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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的概念

论知识产权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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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的概念

摘要:从知识产权发展的现状引入为什么要讨论知识产权概念问题。陈列了现有知识产权的概念,并分析了其不足。最后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即知识产权应然的概念是知识产权是稀缺性信息所有权。

关键词:知识产权;信息;稀缺性;所有权

1为什么要讨论知识产权概念?

在21世纪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成为经济发展的基础,知识加创新成为知识经济发展的支柱,依靠智慧创造财富成为时代前进的潮流。在此背景下,知识产权的地位得以全面提升,知识产权的能量得以空前释放,知识产权成为全球新的经济增长中的关键因素,在全球化背景下的制高点,它能够使企业获得超额利润,已成为企业乃至国家贸易竞争的焦点。不仅国际经济贸易关系,而且国际政治外交关系都在某种程度上同知识产权相关联。

从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提出:“鼓励科技创新,在关键领域和若干科技发展前沿掌握核心技术和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到二○○八年六月五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直至今日。知识产权在我国发展迅速,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1知识产权法制健全。自1979年以来,随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的建立,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入了新阶段。与此同时,随着国内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与世界各国经济、文化、科技交流的不断增多,对于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提出了迫切要求,我国加快了知识产权立法进程。1982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商标法》,1984年3月审议通过了《专利法》,1990年9月审议通过了《著作权法》。与此同时,《商标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实施细则》、《著作权实施条例》及《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法规也相继颁布实施。至此,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框架已经全面建立,以较短的时间完成了西方发达国家通常需要上百年才能完成的知识产权法制历程。

1.2加入了一系列国际条约。我国先后参加和加入了《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和“公约”、“协定”、“条约”。

1.3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已经基本建立。我国各级知识产权管理与司法机关也不断健全。在各级政府机构中设立了知识产权局、版权局等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机构,在工商局中设立了商标管理和执法机构,在部分法院设立了知识产权庭,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行政和司法保护知识产权“双轨制”体系,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已经基本建立。

1.4随着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健全,我国社会各界的知识产权意识也迅速提高,专利、商标拥有量持续快速增长。据统计,至2003年底,我国已累计受理中国专利申请1931125件,获得授权1065264件;累计核准注册商标197.3万多件。仅2003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就突破40万件,达45.2万件,我国的商标年申请量已连续两年位居世界第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开始出现,部分企业开始在世界范围内树立品牌。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已经走上了高速发展的快车道。

虽然如此,但是关于知识产权的相关基础理论问题仍然在讨论中,特别是知识产权的概念,并没有一个公认的概念。这将有可能制约我国知识产权的迅速发展。在此,笔者简单讨论一下知识产权的概念,希望大家参考。

2知识产权概念现状

知识产权, 在法学上最早见之于17世纪中叶法国著名学者卡普佐夫的著作中, 后被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援引并得到进一步的阐释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为知识产权,这一学说被广泛传播,得到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承认. [1]但对知识产权这一概念本身, 无论是内涵还是外延, 国内外理论界从未达成共识。[2]目前,对知识产权概念进行阐释的主要方式用两种,即抽象概括式和列举式。

2.1主要的抽象概括式概念

从国内外来看主要的抽象概括式概念有以下几个: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其编写的《知识产权法教程》中认为“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脑力、

智力的创造物, 对这类知识财产即与之有关的各类信息享有的各种权利即知识产权。”

郑成思先生在其主编的《知识产权法教程》中给知识产权下的定义是: “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为了说明这一定义的正确性, 郑成思先生在多件作品中反复论证、强调知识产权的对象, 包括商业标志, 都是具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3]

威廉·米歇尔在《知识产权的理论》一文中对知识产权下的定义是: “规范各种思想和标志所使用的一组松散的法律规则。”后又列举了版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公开权等内容。[4]

刘春田在其主编的《知识产权法教程》中的定义是: “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标记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后改为“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5]

吴汉东在其主编的《知识产权法》中的定义是: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6]

知识产权是一种人们就其创造的无形的非物质财产———智力成果和工商信誉———所依法享有的权利。[7]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创造性智力成果、工商业标记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知识信息并享受其利益的排它性权利。[8]

2.2主要的列举式概念

通过列举权利的对象来给知识产权下定义的主要是一些国际组织,比如,TRIPS协议涉及的知识产权共有以下八个方面: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记、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权和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再如,《巴黎公约》中规定的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

刘春茂在《知识产权原理》也用了列举式,他认为“知识产权是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商业秘密、厂商名称、地理标记等智力成果权的总称”。8 3知识产权存在的问题

