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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的概念

财政法的概念
财政法的概念

财政法的概念

财政法是调整国家财政收支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意义上的财政可界定为以国家为主体的收入和支出活动以及在此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关系。

由于财政行为而形成的财政关系可以从很多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如财政收入关系、财政支出关系、财政收支平衡关系;内部财政关系、外部财政关系;财政实体关系、财政程序关系等。根据国家财政活动的范围,国家财政关系还可分为财政收支管理关系、财政管理权限关系和财政活动程序关系。在国家财政关系中,因筹集和取得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财政资金而在国家与各种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发生的财政收支管理关系,是国家财政活动中形成的最主要、最广泛的社会关系,包括财政收入管理关系和财政支出管理关系。这是财政法调整对象的主要方面。其次,根据宪法的原则规定,需要在中央与地方政权之间划分财政管理权限,从而形成财政管理权限关系,这是财政法的调整对象。另外,在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财政活动程序关系,也是财政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般情况下,根据立法的实际和理解的便利,依照财政收支关系内容的不同,财政法的调整对象可以进一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财政管理体制关系。财政管理体制关系是在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行使财政管理权限而发生的财政关系,包括财政立法权限关系、财政收支权限关系、财政管理权限关系等方面。

2.预算管理关系。预算管理关系是国家各级机关在进行预算活动和预算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财政关系,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执行机关、中央与地方、总预算和单位预算之间的权责关系和收支分配关系及其预算活动程序关系。此外,与预算管理关系密切相关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关系和国家金库管理关系,也属财政法的调整对象。

3.税收关系。税收关系是国家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财政关系。包括税收管理权限关系、税收征纳关系、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关系等。

4.国家信用管理关系。国家信用管理关系是国家作为政权主体在参与信用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财政关系。包括国家债务管理关系和财政融资管理关系。

5.财政监督管理关系。财政监督管理关系,是指在国家对国民经济各部门和各单位的财政活动和财务收支等进行监督制约过程中所发生的监督关系。

6.财政分配的形式,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主要是实物和力役,而在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下则是货币。

与此相关的是,国有资产管理关系仅仅是在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方面可归入财政法的调整范围,而财务管理关系、会计管理关系则不是财政法的调整对象。

财政法的作用

(一)财政法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1.财政法是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税收、预算管理等方面的财政法是规范市场主体活动的重要准则。财政法为市场经济主体创造公正、

公平的竞争环境,通过规范财经秩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财政法是调节社会分配、规范财政收支的法律依据。在国家财政分配过程中,财政法以其确定性、稳定性、规范性为调节社会分配提供法律依据。国家依法组织财政收支,以确保实现国家职能;其他分配单位和个人,也要求财政分配法治化,以使他们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分配格局处于稳定和规范化的状态。同时,财政法依据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公平税负、财政转移支付等手段,调节社会分配。

3.财政法是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关系的重要条件。吸引外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关系,必须有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财政法中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立法,将我国实际情况与国际惯例相结合,成为促进对外经济交往的可靠法律保证。

(二)财政法在振兴国家财政中的重要作用

1.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规范财税管理离不开财政法的确认和引导。从某种意义上说,财政体制改革的过程实质上就是财政法的废、改、立的过程。

2.健全财政职能,理顺分配关系,需要财政法的规范。财政职能的健全、完善及其充分发挥作用,离不开财政法的规范、确认和保障。

3.财政法是加强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秩序的重要手段。财政法规定财政监督的程序和方法,有利于国家实行多种形式的财政监督,发挥财政监督的重要作用。财政法

还通过其鲜明的导向性和承担责任的确定性来维护财经秩序。

4.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需要财政法的保障。财政作为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工具和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处于各种利益分配的焦点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没有强有力的财政法作保障,财政的宏观调控作用就得不到充分发挥。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财政法治建设和财政管理活动全过程的根本指导思想和准则,是财政法本质的具体体现。财政法治建设的各个方面包括财政立法、财政执法、财政司法、财政守法和财政法律监督等环节和一切财政活动都必须以财政法的基本原则为依据。

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财政分配的公平,主要是指社会公平,包括纵向公平和横向公平。财政分配的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

公平与效率既具有统一性,也具有对立性,二者必须兼顾。但在实际执行中,又不可避免地要根据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形势侧重于某一方面,同时兼顾另一方面。对于我国这一发展中国家来说,从总体上侧重于效率同时兼顾公平,是应有的选择。

值得注意的是,公平不等于平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应注意两方面的倾向:一是要克服平均主义思想,二是收入差距要适度。

2.经济原则

经济原则要求我们必须从发展国民经济中来考虑财政收支;财政收支的方式和数量必须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在微观经济方面,国家财政充分运用财税杠杆调节经济的作用,引导企业开展公平竞争;在宏观经济方面,国家财政通过制定财政政策与财政法律、法规,调整国民收入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的分配比例,以及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分配比例,制约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

3.财政收支平衡原则

在确定一定时期的财政分配总规模时,一方面要考虑政府实现其各项职能对资金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国民经济的承受能力,在兼顾量出为入和量入为出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财政分配规模。在实践中,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是一对矛盾,而维持财政平衡则是不同历史时期解决这对矛盾的基本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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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的渊源

财政法的渊源是指财政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

1.宪法中有关财政的法律规范

我国现行宪法中,有财政立法依据的原则规定,也有直接涉及财政的条款。如《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第89条规定“国务院编制和执行国家预算”,第117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

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等。

2.财政法律

我国法的渊源中,仅次于宪法的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即狭义上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所作的决议或决定,如果其内容属于规范性的规定,也应视为狭义上的法律。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财政法律和法律性文件共80余件(部)。

3.财政行政法规

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制定、批准和发布财政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如决议、决定、命令等。这些法律文件的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但却是财政法的重要表现形式。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务院制定和批准的有关财政方面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达400余件(部)。

此外,在国务院制定和批准的其他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如果其中有涉及财政的法律规范,也属于财政法的渊源。

4.财政行政规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国务院职能部门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发布的有关财政方面的规定、决定、命令、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属于财政规章,是对财政法律、财政行政法规的补充、发展和具体化,在整个财政法中所占的比例最大,涉及面最广,具有及时、

灵活和针对性强等特点,但其效力和地位均低于财政行政法规。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有关财政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3000余件(部),现行有效的仍有1000余件(部)。

5.地方性财政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方性财政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中有关财政法律规范,也是我国财政法的渊源。

6.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法律包括特别行政区予以保留的原有的法律和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它们是特别行政区财政法重要的渊源。

