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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总结

物权法总结
物权法总结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案例思考一:

甲有房屋一幢欲出卖,8月1日与乙签定了该房屋买卖合同,售价50万,8月2日又与丙签定了同一房屋的买卖合同,售价60万,8月3日又与丁签定了同一房屋的买卖合同,售价70万

假设一:甲与三人均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属于谁?合同三份合同效力如何?假设二:甲在8月2号与丙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属于谁?三份合同效力如何?假设三:8月3日与丁一起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属于谁?三份合同效力如何?案例思考二:

原告朱某于2003年10月23日通过婚姻介绍所认识被告陈某。2004年3月8日,由原告朱某出资14万为被告购买一辆小汽车,该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原告主张讼争小汽车是原告处于结婚目的,为将来的新家庭所购置,故该车应归其所有,而被告主张小汽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购买汽车的资金来源于原告的赠与行为,小汽车的所有权应属于被告,法院应如何判决?

二、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物与权利

(一)我国物权法上的物权客体包括物与权利

物权法上的物仅指财产的狭义概念,即单一物、独立物、有体物、特定物、

物权的客体主要是单一物,集合物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成为物权客体,包括事实上的集合物(如图书馆中的全部书籍)与法律上的集合物(夫妻共同财产),180条第2款就是以企业的整体财产作为客体,集合抵押。

物权的客体是独立物,在物理上、观念上、法律上能够与其他的物区别开而独立存在的物。物权的客体应当是特定物,不能是不特定的种类物,但特定化的种类物可以成为物权客体一般来说,有体物通常也是指已经客观存在的财产,对于尚未实际存在的财产,如未来的收益、正在建造的房屋等就不能被认为是有体物。但是我国物权法为了解决实践中建造者的融资难问题,从而保证在建工程顺利完工,180条做了特别规定。

而债权中的给付标的物可以是不特定的种类物,也可以是债权成立时尚且不存在的物

同时在物权法中,作为例外也规定了一些权利可以成为为物权客体。

我国物权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物权客体特定:

1、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客体:动产与不动产

2、抵押权:不动产、动产、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

3、质权:动产与特定权利

4、留置权:动产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平等原则

含义: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定,受到侵害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具体包括:

法律地位平等,尽管每个物权的主体在享有物权的范围上可能是不同的,但他们在物权法中的地位是平等的

适用规则的平等,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任何物权主体在取得、设定、和移转物权时,都应当遵守共同的规则

保护的平等性,物权归属发生争议以后,针对各个主体都应当适用平等的规则解决其纠纷,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各个物权主体都应当受到平等保护

(二)物权法定原则是确认物权的规则

包括

1、种类法定:既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出法律还不认可的物权类型,不得通过约定改变现有的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被称为“排除形成自由”

2、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

3、公示方法法定

4、物权效力法定

(三)公示公信原则

是物权变动的规则

公示原则,指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形式。

公示原则要求:

1、法律规定物权的设立和变动必须采取公示方法的,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例如留置权不需要约定,也不需要公示。

2、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

3、公示的效力必须法定,例如是对抗要件还是成立要件必须由法律规定;

4、违反公示原则的法律后果必须由法律规定

(四)一物一权原则

是解决物权冲突的规则

一物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特定物,对于集合物而言,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

第三讲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排他效力

是指在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以上内容和性质不相容的物权。

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所有权最强,以占有为权利内容的限制物权如土地使用权次之,非以占有为内容的限制物权如抵押权最弱

二、物权的追及效力

又称“物在呼叫主人”,指物权成立后,不论其标的辗转至何人之手,权利人均可以追及标的物之所在,并直接行使权利,只要在最后占有人处发现自己的物,即可予以取回。

例如:甲有录音机一台,甲委托乙保管,后乙擅自借用给丙,丙在使用期间被丁偷走,后丁又遗失,被戊捡到,而戊又恰巧是甲的朋友,甲发现后能否取回?如果乙、丙之间关系改为乙卖给了丙,其余情节不变,甲能否取回?物权的追及权的行使,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有的国家规定了取得时效,也构成对追及权的阻断。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

(一)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同一标的物上并存数个物权时,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首先,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物权之间的优先性。如:《物权法》第136、199、239条。再比如: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其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适用“先来后到”规则(“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担保物权

【例】甲先后在自己的土地上为乙、丙设立两个取水地役权,均办理了地役权登记。此后,甲土地上的水源不足,不能同时满足乙、丙的取水地役权。①乙的地役权优先于丙的地役权。

②丙的地役权若因此得不到实现,只能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具体规则:

1、同一不动产抵押权之间的优先效力:不动产设立抵押,必须登记,否则不生效力(187条)。不同天登记的,以登记的先后为序;同一天在不同部门登记的,同一顺序,按债权比例受偿(担保法解释58条)登记与未登记的:物权优先于债权。都未登记的为一般债权

例1:甲有楼房一幢,估价2000万,8月1日甲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并签定了楼房抵押合同,8月7日向市房产局作了登记手续。8月3日向丙银行又借款1000万,以同一幢楼房签定抵押合同,于当日即办理了登记手续,一年后,乙、丙银行债权均到期,甲无力偿还,乙、丙银行申请拍卖,得款1500万,问:乙、丙如何受偿?

例2:设例1中,甲与乙8月3日上午在土地局办理了抵押登记,下午在房产局办理了抵押登记,问乙、丙如何实现债权?

例3:设例1中甲乙未登记,应如何分配?

2、同一动产抵押权之间的优先性: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不登记不影响抵押权本身的生效,但不得对抗第三人。都已经登记的,以登记的先后为序。登记与未登记之间,登记者优先。都未登记的,处于同一顺序。

例1:甲有汽车一辆,估价20万元。6月1日向乙借款10万元,订立了汽车抵押合同并于当天办理了抵押登记。6月2日,向丙借款10万元,又以该车抵押并登记。后甲不能还款,变卖汽车得16万,问乙、丙的抵押权如何实现?

例2:设甲、乙的汽车未登记,则应如何?

例3:设两个抵押都未登记,问应如何?

【例】甲一汽车价值300万元。3月1日,甲将汽车抵押给乙(担保100万元债权),但一直未办理抵押登记。4月1日,甲又将该车抵押给丙(担保100万元债权),7月1日才办理抵押登记。6月1日,甲又将该车抵押给丁(担保100万元债权),并于同日办理抵押登记。8月1日,甲又将该车抵押给戊(担保100万元债权),一直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3、同一动产质权、抵押权、留置权竞合规则

分“先成立留置权”还是“后成立留置权”两种情形,作不同处理。

①先设立质权或者抵押权,后成立留置权。则留置权优先与质权、抵押权。

法定担保优于意定担保规则。

《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②先成立留置权,后设立质权或者抵押权。此时,关键在于质权或者抵押权是谁设立的。又分两种情况:

(a)留置权成立后,若动产的所有人以自己的名义再设立的质权、抵押权,则先成立的留置权优先于后设立的质权、抵押权。

(b)留置权成立后,若留置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设立质权、抵押权,则后设立的质权、抵押权优先于先成立的留置权。

【例1】甲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将汽车交给丙修理,丙因甲不支付到期修理费而将汽车留置。

【例2】甲将自己的汽车质押给乙,质押期间,乙将汽车交给丙保管。此后,丙因乙不支付到期的保管费而将汽车留置。

【例3】甲将自己的汽车送给乙修理,因欠到期修理费被乙留置。此后,甲又将该汽车抵押给丙。

【例4】甲将自己的汽车送给乙修理,因欠到期修理费被乙留置。此后,甲因特别需要用汽车给丙设立质权,就给乙说了一通好话,乙同意把汽车交给丙(但乙并不放弃留置权),甲在汽车上给丙设立质权。

①乙的留置权优先于丙的质权。②法理基础:先来后到规则。③当然,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7条,乙的留置权的效力减弱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5】甲将自己的汽车送给乙修理,因欠到期修理费被乙留置。现因乙需要给丙提供担保,乙找到甲,请求甲同意自己用该汽车给丙提供担保,得到甲同意后,乙以自己的名义用该汽车给丙设立质权(抵押权)。

丙的质权、抵押权优先于乙的留置权。

【例6】甲将自己的汽车送给乙修理,因欠到期修理费被乙留置。现因乙需要给丙提供担保,乙谎称自己是汽车的所有人,将该汽车质押(抵押)给不知情的丙

①丙善意取得汽车质权(抵押权)。②丙的质权或者抵押权优先于乙的留置权。

4, 同一动产上的质权与抵押权

①先设立抵押权,后设立质权。由于《物权法》第188条规定,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所以:(a)若抵押权已经登记,则抵押权优先于质权;(b)若抵押权未登记,且后来的质权人为善意,则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②先设立质权,后设立抵押权。无论后设立的抵押权是否登记,质权均优先于后设立的抵押权。

质押先于抵押设立:

(动产的所有人以自己的名义留置权)>质押权>登记抵押权>未登记抵押权

抵押先于质押设立:

(动产的所有人以自己的名义留置权)>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抵押权

例: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一台机器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甲又将该机器质押给丙,丙在占有该机器期间,将其交给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而被丁留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优先于丙受偿B.丙优先于丁受偿

C.丁优先于乙受偿D.丙优先于乙受偿A,C

(11年?卷三?7题)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又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欠丙货款20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丙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5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关于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下列哪一排列是正确的?