列举式概念的方法是以HECK为代表的利益法学所主张的,此类概念被称为“编纂概念”。此类编纂概念是以“构建类型的方法”予以构建的。首先,为了能比较好地掌握、惯例法律资料,以帮助记忆并获得更好的鸟瞰,需要借助编纂概念。但编纂概念的意义仅在于说明、描述,与规范的寻找无关;其价值仅在于澄清一般概念并将之正确地构成体系,总结过去成就、迈向未来。其次,在寻求个别问题的答案时,尽可能地推敲各种可能想到的解决问题的想法及其依据;权衡各种解决方法的正反理由,做成决定,从而结束该解决问题。第三,寻求各个案之间的的相互关联,并利用构建类型的方法界定编纂概念而做成总结。第四,编纂概念的形成过程是,将个别资料间的共同特征总结起来,以构成相互区别之集合。各集合之特征仅部分特征相同者,构成交集。该交集的特征可构成有此特征之各分子集的上位集合。由此产生具体与一般、分则与总则的模式。但是,在集合顺位的处理上,真正发生之时间顺序是,从具体到一般;占据最高位置的概念,直到最后一次抽象化方式诞生。列举式的概念由于本身的缺陷,常常被概括式概念的学者批评为“根本没有触及概念的本质或和内涵”。

我国的民法体系源于大陆法系,对于概念一般采用概念式抽象概念式。如果采用列举式,必然不被众多学者所信服。同时,更不利于我国知识产权发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从以上的论述来看我国主要是通过抽象概括的方法来定义概念的,通过抽象概括的方法来界定的法学概念又被称为“技术性概念”。此类技术性概念是以“增添要素的方法”予以构建的。即对所有的法律规则予以分析,分离出若干要素,必将此等要素一般化。通过选择某些要素并舍弃一些要素来定义抽象概念。然后借着增减若干规定类别的要素,逐步形成不同抽象程度的概念,并最终归向一个基本概念,已构成一个统一体,其形状可以比方为金字塔之统一体。借助将抽象程度降低的概念涵摄于较高等之下,最后将大量的法律素材归结到少数最高概念之上。

但是现有的概念存在很多的问题:

3.1 知识产权客体本质把握不好。知识产权客体的本质是信息, 形式, 符号,还是知识产品; 是智力成果,知识, 知识财产, 还是无形资产。

3.2 知识产权客体的范围没有与时俱进。知识产权是不断扩张的开放体系。科学技术的

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不仅使知识产权传统权利类型的内涵不断丰富,而且使知识产权的外延不断拓展。根据TRIPs协定、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国际公约和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内立法,知识产权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3.2.1著作权和邻接权。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邻接权在著作权法中被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3.2.2专利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实施权。

3.2.3商标权,即商标注册人或权利继受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

3.2.4商业秘密权,即民事主体对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3.2.5植物新品种权,即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

3.2.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享有的专有权。

3.2.7商号权,即商事主体对商号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依法享有的独占使用权。

对于科技成果奖励权、地理标志权、域名权、反不正当竞争权、数据库特别权利、商品化权等能否成为独立的知识产权,在理论界存在较大分歧。但是从国内外立法趋势上来看,必然纳入这些知识产权必然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4对知识产权概念的一点见解

4.1知识产权是不是所有权。

民法中的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从概念中可以看出所有权是对财产的所有权。

知识产权是不是财产权呢?财产权是什么呢?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是可以以金钱计算价值的,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财产权是人身权的对称。它具有物质财富的内容,一般可以货币进行计算。知识产权虽然有些内容不具有财产权的性质,比如,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但是,从知识产权立法的目的来开知识产权保护是通过对独占权的保护来鼓励创新的。从极端的方面说,这种独占权在市场经济时代就是通过财产利益。那么知识产权中部分的人身权也是以财产权为支柱的,没有利益就没有权利,在知识产权上的保护就是没有必要。那么从知识产权保护看,知识产权的本质是一种财产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所有权。

4.2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本质是信息

信息是客观世界中一切物质的属性, 反映的是物质之间的普遍联系, 是同世界的物质过程、能量过程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普遍现象。作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创造性智力成果、工商业标记、数据库等之所以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 就在于其具有某种共同的本质形态, 传递着一种共同的价值。知识产权的客体具备信息的属性, 符合信息的特征,具有普遍性、可识别性和可处理性。[9]

4.3知识产权具有稀缺性

根据经济学原理, 财产的度量遵从边际效用价值规律, 与该物的稀缺程度和效用成正相关。但知识产权的客体却不具有这种天然的稀缺性。因为作为特定有用信息, 知识可被无穷拷贝。也就是说, 在自然状态下, 知识不能成为财产。

但是为了鼓励创造、保存和合理利用知识, 促进社会繁荣进步, 有必要对特定知识的创造和保存者给予经济上的激励, 使之能从创造和保存知识中获得经济效益。因而知识的财产化非常重要。既然在自然状态下, 作为特定有用信息的知识本身由于不具有稀缺性, 从而不能成为财产, 就必须人为设计一种制度, 创设某种稀缺性。于是,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应运而生。人们通过立法( 包括君王的敕令) 创设知识产权, 赋予知识的创造和保存者对该项知识的专属或排他支配权。于是产生了知识产权的法定稀缺性。正是由于这种法定稀缺性, 才使知识产权成为财产。[10]

综上,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应然的概念是知识产权是稀缺性信息所有权。

参考文献:

[1]GELLER.《国际版权的法律和实践》,MATTHEW BENDER出版社.1996.转引自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

[2]吴汉东.《无形财产权的若干理论问题》,《法学研究》第19卷第4期。

[3]郑成思. 知识产权法教程[M ].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3.

