最长的线路称为关键线路。计算各条线路的持续时间,找出关键线路。

关键工作:位于关键线路上的工作称为关键工作。关键工作举例,用双箭线标示关键工作。 列出线路: ①→②→③→⑤→⑥ ①→②→③→④→⑤→⑥ ①→②→④→⑤→⑥ 例1: 某写字楼工程,地下1层,地上10层,当主体结构已基本完成时,施工企业根据 实际情况,调整了装修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编制了装饰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经总监 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如下图: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一:工作E原计划6天,由于设计变更改变了主要材料规格与材质,经总监理工 程师批准,E工作计划改为9天完成,其他工作与时间执行原网络计划。 事件二:一层大厅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一盏大型水晶灯(重100kg)安装在吊顶工程 的主龙骨上。 事件三:由于建设单位急于搬进写字楼办公,要求提前竣工验收,总监理工程师组织 建设单位技术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设计单位负责人进行了竣工验收。 问题: 1、指出本装饰工程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工作),计算计划工期。 2、指出本装饰工程实际关键线路(工作),计算实际工期。 3、水晶灯安装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4、竣工验收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例2: 某办公楼工程,建筑面积5500平方米,框架结构,独立柱基础,上设承台梁,独立柱基础埋深为1.5米,地质勘查报告中地基基础持力层为中沙层,基础施工钢材由建设单位供应。基础工程施工分为两个施工流水段,组织流水施工,根据工期要求编制了工程基础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并绘出施工双代号网络计划图,如下图所示: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培训讲学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中国G公司(进口商)与新加坡H公司(出口商)签订进口一批纤维板的合同,金额为800万美元,分八批交货,每批100万美元,使用远期汇票付款。合同订立后,新加坡出口商按时发来第一批货物,同时开立了八张远期汇票,每张汇票金额为100万美元。但中国进口商的的开户银行S银行将八张汇票全部承兑并退还给新加坡出口商。此后,新加坡出口商不再发货,同时将全部汇票转让给美国花旗银行。汇票到期后,花旗银行作为汇票的持票人要求S银行付款。该案导致中国G公司巨额损失。该案损失的主要原因是中国涉案的各方对金融票据缺乏应有的知识。 答:对于远期汇票付款是指出票完成后不能马上要求、而只能在规定的日期内要求票据权利的票据。而且远期汇票承兑后不可撤销,而G公司在H公司发第一批货物就对其全部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导致了必须对承诺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才造成了巨额损失。 2、中国青岛M公司与韩国F公司签订了一笔服装交易合同,贸易条件为FOB,金额为3万多美元,并约定信用证付款。但F公司迟迟未开来信用证,在M公司的多次催促下,F公司答应改为银行支票付款,在装运港一手交货,一手交支票。在M公司已备妥装运货物准备装船时,F公司却提交了一份支票复印件。对此出口商予以拒绝。同时,F公司也对货物包装提出新的要求,并要求将海运改为空运,答应立即寄来支票原件。当出口商改换包装后准备空运时,要求F公司前来验货,但F公司以该批货物价格过高为由拒绝验货,最终导致出口商遭受巨大损失。 答:我方因坚持用信用证付款,这样可以降低损失同时支票只能开出一张,而F公司却提交了一份支票复印件,违背了支票的原则,同时看不到F公司的诚意。M公司在看到这种情况就因该停止与F公司的合作。而不是按照F公司的要求将海运改为空运,是我方一为的退让导致了合同的失败。 3、2006年6月12日,A企业与B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双方约定货款以本票支付。合同生效后,B企业按时向A企业发货,A向其开户银行申请开立了银行本票,并转交B作为货款。由于B先期拖欠C企业的款项,其与该本票金额相当,于是B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了C。但C没有按时向银行支取该本票款项,直到9月才向银行请求支付本票金额。但银行以该本票已经过期为由拒付。于是C转向B要求支付款项,但遭到拒绝。多次交涉无果后,C向法院起诉B和银行,要求它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思考:法院应如何处理C企业的起诉? 答:法院因支持C公司对银行的起诉,而对B企业不进行起诉,因为B已经将本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而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制票人和受款人所以B公司已经没有责任,对银行,由于C公司本票合法法院要求银行进行付款但是C公司没有按时向银行支取该本票款项所以有一部分的损失由C自行承担,银行将会扣除耽误的时间所存在的价值。 4、H公司与G公司签订了一笔贸易合同。卖方H出具了一张期限为3个月、付款人为Y银行的远期汇票作为要求买方付款的凭证。H获得Y银行承兑后将该汇票转让给了W银行。汇票到期后,W要求Y付款,该银行拒付,其理由是该银行已经接到G通知: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要求停止支付汇票。