A.甲乙丙丁B.乙丙丁甲

C.丙丁甲乙D.丁乙丙甲 D

5、优先顺位的放弃与变更

例1:甲有楼房一幢估价3000万,先后以该楼房为抵押向乙、丙、丁银行各借款1000万,抵押登记分别在8月1日、8月2日、8月3日。后三份债权都快要到期时,该房屋按市场估价2600万,现甲、丙之间达成以下四项协议,乙、丁之间应分别如何应对:

协议1、丙要代替乙成为第一顺位人

协议2、丙要与丁换位成为第三顺位人

协议3、丙要将自己的担保债权额上升至1300万

协议4、丙要将自己的担保债权数额减到300万

如果房屋估价3600万呢?

例2: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借款300万元,丙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

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600万元。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200万元

B.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100万元、丙银行500万元

C.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D.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6、法定优先权:

合同法286条: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约定抵押权

船舶物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第四讲物权请求权

(一)物权请求权的概念

又称物上请求权,指物权人在其权利实现上遇到某种妨害或有悖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有权请求妨害人请求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请求权有以下特点:

①物权请求权是请求权、对人权、相对权。

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未遭受侵害时,不存在物权请求权;仅在物权遭受侵害(或者具有遭受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才从物权生发出物权请求权。

物权是物权请求权的基础权利;物权请求权是为了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而存在的救济性权利,是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②在内容上:

(a)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主要是行为请求权,即请求相对人作出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的行为。

(b)但在少数情况下,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也可为容忍请求权。例如:甲晾晒的衣服被风吹到乙的土地上,甲到乙的土地上取回衣服时,甲有权请求乙容忍自己的取回行为。

③物权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不同,同时也是一种独立于物权之外的独立的请求权。

④物权请求权虽非债权,但由于二者具有类似的结构,所以,在法律无特别规定时,物权请求权可以类推适用法律关于债权的规定(如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不完全给付的规定)。

⑤由于物权请求权的功能在于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所以,物权请求权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物权请求权也不能与物权相分离而分别转让

(但有一个例外:尽管存在争议,通说认为,在指示交付中,可通过单独让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方式完成指示交付)。

2.与债权请求权相比,物权请求权还有三个特点:

①不以相对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例如:甲、乙为邻居,乙所有的树木被台风刮到在甲院内。甲可对无过错的乙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乙(作为树木的所有权人)亦可对无过错的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②不以物权人遭受财产损失为构成要件。只要物权遭受侵害或者具有遭受侵害的现实危险,即可成立物权请求权。

③在中国大陆,物权请求权均不适用诉讼时效。

11年·卷三·8题)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权请求权。关于物权请求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行为请求权B.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

C.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D.须依诉讼的方式进行 D

在内容上,物权请求权按照妨害形态不同可以大致分为六种情形:

1.确权请求权;《物权法》33条

2.返还原物请求权;《物权法》34条

3.排除妨害请求权;《物权法》35条

4.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法》35条

5.恢复原状请求权;《物权法》36条

6.损害赔偿请求权。《物权法》37条

一是因物权的权属和利用发生争议的,发生物权请求权。

《物权法》第33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二是对于物权占有的妨害,发生返还原物请求权

物权法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二:

1.请求人为物权人(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或质权人);

2.被请求权人为(相对于请求人的)现时的无权占有人。同时原物必须仍旧存在,否则只能要求损害赔偿或不当得利返还。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效力:被请求人应返还原物及孳息。

【例1】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此后,因房价上涨,甲欲毁约。

①根据区分原则,买卖合同已经生效。②乙基于合同债权占有房屋,为有权占有,甲虽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乙无返还原物请求权。③对有权占有人,不成立返还原物请求。

【例2】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因房价上涨,甲又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给丙办理过户登记。

①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乙基于合同债权占有房屋,为有权占有。②基于债权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乙相对于甲为有权占有,相对于丙则为无权占有。③所有权人丙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例3】甲的汽车被乙盗窃,乙将汽车交给雇佣的司机丙驾驶。

①丙是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也就不是无权占有人。②乙才是无权占有人,甲应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例4】甲的手机为乙所盗,乙以市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

①手机是赃物,丙不能善意取得手机所有权,丙对手机为无权占有,甲对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②甲对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原因是:自以出卖的意思将手机交付给丙时,乙对手机的占有消灭,乙不再是无权占有人。乙曾经是无权占有人,但不是现时的无权占有人。

③甲对乙享有侵权损害赔偿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④一定要记住:请求的对象是现时的无权占有人,即请求之时,依然是无权占有人

【例5】甲的猫被乙盗窃,甲发现时,该猫因乙管理不善而死亡。

①猫已经死了,乙对猫的无权占有也消灭了,乙不再是猫的现时无权占有人。

②甲对乙无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赋予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具有意义,不能因此使甲恢复对猫之所有权的圆满状态),但甲可对乙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例6】甲的手机为乙所盗,乙将手机借给丙使用

①乙是无权的间接占有人,丙是无权的直接占有人。②甲既可对乙,亦可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③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对象包括无权的直接占有人,也包括无权的间接占有人。【例7】(2012-3-56)甲有一幅名画被乙盗窃,乙出卖给不知情的丙,丙交给丁书画店保管,丁交给自己的雇员戊带回家中代为收藏。关于甲的权利,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A. 甲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B. 甲对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C. 甲对丁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D. 甲对戊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答案:BC 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

【真题研习】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

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请回答94-96题

94.如王某生前或王某死后其继承人小王欲出卖房屋前向丁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07年·卷三·94题)

A.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B.王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小王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D.小王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95.如杜某向丁某、叶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07年·卷三·95题)A.杜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B.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D.杜某有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三是对于占有之外的妨害,发生排除妨害请求权

物权法35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排除妨碍并不包括恢复原状

构成要件:1.被妨害的标的仍然存在且由物权人占有

2.妨害必须是以占有以外的方法持续进行的

3.妨害是不合法的或者超越了正常的容忍限度

4.妨害并不要求妨害人必须具备故意或者过失

5.妨害行为不能扩大到对人身权利行使的妨害

2013-3-55)叶某将自有房屋卖给沈某,在交房和过户之前,沈某擅自撬门装修,施工导致邻居赵某经常失眠。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赵某有权要求叶某排除妨碍

B.赵某有权要求沈某排除妨碍

C.赵某请求排除妨碍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D.赵某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ABC

四是对于有妨害之虞时的,发生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法35条)

危险的判断标准:

(1)危险必须是可以合理预见的,并非主观臆断

(2)危险必须是确实存在且有对他人财产造成损害的可能

第34、35条规定的是物权请求权的总结:(1)不必证明对方有过错;(2)不受诉讼时效限制;(3)以原物存在为前提条件;

五是对于财产损害的,发生恢复原状请求权

物权法36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注意:(1)被毁损的财产是不可替代的

(2)动产毁损的恢复方式为:修理、重作、更换,不动产为恢复原状

(3)应当考虑经济上是否合理

(4)在“技术上贬值”的情况下,可以同时要求损害赔偿

甲的自行车被乙偷走,乙骑了几天后又被丙抢夺。对于甲的救济,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可以向乙主张返还原物

B.如果甲向丙请求返还原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C.如果甲向丙请求返还原物,无须证明丙有过错

D.如果某日甲在路边看见这辆自行车,可以直接搬回家

物权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三者之间的关系:

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可同时主张

物权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可发生竞合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可发生竞合

第五讲物权变动

所谓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案例:甲与乙约定:甲将自己的自行车一辆卖给乙,价格为200元,当日交付,十日后乙付款,自行车所有权自乙付款时转移给乙,半年内乙不得将该自行车转让给他人,否则赔偿甲50元。双方依约履行了交付自行车和付款的义务。三个月后,乙将自行车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丙并交付。关于该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自甲将自行车交付给乙时自行车所有权转移给乙

B.自乙将自行车交付给丙时自行车所有权转移给丙

C.如果丙明知甲乙之间的约定仍购买自行车,他将不能取得自行车所有权

D.甲有权要求乙赔偿50元

例1 甲与乙在3月1日签定一份买卖彩电合同,3月2日乙交付5000元,3月3日甲将彩电交付乙,在这个法律关系中包含了三个法律行为:

(1)3月1日的买卖彩电合同,为债权行为,确立了债权债务关系:乙负有付款义务,甲负有交付彩电义务

(2)3月2日乙交付5000元的行为,为物权行为,发生物权变动:转移货币所有权于甲(3)3月3日甲交付彩电的行为为物权行为,发生物权变动:转移彩电所有权与乙。

例2 假设例1中,3月4日,甲以受到欺诈为由主张买卖合同应被撤销,当年7月法院终审判决撤销该买卖合同。问:若依据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则甲与乙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例一】甲、乙约定,甲以其A房屋与乙的B首饰互易。

①甲、乙的互易合同自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并生效,合同的生效不以房屋登记的办理或者首饰的交付为必要条件。

②互易合同生效的意义在于,甲对乙享有债权请求权,有权请求乙交付B首饰并移转所有权;乙对甲也享有债权请求权,有权请求甲交付A房屋并移转所有权。一方无免责事由拒绝履行的,对方有权请求强制履行或者要求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③只要没有将A房屋过户登记到乙名下,A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变动;只要没有将B首饰交付给甲,B首饰的所有权就不发生变动。

【例二】甲、乙单纯为了解不动产登记的程序,签订了一份虚假的书面合同,约定甲用A 房屋与乙的B首饰互易。后双方将A房屋登记在乙名下,但没有交付B首饰。

①B首饰没有交付,所有权自然仍属于乙;即使已经交付,仍然归属于乙。

②由于甲、乙间的互易合同无效(双方通谋虚假行为),故虽然以及完成了A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由于物权变动的推动力量不存在,故虽然办理了登记,但A房屋的所有权仍归属于甲,仅发生了错误登记而已。

