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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管理的意见

关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管理的意见
关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管理的意见

关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管理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和简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取消现行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核备案制,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监管,基于风险管理的原则,在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对现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分类管理。

一、分类原则

(一)依法依规,确保安全。在遵循现有法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产品安全风险程度,可能对人体带来较大安全风险的产品类别,纳入或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

(二)科学分类,合理定位。以产品具有或宣称的使用目的为分类的主要依据,以产品采用的原料、适用人群等内容为参考,科学合理对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进行分类。

(三)分类管理,提高效率。根据监管工作实际,调整有关现行特殊用途化妆品类别含义。将现行特殊用途化妆品作为特殊用途化妆品(I类),对现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中可能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产品类别,纳入或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作为特殊用途化妆品(II类)进行管理。其他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告知备案制。取消现行审核备案制。

二、调整有关特殊用途化妆品类别含义

(一)育发化妆品是指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或具有去头屑、控制头部皮肤油脂分泌等作用的发用类化妆品。

(二)健美化妆品是指有助于使体形健美、具有减轻或减缓眼袋、祛痘或抑制粉刺、抗皱等作用的化妆品。植物精油类产品(仅具有香精作用的除外),纳入健美化妆品管理。

(三)除臭化妆品是指具有抑汗、止汗等作用,以消除或减轻人体不良气味的化妆品(用来掩盖体味的芳香类产品除外)。

(四)祛斑化妆品是指用于减轻皮肤表面色素沉着的化妆品。具有美白或增白(仅具有物理遮盖作用的除外)、减轻黑眼圈,剥脱皮肤角质等作用的产品,纳入祛斑化妆品管理。

(五)防晒化妆品是指具有吸收或屏蔽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损伤的化妆品。通过紫外线作用达到皮肤晒黑或晒成其他颜色的产品,纳入防晒化妆品管理。

三、纳入或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的产品类别

(一)纳入相关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的产品类别

1. 具有或宣称控制头部皮肤油脂分泌作用或去头屑作用的发用类产品,纳入育发化妆品;

2. 具有或宣称抗皱、祛痘或抑制粉刺、减轻或减缓眼袋等作用以及植物精油类产品(仅具有香精作用的除外),纳入健美化妆品;

3. 具有或宣称抑汗、止汗等作用,以消除或减轻人体不良气味的产品(用来掩盖体味的芳香类产品除外),纳入除臭化妆品;

4. 具有或宣称美白或增白(仅具有物理遮盖作用的除外)、减轻黑眼圈,剥脱皮肤角质等作用的产品,纳入祛斑化妆品;

5. 具有或宣称皮肤晒黑或晒成其他颜色作用的产品,纳入防晒化妆品;

(二)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的产品类别

1. 孕妇、哺乳期妇女、婴幼儿和儿童等特殊人群使用的产品,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

2. 用于口唇(不含色素的产品除外)或眼部的产品(眉笔类产品除外),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

3. 使用纳米、基因等新技术材料作为原料的产品,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

附表:关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涉及的功效成分列表

附表:

关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涉及的功效成分列表

序号成分名称功效分类使用部位

有效用量范围(w%)

1 硫化硒去头屑剂头部 0.2-1.0

2 吡硫翁锌去头屑剂头部 0.5-1.5

3 硫磺祛痘剂面部 0.01-2.0

祛痘剂面部

4 视黄醇棕榈酸酯

抗皱剂面部

5 超氧歧化酶抗皱剂面部

6 硫辛酸祛痘剂面部

7 氯化羟铝止汗剂身体 8.0-25.0

8 二氯化羟铝止汗剂身体 8.0-25.0

9 倍半氯化羟铝止汗剂身体 8.0-25.0

10 三氯羟锆铝止汗剂身体

11 四氯羟锆铝止汗剂身体

12 五氯羟锆铝止汗剂身体

13 三氯羟铝锆 GLY

配位化合物

止汗剂身体

14 四氯羟铝锆 GLY

配位化合物

止汗剂身体

15 五氯羟铝锆 GLY

配位化合物

止汗剂身体

16 溴化羟铝止汗剂身体 8.0-25.0

17 氯化铝止汗剂身体 8.0-25.0

18 硫酸铝止汗剂身体 8.0-25.0

19 硫酸铝钾止汗剂身体 8.0-25.0

20 抗坏血酸磷酸酯钠美白剂面部、身体 0.05-3.0

21 抗坏血酸磷酸酯镁美白剂面部、身体 0.05-3.0

22 抗坏血酸棕榈酸酯美白剂面部、身体

23 抗坏血酸葡糖苷美白剂面部、身体 0.5-2.0

24 熊果苷美白剂面部、身体 0.5-5.0

25 甘草黄酮美白剂面部、身体

26 凝血酸美白剂面部、身体 0.5-3.0

27 木瓜蛋白酶美白剂面部、身体

28 石英角质剥脱剂面部、身体

29 胡桃(JUGLANS

REGIA)壳粉

角质剥脱剂面部、身体

注:

1. 产品配方中使用了表中所列功效成分的,为“具有”相关作用产品类别,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II类)。

2. 由于目前相关理论数据缺乏,表中部分功效成分尚未列出有效使用量范围,待相关数据明确后将进行完善。

3. 表中某些功效成分列出了有效用量范围,实际使用量超出范围上限值时,生产企业需要对该成分及其产品做进一步的安全性风险评估,《化妆品卫生规范》中已有限量要求的成分除外。

4. 特殊用途化妆品(II类)涉及的功效成分包括但不仅限于表中所列的功效成分。表中的功效成分名单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期调整。

关于实施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效率,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关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管理的意见》,现就实施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模式

调整有关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后,纳入或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范围以外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告知备案管理模式。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按照《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由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产品备案,并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备案资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机构(以下称国家局受理机构)负责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国家局受理机构收到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后,对备案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场予以备案,并于5日内发给备案凭证;备案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编号为:国妆备进字B+四位年份号+四位备案顺序号。备案凭证有效期为四年,申请人应于有效期满前4个月按照非特殊用途化

