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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体检表》

《公务员录用体检表》
《公务员录用体检表》

体检编号:

公务员录用体检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制卫生部

体检须知

为了准确反映受检者身体的真实状况,请注意以下事项:

1.均应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其它医疗单位的检查结果一律无效。

2.体检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如隐瞒病史影响体检结果的,后果自负。

3.体检表上贴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并加盖公章。

4.本表第二页由受检者本人填写(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要求字迹清楚,无涂改,病史部分要如实、逐项填齐,不能遗漏。

5.体检前一天请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

6.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请在受检前禁食8-12小时。

7.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光检查。

8.请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若自动放弃某一检查项目,将会影响对您的录用。

9.体检医师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必要的相应检查、检验项目。

10.如对体检结果有疑义,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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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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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体检委托协议书

公务员录用体检委托协议书 (样本,供参考) 甲方: 单位,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 乙方: 医院,体检医疗机构, 第一条工作事项 ,一,甲方委托乙方实施公务员录用体检。 ,二,体检项目、办法及体检结论根据以下规定实施和确定: 1、《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号,, 2、《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7]25号,, 3、《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 4、《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 ,三,体检方法:按照本条第,二,点所列文件要求进行。 ,四,体检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 日。 1 ,五,体检地点: ,六,受检考生名单:,附件, ,七,体检注意事项:,附件, 第二条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利对乙方实施体检全过程的公正性进行监督。 2、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作出明确的体检结论。 3、甲方有义务在体检开始前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供受检考生名单和与体检有关的信息。 4、甲方有义务向受检考生宣传体检标准和纪律~告知受检考生参加体检所具有的权利义务、应做的准备工作和体检注意事项。 5、甲方有义务保证受检考生接受乙方工作人员的引导~遵守乙方公共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 6、甲方有义务指定专人配合乙方完成所需的体检工作。 7、甲方有义务在规定时间组织考生或自行向乙方支付体检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利独立实施体检工作~拒绝甲方和受检考生提出的不符合体检标准和医学规范~可能影响正确作出体检结论的要求。 2、乙方有权利要求受检考生按照体检要求和程序完成 2 全部体检项目。 3、乙方有权利将身份有疑问和故意缺项体检的考生及时告知甲方。 4、乙方有权利拒绝受检考生提出的提前获知体检结论要求。 5、乙方有义务对体检工作任务保密~不得向其他机构或个人透露承担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 6、乙方有义务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办法和流程~确定体检医师并进行培训~保证参检医务人员的资质符合有关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场地~准备设备并做好质量检查、印制体检表等规范资料~确保体检工作顺利进行。

云南省《公务员录用体检表》

体检编号13001云南省公务员录用 体检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体检须知 为了准确反映受检者身体的真实状况,请注意以下事项: 1.均应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其它医疗单位的检查结果一律无效。 2.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如隐瞒病史影响体检结果的,后果自负。 3.体检表上贴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并加盖公章。 4.本表第二页由受检者本人填写(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要求字迹清楚,无涂改,病史部分要如实、逐项填齐,不能遗漏。 5.体检前一天请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 6.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请在受检前禁食8-12小时。 7.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光检查。 8.请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若自动放弃某一检查项目,将会影响对您的录用。 9.体检医师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必要的相应检查、检验项目。 10.如对体检结果有疑义,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照 片 民 族 婚 姻状况 籍 贯 文化程度 联系电话 职 业 工作单位 (毕业院校) 报考职位 身份证号 请本人如实详细填写下列项目 (在每一项后的空格中打“√”回答“有”或“无”,如故意隐瞒,后果自负) 病名 有 无 治愈时间 病名 有 无 治愈时间 高血压病 糖尿病 冠心病 甲亢 风心病 贫血 先心病 癫痫 心肌病 精神病 支气管扩张 神经官能症 支气管哮喘 吸毒史 肺气肿 急慢性肝炎 消化性溃疡 结核病 肝硬化 性传播疾病 胰腺疾病 恶性肿瘤 急慢性肾炎 手术史 肾功能不全 严重外伤史 结缔组织病 其他 备 注: 受检者签字: 体检日期: 年 月 日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自《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以来,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为选拔高素质的公务员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满足部分国家机关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的需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特殊标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外交、海关、海事、检验检疫、安监等部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应按照《特殊标准》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原人事部和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法部下发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即行废止。本通知下发后,所有职位录用公务员体检均使用本通知修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表》。现将《特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在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中参照执行。附件:1.《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操作说明2.公务员录用体检表(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二○一○年十一月十日(此件主动公开)正文内容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第二条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第三条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第四条文身,不合格。第五条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第六条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第七条嗅觉迟钝,不合格。第八条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第九条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第十条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

