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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典三部2015版凡例

药典三部2015版凡例
药典三部2015版凡例

《中国药典》三部2015版

凡例

总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制定和颁布实施。《中国药典》一经颁布实施,其相关内容的上版标准或其原国家标准即同时停止使用。

《中国药典》由一部、二部、三部、四部及其增补本组成,药典一部收载药材和饮片、植物油脂和提取物、成方制剂和单味制剂等;药典二部收载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等;药典三部收载生物制品;各部内容分别包括凡例、正文(各论)和通则。本版药典新增第四部,集中收载药典通则和药用辅料,为便于药典使用,对部分正文(各论)品种常用的通则亦列于各部之后。除特别注明版次外,《中国药典》均指现行版《中国药典》。

本部为《中国药典》三部。

二、国家生物制品标准由凡例、生物制品通则、总论与正文(各论)及其引用的检测方法通则(简称通则)共同构成。本部药典收载的凡例、生物制品通则、总论、通则对未载入本版药典但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其他生物制品国家标准具同等效力。

三、凡例是为正确使用《中国药典》进行质量检定的基本原则,是对《中国药典》正文(各论)、生物制品通则、总论、通则及与质量检定有关的共性问题的统一规定。

生物制品通则是对各论生产和质量管理规范的原则性要求。

总论是对某一类别生物制品生产及质量控制的通用性技术要求。

四、凡例、生物制品通则、总论和通则中采用“除另有规定外”这一用语,表示存在与凡例、生物制品通则、正文(总论) 或通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则在正文(各论)中另作规定,并按此规定执行。

五、正文(各论)所设各项规定是针对符合中国现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s, GMP ) 的产品而言。任何违反GMP或有未经批准添加物质所生产的药品,即使符合《中国药典》或按照《中国药典》没有检出其添加物质或相关杂质,亦不能认为其符合规定。

六、《中国药典》的英文名称为Pharmacopoeia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英文简称为

Chinese Pharmacopoeia;英文缩写为Ch. P . 。

正文(各论)

七、药典各品种项下收载的内容为标准正文(各论)。正文(各论)系根据生物制品自身的理化与生物学特性,按照批准的原材料、生产工艺、贮藏、运输条件等所制定的,用以检测生物制品质量是否达到用药要求并衡量其质量是否稳定均一的技术规定。

八、正文(各论)内容根据品种和剂型的不同,按顺序可分别列有:(1)品名(包括中文通用名称、汉语拼音与

英文名称(2)定义、组成及用途;(3)基本要求;(4)制造;(5)检定(原液、半成品、成品)(6)保存、运输及有效期;(7)使用说明(预防类制品)。

通则

九、通则主要收载制剂通则、通用检测方法和指导原则。制剂通则系按照生物制品剂型分类,针对剂型特点所规定的统一技术要求;通用检测方法系各论品种进行相同检查项目的检测时所应采用的统一的设备、程序及方法等;指导原则系为执行药典、考察生物制品质量、起草与复核生物制品标准所制定的指导性规定。

名称及编排

十、本版药典收载的生物制品的中文名称系参照《中国药品通用名称》中生物制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命名,《中国药典》收载的中文名称均为法定名称;英文名称可采用世界卫生组织规程或国际惯用名称。已有国际非专利药名(International Nonproprietary Name,INN ) 亦可采用。

十一、本版药典由四部分组成: 生物制品通则、总论、正文(各论) 及通则。正文(各论) 收载的生物制品包括:

1 . 预防类生物制品(含细菌类疫苗、病毒类疫苗);

2 . 治疗类生物制品(含抗毒素及抗血清、血液制品、生物技术制品等);

3 . 体内诊断制品;

4 . 体外诊断制品(系指本版药典收载的、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

通则包括制剂通则、通用检测方法、指导原则,按分类编码;索引按汉语拼音顺序排序的中文索引、英文名和中文名对照索引排列。鉴于本版药典新增制剂通则和检测方法数量较多,原有编码系统容量有限,为此本版药典对通则统一重新编码。为与上一版药典做好衔接,本版药典列有新、旧通则编码对照表,以方便查询。

基本要求

十二、设施与生产质量管理应符合现行版中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1 . 致病性芽孢菌操作直至灭活过程完成前应使用专用设施。炭疽杆菌、肉毒梭状芽孢杆菌和破伤风梭状芽孢杆菌制品须在相应专用设施内生产。

2 . 血液制品的生产厂房应为独立建筑物,不得与其他药品共用,并使用专用的生产设施和设备。

3 . 卡介苗和结核菌素生产厂房必须与其他制品生产厂房严格分开,生产中涉及活有机体的生产设备应专用。

4 . 涉及感染性材料的操作应符合国家生物安全的相关规定。

十三、直接用于生产和检定生物制品的菌种、毒种、来自人和动物的细胞、DNA重组工程菌及工程细胞,均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十四、原材料及辅料

制剂中使用的辅料和生产中所用的原材料,其质量控制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用原材料及辅料质量控制规程”及本版药典(二部和三部)的相关规定。本版药典未收载者,必须制定符合产品生产和质量控制要求的标准并需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辅料的生产和使用应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生产用培养基不得含有可能引起人体不良反应的物质。

生产过程使用的过滤介质,应为无石棉的介质。

十五、生产用水及生产用具

生产用的水源水应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纯化水和注射用水应符合本版药典(二部) 的标准。生产用水的制备、贮存、分配和使用及生产用具的处理均应符合中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十六、生产过程中抗生素和防腐剂使用的相关要求,

1. 抗生素的使用

( 1 )除另有规定外,不得使用青霉素或其他β-内酰胺类抗生素。

( 2 )成品中严禁使用抗生素作为防腐剂。

( 3 )生产过程中,应尽可能避免使用抗生素,必须使用时,应选择安全性风险相对较低的抗生素,使用抗生素的种类不得超过1种,且产品的后续工艺应保证可有效去除制品中的抗生素,去除工艺应经验证。

( 4 )生产过程中使用抗生素时,成品检定中应检测抗生素残留量,并规定残留量限值。

2、防腐剂的使用

( 1 )应尽可能避免在注射剂的中间品和成品中添加防腐剂,尤其是含汞类的防腐剂。

( 2 )单剂量注射用冻干制剂中不得添加任何防腐剂;单剂量注射液应尽可能避免添加防腐剂;供静脉用的注射液不得添加任何防腐剂。

( 3 )对于多剂量制品,根据使用时可能发生的污染与开盖后推荐的最长使用时间来确定是否使用有效的防腐剂。如需使用,应证明防腐剂不会影响制品的安全性与效力。

( 4 )成品中添加防腐剂的制品,其防腐剂应在有效抑菌范围内采用最小加量,且应设定控制范围。

十七、生产及检定用动物

1 . 用于制备注射用活疫苗的动物细胞应来源于无特定病原体(SPF级)动物;用于制备口服疫苗和灭活疫苗的动物细胞应来自清洁级或清洁级以上动物。所用动物应符合实验动物微生物学和寄生虫学检测要求(通则3 6 0 2与通则3 6 0 3 )的相关规定。

2 . 培养细胞用牛血清应来源于无牛海绵状脑病地区的健康牛群,其质量应符合本版药典的有关规定。

3 . 消化细胞用的胰蛋白酶应证明无外源性或内源性病毒污染。

4 . 用于制备鸡胚或鸡胚细胞的鸡蛋,除另有规定外,应来自无特定病原体的鸡群。

5 . 生产用马匹应符合“免疫血清生产用马匹检疫和免疫规程”要求。

6 . 检定用动物,除另有规定外,均应用清洁级或清洁级以上的动物;小鼠至少应来自封闭群动物(Closed Colony Animals) 。

7 . 生产用菌、毒种需用动物传代时,应使用SPF级动物。

十八、生产工艺

1 . 生产工艺应经验证,并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2 . 生产过程采用菌、毒种和细胞基质(病毒性疫苗)时,应确定菌、毒种和细胞基质的具体代次;同一品种不同批制品的生产用菌、毒种及细胞代次均应保持一致。

3 . 生产工艺中涉及病毒、细菌的灭活处理时,应确定灭活工艺的具体步骤及参数,以保证灭活效果。

4 . 半成品配制时应规定有效成分或活性单位加入的定值。

十九、质量控制

制品的质量控制应包括安全性、有效性、可控性。各种需要控制的物质,系指该品种按规定工艺进行生产和贮藏过程中需要控制的成分,包括非目标成分(如残留溶剂、残留宿主细胞蛋白质以及目标成分的聚合体、降解产物等改变生产工艺时需相应地修订有关检查项目和标淮。