7.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指我国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及协定性质的文件,主要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财政税收关系。

8.财政法律解释

财政法律解释,是指对财政法律规范的确切含义、真实意旨以及财政法律规范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所作的说明。财政法律解释一般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能够成为财政法律渊源的财政法律解释主要是立法解释。财政法律解释中,国务院财政部门结合财政法律规范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所作的解释是行政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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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的性质与法律地位

我们认为,财政法律规范中包含着一定数量的行政法律规范,这是不容争辩的事实,而财政政策立法的现象无疑也是客观存在的。财政法的法律性质与地位面临着三种选择,第一,将其归入行政法;第二,将其归入经济法;第三,将其分割为两个部门法,行政法律规范归入行政法,经济政策法律规范归入经济法。假如选择第一种方案,必然会导致整个宏观调控法都倒戈行政法,经济法的体系将难以维系。这在理论上研究尚不够深入,在改变人们思维习惯方面也需假以时日。假如选择第二种方案,又明显存在着难以自圆其说的困窘。因为强行将如此众多的行政法律规范纳入经济法,只会使经济法失去本来的色彩,而被行政法同化。所以当务之急,第三种方案是比较现实可行的。当然,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完全没有必要对其加以严格区分,由国家财政机关统一执行即可。而财政法的研究学者也完全没有必要将自己硬性定位于其中的某一个部门法,应该将整个财政法律现象都纳入自己的研究视野。因此,财政法学完全可能横跨财政宪法、财政行政法、财政经济法,甚至包括财政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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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的地位

自国家和财政产生以来,也就同时产生了以法律手段调整财政关系的客观需要。然而,在中国和外国的古代法上,虽有大量的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但主要由于当时的财政所依附的国家的专制性质,以及法律体系自身演化的历史局限性,诸法合体的古代法上不可能有财政法的独立地位。

论财政法的地位与功能

一、财政法的地位自国家和财政产生以来,也就同时产生了以法律手段调整财政关系的客观需要。然而,在中国和外国的古代法上,虽有大量的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但主要由于当时的财政所依附的国家的专制性质,以及法律体系自身演化的历史局限性,诸法合体的古代法上不可能有财政法的独立地位。近代的资产阶级革命掀开了财政关系变革的新篇章。资产阶级革命的结果,是新型的资本主义式的财政关系的确立。然而,在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代,财政活动的范围被严格限制在“夜警国家”所要求的狭小区域,财政对行政的附属作用难以突破,所以,确立这种新型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是集中在宪法和行政法之中。从部门法的定位来看,这一时期的财政法主要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以后,随着国家职能的扩张,财政的活动范围也越来越广,财政在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经济景气调整方面的作用也逐渐显现出来。由于财政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日益增强,财政逐渐摆脱对行政的依附,开始具备自己独立的品格,财政的权力性由此凸现。[1]调整财政关系的财政法的性质和职能上也随之而发生变化,财政法的行政法色彩逐渐淡化,而经济法的色彩逐渐增强。关于财政法地位的理解,前苏联的情况较为特殊。由于当时的经济集中程度非常之高,所有的货币资金往来关系基本上都被纳入财政管辖的范围。除了财政部本身的活动外,经济单位、银行和保险机关之间的经济往来也具有国家财务活动的性质。针对这种情况,有些学者认为,社会主义财政关系与资本主义时期相比已经发生质的飞跃,财政法应当被视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调整统一的资金货币往来关系。也有的学者认为财政法是“相对独立的部门法”、“行政法的一部分”或者“综合部门法”的观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于财政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法律体系的结构中是否包括综合部门法等问题上。从发展过程来看,苏联在列宁领导下制定的第一部宪法的第五章就是预算法,从那时起就开始了社会主义国家预算法的研究;1926年,库特利亚列夫斯基教授的《财政法》一书问世,“走出了第一步”;1928年佐格拉科夫教授的《行政财政法》一书出版,认为财政法是行政法的一部分;经1938-1940年的大讨论,苏联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公布了《苏联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研究提纲》,指出应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划分不同法律部门,财政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地位得以确立。[2] 中国建国之后,财政法学研究未能得到充分发展,有关我国法律体系的结构以及财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尚未得到认真的讨论。改革开放以后,在我国学者自行编撰的第一部《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之中,专列了比较详尽的“财政法”词条,并且在体例编排上独立于行政法和经济法,[3] 反映了当时我国法学界占主导地位的观点,依然还受着前苏联法学界的影响。然而,随着经济法学的发展和日益成熟,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几乎所有的经济法学教科书中,财政法都被列为专门的一章;专门的财税法教材也主动将自己归入经济法体系之下;[4]可见,把财政法作为我国经济法学体系中的组成部分,是我国法学界目前的主流观点。 [!--empirenews.page--] 其实,不论是将财政法视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前苏联时期,还是将财政法视为经济法体系构成的现代中国,学者们都注意到了财政领域两类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如,前苏联学者认为,“苏联财政部系统中所包括的各种财政信贷机关间的关系,如果不直接与这些机关执行其职能——动员和分配货币资金,拨款,贷款,监督各单位遵守专款专用和节约国家资金的制度——相联系,则建立在国家管理的一般原则上,受行政法的调整……如果财政信贷机关作为一种进行财政活动的机关,作为一种受国家委托征集货币资金,对有关权力机关所批准的发展国民经济、教育和保健事业等措施进行拨款和贷款的机关,那么它们的活动以及因其活动而发生的各种关系,都由财政法调整。”[5] 这说明,行政法在调整财政关系方面还是可以发挥一定作用的。无独有偶,我国学者在论述财政法的属性时也实事求是地承认它与行政法的联系。如,有学者认为,国家的财政活动可以区分为两个不同的层次:第一层次是作为行政范畴的财政活动,其目的在于满足国家机关活动经费的需要;第二层次是作为经济范畴的财政活动,其目的在于调节社会经济。两者虽然都涉及经济领域,但后者涉及到经济领域的更深层次。

