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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复习纲要

民法总论复习纲要
民法总论复习纲要

1:

民法总论复习纲要

2018.6.11

第一章导论

1.民法。

(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特征:

○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2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民法是调整上述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既包括行为规范,也包括裁判规范。

2.民法的基本原则:

(1)概念: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基本准则,是对民事立法、民事行

为和民事司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2)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

则。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

(1)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指民事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

内容的社会关系。(主体之间的平等性,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核心特征。)(2)特征:

○1平等主体的社会关系。(基于行政隶属或上下级指导关系,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2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其内容。

○4救济措施具有补偿性,例外情形才具有惩罚性。

4.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民事权利主体,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

民事义务的人。

(2)我国现行民法总则规定的主体范围,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种类型。

除上述三种典型的主题类型外,根据《物权法》规定,“国家”(作为整体)以及“集体”也

可以成为物权的主体。

(3)主体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4)只有义务主体才存在特定和不特定之分,任何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都是特定的。(例

如,所有权的主体为特定的,但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第三人。)

2:

5.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1)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2)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3)民事义务,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利益而应当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拘束。

(1)所谓物,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能够满足人类某种需要,且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包括有体物与自然力。

分类:

(2)不动产与动产:可否移动以及移动是否影响经济价值。

不动产,指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会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包括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作物。

动产,指能够移动且不因移动损害其价值的物,如生产设备、运输工具等。

(3)主物和从物:两物之间的关系。

从物,指并非主物之成分,时常辅助主物的效用,而依习惯与主物同属于一个人的物。从物所属之物,即为主物。

(4)原物与孳息:两物之间的派生关系。

原物,指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孳息指由原物所生的物或收益,包括法定孳息与天然孳息。

○1法定孳息,指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关系而获得的收益。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2天然孳息,指果实、物的出产物及按照物之使用方法所获得的出产物。天然孳息,

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没有用益物权人的,由所有权人取得。

(5)种类物与特定物:是否具有独特特征或是否被特定化。

种类物:具有共同属性,可通过同样品种、规范或型号之物加以替代。

特定物:独一无二之物,或交易中被特定的种类物。

8.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1)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

(2)民事权利的发生:

其一,民事权利的绝对发生。指民事权利独立地、不依附于既存之其他权利而发生。(如因先占无主物而取得所有权,及依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动产所有权。)

其二,民事权利的相对发生。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发生权利。自权利主体言之,则为权利的继受取得,或传来取得,即因他人所有之权利而取得权利。(如因买卖而取得财产所有权,因继承而取得财产所有权。)

(3)民事权利的消灭:

民事主体自其主体脱离,称为民事权利的消灭。

绝对消灭,指权利本身终局的消灭,如因标的物灭失,债权因清偿而消灭。相对消灭,并非权利本身消灭,只是权利脱离原主体而改属新主体而已。

3:

(4)民事权利的变更:民事权利主体的变更;民事权利内容的变更;民事权利作用的变更。

9.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1)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称为法律事实。

(2)所谓法律事实,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情况。

(3)法律事实分为两大类,即自然事实和人的行为。

○1民法上所称的自然事实,指人的行为之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

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自然事实又分为两种:状态和事件。

○2法律上所称的人的行为,指人有意识的活动。

民法上的行为可作如下分类:合法行为(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事实行为)、违法行

为、其他行为(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事实行为不适用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尤其是关于

行为能力的规定。)

10.民事能力。

(1)民事权利能力,指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

律资格。又称法人格,或人格。

(2)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民事

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3)民事责任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侵权

行为能力。

11.民事权利。

(1)所谓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2)权利的类型。

○1人身权与财产权:以权利客体为标准。

a.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

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

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

保护。

身份权,指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权利,包括配偶权、亲权和亲属权。

b.财产权。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或者其他民事权利。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以权利的作用或性质为标准。

a.支配权: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

保物权)

b.请求权: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请求权)

c.抗辩权: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如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

d.形成权:依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内容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如

解除权、撤销权、追认权等)

4:

○3绝对权与相对权。

a.绝对权,又称为对世权,是得向所有人主张的权利。绝对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原则上,绝对权需要通过特定的公示手段,或者经由法律规定或习惯予以公示,尚得发生对世的效力。

b.相对权,又称为对人权,是仅得向特定人主张的权利。相对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都是特定的,如债权等。

○4主权利和从权利。

a.主权利,指不依赖其他权利而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b.从权利,指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

○5既得权与期待权:权利成立要件是否齐备。

a.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经全部具备并被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

b.期待权指成立要件尚未完全齐备,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享有的权利,以及附生效条件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

12.权利竞合:数个权利存在于同一标的,而其行使可生同一结果,称为权利之竞合。

13.民事义务。

法律上所谓民事义务,指法律所加于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之拘束。

14.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类型,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15.民事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事实,是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通常需要以一个法律事实为依据,但有时需要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相互结合为根据,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如遗嘱继承需要遗嘱行为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才能够发生。

(2)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

○1行为与自然事实:是否与主体意志有关。

所谓行为,是指受主体意志支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活动。(当事人在熟睡、昏迷及他人暴力强迫强迫所为行为,均不属于此处的“行为”。)与民事主体的主观意志无关的其他民事法律事实,统称为自然事实。

○2行为: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基于是否包含意思表示,行为包括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两大类。

表示行为。

表示行为,指基于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基于发生效果的依据,表示行为又可分为民事法律行为与准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包括合同、婚姻、遗嘱、收养等。

准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虽有意思表示,但其法律后果直接由法律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意思通知(如要约拒绝、催告等)、观念通知(如债权让与的通知、不可抗力的通知等)以及情感表示(如继承人的宽恕等)三大类型。

5:

非表示行为。

非表示行为主要为事实行为,即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发生相应后果的行为,民事主体主观

是否有发生此法律后果的意图在所不问。

事实行为既包括合法行为(如作品的创作、债务的履行以及合法建造房屋等),也包括

不法行为(如侵权行为)。

○3自然事实:事件与状态。

自然事实,又称为非行为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

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自然事实又可分为事件和状态。

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如人的出生、死亡,发生自燃灾害等。

状态,是指某种客观现象持续,如人的下落不明、精神失常、对物继续占有、权利继续

不行使等。

第三章民事主体——自然人

16.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7.自然人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1)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认定:确切证据——出生死亡证明——户籍登记。

(2)权利能力的突破:胎儿与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1胎儿的权利能力:从继承权到一般权利能力。

《民法总则》16条明确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

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18.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定的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

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19.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

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

6:

○2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限制行为能力的效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以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20.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1)不完全行为能力的认定。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民事行为能力恢复的认定。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近亲属以及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还包括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

21.监护。

所谓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22.监护的设定。

(1)法定监护。

○1未成年人的监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a.祖父母、外祖父母;b.兄、姐;c.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

○2精神障碍的成年人的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a.配偶;b.父母、子女;c.其他近亲属;d.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

○3兜底监护:民政部门+基层组织。(《民法总则》第32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有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2)协议监护。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通过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7:

(3)遗嘱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4)指定监护。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

定。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根据最有

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

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5)委托监护。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在委托监护的情形下,被委托人可部

分或全部地行使监护职责,但并不能免除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6)意定监护制度。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

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

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承担监护职责。

23. 监护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1)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3)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的;(4)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

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24.宣告失踪。

(1)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

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2)条件。

○1须有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二年的事实。

○2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3)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被宣告失踪人财产代管制度。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

有争议,没有上述规定的人,或者其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

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4)宣告失踪的撤销。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25.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2)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的期间。

法定期间的确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形:a.下落不明满4年的;b.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的;c.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2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宣告。

首先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受理以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期间届满下落不明的公民仍无音讯的,法院应作出宣告该公民死亡的判决。

(3)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竞合。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4)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1民事主体资格消灭。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

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2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动消灭。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重新获得再婚的自由。

○3个人财产作为遗产进行继承。《继承法》第2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

○4宣告死亡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处理。

自然人并未死亡但被宣告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后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5)死亡宣告的撤销。

○1撤销事由:重新出现。

9: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2财产关系:恢复原状与损害赔偿。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应当返还

原物。无法返还原物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

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夫妻关系:自动恢复与不得自动恢复。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

姻登记机构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4子女关系:收养关系的保护。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

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26.自然人的住所。

(1)自然人以户籍登记的居所为住所。

(2)经常居住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

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3)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入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

地为住所。

第四章民事主体——法人、非法人组织

27.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8.法人的分类。

29.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

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3)法人权利能力非基于自然属性,而是法律的赋予,因此受到自身性质及法律法规的限制。

当法人滥用其独立主体资格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法律可以否定其人格,要求其成员对法

10:

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比较:法人和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区别。

○1因自身性质限制,除名称权、名誉权外,法人不享有自然人固有的人身性质权利。

○2自然人权利能力具有一般性,而法人权利能力受到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目的的限制。

○3自然人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法人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清算完成。

30.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3)比较:法人和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区别。

○1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发生、消灭。不存在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形。

○2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在范围上是一致的。

○3法人的行为能力只能通过法人机关来实现。

31.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1)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法人据以独立担任民事责任的法律资格。

(2)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责任能力使法人与其成员在人格上分离,是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重要区别。

(3)法人责任与股东的有限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2.法人成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3.法人的变更。

(1)法人的分立:创设式分立和存续式分立。

(2)法人的合并:创设式和吸收式。因法人合并而消灭的法人的权利和义务概括地由新设立或存续的法人承受。

34.法人终止及其原因。

(1)法人的终止,也称法人的消灭,是指法人法律上人格的丧失,即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法人终止的原因:

○1解散。它是指法人在一定条件下自己决定终止其法人资格的情形。《民法总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a.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11:

事由出现;b.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c.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d.法人依法被吊

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e.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法人被宣告破产。当企业法人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经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主管

部门或债权人等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核实情况后宣告其破产。

○3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35.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1)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2)特征:○1有自己目的的社会组织体;○2有自己名称;○3能够支配的财产或必要经费;

○4有代表人或者管理人;○5依法进行登记。

36.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37.合伙企业。

(1)合伙企业,属于一种非法人组织,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基于合伙协议,

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2)类型: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

合伙企业形态,包括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形

态。

38.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普通合伙。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

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2)有限合伙:除满足普通合伙设立条件,还应当:

○1合伙人为2人以上50人以下,且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12: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

通合伙人。

○3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

出资。

39.合伙企业的变更。

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对合伙企业原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退伙(包括声明退伙、法定退伙和开除退伙,对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0.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

(1)普通合伙企业。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

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有限合伙企业。

○1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

41.见“7.物”。

第六章法律行为

42.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关系的行为。(2)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属于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

○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

○3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

13:

○4民事法律行为不再以“合法”为前提,也并非当然有效,其效力应当根据相关根据

判断。

43.私法自治:所谓私法自治,指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意思。

44.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多方行为:行为成立以一方、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为准。

单方行为,指仅由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遗嘱、放

弃债权、抛弃所有权、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双方行为,指须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相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结婚、合

同等。)

多方行为,指由多个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行为。

(2)单务行为与双务行为:以仅一方负义务还是双方负义务为标准。

单务行为,指一方当事人仅享受权利,而另一方仅负有义务的法律行为。(如赠与合同、

保证合同等。)

双务行为,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权利,也均承担义务的行为。(民法中,

民事法律行为多数为双务行为,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遗赠扶养协议等。同时,双务合同

中,可以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等。)

(3)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以一方行为是否以对方是否给予报偿为标准。

有偿行为,指一方当事人为对方承担某种民事义务时,有权要求对方给予报偿。

无偿行为,指一方当事人为对方承担某种民事义务时,并不要求对方给予报偿的行为。(4)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以是否交付实物作为成立要件为标准。

诺成性行为,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中,法律行

为原则上为诺成性,即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实践性行为,又称要物行为,是指除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

能成立或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实践性行为需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前提。

(5)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以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依照某种特定的形式为标准。

要式行为,指必须履行某种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要式行为,指不需要履行某种固定形式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即行为人究竟采取

何种形式,由其自由选定。(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若没有特别形式的法律规定或约定,民事

法律行为原则上为不要式。)

(6)主行为和从行为:以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相互依从关系为标准。

主行为,指不需要以其他法律行为存在为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

从行为,指成立和效力原则上从属于主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抵押是主债权合同

的从行为。)

(7)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以民事法律行为与原因的关系为标准。

有因行为,指其效力与原因不可分离的行为。(所谓原因就是民事行为的目的。)

无因行为,指行为与原因可以分离,不以原因为要素的行为。(例如票据行为就是无因

行为。)无因行为并非没有原因,而是指原因无效并不影响行为的效力。

(8)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以财产行为发生的效果是负担义务还是发生权利变动为标准。

负担行为,指以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也称为债权行为。

处分行为,指直接使某种权利变动的民事法律行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

为。物权行为,指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行为;准物权行为,指发生股权、债权等权利变动的

14:

行为。

45.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一般成立要件。指一般法律行为所共同的成立要件。按照通说,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项: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

(2)特别生效要件。指特定的法律行为所特有的成立要件。

46.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1)一般生效要件。指一般法律行为所共同的生效要件。一般生效要件有四项:当事人须有相应的行为能力、须意思表示真实、标的须合法、标的须确定。

(2)特别生效要件。指特定法律行为所特有的生效要件。

47.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民事主体将企图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2)意思表示的要素。

关于意思表示要素的认定,通说观点采三要素说,即目的意思、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前两个要素为主观要件,而后一个要素为客观要件。

○1目的意思,指行为人意欲发生效力的意思内容;

○2效果意思,指发生私法上效力的意思要素;

○3表示行为,即将上述意思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的行为。

(3)意思表示的生效。

意思表示何时发生效力,《民法总则》视意思表示是否有相对人而区别判断。在有相对人的情形下,还应当区分究竟为对话或非对话的意思表示而设定不同的规则。

○1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自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

