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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1学名词解释

1.宪法学名词解释

01、宪法制度,它是宪法的制定、宣传、解释、补充、修改、监督、实施,以及违宪

审查处理一系列规定和原则的总和。

02、宪法的解释,对于宪法规范的内涵和外延以及词语用意,依据立法精神原则及意

图加以准确地诠释或说明。

03、宪法修改,指国家的宪法在实施后,因为政治经济形式发生重大变化或自身条款

的某种缺陷,致使继续执行遇到困难时,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内容与条款作出的书面变更和修正。

04、君主制,国家最高权在实际上或名义上掌握在君主个人手中,君主终身任职并且

实行世袭的政权组织形式。

05、共和制,国家最高权掌握在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或公职人员手

中的政权组织形式。

06、议会制,即议会共和制,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组织政府,并对议会负责

的政权组织形式。

07、总统制,由选举产生的总统直接组织政府,不对议会负责,而对产生它的人民或

组织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

08、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和活动的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

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这权力的基本政治制度。

09、选举制度,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有关制度的总称,它

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10、等额选举,候选人名额与应选代表名额相等的选举。

11、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我国从1979年选举法开

始变等额选举为差额选举。

12、复合制,由两个以上国家组成国家联盟的国家形式。

13、邦联,指两个以上的独立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目的组成的国家联合。

14、单一制,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统一主权国家的国家形

式。

15、中央集权制与中央近水楼台相结合制,是指中央政府在拥有绝对国家权力的前提

下,根据统治需要将国家的权力从中央分授给地方部分权力,或从地方收归中央的授给的部分权力的制度或方式。

16、地方自治制,是指国家所确认的由特定区域的公民所组成的自治单位,在国家授

权下,自主管理所辖区域事务的制度。

17、行政区划,是一个国家按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将其领土分成若干不同层次的区域,

并设置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分别管理,以实现国家职能的法律制度。

18、民族区域自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国家统一偏下,以少数民族聚居

或多民族杂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现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一种政治形式。

19、特别行政区,中国家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专门设定的具有特

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20、选举权,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和罢免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2.

3.

4.21、被选举权,公民依法享有被选举为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22、物质帮助权,公民在推动劳动能力或暂推动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

资料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

23、休息权,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了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法

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所享有的休息、休假和休养的权利。

24、国家机构,国家依法按行政区域设立的行使法定职权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25、总理负责制,国务院总理有权领导国务院的各项工作,对属于国务院职权范

围内的事务拥有完全决定权,同时总理对国务院的工作负全部责任的制度。

26、自治机关,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是我国后级地方

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27、自治条例,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的,

有关本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制度以及其他各种有关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28、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自治权的范围内根

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特点制定的关于某一方面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文件。29、行政长官,是指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其执照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

30、选区,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进行直接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的区域单位。

31、选民登记,对每一个享有选举权的公民,从法律上确认其选举资格的一项必经法

定程序。

32、事前审查,在法律、法规颁之前或尚处于立法起草过程中时,由专门的机关对其

进行审查,或者由负责起草的部门自查,审查其有无与宪法相抵触之处。

33、事后审查,对正式颂生效的法律、法规在适用过程中对它的合宪性产生怀疑而予

以审查,或由于特定的单位和特定的人对有关法律、法规是否合宪提出疑问请求审查时,而做出的审查。

34、附带性审查,以争讼事件为前提,对与此案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进行的审

查。

35、宪法控诉,公民个人认为某个法律、法规违背了宪法的原则,侵害了公民的基本

权利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指控的一种制度。

36、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生产资料归社会全体公民所有,由代表全体公

民的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37、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形式。

38、人体经济,由城乡个体劳动者占有少量生产资料和产品,以个人及其家庭成员从

事劳动为基础的一种经济形式。

39、私营经济,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由私人雇工经营的

一种经济形式。

40、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特定国家的统治者按照一定原则组织政权,实现其行使国家

权力的基本形式。

41、国家结构形式,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按什么原则,采取何种形式来划分国家的内

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形式。

42、地域代表制,按选民的居住地区划分选区,或者以区、县、乡等行政区域为单位,

并根据区域的人口比例选举代表的制度。

43、职业代表制,按职业团体为单位选举产生一定数额代表的制度。

1、宪法解释:是指由法定的机关对宪法条文的内容、词义以及适用范围所作的具有法

律效力的说明。

2、政党制度:就是关于政党的产生、其法律地位和作用;政党的活动方式、其参与或

影响国家政权的规定等各种制度的总称。

3、共和制:是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代表机关即由国家元首是由选举产生并规

定有一定任期的政权组织形式。

4、选举制度:就是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有关制度的总称,

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等。

5、地方制度:是指在国家治理上有关行政区域划分和地方国家机关或自治机关的组

织、职权以及行使职权的程序等法律、政策、惯例的总称。地方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着单一制国家内部作为局部的地方与作为整体的中央之间的关系。

6、人权:就是作为自然的和社会的人所固有的权利。它包含生存权以及国家赋予的政

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权利自由,在法律上一般称之为公民权。

1.宪法是确认民主制度,表现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法。

2.国体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的地位。

3.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管理本自治区域内的事务。

4.国家机构就是国家机关的总和,他是由统治阶级选拔出一批官员同一定的物质手段相结合,按特定的职责关系组织起来,并按行政区域设置的一整套国家机关的体系。

1.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集中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原则、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2.宪法关系:一般地说,法的规范必然要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叫做宪法关系。

3.宪法的制定:宪法的制定简称制宪,也就是宪法的创制,是指宪法制定者按照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创造宪法的活动。

4.修改宪法:简称修宪,也就是对宪法的修正,是指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宪法文本的

某些条款、语词或结构予以变动、补充或删除的活动。

5.宪法解释:是指制宪者或者按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于实施中的宪法的内容、界限和精神所作的说明。宪法解释不是宪法修改。

6.规范国家权力:就是使国家权利循着宪法所铺设的轨道运行。

7.宪法意识:亦称宪法观念,是人们对历史与现实中的宪法规范的认知和评价。

8.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

9.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这种方式一般在法律、法规和其他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有专门的机关审查其合法性。如发现与宪法不符,可予以修改、纠正或者中止制定程序的进行,以避免其在制定完成并生效后产生不良后果。