经济法学答案

经济法学 姓名班级 1.经济法概念的国外早期学说有:()。 A.综合说 B.企业经营关系说 C. 国家管理说 D. 功能说 参考答案:ABCD 2.经济法概念的国外当代学说有()。 A.政府干预说 B. 社会经济利益平衡说 C. 经济组织特有说 D. 国家管理说 参考答案:AB 3.非独立法律部门说对经济法概念的不同理解,其中又形成了()等几种不同的观点。 A.学科经济法论 B.纵横论 C.综合经济法论 D. 经济行政法论 参考答案:ACD 4.关于经济法产生原因的争论有()。 A. 市场失灵 B. 政府失灵说 C.危机对策说 D. 国家干预说 参考答案:ABCD 5.西方经济学界出现了对凯恩斯政府干预学说加以挑战和修正的各种流派,其中具有重大影响的有()。 A. 供给学派 B. 新经济自由主义学派 C. 自由主义学派 D.规制实证分析学派 参考答案:AD 参考答案:ABCD 6经济法的体系结构也应由()组成。 A. 微观经济法 B. 宏观经济法 C. 市场规制法 D. 社会保障法 参考答案:AB 7宏观经济法特别法包括()。 A. 财政法 B. 税法 C. 货币政策法 D. 区域经济协调法 参考答案:ABCD 8经济法的渊源种类()。 A. 宪法 B. 行政法规 C. 经济法规 D. 民法 参考答案:AB 9.重商主义理论的基本内容包括()。 A.旨在通过对流通领域经济运行状况的研究,达到增加社会货币财富的目的

B.认为财富就是金银,就是货币 C.提出了劳动价值论 D.提倡国家干预经济 参考答案:ABD 10 经济法学研究的方法()。 A.立足本国实际的方法 B.历史和现实结合的方法 C.综合研究的方法 D.比较研究的方法 参考答案:ABCD 11济法总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经济法内容的一般理论 B.经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C.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一般理论 D.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理论 参考答案:BCD 12.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特征。 A.经济性 B. 强制性 C. 平等性 D. 时代性 参考答案:AD 13.在调整经济规制关系时作用于人们的行为方式有()。 A. 消极方式 B.积极的义务方式 C.允许的方式 D.禁止的方式 参考答案:BCD 14.的规范方式()。 A.义务性规范方式 B.禁止性规范方式 C.提倡性规范方式 D.任意性规范方式 参考答案:ABCD 15.制法律关系的特性主要表现为()。 A.经济规制法律关系是在政府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 B.经济规制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往往是政府 C.经济规制法律关系主要围绕经济规制主体单方面意志展开 D.经济规制法律关系以追求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特征 参考答案:ABCD 16.济规制法律关系的不同内容,可以将经济规制法律关系分为( )。 A. 微观经济规制关系 B. 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关系 C. 绝对经济规制法律关系 D. 相对经济规制法律关系 参考答案:AB 17.规制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 )。 A.经济规制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具有价值,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

第三章财政法

第三章财政法 第三章金融法第一节概述金融概述 (1)概念:370页教材财政,也称为国家财政,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和满足公众需求而借助政治权力获取、使用和管理财富的活动的总称。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 整个社会经济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各种市场实体之间的经济活动,即私营经济;另一种是公共经济,即国家或政府之间以及它们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金融作为一个经济范畴,与私营经济相对立,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社会财富的分配。金融作为一个历史范畴,并不总是存在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与国家的出现和发展密切相关。没有国家就没有金融,金融是伴随着一个国家的出现而来的。作为一种统治工具,一个国家不创造物质财富,但它消耗大量的物质财富来维持其统治。因此,有必要从社会中收集一部分财富,以便凭借其政治权力来使用。财政包括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财政的本质是在社会产品分配中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没有金融,国家难以生存,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无法正常运转、生存和发展。金融是保障国家和人民安全的重要手段。在财政理论中,有社会共同需要理论(该理论认为,财政是为满足社会的共同需要而形成的一种社会集中分配关系,这是中国学者在XXXX时代编写西方财政著作时介绍的),国家分配理论(自XXXX时代以来,它一直是中国财政的主流观点,主张财政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活动和分配关系),以及公共财政理论(这一概念近年来频繁出现,在中国XXXX

时代中后期出现)1998年12月,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构想,并提出了四项原则,基本确立了以公共财政为导向的财政改革思路。 (2)特征-金融作为一种公共经济,不同于私营经济中的公司金融和私人家庭计划1国民:财政的主体是国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障,而财政活动是以国家法律为基础的。教科书第370页谈到了财政民族主义的两种含义。一是国家始终是财政收支分配活动的主体。另一个是国家一直处于主导地位,其他国家处于被动和从属地位。 2强制酬金:财政作为国家活动,由国家强制力支持要求对方无条件参与国家的财政活动,如税收、社会保险等。在金融公共经济中,它没有体现私营经济的平等、自愿和有偿 3非盈利性:金融的目的是实现公共需求,而非私人经济,后者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财政收支和管理活动的目的是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和促进社会福利,而不是为了盈利。从人民手中拿走它,为人民所用,是金融的根本本质。 4可持续性:就持续时间而言,金融与国家或政府共存,并具有永久的连续性(3)函数 1收入分配函数:它是金融最原始、最基本的函数这一功能主要体现在分配关系的调整上,即财政可以调整国家、企业、居民等各种分配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 2资源配置功能:财政可以在各部门之间配置社会资源,而税收、预算支出、国债等财政手段是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

2020单位内部收支业务管理制度范本(精选3篇)

2020单位内部收支业务管理制度范本(精选3篇) 单位内部收支业务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收支业务管理,规避债务风险,规范收支业务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的收入、支出业务。 第三条: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3、《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5、《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7、《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第二章:收入业务 第四条:纳入本制度的收入包括: (一)根据财务规则和会计准则认定的收入。 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彩票公益金收入。 (二)不作为单位收入但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具体包括国有资产有偿出租收入。 第五条:本单位收入管理实行统一核算、归口管理。

第六条:岗位设置及职责 设会计和出纳两个岗位。 会计岗位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会计法,做好记账付账报账工作;按照财务制度审核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建立并完善财务凭证;编制各种财务会计报表、组织日常会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查询和向有关领导汇报;认真执行会计制度、按时做好记账、算账、保障工作、如实反映单位资金活动情况、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据准确、账目清楚、按期结报;妥善保管财务账簿、会计报表及资料、保守财务秘密;完成领导交付的其他任务。 出纳岗位主要职责是:按规定每日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根据记账凭证报销内容收付现金;每日负责盘清库存现金、核对现金日记账、按规定程序保管现金、保证库存现金安全;保管好各种空白支票、票据、印鉴;负责接收各项银行到款进账凭证;完成闭门领导交办的其他业务。 (一)财会科作为归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收入进行统一管理和监控。 1、制定收入内部管理制度; 2、全面掌握本单位各业务部门的收费项目,做好收费许可证的年检,确保各项收费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要求各业务部门在涉及收入合同协议签字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务部门作为帐务处理的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帐,严禁设立账外账;