W与Y和H 多次协商无果,于是W向法院起诉Y和H,要求其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并赔偿其延期付款的损失和有关费用。 答:Y银行要支付损失和有关费用,因为远期汇票一旦做了承兑则主债务人发生了变化即为承兑人就是Y 银行而不是H公司,又因为远期汇票做了承兑即不可撤销,则需要对其汇票进行承兑,所以银行Y停止支付汇票是不正确的。 5、中国香港K公司与大陆D公司达成买卖镀锌铁皮交易,并同意2个月付款。K开立了一张期限为2个月的汇票,其付款人是D,但受款人是大陆C公司。该汇票经D承兑,C于汇票到期时向D要求支付款项,但D以K没有向其发货为理由拒付汇票金额。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1、某年我出口公司与香港M公司成交一批手钻,金额20051美元,香港A银行开来信用证,其中对运输标志即唛头的规定为T-2684A/81M144。我方于12月30日装运后在制单时误将唛头写成J-2684/81M144。议付行于1月21日审单时也未发现这个差错,即向开证行寄单,同时按信用证规定也向纽约偿付行进行了索偿,并收到了偿付款。香港开证行于2月9日来电拒付,要求议付行将偿付款退还,所有费用包括电报费及利息等均应由议付行承担。问:(1)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2)我们应从本案例中吸取什么教训? 2、英国伦敦某进口商为购买我国罐头向P银行申请开出L/C,金额为60280美元。我方银行于10月4日议付,并向开证行寄单索汇。开证行接单后于10月28日来电拒付,理由是:“受益人未按商务合同规定分两批发货装船。”经查我方供货人与英国进口方签订的商务合同确有分两批装运的条款。而我方议付行检查来证并无分批发货条款,且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故复电开证行仍要求付款,且要求保留索偿迟付款项利息的权利。 问: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我方要求是否合理? 3、我某公司与外商按 CIF 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 8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 7 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直到 8月 5日,外商才发简电开证,我方怕误装运期,急忙按简电办理装运。8 月 28 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通过银行议付,银行也未发现,但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我方以货物及单据均与合同相符为由,根据合同要求买方付款,经过多次交涉未果,最后该批货物被港口海关拍卖处理,使我方遭受款货两空的损失。你认为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4、我国A外贸公司向英国B公司出口茶叶600公吨,合同规定:4月至6月份内分批装运。B公司按时开来信用证。证内规定:Shipment during April/June, April shipment 100M/T, May shipment 200M/T, June shipment 300M/T。 我国A公司实际出运情况是:4月份装出100M/T,并顺利接汇。5月份因故未能装出,6月份装运500M/T。试问:我外贸公司6月份出运后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5、我某出口公司与新西兰商人成交一批出口货物。原合同规定买方开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但对方开来的却是一张 60 天的远期信用证。不过在证中规定:“discount charges for payment at 60 days are borne by buyers and payable at maturity in the scope of this credit.”问此证是否为假远期信用证?我可否接受? @ 此证虽属假远期信用证,但审度证中有关词句的含义,实际上是远期加利息的条款。如我接受,则在不能贴现的情况下势必要等到 60天后才能收汇,且 60天后汇价涨跌如何,也难预计。故应让买方改证,等其明确远期汇票能即期付款并由开证行或付款行负责贴现,而且一切贴息和费用归买方承担后,我方可接受。 6、我某出口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保。我公司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简述理由。 7、某单位出口一批货物,合同和来证均规定为空运。发货人托运后,取得 3月 1日签发的空运单,其上注明实飞日期为 3月 17日。出口单位于 3 月 23 日持空运单向议付行办理议付时,遭拒付。问这是为什么? 8、我向美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 8 月份装船,后国外来证将装船期改为不得晚于 8 月 15 日。但 8 月 15 日前无船去美,我立即要求外商将装船期延至 9 月 15 日前装运。随后美商来电称:同意船期展延,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我于 9 月 10 日装船完毕,15日持全套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但银行拒绝收单。问银行能否拒收单据、拒付货款?为什么? 9、我某外贸公司向日本商人以 D /P 见票即付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如我方接受 D /P 见票后 90 天付款条件,并通过他指定的 A 银行代收货款则可接受。请分析日方提出此项要求的出发点。