10.事后审查:是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法规在执行、实用的过程中,因发现有违宪的可能性而予以审查,或者因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而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

11.附带性审查: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的,叫做附带性审查。

12.宪法控诉:是指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法规的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诉的一种制度。

13.宪政:所谓宪政,就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也就适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实施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1.1936年的《苏联宪法》:为了巩固革命成果,全苏第八次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1936年的苏联宪法》。该法用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社会主义制度在苏联建成的事实;确认了生产资料的神会主义公有制和剥削制度、剥削阶级的消灭;确认了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权、工农两大阶级的联合在苏联社会中的阶级基础地位和符合于劳动者愿望和利益的社会秩序;确认了一切民族、种族和公民在社会生活方面的平等地位、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它是一部完全的社会主义宪法,对后来成立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的制定和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2.“天坛宪法草案”:1913年4月8日,中华民国国会成立。7月12日,中华民国国会组成了宪法起草委员会,开始起草宪法。10月31日,宪法起草委员会拟就了一部《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这个宪法草案因为是在北京天坛草拟的,所以史称“天坛宪法草案”。当时国民党党员在国会议员和宪法起草委员会的成员中占有优势,所以“天坛宪法草案”仍保持了孙中山《临时约法》的精神,坚持国家的政治体制为责任内阁制。袁世凯为了把更多的权力集中到自己手里,于1914年1月14日下令解散国会。因此,制宪程序被迫中断,从而“天坛宪法草案”始终只是一个草案。

3.“贿选宪法”:直系军阀曹锟在掌握政权以后于1923年10月10日颁布《中华民国宪法》,因为是通过贿赂国会议员而制定的,因此又被称为“贿选宪法“。该宪法规定,”中华民国之行政权,由大总统以国务员之赞襄行之“,“大总统为陆海军大元帅,统率陆海军”,“大总统得停止众议院或参议院之会议”,还规定大总统有权解散众议院等。该宪法赋予大总统以绝对的统治权,可见是一部确认军阀专制统治的伪宪法。

1.国体:国体是指反映一个社会的阶级构成,表明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具体来讲,是指在一个国家中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同盟者,哪个阶级处于配统治者地位。2.统一战线:就是指我国工人阶级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为了实现自己的政治目标和任务,而与可以联合的阶级、阶层和各党派等社会力量所结成的政治联盟。

3.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

4.政党:是由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中的中坚分子组成的,比观念为反应和实现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的政治、经济利益的政治纲领、政治主张而奋斗的政治组织。

5.政党制度:是国家有关政党的组织、活动以及政党参与政权的方式和途径等一系列法律、政策和惯例的总合。

6.一党制:是指一个国家的政权完全有一个政党控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都不允许其他政党存在的政党制度。

7.两党制:是指一个国家的政权实际上是由两个较大的政党轮流把持。

8.多党制:是指一个国家中存在着两个以上的政党或政党联盟,通过选举轮流执政的一种政党制。法国、德国是这种多党制的典型代表。

9.一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是指一个国家中有一个处于领导地位的政党执掌国家政权,其他合法存在的政党作为参政党与国家政权的新型政党制度。

10.经济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基于国家的权威对政权的经济基础所进行的法律确认,

目的在于保护基本社会生产关系不被破坏并能获得充分的体现和发展。

11.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以便对不能取得基本生活需要的公民提供各种基本生活保障。

12.政治文明:是指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是人类在政治实践活动中形成的文明成果,包括政治思想、政治文化、政治传统、政治结构、政治活动和政治制度等方面的有益成果。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是民主发展的积极成果。

1.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起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它包括国家机关的组成、职权及其相互关系等内容。

2.君主立宪制:又称为有限君主制,是以君主或国王为国家元首,国家最高权力实际上或者名义上由君主一人掌握的政权组织形式。

3.议会内阁制:又称议会制、内阁制或责任内阁制。它被认为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主要政权组织形式,其主要特征是:议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主导地位;政府即内阁,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总统由选举产生,一般不掌握实权,只为名义上的国家元首。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它是指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始终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5.选举:指选民、选举单位或国家机关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方式选定国家代表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

6.选举制度:是由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选举制度的概念可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选举制度的概念包括选举代表机关代表与特定公职人员的选举,选举主体的范围比较广泛。狭义选举制度概念是指选民依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代表机关代表的制度。

7.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中国国籍、依法享有政治权力的人们都可以自由的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任何法律上的或人为的剥夺。

8.直接选举: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议机关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选举。

9.间接选举:是由选民先选出代表或选举人,再由代表或选举人投票选举上以及代表机关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选举。

10.差额选举:也叫做不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的名额多于应选名额的选举。

11.无记名投票原则:是指选民在投票时只需在选票所列候选人姓名下以符号形式注明同意或不同意,无须署名,并且在填写选票后亲自投入票箱的投票方式。完整的无记名投票方式包括选民不署名、只标明选择意愿和亲自投票三个方面的权力,使选民的选择意愿不受任何外来干涉和影响,也使别人无法知悉选民的选择,因此也叫做秘密投票方式。

12.选区:是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划分的、进行直接选举以产生人民代表的区域,同时也是人民代表联系选民的基本单位。

1.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所采取的,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政体和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原则和形式。

2.单一制国家:是指由若干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

3.复合制国家:是指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国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近代复合制国家主要有邦联合联邦两种形式。

4.邦联:十几个独立的国家为了一定的目的而结成的比较松散的国家联合。

5.联邦:是由两国或多个成员国家(邦、州、共和国等)组成的复合制国家。

6.行政区划:全称行政区域划分,是指国家把自己的领土依据一定的原则划分成若干大小不同、层次不同的区域,建立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以便进行管理的一种领土结构。7.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按照宪法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

8.“一国两制”:是指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经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可以容许局部地区由于历史的原因而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依法保存不同于全国现行制度的特殊制度。

9.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域。

10.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在城市和农村按居民的居住地区建立起来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它是建立在我国社会的最基层、与群众直接联系的组织,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由群众按照居住地区自己组织起来管理自己事务的组织。

1.公民: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个人。

2.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身份。

3.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公民实现某种愿望或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4.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为一种必要性。

5.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选举权是公民选择法定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公民被推举为代表机关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二者通常合称为选举权。