第一章 财政法概述习题

第一章财政法概述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国古代的财政被称为“国计”,意思是什么? A.国家财赋的收支B.国家财赋的计算 C.国家财赋的计算和收支D.私人财产的计算和收支 2.英文中的财政一词即public finance,哪国学者将其译为财政,20世纪初传入中国? A.美国 B.日本 C.德国 D.法国 3.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看,下列关于财政法的表述中,正确的是哪一个? A.财政法是调整财政法律关系的法律 B.财政法是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 C.财政法是调整财政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D.财政法是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的财政法的主要功能是什么? A.保障财政收入的征收和管理,而财政支出方面则仅仅停留在技术性层面,满足于统治阶级内部从上到下的管理和监督 B.提供公共服务 C.保障国家安全和国家职能的实现 D.调控经济运行 5.现代财政法的制度基础是什么? A.封建专制 B.民主宪政C.民主集中制 D.君主专制6.现代财政法的目标是什么? A.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 B.维护国家的基本财政利益 C.实现国家的财政政策与目标 D.增进全民福利,促进社会发展7.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A.财政法律关系 B.财政行为 C.财政关系 D.财政法律行为8.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A.对社会化大生产进行宏观调控 B.进行以国家为主体的、对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在内的一切社会资源的分配 C.保障国家财政收入 D.实现统治阶级的利益 9.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下列哪一主体也被称为“第二财政”? A.政府 B.企业 C.银行 D.政党 10.下列关于财政关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哪一个? A.财政关系是一种具有公共性、必须通过国家筹集资金加以实现的社会关系 B.财政关系是一种具有准公共性、必须通过国家筹集资金加以实现的社会关系 C.财政关系是一种具有准公共性、必须通过国家或市场主体筹集资金加以实现的社会关系D.财政关系是一种具有公共性、必须通过国家或市场主体筹集资金加以实现的社会关系11.判断财政关系内涵和外延的一条基本准则是什么? A.私人性 B.公共性 C.国家性 D.历史性12.在财政法所调整的财政收入关系、财政管理关系和财政支出关系三种社会关系中,哪一种社会关系的公共性处于基础地位? A.财政收入关系B.财政管理关系 C.财政支出关系D.均处于基础地位

论财政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论财政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一、财政法的概念 “财政”概念常常被人们在不同的上下文中使用,因而被赋予多种意义。首先,财政可以是指一种行为,即国家为了满足公共需要而参 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活动,包括财政收入、财政管理和财政支出等;其次,财政可以是指一种制度,即财政活动据以运行的机构和规则体系。 它既可能是法律规定的显性制度,也可能是财政活动中自发形成的、有待法律确认的隐性制度;最后,财政还可以指一种社会关系,它既可 能是指从过程来看的国家机关之间以及它们与财政行政相对人之间,在财政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相互制约的或管理性质的社会关系,即财政行 政关系,也可能是指从财政分配结果来看的各种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即财政经济关系,还可能两者兼而有之。 从形式层面看,财政法就是调整财政关系之法。按传统的部门法划分标准,这种界定方式因为凸现了财政法独特的调整对象,所以可以 使财政法与其他部门法相区分。由于这种定义方式颇具中性色彩,既不涉及到意识形态之争,也不涉及到法律的价值追求,因此它可以适应 各个历史阶段不同国家的所有情况。无论是奴隶社会时期,还是封建社会时期;无论是资本主义时期,还是社会主义时期,财政法的形式共 性都可以从其调整财政关系这一点找到。也正是基于这个共性,财政法学才可能将自己的研究视角延伸到各个历史时期的不同政治经济背景 的国家,从而形成财政法制史或比较财政法等研究分支。 然而,概念的广泛适用性必定是以高度抽象作为前提的。当事物的共性被作为唯一的追求对象时,其诸多的特性就不得不被舍弃。对于 身处特定历史阶段特定国家的个人或团体来说,抽象的共性固然重要,但各种与自身发展密切关系的特殊性同样不可忽视。在很大程度上, 正是事物的特殊性在决定其发展方向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众所周知,自从国家产生、法律创制以来,人类共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等四种不同的历史类型,

财政法概述(讲义)

财政法概述 选题理由:1、法学概论或法律基础教材中有涉及财政法的相关内容,比如预算法、税法。财政法又是个综合性的法律部门,可以作为教学的良好蓝本。 2、经济法教学中,对于财政问题普遍重视不够,与财政法在经济法乃至法律体系中的应有地位不符,而在非法学学科中一般不设财政法课程,因而,有必要对其加以强调。3、对于非法学乃至非财政法法学学科的教学而言,对于财政法的学习更多是把握观念、体系和常识,选择“财政法概述”比单纯讨论具体制度更有价值。 第一节财政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第二节财政法的地位和功能 第三节财政法的体系和渊源 第四节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财政法与财政改革 第一节财政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财政法的概念 1、财政 财政一词的起源很早,英文中的财政一词为 public finance。 财政可以是指一种行为,即国家为了满足公共需要而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活动。财政可以是指一种制度,即财政活动据以运行的机制和规则体系。财政还可以指一种社会关系。 2、财政法 在一般意义上,财政法就是调整财政关系之法。 现代财政法是建立在民主、法治和宪政基础上、以增进全民福利和社会发展为目标、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现代财政法的具体内涵:(1)民主、法治和宪政是财政法的制度基础。(2)财政法的目标在于增进全民福利,促进社会发展。(3)财政法以财政关系为调整对象。 二、财政法的调整对象 表述财政法的调整对象以财政关系为最优。财政职能不同,财政关系的范围也随之变化。从形式上看,财政关系可以分为财政收入关系、财政支出关系和财政管理关系三类: 1、财政收入关系的范围主要包括税收征收关系、资产收益关系、国债发行关系、费用征收关系等; 2、财政管理关系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关系、国库经理关系和审计监督关系等; 3、财政支出关系主要包括财政采购关系、财政贷款关系、财政投资关系、财政拨款关系等。 第二节财政法的地位和功能