妆品备案延续资料要求提出延续备案申请。

二、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管理模式

(一)特殊用途化妆品(I类)行政许可管理模式

特殊用途化妆品(I类)维持原9类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管理模式,其行政许可申报受理、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批等相关要求,按照原9类特殊用途化妆品有关规定执行。

(二)特殊用途化妆品(II类)行政许可管理模式

特殊用途化妆品(II类)行政许可受理审评审批工作时限为55个工作日。特殊用途化妆品(II类)行政许可批件有效期为四年,申请人应于有效期满前4个月按照相关要求提出延续许可申请。

国家局受理机构负责特殊用途化妆品(II类)行政许可受理工作。特殊用途化妆品(II类)的行政许可检验项目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有关规定执行,相关申报资料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II类)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技术审评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特殊用途化妆品(II类)的技术审评工作,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评结论。特殊用途化妆品(II类)以集中审评的方式,每周二次定期召开审评会议,按《特殊用途化妆品(II类)技术审评要点》开展技术审评工作,提出技术审评意见。申请人可根据技术审评意见补充资料,补充资料时间计算在工作时限内。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或逾期未提交补充资料的,给予“建议不批准”的审评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特殊用途化妆品(II类)的行政审批工作。

三、原已备案的特殊用途化妆品(II类)有关问题

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备案现已纳入或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II类),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已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进口产品,应在原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有效期届满4个月前,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II类)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有关规定,向国家局受理机构提交相应的行政许可延续申报资料。对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产品,经过审评审批作出准予延续决定后,换发相应的行政许可批件。

(二)已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的国产产品,应在本通知实施后18个月内,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II类)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有关规定,向国家局受理机构提交相应的行政许可延续申报资料。对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产品,经过审评审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换发相应的行政许可批件。

(三)已获备案的产品,在原备案时提交的相关检验报告,如系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在申请行政许可延续时,可提交原检验报告复印件。

特殊用途化妆品(II类)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申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II类)行政许可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II类)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名称命名依据;

(三)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五)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六)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七)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八)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另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封样并未启封的样品1件。

第二条申请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II类)行政许可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三)产品配方;

(四)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五)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六)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专为中国市

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七)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八)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九)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十)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十一)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十二)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另附许可检验机构封样并未启封的市售样品1件。

第三条申请延续特殊用途化妆品(II类)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殊用途化妆品(II类)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

(二)特殊用途化妆品(II类)行政许可批件原件;

(三)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首次申报已提交且产品名称无变化的除外);

(四)产品配方;

(五)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六)市售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国产产品如未上市,可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七)国产产品,应提交申请人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产品生产、上市、监督意见书或产品未上市的审核意见;

(八)进口产品,应提交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以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九)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市售产品1件。

第四条申请特殊用途化妆品(II类)行政许可申报资料的其他有关要求,以及申请变更、补发、纠错等事项的,按照《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附件《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附表:

1.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II类)行政许可申请表

2.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II类)行政许可申请表

表1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II类)行政许可

申请表

产品名称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填表说明

1. 本申请表可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下载使用。

网址:HTTP://https://www.wendangku.net/doc/3b9856829.html,

2. 本表申报内容及所有申报资料均须打印。

3. 本表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4. 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规及申报受理规定。

5. 产品类别请填写特殊用途化妆品(II类)的具体类别,如祛斑

(祛痘)、育发(去头屑)等。

6. 申报时应同时提交与纸质申请表数据一致的电子表格。

产品名称

产品类别

产品检验受理编号

名称

地址邮编生产企业

联系电话联系人

生产企业卫

有效期截至年月日

生许可证编号

保证书

本产品生产企业保证:本申请表中所申报的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复印件和原件一致,所附资料中的数据均为研究和检测该产品得到的数据,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如有不实之处,我单位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生产企业(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所附资料(请在所提供资料前的□内打“√”)

□ 1.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II类)行政许可申请表

□ 2.产品名称命名依据

□ 3.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 4.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5.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6.产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 7.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 8.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未启封的样品1件和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如果实际生产企业与上述生产企业不同,或存在多个实际生产企业的,请填写此项。

产品实际生产企业名称:

产品实际生产企业地址:

产品实际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生产企业与产品实际生产企业之间的关系 □委托生产 □同属一个集团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表2

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II类)行政许可

申请表

产品中文名称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填表说明

1. 本申请表可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下载使用。

网址:HTTP://https://www.wendangku.net/doc/3b9856829.html,

2. 本表申报内容及所有申报资料均须打印。

3. 本表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4. 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规及申报受理规定。

5. 产品类别请填写特殊用途化妆品(II类)的具体类别,如祛斑(祛

痘)、育发(去头屑)等。

6. 申报时应同时提交与纸质申请表数据一致的电子表格。

产品名称中文

外文

产品类别

产品检验受理

编号

中文

外文

地址 生产国(地区)

生产企业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名称

地址 传真 邮 编

在华申报

责任单位 联系电话 联系人

保证书

本产品生产企业保证:本申请表中所申报的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复印件和原件一致,所附资料中的数据均为研究和检测该产品得到的数据,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如有不实之处,我单位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生产企业(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承诺书

本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在此郑重声明,我单位理解《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中关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申报化妆品行政许可,对申报资料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要求。我单位对所申报的内容和所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诺提交的申报资料均真实、合法,复印件和原件一致,所附资料中的数据均为研究和检测该产品得到的数据,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如有不实之处,我单位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所附资料(请在所提供资料前的□内打“√”)

□ 1.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II类)行政许可申请表

□ 2.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 3.产品配方

□ 4.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 5.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 6.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 7.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 8.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 9.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10.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 11.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 12.许可检验机构封样并未启封的市售样品1件和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如果产品的原产地即实际生产国(地区)与上述生产企业不同,或存在多个国家生产的,应填写此项。

产品实际生产企业名称:

产品实际生产企业地址:

产品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国:

生产企业与产品实际生产企业之间的关系□委托生产 □同属一个集团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特殊用途化妆品(II类)技术审评要点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化妆品技术审评工作,保证化妆品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技术审评要点。

第二条 本技术审评要点适用于首次申报特殊用途化妆品(II 类)行政许可技术审评工作。

第三条 特殊用途化妆品(II类)行政许可技术审评工作应当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依据有关规定,按照风险评估的原则,主要针对涉及产品安全性的申报资料,在科学的基础上进行。

第四条 特殊用途化妆品(II类)有关技术审评结论或结果应当依法公开。

第二章 技术审评原则

第五条 特殊用途化妆品(II类)采取集中审评的方式开展技术审评工作,提出审评意见。

第六条 申请人可根据技术审评意见补充资料,补充资料时间计算在工作时限内。

第三章 技术要求

第七条 申报资料应当真实、合法,其内容及形式应当符合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申报产品的类别应当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管理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的定义和范围要求。

第九条 申请表填写应当完整,其内容应当包含产品及生产企业的基本信息,特殊情况应在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一栏中予以说明。

第十条 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产品中文名称应当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要求。产品的中文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有关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标签说明书宣称的成分与所提供配方相关成分应当具有一致性或关联性。

(三)中文标签说明书应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等有关规定,标识相关警示用语,进口产品原包装外文警示用语应如实翻译成中文。

(四)产品的外包装图示或中文标签标识产品为儿童(含婴幼儿)、孕妇、哺乳期妇女使用的产品,应符合相应人群使用产品的相关规定。

(五)进口产品应当提供国外市售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并如实翻译为规范的中文。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进口产品申报内容应与外文标签、说明书上使用方法、使用人群和使用部位等相符合。申报国产产品应提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六)进口产品外包装标签上出现“医药、药用”等字样,需在产品中文标签中标注其含义和不能代替药品使用。

第十一条 产品配方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方中不得使用禁用物质,限用物质的使用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相关要求。

(二)配方中功效成分使用依据应当为相关实验报告或公开发表的科学文献资料,相关实验报告或科学文献应明确支持所宣称的功效。

(三)产品配方应当包含原料序号、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INCI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知识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知识问答 l、什么是药品分类管理? 药品分类管理是国际通行的管理办法。它是根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原则,依其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等的不同,将药品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并作出相应的管理规定。 2、什么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处方药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非处方药是不需要凭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处方药英语称Prescription Drug,Ethical Drug,非处方药英语称Nonprescription Drug,在国外又称之为“可在柜台上买到的药物”(Over The Counter),简称OTC,此已成为全球通用的俗称。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不是药品本质的属性,而是管理上的界定。无论是处方药,还是非处方药都是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安全性和有效性是有保障的。其中非处方药主要是用于治疗各种消费者容易自我诊

断、自我治疗的常见轻微疾病。 3、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其核心目的就是有效地加强对处方药的监督管理,防止消费者因自我行为不当导致滥用药物和危及健康。另一方面,通过规范对非处方药的管理,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地进行自我保健。 概括起来说,重大意义有以下三个:①有利于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药品是特殊的商品,它有一个合理使用问题,否则不仅浪费药品资源,还会给消费者带来许多不良反应,甚至危及生命,有的还会产生机体耐药性或耐受性而导致以后治疗的困难。②有利于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推动医药卫生制度改革,增强人们自我保健、自我药疗意识,促进我国“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的实现;为医药行业调整产品结构,促进医药工业发展提供良好机遇。③有利于逐步与国际上通行的药品管理模式接轨,有利于国际间合理用药的学术交流,提高用药水平。 4、什么是自我保健、自我药疗? 顾名思义,自我保健自我药疗是在没有医生或其他医务工作者指导的情况下,恰当地使用非处方药物,用以缓解轻度的、短期的症状及不适,或者用以治疗轻微的疾病。由此可见,自我药疗是自我保健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前提和关键是要有非处方药。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现状与问题分析)在线考试 单选题、(由一个题干和两个以上的备选答案组成,其中只有一个为正确答案。选出正确答案。) 1、全球第一个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国家是:(A) A.英国 B.日本 C.美国 D. 德国 2、不属于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依据的是:(C) A.规格 B.剂量 C.标识物 D.给药途径 3、可翻译为处方药的是:(A) A.legend drugs B.OTC drugs C.proprietary drugs D.nonprescription drugs 4、属于全国范围内不得由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的是:(D) A.诊断药品 B.中药饮片 C.肿瘤治疗药 D.疫苗 5、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凭处方即可销售的是:(A) A.抗结核类药 B.放射性药品 C.终止妊娠药品 D.蛋白同化制剂 6、可申请转化为非处方药的是:(D) A.注射剂 B.药用辅料 C.中药饮片 D.消化系统用药 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对转换非处方药申请执行审查的部门是:(B) A.政策法规司

B.安全监管司 C.药品注册司 D.市场监督司 8、有关处方药描述正确的是:(C) A.可以由经营企业采用互联网向公众销售 B.可以以买药品赠药品的形式向公众销售 C.应与非处方药分柜摆放 D.可采用开架自选销售 9、对乙类非处方药描述正确的是:(D) A.销售乙类非处方药须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 B.乙类非处方药专有标识为红底白字的“OTC”字样 C.普通商业企业须配备药师方可销售乙类非处方药 D.普通商业企业销售乙类OTC药需获得乙类非处方药准销标志 10、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对处方应至少保存:(B)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11、不属于药品广告中必须标识的项目是:(D) A.药品生产批准文号 B.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C.药品通用名称 D.药品商品名称 12、有关药品广告描述正确的是:(C) A.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作为处方药进行广告宣传 B.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可以进行广告宣传 C.企业不得以赠送药学专业期刊的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 D.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应为“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13、抗生素类药品作为处方药销售的规定起始于:(B) A.2000年01月01日 B.2004年07月01日 C.2005年07月01日 D.2006年01月01日 14、我国目前非处方药目录中,中成药品种数量大约是化学药品品种数量的:(D) A.2倍 B.2.5倍