6.言论自由:是公民度与政治和社会的各种问题又通过语言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7.集会游行示威自由:集会自由是公民有为共同目的,临时集合在一定露天场所,讨论问题或表达意愿的自由。游行自由是公民在公共道路或露天场所以和平的方式聚会、行进、静坐,以表达其强烈意愿的自由。示威自由是公民在公共道路或露天场所以和平的方式聚集在一起,以显示决议和力量的自由。

8.批评权与建议权:是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提出批评意见和权利。建议全市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性意见的权利。

9.申诉权: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裁判,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向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10.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公民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自由和非法搜查身体的权利。

11.劳动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权要求国家和社会提供参加劳动的机会,并且是保证公民具有按照劳动的质量、数量取得报酬的权利。

1.国家机构:是国家为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的国家机关的总称。

2.民主集中制:是一种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结合。一方面,民主要受到集中的制约,民主是集中指导下的、能够造成和实现正确集中的民主;另一方面,集中也要受到民主的制约,集中是民主基础上的、始终包含着民主成分和因素的集中。

3.责任制:就是指我国的每一个国家机关行使职权,都要承担责任。

1.国家元首: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对内和对外的最高代表。

2.个人元首:是由一个人担任国家元首的制度,也称个体元首、单一元首。

3.集体元首:有两人或两人以上组成的,由其全体成员共同担任国家元首职务和行使国家元首职权的制度。

4.紧急命令权:是指国家元首具有的在非常时期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颁布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命令即采取相应解决措施的权力。这是国家元首以发布命令的方式来进行补充立法的一种主要形式。

5.军事权:是指元首对本国的海、陆、空军及其他武装力量的最高指挥权。军事权包括统率权和宣战权两个方面。

6.荣典权:是指颁赐荣典、荣誉、授予荣誉称号或职衔的权利。

7.大赦:既可施行于审判机关判决后,免除刑罚的执行,也可以施行于审判机关判决前,免除其形式追究。

8.特赦:是指对特定的人的赦免,只可以在法院判决确定之后免除刑罚的执行,只能消灭其刑,不能消灭其罪。

1.代议机关:又称代表机关、立法机关,是指建立在现代民主政治基础之上,主要通过选举方式产生并组成的以行使国家立法权为主要职责的国家机关。

2.代议制:是一个与公民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公民并不直接参与决策国家事务,而通过公正、公开、定期的选举,选派代表组成民意机关,代表其参与国家决策。3.全国人大主席团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设立主席团,主席团是大会期间的决策机构,对大会的顺利进行起着保证作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主席团会议在每次会议的预备会议中选举产生。主席团的任务主要有五项:第一,主持本次会议;第二,提出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人选和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第三,组织代表团审议各项议案;第四,处理代表团和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等;第五,草拟会议审议通过的决议草案。

4.委员长会议:宪法规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重要的日常工作,但委员长会议不能代替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根据法律的规定,其工作任务是:(1)决定常委会会议的召开日期和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2)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差概念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对其他机关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回答质询的方式;(3)处理有关人事任免事项,提出常委会审议的有关程序问题;(4)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5)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决定常委会机关的重大事项。

5.法工委: 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双重领导下专门负责立法工作的机构。下设研究室、国家法室、行政法室、民法室、刑法室、经济法室、法规备案审查室和办公室。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起草、研究、修改法律草案;对国务

院有关部门起草的法律草案进行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协助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同意审议提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负责将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广泛进行调查研究;为提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提供有关资料;负责研究答复个地方、中央机关有关部门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的询问等。

1.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根据统治集团的意志,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2.领导机构:是统辖全局的决策核心,也是行政机关中最高层次的行政组织,在行政组织系统中起到中枢的统率作用,对政府职权范畴内的一切行政管理活动进行管辖和指挥。3.辅助机构:是为领导机关和职能机关实现行政目标服务的行政组织,在行政机关内部担任必不可少的辅助性的工作。按照所从事工作的内容及性质不同,行政机关中的辅助机构又可分为综合性的辅助机构、专业性的辅助机构和事务性辅助机构。

4.总理负责制:是指国务院总理对他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此相联系,他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

5.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行政机关的活动准则、行政权限以及行政工作制度和各种行政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1.军队:是国家或政治集团为准备、实施和防御战争而建立的正规的武装组织,是国家政权的重要成分,是执行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是对外抵抗或实施侵略、对内巩固政权的主要暴力工具。

2 军事制度:是指国家或政治集团组织、管理、储备和发展军事力量的制度。

3.军事领导体制:是国家或政治集团领导军事建设,指挥和管理武装力量的组织系统和工作制度,是各级军事领导机构的设置、职权划分、相互关系等的统称。

4.军事领导机关:是指为了人民的利益和国家的安全、主权的独立及领土的完整,依法对国家武装力量进行领导、统率的国家机关。

1.司法机关于司法权:是指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的总称。司法权是相对于立法权和行政权而言的。司法权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广义的司法权专指司法审判、行政制裁、法律监督和司法行政等权力。狭义的司法权只指司法审判权。司法机关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司法机关是指包括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和行使监督法律实施权的检察机关以及管理司法行政的专门机关。狭义的司法机关专指国家审判机关。

2.审检合一式:是指检察机关附设在法院内,自己没有独立的组织系统,也即审检合署。3.司法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规则和基本精神,主要包括司法独立、审判公开、程序公正、陪审制度等四个方面。

4.平等保护原则:是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有获得平等保护,并可以通过控诉制度请求法院排除侵害,获得救济的权利。

5.法官的任职回避制:为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法官法》规定了法官的任职回避制度。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1)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2)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3)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6法律监督:就是指享有法律监督权的机关,对国家法律的执行和遵守情况进行监督。7.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就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8.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进行的监督。

9审判公开原则:这一重要的司法原则的提出,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针对性。它是反对欧洲中世纪封建主义的司法专横、秘密审判和法官擅断的有力武器,在司法制度的发展史上有巨大的作用。这一原则的要求:一是法庭的审理和判决应当公开,二是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公众可以旁听,新闻媒体可以报道,用来监督和约束审判的进行,以达到作出公正的裁决和保护广大人民的目的。

1民族自治机关:是指在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相应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并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地方国家机关,是我国的一级地方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2.自治条例:是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有关本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组织和活动原则、自治机关的构成和职权等内容的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