财政法基本原则

【论文摘抄】财政法基本原则,是指财政法中体现法的根本精神、对财政行为具有一般指导意义和普遍约束力的基础性法律规范。财政法基本原则的确定,至少应当考虑到三方面的因素。首先,应当符合财政法基本原则所具备的内涵和特征,这是财政法基本原则在逻辑上得以成立的必要条件;其次,应当从财政法调整对象的自身特点出发寻找财政法基本原则的客观根据,摆脱对法律原则探索的主观局限性;最后,还应当充分考虑法律体系中宪法、经济法等基本原则的要求,同时保证财政法基本原则内部体系的协调。以上三个方面,可以概括为确定财政法基本原则的逻辑依据、客观根据和法律根据。 基于以上考虑,我们将财政民主主义、财政法定主义、财政健全主义和财政平等主义确定为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财政民主主义着眼于财政的民主基础,财政法定主义着眼于财政的法律形式,财政健全主义着眼于财政的安全稳健,财政平等主义着眼于财政的公平合理。这四个基本原则虽然独立表述,但相互间仍然存在内在的联系。总体而言,财政民主主义是现代社会整个财政法的基础,它在财政法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财政法定主义是对财政法在形式上的要求,它旨在保障民主原则在制度上的实现。财政健全主义是对财政法在功能上的要求,它旨在降低财政风险,确保财政运行不至于偏离安全稳健的目标。而财政平等主义则是对财政法在价值上的要求,它保障通过民主机制和法律程序制定的财政法本身是符合正义的。以财政法治的视角衡量,财政法定是财政法治的形式要素,财政健全是财政法治的功能目标,财政平等是财政法治的价值追求,而财政民主则是上述三者有机结合的制度保障,因此完全可以说,它们紧密统一于财政法治的理论和实践。 财政民主主义 民主的基本含义与其说是多数人的统治,不如说是个人参与公共事务的决定权。财政民主所要求的无非也就是赋予普通的公民和企业参与财政事务的权力。从法理上看,财政民主主义来源于现代国家普遍认可的国民主权原理。既然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那么,人民就应该有一定的渠道和途径从法律上参与授权的过程。具体到财政权力而言,它并不是一种独立于人民权利的自在物,相反,它来源于人民主权,受制于人民主权。正因为如此,财政应否支出、如何开支,财政收入的规模和种类,等等,都应该由人民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加以决定。剥夺人民的财政决定权,进而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在人民头上的行为是从根本上违反宪法人民主权原理的。从制度上看,代议制是现代社会贯彻人民主权原则的一个理想模式,在我国则表现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因此,改革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代表

财税法-教学大纲

教学大纲(模板) 《财税法》教学大纲(二号黑体) 课程编号:100422B 课程类型:□通识教育必修课□通识教育选修课 □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 □学科基础课 总学时:32 讲课学时:32 实验(上机)学时: 学分:2 适用对象:(专业名称)法学 先修课程:宪法、经济法、民法、行政法 (以上标题为黑体,四号字;内容为宋体,四号字) 一、教学目标(黑体,小四号字) 说明本课程的性质以及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作用和任务,明确学生在学完本课程后,在思想、知识和能力等方面应达到的目标以及对后续课程的影响。 目标1:深入理解财税法对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意义,强化纳税人权利保护理念。 目标2:较为全面地了解财税法体系,理解财税法基本概念和理论。 目标3:初步了解财税法常规实务,逐渐培养学生财税法操作技能。 二、教学内容及其与毕业要求的对应关系(黑体,小四号字) 教学内容讲授上的要求:重点讲授财税法基本原理、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公债法、转移支付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法、消费税法、税

收征收管理法等,特别是对于预算法和所得税法应精讲,一些小的税种法有选择地讲授,其他财政管理与支出方面的内容可粗粗讲或不讲。 对拟实现的教学目标所采取的教学方法、教学手段:以理论讲解和法规精解为基础,以案例分析为支撑,辅之以一定的访谈、现场考察等其他教学方法。 实践教学环节的重点在于提高学生分析财税法案例的能力和计算税额、剖析征纳程序等基本业务能力。 本课程要求学生课前和课后开展一定的自学,特别是查阅案例、了解日常生活中的涉税情形等。 中央关于“财政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以及法治中国建设的理念贯穿全课程,以强化学生对此理念及相关知识的理解,有助于健全学生的法科知识体系,契合国家财税法治的战略需求。 三、各教学环节学时分配(黑体,小四号字) 以表格方式表现各章节的学时分配,表格如下: 教学课时分配

财政法的概念

财政法的概念 财政法是调整国家财政收支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意义上的财政可界定为以国家为主体的收入和支出活动以及在此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关系。 由于财政行为而形成的财政关系可以从很多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如财政收入关系、财政支出关系、财政收支平衡关系;内部财政关系、外部财政关系;财政实体关系、财政程序关系等。根据国家财政活动的范围,国家财政关系还可分为财政收支管理关系、财政管理权限关系和财政活动程序关系。在国家财政关系中,因筹集和取得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财政资金而在国家与各种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发生的财政收支管理关系,是国家财政活动中形成的最主要、最广泛的社会关系,包括财政收入管理关系和财政支出管理关系。这是财政法调整对象的主要方面。其次,根据宪法的原则规定,需要在中央与地方政权之间划分财政管理权限,从而形成财政管理权限关系,这是财政法的调整对象。另外,在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财政活动程序关系,也是财政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般情况下,根据立法的实际和理解的便利,依照财政收支关系内容的不同,财政法的调整对象可以进一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财政管理体制关系。财政管理体制关系是在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行使财政管理权限而发生的财政关系,包括财政立法权限关系、财政收支权限关系、财政管理权限关系等方面。

2.预算管理关系。预算管理关系是国家各级机关在进行预算活动和预算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财政关系,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执行机关、中央与地方、总预算和单位预算之间的权责关系和收支分配关系及其预算活动程序关系。此外,与预算管理关系密切相关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关系和国家金库管理关系,也属财政法的调整对象。 3.税收关系。税收关系是国家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财政关系。包括税收管理权限关系、税收征纳关系、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关系等。 4.国家信用管理关系。国家信用管理关系是国家作为政权主体在参与信用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财政关系。包括国家债务管理关系和财政融资管理关系。 5.财政监督管理关系。财政监督管理关系,是指在国家对国民经济各部门和各单位的财政活动和财务收支等进行监督制约过程中所发生的监督关系。 6.财政分配的形式,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主要是实物和力役,而在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下则是货币。 与此相关的是,国有资产管理关系仅仅是在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方面可归入财政法的调整范围,而财务管理关系、会计管理关系则不是财政法的调整对象。 财政法的作用 (一)财政法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1.财政法是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税收、预算管理等方面的财政法是规范市场主体活动的重要准则。财政法为市场经济主体创造公正、