1 . 生产过程中如采用有机溶剂或其他物质进行提取、纯化或灭活处理等,生产的后续工艺应能有效去除,去除工艺应经验证,残留量应符合残留溶剂测定法的相关规定(通则0861) 。

2 . 除另有规定外,制品有效性的检测应包括有效成分含量和效力的测定。

3 . 各品种中每项质量指标均应有相应的检测方法,以及明确的限度或要求。

4 . 除另有规定外,可量化的质量标准应设定限度范围。

5 . 复溶冻干制品的稀释剂应符合本版药典的规定,本版药典未收载的稀释剂,其制备工艺和质量标准应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精确度

二十、检定时取样量的准确度和试验精密度

1 . 试验中供试品与试药等“称重”或“量取”的量,均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其精确度可根据数值的有效数位来确定,如称取“0.1g” ,系指称取重量可为0.06?0.14g; 称取“2g” ,系指称取重量可为1.5 ?2.5g ;称取“2.0g” ,系指称取重量可为1.95?2.05g ;称取“2.00g” ,系指称取重量可为1,995 ?2.005g。

“精密称定”系指称取重量应准确至所取重量的千分之一;“称定” 系指称取重量应准确至所取重量的百分之一;“精密量取”系指量取体积的准确度应符合国家标准中对该体积移液管的精密度要求;

“量取”系指可用量筒或按照量取体积的有效数位选用量具。取用量为“约”若干时,系指取用量不得超过规定量的士10%。

2 . 恒重,除另有规定外,系指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的重量差异在0.3mg以下的重量;干燥至恒重的第二次及以后各次称重均应在规定条件下继续千燥1小时后进行;炽灼至恒重的第二次称重应在继续炽灼30分钟后进行。

3 . 试验中规定“按干燥品(或无水物,或无溶剂) 计算”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取未经干燥(或未去水,或未去溶剂)的供试品进行试验,并将计算中的取用量按检查项下测得的干燥失重(或水分,或溶剂)扣除。

4 . 试验中的“空白试验”,系指在不加供试品或以等量溶剂替代供试液的情况下,按同法操作所得的结果;含量测定中的“并将滴定的结果用空白试验校正”,系指按供试品所耗滴定液的量(ml)与空白试验中所粍滴定液量(ml ) 之差进行

计算。

5 . 试验用水,除另有规定外,系指纯化水;酸碱度检查所用的水,均系指新煮沸并放冷至室温的水。

6 . 试验用的试药,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根据通则试药项下的规定,选用不同等级并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试剂标准。试液、缓冲液、指示剂与指示液、滴定液等,均应符合通则的规定或按照通则的规定制备。

7 . 酸碱性试验时,如未指明用何种指示剂,均系指石蕊试纸。

8 . 试验时的温度,未注明者,系指在室温下进行;温度高低对试验结果有显著影响者,除另有规定外,应以25℃土2°C为准。

检定方法与限度

二十一、本版药典正文(各论)收载的所有品种,均应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检定。如采用其他方法,应将该方法与法定方法做比较试验,证明其试验结果与法定方法的差异无显著性;但在仲裁时,仍以本版药典规定的方法为准。

采用本版药典收载的方法,应对方法的适用性进行验证。

二十二、本版药典中规定的各种纯度和限度数值以及制剂的重(装)量差异,系包括上限和下限两个数据本身和中间数值。规定的这些数值不论是百分数还是绝对数字,其最后一位数值都是有效位。

试验得到的结果与标准中规定的数值比较,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的限度。试验结果在运算过程中,可比规定的有效数字多保留一位数,计算所得最后数值或测定读数值,均可按修约规则进舍至规定的有效位。

数值修约规则:检定时测定和计算所得的各种数值,需要修约时,应按照国家标准GB/T8170—2008进行。

二十三、制品的含量或效价限度范围,系根据有效成分或活性成分含量的多少、测定方法误差、生产过程不可避免的偏差和贮存期间可能产生降解的可接受程度而制定。

二十四、检测方法的建立应符合药品质量标准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生物检定应符合生物检定統计法的相关要求;新建的检测方法,一般应有三个单位实验室的独立的复核结果,试验结果数据的精确度应与技术要求量值的有效数位一致。

二十五、应尽量采用准确的理化分析方法或体外生物学方法取代动物试验进行生物制品质量检定,以减少动物的使用。

标准品、参考品、对照品

二十六、国家生物标准品及生物参考品,系指用于生物制品效价或含量测定或鉴别、检查其特性的标准物质,其制备与标定应符合“生物制品国家标准物质制备和标定规程”要求。企业工作标准品或参考品必须经国家标准品或参考品标化后方能使用。

对照品,系指用于生物制品理化等方面测定的特定物质。除另有规定外,均按干燥品(或无水物)进行计算后使用。

计量

二十七、试验用的计量仪器均应符合国家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

二十八、本版药典采用的计量单位

1 . 法定计量单位名称和单位符号如下:

纳米(nm)长度米(m )分米(dm)厘米(cm)毫米(mm)微米(μ

m)

体积升(L)毫升(ml)微升(μl)

质(重)量千克(kg)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皮克(pg)

物质的量摩尔(mol)毫摩尔(mmol)

压力兆帕(MPa )千帕(k P a )帕(Pa)

摄氏温度摄氏度(°

c)

2 . 本版药典使用的滴定液和试液的浓度,以mol / L (摩尔/升)表示,其浓度要求精密标定的滴定液用“XXX滴定液(YYYmol / L ) ”表示;作其他用途不需精密标定其浓度时,用“YYY mol/L XXX溶液”表示,以示区别。

3 . 有关的温度描述,一般以下列名词术语表示:

水浴温度除另有规定外,均指98?100℃;

热水系指70?80℃ ;

微温或温水系指40?50℃;

室温(常温)系指10?30℃;

冷水系指2?10℃;

冰浴系指约0℃;

放冷系指放冷至室温。

4. 符号“%”表示百分比,系指重量的比例;但溶液的百分比,除另有规定外,系指溶液100ml中含有溶质若干克;乙醇的百分比,系指在20°C时容量的比例。此外,根据需要可采用下列符号:

% (g/g) 表示产品或溶液100g中含有溶质若干克;

% (ml/ml) 表示溶液100m l中含有溶质若干毫升;

% (ml/g) 表示溶液100g中含有溶质若干毫升;

% (g/ml) 表示溶液100ml中含有溶质若干克。

5 . 缩写“ppm”表示百万分比,系指重量或体积的比例。

6 . 缩写“ppb”表示十亿分比,系指重量或体积的比例。

7 . 液体的滴,系在20°C时,以1.0 m l水为2 0滴进行换算。

8 . 溶液后标示的“ ( 1→10 ) "等符号,系指固体溶质1. 0 g或液体溶质1. 0 m l加溶剂使成10 m l的溶液;未指明用何种溶剂时,均系指水溶液;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物,名称间用半字线“-”隔开,其后括号内所示的“:”符号,系指各液体混合时的体积(重量) 比例。

9 . 乙醇未指明浓度时,均系指9 5 % ( ml/ml )的乙醇。

二十九、计算分子量以及换算因子等使用的原子量均以最新国际原子量表推荐的原子量为准。

包裝、标签、使用说明、贮藏、运输

三十、直接接触生物制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包括塞子等)应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应符合药用要求并应无毒、无害、洁净、无菌,与内容药物应不发生化学反应,并不得影响内容药物的质量。注射剂容器的密封性要用适宜的方法确证。

三十一、生物制品的标签及说明书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的规定。疫苗制品的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药典》相关品种“使用说明”项下通用模板的原则要求,生产企业应依据注册申报的临床试验结果和同品种上市后监测情况等资料确定和及时更新“【不良反应】” “【禁忌】” “【注意事项】” 相关内容。上市疫苗的说明书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执行。

三十二、贮藏项下的规定,系为避兔污染和降解而对药品贮存与保管的基本要求,以下列名词术语表示:

遮光系指用不透光的容器包装,例如棕色容器或黑纸包裏的无色透明、半透明容器;

避光系指避免日光直射;

密闭系指将容器密闭,以防止尘土及异物进人;

密封系指将容器密封,以防止凤化、吸潮、挥发或异物迸人;

熔封或严封系指将容器熔封或用适宜的材料严封,以防止空气与水分的侵入并防止污染;

阴凉处系指不超过20°C;

凉暗处系指避光并不超过20°C;

冷处系指2?10°C;

常温(室温)系指10?30℃

生物制品的贮藏、运输应符合“生物制品贮藏和运输规程”的规定。

三十三、除另有规定外,凡经检定合格的成品,每批应保留足够两次全面检定用量的供试品。

三十四、除另有规定外,复溶冻干制剂的稀释剂应与制品复合包装,独立包装的稀释剂应有生产批准文号。常用英文名称缩写与注释

ATCC 美国标准菌种保藏中心ALT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BSA 牛血清白蛋白

