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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121条是什么?

小编希望民法总则121条是什么?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民法总则,又被大家称为“好人法”,其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让见义勇为的人不会再“流血又流泪”,让好人受伤。这些年出现的一些“碰瓷”现象确实让人心寒,寒了好人的心。而民法总则的设立,则可以有效减少这一情况的发生,那么民法总则121条是什么呢,下面小编为大家解答一下吧。

一、《民法总则》法条精解

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解读

本条是对第118条第2款所称“无因管理作为债的发生原因”而做的进一步解释。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是债法分则内容,与合同、侵权等债之发生原因并列(详见第118条第2款)。

而《民法总则》将本属于债法分则内容的规定,移至民法总则部分,显然不合体系,究其原因,或有如下考虑:1.《民法通则》将其置于民事权利部分;而《民法总则》第5章也是关于“民事权利”的规定且列举了分则上各种权利,此两种债权(根据发生原因不同分类)自得纳入其中。2.此两条规定内容过于单薄,体系上无法与《合同法》、《侵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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