国家非处方药目录.doc

国家非处方药目录 维铁片七水硫酸铁525mg,维生素C500mg,烟酰胺 30mg,甲泛酸钙10mg,维生素B1 6mg,维生素B2 6mg, 维生素B6 5mg,维生素B12 0.025mg (第一批)遴选说明 1.遴选原则:应用安全、疗效确切、质量稳定、使用方便。2.范围与依据:西药遴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药典》)、1996 年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布的《药品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新药品种资料汇编》(以下简称《汇编》)、《药典》1995 年版第二部《临床用药须知》(以下简称《须知》),以及《进口药品注册证号目录》,共计5600 余个品种。中成药遴选自《药典》1995 年版一部、《标准》中药方制剂1-13册,《标准》中药保护一分册、《标准》新药转正准确1-12 册,共计3500 余个品种。3.遴选分类:西药非处方药分类是参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根据非处方药遴选原则与特点,划分23 类。中成药非处方药分类是参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中医病证诊断疗效标准》,将其中符合非处方药遴选原则的38 个治疗科,即内科、外科、骨伤科、妇科、儿科、皮肤科、五官科。4.遴选结果:西药为23 类165 个品种(每个品种含有不同剂型)。其中“活性成分”121 既可单独制成制剂,也可作为复方制剂成分;“限复方制剂活性成分”25个,仅限作为复方制剂成分,而不能单独使用;“复方制剂”19 个,其中属《药典》与部颁标准的11 个品种:阿苯片、氢氧化铝复方制剂、三硅酸镁复方制剂、开塞露、口服补液盐、复方维生素B、十一烯酸复方制剂、四环素醋酸处方组成可含的成分范围,如对乙酰氨基酚复方制剂、碱式硝酸铋复方制剂、盐酸苯丙醇胺复方制剂、盐酸伪麻黄碱复方制剂、多种维生素、复方碳酸钙、苯甲酸复方制剂、甲硝唑复方制剂。中成药160 个品种(每个品种含有不同剂型)。5.特殊药品的处理:根据非处方药遴选原则,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以及精神药品原则上不能作为非处方药,但根据国际惯例和治疗需要,个别麻醉药品与少数精神药品可作为“限复方制剂活性成分”使用。因此,第一批目录中有3 个精神药品:苯巴比妥、盐酸苯丙醇胺、咖啡因。6.药品名称:西药名称采用通用名,个别品种在通用名后注有常用名。中成药用国家规定的名称。7.药品剂型:遴选确定的剂型,以消费者使用安全、有效、方便为原则,故以口服和外用的常用剂型为主。8.“受限”:目录中,注解项下的“受限”是根据《药典》、《须知》、《标准》、《汇编》等定范围,对该药适应症、剂量及疗程进行了调整与限制。9.使用注意:因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即可按药品说明书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为此,对部分品种规定了使用时间、疗程,突出强调“如症状未缓解或消失应向医师咨询”。一、解热、镇痛药活性成分片剂、缓释片、缓释胶囊受限 Ibuprofen剂、颗粒剂、口服溶液剂、脲、锌、赖氨酸阿司匹林)缓释片、泡腾片、胶囊剂、 Aspirin 栓剂、散剂吲哚美辛(消炎痛)软膏剂、搽剂、乳膏剂、受限 Indometacin栓剂、贴膏剂 Paracetamol泡腾片、分散片、胶囊剂、注:代表已在前面目录中出现过,不再编号。复方制剂 PhenobarbitalTablets CompoundPreparation 囊剂、糖浆剂、口服溶液剂、 Paracetamol滴剂注:本类药物用于解热服用3日,

最新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流程

2017年广州市最新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流程 根据综普咨询接到最新的通知,为了加深广州市化妆品备案管理,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对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第10号)有关工作要求,做好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后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和产品备案工作实际情况,要求我市企业进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时需一并填报有关产品检验信息,具体通告如下: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关于填报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信息的通告: 广州市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加强我市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第10号)有关工作要求,做好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后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和产品备案工作实际情况,要求我市企业进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时需一并填报有关产品检验信息,现就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自2017年9月1日起,我市企业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办理首次备案、继续生产、产品变更等业务时,需在“其他补充说明”栏

目如实填报备案产品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全称、检验报告书完整编号和报告日期,格式按“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全称;报告号编号:检验报告书完整编号;报告日期:XXXX年XX月XX日”的形式(如:“检验机构:广州市XX检验中心;报告书编号:GDGF001201400001;报告日期:2016年12月31日”)。 二、如首次备案时已填报检验报告信息且检验报告信息没有变化,办理继续生产、产品变更等业务时不需重复填报;同一产品有多份检验项目相同的检验报告,可只填报其中检验日期最新的有效报告的信息;同一产品涉及多份检测项目不相同的检验报告,需逐份按格式填报。 三、如企业未按要求填报上述产品检验信息,我局将按照备案信息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情形,在5个工作日内驳回并通过备案系统信息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四、我局将随机抽选产品致函各备案检验机构核实备案产品检验情况,如发现企业提供虚假产品检验报告将依法查处。 什么是非特化妆品备案流程? 我国化妆品被分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需要获得行政许可批件,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则需要完成网上备案。 这个有什么影响呢?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10号) 1999年06月18日发布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于1999年6月11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八日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使用方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制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第二条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 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的制定。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非处方药目录的遴选、审批、发布和调整工作。 第五条处方药、非处方药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其生产品种必须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第六条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除符合规定外,用语应当科学、易懂,便于消费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第七条非处方药的包装必须印有国家指定的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必须符合质量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使用。每个销售基本单元包装必须附有标签和说明书。 第八条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 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的批发企业和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商业企业可以零售乙类非处方药。 第九条零售乙类非处方药的商业企业必须配备专职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专业培训后,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证的人员。 第十条医疗机构根据医疗需要可以决定或推荐使用非处方药。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培训试题和答案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培训试题姓名:分数: 一、单选题(每题4分) A型题:(1-5题) 1、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依据是() A 药品品种、规格; B 药品适应症; C 药品剂量; D 药品给药途径; E 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给药途径不同; 2、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经() A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 B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 C 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 D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 E 国家审计署批准; 3、消费者对非处方药有() A 选购权; B 判断能力; C 识别能力; D 有权自主选购,并需要按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所示内容使用; E 看懂非处方说明书; 4、包装上不须印有规定标志的() A 处方药; B 精神药品; C 医疗用毒性药品; D 放射性药品; E 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 5、非处方药的遴选、审批、发布和调整工作具体由哪个部门负责() A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B 国家卫计委; C 国家药典委员会; D 国家技术监督委员会; E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B型题:(6-10题) A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B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C 两者均需; D 两者均不需; 6、处方药、非处方药生产企业必须具有() 7、非处方药的批发企业必须具有() 8、零售乙类非处方药的商业企业必须具有()