3.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自治权的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关于某一方面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文件。

4.政治体制:是指政权的组织形式和活动原则。在一定意义上说,政治体制主要是解决权力机构问题,处理好政治权力的归属,使社会各阶层能合理的分享权力。

5.行政主导:是以行政长官为首长的政府应拥有较大的权力,在政治生活里起积极的主导作用。

1.国家标志:又称国家象征,是指一般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代表国家的主权、独立和尊严的象征和标志。国家标志主

1.爱国统一战线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是在长期的革命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的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它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治联盟,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内容之一。

2.政体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也称为国家政体,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治理社会所采取的政权的组织形式:它是国家形式的一个重要方面。人民代表人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3.秘密投票指的是选举人在投票时不在选票上填写自己的姓名,不受任何干涉和影响。我国选举法对此做了明确规定,人民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标志着我国选举制度民主性的加强。

4.联邦制联邦制国家是由若干成员单位(邦、州、共和国等)联合组成统一的复合国家。在联邦制的形式下,除联邦有一部宪法外,各成员单位都有自己的宪法,联邦与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职权划分由联邦宪法确定,各自在自己的范围内行使。国家整体和部分的关系表现为联邦和各邦的关系。

5.申诉权:是指公民对于行政机关或国家司法机关作出的决定或判决有错误或违法致使个人权利受到损害时、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要求改正或撒消的的权利。

宪法学期末考试简答题、论述题

电大法学专科《宪法学》期末考试简答题、论述题题库 电大法学专科《宪法学》期末考试名词解释题库 简答题题库 32.简述宪法实施的监督及其内容。 参考答案:宪法实施的监督是为了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而对一切违宪活动所进行的审查和纠正。(2分) 内容包括: (1)审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2分) (2)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2分) (3)审查政党、社会团体等行为的合宪性。(2分) 33.简述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的主要依据。 参考答案: 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的主要依据有: (1)从历史因素看,实行单一制是历史的必然选择。(1分) (2)从民族关系发展的因素来看,统一是各民族人民的共同愿望。(2分) (3)从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的情况来看,建立单一制的国家有利于民族的团结。(2分) (4)从我国资源分布的情况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来看,建立单一制的国家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2分) (5)根据我国尚未完全统一和少数民族多的特点,我国需要建立具有自身特色、具有灵活性的单一制国家。(1分) 31.简述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含义。 参考答案:

宪法最高法律效力表现在: (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3分) (2)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违反宪法的法律无效。(3分) (3)宪法是一切组织或者个人根本的活动准则。(2分) 32.简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表现。参考答案: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表现是: (1)从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上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各级人大代表都是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的。(3分)(2)从人民代表大会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构成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统一体系。(3分) (3)从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上看,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划分是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原则。(2分) 32。如何理解宪法规范的科学性?参考答案: 所谓宪法规范的科学性是指宪法的各项规定必须真实的反映现实的社会关系,使宪法具有严密的完整的科学体系。(2分)首先,取决于宪法在指导思想上的正确性;(2分) 其次,它要真实的反应并正确处理各种社会关系,使之规范化、条文化;(2分) 再次,还要求宪法必须概念清晰、含意严谨、明确界限分明、做到解释的排他性,避免使用时产生歧义。(2分) 33.简述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的主要依据。参考答案: (1)从历史因素看,实行单一制是历史的必然选择。(1分) (2)从民族关系发展的因素来看,统一是各民族人民的共同愿望。(2分) (3)从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的情况来看,建立单一制的国家有利于民族的团结。(2分) (4)从我国资源分布的情况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来看,建立单一制的国家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2分)

宪法名词解释

1.宪法:在我国,宪法单纯指《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包括历次的修正案。 2.宪法渊源:①宪法的渊源指的是宪法的表示形式。指宪法的效力来源,同时它又可以指宪法的外部表现形式,包括制宪主体、制宪权限、制宪程序和制宪方式等内容要素。②世界渊源: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宪法其他渊源。③本国宪法渊源:从根本法意义上说,我国目前只有包括历次通过的修正案在内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宪法的渊源。 3.宪法惯例:宪法惯例指不是由宪法明文规定,而是由传统和习惯构成但经过国家承认或默认了的宪法行为方式。 4.宪法的基本原则:①保障基本人权原则②人民主权与有限政府原则③法治原则 5.人民主权原则:指国家没有任何固有的权力,国家机关的全部权力归根到底都源于人民的委托,应该为人民谋利益、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6.基本人权原则:人权即人之作为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基本人权原则的内容就是承认和保障基本人权。 7.分权制衡原则:所谓分权制衡,是指将权力按一定标准划分为相对独立的若干部分,由相应的机关分别依法掌握和运用并在这一过程中相互制约、相互平衡,使权力不致因过分集中而危害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一种制度化措施。

8.民主集中制原则:我国宪法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内容,表现在它调整的三个方面的关系中:一是人民与国家机关的关系,二是国家机构内的横向权力配置关系,三是国家机构内的纵向权力配置关系。 9.法权:法权是通过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利 10.法治:法治是由人民亲自或经由其代表制定的法的统治,且法律权威与掌权者的意志发生冲突时,法律权威高于掌权者意志。 11.人治:当法律权威与掌权者的意志发生冲突时,掌权者意志高于法律权威的就是人治。 12.制宪权:①制宪权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合理性,源于人民的本源性权利,他不需要、也不可能有任何法律做依据。②制宪主体:1)人民或国民的代表2)人民与君主3)君王 13.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由民主制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是宪法条文的内在本质。 14.宪法意识:所谓宪法意识就是指一般公民对于宪法现象的知识、感情、态度等心理认识的总称。 15.宪政:以宪法为依据,以保障人民权利为宗旨,用民主和法治的方法进行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一种形式。