CCID50 半数细胞感染剂量CCU 变色单位

CFU 集落形成单位

CFT 补体结合试验

CH50 半数补体溶血单位CPE 致细胞病变作用

CMCC 中国菌种保藏中心DNA 脱氧核糖核酸

ED50 半数动物有效剂量

EID50 半数感染剂量

ELISA 酶联免疫吸附试验

EU 内毒素单位

GMP 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GLP 实验室操作规范

HA 血球凝集反应

HAV 甲型肝炎病毒

HBV 乙型肝炎病毒

HBsAg 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CV 丙型肝炎病毒

HI 血球凝集抑制反应

HIV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PLC 高效液相色谱法

ID50 半数动物感染剂量

IFA 免疫荧光测定

IOU 国际浊度单位

IU 国际单位

kD 千道尔顿

KD 分配系数

LAL 鲎血细胞溶解物

Lf 毒素或类毒素絮状单位

L+ 毒素致死限量

LD50 半数动物致死剂量

Lr 毒素皮肤反应限量

MEM 最低必需培养基

MHU 最小溶血单位

MLD 最小致死量

MOI 感染复数

MVD 最大有效稀释度

PB 磷酸盐缓冲液

PBS 磷酸盐缓冲生理氯化钠溶液

PERT 产生增强的逆转录酶活性测定法

PFU 蚀斑形成单位

PCR 聚合酶链反应

PHA 被动血凝反应

RIA 放射免疫测定

RNA 核糖核酸

RPHA 反向被动血凝反应

SDS 十二烷基硫酸钠

SDS-PAGE 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

SPF 无特定病原体

U 单位

WHO 世界卫生组织

生生物制品术语及名词解释

为统一《中国药典》2015年版(三部)生物制品术语及名词,参照世界卫生组织相关技术要求、中国现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制定本版《生物制品术语及名词解释》。

制造(Manufacturing) 指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的全部操作步骤。

生产单位(Manafaeturer) 通指生产生物制品的企业。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National Regulatory Authority,NRA ) 系颁布和实施药品监督管理法规的国家法定机构。

国家药品检定机构(National Control Laboratory,NCL ) 系隶属于国务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的机构。

生物制品(Biological Products) 指以微生物、细胞、动物或人源组织和体液等为起始原材料,用生物学技术制成,用

于预防、治疗和诊断人类疾病的制剂,如疫苗、血液制品、生物技木药物、微生态制剂、免疫调节剂、诊断制品等。

联合疫苗(Combined Vaccines) 指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病原的抗原按特定比例混合,制成预防多种疾病的疫苗,如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麻腮风联合减毒活疫苗等。

双价疫苗及多价疫苗(Divalent Vaccines, Polyvalent Vaccines) 指由同种病原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群或型别的抗原成分

组成的疫苗,分别称为双价疫苗或多价疫苗,如双价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23价肺炎球菌多糖疫苗等。

重组DNA蛋白制品(Recombinant DNA Protein Products, rDNA Protein Products) 系采用遗传修饰,将所需制品的编

码DNA通过一种质粒或病毒载体,引入适宜的宿主细胞表达的蛋白质,再经提取和纯化制得。

血液制品(Blood Products)指源自人类血液或血浆的治疗产品,如人血白蛋白、人免疫球蛋白、人凝血因子等。

生物制品标准物质(Standard Substances of Biologies) 指用于生物制品效价、活性、含量测定或特性鉴别、检查的生

物标准品和生物参考品。

原材料(Raw Materials,Source Materials)指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所有生物材料和化学材料,不包括辅料。

辅料(Excipients) 指生物制品在配制过程中所使用的辅助材料,如佐剂、稳定剂、赋形剂等。

包装材料(Packaging Materials) 指成品内、外包装的物料,标签,防伪标志和药品说明书。

血液(或称全血)(Blood,Whole Blood) 指采集于含有抗凝剂溶液中的血液。抗凝溶液中可含或不含营养物,如葡萄糖或腺嘌呤等。

血浆(Plasma) 指血液采集于含有抗凝剂的接收容器中,分离血细胞后保留的液体部分;或在单采血浆过程中抗凝血液经连续过滤或离心分离后的液体部分。

单采血浆术(Plasmapheresis)指用物理学方法由全血分离出血浆,并将其余组分回输给供血浆者的操作技术。

载体蛋白(Carrier Protein) 指用化学方法与细菌多糖抗原共价结合后,以增强抗原T细胞依赖性免疫应答的蛋白质,如破伤风类毒素、白喉类毒素等。

载体(Vector)系一种DNA片段,它可在宿主细胞内指导自主复制,其他DNA分子可与之连接从而获得扩增。很多载体是细菌质粒,在某些情况下,一种载体在导入细胞后可与宿主细胞染色体螯合,并在宿主细胞生长和繁殖过程中保持其整合模式。

质粒(Piasmid) 系一种能自主复制的环状额外染色体D N A 元件。它通常携带一定数量的基因,其中有些基因可对不同抗生素产生抗性,该抗性常作为依据,以辨别是否含有此种质粒而识别生物体。

减毒株(Attenisated Strains) 系一种细菌或病毒,其对特定宿主的毒力已被适当减弱或已消失。

种子批系统(Seed Lot System) 系指特定菌株、病毒或表达疫苗抗原的工程细胞的贮存物,通常包括原始种子/细胞种子、主种子批/主细胞库和工作种子批/工作细胞库,建立种子批系统旨在保证疫苗生产的一致性。

原始种子(Original Seed) 系指细菌、病毒分离株经适应性培养、传代后,经生物学特性、免疫原性和遗传稳定性等特性研究鉴定,可用于生物制品生产的种子。原始种子用于主种子批的制备。

主种子批(Master Seed Lot) 系由原始种子传代扩增至特定代次,并经一次制备获得的同质和均一的悬液分装于容器制备而成。主种子批用于制备工作种子批。

工作种子批(Working Seed Lot) 系由主种子批传代扩增至特定代次,并经一次制备获得的同质和均一的悬液分装于容器制备而成。

细胞基质(Cell Substrates) 指用于生物制品生产的细胞。

原代细鮑培养物(Primary Cell Culture) 指直接取自一个或多个动物个体的组织或器官制备的细胞培养物。

细胞系(Cell Line)系由原代细胞群经系列传代培养获得的细胞群。该细胞群通常是非均质的,且具有明确的特性,可供建库用。

连续传代细胞系(Continuous Cell lines CCL) 系在体外能无限倍增的细胞群,但不具有来源组织的细胞核型特征和细胞接触抑制特性。

二倍体细胞株(diploid Cell Strains) 系在体外具有有限生命周期的细胞群,在培养一定代次后细胞会进入衰老期;其染色体具有二倍性,且具有与来源物种一致的染色体核型特征,生长具有接触抑制性。

细胞库系统(Cell Bank System) 系通过培养细胞用以连续生产多批制品的细胞系统,这些细胞来源于经充分鉴定并证明无外源因子的一个细胞种子和(或)一个主细胞库。从主细胞库中取一定数量容器的细胞制备工作细胞库。

细胞种子(Cell Seed) 指来源于人或动物的单一组织或细胞、经过充分鉴定的一定数量的细胞。这些细胞是由一个原始细胞群体发展成传代稳定的细胞群体,或经过克隆培养而形成的均一细胞群体,通过检定证明适用于生物制

品生产或检定。细胞种子用于主细胞库的制备。

主细胞库(Master Cell Bank,MCB ) 系由细胞种子培养至特定倍增水平或传代水平,并经一次制备获得的同质和均一的悬液分装于容器制备而成。主细胞库用于工作细胞库的制备。

工作细胞库(Working Cell Bank,WCB ) 系由主细胞库的细胞经培养至特定倍增水平或传代水平,并经一次制备获得的同质和均一的悬液分装于容器制备而成。

成瘤性(Tumorigenicity) 系指细胞接种动物后在注射部位和(或)转移部位由接种细胞本身形成肿瘤的能力。

致瘤性(Oncogenicity) 系指细胞裂解物中的化学物质、病毒、病毒核酸或基因以及细胞成分接种动物后,导致被接种动物的正常细胞形成肿瘤的能力。

外源因子(Adventitious Agents) 系经无意中引入于接种物、细胞基质和(或)生产制品所用的原材料及制品中的、可复制或增殖的污染物,包括细菌、真菌、支原体和病毒等。

封闭群动物(Closed Colony Animals) 也称远交群动物(Outbred Stock Animals), 系以非近亲交配方式进行繁殖生产的一个实验动物种群,在不从外部引人新个体的条件下,至少连续繁殖4代以上的群体。