9、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必须具有() 10、处方药的批发企业必须具有() 二、多选题:(每题5分) 1、OTC药物的遴选原则是() A 应用安全; B 疗效确切; C 质量稳定; D 经济效益; E 应用方便; 2、关于药品广告宣传,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处方药不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进行广告宣传; B 处方药只能在专业性医药报刊进行广告宣传; C 非处方药不经审批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 D 非处方药经审批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 3、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是() A 医疗用毒性药品; B 麻醉药品; C 二类精神药品; D 处方药; E 放射性药品; 4、非处方药的专有标志为() A 椭圆图案中印有OTC字样; B 红底白字; C 蓝底红字; D 绿底红字; E 绿底白字; 三、简答题:(每题20分) 1、什么是处方药?什么是非处方药? 2、OTC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非特殊化妆品备案资料以及流程

(一)备案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

(二)形式标准 产品的电子版资料按照备案管理系统相关要求(可在备案管理系统上查阅)提交。境内责任人申请产品备案之前,应当按照相关的规定申请办理备案管理系统用户名注册,领取用户名称和初始密码,登录后提交电子版备案资料。 纸质备案资料至办事窗口提交,并须符合下列要求: 1、与上传至备案系统的电子版资料一致。 2、除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官方证明文件及第三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由境内责任人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 3、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

并装订成册。 4、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5、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6、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网址、注册商标、专利名称等必须使用外文的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7、终止申报后再次申报的,还应说明终止申报及再次申报的理由;不予备案后再次申报的,应提交不予备案决定书复印件,并说明再次申报的理由,同时还应提交不予备案原因是否涉及产品安全性的书面说明。 8、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同属一个集团公司的证明、委托加工协议等证明文件可同时列明多个产品。这些产品如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可使用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这些产品如不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需使用经公证后的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 (四)申请文书名称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五)备案期限 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 (六)备案信息凭证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信息凭证》,网上提交备案资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考试答案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考试试题(后附答案) 姓名:分数: 一、选择题: 1、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的依据是() A 药品品种、规格 B 药品适应症 C 药品剂量 D 药品给药途径 E 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 正确答案:E 2、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经() A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 B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 C 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 D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 E 国家审计署批准 正确答案:B 3、消费者对非处方药有() A 选购权 B 判断能力 C 识别能力 D 有权自主选购,并需要按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所示内容使用 E 看懂非处方药说明书 正确答案:D 第4-8题 A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B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C 两者均需 D 两者均不需 4、处方药、非处方药生产企业必须具有() 5、非处方药的批发企业必须具有() 6、零售乙类非处方药的商业企业必须具有() 7、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必须具有()

8、处方药的批发企业必须具有() 正确答案:ABDBB 二、填空题: 1、OTC药物的遴选原则是应用安全、疗效确切、质量稳定、应用方便。 2、处方药只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进行广告宣传,非处方药经审批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 3、非处方药目录的遴选、审批、发布和调整工作是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4、包装印有中文药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称)的一面,其右上角是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的固定位置。 三、简答题: 1、什么是处方药?什么是非处方药? ?处方药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能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非处方药不需要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简称OTC. 2、OTC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1)产品易于使用,使用时不需要医务专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 (2)标签或说明书的指导使用,文字通俗易懂; (3)适应症有限制,并是能自我诊断的疾病,药品起效快、疗效确切,易于判断效果; (4)减轻疾病的初始症状或防止恶化,减轻或缓解已确诊疾病的症状和发展,不掩盖严疾病; (5)高度的安全性,毒副作用极低,无依赖性; (6)成人、儿童用药包装规范,存储质量稳定.