[4]威廉·米歇尔. 知识产权的理论[A ]. 中国知识产权评论(第1卷) [C ]. 黄海峰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2.

[5]刘春田. 知识产权法教程[M ].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

[6]吴汉东. 知识产权法[M ].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7]王春燕. 也论知识产权的属性[ J ]. 中国法学, 1996 (3) .

[8]刘春茂. 知识产权原理[M ]. 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2.

[9]张伟, 祝红霞, 曹丹,张海英.知识产权概念新论.《知识产权》,2006(2)

[10]粟源.论知识产权的财产性和稀缺性.《知识产权》,杂志2005 (5)

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和特征

1. 法律特征:对象的无体性 专有性:专有排他性,同一项智力成果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 地域性:只有依一国的法律昌盛,在依法产生之地域内有效。 时间性:知识产权效力在时间上的有效性。 2.什么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该满足什么条件? 概念: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作品。 条件:1、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 2、应当具有原创性或者独创性 3、应当能以有形的形式复制 (合法性并非构成要件,但是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 3.什么是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应该归谁? 概念: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归属: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事实作者,即自然人作者。 特殊情况:①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的职务作品。 有以上特殊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 有,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4.著作权人享有哪些精神权利/财产性权利? 精神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持作品完整权 财产性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5.什么是邻接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哪些邻接权? 概念:在国际上是对表演艺术家、录音制品的制作人和广播电视组织所享有权利的称谓。 种类: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广播电视组织权。 6.表演权与表演者权的区别是什么? ①法律性质不同:前者为著作权,后者为邻接权。 ②保护客体不同:前者保护作品,后者保护表演者 ③权利主体不同:前者权利主体为作品作者,后者主题是表演作品的表演者 ④权利内容不同:前者为财产权,后者即包括财产权也包括人身权。 ⑤保护期限不同:前者为作者终生及死后五十年,后者人身保护期限不限,财产权为 五十年。 7.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的异同点有哪些?

专利法律知识

专利法律知识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专利法律知识 第一章专利制度概论 基本要求 了解专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历史;熟悉各种专利体系及特点;熟悉中国专利制度的发展历史及其特点;掌握专利代理的概念和相关的规定;掌握与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相关的概念和规定。 第一节专利基础知识 一、专利制度概要 1.专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2.专利体系及特点 专利权的概念专利权的性质先申请制先发明制登记制形式审查制实质审查制 3.专利制度的作用 二、中国专利制度 1.中国专利制度的发展历史 中国专利法的制定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第一次修改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第二次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 2.中国专利制度的主要特点 先申请原则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双轨制三种专利类型 3.中国专利制度行政与司法机构

中国专利制度行政部门的设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主要职能国防专利机构及其主要职能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及其主要职能审理专利案件的人民法院及其管辖权地方专利代办处 第二节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 一、相关概念 1.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概念 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定义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判断规则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署名权 2.申请人的概念 中国内地申请人中国港澳台申请人外国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申请专利的权利不同种类申请人的法律适用及其区别 3.专利权人的概念 二、权利的归属 1.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职务发明创造的判断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所取得的专利权的归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获得奖酬的权利及相关规定 2.非职务发明创造 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判断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所取得的专利权的归属

知 识 产 权 概 述

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特定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在知识经济时代,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世界贸易组织中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 协定)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属于私权。我国民法通则也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予以规定。 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 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这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物权、债权、人身权和财产继承权等民事权利的首要特征。智力成果是指人们通过智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或精神产品,本身凝结了人类的一般劳动,具有财产价值,可以成为权利标的,是与民法意义上的“物”相并存的一种民事权利客体,也有学者称之为“知识产品”或“知识财产和相关精神权益”。 2.专有性,即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从本质上讲,知识产权是一种垄断权。这种垄断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受到一定限制。正是由于知识产权权利主体能获得法定垄断利益,才使知识产权制度具有激励功能,促使人们不断开发和创造新的智力成果,推动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和物权都是一种绝对权和对世权,从而有别于债权。 3.地域性,即知识产权只在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地域范围内有效,不具有域外效力。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基于主权原则必然呈现出