单次收获物(Single Harvest)指在单一轮生产或一个连续生产时段中,用同一病毒株或细菌株接种于基质(一组动物或一组鸡胚或细胞或一批培养基)并一起培养和收获的一定量病毒或细菌悬液。同一细胞批制备的病毒液经检定合格后合并为单次病毒收获液。

原液(Bulk)指用于制造最终配制物(Final Formulation)或半成品(Final Bulk )的均一物质。

半成品(Final Bulk)指由一批原液经稀释、配制成均一的用于分装至终容器的中间产物。

成品(Final Products)指半成品分装(或经冻干)、以适宜方式封闭于最终容器后,再经目检、贴签、包装后的制品。

批(Batch) 指在同一生产周期中,用同一批原料、同一方法生产所得的一定数量、均一的一批制品。

亚批(Sub Lot)指一批均一的半成品分装于若干个中间容器中或通过多个分装机进行分装或使用不同的冻干机进行冻干,即形成为不同亚批。亚批是批的一部分。

规格(Strength) 指每支(瓶)主要有效成分的效价(或含量及效价)或含量及装量(或冻干制剂复溶时加入溶剂的体积)。

有效期(Validity Period) 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用以签发制品供临床使用的最大有效期限(天数、月数或年数)。该有效期是根据在产品开发过程中进行稳定性研究获得的贮存寿命而确定。

抗原性(Antigenicity) 指在免疫学反应中抗原与特异性抗体或T淋巴细胞受体结合的能力。

免疫原性(Immunogenicity) 指抗原诱导机体产生体液免疫和(或) 细胞免疫应答的能力。疫苗生产用菌毒种免疫原性特指其诱导机体产生体液免疫和(或)细胞免疫应答使机体免受相应传染源感染的能力。

均一性(Homogeneity)指具有相同或相似的质量属性。

效价(效力)(Potency) 指用适当的定量生物测定法确定的生物活性的量度。该生物量度是基于产品相关的生物学属性。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s, GMP ) 系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

2015年版中国药典

1、《中国药典》2015年修订情况介绍。 答:“中国药典”是国家为保证药品质量可控和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而制定的药品法典。是药品开发、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的法律依据,是国家药品标准体系的核心。2015年版《中国药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10版。2010年3月,第十届药典委员会成立,历时5年完成新版药典编制工作。编写期间,将修订后的药典内容全部在网上公示并征求意见,共收到网上反馈意见4000余条,远远超过前几版药典收到的反馈意见数量,体现了社会和公众对新版药典编写的关注度和参与度不断提高。 针对各种反馈意见,药典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逐一研究讨论,组织召开标准评审会700余次,向社会反馈意见。可以说,2015年版《中国药典》不仅凝聚了第十届药典委员会全体委员、广大专家学者、药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高校和药品生产企业的心血,更蕴含着社会公众的共同智慧。 2、2015年版药典实施细则。 答:新版《中国药典》于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版《药典》每5年发布一次。自实施之日起,上市药品质量标准应符合2015年版《中国药典》品种质量标准。该品种已列入2015年版药典但未收录的质量标准,也应符合《中国药典总则》的相关要求。对于那些已提交注册、未获批准的品种,在批准时也要符合2015年版药典标准

的相关要求。 3、2015年版《中国药典》主要有哪些变化? 答:首先,收到的品种数量增加了27.4%。2015年版药典计划收录5800个品种,比2010年版药典增加1200多个品种,修订品种751个。 二是通过对《药典》总则、总则、总则的全面增补和修订,整体上进一步提高了对药品质量控制的要求,完善了《药典》标准的技术规定,使《药典》标准更加系统化、规范化。 三是完善了药品标准体系。 特别是药用辅料品种增加到260种,增加了相关指导原则;在归纳、验证、规范的基础上,实现了《中国药典》不同部分常用检测方法的协调统一。 四是2015年版药典附录(总则)和辅料独立卷成册,构成《中国药典》四个部分的主要内容。 五是药用辅料品种明显增加。计划新增128家,共计260家,增速高达97%。 六是安全治理工程大幅提升。 中医药:制定中草药、饮片二氧化硫残留限量标准,建立健全重金属和有害元素、黄曲霉毒素、农药残留等物质检测限量标准;加强中草药重金属和有毒有害物质管控。化学药品:有关物质加强杂质定性定量检测方法研究,实现已知杂质和未知杂质的差异化控制,优化抗生

2015年版中国药典四部凡例

总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制定和颁布实施。《中国药典》一经颁布实施,其同品种的上版标准或其原国家标准即同时停止使用。 《中国药典》由一部、二部、三部、四部及其增补本组成。一部收载中药,二部收载化学药品,三部收载生物制品,四部收载通则和药用辅料。 本部为《中国药典》四部。 二、国家药品标准由凡例与正文及其引用的通则共同构成。药典收载的凡例与通则对未载入本版药典但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其他中药标准具同等效力。 三、凡例是正确使用《中国药典》进行药品质量检定的基本原则,是对《中国药典》正文、通则及与质量检定有关的共性问题的统一规定。 四、正文中引用的药品系指本版药典收载的品种,其质量应符合相应的规定。 五、正文所设各项规定是针对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GMP)的产品而言。任何违反GMP或有未经批准添加物质所生产的药品,即使符合《中国药典》或按照《中国药典》没有检出其添加物质或相关杂质,亦不能认为其符合规定。 六、《中国药典》的英文名称为Pharmacopoeia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英文简称为Chinese Pharmacopoeia;英文缩写为ChP。 七、《中国药典》各品种项下收载的内容统称为标准正文,正文系根据药物自身的理化与生物学特性,按照批准的来源、处方、制法和贮藏、运输等条件所制定的、用以检测药品质量是否达到用药要求并衡量其质量是否稳定均一的技术规定。 正文 八、《中国药典》各品种项下收载的内容统称为标准正文,正文系根据药物自身的理化与生物学特性,按照批准的来源、处方、制法和贮藏、运输等条件所制定的、用以检测药品质量是否达到用药要求并衡量其质量是否稳定均一的技术规定。 九、药用辅料标准正文内容一般包括:(1)品名(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与英文名);(2)有机物的结构式; (3)分子式、分子量与CAS编号;(4)来源;(5)制法;(6)性状;(7)鉴别;(8)理化检查;(9)含量测定;(10)类别;(11)贮藏;(12)标示等。 通则 十、通则主要收载制剂通则、通用检测方法和指导原则。制剂通则系按照药物剂型分类,针对剂型特点所规定的基本技术要求;通用检测方法系各正文品种进行相同检查项目的检测时所应采用的统一的设备、程序、方法及限度等;指导原则系为执行药典、考察药品质量、起草与复核药品标准等所制定的指导性规定。 名称及编排 十一、正文收载的药品中文名称通常按照《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收载的名称及其命名原则命名,《中国药典》收载的药品中文名称均为法定名称;本版药典收载的原料药英文名除另有规定外,均采用国际非专利药名(International Nonproprietary Names,INN)。 有机药物的化学名称系根据中国化学会编撰的《有机化学命名原则》命名,母体的选定与国际纯粹与应用化学联合会(International Union of Pure and Applied Chemistry,IUPAC)的命名系统一致。 十二、药品化学结构式按照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推荐的“药品化学结构式书写指南”书写。 十三、正文按药品中文名称笔画顺序排列,同笔画数的字按起笔笔形一丨丿丶乛的顺序排列;通则包括制剂通则、通用检测方法和指导原则,按分类编码;索引分按汉语拼音顺序排序的中文索引以及英文名和中文名