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现状

我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现状浅析 摘要:本文对我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现状做了分析,主要从药品分类的意义、原则、指导思想、政策支持、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等方面做了分析。因本文参考的文献是从中国知网上下载来的,发表日期多为2005年以前,故参考价值不大。 关键词:药品分类管理,意义,原则,指导思想,政策支持,问题,对策 药品是用于预防、诊断、治疗人的疾病的特殊商品。不合理使用不仅浪费医药资源,更给消费者带来许多危害。实行药品分类管理可增强人们自我保健意识,规范药品监管,强化用药咨询,促进合理用药,保障用药安全,促进我国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的实现。药品分别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建立相应法规并实施监督管理,是国际普遍采用的药品管理模式。目前全世界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药品实行了分类管理。我国是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的。 我国实施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一直遵循“结合国情、慎重从严、中西并重、突出特色”的指导思想和“积极稳妥,分步实,注重实效,不断完善”的工作方针。在全国范围内,药品分类管理已初见成效,广大人民群众和医药人员从思想上、观念上已经接受了这一新鲜事物。 药品分类管理意义重大 药品分[1]类管理是根据药品安全有效、使用方便的原则, 依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分别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进行管理。处方药须凭执业医师处方购买使用, 非处方药则由消费者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我国建立并完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是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监督管理深化改革的大事, 对促进我国药品监督管理模式与国际接轨, 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增强人们自我保健、自我药疗意识, 合理利用医疗卫生与药品资源产生重大作用。 对药品实施分类管理有利于逐步与国际上同性的药品管理模式接轨[2]。对药品实行分类管理制度是本世界六十年代西方国家出于对毒性、成瘾性药品的销售、使用进行管理和控制而产生的。随着医药行业和卫生保健的发展,现已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接受。对药品实行分类管理已成为国际上药品管理普遍应用的有效方法。世界卫生组织也向发展中国家推荐了这一管理模式。并在1989年建议各国将这一管理制度作为药品政策立法议题。 对药品实施分类管理有利于提高药品监督管理水平。据统计,我国药品社会零售额已由八十年代初期占药品市场总额的5%增加到目前的15%以上,沿海城市达到了30%以上。在相关方面[3],这强调处方药、非处方药的生产销售、批发销售业务必须由具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经营。其次,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必须按照分类管理、分类销售的原则和规定向相应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销售处方药药品和非处方药药品,并按有关药品监督管理规定保存销售记录备查。再次,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向病患者推荐、销售处方药药品。这是有效地严格和规范对处方药的监督,防止消费者因自我行为不当导致药物滥用和危机健康。通过规范并加强对非处方药的指导,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地进行自我保健。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分类原则及指导思想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化妆品生产企业(以下称生产企业)生产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指导。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应建立健全备案管理工作制度,并按相关规定要求开展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 第四条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在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内,由生产企业向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并按照有关要求提交备案资料,履行备案手续。 委托生产的,由生产企业(以下称委托方)向实际生产企业(以下称受托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有多个受托方的,由委托方选择向其中一个受托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委托方应将备案登记凭证复印件分别提交其它受托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仅限于出口的,由实际生产企业向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第五条生产企业应当对备案产品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产品的安全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资料要求提交有关资料。 仅限于出口的化妆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备案,并提交相关的资料。 第七条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应按照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的要求提交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第八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后,对备案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予以备案并于5日内发给备案登记凭证;备案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备案登记凭证样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备案登记凭证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G+妆备字+4位年份数+6位本行政区域内的发证顺序编号。

关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管理的意见

关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管理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和简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取消现行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核备案制,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监管,基于风险管理的原则,在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对现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分类管理。 一、分类原则 (一)依法依规,确保安全。在遵循现有法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产品安全风险程度,可能对人体带来较大安全风险的产品类别,纳入或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 (二)科学分类,合理定位。以产品具有或宣称的使用目的为分类的主要依据,以产品采用的原料、适用人群等内容为参考,科学合理对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进行分类。 (三)分类管理,提高效率。根据监管工作实际,调整有关现行特殊用途化妆品类别含义。将现行特殊用途化妆品作为特殊用途化妆品(I类),对现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中可能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产品类别,纳入或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作为特殊用途化妆品(II类)进行管理。其他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告知备案制。取消现行审核备案制。 二、调整有关特殊用途化妆品类别含义 (一)育发化妆品是指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或具有去头屑、控制头部皮肤油脂分泌等作用的发用类化妆品。 (二)健美化妆品是指有助于使体形健美、具有减轻或减缓眼袋、祛痘或抑制粉刺、抗皱等作用的化妆品。植物精油类产品(仅具有香精作用的除外),纳入健美化妆品管理。 (三)除臭化妆品是指具有抑汗、止汗等作用,以消除或减轻人体不良气味的化妆品(用来掩盖体味的芳香类产品除外)。

(四)祛斑化妆品是指用于减轻皮肤表面色素沉着的化妆品。具有美白或增白(仅具有物理遮盖作用的除外)、减轻黑眼圈,剥脱皮肤角质等作用的产品,纳入祛斑化妆品管理。 (五)防晒化妆品是指具有吸收或屏蔽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损伤的化妆品。通过紫外线作用达到皮肤晒黑或晒成其他颜色的产品,纳入防晒化妆品管理。 三、纳入或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的产品类别 (一)纳入相关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的产品类别 1. 具有或宣称控制头部皮肤油脂分泌作用或去头屑作用的发用类产品,纳入育发化妆品; 2. 具有或宣称抗皱、祛痘或抑制粉刺、减轻或减缓眼袋等作用以及植物精油类产品(仅具有香精作用的除外),纳入健美化妆品; 3. 具有或宣称抑汗、止汗等作用,以消除或减轻人体不良气味的产品(用来掩盖体味的芳香类产品除外),纳入除臭化妆品; 4. 具有或宣称美白或增白(仅具有物理遮盖作用的除外)、减轻黑眼圈,剥脱皮肤角质等作用的产品,纳入祛斑化妆品; 5. 具有或宣称皮肤晒黑或晒成其他颜色作用的产品,纳入防晒化妆品; (二)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的产品类别 1. 孕妇、哺乳期妇女、婴幼儿和儿童等特殊人群使用的产品,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 2. 用于口唇(不含色素的产品除外)或眼部的产品(眉笔类产品除外),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 3. 使用纳米、基因等新技术材料作为原料的产品,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 附表:关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涉及的功效成分列表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汇总情况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工作几乎是每家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法规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从事的容,该工作虽然不难但是较为繁琐,而且经常会遇到法规中没有明确的情况出现,小编整理了化妆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分几期分享给大家。 1、我们产品配方中均有香精这成分,但是我们不标注在包装上,那么提供给你们检验的话,也不提供这个成分,上传也不上传这个成分,是否可以? 答:新政策要求“产品配方为产品的全成分配方”。 2、产品包装上,一定要写警示语吗?中文产品名称是否一定要标在正面?(法规中说的是标在主视面) 答:产品标准中要求标示警示语的,强制标示,另使用的产品原料在《化妆品卫生规》中有标示警示语要求的,强制标示,其余情况企业自行标示。警示语标示在产品的可视面上即可。 3、哪些产品必须标注卫生许可证号?沐浴液属于生产许可证生产围吗? 答:按照法规要求需要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产品均需在产品标签上标注卫生许可证号。沐浴液目前不属于产品许可证申证围,可不用在标签上标注生产许可证号。 4、淡化皱纹,祛除皱纹可以用于产品说明中吗?,抗皱,抗衰,基因,细胞这些词语,可以用于产品名称中吗?“**原液”如“CTI针叶樱桃原液”这样的产品名称对吗? 答:产品说明书也属于标签的一部分,需符合我国对标签的规定。不建议使用“抗皱、抗衰”可能有暗示医疗作用的词语或者“基因、细胞”等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对于“原液”这样的词语可以体现产品的真实属性,目前暂无公告表明该词语有违规嫌疑。 5、御方,滋养,平衡调理,营养,渗透,收缩毛孔,抚纹,天然这些词可以用吗?