○2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A.对话与非对话意思表示的区分。

a.对话与非对话形式的区分,原则上以意思表示能否即时沟通为标准。

b.对话形式:能够即时沟通。例如面对面协商、电话沟通等。

c.非对话形式:不能够即时沟通。如书信、电报、邮件、传真等。手机短信或QQ聊天虽通常即时到达,但不一定实现即时对话,仍为非对话意思表示。

B.对话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C.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发生效力。

a.到达主义。所谓“到达”,指意思表示处于相对人可了解其内容的客观状态即可。至于其是否实际上知悉或阅读其内容,均非所问。

b.数据电文形式: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48.意思表示的瑕疵。

15:

民法中,意思表示瑕疵包括两种形态:一是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二是意思表示不自由。

意思与表示故意不一致。

(1)真意保留。

○1真意保留,又称为单独虚伪表示或心中保留,指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时,故意将内心真

意保留于心,而作出与其真意相反的意思表示。

○2效力。

a.真意保留虽欠缺效果意思,但原则上完全有效,以维护交易安全。

b.若相对人知道表意思人欠缺真意时,则无特别保护的必要,应认定无效。

(2)虚假行为。

○1虚假行为,又称通谋虚假行为,指表意人所作出的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系与受领人通谋

而虚假作出的,并以此共同对第三人实施欺骗。

○2效力。

a.行为人与相对人串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b.行为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当然认定无效,而依照有关

法律规定处理。

隐藏行为,是指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

意思与表示非故意的不一致:错误。

错误,系表意人非因故意,而因认识不正确或者欠缺认识,以致内心的真实意思与外部

的表示行为不一致。

根据错误存在阶段不同,分为意思形成时的错误、意思表达上的错误。

(1)意思形成时的错误:动机错误。

(2)意思表达上的错误:包括内容错误、表示错误、传达错误、重大误解。

意思表示不自由。

意思表示不自由,是指由于他人的不当干涉,使意思表示存在瑕疵。

我国民法规定的“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情形主要包括欺诈、胁迫与显示公平。

(1)所谓欺诈,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

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形。

(2)所谓胁迫,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

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情形。

(3)所谓显示公平,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

行为成立时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形。

49.条件、期限。

(1)所谓条件,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

(2)所谓期限,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

50.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行为能力人对于所有的民事行为,均具有“行为能力”。

16: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欠缺行为能力而无效。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

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51.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又称“未决的生效”,是指法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可以因权利人行使撤销权而使其丧失效力。

(2)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示公平。

(3)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经变更后,即成为完全有效的法律行为;经撤销后,则归于完全无效。

(4)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52.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使效力得以确定的法律行为。

(2)种类:

效力待定的合同有三种:其一,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其二,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其三,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53.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1)所谓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因欠缺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的、当然、完全不发生行为人预期之效力的法律行为。

(2)特点:绝对、确定、自始、当然无效

(3)种类:

○1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无效。

○2虚假行为,又称通谋虚假行为,指表意人所作出的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系与受领人通谋

而虚假作出的,并以此共同对第三人实施欺骗。

a.行为人与相对人串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b.行为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当然认定无效,而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七章代理

17:

54.代理。

(1)所谓代理,系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本人(被代理人)

名义与第三人所为民事法律行为,而对本人直接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制度。

(2)代理制度的功能:扩张私法自治(意定代理);补充私法自治(法定代理)。

(3)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本人(被代理人)、代理人与相对人(第三人)。

○1实施法律行为的主体为代理人与相对人;

○2法律行为效力则发生在本人与相对人之间。

55.代理的适用范围。

(1)代理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不得代理的情形。

《民法总则》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依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

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56.代理的类型。

(1)法定代理与委托代理:以代理权来源为标准。

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指代理权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

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法定代理,指代理权基于法律的规定,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2)本代理与再代理:以代理人的选任为标准。

○1复代理的含义。

复代理,也成为再代理,指代理人基于复任权以自己的名义再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

代理人。

○2复任权的发生:约定+法定。

a.复任权可以基于被代理人的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产生。

b.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无须经同

意或追认。换言之,复任权也可以在紧急情况时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

57.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是指无代理权的人以他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

(2)无权代理的情形:

○1根本未经被代理人授权;

○2超越代理权范围而为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仍实施代理行为。

(3)无权代理的效力:效力待定

○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18:

a.追认行为既可向代理人作出,也可以向第三人作出。

b.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相对人的催告权与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a.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b.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无权代理未获追认的法律后果:善意相对人的选择权。

a.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或予以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b.善意相对人有权选择请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债务。

c.善意相对人有权不请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债务,而选择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无权代理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代理行为有效时所能获得的利益。

d.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代理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58.表见代理:保护交易安全的例外规定。

(1)表见代理,指行为人虽为无权代理,但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代理人为无权代理。

○2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观。

○3相对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并基于该依赖与其成立民事法律行

为。

○4该行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

(3)表见代理的适用情形。

○1被代理人以明示或者默示方式向第三人表示行为人为代理人,但事实上未予授权。

○2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基础关系无效、被撤销或终止的,未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收回

代理证书。

○3代理终止后,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

(4)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代理有效。

○1满足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被代理人应当对合同负责。

○2被代理人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遭受的损失。

19:

第八章诉讼时效

59.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过法定期间,即使债务人取得

拒绝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效果的制度。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2)诉讼时效的功能主要体现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义务人举证困难;维持

既定法律秩序。

60.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所谓除斥期间,为法定的权利的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

61.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三年。

新的《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2)特殊诉讼时效。

○1三年。《环境保护法》第66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2四年。《合同法》第129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

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3最长保护期间:二十年。

从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

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0:

62.诉讼时效的起算

(1)一般规定。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2)特别规定。

○1合同债权。

a.履行期限。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

b.分期履行。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特殊情形: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b.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63.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由于出现了法定事由而暂时中止诉讼时效进行的法律制度。

(1)要件:

○1存在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客观障碍。

○2客观障碍须发生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

(2)法律后果:

○1在法定期间内发生中止事由时,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

○2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64.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从中断时起,其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制度。

(1)诉讼时效中断的一般情形: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2)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特别规定。

民法总论期末复习题教学提纲

民法总论期末复习题

《民法总论》习题一 一、名词解释(每题 5 分,合计 20分) 1、民事法律关系 2、代理 3、肖像权 4、民事责任 5、合伙 三、判断:(每题1分,合计5分) 1、“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的万民法。() 2、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能够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因而也是法律事实。( ) 3、公民的民事权利是可以放弃、转让的,因此,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也是可以放弃的、转让的。() 4、企业法人分立和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5、依照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该行为无效。() 四、单项选择(每题2分,合计18分) 1、下列事实中,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是() A、李某就出卖自己的旧汽车与张某达成协议 B、王某将李某打伤 C、小张每天坚持踢一个小时的足球 D、80岁的老张因病去世 2、撤销权的性质是()。 A支配权 B请求权 C形成权 D抗辩权 3.张家为其孙子张明的出生日期犯愁。由于是超生,张明出生时没敢报户口。其母记得是8月27日,邻居家李婆婆说记得清清楚楚是8月28日那天下午,当时一声雷响,乡医疗所传来孩子响亮的哭声,而乡医疗所的接生记录簿上却