《中国药典》2015年版 第一部 14

该版药典中现代分析技术得到进一步扩大应用,除在附录中扩大收载成熟的新技术方法外,品种正文中进一步扩大了对新技术的应用;药品的安全性保障得到进一步加强,除在凡例和附录中加强安全性检查总体要求外,在品种正文标准中增加或完善安全性检查项目;对药品质量可控性、有效性的技术保障得到进一步提升,除在附录中新增和修订相关的检查方法和指导原则外,在品种正文标准中增加或完善有效性检查项目;为适应药品监督管理的需要,制剂通则中新增了药用辅料总体要求;积极引人了国际协调组织在药品杂质控制、无菌检查法等方面的要求和限度。此外,该版药典也体现了对野生资源保护与中药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不再收载濒危野生药材。 第九届药典委员会还完成了《中国药典》2005年版增补本、《药品红外光谱集》(第四卷)、《临床用药须知》(中药材和饮片第一版、中成药第二版、化学药第五版)、《中药材显微鉴别彩色图鉴》及《中药材薄 层色谱彩色图集》(第一册、第二册)的编制工作。 2015年版(第十版)2010年1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3年3月22日更名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建第十届药典委员会。本届药典委员遴选工作按照新修订的《新增委员遴选办法》和《第十届药典委员会委员遴选工作方案》,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新增委员候选人,并采取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新增委员。本届委员会共有委员351名,其中续聘委员248名,新增委员103名。时任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桑国卫任名誉主任委员,时任卫生部部长陈竺任主任委员,时任卫生部副部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邵明立任常务副主任委员。本届委员会下设执行委员会和23个专业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共计67名,其中院士委员28名、资深专家3名、各专业委员会主任20名、相关部委专家4名、总局相关技术单位负责人7名。根据药典标准工作需要,本届委员会以第九届药典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设置为基础,对专业委员会的设立进行了适当调整;为加强化学药标准的制定工作,增设了化学药品第三专业委员会,扩大化学药委员的人数;同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取消政策与发展委员会、标准信息工作委员会和注射剂工作委员会。 2010年12月第十届药典委员会成立暨全体委员大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药典》2015年版编制大纲”,编制大纲明确了《中国药典》2015年版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 按照《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国家药典委员会以实施“国家药品标准提高行动计划”为基础,组织各专业委员会和相关机构开展药典编制工作。药典委员会常设机构首次将I S O 9001质量管理体系引入药典编制的全过程管理,按照规范的“中国药典编制工作程序”开展品种遴选、课题立项、试验研究、标准起草、复核和审定等各项工作,稳步推进本版药典编制工作。2015年2月4日《中国药典》2015年版经第十届药典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于2015年6月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颁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版药典进一步扩大药品品种的收载和修订,共收载品种5608种。一部收载品种2598种,其中新增品种440种、修订品种517种、不收载品种7种。二部收载品种2603种,其中新增品种492种、修订品种415种、不收载品种28种。三部收载品种137种,其中新增品种13种、修订品种105种、新增生物制品通则1个、新增生物制品总论3个、不收载品种6种。本版药典首次将上版药典附录整合为通则,并与药用辅料单独成卷作为《中国药典》四部。四部收载通则总数317个,其中制剂通则38个、检测方法240个(新增27个)、指导原则30个(新增15个)、标准品、标准物质及试液试药相关通则9个。药用辅料收载270种,其中新增137种、修订97种、不收载2种。 本版药典完善了药典标准体系的建设,整体提升质量控制的要求,进一步扩大了先进、成熟检测技术的应用,药用辅料的收载品种大幅增加,质量要求和安全性控制更加严格,使《中国药典》的引领作用和技术导向作用进一步体现。 在编制本版药典的过程中,还完成了《中国药典》2010年版第一、二、三增补本,《红外光谱集》(第五卷),《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国家药品标准工作手册》(第四版),《中国药典注释》的编制和修订工作,组织开展了《中国药典》2015年版英文版、《临床用药须知》2015年版的编制工作。

浅谈2015年版中国药典的变更年版中国药典的变更

浅谈2015年版中国药典的变更 1.基本情况: 1950年1月卫生部成立第一届国家药典委员会,组成8个专家的小组团队,展开中国药典的编制,亦是我国最早的标准化机构。第一部<中国药典>1953年版由卫生部编印发行。至今已组建十屇药典委员会,并经已编制共九版中国药典(英文名称为Pharmacopoeia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英文简称为Chinese Pharmacopoeia; 英文缩写为Ch.P.)。中国药典是为保证药品产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稳定、质量可控的技术法典,亦是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管的法定依据。 作为国家药品标准体系的核心及对外的竞争 力,药典收载范围遂步扩大,由1953年(第 一版)共531品种增加至现有的2010版(第九 版)共4567种(包括有中药: 2165种(一部),化 学药: 2271种(二部)及生物药制品: 131种(三 部)),当中涵盖了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 饮片、中成药、生物制品、药用辅料、凡例、 通则及附录等等。 国家药品标准 国家药品标准是由凡例与正文及其引用的附录共同构成。并且对药典以外的其他国家标准具同等效力。由此可见,药典是国家对药品监控及为企业建立质量体系的重要手段。 药典的法律地位: 依照《药品管理法》规定: 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管理部门颁布的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国务院药品监 国务院药品监督督管理部门颁布的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2.基本结构: 凡例: 为正确使用<中国药典>进行药品质控的基本原则,是对正文、附录及与质量检定有关的共性问题的统一规定。 正文: 各品种项下收载的内容统称正文,是根据药物自身的理化与生物学特性,按照批准的来源、处方、制法、和运输、贮藏等条件所制定的、用以检测药品是否达到用药要求,并衡量其质量是否稳定均一的技术规定。

2015年版中国药典四部凡例

《中国药典》2015年版四部 凡例 总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 品管理法》组织制定和颁布实施。《中国药典》一经颁布实施,其同品种的上版 标准或其原国家标准即同时停止使用。 《中国药典》由一部、二部、三部、四部及其增补本组成。一部收载中药, 二部收载化学药品,三部收载生物制品,四部收载通则和药用辅料。除特别注明 版次外,《中国药典》均指现行版《中国药典》。 本部为《中国药典》四部。 二、国家药品标准由凡例与正文及其引用的通则共同构成。本部药典收载的 凡例与通则对未载入本部药典的其他药品标准具同等效力。 三、凡例是为正确使用《中国药典》进行药品质量检定的基本原则,是对《中国药典》正文、通则与药品质量检定有关的共性问题的统一规定。 四、凡例和通则中采用“除另有规定外”这一用语,表示存在与凡例或通则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则在正文中另作规定,并按此规定执行。 五、正文中引用的药品系指本版药典收载的品种,其质量应符合相应的规定。 六、正文所设各项规定是针对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GMP)的产品而言。任何违反GMP或有未经批准添加物质所生产的药品,即使符合《中国药典》或按照《中国药典》没有检出其添加 物质或相关杂质,亦不能认为其符合规定。 七、《中国药典》的英文名称为Pharmacopoeia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英文简称为Chinese Pharmacopoeia;英文缩写为 ChP。 正文

八、《中国药典》各品种项下收载的内容为标准正文。正文系根据药物自身 的理化与生物学特性,按照批准的处方来源、生产工艺、贮藏运输条件等所制定的、用以检测药品质量是否达到用药要求并衡量其质量是否稳定均一的技术规 定。 九、药用辅料标准正文内容一般包括:(1)品名(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 与英文名);(2)有机物的结构式;(3)分子式、分子量与CAS编号;(4)来源;(5)制法;(6)性状;(7)鉴别;(8)理化检查;(9)含量测定;(10)类别;(11)贮藏;(12)标示等。 通则 十、通则主要收载制剂通则、通用检测方法和指导原则。制剂通则系按照药 物剂型分类,针对剂型特点所规定的基本技术要求;通用检测方法系各正文品种 进行相同检查项目的检测时所应釆用的统一的设备、程序、方法及限度等;指导 原则系为执行药典、考察药品质量、起草与复核药品标准等所制定的指导性规定。 名称与编排 十一、正文收载的药品中文名称通常按照《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收载的名称及其命名原则命名,《中国药典》收载的药品中文名称均为法定名称;本版药典 收载的原料药英文名除另有规定外,均采用国际非专利药名(International Nonproprietary Names,INN)。 有机药物的化学名称系根据中国化学会编撰的《有机化学命名原则》命名,母体的选定与国际纯粹与应用化学联合会(International Union of Pure and Applied Chemistry,IUPAC)的命名系统一致。 十二、药品化学结构式按照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推荐的“药品化学结构式书写指南”书写。

2015版药典凡例培训考核试卷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60分。 1.《中国药典》由一部、二部、三部、四部及其增补本组成。一部收载,二部收载化学药品,三部收载生物制品,四部收载。除特别注明版次外,《中国药典》均指版《中国药典》。 2.任何违反GMP或有未经批准添加物质所生产的药品,即使符合《中国药典》或按照《中国药典》没有检出其添加物质或相关杂质,亦。 3.《中国药典》英文缩写为。 4.正文项下根据品种和剂型不同,按顺序可分别列有:(1);(2);(3)处方;(4)制法;(5)性状;(6);(7)检查;(8 ) ;(9)特征图谱或指纹图谱;(10);(11)炮制;(12)性味与归经;(13)功能与主治;(14)用法与用量;(1 5 ) 注意;(1 6 )规格;(17);(18) 制剂;(1 9 )附注等。 5.通则主要收载制剂通则、和指导原则。 6.正文中未列饮片和炮制项的,其名称与药材名相同,该正文同为 标准;正文中饮片炮制项为净制、切制的,其饮片名称或相关项目亦与药材相同。7.《中国药典》一部正文分为、植物油脂和提取物、三部分。 8.饮片系指药材经过炮制后可直接用于使用的处方药品。 9.提取物包括以水或醇为溶剂经提取制成的流浸膏、浸膏或干浸膏、含有一类或数类有效成分的有效部位和含量达到以上的单一有效成分。