答:只要不使用夸大、绝对、暗示或明示医疗作用等违规词语,其余词语企业可酌情选用。 6、生产日期组合: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这样可以吗? 答:产品的日期标示中只要含有两组组合日期标示方式中的其中一组即可,如要求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组合,此时若额外标示了生产批号也是可以的。 7、有些产品执行标准,以前用的是行标,现在新出国标,如何标识? 答:若国标为强制国标GB,而不是推荐性国标GB/T,则在强制性国标GB正式实施日期以前,仍可标示行标,但在强制国标GB正式实施以后,就必须按照新标准要求生产和标示产品。 8、精油产品的品名如何书写?薰衣草精油,和肾部保养精油可以吗? 答:可参考GB/T 14455.1《精油命名原则》进行命名。由于可能涉及“暗示医疗作用”,不建议使用人体器官作为精油名称。 9、含有白字的都不能用?如美白,皙白,亮白,焕白?抗氧化?产品说明中,“用后使皮肤润滑嫩白”,这样可否? 答:按照新政策要求,美白产品纳入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若产品进行了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可以宣传美白等作用,若没有申报,不建议使用任何与美白相近或类似的宣传用语。 10、“全效洗衣液中”的“全效”及“强效洗衣液”中的“强效”是否符合国家命名要求? 答:洗衣液不属于化妆品,不需符合化妆品的命名要求。 11、产品名称或标签中能否含有“即时”和“修复”? 答:除了《化妆品命名指南》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中规定不能使用的词语,其余词语企业可酌情选用。 12、只在国分装的产品,在国国外都有销售,标签中要不要标示原产国?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_百度文库

A、全面熟悉本单位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 B、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 C、代替领导决策 D、积极参与管理 126、强化服务要求会计人员()。 A、树立服务意识 B、提高服务质量 C、维护会计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D、提升会计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127、普及会计职业道德基础知识的目的,就是使广大会计人员(),从而养成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行为。 A、普及会计法基本知识 B、了解会计职业道德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影响 C、了解会计职业道德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D、了解违反会计职业道德,不仅受到良心和道义上的遣责,还会受到行业惩戒和处 罚 128、财政部门对会计职业道德监督检查的途径有()。 A、会计法执法检查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 B、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管理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 C、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 D、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聘用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分离 第三部分:判断题 (请将判断结果,按答题卡要求,用2B铅笔填涂你选定的信息点。答案错误倒扣0.5分,不答不得分也不扣分。本类题最低得分为零分。)

()1、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度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2、县级(包括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3、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4、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5、《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律制度的依据,是会计工作、会计人员的根本大法。 ()6、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必须以各单位指定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为依据。 ()7、会计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的随意更改。 ()8、“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这句话体现的是客观公正。 ()9、在会计记录文字上可以并用中文或其他通用文字。 ()10、在我国,会计核算只能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11、根据规定,会计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不得少于48小时。 ()12、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是由财政部指定的。 ()13、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规定的学历或学位条件。 ()14、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5、为提高会计工作效率,经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出纳人员可以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和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16、.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不再申报缴纳税款。 ()17、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是一种违法行为。 ()18、会计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药品分类管理

药品分类管理 SFDA Fengxian 张磊 bifxzl@https://www.wendangku.net/doc/3b9856829.html, 什么是药品分类管理?为何要实施药品分类管理? 简单地说,药品分类管理就是根据药品品种、规格、剂型、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的不同,对药品储存和陈列等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分类的管理。 实施药品分类管理是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方便,同时也是药品经营企业通过GSP认证的重要一步。 那究竟该如何进行药品分类管理呢? 首先药品经营企业要明确本店经营范围都有哪些。国家规定药品有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11类。如果药店经营范围中只有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等,就不能经营生物制品等其他各类药品,否则就形成超范围经营。 其次,药店在对药品进行分类时要把握8大原则:1.药品与非药品分开;2.处方药(Rx)与非处方药(OTC)分开;3.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4.易串味药品与一般药品分开;5.拆零药品要集中存放;6.危险品不能陈列;7.药品包装相近的或不同批号的要分开;8.特殊药品要单独存放。