(2006-3-91)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销售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1套别墅,遂打电话向乙、丙、丁发出售房要约,并声明该要约的有效期为1个月。要约发出后第10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第21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第25日,甲又与不知情的丁签订了买卖合同。第26日,该别墅被意外焚毁。下列关于甲、乙、丙之间关系的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甲、乙之间买卖合同有效 A B.甲、丙之间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损害乙的利益

C.甲不应向丙承担不能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因为房屋系意外焚毁

D.丙应当承担房屋被焚毁的风险

2007-3-6)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3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合同无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

C.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

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 C

注意:

动产一物多卖新规则,(对债权平等性的突破)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般动产:? 先受领者最优先? 若都无受领,先付款者优先

? 若都无付款,也无受领合同成立在先者优先

【第十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特殊动产:? 先受领者最优先? 若都无受领,先登记者优先

? 若都无受领,也无登记者,合同成立在先者优先

? 若交付之后又登记给其他人,优先保护受领者

【真题研习】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甲将自己的手表丢向路边,被乙拾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四川延考题试卷三第10题)

A.甲丧失手表所有权B.乙依先占取得手表所有权

C.乙应将手表返还权利人D.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答案:C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例一】甲、乙约定,甲以其A房屋与乙的B首饰互易。乙交付B首饰后,甲仍不依照约定办理A房屋的过户登记,乙诉至法院,法院于4月1日作出生效判决,判决甲办理A房屋的过户登记。

①《物权法》第28条规定的法律文书仅限于形成判决,不包括给付判决。

②乙行使的是债权请求权,不是形成权,所以该判决生效时,乙仍然不能取得A房屋的所有权。

③须待依照该生效判决办理完毕A房屋的过户登记是,乙才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例二】乙对甲声称,如果不同意用A房屋和自己的B首饰互易,乙将公布甲妻早年的裸照,甲只好同意,乙交付了首饰,甲也给乙办理了房屋的过户登记。半年后,甲诉至法院,以遭受胁迫为由请求撤销合同,法院于4月1日作出生效判决,判决甲的撤销权成立,合同自始无效。

①甲行使的撤销权,法院据此作出的判决为形成判决,自判决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乙已经取得的A房屋所有权自始消灭,甲自始回复对A房屋的所有权。

②例一与例二的不同,根本原因在于请求权与形成权的作用不同。

【例三】A房屋为甲与妻子婚后购买,登记在妻子名下。现甲妻起诉离婚,法院于4月1

日作出生效离婚判决,其中判决A房屋的所有权归甲。4月3日,在将A房屋登记到甲名下之前,甲、乙达成协议,甲以其A房屋与乙的B首饰互易。

①离婚判决为形成判决,故判决生效时,无须登记,甲即取得A房屋的所有权,甲与甲妻对A房屋的共同共有权消灭。

②在将A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之前,甲虽是所有权人,但欠缺处分权。处分的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③甲、乙的互易合同有效,但乙不能取得A房屋的所有权。

④正确的操作流程是,先注销甲妻的登记,再登记到甲名下,然后给乙办理过户登记(《房屋登记办法》)。

在司法考试中,属于《物权法》第28条的形成判决主要包括:

①行使离婚请求权所形成的分割财产的生效判决;

②行使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所形成的生效判决;

③行使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所产生的生效判决。

④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所形成的生效判决

例1 甲依法在自家宅基上建造了三间平房,10年后甲去世,房屋由其子乙继承。不久,乙将该房屋卖给了同村的丙,丙已经搬入居住。经查,该房屋从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请问如今房屋的所有人为()?

A.国家B.集体C.乙D.丙 C

2、某县居民王某自筹资金建造一栋三层楼房,2007年3月1日开工,2007年11月1日竣工,2008年2月3日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2008年3月1日办理好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请问王某从何时开始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A.2007年3月1日B.2007年11月1日

C.2008年2月3日D.2008年3月1日

2013-3-6 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B.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C.2012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

D.2012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 C

四、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1、我国立法规定登记要件主义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

2、不动产登记管辖原则——由不动产登记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3、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统一制度:统一登记机构、统一登记范围、统一登记办法

4、登记机构的行为规范(第13、18、22、21条):不得重复登记、要求评估、越权登记;应当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提供服务;按件收费,不得按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比例收取。

5、效力排序:(17条)权属证书与登记簿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除非后者被证明有误

甲建造了一栋三层小楼,建成后一个月甲到登记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请问登记机关的下列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对房屋进行实地查看B.要求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C.按照房屋的面积收取登记费D.按照房屋的价值收取登记费BCD

6、登记错误及其补正、法律责任

更正登记(19条):主要内容:申请更正的主体和条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更正登记的程序:提出申请-登记机关依职权审查-进行更正

更正登记的条件: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实有错误的

更正登记的效力:属于初始登记,一经登记即产生终局的效力

7、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更正登记(19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实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异议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主要内容:适用的前提: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内容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而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

登记效力:异议登记的效力是在15日内可以对抗第三人,第三人于此期间内不得主张善意取得

例一:哥哥与弟弟按份共有一栋房屋,登记在哥哥名下。弟弟办理异议登记后的第二天,哥哥将房屋出售给丙,并托关系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

①丙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

②因异议登记有效存在,丙不能主张自己为善意。

例二:哥哥与弟弟按份共有一栋房屋,登记在哥哥名下,弟弟办理了异议登记。弟弟因未能筹集到诉讼费,异议登记30天后一直没有提起诉讼。深谙法律的哥哥认为有机可乘,将房屋以市价出卖给不知情的丙,丙托关系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

①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丙可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

②因异议登记已经失去效力,不再发生阻碍善意取得的效力。

例三:哥哥欲将自己的房屋出售给丙,弟弟听说后办理了异议登记。哥哥托人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

①由于哥哥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异议登记除了在事实上妨碍哥哥行使所有权外,没有法律上的效力。②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指为了保全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内容的请求权,而以该请求权为对象的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例一】房地产开发商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按照约定办理了预告登记。房屋建成后(此时房屋所有权仍属于甲),甲擅将该套房屋出售给丙,并托关系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

①此例彰显预告登记之保障将来实现不动产物权的作用。

②甲的处分不能发生物权效力,丙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③乙有权请求甲涂销丙之登记,并给自己办理过户登记。

④甲、丙合同有效,丙可对甲主张违约责任。

【例二】房地产开发商甲以在建房屋为乙设立抵押,并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房屋建好后,甲又以该房屋为丙设立抵押权,并于2009年4月1日办理了抵押登记。乙亦在可以办理抵押本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了抵押登记,登记日期为2009年4月20日。

①此例彰显预告登记之顺位保障作用。

②乙的抵押权登记在后,但由于预告登记在前,故乙的抵押权优先于丙的抵押权。

【例三】房地产开发商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按照约定办理了预告登记。房屋建成后,在给乙办理过户登记前,甲宣告破产。

①此例彰显预告登记之破产保护作用。②多亏预告登记襄助,该房屋不属于甲的破产财产。侵权赔偿责任: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练习

1、(2008四川-3-59)某房屋登记的所有人为甲,乙认为自己是共有人,于是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甲不同意,乙又于3月15日进行了异议登记。3月20日,丙打算买甲的房屋,但是到登记机构查询发现甲的房屋存有异议登记,遂放弃购买。乙申请异议登记后,发现自己的证据不足,遂对此事置之不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异议登记后,未经乙同意,处分该房屋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B.异议登记于3月31日失效

C.甲有权向乙请求赔偿损失

D.甲有权向登记机构请求赔偿损失BC

2、(2009-3-8)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

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 C

3、登记机关误将甲的房屋登记到乙名下,3月16日甲申请异议登记,3月17日登记机关予以异议登记。4月15日甲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为房屋所有权人。4月16日乙将该房屋以市场价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A.丙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B.丙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但不属于善意取得

C.丙未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D.丙是否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取决于甲是否追认 A

动产交付制度

交付的要素有二:

(a)具有交付的合意;

(b)移转动产的占有(移转直接占有;移转或者创设间接占有)。

交付的类型:(一)现实交付:指事实管领力的移转,即双方在约定的地点,基于合意移转直接占有,使受让人取得直接占有,让与人放弃全部占有地位。直接占有是否终局性移转,须依一般社会观念(交易观念)定之。

构成要件:1、占有发生转移;2、与债权合意相结合。

【例1】甲、乙约定,甲购买乙祖传的一个手镯,价款30万元,甲已经预先支付了全部价款。一日,甲到乙家串门,乙拿出该手镯放在茶几上对甲说:“现在给你”,甲对曰:“先放这,我走时带走”。茶毕,甲忘了带走手镯。问现手镯的所有权归谁?。

①也许甲始终都没有碰这个手镯一下,但依照一般社会观念,甲、乙已经合意完成了手镯的现实交付。故手镯所有权归甲。

②观察占有的维持与丧失,应依照一般社会观念,并参酌人与物结合的时间关系、空间关系予以认定,其中一般社会观念起主导作用。

【例2】甲将汽车出卖给乙,由甲的司机丙交给乙的司机丁。

①这也是现实交付,称为为经由占有辅助人为交付。

②丁辅助占有之时,乙取得汽车所有权。

【例3】甲出售汽车给乙,乙转售给丙。乙请求甲直接将汽车交付给丙,甲允诺而为之。

①这也是现实交付,被称为经由被指令人为交付。

②问题是:丙从谁那里、自何时取得所有权?答曰:甲将汽车交付给丙时,乙取得所有权,并在一个“法学上的瞬间”所有权自乙移转于丙。

【例4】甲的汽车在乙处修理期间,甲将汽车出卖给丙,丙又出租给丁。乙依照甲的指示,将汽车交付给了丁。

①这还是现实交付,叫作经由占有媒介关系而为交付。

②乙将汽车交付给丁时,丙取得汽车所有权。

例题1: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丙听说后,表示愿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乙得知此事,诱使甲8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该画在由乙占有期间,被丁盗走。此时该名画的所有权属于下列哪个人?