10.药材产地加工及炮制规定的干燥方法如下:①烘干、晒干、阴干均可的,用“”;②不宜用较高温度烘干的,则用“晒干”或“低温干燥”(一般不超过);③烘干、晒干均不适宜的,用“阴干”或“晾干”; ④少数药材需要短时间干燥,则用“暴晒”或“及时干燥”。 11.外观是对药品的的描述。 12.易溶系指溶质lg(ml)能在溶剂中溶解;略溶系指溶质lg(ml)能在溶剂中溶解; 13.〔鉴别〕项下包括经验鉴别、和。 14.〔检查〕项下规定的项目要求系指药品或在加工、生产和贮藏过程中可能含有并需要控制的物质或其限度指标,包括、、均一性与纯度等方面要求。 15.阴凉处系指不超过℃;冷处系指℃;常温系指℃。除另有规定外,〔贮藏〕项未规定贮存温度的一般系指。 16.制剂处方中的药味,均指,需经炒、蒸、煮等或加辅料炮炙的,处方中用炮制品名;同一饮片炮炙方法含两种以上的,采用在饮片名称后加注“()”来表述。 17.如试验结果要求某味药材的含量不得低于2.0%,则在试验结果在运算过程中应保留小数点后位。如某饮片规定含量不得少于2.0%,测得结果为1.98%,则判断该饮片是否合格?(请填合格或不合格。)18.水浴温度除另有规定外,均指℃;热水系指℃;微温或温水系指40~50℃:冷水系指℃;放冷系指放冷至。 19.缩写“p pm”表示,系指重量或体积的比例。 20.五号筛指目筛;6号筛表示目筛。

药典三部(2015版)-通则-0832水分测定法

0832 水分测定法 第一法(费休氏法) 1. 容量滴定法 本法是根据碘和二氧化硫在吡啶和甲醇溶液中与水定量反应的 原理来测定水分。所用仪器应干燥,并能避免空气中水分的侵入;测定应在干燥处进行。 费休氏试液的制备与标定 (1)制备称取碘(置硫酸干燥器内48小时以上)110g,置干燥的具塞锥形瓶(或烧瓶)中,加无水吡啶160ml,注意冷却,振摇至碘全部溶解,加无水甲醇300ml,称定重量,将锥形瓶(或烧瓶)置冰浴中冷却,在避免空气中水分侵入的条件下,通入干燥的二氧化硫至重量增加72g,再加无水甲醇使成1000ml,密塞,摇匀,在暗处放置24小时。 也可以使用稳定的市售费休氏试液。市售的费休氏试液可以是不含吡啶的其他碱化试剂,或不含甲醇的其他伯醇类等制成;也可以是单一的溶液或由两种溶液临用前混合而成。 本试液应遮光,密封,阴凉干燥处保存。临用前应标定滴定度。 (2)标定精密称取纯化水10~30mg,用水分测定仪直接标定;或精密称取纯化水10~30mg,置干燥的具塞锥形瓶中,除另有规定外,加无水甲醇适量,在避免空气中水分侵入的条件下,用费休氏试液滴定至溶液由浅黄色变为红棕色,或用电化学方法[如永停滴定法

(通则0701)等]指示终点;另做空白试验,按下式计算: F=W A?B 式中F为每1ml费休氏试液相当于水的重量,mg; W为称取纯化水的重量,mg; A为滴定所消耗费休氏试液的容积,ml; B为空白所消耗费休氏试液的容积,ml。 测定法精密称取供试品适量(约消耗费休氏试液1~5ml),除另有规定外,溶剂为无水甲醇,用水分测定仪直接测定。或精密称取供试品适量,置干燥的具塞锥形瓶中,加溶剂适量,在不断振摇(或搅拌)下用费休氏试液滴定至溶液由浅黄色变为红棕色,或用永停滴定法(通则0701)指示终点;另做空白试验,按下式计算: ×100% 供试品中水分含量(%)=(A?B)F W 式中A为供试品所消耗费休氏试液的体积,ml; B为空白所消耗费休氏试液的体积,ml; F为每1ml费休氏试液相当于水的重量,mg; W为供试品的重量,mg。 如供试品吸湿性较强,可称取供试品适量置干燥的容器中,密封(可在干燥的隔离箱中操作),精密称定,用干燥的注射器注入适量无水甲醇或其他适宜溶剂,精密称定总重量,振摇使供试品溶解,测定该溶液水分。洗净并烘干容器,精密称定其重量。同时测定溶剂的水分。按下式计算: 供试品中水分含量(%)=W1?W3c1?W1?W2c2 ×100% W2?W3

2015年版中国药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中国药典》分为四部出版:一部收载药材和饮片、植物油脂和提取物、成方制剂和单味制剂等;二部收载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以及放射性药品等;三部收载生物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药典包括凡例、正文及通则,是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均应遵循的法定依据。所有国家药品标准应当符合中国药典凡例及附录的相关要求。 新版药典进一步扩大药品品种的收载和修订,共收载品种5608种。一部收载品种2598种,其中新增品种440种。二部收载品种2603种,其中新增品种492种。三部收载品种137种,其中新增品种13种、修订品种105种。首次将上版药典附录整合为通则,并与药用辅料单独成卷作为新版药典四部。四部收载通则总数317个,其中制剂通则38个、检测方法240个、指导原则30个、标准物质和对照品相关通则9个;药用辅料收载270种,其中新增137种、修订97种。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关怀人民的医药卫生保健工作,当年11月卫生部召集在京有关医药专家研讨编纂药典问题。1950年1月卫生部从上海调药学专家孟目的教授负责组建中国药典编纂委员会和处理日常工作的干事会,筹划编制新中国药典。 1950年4月在上海召开药典工作座谈会,讨论药典的收载品种原则和建议收载的品种,并根据卫生部指示,提出新中国药典要结合

国情,编出一部具有民族化、科学化、大众化的药典。随后,卫生部聘请药典委员49人,分设名词、化学药、制剂、植物药、生物制品、动物药、药理、剂量8个小组,另聘请通讯委员35人,成立了第一届中国药典编纂委员会。卫生部部长李德全任主任委员。 1951年4月24日至28日在北京召开第一届中国药典编纂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对药典的名称、收载品种、专用名词、度量衡问题以及格式排列等作出决定。干事会根据全会讨论的意见,对药典草案进行修订,草案于1952年底报卫生部核转政务院文教委员会批准后,第一部《中国药典》1953年版由卫生部编印发行。 1953年,版药典共收载药品531种,其中化学药215种,植物药与油脂类65种,动物药13种,抗生素2种,生物制品25种,各类制剂211种。药典出版后,于1957年出版《中国药典》1953年版第一增补本。 1955年,卫生部成立第二届药典委员会,聘请委员49人,通讯委员68人,但这届委员会因故未能进行工作。1957年成立第三届药典委员会,聘请委员80人,药学专家汤腾汉教授为这届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设通讯委员),同年7月28日至8月5日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卫生部李德全部长作了药典工作报告,特别指出第一版中国药典没有收载广大人民习用的中药,是个很大的缺陷。会议在总结工作的基础上,通过了制订药典的原则,讨论了药典的性质和作用,并修改了委员会章程,会议一致认为应把合乎条件的中药收载到药典中。8月27日卫生部批准委员会分设药理与医学、化学

药典三部2015版凡例(可编辑修改word版)