独立性,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制度的差异,也会使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有所不同。一国的知识产权要获得他国的法律保护,必须依照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或按互惠原则办理。 4.期限性,即依法产生的知识产权一般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超出知识产权的法定保护期后,该知识产权权利消灭,有关智力成果进入公有领域,人们可以自由使用。须注意的是,商标权的期限届满后可通过续展依法延长保护期;少数知识产权没有时间限制,只要符合有关条件,法律可长期予以保护,如商业秘密权、地理标志权、商号权等。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 知识产权是不断扩张的开放体系。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不仅使知识产权传统权利类型的内涵不断丰富,而且使知识产权的外延不断拓展。根据TRIPs协定、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国际公约和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内立法,知识产权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著作权和邻接权。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邻接权在著作权法中被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2.专利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实施权。 3.商标权,即商标注册人或权利继受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

知识产权基本知识

知识产权基本知识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二、知识产权的种类 1、广义的知识产权和狭义的知识产权 划分标准:知识产权的范围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2、著作权和工业产权 划分标准:对知识产品的消费方式。 著作权是广义的,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其保护对象是以精神消费为目的的知识产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等。 工业产权是指著作权以外的知识产权。其内容已超出“工业”的范围,主要指以物质消费为目的的知识产品,包括科学技术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及标记、禁止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等等。 3、创造性智力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 划分标准:知识产权价值的来源 创造性智力成果权的价值直接来源于对该成果的商业性利用。无论是科学技术还是文学艺术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本质上都是人们设计出来的“结构和形式”。对这些“结构和形式”的利用所获得的收益,就是创造性的智力成果的价值。 工商业标记本身不是其财产价值的源泉,它的价值来源于所标记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它所标记的工商业主体的商业信誉。 三、知识产权的性质 (一)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它所反映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因而具备了民事权利最基本的特征。

专利相关基本概念

专利保护的类型 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1)产品发明:指通过智力劳动创造的,能以有形形式表现的各种制成品或产品。 (2)方法发明:指把一种物品或者物质改变成另一种状态或另一种物品或物质所利用的手段和步骤的发明。 (3)改进发明:指对已有的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所作出的实质性革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授予专利的条件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2.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专利审批程序 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5个阶段。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批中不进行早期公布和实质审查,只有

受理、初审和授权3个阶段。 我国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我国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 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授权时间 发明专利一般三年以上(提前公开的可以两年左右) 实用新型一年之内 外观设计半年左右 申请相关费用 官费: 发明申请费900,实质审查费2500 实用新型申请费500 外观设计申请费500 授权后每年的年费: 发明1-3年900,4-6年1200,7-9年2000,10-12年4000,13-15年6000,16-20年8000 实用新型1-3年600,4-5年900,6-8年1200,9-10年2000 外观设计1-3年600,4-5年900,6-8年1200,9-10年2000 注:个人名义申请可享受国家相关减缓政策。 还需要写一些文书 李微的朋友专利14:36:03 一起交到商标局 李微的朋友专利14:37:08

知识产权法

2013年秋期基于网络的课程考核改革试点 开放教育(本科)《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参考资料 一、问答题 1、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作用 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提供法律保障,调动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创作文学艺术作品的积极性和创造性。2)、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法律机制,促使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运用到生产建设上去,产生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3)、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艺术的交流提供法律准则,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 2、商标权的内容 商标权的内容,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所拥有的权利的范围,它表明的是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哪些权利。它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专用权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独占性使用的权利。(2)禁止权禁止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禁止他人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混同的商标的权利。(3)转让权转让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将其注册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他人权利。(4)许可使用权许可使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获得收益的权利。 3、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2)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其说明书未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完整的说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其权利要求书未能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范围。(3)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其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其外观设计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4)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不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5)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授予两项以上的专利。(6)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7)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领域。(8)专利权未授予最先申请专利的人 4、地理标志权的概念和特点 地理标志权,是指原产地内符合特定条件的商品生产者对地理标志所拥有的权力。所谓符合特定条件,是指生产者生产的商品具有特定品质,且该特定品质是由原产地的地理环境所控制的。地理标志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使用权与禁止权,即权利人自己使用和禁止他人使用地理标志的权利。地理标志权具有以下特点:1)、地理标志权是一种集体性的权利,是一种共有权。2)、地理标志权的存续不受时间的限制。3)、地理标志权即不能转让,也不能许可他人使用。 5、专利权人的权利 专利权人的权利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的权利,是其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对其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可以归纳为以下几项:1)独占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排他的利用和最终处分其专利权的权利。其表现在两方面。产品发明和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权人的权利(1)制造权(2)使用权(3)许诺销售权,所谓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的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4)销售权(5)进口权方法发明专利权人的权利(1)使用专利方法(2)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用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2)、转让权3)、许可权4)、标记权即表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5)、保护请求权6)、放弃专利权的权利7)、署名权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 6、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的实质条件 我国专利法第22条也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1)、新颖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以及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