记载着孩子出生于8月29日,乡医疗所的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30日。依法张明的出生日期应为()。 A8月27日 B8月28日 C8月29日 D8月30日 4、 8岁的小刚的父母离异,协议小刚随父亲生活,后其父母各自再婚,小刚在奶奶家居住,由奶奶照看,此时小刚的法定监护人是() A其生父 B其生母 C其奶奶 D其生父生母 5.甲因为意外事故于1996年5月9日下落不明,则其利害关系人最早可于()起申请其为宣告死亡人。 A1998年5月9日 B1998年5月10日 C2000年5月9日 D2000年5月10日6.甲委托乙代签合同,乙因病征得甲同意后又委托了丁代签合同,则甲、丁是() A共同代理 B单独代理 C再代理 D法定代理 7.李某单位今年盖了一批房,他估计自己可分到一套三居室,于是就按房间的面积事先购置了地毯,但最后分房时他未分到。李某购买地毯的行为是: () A无效行为 B可撤销行为 C效力未定行为 D有效行为 8.甲厂业务员邓某带该厂空白委托书与乙厂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货到后甲厂发现质量不符合要求,甲厂业务员邓某的行为属于() A无权代理,合同有效 B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C有权代理,合同有效 D有权代理,合同无效 9.甲租用乙的房屋,半年后甲拒付租金,乙请求甲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

民法总论期末练习题(试题附答案)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单选题 1、下列不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的是( C) A 指导功能 B 补充功能 C 惩罚功能 D 约束功能 2、下列现象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是:( D) A 甲公民(年满25周岁)可以结婚,而乙公民(13周岁)不能结婚 B 甲公司(经登记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经济业务,而乙公司(登记为房产公司)则不能从事证券经济业务 C 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收征收法律关系中适用强制手段,无视纳税人的意志而依法进行税收征收 D 某市合同管理干部认为,在本市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中,市委领导的亲戚具有有限的订立合同的权利 3、何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一栋大楼即将建设,此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卖给一心想得到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房屋的张某。何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的( D) A 自愿原则 B 等价有偿原则 C 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原则 D 诚实信用原则 4、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不包括(B ) A 家庭暴力 B 在愚人节时与某人开玩笑 C 某企业与职工签订工伤概不负责的协议 D 串通投标的行为 5、下列各项中,违反民法自愿原则的有(A ) A 赵某在服装市场上询问一件衣服的价格之后,摊主强要其购买的行为 B 钱某与孙某自愿达成的移转抵押物占有的抵押合同不能产生抵押权设定的法律效果 C 李某申请安装电话被要求在一份已经拟好的格式合同上签字 D 周某(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花10元钱从小贩吴某的手中购得红塔山香烟一条,经查,该烟为假烟 6、下列行为中,不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有(B )

A 甲将自己废弃不用的汽车置于马路中央的行为 B 乙拒绝接受丁遗赠给其一台电脑的行为 C 丙于下午在自己的房间里唱卡拉OK直到凌晨影响邻居休息的行为 D 丁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建坟的行为 7、孙某在本市闹市区有一处商业门面房,李某多次与其商谈转让事宜。当孙某得知即将兴建的平安大道将从自己的房屋位置通过,就将该房转让给李某。孙某的行为违反了下列民法的哪一基本原则?( A) A 诚实信用原则 B 等价有偿原则 C 公序良俗原则 D 自愿原则 8、甲知其新房屋南面临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佯装不知,将房屋售与乙。半年后,南面高楼建成,乙德尔房屋受不到阳光照射。此例中,甲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原则( D) A 平等原则 B 自愿原则 C 公平原则 D 诚实信用原则 二、多选题 1、在民法中,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当事人( AC) A 地位平等 B 意思自由 C 平等协商 D 等价有偿 2、具体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民法制度有(ABCD ) A 先契约义务 B 后契约义务 C 缔约过失责任 D 合同履行 3、属于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有( ABCD) A 欺诈行为 B 赌博 C 以债务人的人身作为抵押的合同 D 以继续通奸作为房屋赠与的附条件合同 三、判断题1、对 2、错 3、对 1、先契约义务体现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2、射幸行为都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3、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一、选择题

民法总论试题及答案

第一部分:单选题(每题1分) 1、下列现象中,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是:D A.甲公民(年满25周岁)可以结婚,而乙公民(13周岁)不能结婚 B.甲公民(经登记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而乙公司(登记为房地产公司)则不能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C.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收征收法律关系中使用强制手段,无视纳税人的意志而依法进行税收征收 D.某市国家管理干部认为,在本市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中,市委领导的亲戚具有优先的订立合同的权利 2、中学生刘小东在暑假时到其邻居家开的饭店里帮忙,其邻居答应等假期结束时将给其1000元报酬。假期结束时,邻居以刘小东才13岁,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决定报酬的金额为由拒绝给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C A.刘小东无权要求该项报酬,因为他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B.刘小东无权要求该项报酬,只有经过其父母的同意才可以 C、刘小东有权要求该项报酬,因为接受报酬不以民事行为能力为限 D.刘小东有权要求该项报酬,但具体金额应由其和其邻居共同协商 3、下列行为中,哪项属于默示的民事法律行为?A A.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出租人继续收取租金 B.代理期限届满后,委托人没有继续委托,而代理人仍然进行代理行为 C.甲向乙提出书面要约,双方在此之前未有联系。甲在要约中明确提出,若局不在1个月内提出反对意见,视为同意,1个月后,乙沉默 D.甲向妻子乙提出离婚,乙沉默,后甲以乙的此行为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4、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伤概不负责”、“一经结婚即须辞职”的条款无效,是采用了下列何种民法解释的方法?D A.当然解释 B.目的解释 C.体系解释 D.合宪性解释 5、依我国法律,当事人对下列哪一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A 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B.包含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的合同 C.因欺诈而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D.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6、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1年后乙确知甲仍然在世,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依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撤销后,甲与乙原有的婚姻关系如何? B A.自行恢复 B.不得自行恢复 C.经乙同意后恢复 D.经甲同意后恢复 7、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是正确的? C A.无效 B.有效 C. 效力待定 D.可变更或可撤销 8、一住店客人未付房钱即早离开旅馆去车站,旅馆服务员见状揪住他不让走,并打报警电话。客人说“你不让我走还限制我自由,我要告你们旅馆,耽误了乘火车要你们赔偿”。旅馆这样做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D A.属于侵权,系侵害人身自由权 B.属于侵权,系积极侵害债权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内部整理资料)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 我国民法调整对象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不互相隶属,地位平等,能各自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一)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二)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 (三)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时候,应本着善意和诚实的态度,即讲究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 具体表现: (1)不为欺诈行为 (2)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 (3)不得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 (4)正当竞争,反对垄断 (5)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 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 (1)诚实信用为市场经济生活的道德准则 (2)诚实信用原则为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3)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院自由裁量权 诚实信用的功能 (1)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解释合同 (3)解释补充法律规定之不足 几个问题: (1)能否以诚实信用原则修改现行法律规定 (2)禁止“向一般性条款逃避” (3)类推适用优先 (4)优于判例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有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特点 (1)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而非物质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2)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非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3)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关系,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4)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总论期末考试模拟试题