《中国药典》三部2015版 凡例 总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制定和颁布实施。《中国药典》一经颁布实施,其相关内容的上版标准或其原国家标准即同时停止使用。 《中国药典》由一部、二部、三部、四部及其增补本组成,药典一部收载药材和饮片、植物油脂和提取物、成方制剂和单味制剂等;药典二部收载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等;药典三部收载生物制品;各部内容分别包括凡例、正文(各论)和通则。本版药典新增第四部,集中收载药典通则和药用辅料,为便于药典使用,对部分正文(各论)品种常用的通则亦列于各部之后。除特别注明版次外,《中国药典》均指现行版《中国药典》。 本部为《中国药典》三部。 二、国家生物制品标准由凡例、生物制品通则、总论与正文(各论)及其引用的检测方法通则(简称通则)共同构枸成。本部药典收载的凡例、生物制品通则、总论、通则对未载入本版药典但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其他生物制品国家标准具同等效力。 三、凡例是为正确使用《中国药典》进行质量检定的基本原则,是对《中国药典》正文(各论)、生物制品通则、总论、通则及与质量检定有关的共性问题的统一规定。 生物制品通则是对各论生产和质量管理规范的原则性要求。 总论是对某一类别生物制品生产及质量控制的通用性技术要求。 四、凡例、生物制品通则、总论和通则中采用“除另有规定外”这一用语,表示存在与凡例、生物制品通则、正文(总论) 或通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则在正文(各论)中另作规定,并按此规定执行。 五、正文(各论)所设各项规定是针对符合中国现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s, GMP ) 的产品而言。任何违反GMP或有未经批准添加物质所生产的药品,即使符合《中国药典》或按照《中国药典》没有检出其添加物质或相关杂质,亦不能认为其符合规定。 六、《中国药典》的英文名称为Pharmacopoeia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英文简称为 Chinese Pharmacopoeia;英文缩写为Ch. P . 。 正文(各论) 七、药典各品种项下收载的内容为标准正文(各论)。正文(各论)系根据生物制品自身的理化与生物学特性,按照批准的原材料、生产工艺、贮藏、运输条件等所制定的,用以检测生物制品质量是否达到用药要求并衡量其质量是否稳定均一的技术规定。 八、正文(各论)内容根据品种和剂型的不同,按顺序可分别列有:(1)品名(包括中文通用名称、汉语拼音与英文名称(2)定义、组成及用途;(3)基本要求;(4)制造;(5)检定(原液、半成品、成品)(6)保存、运输及有效期;(7)使用说明(预防类制品)。 通则 九、通则主要收载制剂通则、通用检测方法和指导原则。制剂通则系按照生物制品剂型分类,针对剂型特点所规定的统一技术要求;通用检测方法系各论品种进行相同检查项目的检测时所应采用的统一的设备、程序及方法等;指导原则系为执行药典、考察生物制品质量、起草与复核生物制品标准所制定的指导性规定。 名称及编排 十、本版药典收载的生物制品的中文名称系参照《中国药品通用名称》中生物制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命名,《中国

2015年版中国药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是中国药典出版社于2015年6月5日出版的,由国家药典委员会编撰。 中国药典分为四个部分:一个包含药材和煎剂,植物油和提取物,调配制剂和单一风味制剂;第二种是化学品,抗生素,生化药物和放射性药物;第三部分包含生物制品。一般原则有四个,包括制剂的一般原则,测试方法,指导原则,参考物质和测试溶液的相关一般原则,药物赋形剂等。 2020年7月2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卫生局发布公告,正式颁布了2020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新版《中国药典》将于2020年12月30日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2015年版,该药典包括一般示例,文本和一般原则(该版本的药典结合了各种药典的常用附录,并重命名了原始附录一般原则[3]),这是药物开发,生产,销售,使用,监督和管理的法律依据。所有国家药品标准均应符合中国药典的有关要求。

新版《药典》进一步扩大了药品品种的收集和修订范围,包括5608种药品。收集了2598个品种,并添加了440个新品种。第二部分有2603个品种,其中492个新品种。三部分共收集到137个品种,包括13个新品种和105个修订品种。首次将上一版《药典》的附录纳入一般原则,并与新药典的第四部分一起,将药物赋形剂分成册。四个部分共收集了317项通用原则,其中包括38项通用制备原则,240项检测方法,30项指导原则和9项相关的参考材料和参考材料通用规则。收集了270种药用辅料,其中新添加的137种和修订的97种。 本版《药典》是中国药品质量保证规范,以科学,先进,规范和权威为基础,着眼于解决制约药品质量和安全的突出问题,并努力提高药品标准的质量控制水平,充分利用世界先进技术和经验,客观地反映出中国目前制药行业的水平,临床用药和检测技术。它在提高药品质量的过程中将发挥积极而重要的作用,并将进一步扩大和增强中国药典在世界范围内的积极影响。

无菌检查法-2015版中国药典

无菌检查法-2015版中国药典 无菌检查法系用于检查药典要求无菌的药品、生物制品、医疗器具、原料、辅料、及其他品种是否无菌的一种方法。若供试品符合无菌检查法的规定,仅表明了供试品在该检验条件下未发现微生物污染。 无菌检查应在环境洁净度B 级背景下的局部A 级洁净度的单向流空气区域内或隔离系统中进行,其全过程应严格遵守无菌操作,防止微生物污染,防止污染的措施不得影响供试品中微生物的检出。单向流空气区、工作台面及环境应定期按《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悬浮粒子、浮游菌和沉降菌的测试方法》的现行国家标准进行洁净度确认。隔离系统应定期按相关的要求进行验证,其内部环境的洁净度须符合无菌检查的要求。日常检验还需对试验环境进行监控。 无菌检查人员必须具备微生物专业知识,并经过无菌技术的培训。 培养基 硫乙醇酸盐流体培养基主要用于厌氧菌的培养,也可用于需气菌培养;胰酪大豆胨液体培养基适用于真菌和需气菌的培养。培养基的制备及培养条件培养基可按以下处方制备,亦可使用按该处方生产的符合规定的脱水培养基。配制后应采用验证合格的灭菌程序灭菌。制备好的培养基应保存在2~25℃、避光的环境,若保存于非密闭容器中,一般在3周内使用;若保存于密闭容器中,一般可在一年内使用。 1. 硫乙醇酸盐流体培养基 酪胨(胰酶水解) 15.0g 酵母浸出粉 5.0g 葡萄糖 5.0g 氯化钠 2.5g L-胱氨酸0.5g 新配制的0.1% 刃天青溶液1.0ml 硫乙醇酸钠0.5g 琼脂0.75g (或硫乙醇酸) (0.3 ml) 纯化水1000ml 除葡萄糖和刃天青溶液外,取上述成分混合,微温溶解,调节pH 为弱碱性,煮沸,滤清,加入葡萄糖和刃天青溶液,摇匀,调节pH 值使灭菌后为7.1±0.2。分装至适宜的容器中,其装量与容器高度的比例应符合培养结束后培2养基氧化层(粉红色)不超过培养基深度的1/2。灭菌。在供试品接种前,培养基氧化层的高度不得超过培养基深度的1/5,否则,须经100℃水浴加热至粉红色消失(不超过20 分钟),迅速冷却,只限加热一次,并防止被污染。除另有规定外,硫乙醇酸盐流体培养基置30~35℃培养。 2. 胰酪大豆胨液体培养基 胰酪胨17.0g 氯化钠 5.0g 大豆木瓜蛋白酶消化物 3.0g 磷酸氢二钾2.5g 葡萄糖(一水合/无水)2.5g (2.3g)纯化水1000mL 除葡萄糖外,取上述成分,混合,微温溶解,滤过,调节pH 值使灭菌后在25℃的pH 值为7.3±0.2,加入葡萄

《中国药典》2015年版实施通告有关问题的解读(一)

《中国药典》2015年版实施公告 有关问题的解读(一) 1. 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典》2015年版(以下简称“2015年版药典”)有关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2015年第105号)中规定,为符合2015年版药典而需进行补充申请的,应在2015年 12月1日前进行申报,2015年12月1日后是否仍可提交相应补充申请? 答:对2015年版药典发布前已上市药品,生产企业应在2015年12月1日前完成原标准与新版药典相关要求的研究和比对,并应按公告要求进行相应的备案或补充申报。2015年12月1日以后仍可以提交相应补充申请。 2. 问:企业的注册标准已经对2010年版药典相关品种进行评估 的,且2010年版与2015年版药典品种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无变化的,是否需要重新对产品进行评估? 答:虽然品种正文内容与2015年版药典品种规定无变化,但由于2015年版药典通用性要求,包括凡例、通则、制剂通则以及通用性检验方法等进行了全面的增修订,因此,生产企业仍需针对2015年版药典通用性要求方面对本产品进行相应的评估。 3. 问:关于药品执行标准的表述方式的问题

答:对于注册标准不低于《中国药典》项目的制品,执行注册标准,其执行标准表示方式为:“执行药品注册标准且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要求”。 4. 问:对于进口药品生产企业,能否使用注册代理公司出具的 说明信来代替国外的声明信,进行备案或补充申请的申报?答:原则上注册代理公司应出具持证商的声明信。如使用说明信代替国外的声明信,应同时提供进口药品生产企业出具的委托注册代理公司办理该事项的委托书。 5. 问:国家食药总局2015年第67号公告中规定,2015年版药 典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如何界定产品的执行日期?答:按是历版药典执行惯例要求,自2015年12月1日起生产或进口的药品应符合2015年版药典的相关规定。 6. 问:按照实施公告要求提出备案或补充申请的品种,审评审 批期间是否仍可执行原标准,期间若有进口再注册申请的是否可按原注册标准核发新证。 答:申请人应按105号实施公告第五款规定执行。出现补充申请与再注册申请交叉情形者,建议补充申请与进口再注册合并审评,如2015年12月1日起前已提交补充申请,可在补充申请期间执行原标准的要求。 7. 问:制剂中间体是否也需要按照制剂的药典标准进行提高?