A.甲B.乙C.丙D.丁 A

例题2:甲向凡客公司邮购10件T Shirt,但整个过程并未明确交付的地点,凡客公司于5月1日将10件T Shirt投邮,甲于5月8日收到。问:甲何时取得T Shirt的所有权。

①甲与凡客公司的动产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交付地点,又需要运输,所以凡客公司货交第一承运人(邮局)时,即视为完成了现实交付,甲于此时取得所有权。

②甲取得T Shirt所有权的时间为5月1日。

例题3. 甲、乙约定,甲以其A房屋与乙的B首饰互易。同时约定,乙将B首饰邮寄给甲就可以了。乙依约将B首饰投邮。

①甲、乙对于B首饰没有约定交付地点,货物又需要运输,根据《合同法》第141条,乙将B首饰投邮时,视为完成现实交付,甲取得首饰的所有权。

②但是,如果甲、乙约定乙必须送货上门,则乙将B首饰投邮时,尚未完成现实交付,需要等邮差将B首饰在甲的所在地交付给甲时才算完成了交付。

(二)观念交付

指通过抽象的控制权的转移,实现物权的变动

1、简易交付(25条)

在简易交付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已存在保管、租赁、试用、借用、仓储等关系,因此,法律行为生效时,物权发生变动

2、指示交付(26条)

构成要件:

在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

转让人应对第三人享有返还原物所有权

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

从双方约定生效时起,请求权发生转让并代替交付

甲将相机出租给丙,租期半年。期间,乙提出购买甲的这部相机,甲同意。双方约定等甲、

丙间的租赁合同终止时,乙直接请求丙返还相机。

①指示交付是为了两全其美。②甲对乙让与的是基于租赁合同的返还请求权,因为此时甲对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丙还是有权占有人)。③甲、乙让与债权性返还请求权的合意达成时,甲同时将对相机的间接占有移转给乙,完成了指示交付,乙取得相机的所有权。④租期届满,丙成为无权占有人,乙作为所有权人,可以对丙行使《物权法》第34条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例1】甲的手机被乙盗窃,丙听说后提出购买该手机,甲表示同意。双方还约定丙自己找乙要回该手机。

①甲不是该手机的间接占有人(因缺乏占有媒介关系)。②甲可将自己对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占有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丙,以代交付。甲、丙达成让与返还请求权的合意时,即完成了指示交付,丙取得手机手机所有权。③虽然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得单独转让,但通说认为,指示交付属于利用可以承认的例外

【例2】乙的B首饰被丙所盗,甲听说后,提出用自己的A房屋换B首饰,乙同意,让甲自己找丙取回B首饰,甲欣然同意。

①《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②自甲同意从丙处取回B首饰时,乙将其对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让与给了甲,甲此时取得B首饰的所有权,是为指示交付。

【例3】甲将笔记本电脑出租给乙,租赁期间,甲、丙于5月1日达成协议,约定甲将电脑出卖给丙,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交付。租赁期满后,因甲的疏忽,乙于8月1日才收到甲出卖的通知。问:丙何时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①这一问题《物权法》没有规定。

②通说观点是:5月1日丙即取得所有权。但应类推适用《合同法》第80条关于“债权让与通知”的规定,即直接占有人乙接到通知之前,所有权的变动对乙不发生效力。就是说,虽然丙已经是所有权人,而且租赁期间已经届满,但丙对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能成立(须等到8月1日,丙对乙的返还请求权方才成立)。

3、占有改定(27条)

指动产所有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通过达成两个合意的方式完成交付:

①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合意;

②让与人和受让人成立借用、保管、租赁、委托、承揽等债权合同的合意,依照该债权合同让与人取得直接占有,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须注意:依照《担保法解释》第87条规定的精神,以占有改定方式设立质权的,不能产生质权设立的法律效果,但不因此影响质押合同的生效。

【例1】5月1日,甲、乙约定甲将自己的汽车出卖给乙,甲交车的时间为6月1日。

①交付时间的约定与占有改定是两回事情。占有改定的约定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动产物权发生变动;第二,让与人与受让人另行达成借用、保管、出租、承揽、委托等协议,让与人基于该协议继续直接占有该动产,受让人基于该协议取得动产的间接占有。

②5月1日,甲、乙仅约定了甲交付的时间,还没有交付呢。

③占有改定就是一种交付,只不过是一种观念交付罢了。这里不存在占有改定。

【例2】5月1日,甲将钢琴出卖给乙,双方同时约定,自该日起乙取得钢琴所有权,但甲借用一个月。

①这才是占有改定。甲、乙于5月1日达成两个合意:(a)乙于5月1日取得钢琴所有权;(b)甲、乙间成立为期一个月的借用合同,基于借用合同,甲取得直接占有,乙取得间接占有。

②占有改定一定包含两个约定。

【例3】甲以自己的汽车为乙设立质权,约定4月1日交付汽车。4月1日,乙对甲提出,由于自己家中车库已满,汽车由甲替自己保管,但乙自该日起对汽车享有质权,甲欣然应允。

①甲、乙间质押合同已经生效。

②甲、乙已经完成了汽车的交付(交付方式为占有改定)。

③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7条,乙不享有汽车的质权,因占有改定不发生质权设立的效果。【例4】甲以自己的汽车为乙设立质权,约定4月1日交付汽车。4月1日,乙对甲提出,由于自己家中车库已满,甲的车库闲着也是闲着,该车就停在甲的车库中,由乙上锁保管。甲含泪照办。

①这不再是占有改定。而是甲将汽车现实交付给乙,同时乙无偿借用甲的车库。②乙于4

月1日取得汽车的质权。

例3与例4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完成交付,即现实控制力的转移。

练习:2013-3-11.甲有件玉器,欲转让,与乙签订合同,约好10日后交货付款;第二天,丙见该玉器,愿以更高的价格购买,甲遂与丙签订合同,丙当即支付了80%的价款,约好3天后交货;第三天,甲又与丁订立合同,将该玉器卖给丁,并当场交付,但丁仅支付了30%的价款。后乙、丙均要求甲履行合同,诉至法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应认定丁取得了玉器的所有权

B.应支持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C.应支持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D.第一份合同有效,第二、三份合同均无效

1:甲在乙的画展上看中一幅画,并提出购买,双方以5万元成交。甲同意待画展结束后,再将属于自己的画取走。此种交付方式属于()。

A.现实交付

B.简易交付

C.指示交付

D.占有改定 D

2: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业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8月15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台支付了价款。摄像机所有权何时转移?

A.8月7日

B.8月8日

C.8月9日

D.8月15日

3、2006年11月10日,甲将自己家的耕牛借给邻居乙使用。11月20日,乙向甲提出购买此牛,甲同意。双方商定了价格,并约定5天后付钱。11月22日此牛被雷劈死了。问由谁来承担风险?

A.甲

B.乙

C.甲乙各一半

D.甲1/3乙2/3

4、甲有三台空调,A空调自用,B空调借给乙使用,C空调出租给丙。如今甲乙签署买卖合同,由乙购买这三台空调,双方约定:(1)A空调出卖给乙,但甲由于使用需要,承租该空调;(2)甲将对丙享有的C空调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乙,以代替交付。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关于A空调的交付为占有改定B.关于B空调的交付为简易交付

C.关于C空调的交付为指示交付D.三台空调均未交付

5、甲有一头耕牛,打算卖给乙。考虑到当前正值农忙,甲需要使用耕牛,而乙家有拖拉机可以耕地,双方约定:耕牛作价2500元,乙付清价款后牛就归乙所有,但甲继续使用耕牛至7月31日。7月8日,乙将2500元价款付给甲。7月20日,外地的牛贩子丙路过此地,看见甲正在耕地,便出价3000元买甲的牛,甲收钱后把牛让丙牵走。关于牛的归属,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7月8日之前牛归甲所有B.7月8日到20日之间牛归乙所有

C.7月20日至31日之间牛归丙所有

D.7月31日以后牛归乙所有,乙有权向丙追回牛

8、5月6日甲遗失一个篮球,5月7日酷爱打篮球的乙捡到该篮球。5月8日甲委托丙告诉乙:乙不用归还该篮球,甲愿意将该篮球赠送给乙。5月9日乙告诉甲愿意接受该篮球。请问乙何时取得该篮球的所有权()?