精选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宪法学》名词解释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6)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宪法学》名词解释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6) 盗传必究 名词解释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管理木自治区城内的事务的政治制度。 2.单一制:是指由若干个不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结构形式,是由 +央统一行使国家主权的国家。 3.不成文宪法:是指以国家的一般法律、惯例或法院判例形式出现的宪法。 4.公民权利:公民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从事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某种权利或愿望。 5.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也称为国家政体,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治理社会所采取的政 权的组织形式;它是国家形式的一个重要方面。 6.秘密投票:指的是与记名投票或以起立、举手、鼓掌等公开表示自己意愿的方法相对立的一种选举方法。它要求选举人只需在投票时在正式代表候选人名下注明同意或不同意,也可以另选他人或者弃权, 而无须在选票上署名。 7.单一制:是指由若干个不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结构形式,是由中央统一行使国家主权的国家。 8.申诉权:是指公民本人或者其亲属遭到国家机关的不适当的处分或处罚时,或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或者平反,或要求纠正对他的不公平待遇。 9.政党制度:就是有关政党的产生、其法律地位和作用;政党的活动方式、其参与或影响国家政权的规定等各种制度的总称。 10.一党制:指一个国家的政权完全掌握在一个政党的手里,只有该党才是唯一合法的政党的制度。 11.经济制度: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所确认和调整的,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为核心的各种经济关系存在和发展的各种原则、规则和政策的总和。 12.国家性质:在宪法学上,国家性质一般是指以有关的宪法内容和宪法规范所规定和反映的一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以及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木属性。 13.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 14.宪法解释:是指法定机关对宪法条文的内容、词义以及适用范围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宪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也是宪法规范渊源的一种。 15.等额选举: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的名额与应选代表人名额相等的选举。

宪法学期末考试名词解释

宪法:宪法是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问题,使民主制度法律化,集中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反映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大法。 宪法学:以各种宪法典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课程,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属于社会科学范畴。 刚性宪法:是指创制宪法的形式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具有特殊严格的要求.不论是制定宪法,修改宪法,还是解释宪法,都必须按照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以体现创制宪法活动的神圣性 柔性宪法:是指创制宪法的形式和程序与一般的普通法律一样,由此产生的宪法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的法律的效力是一样的 成文宪法:在一个国家中用名称为宪法的成文法典来表现的各种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 不成文宪法:是指没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 钦定宪法:是由君主或以君主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民定宪法:指由民意机关或者公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指由君主与国民或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 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政治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涉及有关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并为公民及全体社会普遍承认有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的结合。 解释宪法:对于宪法规范的内涵和外延以及词语用意,依据立法精神原则及意图加以准确地诠释或说明 国家性质:指的是国家的本质属性。国家性质在政治学上和在宪法学领域其含义有所不同,在政治学上国家性质亦称国体。在宪法学上,国家性质一般是指以有关的宪法内容和宪法规范所规定和反映的一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以及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 统一战线:是指无产阶级极其政党在进行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为了获得最广泛的同盟军以壮大自己的力量而同其他阶级以及一切可以团结的人群所组成的政治联盟。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政协: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现各民主党派及其他爱国民主人士进行政治协商的组织,是我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织形式 政党制度:就是有关政党的产生、法律地位和作用 一党制:就是指一个国家的政权完全掌握在一个政党的手里,只有该政党才是唯一合法政党的制度。 两党制:就是指在一个资本主义民主国家内,政治上存在着势均力敌的两个政党,它们通过几年一次的议会选举或总统选举,控制议会或控制政府,用轮流上台的方式交替地掌握政权的一种制度。 多党制:指在一个国家里存在着三个以上的政党,其中没有一个政党能长期保持绝对优势,而只能靠选举时的一时获胜或与其他政党结成联盟来掌握国家政权的一种制度。

宪法名词解释

宪法名词解释 第一章宪法序论 1.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凡是有关国家的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一种法典的形式公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就是成文宪法。划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标准是看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成文宪在一国法律体系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3.不成文宪法:是指一国的宪法渊源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存在于习惯之中,或者散见于若干宪法性文件,或者判例之中。不成文宪法不是绝对没有文字,而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如英国宪法就是不成文宪法。 4.刚性宪法:依据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可以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凡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宪法修改须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的程序的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 5.柔性宪法:柔性宪法,凡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宪法的修改程序亦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就叫做柔性宪法。英国宪法就被称为柔性宪法。英国实行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并不认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6.钦定宪法:根据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凡由君主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就称为钦定宪法。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即为钦定宪法。 7.协定宪示:协定宪法,凡由君主和国民议会协议而制定的宪法称为协定宪法。法国君主路易?菲利浦与国会协定而产生的1830宪法即为协定宪法。 8.民定宪法:民定宪法,凡由国民代表机关、制宪机关或者由“全国投票”表决通过的宪法称为民定宪法。美国宪法、法国现行宪法等都是民定宪法。 9.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调整有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0.宪法关系:宪法关系,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叫做宪法关系。 11.原始宪法:又叫生成宪法,是指在本国的革命运动或者宪政运动中产生的宪法。 12.派生宪法:派生宪法又称合成宪法,是指从国外移植进来或模仿外国的宪法。 13.事先审查:事先审查是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形式,又称预防性审查,是指在法律、法规生效前有关机关审查其合宪性的一种方式。它是指在法律和其他法规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的机关审查其合宪性,如果发现其违宪,可以立即修改、纠正,以避免其在制定并生效之后产生不良的后果。事先审查可以保证一国法律体系内部的科学性、逻辑性和规范性,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 14.事后审查:事后审查是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是指特定机关对已经生效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或在适用过程中,因对它的合宪性产生怀疑而予以审查,或者因特定的单位和特定的人就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审查的结果是宣布该法律、法规无效。世界上多数国家都采用事后审查。 15.附带性审查: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形式。是根据在监督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过程中有无诉讼或纠纷而进