2015版中国药典电子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电子版简介(《中国药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2015年版,分为一,二,三,四部分。根据含量,共有2158种药材和煎剂(618),植物油和提取物(47),处方制剂和单一制剂(1493)等,共有2158种。《药典》第二部分共记录了2271种。药典的第三部分包含137种生物产品,包括预防等级I(48),治疗等级II(78),体内诊断等级III (4)和体外诊断等级(7)。药典4包含药物赋形剂(270),一般原则和指导原则(339)。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特点(2015年版) -新版《中国药典》的内容包括618种药材和汤剂,47种植物油和提取物,1493种处方药和单一风味制剂以及第2卷第2603个品种。在《中国药典》(2010年版)中,共有2165个品种记录在第一卷和第二卷的2271中。 -新版《中国药典》是1953年第一版以来的第十版。在保持科学,先进,规范药典的基础上,本版《药典》着重于加强对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控制要求。充分利用国际

先进的质量控制技术和经验,提高药典标准水平,反映出中国目前医学发展和检验技术水平,促进中国药品质量的提高,加快企业技术进步。。我们将继续在产品升级,促进中国医药工业健康发展,增强中国药典权威和国际影响力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相关说明: -本版《药典》是中国药品质量保证规范,以科学,先进,规范和权威为基础,着力解决限制药品质量和安全的突出问题,努力提高药品标准的质量控制水平,充分利用世界先进技术和经验,客观地反映了中国目前制药行业的水平,临床用药和检测技术。它在提高药品质量的过程中将发挥积极而重要的作用,并将进一步扩大和增强中国药典在世界范围内的积极影响。 -自中国药典实施之日起,自历史药典开始记录的同一品种的药品标准,卫生部发布的药品标准,国家食品局发布的新药品认证标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废止升级为国家标准的国家标准。

中国药典2015年版编制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编制大纲 总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2015年版编制大纲,按照《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进行编写,系统阐述《中国药典》2015年版编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各部纲要,是《中国药典》2015年版编制及今后五年国家药品标准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践行科学监管理念,以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结合当前我国医药产业的发展水平和药品监督管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需求,积极探索和改革药品标准形成和淘汰机制,强化科技创新成果在药典标准中的应用,支持并保护先进生产工艺,促进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汲取国内外先进经验,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不断优化、完善和提高国家药品标准,建立健全严格的、以《中国药典》为核心的国家药品标准体系,大幅提高我国药品质量控制水平和《中国药典》的国际地位,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支撑药品科学监管、满足临床用药需求、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上发挥更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的原则 《中国药典》是国家保障药品质量、维护公众利益的重要法典,应坚持把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质量可控作为药品标准工作的宗旨,建立严格的药品质量标准,充分反映和体现本阶段国内外药品质量控制的先进水平和发展趋势,有效支撑药品科学监管,切实保障药品质量与用药安全,维护公众健康。 (二)坚持科学、先进、实用、规范的原则 《中国药典》是药品质量在法定标准上的客观反映,在规定上应坚持科学,在水平上应保持先进,在操作上应体现实用、在形式上应遵守规范、以检测药品质量是否达到药用要求并衡量其质量是否稳定均一。标准提高以质量可控为目标,,应重实用、求实效,在科学、先进的基础上,新颁标准要经得住时间的考验,要保证标准的相对稳定性。 (三)坚持继承、发展、创新的原则 《中国药典》是历史的和发展的。要继承药典编制的历史经验,尤其重视继承我国民族医药传统文化,巩固和扩大中药标准化成果,做到现代医药和传统医药并重。同时,要加强自主知识产权药品标准的研究,鼓励自主创新,促进医药创新成果通过标准快速转化为生产力。此外,要积极保护药用资源,推进医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系统规划、整体推进、均衡发展的原则

药典版凡例详解

凡例 总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经管法》组织制定和颁布实施。《中国药典》一经颁布实施,其同品种的上版规范或其原国家规范即同时停止使用。 《中国药典》由一部、二部、三部、四部及其增补本组成。一部收载中药,二部收载化学药品,三部收载生物制品,四部收载通则和药用辅料。除特别注明版次外,《中国药典》均指现行版《中国药典》。 本部为《中国药典》四部。 二、国家药品规范由凡例与正文及其引用的通则共同构成。本部药典收载的凡例与通则对未载入本部药典的其他药品规范具同等效力。 三、凡例是为正确使用《中国药典》进行药品质量检定的基本原则,是对《中国药典》正文、通则与药品质量检定有关的共性问题的统一规定。 四、凡例和通则中采用“除另有规定外”这一用语,表示存在与凡例或通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则在正文中另作规定,并按此规定执行。 五、正文中引用的药品系指本版药典收载的品种,其质量应符合相应的规定。 六、正文所设各项规定是针对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经管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GMP)的产品而言。任何违反GMP或有未经批准添加物质所生产的药品,即使符合《中国药典》或按照《中国药典》没有检出其添加物质或相关杂质,亦不能认为其符合规定。 七、《中国药典》的英文名称为Pharmacopoeia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英文简称为ChinesePharmacopoeia;英文缩写为ChP。 正文 八、《中国药典》各品种项下收载的内容为规范正文。正文系根据药物自身的理化与生物学特性,按照批准的处方来源、生产工艺、贮藏运输条件等所制定的、用以检测药品质量是否达到用药要求并衡量其质量是否稳定均一的技术规定。 九、药用辅料规范正文内容一般包括:(1)品名(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与英文名);(2)有机物的结构式;(3)分子式、分子量与CAS编号;(4)来源;(5)制法;(6)性状;(7)鉴别;(8)理化检查;(9)含量测定; (10)类别;(11)贮藏;(12)标示等。 通则 十、通则主要收载制剂通则、通用检测方法和指导原则。制剂通则系按照药物剂型分类,针对剂型特点所规定的基本技术要求;通用检测方法系各正文品种进行相同检查工程的检测时所应采用的统一的设备、程序、方法及限度等;指导原则系为执行药典、考察药品质量、起草与复核药品规范等所制定的指导性规

2015版药典眼用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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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5 眼用制剂
眼用制剂系指直接用于眼部发挥治疗作用的无菌制剂。 眼用制剂可分为眼用液体制剂(滴眼剂、洗眼剂、眼内注射溶液) 、眼用半固体制 剂(眼膏剂、眼用乳膏剂、眼用凝胶剂) 、眼用固体制剂(眼膜剂、眼丸剂、眼内插入 剂) 。眼用液体制剂也可以固态形式包装,另备溶剂,在临用前配成溶液或混悬液。 滴眼剂 系指由原料药物与适宜辅料制成的供滴入眼内的无菌液体制剂。 可分为水 性或油性溶液、混悬液或乳状液。 洗眼剂 系指由原料药物制成的无菌澄明水溶液, 供冲洗眼部异物或分泌液、 中和 外来化学物质的眼用液体制剂。 眼内注射溶液 系指由原料药物与适宜辅料制成的无菌澄明溶液,供眼周围组织 (包括球结膜下、筋膜下及球后)或眼内注射(包括前房注射、前房冲洗、玻璃体内 注射、玻璃体内灌注等)的无菌眼用液体制剂。 眼膏剂 系指由原料药物与适宜基质均匀混合, 制成溶液型或混悬型膏状的无菌眼 用半固体制剂。 眼用乳膏剂 系指由原料药物与适宜基质均匀混合, 制成乳膏状的无菌眼用半固体 制剂。 眼用凝胶剂 系指原料药物与事宜辅料制成的凝胶状无菌眼用半固体制剂。 由原料 药物与事宜辅料制成的无菌溶液,滴入眼部后快速形成凝胶的制剂称为眼用原位凝胶 剂,也称眼用即型凝胶剂。 眼膜剂 系指原料药物与高分子聚合物制成的无菌药膜, 可置于结膜囊内缓慢释放 药物的眼用固体制剂。 眼丸剂 系指原料药物与适宜辅料制成的球形、类球形或环形的无菌眼用固体制 剂。 眼内插入剂 系指原料药物与适宜辅料制成的适当大小和形状、 供插入结膜囊内缓 慢释放药物的无菌眼用固体制剂。 眼用制剂在生产和贮藏期间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滴眼剂中可加入调节渗透压、pH 值、黏度以及增加药物溶解度和制剂稳定的 辅料,并可加适宜浓度的抑菌剂和抗氧剂。所用辅料不应降低药效或产生局部刺激。 二、除另有规定外,滴眼剂应与泪液等渗。混悬型滴眼剂的沉降物不应结块或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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