药店在执行这些原则时要注意原则相互兼顾。 在实际操作中,药店分类时首先要将药品和非药品分开,然后再将药品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区别 项 目 处方药 非处方药 疾病诊断者 医生 患者自我诊断 疾病类型 病情较重,需经医生诊断治疗 小伤小病解除症状,慢性病维持治疗 取药凭据 医生处方 不需处方 取药地点 医院调剂室、药店(凭医生处方) 医院调剂室、药店、超市(乙类) 服药天数 长 短 给药途径 根据病情和医嘱执行 口服、外用为主 品牌保护方 式 新药保护、专利保护期 品牌 宣传对象 医生 消费者 广告范围 专业性医药报刊 大众传播媒介 专有标示 无 有 非处方药在常见的药店中品种数量要占到80%左右。这些药品分类也是关乎一个药店实施GSP 的关键所在。从国家局1999年公布第一批非处药目录到现在共公布了7批非处药目录共涵盖3000余种 非处方药。具体品种可登陆 网址为https://www.wendangku.net/doc/3b9856829.html, 查询。要做好非处方药分类首先要研究制定出本店的非处方药目录,然后将非处方药分为化学药及中成药也就是有OTC 标识的国药准字H 和国药准字Z 。 国药准字Z 是按照科别分的,分为内、外、妇、儿、五官、皮肤科、骨伤科7类,而占数量最大是内科用药,几乎达到70%以上,所以对内科用药要再向下相对集中存放,以甲类非处方药标识 乙类非处方药标识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及资料要求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化妆品生产企业(以下称生产企业)生产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指导。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应建立健全备案管理工作制度,并按相关规定要求开展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 第四条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在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内,由生产企业向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并按照有关要求提交备案资料,履行备案手续。 委托生产的,由生产企业(以下称委托方)向实际生产企业(以下称受托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有多个受托方的,由委托方选择向其中一个受托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委托方应将备案登记凭证复印件分别提交其他受托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仅限于出口的,由实际生产企业向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第五条生产企业应当对备案产品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产品的安全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资料要求提交有关资料。 仅限于出口的化妆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备案,并提交相关的资料。 第七条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应按照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的要求提交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第八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后,对备案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予以备案并于5日内发给备案登记凭证;备案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备案登记凭证样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备案登记凭证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G+妆备字+4位年份数+6位本行政区域内的发证顺序编号。 第十条生产企业不再生产已备案的产品时,应主动告知原备案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部门,原备案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告知情况予以备案。 生产企业对已获备案的产品,应自备案之日起,每满4年前4个月内向原备案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该产品是否继续生产的情况说明;逾期未提交的,原备案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注销该产品的备案。 第十一条已获备案的产品,原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对发生变化的内容重新备案。 已获备案的产品,配方未发生改变的,生产企业不得申请改变原产品名称(违反有关法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考试答案 (2)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考试试题(后附答案)姓名:分数: 一、选择题: 1、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的依据是() A药品品种、规格B药品适应症C药品剂量D药品给药途径 E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 正确答案:E 2、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经() A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B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 C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D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 E国家审计署批准 正确答案:B 3、消费者对非处方药有() A选购权B判断能力C识别能力 D有权自主选购,并需要按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所示内容使用 E看懂非处方药说明书 正确答案:D 第4-8题 A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B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C两者均需 D两者均不需 4、处方药、非处方药生产企业必须具有() 5、非处方药的批发企业必须具有() 6、零售乙类非处方药的商业企业必须具有() 7、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必须具有()

8、处方药的批发企业必须具有() 正确答案:ABDBB 二、填空题: 1、OTC药物的遴选原则是应用安全、疗效确切、质量稳定、应用方便。 2、处方药只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进行广告宣传,非处方药经审批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 3、非处方药目录的遴选、审批、发布和调整工作是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4、包装印有中文药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称)的一面,其右上角是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的固定位置。 三、简答题: 1、什么是处方药?什么是非处方药? ?处方药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能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非处方药不需要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简称OTC. 2、OTC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1)产品易于使用,使用时不需要医务专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 (2)标签或说明书的指导使用,文字通俗易懂; (3)适应症有限制,并是能自我诊断的疾病,药品起效快、疗效确切,易于判断效果; (4)减轻疾病的初始症状或防止恶化,减轻或缓解已确诊疾病的症状和发展,不掩盖严疾病; (5)高度的安全性,毒副作用极低,无依赖性; (6)成人、儿童用药包装规范,存储质量稳定.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 管理办法(试行) 市场监督处 药品分类管理涉及几个方面,由于水平有限,在这里仅讲流通企业的药品分类管理。 介绍所讲的内容 该办法1999年6月18日,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局令第10号发布,2000年1月1日施行。距现在已经有9个年头了。鉴于当时全国的情况,这个办法显得简单,许多条款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 办法共计15条,其中第14、15条不涉及具体内容。 药品分类管理工作涉及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广告单位、价格部门、药监部门等。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使用方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制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办法制定的依据。1997年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首次提出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要求。因此,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新组建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这个办法。 接下页 第二条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 处方药凭处方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可自行购买和使用。 这条说明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做法。一是具体到每个药品的品种,而不是某一类药品;二是根据适应症分类,如:治疗癌症、高血压等药物应是处方药,治疗头痛、感冒的可能是非处方药;三是根据给药途径不同分类,如:通过注射给药的应是处方药,而外用的膏剂、擦剂等可能是非处方药。 国药食管注[2004]379号《关于加强广防己等6种药材及制剂监督管理的通知》,规定凡含马兜玲、寻骨风、天仙藤和朱砂莲的中药制剂按处方药管理,必须凭医师处方调配、购买和使用。己公布非处方药目录中肺安片、朱砂莲胶囊、复方拳参片按处方药管理。含马兜玲、寻骨风、天仙藤和朱砂莲的中成药应在说明书[注意事项]中增加“1、本品含***药材,该药材含马兜玲,马兜玲酸可引起肾脏损害等不良反应。2、本品为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购买,在医生指导下使用,并定期检查肾功能,如发现肾功能异常应立即停药。3、儿童及老人慎用,孕妇、婴幼儿及严重肾功能不全患者禁用”35个中有止咳化痰胶囊(颗粒、丸)、益肾蠲丸等。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分类管理办法的制定,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表明该工作的分工。国家局负责制定办法、非处方药目录公布、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相互转换等。省、市、县药监局负责按国家的布置组织实施。国家局怎么说就怎么做。 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非处方药目录遴选、审批、发布和调整工作。 国家局的职责。已经纳入正常工作范围,在国家局网站上经常公布这类信息,请大家注意收集。 第五条处方药、非处方药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品种必须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这条等于没讲,因为无论处方药还是非处方药都是药品。 第六条非处方标签和说明书除符合规定外用语应当科学、易懂,便于消费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非处方标签和说明书与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文字表达有区别,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文字表达不用专业性术语。2007年1月国家局《关于公布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的通知》规定,非处方药说明书和标签的修改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补充申请办理,非处方药审核登记工作不再进行。 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 药品名称[通用名称]:英文名称:汉语拼音:[成份]、[性状]、[作用类别] 。[适应症] 、[规格] 、[用法用量] 、[不良反应]、[禁忌] 、[注意事项] 、[药物相互作用] 、[药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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