11 第五单元 案例库

第五单元案例库 案例分析一: N公司向汽车生产厂商H公司订购载重车4辆,合同总价近4百万美元,由于信用证付款方式等原因,交易方式变为由N 公司与H公司产品的经销商J公司签订买卖合同,N公司将远期信用证开给J公司,J公司转开即期信用证给H公司,并由H 公司按N与J所签合同向N公司交货。合同货物运抵目的港投入使用后,N公司向H公司提出该批车辆存在一系列质量缺陷,几十种零部件损坏,十余台发动机出现故障,并称经专家鉴定,认为车辆除部分零部件质量不合载重标准,主要是设计不符载重要求,如继续按合同要求的形式载重使用,将会造成严重后果。于是N公司自称只得降级使用该车辆,给N公司造成巨大损失,N公司进行起诉,以J公司与H公司为共同被告,提出索赔降级使用的差价,总额达200多万美元。但N公司提出索赔的法律依据不是《合同法》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N 公司强调:产品的生产者(此处指H公司)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生产的产品必须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生产者在制造车辆的设计上存在严重缺陷,达不到设计载重量,不具备其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不能满足用户对车辆的基本要求;销售者(此处指J公司)也应保证其所售产品的质量,在销售的车辆上也存在严重缺陷,因此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提出诉讼,要求赔偿。该案是什么性质的责任纠纷?

案例分析:这个案例完全是一起质量不符的合同违约责任纠纷,应根据《合同法》追索违约责任,要求损失赔偿,这属于产品质量违约责任。而以生产厂商H公司为被告,谴责其产品设计问题则属另一法律范畴,这属于产品质量责任问题。因此,这是一件不对题的索赔案——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合同法)与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责任法)的法律特征各异,这主要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一、请求权的基础不同 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是基于买卖合同或某种服务合同,受损失方与违约方之间必须有合同存在,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产品的规格、质量、标准,索赔和赔偿方式,并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期内,提出约定的检验机构或公认的公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为依据,向违约方(也就是合同的另一方)主张权利,要求赔偿损失。而产品质量责任是基于侵权行为或产品包装上的明示或默示保证责任,责任方与行使权利者之间无任何合同或约定的法律关系,但行使权利者必须是使用某产品,在使用该产品时受到人身伤害或遭受到其他财产损失,所以在上述案例中N公司只能依据买卖交易对J公司起诉,只有该载重车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或造成该车以外财产损害时,受害人可以N公司和H公司为共同被告。也可向两者之一起诉。 二、法律适用不同:产品违约责任所适用的是《合同法》或国际贸易惯例或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发生

案例分析答案汇总汇总

案例1 木器厂房防火案例分析 一、情景描述 某木器厂房,共 2 层,采用木屋顶和砖墙组成的砖木结构,每层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均为 4000m2,共设置四部不靠外墙且疏散楼梯净宽度均为 1.10m 的防烟楼梯间。该厂房总平面布局及周边厂房、 仓库等的相关信息如图 1-1— 1 所示。该厂房首层东侧设有建筑面积为 500m2 的独立办公、休息区,采用耐火极限 2.50h 的不燃烧体防火隔墙、耐火极限 1.00h 的不燃烧体楼板和乙级防火门与车间 火的中间仓库,采用防火墙和耐首层西南侧设有建筑面积为 50m2 ; 分隔,并设有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首层南侧设有苯和二甲苯的油漆和稀释剂1.5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车间分隔,储存主要成分均为甲极限 疏的 1.40m 且 150m2 采用封闭喷漆工艺的油漆间;二层设有四个车间,车间之间通过净宽度均为建筑面积为外,1.20m 外门净宽度均为的不燃烧体隔墙 0.50h ;除首层走道两侧的隔墙均采用耐火极限散走道分隔,疏散程建。 40m该厂房按有关国家工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均为其他门的净宽度 0.90m;厂全出口的距离均不大于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及器材。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了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 二、思考题 单项选择题)( 一 1. 1.下列( )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丙类。 A.油浸变压器室

B.氧气站 C.锅炉房 D.石棉加工车间 2.下列二级耐火等级( )建筑的梁、柱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 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A.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 B.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多层丙类厂房 C.单层丙类厂房 D.多层丙类厂房 3.厂房中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积不应大于( )。设置该中间储罐的房间, 其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要求,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A.1 m3 B.0.50m3 C.2m3 D.3m3 (二)多项选择题 1.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用( )与厂房隔开,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 低于 2.5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 1.00h 的楼板与厂房隔开。 A.防火墙 2. B.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不燃烧体隔墙 C.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 D.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楼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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