知识产权的简单理解

知识产权的简单理解 1 基本简介 知识产权(英语:Intellectual property),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据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Mark Lemley教授,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最近几年才变得常见。 2 基本定义 1、知识产权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法律,对特定人的符合特定条件的特定的发明创造和可识别性标记,经过特定的程序而授予的受特定保护的有特定激励效果的特定权利。该定义具有如下几个特点,九个特定(特定国家机关、特定法律,特定人、特定条件、特定发明创造和可识别性标记、特定程序、特定保护、特定激励效果、特定权利),基本上涵盖了知识产权的所有内容。 (1)明确了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客体的要求特定的人是指知识产品的原创主体和继受主体。特定的条件是指知识产品的“知识性”和“产品性”特征。特定的发明创造和可识别性标志是指具有“知识性”和“产品性”特征的最后客体。 (2)明确了知识产权产生的法律依据。知识产权最为显著的特征之一就是权利的法定性和授予性,即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法律,经过特定的程序而授予的特定权利。知识产权机关就是知识产权认定、授权、管理和保护的国家机关。在中国就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商标局、国家版权局;日本是特许厅;美国是专利商标局;英国是专利局。特定的法律就是产生知识产权的国内法、国际法的依据。特定的程序就是知识产权产生的过程,例如专利权产生的国内程序和国际 (3)明确了知识产权权利的特殊性和保护的特殊性。知识产权权利与其他实体权利有一定的区别和联系,知识产权是一个权利群或权利体系。例如中国版权法中著作权就有至少18种权利。而侵权的表现在商标法中就列举了13种,版权法又有19种之多。由此,知识产权保护也有别于其他权利,这类权利更为复杂, 2、知识产权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所创造的知识产品依法所享有的权利。该定义明确了如下几个视角,也多是一般意义上知识产权的定义。 (1)明确了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作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包括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单位。这也是我国法条上通常采用的表述。在法条上多用公民,但鉴于公民(具有某国国籍的人)没有涵盖著作权法中无国籍人,故本定义采用自然人表述《著作权法》第2条:保护的范围包括无国籍人,故本书采用“自然人”。

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1)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第一,独占性,即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第二,排他性,即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2)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3)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狭义的知识产权制度,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分为两个类别:文学产权和工业产权。 广义的知识产权制度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由下列权利构成: (1) 文学产权。在立法文件中文学产权指称著作权以及邻接权,广义的著作权包括邻接权。 (2)工业产权。根据《巴黎公约》及其相关公约的规定,工业产权范畴主要指专利权(含外观设计权)、商标权、商号权、地理标志权、反不正当竞争权。 (3)知识财产专有权。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植物新品种权;二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三是商业秘密权。 以上权利即是创造性成果权与经营性标记权。 (4) 商誉权。 (5) 信用权。 (6) 商品化(形象)权。 以上即是经营性资信权。 定义: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 英国于1709年颁布的《安娜女王法令》首开世界著作权成文法之先河。 (一)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1. 著作权客体具有无形性,而所有权的客体是有形物体。 2. 著作权对象利用的特殊性。所有权只能对有形物体进行物质上的利用,而作品则具有上演、广播、发行等特殊利用方式。 3. 著作权权能的可分性。对于所有权不能就同一内容数次处分,而著作权的同一权能却可以处分多次。 4. 著作权存续的有限性,所有权存续是永久的,只要原物不灭失,所有权就将永远存在。 5. 著作权具有人身依附性,而所有权则表现为单独的财产权性质 (二)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 1.取得保护的方式不同。著作权是实行自动保护原则,而商标权实行的是注册原则。 2.受保护的条件不同。作品只要是各自独立完成,不论它们之间是否相同、类似,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商标权则不同,凡与已注册的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标识,依照各国的商标法往往不能取得专用权。3. 著作权和商标权在一定情况下还可能发生交叉关系,即商标设计图案可以作为商标受商标法的保护,也可以构成一件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此外,著作权和商标权也可能发生抵触,即未经他人同意以其作品作为商标标志时,则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三)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1. 著作权并不保护作品的思想,而只保护作品的表达方式。而专利权所保护的是发明创造的构思、内容。 2. 著作权并不要求保护的作品是首创的,而只要求它是独创的。而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在实用美术作品保护上可能会发生交叉。 客体 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著作权只保护表现形式,不保护被表达的思想和情感,这是著作权法的基本理论 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条件 1、独创性即作品属于作者自己的创作,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从另一作品抄袭来的。

知识产权的概念

技术经济学作业 学院经管学院 班级工管10-1 班学号201001061207 姓名程文明

中国知识产权现状、问题及发展战略 班级工管10-1班学号1001061207 姓名程文明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原理 知识产权,概括的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广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客体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品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权利。 狭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只包括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标记权、制止不正当竞争,而不包括科学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他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者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二、我国国情下的知识产权的现状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加快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作为鼓励和保护创新、促进人类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地位得到历史性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为了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我国对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修订,在立法宗旨、权利内容、保护标准、法律救济