财政税收法笔记 (2)

第一章 财政法概论 第一节 财政法的经济学基础 一、财政的含义: (一)国家分配论:财政的基本经济学理论 是指国家为实现一定职能,作为主体无偿(强制)参与社会财富分配的过程。 (二)国家分配理论的发展(三个阶段) 1、对国家概念的发展: 步)最早称为阶级国家(存在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 (2 在这样的国家,财政分配归统治阶级) 公共国家(国家中无绝对阶级对立, 只有阶层划分) 。中国仍处于此过渡阶段。 2、参与财政分配主体的发展:开始国家为唯一主体,后增加了地方,共存在国 家和地方两个主体。 3、强制性和无强性的突破:最初国家财政收入均为强制和无偿的,后新型财政 行为的出现突破了强制性和无偿性。如彩票、国库券、国有企业的经营和管理。 二、西方公共财政理论:主要基于 2 个论点 (一)公共需求理论:财政源于需求,有什么样的需求就有什么样的财源,将需 求分为 4 种: 1、私人需求:对应的财政模式为家计财政 对应的经济模式为自然经济。2、 2、公共需求:最初以国家需求为代表,其所对应的财政模式为计划财政 对 应的经济模式为计划经济。 (计划经济为统收、统支、统一分配,主要为满足国 家利益) 3、公共需求和私人需求的结合:产生的为公共财政 对应的经济模式为市场 经济。 (特点是满足国家和个人需求,二者并重,这是对于西方而言,中国仍以 国家为重) 4、公共产品需求:经济学上的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特征(这种特点容易产生 搭便车行为, 即未在公共产品上投入但享受其带来的利益,因此导致私人不愿意 投入公共产品。这些公共产品都由国家通过财政投资建设) (二)市场失灵理论:失去对社会资源支配与控制的效力 正常市场经济运行应由市场机制通过自发机制自由调整,不需要政府干预,产生 的是自由经济的经济模式。 1、市场机制:由三种手段调整——价格(核心,具有滞后、盲目、自发性) 、供 求、竞争 三、财政职能及其演变 1、自然经济:财政称之为家计财政,财政所追求的目的主要为满足私人需求。 2、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主要职能(1)配置职能:通过引导机制对社 会资源分配。 (2)分配职能:直接参与,体现在贫富均衡领域,如税收和社会保 障手段,目的是达到公平原则。 (3)稳定职能:通过财政的宏观调控以维持市场 经济整体稳定目的。 3、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计划财政。主要职能: (1)分配(通过计划手段,达到 绝对公平) (2)调节(通过直接干预的方式,调节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 (3)监

我国财政法体系的缺陷及其完善建议

我国财政法体系的缺陷及其完善建议 一、财政法的职能与地位 在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中,财政的主要职能是获取财政收入,满足以君王为首的统治阶级内部基本的分配需要。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财政纯粹成为君主专制的工具,很难诞生出民主、法治等现代观念。尽管在资本决定一切的社会中,“人民”的范围实质上不可能扩展到一般的平民阶层,但是这一时期的财政法,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理念上对中国的财政法治建设都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财政法的职能是由财政法的本质所决定的,社会主义财政法的本质是保证国家财政收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反映国家和人民的意志与利益,以巩固无产阶级专政政权。 财政法具有保护或保障职能,即指财政法对自己所调整或调控的财政经济关系负有保障作用,同时也负有对违反财政法的行为予以惩罚或制裁的任务。 财政法的功能是其自身所具有的内在功效和能量它蕴涵于财政法律体系之中在一定条件下又显露其外转化为现实有价值的社会功能和作用。 (一)财政权力授予职能 在公共领域,任何权力的存在都会导致支配性的效果,影响到人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从权力的来源上证明其合法性。根据我国宪法,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任何公共权力的存在必须经过人民的授权。 规范财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规范功能依法规范财政法律关系各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对于财政管理主体来说无义务便无职责,依法规范财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使财政收入与支出以及全部财政运行活动有法可依依法行事、这是确保财政稳固、平衡有序运作的前提和基础。 财政法的授权功能在财政组织法中可以得到明显佐证。财政组织法的存在,不仅仅限于规范相关财政主体的组织机构,更重要的在于依法授予该主体相应的职权。只有具备财政组织法上的依据,财政机关才能合法拥有财政权力。 (二)财政权力规范职能 保障财政收支,分配秩序公平合理的保障功能财政收入是财政运行和发展的基础。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内容为:税收。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国债、政府收费及其他收入等。 除了规定标准、设置程序、负担责任之外,财政法还可以通过为权力划定边界而起到规范作用。例如,尽管一般性授权在财政法中越来越普遍,但并不意味

财政税收法重点

财政税收法重点 篇一:财政税收法复习要点 财政税收法复习资料 1.财政法基本原则,是指财政法中体现法的根本精神、对财政行为具有一般指导意义和普遍约束力的基础性法律规范;财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财政民主主义、财政法定主义、财政健全主义和财政平等主义。 2.事实上,财政法既属于经济法,又属于行政法。 3.中国奴隶社会财政法的内容主要包括贡赋制度、岁用制度和管理制度; 4.财政法的体系可以解构为财政基本法、财政均衡法、财政预算法、财政支出法、财政收入法和财政监督法。 5.现代财政法的概念及其具体内涵。 答:现代财政法是建立在民主宪政基础上、以增进全民福利和社会发展为目标、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内涵包括:1.民主宪政是财政法的制度基础。财政法的民主性体现为,财政权力与人民,人民可以通过选举组成代议制机构,也可以直接通过全民公决行使财政权力,决定和监督重大财政事项。财政法与宪政的关系表现为,财政法涉及公权力的分配,因此必须在宪法的框架下运行。宪法所规定的国家结构形式、政权组织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等都是财政有效施行的前提。2.财政法的目标在于增进全民福利,促进

社会发展。尽管税法导致公民向国家单方面让渡财产,但从整体上看,财政应该是以维护和保障基本人权,促进人权保护水平不断提高为基本宗旨的。3.财政法以财政关系为调整对象。财政关系指的是财政行为未经法律调整以前所引发的社会关系。通过对财政关系的分析,可以划定财政法的内部体系框架,厘清财政法与其他相关部门法的关系,从而确定财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6.财政法的渊源:有宪法中有关财政的法律规范、财政法律、财政行政法规、财政行政规章、地方性财政法规、国际条约等。 7.中国财政立法的主要任务:是制定财政基本法,规范财政管理体制、健全预算法律制度、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健全国家信用管理法律制度、制定财政监督法等。 8.加强财政立法的指导原则是财政立法与财政改革进程相适应、加强财政立法预测,制定财政立法规划、保证财政法律、法规形式和效力统一性、提高立法质量、大胆吸收和借鉴国外经验。 9.财政支出法主要包括:①财政转移支付法②财政采购法③财政贷款法④财政投资法。 10.完善中国财政支出,当务之急是要推广收支分离制度,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促进公共财政建设;