公务员体检流程【模板】

附件2-1 公务员体检流程 体检前请先准备好一张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体检前一天或当天到门诊综合4楼健康管理中心(401室)领取“体检指引单”交费后在体检表内第3页(整页)填好所有的信息、贴好相片并签名,携带好身份证、体检表及体检申请单按“体检指引单”的所有位置顺序进行体检,“尿10项”结果需自己取回,准备怀孕或者已经怀孕的女性需在第6页“胸部X光片”一栏自行注明,体检完毕后把尿检结果、体检指引单夹入体检表内一并交回健康管理中心前台(门诊4楼)即可。 体检前三天,要注意饮食,宜清淡,不要吃过多油腻、不易消化的食物,不饮酒。体检前一日晚餐后(晚上12点以后)应禁饮禁食,体检当天抽完血,做完腹部彩超后,方可进食。体检当日,请着宽松服装,勿穿有金属扣子之类的衣裤,勿穿连袜,勿携带贵重饰品以免影响放射检查。 **县人民医院体检中心

附件2-2: 公务员体检流程 体检前请先准备好一张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体检体检前一天或当天到门诊三楼检验科领取“体检导引单”交费后在体检表内第3页(整页)填好所有的信息、贴好相片并签名,携带好身份证、体检表及体检申请单按“体检指引单”的所有位置顺序进行体检,准备怀孕或者已经怀孕的女性需在第6页“胸部X 光片”一栏自行注明,体检完毕后把体检导引单、夹入体检表内一并交回门诊三楼检验科即可。 体检前三天,要注意饮食,宜清淡,不要吃过多油腻、不易消化的食物,不饮酒。体检前一日晚餐后(晚上12点以后)应禁饮禁食,体检当天抽完血,做完腹部彩超后,方可进食。体检当日,请着宽松服装,勿穿有金属扣子之类的衣裤,勿穿连袜,勿携带贵重饰品以免影响放射检查。 公务(事业)员录用体检流程图 门诊一楼挂号室(交费、领表填基本信息)→门诊三楼检验科(空腹抽血)→门诊二楼(心电图、空腹B超)→门诊二楼(眼科、耳鼻咽喉)→门诊二楼(口腔科)→门诊二楼(妇检-女性)→一楼放射科(胸片)→门诊一楼(内科)→门诊一楼(外科-男性)→门诊一楼导诊台(测血压)→体检完毕交表

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 用标准试行 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1、检查前三天饮食宜清淡,勿饮酒及进食动物的内脏、血制品等高脂肪、高蛋白类食物。 2、检查前48小时内切勿剧烈运动,体检当日禁止晨练。 3、检查当日晨空腹,须在采血、腹部彩超检查完毕后方可进食。 4、体检当日晨起可提前留取大便标本(只需黄豆大小),标本放在事先领取的便盒内或用保鲜膜包好带来,也 可体检结束后留取。 5、做子宫、附件,膀胱,前列腺彩超检查者,需憋尿至膀胱完全充盈状态后再做检查(最好是不排晨尿,缩短 憋尿时间),做完憋尿彩超检查后方可留取小便标本。 6、行X光检查前,请您除去并妥善保管金、银、玉器等饰物。 7、患有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等慢性病的受检者,在检查时请向医护人员说明病情及服用药物的名称,携带 备用药物。 8、检查当日请勿携带首饰及贵重物品,并请保管好随身物品。 9、女士应特别注意: (1)准备怀孕、已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请预先通知医护人员,我们将不安排您做放射科等相关检查。 (2)受检者月经期间,勿留取尿标本及接受血相关(如卵巢)肿瘤标记物及宫颈涂片检查,并预先通知医护人员,另行安排时间补做上述检查。 (3)体检当日请穿着袖口宽松的上衣,女士请勿穿着连体衣服、连裤袜及长筒靴。 (4)妇科检查或经阴道超声检查仅限于已婚或有性生活者。 (5)受检前日请暂停阴道用药及冲洗,避免性生活。

2015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 一、将“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6.1血常规”修订为: 6.1血常规 可为血液病的诊断提供线索。其中红细胞、白细胞及血小板计数采用仪器法或显微镜计数法,血红蛋白采用仪器法或光电比色法。必查项目包括以下5项: 【参考值】男性:(4.3~5.8)×1012/L;女性:(3.8~5.1)×1012/L。 红细胞减少多见于各种贫血,如急性或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缺铁性贫血等。红细胞增多常见于身体缺氧、血液浓缩、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继发性红细胞增多症等。

(整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心脏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 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 次或100-110 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 140mmH(g 12.00 -18.66Kpa );舒张压60mmH -g 90mmHg (8.00 -12.00Kpa )。 第三条血液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 90g/L 、女性高于80g/L ,合格。 第四条结核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 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 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支气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胃肠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 年内无出血史,1 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肝炎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条肿瘤、肝硬化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肾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内分泌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 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神经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各种炎症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 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血吸虫病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脑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骨髓炎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甲状腺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结石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性病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视功能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 (标准对数视力4.9 )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听觉功能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 米以内耳语仍听 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其他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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