宪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

1、宪法的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制度安排的角度看,在传统的政治领域,行政权得以扩大行政权干预立法权紧急命令权委托立法权;随着国家权力进入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领域,宪法对经济和文化方面的规定越来越多并且在宪法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普通法、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3)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如果说宪法的基本出发点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那么这种对公民权利的和自由的保障,则是民主最直接的表现,或者说是民主事实的必然结果。 2、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 的国家根本法 3、宪法的本质是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 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4、宪法分类的意义 1)宪法分类是人们认识、了解宪法特征、本质的有效途径 2)宪法分类是对宪法进行比较研究的前提和基础 3)对于立宪和行宪具有重要意义 5、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 6、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 7、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 8、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 9、宪法产生的条件 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比较发达的民主政治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民主的、大众的和科学的文化是宪法产生的思想文化条件 10、近代宪法的主要特点 1)确立了主权在民原则,民主共和是宪法的主流2)宪法强调公民权利,特别是自由权利,具有自由色彩 3)国家权力受到限制,国家的作用主要被限制在政治生活领域,宪法具有政治法的特色 4)从形式上看,成文宪法成为主要形式 5)虽然亚洲的日本等国也出现了宪法,但在整个近代,宪法基本上是西方的一种政治法律现象,局限于西方文化圈的范围内 11、宪法的发展趋势如何? 1)宪法发展呈现出两方面的发展趋势:从宪法对近代社会进行 中形成基本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 2)宪法越来越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3)宪法保障得以加强,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成为一种潮流 4)宪法发展的国际化趋势进一步扩大 5)宪法形式上的发展趋势:宪法渊源呈多样化;宪法修改频繁 12、我国宪法的发展趋势 政府行政权力在客观上将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以人民法院审判权为核心的司法权将得到扩大与加强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在宪政实践中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发展 公民基本权利也将得到重大发展宪法监督制度将进一步完善 13、宪法制定权(制宪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 14、宪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特征: 普遍性;特殊性;最高性;抽象性;稳定性 15、宪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1)宏观指导作用,由于宪法基本原则是从宏观角度和全局角度对各种宪法现象和宪法规范的高度抽象和概括,因此从本质上讲,宪法基本原则决定着宪法的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必然会从整体上对立宪、行宪和护宪提供明确的思想指导 2)整合和协调作用, 3)补充作用 16、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 17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宪法名词解释

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 不成文宪法:是指由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和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等构成的宪法。 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柔性宪法:是指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选议会、制宪议会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 近代宪法:是指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实行的宪法。 现代宪法:是指20世纪初以来包括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 平时宪法:是指正常时期或者和平时期适用的宪法。 战时宪法:是指国家处于非常时期或者战争时期适用的宪法。 君主宪法:是指规定君主独揽国家统治权的宪法。 共和宪法:是指规定由民选的国家机关掌握国家权力的宪法。 原始宪法:又称创制性宪法,是指在宪法内容上具有创制性的宪法。 派生宪法:又称模仿性宪法,是指模仿其他国家宪法中所规定的制度而制定的宪法。 规范宪法:是指宪法上的各种规范支配着政治过程,权力过程适应和服从宪法规范的宪法。 名义宪法:是指宪法规范只是作为法的形式起作用。 语义宪法:是指在政治生活上可能得以运用,但往往被作为掌握权力的一种宣言手段或点缀物的宪法。 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又称资产阶级类型的宪法,是指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确认资产阶级民主的宪法。 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又称无产阶级类型的宪法,是指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确认由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 法定的宪法:又称成文的宪法,是指统治阶级通过法定程序制成的书面形式的宪法。 现实的宪法:又称事实的宪法或真正的宪法,是指一个国家现实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关系,以及现实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 宪法惯例:是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而实际上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宪法学名词解释

宪法学 名词解释 1、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 2、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的宪法。 3、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的宪法。 4、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 5、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6、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和国民或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 7、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8、规范性宪法:是指既在规范条文上,也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这类宪法与国家的政治生活融在一起,支配着政治权力的运行,规范着社会生活的全过程。 9、名义性宪法:是指内容上远离实际政治生活,在生活中并不适用,实际上只是一种将来可能会成为现实的宪法。 10、语义性宪法:又称标签性宪法,是指既不反映现实状况,有不起实际作用的宪法,是指为维护实际掌握国家统治权者的特殊利益,而将现有政治权力状况,按其原状予以形式化的宪法。 11、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12、法治原则: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将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13、宪政:也称“立宪政体”、“立宪主义”,是指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它有以下特征:宪法的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14、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 15、特别行政区:它是“一国两制”(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即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经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可以容许局部地方由于历史的原因而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依法保持不同于现行制度的特殊制度。)下的产物。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16、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某些权益,是公民实施某一行为的可能性。 17、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是公民对于国家的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构成普通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基础。 18、言论自由:是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有通过语言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宪法名词解释

宪法学期末考试复习题 宪法学名词解释 1.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集中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 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原则、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2.宪法制度,它是宪法的制定、宣传、解释、补充、修改、监督、实施,以及 违宪审查处理一系列规定和原则的总和。 3.宪法的指导思想:是指规定宪法的方向性、根本性和全局性的思想,它决定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 神。 4.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宪法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始终采取的、贯彻整个过程的基本立场和准则,是 宪法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 5.宪法规范: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具体来说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 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 6.宪法制定:宪法的制定简称制宪,也就是宪法的创制,是指宪法制定者按照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创 造宪法规范的活动。 7.宪法修改:宪法的修改简称修宪,是指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宪法文本的某些条款、语词或结构予 以变动、补充或删除的活动。 8.宪法解释:指制宪者或者按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于实施中的宪法的内容、界限和精 神所作的说明。 9.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有关国家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 10.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指在法律、法规和其他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的机关审查 其合宪性。如发现与宪法不符可予以纠正,避免其在制定完成并生效后产生不良后果。 11.事后审查:指对已生效的法律、法规在执行、适用的过程中,因发现有违宪的可能性而予以审查,或 者因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而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 12.附带性审查: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 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的,叫做附带性审查。 13.宪法控拆:指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法规的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拆的 一种制度。 14.宪政:就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也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 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15.国体:是指反映一个社会的阶级构成,表明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16.政党:是由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中的中坚分子组成的,并为反映和实现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的政 治、经济利益的政治纲领、政治主张而奋斗的政治组织。

宪法名词解释、简答题、分析题

宪法 一、名词解释 1、宪法规范: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具体来说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 2、间接选举度:间接选举是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间接方式选举产生的制度。间接选举主要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同级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和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始终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4、民族区域自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实现各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一种政治形式。 特点:1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的2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3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必须建立自治机关4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行使自治权 5、不成文宪法:凡是以国家的一般法律,惯例或判例形成的宪法,被称为“不成文宪法”。宪法的一类,与成文宪法相对。是指在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没有统一的法典化的体系,而是通过一系列被视为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文件中所包含的法律规范加以体现的。不成文宪法是与成文宪法相对应的概念,是指在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是通过一系列被视为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文件中所包含的法律规范加以体现的。一般出现于宪法判例,惯例…… 6、宪政:就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也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7、特别行政区: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行政区域 8、政治权利:政治权利又称参政权或政治参加的权利、民主权利,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它是公民的经济要求在政治上的集中反映,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民其他权利的基础。在中国,所剥夺的政治权利的内容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9、宪法解释:指制宪者或者按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于实施中的宪法的内容、界限和精神所作的说明。 10、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集中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原则、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宪法1学名词解释