知识产权基本知识

知识产权基本知识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1、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工商等领域内,智力创造成果的完成人、所有人或工商业经营活动中工商标志所有人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2、范围: 广义的知识产权——七类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记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狭义的知识产权——三类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1、知识产权的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是一种私权。 ?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性。 ?知识产品之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之有形而言的。 ?它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2、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1)专有性 ?独占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垄断。 ?排他性: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2)地域性

?领土限制: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域外效力:缔结了诸多知识产权双边协定和国际公约 (3)时间性 ?法定期限内权利受保护 ?超过有效期权利消灭 ?知识产权为全社会共有 ?例如:《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三、知识产权的主体 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国家。 ?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 ?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 ?以国家认可或授予为条件 ?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 ?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限制取得 ?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的情形 四、知识产权的侵害与救济 1、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精神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它的保护范围无法依其本身来确定,而要求

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的概念 核心提示:“知识产权”一词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首创,后为著名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皮卡第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范畴,它根本不同于对物的所有权。这一学说在国际上得到广泛传播并为世界上多数国家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自己的创造性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一词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首创,后为著名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皮卡第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范畴,它根本不同于对物的所有权。这一学说在国际上得到广泛传播并为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国际组织所承认。我国学者曾将该种权利称之为“智力成果权”,台湾省则将其称为智慧财产权,《民法通则》与国际接轨,采用了知识产权这一概念,并将其列入第五章民事权利中。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其在法律上有如下特征: (一) 知识产权是对同一客体同时可以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民事权利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所有权、债权属于财产权范围,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属于人身权范畴。与上述权利的单一属性不同的是,知识产权具有双重性,即知识产权同时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两种属性,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权利。 人身性是指知识产权与享有该权利的特定人身紧密相联系,这种人身权利为权利人终生享有,不能继承、转让,如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者署名权即是这种权利。知识产权之所以具有人身属性,在于其权利客体与主体的特定人身联系。如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作者创作的,发明是发明人创造的,带有创造者本人明显的个体特征。这与有形财产的标准化、程式化、机械化、社会化完全不同。

专利基本常识-基本常识大全

一、专利的基本常识 1.什么是专利?专利有哪些特性?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它是国家按专利法授予申请人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所享有的独占、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是运用法律保护手段“跑马圈地”、独占现有市场、抢占潜在市场的有力武器。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专利具有三大特性,即独占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独占性:发明成果是专利权人的财产,只有专利权人才有权实施其发明成果,其他任何人实施该发明成果都须得到权利人的许可。 时间性:发明成果只在专利保护期限内受到法律保护,期限届满或专利权中途丧失,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 地域性:一项发明在哪个国家获得专利,就在哪个国家受到法律保护,别国则不予保护。 2.什么是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是何时颁布实施的? 专利法是用以调整由发明创造活动而产生的智力成果所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专利法是一个国家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3月20日公布,1985年4月1日开始实施。我国《专利法》迄今为止已经做过两次修改。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改,后于1993

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改,后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3.《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它的第二次修改涉及到哪些内容? 《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专利法》第二次修改涉及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为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相适应,修改后的专利法明确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申请和取得专利方面与其他经济成分享受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2)为了适应加强科技进步和创新形势的要求,按照政府鼓励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精神,对职务发明创造重新进行了合理界定,并且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完成人应当给予报酬; (3)完善专利领域的司法与行政执法,继续实行司法与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协调运作”的模式,进一步加大专利保护的力度; (4)简化、完善专利审批和维权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通过这次修改,使我国的专利法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标准相一致,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营造良好的专利法律环境; (6)对专利审批和专利管理机构提出明确要求,努力建设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专利工作队伍。 4.我国的专利有哪几种? 在我国,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