应用文-当前我国财政法体系的缺陷及其完善建议

当前我国财政法体系的缺陷及其完善建议 '当前我国 法体系的缺陷及其完善建议 一、财政法的职能与地位 在奴隶制和封建制 中,财政的主要职能是获取财政收入,满足以君王为首的统治阶级内部基本的分配需要。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财政纯粹成为君主专制的工具,很难诞生出民主、法治等现代观念。尽管在资本决定一切的社会中,“人民”的范围实质上不可能扩展到一般的平民阶层,但是这一时期的财政法,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理念上对中国的财政法治建设都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财政法的职能是由财政法的本质所决定的,社会主义财政法的本质是保证国家财政收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反映国家和人民的意志与利益,以巩固无产阶级专政政权。 财政法具有保护或保障职能,即指财政法对自己所调整或调控的财政 关系负有保障作用,同时也负有对违反财政法的行为予以惩罚或制裁的任务。 财政法的功能是其自身所具有的内在功效和能量它蕴涵于财政法律体系之中在一定条件下又显露其外转化为现实有价值的社会功能和作用。 (一)财政权力授予职能 在公共领域,任何权力的存在都会导致支配性的效果,影响到人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从权力的来源上证明其合法性。根据我国宪法,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任何公共权力的存在必须经过人民的授权。 规范财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本文由 联盟 收集整理的规范功能依法规范财政法律关系各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对于财政 主体来说无义务便无职责,依法规范财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使财政收入与支出以及全部财政运行活动有法可依依法行事、这是确保财政稳固、平衡有序运作的前提和基础。 财政法的授权功能在财政 法中可以得到明显佐证。财政组织法的存在,不仅仅限于规范相关财政主体的组织机构,更重要的在于依法授予该主体相应的职权。只有具备财政组织法上的依据,财政机关才能合法拥有财政权力。 (二)财政权力规范职能 保障财政收支,分配秩序公平合理的保障功能财政收入是财政运行和 的基础。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内容为: 。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国债、政府收费及其他收入等。 除了规定标准、设置程序、负担责任之外,财政法还可以通过为权力划定边界而起到规范作用。例如,尽管一般性授权在财政法中越来越普遍,但并不意味着财政法对此完全放任不管。最起码的要求是,财政法应当为这种概括性权力设置上限。 (三)财政权力监督职能 财政法的规范功能和监督职能在目标上是完全一致的,都是为了防止财政权力的滥用。但在具体方式上,前者主要通过制定行为准则而实现,后者则有意设置一种外在的强制,督促财政机关切实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各类主体合法权益的维护功能财政法的宗旨和目的既要保障政府履行职能,更应着眼于依法维护和实现社会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财政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社会主义财税原则。财政法的核心作用是利国护民、维权求效、体现。 以财政监督法为例,其制定和实施的目的就在于监督财政权力的合法有效运行。按照财政监督法的要求,财政监督机关应当依法监督财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如果发现违法行为,

第七章 财政法和预算法

知识点: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例题·单项选择题】 在下列各项中,应当界定为国有资产的是: A.某民营企业投资创办的学校 B.国有企业中工会组织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结余购建的资产 C.集体企业以国有单位作保证人,使用银行贷款形成的资产,保证人履行了连带责任 D.某人民团体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学校虽然是事业单位,但不是国家投资创办的,所以其资产不属于国有资产;工会组织用活动经费结余购建的资产归该组织所有,也不是国有资产;政党和人民团体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归该政党或团体所有,不是国有资产。C选项所述虽然是集体贷款形成的资产,但由于国有单位已履行了保证责任,国有单位应予以追索或协商转为投资,所以属于国有资产。 【例题·单项选择题】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负责核准的部门是: A.省级财政部门 B.财政部 C.国务院 D.省级人民政府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核准。 【例题·多项选择题】 国有资产的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有: A.以货币资金对外投资 B.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C.部分资产租赁给其他国有企业 D.合并、分立、清算 E.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正确答案』BDE 『答案解析』选项A,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选项C,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知识点:预算法 【例题·多项选择题】 《预算法》规定了预算管理的原则包括: A.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原则 B.全口径预算原则 C.收支平衡原则 D.分税制原则 E.公平原则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预算法》规定了预算管理的原则: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原则、全口径预算原则、收支