A.5月6日B.5月7日C.5月8日D.5月9日

(09司考)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1-93题。

91.关于乙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和交付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时,乙直接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B.甲、乙的借用约定生效时,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C.由于甲未将玉石交付给乙,所以乙一直未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D.甲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将玉石交付给了乙

92.关于丙、丁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将玉石交付给丙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B.甲、丙的买卖合同成立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C.丙将玉石交给丁时,丁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D.丁不能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93.关于该玉石的返还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戊已取得了该玉石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无权请求返还该玉石

B.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请求己返还该玉石不受时间限制

C.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戊与己的转让行为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己返还该玉石

D.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玉石的受让人己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己返还该玉石

2011司考: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0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4月1日,吴某又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仍归吴某所有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5月10日前,吴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B.2月1日至5月10日,李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C.3月1日至5月10日,张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D.5月10日后,王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第六讲所有权一般原理

根据公平正义理念的内涵,关于《物权法》第42条就“征收集体土地和单位、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作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可以成立?(2012-3-51)

A.有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进行征收,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统一

B.征收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保证程序公正

C.对失地农民须全面补偿,对失房市民可予拆迁补偿,合理考虑不同诉求

D.明确保障住宅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保护正当利益和民生

【司法部答案】ABD

【解析】对失地农民须全面补偿,对失房市民也应予拆迁补偿,而不是对失房市民“可”拆迁补偿。ABD皆正确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1、以是否基于法律行为,可以分为:

基于法律行为的取得:买卖、互易、赠与、遗赠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取得:时效、善意取得、添附、继承、发现隐藏物埋藏物、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公用征收、征用、没收财产、罚款、罚金等

2、以是否基于原权利人的意志及权利,可以分为:

原始取得:劳动生产、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时效、善意取得、添附、发现隐藏物埋藏物、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先占、没收、无主财产归国有等

继受取得: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继承

所有权的取得的特殊方式:

(一)添附

所谓添附,是指不同所有权人的物被结合、混合在一起成为一个新物或利用别人的物加工成为新物的事实状态,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

附合、混合为物与物的结合

加工为劳力与他人的物的结合

因添附的结果而形成的物,若要恢复物之原状,在事实上已经不可能或对社会经济不利,所以现代各国物权法通常规定物归一方所有或各方共有,当事人之间约定恢复原状是无效的A.附合

所谓附合,是指不同所有权人的物紧密结合在一起而成为一个新物,非经毁损或者分离费用过大的情形。

1.动产与不动产附合

(1)动产与不动产附合须具备如下构成要件:

其一,须动产与不动产相结合。

其二,须动产成为不动产的成分。

其三,动产与不动产须分属不同的人所有。

(2)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的法律效果

一是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二是动产所有权因而消灭,该动产上的一切负担,随之消灭。

三是动产的所有权人可根据情况获得与其原财产价值相当的补偿。

例1:甲乙为邻居,同时在宅基地上建房,一天,甲雇人涂刷白灰,但工人把乙的白灰涂刷在了甲的外墙上,问应如何处理?

2.动产与动产的附合

动产附合于动产后,发生如下物权效果:

其一,附合的动产如有主从物之分时,由主物的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何为主物,何为从物,应根据物的价值、效用、性质等判断。

其二,附合的动产无主从物之分时,原则上由各动产所有人共有,份额按附合时动产的价值比例而定。

其三,主物所有权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时,因其所有权并未消灭,故主物上第三人的权利仍旧存续,并及于合成物的全部;从物的原所有权消灭,其上原存在的权利也消灭,但如系

担保物权,则基于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其权利可存在于从物所有人所得的受偿金上

其四,动产所有人如共有该合成物,原动产所有权均消灭,但存在其上的担保物权,则移存在该合成物的应有部分上。

B.混合

不同所有人的物互相结合,难以分开并形成新的财产,如水与水,酒与酒,混合后的物难以识别,如不同的大米,混合后分离费用过大

物权效果:

其一,如有主从物之分时,由主物的所有权人取得混合物的所有权,并给从物的所有人以相当的补偿其二,无主从物之分时,原则上由各动产所有人共有,份额按混合时动产的价值比例而定。

例:甲、乙两家为养鱼专业户,鱼塘相连,甲有9亩,乙有1亩,由于暴雨使两家鱼塘合一,问应如何处理?

C.加工

将他人所有的动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物或者使原物价值极大提高。

我国:有约定按约定

加工所增价值未超过原材料价值,加工物归原材料所有人

加工价值明显大于原物价值,加工物归加工人

加工价值与原材料价值相当,由双方共有

除共有外,取得加工物所有权的一方对对方的加工劳动或原材料价值予以补偿

D.恶意添附的问题

当存在恶意添附,没有经权利人同意而强迫他人得利,权利人可以主张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例:甲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乙三年,租赁合同约定未经甲的同意,乙不得进行装修。半年后,乙未告诉甲就装修了房屋并改变了房屋结构,后甲发现后大为不满,问甲应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拾得遗失物的构成要件:遗失物是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并非无主财产须为他人之物;须为动产,不动产永不构成遗失;遗失人对于物的占有的丧失须非出于自己的意思;须非隐藏物;须有拾得行为,包括发现和占有两个行为

(二)拾得遗失物

1、拾得遗失物的含义

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并予以占有的事实行为。

(三)先占

先占是指无主动产由最先占有者取得所有权。

构成要件:1.对象是无主物。最常见的为抛弃物,但是抛弃物必须是基于所有人或处分权人的意志而放弃。

注意:先占取得仅适用于法律对无主财产的归属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法律如果有特别规定,不能先占取得,如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不适用先占

2.标的物为动产,但下列动产除外:不融通物;尸体;文物、珍稀野生动物、植物资源和法律明文禁止捕获、采集的其他动物;他人享有独占性权利的物(如他人享有独占性捕捞权的动物)

3.先占人须以所有的意思现实占有标的物

物权效果:属于原始取得

例:王某办公用的一台电脑损坏,遂让秘书张某扔到垃圾站。张某将电脑搬到垃圾站后想到与其扔了,不如回家给儿子用,便将电脑搬回家,经修理后又能正常使用,王某得知电脑能够正常使用后,要求张某归还,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张某违反委托合同,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B 张某基于先占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C 王某有权要回电脑,但应当向张某予以补偿

D 因抛弃行为尚未完成,王某可以撤回其意思表示,收回对电脑的所有权

例:甲、乙为夫妻,一日,甲将乙的一批旧衣物扔掉,被废品收购者丙拣到,丙翻开一件衣服时,发现内里缝有现金1万元,经查是乙私藏的私房钱,问丙能否取得一万元?

2011司考:潘某与刘某相约出游,潘某在长江边拾得一块奇石,爱不释手,拟带回家。刘某说,《物权法》规定河流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行为可能属于侵占国家财产。关于潘某能否取得奇石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不能,因为石头是河流的成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从河流中分离后仍然属于国家财产

B.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经有关部门许可即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C.不能,因为即使石头是独立物,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也属于国家财产

D.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无主物,依先占的习惯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D (一)善意取得

我国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在《物权法》第106-108条)的特点是:

范围广泛;原始取得;设有例外。赃物、遗失物等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1 .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

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处分(出卖、互易、抵债、出资等)。

第三人为善意。即不知这是无权处分。

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办理了过户登记。

【例1】夫妻甲、乙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

①若甲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给不知情的丙,甲实施了无权处分,丙具有善意取得的可能性。

②若甲擅自以甲和乙的名义出卖给不知情的丙,甲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丙不具有善意取得的可能性。此时,保护善意第三人丙的任务由表见代理规则承担。

③若乙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将房屋出卖给丙,因缺少权利外观(乙不是登记名义人),丙无善意取得可能。

④强调: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条件。

【真题研习】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三第13题)

A.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B.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C.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D.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2 . 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须为占有委托物。

须注意:下列动产不善用善意取得:

(a)占有脱离物。指非基于真正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包括盗脏、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失散的动物。

(b)货币。货币属于特殊动产,占有货币即取得所有权,没有无权处分的问题。

(c)禁止流通物。如毒品、武器、淫秽书刊,国家不允许私人取得所有权,自不适用善意

取得。

【例2】甲以自己的房屋为乙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后,甲未经乙同意,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甲在给丙办理过户登记时发现,不知什么原因,房屋登记簿上给乙办理的抵押登记没有了,甲未事声张,给丙办理了所有权过户登记。

①这是另外一种善意取得。

②丙善意取得没有抵押权负担的房屋所有权。

(2)动产的占有人实施无权处分(出卖、互易、出资、抵债等)。

(3)第三人为善意。即不知属于无权处分

(4)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5)完成交付。

【例4】甲委托乙保管黑枪一把,因缺钱花,乙以自己的名义高价将该枪出卖给不知情的丙。

①丙不能善意取得手枪的所有权。②原因是:手枪属于禁止流通物,一般人是不能享有所有权的,也就不发生善意取得了。

【例5】甲于4月1日将自己的钢琴出卖给乙,同时约定甲借用三个月。甲又于5月1日擅自将该钢琴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同时约定甲向丙借用两个月

【例3】甲委托乙帮自己保管5000元,乙因欠丙数千元,就将甲交给自己保管的5000元拿来还了欠丙的债。

①不能说丙善意取得5000元。②原因是:货币属于一般等价物,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错币、封金除外),所以,当甲将5000元交给乙时,乙就是这5000元是所有人,乙用这5000元还债,属于有权处分。③甲可对乙主张违约责任(或不当得利返还),那是另外的问题。

【真题研习】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2007年试卷三第10题)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

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

【真题研习】甲、乙外出游玩,向丙借相机一部,用毕甲将相机带回家。丁到甲家见此相机,执意要以3000元买下,甲见此价高于市价,便隐瞒实情表示同意并将相机交付与丁。不久,丁因手头拮据又向乙以2000元兜售该相机。乙见此相机眼熟,便向丁询问,丁如实相告,乙遂将之买下。此时,谁拥有该相机的所有权?(2008年试卷三第12题)

A. 甲

B. 乙

C. 丙

D. 丁

3.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

须注意:善意取得质权、抵押权,不要求具备“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这一要件。因为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均属单务、无偿合同

【例6】甲将自己的相机交给乙保管。丙欲向丁借款5万元,丁要求丙提供担保。丙请求乙提供担保,乙于是谎称自己是相机的所有权人,将该相机质押给不知情的丁,并交付相机。丁善意取得对相机的质权。

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以办理抵押登记为构成要件;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并不以“登记”或者“交付”为构成要件。

【例7】甲将自己的相机交给乙保管,乙擅自以自己的名义抵押给不知情的丙,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以动产交付为构成要件,但是,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不发生动产质权的