论知识产权的概念

论知识产权的概念 摘要:从知识产权发展的现状引入为什么要讨论知识产权概念问题。陈列了现有知识产权的概念,并分析了其不足。最后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即知识产权应然的概念是知识产权是稀缺性信息所有权。 关键词:知识产权;信息;稀缺性;所有权 1为什么要讨论知识产权概念? 在21世纪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成为经济发展的基础,知识加创新成为知识经济发展的支柱,依靠智慧创造财富成为时代前进的潮流。在此背景下,知识产权的地位得以全面提升,知识产权的能量得以空前释放,知识产权成为全球新的经济增长中的关键因素,在全球化背景下的制高点,它能够使企业获得超额利润,已成为企业乃至国家贸易竞争的焦点。不仅国际经济贸易关系,而且国际政治外交关系都在某种程度上同知识产权相关联。 从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提出:“鼓励科技创新,在关键领域和若干科技发展前沿掌握核心技术和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到二○○八年六月五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直至今日。知识产权在我国发展迅速,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1知识产权法制健全。自1979年以来,随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的建立,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入了新阶段。与此同时,随着国内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与世界各国经济、文化、科技交流的不断增多,对于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提出了迫切要求,我国加快了知识产权立法进程。1982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商标法》,1984年3月审议通过了《专利法》,1990年9月审议通过了《著作权法》。与此同时,《商标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实施细则》、《著作权实施条例》及《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法规也相继颁布实施。至此,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框架已经全面建立,以较短的时间完成了西方发达国家通常需要上百年才能完成的知识产权法制历程。 1.2加入了一系列国际条约。我国先后参加和加入了《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和“公约”、“协定”、“条约”。 1.3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已经基本建立。我国各级知识产权管理与司法机关也不断健全。在各级政府机构中设立了知识产权局、版权局等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机构,在工商局中设立了商标管理和执法机构,在部分法院设立了知识产权庭,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行政和司法保护知识产权“双轨制”体系,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已经基本建立。 1.4随着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健全,我国社会各界的知识产权意识也迅速提高,专利、商标拥有量持续快速增长。据统计,至2003年底,我国已累计受理中国专利申请1931125件,获得授权1065264件;累计核准注册商标197.3万多件。仅2003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就突破40万件,达45.2万件,我国的商标年申请量已连续两年位居世界第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开始出现,部分企业开始在世界范围内树立品牌。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已经走上了高速发展的快车道。 虽然如此,但是关于知识产权的相关基础理论问题仍然在讨论中,特别是知识产权的概念,并没有一个公认的概念。这将有可能制约我国知识产权的迅速发展。在此,笔者简单讨论一下知识产权的概念,希望大家参考。 2知识产权概念现状 知识产权, 在法学上最早见之于17世纪中叶法国著名学者卡普佐夫的著作中, 后被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援引并得到进一步的阐释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为知识产权,这一学说被广泛传播,得到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承认. [1]但对知识产权这一概念本身, 无论是内涵还是外延, 国内外理论界从未达成共识。[2]目前,对知识产权概念进行阐释的主要方式用两种,即抽象概括式和列举式。 2.1主要的抽象概括式概念 从国内外来看主要的抽象概括式概念有以下几个: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其编写的《知识产权法教程》中认为“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脑力、

专利的基本概念

申请专利须知 专利权的概念:指一项发明创造,即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专利权的特点: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所谓专有性,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性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出口的权利。 所谓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依照其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 所谓时间性,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拥有的专有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有效。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自申请日起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是自申请日起分别为10年。 专利保护的主体: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人 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特点的人,发明人只能是个人。 申请人:授权后即成为专利权人,是个人或单位。 职务发明创造: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只能是单位。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人也是发明人。 申请人的权利:申请权,对于委托或协作完成的科研成果,按照协议约定确定申请人,无协议则归完成方(对发明创造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一方)。 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非职务发明,有申请权,职务发明,有获得奖酬的权利以及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 专利保护的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发明: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有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产品发明是指经过人工制造的各种新制品,包

括有一定形状和结构的物品、固体、液体、气体之类的物质,而方法发明是指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手段和步骤。 实用新型: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只能出有一定形状和结构的物品。 外观设计: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专利法》第5条: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第25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科学发现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动物和植物品种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新颖性: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2)对于外观设计: 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在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 专利的申请文件: 请求书:发明创造名称、发明人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信息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英语:Intellectual property),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目录 1基本简介 2基本定义 3价值 4基本特征 5基本特点 6基本分类 6.1根据国际法的分类 6.2根据国内法的分类 7基本价值 8战略意义 1基本简介 知识产权(英语:Intellectual property),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据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Mark Lemley教授,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最近几年才变得常见。[4]

2基本定义 1、知识产权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法律,对特定人的符合特定条件的特定的发明创造和可识别性标记,经过特定的程序而授予的受特定保护的有特定激励效果的特定权利。该定义具有如下几个特点,九个特定(特定国家机关、特定法律,特定人、特定条件、特定发明创造和可识别性标记、特定程序、特定保护、特定激励效果、特定权利),基本上涵盖了知识产权的所有内容。 (1)明确了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客体的要求特定的人是指知识产品的原创主体和继受主体。特定的条件是指知识产品的“知识性”和“产品性”特征。特定的发明创造和可识别性标志是指具有“知识性”和“产品性”特征的最后客体。 (2)明确了知识产权产生的法律依据。知识产权最为显著的特征之一就是权利的法定性和授予性,即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法律,经过特定的程序而授予的特定权利。知识产权机关就是知识产权认定、授权、管理和保护的国家机关。在中国就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商标局、国家版权局;日本是特许厅;美国是专利商标局;英国是专利局。特定的法律就是产生知识产权的国内法、国际法的依据。特定的程序就是知识产权产生的过程,例如专利权产生的国内程序和国际程序,商标专用权产生的国内程序和国际程序。 (3)明确了知识产权权利的特殊性和保护的特殊性。知识产权权利与其他实体权利有一定的区别和联系,知识产权是一个权利群或权利体系。例如中国版权法中著作权就有至少18种权利。而侵权的表现在商标法中就列举了13种,版权法又有19种之多。由此,知识产权保护也有别于其他权利,这类权利更为复杂,需要特定的审判机关和特定的保护。 2、知识产权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所创造的知识产品依法所享有的权利。该定义明确了如下几个视角,也多是一般意义上知识产权的定义。 (1)明确了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作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包括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单位。这也是我国法条上通常采用的表述。在法条上多用公民,但鉴于公民(具有某国国籍的人)没有涵盖著作权法中无国籍人,故本定义采用自然人表述《著作权法》第2条:保护的范围包括无国籍人,故本书采用“自然人”。 (2)明确了知识产权的权利对象该定义采用了概述性的描述,即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以及等类(除此以外的)领域所创造的知识产品,该知识产品不同于一般的物质产品,具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知识产品非实践认识和经验,而是指人的智力创造性劳动成果——智力成果。它的含义是特定的,如著作、发明创造、技术、商标标识、设计,法律才能赋予所有人以法律意义上的产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其智力成果时的专有权和排他权。 3价值 知识产权的价值,对于企业利用好专利可以为企业节约研发时间,节约研发经费。其实品牌更能说明知识产权的价值,全球2010年品牌排行榜可口可乐的价值7百多亿元,中国的品牌价值远远不如国外的品牌