1.宪法学名词解释 01、宪法制度,它是宪法的制定、宣传、解释、补充、修改、监督、实施,以及违宪 审查处理一系列规定和原则的总和。 02、宪法的解释,对于宪法规范的内涵和外延以及词语用意,依据立法精神原则及意 图加以准确地诠释或说明。 03、宪法修改,指国家的宪法在实施后,因为政治经济形式发生重大变化或自身条款 的某种缺陷,致使继续执行遇到困难时,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内容与条款作出的书面变更和修正。 04、君主制,国家最高权在实际上或名义上掌握在君主个人手中,君主终身任职并且 实行世袭的政权组织形式。 05、共和制,国家最高权掌握在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或公职人员手 中的政权组织形式。 06、议会制,即议会共和制,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组织政府,并对议会负责 的政权组织形式。 07、总统制,由选举产生的总统直接组织政府,不对议会负责,而对产生它的人民或 组织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 08、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和活动的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 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这权力的基本政治制度。 09、选举制度,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有关制度的总称,它 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10、等额选举,候选人名额与应选代表名额相等的选举。 11、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我国从1979年选举法开 始变等额选举为差额选举。 12、复合制,由两个以上国家组成国家联盟的国家形式。 13、邦联,指两个以上的独立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目的组成的国家联合。 14、单一制,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统一主权国家的国家形 式。 15、中央集权制与中央近水楼台相结合制,是指中央政府在拥有绝对国家权力的前提 下,根据统治需要将国家的权力从中央分授给地方部分权力,或从地方收归中央的授给的部分权力的制度或方式。 16、地方自治制,是指国家所确认的由特定区域的公民所组成的自治单位,在国家授 权下,自主管理所辖区域事务的制度。 17、行政区划,是一个国家按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将其领土分成若干不同层次的区域, 并设置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分别管理,以实现国家职能的法律制度。 18、民族区域自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国家统一偏下,以少数民族聚居 或多民族杂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现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一种政治形式。 19、特别行政区,中国家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专门设定的具有特 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20、选举权,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和罢免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2. 3. 4.21、被选举权,公民依法享有被选举为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22、物质帮助权,公民在推动劳动能力或暂推动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 资料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 23、休息权,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了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法 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所享有的休息、休假和休养的权利。 24、国家机构,国家依法按行政区域设立的行使法定职权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25、总理负责制,国务院总理有权领导国务院的各项工作,对属于国务院职权范 围内的事务拥有完全决定权,同时总理对国务院的工作负全部责任的制度。 26、自治机关,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是我国后级地方 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27、自治条例,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的, 有关本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制度以及其他各种有关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28、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自治权的范围内根 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特点制定的关于某一方面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文件。29、行政长官,是指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其执照特别行政区

宪法学 名词解释+简答题

1、宪法的特征 1)宪法就是国家的根本大法:(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制度安排的角度瞧,在传统的政治 领域,行政权得以扩大行政权干预立法权紧急命令 权委托立法权 ;随着国家权力进入社会经济与文化生活领域,宪法对经济与文化方面的规定越来越多并且在宪法宪法就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普通法、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与精神相违背;(3)宪法就 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与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 准则;在制定与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她法律更加 严格 2)宪法就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3)宪法就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如果说宪法的基本出发点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那么这种对公民权利的与自由的保障,则就是民主最直接的表现,或者说就是民主事实的必然结果。 2、宪法就 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与利益 的国家根本法 3、宪法的本质就是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 家过程中各 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4、宪法分类的意义 1) 宪法分类就是人们认识、了解宪法特征、本质的有效途径 2) 宪法分类就是对宪法进行比较研究的 前提与基础 3) 对于立宪与行宪具有重要意义 5、成文宪法:就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 6、不成文宪法:就是指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与宪法惯例的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 7、刚性宪法:就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与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 8、柔性宪法:就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与程序与一 般法律相同的宪法。 9、宪法产生的条件 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就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经济 条件比较发达的民主政治就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民主的、大众的与科学的文化就是宪法产生的思想文化条件 10、近代宪法的主要特点 1)确立了主权在民原则,民主共与就是宪法的主流2)宪法强调公民权利,特别就是自由权利,具有自由 色彩 3)国家权力受到限制,国家的作用主要被限制 在政治生活领域,宪法具有政治法的特色 4)从形式上瞧,成文宪法成为主要形式 5)虽然亚洲的日本等国也出现了宪法,但在整个近代,宪法基本上就是西方的一种政治法律现象,局限 于西方文化圈的范围内 11、宪法的发展趋势如何? 1)宪法发展呈现出两方面的发展趋势:从宪法对近代 社会进行 中形成基本经济制度与文化制度 2)宪法越来越重视 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3)宪法保障得以加强,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成为 一种潮流 4)宪法发展的国际化趋势进一步扩大 5)宪法形式上的发展趋势:宪法渊源呈多样化;宪法 修改频繁 12、我国宪法的发展趋势 政府行政权力在客观上将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以人 民法院审判权为核心的司法权将得到扩大与加强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在宪政 实践中将得到进一步加强与发展 公民基本权利也将得到重大发展宪法监督制度将进 一步完善 13、宪法制定权(制宪权):就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 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 14、宪法 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征 就是指人们在制定与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 本的准则,就是贯穿立宪与行宪的基本精神特征: 普遍性;特殊性;最高性;抽象性;稳定性 15、宪法基 本原则的作用 1)宏观指导作用,由于宪法基本原则就是从宏观角度 与全局角度对各种宪法现象与宪法规范的高度抽象 与概括,因此从本质上讲,宪法基本原则决定着宪法 的性质,内容与价值取向,必然会从整体上对立宪、 行宪与护宪提供明确的思想指导 2)整合与协调作用, 3)补充作用 16、人权:就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就 是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与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 17法治:也称“法的统治”,就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 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 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与运行状态。 18、法治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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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名词解释归纳 1.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凡是有关国家的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一种法典的形式公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就是成文宪法。划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标准是看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成文宪在一国法律体系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3.不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是指一国的宪法渊源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存在于习惯之中,或者散见于若干宪法性文件,或者判例之中。不成文宪法不是绝对没有文字,而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如英国宪法就是不成文宪法。 4.刚性宪法:刚性宪法,依据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可以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凡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宪法修改须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的程序的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 5.柔性宪法:柔性宪法,凡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宪法的修改程序亦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就叫做柔性宪法。英国宪法就被称为柔性宪法。英国实行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并不认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6.钦定宪法:钦定宪法,根据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凡由君主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就称为钦定宪法。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即为钦定宪法。 7.协定宪法:协定宪法,凡由君主和国民议会协议而制定的宪法称为协定宪法。法国君主路易?菲利浦与国会协定而产生的1830宪法即为协定宪法。 8.民定宪法:民定宪法,凡由国民代表机关、制宪机关或者由“全国投票”表决通过的宪法称为民定宪法。美国宪法、法国现行宪法等都是民定宪法。 9.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调整有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0.宪法关系:宪法关系,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叫做宪法关系。 11.原始宪法:原始宪法,又叫生成宪法,是指在本国的革命运动或者宪政运动中产生的宪法。 12.派生宪法:派生宪法又称合成宪法,是指从国外移植进来或模仿外国的宪法。 13.事先审查:事先审查是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形式,又称预防性审查,是指在法律、法规生效前有关机关审查其合宪性的一种方式。它是指在法律和其他法规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的机关审查其合宪性,如果发现其违宪,可以立即修改、纠正,以避免其在制定并生效之后产生不良的后果。事先审查可以保证一国法律体系内部的科学性、逻辑性和规范性,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 14.事后审查:事后审查是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是指特定机关对已经生效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或在适用过程中,因对它的合宪性产生怀疑而予以审查,或者因特定的单位和特定的人就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审查的结果是宣布该法律、法规无效。世界上多数国家都采用事后审查。 15.附带性审查:附带性审查,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形式。是根据在监督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过程中有无诉讼或纠纷而进行的一种分类或划分,又称为具体性审查或个案审查,区别于抽象审查。具体是指司法机关或宪法法院等宪法监督机关在审理具体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的行为。美国实行这一制度,凡被联邦最高法院宣布违宪的法律,不仅最高法院不再引用,而且下级法院也不再引用。 16.宪法控诉:宪法控诉是指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诉,要求宪法法院审查该项法律、法律性文件和行为是否合宪的一种制度。 1.国体: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性质,体现一定阶级的专政,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2.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在我国的一种具体形式,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有机统一,是新型的专政的结合。