财政法的地位与功能浅论

内容摘要: 一、财政法的地位自国家和财政产生以来,也就同时产生了以法律手段调整财政关系的客观需要。然而,在中国和外国的古代法上,虽有大量的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但主要由于当时的财政所依附的国家的专制性质,以及法律体系自身演化的历史局限性,诸法合体的古代法上不可能有财政法的独立地位。 一、财政法的地位 自国家和财政产生以来,也就同时产生了以法律手段调整财政关系的客观需要。然而,在中国和外国的古代法上,虽有大量的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但主要由于当时的财政所依附的国家的专制性质,以及法律体系自身演化的历史局限性,诸法合体的古代法上不可能有财政法的独立地位。 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以后,随着国家职能的扩张,财政的活动范围也越来越广,财政在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经济景气调整方面的作用也逐渐显现出来。由于财政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日益增强,财政逐渐摆脱对行政的依附,开始具备自己独立的品格,财政的权力性由此凸现。 [1]调整财政关系的财政法的性质和职能上也随之而发生变化,财政法的行政法色彩逐渐淡化,而经济法的色彩逐渐增强。 关于财政法地位的理解,前苏联的情况较为特殊。由于当时的经济集中程度非常之高,所有的货币资金往来关系基本上都被纳入财政管辖的范围。除了财政部本身的活动外,经济单位、银行和保险机关之间的经济往来也具有国家财务活动的性质。针对这种情况,有些学者认为,社会主义财政关系与资本主义时期相比已经发生质的飞跃,财政法应当被视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调整统一的资金货币往来关系。也有的学者认为财政法是“相对独立的部门法”、“行政法的一部分”或者“综合部门法”的观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于财政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法律体系的结构中是否包括综合部门法等问题上。从发展过程来看,苏联在列宁领导下制定的第一部宪法的第五章就是预算法,从那时起就开始了社会主义国家预算法的研究;1926年,库特利亚列夫斯基教授的《财政法》一书问世,“走出了第一步”;1928年佐格拉科夫教授的《行政财政法》一书出版,认为财政法是行政法的一部分;经1938-1940年的大讨论,苏联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公布了《苏联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研究提纲》,指出应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划分不同法律部门,财政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地位得以确立。[2] 中国建国之后,财政法学研究未能得到充分发展,有关我国法律体系的结构以及财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尚未得到认真的讨论。改革开放以后,在我国学者自行编撰的第一部《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之中,专列了比较详尽的“财政法”词条,并且在体例编排上独立于行政法和经济法,[3] 反映了当时我国法学界占主导地位的观点,依然还受着前苏联法学界的影响。然而,随着经济法学的发展和日益成熟,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几乎所有的经济法学教科书中,财政法都被列为专门的一章;专门的财税法教材也主动将自己归入经济法体系之下;[4]可见,把财政法作为我国经济法学体系中的组成部分,是我国法学界目前的主流观点。其实,不论是将财政法视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前苏联时期,还是将财政法视为经济法体系构成的现代中国,学者们都注意到了财政领域两类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如,前苏联学者认为,“苏联财政部系统中所包括的各种财政信贷机关间的关系,如果不直接与这些机关执行其职能——动员和分配货币资金,拨款,贷款,监督各单位遵守专款专用和节约国家资金的制度——相联系,则建立在国家管理的一般原则上,受行政法的调整……如果财政信贷机关作为一种进行财政活动的机关,作为一种受国家委托征集货币资金,对有关权力机关所批准的发展国民经济、教育和保健事业等措施进行拨款和贷款的机关,那么它们的活动以及因其活动而发生的

二学历税法论述题

二学历税法论述题(按章节): 1.1.试述税收法定原则包含的具体内容:(1)课税要素法定原则。是指课税要素的全部内容和税收的课征及程序等都必须由法律规定。依据课税要素法定原则,凡无法律根据而仅以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确定新的课税要素是无效的,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也是无效的。但立法机关可以就税收的具体事项和个别事项授权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制定税收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2)课税要素明确原则。是指在法律和授权立法的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中,对课税要素和征收程序等内容的规定,必须尽量明确而不生歧义。如果规定模糊,就会产生行政机关确定课税要素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征收权的滥用。(3)程序合法原则。又称依法稽征原则,是指征税机关依法定程序征税,纳税人依法定程序纳税并获得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的权利。同时,不允许征纳双方达成变更征纳税程序的协议,所有以排除强行法的适用为目的的一切税收协议都是无效的。 1.2.试述1993年至1994年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1)流转税制的改革。流转税是我国税制结构的主体,也是此次税 制改革的重心所在。全面推行增值税是流转税制改革的重点。(2)所得税制的改革。主要内容是:合并原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为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即企业所得税,同时取消国营企业调节税; 在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方面,重新修订了《个人所得税法》,废止了原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条例,把两种税统一归并到重新修订的新的个人所得税之中。(3)其他税制的改革。①改革资源税,扩大其征税范围,采取按产品类别从量定额征税的办法;②新开征了土地增值税;③1994年的税制改革方案还确定在适当时候开征证券交易税和遗产税;④将屠宰税和筵席税的开征停征权下放给地方。(4)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改革。①普遍建立严格的纳税申报制度。对不按期申报、不据实申报的,均视为偷税行为,依法严惩;②积极推行和逐步规范税务代理制度,鼓励由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办税;③建立严格的税务稽查制度,把税务机关的主要力量转向日常的、重点的税务稽查;④加速推进税收征管计算化的进程,建立严密、有效的税收监控网络;⑤适应分税制的需要,组织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两套税务机构。 1.3.税收的经济学认识对理解税收概念有什么意义(税法调整对象的性质):我们认为税法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包 括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征收管理关系。税收分配关系是主要的,税收征收管理关系是主要的,税收征收管理关系是次要的、为前者服务的。税收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经济关系,而不是行政关系。其主要依据是:(1)从税收的本质看,它是一种特殊的经济关系。(2)税收关系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3)从税收关系主体看,政府具有双重身份,即政府并不是单纯的行政机构,也是经济主体;纳税人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不是行政机关的附属物,而是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经济主体。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税收关系是一种性质复杂的特殊经济关系,从这种社会关系的实质内容来看,它是经济关系;但从它的外部形态以及政府权利特征来看,它又是一种具有强烈行政性的特殊经济关系。 1.4.试述税法的地位:税法的地位,主要是指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其核心意义是税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税法属于以公法为主,公法私法相融合的经济法体系内的范畴,是经济法的子部门法,其所具有的一些私法因素、其对纳税人权利的重视和关怀并不能根本改变税法的公法属性。(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①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一切法律的依据,因此,税法的制定和执行都不能违背宪法;②税法的一些根本问题应该在宪法中得以体现,这不仅符合宪法的本质,而且符合国际惯例。另外,税收法定原则、纳税人基本权利等内容也需要在宪法中予以体现,如此才能真正确立其地位,进而推进税收法制建设。(2)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本质决定了其属于经济法的体系,具体而言,税法是经济法中财税法之核心内容。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①从调整对象来看,税收关系无论是作为经济分配关系,还是经济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都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重要组成部分;②税法的本质与经济法的本质相一致。因此,税法属于经济法体系中的二级子部门法。(3)税法与民法的关系。税法与民法的关系非常密切。民法属于私法的范畴,而税法是以私人各种经济活动为对象而进行课税的,而私人的各种经济活动又首先被以民法为中心的私法所规制。因此,税法的规定往往是以私法为基础的。甚至税法上的某些概念或理念,也来源于民法。(4)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两者关系相当密切。税法中的税收征管与税收行政复议等部分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与一般行政法并无二致。当然,税收征管与税收行政复议中出现的特殊问题,也很可能推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基础理论的发展。(5)税法与财政法的关系。税法属于财政收入法,是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从词语的逻辑关系来说,财政与税收应为种属关系,财政包括税收在内。1.5. 试述税收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是指国家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担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 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1)衡量税收公平的标准。大体有受益标准和能力标准两种。受益标准是根据纳税人从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中享受利益的多寡,判定其应纳多少税或者应分担多少税负。能力标准是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判定其应纳多少税或其税负应为多大。(2)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按照纳税人之间的经济条件或纳税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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