知识产权法简答题论述题

三、简答题 1. 简述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 1.客体和对象不同。“无形”是知识产权的首要特征。虽然作为抽象的概念,任何权利都是“无形”的,但是,作为知识产权首要特征的“无形”明显不同于物权的“无形”,知识产权的“无形”不仅指权利本身,而且也指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财产。并且即使从权利自身的角度看,两者也是有区别的。 首先,从权利转让的角度看,除以占有改定的方式转让“物”的所有权等少数情况外,转让物权,必须转移作为物权客体的“物”,而转让知识产权,则一般不涉及“物”的转移。因此,尽管物权也是“无形”的,但物权的转让,最终要体现在“物”之上而不仅仅是体现在抽象的权利之上,而知识产权的转让则必须体现在抽象的权利之上而不是体现在“物”之上。 其次,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精神产品,而不是“物”。当然,对“无形”不能简单地从字面上理解,亦即不能把“无形”理解为“没有一定的形状”。强调“无形”,实质上是要把知识产权的客体与客体的载体区分开来。以美术作品为例,美术作品固然要表现为一定的“形”或“体”,但必须把作为版权客体的美术作品与作为物权客体的美术作品载体——作品原件及其复制件——区分开来。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作品原件及其复制件享有所有权不等于对作品享有版权。其实,作为物权客体的“物”也不一定有确定的“形”或“体”,例如,电力就没有确定的“形”或“体”,但是电力可以用一定的物理手段去度量并且可以由权利人以事实行为予以控制,而知识产权客体则不可以用物理手段去度量,并且一经公开,权利人就不可能以事实行为予以控制。因此,对物权客体之“有形”或“有体”也不能简单地从字面上理解。所谓“有形”或“有体”,无非是指“物”一般具有直观性——即使没有直观性也能以自然力支配。由于客体的不同,导致了知识产权与物权的不同,因此,尽管任何权利都是“无形”的,但是将“无形”这一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征视为知识产权本身的特征亦未尝不可。 2.知识产权独占性、专有性、排他性弱于物权。所有权是一种全面的物权,它的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中的后三项虽然为知识产权所具备,但知识产权人却不能对知识产品实施占有,因此知识产权不能与所有权相等同。其二,除某些他物权——如担保物权——因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物的灭失并不必然导致权利丧失外,物权的专有会随着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灭失而丧失。而一般说来,除非知识产权的客体与其载体之间只存在惟一的对应关系,例如某作家创作的小说只有一部手稿,并且未以任何方式复制,也不能凭记忆再现该小说的内容及其表达,那么知识产权不会因“物”的灭失而在事实上丧失。 3.知识产权的实现需要以法律的保障,物权划分则可以通过事实的占有而实现。 4.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需要让位于物权。例如,当知识产权和物权不在同一个人手中时,美术作品必须取得所有权人的同意才能被展出。 5.期限不同。所有权的存在不受时间限制,是一种无期物权。而知识产权不论是何种类型,法律对它们的保护都是有期限的。相当一部分知识产权的专有是与法定时间性相联系的专有,而物权的专有一般不受法定的时间限制——自物权和大多数他物权没有法定的期限,只有少数他物权,如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有法定的期限。但期限性并非适用于所有的知识产权种类,技术秘密便不具时间性,只要权利人能保守住秘密,这项技术甚至可以世代相传。 6.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地域性。所有权的保护具有普遍性,不受地域限制,而知识产权不论为何种类,都是依照各国本国法进行保护的,在一国取得的知识产权,一般不会在另一国得到承认,除非依照当地法律另行申请。 7“.知识产权是一种具有人身性的财产权”。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性。这一点物权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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