物权法案例分析

物权法案例分析 一、甲继承其父乙遗留的A小提琴。后甲将A出卖于丙,约定3月1日交琴。3月1日甲交琴时,向丙表示,欲借用5天,丙表示同意,并支付价金。甲于3 月3日又将A琴以己有的意思卖给善意的丁,并交付。 问: 1.试逐一分析A琴所有权变动的性质及其法律事实。 答:①甲继承其父乙遗留的A小提琴,属于继受取得,法律事实为其父的死亡,甲取得A琴的所有权; ②甲将A出卖于丙,约定3月1日交琴并顺利完成交付,法律行为为买卖行为,所有权从甲移转到了丙; ③甲于3月3日又将A琴以己有的意思卖给善意的丁并顺利交付,属于无权处分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善意取得受到法律保护,因此丁取得A琴的所有权。 2.甲、丙、丁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 答:甲与丙:甲将A出卖于丙,构成买卖合同关系;甲向丙借用A琴5天,丙同意,构成借用合同关系,如甲到期不归还A琴,丙可基于其所有权向甲主张权利。 甲与丁:甲于3月3日又将A琴以己有的意思卖给善意的丁并顺利交付,构成买卖合同关系。 二、2006年2月1日,甲价值2万元的翡翠被乙盗走。乙以3000元的价格出让给翡翠鉴定、雕刻师丙。试依传统大陆法系民法理论回答以下问题: 1.2008年2月7日,甲发现丙占有该翡翠,甲能否向丙主张返还?为什么?答:甲可以向丙主张返还。原因有二: ①在本案例中被盗翡翠价值2万元,丙属于专业人士具有判断该翡翠价值的能力,应知3000元的价格不合理,可判断此物为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不得对抗甲的所有权。故丙不能取得翡翠的所有权,甲可以向丙主张返还; ②虽然2008年2月7日距离被盗之日2006年2月1日已经过去了两年,但是在我国无偿回复请求权是要求“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因此本案例中起算点应是2008年2月7日,甲并不会因为

经典-个人工作总结

个人写法及格式 个人一般的格式为标题、前言、主体、结尾四部分。一、标题 即个人总结的名称,有时可以将主要内容、性质作标题,如不能表达出完整的意思时,在正标题下可以再拟副标题。如《企业财务会计个人——在财务管理上的问题解决办法》。这里便是两个标题了。 二、前言 前言的写法多种多样,有的概述变化情况及主要成绩;有的介绍基本情况;有的概述总结的目的、方法等等。 三、主体 主体是总结的核心部分。这部分一般应叙述总结事件的过程、做法、体会、经验、教训,并且要作理论的概括,总结出规律性的东西。总结的优劣,这是决定性的部分。 四、结尾 或提出今后努力方向,或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表示自己的态度。 写个人要实事求是 写要有一说一,有二说二,老老实实,认真负责。不能行敷衍了事,吹嘘自己、捏造事实,弄虚作假。 编辑本段总结的结构形式 总结常见的个人结构形式有四种:

条目式 一为条目式,就是把材料概括为要点,按一定的次序分为一、二、三等条,一项项地写下去。 三段式 二为三段式,即从认识事物的习惯来安排顺序,先对总结的内容作概括***代,表明基本观点;接着叙述事情经过,同时配合议论,进行初步分析;最后总结出几点体会、经验和存在问题。 分项式 三为分项式,即不按事件的发展顺序,而是把做的事情分几个项目,也就是几类,一类一项地写下去,每类问题又按先介绍基本情况,再叙述事情经过,再归纳出经验、问题三个顺序写下来。 漫谈式 四为漫谈式,如向别人介绍自己的学习经验,就可用漫谈式,把自己的实践、认识、体会慢慢叙述出来。各种方式都有利弊,要从自己实际出发去选用,也可创造其它形式。个人总结并不能一朝一夕就能成功,多回顾自己的生活,将你认为是成功的事情或是活动写写总结,提高自己的写作水平。 写好个人需要注意的写法问题 1.总结前要充分占有材料。最好通过不同的形式,听取各

《物权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物权法期末重点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特征1、直接支配性。(绝对性)“直接”:物权人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介入即可实现支配。 2、享受利益性。包括享受物的用益价值或交换价值。 3、排他性。(对世性) 一物一权原则即物权标的物特定原则. 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含义:一个物权的标的物应以一物为原则,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能设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1、物权的客体为独立的、特定的物。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构成部分,不成为物权的客体。2、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3、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不得相互矛盾的物权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可以同时并存;同一物之上可以设定数个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可与担保物权同时并存 物权的客体——物 物权法: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关系。是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是人基于对于物的支配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人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特点:私法、财产法、强行法、固有法。作用:确定物的归属,定分止争;促进对物有效利用。保障交易的安全。 物权的效力:①优先效力:同一个物上有多数物权存在或该物亦为债权给付标的物时,先成立物权有优先后成立物权的效力,物权有优先债权的效力,基于物权的直接支配性而发生 物权之间的效力:①一般原则:先成立的物权的效力要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例外情况:限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②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外情况:买卖不破租赁物上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到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物上请求权,亦称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产生的请求权。物权法为保护物权而特别设定。 种类1、理论上:返还请求权: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权客体者,可请求返还。 妨害除去请求权:对于占有侵夺或占有扣留之外的其他妨害物权情形,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人排除。 妨害的形态:对物的实体的侵害;可量物的侵入;不可量物的侵害;无权使用他人之物;妨碍所有权的行使;土地登记的错误、遗漏或不实。等等 妨害防止请求权:对于物权有妨害之虞者,得请求消除该危险 与债权请求权的不同:1、不同的功能和目的。 物:排除物权受侵害的事实或可能,恢复或者保障物权的圆满状态。债:弥补受害人已经遭受的损害。 2、过错要件上的不同物:采取的是严格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债:原则上要求加害人具有过错。 3、后果举证上的不同。物:并不要求证明实际损害的存在。债:必须证明已经遭受了损害。 4、时效适用上的不同。 物权的类型: 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法律规定设立,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创设。 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1、物权以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者为限。2、物权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创设。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新的物权类型,即“类型强制”。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内容,即“类型固定” 物权的学理分类:自物权与他物权、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 我国物权法的分类 所有权: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业主的

物权法案例汇总

第一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专题 案例1 张某对违章建筑主张所有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陈某系张某丈夫,陈某从胡某处购买铜原县高家镇水园街11号一间半住房后,在该房前未经批准占用公用土地搭建面积为40.25平方米的木结构房屋一间,并于9年后改建为石棉瓦屋。再过9年,铜原县进行街道整治,经铜原县城市建设指挥部批复后再经铜原县人民政府批准,将该地段作为建设县城公园之用。随后,铜原县城市建设指挥部在拆迁该地段时,对陈某从胡某处所购一间半住房,按有关规定作了安置。对在房前违章搭建的石棉瓦平房,作出由陈某自行拆除的决定。后因铜原县外北街居委会需要临时占用该石棉瓦平房办公,遂与陈某协商购买该违章建筑残值(拆除材料值),价值640元,由城建指挥部付款后陈某出具领条一张。在领取该款半年后,陈某和张某隐瞒真实情况,向铜原县规划委员会申请办理扩建房屋的产权证,同年铜原县规划委员会由于审查不严,予以批准。陈某夫妇为占有该违章搭建房,双方协议离婚,在财产分割协议中约定:“水园街11号未拆除的40.25平方米石棉瓦房屋属张某所有”,并经铜原县公证处公证。事后,张某强行搬进外北街居委会正在使用的石棉瓦房。同时张某持规划部门的批复和公证书向铜原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该石棉瓦房的产权证。因房地产管理局审查不严,向张某颁发了铜权字第2476号《房屋所者权证》。次年,张某将领取的石棉瓦房残值款640元强行退给外北街居委会。铜原县规划委员会查明真相后,作出了撤销对违章建筑石棉瓦房产权申请批复的决定。随后铜原县公证处作出了撤销公证书的决定,铜原县房地产管理局也作出了关于缴销铜权字第2476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对此,张某以“搭建40.25平方米房屋时,没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审批制度,应视搭建房屋属合法建筑物”为由,主张撤销铜原县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缴销铜权字第2476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并确认其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 法律问题 1.张某办理的房屋产权证是否有效?她是否取得石棉瓦房的所有权? 2.张某的主张是否合理? 法理分析 (一) 房地产权属登记 房地产属于典型的不动产,其物权采用登记的方法进行公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1.不动产登记 我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一节对不动产登记的有关事项作出了规定,其中第10条至第13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职责、登记所需材料等分别作出了规定。根据《物权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而此前我国不动产登记是实行分部门登记的办法。根据《物权法》第1l条的规定,申请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根据《物权法》第12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登记 时不仅要“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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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 从XX年7月版本《物权法》(草案)到XX年3月正式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分别简称“草案”和《物权法》)之间的审议演变过程中,许多条款有了很大的变动。经过观看、研判这些变动痕迹,能够反映出立法者的立法宗旨和原意。特别值得我们学习、分析、研究。 经过观看“草案”和《物权法》中第六章内容之变动,发觉了许多值得关注之处。在此提出来谈谈个人的认识和体味,供大伙儿参考。 1.“草案”中使用了“业主会议”和《物权法》中使用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名词,二者对同一具“主体”所使用的名称别相同。《物权法》使用后者更贴近实践。 2.“草案”中第八十七条“能够以业主会议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内容,被《物权法》删除了。《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保留了“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权法》的这一修改,取消了“草案”中“业主会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维权的诉讼主体资格。这种维权的诉讼主体资格只保留给了业主。 3.《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七十八条中增加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能够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一新的内容。这表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能够作为被侵权业主维权诉讼的被告当事人。增加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责任。 4.《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八十三条中增加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第八十三条中所列举的“伤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将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负责“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惊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在这之前,上述职责是由物业治理公司承担的。将来这一职责将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承担。其重担别轻。 5.《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七十四条中修正了“草案”中第七十六条的某些规定,明确“建造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经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为将来解决这一类争吵,提供了法律依据。 6.XX年3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同意记者采访,在解读物权法时称:对车位、车库的归属咨询题,物权法是别溯及既往的。 所以《物权法》别具有“溯及力”(法律的溯及力,算是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也算是说,《物权法》施行之前的类似咨询题,应当按照当时的规定或者约定处理。 《物权法》施行时,尽管还需要“实施细则”、“司法解释”等配套法规的配合,但是《物权法》作为国家的大法,其立法精神,立法原意都特别明确了。为将来配套法规的出台,提供了大法的依据。 综上所述,《物权法》施行后,“业主委员会”少了以往的权力,多了实实在在的义务和责任。将来其开展工作试图“有权无责”别受制约的状况将会有所改善。那些被“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侵权的业主有了能够获得法律支持的诉讼道路可走。那些疑惑天高地厚的“委员”们,将来做事可得掂量掂量了。假如站在法庭被告席上,再来辩解“三颗伪造印章”和“运动员兼裁判员”等咨询题,就别可能像糊弄业主们那么方便了