民法总论期末考模拟试题(体验版) 一、单项选择题 1.合伙合同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要求入伙,关于法律是否允许的问题下列表述哪项是正确的?答案:C A.依合伙合同的约定决定是否允许 B.不允许。因为合伙合同是基于合伙人间的信任关系而存在 C.合伙合同有约定的,依合同处理,无约定的,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D.合同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无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2.下列行为中,哪项属于默示的民事法律行为?答案A A.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出租人继续收取租金 B.代理期限届满后,委托人没有继续委托,而代理人仍然进行代理行为 C.甲向乙提出书面要约,双方在此之前未有联系。甲在要约中明确提出,若局不在1个月内提出反对意见,视为同意,1个月后,乙沉默 D.甲向其妻子乙提出离婚,乙沉默,后甲以乙的此行为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解析: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3.下列情形中,哪一项的诉讼时效为1年?答案:A A.某甲买了1台电热水器,使用中因电热水器漏电而受伤 B.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承包经营合同,后某乙违约 C.某甲借给革乙1万元,某乙到期不还欠款 D.某甲在某乙处定作一套西服,到期后某甲未及时领取西服,30天后某乙将西服卖掉 解析: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适合A的情况。

二、多项选择题 1.对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区别,表述正确的是哪些?答案:AD A.宣告死亡的效果在于终止下落不明人以其原住所地为中心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宣告失踪仅在于为完全行为能力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B.宣告死亡的法定下落不明期间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下为1年;宣告失踪的法定失踪期间一律为2年 C.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2年,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D.宣告死亡被撤销,发生返还财产,恢复婚姻关系等效果;宣告失踪撤销则没有这种效果 解析:宣告死亡须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为3个月。 2.下列哪些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答案:ABD A.甲乙两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3个月后甲公司有空闲的建筑施工设备,则租给乙公司两台,租期4个月 B.甲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在2年之内犯罪,则将自己的遗产遗赠给朋友乙C.丙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不故意杀害自己,就将遗产留给他 D. A矿场与B公司的约定如果矿山开采不发生重大事故,则矿石买卖合同生效 解析:法律中明确规定对某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予以限制的属于法定条件,不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法律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被剥夺继承,否则应按法定继承进行继承。 3.期待权包括下列哪些权利?答案:BCD A.已具备全部要件,从而被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B.以附停止条件和附始期法律行为所设定的权利 C.由既存债权产生的将来债权 D.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 解析:已具备了权利能力和法律行为的全部要件,但当事人尚未实际享有权利,当事人实际享有权利有待于某种条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来。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复习建议】14法律硕士(非法学)民法复习重点

2014法律硕士(非法学)民法要点、重点 一、民法的单选题与往年一样,难度不大。 1、相应来说,直接考察法条的试题比较多 (1)比如,34、根据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时间是 A、承包合同生效时 B、承包合同登记时 C、承包合同公证时 D、主管机关批准时 直接考察《物权法》第12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再比如,33.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以书面形式作出承诺的,承诺的生效时间是 A、承诺人作出承诺时 B、承诺通知发出时 C、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 D、要约人了解承诺时 直接考察《合同法》第26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2、大部分客观题仍然考查基础理论。 (1)比如:21.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A、甲男与乙女之间的恋人关系 B、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技术转让关系

C、甲公司与其分支机构之间的业务指导关系 D、甲教育局与乙中学之间的管理关系 直接考查民事法律关系。只有民事法律事实,能够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才有民事法律关系。四个选项中只有B选项中存在民事法律事实,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2)再比如:22.认定公民的出生时间,其证明依据的顺序是 A、户籍证明、其他相关证明、医院证明 B、户籍证明、医院证明、其他相关证明 C、医院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户籍证明 D、医院证明、户籍证明、其他相关证明 这道题直接考查公民出生时间的认定。这道题的答案在考试分析中102页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有明确的论述。 二、民法简答题的形式没有变化,在题目的难度上有所增加。两道简答题一道知识产权的内容,另一道考察继承法中的内容。以往在知识产权的内容上主要以客观题的形式出现,考查的分值比较少一般就是3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各一道题,每题1分,但今年不仅在客观题中出现,还出现了一道大题。 三、法条分析题最大的特点是,从考试分析中来,到考试分析中去,完全以考试分析为依托。另外今年的法条分析题的难度较之往年,在答题的形式的简单了,题目中明确给出了几个问题,类似于案例分析题,这就大大的降低了题目的难度。 民法的物权部分一直是整个民法理论中的重中之重,物权法的三个基

民法总论复习题及答案

《民法总论》复习题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民事法律关系 2.请求权 3.权利能力 4.宣告失踪 5.委托授权行为 6.诉讼时效 二、判断题 1.在我国,判例是作为民法的正式渊源存在的。() 2.未成年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后自始无效。(?? ) 4.在中国,任何法人的成立都需要经过登记。() 5.自然人甲乙之间签订一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利息的借款合同,该合同属于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合同。(?? ) 6.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一年后,得知甲仍在世间。死亡宣告撤销后,甲和乙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 7.法人的权利能力因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而不同。() 8.人格权属于绝对权,债权属于相对权。() 9.小女孩甲(8岁)与小男孩乙(12岁)放学后结伴回家。一日,甲对乙讲:“听说我们回家途中的王家昨日买了一条狗,我们能否绕道回家?”乙说:“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负责。”后甲和乙路经王家同时被狗咬伤住院。则王家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10.实践性法律行为成立不以交付实物为要件,诺成性法律行为成立以交付实物为要件。(?? )三、填空题 1.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 2.以法条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相关条文为依据对法律进行的解释在民法解释学上称为____________。 3.在物的分类中,凡可进行实物分割而不会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称为____________。4.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的生活来源的,视为。5.法人因分立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 6.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7.法人以其所在地为住所。 四、单项选择 1、我国自然人从(? )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A.年满18岁起?? B.年满16岁起?????? C.年满10岁起?????? D.出生时起 2、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为(? )。 A.法定代理人?? B.法定代表人??? C.指定代理人???? D.委托代理人 3、被撤销死亡宣告者的配偶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双方的夫妻关系(? )。 A.自行恢复????????????????????? B.不得认定自行恢复 C.视配偶意见决定是否自行恢复??? D.视被撤销死亡宣告者的意见决定是否自行恢复 4、自然人在战争中下落不明,其家属要申请宣告死亡,必须在(? )。 A.下落不明满4年后??????????? B.下落不明满2年后 C.从战争结束时起满4年后??? ?? D.从战争结束时起满2年后 5、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须发生在时效期间的(?????? )。 A.任何阶段??? B.最后六个月??? C.最后三个月??? D.前六个月