宪法学·名词解释

宪法学·名词解释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1.【名词解释】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指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宪法和宪法性法律。 2.▲【名词解释】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不仅制定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3.▲■【名词解释】宪法结构:是指单一宪法文件的成文宪法在内容上的体系和安排。宪法结构实际上是指成文宪法内容的相互关系及其外在的表现形式。201 4.7 4.▲【名词解释】宪法制定权:又称制宪权,是指制宪主体按照一定的原则、程序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 5.▲【名词解释】宪法惯例:是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而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政治权力运行习惯或传统。 6.▲■■【名词解释】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由于宪法规范的抽象性,在对宪法规范含义不确定的情形下,对宪法规范内容进行理解或说明的活动。2010.4 7.▲■■【名词解释】宪法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根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2013.4 25.▲【名词解释】宪法规范:是近现代民主国家为了调整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关系制定或认可的行为准则,主要调整国家权力之间以及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 29.▲■【名词解释】宪法关系:是根据宪法规范来调整人们的行为而形成的宪法上的社会关系,其以公民权利、国家权力与义务为主要内容。2013.7 33.▲■【名词解释】宪政:是运用立宪主义原理,通过宪法来限制公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政治体制。2012.7 第三章国家性质 1.▲【名词解释】国家性质:又称国家本质、国体,指的是国家的阶级本质,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包括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 第五章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标志 2.▲■【名词解释】政权组织形式:是微观层面的国家权力的实现形式,是指实现国家权力的机关以及各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因而它实际上是指国家机关的组织体系,或者说是指国家机构的内部构成形式。2011.7 3.▲■■【名词解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制度。2015.4 9.■【名词解释】国家标志:是一个主权国家的代表和象征,主要包括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等,它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历史传统、民族精神。2013.4 10.▲【名词解释】国旗:是一个国家的标志性旗帜,它通过一定的样式、色彩和图案来体现一个国家的政治特色和历史文化传统。 11.【名词解释】国徽:是以图案为其组成形式而作为一个国家特有的象征和标志,代表着国家的主权和民族的尊严。 12.▲【单选】我国的国徽呈圆形,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宪法学重要名词解释

宪法学重要名词解释 一、宪法学部分01、宪法制度,它是宪法的制定、宣传、解释、补充、修改、监督、实施,以及违宪审查处理一系列规定和原则的总和。02、宪法的解释,对于宪法规范的内涵和外延以及词语用意,依据立法精神原则及意图加以准确地诠释或说明。03、宪法修改,指国家的宪法在实施后,因为政治经济形式发生重大变化或自身条款的某种缺陷,致使继续执行遇到困难时,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内容与条款作出的书面变更和修正。04、君主制,国家最高权在实际上或名义上掌握在君主个人手中,君主终身任职并且实行世袭的政权组织形式。05、共和制,国家最高权掌握在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或公职人员手中的政权组织形式。06、议会制,即议会共和制,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组织政府,并对议会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07、总统制,由选举产生的总统直接组织政府,不对议会负责,而对产生它的人民或组织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08、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和活动的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这权力的基本政治制度。09、选举制度,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有关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10、等额选举,候选人名额与应选代表名额相等的选举。11、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我国从1979年选举法开始变等额选举为差额选举。 12、复合制,由两个以上国家组成国家联盟的国家形式。13、邦联,指两个以上的独立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目的组成的国家联合。14、单一制,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统一主权国家的国家形式。15、中央集权制与中央近水楼台相结合制,是指中央政府在拥有绝对国家权力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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