【精选】个人的年终工作总结3篇

【精选】个人的年终工作总结3篇 个人的年终工作总结3篇 总结是对过去一定时期的工作、学习或思想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并做出客观评价的书面材料,它在我们的学习、工作中起到呈上启下的作用,让我们好好写一份总结吧。那么我们该怎么去写总结呢?下面是收集整理的个人的年终工作总结3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个人的年终工作总结篇1 忙碌的20xx年即将过去。回首客务部一年来的工作,感慨颇深。这一年来客服部在公司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在客服部全体人员的积极努力配合下、在发现、解决、总结中逐渐成熟,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提高服务质量,规范前台服务。 自20xx年我部门提出“首问负责制”的工作方针后,20xx年是全面落实该方针的一年。在日常工作中无论遇到任何问题,我们都能作到各项工作不推诿,负责到底。不管是否属于本岗位的事宜都要跟踪落实,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连惯性,使工作在一个良性的状态下进行,大大提高了我们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记录统计,今年前台的电话接听量达26000余次,接待报修10300余次,其中接待业主日常报修7000余次,公共报修3300余次;日平均电话接听量高达70余次,日平均接待来访30余次,回访平均每日20余次。

在“首问负责制”方针落实的同时,我们在7月份对前台进行培训。主要针对《前台服务规范》、《前台服务规范用语》、《仪态礼仪》、《谈吐礼仪》、《送客礼仪》、《接听礼仪》、〈举止行为〉、〈前台办理业务规范用语〉等进行培训。培训后还进行了笔试和日检查的形式进行考核,而且每周在前台提出一个服务口号,如“微笑、问候、规范”等。我们根据平时成绩到月底进行奖惩,使前台的服务有了较大的提高,得到了广大业主的认可。 二、规范服务流程,物业管理走向专业化。 随着新《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日益健全,人们对物业公司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物业管理已不再满足于走在边缘的现状,而是朝着专业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的方向迈进。在对园区的日常管理中,我们严格控制、加强巡视,发现园区内违章的操作和装修,我们从管理服务角度出发,善意劝导,及时制止,并且同公司的法律顾问多沟通,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如私搭乱建小阁楼、安外置阳台罩的,一经发现我们马上下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整改。 三、改变职能、建立提成制。 以往客服部对收费工作不够重视,没设专职收费人员,由楼宇管理员兼职收费,而且只在周六、日才收,造成楼宇管理员把巡视放在第一位,收费放在第二位,这样楼宇管理员没有压力,收多收少都一样,甚至收与不收一个样,严重影响了收费率。所以,从本年度第二季度开始我们开始改革,取消楼宇管理员,设立专职收费员,将工资

大二上民法期末复习

大二上民法期末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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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016学年第一学期民法期末复习笔记 一、名解(4x3′=12′) 1、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2、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 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3、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4、诉讼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的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 度。 5、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 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6、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 效时发生效力。 7、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之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8、担保物权:是为确保特定债权(包含四种)的实现为目的,以支配和取得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二、简答(3x6′=18′) 1、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条件 宣告失踪: 错误!须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范围: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错误!未定义书签。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2年 错误!未定义书签。须由人民法院依特别程序宣告 公告期间为3个月(民诉T185).公告期间届满后,被宣告失踪的事实得到确认的人民法院才可做出宣告失踪的判决 宣告死亡: 错误!未定义书签。须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范围: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民通意见T24、25) 错误!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

物权法案例分析范文

物权法案例分析范文 以下是四个物权法典型案例详细分析, 欢迎读者们参考学习: 案件一 xx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xx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xx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问题: 1.设,在乙向甲交还玉镯之前,乙不慎将玉镯摔裂,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设,甲在丢失玉镯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若有人能够找到玉镯并送还,愿以现金5000元酬谢。乙依此启事要求甲支付5000元时,甲提出,由于此玉是祖传,丢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乙给予谅解,不能支付该笔酬金。在此情况下,乙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3.设,甲并未张贴上述启事,乙寻找到甲,将玉镯奉还,但要求甲承担其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工时费320元。在此情况下,乙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其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4.设,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5.甲将玉镯典给典当行,形成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若3个月后甲未去赎回玉镯,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6.甲、丙离婚时茶馆对外所欠2万元债务仍未清偿。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 分析重点: 1、遗失物的保管的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在返还遗失物或者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在遗失物被领取前,也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坏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遗失物不易保管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公安机关可以及时拍卖、变卖,保存价金。拾得人和有关单位不能自行拍卖、变卖遗失物。 2、关于抬金不昧的规定

《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

《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 在社会生活中,小到几颗纽扣、一块手表、一部电话,大到一幢房屋、一片绿地、一座矿山,皆有物权的归属问题。如何确定权利的归属,划定权利人享有哪些权利,这些权利受侵害时如何保护,这就需要一部专门法律来规范、调整和保障。这部专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为了制定好这部关系国家建设发展和每个人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从起草至今,历时13年,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八次审议,终于在XX年3月的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高票通过。《物权法》内容博大,共分五编十九章及附则,涵盖的内容:物权法的调整范围;物权法的原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登记制度;物权的保护。 《物权法》是一部明确物的归属,保护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律,是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典。 《物权法》是根据宪法规定,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而制定的。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服务于经济基础。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财物权的归属、范围和内容,都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密切相关。如果不反映、不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就不可能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因此,物权法必须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并以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为根本目的。所以,本条明确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立法目的之一。物权法主要是从民事角度通过明确物的归属,权利人有何权利,他人负有什么义务,侵害物权的法律责任等,来体现和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发展市场经济,就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而规范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就是民法。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要通过明确物权归属和利用的基本规则,规范市场主体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保持市场主体的权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我国市场经济服务。

个人年终工作总结经典范文(新版)

个人年终工作总结经典范文 (新版) Work summary is to summarize, analyze and research the work in a certain period of time, affirm the achievements, find out the problems, and draw lessons from experience. ( 工作总结)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文字可以自由修改

个人年终工作总结经典范文(新版) 说明:本文适用于工作总结,工作总结是对一定时期内的工作加以总结,分析和研究,肯定成绩,找出问题,得出经验教训,明确下一步工作的方向,少走弯路,少犯错误,提高工作效益。下载后可直接打印使用。 个人年终工作总结经典范文 站在世纪尖端,透视过去一年,工作的风风雨雨时时在眼前隐现,我从一个刚大学毕业的学生到走入社会员工,要感谢领导及其同事们对我的培养和关怀,回顾过去的一年,我自己有很多的感想和体会。 从GMP文件的整理到大型设备进厂,从办公制度的学习到终端客户服务,从创新基金材料的整理到如何懂得企业的发展与艰辛,从工厂的实际学习到原辅材料、仪器的采购与认识。我想说,2013对我是丰收的一年。 我从事工作的时间不是很长,自身的素质和业务水平离工作的实际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但我能够克服困难,努力学习,端正工作态度,积极的向其他同志请教和学习,能踏实、认真地做

好本职工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不仅仅要能够工作埋下头去忘我地工作,还要能在回过头的时候,对工作的每一个细节进行检查核对,对工作的经验进行总结分析,从怎样节约时间,如何提高效率,尽量使工作程序化,系统化,条理化,流水化!从而在百尺杆头,更进一步,达到新层次,进入新境界,创开新篇章! 这里填写您的企业名字 Fill In Your Business Name Here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第一章物 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 (1)流通性有区别。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 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 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 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 (1)可担当客体不同。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 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种类物在未交付前灭失的,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等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 根据两物之间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有主物与从物的区分。主物是指独立存在,

物权法讲义(汇总)

仅供北京大学法学院2012-2013年度秋季物权法课程使用 物权法讲义 葛云松 北京大学法学院 目录 第一章物权概论 (2) 第一节导论 (2) 第二节物权的种类 (4) 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6) 第二章物权的变动 (9) 第一节导论 (9) 第二节物权行为理论 (11) 第三节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17) 第四节动产物权的变动 (19)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20) 第一节概述 (20) 第二节物上请求权 (24) 第四章所有权 (28) 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28) 第二节不动产所有权 (29) 第三节动产所有权 (31) 第四节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38) 第五节共有 (40) 第五章用益物权 (43) 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 (43) 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44) 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45)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46) 第四节地役权 (46) 第六章担保物权以及债的其他担保方式 (48) 第一节债的担保概述 (48) 第二节保证 (51) 第三节定金 (59) 第四节抵押权 (64) 第五节质权 (73)