民法总论复习重点

民法总论复习重点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民法: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民法典) 实质民法:除民法典外,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规范以及民事判例法和民事习惯法 图1-1民事权利体系 (五)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 我国民法的渊源: 1、制定法 2、有权解释 3、习惯法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表示行为:凡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或一定精神内容的表达为要素的行为。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发表其自由形成的私法效果目的的行为

事实行为:又称非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是无关心理状态的行为,行为的结果是否发生以及如何发生直接由法律规定,与行为人的意志无关,即行为结果具有法定性。 四、自然人 (五)、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保护失踪人): 概念: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条件: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1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宣告死亡(保护利害人) 概念: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结束其生前居住地的权利能力) 条件:(1)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之次日起,杳无音讯达4年的,利害关系人即可对其申请宣告死亡,包括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情形(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之日起满2年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对其申请宣告死亡(3)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须发出公告,公告期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为3个月 撤销:被撤销死亡宣告的自然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配偶与他人再婚的,新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配偶没有再婚的,原婚姻关系从撤销之日起自行恢复。子女父母权利义务关系恢复,但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其收养关系不得单方解除。 五、法人(有限责任) 概念:具有民事法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七、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p110 支配权:又称管领权,是权利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即可对标的物进行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请求权: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 分为独立请求权(债权、抚养请求权)和非独立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等) 注:受诉讼时效限制:2年 抗辩权: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即对请求权人的权利请求提出异议或予以回绝的权利,又称异议权 形成权:仅依权利人一方的意志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追认权、同意权、确定权、抵消权、撤销权、解除权、终止权) 注:受除斥期限的限制(1年) 绝对权:绝对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又称对人权 八、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的分类:(1)特定物与种类物: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物理属性,能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的物。(2)主物和从物:主物是指两种以上物相互配合,按一定的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时,无须依赖他物而能独立存在并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指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 1包括宣告注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民法总论练习题参考答案

法硕《民法总论》练习题参考答案 )。,少答或多答均不给分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有一个正确答案 、甲将自己的一条金项链卖给乙,甲怕乙后悔,当即请在公证处工作的朋友丙到场作证。他们 的行为属1 A )。于( B. 多方法律行为A. 双方法律行为 实践性法律行为 D. C. 要式法律行为 个月之内其弟大学毕业不分回当地工作,就把房租给他。这一法律32、某甲向某乙租房,某乙说:如果A 。)行为是( B.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A.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 D.不是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法律行为C.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C 3、李某,年龄已满16周岁,接受叔叔遗赠10万元,靠此款丰衣足食,李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A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 C、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现无钱,月底向甲催讨,甲表示:月底归还,但届期甲未还钱。乙74、甲向乙借款3000元,约定当年6月底时,乙就要求甲还钱,甲不允,该民事权利最终的二年诉讼时效起算,乙同意。 但至10保证年底归还”C )日应为(。 日月A.次年的11 1当年的7月日B. 11月1日C. 当年的借款时D. A (5、诉讼时效期间是由:) A法律直接规定的 B当事人约定的 既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C D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 B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是(6. 实体权和胜诉权D. 起诉权胜诉权 A.实体权利 B. C. (其实目前的观点是抗辩权发生说,并不消灭胜诉权。如果对方不主张诉讼时效抗辩,那么原 告是可能胜诉的。因此,本题消灭的胜诉权应理解为是在对方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前提下) C )、下列关于复代理的表述,不正确的有(7. A.复代理人由原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选任 B.复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C.复代理人以原代理人的名义行使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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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择题 1、依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将民事权利分为(A)。 A 绝对权与相对权 B 财产权与人身权 C 请求权与形成权 D 主权利与从权利 7、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在甲搬入新居后, 将甲现居住的房屋出租给乙。这一民事行为属于( C ) A 附停止条件的民事行为 B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 C 附始期的民事行为 D 附终期的民事行为 8、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与丙结婚。一年后,丙死亡,同时乙 得知甲仍然在世,经电话联后,乙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 宣告。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甲与乙的婚姻关系(C) A 视为自行恢复 B 经甲同意自行恢复 C 并未自行恢复 D 经乙同意自行恢复 10、甲在某风景区建有别墅,与邻居乙约定不得在别墅前兴建房屋, 以免妨碍眺望。后乙将其房屋出售于内,丙欲在房屋上加盖一层, 甲提出异议,请求停工,对甲的请求应如何认定和处理?(C)A属因相邻关系产生的合法权利 B属私人协议,不具有合同效力 C不予支持 D甲乙约定只具有债权效力,不足以对抗第三人丙 11、以下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的是(A)。 A 人的死亡 B 发现他人丢失的东西 C 甲与乙订立合同 D 甲把乙打伤 13、刘某出海打渔,因遇台风下落不明。现其妻王某向法院申谓宣 告刘某失踪。因刘某失踪后,王某与他人姘居,并与姘夫合用家中 财产,在确定刘某的财产代管人时,刘某父母与王某发生争议。本 案中法院应依法指定谁为财产代管人(C)。 A王某,理由是王某提出了宣告失踪的申请 B王某,理由是王某是刘某失踪后的第一顺序的财产代管人 C刘某的父母,理由是若指定王某则不利于保护刘某的财产 D王某和刘某的父母,理由是他 ( 她)们均为法律规定的财产代管人 14、以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C)。 A 甲借乙钱,到期未还 B 甲将乙打伤 C 甲将其生产的赌博机卖给乙 D 甲外出不在,乙自愿 帮甲修好门窗 15 、甲公司经常派业务员乙与丙公司订立合同。乙调离后,又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与尚不知其已调离的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并按照通常做法提走货款,后逃匿。对此甲公司并不知情。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认为该合同与己无关,予以拒绝。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A) A甲公司不承担责任 B甲公司应与丙公司分担损失 C甲公司应负主要责任 D甲公司应当承担签约后 果二、名词解释 1、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范将其和法律后果(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联系起来的具体生活情况。 2 、自助行为 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其护法权益,在情况紧迫而又不 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和自由施加 扣留、拘束及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3、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 4、支配权 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 同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5 、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 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民法总论练习题及答案一

《民法总论》复习题 一、选择题 1、依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将民事权利分为 ( A )。 A 绝对权与相对权 B 财产权与人身权 C 请求权与形成权 D 主权利与从权利 2、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顺序是( D )。 A 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 B 兄弟姐妹、配偶、父母、子女 C 子女、配偶、父母、兄弟姐妹 D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3、某有限责任公司总部在广州,在北京、上海、南京设有三个办事处,则此公司的住所为( B ) A 北京 B 广州 C 上海 D 南京 4、王家为孙子王晓过生日,却为确定出生日期犯愁。王晓的母亲记得儿子是8月28日晚出生,医院的接生记录簿上记载的是8月29日,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30日,而户口簿上记载的是9月1日。依照有关法律,王晓的出生时间应以哪一日期为准? ( D )A 8月28日 B 8月29日 C 8月30日 D 9月1日 5、李某年龄16周岁,接受叔叔遗赠10万元,靠此款丰衣足食,李某( C )。