第六节留置权 (79) 第七节非典型担保 (82) 第八节担保的并存 (90) 第七章信托概论 (93) 第八章占有...................................................................................................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占有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占有的取得、变更、消灭.......................................................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占有的保护...............................................................................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之间的关系.......................................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准占有.......................................................................................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物权概论 第一节导论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法?第2条第3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 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 ?形式意义的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9年施行) ?实质意义的物权法:各法律中所包含的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还包括《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中的物权规范。 (二)物权法的性质 1.物权法是私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但是与许多公法规范有密切联系(应一并学习、了解) (1)物权法规范的是私人之间的关于物权归属、行使上的法律关系 (2)与物权有关的公法规范 ?物权登记:登记机关是行政机关;登记行为是行政行为;与登记机关的争议适用行政法 和行政诉讼法 ?物权的效力:受到公法的广泛限制。例如建筑许可、施工许可,“违章建筑”的管制等 ?征收征用:行政法上的制度 2.物权法上的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 (1)强制性规定: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法定原则。

模具工个人经典版工作总结

最新模具工个人年度工作总结 这个阶段,我刚进公司不久,对模具行业和项目管理也是慢慢从零开始的摸索学习阶段。接手的第一个项目是cp项目.本项目主要是承制德国audi公司的几套模具,我则主要负责该项目的进度推进和日常项目管理。 工作内容: 1,配合cp公司进行项目日程的管理与进度推进; 2,负责与cp和allgaier公司相关负责人接洽,协助公司相关部门与他们进行相关技术对接工作; 3,组织召开项目会议,并对相关问题点进行记录、整理、反馈、确认,并跟踪落实整改; 4,负责cp项目物流、回款等相关商务工作; 5,负责cp项目验收相关技术文件的采集、整理、翻译、移交、归档等工作,主要包括模具动静检查表、补焊记录、检具gauge r r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二阶段:XX年3月至XX年11月份 经过上一阶段的培训和学习,我在项目管理、公司流程、模具相关知识方面有了一定提升,逐渐能够应对工作各个方面的要求。这一阶段,由于cp项目的结束,我的工作主要是以marujun 2ap和2ps项目为重点,从事相关项目管理、商务并为客户验收提供相关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工作内容: 1,结合marujun 和南京新干线的需求制定各个阶段工作计划;

2, 配合新干线公司进行项目日程管理与进度推进; 3,负责接待marujun 和新干线相关到访人员; 3,针对钣件、模具问题点召开修模会议,并跟踪落实整改有关事宜; 4,根据marujun 的装车情况,负责相关取样计划的编制、提样、发货相关事项; 5,协调公司内部各部门做好困难件整改相关工作; 6,负责项目验收相关技术文件的采集、整理、移交、归档等工作; 第三阶段:XX年10月至今 由于marujun 2ap与2ps两个项目已完成公司内部制作并交付,同时因为unipres 项目担当离职,所以我在这个阶段的工作重点转移到499t-76516/7和475c-74568两个项目上。主要从事项目管理、生产进度推进和为客户提样、验收提供相关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该阶段主要的工作内容和上个阶段大致相似,不同之处在于marujun 公司与unipres公司管理模式差异。相对marujun 来讲,unipres公司的管理从某种程度来讲更加苛刻,工作也更加细节化,平日工作相对烦琐。但是正如车间标语所说的那样:最苛刻的客人是企业成长最好的老师。通过根unipres公司的业务往来,对提升自身项目管理能力提供了新的思路。 上一年度工作总结 总体来讲,XX年的工作有值得自我勉励的地方,也有需要我反思提高的地方,主要体现在: 值得自我勉励的地方: 1,通过领导和同事的帮助以及自身在工作上的历练,我对项目管理的理解上有了很大的提升,真正的理解项目管理在整个模具企业运转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也能

物权法重点知识

物权法重点知识 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第一章物 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 (1)流通性有区别。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 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 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 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 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 (1)可担当客体不同。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 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种类物在未交付前灭失的,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等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 根据两物之间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有主物与从物的区分。主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其他物结合使用中有主要效用的物。从物是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也叫“附属物”。 分类的意义是: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 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按照物的性质或者法律地位是否可以分割,有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可分物是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效益或改变其性质的物。如油、米、布等。不可分物是指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否则会改变其效益或性质的物。 区分的意义主要是:

民法分论物权法总复习题及答案解析

民法分论总复习题及答案解析 第一部分——物权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关于“物权”中的“物”,说法错误的是() A.原则上为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物 B.包括知识产权 C.须是特定物 D.须是独立物 (B.权利成为物权的客体,仅限于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情况,如权利质权,但权利不是物。) 2、下列属于主物权的是() A.留置权 B.地役权 C.土地所有权 D.抵押权 (C.根据物权是否能够独立存在,物权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AD两项是担保物权,从属与债权而存在并为债权服务,是典型的从物权。BC两项是用益物权,但B地役权附属于需役地权利之上,C项是独立存在的物权。) 3、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 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A.因为物权具有追及效力。 4、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物权的是() A.土地承包经营权 B.建设用地使用权 C.典权 D.海域使用权 (C.因为物权法定主义) 5、关于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生效,只是不具备物权效力 B.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发生效力 C.确定无效 D.如果不在法律明确禁止之列,则确定生效 (A.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据此,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有效,但不具备物权的效力,而具有债权的效力) 6、下列情形违背一物一权原则的是() A.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 B.在同一物上设立数个内容相同的担保物权 C.甲以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权以取得贷款 D.甲乙共有一台笔记本电脑

经典年终总结9篇

经典年终总结9篇 经典年终总结9篇 总结是在某一特定时间段对学习和工作生活或其完成情况,包括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及得到的经验和教训加以回顾和分析的书面材料,它可以明确下一步的工作方向,少走弯路,少犯错误,提高工作效益,不如静下心来好好写写总结吧。总结怎么写才不会千篇一律呢?下面是帮大家整理的经典年终总结9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经典年终总结篇1 不知不觉间,来到公司已经有半年时间了,在项目开发的工作中,经历了很多酸甜苦辣,认识了很多良师益友,获得了很多经验教训,感谢领导给了我成长的空间、勇气和信心,个人年终工作总结范文。在这半年的时间里,通过自身的不懈努力,在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存在了诸多不足。回顾过去的一年,现将工作总结如下:工作总结 在从来到公司到现在的时间里,先后参与了临沧市烟草公司收储填报系统、曲靖市烟草公司代收代储信息管理系统和现在正在参与的储备项目:云南省烟叶仓储管理信息系统。 在工作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由于对业务不是很熟悉,所以在开发的过程中多次出现因为业务的原因,而返工的情况,但是通过这半年多的了解和学习,对相关的

流程有了越来越深的认识。 在开发中,用到很多新的技术,由于开发时间紧促,发现的问题不能马上解决,但是开发的过程,同时也是学习的过程,通过不断的学习和总结,遇到的问题都得到了很好的解决。 在工作初期,对工作认识不够,缺乏全局观念,对烟草行业缺少了解和分析,对工作定位认识不足。从而对工作的最优流程认识不够,逻辑能力欠缺,结构性思维缺乏。不过我相信,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不断的学习和思考,从而加强对工作的认知能力从而做出工作的最优流程。 三、工作心得 1、在这半年的工作实践中,我参与了许多集体完成的工作,和同事的相处非常紧密和睦,在这个过程中我强化了最珍贵也是最重要的团队意识。在信任自己和他人的基础上,思想统一,行动一致,这样的团队一定会攻无不克、战无不胜。 上半年工作中,很多工作是一起完成的,在这个工程中,大家互相提醒和补充,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所有的工作中沟通是最重要的,一定要把信息处理的及时、有效和清晰。 2、工作的每一步都要精准细致,力求精细化,在这种心态的指导下,我在平时工作中取得了令自己满意的成绩。能够积极自信的行动起来是这半年我在心态方面最大的进步。 现在的我经常冷静的分析自己,认清自己的位置,问问自己付出了多少;时刻记得工作内容要精细化精确化,个人得失要模糊计算;

你应了解物权法的几个知识点

你应了解物权法的几个知识点 全国人大审议并高票通过的《物权法》将从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共5编19章247条,涉及公私财产平等保护、住宅建筑用地70年后自动续期、不动产统一登记等。这部万众瞩目的法律对我们的生活将产生哪些重大影响?本文结合《物权法》条文,就老百性关心和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解读,以期读者有所收益。 一、什么是物权? 物权的概念以法律形式加以界定还是首次。《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对物权的法律属性规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制度:即一是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由本法和其他有关物权的法律规定;二是物权公示原则:公示就是对物权所有人对其所享有的物权信息公开表示;三是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动产或不动产,既是物权的支配物,又是债权的标的物,优先保护物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是不动产的登记制度。通俗地讲,大到房屋、车子,小到一针一线都属于物权的范围,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非法破坏、哄抢、私分和截留。 二、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公示制度对老百姓会有什么好处? 此次出台的《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效力。此外,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同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有了严格的物权登记规定,开发商想要“一房多卖”基本没戏,而购房者在产权登记的保护下,无疑将大大地避免私有财产受到侵害。而另一个细节就是,物权法中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额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三、70年后,老百姓的房子怎么办? 建设用地使用权问题一直是购房者关注的话题,特别是近两年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办的讨论日益热烈。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住宅用地为70年,工业和综合用地均为50年,商业用地则为40年;而对于到期后的各类型物业该怎么办却没有规定。 作为“保护个人私有财产不受侵害”的一个重要体现,施行的物权法做出了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尽管物权法中并没有对续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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