A 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6、公民甲的户籍在上海,最近这两个月在北京培训学习。依照法律规定,( D )。 A 上海与北京都是甲的住所 B 上海与北京都不是甲的住所 C 上海是甲的居所,北京是甲的住所 D 上海是甲的住所,北京是甲的居所 7、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在甲搬入新居后,将甲现居住的房屋出租给乙。这一民事行为属于( C ) A 附停止条件的民事行为 B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 C 附始期的民事行为 D 附终期的民事行为 8、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与丙结婚。一年后,丙死亡,同时乙得知甲仍然在世,经电话联后,乙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甲与乙的婚姻关系( C ) A 视为自行恢复 B 经甲同意自行恢复 C 并未自行恢复 D 经乙同意自行恢复 9、下列不属于形成权的是(C )。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 一、名词解释: 1.民事权利能力 [P65] 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指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法人格,或人格。 [魏振瀛《民法》]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民事行为能力 [P66]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魏振瀛《民法》]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支配权 [P73] 指权利人得直接支配其标的,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4.请求权 [P73] 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5.宣告失踪 [P109] 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魏振瀛《民法》]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6.宣告死亡 [P111] 指依照法定程序,推定失踪人为“已死亡”,使之产生与事实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魏振瀛《民法》]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7.法人 [P116] 所谓法人,指由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合组织和财合组织。 [民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8.不动产 [P151] 所谓不动产,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物,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 [魏振瀛《民法》]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价值的物,不动产主要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 9.民事法律行为 [P159] 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 [民通54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10.无效的民事行为 [P195] 无效的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的、当然、完全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魏振瀛《民法》]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1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P197] 所谓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民事主体形式撤销权消灭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区别于完全

2012民法总论期末考试试题

西南政法大学第二学期民法总论期末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不属于我国民法渊源的是(C) A.宪法 B.地方性法规 C.法院判例 D.国家政策 2.在民法解释时,应当首先考虑运用的方法是(A)。 A.文义解释 B.论理解释 C.社会学解释 D.比较法解释 3.抗辩权的作用在于(B)。 A.支配特定物 B.对抗请求权 C.对抗支配权 D.即是请求权 4.下列属于法定孳息的是(B)。 A.奶牛产的牛奶 B.存款所得的利息 C.羊身上取得的羊毛 D.宰猪而获得的猪肉 5.下列不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是(A)。 A.甲误将乙当作丙而与乙订立合同 B.甲擅自以乙的名义与丙签订合同 C.甲将乙托付保管的自行车私自买给丙 D.12岁的甲把父亲送给自己的手机赠与给同学乙 6.下列行为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C)。

A.甲打伤乙的行为 B.甲约乙去看画展 C.甲与乙签订一份买卖服装的合同 D.甲、乙共同盗窃 7.下列关系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D)。 A.领导和下属的关系 B.个体工商户和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 C.庄某和李某之间的朋友关系 D.甲、乙之间的买卖关系 8.所有权属于(A)。 A.绝对权 B.相对权 C.请求权 D.形成权 9.(A)主要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A.物 B.行为 C.智力成果 D.权利 10.(B)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A.民事法律规范 B.民事法律事实 C.民事法律关系 D.民事权利 11.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不成就时,该民事法律行为(D)。 A.开始生效 B.开始无效 C.失去效力 D.继续有效 12.买方的经办人和出卖人互相串通,抬高价金,由后者会给前者一定的回扣,这一行为的性质属于(C)。 A.欺诈 B.显失公平

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记大一下学期重点

记点笔论复习要法民总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理念:1)私权神圣2)身份平等3)意思自治 2、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1)事件2)行为 三、物的分类:重点是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 四、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分类及标准,尤其是性质分类 2、权利的取得(既受取得和原始取得) 3、权利的保护(私利救济,关键是自助行为) 五、民事主体 1、民事权利能力(对胎儿的保护,推定死亡,宣告死亡及其法律后果) 、民事行为能力(概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 3、监护(概念,监护人的顺序,委托监护的司法解释,监护职责,监护的终止) 4、住所(住所的确定方式) 5、法人(法人的特征,法人分类中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法人变更中的合并和分立,法人机关中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终止中的清算及其人格) 6、合伙(概念、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合伙的财产、债务承担,退伙) 六、法律行为制度 1、法律行为(概念) 2、法律行为分类(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3、意思表示(生效要件) 4、法律行为要件(有效要件,欠缺有效要件的后果〈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

无效〉important) 5、附款(条件的分类)选择题 七、代理制度 1、代理的分类(重点是本代理和复代理) 2、代理权的行驶和限制 3、表见代理 八、诉讼时效. 1、概念 2、分类(特殊情形:一年的情况) 3、中止、中断与延长 4、期限的计算 九、民事责任 1、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2、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无过错) 3、责任的竞合 十、人身权制度 1、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概念 2、具体人格权:健康权、身体权 3、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4、隐私权(内容、与名誉权的区别、现代困境及发展) 5、性自由权 民法复习具体要点.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理念:1)私权神圣:①民事权利受到法律最充分的保障 ②民事权利当然 ③民事权利内容无限广泛

民法总论A卷试题答案

试题名称:民法总论 层次:年级:专业:学号:姓名:分数: 一、单项选择(每个题目只有一个正确选项,请填写在规定的位置。每题2分,共20分。) 1. 乙委托甲到外地采购复印机,但甲却利用乙交给的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购买了打印机。甲的这种代理行为构 成( A ) A.表见代理B.滥用代理权C.越权代理D.隐名代理 2. 甲被宣告死亡,其配偶乙与丙再婚后丙死亡。现甲返回住所地,经本人申请撤销了对甲的死亡宣告。因甲、乙 均为单身,双方的夫妻关系( D ) A.自行恢复B.经甲同意后恢复 C. 经乙同意后恢复D.不能自行恢复 3.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 营范围并无销售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甲乙买卖行为法律效力如何?( A ) A.属于有效法律行为B.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C.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D.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4. 甲见丙的门口栓着一条狗,就上前挑逗,恰逢乙路过,该狗窜上将乙咬伤。经查,该狗是丙为丁代养的。对乙 的伤害,应由( A )负责赔偿。 A.甲B.丙C.丁D.丙、丁 5. 医疗行为致害责任适用( A ) A.过错推定责任原则B.无过错责任原则C.公平责任原则D.加害责任原则 6. 在民法解释上,仅依法律文句的文义解释不足以表示立法的真意而扩大该条文文句含义的解释,称为( C ) A.文义解释B.体系解释C.扩张解释D.反面解释 7.下列事物中,不属于民法上的物的是( B ) A.黄金B.月球C.货币D.石油 8. 甲明知道做空的汽车刹车装置有时不起作用,但在出卖给乙时并没有告知。一日,乙在驾车送货因刹车不灵导 致翻车事故。甲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原则?( C ) A.自愿原则 B.等价有偿原则 C.诚实守信原则 D.公平原则 9. 因下列情形而受损害的,不属于免责事由的是( D ) A.病人同意作手术B.参加拳击比赛而受伤C.乘客跳火车自杀D.儿童误入高压变电室致残10. 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1万元卖 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2004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04年7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下列哪一项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A ) A.请求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B.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万元债权D.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二、多项选择(每个题目至少有一个正确选项,请填写在规定的位置。每题2分,共10分。) 1. 在一般情况下,侵权责任的构成须包括以下要件(ABCD ) A.损害事实的存在B.损害与行为间有因果关系C.行为具有违法性D.行为人主观存在过错 2. 致人死亡的赔偿范围应包括(ABCD ) A.一般伤害所应赔偿的费用B.丧葬费C.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D.死亡赔偿金 3. 在民法的适用上,应当遵循的规则包括(ABCD ) A.特别法优于普通法B.强行法优于任意法C.后法优于前法D.例外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4.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ACD ) A.受害人同意B.紧急避险C.不可抗力D.正当防卫 5. 下列属于民法法律部门的子部门的是(ABC ) A.合同法 B.婚姻法 C.继承法 D.反不正当竞争法 三、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5分。) 1.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表见代理:又称表示代理,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 其实施民事行为的一种代理。 3. 民事权利能力: 第 1 页共4 页

民法总论期末考试试题

民法总论期末考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合伙合同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要求入伙,关于法律是否允许的问题下列表述哪项是正确的? A.依合伙合同的约定决定是否允许 B.不允许。因为合伙合同是基于合伙人间的信任关系而存在 C.合伙合同有约定的,依合同处理,无约定的,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D.合同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无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2.下列行为中,哪项属于默示的民事法律行为? A.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出租人继续收取租金 B.代理期限届满后,委托人没有继续委托,而代理人仍然进行代理行为 C.甲向乙提出书面要约,双方在此之前未有联系。甲在要约中明确提出,若局不在1个月内提出反对意见,视为同意,1个月后,乙沉默 D.甲向其妻子乙提出离婚,乙沉默,后甲以乙的此行为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3.下列情形中,哪一项的诉讼时效为1年? A.某甲买了1台电热水器,使用中因电热水器漏电而受伤 B.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承包经营合同,后某乙违约 C.某甲借给革乙1万元,某乙到期不还欠款 D.某甲在某乙处定作一套西服,到期后某甲未及时领取西服,30天后某乙将西服卖掉 二、多项选择题 1.对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区别,表述正确的是哪些? A.宣告死亡的效果在于终止下落不明人以其原住所地为中心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宣告失踪仅在于为完全行为能力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B.宣告死亡的法定下落不明期间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下为1年;宣告失踪的法定失踪期间一律为2年 C.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2年,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D.宣告死亡被撤销,发生返还财产,恢复婚姻关系等效果;宣告失踪撤销则没有这种效果 2.下列哪些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A.甲乙两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3个月后甲公司有空闲的建筑施工设备,则租给乙公司两台,租期4个月 B.甲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在2年之内犯罪,则将自己的遗产遗赠给朋友乙C.丙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不故意杀害自己,就将遗产留给他 D. A矿场与B公司的约定如果矿山开采不发生重大事故,则矿石买卖合同生效 3.期待权包括下列哪些权利? A.已具备全部要件,从而被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B.以附停止条件和附始期法律行为所设定的权利 C.由既存债权产生的将来债权 D.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 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是哪些? A.法律后果不同 B.适用条件不同 C.期间弹性不同 D.条文表述不同 5.下列选项中哪些应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A.某甲与某县政府商定,某甲赠给某县政府一台轿车,但实际上此台轿车归某乙所有B.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确能证明的发病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 C.某甲把一幅古画真品错当成复制品卖给某乙 D. 11岁的某丙接受了从英国来的叔叔送给他的一台电脑,价值1.5万元

民法总论框架图复习过程

民法概念: ①财产关系:财产归属、财产流转 民法调整对象调整的含义 ②人身关系:人格关系、身份关系 ①市民社会的法——区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 ②私法——公私法划分标准、意义、私法的特点 民法的性质③权利法——权利法的特点 ④市场经济的法——体现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 ⑤实体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分 ①为市场经济提供规范,促进其发展 ②保障人权 民法的任务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④促进社会民主政治 ⑤促进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发展 ①私权神圣——私权本位、平等保护、人格权与所有权神圣是核心 民法的理念 ②私法自治——核心是意思自治——形成权利义务的预期、有利争议解决、 节约交易成本 法律的三种本位——义务本位、权利本位、社会本位 民法的本位权利本位内容:整个法律体系中、具体权利义务关系中、权利与权力关系中我国民法以权利为本位的意义 概念: 特征:整体性;统帅性;非规范性;强制性与补充性 总论地位:立法、行为、私法的准则;贯穿整体规范的准则;是民法调 整社会关系与民法理念的综合反映 功能:指导功能;约束功能;补充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 内容:权利能力平等;权利义务对等;平等保 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意义:体现民法调整方法的特点;反映市场 经济本质要求;体现现代法治精神 内容:自我决定;约定优先;自己责任 分论奠定民法作为市民社会基本法的地位; 地位反映市场经济本质需要 意思自治原则体现民事立法的认识论基础 体现:所有权所以和行使自由;合同自由 限制: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

内容:以忠实、宽容、体谅的心态进行民事活动,务求权利 义务对等、平衡;遵循市场经济一般规律;禁止权利 滥用;以诚信解释意思表示及法律规范 本质体现:市场经济道德准则;道德法律化;授予自由裁量诚实信用 确立基础:经济基础——培育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 社会基础——建立社会主义新型人际关系 功能:指导功能;补充功能;解释功能(合同内容、法律) 法律行为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变化:概念扩张;保护消费者;保护劳动者;区分绝对无 无效与相对无效;处理对象包括市场交易 民法基本公序良俗 原则分论功能:调控习惯法;限制私法自治;是公民基本权利进入 民法的媒介 判断标准:以客观行为为准;以行为时为准; 定型化的体现:如危害国家公序、暴力行为等10类 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界限 权利滥用的构成:正当权利的存在;有损害事实;主观故意禁止权利滥用 功能:作为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明确权利范围;缩小民事 权利;强制调停权利人与他人的冲突 效果:承认权利存在,只是否认其行使 概念:三层含义 特点: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任意性(立法、司法、适用) 平等性;以民事权利为核心 意义:是法律控制社会生活的工具;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是打开民 法殿堂的钥匙;是处理民事案件的思维方法 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有时包括国家 民事法律关系要素客体:物;行为;权利;智力成果 内容:民事权利、义务(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 民事法律事实: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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